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法规与新闻出版标准之间的关系(共8篇)
1.新闻出版法规与新闻出版标准之间的关系 篇一
第一章 新闻法制的基本理论
法的概念:法是由社会物质条件所决定的,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社会规范。
法的特征:(1)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2)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共同意志体现。(3)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4)法是由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5)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新闻法制与新闻职业道德存在的区别:(1)新闻法制是以国家意志形式出现,一般表现在国家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权利义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新闻职业道德是以社会意志形式出现,表现为舆论、各种职业道德规范、社会公约等抽象原则和信条,不设具体的权利和义务。(2)新闻法规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它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新闻职业道德以义务为本位,侧重于个人对社会、对他人履行的义务。(3)新闻法制调整的是新闻传播活动中对他人的利益或公共利益产生影响的新闻行为和新闻关系;而新闻职业道德通过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来调整人们的行为,使人们在社会舆论的监督下按照一定的准则行动。(4)新闻法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多表现为对一定行为的禁止和惩罚,以他律为主要特点,具有国家强制性;新闻职业道德的作用,则多表现为对人们行为的劝阻和示范,以其对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的信念影响的程度,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即以自律为主要特点。我国新闻法规的基本原则:(重点)(1)宪法原则(2)社会效益第一原则(3)依法行使言论出版自由原则
新闻自由:是公民进行新闻活动的自由,是公民通过新闻媒介获取、表达、传播各种信息和意见,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利。新闻法制核心问题:言论出版自由
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新闻法制模式:一是依法保障新闻自由;二是依法限制滥用新闻自由;三是新闻界本身的自律。
依法限制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一是公共利益原则;二是较少限制手段原则;三是事后限制原则;四是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五是法律规定明确、限制精明原则;六是绝对禁止原则;七是特别权衡原则;八是时间、地点、方式限制原则;九是危险倾向和有害倾向原则。
新闻界本身的自律的三个层次:媒体行业的自律;媒介内部的自律;媒介从业人员的自律。
世界现存的四种类型的新闻法制:一是以立法形式正式颁布《新闻法》如俄罗斯;二是以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的判例为标准来审理新闻案件,即判例法,而没有成文的《新闻法》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三是在特殊领域涉及新闻媒体法制,如美国的《通讯法》;四是在宪法、刑法、民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包含有关新闻媒体的规定,如《少年法》、《保密法》 新闻法律关系的客体:1 物 2 新闻行为 3 智力成果 第二章 新闻法的历史发展
世界上三大法系:英美法系:判例法(不成文法);大陆法系:法典(成文法);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法系 约翰〃李尔本叛国案:确立了在出版物上发表批评政府的文章无罪原则
曾格:在纽约创办了《纽约周报》,陈述无可非议的事实不是诽谤,曾格案被称为美国新闻史上的里程碑,它在美国确立了三项原则:1 诽谤必须是捏造事实,陈述事实的不是诽谤;2 对诽谤罪要有事实真伪的证据,不能凭空指控;3 判定出版物是否犯有诽谤中伤或煽动人心的罪名,必须由陪审团做出裁决,不得由法官个人决定。第三章 新闻事业的行政管理
批准登记制:是我国新闻事业实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
中国标准刊号的结构是由一个以‚ISSN‛为标识的‚国际标准刊号‛和一个以中国国别代码‚CN‛为标识的‚国内统一刊号‛两个部分组成。
报刊登记号由地区号(2位数字)和序号(4位数字)组成,序号由报刊登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指定,各地区刊号范围一律从0001—9999,其中0001—0999是报纸的序号,1000—4999是期刊的序号。报纸目前暂无分类号,而只标示报刊登记号。
电视节目的制作及播放应遵循的管理原则:1 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主体资格确认。可以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主体仅限两类:一类是合法成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另一类是经过省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2 转播的规定:《条例》 A 广电部1984年发布的《关于市、县建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暂定规定》,要求市、县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主要任务就是转播中央和省级的广播电视节目。B 1990年制定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十条规定:‚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必须完整地直接地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主要节目。‛C 1993年中宣部和广电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完整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的通知》D 1994年颁布的《有线电视管理规定》。3 限制播放的规定1997年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管理的通知》:在境外节目播放时限上,电视台每天播出的每套节目中,境外电视剧不得超过电视剧总播出时间的20%,其中18时至22时不得超过15%。广告节目播放时间控制方面,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播放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15%,18时至22时之间不得超过该时间段节目总量的12%。媒介产权国有原则:资产权属划定——报刊创办筹资中的企业赞助系无偿赠与;个人或企业垫资属借贷关系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谁投资谁所有‛不适用报刊社。广播电视媒介及机构资产亦属国有。记者站:新闻机构因新闻业务活动需要,经相应的新闻出版或广电管理部门批准,可设臵一定数量的记者站。但记者站不是独立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为美国新闻史上的里程碑,它在美国确立了三项原则:1 诽谤必须是捏造事实,陈述事实的不是诽谤;2 对诽谤罪要有事实真伪的证据,不能凭空指控;3 判定出版物是否犯有诽谤中伤或煽动人心的罪名,必须由陪审团做出裁决,不得由法官个人决定。
第五章 新闻传播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
国家安全:指作为政治权利组织的国家机器所建立的社会制度的生存与发展的保障,它包括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相关的国家政权、社会制度和国家机关的安全。国家危害安全罪: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主要是‚煽动罪‛和‚泄密罪‛。
新闻出版单位有必要实行以下四项保密制度:1.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保密审查制度。2.通过内部途径反映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制度。3.采访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批准制度。4.新闻发布制度。
在维护民族团结方面,我国新闻传播媒介应该遵守: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2.《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行公约》,实现民族平等,反对种族隔离、民族压迫、民族歧视。3.《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视为犯罪,并予以处罚。第六章 新闻传播与公民权益
舆论监督:是指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物、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物,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新闻侵权的构成:1.新闻作品已经发表2.新闻作品有违法性3.新闻作品有可指认的对象(因果关系论证、排除法)4.新闻媒体和新闻作者的过错 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1.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能2.公正评论3.权威的消息来源4.公众人物和公众兴趣5.合理使用6.受害人同意
新闻侵权的形式:1.新闻侵害隐私权2.新闻侵害姓名权(姓名权的特点:专有性、自主性、利益性)3.新闻侵害肖像权(侵害肖像权的条件:A.未经本人同意非法拍摄并使用其肖像。B.歪曲使用他人肖像C.新闻宣传而假冒新闻宣传名义)4.新闻侵害名誉权(指用发表新闻的手段使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伤害的行为。)名誉权: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誉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5.新闻侵害著作权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法律赋予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以民事权利的形式出现的,它具有民事权利所应具备的一切特征。著作权的特点:排他性、时间性、地域性。第七章 新闻职业道德的基本理论 新闻职业道德与新闻法规的联系区别:
联系:1.二者具有目的的一致性。新闻职业道德与新闻法规一样,都起源于人类社会新闻传播活动存在与发展的需要,都是维持新闻传播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其存在发展的基本手段。2.二者的内容具有相互包含性。
3.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分析,新闻职业道德与新闻法规都是由一定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是特殊的意识形态。二者都有鲜明的阶级性,都代表着特定的阶级的利益,是为阶级利益服务的工具。
区别:1.二者的形成方式不同新闻职业道德作为一种自律性规范,是新闻事业在发展中追求行业的自治手段,因此,新闻职业道德一般都是新闻事业的行业性组织主持制定的。新闻法规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二者的实现方式不同
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道德功能的发挥或多或少都是以人们的良知的觉醒为前提。实现新闻职业道德需要新闻从业人员的自律。新闻法规的实施必须依靠建立有组织的社会制裁手段,也就是说要依靠国家强制力来确保其实施。
第八章 新闻职业道德的历史发展社会责任论的诞生,为西方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清除了路障,此后,西方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进入一个向纵深发展的新阶段。
1.新闻评议制度的兴盛,是西方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向纵深发展的一个重要现象。2.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日趋完善,是西方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另一重要现象。3.开展新闻事业评论运动,加强新闻职业道德教育,是西方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向纵深发展事物第三个重要现象。我国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发展过程:
1.70年代末80年代初:反对‚假大空‛,也是我国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起步 2.1985年前后,反对行业的不正之风,也是我国新闻职业道德建设重点的转向 3.1993年后,向‚有偿新闻‛宣战,新闻职业道德建设高潮的出现
4.1998年起,树立正面形象、加强正面教育,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战略性变化 有偿新闻:新闻机构向要求刊登新闻者收取一定费用的新闻。
有偿不闻:是指新闻从业人员在履行舆论监督职责的过程中或者是借舆论监督之名,接受或变相接受被监督方的贿赂而使舆论监督活动中止或改变行为。
第九章 新闻职业道德原则与规范 新闻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1.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内容上:贴近生活,满足受众需求;从形式上:讲求传播的方法和艺术)2.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就是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在政治思想教育方面坚持党性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注重新闻报道的社会效益。)3.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4.维护新闻的真实性,注重报道的客观公正5.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6.提倡公平竞争,加强团结协作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真实主要有三层含义:
1.准确2.有据3.全面
在实践中如何做到新闻真实及客观公正:
1.实事求是,深入调查采访,反映事物面目2.要将事实与观点严格分开避免主观倾向3.要保持平衡:内容、报道对象
防止新闻失实在新闻职业道德层面应注意:
1.坚持实事求是,加强调查研究;一是,要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二是,要对工作认真负责、精益求精,勇于改正错误。
2.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一是,新闻传播的目的是向公众如实报道新闻、反映舆论,给受众提供一幅客观世界的真实图景,帮助受众对外界世界做出自己的判断;二是,除对自然界的报道外,新闻从业人员的主观意识始终影响着新闻事实的如实报道;三是,社会经济、政治等客观因素冲击着新闻事实的如实报道。
3.一切从事实出发,坚持真理与正义 ; 一是,要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反映事物;二是,要将事实与观点严格分开,避免主观倾向;三是,要保持平衡。
一、填空题:
1、英国法院在审理‚约翰〃李尔本叛国案‛中,确立了一项非常重要的普通法院则,即‚在出版物上发表批评政府的文章无罪‛的原则。
2、美国第三届总统杰斐逊有一句名言:‚宁要没有政府的报纸,不要没有报纸的政府。‛ 3、1964年‚《纽约时报》诉莎莉文案‛的判决中,最高法院对新闻自由做了严格的保护,扩展了言论自由的范围。
4、《赛尔新闻法》,是法国历史上制定的第一部新闻法,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新闻法。
5、我国新闻事业发展的两条根本原则之一是媒介产权国有原则。
6、关于重大政治新闻的发布与报道,一直实行由新华社统一发布的制度,以确保重大政治新闻的权威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7、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任何公民涉及刑案,在交付法庭审判之前称‚犯罪嫌疑人‛,交付执行后称‚被执行人‛,判决有罪生效后才能称‚罪犯‛。
8、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主要是‚煽动罪‛和‚泄密罪‛。
9、新闻法制的核心问题是言论出版自由。
10、批准登记制是我国新闻事业实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
11、为第一届世界报业大会所接受,成为第一个国际性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是《报人守则》。
二、名词解释:
新闻政策:新闻政策就是关于新闻报道的政策限定。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与国际民生、社会建设、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里发生的重要新闻。有偿不闻:新闻从业人员借舆论监督之名,接受或变相呗监督方的贿赂而使舆论监督活动中止或改变的行为。实质是新闻敲诈。国家秘密: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誉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名誉权具有其他人格权所共有的特征,即法定性、人身专有性和财产关联性。新闻职业道德:新闻职业道德是新闻工作者在长期的新闻实践活动中形成的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新闻规范和准则,是社会道德对新闻记者这一职业所提出的特殊要求。
新闻传播法:广义的是指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体现这一国家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用于调整人们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是指规范新闻传播活动和新闻事业的专门性法律。有罪推定:主要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
新闻法制: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意志,通过政权机关建立起来的、用以调节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制度。
舆论监督:指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新闻侵权:指新闻媒体和新闻采写者利用新闻传播媒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新闻采访权:是指新闻媒介在获取新闻的过程中所拥有的权利,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采访权可划分为设立采访机构、选择采访方式、信息来源隐匿权、驳回起诉请求权。狭义采访权可划分为采访权和不采访权、自由采访权和半自由采访权。
有偿新闻:是指新闻采编者将具有或不具新闻价值的信息,按照出资人某些宣传意图撰写的新闻,是新闻工作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向被采访报道对象索取物质报酬的活动。有偿新闻还包括故意隐匿和扣押新闻的活动。知情权:知情权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
媒介审判:即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去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任何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地影响到审判的公正。
法治;法治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概念,是一种治国思想和治国方式,其基本含义是执政者以法律、制度限制、制约国家权力,依法合理地运用公共权利,形成普遍遵守法律和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的状态。或: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法制;法制是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用以维护其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法律和制度。新闻法律关系;是指新闻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新闻传播活动过程中参与者各方所形成的新闻权利和新闻义务关系。
重大政务新闻;重大政务新闻,主要指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新闻、有关领导人重要公务活动、重要人事任免、领导人去世等。
新闻发布会制度;国家、政党、社会团体任命或指定的专职或兼职新闻发布人员,在一定时间内就某一重大事件或时局的问题,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约见个别记者,发布有关新闻或阐述本部门的观点立场,并代表有关部门回答记者提问的一项社会活动。
媒介审判;新闻报道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的行为。通常发生于案件审理过程之中,主要表现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期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其事实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以至是失实,其影响往往是煽情的,其后果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
新闻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利用新闻作品煽动分裂国家,以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颠覆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利用新闻媒体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这是最严重的新闻犯罪形式。
侵权行为;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以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人格权;是指人格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公民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六个方面的内容。新闻职业道德境界;特指新闻从业人员通过接受新闻职业道德教育、进行新闻职业道德修养之后达到的新闻职业道德的觉悟程度或所形成的新闻职业道德品质状况与情操水平。新闻道德评价;新闻道德评价在整体上说,是主体通过自我评价或者他者评价对所涉新闻行为、新闻品质的价值判断活动,核心是对新闻行为道德性的评判与反思。抗辩事由;指在侵权案件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多恶指控和请求,提出一切有关免除或者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主张。
新闻统制;就是在‚党化新闻界‛、‚以党治报‛为出发点,根据各种新闻法令和条例建立各种新闻检查制度和各种新闻检查机构,对新闻传播业进行严格的控制。
.新闻出版保密制度: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的保密规定进行自审;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涉及其他单位工作中的国家秘密的,应当负责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著作权:著作权也称版权,它是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基于创作某种作品而享有的署名、发表、出版、获取报酬等权利。
合理使用:主要表现在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在使用他人作品时所享有的一种抗辩权。指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其他权力的制度。合理使用制度也是对著作权人使用著作权的限制,其立法目的也是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定许可使用:法定许可不需著作权人许可由法律直接许可,但需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法定许可,著作权人只有‚获得报酬权‛而无‚禁止权‛;法定许可仅限于法律列举的五种方式:报刊的相互转载,营业性演出,录音录像制作者,播放录音制品节目,编写出版教科书。
强制许可:在特定条件下,由相关主管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已发表的作品,强制著作权人许可申请人对作品进行使用。
新闻专业主义:新闻专业主义是资产阿阶级新闻学的重要概念,也是西方新闻工作者恪守的最主要的新闻职业规范。新闻专业主义的核心概念有两个,一是客观性新闻学,二是新闻呢媒介和新闻工作者的独立地位和独特作用。新闻专业主义、客观性新闻学和新闻媒介的独立性这些概念,是相互交叉的,它们都是历史的产物,经历了发展变化。了解这些概念、历史及其变化,对于中国的新闻工 作者也许不无裨益。
社会责任论:社会责任的思想出现于20世纪20年代。1923年,美国报纸主编协会制订《报业法规》,提出报纸的责任问题。1924年,美国报纸主编协会主席C.约斯特著《新闻学原理》一书,指出报业要对社会‚负责‛,并认为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运用法律限制出版自由。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不久,美国芝加哥大学校长R.M.哈钦斯主持的‚新闻自由委员会‛,经过调查,发表了《自由与负责的报刊》、《新闻自由:原则的纲要》等调查报告,运用了‚社会责任论‛这一概念。英国皇家报刊委员会也在1949年提出报告,强调报业的社会责任。社会责任论的观点有三:一是新闻自由权利不是绝对的权利,道德与法律是行使新闻自由权利的制衡器。二是理性不能主宰人性,人类不是天生就有一种去寻求真理和服从真理的道德感。三是新闻自由权利是新闻传播媒体、公众和政府共享的权利,还要强调新闻自由不能仅仅强调新闻传播媒体以及从业者的权利,还要强调公众和政府的权利。其核心是要求新闻传播媒体在享有自由权利时,恪尽对社会的义务和责任。
诽谤:是指故意捏造或散布虚假的事实以2毁损他人的名誉。
非法出版:是指从程序上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的出版活动,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报刊名称的出版活动,擅自印刷或复制的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出版物等活动。主要表现为伪造、假冒合法出版的报刊名称从事非法出版和未经申请批准、登记注册手续就私自编辑出版报刊。
事后审读制度: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期刊的审读报刊司负责指导全国新闻出版系统的报刊审读地方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报刊审读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建立阅评制度,定期出阅评报告审读结果要出‚审读简报‛,各省每月报送新闻出版总署不报或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审查批准制度:一是否能正确认识和处理新闻出版与保密工作的关系,不存在着种种糊涂观念和模糊认识。二是否对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的界限不清楚。三是否缺乏保密基本知识。四是有的新闻出版单位保密审查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严格。五是有的新闻出版单位用于编辑出版工作的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是否缺少可靠的保密技术保障措施,因设备技术方面的原因而发生泄密尚不自知。六是机关、单位的有关人员在向新闻出版单位提供信息、稿件或作品、接受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时,是否没有掌握住密与非密的界限,提供了不该提供的国家秘密,或应该提供,但没有提出明确的保密要求。七是否为了迎合人们的‚猎奇‛心理,片面追求‚轰动‛效应,不顾国家安全和利益,擅自或抢先发表涉及国家秘密的消息、文章、报道,造成泄密。
简答题:
2、新闻侵权的特点:从侵权的具体内容看,主要是对公民的人格权造成损害,其中尤以侵害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最为多见。
3、从侵权的后果看,具有广泛性和迅速性的特征。
我国新闻法制有以下几个特点:
(1)有极强的意识形态色彩(2)渗透在各部分法律中(3)限制滥用新闻自由的法规多,保障新闻自由的法规不多(4)新闻法制与党的政策和新闻职业道德辩证统一
1、曾格案在新闻法中的意义:
1733年,曾格在纽约创办了《纽约周报》,在报纸中他发表了一系列批评殖民总督科斯比的文章和消息,被指控为‚诽谤政府‛,当时最有名气的律师汉密尔顿以80岁高龄出庭为曾格辩护。最后陪审团不顾法官的阻挠,判曾格无罪。这一案件被称为美国新闻史上的里程碑。
它在美国新闻诉讼的司法实践上确立了三条基本原则:第一,诽谤必须是捏造事实,陈述事实的不是诽谤;第二,对诽谤罪要有事实真伪的证据,不能凭空指控;第三,判定出版物是否犯有诽谤中伤获煽惑人心的罪名,必须由陪审团作出裁决,不得由法官个人决定。
2、简述世界范围内的新闻法类型:
一是以立法形式正式颁布《新闻法》。俄罗斯、欧洲大多数国家采用此种方式。二是一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的判例为标准来审理新闻案件,即判例法,而没有成文的《新闻法》。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通用。三是在特殊领域涉及新闻媒体法规。例如,美国的《通讯法》,澳大利亚的《广播法》,法国的《出版自由法》《报纸法》等等。四是在宪法、刑法、民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包含有关新闻媒体的规定。日本、新加坡、印度等国采用,中国目前也是如此。
3、新闻侵权的常见形式:
(1)报道内容无中生有,凭空捏造,造谣中伤他人。(2)采访时偏听偏信,未找被批评人核实情况以至于报道的主要事实失实。(3)报道内容真实,但使用了侮辱性的语言诽谤他人名誉。
4、简述新闻职业道德的功能:
(1)提升新闻工作者的社会地位(2)营造社会公信力,提高传播效率(3)对社会道德的提升和示范作用
5、简述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1)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2)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3)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4)维护新闻的真实性(5)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6)发扬团结协作精神
6、简述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
事实意识,要慎重选择消息提供者,事实必须核实无误;在报道中尽量交代新闻来源;妥善保存采访中获得的材料和证据;客观平衡的报道。责任意识,要承担客观报道、征得同意、配合调查、诉后执行的责任。证据意识,新闻工作者应该有证据意识。
诉讼意识,新闻工作者应该正确认识,积极应诉;主动配合,依法应诉;寻求机会,争取调解。著作权意识,整体著作权和单独著作权的归属;职务作品作者拥有署名权;关于报刊转载和网络下载;新闻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文责难以自负。
7、比较英美法系国家新闻法和大陆法系国家新闻法的特点:
同:
一、都是在起伏和反复中不断前进
二、战时都实行新闻管制
三、从垄断走向反垄断
异:英美法系国家重视判例,大陆法系国家重视成文的规定。
8、新闻自由立法的四条基本原则
(1)自由报刊应该成为对行政、立法、司法三权起到制衡作用的第四种权利(2)廉洁公正的为公民了解的政府是不会被报纸的谎言打倒的;(3)出版自由和政府势不两立的看法是错误的;(4)报纸说谎是没有力量的表现,报纸讲真话是有力量的表现。
9、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
公众人物一般指较多在社会公众面前出现的人物,他们比非公众人物对社会有更大的影响和作用。因此社会对他们的了解和监督也就要多一些。由于他们对公共事务负有特别的责任,所以他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活动乃至家庭生活都与公共利益有关,对普通人来说属于隐私的事项,对公众人物则不是。其权利之所以受限制,是因为与普通公民相比,公众人物在成名、宣传等方面享受了较多的权利,他们必须牺牲另外一些权利以保证权利和义务的平衡。①、法治与法制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区别:1)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国家密切相关,没有国家则无所谓法制,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只有在现当代民主之国家才能产生和发展。2)法制是指以法为核心的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使相对静态的制度的综合;而法治是依法治理国家的原则和方略,是动态的过程。3)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联系: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②、新闻法制与新闻职业道德的关系是什么?
联系:同属上层建筑,本质一致,都是维护社会稳定、人类文明进步。(目的具有一致性、内容具有相互包含性)。
区别(形成方式不同、实现方式不同、表现形式不同):(1)新闻法制以国家意志出现,确定性、程序性、制裁性;职业道德以社会意志出现,没有明确的制裁性;(2)新闻法制有严密的逻辑结构,以权利为本位;职业道德以义务为本位;(3)新闻法制调整的是需要国家权力干预或保证的社会关系;职业道德则通过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来调整人们的行为;(4)新闻法制具有强制性,以他律为主; 职业道德具有诱导性,以自律为主。③、新闻法律关系的内容(新闻权利与新闻义务)有哪些?
新闻权利:1)消极的权利,即自主地以各种手段采集信息的权利。(freedom from)
在公开场合或约定场合,记者有自主采集、访问的权利,他人不得干预。2)积极的权利:自己有实施某种行为的能力,如对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政府索取信息的权利。(freedom to)对负有特定的信息公开义务的主体,记者有索取信息的权利。3)约定的权利,即在征得他人许可的前提下,采集他人所控制的信息的权利。4)要求保护的权利,即权利人的正当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有诉诸法律、要求保护的权利。
新闻义务:1)消极不作为的义务:即义务人抑制某种行为的必要性,如新闻记者有依法不得揭露国家机密的义务。2)积极作为的义务:即有要求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做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如发生公共突发事件时,国家机关有义务第一时间进行信息公开。3)接受法律制裁的义务,即义务人一旦侵犯权利人的利益、接受国家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如新闻记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严重侵犯了被采访对象的名誉权就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④、清末报律的主要内容、历史意义与历史局限性有哪些?
主要内容:《大清印刷物专律》、《报章应守规则》、《报馆暂行条规》、《大清报律》、《钦定报律》、《钦定宪法大纲》其中规定‚臣民于法律范围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这是第一次在法律文件中作出赋予臣民言论出版自由的规定,对于清朝乃至整个封建社会长期以来形成的言禁、书禁、报禁是个有力的突破,形式上颇具资产阶级法制色彩。历史进步性:(1)初步建立了新闻法律体系,以法律的形式初步确定了言论出版自由。清末新闻法由《钦定宪法大纲》以及《大清报律》等其他五部主要法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令等构成,在体系结构上与欧日趋同。(2)确立了一系列有进步意义的新闻法律制度。首先,在报刊创办的管理制度上,清末新闻法最初采取了批准制,但随后在1908年的《大清报律》中确立了注册登记制,由此彻底开放了报禁,顺应了时代潮流。在报刊出版的管理制度上,清政府首先改新闻的事先审查制度为‚存查‛制度。1911年的《钦定报律》将1908年《大清报律》规定的时限审查制度改为当日送交主管部门‚存查‛的制度,其目的虽然是加强政府对报业的管理,但较先前的坷严规定已有相当放宽,与当时西方新闻法的潮流是一致的。其次是确定了更正制度。《大清报律》第八条规定‚报纸记载失实,经本人或关系人申请更正或送登辩误书函,应于次日照登。‛第三是规定了报刊的禁载事项,《大清报律》规定的禁载事项有6条。
历史局限性:(1)各项新闻法虽然采取了西方现代新闻立法的形式,但其目的始终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清末新闻法的制定与国家社会的变革进程及报业的发展密切相关,其目的并不是为了保障新闻从业者的言论、出版自由,而是清政府力求用法来控制报馆,保证其求新、变法政策的贯彻和推行,以维护其封建专制统治。(2)清末新闻法对新闻自由的保护具有很大的局限。一方面,《钦定宪法大纲》所规定的言论、出版各项自由,既被限制在法律范围之内,还要受到皇帝的制约。另一方,由于中国缺乏法制传统,新闻法规定的各项先进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⑤、目前我国报刊出版秩序方面存在的较为突出的违法违规现象及其根源是什么?
(1)未经批准擅自出版报刊;(2)假冒报刊名称出版;(3)转让刊号和出版权;(4)盗印报刊。根源:号的稀缺性(计划管制与自由市场相脱节)。
⑥、新闻发言人与发布会制度的发展历程是什么? 新闻发言人的发展历程:
(一)20世纪80年代初期:
1983年4月,中国记协首次向中外记者介绍国务院各部委和人民团体的新闻发言人,正式宣布我国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设立新闻发言人的目的:加强同外国驻京记者或临时来访记者的联系,向他们提供中国的情况,阐明中国的立场和方针、政策,并解答他们提出的问题。基本局限在中央一级人民政府。
(二)20世纪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
新闻发布会蔚然成风,从中央到地方、从国家机关到企事业单位,无不建立起新闻发布会制度。发布会的内容:以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等问题相关,主要涉及到企业开业、产品上市等商业活动。结果容易演变成赠礼品、拉关系的铺张腐败等现象。
1993年新闻出版署颁布了《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等级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在北京举办新闻发布会,实行登记与审核制度。其中,企业开业、产品上市等商业活动不宜举办新闻发布会。要遵守新闻真实性原则、遵守发现和法律、贯彻节俭精神。
(三)2003年非典之后,中国新闻发布制度进入改革阶段,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日常化。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会:(1)抗击非典后期:政府开始全面推广新闻发布制度建设,修改保密法,制定信息公开条例,开展新闻发言人培训班,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政府政务公开等方面起到了重大作用。(2)2008年5月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在抗震救灾中催生的新闻发布是我国政府新闻发布制度走向成熟、走向世界的重要标志。2008年29届北京奥运会,我国政府对中外媒体采取全方位开放策略,是我国新闻发布制度又一新的里程碑。⑦、新闻媒体报道自杀新闻的失当之处及其防范有哪些?
失当之处:
1、过分强调群体:公众人物,大学生;
2、文字报道的不当:用语耸人听闻,对死者充满同情;过多描写自杀细节;煽情式、渲染式的报道方式
3、将自杀原因简单化;
4、缺乏反思自杀的报道;
5、在版面编排上常臵于显著版位;
6、图片、照片使用及网络自杀。
防范:
1、在报道自杀事件时,切忌将自杀行为描绘成勇敢的、负责的、值得学习的或者赞赏的行为。2、报道中应不附加照片,不应让读者看到直接的自杀现场,更不能将自杀者的遗容公
诸媒体。
3、不对自杀方式进行详尽的描述,避免绘声绘色如同讲故事一样。
4、媒体报道时切忌把自杀行为描写成扑朔迷离,引人入胜的悬案,但也不能过于简单地归结于某一件事引发的悲剧。
5、切忌在报道中暗示自杀是人们面对重大人生困境:如破产,考试失败、被性虐待、开除学籍等的唯一解脱方法。
6、将死者描述为反抗社会黑暗面的勇士,会导致心灵脆弱者误认为社会崇尚自杀行为而盲目效仿。
7、对于因为某种疾病,例如抑郁症、酗酒等引起的自杀,在报道时要同时介绍这类疾病的可治愈性。同时,可以提供相关信息,告知其可以获得的援助和帮助。
8、媒体还可以对自杀未遂的严重后果,如脑功能受损、全身瘫痪等进行描述,以避免个体选择自杀做为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⑧、新闻侵害名誉权和新闻侵害隐私权的区别有哪些?
1、侵权方式不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一般是采取无中生有、侮辱、诽谤等方式贬损他人的人格,从而使其名誉受到损害;而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则多为非法获取、扩散有关他人私生活的事实,干涉他人私生活等等,从而使他人的内心安宁受到搅扰。前者散布的是虚假的情节,后者披露的则是真实的情况。
2、侵害结果不同。对他人名誉的侵害,肯定会造成人格的贬损、名誉的降低;而对他人隐私的侵害,则未必造成名誉的降低,有时甚至会提高他的声誉。
3、处臵权不同。隐私权包括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或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非法干涉三项内容,其中有关个人信息的保密并非绝对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将其公布于众,也可以授权他人公开发表,也就是当事人可以放弃这部分隐私权;而名誉权的中心内容是社会对当事人的评价,这一权利不可放弃,他不能自行或授意他人贬损自己的名誉。
4、责任方式不同。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方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赚、赔偿损害等方式,而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
四、论述题
①、结合实际谈谈当前新闻职业道德失范主要有哪些表现与原因有哪些?
表现:‚有偿‛新闻;‚新闻敲诈‛;虚假报道;不良广告;格调低俗;抄袭剽窃;不正当采访和发表新闻;报道对象比例失衡;不正当竞争;网络信息的安全畅通。
原因:
1、经济利益的驱使。新闻传播引入市场因素之后,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对新闻传播产生强大的冲击,部分新闻工作者受其影响,忽视了‚国家利益‛、‚政治利益‛、‚群体利益‛只求自身眼前实际利益,放松了对自己素质和职业的严格要求。
2、新闻行业自身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问题。任何行业都会存在一些问题,尤其在我国尚未走向规范的新闻媒体行业,因为其巨大的舆论影响力和权威性,在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的情况下更容易滋生腐败,其一句简单的评论就可以决定一家企业的生死。同时我国的新闻媒体的影响力还体现在其为党和政府的‚喉舌‛,这种比较特殊的地位也容易出现行业不正之风。
3、缺乏有效监督机制。《新闻工作者道德准则》强调‚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索要、接受或借用采访报道对象的钱、物、有价证券、信用卡等„„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不得索要或接受任何形式的礼金„„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但仍有记者将其视为一纸空文,我行我素,屡屡犯禁。有的媒体主管部门对记者操守的管理存在盲点,监督不严、监管不力,奖惩机制未够完善,一旦记者出现了事故也只能听之任之。②、结合实际谈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立法的进展情况及呼吁新闻立法的必要性。
1)对新闻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作了相当充分的论证:一方面要保障新闻自由,保障新闻工作者的正当权利;另一方面限制、制裁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言论。
2)对新闻法的各方面内容作了广泛探讨。除言论、出版、新闻自由外,诸如:知情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诽谤、更正和答辩、新闻报道与司法、追惩制和预防制、舆论监督、新闻记者的权利和义务、保守国家秘密、禁止淫秽、著作权等等,皆有涉及。3)新闻法研究领域的争议得到全面展示。
难点九条:(1)新闻法早出台还是晚出台;(2)新闻法应立足现实还是理想的超前的;(3)是否允许私人办报;(4)新闻自由;(5)新闻的功能;(6)舆论监督;(7)法律责任;(8)新闻仲裁制度;(9)新闻工作者自律。新闻立法的核心在于破除人治;媒体权力也应该受到制约;信息公开权力不足以保障公民知情权。
实际:
(一)腐败不断加剧,怨声载道,是怎么来的?同样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的途中,美国当年有媒体开展的‚扒粪运动‛,我们却在那里大搞‚正面宣传‛,从1987年-2010年被绳之以法的120名省部级高官,没有一个是由媒体从发现蛛丝马迹开始,步步深入揭发出来的。我国新闻体制是本地无法揭发本地贪官,又因为禁止跨地区监督,不准媒体揭发外地贪官。这等于是创造了令贪官放心的舆论氛围。
(二)我国贫富悬殊越拉越大。世界银行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已由改革开放前的0.28上升到目前的0.48(欧洲与日本在0.24~0.36左右)。而且,1%的人口掌握了41.4%财富,财富集中度畸高。招商银行联合贝恩管理顾问公司对外发布的报告显示,相当于中国总人口0.2‟的人,持有相当于全国城乡居民存款余额20万亿元的近一半资金。不让媒体向决策层及时输送贫富悬殊的信息,不利于国家微调税收和分配政策;不让媒体向全社会输送这方面的情况和意见,就不能形成缩小基尼系数的社会动力。
(三)许多全局性的问题由来已久,这两年爆发性地呈现在社会公众面前,是怎么回事?政治体制改革进展迟缓,其理由还可有一说,但是像领导干部及其配偶财产公开、党政机关‚三公问题‛、各地普遍建政府大厦、国企高管与一线职工收入差距太大、药品流通环节问题多导致药费奇贵等问题,群众议论纷纷,解决起来并不像政治体制改革那样牵一发而动全身,但传媒也是无所作为,并不是他们不敏感,视而不见。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借口下面,传媒偶尔触及皮毛,都要冒很大风险。以至于有某特大城市下令传媒不得讨论孩子上幼儿园难、上小学难,以及大量居民被狗咬伤,怎样处理人与狗的关系的问题,传媒也只好遵命。我们过去总是认为,要把一切不稳定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媒体要配合,不挑开引起不安定的矛盾,安心‚把蛋糕做大‛。结果让以上几方面的问题不断积累,堆积如山,结果造成更加严重的不安定因素。
(四)‚文革‛回潮是怎么来的?无论反右、大跃进和大饥荒,还是‚文革‛,都早已过了档案保密期了,可是我们几十年如一日,很少让出版社出版披露这些巨大灾难和严重错误的著作。这是导致现在出现‚文革‛回潮、称赞毛泽东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增加了一股新的阻力。③、结合案例论述媒介审判的特征、危害,并谈谈新闻媒体应如何避免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的 特征:1)多发生在刑事审判中,被报道对象多是民愤极大、影响深广的‚非自愿性公众人物‛,被报道者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媒体往往打着顺应民意的旗号,乐得‚落井下石‛。
2)为体现媒体所标榜的公正的社会立场,媒体对被告一方往往‚一棒子打死‛,在事实的选取上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这就很可能会得出错误的结论来。3)‚媒介审判‛的事件一般具有重要性和显著性,由于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媒体对此类具有极大影响力和可读性的事件趋之若鹜,对这些事件进行长时间、大容量、一边倒的宣传和炒作,形成一种齐声挞伐的舆论氛围,给公众以错误的印象,使公众服从于这种格调一致的错误认知。这样一来,司法机关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迫于舆论所造成的各种压力,很可能会对一些案件做出不公正的判决。
‚媒介审判‛的危害:
1、对刑事案件不合理的定性违背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民事案件结案之前抢先做出倾向于一方的报道则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确认的诉讼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2、容易摧毁公众对法院的信任,也就容易摧毁了法治的基础。
3、不利于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4、使媒体自身承担不利的后果,如妨碍民事诉讼会受到法院的处罚;不正当的定性、定罪更可能被诉名誉侵权。
方法:
1、判决前,不对案件做定罪、定性式的报道;
2、不应指责诉讼参与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
3、平衡报道,不做诉讼一方代言人;
4、对案件报道中涉及的某些群体予以特别的关切:(1)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2)对妇女的特别保护
5、对涉密案情不详细报道;
6、评论一般应当在判决后进行,批评性评论要特别注意:
(1)批评性评论内容不外是涉及实体和程序两大领域,而质疑和批评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程序违法行为无损司法公正。(2)批评性评论应当持‚谨慎‛态度,应对素材要严加核实,力求事实典型,评论公允,而不宜不加选择,铺天盖地。(3)批评性评论应当抱有善意,将正当批评与侮辱和谩骂区别开来。(4)批评性评论应当避免针对法官个人的品行与学识,对事不对人。④、结合实际谈谈如何把握‚限制公职人员名誉权与保护舆论监督‛ 两者之间的平衡? 确立‚实际恶意‛原则主观上的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但是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类似于‚实际恶意‛原则中的‚明知故犯‛。重大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类似于‚实际恶意原则‛中的‚严重失职‛。确立‚事实—评论分离‛原则
1)假事实——要求‚内容基本真实‛
2)发表不当评论:明明知道评论所依据的事实是虚假的,仍然进行评论。A 评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是真实的——如果评论者并不知道所依据的事实是虚假的,或者没有理由知道事实是虚假的,即使事实真的是虚假的,也不应负责。B 纯粹的评论本身是否构成侵权——事实己得到确认为真实的情况下,就该事实发表的评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认为是侵害被评论者的名誉。
3)表达侮辱性言辞
确立‚公职人员公共事务与私人事务区分开来‛的原则
公共事务范畴:政府官员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以政府机关的名义行使或活动;人事务范畴:政府官员以自己名义行为,这些行为是对其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自身权利的行使。
如披露官员在私人交往中贪图便宜、在家庭和婚姻关系上有过不诚实行为,对这些隐私的披露所引起的纠纷是否可以看作名誉侵权,关键在于这些行为是否与被披露者的公职的适应性有着直接或较为密切的联系。
⑤、案例分析:‚深圳联防队员强奸案‛ 新闻采访行为,请你对该案例进行新闻道德评价。评价:首先,应确定新闻传播行为的动机。当事件发生时,记者在第一时间报道事件进展,为受众提供全面的信息的动机是善的。记者应当秉承诚实、公正、人道的原则。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有些记者的动机并无善意。他们捕风捉影,窥探隐私,不惜牺牲受害人的尊严隐私为代价,以博取受众的关注。他们的动机其实受到个人私利和商业利益的驱使。
其次,记者进行采访报道的手段是存在很大争议的。记者公然闯入受害人的住所,将话筒伸向一个完全不愿意讲述自己悲惨经历的受害人面前,并将他们的哭泣、无助彻底地暴露在镜头之下。这是手段完全无视人文关怀,是不符合人道主义原则,不符合基本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其次,记者的采访报道行为达到的效果是恶善共存,但恶大于善。受众确实通过记者采访的文字和画面了解了事件的某一个部分,但是这些远不能展现事件的原貌。记者片面的过度关注受害人的状况,却忽视了跟进案件发展情况和对该问题的深入探讨。受众大量的质疑和批判足以看出记者采访报道行为的效果。
最后,从案件中记者的采访报道行为的动机和效果的关系来看,存在善的动机导致恶的效果以及恶的动机导致恶的效果两种情况。当然那些为了个人私利和商业利益而进行采访报道的行为是应该受到谴责的。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善的动机带来了恶的效果,在道德评价中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些行为呢?如果恶的效果是因为在目前客观条件下无法预见的,或是虽然可以预见但是无法避免的,我们依然可以认为这些行为是善的。但如果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减小伤害或者缺乏道德责任感,则这个行为善恶值得商榷。在‚深圳联防队员强奸案‛中,为了客观全面的报道案件,对受害一方的报道是必要的,但是如果报道行为会对受害者造成伤害,那就应该尽量避免。记者可以预见采访报道行为会对他们造成的影响,这种影响也是可以规避的,但是记者并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减小对受害者的伤害,所以记者的报道行为很难被认定为是善的。
⑥、案例分析:‚茶水发炎‚报道行为,请你对该案例进行新闻道德评价。评价:动机:善,舆论监督,考察医德医风。
手段:不正当,不符合道德规范。记者故意设‚圈套‛,向医生提供了虚假病史,谎称自己‚尿痛‛。记者冒充患者,提供假尿液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效果:恶,不仅会影响正常的医疗工作,而且会误导广大公众,使本来就紧张的医患关系进一步升温。
从案件中记者的采访报道行为的动机和效果的关系来看,存在善的动机导致恶的效果。如果恶的效果是因为在目前客观条件下无法预见的,或是虽然可以预见但是无法避免的,我们依然可以认为这些行为是善的。但如果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减小伤害或者缺乏道德责任感,则这个行为善恶值得商榷。记者可以预见采访报道行为会对他们造成的影响,这种影响也是可以规避的,但是记者并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减小对受害者的伤害,所以记者的报道行为很难被认定为是善的。
1、新闻自由与国家秘密之间的关系
新闻传播活动与保守国家秘密绝不是相互矛盾,相互排斥的。新闻自由也从来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在世界上的任何国家,保守国家秘密都是新闻自由的底线,这是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而对新闻传播活动所做的必要限制。在我国,做好新闻保密工作,对于有效地保护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今社会已经进入信息时代,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新闻传播事业蓬勃发展,各类媒体百花齐放,新闻报道面日益扩大,媒体出口限制日益放宽,这些新情况同时给新闻保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进一步显示了加强新闻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新闻侵害隐私权、名誉权的构成条件
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构成条件:(1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存在.(2)受害人可以被指认。(3)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出现。(4)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条件:(1)、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传。(2)、行为人传播的内容直接指向受害人。(3)、行为人传播的内容确有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失的事实。(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为什么要发扬清正廉洁的作风
4、受害人同意作为一种抗辩事由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1)受害人事先明示的事实意思表示。受害人的同意应该是在侵害行为之前表示出的意思,而不是事后的意思。受害人同意的意思一般应该是明示,并且必须是真实的。(2)行为人主观上的善意。行为人主观上的善意应该是受害人同意这种正当抗辩事由的构成条件。否则,行为人则有可能利用受害人的同意而采取恶意行为。(3)不超过同意的范围和限度。(4)受害人之同意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德
5、新闻传播职业道德与新闻法规是如何相互作用的
1、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对新闻传播法规的作用。一是新闻船舶职业道德为新闻传播法规提供存在的价值基础。二是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对新闻传播法规具有多方面的补充作用。三是加强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对新闻传播法规的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
2、新闻传播法规对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作用。一是新闻传播法规可以保障道德规则的实施。二是新闻传播法规是传播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有力手段。
6、如何预防和减少媒介审判
(!)政府及司法机关加强立法,完善自身机制。一方面,要加强立法,另一方面,在审判中要加强信息透明度,满足公众知情权和媒介的新闻自由权,保证公开审判,取得公众的信任和理解。
(2)媒介应做不懈努力自律,不是仲裁者媒介必须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全面性等基本原则,忠实于新闻事实的本来面目,坚持用中性语言,尽可能做到平衡报道,力求司法机关处理该案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3)公众也应出一份力。解决好受众的问题,‚媒介审判‛也就更容易消除,公众自觉学习法律,增强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遇事理性思考,理性判断,不轻易受媒介的煽动,做一个信法、守法的群体,才能更好地保证司法的权威性,阻止‛媒介审判‛的发生。
7、如何理解公民对政府或官员行使批评建议权时不能动辄以煽动定罪公民行使批评、建议权的最有效和最直接的手段是通过新闻传播媒体即借助于舆论监督来实现的。新闻传播媒体的舆论监督具有影响大、约束力强等特点,是广大普通公众实现对公权力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因此,依法保护新闻传播媒体的舆论监督权,而不动辄以‚煽动‛定罪就显得尤为重要。8..预防自杀媒体职业指导对媒体报道自杀事件做了哪些指导媒体报道自杀事件应遵守的指导原则:
1、不附加图片或视频,不将自杀方式描绘成无法解释或浪漫或神秘的行为。
2、不对自杀方式进行详尽描述
3、切忌为自杀者歌功颂德或大肆渲染
4、不要使用煽动性标题
5、报道标题用词谨慎
6、不要报道经常有人自杀的地点
7、关注自杀者的亲属。
9、新闻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由哪些内容构成
一条道德原则和几条道德规范构成
道德原则就是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核心,是新闻传播行业及从业者在调整职业活动中各种利益关系时必须遵循的最重要的一把尺子。有从新闻自由原则到后来的社会责任论、还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道德规范:
1、新闻要真是客观与公正。
2、清正廉洁,以正当方式从事本职工作。
3、自觉遵守法律,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利。
4、提倡公平竞争,加强协作与交流。
5、同情弱者,注意保护少年儿童等易受伤害者。
1.根据中宣部及新闻出版署的相关规定,我国的报刊监督制度包括哪些
答:(1)依法出版制度:所有登记注册事项,不得任意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必须在每期报刊上标明。如报纸名称、出版单位、主管单位、日期、版序等一个刊号只能对应一种报纸或期刊同一种报纸,不得以不同开版出版所有版页作为整体出版发行,部分版页不得单独发行——案例:环球时报南联盟使馆被炸报纸休刊10天以上和期刊休刊,须向当地新闻出版局备案
(2)事后审查制度: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期刊的审读报刊司负责指导全国新闻出版系统的报刊审读地方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报刊审读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建立阅评制度,定期出阅评报告审读结果要出‚审读简报‛,各省每月报送新闻出版总署不报或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3)质量评估制度:质量评估规定:出版质量达不到60分的,即视为不合格报纸,应停办 未达到最低发行量的,均判定为质量不合格报纸,应限期观察,劝其停办。发行质量是指报纸出版两年后必须达到的最低发行量,省-10万、地-3万、县-1万;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报纸-3万;省及省以下专业报-2万;晚报-5万;
(4)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
2.重大政务新闻的发布原则是什么
答: 1)新华社统一发布 确保权威性、真实性、统一性。2)按期限、范围刊出。两会报告,最快3小时见报,面向所有公民。有的内容,只对一部分人,内参、增刊等。3)政令发布前由首长签字。4)领导个人活动等报道,由领导亲自审阅。
3.如何区分违法煽动行为和正当批评行为
答:(1)表述方式: 煽动行为:非理性的、情绪化的、蛊惑性语言正当的批评: 理性的叙述和分析(2)内容: 煽动行为: 虚假、浮夸、片面 正当的批评:如实反映和评述事实(3)目的:煽动行为:激起他人反社会行为正当的批评:引导人们认识各种社会 弊端的实质(4)性质: 煽动行为:贬损性、破坏性 正当的批评:批评性、建设性
4.《新闻出版保密规定》中如何解释与规定新闻出版与保密制度
答:该规定‚适用于报刊、新闻电讯、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日、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
(1.)新闻出版的保密工作,坚持贯彻既保守国家秘密又有利于新闻出版工作正常进行的方针。(2.)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的保密规定进行自审;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涉及其他单位工作中的国家秘密的,应当负责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5.关于煽动罪的四项罪名是什么(不确定)
答:(1)煽动分裂国家罪(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4)煽动群众抗拒法律实施罪(5)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6.大众传播泄露国家秘密的形式有哪些
答:(1)国外情报机构参透进来窃取经济技术秘密(2)在外贸洽谈中无意或者有意泄露机密(3)通过通信邮电方式把国家秘密泄露出去(4)在报刊上刊登了不该刊登的秘密
7.隐私权的法律特性
答:
1、权利主体是自然人,属于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2、内容丰富:包括通信秘密、身体秘密、婚姻秘密、收入秘密等。
3、在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隐私权可以抛弃,也可以被隐私权人用以获得收益。隐私权人可以自行披露隐私,也可以授权他人对外传播,并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报酬。
4、隐私权是一种得克减的权利。当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政府有权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限制甚至剥夺,以维护国家利益。8.新闻职业道德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答:(1)与受众的关系;(2)与工作对象的关系;(3)与同行的关系;与所属媒体的关系;(4)与广告客户的关系。
9.作为一种理想的新闻职业标准态度和行为,新闻专业主义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1)新闻媒介摆脱外界干涉,摆脱来自政府、广告商甚至公众的干涉;(2)新闻媒介为实现‚公众的知晓权‛服务;(3)新闻媒介探求真理、反映真理;(4)新闻媒介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5)这些理念在当前新闻报道中都有所体现。尽管市场经济给新闻业的发展带来一定负面影响,比如新闻风格低俗、有偿新闻层出不穷等,然而这并没有阻碍新闻业的独立成长。
10.‚绝对的客观公正不可能达到,而在网络时代里,特殊的传播机制使得客观性的推论显得更加复杂‛如何理解这话
答:媒介观:独立媒介观的悖论在网络时代面临着新的解读。无论政治因素还是商业因素都更难控制和影响传媒;重要门户网站和利益集团的信息垄断。
新闻观: 客观:‚新闻媒介是观点的报道者,而不是意见的鼓吹者,新闻事业的客观性是通向‘合法’和‘可信’的途径‛。矛盾:‚新闻生产背后有意无意深藏着种种‘主观’因 子‛;.绝对的客观公正不可能达到,而在网络时代里,特殊的传播机制使得客观性的推论显得更加复杂。由于①信息的传播者增多,视角也相应增多,被报道的事实会通过各个角度得到全面完整地呈现,客观报道的可能性变大。‚华南虎‛ ②传播内容的责任意识降低。‚由于无边无际的信息出口选择,公众很可能被埋没在信息垃圾,甚至谣言和谎言的汪洋大海里。‛ 记者观:新闻专业主义要求新闻从业人员以公众利益为目标,勇于揭露和批判社会的黑暗和不公,带领公众探求真理,代替公众行使正义。公民记者——‚人人都是报道者‛成为可能。
受众观:落实‚为公众服务‛的目标看起来更加具有可行性。问题:网络时代受众的特点?网民情绪化、个人化的倾向值得关注和警惕。如果网民不理性的声音使得舆论形成‚沉默的螺旋‛,影响媒体的独立报道,新闻专业主义将面临更大的危机。
结论:只有公民记者与职业记者、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新闻内容制作者和信息流通把关人都能自觉遵守新闻专业主义理念,在新的媒体生态环境中互补互融,公众的利益维护也才能得到最大化实现。
11.新闻职业道德的失范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答:
1、舆论监督不利(1)不行使舆论监督 视而不见,舆论失语,不发言。(2)乱行使舆论监督 超越程序,搞特权,形成新闻审判。
2.虚假新闻泛滥(1)凭空捏造型 炒作、假新闻。《纸馅包子》等(2)捕风捉影型 道听途说,推理想象,造成虚假娱乐新闻(3)添枝加叶型 政绩欺骗,水分、泡沫,吹嘘夸大,虚假。(4)作风不实型 报道先进长相时,没仔细调查,把秃顶,写成每天上班前,整理一下头发。造成虚假。(5)知识缺乏型 对某个领域不了解,科技发明、考古发掘等,乱写、瞎写,造成虚假。
3、新闻侵权隐私、名誉、人格
4、黄色倾向
5、有偿新闻 指新闻机构向要求刊播新闻的人收取一定费用的新闻。宣传费,小闻大报。
6、有偿不闻 封口费,有闻不报。
12.我国新闻法制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答: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和两个服务的方向的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二)依法行使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原则: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权利、不可滥用言论出版自由权利、新闻传播违法行为的界定、新闻传播刑事违法行为的界定、新闻传播民事违法行为的界定
主要内容:新闻传播活动,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新闻传播活动的触角,遍及社会的各个角落。因此,新闻传播法制,整个社会、社会上的所有人都息息相关。新闻传播法制的内容,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
1.调整新闻传播活动外部关系的内容 2.调整新闻传播活动内部关系的内容
(1)有关新闻传播事业行政管理的内容,如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国际互联网站的设立与运作法律规范和制度。(2)有关特殊新闻和信息发布的内容,如重大新闻发布制度、广告发布制度等。
13.作为我国近代第一部新闻出版法《大清印刷物专律》是如何限制言论出版自由的
答:第一,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凡印刷物及新闻记载均须向所在地巡警衙门呈请,报交京师印刷总局注册。第二,专门规定了‚讪谤‛条款,凡有‚令人阅之有怨恨或悔谩,或加暴行于皇帝族或政府,或煽动愚民违背典章图制‛者,须科以10年以下的监禁或5000以下的罚款等。第三,法律赋予地方各级行政长官以很大的司法权,规定他们有权管理对印刷物的指控,逮捕被告,随意封闭印刷所。14.根据《出版管理条例》规定,非法出版活动主要包括哪些
答:
1、未经批准擅自出版报刊2、假冒报刊名称出版3、转让刊号和出版权4、盗印报刊
15.依照规定,记者站的权限与活动限制分别有哪些
答:权限:(1)记者站不是独立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2)不得从事经营活动(3)记者站应接受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管理(4)出版非正式报纸的报社,不得设立记者站或其他类似机构 活动限制:只限于专门开展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不得进行与上述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更不得利用其名义从事发行、广告、拉赞助、开办经济实体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三.论述题
1.网络舆论监督的利与弊
答: 网络监督一般诉诸公民的情感和常识,具有浓重的道德色彩,虽然无谓私心,但缺乏专业的眼光会让人忽略必要的细节,激愤的情绪往往淹没了理性的思考,道德的判断往往代替了法律的分析,惩罚的愿望往往压倒正当程序的要求。他们的批判和坚持,或许可以纠正某些个案的裁判,但对于事件未审先断的评论却可能给法官以先入之见,或造成法官屈于舆论压力、民愤左右司法,更为严重的后果,是引起领导超越法律的干预。由此可见,盲目夸大网络监督的作用,对于建设司法公正并无裨益。网络监督是一把双刃剑
利:
1、开辟舆论监督的新形式;
2、满足受众知情权;
3、促进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的进程;
4、促进行业改革及社会风气改变;
弊:
1、可能干扰司法公正;网民的非专业及情绪化问题;
2、造成‚媒体万能‛、‚舆论监督万能‛的错觉;真正解决问题还是靠司法公正,靠政府部门的执法水平与执法力度;
3、造成公民对媒体的依赖;影响法制建设的真正完善;
2.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展开分析)
答: 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由来以久,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在进行不断地探索,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该采取根据个案中的利益平衡原则,并考虑社会政治利益和公共利益以及有限的公众合理兴趣,衡量两者的利益,作出准确的判断。在保证新闻自由的同时保护公众人物的合理隐私,维护社会的和谐。
媒体报道公众人物隐私应该受到的限制 其一是公共利益原则,即大众知情权不得侵犯与公众利益无关的隐私。其二是不得滥用权利原则,即不得恶意捕风捉影去推测,甚至编造公众人物的隐私去达到某种目的。其三是公众人物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原则,即不得以侵害人格尊严为目的。个人观点:这里涉及的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主要是指与新闻自由的冲突和平衡问题。‚名人‛的隐私权要加以限制,主要是他们因知名度获得的荣誉和利益应通过一定的代价来赎买。从法理上说,权利的限制往往与公共利益有关,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限也不例外。这主要是考虑到,‚公众人物的事业不仅是他们自己的,也是社会的、公众的,公众有权了解他们的事业及与他们的事业有关的个人情况‛。我认为,没有一个标准可以准确界定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界限。实际上,隐私权所保护的是公民私人生活信息的安宁,宣扬这种信息(无论是否加以主观评论)本身即可构成侵权,而公众人物隐私权受到限制是因为他的职业或所涉及的事实具有强烈的公共属性,只有赋予社会大众必要的知情权才能保障公众在此之上的合法利益。
明星的隐私权是非常有限的。如果一个人想知道明星的住址,不一定要通过媒体,还有其他很多渠道。就如2004年的‚冯小刚抽人事件‛中,如果《明星》周刊就此发表的声明属实,并未刊登明星详细住址,就不构成侵犯冯小刚的隐私权。
3.有偿新闻行为的构成要件,部分有偿新闻行为的抗辩和责任豁免理由
答:有偿新闻的构成要件:1.主体在事实上获取了钱、物、消费等非正当利益;2.确有以新闻报道威逼对象给与钱、物、消费等非正当利益的言语行为;3.以1项或2项要件为背景的有偿新闻,已经通过媒体并以新闻形式实施发布。1.符合1项和3项要件的有偿新闻行为,不论主体为法人、自然人,不论信息真伪或是否具有新闻价值,应视为收受贿赂。所受贿赂达到法律规定定罪数额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低于该数额的,主管部门必须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2.符合2项、或同时符合2项和3项要件的有偿新闻行为,不论主体为法人、自 然人,不论信息真伪或是否具有新闻价值,应视为敲诈勒索。所敲诈或通过敲诈已占有的钱财数额达到法律定罪规定的,应按敲诈罪论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低于该数额的,主管部门必须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3.以1项或2项要件为背景,故意制造虚假新闻且影响恶劣的,应视为侵害受众新闻消费权益的不法行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进行公开道歉,接受监督部门的经济处罚和其他行政或纪律处分。如同时构成受贿或敲诈或侵权的,则数项并处。自然人行为,法人连坐;法人行为,自然人如无故意可免于严格法律责任。4.实质内容为广告的有偿新闻,以新闻的权威性和美誉度,为报道对象作市场引导,属新闻报道权非法干预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妨碍了报道对象同行业的其他经营组织进行公平竞争的自由权利。这种行为的性质,应视为与报道对象共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必须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进行公开道歉,接受经济处罚和其他行政或纪律处分。如该有偿新闻为虚假甚或诋毁同业其他经营者的广告,则属于严重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将视情节承担相关民事、事等法律责任。如同时构成受贿或敲诈或侵权,则数项并处。自然人行为,法人连坐;法人行为,自然人如无故意可免于严格法律责任。5.经常刊播有偿新闻,数量多、影响大,严重败坏媒体形象;硬性向采编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并事实上造成单位整体以有偿新闻谋取经济利益的,应视为法人违法。法人代表和决策层人员必须承担渎职责任。
部分有偿新闻行为的抗辩和责任豁免理由:1.主体虽有主观故意,但未有收受贿赂的事实,报道内容属真实信息的,应免于责任。理由:(1)事实对行为构成具有决定性意义。受贿事实不能确认,主体即不受法律追诉;(2)客观上未对受众和社会造成危害;(3)有利于为已实施发布有偿新闻而未占有非法利益者预留法外出路。但有敲诈言语行为的不属于本项所述免责范围。2.记者个人收受钱财、获取好处而发布有偿新闻,如不发生虚假、侵权或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符合媒体发布新闻的正常程序,记者承担受贿责任,法人可获得责任豁免。记者对自身采访报道行为必须遵循职业道德,负有法定义务,不能要求媒体对记者每一次报道活动实施道德调查。该项责任豁免具有现实意义,因为有些媒体被有偿新 闻搞得草木皆兵,会将大量精力花在揣度稿件后面是否存在‚有偿‛背景上。3.主体不知情,所发布有偿新闻由兄弟单位、媒体以外单位或个人提供,信息真实,但提供者牟取不法利益。这种情况,主体无过失,应追究提供者法律责任。理由:(1)主体既未有主观故意,也未有受贿事实,不能够构成有偿新闻行为;(2)主体行为符合媒体发布新闻的正常程序;(3)媒体不承担对提供信息者进行道德调查的义务;这种调查的实质,是弄清楚对象是否存在受贿事实的刑事侦查。4.有三种难以确定道德恶意的行为,自然人似可免除严格法律责任。(1)有偿组版、有偿联办节目等;(2)以新闻报道得到广告方、赞助方或发行对象的好感和首肯,从而获取广告、赞助和发行利益;(3)将新闻文体和报道技法用于广告宣传。这三种行为危害较孝利益基本正当、且属于法人整体受益,同时还存在一些学术上难以界定的问题,有关当事人不应被追究个人责任。但情节严重、损害新闻的严肃性者,法人必须承担违纪责任 四.案列分析:
职业道德规范:
1、针对拍照片:记者首要任务是报道新闻;
2、针对女孩: 拍完之后应该去救,而且尽力去救。现有资料显示,他并没有去救,只是把秃鹰赶走,目送女孩走到食物发放中心。所以他后来自己也精神煎熬。
3、客观公正评价:不能因为他没去救,就说他没人性。事实是他非常善良,也心存道义,否则不会那么伤心。可能当时需要救助的人太多了,感觉绝望了,没办法救了,救不过来。也可能救不活。身体已经很差。职业道德与社会伦理可以统一;职业人和自然人可以统一,也应该统一。新闻记者:职业人与自然人的统一 ;忠于职守与人文关怀的统一。社会伦理道德与职业道德的统一;社会伦理道德是新闻工作者作为一个人或一个公民所应该具备的最起码的道德情操,它是一个人思想道德素质、人生观和价值观的综合体现,这看似与从业者的业务水平关系不大,却从根本上指导和规定了一个新闻工作者的思考和行为方式,因此意义重大。
一、不定项选择题
1、新闻法律关系的主体是(ACD)
A、新闻记者或新闻从业人员 B、物 C、新闻媒体 D、政府、公民、法人、社会团体、群众团体
2、新闻法律关系的客体是(ABD)
A、物 B、智力成果 C、新闻媒体 D、新闻行为
3、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有(ABCD)
A、消极的权利和积极的权利 B、约定的权利和要求保护的权利 C、消极不作为的义务和积极作为的义务 D、接受法律制裁的义务
4、有关于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BCD)A新闻法律关系是根据新闻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
B新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C新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D新闻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5、我国新闻法制的基本原则有哪些(ABC)
A依法行使言论出版自由原则 B社会效益第一原则 C宪法原则 D实际恶意原则
6、新闻法制的核心问题为言论和出版自由,其内涵包括(ABC)
A、言论自由 B、出版自由 C、新闻自由 D公共利益原则;较少限制手段原则 ;事后限制原则;明显而即刻危险的原则;法律规定明确、限制精确的原则;绝对禁止原则
7、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三种新闻法规形式有(ABD)
A《新闻法》 B判例法 C英美法系 D写在《宪法》、《民法》、《刑法》以及其他的专用法律条款中
8、英美国家各种判例法案例有(ABCD)
A、李尔本叛国案 B、约翰.威克斯案 C、1996年诽谤法案 D曾格案和沙利文案
9、境外新闻媒体派出机构与记者的管理方法主要有(ABCD)
A、申请批准注册制 B、限制采访许可 C、控制新闻源(接受采访者)D、参看《关于加强对境外记者采访事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管理办法》
10、广告发布的三条基本原则是(BCD)
A、禁播丰胸广告、增高广告、医疗广告、保健品广告、减肥广告 B、广告必须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C、合法 D、真实 11广告发布中被禁播的有(ABCD)
A、丰胸广告B、增高广告C、医疗广告D、保健品广告和减肥广告
12、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有(ABCD)
A、违法行为(新闻作品已经发表)B、损害事实 C、因果关系 D、主观过错
13、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有(ABCD)
A、行使舆论监督的职能和权利 B、公正评论 C、权威的消息来源、受害人同意 D、公众人物和公共兴趣、合理使用
14、新闻侵权的责任承担有(ABCD)
A、停止侵害 B、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C、赔礼道歉 D、赔偿损失
15、煽动罪的特点有(ABCD)
A、表述方式的非理性 B、内容的非事实性 C、直接面对公众,即公然散布 D、具有导致反常行动的目的
16、煽动罪的五项罪名有(ABCD)
A、煽动分裂国家罪 B、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C、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D、煽动群众抗拒法律实施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17、泄密罪的三种罪名有(ABC)
A、泄露国家秘密罪 B、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C、非法获取或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 D、泄漏国家领导人隐私罪
18、新闻保密制度具体分为(ABCD)
A、坚持自审和送审制度 B、通过内部途径反映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制度 C、采访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批准制度 D、新闻发布制度
2.新闻出版法规与新闻出版标准之间的关系 篇二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 新闻也是一种商品, 从它的本质来说, 新闻应该说是一种文化产品。与传统的一般商品不同的是, 新闻也是一种文化, 因为新闻本身也背负着文化的东西。中国的文化博大精深, 因此作为一种文化的新闻也就有着深刻的内涵, 深刻的意义。文化反应着一种人文的东西, 新闻也就同时映射着一种关于人的关系, 一种关于人的文化。, 因此新闻的价值取向也必然受它影响。新闻中总是起着非常重要甚至决定性作用的是伦理等级元素和人际因素。就目前来看, 在我国民间流行的新闻大多通俗、人情化, 这些更接近于人们的日常生活, 接近于人们的生活实际。随着经济的发展, 商品经济开始逐步融入人们的生活, 但是随着商品经济而来的各种消极成分以及因此造成的种种冲突, 这些都影响市民文化价值观。随着时代和经济的发展, 中国的城市文明也开始由传统加速走向现代。中国的经济在改革开放以后获得突飞猛进的发展, 城市化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 人们的生活文化水平都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都得到很大的提高, 但是这并没有彻底改变流传在市井中的文化形态。中国文化和中国的新闻传播有自身独特的优势和特点, 要充分发挥优势才能探究出新闻传播的本质。中国新闻传播的基本规律, 生态本相, 这些都深溶在新闻传播的过程中, 只有经过长时间的大量研究才能认清本源, 把握真相。把中国的文化与中国的新闻传播结合在一起进行审视和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要认清奋斗目标, 建立“以人为本”的新闻理念就必须充分认识中国传播文化的这个特点。坚持以人为本的新闻理念, 充分尊重个人自由权利, 严禁背离以人为本, 坚持正确的价值理念。
二、新闻价值在传播过程中的控制
公平、公正是对新闻工作者应坚持的必要原则。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规定在新闻工作中不得带有偏见。获得公平、公正、准确的新闻信息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新闻工作者在新闻报道中要坚持客观原则, 不得在报道中以个人偏见作判断。当然新闻报道中出现不平衡或者偏见行的报道也是可能的。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是新闻工作者的个人问题, 新闻媒体的报道可能会存在着利益动机, 这就会造成媒体报道的偏向性。伤害性新闻时有发生, 而常常造成伤害性新闻的原因正是利益动机的驱使。是利益动机导致新闻扭曲真相。新闻工作者、媒介和社会之间并不是不相关的关系, 它们之间关系复杂, 既相互协调也相互对立。在现实生活中, 因为新闻工作者的工作经常会影响到利益集团的利益, 因此他们常常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压力。新闻工作者的私人利益与其职业角色间常常存在冲突。由于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媒体的地位的不对等, 媒体的所有者总会在不同的程度上影响和干预新闻工作者的工作和新闻的偏向性, 而这也是造成新闻信息偏离、扭曲的一个重要原因。媒介所有者往往会对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行为和媒体的编辑方针施加影响以达到自身的政治、经济利益, 如果记者不能按其之意行事, 他们就会对违背其利益的记者或编辑施加强大压力, 以使他们服从自己的意愿, 达到自己的目的。
因此, 当下十分有必要对大众传播实行有效控制。首先, 应加强传媒的自我控制。每个人各有自身的不同, 不同的新闻记者, 水平自有高低。其次, 现阶段的一个很大缺陷就是我国许多公共行政还没有设置媒体官员。政府应该对与社会发展不协调的有害的声音实行传播控制, 特别是在事关国家重要事业发展的问题上。
三、小结
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文化、文明水平的迅速提高, 快速地促进了中国的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但是从社会发展的总体程度来看, 中国还处于相对落后的地位。当前新闻传播工作的历史责任是促进中国社会发展, 建设富足、和谐的中国。为了完成这个历史任务, 新闻传播工作必须服从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 创造出高尚、健康、充满激情的文化环境。
参考文献
[1]韩震:《生存的存在》,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6年。
3.新闻出版法规与新闻出版标准之间的关系 篇三
[关键词] 新闻出版标准 新闻出版法规 概念 协调发展
[中图分类号] G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853(2012) 01-0042-06
[Abstract] This paper gathered the same terms between in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 of press and publication from the cooperated foot platform of GAPP(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Press and Public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nd webs of the four standard-committees, then compared the different explanations of them. The causes of the differences lied in the diversities of establishment aims, scopes of application, decision procedures and formulation main bodies. To develop coordinately,standards and regualtions of press and publication must take the experience of each other as reference, moreover ,we should systematize and strengthen efforts to propagate the press and publication standards.
[Key words] Standards of press and publication Regulations of press and publication Conceptions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出版业是具有意识形态和文化双重属性的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部门。该行业既有宣传导向功能,也有社会公益性和商业性功能。目前,各国的普遍做法是将新闻出版法规与新闻出版标准相结合,对本国的出版活动进行控制与协调,我国也不例外。但在实践中会出现同一概念在不同法规或标准中的解释不一致的现象,这种不一致,一方面,会导致行业主体对某些概念认识不清或是混淆某些概念,从而影响相关的出版活动;另一方面,由于新闻出版法规具有强制执行力,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而新闻出版标准的执行力相对较弱,二者概念上的不同,在法律强制执行力的影响下,在一定程度上将削弱新闻出版标准的执行力,进而对出版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本文从分析相关概念在新闻出版法规和新闻出版标准中的不同解释入手,深入探讨新闻出版标准体系如何与新闻出版法规体系相互协调的问题,以期在实践中能够充分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
1 数据来源
本次研究对象以我国现行新闻出版法规和新闻出版标准为蓝本,搜集其中的相同概念,比较同一概念在新闻出版法规和新闻出版标准中的不同解释,找出概念解释不一致的原因。
我国的出版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新闻出版法规体系日趋完善,目前已形成比较完整且有机联系的新闻出版法规体系,在维护出版秩序、促进出版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体而言,我国的新闻出版法规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国际条约、法律解释七种具体形式构成,各有很多条文涉及出版活动。而我国新闻出版行业的标准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成立的四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即全国新闻出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印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出版物发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新闻出版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别制定。到目前为止,全国印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以来共制定或修订94项/次国家和行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44项次、行业标准50项次);全国新闻出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已完成9项国家标准和25项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正在制定国家标准4项、行业标准50项,申报国际标准1项;全国出版物发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已制定9项标准,其中行业标准8项、指导性技术文件1项,正在组织制修订的标准有14项,其中2项国家标准、11项行业标准、1项指导性技术文件;全国新闻出版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已经完成制定并发布行业标准4个,正在研究制修订的行业标准17个[1]。
本次研究对象的概念均来自新闻出版总署的标准化协同工作平台及四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网站。资料收集的具体做法是:首先,从上述网站找出相关法规和标准;然后,逐行在全文中搜索相关概念及其解释,形成3个word文档;最后,分三步分别将法规与法规、标准与标准、标准与法规中相同概念的解释进行比较。
资料收集过程存在一些不足,比如,法规条文主要来自于新闻出版总署的网站,难免有些遗漏;标准方面的资料搜集相对较难,有些标准需要付费,有些标准在网络上无法查到内容。
2 数据分析
经过对样本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笔者发现,尽管出版行业林林总总有很多概念,但是法规之间、标准之间、法规和标准之间交叉的概念并不很多。概括起来,笔者在新闻出版法规体系中整理出141个概念及其解释,在新闻出版标准体系中整理出267个概念及其解释,但是二者交集只占很小一部分。如图1所示。
虽然大部分概念并不重复,但同一概念在不同新闻出版法规和新闻出版标准中却有不同的解释。具体见表1。
3 相关概念解释不一致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从表1可以看出,新闻出版相关概念的解释不一致,在我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法规之间、标准之间以及标准与法规之间。
3.1 法规之间概念解释不一致的表现及原因
我国新闻出版法规中某些概念解释不一致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主要集中在我国国内的新闻出版法规与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之间,如关于“录音制品”、“录音制作者”和“发行”的解释,这种不一致主要是由于中外两种语言的翻译产生的。中文和英文的表达方式和表达习惯有天壤之别,对同一概念的解释不太一致也是情有可原,并且这种不一致并无大碍。另一方面集中在调整范围不一的相关法规中,如关于“出版物”的解释,《出版管理条例》与《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是一致的,都概括性地从载体形式规定“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但《印刷业管理条例》却不同,它将出版物界定为“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很显然,《印刷业管理条例》将出版物中的“图书”细分为“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等,将“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中涉及印刷业务的部分界定为“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这主要是因为印制业务的需要,这样的解释体现了印刷业务的特点,使对印刷业的调整范围一目了然。关于“复制权”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不一致,实质上都是强调“制作一份或者多份”,前者将复制的方式予以列举,后者只是强调将“软件”制作成一份或者多份,这与两者调整范围的大小有关。关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解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不一致,前者笼统地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称为“在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等出版单位(包括出版社、期刊社)中从事编辑、出版、校对、发行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后者则做了详细划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以及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后者的规定更明确,更具可操作性。
nlc202309011258
3.2 标准之间概念解释不一致的表现及原因
通过与国外先进国家的标准体系相比较,可以发现我国新闻出版标准的数量很多,但整个体系比较零散,彼此之间缺乏联系,以致同一概念在不同的新闻出版标准中解释不一致。如关于“电子出版物”的解释, 2008年12月22日公布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营销分类法》(CY/T51-2008)与2007年10月31日公布的《电子出版物外观标志》(CY/T36-2001)不一致,前者界定为“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电、光、磁介质上,可复制、发行,通过计算机或具备类似功能的设备进行播放使用的交互性大众传播媒体产品”,后者界定为“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电、光、磁,通过计算机或具备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传播信息、普及知识、积累文化和丰富生活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关于“数据文件”的解释,2006年1月26日公布的《图书流通信息交换规则》(CY/T 39-2006)与“印刷标准技术概念”也不一致。究其原因,就是“政出多门”。目前我国出版行业的标准主要来自四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这四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新闻出版标准的制定上各自为政、自成体系,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
3.3 法规和标准之间概念解释不一致的表现及原因
新闻出版法规和新闻出版标准之间概念也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如关于“图书”的解释,2008年12月22日公布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营销分类法》(CY/T51-2008)与2007年12月26日发布,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图书出版管理规定》不一致,前者界定“图书”为“用文字或图画、符号记录知识于纸张等载体,并具有相当篇幅的非连续性出版物”,后者规定“图书是指书籍、地图、年画、图片、画册,以及含有文字、图画内容的年历、月历、日历,以及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内容载体形式”。前者采取描述式,说明图书是一种用文字或图画、符号记录知识的纸质出版物,后者则采用列举式,说明图书包括书籍、地图、年画、图片、画册,以及含有文字、图画内容的年历、月历、日历等。两者不一致,只能归结于制定主体不同、制定目的不同了。
关于“期刊”的解释,2009年9月30日发布 ,2010年2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期刊编排格式》(GB/T 3179-2009)与2005年9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不一致,前者界定“期刊是一种载有卷期号的连续出版物,通常在其每期都有不同的内容和著者(责任者)”,后者规定“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应该说,后出台的国家标准应与先公布的新闻出版总署的行政规章保持一致,但《期刊编排格式》似乎要独树一帜,但其关于“期刊”的定义表述不够准确,且存在三处失误[2]。其一,认为期刊的主要特征是“载有卷期号”,而有的期刊不刊载卷期,只刊载年、月标识。其二,没有说明期刊的主要特征之一是成册出版。“成册”出版是期刊的重要特征,否则,期刊与报纸在出版形式上就会混淆。其三,定义中“著者(责任者)”表述极不合适,“著者”一词通常用于图书馆学书目元数据中对作者的称谓,著者即作者,图书作者即可为该书的责任者。期刊则不同,我国相关法规中认定的期刊的责任者为期刊的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三者各有其法定的职能,而撰写文章的人是作者。期刊的责任者和文章作者不是同一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关于“电子出版物”的解释,2007年10月31日公布的《电子出版物外观标志》(CY/T36-2001)、2008年12月22日公布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营销分类法》(CY/T51-2008)两个国家标准,与新闻出版总署2008年4月15日公布的《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不一致,新闻出版总署的行政规章明确规定“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CD-ROM、DVD-ROM等)、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等)、可擦写光盘(CD-RW、DVD-RW等)、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存在这些概念解释不一致的现象,其原因大致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制定目的不同。制定出版法的目的是用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人们清楚自己的行为规则,明确自己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违反了法律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处。人们只有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才能创造出一个安定和谐的生活环境、工作环境和社会环境。法律法规更多地是针对社会大众,是指导性、方向性的规定,因而法律法规对概念的定义更多地是对范围的界定,列举一些具体的包含在本法适用范围内的对象。新闻出版标准制定的目的是“获得最佳秩序”“促进最佳社会效益”。这里所说的最佳秩序,是指通过实施标准使标准化对象的有序化程度提高,发挥出最好的功能;而最佳效益,则是要发挥出标准的最佳系统效应,产生理想的效果。标准更多地是针对行业内的参与者,是对出版行业有一定认识的成员,所以标准是在总结归纳的基础上对概念做出概括性或是抽象意义上的界定,让参与者自己去把握在概念中所包含的内容。
第二,适用范围(针对性)不同。新闻出版法规作为行业的整体规范,提供的是行业内大方向、大框架上的问题,而具体的实践问题则是由新闻出版标准规定的,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框架提出后的具体实施只能由标准来进行完善,就此而言标准更有针对性,更具体细致。
第三,制定程序不同。就出版业而言,法律法规的制定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这就导致出版法律法规面对新出现的问题,其反应是迟于标准的,具有滞后性,往往一些新出现的概念未能列入法律法规中。相比于法律法规,标准的制定修改程序简单一些,修改周期也相对较短,所以标准可以更迅速地针对业界出现的新问题进行调整,及时补充完善自身,而法律法规则很难适时做出调整。
第四,制定主体不同。法律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主体,而行业标准的制定主体多是业内人士,对于行业的不同认知则导致某些概念解释上的不同,但不会产生本质上的不一致。
4 对今后新闻出版标准及新闻出版法规体系协调发展的建议
4.1 新闻出版标准和新闻出版法规体系概念要相互借鉴,达成统一
首先,新闻出版标准的制定要以新闻出版法规为依据,充分借鉴先前产生的法律法规,更加系统、严谨地阐述行业规范,完善出版运行机制。其次,新闻出版法规的修订可以借鉴新闻出版标准的规定,因为新闻出版标准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的,凝聚了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反映了最新的技术水平。新闻出版法规应当注意借鉴、吸收那些出版界产生的新生事物,对出版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现象进行规范。第三,应及时清理新闻出版标准、新闻出版法规之间的不一致,尽量达成二者之间的统一并形成良性互动,维护新闻出版标准和新闻出版法规的权威性,使出版从业者更加明确本行业的规范。充分认识新闻出版标准与新闻出版法规的协调,不仅有利于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推动标准化组织向支持和维护新闻出版法规目标的方向发展。
4.2 新闻出版标准自身的体系化
我国目前的新闻出版标准体系是按照行业或流程来划分的,比如四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别负责制定出版、印刷、发行及信息标准化方面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标准专业划分很细,各个专业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衔接,往往使标准规定的对象产生重复和交叉,在实践中难免会出现冲突[3]。在信息化和数字化的今天,出版流程及各种媒体的形态已经被打破,我国的新闻出版标准体系应当形成一个有机整体,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笔者认为,只有新闻出版标准自身形成体系,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与新闻出版法规相协调、从而最终达到良性互动。
4.3 加大新闻出版标准的宣传力度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行为规范。新闻出版法规作为法律的一个部门,其执行力非常强。与之相比,新闻出版标准执行力就大打折扣了,这对我国形成有效的新闻出版法规和标准配套体系是非常不利的。正如新闻出版总署科技与数字出版司调研员蔡京生所说:“新闻出版标准化工作由三个步骤组成,分别是标准制定、标准宣传贯彻和标准培训,目前我们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现在只注重了第一步,后面两步做得非常有限”[4]。在资料搜集过程中笔者发现,一方面我国新闻出版标准的实施效果很不理想,除了个别标准因为行政上强力推行而普及率较高之外,大多数标准并没有得到出版界重视;另一方面就是新闻出版标准的公示力不高,很多标准通过网络或是其他途径无法看到全文,使得出版业的从业人员无从知晓标准的具体要求。很多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明明标准已经提供了很好的解决办法,但是因为执行力、强制力、成员标准意识、利益等各方面的原因,问题依旧,标准形同虚设。所以,必须加大新闻出版标准的宣传力度,以便促进新闻出版业健康持续发展。
注 释
[1]根据四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网站资料统计。
[2]张泽青,安秀敏.国家标准应与国家现行法规相一致:谈GB/T 3179-2009《期刊编排格式》存在的问题[J].中国出版,2010(10)
[3]张书卿.当前我国出版业标准化研究[J].标准科学,2009(8)
[4]课题组成员赴京于新闻出版总署调研笔录。
(收稿日期:2011-11-27)
4.新闻法规与道德论文 篇四
在参阅了部分资料之后,我调用有限的知识表达了自己对新闻报道中的人文关怀一些思考。以下着重从灾难新闻中的人文报道来论述
首先,人文关怀是指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和个性差异,关心人丰富多样的个体需求,激发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概念显然是适应于时下的。李普曼说:“所有负责的人共同造成了一个融洽的世界”,“任何时候,人们怎么设想这个世界,就决定了他们在某个特定的时刻要做什么,而不是取决于他们要达到什么目的。他们对于世界的设想决定了他们的努力、他们的感觉、他们的希望,而不是他们的成就和结果。”在危机事件的新闻采访中,记者不但要有不畏艰险、不怕牺牲、冲锋在前的敬业精神,还要具有与灾难共呼吸的人文关怀的精神。中央电视台记者张灵泉在播报“汶川地震”新闻时多次流泪的感人画面就深深地打动了千万个观众的心。
其次,关于新闻报道中的人文关怀的缺失:在社会新闻报道中,既要给予新闻报道对象充分的人文关怀,尊重其隐私,照顾其情感,关注社会中的人的生存状况、生活环境、精神需求等方面;又要满足受众需求,充分考虑受众真正的深层次的需求。然而,在最能体现人文关怀的社会新闻报道中,人文关怀缺失的现象却大量存在。一方面,对于新闻中的人缺乏深层次的关怀、尊重与爱护;另一方面,对于受众,不能满足其深层次的精神需求。
再次,二十一世纪是个各种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频发的世纪,短短的十年时间内,就爆发了很多出人意料的危机事件:地震、海啸、全球变暖、瘟疫、火灾、水灾;以及各种军事冲突、恐怖袭击、金融危机等。可以说,人类社会已经发展到了一个高风险事件频繁发生的阶段。那么灾难新闻的报道的不可以说不重要。
但是在过去的一些灾难新闻报道中,对于新闻中的人,大量的社会新闻报道关注到了其生存状态,但是没有关注到人的思想情感、尊严、价值等精神方面;关注其表面,却不重视其内心。无论是在采访过程中还是在报道作品当中,有意无意地对某些群体表现出一种不平等、有偏见、不尊重的意味。
对弱势群体的不平等。关注弱势群体,不仅仅是把镜头对准他们而已。报道弱势群体的目的,是真实反映他们的生存状态,引起大家的关注,从而对他们进行帮助,解决其生活中的问题,改善并提高他们的生存状态和生活水平。而许多记者,只是把他们作为新闻素材,并没有设身处地地为他们着想,主观地认为对方就应该配合自己的报道,或者想当然地过度报道对方面临的困境,而忽视了他们的心理感受、精神尊严等。
对边缘化群体的偏见。边缘化是一个抽象的说法,也就是非中心、非主流,或者说被主流(主流社会、主流人群、主流意识形态、主流文化、主流经济„„)所排斥、所不包容。如同性恋、变性人、艾滋病患者等群体。社会新闻中对这些群体的报道,多是以一种猎奇的眼光进行审视,关注其不同于主流群体的地方,却不关心他们的内心世界和情感需求,甚至带有严重的偏见,刻意渲染放大这种不同,将其视为异类、变态。
因此,网络上的危机事件的新闻报道在求真、求快的前提下,还应该求善。这是网络新闻报道时对公众进行人文关怀的一个必然要求,它要求新闻媒体在选
择新闻事件、制作新闻内容时,尽量摒弃煽情和耸人听闻的做法,在及时、真实地报道新闻的前提下,怀有一颗至善之心对公众进行人文关怀,安抚他们的可能发生的恐慌心理,进而避免潜在的、更严重的人群的集体恐慌。
当前,网络传媒语境渐渐主导了人际交往的话语模式,在这种模式之下,任何缺少人文关怀的危机新闻报道都将引起受众的不安和恐慌。网络舆论具有聚合性的特点,很容易形成网络拟态环境,而一旦这种信息环境是不安全的、缺乏人文关怀的,就会对受众造成“有组织”的伤害,容易导致其对组织的不信任和对现实环境的失望。另外,由于网络传播速度的快速,使得人类异文化间的交往也在加快,人类的新思想滋生的频率也会越高。这样,不同文化圈层间的误解和冲突也会增多,进而增加了社会的高风险性。柏拉图的“洞穴理论”恰好暗喻了这种传播态势,由于人类无法亲身经历一些文化环境,只能借助传媒了解身外的世界,而传媒的“把关人”在制定传播内容的时候,容易注入个人的主观意识。这样,都会引起异文化领域里受众的误判,所以,网络在传递异文化信息的时候,多一份人文关怀就会减少误解和冲突,使网络信息环境变得和谐起来。网络媒介进行人文关怀时的表现
在这个风险四伏、危机频发的世纪,对风险社会中的网络传播的人文关怀现象进行研究已是迫在眉睫的事情。在风险社会中传播危机信息时,除了遵守“真实”、“客观”、“公正”、“平衡”等原则外,还要坚守人文关怀的原则。由于网络媒介更具有公共属性,所以网络新闻更应该体现出人文关怀,危机信息的传播首先考量的是人的生存状况、人的价值与尊严,2008年“汶川地震”的网络报道就突出了这种人文关怀的思想。网络媒体把镜头对准了普通人,表现普通人的生存状况和价值尊严,反映人与人之间的友善和仁爱。媒体秉承“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掌握客观信息、握舆论导向的原则,实时滚动播出最新消息,众多的记者,众多的媒体,给人们营造了一种“生命如此珍贵,人类彼此相依”的信息空间,互联网把不同地区、不同皮肤的人紧密地联结在一起。
经历过1998年抗洪、2003年SARS、2008 年四川地震等多次重大突发事件的新华社记者徐壮志的新闻作品里就包含着令人感动的人文主义关怀的光辉。回顾我国近年来的网络危机新闻事件的报道,无论是国际事件还是国内事件,都体现了很浓厚的人文关怀的思想,闪现着人性的光辉。这与我国新闻报道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的大原则是分不开的,比如,在处理2004年印度洋海啸事件、中东危机等一系列重大的国际事件上,都采取人文关怀的原则,从关心人的现实生
存角度进行新闻报道,为中国赢得了世界人民的尊重做出了贡献。
人文关怀体现的是一种大视野。在危机事件的传播中,网络媒体必须依托于特定的现实环境和现实的社会语境,体现开放的人文精神,实施危机新闻人文化的全球化传播的策略。2009 年H1N1 流感病毒的网络传播就是一个很好的典型的事例,新华网等网络媒体及时发布世界各国的疫情和防御措施,没有造成认为的恐慌,公众在平静的关注中坦然的工作和生活。这就是网络媒体报道危机新闻事件时使用的人文关怀的视角的贡献。
这与我国新闻报道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的大原则是分不开的,也受到了国际同行的一致赞誉。比如,在处理2004年印度洋海啸事件、中东危机等一系列重大的国际事件上,都采取人文关怀的原则,从关心人的现实生存角度进行新闻报道.近年来,我国媒体的灾难新闻报道还处于探索时期,但总的来说在人性化的进程上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与突破,特别是对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等重大灾难的报道可圈可点。其报道在人性化上的发展主要有以下体现:
1.报道效果明显提升
首先,有关灾难的信息逐步透明公开。过去几十年来,我国对于灾难报道的信息控制一直比较严格。1976年,震惊世人的唐山大地震发生后几天,媒体上都鲜见相关信息。而在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等灾难事件中,各家媒体对伤亡人数、城市损毁情况、救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救灾工作进展程度等信息进行了全面及时的报道,既无掩饰,也不夸大事实,在第一时间为公众提供了有效信息。
其次,媒体工作者责任意识凸显。在此类报道中,广大新闻工作者的奉献和付出精神不容忽视,而其求真求快、尽职尽责的专业精神则成为优质报道的保证。一方面,编播人员日夜坚守在岗位上及时传播最新的信息,大量亲赴灾区的记者克服重重困难采写新闻,甚至冒着生命危险赶到第一现场去捕捉新闻。特别是在舟曲泥石流报道中,不少人主动参与救援工作,成为抗震救灾的一分子。正是大量新闻工作者的敬业精神,鼓舞和激励全国的同胞团结一心,众志成城,给灾区人民带来了极大的信心和安慰。
2.报道模式及风格的创新
5.新闻职业道德与法规作业 篇五
早立《新闻法》,利于监督准贪官
央视《焦点访谈》为何监督减少,归根到底是中国没有《新闻法》。还是吁请尽快制定《新闻法》,用国法指定媒体职责范围,哪些东西可报,哪些不能报,哪些应该用舆论监督,这样才能使许多方面的东西不会等到既成事实了,给国家、给人民,特别是给我们共产党声誉员带来巨大损失,等到犯案人被法院定案判刑了,方可见诸报端,实际上这是现在中国最最可悲的一面。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各级宣传部是老大(确实是老大),往往一个地方发生什么问题,有正义感的记者、媒体要介入,而哪些地方的宣传部门就出来干涉,而且往往是冠冕堂皇说不能影响当地投资环境,或所谓如若报道必然给当地带来不稳定因素等等。现在许多事情,实质上应是宜疏不宜堵,而许多问题若早发现且媒介早介入,对国对民对其当事人都有益,我们可以看到近一些年被抓的贪官污吏,哪个不是前几年就被群众举报,但往往若干年或是十多年后,此人太腐败得不象话了,才被逮出来法办了吗?还是尽早制定《新闻法》好,作为新闻人可依法参与舆论监督,当然对无中生有或恶意中伤者也可有节制,违法必依法论处。这何乐而不呢?????!!!
本人真弄不懂,是不是有人所说的制定《新闻法》,就意味着宣传部要下岗?就我们在所极力倡导建立法制国家,制定《新闻法》乃是正是时候!附一文摘:中国推进政治体制上的“行政改革”有专家测算,中国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每年由于官员腐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约在9875亿~12570亿之间,大体相当于GDP的13.2~16.8%之间。而1999年全年挽救回来的经济损失只有15亿元,这还不包括在查处案件中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花消,其监督成本之高,是非常惊人的。国家经济损失的天文数字与反腐成本的居高不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信号,这就是要把有效的监督制度的确立,包括对省委书记这样高官监督制度的设计,作为政治体制上端改革的重要内容,坚持不懈地进行下去,这大概是我们未来的事业能否兴旺发达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志。
6.新闻出版法规与新闻出版标准之间的关系 篇六
1、新闻传播法制的定义:就是掌握着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将本集团的意志以国家意志的形
式出现,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调节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与制度的总和。
2、新闻法制的基本原则:(1)宪法原则
(2)社会效益第一原则
(3)依法行使言论出版自由原则
3、新闻法制的核心问题是:言论、出版自由
4、新闻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主要包括:新闻媒体主管机关、新闻媒体、新闻记者或新闻从业人员、受众
5、新闻泄密的含义:指在新闻媒介中公开国家秘密,以致使国家安全或者国家利益遭到破坏的行为。
6、新闻保密制度包括:①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
②通过内部途径反映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制度
③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由主管机关批准制度
④新闻发布制度
7、散布谣言的含义:是指行为人以制造社会混乱、扰乱社会秩序为目的,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包括互联网的制作、下载、复制、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8、传媒监督司法的必要性:①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②监督公共权力的需要③传媒的职责所在④司法实践的需要
9、“媒介审判”的含义:指新闻传播媒体在报道消息、进行评论时,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者败诉等结论,造成破坏原则的后果。
10、著作权
A含义:著作权也称版权,它是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基于创作某种作品而享有的署名、发表、出版、获取报酬等权利。
B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C保护期限:单独的作品,终身及死亡后50年;
合著的作品,终身及最后一位享有权利的作者死亡后50年;
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只有50年,从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算。
D著作权中邻接权的含义:又叫“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的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11、传媒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侮辱和诽谤
12、传媒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①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②行为人传播的内容直接指向受害人
③行为人传播的内容确有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事实④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13、名誉权的抗辩事由:①内容真实②公正评论③特许权
14、隐私主要包括四部分:①个人信息②私人领域③个人私事④私人活动
15、肖像权的含义:是公民个人形象通过绘画、照相、雕刻、录像、电影等艺术形式,使公
民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现象。
16、传媒合理使用肖像权的情形:①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
②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 ③国家机关为了执行公务而使用公民的肖像④为了公民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⑤为了行使正当舆论减速而使用他人的肖像⑥为了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需要而有限地使用公民的肖像
⑦基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使用
17、姓名权的含义:是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排
除他人干涉和非法使用的一项人格权利。
18、侵害姓名权的主要形式:①干涉②盗用③假冒
19、批准登记制是我国新闻传播事业实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
20、隐性采访的含义:又称“暗访”、“秘密采访”等,指记者不公开自己的真实身份,也不
告知对方采访的目的,在对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形象和声音用暗藏的摄像机或录音机记录下来,并在媒体上发表的采访形式。
21、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含义:是从事新闻信息传播活动的人们,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调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得到总和。
22、我国新闻工作者应遵循的五条原则:①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②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③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
④维护新闻真实性⑤保持清政廉洁的作风
23、新闻职业道德评价的特点:①社会性②阶级性③行业性④自律性
24、新闻职业道德评价的形式:①受众调查②新闻评议会
③聘请社会监督员④内部自查、自评
25、新闻腐败的表现形式中版面节目的腐败最主要的特征是有偿新闻,包括①收费新闻
②新闻软文③虚假新闻
26、治理新闻腐败的对策:①加速法制建设,颁布治理新闻腐败的相关条例
②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强有力的新闻监察机构③完善体制和机制
④长期坚持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⑤整顿新闻从业队伍
27、新闻敲诈的含义:是指某些记者或者是一些假记者甚至是个别媒体以舆论监督和新闻批评的名义,对一些违背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的行为主体,进行敲诈勒索,从中获利的行为和现象。
28、新闻歧视的含义:又称为新闻偏见,它是记者在新闻写作中有意无意对报道客体给予不公正不真实的主观评价。
29、如何进行艾滋病报道:⑴认真重视,把艾滋病新闻报道提上议事日程
⑵培养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
⑶改进和创新艾滋病报道:
① 在选题报道中,要摒弃猎奇心理,不应紧盯负面事件,要多角度看待艾滋病和艾滋 病患者
②在采访中,要出于善意,把自己的采访意图告诉他们,不能欺骗他们,要注意对艾滋病患者予以适当的形象上的保护
③在写作中,要避免使用歧视性语言,要尽量避免让人产生任何偏见,要通俗易懂,既要亲切,更要有人情味
④在报道形式上,不能只是报动态,要抓大事,抓重点,不仅可以利用消息、言论、通讯、深度报道、、连续报道、文艺作品等不同的新闻报道形式,而且还可以采取专家讲解、记者访谈、记者见闻、社会调查等来增强新闻传播的有效性。
⑷要以“艾滋病患者为中心”,尊重其合法权益
① 不披露其家庭隐私②避免新闻歧视③注意保护其名誉权④具有人文关怀精神
30、如何报道灾难新闻:①充分尊重受众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地报道灾难新闻
②体现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
③理性、冷静地处理当事人及其亲属的隐私信息
7.浅谈新闻和历史之间的关系 篇七
一、从时间角度看—“今天的历史就是昨天的新闻, 今天的新闻就是明天的历史”
首先, “盖历史与新闻有别, 历史为死新闻, 新闻则为活的事实, 且为未来的史料。”我们从一些新闻与历史之间关系的学术史料能窥见一二。
我们可以浅显的定义, 今天的新闻是未来的历史, 现在的历史是过去的新闻, 新闻是历史的片断, 历史是新闻的累积。所以, 新闻学与历史学, 是紧密的联系、非常接近的两门学科。就甚至, 求真求实的态度也必然因此成为了新闻记者与历史学家们都共同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我们可以从这个角度看到三点相同的地方, 即“本质”、“工作方法”、“努力目标”。
“今天的历史是昨天的新闻, 今天的新闻是明天的历史”是学者们论述的中心, 许多的理论研究都是从这个主题展开而来的。从现实的意义上说, 理论研究的论述依然不够透彻饱满, 再进行一番思辨有非常有必要的。从批判的角度看, 还是能看出来问题的, 就从经典表述“今天的历史就是昨天的新闻, 今天的新闻就是明天的历史”来看, “必然性的时间逻辑”理论显得过于简单化和过于的单一。简而言之, 这一过于简单和单一的理论具有排斥性:排斥“偶然性”具有排斥性, 同时又排斥“非时间逻辑”, 比如人的判断。
二、从知识形态的角度看—“新闻根本不是历史”
美国社会学“芝加哥学派”代表人物是罗伯特·E·帕克, 在这个十年的记者职业生涯中, 他对新闻和历史的关系做了深入的思考、论述和记录。在他的代表作《新闻作为一种知识型态》中, 帕克提出了具有非常代表性的观点:“最早、最基本的知识型态之一”即是新闻的真正的本质。而, 帕克的观点受到了美国另一著名的新闻记者的追随, 他就是伯纳德·罗斯科。罗斯科的代表作是《制作新闻》, 在书中, 这位记者同样从罗斯科看待这个问题同样的角度, 宣称“新闻根本不是历史”这一论题。他坚信, 所转化的东西不再是“历史”的定义, 而变成了“档案”范畴, 即是, 当报道不再是新闻的时候。
我们可以用简洁的语言表达出来, 以记叙事实为主题的新闻与历史存在本质上的不同之处:纪实的新闻是用来记叙一个个独立的事情个体, 而“具有强制吸引力的事件”是这些事情个体一个必需的特点, 关联性常常无法建立在这些叙事当中。在这样的情况下, “知晓性的知识”是新闻被局限的范围;而历史叙事则不只是这些, 描述事件的发生只是一个基本点, 为所描述的历史事件“寻找恰当的历史定位”才是历史工作的重中之重。与简单的新闻叙事相比, 关联性就必然的建立在历史的叙事当中, “理解性的知识”范畴就这样更深刻的建立出来了。以上是以罗斯科为代表的主要观点。
三、结语
在历史的长河中, 我们总会去考虑这样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那些影响颇广, 已经深入人心或者甚至已被经典化, 常常被引用的想法或结论, 作为现代社会新闻学术研究的我们, 应该持一种什么样子的态度呢?用简洁的话来回答的话, 科学、批判、反思依然是我们面对权威论断的一种必须的学术态度。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新闻和历史是两门不同的学科, 要研究新闻和历史, 因此我们必须要不同的态度去认识和学习, 必须认识它们各有特定的学科目的、原则、要求和理想, 同时也要考虑到会被束缚于这两门不同学科各自特定的学科优势、劣势和限度。我们不能简单化地、主观的直接引用一个经典的、可能又是有失偏颇的想法或者结论, 而是要秉承这客观的、严谨的、具有思考性的研究方法, 尤其我们处于某一学科之内运用“区别性思维”来思考诸如“新闻与历史的关系”这类的问题。总而言之, 要从事学术性研究, 所怀有的学术性胸怀, 所具有的学术性视野, 在相当大的程度上, 所能达到的学术深度, 取决于我们对待经典和权威的论断, 客观的、或者主观的, 不同的接受态度。
摘要:基本上说, 理论新闻学中的基本问题是新闻与历史的关系问题。到今天为止, 我国学术界一般统一于表述:“今天的历史就是昨天的新闻, 今天的新闻是明天的历史”, 和在《制作新闻》一书中伯纳德.罗斯科代写新闻媒体学论文宣称的“新闻根本不是历史”的想法不太一致, 关系比较远。本文理顺了新闻和历史的关系, 从经典表述与罗斯科观点的思考角度, 加深了对新闻与历史之间关系认识。
关键词:新闻,历史,关系问题
参考文献
[1]王雄:《新闻报道和写作的新纬度》, 江苏社会科学, 1998年。
8.新闻出版法规与新闻出版标准之间的关系 篇八
【摘 要】通过分析报刊与政党两者之间的关系演变来研究新闻事业的发展趋势。报刊作为传播媒介中历史最为悠久的一员,一直拥有着强大的社会影响力,所以报刊的发展一直被纳入到一定的社会规范、制度中进行约束。我将以报刊的发展为主线,在研究两者之间关系变化中探索新闻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报刊的发展;新闻事业发展;政党政策;新闻自由
0.引言
通过研究各个时期发生的与报刊发展相关的重大事件,来探讨报刊与政党之间的关系,从而揭示出两者间关系对新闻事业的发展影响。
研究报刊与政党之间的关系从而探究新闻事业的发展历程,研究两者之间关系的变动对新闻业发展的影响。因为研究对象涉及到的时间跨度比较大,我采用逆向思维的模式。首先,通过网上的资料查阅到,报刊的发展分为以下几个重要阶段:
1450年,印刷的报纸开始在欧洲发行,不过,当时的报纸只是在发生引入注目的大事件时才发行。1609年德国率先发行定期报纸,并以周报的形式发行,很快波及整个欧洲。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报纸实现了从“小众”到“大众”的过程。报纸的发行量直线上升,读者的范围也不断扩大,由过去的政界、工商界等上层人士到中下层人士。这一次飞跃标志着——大众传播时代的来临。[1]
通过研究各个时期发生的与报刊发展相关的重大事件,来探讨报刊与政党之间的关系,从而揭示出两者间关系对新闻事业的发展影响。除了上面提到的三大重要时间划分阶段之外,报纸从诞生到今天已经走过了漫长的历史。在古代以及近代时期,传播制度应属于集权主义范围,政府对传播媒介的发展采取的是干预主义的态度,政府与报刊更是政治权威下绝对的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就拿中国来说,中国的报纸开始于唐代,是在封建官僚机构内部发行的政府官报,由各进奏院的进奏官自发地向地方藩镇传发“报状”和“进奏院状”的体制到了宋代就有了重大的改变,开始出现了在政府中枢部门统一管理下统一发布的正式官报:“邸报”。[2]为了巩固皇权和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宋代各个时期都很注意对“邸报”传报工作的管理。可见,这是一种单一的为当朝统治者服务的报纸,但是,正是这种为服务中央集权制度而产生,并且在历代传承中不断发展的报纸形式,为中国的报刊奠定了基础,正如世界上其他地区的情况一样,中国报刊与政党的关系也在最开始的时候达到了最为紧密的服务关系。
不同的社会制度会形成不同的传播制度。施拉姆等在《报刊的四种理论》中,将传播制度划分为“集权主义、自由主义、社会责任、共产主义”四种,传播制度中一项核心内容就是政府与大众传媒的关系,不同的传播制度中,传播媒介与政府有着不同的关系。
随着历史的推移,西方资本主义的产生为报刊的发展也出了一份力,这就是新闻自由思想的提出。新闻自由是近代西方自由思想的一部分,是资产阶级在利用新闻传播事业反对封建统治者的斗争中提出来的。他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首先是“出版自由”其次是“言论自由”最后才是“新闻自由”[3]所谓“出版自由”是针对出版物事前检查制度而提出的,认为报纸应该独立于政治和自由体,是任何人不经许可都可以发行的东西。但是,在此之前,英国实行了“出版特许制度”,封建君主和特权阶级对报刊享有绝对的统治权,直到1659年,这项制度废除后,新闻出版自由才得以在英国确立。由此可见,报刊和政党有着密切而不可分割的关系,政治作用于报刊的发展,而相关报刊与传播的思想也反作用于社会进步。
马克思就是从争取新闻自由开始走上革命道路的,他写的《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等文章都是专门论述新闻自由的。在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在签署出版法令时指出:“一旦新制度确定起来,对报刊的各种行政干预就必须停止。而将依照最开明与最进步的法律,并在对法庭负责的范围内对出版实行充分的自由。”早在延安时期,马泽东就认为:“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报刊的发展是离不开新闻自由思想的,正是这种思想的逐步推进才使报刊得到了长远的发展。
报纸在政治和经济中所拥有的功能,一直延续到今天。从作为活字媒体不断细化的报纸名称的变迁可以看到今日报纸的形成过程。在英国,报纸最初形成于将事件和丑闻作为新闻印制出来的时期。后来进入陆续发行的“柯兰特”时期,再接下来是每周定期以小册子形式发行的时期,最后是册子形式的最后阶段。到19世纪中期,报纸开始大致形成有别于杂志的形式。这一形式确立的过程,也是报纸从出自保存目的的“每天发行的编年史”变化为随读随扔的“为期一天的畅销书”的过程。[4]
在我看来,现在的报刊在某些层面与政党的关系越来越紧密了。作为政党,作为统治者,他要将他的想法和思想传达出去形成一种舆论,达成一种共识。而在西方,作为党派竞争者,例如美国,他们有多党派竞争的过程,这些多党派国家,他们在想确立自己的施政纲领的时候,想要更多的人接受他们的思想。这时候,报刊等传媒就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了。
在我国,政府对报刊的管理从未停止过。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没有新闻自由,我认为这种干涉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我国的传播领域有好处的。例如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问题得到治理,全国纳入治理整顿的1452种报刊中,停办677种,划转302种,实行官办分离310种,改为免费赠阅94种,明显减轻了基层和农民的负担。
综上所述,报刊与政党之间的关系在历史的进程中是不断稳步前进的。这种趋势是向着两者相互协调,互利互助的方向发展的。 [科]
【参考文献】
[1]百度知道 http://wapiknow.baidu.com/question/13....
[2]方汉奇主编.中国新闻传播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蔡铭泽编著.新闻学概论新编(第二版).暨南大学出版社.
[4](日)佐藤卓己著.现代传媒史.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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