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11篇)
1.支部议事决策制度 篇一
党委议事决策制度
一、议事原则
1、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党委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在议事范围内的事项,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作出决定。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党委委员平时要深入基层,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在会上,党委委员应当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研究的问题要有鲜明的态度。
3、坚持民主科学决策的原则。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不搞个人说了算,也不搞极端民主化。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意见比较一致时,方可进行表决。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进行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讨论决定干部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要实行票决制。会议主持人要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列席会议的成员不参加表决。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研究干部人事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4、坚持党委集体领导和委员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副书记主要职责是协助书记抓好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也可以受书记委托处理党委有关事宜。委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属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切实履行职责,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委员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沟通、加强团结协作。
5、坚持督查督办的原则。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负责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决定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书记和党委会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或更改的,经书记同意后,可在党委会议上复议,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6、坚持理论学习和联系群众的原则。坚持和完善党委会集体学习制度,定期组织中心组学习。要把民主集中制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增强党委委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党委领导班子团结和谐的自觉性。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开展积极的批评和自我批评。落实党委委员联系点制度,每个委员都要挂钩联系行政村、社区、重点项目、企业和贫困户,经常了解情况,帮助指导工作,解决实际困难。
7、坚持党委会及其委员内部监督的原则。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述职述廉和报告个人有关重大事项制度。书记要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责任人的作用,落实对党委委员的组织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党委委员的监督。党委委员之间要互相提醒、互相监督。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拓宽党员和党组织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积极探索镇党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充分发挥党代会代表的作用,建立镇党代会代表对党委会工作进行评议监督制度。
二、议事范围
1、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指示,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2、审定我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建议,有关政府预算的建议,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等项目安排,金额较大的财、物的使用,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工作,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考核、奖惩、聘用等事项;审定以党委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审定重要会议的报告或讲话。
3、研究和决定对重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办法。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委员根据职责分工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和书记报告。
4、研究决定应该由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5、通报情况,交流工作意见等。
三、议事程序
6、党委会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则随时召开。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党委会议议题。凡提交党委会审议的议题,事先都要认真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具体讨论意见。一般不临时增加会议议题。
7、党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书记和副书记、有关委员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或有关委员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决策。
8、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要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程序,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书记与副书记、组织委员、纪委书记共同酝酿后向党委会提名,为党委会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
9、根据需要确定班子会议的列席人员。每次班子会议均应作记录,班子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和文件或形成的纪要,经书记同意,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向社会公开。
四、议事纪律
10、对党委会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自觉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表示。
11、对于党委会决定事项的讨论过程、委员所发表的个人意见等,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12、班子成员如有违反党纪国法的问题,党委会应根据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有关党纪、国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
2.支部议事决策制度 篇二
实践中,以下两方面问题是造成检委会议事决策质量不高的主要因素。
一方面,检察委员会议事决策程序的设定存在弊端。虽然高检院对检委会实施议事决策程序做出了详尽规定,尤其是明确规定了发表意见的顺序,理论上可以使所有检察委员会委员都不受不同意见的干扰,自主作出判断,但是在操作过程中,由于表决前的讨论阶段每位委员已经将自己的意见或多或少地流露出来,资历较浅、职务较低的委员的意见如果与资深委员或院领导倾向性意见不一致时,在表决时往往会心存疑虑或受到影响,个别委员甚至因此丧失个人主见,在会上不是察言观色,就是说些模棱两可的意见。
另一方面,检察委员会程序启动随意性较大。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因办案期限届满或特殊原因紧急召开检委会的情况。临时仓促启动的检委会,委员们缺少足够的时间来了解所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或重大案件的全貌,仅凭承办人的汇报和机子的经验作出判断,有可能受到承办人个人观点的影响,造成偏听偏信情况发生,从而导致决策失误。
如何创新一种议事决策机制,使所有检委会委员丢弃暴露真实想法对自己是一种威胁的顾虑,畅所欲言,使集体思想与智慧在碰撞、融合中发挥出最大效能,这是我院近些年来一直在积极探索和实践的。几年来,我院在运行中不断完善的网上检委会,在较好解决上述问题方面体现出了明显的效果。
主要做法是:在局域网设立检察委员会议室专栏。专栏既用于对提交讨论案件及重大事项的事先讨论,也用于案件承办人对把握不准、又不符合提交讨论条件的案件处理意见进行咨询。该专栏由“情况介绍区”、“自由讨论区”、“个人意见区”和“结果反馈区”四个部分组成。其中,前两个区域和最后一个区域对所有检委会委员实行无阻碍开放,对一些不涉密或已经解密的案件及事项向全院干警开放;第三个区域只对检委会即将进行讨论的案件发表个人意见,除发表意见的委员本人,其他人无权浏览。召开检委会时,案件承办人利用多媒体将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及案件承办人意见等进行详尽的展示(讨论决策重大事项时,一般情况下只由承办人做出决策依据介绍),然后将全体委员的个人意见同时显示出来。在履行完其他相关程序后,按照表决顺序对自己意见理由进行阐释。委员的最终意见以会议上的为准,可以对自己网上的意见进行修正或作出完全不同表态。网上和会上的所有意见都将记录在案,作为考核委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重要依据。
通过网上检委会机制的运行,已经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效果得以显现。
一是使决策更加民主、科学、高效。第一,这一程序的设计使每位委员都处于对其他委员的个人意见不完全知情、基本不受外来影响和左右的条件下,各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判断,可以更加公正、客观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改变了个别委员议事无主见、人云亦云、“墙头草随风倒”等现象,使决策更加民主。第二,由于这一机制可以给检委会委员留有一段思考时间,委员们不仅可以对提请讨论的重大事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扎实,提请依据是否充分等问题,及时在网上提出意见,供案件承办人及时补充,也可以与承办人进行进一步交流,还可以深入地进行调查。这种在把握事实的前提下提出的个人意见,有效地杜绝了因匆忙而造成的误判,使决策更加科学。第三,由于全体委员可以在网上看到最原始的证据材料,从而对即将研究的事项原委或案件全貌了然于胸,有自己比较成熟的考虑,使决策更加省时高效。
二是激励了委员高度负责的精神。这一措施实行的同时,我们将委员在运行这一过程中的表现作为评选优秀检委会委员的重要依据。每当专栏中发布提交讨论的有关材料后,委员们都会立即认真查看,反复调查研究,撰写意见提纲,杜绝了过去存在的不负责任,事先不思考,临时抱佛脚,不经过缜密思索草率发表意见的现象,使每位委员都能够本着对事业负责同时也自己负责的精神,敢于讲真话、讲实话,议事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三是委员自觉提高素质的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由于检委会上当场把每位委员的意见展示于众,每位委员都把其看作是业务实力和水平展现,从而进一步增强了委员政治理论学习的自觉性和钻研业务的积极性。同时,由于网上的广泛讨论,也有助于转变个体的习惯性定式思维,提高了委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党组议事决策制度范文 篇三
为切实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党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党组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在我局的贯彻落实,提高新时期价格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议事决策制度。
一、议事范围
1、讨论制定贯彻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
2、讨论制定局党组工作计划。
3、研究分析物价局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的情况,讨论决定和处理这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讨论研究干部、职工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问题。
5、研究干部的培养、选拔、配备、使用方案,决定对党员、干部的奖惩。
6、讨论党组成员和局其他领导提交党组讨论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议题的确定
1、需经党组讨论的议题,一般由党组书记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具体工作需要和其他成员及领导的意见确定与提出。
2、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应事先进行必要的协商和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种意见,然后提交党组讨论。
3、未经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的重大问题(突发性事件例外),一般不列入党组议题。
4、议题确定后,有关领导和股室应按议题内容和要求做好充分准备,-1-
由书记根据准备工作的情况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
三、会议的召开
1、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或延期召开。
2、党组会议一般由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委托其他成员召集并主持。
3、党组会议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才能举行。
4、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5、对议题涉及的有关科室,必要时可通知负责人列席会议。
6、党组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
四、议事与决定
1、党组议事,由提出议题的同志作简要的说明,列席会议的科室负责人作必要的汇报。
2、主持会议的书记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的初步意见。
3、党组讨论决定问题要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或决议经党组成员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重大问题要逐个讨论表决。
4、会议期间,对个别成员的临时动议,一般不进行讨论,特殊情况外。
4.“三重一大”议事决策规则制度 篇四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学校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制度保证,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3.学校发展规划的确定和调整; 4.学校学期工作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5.学校决算、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6.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7.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8.学校招生计划和工作;
9.学校党政、教学、科研、教辅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10.全校性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11.学校先进个人、集体评选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
12.教职工工资福利、医疗、休养、职称、聘用合同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3.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4.学校对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5.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建设;
16.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中层以上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的任免; 2.校级、中层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
1.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校园整修及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
2.对外合作交流的重大项目的支出。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2000元以上的资金款项。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校务会议行使决策权。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出席校务会议的成员为校长、书记、副校长、副书记、工会主席,根据工作需要,由校长或书记确定,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校务会议,由校长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校务会议予以确认。
(三)民主决策程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校务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论证。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校务会议或行政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校务会议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
三、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校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校务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三)校务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四)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5.“三重一大”制度的议事决策规则 篇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镇党委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机制,提高对“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在《中共西谷乡委员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则。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结合银河实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市委和县委的指示、决议、决定,自觉服从县委领导,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牢固确立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
4、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三重一大”事项的,应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都应以乡党委会形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5、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严格按照制定的工作流程和决策程序组织实施,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二、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类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市委、县委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乡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推行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
3、应当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类
1、机关、事业单位、村委会、乡属科级(或相当于)以上干部的选拔、任免、推荐、调动事项;
2、市、县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等人选的推荐和提名;
3、对乡直属单位考核奖励政策及干部收入分配管理政策。
(三)重大项目安排类
1、全乡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报告、全镇总体规划;
2、全乡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人才工作规划、重大社会事业安排、就业、保障等事关民生的重要政策措施、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
3、乡政府重大实事工程和重大采购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类
1、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原则;
2、重大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项目计划;
3、列入人代会财政预算与未列入财政预算,单项支出在50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等。
三、会议制度
1、凡属“三重一大”范围内的事项都应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策,根据需要做好准备后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2、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党委委员。列席人员为:人大主席、党政办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等根据议题需要列席。
3、议题有关材料由党政办在党委会召开前3日送达参加人员或作好会前沟通,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同时,填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报告单》至乡纪委。
四、执行程序
(一)酝酿决策阶段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组织相关专题讨论会,扩大群众的参与度,并通过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委会成员和相关职能部门可通过
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选拔任用重要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在民主推荐、综合考察的基础上,经书记沟通议事会讨论酝酿后向党委会提名,为党委会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同时,应事先征求乡纪委意见,并保证纪委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3、党委书记根据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委会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党委会的议题。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二)集体决策阶段
1、党委会讨论决定有关重要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三重一大”事项时,要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应对决策内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递交书面意见或建议。
2、研究决定重要干部的任免必须进行票决,其票决结果超过应到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为有效。
3、党委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4、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出决定。
5、党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要有专人进行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
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和相关人员。
6、乡“三重一大”监督小组、有关职能部门和乡党代表可根据“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内容,列席乡党委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7、建立“三重一大”事项的台账,相关会议记录、投票实样等材料应立卷归档。
(三)执行决策阶段
1、“三重一大”事项经党委会集体决策后,由乡党委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负责,未完成事项如需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五、监督检查
1、党委会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应定期向党委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2、由乡纪委牵头建立镇“三重一大”监督小组,负责对党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按照县纪委监察局的要求,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党委会接受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的监督和检查。
4、按照乡党委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要求,镇纪委参加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调研、论证和决策的相关活动,并协调有关部门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5、镇党委根据“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可安排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参加“三重一大”事项的调研、论证和决策的相关活动,并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6、监督检查的情况,除依纪依法应予保密的外,应采取适当方式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7、镇党委要定期向县委报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对县纪委和其他监督部门的反馈意见及时整改。
六、附则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备案。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6.党支部会议议事制度 篇六
一、议事决策范围
1、讨论制定贯彻落实上级的各项方针、政策的意见和措施;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的措施;贯彻落实有关领导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
2、讨论制定工作规划、计划。
3、研究确定党支部成员工作分工、调整等。
4、研究加强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及安排意见。
5、研究有关全单位利益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
6、研究决定党组向上级报告的重要事项。
7、其它需要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议事决策的程序
1、油库党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议题由油库党支部书记、成员提出。无议题不开,紧急情况随时召开。
2、油库会议议题由油库党支部书记审定后提前两天通知成员,围绕研究的事项做必要准备。会议的有关材料应同时送出席会议人员。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3、油库党支部书记根据议题适时主持召开油库党支部会议,非紧急情况不搞临时会议。油库党支部书记较长时间离开单位,油库党支部会议由受委托的成员主持,会后向油库党支部书记汇报,重大问
题要及时汇报。
4、油库会议议题按急缓和重要程度排列,研究的问题需要有关员工参加时,该员工届时列席会议。
5、油库党支部会议应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全部油库党支部成员到会。油库党支部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提前向油库党支部书记请假,并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6、油库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事项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7.新和县建设局党组议事决策制度 篇七
1、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决策。
2、议事决策事项包括:研究决定本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文件、决定、决议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本部门(单位)有关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审定以党组(党委)名义部署的重要工作、上报的重要文件等;本部门(单位)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要点;本部门(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需要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3、议事决策程序及要求:确定议题。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由党组(党委)成员提出,报请书记或书记委托的成员确定。会前准备。会议议题及会议日期确定后,必须由有关部门准备详细的会议材料,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一般提前1个工作日送达应到会人员。会议讨论:会议由党组(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主持的,可由书记委托其他成员主持。会议决定。在党组(党委)成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事项,由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形成纪要。党组(党委)会后应及时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成员签发,按年度编号。
4、凡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党委)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党组成员为3人的,须全部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成员必须到会。
5、领导班子成员中有党外干部的,一般应邀请党外干部列席党组(党委)会议。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也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6、对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有保密要求的以外,应及时在本单位干部职工中公开。对决策事项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重新按照规定的程序由党组(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7、党组(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党组(党委)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各承办单位应指定专门工作机构或人员负责落实。
8、党组(党委)不按规定决策重大事项的,其党组(党委)成员和群众有权向上级党委或有关部门报告。上级党委或有关部门经调查核实,确属违规的,应责令其立即纠正,并视违规情况对主要负责人分别进行谈话诫勉或通报批评;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损失特别巨大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11机运队党支部党员议事制度 篇八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新疆神华天电矿业公司每个共产党员,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中坚力量。充分发挥广大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做好企业各项工作的基本保证,也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之所在。新疆神华天电矿业公司过去推行党建工作目标管理,突出强调党员发挥作用、履行义务、多作奉献、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如果仅仅停留在这个水平上是非常不够的。面向21世纪的中国共产党,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负有重大历史责任。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迫切需要广大共产党员自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迫切需要模范带头作用和参政议政作用相统一,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相一致,这样才能真正激发广大党员的政治责任感、组织荣誉感和勇于奉献的积极性。推行基层党员议事制,就是全面调动共产党员积极性的有益尝试。今后,凡是需要共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事,必须让党员先知道,要组织广大党员先学习、先讨论,听取他们的意见,必须让党员先知道,要组织广大党员先学习、先讨论、听取他们的意见,集中他们的智慧,形成统一的意志、然后组织和发动党员先
行动。使企业每个地方都能听到党的声音,每个班组都能看到党员的身影,每项工作都能体现党的作用。
一、议事范围
1、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的规划、计划及贯彻执行情况;
2、重大改革措施;
3、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4、利益分配原则和奖惩情况;
5、干部作风廉正建设情况;
6、维护党员权利的措施;
7、需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的其他问题。
一、议事形式
1、党支部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可结合“三会一课”进行),由支部向党员报告工作,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2、凡是需要党员发挥作用的重要活动,上级的重要文件,本单位的重要工作部署,必须组织党员先学习、先讨论、先行动。党员除了在群众性的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外,支部每年必须组织1---2次能体现党组织特色,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党内活动。
3、党员有权了解与履行义务相关的工作内容,有权监督支部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对党员自发组织或个人从事的调研活动,支部应予支持;
4、党员可以联名或以个人名义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对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发表意见,也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
5、在党的会议上,党员可以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违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违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6、支部对党员的意见或建议,要建立处理和办复制度,做到条条有交代,件件有着落。
二、切实保障党员权利
党章对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结合实际,在推行基层党员议事制时,有必要对党支部的职权和党员的权利作出进一步规定;
1、按照党章规定,党支部委员会可以就支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作出决定。但是,设计需要动员广大党员共同贯彻执行的重大问题,必须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大多数党员不同意的,不能强制执行。
2、大多数党章规定动作,党的支部委员领导成员或其他领导干部不信任的,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3、对少数人的意见或不正确的意见,支部要做好说服教育或引导工作。
9.支部议事决策制度 篇九
集体议事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各基层单位(含各中学、小学、中职学校、特教学校、幼儿园、教委办、教育办等)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防止“一言堂”和暗箱操作现象产生,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晋江市教育系统学校校级干部管理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集体议事决策原则
1.教育系统基层单位实行校长(教育办主任、教委办副主任、幼儿园园长或主持工作的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对涉及人、财、物等关系本单位长远发展和涉及师生员工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2.教育系统基层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切实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
二、集体议事决策机构 1.各单位应成立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决策机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一般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将本单位党支部(总支)委员纳入。
2.除干部人事调整变动或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外,集体议事决策机构成员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调整。
3.在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可邀镇、街道分管领导参加。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4.在研究涉及集体决策机构成员个人或亲属事项需回避时,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三、集体议事决策内容 本制度所指重要事项为:
1.本单位工作中有关贯彻教育方针、明确办学方向、实施重大改革等事关全局的问题;
2.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办学章程、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以及单位重要规章制度;
3.本单位机构设置、领导干部分工、干部任免、人事安排、职称评聘、教师聘任和奖惩等事项;
4.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的经费收支、基建或修缮项目、设备或物资采购、惠民资金、公产出租、非税收入等涉及财、物事项;
5.单位教师招聘、招生工作、对外交往(合作)项目; 6.涉及学校、教师、学生安全稳定的工作; 7.涉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8.其他需要研究的重要事项。
四、集体议事决策程序
1.基层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原则上集体议事决策机构所有成员必须参加,确因工作等原因无法安排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可召开,缺席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的形式表达。
2.基层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重要事项时,根据议题内容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前应在集体议事决策机构成员间进行沟通,统一思想,不得搞临时动议,对一些政策性、敏感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还应采取听证会等形式,进行科学论证。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确定。
3.基层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要事项的议程安排,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集体议事决策机构成员或相关列席人员就议题事先准备好相关书面材料,并在会上作简要说明,然后展开讨论。每位成员必须逐一发言表态并记入会议记录。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后,会议主持人作最后总结发言。讨论问题时,与会人员应围绕主题,各抒己见,突出重点。
4.基层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前提下,应充分尊重会议主持人的意见。会议主持人要善于集思广益,在与会人员形成共识后,作出会议决定或决议。
5.基层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要事项时,如遇到需要表决的事项,应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集体议事决策机构成员有表决权,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一般采取口头表态或举手表决方式。特殊情况需要时,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会集体议事决策机构成员半数为通过,涉及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集体议事决策机构成员三分之二为通过。
6.基层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要事项时,如对讨论的问题产生严重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决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安排讨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将争议及表决情况向市教育局报告。
7.基层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要事项的会议记录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整理和保管,记录应完整、准确、客观。议事决定事项经由与会人员签字、会议记录人员整理成文,存档备查。重要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印发,并及时向全体教职工通报。
五、集体决策议事纪律
1.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重要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议事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应自觉遵守、带头执行并组织落实好。对未经集体研究而直接由个人作出决策所造成的后果本人应负主要责任,并根据《晋江市教育系统学校校级干部管理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给予问责,涉及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基层单位党组织纪检委员应积极履行监督责任,提醒单位负责人执行制度,对发现的本单位未按规定集体研究重要事项的情况要及时提醒纠正,单位负责人不听劝阻的,要及时向市教育局报告。
3.基层单位集体议事决策机构成员对经集体研究通过的关于重要事项的决定必须自觉维护,坚决服从和执行。如个人对会议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可建议下次会议研究,或向上级反映。在集体决定未作改变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也不得在不当场合发表与会议决定相抵触的言论。
4.严格保密纪律,严禁擅自对外泄露会议讨论的经过和会议议定的保密事项。因擅自泄露集体研究决定重要事项会议的有关内容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基层单位集体议事决策机构成员如果由于个人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严重后果,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和追究责任。
六、其他
1.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的,集体议事决策机构成员可相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集体议事决策机构报告,并形成相关的决策情况记录。
2.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议事决策机制 篇十
议事决策制度
一、党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主持。
二、党支部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凡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不研究讨论,不搞临时性动议。
三、党支部会议事范围:
1、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保证上级政府指示的贯彻实施;
2、对单位改革和中心任务的发展、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3、研究分析班子成员的思想作风建设情况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状况,决定党的组织、宣传、纪律检查、统一战线以及群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4、讨论决定考核、奖惩、调动等工作。
四、党支部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支部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五、党支部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每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六、党支部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将记录存档作为依据。
七、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支部会的,书记、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会报告。
八、党支部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
11.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议事决策制度 篇十一
x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议事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局领导班子集体领导制度,加强党内监督,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局领导班子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一、议事决策原则
1、运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研究和部署工作;
2、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和上级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好范文版权所有针、政策,认真贯彻省、市局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决策、决定,确保政令畅通;
3、确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结合我局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搞个人说了算,也不搞极端民主化;凡属重大事项,由局党组或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无权决定重大事项;
5、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群众观点,依靠干部职工的智慧和力量解决实际问题;
6、坚持依法行政,在国家法律和政令范围内议事决策。
二、议事决策范围
1、传达学习上级党委、政府和省、市局会议、文件精神以及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领会掌握上级的部署、决定和要求,紧密结合我局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2、研究和决定市局和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交给我局有关工作任务的实施办法;
3、研究和决定行政事务、队伍建设的重大事项和工作部署;
4、研究和确定我局项目建设;
5、研究和决定本局的重大财务开支项目,讨论研究干部职工福利的重要事项;
6、讨论和决定局管干部的任免奖惩事项和对违纪案件的处理;
7、讨论和审定本局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8、讨论和研究其他须经局长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形式及有关事项
(一)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
1、党组会议。党组会议是局决定重大事项的形式。出席人员为局党组的全体成员,需要有关负责同志列席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确定。
2、局务会议。局务会议是局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出席人员为局长、副局长,办公室主任、机关股、室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参加,其他列席人员由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需要提出,报局长审定。
3、局长办公会。局长办公会也是局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一种形式。出席人员是局长、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及有关股室负责人列席参加。
4、局长碰头会。局长碰头会是局领导班子的议事形式,遇到问题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和意见,提出解决、处理问题的办法。参加会议人员是局长、副局长。好范文版权所有
(二)议事决策的有关事项
1、局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会议由局长召集,议题由局长确定,如涉及各分管副局长的工作,可由局长委托副局长确定议题,召集会议。
2、在一般情况下,局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局长办公会视实际需要而定,局长碰头会每星期召开一次。
3、议事决策的会议,由主持人提出会议议题和议程,分管领导报告和介绍议题的情况,然后进行讨论,个人充分发表意见,形成决定基础上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意见时,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外,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表决。
4、议事决策进行表决时,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口头表决时,赞成什么、支持什么、反对什么,态度要鲜明。推荐提名干部,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和重大决策等应逐一表决。
5、决策议事会议原则上每次均作记录,必要时应将会议内容整理成纪要由局长签发,发至各股室和二级机构。
四、议事决策基本程序
1、及时、准确拟订议事决策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信息咨询等工作,在全面了解和掌握与决策有关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拟出议事决策议题,报局长决定,提高议事决策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建立健全以民主集中制为主要原则的决策制度。对每一项重大决策,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倾听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有的还应组织有关股室人员分析论证。对提交讨论的重大决策,应事先将方案送达有关领导及单位,确保有充分酝酿的时间和一定的群众基础,维护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的权威性。
3、建立健全决策的督查反馈和调整修正制度。要在提高决策科学预测性的基础上,按照决策的内容和工作性质,由分管的局领导、办公室及有关股室实施督查,搜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和修正决策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部分,提高决策的实效性。
五、议事决策的纪律
在局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各种会议上,每个成员都应畅所欲言,不隐瞒个人的观点;经集体讨论作出的决策,都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不得在言论和行动上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表示。已经作出的决定确实需要调整或修改,应该由领导班子集体再次讨论决定,个人不得在执行中独自作出变更。对于应该保密的内容,每个领导成员都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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