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管理通知201

2024-07-17

北京市关于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管理通知201(精选10篇)

1.北京市关于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管理通知201 篇一

关于实施《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009-09-25 各区(县)建委、各区(县)工商分局、各省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活动,促进合同当事人按照公平、平等原则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保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市工商局根据近年来《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使用过程中收集的合同各方主体的反馈意见,结合近年来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针对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联合编制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BF—2009—0208)。现将新版《示范文本》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版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

二、各工商分局、各区县建委要积极做好新版示范文本的宣传工作,引导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三、各相关单位要注意收集新版示范文本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工商局反馈。

四、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可以登录“北京工商网”()、“北京建设网”()下载。

五、新版示范文本自2009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BF—2009—0208)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九年八月六日

2.北京市关于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管理通知201 篇二

各农场建设科、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黑建质[2009]28号)文件规定,规范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行为,保证工程质量,现就竣工验收和工程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成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通过自检认定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达到竣工条件,向建设单位提交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和工程总结(主要阐述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同时送交了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设工程技术资料。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经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3、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对照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报告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达到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和工程总结;

4、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核定合格质量等级,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提出基础、主体、建筑节能和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工程总结。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5、参与验收的业主签署了认可意见(主要针对公共建筑、生产性建筑、基础设施和住宅小区配套工程);

6、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档案资料(含竣工图)完整、准确并装订成册,代表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包括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验收报告、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报告,建筑节能材料检测报告,建筑外窗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密封胶条回弹恢复检测报告,建筑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报告,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报告);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全部拨付到位,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工程款支付证明;

8、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要内容完整,要有保修期限、保修范围、保修方法、保修金留存比例、存放方式、返还办法及施工单位不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处理方法);

9、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0、住宅工程提交了《住宅质量保修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分户验收证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住宅质量保修书》按照监督站邮箱中的格式填写;

11、工程质量保证金已按工程结算价款的5%存入分局结算中心(开户行:农行,账号:***);

1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整改回复单齐全。

二、竣工验收前需提交工程质量监督站核查的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2、验收组成员名单;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4、结构实体检测报告,质量问题整改报告,建筑节能材料检测报告,建筑外窗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密封胶条回弹恢复检测报告,建筑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报告,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报告;

5、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总结;

6、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和工程总结;

7、监理单位出具的基础、主体、建筑节能和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总结;

8、分户验收材料;

上述材料需在竣工验收前7天上报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竣工验收组成人员的要求

1、竣工验收小组成员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六方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在工程中承担责任的人员组成。建设单位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参加;勘察单位由勘察技术负责人参加;设计单位由设计技术负责人、专业设计人员(含土建、给排水、采暖、电照、通风空调)1

参加;施工单位由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资料员参加;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含土建、水暖、电照)参加。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为组长,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任副组长,其他人员为成员,竣工验收小组成员总数为单数。

四、竣工验收标准

竣工验收标准为国家强制性标准,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黑龙江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经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五、竣工验收的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送交了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设工程技术资料,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将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验收组名单、验收方案送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未书面告知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竣工验收无效,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3)查验工程实体质量,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复查;

(4)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

(5)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对工程质量出具结论性意见,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签字,填写《竣工工程验收报告》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当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时,验收小组应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

(7)当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需整改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填写有关表格,有关人员签字,但建设单位不加盖公章。验收小组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可委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复查,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并报监督站审查合格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8)当竣工验收小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竣工验收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六、监督站对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主要内容

(1)审查竣工验收小组人员组成、竣工验收方案和竣工验收条件;

(2)检查工程建设各方竣工验收的程序、方法、内容及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3)检查质量合格文件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盖章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4)检查工程实物质量是否与各方质量检查、评估结论相一致,质量控制和技术资料有无缺陷和缺项;

(5)检查验收结论与工程实物质量、资料是否一致,是否把不合格工程当成合格工程验收。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对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责令中止竣工验收。

七、工程备案要求

1、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应当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否则不得交付使用。房屋建筑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4、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

(4)施工图审查报告及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5)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

(6)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7)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8)参与验收的业主签署的认可意见;

(9)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验收报告、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报告;

(10)建筑节能材料检测报告(包含保温板、胶粘剂、耐碱网格布等),粘结强度检测报告,后置锚固件现场拉拔检测报告,民用建筑外墙节能保温保温构造现场实体检验报告;

(11)建筑外窗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密封胶条回弹恢复检测报告,建筑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报告;

(12)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报告;

(1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证;

(14)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5)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6)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7)住宅工程提交了《住宅质量保修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分户验收证明》;

(18)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整改完成报告);

(19)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13)项不作为2009年备案的文件资料。

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其发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八、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

建设单位要按照黑龙江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指南〉补充修订内容》等文件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分户验收,对每套住宅进行全部检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验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观感质量应全数检查验收,需要实测实量的项目要使用专业检查工具。在公共部位检验批验收完后,要及时填写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建设单位在申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上签字并加盖验收专用章。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后,涉及住宅工程的质量投诉案件,经查实确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在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质量责任的同时,首先追查分户验收者的责任。

九、强化竣工验收工作,保证使用功能

竣工验收是对房屋质量的全面检查,也是确保住房质量的最后关口。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室外配套设施或给排水、采暖、电气没有完成(与室外管网、电气设备没有连接)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不得交付使用,职工不得入户装修。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并停止竣工验收,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可以以小区为单位,也可以单独组织单位工程验收。为了让购楼户尽快入户,各单位要在2009年10月5日前将工程进度情况和工程竣工时间(尽量准确)上报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站将根据工程竣工时间统一安排验收时间。

十、强化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缴和使用

为保证工程质量,让施工单位切实履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照总局文件精神要求,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结算价款的5%)存入分局结算中心(开户行:农行,账号:***),否则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附件: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文件编号

北安分局工程质量监督站:

我单位建设的尾山农场19#、20#楼工程,已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工程资料完整,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现定于年月日(地点:黑龙江省尾山农场)进行竣工验收,请你单位派人参加,予以监督。

附:

1、验收组成员名单

2、验收方案

监督站签收人:建设单位:

(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3.北京市关于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管理通知201 篇三

市房京管字(1991)第503号

各区县房管局、房修一公司、房管一、二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公有住宅的管理,建立正常的租赁秩序,适应住房制度

改革工作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在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印发的《房屋租赁契约》作

了修改,制定了新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现印发给你们,自一九九二年元

月一日开始启用。

与住户重新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是一项工作量大、群众性强、又非

常细致的工作,也是向广大住户宣传贯彻房管政策的极好机会,请各单位一定

要认真做好。

附件:1.《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2.《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填写方法。

3.《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部分条款及有关问题的说明。

1991年11月7日

附件一:

┏━━━━━━━━━━━┳━━━━━━━━━━━━━━━━━━━┓

房 字第 号

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房屋产别:

为保护住宅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 ┃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法律和本 ┃

市有关房屋管理规定,经双方协商、订 ┃

┃ 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立本合同。

┃ ┃

出租方(甲方):

经办人: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

工作单位:

┣━━┯━━━━━━━━━━━━━━━━┫

┃ 住 │

┃ 宅 │ 区(县)街 号房号

┃ 座 │

胡同

┃ 落 │

┣━━┿━━━━━━━━━━━━━━━━┫

┃ 住 │

间 ┃

┃ 宅 │ 结构 总使用面积 m2其中居室 ┃

┃ 状 │

面积 m2 ┃

┃ 况 │

┣━━┷━━━━━━━━━━━━━━━━┫

┃月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月租金

元┃

┃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月租金

元┃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制 ┃金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月租金

元┃

┗━━━━━━━━━━━┻━━━━━━━━━━━━━━━━━━━┛

续前表

┏━━━━━━━━━━━━━┯━━━━━━━━━━━━━━━━━━┓

┃双方议定事项如下:

一、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住宅租│

七、乙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 ┃赁凭证双方均应遵守国家和本│须爱护使用,并负责保管,因使用不当或┃

┃市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照管不周造成损坏时,由乙方负责修复或┃

┃、规章和政策。

│赔偿。

二、甲方按租金标准、房屋条│楼梯间、门道、走廊、电梯、电视共用天┃

┃件和有关规定核定乙方承租住│线等公用部位和设施,乙方应爱护使用,┃

┃宅应交纳的租金。

│注意照管,防止损坏。要爱护庭院、保护┃

┃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环境、严禁在院内、住宅小区内、楼道及┃

┃甲方应及时予以调整。

│屋顶等处私搭乱建。

三、甲方负责乙方承租房屋的│

八、乙方不得擅自拆改房屋、设备,如确┃

┃检查维修,保障承住安全和正│属必需,得事先取得甲方同意并另行签订┃

┃常使用。甲方检查、维修房屋│协议,协议签订后方可施工。擅自拆改的┃

┃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

┃碍。因甲方责任致使房屋倒塌│

九、乙方承租甲方代管、托管的房屋,解┃

┃、毁损造成乙方的直接经济损│除代管、托管时,本合同同时中止,由乙┃

┃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方与新的管理单位另行签订合同。

四、乙方与第三者换房,符合│

十、因城市建设等需要,乙方承租的房屋┃

┃有关规定的,甲方应予办理有│须腾让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乙方所需┃

┃关手续。

│房屋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十一、乙方要求解除合同时,须于一周前┃

┃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通知甲方。

┃。触犯法律的,诉请法院处理│

十二、本合同中止时,双方须办理以下手┃

┃。

│续: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1.清点乙方承租的房屋及设备;

┃转让、转借、私自交换作用、│2.结清房屋租金、暖气费和应交纳的赔┃ ┃出卖或变相出卖使用权的。│偿金等。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十三、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

┃3.利用住宅进行非法活动的│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原签┃

┃;

│订的《房屋租赁契约》同时废止。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一个│

十四、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变动事项,┃

┃月以上的;

│应在双方合同附记栏中写明,并由双方签┃

┃5.房屋无故空闲连续三个月│字盖章,注明日期。

┃以上的;

┃6.全家迁往外地的。

六、乙方应于当月交纳房租。│

┃逾月未交者,除补交欠租外,│

┃须另交所欠租金金额10%的│

┃违约金。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

┃一个月以上的,按合同第五条│

┃处理。

┗━━━━━━━━━━━━━┷━━━━━━━━━━━━━━━━━━┛

续前表

┏━━━━━━━━━━━━━━━━━━━━┯━━━━━━━━┓

│ 附记:

签订合同者

┃ 甲方:

乙方:

┃(单位、经办人签字盖章)(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

续前表

┏━━━━━━━┳━━━━━━━━━━━━━━━━━━━━━━━━┓

┃装修设备保管单┃

装修设备保管单

┣━━━━━━━╋━━━┯━━┯━━━┯━━┯━━━┯━━┯━━━┫

┃ 名称

┃ 单位 │数量│ 备注 │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

┠───────╂───┼──┼───┼──┼───┼──┼───┨

┃门窗玻璃

┃块

┃水表

┃块

┃纱窗

┃扇

┃玻璃窗

┃扇

┃纸窗

┃扇

┃玻璃窗

┃扇

┃包箱门(板门)┃扇

┃壁(吊)厨门 ┃扇

┃电灯

┃个

┃日光灯

┃个

┃水龙头

┃个

┃洗菜池

┃个

┃墩布池

┃个

┃大便器(座蹲)┃个

┃水箱(背、吊)┃个

┃漏电保护器

┃个

┃澡盆(坐卧)┃个

┃ ┃脸盆

┃个

┃洗手盆

┃个

┃电视无线插端 ┃个

┃电插销座

┃个

┃门锁

┃把

┃暖气片

┃组

┃煤气灶具

┃套

┗━━━━━━━┻━━━┷━━┷━━━┷━━┷━━━┷━━┷━━━┛

附件二:

《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填写方法

一、×房×字第×号

头一个字填写房屋所属区、县局或公司的字头简称。如东城区房地产管理

局管理的房屋填“东”,房管一公司管理的房屋填“管一”。

第二个字填写具体管房单位的简称。如东四房管所管理的房屋填“东四”。

第×号,首先填写房管员的代员,然后划一横线,再编写租赁合同的顺序

号。如第6-001号。

中途与原户解除合同,与新户签订合同时,仍用原号。分户的,一户仍用

原号,另一户编新顺序号。原则上编号中间不空号。

二、房屋产别

写明房屋的产权性质,如直管公房写“直管”;代管产写“代管”;托管

产写“托管”。鉴于有的代、托管的私人房产亦使用此合同,可在代管、托管 的后面加(私)字。

三、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

甲方:填写的具体管理单位名称,如大棚栏房管所。经办人填写办理签订 合同人的姓名,一般为房管员的姓名。

乙方:为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一并填写清楚。

签订合同后,如乙方承租人有变更,一律更换新合同。

四、住宅座落

一律填写房屋所在地的新地址,要写全称。如住宅小区楼房,填××小区

×号楼×单元×号,街(胡同)的房屋填××街(胡同)×号,同时要把计租

表上各房间的房号填写上。

五、住宅状况

结构:填写房屋结构类别简称。如“钢结构”写“钢”;钢筋混凝土结构

写“钢混凝土”;砖混结构写“砖混”,砖木结构写“砖木”,其他结构写“

其他”,并按楼、平房写在“楼”或“平”字的前面。

总使用面积:填写乙方承租的房屋的全部使用面积,即房屋居室、壁橱和

阳台等附属面积的总和。

其中居室:即把房屋的居室的间数、面积写明。

六、月租金

按甲方核定的租金数额填写(房改小步提租的租额分步分期填写)。

今后,如承租人不变,因其他原因租金有变动时,均在双方合同变动的一

栏中加盖变更章,再在新的一栏中填写新租金,并在附记中注明原因,双方签

字或盖章。

七、附记

合用厨房、厕所,新房新租、超标加租或其他需说明的问题及变动情况均

记入附记。

八、装修设备保管单

要填写齐全,有需说明的事项,在备注或合同附记中写明。

九、签订合同者签字、盖章

甲方经办人,系指与乙方签订合同的经办人,要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同

时加盖单位公章。

乙方均由承租人本人签字或盖章,姓名须与承租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

上姓名相一致。如因特殊情况,需他人代签时,承租人可委托代人代签,受托

人持承租人的委托书,房屋进住凭证、身份证、户口簿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户

口簿经甲方经办人查验无误,方可代签,并须在签名后,写清其身份证号码。

十、签订合同日期

一律填写实际签订合同的日期,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件三:

《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部分条款

及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合同第四条:“乙方与第三者换房符合有关规定的,甲方应予办理有

关手续”。但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换房:

1.现住房未签订租赁合同(含已解除合同的);

2.应交纳的房租、违约金、赔偿金或暖气费等费用尚未交清的;

3.有违反合同行为甲方应收回房屋的;

4.托、代管房屋的产权人不同意换房的;

5.公安、司法部门不同意迁出的;

另外,乙方自建的房屋、简陋房或棚子,均不能作为正式房屋办理交换手

续。

二、合同第五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1.对转租、出卖公房使用权的,严格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

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87)10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 非法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规定》(市政府1991年第28号令)处理。

2.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系指在甲方能够保障承租者居住安全和房屋设

备正常使用(居住安全,房屋设备正常使用即房屋不倒、不塌,无严重漏雨,无严重潮湿,装修基本完好,灯明,水通,设备正常运转)及无其它极特殊理

由的情况下的欠租。

三、关于合同第八条中乙方拆改房屋或设备问题

1.对乙方擅自拆改房屋设备的,要限期恢复或赔偿,发现擅自拆改特别

是因拆改影响房屋安全或设备正常使用的,应立即制止,尽快处理。

2.对确属必需拆改的,乙方要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双方签订协议。

协议必须明确:(1)需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得先报请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动

工;(2)拆改修缮质量要符合要求;(3)不得影响房屋安全或设备正常使

用;(4)不得影响他户生活和通风、采光、行走,得压占管线,以免发生纠

纷;(5)乙方迁出时应自行恢复原状或交甲方,不得擅自转让。

3.对乙方将房屋设备拆除占为已有的,要立即追回原物,不能追回的,要作价赔偿。

4.对拆毁、偷窃房屋装修设备又不服从处理的,移送法院处理。

四、合同第九条关于乙方承租甲方托、代管房屋问题

乙方承租甲方托、代管房屋,在解除托、代管时,甲方应与乙方中止合同,并协助乙方与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取得联系,建立新的租赁关系。乙

方在进住托、代管房屋时,甲方应事先向乙方说明托管、代管情况。

五、其它有关问题

1.关于签订合同承租人的确定。

(1)进住房屋的手续健全;

(2)应具有法律确认行为能力的人;

(3)属法院判决确定承租人的,以法院判决书为依据,办理承租手续。

2.对各种违约等情况的处理:

乙方违约,需中止合同、收回房屋、收取违约金、赔偿金的,必须写出

书面材料,按照规定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准处理。处理时,还要写出文字处

理决定,并发至乙方一份,处理结果要存档备查。严禁口头处理。

3.非违约中止合同的,甲方经办人亦应写出书面材料,申明原由,报

有关部门备案。

4.在签订合同、办理换房手续时,经办人一定要仔细查验证件(身份

证)、单位介绍信等,审核无误后,再行办理,以免差错。

5.对承租人要求分户的,当事人双方(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均须写

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双方签字盖章,经甲方核查属实,现住房又能分开,无其

他问题,经办人写出书面报告,报上一级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6.承租人死亡或迁移,原与承租人同一户口、长期(一年以上)共同

居住的家属,可申请更改承租人。当事人须写出书面申请,由甲方经办人签注

意见报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更名。

7.凡解除合同或更换合同的,甲方须收回乙方所执合同,并注明作废

后,存档备查。

如因乙方所执合同遗失等原因无法收回的,须由乙方写出书面材料交甲

4.北京市关于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管理通知201 篇四

随着全县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断完善,我县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有些单位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者不愿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者在工作单位变动后原用人单位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新的用人单位也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三是企业改制后用工主体发生了变化而仍延用原有合同;四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办理续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等等。以上问题的存在,不仅造成劳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更多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查看动合同履行的困难,同时也造成用工管理的混乱,人为地增加劳动争议,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为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凡迁西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个体私营企业无论以何种形式用工,都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合同的期限。否则,按违反《劳动法》有关条款处理。

二、劳动者在县内企业之间流动的,必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接收单位不得接收,到新的用人单位后必须在十五日之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无效。

三、企业改制后用工主体名称发生变化的,原签订的劳动合同无论是否到期都应终止。新的用工主体与劳动者之间按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四、无论何种情况,凡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都应到劳动仲裁机构办理劳动合同签证手续。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论什么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用人单位要在作出决定五日内为劳动者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登记表》(表样附后),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存入本人档案。

六、用人单位在做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的同时,要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表样附后)一式四份,一份发给劳动者本人,一份交城镇户口所在地,一份交失业保险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农业户口的作为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证明,一份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七、企业主管部门及用工单位必须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要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和合同期限、合同条款、实际工作年限、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等实行动态管理。使劳动合同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八、加强劳动执法监督检查。各企业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接此通知后,要认真对本部门、本单位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清理,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及劳动合同到期和用工主体变更未及时续签补签劳动合同的单位,都要在7月底前与劳动者签订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从5月17日开始,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将对全县各用工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执法检查(时原创文秘网站:文秘知音间安排表附后),此次检查的重点是乡镇企业及个体私营企业,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专、兼人员要认真负起责任,对本辖区的各类企业做好调查、摸底及劳动合同签订的准备工作,以保证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到期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认真总结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情况,针对存

在问题,拾遗补缺,认真加以改正,真正发挥劳动合同的约束作用,使用劳动合同管理实现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附:

1、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登记表

2、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通知书

5.北京市关于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管理通知201 篇五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3]17号 【发布日期】2003-05-08 【生效日期】2003-05-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本市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以来,社会各界十分关心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连日来,一些省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国政府、组织纷纷捐款捐物,表示对北京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支持。为了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证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13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

全市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工作由北京防治非典型肺炎联合工作小组统一指导和协调。市、区县两级民政部门负责接受社会捐赠款物,卫生、药品监督、商业、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捐赠物品的检验、仓储、发放和交通保障等工作。市和区县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根据有关规定也可接受社会捐赠。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一律不得接受社会捐赠,已接受的捐赠款物应尽快移交民政部门,已安排使用的,应将情况告知民政部门。捐赠活动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搞行政命令或硬性摊派,不举行集会性捐赠活动和捐赠仪式。

二、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市、区县两级民政部门要依照有关法规,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务必做到手续完备、专帐管理、专人负责、帐款相符、帐目清楚。接受的每一笔捐赠款物,都要当面点清,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接收凭据和感谢信。捐赠款物必须登记造册,坚持专款专物专用、集中使用的原则,切实保证捐赠款物全部用于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和救助,不得挪作他用。捐赠的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并存入专用库房,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入库情况,为捐赠单位办理接收手续;卫生防疫用品、保健用品、食品等,由卫生部门负责确认和检验,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入库,并为捐赠单位办理接收手续。市商委负责调剂仓储设施,用于储存捐赠物资。

定向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必须按照捐赠者意愿,由民政部门直接移交给受赠者。非定向捐赠资金,民政部门在收到后3日内,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捐赠资金用于购置治疗和防护设备、一线医护人员及其他防治工作有关人员的补助、困难家庭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及疑似病人的生活救助、贫困人群非典型肺炎卫生防疫,以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事项。非定向捐赠的物资只能用于医疗卫生机构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区县民政部门接受的非典型肺炎防治捐赠款物按照上述原则处理,用于本区县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和救助。

市民政部门接受的捐赠资金,由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提出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安排;药品、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及其他防治专用物资的分配,由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北京防治非典型肺炎联合工作小组物资保障组同意后调拨;其他物品的使用,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安排。区县民政部门接受的捐赠款物,参照以上原则安排使用。

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接受和使用社会捐赠款物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将捐赠款物接收使用情况及时报同级民政部门。

三、健全信息统计和监督检查制度

区县民政局应及时将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情况报市民政局。全市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情况由市民政局统一汇总,并及时报民政部、市政府和北京防治非典型肺炎联合工作小组。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协会都要及时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募捐活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捐赠工作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新闻媒介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捐赠工作中的违规、违法现象予以揭露。

二00三年五月八日

6.北京市关于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管理通知201 篇六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等

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及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等,以下简称商品住宅)的购买人(以下称购房者),均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交纳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二、商品住宅购房者应按购房款的2%向市、区县房地局或由市、区县房地局委托的交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局)交纳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将其商品住宅转为租赁、经营或自用的,也应按本标准交纳。

三、本通知发布后,商品住宅售房单位应在与购房者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文约定维修基金的缴交金额。

四、商品住宅购房者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将维修基金足额交至房地局;房地局代收维修基金时,须向购房者出具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发票。

五、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由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代管,房地局应将代收的维修基金存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在代管期间内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住宅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后,市小区办应及时将代管的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或经管委会同意交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七、本通知发布前,已按《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收取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或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单位,必须将维修基金交至市小区办代管。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内签定商品住宅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者,如未交纳维修基金,必须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前按本通知规定向市小区办补交维修基金。

八、不缴纳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房地局将不予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

九、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按下列规定筹集:

1.售房单位从其售房款中按多层住宅20%、高层住宅30%的比例划拨。

2.购房职工按购房当年出售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2%的比例交纳。

十、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在售房时应按第九条规定的比例代收公有住房维修基金,存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并由市中心出具交存证明。

十一、公有住房售后成立管委会的,原代收单位应将公有住房维修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监督执行。

十二、对于已经出售的公有住房,各售房单位应按本规定足额提取公有住房维修基金。

十三、维修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十四、本通知由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7.北京市关于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管理通知201 篇七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加强区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区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的意见》已经六届区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2残留化学农药。对水源保护区所在的村庄及河道两侧的村庄,优先进行污水集中处理、垃圾无害化收集处理。

四、完善水源地保护制度,加强水源地监管

(一)建立巡查制度,实行综合执法。

各有关乡镇(街道)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联合执法,定期进行巡查,对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新建项目进行严格控制,依法严厉查处非法排污行为。

(二)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补偿长效机制。

建立房山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补偿长效机制,对水源地保护区所在乡镇(街道)给予政策扶持和补偿,使饮用水水源地得到有效的保护,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附件:1.房山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污染源清理及政策

补偿扶持工作方案

2.房山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单位职责分工表

主题词:水源地△

保护

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27日印发

共印240份 附件1:

房山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污染源清理及政策补偿扶持工作方案

一、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划定

(一)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国家和本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准保护区区域。

(二)划定水源保护区范围。

全区区级以上(含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备用水源地、区域供水规划中规划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具体包括拒马河五渡地表水源地、张坊应急备用水源地(市级、深水井62眼)、磁家务水源地(深水井12眼)、娄子水水源地(深水井6眼)、上万水源地(深水井10眼)、良乡水源地(深水井11眼)、长阳第三水厂水源地(在建、深水井20眼)和窦店高端制造业基地水源地(在建、深水井10眼)8个水源地,共计131眼深水井,其中区级水源69眼深水井。

(三)水源保护区划定的方法和步骤。

1.成立房山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机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房山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

源地、长阳第三水厂水源地和窦店高端制造业基地水源地。

对划定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描绘制图,明确保护区范围。

5.审定和上报房山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组织相关业内专家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进行评审,并根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房山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经区政府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水源保护区污染源清理

(一)清理补偿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相关规定,在全区已划定和明确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依法清理补偿的范围是:隔离区内清除所有经营企业;一级保护区内清理所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生产经营企业;二级保护区内清理所有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经营企业。

(二)清理补偿办法。

根据保护区划定时间,需理清企业的基建时间、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具体情况,依据《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5‟11号)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8号令)等规定,进行分类清理补偿。

1.对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之前建设的、现需清理的企业:

(1)具有合格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经评估部门依据《房

8标准>(房山区部分)的通知》(京国土征„2004‟230号,以下简称《补偿标准通知》的拆迁最低平均补偿价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房山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房政办发[2005]72号)的规定进行补偿。

1.隔离区(一级保护区内)。

划定范围:以水井为中心、20米为半径划定隔离范围,占地约2亩。对隔离区采取永久占地补偿办法,对原有的有污染源的工厂、养殖场等企业进行清理,设立隔离设施,禁止任何经营活动。补偿标准根据《补偿标准通知》给予补偿。

2.一级保护区。

划定范围:以水井为中心、50米为半径划定的范围为一级保护区范围。隔离区边界到一级保护区边界范围内的农用地,可以种植农作物,但禁止使用对水源有污染的化肥、农药。根据房政办发[2005]72号文件补偿标准,并参照当地实际平均收入按给予经营性补偿。

3.二级保护区。

划定范围:均暂以水源地井群外沿下游500米、上游1000米、两侧各500米划定的范围为二级保护区。该区作为保护政策支持范围,其范围内实行“五优先”政策支持。

“五优先”具体内容为:

(1)优先解决区级水源地所在地安全饮水问题。(2)优先推进区级水源地所在地污水集中处理工程。(3)优先解决区级水源地所在地内改厕、改圈、改厨和 垃圾无害化处理问题。

(4)优先解决区级水源地所在地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5)优先安排区级水源地所在地人员,在五大园区内就业问题。

张坊应急备用水源地补偿办法参照此方案。

四、水源保护区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根据有关规定,对重新核定和补充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明确水源区边界和警示要求,以警示人们可能影响水源安全的行为。

(二)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制定的统一划定标准为依据,结合全区实际情况对水源地进行具体划定。

(三)资金保障。对隔离区的永久占地补偿、一级保护区内的经营损失补偿以及聘请专家进行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划定和开展饮用水源地相关资料的调查、水质监测和环境状况评价所需经费、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所需经费,由区财政筹措,以确保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8.北京市关于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管理通知201 篇八

京卫药械字﹝2013﹞16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有效降低医用耗材价格,保障医用耗材临床使用,结合《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试行)》的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制度,建立由主管院领导、医用耗材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临床使用科室等组成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委员会,强化内部监督,保障临床使用。

二、各医疗机构在采购医用耗材时要严格产品资质审查,留存生产、配送企业及产品的相关资质文件,确保临床使用产品的合法性。

三、各医疗机构要做好并保存医用耗材购进、使用和库存情况的相关记录,须包含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型号、产品价格、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号、产品采购数量、生产企业名称和配送企业名称等信息,定期汇总以上资料备查。

对高值植入性医用耗材还要建立唯一性标识和产品-患者数据库,确保双向可追溯。

四、各医疗机构在医用耗材采购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行政部门关于医用耗材价格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并遵循以下原则:产品价格不得高于原卫生部或北京市相关集中采购项目的产品中标价格;未曾中标的产品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原卫生部或北京市相关集中采购项目同类产品的中标价格;升级换代的新产品及未纳入以往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产品价格要结合市场行情,规范采购程序,确定合理的价格。

五、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卫生部《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廉洁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2〕61号)要求,在医用耗材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廉洁协议,或将廉洁协议载入购销合同。

六、2007年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包括高值医用耗材、低值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集中采购项目和2008年卫生部全国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项目不再延期。

请各有关单位在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或北京市有关行政部门出台新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政策后按新规定执行。

七、各医疗机构要定期对本单位医用耗材采购与使用管理情况开展自查;市卫生局将会同我市相关行政部门,不定期组织对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与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对在医用耗材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北京市卫生局

9.北京市关于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管理通知201 篇九

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4年初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4]3号),该文件即将于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通知要求深基坑支护工程需要具备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并在设计文件上加盖注册章。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明确施工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监测点数量及位置、监测控制值和报警值等技术要求。

自本通知发布后,分公司及项目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审核分包单位上报的深基坑支护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后上报集团公司技术部,否则不予审核和备案。

特此通知。

附: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4]3号)

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技术部

2014年5月30日

附件:

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

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京建法〔2014〕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等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并在设计文件上加盖注册章。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制定包括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所需费用。

三、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和工程测量两方面资质的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第三方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的要求。

四、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明确施工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监测点数量及位置、监测控制值和报警值等技术要求。

五、深基坑工程设计等应严格执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深基坑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当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7.0.4条情况时,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提高监测频率;当有危险事故征兆时,应实时跟踪监测,并实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当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8.0.7条情况时,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立即对深基坑工程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六、第三方监测单位对第三方监测数据和报告负责。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资料、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监测合同及相关规范标准等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并严格按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第三方监测分析报告应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

七、施工单位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应根据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含监测专篇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当专项施工方案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征得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的同意。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和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监测和巡视,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并采取措施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

八、当第三方监测和施工监测的监测结果有差异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进行研判,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加强对监测点的管理,确保布设的监测点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监测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并取得测量验线员(或测绘作业证)资格证书;使用的监测设备应合格有效、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十、本通知中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地质条件或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工程。

地质条件或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是指具备下列情况中的一项或多项,具体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等单位根据勘察报告和环境情况确定,必要时可邀请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中的岩土专家共同确定。

(一)开挖深度范围内存在地下水;

(二)开挖深度范围内为淤泥质地层或回填年限不足五年且未经分层夯实的填土;

(三)开挖主要影响区(基坑底坡角45度斜线与基坑垂直和水平方向构成的三角区)内存在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基础、重要道路或河湖。

十一、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及各区(县)规划分局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相关单位,将依法进行查处。可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二、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2014年6月1日后开挖的深基坑工程,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10.北京市关于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管理通知201 篇十

【实施时间】1995-07-0

5【发布单位】建房[1995]387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房[1995]3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近年来,各地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和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加快了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步伐,拆除了大量的棚户危房。各地政府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有些地方在房屋拆迁中问题较为突出,被拆迁户集体到首都和各地政府上访、联名写信告状及抢占商品房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团结。从当前一些地方拆迁工作中暴露的问题看,其主要原因是拆迁量过大超过了城市所能承受的经济能力,建设资金和安置用房不落实,被拆迁户不能如期回迁与安置;不依法安置,自行过渡户过多,甚至让被拆迁户自行安置;拆迁补偿价格太低,没有认真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被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城市房屋拆迁建设要量力而行。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城市拆迁应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要量力而行”的指示,各地政府在城市建设中要切实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本着既要搞好城市建设,又要关心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则,对房屋拆迁实行总量控制,按计划进行。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实施项目要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拆迁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制度是加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的重要措施,因此,各地拆迁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严格把关,严格审查,对没有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拆迁建设资金不落实,以及不能按照规定落实一定比例的拆迁安置用房和周转房的拆迁建设项目,不得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拆迁单位未合法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或者在拆迁安置过程中不按拆迁许可证审批要求执行,侵犯了被拆迁人利益的,拆迁管理机关要依法处罚,由此造成被拆迁人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拆迁单位给予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

三、要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布《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房屋拆迁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一定要先签协议后拆迁,不能先拆后签或者不签就拆。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等问题达不成协议的,要按照《条例》第十四条处理。要允许被拆迁人采取“产权调换”形式进行补偿。拆迁人在房屋拆除后必须履行协议。用于被拆迁人回迁用房或异地安置用房要符合设计标准的要求和建设质量。对其配套设施,必须同步建设,以保证被拆迁人基本生活需求。对遇特殊情况造成安置用房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拆迁单位应向拆迁管理机关和被拆迁人说明原因,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逾期期间应按规定增加自行过渡补助费。

四、要合理确定房屋拆迁的补偿价格。对于被拆迁房屋进行作价补偿的,一定要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执行。对所拆房屋按“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进行产权调换的,是非住宅的要按《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是住宅的,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拆迁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压低标准。

五、要妥善处理好拆迁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公正执法。因此,既要保护拆迁人的利益,又要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出现了问题一定要本着依法办事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来解决矛盾,以避免扩大矛盾,引起社会不安定。要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对有关拆迁纠纷,拆迁管理机关要及时依法协调处理,对少数无理取闹者,要给予严重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保证社会安定和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六、要加强拆迁管理工作的执法力度,搞好拆迁队伍的自身建设。各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在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的同时,不断提高拆迁管理干部和拆迁人员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能力,不断提高办事效率,以保障执法的公正性。

七、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对近两年的拆迁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逐个进行研究,限期提出解决办法和整改措施,尤其是对那些长期拆而不建的项目,或迟迟不能落实被拆迁人安置用房的项目,要作为重点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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