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

2024-06-28

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精选8篇)

1.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 篇一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环发正2012)135号

关于印发《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农业(畜牧)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农业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总量减排要求,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组织编制了《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附件

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

环境保护部 农

二O一二年十一月

目录

前言„„„„„„„„„„„„„„„„„„„„„„„„„„„6

一、现状、问题与压力„„„„„„„„„„„„„„„„„„„7

(一)现状特征„„„„„„„„„„„„„„„„„„„„„„7

(二)工作进展”„„„„„„„„„„„„„„„„„„„„„8

(三)主要问题„„„„„„„„„„„„„„„„„„„„„„9

(四)面临压力 „„„„„„„„„„„„„„„„„„„„„11

二、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11

(一)指导思想„„„„„„„„„„„„„„„„„„„„„ll

(二)基本原则„„„„„„„„„„„„„„„„„„„„„12

(三)主要依据„„„„„„„„„„„„„„„„„„„„„13

(四)时限范围„„„„„„„„„„„„„„„„„„„„„13

(五)规划目标„„„„„„„„„„„„„„„„„„„„„13

三、规划重点„„„„„„„„„„„„„„„„„„„„„„17

(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区域„„„„„„„„„„„„„17

(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单元„„„„„„„„„„„„„17

四、主要任务„„„„„„„„„„„„„„„„„„„„„„17

(一)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规、政策和标准„„„„„„„17

(二)推进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作„„„„„„„„„„„„„18

(三)强化分区分类管理和源头控制„„„„„„„„„„„„19

(四)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和推广„„„„„„„„21

(五)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监管基础能力建设„„„„„„„„„22

五、重点工程与效益分析„„„„„„„„„„„„„„„„„24

(一)重点工程„„„„„„„„„„„„„„„„„„„„„24

(二)预期效益„„„„„„„„„„„„„„„„„„„„„26

六、保障措施„„„„„„„„„„„„„„„„„„„„„„27

(一)加强组织领导„„„„„„„„„„„„„„„„„„„27

(二)强化考核监督„„„„„„„„„„„„„„„„„„„27

(三)健全投入机制„„„„„„„„„„„„„„„„„„„28

(四)推进宣传教育„„„„„„„„„„„„„„„„„„„28 附表: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汇总表„„29

前言

近年来,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迅速,在保障城乡畜禽产品供应、促进农民增收、活跃农村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畜禽养殖业不断发展,养殖废弃物排放量也大幅增加,对区域环境安全构成威胁。根据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数据,2010年畜禽养殖业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达到1148万吨、65万吨,占全国排放总量的比例分别为45%、25%,畜禽养殖污染已经成为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

国家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日益重视。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制定发布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积极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各地加快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标准研究制定,积极开展专项执法和整治行动,探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效技术模式,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

为统筹安排“十二五”时期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动主要污染物减排和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组织编制了《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预防为主、利用优先,因地制宜、分类管控,疏堵结合、双管齐下,多方联动、合力推进”的原则,系统总结分析我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现状、问题和面临形势,提出“十二五”时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指导各地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一、现状、问题与压力

(一)现状特征

畜禽养殖业发展迅速,区域发展不均衡,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生产水平显著提升。2010年,我国猪、牛、家禽年末存栏量分别达到约4.6亿头、1.1亿头、53.5亿只,肉类产量连续22年居世界第一。自2006年以来,畜牧业产值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比重稳定在30%以上,畜牧业已经成为部分地区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2010年,我国生猪、蛋鸡和奶牛优势省区猪肉、禽蛋和牛奶产量分别占全国总量的92%、68%、88%,海南、天津、北京、新疆、上海、青海、宁夏、西藏等省(区、市)生猪存栏量较低,均不到全国总存栏量的1%。畜禽规模化养殖水平逐步提高,2010年,全国生猪、蛋鸡和奶牛规模养殖比例分别达到65%、79%、47%。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总量大,污染份额高,区域差异明显。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数据,2010年畜禽养殖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为当年工业源排)放量的3.23倍、2.30倍。全国共有24个省份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占到本省农业源排放总量的90%以上。山东、黑龙江、河北、辽宁、河南、内蒙古等6个省(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合计占到全国的50%以上,宁夏、天津、海南、北京、云南、贵州、新疆、上海、青海、西藏等10个省(区、市)均低于1%。

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其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规模为生猪出栏量>500头,奶牛存栏量>100头、肉牛出栏量>100头、蛋鸡存栏量>10000只、肉鸡出栏量>50000只;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规模为50头<生猪出栏量<500头、5头<奶牛存栏量<100头、10头<肉牛出栏量<100头、500只<蛋鸡存栏量<10000只、2000只<肉鸡出栏量<50000只。

(二)工作进展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逐步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提出了相关要求。2001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实施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了《畜禽场环境质量评价准则》(CB/T 19525.2—2004)、《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畜禽场环境污染控制技术规范》(NY/T1169—2006)、《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农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导则》

(UJ 588—2010)、《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畜禽养殖产地环境评价规范》

(HJ568—2010)等。2004年,国家启动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立法工作。一些地方相继出台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浙江、福建、宁夏、四川、广西、山东 等制订了省(区)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广东、浙江制订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宁夏制订了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技术指导文件。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不断推进。通过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和2009、2010年连续两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初步掌握了全国畜禽养殖污染状况。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纳入国家“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体系,环境保护部已将农业污染纳入“十二五’’环境统计范围。2009年以来,环境保护部联合有关部门连续开展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年度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建立了畜禽养殖场(小区)专项执法系统。结合农村环境质量监测试点,在部分地区开展了畜禽养殖业环境监测工作。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列入了国家生态省、市、县建设考核内容。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各地加强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浙江将中小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作为重点内容纳入“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方案,并开展省市县三 级联合专项执法检查。福建开展了“六江两溪”重点流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整治和执法监察工作。浙江、湖北、广西等省(区)通过有机食品基地建设、有机肥生产使用补贴等措施,推动了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一些地方结合生态省、市、县创建工作,加大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力度。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资金投入逐步加大,科技支撑得到加强。近年来,国家通过实施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农村户用沼气工程、大中型沼气工程、农村清洁工程、绿色能源示范县等,加大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了一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科研项目。环境保护部组织专家论证并筹建了国家环境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中心。各地在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过程中,探索并形成了一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效技术模式。

(三)主要问题

我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较晚,工作基础薄弱,历史欠账较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基础制度体系建设滞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扶持引导政策不完善,资金投入不足,实用技术研发和推广不够,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的基础设施缺乏,已建设施的长效运行机制不健全,导致区域环境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对畜禽养殖产业健康发展也产生负面影响。畜禽养殖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包括:

一是畜禽养殖污染成为部分地区水环境质量下降的重要原因。

畜禽养殖粪便和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氮、磷等营养物质,排入水体后,使水生生物过度繁殖、溶解氧含量急剧下降,发生富营养化。有关研究表明,太湖外部污染总量中,工业污染源仅占10%—16%,而农业面源污染为59%,其中畜禽养殖污染占有较大比例。

二是畜禽养殖污染对土壤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构成威胁。

一方面,部分地区畜禽养殖量无序增加,废弃物排放量严重超过土地消纳能力,造成农田土壤污染。另一方面,畜禽饲料添加剂中的抗生素、激素、铜、铁、铬、锌等物质,随着粪肥还田,长期过量累积,导致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有毒有害物质增加,间接造成粮 食、蔬菜等农产品质量下降。此外,处理不当的畜禽养殖粪便还会造成农产品微生物污染,直接威胁食品安全。

三是畜禽养殖污染影响人居环境质量和人体健康。部分农村地区人畜混居现象仍较普遍,畜禽粪便中含有的大量病原微生物,极易孳生蚊蝇,影响村庄环境卫生状况。畜禽养殖产生的恶臭、粉尘和微生物排放量超过大气的自净能力时,会导致空气质量下降,对周边居住人群生活产生不良影响。有关研究表明,年出栏量10万头的养猪场,污染半径可达4.5—5.0公里。畜禽养殖场排出的粉尘携带大量微生物,可引起口蹄疫、猪肺疫、大肠埃希氏菌、炭疽、布氏杆菌、真菌孢子等疫病的传播。

(四)面临压力

未来一段时期,我国畜禽养殖污染将呈现点面结合的态势,污染防治压力将持续加大,形势十分严峻。根据《全国畜牧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到2015年,全国肉、蛋、奶产量将分别达到8500万吨、2900万吨和5000万吨,全国畜禽养殖总量将达到14亿头(猪当量’);规模化养殖比重将提升10至15个百分点,养殖总量将达到7亿头(猪当量)。按照现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测算,化学需氧量、氨氮的年排放量预计将分别达到1260万吨、80万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散养密集区域’污染防治压力较大。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加快产业发展方式转型的重要时期,必须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作为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的重要任务和推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明晰思路,科学谋划,合理安排,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任务,并认真加以落实,切实保障区域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二、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猪当量按照不同品种畜禽养殖污染物产生量折算,比例为:1头肉牛(出栏量)折算为5头猪,1头奶牛(存栏量)折算为1 0头猪,60只肉鸡(出栏量)折算为1头猪,30只蛋鸡(存栏量)折算为1头猪。

散养密集区域是指以分散养殖单元为主,以畜禽养殖设施或者场所与居民生活区混杂为主要特点,畜禽养殖量与人口数量的比值超过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限制值或者畜禽养殖量超过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载畜量的区域。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区域环境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主要污染物减排为主线,以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量较高地区为重点防治区域,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和散养密集区域为重点单元,初步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体系,加快解决突出的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统筹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污染预防与治理的关系,在全面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同时,加大重点区域和重点养殖单元的整治力度,有针对性地实施一批重点工程。

预防为主,利用优先。从产业布局、环境准入、生产过程监管等环节,提出畜禽养殖污染“源头”预防措施。在技术模式选取、管理措施制定方面,突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特点,始终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放在优先位置。

因地制宜,分类管控。充分考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复杂性,对不同地区、不同养殖规模的畜禽养殖单元区别对待,提出差异化管控措施,提高防治成效。

疏堵结合,双管齐下。通过制定和落实信贷、税收、补贴等经济激励措施,引导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推动生产方式生态化转型。同时,完善规范标准、监督执法等约束手段,强化畜禽养殖业发展的环境监管,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养殖单元实施严格管控

多方联动,合力推进。充分发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部门的信息、资源优势,建立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共同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投入力度。

(三)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

《全国农村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 《全国畜牧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四)时限范围

规划基准年为2010年,规划时限为2011—2015年。规划范围包括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五)规划目标

到2015年,全国畜禽养殖污染状况基本摸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基本健全,畜禽养殖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治科技支撑能力明显提升,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得到加强,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基本解决。

——各地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其中,国家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和区域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大县(市、区)‘要在201 3年年底前完成划定工作。

——全国畜禽养殖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较2010年分别减少8%、10%以上。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50%以上,分别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能力140万吨/年、10万吨/年。

三、规划重点

(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依据各地畜禽养殖总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环境承载能力、规模化养殖单元生产水平,以及国家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和区域分布范围,确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是:山东、黑龙江、河北、辽宁、河南、内蒙古、湖南、四川、吉林、广东、安徽、江苏、湖北、江西、山西、云南等16个省(区)‘和其他省区的畜禽养殖大县(市、区)。

(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单元

依据畜禽养殖总量、畜禽养殖单元数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养殖单元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和畜禽散养密集区域。

四、主要任务

(一)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规、政策和标准

1、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规制度建设

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共同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尽快颁布实施,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落实措施,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法律基础。

加快地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规制度建设。根据国家颁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规,各地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推动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总体要求、职责分工、管理措施等。

2、研究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政策措施

制定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扶持政策。各地要出台针对商品沼气设施建设、有机肥生产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程的信贷、税收、补贴等优惠政策。对采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生态养殖等清洁生产技术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实施补贴。

研究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补偿措施。各地要重点围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制定并落实因划定禁养区导致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搬迁和关闭经济损失的补偿措施,明确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补偿标准等。

3、制修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标准和技术规范

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标准体系。环保、农业等有关部门制定畜禽养殖生产环境安全控制标准,严格控制饲料中抗生素、激素、铜、锌,以及铬、砷等重金属物质使用量。建立和完善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监测技术标准体系。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际,组织制订地方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

制修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技术规范。研究制定畜禽养殖环境监测、废弃物综合利用、沼液沼渣利用等技术规范,以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技术文件。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技术政策。

(二)推进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作

1、建立畜禽养殖污染减排核算体系

各地要按照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要求,做好畜禽养殖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工作。依据《“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要求,开展本地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减排并做好核算工作。抓紧建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的监测、统计、考核体系,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2、科学制定畜禽养殖污染减排方案

各地要根据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要求,制定减排实施计划,明确减排项目清单,层层落实减排任务,列入“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项目必须按期完成,确保减排目标实现。要在实地调查、监测验证和试验研究基础上,选取适合本地的畜禽养殖污染减排技术。

鼓励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采用雨污分流、干湿分离、有机肥生产、污水资源化利用全过程控制的减排措施: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积极采取干清粪等有效方式减少污水产生量;引导畜禽养殖专业户向规模化发展,逐步实现畜禽散养密集区域的养殖废弃物统一收集、统一处理。

3、加强减排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

各地按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废弃物处理设施配套比例目标要求(专栏2),统筹安排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建立畜禽养殖污染减排设施长效管理制度,保障设施运行经费,加快建立技术咨询服务体系,积极推动设施的专业化运营管理。加强减排设施的日常督查、定期核查、随机抽查,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确保设施稳定运行和减排效果。

(三)强化分区分类管理和源头控制

1、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

2015年年前,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辖区的禁养区划定方案,认真组织完成禁养区划定工作。2013年年前,国家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和区域范围内的县(市、区)要率先完成禁养区的划定。

各地依据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环境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禁养区以外区域的养殖总量、品种和规模化水平,严格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加快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各地要加强畜禽养殖禁养区环境综合整治,依法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的违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在编制畜禽养殖产业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不同区域的环境管理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禁养区的环境监督执法工作。

2、实行畜禽养殖污染分类管控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环境管理制度和规定,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总量减排要求,配套建设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设施,并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养殖场(小区)周边消纳土地充足的,积极倡导“种养结合、以地定畜”理念,通过自行配套土地或者签订消纳利用协议等方式,采取堆沤、沼气处理、生产有机肥等措施,将粪污处理后就近还田利用;周边消纳土地不足的,要强化工程处理措施,粪污应优先进行干湿分离,固体部分用于有机肥生产,液体部分综合利用或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具体采用的综合治理措施和相关要求,应根据《“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有关内容实施)。畜禽养殖粪污还田利用,应执行《农田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要求,减少和防范可能的环境风险。

散养密集区域要采用“共建、共享、共管”的模式,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依托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治污设施,实现养殖废弃物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养殖专业户要适度集约化经营,逐步推行废弃物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对于短期内不能实现集约化经营的养殖户,通过建设小型沼气和堆肥设施等措施,利用周边耕地、林地、草地、园地等消纳粪污,实现粪便和污水就近资源化利用。

3、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源头控制

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各地要依法开展畜禽养殖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确保畜禽养殖产业发展符合区域环境功能定位和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落实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措施,加强建设项目工程监理,严格项目验收,确保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效果。

加强畜禽养殖业生产过程环境管理。各地要加强饲料生产和使用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饲料卫生标准》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饲料中抗生素,防止铜、锌、砷等超标。

(四)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和推广

1、加强实用技术研发、筛选与示范

研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通过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项目,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技术研发予以支持,重点研发高效堆肥技术、废弃物中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脱除技术、沼液沼渣综合利用技术、废弃物利用环境风险防控技术等。

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筛选和评估。积极探索和总结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模式,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储备库。研究制定技术评估方案,组织科研单位和专家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的经济可行性、环境效益等开展评估,制定实用技术目录,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发布。

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示范工程。“十二五’’期间,针对不同自然环境、养殖规模、养殖品种、养殖方式等,结合国家重大科研专项和中央财政有关专项资金项目实施,选取典型区域,集成示范一批低建设成本、低运行费用、易于管理维护的实用技术模式。各地也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示范点。通过试点示范,摸索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模式,总结经验,为大范围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奠定基础。

2、建立技术推广与服务体系

选取具备研究基础的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区域性或省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中心,构建科研成果转化和推广平台,及时发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信息。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科技下乡活动,推动环保、农业等科研机构与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的“一对一”技术帮扶。各地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家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专家咨询、技术人员培训等活动。

(五)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监管基础能力建设

1、完善畜禽养殖业环境监测体系

提升县级畜禽养殖业环境监测能力。各地要根据畜禽养殖业环境监测工作需要,按照《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等要求,在开展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常规指标监测基础上,增加专业技术人员和专用仪器设备,加强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全面提高畜禽养殖业环境监测工作水平。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农村人口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周边的畜禽养殖业环境监测。将纳入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范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列入日常监督性监测范围,鼓励安装污水排放在线监测、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视频监控等设备,并与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实时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

2、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督执法

加强县级环境监察机构的畜禽养殖污染监督执法能力建设。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等要求,增配畜禽养殖污染监督执法所需的快速采样、取证等现场执法装备,开展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能力。

加大畜禽养殖业环保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严格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污,以及在禁养区内擅自建设养殖场(小区)等环境违法行为。按照《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指南(试行)》,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执法工作,利用“畜禽养殖场(小区)专项执法系统”提高执法效率。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要进一步加大对畜禽养殖业环保督察力度,督促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环境监管责任。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畜禽养殖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形成多部门监管合力。

3、提升畜禽养殖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基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和数据动态更新工作,进一步完善农业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建设全国畜禽养殖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全面掌握各地畜禽养殖污染源分布、主要污染物排放、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环境管理相关制度执行等情况,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工作奠定基础。

五、重点工程与效益分析

(一)重点工程

1、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程

“十二五”期间,全国重点建设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程(见附表),确保到2015年,全国形成140万吨化学需氧量削减能力和10万吨氨氮削减能力。位于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和区域的省份,国家将在“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中安排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项目,有关省份要结合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合理优化项目布局,推动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建设。同时,国家按照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作总体部署,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作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支持重点,安排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中央环保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各地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加快项目建设。此外,各地应积极整合农村户用沼气工程、大中型沼气工程、农村清洁工程、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等相关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综合效益,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工程建设。

2、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工程

“十二五”期间,结合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程,建设一批畜禽散养密集区域污染防治、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沼气能源利用、粪便减量化排放、粪便无害化高效堆肥、养殖污水资源化利用和处理、沼液沼渣综合利用、生物发酵床清洁养殖等技术示范工程。国家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示范项目列入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重点支持范围。各省应选择部分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突出地区,结合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实施,对低建设投资、低运行费用、易管理维护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进行示范。

3、畜禽养殖环境监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标准和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制修订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粪便和污水综合利用技术规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建设与投资技术指南等。

畜禽养殖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以16个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省份和其他省份的畜禽养殖大县(市、区)为重点,提升畜禽养殖环境监测和监督执法能力。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补充县级环境监测、监察机构的畜禽养殖污染物快速采样、分析等仪器设备,以及现场执法装备。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培训项目。制定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材料。组织各地开展以畜禽养殖从业者、基层干部为主要培训对象,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规政策、基本知识和实用技术为主要内容的专项培训活动。

(二)预期效益

推进污染物总量减排。通过实施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程,加快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进程,全国将形成140万吨/年的化学需氧量削减能力和10万吨/年的氨氮削减能力,同时对铜、锌、铬等重金属形成协同削减效应。各类技术示范工程将发挥积极的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提高养殖企业和养殖户自发减排的积极性,促进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巩固减排工作成效,为保障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实现发挥重要作用。

改善区域和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三峡库区及上游、黄河中上游、太湖、巢湖等国家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和区域,通过统筹安排、合理设计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项目,将有效缓解农业面源污染、改善区域环境质量。通过推进散养密集区和养殖专业户入区入园经营,发挥废弃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环境成效,农村地区粪便乱堆、污水乱排的现象有所改观,村容村貌得到改善,人畜混居状况有所缓解,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得到提高。通过依法划定禁养区并强化污染防治,对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进行重点整治,将有效提升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农村居民健康得到保障。

促进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通过落实严格环境准入、强化污染源头管控、加强技术引导示范、推行清洁养殖方式等措施,将促进畜禽养殖业的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引导产业生态化、规模化、集约化转型,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有机肥生产、沼气能源工程建设,将促进废弃物综合利用和产业链有效延伸,提高农产品品质和价值,提升产业综合效益,拓宽农民创收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编制本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或方案,明确本地区工作目标、治理重点、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省份,要细化年度实施计划,将治理任务分解到县(市、区),结合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督促落实。各地要加快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已经完成划定的,要开展禁养区的环境综合整治。

积极推动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各地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建立有效的部门沟通协作机制,按照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分解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任务,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形成部门合力。

(二)强化考核监督

国家对各省(区、市)规划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和考核;各省(区、市)对本辖区的县(市、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各级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省份要与本辖区内的重点县(市、区)签订责任书,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采取奖惩措施。鼓励县(市、区)政府与本辖区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签订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协议,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成效显著的企业,予以表 彰或奖励。

(三)健全投入机制

通过现有中央环保和涉农财政资金渠道,逐步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投入,充分运用税收、信贷、价格等经济手段,吸引地方和社会资金投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优先制定和实施针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沼气发电和有机肥生产使用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以及环评收费、后期环境监测收费等优惠和扶持措施。在国家逐步加大投入的同时,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财政补贴、业主自筹、社会投入等多种方式,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资金支持。通过拓宽资金渠道,加强资金整合,逐步建立各级财政、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

(四)推进宣传教育

各地要定期组织开展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重点培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设施管理和运行维护、实用技术等,提高环境管理和技术人员业务能力。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家信息库,为环境管理和技术咨询提供支撑。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电影短片等形式,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广泛宣传,推广农村畜禽养殖管理和污染防治实用技术,提高从业人员和群众的环保意识,营造政府引导、业主自律、群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2.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 篇二

一、完善兽医管理体制机制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系列决策和部署, 坚持改革的方向不动摇、改革的力度不降低, 在巩固现有改革成果基础上, 继续采取积极有效措施, 深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健全完善兽医工作机构。处理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划分, 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兽医工作机构两个积极性。处理好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职能界定, 建立健全既相对独立、又相互配合的兽医工作新机制。理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动物防疫技术支撑职能, 进一步调整中央级兽医事业单位职能, 形成监督执法、技术支持既相对独立、又分工协作的新格局。整合畜牧兽医部门执法力量, 全面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 增强兽医卫生监管能力。将兽医公共服务与兽医社会化服务有机结合起来, 处理好政府兽医工作机构和社会化兽医服务组织的关系, 创新兽医工作体制机制。

健全完善兽医工作机制。完善兽医工作机构运行机制, 借鉴OIE“兽医体系运作成效评估工具 (PVS) ”, 研究制定适合我国特点的兽医机构建设管理规范, 明确各级各类兽医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 细化兽医工作机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促进兽医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科学界定政府、部门和管理相对人在动物防疫中的责任, 严格落实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防疫和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 强化兽医部门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和兽医公共服务职能。

二、启动实施国家动物疫病防治中长期战略

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依靠科学、依法防控, 群防群控、果断处置”方针, 着力构建防控结合、科学规范、责任明确、处置高效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 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长效机制, 完善动物疫病防控策略机制, 制定并启动实施国家动物疫病防治中长期规划, 有计划地控制、消灭和净化对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危害严重的动物疫病。

逐步控制和扑灭重点动物疫病。有计划地控制、净化、消灭对畜牧业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大的重点病种, 对优先病种率先启动单项防治计划。完善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机制, 定期评估动物卫生状况, 适时调整防治策略, 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 推进重点病种从免疫临床发病向免疫临床无病例过渡, 力争消灭马鼻疽, 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达到控制标准, 部分区域猪瘟、家畜布鲁氏菌病达到净化标准, 部分区域狂犬病达到控制标准。

加强疫病源头控制。健全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实施种畜禽场疫病净化计划;定期实施动物健康检测, 推行无特定病原场 (群) 和生物安全隔离区评估认证计划;引导养殖者实施封闭饲养, 统一防疫, 定期检测, 严格消毒, 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

加强外来动物疫病风险防范。健全跨境动物疫病风险防范机制, 建立健全边境疫情监测制度和突发疫情应急处置机制, 强化边境疫情巡查, 加强边境地区联防联控, 强化技术和物资储备, 建立国家边境动物防疫安全屏障。

三、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坚持“依法行政、科学检疫、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 以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法规制度体系为基础, 以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为保障, 以创新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机制为重点, 提高执法能力, 规范执法行为, 加大执法力度, 积极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和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推进动物产品安全全程监管。强化养殖场 (小区)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动物养殖日常监管。加大养殖过程兽药使用和休药期执行监管力度。探索建立疫病流行状况不同区域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市场准入卫生条件。建立动物卫生监督、动物跨省调运管理制度。规范屠宰检疫。着力提高兽药残留和细菌耐药性检测能力。逐步推行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全程监管和风险管理。鼓励养殖、运输、屠宰、加工从业人员提高动物卫生保护水平和动物福利水平。

加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 提高人员素质, 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制定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管理规范, 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乡村兽医自律及管理, 规范动物诊疗行为和执业行为。加强兽医实验室管理, 切实防范生物安全风险。积极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 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建设, 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推进追溯体系建设和区域化管理。继续推进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提高耳标佩带率及信息采集传输量, 实现中央、省级数据中心互联互通和跨省流通动物快速追踪溯源。支持和鼓励无特定病原场、生物安全隔离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积极推进无疫区示范区和有条件地区的评估认证, 适时推动已

建成无疫区的国际认可。

四、全面提升兽药监管能力和水平

以转变兽药行业发展方式为主线, 以满足动物疫病防治需要、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健全兽药行政管理、技术支撑体系, 完善法规标准, 加强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 促进兽药行业健康发展。

建立健全兽药监管和技术支撑体系。制定实施兽药产业政策, 加强政策引导, 优化兽药产业结构。完善兽药行政审批制度和工作程序, 建立健全兽药行政审批责任制。完善兽药标准管理法规和工作程序, 积极推进兽药标准物质的制备、供应和使用。完善新兽药安全评价标准, 建立不良反应检测和报告体系。建立兽药风险评估体系。提高基层兽药检测检验能力。加强兽药残留研究和检测, 完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兽药残留检测方法。

加强兽药监管。建立兽药生产动态监管制度, 完善兽药生产企业退出机制。全面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GSP) , 规范兽药经营活动。完善兽药监督抽检制度和执法联动机制, 提高抽检工作效能。推行兽医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兽药使用评价体系。积极推进国家兽药监管信息系统建设, 促进政务公开, 提高兽药监管工作质量水平和效率。

五、加快推进新型兽医制度建设

全面实施兽医人才战略, 建设一支人员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兽医人才队伍。

推进兽医人才队伍建设。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推进实施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以确认官方兽医资格为基础、以加强官方兽医培训为重点, 稳步推进官方兽医制度建设。做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 加强执业兽医资格准入管理, 强化执业兽医注册审查。严格规范兽医服务行为。研究推动建立执业兽医诚信体系, 规范兽医服务行为, 构建执业兽医管理长效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在兽医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按照“稳定队伍、提升能力、推进专业化”要求, 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和管理, 全面开展乡村兽医培训, 健全完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补助政策。逐步建立新型兽医人才培养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 将兽医队伍培训纳入各级财政保障。建立兽医人才队伍信息化管理库, 逐步推进信息化、自动化和网络化管理。

培育和支持发展社会化兽医服务。加快培育动物诊疗市场, 特别是要健全完善乡村兽医服务体系, 积极支持、鼓励和引导动物诊疗机构多元化发展, 不断探索创新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模式。规范城市宠物诊疗市场, 加快培育农村动物诊疗市场, 充分发挥动物诊疗机构和兽医服务人员在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中的作用。

六、加快兽医科技进步

进一步加强兽医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加强兽医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集成示范研究, 加强科技推广、科技成果转化, 提高兽医科技整体水平, 为兽医事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科技保障。

创新兽医科技发展机制。坚持把服务兽医事业健康发展作为兽医科技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努力构建产学研相结合的兽医科技创新体系;充分利用并全面整合现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实验室资源, 形成运转高效、支持有力的兽医实验室体系;加快建立科研信息社会共享机制, 完善兽医科技推广服务平台;切实加强兽医、卫生、林业等领域机构及专家交流协作, 共同开展交叉学科的联合攻关, 努力构建跨学科合作平台。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社会投入为补充, 有效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的经费保障机制, 促进建立合理的科研成果评价机制。

突出兽医科技发展重点。加强基础研究、集成应用研究、软科学研究, 引导各方面资源, 对涉及兽医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持续深入研究。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和外来动物疫病致病机理、多病原互作机制、免疫机制、流行病学为重点的基础研究, 动物卫生风险分析、经济学评估、主要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等为重点的软科学研究, 疫病防控模式、区域化管理、诊断试剂和新型疫苗、兽药残留及耐药性的风险与控制、兽药质量评价与检测技术等为重点的集成应用研究。

扶持中兽医、中兽药发展。遵循中兽医、中兽药发展规律, 做好继承和发展工作。积极推广中兽医、中兽药适用技术, 充分发挥在临床诊疗中的作用;促进中兽药现代化及产业化发展;加强中兽医、中兽药文化建设, 做好中兽医、中兽药理论、文献、古籍的继承研究工作, 推动中兽医、中兽药国际化。

七、深化兽医国际交流合作

坚持“有予有取、合作共赢”, 提高我参与国际兽医事务能力, 增强在全球动物卫生领域声音, 加快构建跨境动物疫病联防联控机制, 在地区和全球兽医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

全面深入参与兽医领域国际事务。坚持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有机统一。严格遵守世界贸易组织 (WTO) 和OIE等国际组织规则, 及时准确地通报动物疫情信息, 分享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技术资源。进一步加大动物产品贸易谈判和国际规则标准制定的参与力度。全面深入研究OIE、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 有关标准规则, 跟踪国际标准规则制修订动态, 及时提出我国的立场和主张, 拓宽动物和动物产品贸易调控空间, 维护国内产业利益。

统筹推进国内兽医工作与国际接轨。加强国际兽医事务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兽医参考实验室建设。充分调动各级各类兽医研究机构的积极性, 大力加强对外交流合作, 逐步将我国兽医参考实验室建设成为兽医科研信息、资源集聚推广平台, 先进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平台, 国际兽医卫生标准规则制修订技术支撑平台。设立专门联系点和工作组, 培养国际兽医卫生标准规则专家队伍, 及时了解、全面掌握OIE、FAO、CAC等国际组织相关工作领域发展动态, 采取有力措施, 加快国际标准规则在我国的推广应用, 促进我国兽医工作与国际接轨。

强化双边和多边合作。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合作, 健全跨境动物疫病联防联控机制, 促进动物防疫关口前移, 保障我国养殖业和兽医公共卫生安全。建立完善我国与周边国家兽医管理部门对话机制, 及时准确通报动物疫情信息, 增进兽医机构和人员交流, 积极磋商双边多边动物检疫问题, 推动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口。支持兽医科研机构、兽医药品和兽医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国际化发展, 深化与有关国家在兽医诊断、兽医生物制品研究、推广、生产和应用等领域的合作, 促进我国兽医相关产业“走出去”。

第四章“十二五”时期兽医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健全兽医法规标准体系

按照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满足兽医事业发展需要的要求, 加强兽医立法的计划性、科学性, 提高立法质量, 及时将成熟的政策、标准规范化、制度化, 着力构建法制健全、政策有力、符合实际、切实可行, 既与国际规则接轨, 又适应我国国情的兽医政策法律体系。

以兽医行业管理为重点, 健全完善兽医法律法规。修订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加快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 建立健全兽医法规规章体系。积极推进兽医法律法规立法后评估和执法检查工作。

健全技术标准和规范制修订工作机制, 规范制修订工作程序, 努力提高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加强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工作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强化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动态管理。

二、构建财政支持长效保障机制

坚持“突出重点、注重效率、优化结构”, 建立财政支持兽医事业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 建立适应国家兽医事业发展要求的公共财政支持政策。突出财政支持兽医发展的重点领域, 优化支持兽医发展的财政投入结构, 探索政府、企业、社会等经费多方投入机制, 加强兽医事业资金投入的效益评价。

进一步加大对兽医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 制定实施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二期规划, 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支持和完善边境地区、基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检疫监管等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完善的兽医卫生基础设施, 保障重大动物疫病预防监测系统、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系统、动物检疫监督系统、兽药质量监察和兽药残留监控系统、动物防疫技术支撑系统、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等有效运转。

三、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 站在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高度,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把兽医事业纳入公共卫生的管理范畴, 作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 进一步理顺各部门工作职责, 加强对兽医事业发展的领导, 加强对实施本规划的组织领导。明确企业、协会、养殖户的责任和义务。大力宣传兽医科普知识和政策措施, 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关心参与兽医工作的良好氛围, 引导形成推动兽医事业发展强大合力, 努力开创兽医事业发展新局面。

3.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 篇三

近日,农业部《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正式发布。规划提出,到2015年,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全国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整体水平翻两番,农业农村信息化总体水平从现在的20%提高到35%,基本完成农业农村信息化从起步阶段向快速推进阶段的过渡。

《规划》指出了“十二五”时期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的五大主要任务。一是夯实农业农村信息化基础,包括推进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业基础设施与信息化融合,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二是加快信息技术武装现代农业步伐,包括加快推进种植业信息化,加快推进养殖业信息化,加快发展农业信息技术;三是助力农业产业化经营跨越式发展,包括提升农业企业信息化水平,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示范,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化进程,大力发展农业电子商务;四是推进农业政务管理迈上新台阶,包括推进农业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农业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化水平,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完善农业应急指挥信息化建设;五是开创农业信息服务新局面,包括打造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完善信息服务体系,探索信息服务长效机制。

4.全国养蜂业十二五规划 篇四

全国养蜂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来源:三农在线网

作者:不详

我国是世界养蜂大国,养蜂数量和蜂产品产量多年来一直稳居世界首位。养蜂业的稳定发展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作物产量和维护生态平衡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生产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概况

(一)主要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养蜂业经历了快速发展、巩固提高和稳步增长三个阶段。进入新世纪后,我国蜂群数量、蜂产品产量稳定增长,养蜂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单产水平和蜂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养蜂业继续保持稳定发展态势。

1.养蜂生产总体保持稳定发展。我国养蜂生产在20世纪70年代~80年代发展较快,处于快速上升阶段,1988年全国蜂群数量达到780万群。之后进入了10多年的调整巩固期,2000年全国蜂群数量下降到680万群。近年来,我国养蜂生产开始稳步回升,2009年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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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蜂群数量达到820万群,蜂蜜产量上升到40万吨,蜂王浆和蜂花粉产量均超过4000吨,蜂胶350多吨,养蜂业总产值达40多亿元。

2.标准化饲养和区域化发展进程加快。各地不断创新蜜蜂饲养方式,更新养蜂机具,加快生产科技推广,加强疫病防控,养蜂业标准化规模饲养发展很快。全国蜂群平均单产由1999年的31千克增加到2009年的48千克。浙江、四川、湖北等传统养蜂大省的饲养优势得到进一步加强,浙江省养蜂业产值在全省畜牧业中居第三位。黑龙江、吉林等新兴养蜂基地迅速崛起,蜂群饲养数量和蜂产品产量大幅增加。

3.蜂产品加工能力和出口数量大幅提升。近十几年来,我国蜂产品加工逐渐摆脱传统的作坊生产模式,工厂化、标准化生产加工水平不断提高,市场开拓能力明显增强。蜂蜜、蜂王浆等传统产品加工稳步发展,蜂花粉、蜂胶等新产品不断推出,蜂产品花色品种和数量日益丰富。全国涌现出一批出口产值超亿元的企业,2009年,我国出口蜂产品金额超过10亿元,比1999年增长80.3%。

4.养蜂业带动农民增收和农作物增产作用进一步增强。养蜂业具有投资小、见效快、回报率高的特点,按照一个家庭蜂场饲养100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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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正常年份每群蜂纯收入约300元计算,每户年收入可达3万元,带动农民增收作用明显。目前蜜蜂授粉业发展正呈方兴未艾之势,北京、浙江的设施农业授粉,内蒙古的向日葵授粉,广东、福建的荔枝、龙眼授粉等已初具规模。通过蜜蜂授粉,使油菜、棉花、油葵、草莓、苹果、白莲等农作物产量大幅增加,品质显著改善。据测算,全国每年通过授粉使农作物增产产值达500亿元。在养蜂业的发展进程中,各地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国内外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加强国内蜂产品市场开拓,不断扩大消费市场;以蜂产品质量安全为保障,重点加强标准化生产管理,不断提高质量安全水平;以产业化发展为突破,重点加强行业组织建设,不断探索创新养殖加工环节的利益联结机制。

(二)存在问题

我国是世界第一养蜂大国,但不是养蜂强国,养蜂业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是标准化规模生产程度低。我国养蜂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蜂场规模小,蜜蜂良种化程度不高,蜂螨、白垩病、中蜂囊状幼虫病和爬蜂综合征等疫病还比较突出,蜂群健康状况、蜜蜂育种以及机械化生产水平与国外相比差距较大,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能力弱。二是蜜蜂授粉增产的意识不强。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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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国内对蜜蜂授粉的重要性认识还不足,宣传力度不够,专业性授粉蜂群数量较少,养蜂为农作物授粉增产技术普及率不高。目前,粮食、果树、蔬菜等农作物流蜜期喷洒的部分农药对蜜蜂毒性较大,由于蜂农不了解农药使用情况,造成蜜蜂大批死亡,给养蜂业造成较大损失。三是蜂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高。部分蜂药使用不规范,蜂产品质量和检测检验标准还不完善,市场监管较为薄弱;加工企业总体生产技术水平落后,个别企业还存在追求数量、不重质量的问题。四是养蜂业组织化程度低。近年来,部分地方养蜂管理机构逐渐弱化,养蜂行业组织发展还比较滞后,技术推广、维权服务、产销衔接等职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养蜂者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此外,养蜂条件艰苦、设施落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年轻人不愿从事养蜂业,养蜂人员老龄化现象凸显。

(三)养蜂业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应当看到,我国养蜂业从业人员众多,蜜源植物丰富,蜜蜂授粉和蜂产品市场消费量巨大,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1.市场消费方面。2009年我国人均蜂产品消费量为0.3千克,部分城市居民和大多数农村居民基本上还没有消费蜂产品。随着人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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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对蜂产品保健功效认识的不断加深,人均蜂产品消费量将继续呈增长趋势,消费需求增长空间很大。按照2000年至2009年蜂产品消费年均增长4%推算,2015年人均蜂产品潜在消费量将达到0.35千克,届时按照全国人口14亿计算,则需要50万吨蜂产品,蜂产品生产量需要在目前的基础上增加30%。近年来,我国蜂产品出口数量增长缓慢,但贸易额增加较快,今后一个时期将继续保持这种趋势。随着国内需求不断增长,蜂产品生产增加部分主要销往国内市场。

2.蜜源植物承载量方面。目前,我国饲养的蜜蜂70%为西蜂,30%为中蜂。平原地区(农区)以饲养西蜂为主,山区(林区)则以饲养中蜂为主。到2015年,按照每群蜂生产50千克优质蜂蜜计算,生产50万吨蜂蜜需要饲养1000万群左右的蜜蜂。据国家统计局及国家林业局统计,2008年我国主要的农业类蜜源植物约为28.5万平方公里,林业区经济林种植面积约为20.2万平方公里,理论可承载5000万群蜜蜂,即使实际利用率按照30%计算,我国现有的蜜源植物也完全能够承载1000万群以上的蜜蜂。

3.蜜蜂授粉方面。蜜蜂为农作物授粉可以显著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品质。目前我国蜜蜂授粉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远不能满足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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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今后将蜜蜂授粉作为商品化、专业化的产业,建立健全蜜蜂授粉配套服务体系,提高农作物产量,增加农业效益,促进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潜力巨大。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市场为导向,加强政策扶持,着力改善养蜂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转变养蜂业发展方式,优化区域布局,大力推进养蜂业的标准化、规模化、优质化和产业化,坚持发展养蜂生产和推进农作物授粉并举,加快推动蜜蜂授粉产业发展;以国家蜂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为抓手,加强蜂产业关键技术研究,提升科研自主创新能力,稳步提高蜂产品生产技术水平和质量安全水平,积极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生态增效,努力实现养蜂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推动发展养蜂生产和促进农业增产、生态保护的良性互动,强化养蜂为农作物授粉增产的功能。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制中的基础性作用,大力引导资金、技术、人才投入产业;加大政策扶持,强化对行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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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健全相关法规与标准,营造养蜂业发展良好的外部环境。坚持质量至上,推广先进适用饲养技术,严格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监督管理,落实各环节的质量负责制度,提高蜂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发展目标

——蜂产品生产能力稳步提高。到2015年,全国养蜂数量达到1000万群,其中西蜂650万群,中蜂350万群。在提高质量的前提下,稳步增加产量,力争蜂蜜产量达到50万吨。

——生产方式转变取得显著进展。到2015年,年饲养100群蜜蜂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户)和专业合作组织比重由目前的不足25%提高到50%,养蜂业机械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蜜蜂规范饲养标准得到广泛推行,危害蜂群健康的蜂螨、孢子虫病、白垩病、中蜂囊状幼虫病、爬蜂综合征等得到有效控制。

——蜜蜂授粉增产技术得到大力推广。蜜蜂为农作物授粉增产技术得到普及,形成一批专业化的授粉蜂场,初步实现蜜蜂授粉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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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蜂资源保护和种蜂生产能力明显增强。到2015年,国家级和部分省级蜜蜂资源基因库、保种场、保护区得到建设完善;种蜂场供种能力显著提高,全国优质种蜂年供应能力由目前的2万只增加到4万只。

——蜂产品质量安全大幅提高。到2015年,规模养蜂场(户)基本建立养殖档案和养蜂日志,兽(蜂)药等投入品使用规范;蜂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基本建立,蜂产品质量检测评价体系和标准体系更趋完善,蜂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蜂业产业化加快发展。到2015年,60%以上的蜂农加入专业合作组织,蜂农与企业的蜂产品产销衔接更加紧密;行业组织在技术培训、产销衔接、信息发布、维权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发展重点

——推进标准化饲养。加大蜂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投入,支持龙头企业建立标准化示范基地。推广蜜蜂饲养标准和规范,推动机械化饲养,建立养殖档案和养蜂日志,提高饲养效益,解决兽药残留超标等突出问题。推行蜜蜂强群饲养技术,切实加强疫病防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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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传染病、多发病的发病率。

——大力推广普及蜜蜂为农作物授粉增产技术。加大宣传力度,开展蜜蜂为农作物授粉增产示范,鼓励和发展专业化授粉蜂场,普及蜜蜂为农作物授粉增产技术,逐步提高授粉收入占养蜂总收入的比例,促进蜜蜂授粉业的产业化发展。

——扶持养蜂业产业化组织化发展。发展以蜂农为基础、专业合作组织为依托、蜂产品加工企业为龙头的蜂业产业化经营方式。鼓励蜂产品加工企业通过订单收购、建立风险基金、返还利润、参股入股等多种形式,与蜂农结成稳定的产销关系、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积极扶持养蜂合作社、蜂业协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发挥其在维护蜂农利益、产销衔接、技术培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加强资源保护与利用。按照《畜牧法》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大对蜜蜂资源场、保护区、基因库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完善配套设施。对重点蜜蜂种质资源保护予以支持,提高资源保护能力。加强种蜂场建设,提高供种能力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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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质量标准、检测、评价体系。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修订和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加强检测和评价技术研究,完善蜂产品检测体系和质量评价体系。建立产品追溯制度,推广蜂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提高蜂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四、发展区域布局

基于养蜂生产发展实际、蜂产品加工水平、蜜源植物利用现状等,将全国养蜂业发展布局划分为华北、东北内蒙、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六个区域,确定各区域的主攻方向和2015年的发展目标。

(一)华北地区

基本情况:本区域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和山东5省(市),蜜蜂饲养技术水平较高,2009年蜂群数量为70多万群,年生产蜂蜜2.4万吨。蜜源植物主要有荆条、洋槐、枣树等,是我国优质蜂蜜的重要产区。该区域蜂产品消费市场大,加工能力强,拥有多家大型蜂产品加工企业;拥有国家级蜂业科研机构、蜂产品检测机构和蜜蜂育种、保种中心。山西省是我国蜂药研发和生产的主要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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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攻方向:以发展西蜂标准化规模饲养,建立和完善产品安全与标准化生产管理体系为主,兼顾华北中蜂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建设优质洋槐蜜、枣花蜜和荆条蜜生产基地。进一步加强高效无残留的蜂药研发和生产。加大设施农业蜜蜂授粉技术的推广力度。选育和推广优质蜂种。加强对蜜蜂饲养技术、蜂产品检测技术和蜂产品质量可追溯技术的研究推广。

发展目标:稳定蜂群数量,提高蜂产品质量,规模化、集约化养蜂程度显著提高。建立一批优质洋槐蜜生产基地,建立一批蜂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和设施农业蜜蜂授粉技术示范基地。蜂药质量全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检测机构对蜂产品质量的检测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东北内蒙地区

基本情况:本区域包括内蒙古、辽宁、吉林和黑龙江4省(区),2009年蜂群数量达到83万群,年生产蜂蜜3.3万吨。蜜源植物主要有椴树、刺槐、胡枝子、向日葵、荞麦、牧草等,到本区域转地放蜂的数量较大,是我国优质椴树蜜主要的生产和出口基地。区内有国家级蜜蜂遗传资源基因库一个、东北黑蜂国家级保护区一个、国家级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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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保种场两个,是我国蜜蜂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的重要基地。

主攻方向:保护椴树等蜜源植物,加大优质蜂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力度。继续发挥种质优势,保护和利用黑蜂资源。加强长白山中蜂保护区、种蜂扩繁场、种蜂质量监测检验中心建设。以饲养西蜂为主,加强优良蜂种的繁育和推广,实现蜜蜂饲养良种化。加大设施农业蜜蜂授粉技术的推广力度。

发展目标:在黑龙江、吉林建立椴树蜜生产基地,在辽宁建立荆条、洋槐蜜生产基地。蜂群数量以每年5%增长,至2015年达到110万群,蜂蜜产量达到5万吨。东北黑蜂等地方蜜蜂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向日葵等农作物蜜蜂授粉技术得到普及,设施农业生产基本采用蜜蜂授粉。

(三)华东地区

基本情况:本区域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6省(市),主要以饲养西蜂为主,向外转地放蜂数量较大,2009年蜂群数量为190万群,蜂蜜产量13万吨,蜂王浆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50%以上,是我国蜂王浆主要生产和出口地区。区内蜜源资源较为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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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主要蜜源有油菜、紫云英、荔枝、龙眼、柑橘等。本区域是我国蜜蜂饲养技术水平较高的地区之一,科研和加工力量雄厚,是我国竹木、塑料蜂具主要生产基地,蜂产品生产种类齐全。该区域种植的蜜源面积(油菜、紫云英等)随农业种植方式的改变而萎缩,但山区蜜源资源利用还不充分。

主攻方向:加强对本地中蜂资源保护和利用,建立皖赣山区、大别山区中蜂资源保护区。浙江加强优质王浆蜂种的选育。安徽、福建、江西三省的山区,以定地为主,小转地为辅发展中蜂的饲养,生产特色蜂蜜。加强蜂产品的深度开发研究,加大优质蜂具生产,加快优质蜂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加大中蜂囊状幼虫病等疫病的防控技术研究力度。加大设施农业蜜蜂授粉技术的推广力度。加强养蜂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加快蜂农风险救助机制建立,保护蜂农的合法权益。

发展目标:稳定现有西蜂数量,增加中蜂的饲养量,蜜源植物得到充分利用,产品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加大优质蜂具生产基地建设。中蜂囊状幼虫病、爬蜂综合征等疫病得到有效控制。建立一批蜂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和设施农业蜜蜂授粉技术示范基地。

(四)中南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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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本区域包括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6省。2009年蜂群总数为190多万群,蜂蜜产量13.5万吨。区内蜜源植物丰富,河南、湖北、湖南主要有油菜、枣树、刺槐、柑橘、紫云英等;广东、广西、海南以荔枝、龙眼、山乌桕、八叶五加为主。本区域拥有年加工出口蜂蜜万吨以上的大型企业,是我国蜂蜜的重要加工和出口基地,蜂产品消费能力较强。

主攻方向:广东、广西和海南以发展中蜂为主;湖南、河南、湖北以发展西蜂为主。建立优质油菜蜜生产基地和山桂花蜜生产基地,加强优质蜂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大力支持养蜂专业合作社建设,加强对蜂农的技术培训,促进养蜂户向标准化规模饲养发展。加大对蜜源植物资源和中蜂资源的保护利用力度,建立中蜂保种场和保护区。发展特色蜂蜜生产,提高蜂产品质量。开展果树蜜蜂授粉技术推广工作。加强对中蜂囊状幼虫病的防控研究。

发展目标:稳定蜂群数量,提高蜂产品质量,建立一批特色蜂产品生产基地和蜂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主产省建成一批优质蜂产品生产基地。区内油菜、荔枝、龙眼等农作物蜜蜂授粉率达到60%以上。建立神农架国家级中蜂自然保护区。中蜂囊状幼虫病得到有效的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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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五)西南地区

基本情况:本区域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和西藏5省(区、市),2009年蜜蜂饲养量为230多万群,蜂蜜产量6.5万吨。这一区域除西藏之外,地理位置特殊,气候温和,蜜源植物和蜜蜂品种资源丰富,四季蜜源不断,发展中蜂、西蜂饲养都有一定的优势和条件,是我国主要的蜜蜂繁育基地和蜂蜜生产基地之一。

主攻方向:中蜂与西蜂发展并举,坝区和丘陵区以发展西蜂为主,重点推广蜜蜂规模化、标准化饲养技术,建立和完善产品安全与标准化生产管理体系。山区和深山区以发展中蜂饲养为主,利用山区蜜源优势,大力推广中蜂活框饲养技术,着力提高蜂群单产水平,增加养殖效益。加大西藏地区蜜蜂饲养技术推广力度,扩大饲养规模,增加蜂产品产量。利用蜜源优势生产具有地方特色的优质蜂产品。加强对本地中蜂资源保护和利用,以及中蜂囊状幼虫病的防控研究。

发展目标:到2015年,蜜蜂饲养量达到300万群(其中中蜂150万群),年生产蜂蜜8万吨。建立完善产品安全与标准化生产管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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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中蜂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蜜蜂养殖效益和蜂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逐步建设成为我国的蜜蜂越冬春繁基地、养蜂生产基地、特色蜂蜜生产基地、优质蜂产品生产基地。

(六)西北地区

基本情况:本区域包括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5省(区),2009年饲养蜜蜂50万群,生产蜂蜜1.4万吨。本区域夏秋蜜源植物种植面积大,特色蜜源植物与草地植物等蜜源资源丰富。本区域蜜源植物尚未得到充分利用,蜂群单产水平低。青海、甘肃是夏秋季转地放蜂比较集中的区域,青海生产的蜂王浆品质优良。

主攻方向:新疆保护和发展黑蜂,加快推进规模饲养,产品以生产优质特色蜜为主。青海建设优质蜂王浆、蜂花粉生产基地。陕西、甘肃、宁夏在发展西蜂饲养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在山区发展中蜂,建立中蜂资源保护区,扩大饲养规模,推广中蜂活框饲养技术,提高养蜂生产水平和养殖效益。加大中蜂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力度。在扶持本地养蜂发展的同时,积极做好对外来转地蜂群的接待和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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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目标:到2015年,蜂群饲养量达到80万群,年生产蜂蜜2.5万吨。养蜂生产水平和养殖效益大幅提高,转地放蜂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建成我国优质蜂蜜、蜂王浆、蜂花粉生产基地和蜜蜂授粉示范基地,农作物蜜蜂授粉技术得到逐步推广。

五、重点项目

(一)蜂产品基地建设

——蜂产品示范基地建设。重点依托国家蜂产业技术体系综合试验站,培育一批标准化蜂蜜生产示范基地和蜂王浆生产示范基地。

——支持蜂农专业合作社发展。在全国发展一批示范蜂农合作社和养蜂协会,联合分散养殖户形成大规模养蜂团体,使其在维护蜂农利益、协商蜂产品收购价格、为蜂农提供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

——科技推广和蜂农技术培训。鼓励支持企业、行业组织和科研单位加大养蜂生产技术推广力度,重点加强对生产基地、蜂农合作社、大型养蜂场生产人员的培训。加强蜂农职业技能培训。注重山区、贫困地区、老少边远地区的养蜂知识普及。五年内,全国培训蜂农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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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人次以上。

——扶持养蜂生产。结合养蜂业发展的实际,探索对蜂农、蜂业合作社的蜜蜂饲养以及养蜂机具购置等给予补贴。

(二)蜜蜂授粉增产技术体系建设——建设蜜蜂授粉示范基地。重点依托国家蜂产业技术体系综合试验站,在全国建立一批蜜蜂授粉示范基地,探索政府蜜蜂授粉补贴政策,加快普及绿色植保技术,加强宣传与普及蜜蜂为农作物授粉增产技术,带动蜜蜂授粉产业的发展。

——建立蜜蜂授粉技术研究与推广体系。建立蜜蜂授粉技术研究推广中心,支持有关单位开展蜜蜂为农作物授粉增产机理及技术的研究推广。

(三)蜜蜂资源保护与种蜂良种繁育——蜜蜂种质资源保护。建设中蜂等资源场15个,保护区8个,完善“国家蜜蜂遗传资源保护中心”,完善资源基因库2个,并建立相应的遗传资源动态监测系统。

——蜜蜂新品种培育。建设蜜蜂育种中心,培育5个蜜蜂新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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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蜜蜂遗传改良和良种繁育。在养蜂大省和种源基础较好的省份改扩建种蜂场10个。

——种蜂质量监测。新建蜜蜂种质鉴定中心,建设蜜蜂良种数据库,收集、分析、发布全国优良蜂种信息。

(四)蜂病防控

——蜂药研制。研制推广一批高效无残留的杀螨、抗菌蜂药。

——加强疫病防控。研究推广蜂病防控技术和实验室及现场快速诊断技术,提高蜜蜂疾病的诊断准确率。强化蜂场日常卫生防疫管理和蜂群保健,加强蜂螨、白垩病、蜜蜂孢子虫病、中蜂囊状幼虫病和爬蜂综合征等危害严重的疫病的防控。

——加强蜂药使用管理。加强蜂药等投入品使用指导与管理,规范使用时期和剂量,严格执行休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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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蜂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

——质量检测体系建设。继续加强农业部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建设,将各地蜂产品质量检测功能纳入各地综合质检体系,完善质量检测体系运行机制,提高检测能力。鼓励加工企业和合作组织加强蜂产品质量检测能力建设。

——检测和评价技术研究。开展蜂产品真实性检测和评价技术研究、蜂蜜类别区分技术研究、污染物检测和评价技术研究、快速检测技术研究。

——蜂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与风险评估。加大蜂产品质量检测投入,加强蜂药等投入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实施例行检测、应急检测和风险评估,及时掌握我国蜂产品质量安全现状。研究适合我国蜂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评估方法,实施危机预警报告制度。

——完善蜂产品标准体系。及时修订完善蜜蜂饲养、蜂病防治、蜂产品生产、蜂产品检测、授粉利用等标准,建立健全蜂业标准体系。

六、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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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对养蜂业发展的支持与保护。

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蜂药生产、销售、使用等管理,建立和健全规模蜂场备案与养殖档案制度,规范蜜蜂检疫行为。探索建立养蜂主产区成熟蜜生产补贴和政策性保险政策,提高养殖积极性,降低养殖风险。推动出台蜜源植物保护利用政策,探索有偿授粉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在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项目中支持蜜源植物种植。

(二)保护蜂农合法权益。

逐步推行蜂产品优质优价,完善企业与养殖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在转地放蜂集中地区,配合有关部门,妥善解决治安、收费、蜂产品销售、蜜蜂农药中毒、人蜂安全等问题,保护蜂农的人身权益和经济利益。鼓励和支持农户在粮食、果树、蔬菜等农作物流蜜期采用绿色防控技术,喷洒对蜜蜂低毒的农药。加快推行农药喷洒事先告知制度,探索建立种植农户和蜂农间的信息沟通渠道和机制。积极支持建立养蜂业风险救助金制度,不断增强蜂农抵御风险灾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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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快科技研发与应用步伐。

建立产学研密切结合的技术支撑体系,加快养蜂和蜜蜂授粉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普及。加大对新型养蜂机具、新蜂药、新技术、新产品等研发的支持,加强养蜂生产者与加工企业和科研院校的联结,切实搞好蜂农科技培训,通过举办现场会、培训班等形式,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地培训蜂农,提高养蜂管理技术水平。

(四)积极开拓蜂产品消费市场。

普及蜂产品知识,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消费咨询,对违规企业及时曝光,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适应市场需求,丰富蜂产品花色品种,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居民消费水平。积极培育蜂产品知名品牌,利用已有优势巩固和扩大蜂产品出口,积极拓展国际市场。

(五)强化对养蜂业发展的指导和管理。

加强行业监管,充实养蜂管理人员队伍,养蜂重点区域主管部门要安排专职蜂业管理人员,其他地区要有兼管人员,及时处理养蜂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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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加强行业协会、组织建设,要根据本地市场和资源优势,制定符合实际的发展规划,充分发挥规划对养蜂业发展的指导作用。加强养蜂生产的信息平台建设,密切关注养蜂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推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

七、环境影响评价

养蜂业是环境友好型生态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蜜蜂授粉维持和促进了生物多样性,提高了农作物产量,推动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综合评估对生态环境没有不利的影响。

(一)养蜂业发展与生态农业目标一致。

养蜂不与农争地,不与人争粮,只利用农田的边缘地带、林下、道路两旁等闲散区域摆放蜂箱,开展养蜂生产。蜜蜂消耗的能量和物质主要来自生态系统内可再生的植物花蜜和花粉,蜜蜂在采集植物花蜜和花粉的过程中为植物传授花粉,提高了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增加了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规划》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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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发挥养蜂业的生态环境作用,《规划》充分考虑了蜜源植物承载能力,根据不同区域蜜源植物物种类型和数量,合理布局、突出特色,确定适当的增长速度,强化饲养技术培训,规范蜂药的使用管理,兼顾了养蜂业发展与生态保护。

5.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 篇五

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

“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装备促进基础教育实践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研究”

子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装备促进基础教育实践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研究”(DCA110195)相关子课题的管理,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动课题相关教育科研活动的开展,并将其纳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 “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装备促进基础教育实践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研究”(DCA110195)子课题的研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深入研究。

第三条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 “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装备促进基础教育实践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研究”(DCA110195)子课题面向全国,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

第四条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 “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装备促进基础教育实践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研究”(DCA110195)子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组 织

第五条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 “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装备促进基础教育实践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研究”(DCA110195)总课题组负责制定总课题规划、子课题申报表格和管理办法,课题审批和课题总体研究等工作。

第六条教育部教学仪器研究所总课题秘书组具体负责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 “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装备促进基础教育实践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研究”(DCA110195)子课题的具体管理工作。总课题秘书组设在教育部教学仪器研究所理科研究室。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课题的申报立项,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1.与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政策相一致;

2.与本地区、本学科领域的实际相结合,坚持正确研究方向,提倡前瞻性独创性;

3.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以体现本项活动的群众性。

第八条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装备促进基础教育实践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研究”(DCA110195)子课题面向全国,接受来自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科研院所、各级科普机构及社会各界教育工作者,特别是学校的校长及广大教师申报的课题。

(一)申报课题的单位或个人需符合下列一项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学校和事业、企业、社团单位。

2.属于法人单位管理的二级法人机构,如高等院校设立的院、系、所、中心,社团下设的分会、专业委员会等。

(二)申报课题的课题负责人需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有小学高级、中学高级或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若不具备该职称,可由两名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

3.申请人原则上同时只能申报并承担一个课题任务。

第九条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 “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装备促进基础教育实践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研究”(DCA110195)子课题申报建议和申报公告于2011年的10月发布,自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课题申报的评审在申报公告发布后三个月内进行。

第十条总课题设立了两类子课题类型: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子课题申报者可以在提交课题申报书中界定自己子课题的类别,而最终类别由总课题专家组确定。

第十一条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 “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装备促进基础教育实践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研究”(DCA110195)子课题经费自筹。

第十二条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 “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装备促进基础教育实践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研究”(DCA110195)子课题研究时间最短1年,最长2年。

第十三条申报课题的负责人还应能够做到:

1.课题能够得到单位或主管部门的支持和批准;

2.能够筹措经费和获得必要的研究条件;

3.能够切实承担起研究、组织和指导课题的责任;

4.能够保证课题能够按时、高质量结题。

第十四条课题申请程序说明

1.根据子课题申报建议,以所在地区或单位教育中遇到的理论问题和

实际问题为出发点确定子课题,按要求填写《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装备促进基础教育实践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研究”子课题申报审批书》(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申报表》须报申请人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对课题申请人的个人条件和课题研究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总课题组的审批。

第十五条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 “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装备促进基础教育实践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研究”(DCA110195)子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

第十六条总课题组负责组织申报子课题的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1.资格审查和分类。总课题组学术委员会按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申报

表》的要求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活页匿名初评。评审专家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指标,对通过资格审

查的课题活页论证部分进行匿名初评,总课题组按初评分值高低选出立项课题。第十七条经评审同意立项的子课题由总课题组颁发立项通知书,研究工作即可启动,同时通报推荐单位备案。

第十八条凡批准立项的子课题,自动成为本课题的子课题;重点子课题负责人进入总课题组,成为总课题组成员。

第四章管 理

第十九条总课题组负责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装备促进基础教育实践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研究”(DCA110195)全部子课题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受委托单位的管理工作。

对子课题的管理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管理工作主要有评审立

项、开题检查、日常管理、检查、中期检查与评比、不定期抽查和结题等。检查和抽查内容包括:队伍建设、档案、经常性活动、简报、成果转化等。

为提高研究成果及实效,本课题本着边研究边出成果原则,积极鼓励课题组成员总结阶段性成果。并有计划地组织培训、交流、研讨、观摩和评选活动,促进子课题组之间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第二十条经费管理:

1.课题申报时须同时说明经费来源。

2.经费的筹集和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本单位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课题组须书面报请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总课题组秘书处备案:

1.变更课题主要负责人。

2.变更课题名称或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

3.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4.通讯地址、电话、联系人等情况变动。

第二十二条凡违反国家法律及教育部有关规定者、有剽窃行为和弄虚作假者、与设计不符或学术质量低劣者、到期不能完成者,总课题组将撤销其课题。第二十三条子课题申报者不得使用在本次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装备促进基础教育实践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研究”DCA110195子课题中申报的相同题目和研究方案去申报其它类型和级别的课题,如果发现,将撤销其课题。

第五章成果鉴定和验收

第二十四条子课题研究工作完成时,应接受总课题组或受委托管理单位组织的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必须准备的文件有:开题报告、研究工作(实验或调研)报告、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课题申请书复印件、成果被决策部门采纳或在教育教学中应用推广情况介绍等。

第二十五条鉴定一般采取通讯或会议两种方式。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至7人,并设一名组长。专家由总课题组或受委托单位指派,也可以由子课题组聘请,但须经总课题组或受委托单位批准。子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

第二十六条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装备促进基础教育实践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研究”(DCA110195)课题的重点子课题的鉴定由总课题组秘书处组织,一般子课题由课题组自行组织。

第二十七条课题鉴定的程序:

1.课题组向受委托单位或总课题组秘书处提出鉴定申请。

2.准备好鉴定的必要文件(一式5~7份)。

3.聘请鉴定专家或接受指派的鉴定专家,并提前一个月将文件送交到

专家手中。

4.专家鉴定后送(邮寄)交总课题组学术委员会或委托单位。以会议

方式鉴定者,由专家组共同确定并由组长签署意见;以通讯方式鉴定者,各专家将鉴定寄交组长,组长根据多数人的看法签署意见后再上报。

第二十八条结题验收:

在专家鉴定的基础上,经总课题组确认,总课题组发放《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装备促进基础教育实践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研究”(DCA110195)子课题结题证书》。

第二十九条2013年9月,总课题组将对所有结题子课题成果进行评选,择优推荐报刊发表、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或在一定范围内推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装备促进基础教育实践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研究”(DCA110195)总课题组。

6.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 篇六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2011年10月)

一、总体思路与主要目标

1.总体思路

“十二五”时期检察教育培训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中央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增强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以领导干部、业务一线和基层检察人员为重点,以提高培训针对性、实效性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深入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检察院建设,为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2.主要目标

通过五年努力,到“十二五”末期,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实现以下目标:

--队伍整体素质大幅提升,文化专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本科以上人员比重明显提高、专业人才匮乏状况明显改善,东、中、西部地区检察人才队伍实现协调发展,高层次专家人才和基层各类专门人才实现合理配置。

--岗位素能标准基本确立,正规化岗位培训深入展开。建立健全岗位素能标准体系,制定分类培训大纲,正规化教育培训规模持续扩大,针对性、实效性明显增强,培训质量全面提升。

--岗位练兵机制更加健全,练赛载体深化创新。适合不同地区、不同岗位、不同层次的岗位素能训练指导标准进一步完善,全员参与、形式多样、贴近实战的岗位练兵机制和业务竞赛模式基本形成。

--科学高效的教育培训体系基本形成,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作用进一步发挥。加快建设满足实际培训需求、功能互补、特色鲜明的教育培训基地体系,探索建立符合检察教育培训特点的专兼职教师管理评价体系,建立完善培训课程体系和教材资料体系,加快构建统一、开放、兼容的全国检察教育网络培训体系。

二、岗位培训与业务训练

3.深化思想政治学习培训,着重提高政治素质和忠诚度。结合检察机关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的忠诚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着力增强检察人员大局意识、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确保检察人员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四个在心中”。

4.推进职业纪律教育培训,着重提高职业道德素质。探索建立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机制,把检察官职业道德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以检风检纪教育为重点,开展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提高检察人员廉洁从检和拒腐防变的能力。

5.强化领导素能培训,着重提高领导能力。2012年底前,分级完成对省、市、县三级检察院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轮训。2015年底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各省级院领导班子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和分州市院检察长轮训一遍,适时开展对分州市院领导班子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基层院检察长及领导班子成员的领导素能专题培训,大力开展后备干部培训。加强社会管理培训,着力提高领导干部统筹谋划检察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提升网络舆情应对引导、做好群众工作等方面的能力。

6.加强任职资格培训,着重增强履职能力。强化对新任领导干部的任职培训和新进大学生、军转干部等新进人员的岗前培训,积极探索转岗培训和其他任职培训。加强任职资格培训,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举办2期初任检察官资格培训班,继续指导各省级院开展初任检察官资格培训。

7.大力开展专项业务培训,着重提高执法办案能力。以执法办案一线业务骨干为重点,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举办20期左右专项业务培训班;适时举办新法律、司法解释网络培训。继续实行省院直训、分州市院轮训基层院检察人员制度。推进高级检察官专题培训,提高高级检察官履职能力。适时开展对公诉、职务犯罪侦查、民行检察等领域业务技能实训。

8.加强各类专业知识培训,着重提升岗位通用技能。广泛开展电子检务和网络管理知识培训。多渠道组织司法语言、公文写作、公文处理和外语等岗位通用技能培训。积极开展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业务领域知识的短期培训,不断优化检察人员执法办案所必需的知识结构。

9.广泛开展岗位练兵,着重提升业务技能。深入推进长效机制建设,2012年底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并指导各省级院制定完善全员岗位素能训练活动指导标准、业务竞赛活动纲要,大力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活动。各省级院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分州市院的主力军作用和领导干部、业务骨干的引领示范作用,实现全员参与和全面提高。尊重和发挥基层院首创精神,大力推广岗位练兵成熟经验和可行模式。

10.开展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培训,着重提升风险评估预警能力。选取典型案例编写培训教材,将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作为领导素能培训、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检察官培训和其他执法办案人员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不定期邀请专家开设专题讲座,提升检察人员风险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11.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着重拓展工作思路。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境外培训项目的要求,继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派符合条件的检察人员参加境外培训。适时组织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教师等人员开展境外培训。着力做好国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的衔接及优秀成果的学习借鉴工作。

三、人才培养与重点工程

12.加快实施高层次专门人才铸才工程。逐步形成科学合理、梯次推进的专家型人才培养模式,使专家型人才层次结构纳入良性发展轨道。加大专家型人才培养力度,大力开展高层次检察人才评审活动。2015年底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评审两批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各省级院组织评审省级检察业务专家,地市级院培养检察业务尖子,基层院培养一大批办案能手。

13.稳步推进青年检察官育才工程。加大检察人才战略性开发力度,对综合业务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青年业务骨干进行重点培养扶持。国家检察官学院每年举办2期全国青年检察官专题研修班。加强实践锻炼,积极创造条件将青年检察官放在基层一线和急难险重的岗位上培养锻炼,放手让青年检察官承担重大课题、重要任务,定期选拔一批青年检察官到党政部门挂职锻炼。培养一批理论功底较强、实践经验丰富、业务本领扎实的青年检察官,为高层次检察人才的梯次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14.加紧实施素质提升优才工程。坚持检校互动,搭建理论提高平台,通过与高校共同设立教学实习基地、邀请专家学者举办讲座等方式,提高干警理论素养。制定业务部门办案骨干专业素质提升实施办法,坚持在实践中锻炼培养人才,采取跨岗位、跨单位、跨系统挂职锻炼和任职交流等培养措施。推进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活动与人才培养有机衔接,培养一大批侦查监督、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铁路运输检察、检察理论研究、检察技术信息等办案骨干、业务能手和复合型人才。

15.发挥高层次检察人才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完善落实检察业务专家等高层次检察人才管理使用规定和履职保障机制,选聘高层次检察人才担任检察教官或兼职教师,安排参加学术交流、立法论证咨询活动,支持在高等院校开设检察业务课程。鼓励高层次检察人才积极参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和重大、复杂业务问题集中研究攻关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查办重大、复杂案件中的业务指导作用和在各级检察委员会决策中的智囊作用。

四、西部援助与基层扶持

16.加大直训西部检察业务骨干力度。国家检察官学院每年培训西藏、新疆及其他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中青年检察业务骨干;同时保证全国性培训班次中,西部地区业务骨干参训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国家检察官学院各分院举办少数民族地区专题培训班,定向培训西部地区检察业务骨干。

17.实行基层检察人员全员教育培训。坚持教育培训重心下移,多渠道、全覆盖地开展基层检察人员教育培训。突出基层检察人员在教育培训中的主体地位,强化需求导向,从基层工作和基层检察队伍的实际出发,丰富教育培训内容,创新教育培训方式,提高教育培训实效。从2012年开始,国家检察官学院每年培训基层院业务骨干,各省级院每年培训辖区内不少于四分之一的基层检察人员。要合理确定教育培训时间,使基

层检察人员每年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00学时或12天。

18.推进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向西部、基层延伸。积极开发网络教育培训资源,依托检察专线网等对西部、基层检察人员开展远程教育和网络培训。完善和落实西部巡讲、流动课堂等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组织全国检察教育讲师团赴西部开展巡讲支教活动,每次巡讲省份不少于2个。省级院应探索业务巡回培训与示范指导有机融合的办法,积极开展送教下基层活动,要根据检察实践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基层需要确定相应主题和内容,采取流动授课等形式,每年组织不少于3次的基层巡回培训活动。

19.持续加大对西部、基层教育培训扶持力度。对西部地区培训重点项目给予政策倾斜和经费支持。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支持西部地区,探索在少数民族集中地区建立1-2个双语检察人才培训基地,培养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双语检察人才。继续对西部和国家级贫困县检察人员司法考试培训进行资助。省级以上检察院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教育培训的经费支持力度。进一步落实对口支援制度,东中部地区根据对口支援地区需求,加大支援力度,重点在师资队伍和骨干人员培训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积极发挥优势,采取派教师到基层办班授课和请基层干部进校培训等方式,对欠发达地区检察院开展帮扶培训。

20.着力增强西部地区教育培训“自我造血”功能。加快西部地区培训基地建设,抓实抓好西部地区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立项、建设工作。加强西部地区师资培养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3-4期西部地区师资骨干培训班,协助西部地区选拔培养一定数量的检察教师。支持西部地区深挖内在潜力,整合培训资源,利用科技手段,抓好在职学习,开展实践锻炼,突出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的作用,扩大教育培训覆盖面。

五、基地建设与基础保障

21.加强检察教育培训基地建设。不断健全培训基地体系,充分发挥国家检察官学院龙头、示范和辐射作用,进一步加快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和省级院培训机构建设,2015年底前实现全国各省级院均建有教育培训基地的目标。省级以上检察教育培训机构应坚持品牌立校、精品强校,加强教学场所和图书馆等教学设施的建设,突出培训功能,对现有分州市院培训机构和设施进行优化整合,规范管理,打造一批具有检察业务特色的教学基地。继续推行检察业务技能实训试点工作,探索在高等院校设立检察业务教学基地。各级检察教育培训机构充分发挥教育培训的主体作用,培训基地应主要用于培训干警,不符合要求的应于2012年底前完成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摘牌。

22.实施百名培训师培养计划。着力打造一支具备现代培训理念、熟练掌握现代培训方式方法、善于运用现代培训模式开展教学的培训师队伍。2015年底前,培养100名左右的培训师。组织开展第二批全国检察教育名师评选活动,加紧培养品牌教师。加强和改进师资选配机制,推行检察教官制度,制定检察教官选拔、管理、使用和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完善省级和全国检察师资库。建立专兼职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检察师资职业道德规范,落实专兼职教师相关待遇。

23.实施教育培训管理人才培养计划。抓好教育培训管理队伍团队建设,通过挂职

锻炼、参加高层次培训、跟班学习等途径,不断提升管理队伍的综合素养和管理能力,打造一支精通人力资源开发、培训项目设计、培训运行管理,熟练掌握岗位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高素质管理人才队伍。选派教育培训管理干部参加中组部等部门举办的专题培训和专题研讨班。组织教育处长、培训机构负责人进行学习考察、深度研讨和专题交流,对检察教育培训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重点理论和实践课题进行研究攻关,不断提高做好教育培训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24.建立培训课程指令性计划制度。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紧紧围绕检察工作大局和出台的新法律、新政策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重要规范性文件、重大改革措施,制定下发指令课程计划。培训机构根据指令课程计划设置相关课程,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及时对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验收。

25.完善精品培训课程和精品教材资料体系。研究制定教育培训教材开发计划,探索创新培训课程和教材开发机制,加紧开发完善与政治教育、专业理论、业务能力和综合素养等检察教育培训内容模块相配套的课程和教材。以检察实务、检察基础理论等课程为重点,组织开展检察教育培训精品课程建设。依托检察业务专家开发实务专题培训教材资料和实务精品案件案例教材。力争在2015年底前形成较为完善的检察教育培训课程和教材体系。加紧完善网络培训课程和教材,抓好教学案例库、远程教学资源库和电子课件库建设。

26.加快建设全国检察教育培训网络系统。适应开展大规模教育培训及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新形势,充分依托检察专线网、视频会议系统等现代技术手段,加快网络培训基础设施建设,有效整合网络培训资源,大力开展网络培训。2012年底前建立较为完善的全国检察教育培训网,2015年基本建成开放、兼容、共享的全国检察教育培训网络体系,具备信息共享、在线学习、资料查询、档案管理等功能。

六、组织领导与措施要求

27.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检察院党组要把教育培训作为一项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教育培训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人力、物力和组织保障。检察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地区、本单位教育培训负总责,定期研究和督办重大事项,协调解决人员配置、经费保障等困难,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抓好落实和督促检查。落实教育培训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考核制度,把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对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要予以表彰,对重视不够、干部反映问题较多的要严肃批评、督促整改。

28.完善教育培训工作格局。完善落实检察教育培训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管方向、管政策、管指导、管协调的职能,充分发挥培训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培训和教学的功能,充分调动业务部门参与和支持教育培训工作的积极性,努力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明晰、配合有力、齐抓共管的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格局。

29.完善教育培训运行机制。完善体现培训需求的计划生成机制,根据培训需求开

发和设计培训项目,推行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以组织调训为主、自主选学为辅的参训机制,搭建检察教育培训自主选学平台,扩大检察人员在培训内容、师资和时间上的自主选择权,提高教育培训针对性。初步建立不同类别检察人员素质能力标准,健全培训内容和方式及时更新机制,积极改进培训班次设置方式,着力推广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模拟式教学。广泛采取个性化学习、团队学习和实践性学习等方式推进学习型检察院建设,不断提高检察人员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0.建立健全教育培训评价机制。健全落实教育培训考核评价机制,到2012年,在全国普遍推行检察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制度。2015年底前,制定完成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和教学评估管理办法。建立培训、考核、任用三位一体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全国检察教育培训系统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健全全国检察教育培训档案管理系统。探索建立干部培训跟踪管理制度,不断拓展和延伸培训效果。

31.加强经费保障机制建设。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把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检察业务经费总体预算,并逐步建立正常的经费增长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统筹使用转移支付财力,为教育培训工作提供保障,确保满足开展大规模培训和教育培训改革的需要。适当减免西部和贫困地区参训学员培训经费。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监督,对教育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勤俭办训、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32.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加强检察人员在校学习培训期间作风建设若干规定,将干部学习态度、参与程度、互动效果、学习成果作为评价学风情况的重要内容。建立学风督促检查制度和干部参训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公开检察人员培训完成情况。

7.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 篇七

本会规钊教材的修汀原则:

•体现“三基五性”的教材编写基本原则。

•符合和满足高职高专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技能要求。

•与本科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区别。

•体现护理学专业特色。

•体现修订与新编的区别。

參注重全套教材的整体优化

•注重在达到整体要求的基础上凸显课程个性。

參注重包容性。

全套教材共2 9种, 配套教材1 5种, 配套光盘1 2种, 于2011年9月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 供全国高职高专五年一贯制护理学专业师生使用, 也可供其他学制使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9号世界医药图书大厦B座邮编:100021

8.智能装备“十二五”规划解读 篇八

到2015年,我国智能装备制造业的销售收入将超过一万亿元,年均增长率超过25%;工业增加值率达到35%;本土化智能制造装备的国内市场占有率将超过30%;力争到2020年,形成完整的智能制造装备产业体系。

“十二五”期间,我国智能制造装备产业的发展重点,除了上述重大智能制造成套装备外,还包括关键智能基础共性技术、核心智能测控装置与部件、重点应用示范推广等。

而智能制造装备是国务院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强化基础配套能力,积极发展以数字化、柔性化及系统集成技术为核心的智能制造装备”。

作为未来制造业的发展趋势,大力培育和发展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对于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生产效率、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实现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国民经济分类标准,《规划》编制组对30类制造业按照加工对象进行分析,《规划》重点选择了其中对国民经济重要性强、带动范围广、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八类重大智能制造装备。

这八类重大智能制造装备所涉及和涵盖的行业领域有哪些?是否代表了“十二五”期间我国智能制造装备发展的重点方向?

八类智能制造装备主要是成套装备,突出制造业所需装备,针对石油化工、冶金、建材、机械加工、食品加工、纺织、造纸印刷等制造业生产过程数字化、柔性化、智能化的需要,通过集成创新,开发八类重大智能制造成套装备。

“十二五”期间,我国智能制造装备产业的发展重点,除了上述重大智能制造成套装备外,还包括关键智能基础共性技术、核心智能测控装置与部件、重点应用示范推广等。

在关键智能基础共性技术方面,围绕感知、决策和执行等智能功能的实现,重点突破新型传感技术、模块化嵌入式控制系统设计技术等九大关键智能基础共性技术。

在核心智能测控装置与部件方面,围绕重大智能制造成套装备研发以及智能制造技术的推广应用,开发新型传感器及其系统、智能控制系统等八个典型的智能测控装置和部件。

在重点应用示范推广领域方面,将重点选择在电力、节能环保、农业、资源开采、国防军工、基础设施建设六个国民经济重点领域推广应用。

为实现“十二五”时期的总体目标,《规划》提出实施创新发展工程、调整产业组织结构、突出品牌质量建设、推动产业技术进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五大任务。

围绕上述重点领域,未来5~10年,我国智能装备的发展要实现哪些突破?具体目标是什么?

总体目标是:经过10年的努力,形成完整的智能制造装备产业体系,总体技术水平迈入国际先进行列,部分产品取得原始创新突破,基本满足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国防建设的需求。

点评:有关部门似乎最为关注的就是所谓规划了,乐于提出与设计若干年后的目标。但那些目标的兑现往往是经不起推敲与检验的。同时,也看不到为实现目标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特别是在系列的改革方面。

与此同时,《规划》还提出了四个具体目标:

一是产业规模快速增长。产业销售收入超过一万亿元,年均增长率超过25%,工业增加值率达到35%。本土化智能制造装备满足国民经济重点领域需求,国内市场占有率超过30%。

点评:这种数字的提出如果没有任何依据就是毫无意义的。

二是重点领域取得突破。传感器、自动控制系统、工业机器人、伺服和执行部件为代表的智能装置实现突破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重大成套装备及生产线系统集成水平大幅度提升。

三是组织结构优化升级。培育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打造一批“专、精、特、新”的专业化企业,建设一批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产业集聚区。

点评:搞不好就成了“培育”产能扩张的温床。

四是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基本建成完善的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产业创新体系,骨干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超过5%。培养一大批知识复合型、具有国际视野的领军人才。

点评:事实上,在现行体制下,企业极少有创新的动力,做做表面文章到是可能的,目的是为了赢得能创新的名义,以获得边际收益。

这些目标是在什么基础上提出的,又是如何测算的?从目前的行业情况看,要实现这个目标是否存在一定难度?

2010年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和仪器仪表、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及其系统等部分智能制造装备产业领域销售收入超过3000亿元。“十二五”的发展目标是在此基础上经过科学分析与测算的。

“十一五”期间,我国机械工业年均增长率超过25%,智能制造装备产业中主要领域年均增长率接近30%。如果“十二五”期间机械工业增长率实现15%,智能制造装备产业按年均增长率25%计算。到2015年,产业销售收入将超过1万亿元。

点评:这完全是一种静态不变的猜测法,没有任何可供参考的价值。

从重点领域看,目前智能制造装备两个重点行业——智能化的基础制造装备和石油化工设备国内市场占有率基本在30%左右,智能化的矿物加工设备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国内市场占有率只有10%,而智能化的食品饮料、造纸及印刷机械国内基本为空白。因此,《规划》提出到2015年,智能制造装备国内市场占有率整体上达到30%的目标。

从研发水平看,国外相当数量的智能制造装备跨国公司其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都超过了10%,在国内只有少数智能制造装备龙头企业如和利时公司、沈阳机床等在5%以上,其他大部分企业在2%左右。基于此,提出了骨干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5%的目标。

要实现上述目标,需要资金的支持,同样需要项目的支撑。然而作为未来发展重点的智能装备制造业,其展现出的市场潜力是可以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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