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北京民政局(精选6篇)
1.标题北京民政局 篇一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2000]京房改办字第150号 【发布日期】2000-04-17 【生效日期】2000-04-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
落实减免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0〕京房改办字第150号)
各有关单位:
经商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现就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落实减免政策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增发补贴标准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增发补贴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资金承受能力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各职级人员的标准自行确定。
二、二、关于企业增发补贴列支问题
按照《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京房改办字第080号)规定,企业所需补贴资金暂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企业没有设立住房周转金科目的,按京财建字(1995)1144号和京财会(1995)1146号文件规定,设立住房周转金科目。企业住房周转金不足的,可暂时在该科目挂帐。
三、三、关于“新增租金”的解释问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0〕7号)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新增租金”指0.55元增加到3.05元的租金。对此次提租前社会救济户所缴标准租金低于0.55元的,仍按原标准租金执行。
四、四、关于补贴发放的有关问题
1.增发补贴不计入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生活补贴基数。2.参加养老统筹离退休职工的补贴由原单位发放。
3.行政、事业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明确享受待遇的人员,按明确的待遇增发补贴。
4.临时工、农民工是否发补贴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5.职工见习期按规定发补贴。
6.增发补贴的范围包括本市出京安置的离休干部。
7.户口在外地且回户口所在地生活的退休职工,退休时单位一次性发给养老费的,是否发补贴由单位自行确定。
五、五、关于租金减免申请审批的有关问题
1.居民户口未迁入其住房所在地派出所,但已居住一年以上的承租人,凭租赁契约到住房所在地的居家委会核定收入;居住不足一年的承租人,到户口所在地居家委会核定的收入。
2.对于居民租金减免家庭收入的核算,按北京市民政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民救发〔1998〕238号)文件第五条执行。其中,家庭夫妻双方一方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其配偶为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且同住的,配偶的收入计入家庭总收入。租金减免依据每年规定的申请租金减免时限前的家庭收入核定结合确定,当年内不变。
3.年龄超过30岁的无级别规定的单身职工或居民,享受租金减免的面积标准按两人计算。
二000年四月十七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标题北京民政局 篇二
一、评审依据及标准
(一)评审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
(二)评审标准
1.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2.GB/Z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以上文件如有新的版本,则以最新版本为依据。
(三)增设加分项
申报企业或组织在品牌建设、创新驱动、经济效益、社会责任等方面有特别突出成绩和效果的,作为评奖的加分项给予一定的加分。
二、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知
每届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由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就奖项评选方案函商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经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与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会签并印发评选工作通知。
(二)组织申报
1.申报原则及范围。申报市政府质量管理奖遵循自愿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鼓励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以及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
2.申报基本条件。申报企业或组织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
(3)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持续改进效果显著;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4)在鼓励创新,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
(5)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国内或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
(6)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3.申报材料。申报企业或组织应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按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如实、完整填写。
(2)组织概述(简介)。内容要求见GB/Z19579-2012附录B,字数限3000字以内。
(3)自评报告。对照GB/T19580-2012的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逐条用事实和数据进行评价说明。报告文字力求简要,含图表不得超过6万字数。
(4)证实性材料。提供与申报表及自评报告内容相关的证实性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需提供电子文档(光盘)1份和一式4份的书面材料(装订成册)。
4. 资格审查。企业或组织将申报材料报注册所在地区(县)质量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符合标准、申报材料是否齐备。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通过后,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评审办。
(三)材料评审
1. 组建评审组。评审办根据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实际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组织若干个材料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基本条件的要求;申报材料是否详实、完整;申报材料能否反映企业或组织贯彻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方法、展开和结果。由评审组最终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及分数。
3.评审办依据材料评审报告及分数,遵循好中选优原则,按不超过最多评奖数1:2的比例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4.评审办向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书面反馈有关情况。
(四)现场评审
1.组建评审组。评审办依据进入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的实际情况,组织若干个现场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
2.现场评审程序包括:
(1)编制现场评审计划:由各评审组组长负责编制本组的现场评审计划并报评审办。评审办与受评企业或组织进行沟通,确认后批准实施。
(2)现场评审前准备:
a.评审组长主持召开预备会,明确评审要求和分工。
b.评审员根据分工分别编制现场评审检查表,经评审组长审核同意后实施。
c.评审组准备好实施现场评审所需的记录表和文件。
(3)现场评审应关注的重点:
a.影响生产经营的关键因素,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
b.发展方向、战略目标及部署,战略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实施的结果。
c.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情况。
d.主要经济指标、市场地位、社会贡献程度在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中的位置及发展趋势。
e.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调动员工积极性及员工的满意度、稳定性的结果。
f.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特别是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方面的方法和结果。
g.技术水平、基础设施和检测手段。
h.履行社会责任体系的建立情况及结果。
i.持续改进的方法和结果。
(4)实施现场评审:
a.召开首次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和受评企业或组织的中层以上领导参加并签到。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有:介绍与会人员;阐明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及评审方法;确认评审的计划及安排;宣布评审员及受评企业或组织行为规范;受评企业或组织高层领导介绍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主要过程和结果。
b.现场调查访问。评审员按照评审标准、现场评审计划、现场评审检查表,进入受评企业或组织的各个现场,调查了解贯彻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方法、展开和结果,获取相关的信息和证据,并记录在现场评审检查表上。记录的信息和证据应真实、准确、可追溯。
信息和证据获取的方法有:与受评企业或组织的人员进行沟通、座谈和问卷调查;查看有关文件、资料、记录等;对绩效数据进行核实等。
c.召开评审组会议。评审组组长召集评审组会议,沟通现场评审情况,掌握评审进度,研究解决评审中发现的问题。
d.与高层领导沟通。现场调查访问结束后,评审组应与受评企业或组织的高层领导进行沟通,反馈现场评审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并听取受评企业或组织高层领导的意见。
e.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期间,评审组成员应根据评审计划分工,完成逐条报告。在现场评审结束前,评审组应进行合议,对受评企业或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的情况进行评分,并形成现场评审综合报告及分数。
f.召开末次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和受评企业或组织的中层以上领导参加并签到。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有:重申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及评审方法;概述评审过程;宣读现场评审综合报告;受评企业或组织对现场评审报告予以确认;受评企业或组织高层领导表态发言。
3.提交现场评审报告:完成现场评审后,由各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研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及评分结果向评审办提交。
(五)综合评价
评审办对各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汇总与审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依据参评企业或组织的综合评价情况以及北京市产业发展定位,提出不超过10家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
(六)审查评议
评审办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汇总,连同拟获奖建议名单、综合评价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市政府质量管理奖和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候选名单。
(七)社会公示
1.评审办通过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对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评审办负责受理公示期间的意见反映,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3.评审办将公示情况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
(八)审定报批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定拟获奖名单后,由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就评选结果与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进行会签,呈报市政府批准。
(九)表彰奖励
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与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会签并印发评选表彰决定,对获得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表彰。
三、评审监督
(一)监督主体与对象
1. 评审委员会成立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监督组(以下简称“监督组”);
2.监督对象包括评审办、评审组、评审员和受评审的企业或组织。
(二)监督内容
1.是否遵循评审工作原则;
2.评审工作是否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3.评审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4.评审人员是否遵守廉洁自律和行风建设规定;
5.受评单位是否有不正当行为。
(三)监督职责
1.受理举报、投诉,组织开展查处工作;
2.建立受评单位和评审人员相互监督机制,及时掌握评审方、受评方相互监督的情况;
3.及时调查核实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并提醒和告诫有关人员;
4.经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四、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管理
(一)获奖企业或组织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并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方法、新经验,为全市企业和组织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做出表率。
(二)企业或组织获奖后三年内每年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开展自我评价,不断完善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和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一季度末向评审办提交上一年《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字数限1万字以内。
(三)企业或组织获奖后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和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联合报请市政府撤销其所获奖项,并向社会通报。
五、附则
3.标题北京民政局 篇三
北京公务员考试申论答题技巧:拟个标题让考官双眼闪光
申论答题技巧:在北京公务员申论考试中,标题的作用就是为主题服务的,它细化了主题,使主题贯通全篇;标题又是为结构服务的,它区分了层次,使结构严密完整。因此,很多会写申论的考生都会把相当的精力放在标题的制作上,反复修改,反复琢磨,大有“一鸣惊人”的味道。同样,任何一位阅卷人也会把注意力聚焦在标题上,看它是否新颖独特,是否让人耳目一新,一个好的标题意味着你的申论文章已经写成功了一半。由此可见,考生在拟定标题上下足功夫确实是很有必要、很值得的。那么如何拟出让考官双眼闪光的标题呢,中公教育专家向考生提供技巧方法。
一、标题的拟定技巧
1.根据文章主题的需要,考生首先要想清楚文章大致划分为几个层次和段落,再考虑标题。
2.考生要时刻牢记:标题要始终紧扣主题、围绕主题、呼应主题,如果标题脱离了主题,再漂亮的标题也没有意义。
3.如果你的脑海里可能已经有了几句很精美的语言,本来想把它放在段落里加以叙述,可以把它加工成标题,或许这就是你最理想的标题。
4.有时候考生可以把标题和当前的大政方针和热点词汇结合起来。比如“中国梦”,“群众路线”等等。
5.考生在平时的备考中要多积累优秀的标题,比如人民日报社论、半月谈评论上面就有很多精彩的标题,这些标题对我们在考场上拟定非同凡响的标题大有裨益。
二、标题拟定的实例印证
1.对称式标题
1)以法治促改革以民主聚力量
2)崇尚劳动创造成就光荣梦想
3)共圆中国梦 同写新篇章
4)风雨同舟昌国运 和衷共济谱新篇
2.与时政结合式标题
1)民生改善是对中国梦的最好诠释
2)改革创新 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
4.标题北京民政局 篇四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6]4号 【发布日期】2006-01-24 【生效日期】2006-01-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北京市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北京市人民政府对外联络服务办公室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对本市提出的“四个服务”的要求,强化为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省市做好综合协调服务,为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北京市人民政府对外联络服务办公室(简称市政府联络办),对内作为市政府办公厅的内设机构,对外以北京市人民政府对外联络服务办公室的名义开展工作。
市政府联络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省市的综合协调服务工作;协调建立为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省市的综合服务机制;指导协调本市有关部门和区县开展相关服务工作,并督促检查工作落实;负责与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省市的日常联系与交流;承办市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政府联络办办公地点设在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邮编:100053;办公电话:83978506、83978507(传真)。
二
5.标题北京民政局 篇五
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精神,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工作,深化财政预算支出改革,规范财政支出行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的公务用车经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用车经费包括车辆燃料、维修、保险、杂项费和车船税经费。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支付
第四条
车辆燃料、维修、保险、杂项费和车船税经费预算纳入公用经费实行定额管理,使用单位根据市政府规章确定的车船税标准编制车船税预算,根据市财政局制定的预算定额编制其他车辆经费预算。
第五条
车辆燃料、维修、保险、杂项费和车船税统一实行授权支付,具体办理按照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六条
燃料费支出范围:公务用车燃料购置费用。第七条
维修费支出范围:除新购车辆保修期内的正常保养、维护和纳入车辆统一保险的故障维修范围以外的车辆保养、维修费用。
第八条
统一保险险种: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10万元)、全车盗抢险(免赔率按20%计算)、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赔偿限额2万元)、车身划痕损失险(保险金额5000元)、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涵盖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自燃损失保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
第九条
杂项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公务用车过桥过路费、行车安全奖励、行车公里补贴、检测费等。
第十条
车辆燃料、维修、保险、杂项费和车船税纳入公用经费管理,可以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可根据经费支出情况及时向加油卡主卡和维修卡中存入资金。为保证车辆的正常加油和维修结算,使用单位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和5个工作日,分别向供油单位充值网点和维修代理银行办理转账划款业务。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车辆因公去外地发生的加油、维修等费用,使用单位应在车辆经费支出范围内据实予以报销。
第十三条
加油卡、维修卡中资金,只能用于车辆加油和车辆维修、保养,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资金结转下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年终维修卡中剩余资金,行政单位 应作为经费结余,专项用于下一车辆维修;事业单位的结余按专项资金结转下一继续使用。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依照行政单位执行,其他团体组织依照事业单位执行。
第四章
管理方式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的公务用车统一实行定点加油、维修和保险。市财政局将依据公务用车管理系统中统计出的实际支出情况,测算制定车辆经费定额标准。
第十六条
车辆加油
(一)车辆定点加油采用加油主卡和副卡的管理方式。主卡由使用单位车辆管理人员或财务人员管理,只用于使用单位存入资金和内部燃料费的分配,不能直接用于车辆加油;副卡用于车辆加油,实行“一车一卡”,按照车辆牌照号码对号加油。
(二)使用单位所有车辆的燃料费均通过主卡向副卡中分配资金,供油单位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燃料费分配计划表将资金由主卡向副卡中拨入。
(三)对于新购车辆,在办理车辆购置手续的同时发放加油卡(副卡);对于报废车辆,使用单位在上缴车辆的同时该车的加油卡即行作废,如加油卡中有结余资金,由使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送供油单位,供油单位负责将副卡中的资金划回到使用单位的加油主卡中。
(四)供油单位由各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中标的供油单位中自行选择,但每个单位只能选择其中1家供油单位作为本单位的定点供油单位,并在其所属的各加油站进行车 辆加油。
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
(一)车辆定点维修须通过车辆维修系统进行管理,定点维修单位的服务承诺以及各种车辆的维修项目、价格在车辆维修系统中予以公布。
(二)使用单位可根据维修单位的车辆维修价格、服务承诺、地理位置等情况,从中标的维修单位中选择一家或多家作为本单位的定点维修单位。
(三)使用单位到定点维修单位进行车辆维修、保养,由单位车辆管理人员或财务人员通过车辆维修系统进行维修项目申报。
(四)维修单位负责对使用单位送修车辆的牌号等信息与车辆维修系统中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送修车辆应与车辆维修系统中报修的车辆一致。凡在车辆维修系统中列出的在用车辆,均属于维修单位须按照定点维修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维修的车辆。
(五)车辆维修过程中,如果发现应维修的项目与使用单位申报的项目不一致时,维修单位应事先与使用单位进行沟通,维修单位按照使用单位在网上确认后的项目进行车辆维修。
(六)维修单位按照车辆维修系统中所列的维修项目、价格进行维修和收费。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车辆维修系统中增加维修项目的,维修单位须在车辆维修管理系统中进行申报,同时按要求将纸质申报材料送至市政府采购服务厅,市政府采购服务厅在网上审核同意后数据生效。
第十八条
车辆保险 保险公司由各一级预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代表所属单位在中标的定点保险公司中自行选择,但每个一级预算单位只能选择其中1家保险公司作为本系统(单位)的定点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一经选定,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进行更换。
第五章
资金结算
第十九条
供油单位充值网点在收到使用单位存入的加油资金后,即向使用单位提供相等金额的正式发票,使用单位以此作为结算凭证。
第二十条
车辆维修后,使用单位持维修卡每月及时与维修单位结算车辆维修费用,维修单位向使用单位提供发票,并通过车辆维修系统打印车辆维修明细单。维修单位不按使用单位所确定的车辆维修项目擅自维修或提供超范围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使用单位不予结算。
第二十一条
车辆维修实行一个单位使用一张维修卡进行结算的管理方式,不能使用现金、转账支票等进行维修费结算,车辆维修系统不提供非卡结算的功能。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总合同》的相关规定,自行与定点保险公司结算车辆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要求和缴纳标准,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单位车辆的车船税款。
第六章
定点供应商的确定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的规定确定定点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代表使用单位与中标的定点供应商分别签订《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合同》、《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合同》和《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总合同》(以下简称《保险总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一级预算单位负责代表所属单位与选定的定点保险公司签订《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分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分合同》),《保险分合同》内容必须与《保险总合同》内容相符。未经市财政局同意,使用单位与中标的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分合同》条款与《保险总合同》规定不一致的,法律责任由《保险分合同》的签订双方自行承担。
第七章
新车入库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关于汽车购置、入库的事宜,仍按《关于市级预算单位汽车配制、购置及实行“一站式服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06]2729号)和《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车辆使用标准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09〕847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车辆信息发生变化,应携带相关资料统一到市政府采购服务厅办理变更、录入工作。使用单位对车辆库中的车辆信息应认真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更正,确保车辆库中的车辆信息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到市政府采购服务厅办理提取新购车辆手续时,应同时携带以下必需资料:
1.《北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过户)机动车辆批 准单》(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除外)2.单位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4.直接支付申请书(如自行结算请带支票)5.经办人身份证 6.加油卡主卡
第八章
旧车处置管理
第三十条
根据《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09]2817号),使用单位的所有旧车实行统一处置。市财政局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回收管理部门,负责各使用单位的车辆回收与处置工作。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进行车辆处置,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审核表》(以下称车辆处置审核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室审批。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室审核同意后,在公务用车管理系统中办理车辆出库手续。
第三十二条 车辆处置审核表一式三份,一份交使用单位,一份交北京产权交易所,一份由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室留存。
第三十三条
北京产权交易所必须根据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室审核后的车辆处置审核表办理车辆回收工作,对使用单位上交的车辆及应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验收。
第三十四条
经验收符合回收要求的车辆,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车辆回收证明一式四份,一份交使用单位,一份交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一份交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室,一份由北京产权交易所留存。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室依据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的车辆回收证明,按照相关规定给使用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处置函,使用单位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并调整资产动态管理系统中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室按照以下标准(满足其中条件之一即可)对需处置的车辆进行审核:
1、车辆无法达到交通管理部门检验标准及无法通过环保部门审验(附有相关证明材料);
2、车辆使用年限超过10年;
3、车辆行驶超过40万公里;
4、其他经市财政局批准进行处置的车辆。
第三十七条
旧车处置收入上缴方式:旧车处置收入由北京产权交易所统一上缴市财政局。根据《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09]1930号),行政单位的旧车处置收入使用《一般收入缴款书》上缴市级国库,事业单位的旧车处置收入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上缴市级财政专户。
第九章
各部门主要职责
第三十八条
供油单位职责:负责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定点加油合同》的有关条款,保证为使用单位提供足量油料;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时间和数据格式,及时提供各使用单位的车辆加油、资金使用与结存等明细信息;及时为使用单位办理加油卡充值和开具发票业 务,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燃料费分配计划及时将资金由主卡向副卡中划拨;供油单位所属的各加油站负责对加油车辆、加油卡进行审核确认,严格执行“一车一卡”的加油规定。
第三十九条
维修单位职责:负责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定点维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使用单位确定的维修项目,对使用单位的车辆提供维修、保养及其它配套服务;负责对使用单位送修车辆的牌号进行核对,对发生变化的维修项目与使用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严格执行使用维修卡进行结算的规定,及时与使用单位结算车辆维修费,并负责将车辆维修信息准确录入车辆维修系统;负责对新增加的维修项目进行申报;对于未经使用单位网上确认的车辆维修、保养项目,维修单位有权拒绝维修。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职责:负责按照《保险总合同》的有关条款,为纳入统一保险范围的使用单位公务用车提供保险及相关服务;负责根据使用单位每月保险到期的车辆情况,派专人提供上门服务,协助使用单位填写《机动车保险投保单》;保险公司在收到使用单位交纳的车辆保险费之后,及时向使用单位送达等额的正式发票和保单正本;负责及时将使用单位的车辆保险费信息、理赔和退保信息导入车辆保险管理系统,与使用单位及时办理报废解体车辆的退保工作;负责定期组织使用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保险业务培训,解答车辆保险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十一条 北京产权交易所职责:负责使用单位上交车辆的免费接车、存放、审核验收、统计汇总和过户手续的办理;组织和管理鉴定评估机构、旧车拍卖机构、报废车解体机构办理旧车处置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进行旧 车拍卖、报废车解体收入资金的结算,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旧车拍卖收入和报废车解体收入扣除服务费后上缴市级国库或财政专户;负责每月将旧车处置情况、行政单位旧车处置收入上缴汇总情况和事业单位旧车处置收入上缴分单位明细情况报送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室和国库处。
第四十二条
维修代理银行职责:负责及时为使用单位办理维修卡以及维修卡的充值、挂失、补卡、换卡和注销等业务;负责将变更后的新维修卡号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送至市政府采购服务厅;根据市财政局要求提供各使用单位维修卡中维修资金的结存情况;负责为定点维修单位安装POS机、免费培训,确保维修费结算(刷卡)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三条
使用单位职责:负责按照车辆编制和需求申报车辆购置预算,按照车辆经费定额标准编制本单位车辆经费预算;使用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通过车辆管理系统对本单位(本系统)所属车辆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与统计分析;加强对本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建立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内部审核制度;车辆情况发生变化,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使用单位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到供油单位充值网点办理加油资金存入业务,提供本单位燃料费资金分配计划表,保证车辆的正常加油;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单位开户银行向维修代理银行办理转账划款业务,及时为维修卡存入维修资金,保证车辆维修费用及时结算;对维修单位维修的项目进行网上确认,每月持维修卡按时与维修单位结算维修费用;负责办理本单位车辆保险有关工作;对车辆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有关部门预算主管处室进 行反馈;在新购及处置车辆时,要及时将资产动态管理系统中信息进行更新。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采购服务厅职责:依据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局内相关处室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人[2006]3056号)文件精神,负责车辆加油、维修、保险日常管理业务。主要包括:负责为使用单位新购车辆办理加油卡以及加油卡的挂失、补卡、换卡、注销等业务;负责对新增车辆数据信息、加油卡、维修卡的变更信息等进行日常维护,确保车辆库中车辆信息的准确、完整;负责监控和审核维修系统中定点维修单位的维修项目和价格等;负责为使用单位新购车辆办理上保险业务;负责制定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维修、保险、购置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投标工作等,解答和协调处理车辆招投标工作中的有关事宜;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对定点供应商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财政局职责
(一)预算处(预算编审中心)职责:负责公务用车燃料、维修、保险和杂项费预算执行的分析和定额标准的制定;负责确定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维修、保险招标方案,组织招标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及对供应商违约行为进行处理等工作;负责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办法的制定;负责协调和处理车辆招投标工作中的有关事宜。
(二)政府采购管理处职责:负责核定全市副处级以上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汽车编制;办理汽车购置和车辆入库、调拨的相关手续;负责对车辆定点供应商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部门预算主管处室职责:负责对使用单位在用车辆 供养方式的确认;负责督促使用单位及时办理新车入库、信息变更手续,确保车辆库中车辆信息的准确、完整;负责对使用单位车辆经费预算审核和执行监督;负责对使用单位旧车处置的审批和监管,办理车辆出库手续,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供的车辆回收证明给使用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处置函;负责解答和协调处理使用单位在车辆经费使用管理中的相关事宜。
(四)国库处职责:负责办理旧车处置资金的收缴和记账工作,每月与北京产权交易所核对旧车处置资金的上缴情况。
(五)绩效评价处职责:研究制定固定资产(车辆)管理相关政策,按照标准审核车辆购置预算,并按照局内职责,对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及收益进行监管。
(六)信息中心职责:负责车辆管理系统的维护和完善,保证系统正常使用;根据相关部门的业务需求,修改完善车辆管理系统;按照本办法职责分工,为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开放或增加车辆管理系统使用权限;负责解答和协调处理使用单位、相关部门在车辆管理系统使用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是预算支出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担负起控制和管理车辆经费的责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实行车辆定点加油、维修、保险和处置。如出现虚报冒领车辆经费、不按要求到非中标定点单位办理车辆加油、维修、保险、处置等违规行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七条
对于定点供应商在车辆加油、维修、保险工作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使用单位都可以通过网络或书面形式向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情况。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定点供应商执行合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或使用单位反映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定点供应商如果未能全面地、充分地履行合同给使用单位造成损失的,市财政局有权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北京市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监督考核办法(试行)》(京财采购[2005]715号)对其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车辆管理系统,为各使用单位搭建良好的服务、管理和监督平台,并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适时对车辆经费支出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同时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强化对使用单位车辆经费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的全方位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一条
原《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维修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07]1065号)、《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07]1066号)和《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加油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07]1067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车辆定点加油、维修、保险须按本办法规定严格执行到本期政府采购合同期满。合同到期后,如情况有变化,将根据下次招标结果另行通知。
第五十三条
6.标题北京民政局 篇六
(2004年3月25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进一步加快北京市林业发展,根据实际情况,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快林业发展是北京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
1.我市林业建设成就显著。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北京生态建设的重要指示,把植树造林作为改善生态环境的战略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林业发展。全民绿化意识、环境意识、生态意识不断加强,义务植树运动深入开展,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目前,全市林地面积83万公顷,林木覆盖率47.5%,森林覆盖率34.3%。其中,山区林木覆盖率63.8%,森林覆盖率44.4%,规划宜林荒山荒地的90%已实现绿化;平原地区林木覆盖率25%,森林覆盖率20.4%;城市绿化隔离地区有林面积100平方公里。全市林业生态体系、产业体系和森林资源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建成,山区、平原、城市绿化隔离地区三道绿色生态屏障基本形成,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城市面貌显著改观,林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必须把林业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我市林业是以生态建设为主体的公益林业,是以建设世界一流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为目标的城市林业,是以高科技为支撑的现代林业,是以兴林富民为目的的高效林业。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加快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状况的要求更加迫切,林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特别是面对北京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面对实现“新北京、新奥运”的任务,面对市民对生态环境质量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林业工作,进一步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升林业整体水平和森林生态体系整体功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提高林业科技含量,拓展林业富民工程内容。要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在山区建设中,赋予林业以基础地位。
二、加快林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主要目标
3.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新北京、新奥运”和建设生态城市的要求,确立生态建设、生态安全、生态文明总体战略,高标准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经营、高效能管理,加快构筑高标准的林业生态体系、高效益的林业产业体系、高水平的森林资源安全保障体系,大力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使林业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4.基本方针。――坚持生态优先,景观优美,产业优化,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实现林业的全面发展。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科学经营,兴林富民,实现城乡林业的协调发展。――坚持全民动手,改革创新,因地制宜,严格保护,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坚持科教兴林,依法治林,工程带动,创建精品,实现林业的跨越式发展。
5.主要目标。到2008年,全市林木覆盖率达到50%,森林覆盖率达到36%,建成山区、平原、城市绿化隔离地区三道绿色生态屏障,形成城市青山环抱、市区森林环绕、郊区绿海田园的生态景观,努力率先基本实现林业现代化。到2020年,建成比较完备的高标准的林业生态体系、高效益的林业产业体系和高水平的森林资源安全保障体系,为建设山川秀美、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良好、人与自然和谐、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城市奠定基础。
三、加快高标准林业生态体系建设,提高三道绿色生态屏障水平
6.整合资源,集中力量抓好四大重点林业生态工程。
绿化隔离地区绿化建设工程。城市绿化要以植树造林为主体,把美化环境与增强生态功能结合起来,逐步提高建设水平。全面完成城市绿化隔离地区125平方公里绿化建设任务,形成市区森林环绕的生态景观。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绿化建设工程,要按照北京城市空间布局调整规划进行建设,实现绿化达标、生态良好、产业优化、农民增收,把该地区建设成为重要生态区、绿色产业区和旅游休闲区。
平原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工程。要与城市中心区、边缘集团、卫星城、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市格局相结合,合理利用水、土等自然资源,建成点、线、面相结合,网、片、带相协调的高标准防护林体系。绿色通道工程建设要与道路建设和河渠整治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形成由北京通往外埠的生态走廊和绿色风景线;治沙造林工程要重点提高永定河、潮白河、大沙河流域以及康庄、南口等重点风沙危害区整治水平,基本消除我市境内沙尘源;加快卫星城、小城镇绿化建设,达到园林城镇建设标准;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和重点村庄要按照规划营建一定规模的生态林,逐步实现园林化标准。
山区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工程。要结合国家实施的京津风沙源治理和太行山绿化等工程,采取多种造林绿化形式方法,加快绿化步伐,形成优美的自然生态景观。加快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水源涵养林及水土保持林工程,充分发挥森林涵养水源、净化水质、减少水土流失的作用。认真抓好退耕还林工程,注重实效,落实补偿政策,给予农民必要的扶持,切实解决好退耕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继续推进各种景区景点绿化工程建设,为发展生态旅游创造良好的环境。切实搞好中幼林抚育工程,优化森林结构,增强生态功能。
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要始终遵循生态群落演化规律,强化政府行为,提高保护水平。切实保护和利用好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湿地资源,合理扩大自然保护区范围,加快野生动植物保护、救护、繁育网络体系建设,实现生物多样性。
四、加快高效益林业产业体系建设,实现林业富民
7.优化产业结构,抓好林业五大产业。逐步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引导和调控,推动产业升级,增强林业产业发展活力。果品产业要以优质为核心,突出特色、培育精品,加快桃、苹果、梨、柿子、板栗等果品产业带建设,大力发展旅游观光果园。速生丰产林产业要与林业生态工程、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实行集约经营。花卉产业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强新品种培育和新生产技术研发,提升质量,扩大规模,增加效益。林木种苗产业要增加名特优新树种、速生丰产树种、乡土树种和抗逆性树种等种苗生产,大力培育种苗市场。森林旅游产业要科学规划,重点抓好森林旅游线路和森林公园的基础设施建设。
五、加快高水平森林资源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确保生态安全
8.加强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林地、林木管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坚持依法治火、科学防火,认真落实森林防火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以专业化、正规化、现代化为目标,建设完备的森林防火预警和监控系统,使重点林区望监测面积达到90%以上;加快林地防火公路、防火阻隔带和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增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控制和扑救能力;建立健全森林消防监督机制。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提高森林病虫害监测预警和防治水平,逐步形成完善的预测预报和防治网络;积极推进生物防治,加强森林病虫害检疫工作,严防危险性森林病虫害入侵。加强林地、林木管理,严禁随意采挖野生植物,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等违法犯罪行为。
六、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9.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体制。在充分发挥森林多方面功能的前提下,按照主要用途的不同,将林业区分为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两大类,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政策措施。公益林业要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共同
建设。本市林业主体是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和市级两级。公益林建设投资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按照事权划分,国家级公益林的补偿将由国家和市承担,市级公益林的补偿由市和区县承担。公益林区施行禁牧、禁猎、禁薪、禁垦;天然林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要严格管理,依法实行禁伐和限伐。商品林业要按基础产业进行管理,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自主经营,政府给予必要扶持。
10.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这是调动社会各方面造林积极性,促进林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基础。要依法严格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权属明确并已核发林权证的,要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核发;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或调处,并尽快核发权属证明。退耕土地还林后,要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林木归农户所有。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有效的经营形式。对宜林荒山荒地,可直接采取分包到户、招标、拍卖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也可以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无偿转让给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开发经营,但必须限期绿化。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要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享有优先经营权。
11.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鼓励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方式参与流转,依法获得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调动经营者投资开发的积极性。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规范流转程序,加强流转管理。在流转过程中,坚决防止出现乱砍滥伐、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和公有资产流失等现象。要切实加强对流转后应当用于林业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12.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切实推行并依法保护“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实行平等待遇,统一税费政策、资源利用政策和投融资政策,为各种林业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13.深化国有林场、苗圃管理体制改革。全市国有林场为生态公益型林场,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为主要任务,按从事公益事业单位管理,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承担。国有苗圃逐步推行企业化管理,按市场机制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行灵活多样的经营形式,增强发展活力。加快公有制林业管理体制改革,鼓励打破行政区域和行业界限,按照自愿互利原则,采取联合、兼并、股份制等形式组建各种形式联合体,实现规模经营,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切实关心和解决国有林场、苗圃贫困职工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14.进一步扩大林业对外合作与交流。要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林业发展。进一步密切林业与其他行业以及与周边地区的合作,加大引进力度,着力引进资金、资源、良种、技术和管理经验。努力扩大我市林业利用外资规模,鼓励外商投资造林和发展林产品加工业。
七、加强政策扶持,保障林业长期稳定发展
15.加大政府对林业建设的投入。要把公益林业建设、管理和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重大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纳入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并予以优先安排。对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各级政府财政要重点保证。部门规划的配套生态工程建设投资,要纳入相关工程的总体预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分别纳入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资金规模。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类别未改变的公益林,市和区县政府给予一定的占地补偿。农业综合开发等财政支农资金,要适当增加对林业建设的投入。对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和珍贵
树种用材林建设中的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优良种苗的开发推广等社会性、公益性建设,由市和区县政府安排部分投资。逐步规范各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的造林补助标准。要继续执行国家已经出台的各项林业税收优惠政策。改革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征收的育林基金要逐步全部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基层林业管理单位因此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解决。
16.加强对林业发展的金融支持。要继续对林业实行长期限、低利息的信贷扶持政策,具体贷款期限可根据林木的生长周期由银行和企业协商确定,市和区县政府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有关金融机构对个人造林育林,要适当放宽贷款条件,扩大面向农户和林业职工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林业经营者可依法以林木抵押申请银行贷款。鼓励林业企业上市融资。
八、强化科教兴林,推进依法治林
17.加强林业科技教育工作,实施科教兴林战略。要充分发挥首都优势,用好中央在京单位的人才、科技等资源,加强林业科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要以科技创新提高林业生态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以先进技术提升林业产业建设的规模与效益,实施科教兴林、人才强林战略,推动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要坚持植物材料的多样性,注重优良树种的选育,形成多林种、多树种、多植物、多色彩、多层次,逐步推进人工造林自然化。要积极推进网络数字技术的应用,加快“数字首都林业”建设,实现林业资源的动态监测管理。积极推进林业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林业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做好培养、吸引和使用人才的各项工作,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充分发挥优秀科技人才的积极性和聪明才智。对林业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和新产品开发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要建立和完善全方位、多层次的林业科技培训体系,加大对林业职工和林农的培训力度,提高林业建设者的整体素质和劳动技能,逐步实现林业队伍的专业化。
18.加强林业法制建设。要加快制定和完善林地保护、林木种子管理、森林公园管理、野生动物保护和经营利用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并根据新情况和上位法的变化对现有法规规章进行修订。规范林业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工作。加强森林公安、林政稽查队伍和机构建设,加强区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大林业执法力度,逐步推行林业综合执法和集中行政处罚。严格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严厉打击各类涉林违法犯罪行为。强化执法监督队伍和制度建设,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坚持资格认证、持证上岗,实施行政过错追究制度。加强林业法制教育和生态道德教育,加大社会宣传力度,为执法人员依法办事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执法环境。
九、切实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
19.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林业工作,坚持并完善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充分认识加强林业建设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支持林业发展。根据加快林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强化林业行政管理体系,加强各级政府的林业行政机构建设。健全林业推广和服务体系,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对林业生产经营实施组织管理的最基层机构,要充分发挥政策宣传、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和作用。
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林业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林业建设的主要指标及各项任务要层层分解、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实行任期目标管理,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并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国家及市级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要坚持规划落实到区县、任务分解到区县、资金分配到区县、责任明确到区县的管理制度。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要定期检查,定期通报。建立健全重大毁林案件、违规使用林业资金案件和重点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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