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销单备案教程

2024-07-23

核销单备案教程(共4篇)

1.核销单备案教程 篇一

关于对出口退税认定由C类企业转为B类企业的申请

寿光市国税局:

寿光市鑫鸿纺织绣品有限公司企业成立于2002年5月14日,注册地址是山东省寿光市留吕镇政府驻地,法人代表赵成科,财务负责人赵锦山。我公司申请事后审核核销单、专用发票稽核信息、协查信息,在出口退税认定中由C类企业转为B类企业,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最近两年,纳税信用等级分别评定为级;

(二)在规定期限内,于2003年6月6日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迄今已满7年;

(三)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未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

(四)成立至今没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

(五)成立至今没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符合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第六条,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规定,符合事后审核核销单、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条件,特申请备案。

公章

2010年7月26日

附件:

1、备案申请表

2、最近两年年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税申报表

备案表

2.外贸核销单-改单流程[精选] 篇二

准备以下资料由货代转给上海海关

1.退回来的“核销单”和“报关单” 1套

2.“银行水单”(正本1份,复印件一份盖公章)

3.“涉外收入申报单”(正本 1份,复印件一份盖公章)

4.“情况说明”正本1份,盖公章

情况说明

尊敬的上海海关:

由于我司单证员的失误 , 将发票号码 :xxxxx报关资料的报关金额计算错误。此批货物共208个,单价是155$,总金额应为32240$。请把错误的报关金额 8320 $,改为正确的金额32240 $.我司一向如实申报,可参考附页以往报关单,望海关负责人批准。

特此说明

重庆xxxx有限公司

2010.11.2

55.之前走过的该货的“报关单”复印 2份 盖公章

6.手写“报关单”1份,“空白报关单” 1份,7.“合同”、“发票”、“箱单(要改成的数据”)正本盖章各一式2 份

8.“重庆市出口商品统一发票(退(免)税专用联” 正本一份(需打印,不能手写),复印件一份盖公章

9.出口核销专用联(境外收入)正本 盖银行的章

3.出口收汇核销单知识 篇三

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向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有统一编号的重要凭证。

2.“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是指将出口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正常核销的应收汇数据从日常监

管数据库转移到专设的备查监管数据库,不再纳入日常考核,出口单位仍要承担继续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义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继续对其监管和查处的核销管理制度。

3.收汇核销手续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和“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办理。

4.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区域(境内特殊经济区域);境外,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钻

石交易所。

5.凭“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外汇局核发核销单后,应

当将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传送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空白核销单长期有效。

6.出口单位到海关报关前,应当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

销单的口岸备案。

7.办理通关手续后,海关在核销单上加盖“验讫章”,并签发注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

8.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不迟于预计收回日期起30天内,持核销单,报关单,核

销专用联及其它规定的核销凭证,到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后6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

9.代理出口项下,应当由代理方办理申领核销单,出口报关,出口收汇以及出口收汇核销

报告等手续。

10.出口单位核销员责任:①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②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11.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

盖单位公章

12.核销单发生全额退关,填错等情况的,出口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单注

销手续。

13.到海关报关前,问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14.出口单位在报关出口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

汇局交单。

15.远期收汇(收汇期限>180天),远期收汇项下应在远期备案的收回期限内收汇,货物出

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合同(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它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

16.对于在结汇或入账后银行已经出具了核销专用联,出口单位需要调整账户或冲销错账的,银行应当将已经签发的核销专用联收回注销。

17.单笔收汇金额>报关金额2000美元以内,或者单笔收汇金额<报关金额500美元以内,按规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

18.单笔收汇金额>超过报关金额2000美元,或者单笔收汇金额小于报关金额超过500美

4.核销单备案教程 篇四

各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省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6〕188号),我市获准作为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申报出口退税可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或者《出口收汇核销清单》。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贸易外汇管理和出口退(免)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单无纸化,外汇管理部门不再出具加盖“出口收汇已核销章”印戳的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清单》。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清单》。外汇局和国税局通过新建设的系统实现核销单电子信息的双向加密传输,双向比对,保证出口核销数据的及时性、安全性和准确性。实现出口收汇核销单无纸化,提高了行政管理效率,减轻了出口企业负担,是优化贸易外汇管理和出口退(免)管理的一项举措。

二、出口企业应当具备出口收汇网上核销资格或自动(半自动)核销资格。未具备出口收汇网上核销资格,或者自动(半自动)核销资格的企业,可从即日起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资格所需的《网上核销开户申请表》或《厦门市企业出口收汇自动(半自动)核销资格审核表》,可通过金融咨询评信公司网站(http://)或经贸信息网下载。出口企业认真填写后,报送外汇管理部门统一审核,评定相关资格。

三、为了确保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提高出口退税进度,出口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外汇核销义务,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有条件的出口单位,应当采用“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或“企业出口收汇网络核销管理系统”,以网上核销的方式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报审。

四、出口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在厦门市实行企业收汇自动(半自动)核销方式的通知》(汇厦[2005]46号)的要求,利用“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有关功能或“企业出口收汇网络核销管理系统”企业端的九个服务和管理功能,认真履行自律管理的义务。尚未安装上述系统的企业,应当采用人工台帐等辅助方法,实现自律要求。出口企业应切实采取措施,加强本企业核销员、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报审以及档案等方面管理,进一步提高出口收汇核销自律管理水平。

五、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单无纸化后,不再执行出口企业应当在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税务机关缴销纸质核销单的规定。税务机关严格以核销单电子数据记录的核销日期为审核、监控依据。对于即期出口货物,出口收汇核销日期超过报关出口之日180天,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收汇核销日期超过预计收汇日期以后30天的,税务机关收回已退(免)税款,或不再办理相应的退(免)税,并对相关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出口企业应当及时收汇、核销,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六、超过上述核销期限5个工作日,税务机关仍未收到外汇管理机关传输的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向相关企业出具《无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下称《查询通知书》)。出口企业凭《查询通知书》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查询外汇核销情况。对确已收汇核销的出口业务,外汇管理部门在接受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申请单位出具《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下称《核销证明》),并及时补传相关已核销电子数据。出口企业应在《查询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外汇管理机关签章的《核销证明》。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核销证明》,或《核销证明》内容不符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的予以追回,同时按有关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办理。

七、出口企业因出口核销报审失误需删除相应核销记录的,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申请删除的核销清单》,外汇管理部门核实后给予出具《删除企业出口核销记录联系函》。企业在该联系函开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向税务机关报备。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税务机关签章的《〈删除企业出口核销记录联系函〉回执》,予以删除相关核销记录。删除核销记录涉及已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先予收回,再根据调整后新增的核销信息补办退税。

八、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单无纸化后,新办出口企业等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列举的六类企业,仍应在核销单电子数据齐全的情况下才能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在出口退税申报有效期限内,因缺失核销单电子信息未能办理正常申报的,出口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申报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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