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设计部工作总结

2024-08-23

房开设计部工作总结(共4篇)

1.房开设计部工作总结 篇一

对于一般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由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两大部分组成。(一)开发成本 共有八项: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出让金的估算可参照政府前期出让的类似地块的出让金数额并进行时间、地段、用途、临街状况、建筑容积率、土地出让年限、周围环境状况及土地现状等因素的修正得到;也可依据所在城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城市基准地价或平均标定地价,根据项目所在地段等级、用途、容积率、使用年限等因素修正得到。

2.土地征用及拆迁安置补偿费。

(1)土地征用费。国家建设征用农村土地发生的费用主要有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水利设施维修分摊、青苗补偿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垦复基金、征地管理费等。农村土地征用费的估算可参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

(2)拆迁安置补偿费。在城镇地区,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将国有储备土地或已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出让给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因出让土地使原 用地单位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新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给以补偿。它实际上包括两部分费用,即拆迁安置费和拆迁补偿费。3.前期工程费。前期工程费主要包括:

(1)项目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所需费用。一般可以按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百分比估算。通常规划及设计费为建安工程费的3%左右,水文地质勘探费可根据所需工作量结合有关收费标准估算。

(2)“三通一平”等土地开发费用。主要包括地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费用、场地平整费和通水、通电、通路的费用等。这些费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量,参照有关计费标准估算。4.建安工程费。

它是指直接用于建安工程建设的总成本费用。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建筑、特殊装修工程费)、设备及安装工程费(给排水、电气照明、电梯、空调、燃气管道、消防、防雷、弱电等设备及安装)以及室内装修工程费等。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安工程费可采用单元估算法、单位指标估算法、工程量近似匡算法、概算指标估算法以及类似工程经验估算法等估算。5.基础设施费。

它又称红线内工程费,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道路、绿化、排污、排洪、电讯、环卫等工程费用,通常采用单位指标估算法来计算。

6.公共配套设施费。它主要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其估算可参照“建安工程费”的估算方法。7.不可预见费。

它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依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前述各项费用估算的准确程度,以上述1~6项之和为基数,按3%一5%计算。

8.开发期间税费。

开发项目投资估算应考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负担的各种税金和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征收的费用。在一些大中城市,这部分费用在开发建设项目投资构成中占较大比重。应根据当地有关法规标准估箅。(二)开发费用

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1.管理费用。

可按项目开发成本构成中前1—6项之和为基数,按3%左右计算。

2.销售费用。

它指开发建设项目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或委托销售代理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以下三项:(1)广告宣传费。约为销售收人的2%一3%;(2)销售代理费。约为销售收入的1.5%一2%;(3)其他销售费用。约为销售收入的0.5%一1%。以上各项合计,销售费用约占销售收人的4%一6%。3.财务费用。

它指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为借款利息和其他财务费用(如汇兑损失等)。

一、开发产品成本的内容

开发产品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产品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它反映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所耗费的全部物化劳动与活劳动,是考核房地产开发工作质量的一项综合指标,是制定开发产品销售价格的基础。开发产品成本按其用途,可分为以下四类: 1.土地开发成本。

土地开发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土地(即建设用地)所发生的各项费用。2.房屋开发成本。

房屋开发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各种房屋(包括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代建房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3.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它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能有偿转让的配套设施及不能有偿转让、不能直接计入开发产品成本的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4.代建工程开发成本。

它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为开发除土地、房屋以外其他工程(如市政工程)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对象

开发产品成本核算对象是指在开发产品成本的计算中,为了归集和分配开发费用而确定的费用承担者。企业应根据其开发项目的特点及实际情况,按照下列原则,选择成本核算对象: 1.一般的开发项目,以每一独立编制的概算或施工图预算所列单项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

2.同一开发地点、结构类型相同的群体开发项目,开竣工时间相近、由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可以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3.对于个别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开发项目,可以结合经济责任制的需要,按开发项目的一定区域和部位,划分成本核算对象。成本核算对象应在开发项目开工前确定,一经确定就不能随意改变,更不能相互混淆。

三、房地产开发成本项目

开发产品成本项目一般可分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等。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指房地产开发时为征用土地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劳动力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及其他因征用土地而发生的费用(如耕地占用税)。2.前期工程费:

指企业在前期准备阶段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总体规划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政府代收代缴的各项费用、勘察设计费、各项临时工程(临时水、临时电、临时路等)费用、七通一平或三通一平费用等。3.基础设施费:

指建造各项基础设施发生的费用。基础设施主要是指与开发产品相关的道路、供热设施、供水设施、供电设施、供气设施、通讯设施、照明设施、以及绿化(包括排污、排洪、环卫)等,这些设施发生的设备及安装费都在基础设施费项目内归集。4.建筑安装工程费:

指企业以出包方式支付承建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和企业自营工程发生的建筑安装费。5.配套设施费:

指为开发项目服务的,不能有偿转让的各项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费用,如锅炉房、水塔、公共厕所、自行车棚等。凡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如商店、邮局、学校、医院、理发店等都不能计人该成本项目内。6.开发间接费:指企业所属的开发部门或工程指挥部门为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企业的各行政部门为管理公司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在此列,应在“管理费用”中核算。

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各不相同。比如,就土地开发而言,有些企业只进行建设场地地面的清理平整,将原有建筑物、障碍物拆除,就算完成土地开发;而有些企业除进行地面的清理平整,还要进行地下各种管线的铺设、地面道路的建设,做到七通一平,才算完成土地开发等。所以,每一个开发企业应根据前述成本项目的设置原则,结合开发项目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设置成本项目。

四、开发产品成本核算程序(一)应设置核算的账户

为核算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企业可根据其本身经营开发的业务要求,设置下列账户: 1.“4301开发成本”账户。

本账户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的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账户借方登记企业在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的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贷方登记开发完成已竣工验收的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借方余额反映未完开发项目的实际成本。本账户应按开发成本的种类,如“土地开发”、“房屋开发”、“配套设施开发”和“代建工程开发”等设置二级明细账户,并在二级明细账户下,按成本核算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2.“4302开发间接费”账户。

本账户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本账户借方登记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贷方登记 分配计入开发成本各成本核算对象的开发间接费。月末本账户无余额。本账户应按企业内部不同的单位、部门(分公司)设置明细账户。

(二)开发产品成本核算程序

开发产品成本的核算程序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核算开发产品成本时应遵循的步骤和顺序。其一般程序是: 1.归集开发产品费用。

(1)在项目开发中发生的各项直接开发费用,直接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即借记“开发成本”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贷记有关账户。

(2)为项目开发服务所发生的各项开发间接费用,可先归集在“开发间接费”账户,即借记“开发间接费”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贷记有关账户。(3)将“开发间接费”账户归集的开发间接费,按一定的方法分配计入各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即借记“开发成本”总分类账户和明细账户,贷记“开发间接费”账户。

通过上述程序,将应计人各成本核算对象的开发费用,归集在“开发成本”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之中。2.计算并结转已完开发产品实际成本。

计算已完开发项目从筹建至竣工验收的全部开发成本。并将其结转进入“开发产品” 账户,即借记“开发产品”账户,贷记“开发成本”账户。

3.按已完开发产品的实际功能和去向,将开发产品实际成本结转进入有关账户。

即借记“经营成本”、“分期收款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等账户,贷记“开发产品”账户。

2.房开项目控制措施(写写帮整理) 篇二

房地产开发项目是一项高投入、高风险的投资经营项目。在当今房地产国家政策紧缩情况下,更要防控风险。主要有以下控制措施:

一、对项目主体考察

1、项目各种证件是否齐全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投资许可证。

2、对房开商的资质和资信的调查

3、对项目的技术指标调查

多层或高层,砖混结构或钢混结构等。

4、房开商对项目的定位

客户群、销售价格、销售方案的合理性。

5、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难度、进度计划、建设成本、总建筑面积、总投资、总工期及封顶、竣工时间等。

7、项目的资金组成及落实情况

自筹资金占比及到位情况,垫资比例情况。

二、对联营伙伴诚信度及资金情况的考察

3.房开设计部工作总结 篇三

房企地下车库(位)收入的确定,是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土地增值税税负的高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地下车位(库)的产权归属尚没有明文规定。地下人防工程设施,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重点配套项目和涉税处理难点。不同类型的地下车位,各地采取不同的土地增值税涉税处置方式。一般而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或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或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即应确认清算收入。随着“营改增”企业试点的不断深入,与之相关的土地增值税政策,特别是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政策法规,发生了一些明显的变化。

一、销售: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一)有产权:应按非住宅类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建筑和按政府规定建造的地下人防工程改造的地下车库(位),出售并办理产权证的,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按非住宅类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其成本包含土地成本。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对其取得的销售收入应缴土地增值税。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车库的行为,无论其将来在民事法律上如何处理,在该行为发生时应当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价之外另立名目向购房者加收房款,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地下车库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视同向购房人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按所购房屋的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单独办理产权(所有权、使用权)转移的车库、储藏间等辅房及停车位、地下停车场所,按其他类型房产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无产权: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 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 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 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三)赠送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已在销售的商品房中实现 房开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并签订转让地下车位使用权协议,约定将上述地下车位的使用权赠送给购房人,附赠的车位因未取得转让收入,按出售开发产品计算销售收入,因车位使用权价款包含在商品房总价之中,其土地增值税已在所销售的商品房中体现。

二、视同销售:开发产品发生所有权转移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将开发的房地产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视同销售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审核确认:

(一)按本企业当月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认。

(三)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三、自营自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地下车库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由此可见,对开发的商品房转为自用或出租等,不论是否办理产权,只要产权没有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自用:自用的具有产权的地下车库,其处理应同房开企业自用开发产品相同,在自用时将开发产品-----地下车库转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自用部分按财税[2005]181号相关规定,对自用部分房产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同出租处理相同,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应按应征税款的50%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不涉及其他税种。开发自用地下人防设施,如作为仓库,或作为物业用房等等。而土地增值税由于未发生产权转移,不涉及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实际工作中会出现房开企业建造的地下人防设施面积超过按项目建筑面积实际应建造的面积,对于超过地下人防设施实际面积部分的地下车库,是可以办理产权证明的。房开企业也有权进行出售、出租或自用。

用于出租: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所征收的税。出售或转让应当以办理相应产权为标志,产权未发生转移就不构成出售或转让。只出租地下车位的行为,因为没有发生使用权的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名租实售: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名租赁实销售车位,其实质是永久转让车位使用权,即通常所说的销售地下车位(库)。房地产企业将地下车位(库)租赁给客户,与客户签订租赁协议,协议规定客户预付租金,使用车位(库)20年(或20年以上)后,车位(库)归客户所有。这种业务名义上虽是租赁,但其性质与销售已无实质区别。因此,这种租赁应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土地增值税。参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188号)第一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长期出租地下停车位、一次性收取的租金相当于停车位销售价值的,视同销售,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也就是说,法律只能保护车库拥有20年的租赁使用权,超过20年的,法律不予保护。

五、售后回租:以取得的全部价款作为转让收入

4.房开设计部工作总结 篇四

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即:

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含增值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含税销售收入-销售额×税率=含税销售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土地价款以及拆迁补偿费用)÷(1+11%)×11% 根据上述分析,按规定允许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应调增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不是调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确认的土地成本。2.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影响分析(1)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按规定选择“允许以本项目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应调增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而不是选择“调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确认的土地成本”,虽收入调增和土地成本调减数额大小一样,但是计算“其他扣除项目”时,土地成本可以加计20%扣除,进而放大土地成本调减数额为原数额的12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第(二)项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因此,按规定允许以本项目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应调增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收入,而不是选择调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确认的土地成本,进而影响“房地产开发费用”或“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基数,选择“调增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比选择“调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确认的土地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或“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金额大。

(3)通过上述两项分析,按规定允许以本项目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应调增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收入,而不是选择调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确认的土地成本,既影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扣除成本,又影响了土地增值税计算的增值额。

同时考虑到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确定企业适用的税率,所以上述因素还影响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适用的税率。案例分析

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的A项目是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取得项目销售收入(含增值税)88.8亿元。假设增值税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和拆迁补偿费用为27.75亿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5亿元,甲企业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不考虑其他情况,则:

(1)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88.8-(88.8-27.75)÷(1+11%)×11%=88.8-6.05=82.75(亿元)。(2)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中土地价款和拆迁补偿费用为27.75亿,不是25亿元〔27.75-(27.75÷1.11×11%)〕,则: 其他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20%=(27.75+15)×20%=8.55(亿元),并不是8亿元〔(25+15)×20%〕。

(3)房地产开发费用=(27.75+15)×10%=4.275(亿元)。3.其他需要关注事项

(1)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不含税销售额)时,含税销售额减除的不是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而是根据含税销售额减去上述差额计税办法计算出的销项税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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