司法所装备物品管理办法(共2篇)
1.司法所装备物品管理办法 篇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的通知
(2006年4月3日 法发[20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警用装备建设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要将此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主管部门要根据《标准》所列的项目、数量,将警用装备建设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与司法警察部门密切配合,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
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提高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公安部《人民警察装备配备标准》,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所担负的任务和职责,从司法警察的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制定本标准。
一、各级人民法院负责本院警用装备的经费、购置及配备;
二、警用装备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数量
配备齐全,保障司法警察能够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护司法警察的人身安全;
三、警用装备的配备应当坚持保障必需、不断完善、实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案件数量较多和任务较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同意后,在装备配备的项目和数量上可高于本标准;
四、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警用装备的配备计划,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设立警用装备专项资金,并做到专款专用,按照标准配齐、配全警用装备,并根据相关规定和使用情况,对警用装备及时进行更新;
五、各级人民法院对警用装备要严格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及使用制度,防止警用装备丢失、损毁,严格禁止非警务人员使用警械具,严格禁止司法警察违法使用警械具;
六、武器的配备依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公务用枪配备标准》执行,司法警察部门配备的枪支,只由司法警察部门使用,司法警察部门不具备保管条件而由其他部门保管的,要保证司法警察公务用枪;
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数量和工作的需要,结合本院车辆的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专用囚车和指挥车,以保证押解、执行、送达等项任务的顺利完成,不得私自对囚车等警用车辆进行改装,以保证工作安全;
八、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九、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主管部门。
附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表
┌─────────┬───┬────┬────┬─────┬────┐ │
│
│ 法警 │ 法警 │ 法警
│ 配备 │ │
配备项目
│单 位│
│
│
│
│ │
│
│ 总队 │ 支队 │ 大队
│ 类型 │ ├─────────┼───┼────┼────┼─────┼────┤ │
一、警械
│
│
│
│
│
│ ├─────────┼───┼────┼────┼─────┼────┤ │1.手铐
│副/人│ 2/1 │ 2/1 │ 1/1 │ 必配 │ ├─────────┼───┼────┼────┼─────┼────┤ │2.电警棍
│支/人│
1/1│
1/1│
1/1 │
必配│ ├─────────┼───┼────┼────┼─────┼────┤ │3.橡胶警棍
│支/人│
1/1│
1/1│
1/1 │
必配│ ├─────────┼───┼────┼────┼─────┼────┤ │4.T型警棍
│支/人│ 1/2 │ 1/2 │ 1/2 │ 可配 │ ├─────────┼───┼────┼────┼─────┼────┤ │5.警绳
│条/人│
1/2│
1/1│
1/2 │
必配│ ├─────────┼───┼────┼────┼─────┼────┤ │6.警戒带
│ 套 │ 5
│ 5
│ 3
│ 必配 │ ├─────────┼───┼────┼────┼─────┼────┤ │7.强光手电
│支/人│
1/2│
1/2│
1/3 │
必配│ ├─────────┼───┼────┼────┼─────┼────┤ │8.脚镣
│ 副 │ 5
│ 10 │ 5
│ 可配 │ ├─────────┼───┼────┼────┼─────┼────┤ │9.电子脚镣
│ 副 │ 10 │ 15 │ 10
│ 可配 │ ├─────────┼───┼────┼────┼─────┼────┤ │10.警械专用柜
│ 组 │ │ │
│ 必配 │ ├─────────┼───┼────┼────┼─────┼────┤ │
二、通讯工具
│
│
│
│
│
│ ├─────────┼───┼────┼────┼─────┼────┤ │1.车载电台
│台/车│
1/1│
1/1│
1/1 │
可配│ ├─────────┼───┼────┼────┼─────┼────┤ │2.对讲机
│台/人│
1/1│
1/1│
1/1 │
必配│ ├─────────┼───┼────┼────┼─────┼────┤ │
三、防暴器材
│
│
│
│
│
│ ├─────────┼───┼────┼────┼─────┼────┤ │1.防爆枪
│ 支 │ │ │
│ 可配 │ ├─────────┼───┼────┼────┼─────┼────┤ │2.网枪
│ 支 │ 2
│ 4
│ 2
│ 必配 │ ├─────────┼───┼────┼────┼─────┼────┤ │3.防暴桶
│ 个 │ 1
│ 1
│ 1
│ 可配 │ ├─────────┼───┼────┼────┼─────┼────┤ │4.盾牌
│个/人│ 1/4 │ 1/2 │ 1/2 │ 必配 │ ├─────────┼───┼────┼────┼─────┼────┤ │5.排爆服
│ 套 │ 1
│ 1
│ 1
│ 可配 │ ├─────────┼───┼────┼────┼─────┼────┤ │6.搜爆服
│ 套 │ │ │
│ 可配 │ ├─────────┼───┼────┼────┼─────┼────┤ │7.防火服
│ 套 │ 3
│ 3
│ 2
│ 可配 │ ├─────────┼───┼────┼────┼─────┼────┤ │8.防火毯
│ 个 │ │ │
│ 必配 │ ├─────────┼───┼────┼────┼─────┼────┤ │
四、防护器材
│
│
│
│
│
│ ├─────────┼───┼────┼────┼─────┼────┤ │1.防弹头盔
│顶/人│ 1/3 │ 1/1 │ 1/3 │ 必配 │ ├─────────┼───┼────┼────┼─────┼────┤ │2.防暴头盔
│顶/人│
1/1│
1/1│
1/1 │
必配│ ├─────────┼───┼────┼────┼─────┼────┤ │3.防弹背心
│件/人│
1/5│
1/5│
1/5 │
必配│ ├─────────┼───┼────┼────┼─────┼────┤ │4.防刺背心
│件/人│
1/1│
1/1│
1/1 │必配
│ ├─────────┼───┼────┼────┼─────┼────┤ │5.防割手套
│件/人│
1/1│
1/1│
1/1 │
必配│ ├─────────┼───┼────┼────┼─────┼────┤ │6.防沾染隔离服
│件/人│ 1/5 │ 1/5 │ 1/5 │ 可配 │ ├─────────┼───┼────┼────┼─────┼────┤ │7.消毒柜
│ 个 │ │ │
│ 必配 │ ├─────────┼───┼────┼────┼─────┼────┤ │8.消毒灯
│ 个 │ 2
│ 4
│ 2
│ 必配 │ ├─────────┼───┼────┼────┼─────┼────┤ │
五、安检设备
│
│
│
│
│
│ ├─────────┼───┼────┼────┼─────┼────┤ │1.安检门
│ 个 │ 1
│ 1
│ 1
│ 必配 │ ├─────────┼───┼────┼────┼─────┼────┤ │2.X光射线监测仪 │
台│ │ │
│ 可配 │ ├─────────┼───┼────┼────┼─────┼────┤ │3.手持金属探测器 │ 个 │ 3
│ 4
│ 2
│ 必配 │ ├─────────┼───┼────┼────┼─────┼────┤ │4.存包柜
│ 组 │ 2
│ 2
│ 1
│ 可配 │ ├─────────┼───┼────┼────┼─────┼────┤ │
六、监控设备
│
│
│
│
│
│ ├─────────┼───┼────┼────┼─────┼────┤ │1.羁押室监控
│ 套 │ │ │
│ 必配 │ ├─────────┼───┼────┼────┼─────┼────┤ │2.摄像机
│
台│ │ │
│ 可配 │ ├─────────┼───┼────┼────┼─────┼────┤ │3.照相机
│
台│ │ │
│ 可配 │ ├─────────┼───┼────┼────┼─────┼────┤ │4.电脑
│台/人│ 1/2 │ 1/2 │ 1/3 │ 可配 │ ├─────────┼───┼────┼────┼─────┼────┤ │5.录音笔
│ 支 │ 2
│ 2
│ 1
│ 可配 │ └─────────┴───┴────┴────┴─────┴────┘
2.没收物品管理办法 篇二
第二条 局业务室负责建立没收物品交接、管理工作制度,设立专用场局,确定专人负责保管没收物品,依法处理没收物品,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再度流入某地场。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截留、调换、私分、变相私分没收物品,不得擅自拍卖、买卖没收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低价处理没收物品。
第三条 依法没收的物品,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具《没收物品清单》。
《没收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行政相对人,一份附卷,一份交没收物品保管人。
《没收物品清单》应当注明没收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没收时间等内容,并由行政相对人和承办人员分别签字或盖章。
第四条 案件承办人应在没收物品后三日内将没收物品、《没收物品清单》交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在核对后办理交接手续。
经过检验的没收物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应一并交保管人,作为处理没收物品的参照资料。
没收物品和《没收物品清单》记录不一致,保管人员有权拒收。
第五条 业务室对接管的没收物品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没收物品出库应经主管局长审核批准,办理出库手续,并开列清单,存档备查。
第六条 处理没收物品,根据没收物品的不同性质采取销毁、拍卖或其他法定的方式。
第七条 下列没收物品应当销毁:
(1)危及人体健康的;
(2)没有使用价值和回收价值的。
销毁没收物品必须有2名以上纤检执法人员参加,制作笔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销毁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等内容。需要拍照或录像的,应当拍照或录像。
销毁没收物品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消防、卫生等要求。
第八条 经检验有一定使用价值的没收物品,可以标明“处理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后拍卖,也可以采用其他法定方式处理。
拍卖和变卖局得必须足额上缴国库。
第九条 错误没收的物品,应予退还。原物尚未处理的,退还原物;原物已处理的,退还拍卖或变卖款额;已经上缴国库的,报请财政部门退库返还。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没收物品的,应予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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