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件通用技术条件

2024-06-17

铸件通用技术条件(精选5篇)

1.铸件通用技术条件 篇一

铁道货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5600-2006

铁道货车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railway freight car

目次

前言

引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般要求

材料要求

制造要求

涂装与标记

各车种要求

附录A(规范性附录)通用敞、棚、平车技术要求

附录B(规范性附录)专用货车技术要求

附录C(规范性附录)罐车通用技术要求

附录D(规范性附录)机械冷藏车通用技术要求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5600-1997《铁道货车通用技术条件》。

与前版标准相比,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变化如下:

——一般要求中,新增了结构、运用、安全性等方面的内容;

——材料要求中,取消了各类铸件、锻件、焊丝、弹簧等的材质要求,新增耐大气腐蚀钢、不锈钢、铝合金、铸钢件、涂料及其他金属、非金属的材质要求;

——车体制造要求、转向架、制动装置、车钩缓冲装置、落成要求、涂装标记等按现车结构和新标准进行了修订;

——新增了附录A“通用敞、棚、平车技术要求”;

——新增了附录B“专用货车技术要求”;

——新增了附录C“罐车通用技术要求”;

——新增了附录D“机械冷藏车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铁道货车的基本要求,铁道货车的检查与试验规则见GB/T5601《铁道货车检查与试验规则》。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铁道部提出。

本标准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齐齐哈尔铁路车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株洲车辆厂、四方车辆研究所、北京二七车辆厂、西安车辆厂、太原机车车辆厂、武昌车辆厂、眉山车辆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齐兵、孙琰、卢静、雷青平、朱森、孙明道、田葆栓、章薇、肖江石、朱秀琴、刘翀原、王宏。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5600-1985、GB/T5600-1997。

在铁道标准体系中,货车整车标准除GB/T5600《铁道货车通用技术条件》外,对不同类型的货车还制定有单项标准。这些单项标准中所规范的内容和要求,与GB/T5600有许多共同之处。为统一对货车的要求,有必要将下述单项标准并入GB/T5600中,其通用的要求列入标准的正文,不同性(特殊性)的要求列入标准附录。GB/T5600经过合并调整后的结构如下:

——正文部分为货车的通用性要求;

——将TB/T1402-1996《敞、棚、平车通用技术条件》修订为GB/T5600的“附录A通用敞、棚、平车技术要求”,增加了活动侧墙棚车,话顶棚车等新技术内容;

——将TB/T1897-1987《家畜车通用技术条件》、TB/T140l-1991《铁道气动自翻车技术条件》、TB/T1403-2002《铁道无盖漏斗车通用技术条件》、TB/T2222-1991《铁道集装箱专用平车通用技术条件》,TB/T2224-1991《铁道有盖漏斗车技术条件》合并修订为GB/T5600的“附录B专用货车技术要求”,并增加运输小汽车专用车技术要求的内容;

——将TB/T2234-1999《铁道罐车通用技术条件》、TB/T2649-1995《铁道气卸散装粉状货物车通用技术条件》合并修订为GB/T5600的“附录C罐车通用技术要求”;

——将TB/T1884-1996《机械冷藏车组通用技术条件》修订为GB/T5600的“附录D机械冷藏车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未涉及结构和运用要求特殊的货车(如长大货物车),但是某些条款对此类货车也是适用的,或是可以提供参考。目前与此类货车有关的标准只有TB/T2553-1995《铁道凹底平车技术条件》。

铁道货车通用技术条件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铁道货车的一般要求、材料要求、结构要求、制造要求、涂装与标记等。

本标准适用于构造速度小于或等于120km/h、轴重小于或等于25t的标准轨距新造铁道货车。构造速度大于120km/h,轴重大于25t及有特殊要求的新造铁道货车可参照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46.1 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

GB/T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

GB/T700 碳素结构钢

GB/T1591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GB/T 5599 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

GB/T17425 货车车钩、钩尾框采购和验收技术条件

JB4708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

TB/T1.1 铁道车辆标记 一般规则

TB/T493 铁道车辆车钩缓冲装置组装技术条件

TB/T1254 倾翻汽缸技术条件

TB/T1335 铁道车辆强度设计及试验鉴定规范

TB1560 货车安全技术的一般规定

TB/T1808 机械冷藏车电气装置技术条件

TB/T1811 机械冷藏车制冷加温装置技术条件

TB/T1883 货车两轴转向架通用技术条件

TB/T1901 车辆制动装置组装技术条件

TB/T1961 机车车辆缓冲器

TB/T1979 铁道车辆用耐大气腐蚀钢订货技术条件

TB/T2424 货车水平轮链式手制动机技术条件

TB/T2879.1 铁路机车车辆 涂料及涂装 第1部分:涂料供货技术条件

TB/T2879.3 铁路机车车辆 涂料及涂装 第3部分:金属和非金属材料表面处理技术条件

TB/T2879.4 铁路机车车辆 涂料及涂装 第4部分:货车防护和涂装技术条件

TB/T2942 铁道用铸钢件采购与验收技术条件

TB/T2950 联锁车钩连接轮廓

TB/T2978 铁道货车垂直轮齿轮传动手制动机技术条件

TB/T3304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技术要求

一般要求

3.1 货车及其零部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本标准、相关标准及按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的规定。

3.2 运用环境温度为-40℃~+40℃。

3.3 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TB1560的规定。

3.4 外形轮廓应符合GBl46.1的规定。

3.5 连挂时应能通过最小半径为145 m的曲线。

3.6 货车及其主要零部件的强度设计应符合TB/T1335的规定。

3.7 整车动力学性能应符合GB/T5599的规定。

3.8 车辆上设置的装载加固装置应满足TB/T3304的规定。

3.9 有盖货车应具有防止雨、雪浸入性能;无盖货车结构应利于排水。

3.10 在运用、维修中需要拆、装的易损、易耗件应便于更换。

3.11 车下紧固、悬吊的部件应采取防橙、防脱措施,必要时加装安全防护装置。可拆卸的阀盖等附件应装有防止丢失或防止意外开启、拆卸的防护措施。

3.12 通用货车应能通过车辆减速器和机械化驼峰。

3.13 应具有自动制动装置和人力制动装置,二者应能独立工作。

材料要求

4.1 优质碳素结构钢、碳素结构钢、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应分别符合GB/T699,GB/T700、GB/T1591的规定。

4.2 耐大气腐蚀钢应符合TB/T1979及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4.3 铝合金、不锈钢材质应符合有关标准及技术文件的规定。

4.4 铸钢件的采购与验收应符合TB/T2942及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4.5 涂料应符合TB/T2879.1的规定。

4.6 其他黑色金属、有色金属以及非金属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或符合经供需双方协议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的规定。

制造要求

5.1 车体

5.1.1 中梁组成后中梁旁弯和底架组成后侧梁旁弯,在全长内小于或等于基本尺寸的0.6‰,每米内小于或等于3min。两从板座同一工作面之间的相对位移小于或等于1mm;牵引梁磨耗板处内侧距为mm;前后从板座工作面间的距离为mm。

5.1.2 底架组成后,长度极限偏差为基本尺寸的±0.8‰,宽度极限偏差为±5mm,对角线之差分别为:底架长度小于或等于15m时,其对角线之差小于或等于8mm,底架长度大于15m时,其对角线之差小于或等于12mm。两心盘中心距的极限偏差为基本尺寸的±0.7‰。

5.1.3 上心盘安装平面的平面度公差为1mm;上心盘中心线对枕梁处的底架中心线的横向偏移量应小于或等于3mm。

5.1.4 车体钢结构组成后,两枕梁间的中梁和侧梁上挠2mm~12mm,枕粱以外的下侧梁和牵引梁上翘或下垂小于或等于5mm,牵引粱甩头小于或等于5mm。

5.1.5 特殊结构的货车,车体制造要求应符合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的要求。

5.2 转向架

5.2.1 转向架零部件应符合有关标准及技术文件的规定。

5.2.2 转向架通用技术要求应符合TB/T1883的规定。

5.3 制动装置

5.3.1 制动装置零部件应符合有关标准及技术文件的规定。

5.3.2 人力制动装置应符合TB/T2424、TB/T2978及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5.3.3 空气制动装置的组装应符合TB/T1901的规定。

5.3.4 空重车自动调整装置应符合有关标准及技术文件的规定。

5.4 车钩缓冲装置

5.4.1 车钩缓冲装置的零部件应符合GB/T17425及技术文件的规定。

5.4.2 缓冲器应符合TB/T1961的规定。

5.4.3 自动车钩的连接轮廓应符合TB/T2950的规定。

5.4.4 车钩缓冲装置的组装应符合TB/T493的规定。

5.5 车辆落成

5.5.1 车钩中心线高为880mm±10mm,同一辆车的1,2位车钩高度差不应超过10mm。

5.5.2 全车落成后,底架同一端梁上平面距轨面的高度差应小于或等于12mm。(冷藏车除外。无端梁上盖板车辆,换算成在两侧梁处测量。)

5.5.3 装用常接触弹性旁承,弹性旁承压缩量应符合有关规定。装用间隙旁承,同一转向架左右旁承间隙之和为10mm~16mm,且每侧大于或等于4mm,超过时允许在下旁承处用垫板调整,垫板总厚度小于或等于16mm(冷藏车除外)。上、下旁承中心线偏移,沿车体横向小于或等于6mm,纵向小于或等于8mm。

5.5.4 转向架的簧下配件与底架相对部位的垂直距离应大于转向架承载弹簧的全压缩量,并留有一定的安全裕量。

5.5.5 落车之前应彻底清除下心盘中的铁屑、焊渣等污物。

5.5.6 装有心盘磨耗盘的车辆,在心盘磨耗盘与上、下心盘间不应涂润滑脂。

涂装与标记

6.1 涂装前,金属与非金属表面的处理应符合TB/T2879.3的规定。

6.2 防护和涂装应符合TB/T2879.4及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6.3 标记应符合TB/T1.1和产品图样的规定。

各车种要求

各车种的具体要求应符合附录A~附录D的规定。

A.1 范围 附录A

(规范性跗录)

通用敞、棚、平车技术要求

本附录规定了通用敞、棚、平车的结构要求和制造要求。

本附录适用于通用敞、棚、平车的设计、制造。特殊结构的专用敞、棚、平车可参照执行。

A.2 结构要求

A.2.1 敞车

A.2.1.1 应具有下侧门或侧开门,下侧门上翻时应有固定装置。

A.2.1.2 应能适应翻车机及机械作业。

A.2.1.3 应设有绳栓,并在车端两侧装有牵引钩。

A.2.2 棚车

A.2.2.1 车门应能固定在最大开度和关闭位置,并能适应机械作业。

A.2.2.2 应设有通风装置。

A 2.2.3括顶棚车的活顶开闭机构应开启灵活,锁闭可靠,操作简单,可在地面上或从装车站台上将车顶打开或锁闭。

A.2.2.4 活动侧墙棚车的侧墙开闭机构应开启灵活,锁闭可靠。当车门处于全开位置时,应设车门移动止挡装置。

A.2.3平车

A.2.3.1 侧、端门的锁闭装置应开启灵活、锁闭可靠。

A.2.3.2 应设有绳栓、柱插。

A.2.3.3 应能满足集载要求。

A.3 制造要求

A.3.1 车体钢结构组成后,敞、棚车钢质侧、端板的平面度公差应小于或等于15mm/[sup]2[/sup],超过时应进行调平;压型侧、端板的平面度公差应小于或等于5mm/[sup]2[/sup];门板的平面度公差:压型门板应小于或等于4mm/[sup]2[/sup],非压型门板应小于或等于6mm/[sup]2[/sup];棚车车顶板沿车体纵向下凹小于或等于15mm/m。

A.3.2 敞车车门门孔对角线之差小于或等于对角线基本尺寸的3‰。

对接式车门门缝间隙和搭接式车门与各搭接件间的间隙应小于或等于6mm;搭接式压型的中侧门上、下四角的局部间隙小于或等于8mm。

门板与各搭接件的搭接量:上沿应大于或等于5mm,下沿应大于或等于8mm。对开式中侧门两侧与侧柱的搭接量应大于或等于8mm,两扇门中间搭接量应大于或等于10mm;下侧门两侧搭接量应大于或等于15mm。

A.3.3 敞车钢结构组成后,上侧梁、上端梁旁弯,每米内小于或等于3mm,全长范围在1m~5m之间时应小于或等于5mm,大于5m时应小于弯曲处弦长的1‰。角柱对水平面垂直度公差每米小于或等于6mm。全高范围内小于或等于10mm。

A.3.4 棚车车门应开闭灵恬,门孔对角线之差小于或等于对角线基本尺寸的1.5‰;门缝应严密,局部间隙应小于或等于4mm(局部指局部间隙总长不超过该边的1/5)。单开式拉门锁闭侧的门框与门柱搭接量应大于或等于20mm,车门上框与门檐的搭接量应大于或等于25mm。

A.3.5 棚车车窗应开闭灵活,各部不应有卡阻现象,车窗与窗孔对角线之差小于或等于其对角线基本尺寸的6‰。

A.3.6平车端、侧门的旁弯,每米内小于或等于3mm,全长范围内,端门应小于或等于6mm,侧门应小于或等于5mm。

A.3.7平车两相邻侧门接头处相互错牙小于或等于5mm,接头处缝隙和端、侧门与地板间的缝隙应小于或等于5mm局部允许8mm(局部指缝隙总长不超过该边长的1/3)。侧门与端门间的缝隙应小于或等于8mm。

A.3.8平车端门锁紧时相对于地板面的垂直度公差应小于或等于6mm,放平时,每扇门至少与两个支架接触,未接触者与支架的间隙应小于或等于3mm。侧门锁紧时相对于地板面的垂直度公差小于或等于6mm,放下时,相邻两侧门不应搭接。

A.3.9 具有木(竹)质地板的车辆在车体上应加装防火装置。

A.3.10 无钢地板的底架落成后,任一横断面中梁与侧粱、侧梁与侧梁上平面高度差小于或等于6mm;有钢地板的底架,钢地板的平面度公差为7mm/m[sup]2[/sup],钢地板下平面与各梁间在焊缝连接处的间隙小于或等于2mm。

A.3.11 钢木(竹)结构组成后,相邻两木(竹)板的高低差及板缝见表A.1。

表A.1 单位为毫米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专用货车技术要求

B.1 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漏斗车、集装箱车、自翻车、家畜(禽)车、运输小汽车专用车的结构要求、制造要求

本附录适用于漏斗车、集装箱车、自翻车、家畜(禽)车、运输小汽车专用车的设计、制造。

B.2 漏斗车

B.2.1 结构要求

B.2.1.1 漏斗车的端墙板、漏斗板与水平面的夹角应分别大于所装货物的安息角(具有振动卸货设备时除外),以保证车辆有良好的自卸性能。

B.2.1.2 有盖漏斗车顶部应设置装货口,装货口应设具有压紧锁闭装置的装货口盖,且便于铅封。

B.2.1.3 车体底(下)部应设有底部卸货口,卸货口应设有开闭机构,其锁闭性能可靠,操作应简单、方便。

B.2.2 制造要求

B.2.2.1 各卸货口在关闭状态下,各部间隙应保证所装货物不致在运输中散失。

B.2.2.2.全车落成后,装、卸货口的开闭装置应作用灵活。当采用手动装置操纵时,手轮最大扭矩不应超过80N²m;当采用风控装置操纵时,开关门不应影响车辆的制动。

B.3.集装箱车

B.3.1.结构要求

B.3.1.1 集装箱平车应设有集装箱锁闭装置,其位置及数量应与所装集装箱的型号相匹配。

B.3.1.2 集装箱平车必要时设置防止集装箱门非正常开启的门挡装置。

B.3.1.3 双层集装箱车的下层集装箱采用固定式锁头与车体凹底部定位。

B.3.1.4 双层集装箱车应有集装箱导向装置。

B.3.2 制造要求

B.3.2.1 锁闭装置安装后,锁头中心对角线差值见表B.1。

表B.1 单位为毫米

B.4 自翻车

B.4.1 结构要求

B.4.1.1 两侧均可卸货。

B.4.1.2 车厢倾翻角度应大于所装货物的安息角。

B.4.1.3 倾翻动力源采用压缩空气或液压。当采用压缩空气为动力源时,其倾翻主风管压力应满足500kPa和600kPa的要求。

B.4.1.4 侧门应开闭灵活,在未达到最大倾翻角度前,侧门应提前打开。

B.4.2 制造要求

B.4.2.1 侧门关闭后,侧门与地板的间踪小于或等于10mm,局部间隙小于或等于15mm。

B.4.2.2 侧门弯曲:向内小于或等于20mm,向外小于或等于10mm。

B.4.2.3 侧门与端墙高度差小于或等于10mm,侧门与端墙间隙小于或等于5mm。

B.4.2.4 同侧折页孔、折页轴承孔、吊承板孔中心同轴度公差为2mm。

B.4.2.5 倾翻气缸技术条件应符合TB/T1254的要求。

B.4.2.6 倾翻装置管路的气密性能应满足每分钟压力下降不应超过20kPa的要求。

B.4.2.7 车厢纵向中心线相对于底架纵向中心线的对称度公差为5mm。

B.5 采畜(禽)车

B.5.1 结构要求

B.5.1.1 应装有供家畜或家禽食用和押运人员生活用的给水装置。

B.5.1.2 车体内应设置货物间及押运员生活间,生活间应设卧具、卫生等生活所必须的设备。

B.5.1.3 货物间墙板应为栅栏式并设调节窗,木地板上平面应为毛面。

B.5.1.4 车顶及押运员生活间墙壁应设厢热层。

B.5.2 制造要求

B.5.2.1 钢结构组装后,货物间门孔两对角线之差小于或等于5mm,车窗孔和侧门孔两对角线之差小于或等于3mm。

B.5.2.2 侧、端、间、隔墙对底架的垂直度公差为4mm。

B.5.2.3 车顶两对角线之差小于或等于10mm。

B.5.2.4 车顶侧梁旁弯每米小于或等于2mm,全长小于或等于基本尺寸的0.6‰。

B.5.2.5 车窗安装应严密,开、关灵活可靠。

B.5.2.6 各门开、关应灵活、可靠,门锁作用良好。

B.5.2.7 调节窗开关灵活,关闭时,全部遮挡墙板空隙。

B.6 运输小汽车专用车

B.6.1 结构要求

B.6.1.1 应配备汽车装载加固装置,以在装载时对汽车进行止动和加固。

B.6.1.2 当采用活动式上层地板时,车内应配备上层地板升降装置或翻转装置。

B.7.1.3 端门应具有锁闭装置。

B.7.1.4 两车联挂、端渡板放倒时,两车端渡板间距小于或等于120mm。当采用移动式活动渡板时,应有防止渡板移动的安全措施。

B.7.2 制造要求

B.7.2.1 封闭式运输汽车专用车的侧墙平面度公差为18mm/m[sup]2[/sup]。

B.7.2.2上层地板横向挠度小于或等于6mm。附录C

(规范性附录)

罐车通用技术要求

C.1 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罐车的结构要求和制造要求。

本附录适用于装运液体介质和粉状货物的钢制罐体的铁道罐车。特殊要求的罐车可参照使用。

C.2 结构要求

C.2.1 罐体及其附件

C.2.1.1 罐体应由封头、简体、人孔、安全装置等组成。封头应采用碟形、椭圆形或球形;简体可采用圆柱体、锥体或其他形体;人孔内径不应小于φ450mm;需要设置安全装置的罐体应根据介质的物理、化学等特性进行设置。

C.2.1.2 罐体对接接头应采用全焊透结构。

C.2.1.3 焊接到罐体上的联接件宜在罐体上设垫板。

C.2.1.4 粉状货物罐车特殊要求如下:

a)罐体顶部的人孔盖及装料口盖应设紧固密封装置,并具有防雨水渗入的性能;

b)罐体按需要设置气室。罐体应设流化装置,透气层应具有均匀良好的透气性;

c)罐外应设有球阀、碟阀、安全阀等性能良好的进气和卸料装置;

d)粉状货物残存量不超过0.3%。

C.2.2 底架及与罐体的连接

C.2.2.1 底架可采用有中梁或无中粱的结构型式。根据需要设置通过台。

C.2.2.2 有中梁罐车与底架的连接方式可采用上、下鞍螺栓紧固与卡带组合;也可采用其他可靠的连接方式。无中梁罐车应将罐体与牵枕装置焊为一体,牵枕装置的枕粱与简体的连接包角应大于等于120°。

C.2.3 附属设施

C.2.3.1 罐车应设有外梯、车顶走板和车顶栏杆。罐体内梯按需要设置,内梯与罐体底部的联接应采用活动联接。

C.2.3.2 液体罐车特殊要求如下:

a)应在罐体内设置限制装料的容积标尺或在罐体外设置液位显示(测量)装置;

b)应根据介质的特性设加装与排卸装置,上卸式宜在罐体底部设聚液窝;

c)装运腐蚀性介质的罐车应设置限制罐体外部溢流液体的导流板;

d)需要加温卸车的罐车可采用内加温或外加温结构;

e)需要保温运输的罐车可采用保温材保温或其他保温结构;

f)罐内有防腐保洁要求时可采用喷涂或加衬里等方法对内表面进行处理。

C.3 制造要求

C.3.1 封头

C.3.1.1 封头应整体成形。成形后的封头最小厚度应在图样或技术文件中注明。

C.3.1.2 冷成形的封头,其拼接焊缝的内表面以及影响成形质量的拼接焊缝的外表面,在成形前应打磨至与母材平齐。

C.3.1.3 用弦长不小于封头内径3/4D[sub]i[/sub]的内样板检查封头形状偏差(见图C.1),其最大间隙小于或等于15mm。检查时应使样板垂直于待测表面,允许样板避开焊缝进行测量。

图C.1 封头形状偏差

C.3.1.4 封头直边向外倾斜小于或等于封头直边高度的6%,向内倾斜小于或等于封头直边高度的5%。

C.3.1.5 封头直边断面上最大直径与最小直径之差小于或等于封头内径D[sub]i[/sub]的0.8%,且小于或等于25mm。

C.3.1.6 封头外圆周长偏差为-3mm~+9mm。

C.3.1.7 封头表面应清除氧化皮、油污等杂物。

C.3.2 筒体

C.3.2.1 筒节纵向长度不宜小于300mm,环向拼板长度不宣小于500mm。

C.3.2.2 除图样另有规定外,圆柱形筒节在焊接接头环向形成的棱角E,用弦长等于1/6内径D[sub]i[/sub],且不小于300mm的内样板或外样板检查(见图C.2),其E值小于或等于5mm。

在焊接接头轴向形成的棱角E(见图C.3),用长度不小于300mm的直尺检查,其E值小于或等于5mm。

图C.2 内样板或外样板检查环向棱角E

图C.3 直尺检查轴向棱角E

C.3.3 罐体

C.3.3.1 罐体长度的极限偏差为罐体长度基本尺寸的±1.3‰。

C.3.3.2 除图样另有规定外,圆柱形罐体直线度公差为20mm。沿圆周0°、90°、180°,270°四个部位拉φ0.5mm的细钢丝测量。

C.3.3.3 除图样另有规定外,在两枕梁处,圆柱形罐体最大直径与最小直径之差小于或等于该断面内径D[sub]i[/sub]的1%。

C.3.3.4 罐体(包括封头、简体)焊接接头对口错边量b(见图C.4):当钢板厚度t为8mm~12mm时,b小于或等于2mm;当板厚t大于12mm时,b小于或等于3mm。复合钢板的对口错边量b(见图C.5)小于或等于钢板复层厚度的50%,且小于或等于2mm。对口错边量b以较薄板厚度为基准确定,在测量对口错边量b时,不应计入两板厚度的差值。

图C.4对接接头对口错边量b

图C.5 复合铜板对接接头对口错边量b

C.3.3.5 罐体不应出现十字焊缝,筒节与筒节、筒节与封头间纵向焊缝外圆弧长距离不应小于80mm。

C.3.3.6 制造中应避免钢板表面的机械损伤。对于尖锐伤痕、刻槽以及不锈钢罐体防腐蚀表面的局部伤痕等缺陷应予修磨,修磨范围的斜度至少为1:3,修磨的深度小于或等于该部位钢材厚度t的5%,否则应予焊补。

C.3.3.7 罐体上被补强圈(板)、垫板等覆盖的焊缝,当焊缝余高大于2mm时,应在施焊前修整成与母材齐平,修整后出现缺陷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C.3.3.8 有防腐要求的奥氏体不锈钢及其复合钢板制造的罐体,其与介质接触的不锈钢内表面应进行酸洗、钝化处理。

C.3.3.9 罐体上的各种安全附件如安全阀、压力表等应有合格证明书,并应在装配前对安全阀进行规定的性能试验,对压力表进行校验,试验、校验合格后方可安装。

C.3.3.10 按图样和技术文件的要求作罐体及其附件的无损检测。射线、超声、磁粉和渗透检测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C.3.3.11 有夹套的罐体,应在罐体耐压试验合格后,组焊夹套,再进行夹套内的压力试验,试验时不应使罐体产生失稳。

C.3.3.12 有保温装置的罐体,应在罐体耐压试验合格后,再组装保温装置。

C.3.3.13 焊接工艺评定按JB4708进行。除不锈钢复合钢板以及厚度大于12mm的钢板对接接头焊缝余高e按图样规定外,罐体对接接头焊缝余高e(见图C.6)应为0mm~3mm。

图C.6 对接接头焊缝余高e

C.3.4 牵枕装置

C.3.4.1 牵枕装置组成后,对角线(AC与BD)之差小于或等于3mm。两外侧(AB与DC)距离之差小于或等于3mm。见图C.7。

图C.7 牵枕装置对角线、两外侧距离之差

C.3.4.2 枕梁腹板与牵引梁组焊时,其组对间隙小于或等于2mm。

C.3.4.3 牵枕装置组成后,同一横断面上各粱的水平差,在枕梁处小于或等于3mm,端梁处小于或等于6mm。

C.3.4.4 牵扰装置的其他要求应符合5.1的有关规定。

C.3.5 牵枕装置与罐体组焊

C.3.5.1 罐体与牵枕装置组焊时,两者接触处应密贴,局部间隙小于或等于2mm。

C.3.5.2 罐体与牵枕装置组焊时,枕梁腹板中心线与枕梁上盖板中心线的偏差小于或等于15mm。

C.3.5.3 罐体与牵枕装置组焊后,两枕梁中心线的距离(两侧梁外侧测量)之差小于或等于8mm;两对角线之差小于或等于10mm。

C.3.5.4 罐体与牵枕装置组焊后,罐体中心线与牵枕中心线的横向偏移小于或等于10mm。

C.3.5.5 罐体与牵枕装置组焊后,四个上旁承磨耗板的下平面应在同一平面内,其平面度公差为2mm。

C.3.6有中梁罐车罐体与底架的组装

C.3.6.1 有中梁罐车罐体与底架间装有木垫时,木垫研配要求如下:

a)纵木垫厚度应在52mm~72mm范围内,且应高出纵向托铁上边沿5mm;

b)木垫三分之一的接触面积应密贴,局部间隙小于或等于2mm。

C.3.6.2 有中梁罐车上、下鞍连接螺栓紧固后应密贴,用0.5mm塞尺检查不应触及螺栓杆部;上、下鞍纵向错位小于或等于15mm。

C.3.6.3 采用卡带连接的罐车,在卡带被紧固后,卡带与罐体应密贴,其局部间隙小于或等于1mm,长度小于或等于100mm,每根卡带局部间隙应不超过3处。卡带下有焊缝处的间隙小于或等于3.5mm。附录D

(规范性附录)

机械冷藏车通用技术要求

D.1 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机械冷藏车的一般要求、制造要求及落成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本附录适用于由一辆机冷发电车及若干机冷货物车组成的机械冷藏车组以及不带发电车的单节或多节机械冷藏车的设计、制造。

D.2 一般要求

D.2.1 设备要求

车上各种设备应能承受车辆正常运用中的振动冲击,振动冲击的最大加速度为:纵向4g,横向1g,垂直方向1.5g,并能在纵倾3°、横倾6°的条件下正常工作。

D.2.2 货物车

D.2.2.1 降温和加热

D.2.2.1.1 冷却未预冷的水果蔬菜到4℃的持续时间不超过48h。

D.2.2.1.2 同一车组各货物车同时空车降温,当环境温度高于15℃降温至0℃或环境温度低于15℃降温至-10℃时,各车之间的温差小于或等于3℃。

D.2.2.1.3 填装式车辆,夏季日平均温度为36℃时,货物间应达到-18℃;整体发泡式车辆,夏季日平均温度36℃时,货物间应达到-20℃,冬季-40℃使用时,货物间应达到14℃。

D.2.2.1.4 车内温度不均匀性t≤3℃(在-18℃时测定)。

D.2.2.2 静止时的车体综合传热系数K值)

整体发泡式车辆K≤0.27(W/m[sup]2[/sup]²K);

填装式车辆K≤0.37(W/m[sup]2[/sup]²K)。

D.2.2.3 气密性

静止状态的车辆,使车体内部保持超压(1±2%)50Pa的供气量Q,整体发泡式车辆Q≤40m[sup]3[/sup]/h;填装式车辆Q≤60m[sup]3[/sup]/h。

D.2.2.4 货间门

货间门应便于机械化作业。

D.2.3 发电车

D.2.3.1 机冷发电车设主柴油发电机组、生活用柴油发电机组以及轴端发电装置,供车组用电,并配备乘务工作和生活需要的设施。

D.2.3.2 机冷发电车的主采暖设备,保证在车外空气计算温度为-35℃时,卧室、体息室平均温度t≥18℃,机器间平均温度t≥5℃,卫生室和配电室温度不低于16℃,井应有在极端低外气温度下的应急加温措施。

D.2.3.3 对有空调设备的机冷发电车,夏季车外空气计算温度为35℃,计算相对湿度为60%,卧室平均温度t≤28℃。

D.2.3.4 发电乘务车噪声允许值如下:

——配电室小于80dB(A);

——休息室小于75dB(A);

——卧室小于65dB(A)。

D.2.4.5 发电乘务车内照度应符合表D.1的规定

表D.1 发电乘务车内照度

D.3 制造要求

D.3.1 转向架

采用两系弹簧悬挂,具有油压减振装置的两轴转向架。

D.3.2 制动装置

机冷发电车和带乘务间的货物车内应设紧急制动阀。

D.3.3 柴油机系统

D.3.3.1 柴油机与发电机的匹配功率比,推荐采用1.4:1。

D.3.3.2 主柴油机吸气由车外导入,应设置冷却风道。主柴油发电机组应设置运转时间指示器。

D.3.3.3 水冷柴油机应具有水温(油温)、油压自动保护装置。风冷柴油机应具有缸温(油温)、油压自动保护装置。

D.3.3.4 各油路系统不应泄漏。

D.3.3.5 燃油储量应满足车组的正常运用。

D.3.3.6 应有电动或手动加油装置。

D.3.4 电气装置

应符合TB/T1808的规定。

D.3.5 制冷加温装置

应符合TB/T1811的规定。

D.3.6 采暖和通风装置

机冷发电车应有独立的采暖装置。温水供暖配管与管接头、管座、法兰盘等配件焊好后,应进行196kPa水压试验,不应泄漏。采暖装置组成后,应进行点火、通电试验。

D.3.7 给水装置

机冷发电车内应设冷水和热水供给装置,水箱不应采用对水质有害的材料制作。给水装置组成后,应进行注水试验,不应泄漏。

D.3.8 离水格子

离水格子能承受12kN静负荷。

D.4 落成要求

车辆落成后应符合以下规定:

a)车体倾斜不超过15mm;

b)装用间隙旁承时,旁承间隙每侧为2mm~4mm,同一端两侧之和小于或等于6mm。

【发布日期】20061214

【实施日期】20070501

2.铸件通用技术条件 篇二

《玻璃家具通用技术条件》、《竹制家具通用技术条件》以及《家具用材料分类》三项国家标准将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对家具的安全性能、有害物质限量以及家具用材料的分类等关键指标做了规定。

《玻璃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规定了玻璃部件的外观指标、理化指标、安全性要求、力学性能指标、强度指标、钢化标识等六项内容。

其中, 理化指标中涵盖了耐中性盐雾指标, 以提高玻璃产品对食物、饮料、调料等的耐腐蚀性;钢化标识规定了在与人身安全相关的钢化玻璃部件上应具有钢化标识, 避免部分销售场所以普通玻璃冒充钢化玻璃的虚假行为;新标准尤其对安全性指标做了严格要求, 包括性能尺寸安全、加工安全、外观安全、结构强度安全、理化性能安全、有害物质限量要求、木制部件与金属部件安全等。 (摘自中华玻璃网)

3.铸件通用技术条件 篇三

关 键 词:工业设计 《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儿童家具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获得大幅提高,人们开始关注生活的质量。儿童一直以来被视为祖国的花朵和希望,越来越多的家庭关注儿童家具,所以儿童家具市场的发展尤为快速,如雨后春笋般,儿童家具作为家具业的新分支蓬勃发展起来,儿童家具市场因此成为家具行业的一块“新大陆”。可是,随着儿童家具的走俏,越来越多的质量、安全问题浮现出来。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组织专家们起草《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并宣布在2012年8月1日起实施,这一标准的每一条都是专家们经过严密的资料搜集和反复的测量实验而得出的。《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是家具行业标准中为数不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之一,填补了国内儿童家具市场国家标准要求的空白,这一标准的实施可以确保儿童家具产品的安全性和儿童家具市场发展的规范性。儿童家具从设计到生产和销售过程都有规范可依。《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强制执行条款看似复杂、难理解,但如果从工业设计原则的角度来分析,就不准看出每一条的设立都有一定的依据,对儿童安全进行全面的保障。

一 、什么是工业设计

工业设计的定义很多,各国对它的理解也不同,从学术角度,国际工业设计协会ICSID认为工业设计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其目的是为物品、过程、服务以及它们在整个生命周期中构成的系统建立起多方面的品质。美国工业设计协会IDSA则认为工业设计是一项专门的服务性工作 ,为使用者和生产者双方的利益而对产品和产品系列的外形 、功能和使用价值进行优选。而国际工业设计协会理事会(ICSID)给工业设计却作了如下定义:就批量生产的工业产品而言,凭借训练、技术知识、经验、视觉及心理感受,而赋予产品材料、结构、构造、形态、色彩、表面加工、装饰以新的品质和规格。

二 、工业设计与家具设计的关系

现代工业设计所包含的行业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涉及到很多专业和行业,狭义的工业设计一般是指产品设计,广义的工业设计则涵盖了视觉传达设计、建筑设计、室内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家具设计、产品设计、机械设计等。由此可见家具设计也是工业设计的一个研究方向,工业设计的一些基本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家具设计。

三 、用工业设计基本原则解读《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1、以人为本原则

“以人为本”也即人性化设计原则,是工业设计的核心设计原则之一。任何产品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精神,这里的人包括使用者、消费者、设计者和生产者等。在企业的生产活动中,应该把为用户提供优良的产品放在首位。但实际中往往不那么令人如意。企业的目的是利润,利润的大小是企业成败的标志。设计师可以通过设计来协调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矛盾,合理的设计不仅会给用户带来满意的产品,而且可以降低产品成本,增强企业利润。工业设计决不牺牲使用者的利益,因为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是工业设计的最高目的。也只有这样,产品在进入市场流通的过程中,才会获得大众的认可,成为一件成功的产品。

首先我们要了解用户及用户的需求

在我国,“儿童”的年龄范畴一向是模糊不清的。科学地界定儿童概念及年龄,对儿童产品的开发具有现实的意义。对儿童年龄范畴的再确认,不只是单一的概念澄清,更重要的是引发我们对因年龄而异的分层次家具设计的探讨,因为不同年龄段的儿童,身材体型都有较大的差异性。我国将7周岁-13周岁定义为儿童,将14周岁-19周岁定义为少年,因为与青年期重合,也可称青少年。国际《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所以《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对儿童家具适用的年龄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为3~14岁。这样的界定表面是对儿童家具开发的限定,实际为设计师及开发商提供了有效的使用对象定位,因为儿童家具的生产标准与成年人截然不同,这将帮助企业开发更明确更适用的儿童家具产品,也会促使生产厂家作出生产技术方面的改变,从而有利于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

2、审美性原则

产品的审美性是该产品内在因素的外在表现,是与内容有机统一的形式构成。产品的审美性更多是从设计角度来感知的。《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中没有提及儿童家具设计的审美性要求,主要集中在外观审美要求上,共分15条规定。在一般要求里面有一条:“木材含水率W应符合:8%≤W≤产品所在地区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1%。”含水率,就是纤维材料及其制品的含水重量与干燥重量的差数对其含水重量的百分率。木制品制作完成后,造型、材质都不会再改变,此时决定木制品内在质量的关键因素主要就是木材含水率和干燥应力。当木制品使用时达到平衡含水率以后,这个时候的木材最不容易开裂变形。所有这些要求都是从儿童家具不同材料表面、工艺及产品整体的完整性来体现。

3、实用性原则

实用性原则是工业设计的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设计原则。实用性是指产品所具有的能满足人们物质效用功能需求的性能与功能。所有产品都有特定的功能,功能是产品存在的直接原因。[1]例如冰箱的功能是保鲜食物;汽车的功能是载人代步等。所以家具也必须具备基本的使用功能,这也是家具设计的本质与目的。《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对家具功能的描述主要集中在理化性能方面,主要针对木制件、金属件和软包件。

4、安全性原则

《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集中关注的是儿童家具的安全性问题,也是该标准的核心内容。分成四部分:一、设计的安全性;二、材料的安全性;三、防止意外事件。

4.1 设计的安全性

产品设计师通过设计出产品改变人们的生活习惯,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例如电话机的出现,让人们拥有了“顺风耳”;高倍望远镜的出现,让人们拥有了“千里眼”;交通工具更是让人类突破了行走的极限,但设计的职责不仅仅是提供产品,是提供安全的产品。我们可以从一些由于设计而带来的惨痛的教训中感受到,尤其是儿童家具的安全性给儿童成长带来的影响。《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中儿童家具设计的安全性主要通过后期儿童的使用反馈得到,例如实验、市场销售反馈、一些令人痛心的儿童伤害案例等。具体涉及到:边缘及尖端、突出物、孔及间隙、折叠机构、翻门翻板、封闭式家具、力学性能和其他结构共8大项要求。儿童好动、好奇、贪玩,在玩耍中最容易受伤的,往往就是碰到锐利边缘、锐利尖端或者突出物。如果儿童家具都使用倒圆或倒角处理,而且突出物都有所考虑的话,就可以避免危险的出现。

4.2材料的安全性

随着技术的进步、材料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型材料被运用到设计中来。然而在儿童家具的设计中,考虑到儿童群体的特点,材料的运用必须谨慎。例如金属和玻璃这两种材料,因其本身特殊的质感受到设计师的喜爱,被大量运用到家具的设计中,但其坚硬锋利的边缘,玻璃易碎的特性极容易对孩子造成危害。《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中1.1.8条明确规定:除在离地面高度或儿童站立面高度1600毫米以上的区域外,产品不应使用玻璃部件。

pH值是水溶液最重要的理化参数之一,是溶液酸性或碱性程度的数值。pH的应用范围在0-14之间,当pH=7时水呈中性。例如我们常喝的矿泉水就有pH值的标注,提示消费者要选择对身体有益的水,但一般的消费者其实很少关注产品的PH值,尤其是家具产品中涉及的pH值,所以很多时候买回去的家具无形中给孩子带来很多危害都不知道。《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规定儿童家具中的“纺织面料pH值应在4.0~7.5之间;皮革pH值应在3.5~6.0之间。”这个规定,可以防止家具中过酸或者过碱物质对儿童造成的伤害。

有调查显示,我们人类每天与家具的接触时间是非常长的。更别说儿童,他们的学习、娱乐、休息等都与家具密不可分。所以《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1.2条规定:“产品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同时详细列出了包括表面涂层、纺织面料、皮革、塑料等使用指标,锑、砷等可迁移元素都有具体的范围。其中消费者最为关注的游离甲醛的指标是≤30 mg/kg”,而可分解芳香胺属于禁用物质。《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中很多标准都与英国、美国、欧盟等国家同行业标准一致。例如在材料标准GB/T16799家具用皮革中规定游离甲醛限量值为75mg/ kg,儿童家具游离甲醛限量值显然严于普通家具的要求,其标准值与英国FIRA/FRQGC001的标准要求一致。[2]这样规定有利于国内儿童家具产品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同时也增加了我国出口儿童家具的安全性。

4.3防止意外事件

《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中1.1.8其他类主要针对一些意外事故做出明确规定。如管状部件外露管口端应封闭,因为管状部件切口非常锋利,如果外露,很容易刮伤。而且儿童的好奇心非常重,喜欢将手或其他物品塞进管状部件中;产品中抽屉、键盘托等推拉件应有防拉脱装置,防止儿童意外拉脱造成伤害;除转椅外,安装有脚轮的产品应至少有2个脚轮能被锁定或至少有2个非脚轮支撑脚;转椅气动杆不应自动升降或升降不顺,气动杆与其他配件应配合良好;产品中绳带、彩带或绑紧用的绳索,在(25±1)N拉力下,自由端至固定端的长度不应大于220毫米,因为儿童的颈围在200-350毫米之间,这样的长度限定可以有效防止意外勒死事件。“所有高桌台及高度大于600毫米的柜类产品,应提供固定产品于建筑物上的连接件,并在使用说明中明示安装使用方法”。一些稳定性不好的高体家具易侧翻从而造成对儿童的伤害,所以采用与建筑物固定的方式可以有效避免。

四、小结

《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中强制执行条款看似理性枯燥,但套用工业设计原则后发现其实这些条款充满着人性化的考虑。以儿童为对象,在家具的设计制作过程中,着重考虑儿童家具的安全性以及会对儿童产生的影响,这与工业设计的“以人为本”原则相吻合。《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可以帮助儿童家具行业朝着更规范更安全更合理的方向发展,为儿童撑起一把质量安全大伞。

参考文献

[1] 严波.《产品改良设计》.河海大学出版社.P55

[2]《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_标准解读》

4.铸件通用技术条件 篇四

全球电动车网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的标准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我国目前所制造的电动车只能在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并未有足够的能力在“机动车道上行驶”。那么,新出台的这个标准是否可行?是否真的能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是否真正地为老百姓谋福?

电动车标准之争令市场彷徨迷茫。《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六个标准”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科学性。制定标准应该从中国道路的实际情况和百姓出行的实际需求出发,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什么样的标准最适合中国国情必须经过实践的检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标准问题是整个行业最关心的问题,不仅对整车生产厂家重要,对于经销商来说,也是日常经营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对于行业长期发展至关重要。

标准之争与“不折腾”

近日,有关部门对电动车的标准进行了整改,却引来了争议。当初,相关部门一致认为电动车成为了马路杀手,部分地方都对电动车进行了限行与管制。

胡锦涛总书记在《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到了“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三原则。“不折腾”这是老百姓多么希望的事情呀!谁都知道就是居家过日子也要安居乐业、和和睦睦,如果天天就知道出妖蛾子、耍风头、胡作非为,那就是多好的产业和家庭都会被折腾败的!

那么,相关部分进行大规模的整改措施,大面积地折腾,为国家与人民真正的考虑到了吗?这个标准最后的胜利者究竟是谁?是摩托车产业和汽车产业?电动车走进了千家万户啊,抢占了摩托车和汽车的市场份额,他们眼看自己的市场份额呗电动车所占有,使出了“杀手锏”,让相关部门来限制电动车的出行。

新出台的标准是否真的可行?它的争议到底在哪里?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8号(总第148号),GB 24155-2009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GB/T 24156-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GB/T 24157-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GB/T 24158-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四项标准已于6月25日获得批准,将在2010年1 月1日执行。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认为“只要重量超过40公斤或者设计最高时速超过20公里/时就必须行驶在机动车道上”是十分危险的,这背离了科学的划分,一旦形成事实将会导致数以万计的交通事故。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是一项能够成为机动车产品技术标准,事实上,我国逾1800家生产企业和产量超过2000万辆的各类电动车都是按照“非机动车”使用的,其技术内涵也只适用于在非机动车道上慢速行驶,“能够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两轮电动车辆,在我国尚未形成产品基础,没有一家生产此类产品。因该标准根本没有经过实际的道路使用验证,标准实践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严重缺乏。更没有经过小批量基础试验,所以,在缺乏基本的产品基础时,出台相关标准是十分牵强的。

那么,出台这个标准,是否真的为老百姓所考虑。只要电动车超标就必须行驶在机动车道上,试想一下,那时的中国交通会出现什么样的状况。公交车、私家车、电动车全都拥挤在一条道上,只会造成更多的交通事故,只能建设更多的机动车道,只会造成资源的浪费。新出台的标准还规定,行驶超标电动车必须考取驾照,那么对于老人来说真的可行吗?

“不折腾”,就是再一次告诫广大干部在今后深入改革开放的实践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做任何事情都要心中有数,都要具有科学的前瞻性,具有实事求是的精神。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和长远的战略思想。要事事时时以人为本,遇事要多与群众商量,做事要群策群力,合乎民意。

电动车以何取胜

能源和环境对人类的压力越来越大,要求尽快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的呼声越来越高。目前全国都在倡导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电动自行车对此行动的切实效果是什么?电动自行车的广泛使用,对交通拥堵和缓解能源紧张有什么作用? 作为一种绿色交通工具,其节能环保的特点是不言而喻的,作为一种工薪阶层和广大农村居民买得起的便捷式交通工具,其关乎民生,方便人民工作生活的作用也能够得到普遍认可的。以节能环保为例,1.2亿辆电动车替代摩托车的增长量,每年可节约成品油消费高达1800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5707万吨,相当于全社会小型乘用车(轿车)的全年总排放量,相当于全球投放1.27亿辆可节油25%的混合动力轿车替代普通燃油轿车的减排效果。

毕业于清华大学物理系,中科院物理所研究员,中科院院士,中国著名的理论物理学家,被人们称为反对伪科学的“英勇斗士”的何祚庥何院士有着独到的见解。

何院士说“电动自行车对节能减排的切实效果极大,节能减排的最好方式之一就是使用电动车。我们来算一下,假定作为电动自行车,每充电一次,不到半度电,大概0.3或0.4度花费是几毛钱,每次充电走20-30公里。那么小轿车走20-30公里要多少钱?从节油的角度,价格减少10倍,相应的减排,电动自行车无污染,零污染。节能效果明显,减排效果也明显。”

称为“中国电动车第一人”、清华大学教授、中国自行车协会电动车首席专家的马贵龙马教授对于今后电动车发展的方向,马教授表示电动车主要往两个方面发展:一个是更好的电池,一个是更好的电机。另外,除了电动自行车外,电动摩托车、电动小轿车等都将会是发展的方向,但我更主张发展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而少发展电动小轿车,因为它们占地面积太大,而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节省道路资源。将来中国城市道路交通工具应该是这样一种格局:绝大部分是有轨电车、无轨电车,其次是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而那个时候的小轿车不仅是用电作为动力,而且在整个道路上只是一个点缀。

以科学发展观看问题 创和谐社会

胡锦涛主席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在新的发展阶段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

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他提出,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快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建设。完善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在中国电动车行业发展的今天,必须以科学的发展观来看待问题,在对待标准问题上,在一定程度上严重违背了科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武断地认为“只要重量超过40公斤或者设计最高时速超过20公里/时就必须行驶在机动车道上”是十分危险的,这一背离了科学的划分,一旦形成事实将会导致数以万计的交通事故。

那么,怎样来构建和谐社会呢?实实在在、踏踏实实是我们老百姓最想要的东西。

中国未来的交通工具——电动车

中国的发展必须符合自己的国情,当前国家大力提倡绿色环保、节能减排,而中国的交通发展迅猛,交通工具不断地在演变。电动车最为当今环保交通工具的首选,不也正是响应国家的号召吗!

浙江绿源集团董事长倪捷表示作为一种绿色交通工具,其节能环保的特点是不言而喻的,作为一种工薪阶层和广大农村居民买得起的便捷式交通工具,其关乎民生,方便人民工作生活的作用也能够得到普遍认可的。以节能环保为例,1.2亿辆电动车替代摩托车的增长量,每年可节约成品油消费高达1800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5707万吨,相当于全社会小型乘用车(轿车)的全年总排放量,相当于全球投放1.27亿辆可节油25%的混合动力轿车替代普通燃油轿车的减排效果。

我国的人口将近14亿,而按我国的道路情况和城市面积来看,根本不可能像欧美那样普及轿车。因为如果中国到2100年,拥有10亿辆轿车,而这些轿车将会带来什么? 无路可走。众所周知即使是现在,交通拥挤都已经成了大难题。如果拥有10亿以上的轿车,我国的交通将不堪设想,甚至彻底瘫痪。哪里有这些车的路?哪里有停车位? 污染严重。这些车所带来的污染是相当可怕的。可以说如果中国老百姓人人都开上轿车,那世界末日就到了。因为到时中国人汽车的总数将是现在全世界汽车的几倍。能源枯竭。即使真的有那么多汽车,但石油根本就不够用。大约100年后传统能源已经彻底枯竭了。而唯一能够解决问题的办法,还是靠电动车,因为它们体积小、占地少、没有污染。

5.铸件通用技术条件 篇五

GB/T25454-2010《电鸣乐器均衡类音效装置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由武汉艾立卡电子有限公司和北京乐器研究所负责起草,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11月10日正式发布, 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电鸣乐器放音设备是电鸣乐器的延伸, 它赋予了电鸣乐器的声音色彩, 是电鸣乐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制定本标准, 目的是为了填补目前国内在电鸣乐器领域还未有统一技术标准的空白。由于电鸣乐器均衡类音效装置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 电鸣乐器均衡类音效装置的测试、验收等无标准可依, 使得市场上的产品技术指标多种多样, 给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上造成不便。编制本标准为规范国内电鸣乐器均衡类音效装置的设计、制造、检验等技术指标, 引导生产企业在新产品的开发、产品设计、技术要求、工艺及生产流程等方面, 进入到较高的水平, 从而全面提高产品的质量, 最大限度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 提高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 使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电鸣乐器均衡类音效装置时起到引导的作用。通过此标准的实施可以使我国企业生产的电鸣乐器均衡类音效装置的技术水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本标准编制的主要原则, 严格按照GB/T1.1标准要求编制, 采用国家现行的与电鸣乐器均衡类音效装置有关的强制标准和环保标准, 主要规格和指标参考国际先进电鸣乐器均衡类音效装置的规格以及行业内公认的技术参数和指标, 同时也兼顾考虑本国的国情和技术水平。鉴于目前尚未发现有电鸣乐器均衡类音效装置的国际和国内的标准, 所以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 适当的引用了相关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

二、GB/T25454-2010的范围说明

该标准规定了电鸣乐器均衡类音效装置的术语与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适用范围是电鸣乐器均衡类音效装置。

三、具体条文解读

以下将对照该标准中的重要条文, 进行解读:

1、关于“3术语与定义”

针对电鸣乐器均衡类音效装置的特殊性能, 在该标准中共提出了13个适用于本标准的术语与定义。主要包括:增益频率响应、总谐波失真加噪声、最大输出电压、最大源电动势、电动势增益、输出源阻抗、中心频率、频段范围、控制范围、频率带宽、直通增益、通道间增益差、串音衰减。

2、关于“4要求”

该标准针对电鸣乐器均衡类音效装置提出了18个主要电性能指标要求, 并给出了具体的测量方法。主要电性能指标的来源:标准起草单位收集和测试了包括国内外知名品牌在内的有关电鸣乐器均衡类音效装置的资料, 测试了包括国内外知名品牌在内的电鸣乐器均衡类音效装置多种样机的性能指标。结合标准起草单位对电鸣乐器均衡类音效装置的多年实际工作情况, 制定图示均衡装置和参量均衡装置的A、B级品电性能指标要求。

该标准针对电鸣乐器均衡类音效装置电源适应性、外观与机械性能、几何尺寸、环境适应性、踏板开关耐久性试验等5个主要性能提出具体要求。

在环保要求方面, 因电鸣乐器均衡类音效装置使用的是电子元器件产品, 应执行国家的有关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根据《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39号令, 我国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是以重点管理目录的方式管理, 目前针对电鸣乐器均衡类音效装置的重点管理目录还没有正式出台, 该标准提出电鸣乐器均衡类音效装置应满足SJ/T11363-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SJ/T11364-2006《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对有害物的含量、标识的规定。

对于踏板开关耐久性试验:因为电鸣乐器均衡类音效装置大多数工作方式是用踏板开关控制, 踏板开关的耐久性对产品的使用有很大的影响。标准编写组根据多年实际工作情况对本标准中的脚踏开关的耐久性提出应满足2万次的要求。

3、关于“5试验方法”

该标准在本章中用10个条目对电性能测试方法、电源适应性、安全要求、电源端骚扰电压以及骚扰功率、谐波电流限值、有害物质限量、外观与机械性能、几何尺寸、环境适应性、踏板开关耐久性试验等给出了具体的试验方法。

在试验条件中除要求测试时必须满足的环境要求、供电电源要求外, 针对电鸣乐器均衡类音效装置的特性, 提出了被测装置须在标准测试条件下测试。标准测试条件应满足该标准5.1.4条所提出的9种条件。

在电性能测试方法中, 逐条对第4章表1中提出的电鸣乐器均衡类音效装置电性能基本参数要求给出具体的测试方法, 针对图示均衡装置和参量均衡装置的特殊性能要求, 分别按图示均衡装置和参量均衡装置给出了测试方法。

针对安全要求、电源端骚扰电压以及骚扰功率、谐波电流限值等要求, 目前国家有相关的强制标准, 该标准引用了GB8898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安全要求、GB1383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有关设备无线电骚扰特性限制和测量方法和GB17625.1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 (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

有害物质限量的试验方法引用了SJ/T11365-2006标准。

在环境适应性试验中, 该标准提出了在同一装置上进行以下试验:高温负荷试验、高温贮存试验、恒定湿热试验、低温负荷试验、低温贮存试验、扫频振动 (正弦) 试验、碰撞试验、自由跌落试验等8项试验。给出了试验顺序和方法。在最后的检测项目及方法中给出了外观要求和主要电性能测量项目及方法。并对试验给出了不合格判据。

根据踏板开关的实际使用情况, 踏板开关耐久性试验要求中给出在踏板上施加力、作用速度、经过试验的次数要求, 给出了最后试验结果的判定方法。

4、关于“6检验规则”

在检验规则中将检验分为二种: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在出厂检验中分四个部份:运输包装、外观、功能操作、结构装置给出了直观检查内容和不合格判据表。在这一条中对常温性能测试提出测试内容、测试要求及方法, 对出厂检验中提出了安全检查内容及判据, 对于出厂检验不合格经返工后的产品, 提出了复验规则。

在型式检验中, 提出应进行型式检验的5种情况, 对型式检验的项目、不合格分类、抽样方案、判据和样品的处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5、关于“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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