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转让的合同

2024-07-28

农村房屋转让的合同(精选8篇)

1.农村房屋转让的合同 篇一

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村人都选择在城镇进行安家立业,农村的房屋也是日渐荒废,这也导致许多人都选择将房屋进行转让,那么农村房屋转让合同模板?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农村房屋产权转让合同,点击“转让合同”查看更多的转让合同。

农村房屋产权转让合同1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方自愿将宅基地一幅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作修建住宅之用地,经双方自愿、平等、友好的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

一、宅基地基本情况

宅基地坐落于---市、---区、---村集体规划小区。该幅宅基地四至为:南邻___,北邻___,西邻___,东邻___,面积---平方米。

二、转让金额及付款方式

双方协商议定此幅宅基地转让金额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双方在协议签字之日,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三、产权归属情况

协议双方签字付款之日起,该幅宅基地使用权属归于乙方,乙方有权在此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甲方本族及异性人等该幅宅基地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在乙方修建房屋过程中及房屋建成后,所需水、电费用的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所有上述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在乙方房屋建成后,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过户到乙方名下,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协调和处理

乙方在建房施工中,如若发生土地产权纠纷等出现,由甲方负责出面协调处理,如协调处理不能顺利解决土地产权纠纷,甲方应负违约责任及赔偿乙方相关经济损失。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从双方签字当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违约:如造成乙方损失(如基建费、装修费、安装费),甲方应负责赔偿给乙方。如乙方违约,甲方在收取乙方的转让金全额不退回给乙方,作抵消乙方违约金。

六、其他

因国家需要对该幅宅基地进行征收征用,需甲方提供相关手续,甲方不得推辞。因征收征用所得赔偿金由乙方所有。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据。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证明人(签字):

___年__月___日

农村房屋产权转让合同2

转让方:(简称甲方)

受让方:(简称乙方)

甲方自愿将宅基地一幅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作修建住宅之用地,经双方自愿、平等、友好的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于___________,四至分明为界:

二、转让金额:双方议定此幅宅基地现价为人民币叁万零八佰元整(元)。

三、付款方式:双方在协议签字之日,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叁万零八百整。(元)。

四、产权归属:协议双方签字付款之日起,该幅宅基地所有权属归于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此宅基地上修建房屋,本族及异性人等无权干涉、争议。乙方在房屋建成后,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过户等手续到乙方手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协调和处理:乙方在建房施工中,如若发生土地产权纠纷等出现,由甲方负责出面协调处理,如有协调处理不好,甲方应负相关的责任。

六、该宅基地如国家需要,需甲方提供相关手续,甲方不得推辞,赔偿金由乙方所有。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据。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证明人:

___年___月__日

农村房屋产权转让合同3

出让方(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自愿将房屋一处及宅基地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经双方本着依法、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现达成如下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将自有的`房屋宅基地坐落于汝州市尚庄乡郭楼村组集体规划宅基地转让给乙方,该房屋宅基地四至为南邻,北邻,西邻,东邻,东西长___米,南北宽___米,面积___平方米。该宅基地的附属设施同时全部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期限: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为永久性转让,无年期限至,甲方必须保障无其他任何人事单位主张该土地的所有有式使用权,必须配合协调处理好与村委会、基层政府的关系。甲方转让给乙方后,乙方有权对此地做出其他相关的处理或自行转让,甲方不得干预。

三、转让价格:甲乙双方协商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整。

四、付款方式:签订本协议后,乙方一次性付清支付给甲方,甲方并向乙方出具相关收款、收条。

五、产权归属:甲、乙双方协议签字并支付全款之日起,该处房屋宅基地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此房屋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甲方家属、亲属及异性人等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干涉、争议,否则视为违约。

六、甲方对该房屋状态陈述和承诺如下:保证甲方对该宅基地有处分权;如有共有权人,甲方已经取得了共有权人对转让该处宅基地及房屋的一致同意。

七、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办理好过户手续,并不再向乙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同时乙方在建房施工中,如若发生土地产权纠纷等情况出现,由甲方负责处理,如处理不好,甲方应负责相关赔偿的责任。

八、该房屋宅基地如遇国家、政府村、乡、市级等其他部门占用、征收、拆迁该土地时,需甲方提供相关手续时,甲方不得推辞,由于乙方已经支付给甲方征地补偿费,所以因土地所得的一切补偿费及其他收入全部归乙方所有,与甲方已无关系。

九、违约责任:

1、本协议自签字画押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违约,如甲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宅基地不能过户、无故进行交付或该合同涉及土地发生归属性纠纷,一切由甲方负责。

2、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变更或单方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或拒绝将转让宅基地交给乙方,则必须十倍返还转让款,即元整

十、甲方及其家人(妻、女)等对此协议已做详细了解,确认并无异议签字。

十一、此协议的签订与甲乙双方先前所签订的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甲乙双方同样有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按押后生效。

甲方签字(按印): 乙方签字(按印):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日

农村房屋产权转让合同4

转让方:(简称甲方)

受让方:(简称乙方)

甲方自愿将坐落于句容市华阳镇肖杆徐家村房产及宅基地一幅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

一、房产及宅基地坐落于__市___镇___村,四至分界东至王斌住宅,南至出场肆米,西至笪宅一线,北至调基壹米,房产上下两间及附房,土地面积131.6平方米。(因原华建9702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登报作废,暂以此证为准,待重新领证后以新证载明为准)

二、转让金额:双方议定房产及宅基地使用权现价为人民币陆拾陆万整(660000.00元)。

三、付款方式:乙方分两次给付。第一次在双方在协议签字之日七日内付500000元,余款在协议签字之日两个月内给付。

四、甲方保证房产及地籍的产权真实合法,受托人应保证受托事务真实有效,并不对乙方的施工、建房权利产生妨碍。

五、产权归属:协议第一次付清款项之日起,房产及宅基地使用权属归于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此宅基地上修建房屋,或再行转让他人,甲方无权干涉。

在乙方修建房屋过程中,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接收房屋后,在法律、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过户等手续到乙方手中,所需税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协调和处理:乙方在建房施工中,如若发生土地产权纠纷等出现,由甲方负责出面协调处理。

八、违约责任:本协议从双方签字当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违约,如甲方违约,应赔偿乙方基建费、装修费、安装费等损失并按合同总价的30%赔偿甲方损失。如乙方违约,应按合同总价的30%赔偿甲方损失。

九、该房产及宅基地如被国家征收,所涉所有拆迁补偿、安置等款项均由乙方享有。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据。

甲方:

身份证号:

受托人: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农村房屋产权转让合同5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自愿将宅基地一幅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经双方本着依法、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友好协商一致,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宅基地的坐落、面积

甲方将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宅基地有偿转让给乙方,该宅基地为______________结构,面积约__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转让金额及付款方式

转让金额总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___元。双方在协议签字之日,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

三、本协议项下转让宅基地(土地)的用途为:建房或其它(处置权归乙方所有)。

四、双方责任

1、甲方确认其家人(包括父母亲及兄弟姐妹子女)对本合同项下的转让交易无任何异议,必须保证乙方对该土地享有合法的地上权和使用权,且该土地不得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否则,甲方应当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该土地地上权和使用权转让后,乙方对该土地享有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占有、使用、转售、收益和处分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若需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甲方应当无条件予以协助。

3、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宅基地(土地)地上权和使用权为永久性转让,无年期限至,甲方必须保障无其他任何人事单位主张该土地的`地上权和使用权,必须配合协调处理好与社员、村委会、基层政府的关系。

4、乙方的继承人有权享有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甲方和甲方的继承人应当保证乙方及乙方继承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5、若遇该土地地上权属纠纷,由甲方(出让人)出面解决,所造成的费用损失,由甲方(出让人)承担,乙方(受让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6、若遇到国家政策性变化,均不影响本合同履行;

7、该土地若被国家或村集体征用,所得收益和相关补偿概由乙方单独享有,甲方不得主张任何权利,且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实现上述权利。

8、在乙方如约付清各款项后,甲方全部权属所有人,不得对本次交易产生其他分割要求,乙方依然拥有完全该宅基地(土地)的完全处置权。

五、违约责任:

当事人各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若甲方违约,甲方除了须退还乙方支付的全部土地地上权和使用权转让金及相关支出外,应当另行赔偿乙方投资建房及建造相关设施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和造成的损失,除此之外,还须按违约时土地、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三者市场价总和的_____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违约,自愿放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所签订的补充和修改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

签字(手印): 签字(手印):

身份证: 身份证: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证人: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农村房屋产权转让合同5篇

2.农村房屋转让的合同 篇二

一、农村房屋交易的主要方式

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双方间签订的一种具有法律效益的协议, 其主作用是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并保证交易的公平合理性。然而, 由于我国农村房屋买卖的形式较为复杂特殊, 且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使得我国农村房屋买卖长期存在纠纷问题, 其中主要的纠纷形式有以下三种:

(一) 本村村民间的买卖

我国相关法律中规定, 本村村民享有在该村购买宅基地的权力, 因此本村村民间的房屋买卖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正当行为。但为了保证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避免交易过程中的利益纠纷, 买卖方应签订一定的法律合同, 对交易过程中的各项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和执行。

(二) 本村村民与外村村民间的买卖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 将宅基地在不同村镇间进行转让属于违法行为, 因此本村与外村间的房屋买卖不具有法律效力, 应当严格禁止。但我国的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也存在着一定漏洞, 例如条文中只规定了禁止宅基地的买卖, 并没有禁止房屋的买卖。这给部分纠纷案件的判定和调解带来了一定困难。

(三) 农村村民与城镇居民间的买卖

我国虽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农村居民将房屋转让给城市居民, 但在许多国家公文中都明确指出了不允许城市居民向农村村民购买房舍。这一规定在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弊大于利, 因此在未来可能会做出一定调整。但在当前, 城市居民应当遵守国家规章制度, 不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二、农村房屋交易的现状

(一)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

一般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中, 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是本村村民, 另一方可能是本村村民, 也可能是外村外民或城镇居民。而出卖房屋的农民中有的已有宅基地, 这些宅基地符合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的情况都有。另外有些出卖房屋的农民已在集体落户, 且并未分到宅基地。

(二) 农村房屋买卖的现实

农民出售房屋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第一, 筹钱。房屋对于农民来说其实是很重要的, 一般不到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他们是不会出售房屋的。当他们遇到疾病需要就医或者生意失利而又没有别的方法可以筹到钱, 出售房屋或许是可以帮助他们解决当前问题的最好方法。第二, 一户多宅。有的农民因继承多处房屋, 或者强占宅基地违章建房等, 却未充分利用, 出售房屋也就必然了。第三, 农民进城务工, 或者国家征地修路等原因迁进城里, 于是也就将农村的房屋出售。第四, 一些城市居民喜欢在农村购进房产, 或用于休闲娱乐或等房屋升值, 这种情况也屡见不鲜。

总而言之, 在这个市场经济大环境下, 有需求必有供给, 农村房屋买卖行为也日渐增加。由于没有完善的法律条文规定农村房屋买卖交易行为, 使其产生众多利益纠纷。既不能有效地保护国家的土地资源, 又不能保障农民安定的生活。

三、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一) 现行法律对财产所有权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 国家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其中房屋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公民对私人财产具有处分的权利。因此, 受法律保护, 公民对房屋既有享受的权利, 也可以对其进行处分, 包括出卖的方式。另外, 对于农民处分房屋行为, 法律并未出台禁止条文。

(二) 现行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

农村房屋所占的宅基地是属于集体所有的, 而不是个人的, 农民之所以可以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是因为其作为集体组织一员。宅基地使用权指农民可在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建房使用、居住的权利。另外, 相关法律规定, 除法律规定外, 宅基地不可抵押、其使用权不可转让或用于非农业建设。从而可以得知, 宅基地不可以自由流转, 依照房地一致的原则, 农村房屋也不可自由买卖。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 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着种种矛盾和冲突。这是导致农村房屋买卖产生纠纷的根本原因。

四、争议观点

就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审理, 不同地区法院作出不同审判结果也常常发生。甚至同一地区上下级关于此类案件的规定也不尽相同。由于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的漏洞和冲突, 使得此类案件主要产生以下两种结果:

其一:法院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主要是因为此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原则。房屋所使用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 集体所有土地, 除法律规定外不得抵押、转让或用于非农业建设。而且, 农村房屋不可以向城市居民出售。假如法院认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那么人们会认为农村房屋与城市商品房一样, 是可以转让的。这样必然会使得一些农民失去宅基地使用权, 而让另外一些非集体成员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另外, 势必会让一些人看到这其中的利益, 从而非法强占宅基地, 进行交易。进而使得国家土地遭到非法利用。目前, 在许多农村, 超标准的占用宅基地的现象已经很普遍。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 土地资源稀少的国家是不利的。因此, 法院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其二:法院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规定, 只要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只要合同当事人双方按照自己真实的意愿订立合法的合同, 对双方即是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法律规定, 农民出售现有房屋后, 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 除此之外, 对于将现有住宅改为经营场地的, 除不批准新的宅基地以外, 从经营当日起, 收取土地使用费用。由此可以看出, 法律并未禁止农村房屋买卖, 隐含着出售农村房屋是合法的。因此, 只要农村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要求, 那么法院就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五、解决方案

笔者认为, 农村房屋买卖行为是有效的。

农村房屋是农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 公民对自己的合法私有财产有享受、处分等权利, 处分权利包括进行转让、赠予和出售。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 因此, 农村房屋买卖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要求, 那么该合同就是有效的。

假如房屋可以买卖了, 那么接下来面对的就是宅基地问题。

笔者认为, 假如在宅基地上设立租赁权, 或许就可以解决当前问题了。租赁是一种债权与债务的关系, 由当事人订立租赁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法》中关于租赁合同规定, 出租人将租赁物租给承租人使用, 在租赁期间收取费用。但租赁期限不可超过20年, 但是到期后可以续租。

另外, 对于出售方来说, 假如他所有的宅基地面积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那么他可以得到购买方所交的宅基地租金;假如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那么他应向土地所有的集体缴纳多余宅基地的租金;假如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那么他有权利向土地所有的集体申请补偿不足的宅基地。这样, 可以杜绝强占宅基地行为。

六、小结

农村在宅基地上设立租赁合同, 农村房屋买卖其实只是买卖的宅基地上的房屋, 而宅基地是租给对方。这样, 承租人需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因为, 宅基地是农民作为集体组织一员合法且无偿取得的, 是农民生存的基本保障, 因此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享受合法权利。这样既可以保护国家土地资源, 也可以保障公民的利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农村居民的经济利益, 因此必须得到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 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李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研究[J].法治与社会, 2013, 4 (09) :127-128.

[2]李建英.探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 2013.05 (03) :15-16.

3.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篇三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不仅仅应从宅基地使用权的案件上来把握,同时也应考虑签订合同的主体。主体不合法,同样会导致合同无效。

案情

1997年7月25日,睢志刚与毛瑞琴、毛永亮在中间人睢根上的说合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位于河南省登封市中岳办事处新店村的一处房产卖予毛瑞琴、毛永亮。土地使用证上是睢志刚之父睢天庆的名字,当时双方约定价格为25500元,协议签订后双方款证交清。随后睢志刚即从该房屋内将东西搬走,毛永亮、毛瑞琴即搬入该房屋居住至今。睢志刚一直在郑州居住。2006年7月17日,睢志刚的父母睢天庆与耿姣以睢志刚、毛永亮、毛瑞琴不经自己同意,擅自出卖自己房屋,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为由,将三人诉至登封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三被告所订立的买卖房屋协议无效。

裁判

登封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睢志刚在与被告毛瑞琴、毛永亮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其身份特定,为两原告之子。且原告也曾给他人说过要卖房子,又有说合人睢根上从中说合,睢志刚又持睢天庆的土地使用证,因此,毛瑞琴、毛永亮有理由相信睢志刚有代理权,而且对此认为是善意且无过失。睢志刚以睢天庆的名义与毛瑞琴、毛永亮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在该协议签订后,原告曾回到该房屋将其物品搬走,即知道了睢志刚以其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而不作否认表示,原告以自己的行为承认了被告睢志刚的代理行为,因此,被告睢志刚代订合同的行为应为有效。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睢天庆、耿姣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睢天庆、耿姣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郑州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外,另查明,被上诉人毛瑞琴、毛永亮庭审时向法庭提交了登封市新店村居委会2007年6月15日出具的证明一份,以证明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关系存在的事实,同时证明二被上诉人居住的十年期间对房屋进行了几次翻修改造;二上诉人耿姣、睢天庆及被上诉人睢志刚已经于1998年将其户口迁出,地已收回,不再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同时二被上诉人还向法院提交了1998年12月5日被上诉人毛永亮与袁志红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一份,以证明其房屋已经卖给他人。上诉人耿姣、睢天庆对以上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居委会证明内容不实,房屋买卖协议是虚假的。

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经过庭前多次调解,被上诉人毛瑞琴、毛永亮也向法庭提交了调解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工作的相关规定,法院调解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且上诉人耿姣、睢天庆也无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审理的时间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故上诉人耿姣、睢天庆上诉称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1997年7月25日,被上诉人毛瑞琴、毛永亮与被上诉人睢志刚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被上诉人毛瑞琴、毛永亮已经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并收到了上诉人耿姣、睢天庆的土地使用证,应属有效协议。二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睢志刚隐瞒实情,擅自出售其房屋,所得欠款自己挥霍,违法处分自己的宅基地和房产,事后上诉人未予追认,应当认定买卖协议无效的请求,因被上诉人睢志刚系上诉人耿姣、睢天庆之子,经过中间人说合将房屋卖给了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二被上诉人,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且签订协议后又将该房屋土地使用证交给了被上诉人毛瑞琴、毛永亮。二被上诉人在该买卖过程中属于善意无过失,有理由相信被上诉人睢志刚具有代理权。协议签订后,二上诉人将该房屋内的东西搬走,并于1998年将其户口从该集体经济组织内迁出,系以自己的行为对被上诉人睢志刚代理行为的承认。故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睢志刚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并无不当;上诉人耿姣、睢天庆的该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耿姣、睢天庆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由于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对其效力的认定,司法实践中认定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以下特点:其一,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在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而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也因所有权的不同而分为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建设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宅基地则属于集体所有。其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即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农村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其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有限性,即宅基地原则上只能有宅基地使用权人利用宅基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供其居住和使用,不能将宅基地使用权出让和转卖。另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即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或者是交纳很少的费用。

正是基于以上的特点,加之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在农村一般一户只允许拥有一处宅基地。我国法律法规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采取了限制态度。如: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虽然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没有指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租、出卖。但其立法本意即在于保护农民宅基地的专有使用权。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把大量的私有房产留在了农村以及其他原因,使一户拥有了多处住宅,这样就出现了大量的农村私有房屋买卖,本案即属此种情况。在此情况下,对该涉及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就不能简单的一律按无效对待或仅仅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地随房走一律认定有效,而是应从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上去把握。一般来说,确认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转让人拥有两处以上的农村住房;2.转让人与受让人应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已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因此,本案应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4.房屋转让的合同协议书 篇四

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诚信友好一致原则,共同签订此协议。

二、甲方自愿将房屋北湖名居3-1-601单元楼房屋转让给乙方,将一次性付款叁拾万伍仟伍佰元整(¥305500.00元)。

三、甲方与乙方签定此协议书后,甲方将所办理档案全部移交给乙方,包括前期甲方与乙方房屋转让协议一份转交留存,甲方同时履行前期合同义务。

四、甲方将房屋转让乙方后,后续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但甲方在过户办证手续中配合乙方办证,另有其他未见事宜,协商解决。

五、此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留在过户登记用。一经双方签字,立即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年4月8日

付款人:

收款人:

5.房屋地基转让合同 篇五

房屋地基转让合同1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商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横冲里的荒地变更为房屋基地转让给乙方,方位以洪泰宾馆侧对面马路为东方,基地位于(横冲)东邻(爱华基地)南邻居(12米马路),西邻(爱华基地);北邻圹,马路宽度为12米,两座基地价格为壹拾捌万壹仟陆佰元(第一座宽为10米,长9.35米。第二座宽为10米,长为8.55米),甲方负责基地一切纠纷。(长宽20公分误差甲方不负责任,半米以上,全部面积加倍赔偿)。

二、其它以城建办线为标准,必须留出第一座8.5米宽房屋基地,第二座此向上移动。

三、如果长度有减少,甲方无条件照面积补回乙方经济。

四、甲方负责和处理前面马路的通行和下水管的`连接口,乙方负责自己的下水管的费用,以后其它费用甲方概不负责。以后国家政策和城建变更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甲方负责盖好村组公章。

五、本协议以乙方出具给甲方购屋收条为准,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如单方违反罚违约金壹拾万元整。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腰方各执一份,在场人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地基转让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方将位于良田乡新屯村新屯组司法所与韦健家中间的一块承包地永久转让给乙方作宅基之用,为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

一、四至界限:上抵镇坝公路,下以镇坝公路边沟往下量出14.5米,左以马发光宅基往左量出11.6米,右抵马发光的的宅基。共计168.2平方米。

二、双方议定宅基转让费为人民币壹万叁仟玖佰圆整(¥13900元),合同签订是首付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元),佘款定于20____年农历12月底交清。

三、乙方将挖宅基的泥土往宅基右下方陈朝丙家地堆放,由甲方负责协调,提供场地。如不能履行,甲方必须退还乙方所有地款。

四、如果宗地发生其他纠纷(在修建途中出现农民堵挡闹事),由甲方协调解决并负责处理。如解决或处理不了,甲方必须退还乙方所有地款,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生效后双方不得反悔,如有违约,违约方承担对方的一切经济责任。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地基转让合同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友好协商的原则,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其位于大朝路北侧城关镇太平村划分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该宅基地长______米,宽______米,总共______平方米;东邻__________,北邻__________。

二、该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为__________万元。甲方同时将宅基地现有手续原件支付给乙方,乙方有权在该土地上兴建房屋。

三、自20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乙方拥有该宅基地的所有权,合同签订前,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纠纷由甲方全部负责。合同签订之后,一切债权债务及经济纠纷,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四、甲方必须保证该宅基地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及其他争议,不存在一地多卖或其他虚假情况,如不实或弄虚作假,甲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及该地块总款和建房的一切费用的双倍赔偿。

五、合同签订后,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由乙方永久使用,乙方在宅基地上所承建的建筑物及一切设施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如果遇到国家和集体征地,所得的土地补偿款和建筑物补偿款都归乙方所有。

六、本合同签订后,上述土地及乙方新建房屋若可以在国土、房管部门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和房、地产权过户更名手续的,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但所有相关办证、过户费用(国家规定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中证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均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地基转让合同4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宅基地及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其依法所有的宅基地及居住用房转让给乙方,甲方保证其家庭成员一致同意。如日后出现纠纷矛盾由甲方家庭内部自行解决。

二、本协议让转的房屋及宅基地概况为:

本协议所述宅基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占地面积为______平米,东西_____米,南北_____米,该处宅基地东西南北界为:东至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

三、转让价款:

甲乙双方协商该房屋宅基地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

四、付款方式:

乙方采用现金方式向甲方一次性全部付清,甲方出具收到房屋及宅基地款收据且由担保人签字认可。

五、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

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宅基地永久属于乙方同时有效、合法,且与第三者包括该宅基地的`四邻无任何产权和地界纠纷。无任何关于该房屋及宅基地的其它债权债务。如存在上述纠纷和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自行解决,不能解决的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它协助义务:

1、甲方将房屋及宅基地交付乙方后,乙方在该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房屋时,甲方不得干涉,并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必要的道路、水电等便利条件,以便使乙方顺利翻建居住用房屋。

2、如果该处房屋及宅基地遇到征占拆迁,所有补偿款均由乙方所有,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一切相关事宜。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否则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叁佰万元人民币。

八、本合同需由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字即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地基转让合同5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政编码: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政编码: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使用权、所有权)转让之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

1、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该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该房屋房价:按套(单元)计算,该房屋总价款为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分期付款及付款期限。

第一期:自双方签定本合同壹天内,买受人将第一期款项_____________按银行转账方式转账到出卖人指定的广州市农业银行账户里,出卖人银行账户号:×××××××,开户名:×××。

第二期:自出卖人将该房屋清空(固定装修物及两部空调机、窗帘布等保留),在买受人的见证下一齐到管理处结清该物业已发生的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维修基金等费用,并将上述双方所交易物业锁匙移交给买受方,买受人将该房款剩下部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按第一期付款方式转账到出卖人广州市农行银行账户里。

第四条该房屋移交及产权过户

1、房屋移交出卖人在本协议签定3天内将该房屋清空后(固定装修物及两部空调机、窗帘布等保留),结清该物业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并将该房屋物业实体(锁匙)及其房屋内整体配备设施、房屋现有固定家具等全部一齐移交买受人,在买受人付清上述房款后,出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该房屋占有。

2、产权过户(过名)出卖人在本合同签定两周内到该房屋开发商等相关部门将该房屋所有名转名成功到买受人名下。转名费由买受人支付。因买受人单方面的原因导致出卖人无法将该房屋所有名成功转到买受人名下的,出卖人不负任何责任;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无法将该房屋所有名成功转到买受人名下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第二期款项于出卖人,具体交付期一直推迟到出卖人完全理清该房屋转名、公证等手续后,买受人支付第二期款项(无息计款)。

第五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50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违约金的10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扣除买受人违约金外,将买受人其它已交款项退回买受人,双方同时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50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0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出卖人保证转让的该房屋没有任何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该房屋当前存在或日后发生由出卖人引起的产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出卖人无条件退回买受人所有已交房款,并作人民币叁万元经济赔偿。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本合同共三页单面,一式四份,出卖人持贰份,买受人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地基转让合同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因供求关系,甲方自愿将石阡县汤山镇高楼村红桥组宅基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字号______________号)转让给乙方修建房屋,本着公平、公正、合理、互利原则,避免今后出现产权、所有权、使用权等纠纷,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一致协议:

一、甲方将其所属石阡县汤山镇高楼村红桥组宅基地总面积71.4m2(转让价为2880元/平方米)公摊面积15m2(转让价为800元/平方米)转让给乙方,共计转让价为217632.00元,另基础造价8000.00元,乙方应付甲方转让价共计225632.00元。

二、双方协定变更宅基地面积60平方米,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甲方负责把该宅基地上的.电线协商挪开,水电由甲方在修建房屋前负责安装到该宅基地,修建房屋时,二楼以上前挑1米,后挑80公分,挑出部分不再另外计算费用。

四、付款方式:分两次付清,于20____年8月30日付甲方166000.00元,余款60000.00元于20____年古历3月底付清。

五、本协议书在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六、附加条款:

1、今后甲方及其家属和后代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乙方提出该宅基地的产权、所有权、使用权纠纷。若甲方单方面发生产权、所有权、使用权等纠纷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部赔偿。

2、今后该宅基地如被国家征用或再次转让及他人置换,甲方必须无条件出面协助乙方办理相关事宜,乙方因该宅基地以下所获的所有赔偿与甲方无关。

七、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责任。

八、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6.商品房屋转让合同 篇六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同意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座落于崇阳县天城镇_____________________,经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测定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

2、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3、该房屋四至界限:东至_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__。(以房产证为准)

第二条 房屋转让价格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总金额___________元,大写____拾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_______项以现金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天内,乙方一次性将购房款支付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交房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_____种方式交房: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手续。乙方负担所有经费。

第六条该房屋转让交易发生的各项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房屋转让,该房屋所属土地使用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随之转让。

第八条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各方所执合同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甲方代理人(签章)乙方代理人(签章)

签定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7.农村房屋转让的合同 篇七

赵某和张某系夫妇, 共育有二女一子。赵某和丈夫张某与其子女共同居住在武汉市武昌区某小区一套100平米的住房里, 1997年张某因病去世后, 1998年年初, 赵某就将该房产以14.4万元价格出售给楼下邻居曾某。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 曾某按协议约定交付了全部房款后, 搬进所购房屋居住, 赵某也依约将房屋权属证件交予曾某。此后, 双方一直未有异议。后赵某搬离居住地后, 曾某一直未能找到其下落, 另想到自己买的房屋二证都在自己手上, 房屋过不过户问题都不大, 于是过户的事情就一直搁置。

15年后的今天该小区被定为拆迁范围, 曾某才想起自己房屋过户的事情, 于是他千辛万苦找到赵某, 要求其配合过户, 但赵某却以其子女未同意售房为

焦点结论

本案的焦点在于涉案的房屋作为遗产没有进行分割, 该房屋究竟归谁所有?赵某与其子女作为房屋共有人, 擅自处理子女的房屋所有权利是否有法律效力?房屋购置期满15年要求过户是否过了诉讼时效?由, 拒绝配合过户。2011年4月19日, 曾某委托吴娟律师代理此案, 并将赵某和其三个子女一并诉至法院,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 并配合过户。

法院一审审理后判决支持了曾某的诉讼请求。赵某及其子女不服提起上诉, 武汉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本案, 并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点评

案件审理过程中, 原、被告双方的争议非常大, 案件本身虽然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但同时涉及了继承、不动产善意取得等诸多法律问题。此外, 本案从赵某将房屋卖给曾某到原告起诉的时间跨度也比较大。

首先, 涉案房屋是未进行分割的遗产。赵某和她的子女对房屋的共有是“共同共有”。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心, 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一般来讲, “共同共有”都是根据共同关系产生, 这种共同共有关系或者是由法律直接规定, 或者由合同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共同继承的财产属于共同共有的财产, 即继承开始后, 遗产分割以前, 两个以上的继承人对之享有继承权的遗产。在对遗产进行分割时, 共同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各自的份额。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 因赵某和她的三个子女没有对张某的遗产进行分割, 故此赵某及三个子女对张某遗留的房产享有共同共有权。

在庭审过程中, 赵某子女辩称, 自己母亲在卖房时, 未经三个子女同意, 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曾某, 明显侵犯了三个子女的法定继承权, 赵某即便要出售也只能出售其占有的份额, 而不能出售整个房屋, 故, 应驳回曾某的诉请。对此吴娟律师在庭审时提出自己的代理观点, 虽然赵某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三子女的财产份额, 但赵某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 且曾某善意取得了涉案房屋, 曾某完全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表见代理是《合同法》第49条规定, 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赵某的三个子女虽然没有在房屋买卖协议中签字认可, 但是在房屋买卖协议签定前, 三子女一直与赵某共同居住于诉争的房屋内, 且赵某将房屋交付曾某使用, 曾某从1998年2月入住该房屋15年之久, 三子女均未提出任何异议或主张权利, 且张某去世后诉争的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在出售人赵某一人名下, 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 买受人曾某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 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 应认定为有效。买售人曾某已经尽到自己基本的审查义务, 而赵某的行为也构成了表见代理, 其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虽然赵某的行为侵犯了三子女财产的合法权益, 但三子女可另行向赵某主张。

在我国物权法生效后, 善意取得制度既可以适用于动产, 又可以适用于不动产。这是我国对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一个重大修订。也就是说本案中涉案的房屋虽然是属于不动产, 但依然使用善意取得。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让与第三人时, 受让人因善意而依法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制度。

一般来讲, 善意取得应具备下列要件:一是标的物为依法可流通的不动产或动产;二是让与人对所让与的不动产或动产无处分权。善意取得, 以让与人无权让与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为前提条件;三是受让人以合理价格受让。我国物权法规定, 善意取得的受让不但要求是有偿的, 还要求是以合理价格受让;四是受让人在受让时必须是善意的;五是财产已完成登记或交付。

本案中曾某受让房屋是基于善意的。本案中, 涉案房屋在原告赵某之夫张某去世后虽未进行分割继承, 但作为张某的妻子赵某与原告曾某就涉案房屋的买卖达成一致, 并已履行完毕, 并不违背当地风俗, 且在以后长达近15年的时间里, 原、被告双方一直未有异议。此外, 曾某当时购买房屋的价格为1200元每平米, 根据当时市场的行情标准是合理的。另一个理由主要是出于保护市场交易的安全。本案中, 因近年来很多地方旧城改造拆迁, 加之房价逐年攀升, 房屋单价翻了快十番, 于是买卖双方容易发生矛盾, 如果确认未过户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显然不利于市场交易安全, 而且有悖于民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基于上述两个理由, 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代理律师吴娟的观点。

8.农村房屋转让的合同 篇八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1995年10月25日签订的集资房转让协议有效;坐落在南昌市西湖区会堂侧路某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60余平方米)归原告张蓝玉所有;由原告张蓝玉补偿被告王金宝、王金刚、王金来、王金香、王金凤各1万元,补偿1万元给被告李长生、李友发,补偿1万元给被告王会、王超。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上述调解协议。(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点评】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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