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法律顾问实施意见

2024-09-11

村居法律顾问实施意见(共5篇)

1.村居法律顾问实施意见 篇一

芜湖市法律援助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使法律援助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芜湖的具体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及经费

1、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条例》规定,成立法律援助机构。并视情在同级工会、妇联、残联等弱势群体相对集中的部门或团体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2、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应进一步将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向基层延伸,在所属镇或街道办事处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站。

3、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积极争取将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4、法律援助经费应专款专用,并随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5、鼓励并提倡全市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助。

二、法律援助范围

6、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7、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了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8、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接受人民法院指派为其辩护。

三、法律援助申请与审查

9、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县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案件材料。

10、申请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格;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11、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12、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四、法律援助实施

13、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或者经司法行政部门复审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

14、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律师办理。

15、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不得索取、收受受援人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6、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得私自委托他人办理或者无故拖延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任何人不得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17、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1)受援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2)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3)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18、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人员待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并将法律援助案件卷宗一并送法律援助机构存档。

19、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到结案报告和案件卷宗后,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案件办理补贴费。(具体标准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

20、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大力加强自身规范化建设,采取一切措施全面提高人员素质,严把案件质量关。通过质量检查、评比,树立典型,表彰先进。

2.村居法律顾问实施意见 篇二

一、基本案情

1992年1月22日,为发展集体经济盘活集体土地,某经联社以下属公司名义与香港某公司签订《合作建设协议书》,约定:由某经联社下属公司提供位于特区天山路与黄河路交叉东南侧的村集体建设自留用地20.178亩与香港某公司合作建设。规划合作建设总建筑面积为57879㎡厂房,由香港公司出资建设,某经联社下属公司分得34%厂房面积即19679㎡,余归香港某公司所有。由于香港公司建设资金始终未能到位,致使工程无法按时开工建设。1992年9月18日,双方又签订《关于合作建设项目补充协议书》,明确香港公司与某经联社下属公司合作建设协议所应履行和承担的一切事宜和责任,由其汕头经济特区公司承担。1992年10月13日汕头市国土局作出汕国土地让补(1992)058号,将上述土地征用,土地所有权遂被改为国有。1992年10月21日,汕头市国土局与某经联社下属公司、汕头经济特区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让补(92)058号,将上述土地出让给上述二家公司。为尽快启动该项目建设,1994年6月18日汕头经济特区公司与某建筑总公司签订了《厂房工程承包合同》,将工程发包给某建筑总公司承建,并约定工程在1995年9月15日竣工交付使用。由于汕头经济特区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工程一拖再拖,至1995年7月16日应建还某经联社下属公司的通用厂房A幢仅完成4层楼板浇灌、B幢8层完成基础工程。由于汕头经济特区公司拖欠某建筑总公司工程款,致使工程停工。某 建筑总公司遂于2000年8月31日向汕头中院提起诉讼,2001年8月14日汕头中院以(2000)汕中法房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判令汕头经济特区公司按期付还工程款和违约金。在汕头中院的协调下,2002年10月11日某经联社下属公司与某建筑总公司就工程款问题签订了《建筑物补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某建筑总公司已建成厂房面积A幢4127.60㎡、B幢3682.75㎡,工程款及违约金约465万元,在下属公司付还50%款项后,该建筑物归某经联社下属公司所有。

由于香港公司和汕头经济特区公司未能履行《合作建设协议书》的义务,某经联社下属公司于1999年向汕头中院起诉,请求解除合作建设协议,收回该合作土地权属、赔偿经济损失。案件经汕头中院主持调解,作出(1999)汕中法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汕头经济特区公司仍未能履行调解书的义务,某经联社下属公司遂于2002年2月16日向汕头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解除合作协议,收回全部合作土地并办理更名手续。因汕头经济特区公司还涉案6宗案件被中止执行。2008年8月底,某经联社下属公司突然接到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8)揭中法执指字第1-1民事裁定书和1-3号查封通知书,裁定书裁定查封上述全部土地。

二、法律分析

(一)被查封土地至今尚未析产,依法不得拍卖。

根据汕头市国土局与某经联社下属公司和汕头经济特区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NO让补(92)058号,本 案被查封的20.178亩土地为上述二受让人的共有土地,按各占一半处理,即双方各分得10.08亩。鉴于上述20.178亩土地尚没有进行析产处理,因此,法院不得拍卖处置。揭阳中院只能在该地依法析产后对其中属于被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公司应得份额10.08亩进行拍卖处置,对其余10.08亩应当解封。

(二)鉴于被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公司对某经联社下属公司负有债务,因此,某经联社下属公司有权参与对被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公司应得份额10.08亩土地的分配。

三、处理过程

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郑杰勇律师作为某经联社的常年法律顾问通过充分论证,为某经联社制订了完善的维护村集体利益的方案。一是先提出执行异议,延缓揭阳中院的执行拍卖;二是提起析产之诉,将属于某经联社下属公司的土地分割出来;三是申请参与分配属于被执行人的土地财产。2008年9月2日某经联社下属公司向揭阳中院提出执行异议。10月6日,揭阳市中级法院举行了听证会。揭阳中院经审查后以(2008)中法执异议第5号执行裁决书,裁定驳回某经联社下属公司的异议。鉴于该案件涉及到近万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对于法院的查封意见很大,个别别有用心者借此机会串联组织上访。某经联社及时将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2008年10月29日以报告形式请求市政府、金平区政法委出面协调处理,以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市、区领导高度重视,2008年11月21日市政法委领导亲自带队前往揭阳中院协调处理,并请求揭阳中院本着维护农村集体利 益、维护农村稳定出发,妥善处理该案。揭阳中院江副院长和该案件法官予以接待。通过对案件进行详细分析、研究,江副院长表示要找出平衡点来维护农民利益,尽快促成案件的解决。同时建议经联社与申请执行人协调解决。在金平区政法委领导指导下,经联社班子成员和代理律师与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分别于2008年11月3日、11月21日、11月25日、12月12日、12月13日、2009年1月10日、2月7日、2月14日先后进行了8轮艰苦的谈判,最终在2009年8月22日达成关于先提起析产诉讼进行析产后参与分配属于被执行人部分土地财产的协议。

在签订协议书之前,经联社按照程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和党员代表会议,审议协议提案。会上各位代表争议激烈,多数人对上述协议内容有不同看法,认为土地是村集体的为什么要和别人分。郑杰勇律师受经联社的委托提出四个为什么向各位代表解释签订协议书的好处:合建土地在1992年10月13日已被汕头市国土局征用,土地所有权属于国有,不再是我社的村集体所有。1992年10月21日,经联社下属公司、汕头经济特区公司与汕头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让补(92)058号后,上述土地使用权属于二受让人公司的共有土地,已经不是村集体的。按照合建协议书,经联社下属公司只能分得34%的权益。而汕头中院调解书也没有明确解除合作协议后土地如何分割。如果不与申请执行人和解,按照法律规定,下属公司最多只能分得50%的土地使用权,而且按国家规定,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仅有50年,时间拖得越久,下属公司的土地将长期 闲置得不到开发,损失会越大;而按照和解方案,下属公司不仅能得到15亩多的土地,而且析产后属于下属公司的C地块可以尽快开发、盘活。最后代表们一致表决通过和解提案。

按照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代位提起析产之诉。2010年2月24日龙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9)龙下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述20.178亩土地分ABC地块,其中C地块10亩归某经联社下属公司所有,A、B地块10.178土地使用权归汕头经济特区公司所有由法院依法处置,用于清偿结欠的债务。(2008)揭中法执指字第1号恢复执行后,某经联社下属公司要求汕头中院将下属公司申请执行汕头经济特区公司一案移送揭阳中院以便通过揭阳中院拍卖上述A、B地块还债。但汕头中院考虑到有多宗案件申请执行,没有同意下属公司的申请,某经联社不得已再次与申请执行人谈判,要求申请执行人将拍卖B地块的款项付给下属公司。经过几个月艰苦谈判,申请执行人终于在2010年11月29日与下属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承诺向揭阳中院申请将执行B地块的款项直接付到经联社的账户。

案件执行结果,遗留近20年的历史问题得到彻底解决,某经联社下属公司除得到10亩土地用于开发外(拍卖价320万元/亩)还从揭阳中院分配得到1600多万元执行款,群众欢呼庆贺。

案例编写人: 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

郑杰勇律师

3.村居法律顾问实施意见 篇三

鼓 楼 区 司 法 局 文件 鼓 楼 区 民 政 局 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鼓 楼 区 教 育 局 鼓 楼 区 卫 生 局

鼓残发〔2011〕15号

南京市鼓楼区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11号、《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0]24号)和《中共鼓楼区委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委发[2010]78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扎实做好全区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明确相关单位和部门维护残疾人权益的职责,加大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

— 1 — 法》和国家、省、市有关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清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区委、区政府非常关心、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把残疾人事业发展纳入到鼓楼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把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摆上议程日程。区委区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了要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区相关部门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一)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党中央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当前,制约残疾人群体不和谐的因素依然存在,依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是人权保障事业在残疾人工作领域的实际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二)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区有近5万残疾人,约占全区总人口6.4%,是一个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近年来,区委和区政府非常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推动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明显增强,残疾人享有幸福生活的期待明显提高。但是,残疾人在社

— 2 — 会中的弱势地位并未得到根本改变,残疾人的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水平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仍然是残疾人工作的主题,仍然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举措。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格局的调整、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各种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必将直接影响到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因此,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把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纳入到工作议程,努力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要把全面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作为体现国家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的功能和作用的重要手段,真正使全区残疾人享受服务门槛更低、服务内容更多、服务范围更广的法律服务,在我区逐步消除歧视残疾人的现象,更好地防止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进一步缓解残疾人在法律救助方面的供需矛盾,真正意义上体现鼓楼的发展、文明与进步。

二、建立健全鼓楼区法律救助工作体系

鼓楼区残疾人救助的重点是为残疾人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并以各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参与、积极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落实。

(一)成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9个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残联

— 3 — 发[2009]1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等9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苏残发[2010]41号)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等9部委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和区残联联合成立鼓楼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工作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具体负责指导全区范围内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研究制定全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计划,总结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经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针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和解决。

(二)成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在区残联建立区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负责全区残疾人法律救助日常管理工作,通过社会化工作方式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并依据国家和省、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制定《鼓楼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见附件2)。并结合我区实际,健全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规程,向社会公开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的范围和条件,明确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联络人,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落实。

(三)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制度。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组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残疾人救助工作情况,分析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形势,部署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调研,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督促解决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

— 4 — 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严格落实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分工负责制

鼓楼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组是指导全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件的服务机构,主要负责督导全区相关部门和机构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是保证残疾人获得法律救助服务的具体实施机构,了解残疾人诉求,解决残疾人面临的法律服务困难。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区人民法院。按照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实行缓、减、免。对于已经接受法律援助的残疾人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直接给予相应的司法救助。简化残疾人申请司法救助的程序,并且根据我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扩大对残疾人进行司法救助的范围。审理涉及残疾人的案件,应尽量减少残疾人的往返,方便残疾人参加诉讼。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对于涉及残疾人的案件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当即调解、当庭结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对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加以纠正。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自审查完毕之日起3日内,在告之残疾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同时,应当告知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盲、聋、哑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残疾人因为经济困难没有聘请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

(二)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全力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侵害残疾人的各类刑事犯罪,特别是侵害残疾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犯罪、侵害残疾人群体利益的犯罪,要加大打击力度。在办理残疾人犯罪案件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残疾人实施的轻微刑事犯罪,要根据当事人和解情况和具体案情,做好刑事和解工作,依法从宽处理或建议法院从宽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残疾人,一方面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采取适合其身心特点的办案方式,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家长、学校、残联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配合,共同做好帮教工作。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加以纠正。对于检察机关侦查的残疾人犯罪案件,在对残疾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告知有关诉讼权利时,应当一并告知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经侦查部门批准。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准逮捕残疾犯罪嫌疑人时,要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犯罪事实、情节和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对于不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不会妨碍正常诉讼的,可以不予逮捕。公诉部门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残疾人犯罪或者被害人为残疾人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在告知残疾犯罪嫌疑人和残疾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关诉讼权利时,应当一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于残疾人实施的轻微刑事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且得到被害

— 6 — 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确实需要起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对于残疾人控告、举报、申诉的案件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审查、尽快结案;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要及时传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并告知相关人员。进一步强化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构等场所的监督,保障被羁押和劳动教养的残疾人合法权益。

(三)区公安分局。整治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依法查处并打击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采取宣传预防措施,提高残疾人的防范能力。严厉打击以暴力、胁迫等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和强迫、拐骗聋哑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和犯罪团伙依法从重从快处理。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残疾人的道路通行权益,严厉打击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车和机动轮椅车等各种侵害残疾人道路通行权益的行为。盲人或者聋哑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应当遵循教育、挽救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讯问残疾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戒具的,在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在对残疾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当告知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告知残疾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四)区司法局。加强与法院、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高效、便捷的残疾人维权工

— 7 — 作机制,推动残疾人无障碍法律救助工作向基层延伸。组织和引导法律援助机构及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参与涉及残疾人的诉讼活动或非诉讼协商及调解活动,努力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加强对代理残疾人案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跟踪、检查机制,及时收集意见,开展抽查卷宗、检查评比活动,提高办案和服务质量,确保残疾人及时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积极组织推荐律师参与残疾人权益保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制订和修改论证工作,推动残疾人工作的法制化进程。积极开展《残疾人保障法》的宣传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努力营造良好的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治氛围,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五)区民政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要求,切实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按照分类施保、分类救助的政策,不断提高对残疾人的保障和救助水平;加强对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对社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和标准的不予认定。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社会福利机构等残疾人集中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侵害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残疾人保障法》等规定,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依法、公平、及时处理涉及残疾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的来信、来访、申诉、行

— 8 — 政复议等,及时、依法处理。

(七)区教育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中涉及残疾人教育权的相关规定,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协助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残疾人受教育权的行为。对于拒绝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人入学的,或者对残疾学生进行歧视的教育机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于涉及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来信、来访、申诉、行政复议等,及时、依法处理。

(八)区卫生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规定,落实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政策和措施,加强对精神专科医院等残疾人集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减免残疾人的鉴定费用。对于涉及残疾人医疗康复权利的来信、来访、申诉、行政复议等,要及时、依法处理。

(九)区残联。切实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密切联系残疾人,了解残疾人的状况,反映残疾人的法律需求,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区残联会同区相关部门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扩大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的能力和范围,对需要法律帮助和服务的残疾人在咨询、文书代写、调解、代理等方面给予无偿帮助。采取咨询热线、网上答疑等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帮助。加大对残疾人的法律救助力度,畅通法律救助渠道,完善法律救助制度,健全法律救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助服务。深入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残疾人的法律救助需求和实际情况,通过多种途径开展残疾人的法律救助工作。定期召开残疾人法律

— 9 — 救助工作会议,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配合有关单位和部门,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能够获得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其他相关法律服务,并减免法律服务费用。积极吸纳法律专业人才,开展专业化的法律救助服务。总结和推广支持诉讼和非诉讼的工作模式,探索对残疾人维权的公益诉讼,逐步形成残疾人维权的公益诉讼制度。

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是区各相关部门共同责任。要相互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不断总结推广成功经验;要做好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经费预算,积极吸纳社会资源,争取相关项目经费,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保障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落到实处。附件:

1、南京市鼓楼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组成员名单

2、南京市鼓楼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管理办法

区 残 联 区人民法院 区人民检察院

区公安分局 区 司 法 局 区 民 政 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 教 育 局 区 卫 生 局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附件1:

南京市鼓楼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组成员名单

组长:李秀文 区残联副理事长

成员:张

联络员:杨爱华

伟马遇鸣 魏珅珅施 军王晓阳储 锦曹小平庄永忠檀宝根区人民法院办公室助审员 区人民检察院控申科检察员 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民警 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科长 区民政局社会保障科科长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教育局小教科科长 区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区残联办公室主任 区残联办公室主任科员 — 11 —

附件2 南京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是为符合条件的我区持证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的协调服务机构。

第二条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残联共同领导下开展工作,区相关部门负责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相关业务指导和管理。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设在区残联。

第三条 残疾人法律救助的主要内容但不限于法律咨询、代书、调解、协调、代理等。

第四条 残疾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提出法律救助申请。对于残疾人的法律救助申请,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认真处理。

第五条 负责将符合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转介到相关机构,并协助残疾人获得相应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对需要由相关单位或者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的其他案件,应当协助残疾人获得相应法律服务和帮助。

第六条 除第五条规定的案件外,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不断扩大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的范围和条件,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公示。

— 12 — 对于下列残疾人案件,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直接提供法律救助服务。(1)低保或低保边缘户家庭的残疾人;(2)侵犯残疾人群体利益;(3)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

第七条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鼓励通过社会化的工作方式,聘请律师、法律工作者和志愿者等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

第八条 建立案件登记、统计制度,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档案管理资料。

第九条 加强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宣传教育,及时宣传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典型案件。

第十条 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情况报送制度,每末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协调组及相关单位和部门。

第十一条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支付。区残联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渠道为我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提供经费支持。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规范经费的使用。

主题词:残疾人

法律救助

意见

通知

南京市鼓楼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1年8月5日印发

4.村居法律顾问实施意见 篇四

(法发[20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加强法律实施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1年8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加强法律实施工作的意见

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人民法院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正确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切实维护宪法法律尊严,现就人民法院加强法律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法律实施工作的重大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是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 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立足中国实际,开创性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事业的伟大成果,也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标志,对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为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审判各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而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进一步强化法律实施的要求将更加突出和紧迫,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统一,捍卫法律尊严的任务将更加繁重,责任将更加重大。

二、正确把握加强法律实施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审判理念,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强化法律意识,提高司法能力,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加强队伍建设,推进司法改革,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和社会和谐稳定,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必须正确认识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本质规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全面、准确地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精神实质,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政治性、人民性、科学性和开放性,始终保持人民法院工作的正确方向,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法律的实施,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推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三)人民法院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公正司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忠于宪法法律,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尊严;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统一执法尺度,确保法律统一适用,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坚持廉洁司法,维护司法形象和公信力。按照“从严治院”的要求,积极培育司法廉洁文化,严格执行“五个严禁”、司法巡查和廉政监察员制度等纪律和措施,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切实做到警示教育到位和监督管理到位,不断增强反腐倡廉意识,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维护司法廉洁。

--坚持为民司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始终高度关注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坚持群众观点、群众立场、群众方法与依法审判相结合,善于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明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式化解纠纷,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坚持能动司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立足审判执行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配合国家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深入落实“三项重点工作”,深入践行服务型、能动型、高效型司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审判执行工作职责

(四)规范立案工作,切实解决诉讼难。严格依法立案,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规范诉讼管辖秩序,推动完善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制度;加强立案调解工作,推行远程立案,减轻当事人诉累;畅通申诉、申请再审渠道,依法保护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权利;强化群众观念,坚持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坚持工作重心下移,建立健全信访风险评估、信访通报、多元化解、接访办理、信访终结等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提高依法处访能力;建立充实涉法涉诉救助资金,完善救助制度,促进息诉罢访。

(五)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正确实施刑事法律。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做好死刑案件审判和核准工作,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严格执行刑事证据规则,确保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全面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统一法律适用,实现量刑均衡;强化刑事

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推进刑事和解工作;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改革完善减刑假释工作,确保刑罚目的有效实现;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充分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确保非监禁刑功能充分发挥;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平安创建活动,促进公共安全体系的健全完善,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六)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正确实施民商事法律。准确把握国家经济形势和政策,依法妥善处理民商事案件,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制裁违约、侵权行为,维护社会诚信和市场秩序;加大调解力度,有效化解社会纠纷,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依法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依法简化诉讼环节,积极探索小额速裁机制;完善诉讼服务,加大司法救助,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诉讼效率。

(七)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保障行政法律正确实施。切实加强行政诉权保护,依法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畅通行政诉讼救济渠道;认真落实合法性审查原则,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加大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协调力度;规范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和程序,加强行政审判形势分析和信息反馈,促进法治政府的建立;加强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工作,促进公共政策的完善。

(八)加强国家赔偿工作,正确实施国家赔偿法。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纠错、依法赔偿,切实落实国家赔偿责任,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规范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程序,完善国家赔偿法律救助制度,推进协商和解;完善追偿追责机制,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九)加强执行工作,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坚持依法执行、文明执行;深化执行改革,依靠政治优势和体制优势,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作用,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格局;规范执行行为,加强分权制约,推进执行公开,完善案外人异议、执行异议和复议审查等制度,推动完善民事强制执行立法,为解决执行难提供法律保障;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完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执行工作水平。

(十)加强审判监督工作,坚持依法纠错。加强对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及时纠正冤假错案;加强对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依法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加大再审案件的调解力度,积极探索依法纠错的不同方式,努力做到以纠促防、以纠促管、以纠促廉,充分发挥审判监督工作在化解矛盾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工作机制,依法规范人民法院内部和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制约与业务指导关系,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十一)加强调解工作,切实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坚持调解自愿、合法原则,正确处理调解和裁判的关系,确保调解工作效果;坚持全面、全员、全程调解,依法扩大调解案件范围,不断创新调解方法,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完善调解制度,规范调解活动,增强调解能力,提高调解工作水平;依法做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积极推动“大调解”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合力化解社会矛盾,全力促进社会和谐。

(十二)加强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适应审判工作需要,适时制定司法解释;准确

把握法律精神,依法审慎行使司法解释权;严格执行司法解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制度,认真做好司法解释立项、起草、审核、征求意见和讨论发布等制定环节的工作,适时清理、编纂司法解释,保持司法解释的协调性和时效性,加强司法解释制定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司法解释工作水平。

(十三)加强案例指导,统一裁判尺度。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在指导审判、宣传法制、预防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公正、统一司法,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创新和完善审判业务指导方式,深入研究和及时总结先进的司法理念、公正的裁判规则、科学的裁判方法,统一司法理念和裁判尺度,提高法官运用案例的司法能力,实现审理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不断完善加强法律实施的工作机制

(十四)推进司法民主,保障人民参与司法。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机制,构建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律师、专家学者等群体的对话平台,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加强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对法律实施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十五)推进司法公开,实行“阳光司法”。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导庭审规则,进一步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完善诉讼档案查阅方式,逐步实现电子化阅卷,建立完善互联网站和其他信息公开平台,推广审判工作白皮书和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制度,不断扩大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完善司法公开的制度机制。

(十六)完善便民诉讼机制,方便群众诉讼。通过建立立案接待大厅、诉讼服务中心、推广网上立案、远程立案经验等拓展诉讼服务功能,探索建立信息化法庭,实行预约庭审、开展巡回审判、做好诉讼引导等措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方便快捷地参与诉讼活动、享受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需求;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不断加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力度,进一步规范简易程序的适用,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真正发挥民事简易程序及时、简便、快捷的制度功能,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使当事人尽决从诉讼中解脱出来,减轻群众的诉讼负担。

(十七)完善审判管理体系,提高审判质量效率。遵循审判权运行规律,依法加强审判管理,确保审判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公正、高效、有序运行;建立健全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审判流程管理、审判绩效考核等制度.实现审判管理规范化;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指挥棒”作用,实现审判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十八)加强法院政务管理,完善司法保障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的法院建设方针,加强法院各项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法院管理和司法决策水平;加强人民法院政务管理,不断增强综合协调能力,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质量和效率;加快人民法院物质装备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审判法庭、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和物质装备建设的标准化、信息化;不断提高司法经费的保障和管理水平,为人民法院履行法律实施职能奠定坚实基础。

(十九)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素质。高度重视人民法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认真落实“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总体工作思路,积极践行“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明确价值追求;加强法官队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探索建立既符合司法工作特点又符合人事管理规律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加强法官培训,提高司法能力,着力提高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司法作风和司法廉政建设,传承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严格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反腐倡廉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人民法院队伍的司法形象和公信力;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加强审判和办公场所的法院文化形象塑造,营造健康向上、特色鲜明的法院文化氛围;推进法官职业保障,落实法官职业待遇,提升法官职业尊荣感;重视基层法官队伍建设,坚持重心下移方针,在工作指导、人员编制、司法保障等方面尽可能向基层、西部地区、民族地区倾斜.切实帮助解决法官断层、经费不足等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十)推进司法改革,建立健全机制。坚持“把握方向、立足国清、依法推进、确保公正”的司法改革原则,注重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科学借鉴国外司法经验,积极探索实现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健全机制,加强引导,重点解决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影响法律正确实施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全面完成改革各项任务,抓好已发布改革方案的贯彻落实;深入开展司法改革理论研究和实证调研,认真总结和适时推广各级法院推进司法改革的经验做法,及时发现改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议。

(二十一)自觉接受监督,争取支持配合。自觉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争取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支持与保障,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与配合,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司法、支持司法、尊重司法、信任司法的良好氛围。

(二十二)健全司法建议工作机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对于在审判、执行、信访等工作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向政府或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注意收集整理反馈意见,将其转化为人民法院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的重要依据;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通过与各类基层组织建立和谐共建关系,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防机制、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和群众工作机制,促进基层社会管理的完善和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

(二十三)加强法治宣传,弘扬法治精神。通过公正、高效、廉洁的审判执行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教育职能,培育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教育广大公民和社会组织依法表达诉求、解决矛盾纠纷,习惯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法治成为时代的精神和全民的信仰,自觉守法成为全体公民的行为方式。

5.开发区法庭无讼村居实施方案 篇五

开展“无讼村居”活动实施意见

为切实开展好“大走访、大下访、大调研”活动,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司法职能,根据院党组制定的活动方案,我庭将以着力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全力化解社会矛盾纷争,不断提升人民法庭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为目标,在辖区内开展打造“无讼村居”活动,现结合我庭工作实际,特制订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三个至上”为指导,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依托司法审判实践,强化司法的社会职责,联动各方力量,共同解决基层社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纷争,共建和谐稳定村居。

二、目标任务

1、引导基层组织依法规范实施社会管理,在制订政策、收取费用等问题上做到严格依法、规范运行。

2、引导基层组织和民调机构依法有效化解矛盾纷争,以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以科学方法促进和谐,并力促将矛盾化解在早期阶段和萌芽状态。

3、弘扬优良传统,倡导纯朴民风,营造遵纪守法、依 1

法办事、依法维权的社会发展环境。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依靠地方。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活动开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该项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确保创建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得到有效解决。

2、坚持深入调研。密切关注基层矛盾纠纷反映在司法领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收集、归纳、整理,找准基层工作的薄弱点。

3、坚持联系群众。进一步增强与人民群众的感情,努力提高执法办案的艺术和技巧,增强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以关注群众问题为切入点,运用群众接受的方式解决基层矛盾和纷争,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四、解决问题

1、重点解决农村土地征用、土地发包承包中不依法、不规范、不透明的问题。积极开展巡回审理、公开宣判工作,对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进行以案讲法;开展专项法制宣传和司法建议工作,促进基层组织依法办事;对已形成的纠纷,联合相关部门积极协调化解,确保妥善解决。

2、重点解决弱势群体涉诉涉访问题。切实保障民生,以上门立案、预约立案、网上远程立案等措施,开辟立案绿色通道,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让当事人的诉求尽快进入诉讼渠道,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依法维

护其合法权益;坚持“案结事了”的原则,在抓好案件质量、注重法律效果的同时,还要注重社会效果,关注农村贫困人口、残障人员、老弱病残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切实需求,对确有困难的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好他们的社会保障。

3、重点解决涉及农村家庭伦理、邻里关系等纠纷,力促社会良好风尚的建立。结合案件的审理,开展巡回办案,加强传统教育,邀请基层干部和群众参加,强化公众评判、社会监督;强化沟通联络,邀请基层组织耐心做好明法释理、说服教育工作,真正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

五、创建方法

1、定期召开例会制度。人民法庭与村居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法庭以及村干部和民调主任参加。法庭通报所审结该村的典型案例、开展民调业务指导、发放矛盾纠纷月分析、季通报,共同排查纠纷苗头,针对发案类型较多的纠纷及时分析成因,并提出对策。村居及时反映和排查本村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矛盾隐患,法庭及时从法律角度给予指导和 评判,促进矛盾纠纷化解。

2、建立法官联系点制度。法庭干警定期或不定期与各

村居负责人或村居通讯员联系,尽量利用巡回审理或其他司法服务的便利进行实地走访排查,至少每月保持电话联系,以便及时了解基层矛盾纠纷情况,法庭干警既是法律宣传员,又是信息收集员、通讯联系员,收集村民的意见、要求

和建议。人民法庭与村委会共建工作无缝对接,做到信息资源共享,成为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主力军。

3、建立矛盾联合调处机制。法庭对辖区村居每月涉诉

情况及涉诉具体案件进行书面通报,要求村居对人民法庭提示的案件应及早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不稳定隐患。针对在村发生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需要人民法庭现场指导调解的,人民法庭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派员到案发现场协助调解,防止矛盾扩大。

4、构建诉调对接机制。双方当事人均在法庭辖区的案

件,法庭立案前及时通报并安排诉前调解。村居委会对诉前调解予以理解、支持和配合,共同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将矛盾化解在诉前。村委会处理各类民间纠纷,需要法庭参与的,法庭及时派出辖区挂钩干警到现场调解,加强法律释明,协助化解矛盾。法庭在审理涉村民案件中可邀请村干部、民调主任协同做当事人工作,力解化解纷争,案结事了。对于村委会主持调解的案件审查后可出具确认书。

5、畅通民意掌握诉求。法庭发挥地处基层的优势,法官应树立亲民为民意识,在走访排查、巡回审案时,以贴近群众便民司法、面向基层维稳司法、服务基层延伸司法、立足基层规范司法为要旨,开展群众工作。及时了解民意,畅通信息渠道,便于法庭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工作,满足 群众法律知识的需求,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发生。

6、建立信访维稳机制。法庭应积极为庭与村居的建立信访维稳机制,法庭在审理、宣判涉及村民重大敏感、矛盾易激化、不服判决的案件时可邀请村干部或民调主任到场,帮助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共同商定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矛盾激化。建立良好的信访办理制度,对上访、信访人员或反映的信访事项涉及村的可请村干部或民调主任共同接访,分析上访信访形成的原因和特点,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妥善处理信访事宜,必要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

7、参与监督执法活动。人民法庭在镇辖区内开展较大

强制执行活动、重大敏感性案件开庭,应邀请村干部或民调主任一并参加执行活动或参与庭审观摩活动,既监督人民法庭的执法工作,促进司法公平公正,同时及时掌握辖区主要矛盾情况,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加大对敏感性案件处理协调力度。

8、协助调解、执行制度。涉及村居委会或其负责人个人作为被告的案件,人民法庭应在立案前通报村居委会负责人,给予充分的诉前调解时间,村居委会负责人应予重视和理解,并妥善处理纠纷。村居委会负责人应当对人民法庭审理和执行的涉及各自村居民矛盾纠纷的每件案件给予关注、配合和支持。

六、组织保障

1、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我庭成立由庭长张海桥任组

长,副庭长张晓剑任副组长的“无讼村居”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该项活动摆上重要位置,按照实施意见和组织部署,扎实开展好该项活动。

2、统筹协调,务求实效。统筹协调好该项活动与法院各项工作,正确认识与妥善处理好审判工作与该项活动的关系,做到两不误、两促进、两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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