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

2024-07-04

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精选9篇)

1.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 篇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 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也在不断完善, 上市公司利益和规模扩大并举的同时, 企业间竞争压力逐步加大, 陷入财务困境的频率逐年走高, 而频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利用财务手段进行财务舞弊的案件日益增多。这不仅导致审计独立性减损, 加剧不正当竞争, 阻碍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而且给投资者、债权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基于此, 从财务困境的视角对上市公司更换事务所的行为进行探讨, 为降低投资风险提供拙见。

1. 国外文献述评。

认为财务困境是导致事务所变更的代表人物有:DeFond、Haskins and wiiliams、Schwartz和Melon, 他们对不同时期出现财务危机或者濒临破产的公司变更事务所的动因进行了调查[1]。结论认为事务所与上市公司在财务报表问题方面的博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高管的辞职变动、股东抛售股票股权失衡、审计收费分歧是财务危机的潜在动因, 而陷入财务危机的上市公司为规避风险和处于自身利益考虑, 借变更事务所放缓审计程序, 拖延财务危机信息的披露。其次, 处于保险的考虑, 通过更新事务所经济实力, 赢得投资人对财务数据的信任, 而且, 一旦公司破产、通过事务所进入诉讼, 也可减少因此带来的损失。

Bryan、Tiras和wheaktley (2001) 也研究了处于财务状况不佳的企业与发生事务所变更行为之间的关系, 结果显示二者呈现了重大的负相关关系。

2. 国内文献述评。

国内对于事务所变更的研究起步较晚, 其中, 以耿建新和杨鹤 (2001) 为代表, 主要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近十年发生变更的公司进行了研究。他们发现, 处于财务困境的上市公司容易发生事务所变更。朱小斌以是否被 (ST、PT) 为判断上市公司是否处于财务危机的标准, 统计了处于财务危机中的上市公司发生事务所变更和未处于财务危机中的上市公司发生事务所变更的发生概率, 发现前者的概率远高于后者, 并且这种差异十分显著。因此, 它认为上市公司的财务困境是导致事务所变更的主要因素。

现在中国对此现象研究也已形成了理论框架, 并且找出适合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的变更动因。总的来说, 除了财务困境还有如下几个方面: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和意见分歧、盈余管理、会计师事务所水平、股东的变更、管理层变更。

二、样本选取

1. 变更数量统计。

本文查阅了2005—2011年中国沪深两市A股市场发生事务所变更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的变更事项, 对其变更事务所的披露情况进行了统计, 结果 (见表1、表2) 。

在2005—2008年发生的事务所变更的上市公司中, 本文统计了处于ST中的上市公司个数, 并且考虑到ST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未能及时地反映其真实的情况, 信息具有迟滞性, 所以本文对变更前后三年的财务状况也进行了考虑[2]。

从上页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 近一半的上市公司变更了事务所, 其中绝大多数例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变更事项进行披露。从上页表2看出, 变更比例呈逐年提高态势 (相关数据经中国证券交易所网站信息整理所得) 。

2. 变更原因。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研究所年报专题小组对此进行的研究显示, 沪市938家公司披露的2011年年度报告统计显示, 变更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数量由上年的55家增至118家, 占全部沪市公司的12.58%。剔除因事务所自身合并导致的变更外, 为72家。参考该统计数据, 本文归纳出主要变更原因为: (1) 由于国家相关政策或规定更换事务所; (2) 为保障公司长远发展, 通过依靠更具实力公司帮助而必须进行的变更; (3) 因上市公司与事务所审计费用出现分歧的变更; (4) 因事务所出现并购、或者解散, 导致事务所结构或者注册会计师人员变动进行的变更; (5) 由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关系人的变动进行的变动; (6) 事务所业务滞后不能满足上市公司的要求进行的变更; (7) 上市公司实质性的重大资产重组、主营业务重大变化, 办公区域的变化等, 导致现任事务所不具备执行证券审计的资格或者区域变化而变更事务所。

3. 结论。

通过对上述统计数据的相关分析认为, 处于财务困境的上市公司较其他上市公司更倾向于变更事务所, 而且在变更当年或者在近三年内因财务状况异常被ST的上市公司约为30%, 这补充说明了财务状况也是导致上市公司变更事务所的一个因素。

三、原因分析

1. 财务困境的概念。

对财务困境的研究, 国外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 中国起步较晚。根据中国学者统计, 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者一年巨亏往往会导致财务状况异常而被特别处理 (被ST) 。因此, 裁定财务困境以是否被ST为标志。当执行上市公司该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事务所不是执行该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事务所时, 就可以判断为发生了变更。

2. 财务困境的原因。

(1) 国家政策的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 虽使大多数国企改制后成为上市公司, 但改制的不彻底使他们仍处于绝对控股地位, 有绝对的发言权及表决权, 在竞争中操纵着整个市场。实力不济的上市公司因为不正当的较量, 导致财务出现困境。 (2) 法律制度不尽完善。中国现行经济体系法规制度不健全, 对于上市公司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处罚机制。对于事务所变更相应法规所要承担的成本低廉, 造成上市公司为利益驱动随意更换事务所并隐瞒会计报表真实性的现象愈演愈烈。 (3) 失信成本低。事务所变更的动因是经济利益。在中国目前处于买方市场的困境下, 上市公司有能力也有条件影响他们, 因利益, 事务所会迎合上市公司的要求, 出具虚假报告并因此获得职务、薪金、股票升值等方面的利益。而公司通过虚假会计信息, 骗取投资者、债权人及国家有关管理机关的信任, 并因此获得投资、贷款或减少税金支出等经济利益。 (4) 上市公司管理层结构不合理以及管理层素质不足。企业领导权力过于集中, 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 或企业领导缺乏管理素质, 导致企业财务管理混乱, 财产账目不清。 (5) 高素质会计技能的人才缺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数据, 截至2011年6月30日, 全国已有会计师事务所7 600多家, 但其存在巨大的人才缺陷。2010年, 前百强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共23 124人, 拥有领军人才165人, 占行业领军人才总人数的9.8%。高水平专业人员欠缺, 导致服务特色不明显, 无法承接复杂的业务, 同时由于缺乏职业素养和技能培训, 使从业者职业操守低, 在利益诱惑或威胁面前, 往往选择放弃审计独立性, 出具不真实的审计报告。

四、研究政策及建议

1. 政府严格准入, 完善监管体系, 减少会计虚假信息的施展空间。

在会计事务所申请之前, 政府应对其各项条件进行全面考察, 评估其诚信状况, 胜任能力, 严格会计事务所市场准入条件。完善与严格规范关联交易的披露, 鼓励企业披露非财务信息[3]。同时应加大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稽查力度, 提高会计造假的成本, 遏制会计造假势头。

2.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建立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制度, 加强股东对财务信息需求与监控的动机和强力约束能力。

3. 实施诚信工程, 强化诚信教育, 实行市场退出机制。

法律和信誉是维持市场有序运行的两个条件, 应建立诚信档案, 便于公民随时查询, 同时应加强诚信教育, 提高相关人员的诚信意识。对失信行为严重者, 要推广市场退出机制, 取缔其从业资格。

4. 加强员工培训, 提高职业素养。

建立有效的内部培训制度, 提升CPA的专业知识能力和道德素质, 并不断对其进行考察, 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淘汰机制。

摘要:通过对2008—2011年沪深两市变更会计事务所 (以下简称事务所) 的数据比例进行分析, 得出财务困境是主要变更因素, 并提出相应的监管建议, 以期为投资者和会计事务所提供有价值的理论依据, 降低风险。

关键词:财务困境,会计师事务所,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1]胡培培.处于财务困境的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动因及后果分析[J].中国证券期货, 2011, (12) .

[2]李彦.上市公司变更会计事务所动因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0:5.

2.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 篇二

合理膳食指能提供全面、均衡营养的膳食。食物多样,才能满足人体各种营养需求,达到合理营养,促进健康的目的。卫生部发布的《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为合理膳食提供了权威的指导。

适宜运动指运动方式和运动量适合个人的身体状况,动则有益,贵在坚持。运动应适度量力,选择适合自己的运动方式、强度和运动量。健康人可以根据运动时的心率来控制运动强度,最大心率=220-年龄,每周至少运动3次。

戒烟的人,不论吸烟多久,都应该戒烟。戒烟越早越好,任何时候戒烟对身体都有好处,都能够改善生活质量。

过量饮酒,会增加患某些疾病的风险,并可导致交通事故及暴力事件的增加。建议成年男性一天饮用的酒精量不超过25克,女性不超过15克。

心理平衡,是指一种良好的心理状态,即能够恰当地评价自己,应对日常生活中的压力,有效率地工作和学习,对家庭和社会有所贡献的良好状态。乐观、开朗、豁达的生活态度,将目标定在自己能力所及的范围内,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积极参加社会活动等均有助于个体保持自身的心理平衡状态。

3.项目经理的职责主要包括 篇三

2、在招投标工作中,负责编制技术方案及报价文件;在售前支持工作中,根据市场部门需求,协助制定技术解决方案,参与协助项目技术谈判以及技术方案的审定工作;

3、积极学习、掌握行业发展的新技术、新方案,并深入研究新技术方案在各类项目中的应用落地;

4.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 篇四

一、协助公司经理制定与总公司经营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岗 位职责,并推进制度实施。

二、负责本部门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及员工的考核工作。

负责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备案等各类执照、合同文本的保管、年更、更换工作,并监督完善公司各项税务缴交工作、后勤保障工作。

三、按项目管理和流程,对公司工程项目的登记管理工作,并及时与经营管理员沟通交流,有效协调采购与工程之间的关系,避免工程项目登记的冲突。

四、做好员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关注员工工作、学习、生活,帮助员工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和困难,做好考勤登统,先进事迹的信息收集。搞好内外交往工作,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五、负责公司召开会议的准备(时间、地点、人员、内容),做好会议纪要工作。随时掌握公司及各部门的工作状态,协调、沟通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六、负责对公司计划、任务落实后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做到及时发现、上报并提供相应的处置措施供领导参考。

七、负责公司工程合同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印章的使

用管理,并做好记录和统计工作。

5.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 篇五

一、体系接轨, 回归本位

新制度与当前会计准则体系接轨。新制度由两部分组成, 共9章47条的规章条款, 与旧制度的7章52条比较, 新制度根据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与披露进行章节安排, 更符合当前会计准则和习惯;同时, 取消了原制度中的会计凭证与账簿、年终清理结算与结账两章, 这两章涉及的内容已经由《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覆盖, 明确可会计规范的应有内容, 而将与之相关的内容纳入到其他规范中进行约束。

二、调整报表体系, 反映工会经济活动实质

新制度对工会会计报表体系做了重大调整。工会会计报表综合反映了各级工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预算执行结果, 是工会利益相关人关注的焦点所在。新制度适应工会经费拨缴方式、业务活动的变化, 对工会会计报表体系做了较大调整, 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报表的假定使用者发生了变化

原制度假定的报表使用对象是“各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 而新制度的报表使用对象是“各级工会领导、上级工会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 这一变化注重了与工会组织利益相关者的会计信息需求;同时与工会经费改革相适应, 弱化了宏观经济管理对工会会计信息的要求, 简化了工会汇总会计报表的编制规定, 不再对汇总会计报表的时间和内容进行具体规定。这一变化更加突出了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和责任属性, 更加强化了会计信息必须为利益相关者决策服务这一现代会计基本理念。

2. 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变化

新制度改变了资产负债表的编制基础和结构, 使资产负债表真正成为反映工会财务状况的时点报表。原制度资产负债表左边为资产类, 包括资产和支出;右边为负债类, 包括负债、净资产和收入。这样的设计依据是“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而该等式是过渡性质的, 并非最终结果。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反映时点数, 而收入、支出数是时期数, 因此旧制度下的资产负债表其名称与报表所反映的内容不相符。新制度中, 资产负债表建立在“资产=负债+净资产”基础上, 取消了资产负债表中收入、支出类两项, 在净资产下增设“结余”, 这一改革使工会资产负债表与现行的会计准则体系一致, 也便于报表使用者分析和利用报表。

三、会计核算科目的变化

为满足新制度关于报表理念和体系的调整, 在会计科目核算方面出现了重大变化, 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 新增部分会计科目

新制度新增部分会计科目, 以满足各级工会所出现的一些新业务, 尤其是经费收缴体制改革后, 各级工会在取得政府补助、财政拨款、基建支出、维权支出等方面, 变化较大。

(1) 在会计科目设置上, 新制度更加符合业务活动和信息反映的要求。新制度首次规定了“政府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等科目, 明确了财政对工会的补助资金的核算范围和方式, 正式将政府给予工会的补助资金纳入工会预算收支范围。这一规定有利于反映工会组织的收支全貌, 又顺应了国家财政预算改革的形势, 为工会实现全面预算管理提供了制度保证。

(2) 新制度突出了工会为职工群众服务的宗旨。新制度设置了“维权支出”、“业务支出”等新核算科目, 使维权资金投入、基层工会组建、困难职工帮扶、就业培训教育、法律援助服务、劳动争议调处和劳动安全保护等一系列工会重点工作有了统一明确的界定、计量和业绩考核口径, 为工会业绩考核奠定了“数据基础”。

(3) 在和谐社会建设目标下, 工会送温暖和救灾活动将是工会业务工作的重要内容。新制度将原在“工会业务费———其他业务费”项目下列支的送温暖补助、救灾补助单列出来, 作为“工会业务费”的二级科目进行控制和管理, 突出了其在工会活动中的重要地位。

2. 对部分会计科目核算内容进行调整

新制度对部分会计科目核算内容进行调整, 以恰当反映经济活动的实质, 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1) 将部分科目进行归并和调整, 如将原制度下的“经费集中户存款”并入到新制度中的银行存款科目进行核算, 将原制度的“有价证券”并入到“投资”科目进行核算;将原制度下的“职工活动费”和“会员活动费”并入到新制度中的“职工活动支出”科目进行核算;将原制度的“工会业务费”科目分解到新制度下的“业务支出”和“维权支出”科目中分别进行核算等。

(2) 调整科目名称, 但在核算内容上基本保持不变, 如原制度下的“暂付款”科目由新制度中的“其他应收款”科目替换;原制度下的“库存材料”科目由新制度下的“库存物品”替代;原制度下的“专项资金占用”科目由新制度下的“在建工程”替代;原制度下的“暂存款”科目由新制度下的“其他应付款”替代等。

(3) 调整原制度下有关经费核算的科目。随着工会经费售价体制的改革和工会经费来源方式的变化, 在工会经费的核算方面, 新制度做了较大的调整:

(1) 拓展了工会经费概念的外延, 将原制度下的各项补助、拨缴经费等项目统一纳入经费核算范畴, 并根据各级工会的经费往来款确定相应的债权和债务。如, 原制度下的“应收上级补助”科目由新制度下的“应收上级经费”替代, 并规定了统一的明细科目;原制度下的“应收上解经费”科目由新制度下的“应收下级经费”替代;原制度下的“应付上解经费”科目由新制度下的“应付上级经费”替代;原制度下的“应付下级补助”科目由新制度下的“应付下级经费”替代并规定了统一的核算明细等。

(2) 对部分重要的业务所涉及的科目进行了明细核算的统一规范, 如净资产的专用基金, 新制度分别规定了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和权益保障金等明细, 以全面反映各级工会专用基金的构成, 并在核算口径上保持一致;对涉及的补助收入, 也应严格按照明细科目的支出统一规定进行核算, 对各项支出, 也应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明细科目。

(3) 对部分已不能反映工会业务内容的科目进行了废除, 如会员活动费、专项资金支出、上解支出等, 这些科目涉及的主要业务并入到新制度的相应科目中进行核算, 如专项资金支出纳入“在建工程占用基金”, 上解支出纳入到“应付上级经费”等项目进行核算。

摘要:财政部于2009年印发了《工会会计制度》, 并要求从2010年起, 工会执行新的《工会会计制度》。与原制度相比, 新制度具有层次高、体例新、内容明确等鲜明特点, 较好体现了工会工作的特点和工会财务管理工作的要求。准确把握新制度的主要变化, 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新旧制度的平稳转换, 是当前工会财务工作, 尤其是会计工作的重点。

关键词:工会会计制度,信息质量,变化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工会会计制度[S].2009.

[2]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十五大文件汇编[G].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 2008.

6.当前会计改革面临的主要形势 篇六

【关键词】市场化 会计改革 市场体制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会计改革适应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迅速展开。20年来,我国会计改革在市场的推动下逐步深入。市场化的事实不仅改变了我国传统的会计制度,也使得我国会计核算体制逐步走上国际化的道路。

市场体制的两个基本要求就是法制化和公开化。市场交易实质上是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交换,市场公认的法则将会有效地维护交易双方的权利,使市场行为得以顺利进行,但是,市场法则并不能无条件地在任何时候有效地维护交易主体的效益,为此需要完善的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市场得以有效运行的另一个基本条件便是各种顺畅的信息渠道,交易双方需要利用各种信息对市场的现状和发展变化作出合理的估计和判断,其中一个重要的判断依据便是市场广泛接受的成本效益原则,即作出有利或不利的判断。市场信息流动的典型特征就是横向传播,也就是说一旦公布便可以为所有有兴趣的使用者获得,而不是限制在一个特定的范围或者狭窄的通道内。这一基本特征是由市场的潜在机会特性所决定的。市场所需要的大量信息包括相关而可靠的会计信息。会计信息是判断企业财务风险和盈利能力的重要依据。市场经济的实践证明,没有充分而有效的会计信息就不可能形成有效的市场,资本市场是这样,商品市场也同样是这样。因此,市场越发达,对会计信息的要求越高。市场所依赖的会计信息的质量首先取决于产生会计信息的依据,也正因为如此,我国会计制度随着经济市场化的进程而不断革新变化。

1978年开始,我国明确提出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治国方针。在以“搞活”为主的经济体制改革中,以市场为取向,以价格改革为主线,采取渐进的方式。到1992年初,市场价格体制初步建立,完成了从计划主导向市场主导的初步转变。1992年至今,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突破,由于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在此目标的指引下,我国市场化开始全面展开并向纵深发展。

商品市场逐渐形成并发展,1978年,农产品、工业品和服务产品的市场化程度分别为5.6%、2.05%、0,根据三次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产值比重进行加权,可得产品的总体市场化程度,该年为2.56%。到1990年底,产品的总体市场化程度达到45.08%,初步建立起市场价格机制。1992年以后,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目标下,市场化的进程显著加快,产品的总体市场化程度在1994年、1995年、1996年和1997年分别达到59.67%、60.21%、60.69%、61.71%,1997年市场调节价占消费品零售额的90%,占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收购额的80%。

要素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1990年底资本的市场化程度为937%(根据可浮动利率占总贷款的比例,以便测算整个社会货币供应的结构和数量),土地的市场化程度为0(用土地市场交易量占全部土地出让量的比例),劳动力市场化程度为34.7%,对三种要素的市场化程度进行平均可得要素总体的市场化程度为14.69%。1990年之后要素市场发展明显加快,其中,1997年底资本市场化程度为17.2%。土地市场化程度达到22.5%,劳动力市场化程度达到7悦。要素总体市场化由1978年的0%发展到36.5%。其中资本市场的发展最为突出,从1990年出现到现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取得了极大的发展,1998年底,在上海和深圳两个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总数达到931种,上市公司的总股本达236.35亿股,A股和B股市价总值19505.1亿元,占GDP的四分之一强。流通市值576.6亿元,1998年当年沪深两市总成交额达到23544.3亿元,开户投资者总数达到3911.1万户。资本市场在国民经济中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当前会计环境在发生改变,因此会计改革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积极与国际惯例相协调,会计理念要与时俱进。尽管我们已有两年没有颁发新的会计准则,但我国制定会计标准的工作并没有停步。对于我国会计准则的推进进度,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成熟一个发布一个,另一种是等到国际会计准则洗牌完毕后再一起推出。现在的意见比较倾向于第一种。当前企业会计制度的覆盖面正越来越大,到2009年年底,180多户中央企业中,80%都要全面执行。下一阶段,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继续推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建设,联合工商、税务部门发布有关通知,做好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准备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已成为一种刻不容缓的趋势。

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中国财政部着手进行了一系列的会计改革,发布了一系列会计准则和制度,结束了中国40多年来在计划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会计模式,确立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并符合国际惯例的新会计模式,建立起了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1999年,中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行了再次修订,突出强调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强化了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制度,加大了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会计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中国的会计改革作为中国财政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内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得到了国际上的广泛认可,成为转型经济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会计改革成功的典范。

中国会计市场的对外开放是与中国会计改革和发展同步进行的。从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就逐步开放会计市场,开放的主要形式包括:允许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代表处、成员所和申请临时执业;允许外国公民和港澳台居民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可以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中国将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在更大范围内和更深层次上扩大会计市场的开放程度。美国“安然公司”等事件发生后,会计职业的公信力和独立性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 为恢复社会对会计职业的信心,迎接知识经济发展和全球化的挑战,全球会计界需要大力进行改革和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的会计实践,加深了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做好会计工作的认识,积累了十分宝贵的经验。我们的体会是,会计改革必须与经济发展同步,必须立足于中国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充分吸收和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会计对市场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会计改革与发展,必须有会计法律、法规作保障,因为,如果会计法律不健全,必然导致会计秩序混乱,会计信息质量失真,这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会计要发展,没有合格的、高素质的会计专业人才,要筑好会计事业的大厦便没有基础。会计改革要突破,会计理论须先行。从改革初期建立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到发布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从“两则”“两制”的出台,到企业基本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发布实施等等,都离不开会计理论的支撑和论证。

分析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联系目前我国会计工作实际,应当看到全行业面临的一系列新问题。

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既要求企业更注重内部会计管理和成本核算,同时也给会计改革提出了新要求。当前,不少企业还存在内部会计管理混乱的现象,成本费用开支随意性大,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如果不改变现状,“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措施就难以落实,因此,这给会计核算和披露规定提出了新要求。

健全现代市场体系,要求会计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得以发挥。要使资源真正得到合理配置,就必须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步发展,必须对外提供真实和完整的会计信息,通过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来吸引投资者,从而获得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这就需要加强会计工作,包括发展壮大我国注册会计师队伍。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信用体系,对加强会计监管和提高会计人员从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我国目前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完善,从而使整顿和规范社会秩序的根本——诚信建设,不能充分落实。因此,加强政府对会计的监管力度,提高会计从业人员及会计中介机构的整体素质,势在必行。

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要求我国会计、审计标准进一步与国际惯例协调,会计服务市场更加开放。随着国外资本进入国内市场的规模日益扩大,国内企业对外投资的金额将会增加,所以,无论是为了改善国内投资环境,还是减少国内企业对外投资融资成本,都要求我国会计、审计标准做进一步的调整和改革,要求我国会计服务市场更加开放。

【参考文献】

[1] 朱学义:我国环境会计初探[J].会计研究,1999(4).

7.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 篇七

一、行政单位的会计要素

1. 资产。

行政单位资产是行政单位占有或使用的、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一般的经济主体其会计所核算的资产有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 因行政单位性质的特殊性, 行政单位会计所核算的资产在大类上没有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类的核算, 在其他类别上科目设置较少, 这是行政单位是国家权力机构的延伸和行政单位的非营利性所决定的。

2. 负债。

行政单位的负债是行政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 需要以资产偿付的债务。行政单位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资金来源是税收, 行政单位的负债只能以资产偿付, 其负债包括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暂存款、应付工资津贴、补贴等。行政单位的负债相对企业比较简单, 不向银行借款、没有应交税金、没有应付利润等。行政单位的负债是流动负债。其会计科目设置中, 没有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区分, 主要是短期性的, 也没有有偿性的借款, 这是行政单位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3. 净资产。

行政单位的净资产与企业的所有者权益除计算上的一致外, 其结构和性质截然不同。一般结构较为简单, 仅包括可供以后使用的滚存结余, 及因固定资产占用的固定基金, 其数量也没有最低要求, 也没有剩余分配要求权, 不具有权益的性质。

4. 收入。

行政单位收入是行政单位为开展公共服务, 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主要有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行政单位不从事物质资料生产, 它是履行国家职能的管理部门。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行政单位会计要根据要求对这两类资金进行反映和监督。

5. 支出。

行政单位支出是为开展公务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其支出主要有经费支出、拨出经费和结转。因行政单位是非物质生产领域, 依法行政而发生各项经费开支, 并不像企业那样为获得收益而发生资金耗费, 它是“支出”, 不是“费用”, 它的特殊性在于支出与收入不存在因果关系, 在数量上也没有配比关系。

二、行政单位会计的主要特征

1. 行政单位会计具有非营利性。

行政单位业务活动的目的是为满足社会公众需求, 具有非市场性, 其运作不以营利为目的, 经济业务活动的范围有特定限制, 为社会提供服务不收取费用或仅收取成本费。企业会计的主体是生产经营性组织, 取得利润是企业的经营目的。

2. 行政单位会计无须进行成本核算。

成本是为获取收入而付出的价值。行政单位收入来源于财政无偿拨款, 不需要付出代价, 不进行成本核算。而要对各项支出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 保证国家预算资金的安全。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 企业会计需要核算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所消耗的价值, 计算盈亏。

3. 行政单位会计收支核算要服从预算管理要求。

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体系的分支, 它的核算对象是财政资金的领拨、使用和结果所导致的业务活动。而企业会计核算监督的对象是资金的筹集、运用、退出和盈亏的状况。

4. 行政单位资金的运动具有单向性。

行政单位以拨款方式从财政部门取得经费来源, 不需偿还;办理公务出现的资金支出, 不求资金回报, 呈单向运动状态。而企业资金运动是周转、循环状态, 在周转和循环过程中实现价值增值。

三、行政单位会计的基本目标

行政单位会计的基本目标是:评价经管责任目标和决策有用性目标。其中, 前者是第一目标。后者是行政单位对接受的资金、财产承担的管理使用责任。各级行政单位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不但具有对信息使用者即中央和地方财政进行经济、社会和政策决策有用性, 还要具备为使用者提供监督、评价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用性。目的是运用资金履行它所承担的部分社会管理职能, 这些资金及转换的资产在行政单位的管理、使用能不能实现政府期望的目的, 行政单位利用其完成职能的程度如何, 是作为资金供给者的一级政府要了解并掌握的信息。所以, 提供具备评价经管责任有用的信息是行政单位会计的第一目标。决策有用性是行政单位会计的重要目标, 因行政单位的存在是作为国家管理决策结果的执行机关, 而不是管理决策的针对对象, 与投资者利用企业会计信息作为投资与否决策的依据相比, 各级行政单位会计信息对政府管理决策的影响力相对小一些, 这是由行政单位的性质决定的。

四、行政单位会计的主要任务

1. 提供反映单位管理组织经管责任的财务信息。

行政单位会计的主要任务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反映行政单位管理组织经管责任完成状况的财务信息。行政单位会计要提供的信息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提供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和资金运行状况的信息。一般包括资产规模、构成、服务潜力;代收财政资金规模、构成;净资产规模, 以便信息使用者分析评价行政单位的服务水平和履职能力。二是提供行政单位收入的来源、数量、支出去向、规模及收支差额等信息, 以方便信息使用者分析评价行政单位业务活动的规模和效果。三是提供有关行政单位预算执行程度、限制性与非限制性资产的使用合法性、合规性等方面的信息, 以利于信息使用者监督行政单位经管责任的履行及业绩评价。四是协助信息使用者理解财务信息的说明、解释, 包括所使用的会计确认、计量的会计政策, 其他不能在报表上揭示的信息。

2. 科学安排收支, 确保资金供应与合理使用。

行政单位预算是行使职能、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 也是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基本依据。行政单位要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要求编制单位预算, 不可编制赤字预算。单位预算一经批准, 就应严格执行, 并采取有效措施, 统筹安排各项必需的开支, 节约资金,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保证行政单位的正常运行。

3. 行政单位会计报告是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了解行

政单位财务状况的一般信息来源, 是行政单位加强内部管理、进行经济管理责任评价的依据。行政单位要认真做好会计管理的基础工作, 如实、准确反映单位预算执行状况, 并对单位会计活动进行整理、归纳和概括, 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会计报告。

4. 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对其经济活动实施内部控制。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行政单位开展财务活动的重要依据, 行政单位要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相关规定, 结合单位实际, 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实现在经济工作中做到有规可遵, 实现规范化管理。行政单位要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运用不同管理手段, 主要有预算及各项收支限制, 这些是政府监督和检查行政单位资金责任履行状况的主要手段。通过对行政单位的业务活动全面、系统进行内部控制, 能发现和解决问题,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合理、有序进行。

5. 加强资产管理, 以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浪费。

行政单位的资产是其顺利行使职能, 较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基础。近些年来, 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 存在重钱轻物、重购轻管的倾向, 尤其是一些行政单位违反国家政策, 利用单位资产盲目进行经营活动, 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影响了行政单位的正常运行。有的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 配置固定资产的随意性过大, 资金浪费严重。所以, 行政单位必须根据国家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制定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方法,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避免国有资产的浪费与流失。

参考文献

[1]冯宪成.我国现行预算会计体系中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分析[J].黑龙江金融, 2007 (2)

[2]张红岩.强化行政单位支出管理合理调配使用财政资金[J].商业经济, 2003 (9)

[3]刘曼.政府与非盈利组织会计的中美比较——资产负债表要素比较[J].事业财会, 2004 (2)

[4]肖鹏.基于防范财政风险视角的政府会计改革探讨[J].地方财政研究, 2010 (4)

8.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 篇八

会计管理, 是以企业现在和未来的资金运动为对象, 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以向企业内部管理者提供经营管理决策科学依据为目标而进行的经济管理活动, 是企业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内部管理方法、措施和程序。实践证明, 加强施工单位内部会计管理, 对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促进管理效益提高都具有重要意义。完善健全的会计管理还可以提高经济核算的效率, 降低成本和开支, 减少浪费和损失, 增加盈利。作为施工单位管理的关键环节, 内部会计管理往往可以通过风险评估来强化对施工过程薄弱环节的控制, 发挥风险预警作用。尤为重要的是, 健全有效的内部会计管理可以通过各部门的制度规划及有关报告, 将内部各部门的工作结合在一起, 从而使各部门密切配合, 充分发挥整体作用, 实现管理协同, 促进整个企业工作效率的提高。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建筑业发展的总体趋势来看, 加强施工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势在必行。

二、施工单位会计管理的主要问题所在

1. 薄弱的会计基础工作

从会计凭证上看, 忽视签字, 过分强调印章, 事后追踪现象频发;凭证必备内容不全, 原始凭证中白条、收据较多;凭证装订不规范, 封面签章不全;从票据管理上看, 支票签发和发票开具由一人完成, 且印章由签发人或开具人保管, 相关内控不能体现。从会计账簿看, 重视金额记载, 忽视摘要和事由记载;重视分类账, 忽视备查账。从日常核算上看, 会计处理不规范, 随意填制会计凭证;劳务、材料、机械结算不及时, 预估费用较大, 成本不实;建造合同完工百分比法的使用较为随意。在财务会计报告中, 只研究如何满足主管部门需要, 却很少研究利用财务报表信息加强内部管理;只重视会计报表的主表编制, 忽视财务情况分析和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

2. 相对失范落后的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比较混乱落后, 主要表现在:其一, 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执行不到位。大多数施工单位在联营项目上以包代管, 没有制度约束。资产折旧或摊销比较随意, 成本情况好时多摊, 差时少摊, 经常出现无账面价值的账外资产。其二, 收支管理不严, 成本管理意识淡漠, 财务监管不力。只注重工程结算收入, 对于其他财产性收入管理较为粗放。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未能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使用。虽然实施项目法施工, 但成本意识淡漠, 不能按目标责任书规定严格履行职责, 包盈不包亏。其三, 融资效率不高, 融资能力较差, 融资观念单一。负债率较高, 应收账款和存货中在建工程金额较大, 资产质量不高, 所以融资能力较差。极为不利的是, 财务主管人员融资观念单一, 往往只局限于银行贷款、银行授信、增资扩股, 对收取合同保证金、风险抵押金、保修金以及赊购物资等渠道考虑不多。其四, 没有财务预算或预算不切实际, 不能做到统筹安排, 存在很大的盲目性。财务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

三、施工单位会计管理的对策研究

1.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合理设置会计管理工作机构和岗位, 合理划分职责权限和业务分工, 建立适应本单位管理体制、相互制约、规范合规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包括会计工作组织体系及会计人员任用、岗位职责与考核、会计稽核、成本核算、财务收支审批、项目资金管理、财务报告、财务分析、风险管理、预算管理、电算化管理、工作交接、档案管理等制度, 并在执行过程中逐步修订和完善, 为规范财务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 使财务人员有章可循。健全完善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能有效降低管理成本, 提高盈利能力, 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也为财务人员更好地参与单位内部经济管理提供了制度保证, 使会计工作渗透到单位内部管理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对单位内部管理的改善和企业竞争实力的增强产生良性促进作用。

2. 加强监督机制的健全完善, 推进制度执行

为了确保内部会计管理得到全面准确的实施, 监督机制必不可缺。内部审计、财务专家团队专项检查、政府审计和社会中介审计都是实施监督的有效机制。内部审计是强化企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 是对企业内部管理的检查和再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应强化工程项目审计、任期经济运行质量审计和内控制度审计, 重点关注物资招标、劳务招标、分包管理、资金管理、合同风险、财务风险、资源使用、费用开支、债权债务结算、重大投资、重组改制、内控制度设计等环节。财务专家团队的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 也能防止会计核算差错及舞弊和违规行为, 发现管理漏洞, 强化财务监管。另外, 为杜绝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形成内部会计管理形同虚设的情况, 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请国家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对企业内部会计管理进行评价。

3. 提高会计管理人员的素质

规范高效的财务管理要通过人的执行才能发挥作用, 没有一支高素质的会计队伍, 财务管理无从谈起。一要提高会计人员的知识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培养其诚信守法、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 促进其树立现代理财观念和风险观念。二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再教育, 促进其知识更新, 鼓励其思考和创新, 为其参加经营管理决策创造条件。三要实行竞聘上岗和岗位轮换, 加大业绩、道德品质、思想操守考评力度, 对不胜任者坚决更换。四要引进高学历、高层次会计人员, 逐步提高企业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

参考文献

[1]刘坤华.阐述施工企业会计管理[J].广东科技, 2010 (6) .

[2]刘旭昭.施工企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评审初探[J].会计之友, 2003 (8) .

9.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 篇九

一、会计管理体制上, 财政主导型的政府监管合力薄弱, 会计秩序综合治理的体系尚未健全, 监管成本高但执法效能低、效果差

政府监督没有形成合力。《会计法》构建了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及单位内部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模式。就政府监督而言, 《会计法》虽然确定了由财政部门主管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政府监管体制, 但没有对各监管部门的职权进行统一安排与界定, 财政主导型的政府监管没有形成法治合力。《会计法》规定, 会计执法的主体, 除财政部门外, 审计、税务、金融管理 (人行、银监、证监、保监) 等部门也可以对会计进行监督, 但如此大的监督体系, 其监督效果却不尽人意。执法主体过多, “政出多门”, 权限不清, 标准不一, 责任不明, 部门之间缺乏主动意识、全局意识、配合意识, 名义上齐抓共管, 执行中各自为政, 多执法主体的强力执法在实践中流于形式。除财政外的其他各部门都有自己本部门的行政法, 都有自己的处罚依据。由于各部门的利益需求各不相同, 不可能采用其他部门的检查结论, 因而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的现象必然存在, 甚至在对会计监管问题上相互冲突乃至责任推诿。有的部门对会计信息造假现象更是不闻不问。审计、税务、金融管理部门实际上并不能妥善履行《会计法》赋予的执法监督检查的职责。对比西方发达国家 (如英美) 《税法》与《会计法》的关系, 《会计法》是企业财务工作的根本大法, 是各类企业提供通用财务指标的公共信息平台, 《会计法》毋庸置疑的也是《税法》的基础。我国在处理《会计法》与《税法》的关系中本末倒置, 不是通过严格执行《会计法》来保证《税法》的实施, 而是通过实施《税法》来推动《会计法》的执行。企业着眼于税收利益的角度, 更多地依照《税法》, 这也造成企业在选择自身适用的会计规定时产生偏好性, 漠视《会计法》的法律约束力, 从而出现所谓的“合法性失真”。小微企业不依法设账、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非常突出, 会计信息质量可信度很低。

社会监督仍显软弱。社会审计审查验证的范围很有限, 只是单位内部监督和政府监督均可以借用的一种手段, 其广度、深度、力度都不能形成与政府监督并行的再监督机制, 与投资者、债权人和政府监管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服务还完全处于买方市场, 是一种受委托进行的有偿鉴证服务, 本身不会有主动监督的动机, 并且委托者又往往是被审计单位, 从而使社会审计独立性丧失。

单位内部监督的涵盖面不全。《会计法》中规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的会计监督, 即经营者的会计监督, 而不包括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但随着会计信息影响的日益显著, 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会计信息的监督将成为会计监督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有的会计监督体系显然没有将其包括在内。单位内的会计人员实际上并不具备监督者应有的独立地位, 其利益往往从属于所在单位, 是单位的职员或雇员, 无法行使对所在单位尤其是单位负责人的监督。

二、会计监管措施上, 惩戒手段缺乏, 处罚难, 强制力、约束力、威慑力没有彰显, 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

处罚的经济赔偿偏低。《刑法》规定了对虚假财务报告要治罪, 但刑罚最高只有三年。《会计法》主要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 尚未规定会计造假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损失 (受害者) 没有赔偿责任。对造假的主谋单位负责人和执行者会计人员惩处不够, 经济处罚较轻, 会计造假的违法成本极低, 致使造假者在侥幸心理和利益驱使下无所顾忌, 敢于知法犯法, 《会计法》陷入“无人畏惧”的恶性循环。会计信息制造者对利益最大化的追逐, 是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内在动因, 也是会计造假行为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的根源。《会计法》处罚的弹性空间过大, 其罚款限额设定的方式也缺乏科学性, 不能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自动进行适应性调整。罚款额的下限至上限之间十倍和近十七倍的自由裁量空间, 与由“可以”二字所设定的处罚选定权相结合, 既留下了权力寻租的沃土温床, 也大大增加了会计执法难度。在处罚过程中讨价还价的情况很多, 公正公开处理难, 执法结果的透明度很不够。处理方式缺少刚性, 普遍偏重经济处罚、轻法律处罚, 重单位处罚、轻个人处罚, 重内部处罚、轻公开处罚, 更多的是采取责令整改的方式以及“只对事不对人”的方法, 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现象突出。法律的强制力得不到充分的履行。

处罚的条文依据不完整。《会计法》存在命令性规范与惩治性规范不完全的问题, “会计核算”与“法律责任”两部分条文不匹配, 只有上文, 没有下文。部分条款规定了禁止性内容, 却没有规定罚则, 有不少条文只是规定“不得”从事这样或那样的行为, 没有给出违反后的处罚结果。在认定会计违法行为上不够全面, 导致部分会计造假无法追究法律责任, 难以受到惩处。如《会计法》第42条行为模式复杂, 彼此混淆, 情节轻重不分或难以区分。在一个条文中规定了十种违法行为类型、两种责任类型、五种法律后果。而这十种 (类) 违法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太多的共性。它们的行为主体不同, 行为方式不同, 法律性质不同, 所反映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不同, 危害程度不同, 危害后果不同, 救济手段和要求也不同。而且第42条规定了十种会计违法行为, 但是该概括并没有完全包括会计违法。目前无法从列举式罚则模式上找到行政处罚的适用依据。诸如或有损失事项未充分披露、不正当计提资产减值预备、未按规定健全内部稽核制度等等。会计造假也并非限于伪造、变造或隐匿等行为, 通过不采用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方法也同样能达到会计造假的目的。利用会计核算手段, 任意篡改会计核算方法, 达到虚增或虚减资产、成本、利润的行为, 恰恰是实际工作中最常见的。如乱用会计科目;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中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等。这些明显违法违规行为, 在《会计法》里没有相应法律条款进行制裁。第42条针对十种会计违法行为, 分别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罚款”、“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五种法律责任规定, 同时规定“有关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其中:有且只有“责令限期改正”这一责任形式是该条法律中任一违法行为都必然承担的首位责任, 但这一规定实际上难以操作, 或者根本无法操作。例如:第 (八) 项规定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如何“改正”?该条中第 (三) 、 (四) 、 (五) 、 (六) 等项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法律上也缺乏在“不能改正”情况下对其损害后果的救济措施, 在实践中会导致适用困难。

处罚的标准尺度部门分割。《会计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相互不协调, 互不配套。由于会计信息是财政、税收、审计、金融、证券、统计等方面的基础信息, 会计行为不仅要受《会计法》的规范, 还要遵循《审计法》《税收征管法》《所得税法》《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多种相关经济法律, 但我国目前的《会计法》与这些其他经济法律之间还存在规定上的差异, “法条竞合”问题尤为突出, 对于某些会计违法行为, 如果同时涉及到不同法律的管辖范围, 则不同的执法机关对其行使其处罚权, 这就出现“法条竞合”, 由此导致了会计法律责任的叠加问题。各种涉及会计行为的法律对同一会计事项规定的不同, 必然会带来执法过程中的困难。从会计监管的法律环境看, 部门立法, 部门分割, 缺乏整体的协调一致, 形式不规范, 体例不统一, 编号不系统, 未能很好地衔接, 有关措施缺乏照应, 相互交叉或存在遗漏和抵触现象, 执行起来存在悖谬与漏洞。对于同一违法行为, 各部门所依照的法律在处罚标准上存在差距。比如对于提供或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规定:《会计法》《税收征管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罚款数额各不相同, 在处罚对象、有无行政处分等方面也各不相同。这种“法条竞合”的案件不可避免会发生职权交叉、多头执法的现象, 监管部门很难对会计违法行为定性, 给违法单位或个人躲避法律惩治的机会。由于《会计法》并没有规定“法条竞合”时, 是否可以同时处罚, 会计违法行为人是否因自己的一个违法行为承担双重或多重责任?财政部门对“法条竞合”的违法案件处罚时, 又与“一事不二罚”原则以及《会计法》中“对另有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原则发生一定程度上的冲突。如做假账偷漏税、虚增资产和资本行为, 财政部门在查处前, 税务、工商管理部门已分别以偷漏税、抽逃资本金处罚过, 那么财政部门不能作出补罚处理, 即使其他部门“轻打轻罚”。这对同样是被财政检查处罚的单位来说, 显失公平。近年来《审计法》《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 审计部门还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延伸检查, 工商部门也具有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权,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会计违规行为最高可处以60万元罚款, 并有权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市场禁入的处罚。上述法律的修订对会计监管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亟需进一步强化财政部门统领会计工作的法定监管职能。

三、会计法律文本上, 条文规定过于粗疏笼统, 定义模糊, 不够准确精当, 上下行文不配套, 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没有跟进, 实施细则缺失

立法思路和宗旨有所滞后脱节。现行《会计法》的立法思路不统一, 即在各个部分体现了不同的立法思路。比如, 其中有关会计机构的设置和权限划分等规定属于行政法范畴, 而有关会计责任和工作要求等规定又属于民商法范畴, 还有其他一些规定涉及程序法和实体法等, 这使现行《会计法》给人以立法思路较为混乱的印象。由于《会计法》属于部门法, 因此, 保持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立法的协调和统一, 是法制体系完善的基本要求。《宪法》是根本法, 它确立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成为所有者权益保护的根本性依据。无论是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 还是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 都明确提出了对各类合法财产的平等保护原则, 既保护国有财产、公共财产, 也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会计法》立法在保护所有者权益方面没有及时跟进。

会计重大改革未进入法律文本。近年来, 会计工作中积累的很多改革创新经验和新的需求都未能体现。《会计法》中有关会计制度建设、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专业技术评价、会计档案管理等条款, 亟待适应会计改革与发展需要进行重新修订。 (1) 会计准则只字未提。现行的《会计法》是2000年7月1日起生效, 首次提出要建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会计准则”纳入法律体系中, 本是其应有之意。然而, 《会计法》作为会计的根本大法却未提及会计准则, 没有赋予准则以明确的法律地位。2006年2月颁布并于2007年1月执行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主要体现了与国际的趋同, 其在会计法制体系中的地位更加重要, 甚至将代替会计制度之势。目前, 我国会计准则是由财政部颁布, 属于部门规章, 法律地位低。如不能合理界定准则的法律地位, 势必造成执行中无权威的法律依据, 削弱准则的执行效果, 进而影响会计法制体系的整体执行效果。 (2) 会计委派、会计核算中心没有设立依据。各地尝试实行会计委派、会计核算中心或村财乡 (镇) 管统一核算的做法, 就是取消单位、村委的会计和出纳, 只设报账员, 通过委派会计或在单位外部进行会计核算, 解决内部会计监督问题。会计委派、会计核算中心或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既不是单位的会计机构也不是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这一做法明显缺乏《会计法》支持。 (3) 会计电子数据安全隐患存在。会计已进入信息化时代, 对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 《会计法》没有具体要求单位建立会计数据备份制度和灾难数据备份系统的, 留下会计资料遭受灭失的很大隐患。会计信息化已成为会计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信息化环境下的标准数据接口、ERP系统实施、电子档案管理、网络财务监督等等都给《会计法》修订带来全新的课题。

法律条文不够缜密。《会计法》是规范会计工作的法律文件, 是会计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母法。但本法却没有对会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含义解释。同样不恰当的是, 对“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含义解释, 放到了本法最后的附则部分, 而在本法总则部分和其后几章却多次出现这一用语。法律条文的概括性、伸缩性甚至研究性都过于突出, 缺乏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会计法》对会计处理、核算、披露及会计工作的内部控制、社会监督、国家监督等方面还规定得过于原则, 较多地使用“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模糊性的词汇, 缺少定量标准, 有些表述相当笼统, 《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有关会计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监督, 并且受国家法律保护, 这其中的“任何”二字, 因为没有详细规定相关利益人包括所有者、债权人等如何进行具体的监督, 反而难以实际操作。如《会计法》第1条中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加以规定, 但是对于“真实”、“完整”未做具体的解释与说明。第1条中表述“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 这样就使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成为了一种并列的关系, 经济管理活动, 不仅包括财务管理, 还包括市场管理、宏观调控、计划统计等诸多内容。财务管理, 就其本质来说仅为经济管理活动的一部分, 是局部和整体的关系。

四、会计专业技术的判定上, 缺乏对会计问题进行司法鉴定的可操作性的量定标准, 虚假会计信息认定还是会计难题

司法判定和会计处理难一致。虚假财务报告如何认定, 不同阶层的人会有不同的标准:会计专业人员通常是以专业标准来衡量信息的真实与否的。其所谓的“真实”性, 不是客观上的真实性。司法部门能够对会计处理和审计程序是否合规、会计专业人员的过错程度等做出准确的判断么?比如财务包装与会计造假到底距离多远。作为非专业人士, 由于他们并不熟悉复杂的专业标准, 对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就比较直观。通常认为, 只要会计信息所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有所出入, 则该项会计信息就属于虚假。如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就容易引起法律冲突, 司法部门往往以最为简便的方法来判定会计信息是否虚假, 这就是以事实作为标准。有关这方面的经验教训, 已大量发生在与验资有关的民事纠纷中。

故意违法和无意过失的界限难确认。即使法律上已认定一项会计信息是虚假的, 但如何来界定这项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是故意还是过失, 又是一个法律难题。要界定产生虚假会计信息是故意还是过失, 即使是专业人士, 有时也是难以胜任的。会计信息失真存在三种不同的情况:规范性失真、技术性失真和违法性失真。规范性失真是规则上的缺陷, 是由于会计准则和制度的不科学、不严谨所造成的失真现象。技术性失真一般称之为会计差错, 是由于会计人员对会计制度的理解掌握方法不当或者工作疏忽所造成的信息失实, 是无意过失所导致, 其责任在会计人员。会计差错一般不会构成法律问题, 纠正起来也不困难。《会计法》重点打击违法性失真 (会计造假) 。违法性失真是由管理当局和会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故意违反会计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其他会计准则造成的信息失真。会计“打假”主要目的是解决故意行为所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刑法》第161条中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罪名。“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是指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根据虚假的会计账簿记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对财务会计报告擅自进行没有依据的修改。《会计法》第13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对于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依照《会计法》第42条、43条、45条的规定, 有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然而, 现行会计法律法规, 对于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责任人员的主观态度 (是故意违法还是无意过失) 未作区分。区分会计过失责任和伪造变造会计信息责任, 在对虚假会计信息责任人员量刑时, 是非常重要的。但是, 什么是故意伪造、变造、提供虚假会计报告, 什么是会计过失责任, 在实践中是很难区分的。

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难把握。会计核算应以经济活动中取得的各种原始凭证为依据, 在会计信息失真的各种表现中, 以会计凭证反映失实最为严重。《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对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负责, 但会计资料分很多种, 来自很多不同的渠道, 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不可能一一掌握。在实际工作中, 对原始凭证填制、取得的“规定”内容相当多, 从原始凭证的填制来讲, 包括填制的形式及使用范围。如有与银行存款、现金收支活动有关的凭证, 有与报销开支或与往来款项有关的凭证, 也有与成本费用支出、财产物资变动及利润分配有关的凭证, 其中大量的是外来凭证, 也有许多内部自制转账凭证。因腐败行为产生的某些特殊原始凭证也入账, 其违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是目前会计核算过程中最难以治愈的“顽症”。

五、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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