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保护探析(精选8篇)
1.农民工权益保护探析 篇一
《社会福利》 学号:08102019姓名:陈荣刚 班级:081021邮箱:***@163.com
农民工权益保护状况的探究
摘 要:农民工是8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特殊产物,由于其自身和社会的原因导致其权益经常遭到侵害。在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关注农民工这个庞大弱势群体的利益,赋予其应有的社会地位,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更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实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农民工的政治、经济、社会、人身等方面的权益严重缺损,究其根源主要在于农民工利益诉求机制不完善、自身维权意识不强、城市政府政策不合理、利益组织失缺。要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制度;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分类分层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帮助农民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其就业能力和维权能力;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保障;和谐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在新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改革生产关系,推进生产力全面发展的一项系统工程。和谐社会的主体是不同社会阶层的和谐,农民工作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阶层利益的实现和保障既是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也是急待研究和认真解决的问题。探讨保障农民工权益,对促进社会和谐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农民工权益缺损的现状
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 “进城就业的农业劳动力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是中国在特殊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社会群休,是向我国工人阶级过渡的新产业工人群体。但这个过渡状态的群体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 由于社会历史条件和环境的特殊性, 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甚至处于缺损状态。
1、农民工的经济权益缺损严重。
农民工进城的首要目的是要从经济上获得比在农业领域多的好处。他们的期待只是用自己的辛苦换得稳定的生活, 他们期望能按月发工资,待遇能稍高一些。这些在城市职工看来理所当然的要求,在具有很强流动性和不稳定性的农民工那里, 变得十分困难。农民工就业的企业内用工不规范、工资待遇低、随意克扣工资的情况司空见惯。许多企业工作时间长, 没有休息日, 工人加班领不到加班费, 每月工资只有几百元, 有40%多的农民工不能按时领到工资。除拖欠工资
报酬外, 部分用人单位还存在克扣或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据国家统计局2004年的调查, 一些企业每月扣留员工20%-30%的工资作为 “风险抵押金”, 要求农民工必须在本企业工作满三年且不能出现任何差错, 否则这部分工资就被扣除。
2.农民工的人身权益保障不力。
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增加了城市劳动力的供给,使得城市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力市场供给大于需求是我国当前劳动力就业困难的主要原因,也是农民工在巨大就业压力下其人身权益得不到尊重和保障的重要因素。农民工作为城市就业岗位的竞争者,其文化素质、技能等致使他们常常只能从事最苦、最累、最脏的工作, 而这些工作不仅报酬低, 还常常受人歧视,遭人打骂,被人骚扰。初到城市的陌生感、恐惧感,加上各种各样的限制,使农民工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了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如有些农民工所在的企业,进厂就扣押身份证和一个月以上的工资,如果对工作不满意,也难以离职。
3.农民工的社会权益得不到尊重。
主要表现在:
(1)农民工子女得不到良好的教育。由于流动,农民工子女在城市接受教育成为问题。法律规定我国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但在当前,由于现行户籍政策的限制,还有一些地区规定对农民工子女到城镇上学要收取农民工家庭难以承受的赞助费,有的地方干脆拒收农民工子女入学。这样,大多数农民工不得不将子女留在家乡就读,生活上寄养在亲戚家, 或者由年迈的爷爷奶奶照料, 成为“留守儿童”。也有的则过早地辍学,随父母在城市里“闯社会”。
(2)社会歧视。农民工虽然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却得不到城市社会的尊重,城市社会对农民工的社会排斥依然存在。据社会学者的调查,在被接受访谈的315位农民工中,有67%的人认为在与城市人交往的过程中,存在着令农民工感到疏离的社会气氛—对农民工的偏见和歧视。
(3)城市职工普遍享受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 , 农民工几乎享受不到。调查显示 , 中国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是33.7%、10.3%、21.6%、31.8%和5.5% , 如此低的参保率 , 给农民工当前和未来的工作、生活 , 也给社会稳定都留下了较大隐患.二、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难点
农民工权益包括劳动权益、劳动报酬权益、自由择业权益、劳动休息权益、社会保障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子女受教育权益、健康权益、生命权益、人格尊严权益、自由迁徙居住权益、民主政治权益等。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农民工基本人权的重要手段,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减少和抑制侵权行为的现实选择。目前,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存在以下三个难点:
1、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有些行之有效的措施还停留在政策层面。我国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以来,出台了若干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如《劳动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条款。但通过对这些法律法规的分析,除了农民工工伤保险与城镇职工适用法律一致外,其它的都存在着法律法规对农民工权益的限制和歧视。近些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出台了许多行之有效的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措施,但由于没有动摇刚性的二元社会结构本身,且主要靠行政手段来实施,缺乏稳定性、持久性和彻底性,使得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治标不治本,呈现出时好时坏的现象,得不到彻底的解决。
2、是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等问题突出。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关于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存在很多空白,但仍有一些法律、法规的很多规定涉及到农民工权益的保护问题,在这些法律的前提下,农民工的权益仍可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3、是依法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社会环境不优。长期以来,在工业化过程中形成的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歧视农民工的法律政策,其社会惯性作用非常明显,使得人们意识上对不公平的农民工的地位见怪不怪。农民工的法律素质一般比较低,对自己的权益受损忍气吞声,很少努力争取自己的维权直通车合法权益,更有甚者连自己的合法权益都不明确。
三、农民工权益保障对策探讨
1、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制度体系改革现行的人事劳动制度, 消除户籍歧视, 打破劳动力市场二元结构, 建立城乡统一标准的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势
在必行。身在城市的农民工受到不公正待遇最首要的原因是户籍, 为此, 应当改革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不合理的歧视性制度。户籍制度在我国推行已40多年, 其内涵也在不断地丰富与扩展。由于住房、医疗、福利、教育以及社会保障等制度均与户籍制度挂钩, 户籍制度在本质上已远远超出了人口管理的范畴, 成为以户口管理为核心的一系列制度构成的制度体系, 也正是这些制度把农民工排斥在国民待遇之外。
2、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政府应重点做好两方面工作:首先,大力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是劳动力资源配置的主要环节和场所,应当为农民的充分就业提供信息和服务。
3、帮助农民工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其就业能力和维权能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一般来说是农村中素质较高的人口,但是相对于城市人口来说,按城市工商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来说, 农民工素质普遍偏低, 特别是缺乏现代文明的熏陶和法制观念。这是造成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就业能力和维权能力严重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政府可以采取就业培训和法制讲座等形式,提高农民工的自身素质。
4、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农民工权益易受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自己的维权组织,因此,应当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加强其维护自身权益的力量。一是党团组织和工会等正式组织应当加大在用人单位建立基层组织的力度, 将农民工吸纳为组织成员,提高其组织化程度。二是在农民工集中的地方,成立农民工协会等农民工自治组织。三是动员和培育其他社会力量,主要包括各种民间组织、志愿者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等, 参与农民工权益保障事业。
5、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
第一,尽快制定出台《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对农民工权益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护。鉴于农民工问题具有长期性和阶层性,且农民工问题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必须尽快制定出台《农民工权益保护法》,依靠法律的强制力、约束力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二,加大执法力度。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大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侵犯农民工权益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
第三,优化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社会环境。要提高全社会对依法保护农民工权益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要把依法保护农民工权益作为政府综合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指标。
四、结束语
在农民工自身来看,要对农民工的进行法律意识的启蒙与教育。所以,在国家“送法下乡”的过程中,重要的是送思想,送观念,而不仅仅是送制度和送规范,在教育、启蒙农民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吸取以往普法的经验教训,必须要把真正的法律精神和现代法律意识告诉农民,努力培育他们具有现代法律所必须具备的“平等意识”而非“专政意识”,“公民意识”而非“百姓意识”,“权利意识”而非“义务意识”。在农村具体的普法过程中,我们不一定要让每个农民懂得法律的具体规则、规定是什么,但一定要让农民懂得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什么,权利受到侵犯后,救济的办法和保障在哪里,法律的权威和地位有多高。
农民不论缺乏法律保护意识还是法律监督意识,都会放纵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合法的权益缺少了法律之剑的保护,那么还会有多少人担心自己犯法后的后果呢。所以,强烈的法律保护意识、维权意识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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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民工权益保护探析 篇二
失地农民主要指城市化进程中因建设征地而失去合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但在撤销建制中和尚未撤销建制中未办理农转非和部分办理农转非的农民。土地作为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重要来源,始终承载着生存和社会保障的多重功能。农民失地,失去的不仅仅是土地本身,而是一系列的权力和利益。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是对土地上所附着的各项社会功能的合理替代,是对依附于土地之上的失地农民的各项权益的显化。只有采取合理有效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才能充分保证失地农民各项权益的实现。
对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与权益保护问题,国内学者已进行了大量研究,如:杨盛海、曹金波(2004)指出,政府或社会保障部门应该建立面向失地农民的特殊社会保障,按照不同年龄,设立教育、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多种保障,凭身份证和失地证明办理。马驰、张荣(2004)指出,补偿、保障和就业是解决失地农民生存和发展的三个重要方面。梁世盛(2004)认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应涵盖养老保障、教育培训、促进就业、土地征用资金以及集体资产管理增值等方面。周志坚,周庆松(2005)提出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配套措施。徐元明(2004)提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目标不仅仅停留在基本生活保障上,而要保障实现小康。这些研究成果均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与权益保护的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但也可以看出,已有研究成果多限于纯理论的研究范畴,实证分析比较薄弱,对失地农民安置补偿现状的调研不足,缺乏第一手调研资料,从而导致研究结论尤其是构建方案的可行性与说服力不强。针对这一问题,本文选取经济相对发达、社会保障模式相对多样的江苏省为例证,分析江苏省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与权益保护状况,并依据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意愿选择构建江苏省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以期为提升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与权益保护水平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江苏省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与权益保护状况分析
(一)江苏省失地农民的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江苏省进入城镇化发展的快速时期。2003年全省实现国内生产总值12451.8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16796元,三次产业增加值比例为8.9:54.5:36.6,农业比重下降至10%以下,城镇化水平达46.8%。与此同时,全省建设用地数量激增,资料显示:1991~1996年,江苏省实际非农建设用地177.9万亩;1996~2002年全省建设占用耕地109.5万亩,2003年全省征用土地35.72万亩。由此,1990-2003年江苏省征地总面积达300万亩左右,其中约230万亩在苏南。若按苏南人均耕地0.9亩、苏中苏北人均耕地1.44亩计,全省约有300万左右的失地农民。
江苏省失地农民的失地状况,据2003年以来江苏省农村经济调查局对16个县(市、区)随机抽样320户被征地农户的调查显示:320户共有人口1239人,劳动力767人,原有耕地面积1010.88亩,被占用耕地面积710.35亩,占70.3%。其中:完全失地的154户,占42.8%;部分失地166户,占57.2%。
江苏省失地农民失地前后年家庭纯收入变化情况:持平或增加的有214户,占66.9%;下降的有106户,占33.1%。进一步分析显示:家庭纯收入持平或增加的的农户,其收入主要来源于非农产业,占63.1%;而生活水平有明显下降的农户,其家庭收入主要源于农业经营,占78.3%。
(二)江苏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与权益保护状况
江苏省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安置,以补偿形式为划分标准归纳为两类:货币化安置补偿模式和非货币化安置补偿模式:
1、货币化安置补偿模式。
货币化补偿模式是指政府将失地补偿费用以货币形式给予失地农民,其补偿和安置的核心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及被征地农民实行完全的货币补偿,补偿后被征地农民自谋出路,政府不再承担责任。现在主要有一次性货币补偿模式和分期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一次性货币补偿是政府将失地补偿费用一次性给农民,这种补偿模式当前采用最多。分期货币补偿是指政府把失地补偿费用按月、年定期给失地农民,这种方式相对较少。据2003年以来江苏省农村经济调查局对16个县(市、区)随机抽样320户被征地农户的调查显示:采取货币化安置补偿模式,共有278户,占86.88%;个别县市所占比例较高,如:昆山占76.5%,海门占88.4%,淮阴则占100%。货币补偿模式相对比较容易执行,补偿标准确定后,只要补偿资金封闭运行就能保证资金到位,在短期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负担。但是从长远来看,这种补偿办法侧重考虑失地农民暂时性的生活问题,不能对失地农民形成长久的保障机制。
2、非货币安置补偿模式。
非货币化安置补偿模式包括建立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享受城市居民待遇、就业安置模式和土地入股模式四种。据2003年以来江苏省农村经济调查局对16个县(市、区)随机抽样320户被征地农户共1329人的调查显示:非货币化补偿模式中,办理养老保险人数118人,占调查总人口数的8.9%;办理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182人,占调查总人口数的13.7%;就业安置人数23人,占调查总人口数的1.73%;享受土地入股分红的302人,占调查总人口数的22.7%。
四种非货币化补偿安置模式各有利弊:①建立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模式可以提高失地农民的医疗待遇和养老待遇,降低了参保门槛,能够最大限度扩大保险覆盖面,但可能给地方政府财政带来沉重的负担;②享受城市居民待遇是指为失地居民办理城镇居民户口,这种模式为失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身份提供了较好的途径,使得失地农民可以尽快的融入城镇居民生活当中,但仅仅解决身份的变化还是不够的,有待于多项相关措施的配套和支持;③就业安置模式是一种就业指向性的安置方式,解决了失地农民“失地即失业”的困难,但由于受失地农民年龄层次和职业技能等因素的限制,还需要积极组织就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适应社会的用工需求。④土地入股模式是对失地农民按照股份合作制原则,采取股份的形式,实行劳资相结合的一种新的补偿模式。这种模式发挥企业的作用来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兼顾农民长短期损失,政府以最小的财政投入完成土地征收。但是,土地入股模式存在着委托代理问题,村集体能否完全代表村民的利益还有待于通过设计激励机制,完善委托代理,并充分发挥村民的监督作用。
(三)江苏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满意度与意愿选择
据2003年以来江苏省农村经济调查局对16个县(市、区)随机抽样320户共1329位被征地农户的调查数据,对江苏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满意度与意愿选择进行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1、江苏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满意度调查:在随机抽样1329位被征地农户中,对目前社会保障状况不太满意的人数居多,占调查人数的51%;选择非常满意、比较满意和满意的人数相对较少,分别占被调查人数的7%、10.6%和16.3%;选择不满意的人数占调查人数的15.1%。总体而言,江苏省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满意度不高。
2、江苏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意愿的选择:在随机抽样1329位被征地农户中,建立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意愿最为强烈,占被调查人数的66.9%和63.1%;其次是建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占被调查人数的57.6%;再次是就业安置意愿,占被调查人数的52.6%;最后是享受城市居民待遇、土地入股分红和一次性货币安置补偿,分别占被调查人数的27.4%、22.4%和22.1%。调查数据显示,失地农民普遍希望得到长久的生计保障。
三、江苏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与权益保护的优化路径
根据江苏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与权益保护的状况分析与意愿选择,建立以社会保障基金为基础,以养老、医疗、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内容的多元化社会保障安置体系,既保障失地农民的近期生活水平不降低,也安排好长久的生计问题,从而减轻农民失地后可能面临的社会福利损失。
摘要: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是对土地上所附着的各项社会功能的合理替代,是对依附于土地之上的失地农民的各项权益的显化。本文通过对江苏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状况的分析,探索不同社会保障模式中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的差异,并结合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意愿选择,构建以社会保障基金为基础,以养老、医疗、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内容的多元化社会保障安置体系,为提升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与权益保护水平提供参考。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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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江苏出台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 篇三
发工资同时要提供“工资条”
能不能按时足额拿到工资,是农民工最关心的问题。该办法规定了工资支付期限,明确除了实行小时、日、周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应当一个月开一次当月的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应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要同时提供“工资条”。而为了遏制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办法还在规定应当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授权江苏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江苏省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用人单位不得收取保证金
该办法还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其中第一点就是要求用人单位规范使用农民工,不得违规向农民工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不得扣押农民工个人证件。一般不得延长他们的工作时间,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休假日安排他们工作的,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大病医保由单位出钱交保费
看病和养老是当前困扰农民工社会保障的两大难题。为此,该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为所招用的农民工办理职工医保。其中,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分别交纳;参加大病医保或住院医保的,医保费主要由用人单位交纳。对于劳务派遣组织向用工单位派遣的农民工,由派遣组织和农民工按该组织所在地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交纳社保费。
不得向农民工子女收借读费
针对农民工子女上学难、上学贵的突出问题,该办法规定对于跟父母到打工地的子女,应由农民工就业所在地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流入地政府负责,公办学校吸纳为主”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安排接受义务教育。农民工子女到当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学习的,在入学条件、收费标准和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应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和江苏省规定收取借读费等其他费用。返回原籍就学的,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安排当地公办学校予以接收,学校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4.农民工权益保护探析 篇四
一、劳动关系不规范。部分用人单位没有按《劳动法》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后没有及时续签。部分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存在着许多“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内容和条款。如一些从事建筑、采矿等危险行业的用工单位私下与农民工签订“事故责任自负”的“生死合同”。
二、部分农民工劳动权利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一是加班不给或少给加班工资。多数农民工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待遇低。一些私营企业,每天工作时间在10个小时以上,有的高达18个小时,超时工作现象严重。二是拖欠甚至拒绝给付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在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如非法使用童工,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收取抵押金,强迫劳动等行为。三是休息休假权利没有落实。不少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和国际劳动节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也不让农民工休息。四是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有的用人单位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农民工经常进行“没遮拦”作业,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容易造成伤亡事故。
三、社会保障权利缺失。目前大部分用人单位还没有为农民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农民工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的情况下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没有保证。
四、社会权益得不到尊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歧视。农民工这一称谓不仅是对民工身份与职业分离的形象描述,也是一种歧视性称谓。随着农民工在城市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城市对农民工的认识正逐步深化。但是,城市对农民工的社会排斥现象仍然存在;二是农民工子女得不到良好教育。城市学校入学的户籍体制使很多农民工子女不能进入学校接受教育,既使能够进入学校学习也需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
农民工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来源:海南陈震律师:日期:2009-06-25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劳动力市场化调节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速度不断提高。与此相反,传统管理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仍阻碍着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护。由于历史及制度形成的城乡差别,农民与城镇居民差距显著。与这两个群体相比,由农村进城务工的农民则形成了一个相对庞大的“中间阶级”。一方面,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民工根本无法享有许多由《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地位十分低下;但与仍然留在乡下的农民相比,则这些人致富快,条件相对要好得多。正如 *** 同志在中国共 *** 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指出的那样,在一个由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传统农业国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工业国转变的过程中,“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一方面,农民进城务工就业,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增加,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城镇化的发展,促进了城市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在目前这种条件下,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是一项亟待解决而又相当艰巨的任务。从同为一个国家的公民来看,对农民工的差别对待是于法不容的,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持续地发展。因此,从制度上消除不合理的障碍,切实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既是广大农民工的迫切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
关键词:权益保护 劳动法 农民工
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是对务工农民的一种称谓。他们是一种保留农民身份的城镇务工者。在我国的传统户籍制度中,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十分困难。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除了土地对农民的束缚,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镇寻找出路;但进城务工的农民并没有改变其农民的固有身份,农民工现象由此而存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工队伍也空前壮大,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日显突出。
改革开放后农村率先实行改革,打破了传统集体化生产经营方式,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对农民的束缚逐渐削弱,出现了剩余劳动力。与此同时,沿海开放城市通过大量引进外资获得了飞速发展。寻找出路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涌向迅速发展的新兴城市,成为农民工。在未来的发展中,城镇化、规模化是一个主流方向。“大城市不仅将继续是人居中心和经济增长的极核,而且仍将是知识、技术创新的中心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航空母舰‟。面对繁重的城镇化任务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我国不仅需要大大增加中小城市的数量,而且需要大大增加大城市的数量。”[1]在这种条件下,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也必然加剧。“按照规模经营的要求,我国实际需要的农业劳动力仅为4,000万至5,000万人。据此测算,在未来20年中,将有3亿左右的农村劳动力流向城镇。若加上需要赡养的人口,则将有4.5至5亿的农村人口转入城镇。2002年我国的城镇化率达到39.1%,比前年提高了1.4个百分点。这意味着当年新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转移劳动力超过1,500万人。” [2]目前,全国农村劳动力到乡以外的地方就业人数在一亿人左右,且平均每年以500万人左右的规模迅速增加。
但是,对照《劳动法》的有关要求,当前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十分堪忧,主要表现在: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在湖北鄂州汀祖镇,有小铁矿17家,500多名矿工,签了劳动合同的不到一半。去年11月,一名李姓矿工在井下被砸伤,律师和劳动部门前后调查了半个月,才弄清矿工是谁。类此事件,在其他地方也比较普遍。这为雇主逃避责任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2、工资增长缓慢。在我国南方外来劳动力集中的某省,过去10年农民工年工资增长率不足百元。有的地方农民工10年间月收入几乎没有什么变化,甚至还有倒退,“过去在东莞打工,月工资一般600-1000元,如今降到了500-800元。”这么微薄的工资,还被拖欠克扣。2002年全国各地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达400多亿元,当年劳动监察部门仅追回14亿元。许多农民工辛辛苦苦干一年,连过年回家的钱也得不到,更不用谈养家糊口了。
3、培训参加率低。杨叶乡某厂的50名技术工人,只有10人有资格证书,培训率仅为20%;有的根本就不对农民工进行培训。
4、安全防护措施差。汉口永清片一民工在拆迁旧房时,被水泥楼板砸中头部,不治身亡。据该工地工头姚安友介绍,去年11月,该工地就曾发生了起事故,造成两死一重伤。
5、劳动时间被无限延长。在不太规范的中小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基本没有休息权的概念,每天平均工作时间在10小时以上。如一家生产季节性产品的小厂,本小利大,产品畅销时为扩大生产量,农民工工作长达十五六个小时甚至十七八个小时。
6、社会福利和保险无着落。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要向劳动保障部门支付每人一年1000元的社会福利保险金。为了不出这笔钱,有人就瞒报、少报人数。如某镇容器厂,实际用工120个,但向劳动部门只报20个,社会福利保险金的缴纳仅为1/6.7、乱收费现象严重。城市政府为自身管理利益出发,对农民工的进城设置了种种制度上的障碍,主要是各种各样的乱收费,如暂住费、卫生费、治安费等。例如,南京市政府于2002年取消了针对农民工的7项行政性收费,其中仅暂住人口管理服务费、就业调节金和就业管理费三项金额就达4500万元之巨,从中可见农民工面对收费承担了何种巨大的压力。
面对保护状况很差的现状,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困难很大。①招收农民工的单位多为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本小利薄,市场上的生存竞争迫使它们不顾一切地节减成本;②近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进城镇,城市中还存在大量的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力明显地供过于求,每一个岗位的竞争都十分激烈;激烈的就业竞争迫使农民工服从雇主(企业)的需要而放弃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种恶性循环增加了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困难。③执法不公现象依然存在。有的企业可以通过与执法人员的特殊关系来增强他们的市场竞争力;没有这种执法资源的企业则只有通过降低生产成本来增加利润,增强市场竞争力。④城市政府出台了许多限制甚至剥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主要是出于方便城市管理的需要。废止或放弃这些规章制度,会加大城市管理的成本。
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及时和强有力地保护,所产生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农民的不满情绪在增长。当前进城打工的基本上是青年农民,他们民主意识和反抗意识强,对社会不公平的忍耐性差,思想上容易走上极端。农民怨言:在家里没有出路,而进城又无门路,干的是脏、累、险的活,受到的却是歧视待遇;遇到困难没人管,打官司又没有钱。甚至有人公然地说:“我们的生命本来就像垃圾一样,生不如死,不如轰轰烈烈干一场。”2000年发生的震惊全国的湖南常德张君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这不能不要求我们的政府引起高度的重视与警惕!
维护农民工权益遇到的问题与对策当前,生存在我们周围的农民工群体是我们经济建设的主力军、服务者,他们的生存环境还十分艰苦。这与中央提出的全民共享改革、经济建设成果是不相适应的,工会组织有义不容辞的职责,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会工作全局,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工群体的切身利益,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由于市场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地区差别呈现出扩大趋势,越来越多的农民工为了自身更好的发展,从农业领域、乡村、欠发达地区向非农产业、城镇、发达地区转移流动;另一方面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制约和宏观体制改革的滞后,那些走出乡村的农民工,却难以走入城市、融入城市、实现社会流动和身份转换,成为拥有稳定职业的人员,因而,现阶段农民工问题日趋突出。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可概括为:一是进城就业不畅。农民工进城就业在资格上因设置了职业和工种的各种准入条件而受到限制,在管理上因办理手续繁琐、收费繁多的各种证卡而受到歧视。如保险机制。二是企业用工不规范。相当一部分企业劳动合同不规范,农民工劳动条件差、强度大、报酬低,工资常常被拖欠。三是子女就学困难。农民工由于工资偏低,子女上学相当困难。四是很难享受社会保障。农民工未纳入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生活、教育、医疗等社会救济范围。五是职工培训难。农民工不管其在一个地方工作多长时间,都不能像当地下岗职工那样享受政府提供的职工培训和就业服务。六是个人生活质量差。农民工的情感生活严重缺失。必须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农民工作为社会成员,应该享受法定的各项公民权利,这些权利并不因为他们身处异乡而改变。为此,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党政组织务必认真贯彻《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成立解决农民工问题的专门领导小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狠抓落实;要组织“关爱农民工”的相关活动,以此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浓郁氛围。
明确公平公正的城镇居民待遇。我们要通过降低成本,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的待遇,实行平等就业,同工同酬,一样享受城镇社会福利等,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当前我们工会组织要认真做好各级人大代表中生产一线职工和政协工会届委员候选人的推荐工作,把党的民主意图贯彻好、落实好。
不断构建灵活的维权机制。农民工维权的希望在政府,政府理所当然地要保护公众包括农民工的利益,并且通过各种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平衡社会的利益格局。解决农民工维权难题,同时还应当从制度层面上改变农民工在劳动与资本矛盾冲突中的边缘境遇和弱势地位,提高他们的地位,建设有序的利益表达机制和政治参与机制,从而有力地提升农民工参与市场经济的素质能力,保障农民工公平享有改革发展的机会权益。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作用,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维护的司法援助,以低廉甚至免收诉讼费让农民工积极参与到依法维权中。要积极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努力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认真办好“爱心超市”、出台会员优惠办法;扎实开展“双联”、“金秋助学”等活动,真正让帮扶措施触手可及。
健全基本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出台一些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规制度,建立符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企业规模和招收农民工的数量,将企业所要交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金总额分为若干等级,强制企业对照级别标准及时缴纳。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为农民工建立医疗保障,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就医问题。
创新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对农民工的管理,应由防范、限制性管理向源头型、服务性管理转变,将农民工就业和相关事项的管理,纳入城乡就业管理体系。
加大灵活高效的就业培训。开展职业技术教育,是提高农民工素质的重要举措。要充分发挥工会职工学校的作用,加大对农民工的就业培训力度,为农民工就业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服务。
满足农民工的精神文化需求。要在努力提高农民工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更多考虑满足他们的精神文化需求。各级工会工人文化宫要充分利用资源,引导农民工积极开展文化娱乐活动,满足他们的精神文化需求,告别“白天机器人、晚上木头人”的单调生活,全面改善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
李总理:农民工权益屡遭侵害是农村之
殇、是城市
之痛;是道德法制的沦丧、是政府职能的涣散;是
对公平正义的摧残、是对民族复兴的禁
锢!
----从“包工头”崔春庆几番努力多次向梁守民讨要自己应得的微薄报酬根本无法拿到引发的深度社会思考
韩天蓉
一、奸商猖獗,败坏社会道德风气,撕裂社会信任体系,葬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成果。
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诞生的“包工头”这个角色,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曾经起到了活跃城乡经济联系,促进农村劳动力与经济建设接轨的纽带作用,为改革初期粗放式的城乡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官僚资本和新型资本主义对市场的不断控制和压榨下,“包工头”这个曾经活跃的群体,越来越被盘剥、挤压到了边缘境地。在权力的操纵下,在利益的交换中,工程被层层转包,有资质的企业“求神拜佛”拿到象征权力的批条,没有资质的企业借壳入市,骗取剩余的利润,工程的主体参与者却是夹缝中求生存的农民工群体,他们靠出卖被盘剥的仅剩的体力换取毫无尊严的、微薄的、被层层剥削所剩无几的活命钱。
梁守民就是一个典型的没有任何工程资质的个体老板,其公司多次借用其他公司的工程资质及手续承包土建工程项目,并雇佣一名项目经理李五全。“包工头”崔春庆2011年经人介绍给梁守民的工程公司搞土建,2011年至2012年在阳泉盂县二景煤矿,崔春庆带领的二三十名农民工辛辛苦苦干了大半年的活,按照出工天数和出工人数梁守民应该付农民工25万左右的工资,实际崔春庆只拿到了14.7万元,梁守民拖欠了农民工10多万元的工资。每次崔春庆拿工资都得提前和项目经理李五全申请然后才能从会计处领到钱。2012年4月梁守民借用西山煤电下属的西山金信第八公司的手续承包了古交镇城底项目。2012年4月8日“包工头”崔春庆又带领十几名农民工到古交镇城底矿搞绿化工程,到5月3日绿化工程干完,按照出工天数和出工人数梁守民应付农民工2.3万左右的工资,实际崔春庆只拿到了1.4万元,梁守民雇佣的项目经理李五权在绿化工程项目中私自从会计处领取农民工8000多元工资没给崔春庆。2012年5月4日崔春庆又带领的十几名农民工到古交镇城底洗煤厂赤泥岩矸石山治理项目干活,该项目由于发包方西山煤电古交镇城底矿的原因,未能正常施工,工人只得在工地滞留了大半个月,梁守民的项目经理李五权答应付工人基本生活费,但是一直也没兑现,崔春庆只得自掏腰包支付工人生活费。2012年9月14日古交镇城底洗煤厂赤泥岩矸石山治理项目开工,项目经理李五权主动给崔春庆打电话让工人来干活,“包工头”崔春庆又带领的十几名农民工到古交镇城底洗煤厂赤泥岩矸石山治理项目干活,干了一周左右,由于项目原因又停工,工人只好放假回家。10月6日项目开工一直施工到了12月3日。按照出工天数和出工人数梁守民应该付农民工435423元的工资,却一直拖欠工资不发,直到快过春节,“包工头”崔春庆没办法带领三十五名工人在古交讨要工资,在当地劳动局的调解下崔春庆只拿到了23.4万元,梁守民拖欠了农民工20多万元的工资。崔春庆拿到的23.4万元工资还是在梁守民和李五权强迫签了两份不平等的协议后才拿的,其中一份协议内容是让“包工头”崔春庆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机械费、柴油费、耗材费、共计188322元;另一份协议内容是让崔春庆承认古交工程款全部付清,负责盂县的剩余工程款一分不付。崔春庆为了让跟着自己干活的农民工能回家过年只得屈辱的签了协议。
二、政府职能流于形式,“为人民服务”成为空头口号
“包工头”崔春庆几番努力多次向梁守民、李五权讨要自己应得的微薄报酬根本无法拿到,只好请求山西省劳动监察大队出面维权!处于城市边缘、社会底层的农民工,劳动监察部门就是他们唯一报以希望的最后一棵稻草。然而几次三番的申诉,得到的答复总是“不归我们管”。到底是宪法赋予了你们不管的权利,还是政府赋予了你们不需要管的职责?那你们起码也有责任让这些忍受了无数次冷落、鄙视、推诿的民工们知道你们不管的理由吧!在这不屑的声音里,除了听出蔑视,还能听出权力的冷漠,最为关键的是能够看出一些人骨子里对底层群众的不仅仅是蔑视,更多的已经是从骨子里的恨意。我们根本感受不到我们的社会能够存在人权的气息,大抵这正是“不管‟的关键。在一个没有了公平作为根基的社会下,农民工们还敢奢望谁可以为了他们破釜沉舟的改变这个颓然的社会,换回一个公平、人权的社会呢?难道偌大一个国家,任何事情都得找到总书记、总理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吗? 一起农民工群体遭受欺骗、盘剥的血泪控诉和官员冷漠、求助无门遭遇维权难,折射出政府职能部门对履职意识的麻痹、对责任意识的淡漠,对服务意识的冷酷!我们的政府是人民政府,我们的政权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如果以广大农民工为代表的“无产者”体会不到自己作为无产阶级的主体地位,反而屡遭奸商、黑官的“专政”,那么这种被各种乌烟瘴气熏陶的“民主”,那种小团体、排他性的利益统治,不管叫什么名称,有没有“民主”两个字,都属于专制统治,是封建君主制的延续,属于被人类淘汰的政治制度。政府部门失去了为人民服务的灵魂,还有存在的必要吗?请山西省劳动监察大队牢记:如果没有为民执政的能力,如果没有以民为本的思想,请保存自己残存的一点自知之明,趁早回家颐养天年,以免在正义的讨伐下搞得自己灰头土脸、声名狼藉!
三、通过“包工头”崔春庆的遭遇,我们的党、我们的社会应该反思什么?
利益是经济活动永恒的主题,当利益链被不正常的市场行为打乱的时候,如果社会没有了道德的约束,如果企业没有了责任和良知,如果维系人与人之间纽带的信任和良心被金钱击的粉碎,必然会出现被掏空的“豆腐渣”工程,必然会出现拿钱跑路的无良奸商,必然会出现繁华掩映下被冻死的民工,必然会不断上演扰乱社会秩序的群体事件悲剧。倘若一个在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无法安身立命的群体,一个在社会主义体制下无法平等地享受尊严与平等的阶层,一个被金钱压榨、被社会遗忘的微弱角色在受尽伤害的时候,委屈得不到申诉,正义得不到伸张,还被傲慢虚伪的权力冠以“刁民”烙印的话,这还仅仅是社会的悲哀吗?到底是我们的人民素质低劣?还是政府部门的虚伪无能?还是体制制度的严重滞后?需要中央深刻反思!
农民问题不论是在民主革命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始终都是我国的根本问题。历史经验表明,农民阶层不仅是社会主义事业胜利发展的重要保证,更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坚力量。如何对待“三农”问题,如何改善“三农”发展空间,如何保障“三农”在社会发展中平等享受发展成果,是政府部门需要深入思考和探索的问题,遗忘了这个群体,忽视了合理的诉求,党丢掉的将是大量的“粉丝”,政府丢掉的将是维系政权的基础
本报2月13日讯(记者黄敏 陈新卫)根据海口市总工会的调查,由于各种原因,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据调查,我市中小非公企业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约不足30%。建筑、餐饮和商贸流通等用工流动性大的行业中,多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合同,对职工招之即来、挥之即去。部分企业即使与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大多在半年至1年之间,造成了农民工就业的不稳定性。
超工时低工资情况普遍。农民工每天工作10至12小时相当普遍,一些企业以计件工资制为由,不按《劳动法》规定给付加班工资。绝大多数农民工的正常月收入不足1000元。一些企业以当地最低工资为标准测算计件单价,最低工资标准成为支付给农民工的标准工资。绝大多数非公企业没有建立与经济效益同步提高的工资增长机制,长期不给职工增加工资,农民工不能共享企业发展成果。企业拖欠工资现象依然严重。
社会保险参保率低。据了解,全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不到总数的20%,工伤、医疗保险的参保率仅10%左右,绝大部分农民工还游离于社会保险的“安全网”之外。一些企业为了降低劳动力成本,逃避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5.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与对策 篇五
一、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是对务工农民的一种称谓。他们是一种保留农民身份的城镇务工者。在我国的传统户籍制度中,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十分困难。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除了土地对农民的束缚,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镇寻找出路;但进城务工的农民并没有改变其农民的固有身份,农民工现象由此而存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工队伍也空前壮大,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日显突出。
改革开放后农村率先实行改革,打破了传统集体化生产经营方式,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对农民的束缚逐渐削弱,出现了剩余劳动力。与此同时,沿海开放城市通过大量引进外资获得了飞速发展。寻找出路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涌向迅速发展的新兴城市,成为农民工。在未来的发展中,城镇化、规模化是一个主流方向。“大城市不仅将继续是人居中心和经济增长的极核,而且仍将是知识、技术创新的中心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航空母舰’。面对繁重的城镇化任务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我国不仅需要大大增加中小城市的数量,而且需要大大增加大城市的数量。”[1]在这种条件下,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也必然加剧。“按照规模经营的要求,我国实际需要的农业劳动力仅为4,000万至5,000万人。据此测算,在未来中,将有3亿左右的农村劳动力流向城镇。若加上需要赡养的人口,则将有4.5至5亿的农村人口转入城镇。我国的城镇化率达到39.1%,比前年提高了1.4个百分点。这意味着当年新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转移劳动力超过1,500万人。”[2]目前,全国农村劳动力到乡以外的地方就业人数在一亿人左右,且平均每年以500万人左右的规模迅速增加。
但是,对照《劳动法》的有关要求,当前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十分堪忧,主要表现在: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在湖北鄂州汀祖镇,有小铁矿17家,500多名矿工,签了劳动合同的不到一半。去年11月,一名李姓矿工在井下被砸伤,律师和劳动部门前后调查了半个月,才弄清矿工是谁。类此事件,在其他地方也比较普遍。这为雇主逃避责任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2、工资增长缓慢。在我国南方外来劳动力集中的某省,过去农民工年工资增长率不足百元。有的地方农民工10年间月收入几乎没有什么变化,甚至还有倒退,“过去在东莞打工,月工资一般600-1000元,如今降到了500-800元。”这么微薄的工资,还被拖欠克扣。20全国各地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达400多亿元,当年劳动监察部门仅追回14亿元。许多农民工辛辛苦苦干一年,连过年回家的钱也得不到,更不用谈养家糊口了。
3、培训参加率低。杨叶乡某厂的50名技术工人,只有10人有资格证书,培训率仅为20%;有的根本就不对农民工进行培训。
4、安全防护措施差。汉口永清片一民工在拆迁旧房时,被水泥楼板砸中头部,不治身亡。据该工地工头姚安友介绍,去年11月,该工地就曾发生了起事故,造成两死一重伤。
5、劳动时间被无限延长。在不太规范的中小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基本没有休息权的概念,每天平均工作时间在10小时以上。如一家生产季节性产品的小厂,本小利大,产品畅销时为扩大生产量,农民工工作长达十五六个小时甚至十七八个小时。
6、社会福利和保险无着落。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要向劳动保障部门支付每人一年1000元的社会福利保险金。为了不出这笔钱,有人就瞒报、少报人数。如某镇容器厂,实际用工120个,但向劳动部门只报20个,社会福利保险金的缴纳仅为1/6.
7、乱收费现象严重。城市政府为自身管理利益出发,对农民工的进城设置了种种制度上的障碍,主要是各种各样的乱收费,如暂住费、卫生费、治安费等。例如,南京市政府于年取消了针对农民工的7项行政性收费,其中仅暂住人口管理服务费、就业调节金和就业管理费三项金额就达4500万元之巨,从中可见农民工面对收费承担了何种巨大的压力。
面对保护状况很差的现状,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困难很大。①招收农民工的单位多为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本小利薄,市场上的生存竞争迫使它们不顾一切地节减成本;②近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进城镇,城市中还存在大量的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力明显地供过于求,每一个岗位的竞争都十分激烈;激烈的就业竞争迫使农民工服从雇主(企业)的需要而放弃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种恶性循环增加了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困难。③执法不公现象依然存在。有的企业可以通过与执法人员的特殊关系来增强他们的市场竞争力;没有这种执法资源的企业则只有通过降低生产成本来增加利润,增强市场竞争力。④城市政府出台了许多限制甚至剥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主要是出于方便城市管理的需要。废止或放弃这些规章制度,会加大城市管理的成本。
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及时和强有力地保护,所产生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农民的不满情绪在增长。当前进城打工的基本上是青年农民,他们民主意识和反抗意识强,对社会不公平的忍耐性差,思想上容易走上极端。农民怨言:在家里没有出路,而进城又无门路,干的是脏、累、险的活,受到的却是歧视待遇;遇到困难没人管,打官司又没有钱。甚至有人公然地说:“我们的生命本来就像垃圾一样,生不如死,不如轰轰烈烈干一场。”发生的震惊全国的湖南常德张君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这不能不要求我们的政府引起高度的重视与警惕!
二、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强力保护既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也是现实的利益权衡的结果。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传统的自然经济造
就了城乡及乡村各村落之间的相互隔离局面。改革开放前的新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传统的隔离局面不仅没有根本性改变,农业支持工业发展的政策反而扩大了城乡差距,加剧了城乡发展的不平衡性。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实质上是经济规律作用下的城乡平衡。从条件差的农村流出的农民工作为理性人,即使在城市受到低于城镇居民的差别待遇,也不会因此而放弃打工机会回家务农。因此,农民工有着错综复杂的社会背景。只有通过这一社会背景,才能看到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问题产生的根源。
6.农民权益保护状况调研材料 篇六
农民权益保护状况调研材料
统筹城乡改革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工作。根据区人大办《关于开展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民权益保护情况调研的通知》要求,镇人大主席团组织区镇人大代表及相关人员,对辖区内农民权益保护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中的农民权益保护情况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是自8月全面启动以来,坚持以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户进城为突破口,相继纳入市委“十大民生工程”、“共富十二条”予以重点推进。经过全镇上下的共同努力,热情参与,目前,我镇实现“农转城”6000余人,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政策体系已基本完善,各项政策执行情况良好,转户居民合法权益得到政策和措施保障。
转户居民在同等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五大社会保险、平等申请公租房、平等享受创业、就业政策扶持,子女平等地接受教育等方面的权益均得到了实质性的维护。
退出宅基地的工作也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按照“方便群众办事、保障群众利益”的原则,采取“一线工作法”,到村现场受理群众退地。截止6月底,受理213户,其中:区政府批复同意126户,区土地整治中心正在审核68户,正在完善资料19户,已发放补偿金371万。退地养老保险正在办理过程中,养老保险参保等户改关键环节出台了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放宽准入条件等具体措施,方便、快捷地为转户居民提供全流程服务。退地农民个个欢天喜地。
转户居民可以继续按规定保留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等各项惠农政策,继续享有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在规定期内继续保留了农村生育政策等与农民身份相关的待遇。
美中不足的是,转户居民承包地的处置尚未兑现原来的承诺。转户居民退出宅基地后未能退出承包地,这给转户居民真正融入城市生活设置了一个障碍。
总之,实践证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符合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符合和谐社会的建设要求。
二、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民财产权益的实现和维护情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涉及到广大老百姓最直接的利益,打破了过去“大锅饭”式的分配方式,农民得到了实惠,能很大程度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我镇加大了经费的投入、工作人员的调配。经过各阶段工作,我镇对辖区16401户农户进行了确权,共计85302亩。
林地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抓好林业工作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要明晰和稳定林权,让农民吃上“定心丸”。林权证的发放工作,我镇始终坚持依法登记换发证原则、公开公正登记换发证原则、规范统一原则、实事求是原则、“一地一证”原则和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原则。从申请、公示、现地核实、公示、造册、审核审批、发证,环环相扣,确保《林权证》发放顺利开展。我镇共确权14000余本,3500余亩。
新一轮农村房屋确权3765宗,确权面积583亩,农村房屋确权工作相对滞后。
三、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下放到各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自此,我镇先后建立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简称居保)、超龄养老保险和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等各项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截止6月,我镇各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000余人;征地农转非参保人数1200余人,参保率达到96%以上;超龄人员参保人数达到500余人;城乡居保参保人数30598人,参保率达到90%以上,共有10051人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20参保人数51104人,参保率高达98.2%。
存在的问题:一是城乡保障体系发展不平衡。二是城乡保障制度之间缺少衔接和转换。三是社会各方面的认识尚需进一步统一,职工参保率仍然较低。
建议:一是建立健全各种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制度;二是加强各种险种待遇的享受人员的比对,有效的防止重复领保。
四、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民子女受教育情况
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教育的问题,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所遇到的特殊情况,它涉及到教育公平,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解决。
农民工子女教育,包括两部分:一是随父母进城的子女,即流动子女的教育,二是留守儿童的教育。
(一)流动子女教育现状:
1、流动子女读书仍困难重重。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核心是子女能适时入校读书,这是每个父母的心愿和责任。据统计全镇的农民工随父母进城的义务教育学龄人口总人数已经达到了5000人左右,这些农民工的子女广泛分布在全国各个大、中、小城市,他们的父母主要从事工商业、餐饮服务业,在城市中的批发市场、建筑工地、小餐馆、废品收购商贩、看门人、保安、送水人、小商铺中到处是他们的身影,尽管收入水平在城市中偏低,但比家乡的务农收入要宽裕。他们已经基本上在城市站稳脚跟,有了立足之处,所以把子女接进城里。
农民工的子女即便随父母进了城,也仅是生活于城市边缘群体的一员,上学同样面临诸多问题。城市里高昂的学习费用令家长们难以承受。据调查,在重庆主城上小学的农民工子女年均学习费用超过3000元,是我镇农村平均660元的学习费用的4.5倍。费用高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民子女进城里面的正规学校读书一般要缴相当高的借读费和补课费。由于收入原因,大量的农民工子女被拒之于公办学校或条件相对较好的学校之外,只有选择处于城乡接合部,设施简陋,师资无保证,收费低廉,只要交钱就能上的民办学校――“农民工子弟校”。由于这些学校大多数地处城郊,教学设施较为简陋,通常没有住宿条件,因而农民工子女在城市中上学十分不便,相当一部分时间耗费在上学、放学的路上。同时,现实生活中,歧视农民、歧视落后贫穷人群的观念依然长期存在,由于近年来城市中两极分化现象的加剧,这一观念更加变本加厉,致使农民工子女受到社会、学校的进一步歧视。
2、居住环境恶劣影响其成长。在城市中站住脚跟的农民,多数人的收入水平虽然远远高于家乡务农收入,但是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按照城市收入水平衡量,绝对水平仍然偏低,在城市中生活较为艰难。据调查,带子女进城读书的农民,多数从事批发零售业、餐饮服务业和其它社会服务业,许多家庭是在城市中卖菜、卖米、搽皮鞋、拉三轮、看大门、收破烂等等,好一点的在城市中开小饭馆、小商铺,或在批发市场有一个小摊位。他们中多数或在城乡边缘合租廉价房居住,或住临时工棚,开小饭馆、小商铺的白天开门做生意,晚上关门全家即在铺内搭板睡觉。子女在这样的“家”中谈不上什么学习环境,这与城里的孩子相比,全然是天上地下之别。
3、城乡差异使农民工群体的子女心理压力大。由于农民工子女家庭处于城市的边缘地位,他们的心理也开始边缘化。调查中,发现年龄较小的孩子由于不懂事,受影响较小,而年龄稍大的孩子与城市同龄人相比,显得早熟、自卑和失落。与城里同龄人相比,农民工子女总是自觉地把自己划为城市中地位较低的群体,并有这样的群体认同感,在这一群体中自我封闭。
(二)留守儿童教育的现状:
据统计仅全镇留守儿童的规模,现在已达到1200余人,占全镇在校学生数的近70%,这是一个很大的数字,说明留守子女的规模已经达到政府不得不重视,社会不得不关注的程度。
1、留守子女面临教育危机:尽管实行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按生均拔付教育经费,但由于农村学校学生生源极少(希望小学全校才83名生),总体教育经费很少,只能维持学校基本运转,最终形成的结果是:农村学校基础设施有了变化,但欠账依然较多,学校房屋失修、教学设施简陋、图书实验器材全无、合格师资紧缺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特别是近年来农村中的优秀师资大量向城镇流动,农村学校师资严重老化,学科教师紧缺,教学质量进一步下滑,加之大量留守儿童的出现,进一步恶化了农村教育的基本环境,进一步加大了义务教育的难度。
2、留守子女心理压力大。由于留守子女与父母长期分离,在生活、学习等方面都受到影响,尤其是亲情缺失和隔代教育,使得留守子女这一群体存在巨大的心理创伤,性格变得较为孤僻,学习成绩下降。具体体现为:
(1)缺乏家庭这一重要教育环节。现代教育理论认为,家庭教育重于学校教育,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情感的培养与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许多父母长期在外务工经商,甚至多年未与孩子谋面,很难与子女交流,使得孩子产生孤独、寂寞、胆怯心理,形成孤僻性格。在调查中,发现67.5%的留守子女认为父母外出对自己的学习产生了不利影响。许多学校老师反映,从留守学生心理特征来看,其心理、性格、智力、行为习惯等方面都具有与正常家庭学生所不同的特征,如胆小、任性、孤僻、恐惧、习惯于防卫别人等等。
(2)隔代抚养,老人力不从心。调查发现,留守子女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监管的占70%。由于上一代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并且年老多病,通常都不能有效辅导孩子的功课。调查中,26%的留守子女认为父母外出对自己的学习产生不利影响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学习无人辅导,占第一位;调查还发现,29.5%的留守学生在学习上遇到问题无人可问。老年人往往更容易纵容、溺爱孩子,管教不严,这使得孩子的不良学习和行为习惯较为突出。由于“代沟”现象的客观存在,孩子与祖辈之间不易沟通,这使得老年人更不易了解到孩子的内心思想,不易察觉孩子的不良思想苗头,难以尽到对留守学生的人格教育、道德养成、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管理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3)学校难和家长沟通,教育脱节严重。家庭教育是教育的重要环节,由于家长外出,学校不能与家长沟通,甚至学生的作业都没有家长签字,不了解学生动态,缺乏互动,不利于共同教育培养下一代。我镇化澄金山村小学老师反映,大部分留守学生不愿意参加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也很少主动回答老师提问,他们性格内向,社交意识和能力较弱,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时,不愿意与监护人或老师交流、沟通。由于缺少家庭的约束,很多孩子学习成绩不好,厌学、逃学、甚至辍学。镇中心小学老师反映:有的学生在家不完成作业,爷爷、婆婆不但不追问,反而还到学校给孩子撒谎,编造不完成作业的理由应付老师;开家长会时,全班学生家长到校开会经常达不到三分之一,且来的大多数都是其爷爷、婆婆们。
(4)留守学生学习成绩普遍偏低。据统计分析,留守学生自认为自己的学习一般、较差的占61%。由于学习困难、交往困难、社会诱惑等因素,导致留守学生厌学、逃学、退学等现象的发生。对自己的未来也相当迷茫。被调查的留守学生中有18%的.人打算将来外出打工挣钱,不想继续读书。
(5)留守学生成为犯罪和受侵害的高危群体。由于缺乏有效监护,使得留守子女很容易成为不法分子实施侵害的对象,同时也容易误入歧途,走向犯罪道路。调查中各地都反映了一些相关恶性案件。我镇方溪小学1名六年级留守女学生,年5月在放学回家的途中被犯罪分子奸污,另有多人次受到不良行为人威胁。许多学校反映,一些留守学生由于缺乏约束,养成自由散漫的习气,时间观念差,爱迟到、旷课,喜欢进网吧和游戏厅。甚至一些孩子成了日不进校、夜不归宿的流浪汉。
3、留守子女监护问题突出。父母是孩子天然的监护人,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和其他亲朋好友都只是孩子的临时监护人。较之孩子的父母而言,任何临时监护人无论是在责任心,还是在精力、能力等各方面都不能与孩子的父母亲同日而语。调查表明留守学生的监护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临时监护人责任不明确。留守学生的临时监护人一般总是把监护责任理解为让孩子吃饱穿暖,不发生安全事故等。普遍存在重吃穿、重身体、轻心理、轻性情、忽视孩子的心理健康和全面发展的现象,对留守学生的思想、道德、学习、行为习惯重视不够。
(2)许多临时监护人精力不够,能力不足。临时监护人不但要承担繁重的农业劳动,还要承担繁重的家务劳动,他们的精力受到了较大限制,很少有时间教育引导留守学生,更不要说进行学习辅导。同时作为留守学生的祖辈,由于观念和教育方法滞后,存在明显娇生惯养、放任自流的隔代教育倾向,忽视孩子身心健康和人格塑造,造成了留守学生道德教育的缺失。
(3)单亲教育对孩子成长极为不利。父亲或母亲外出务工,客观上造成的“父亲教育缺失”或“母亲教育缺失”,都很不利于孩子的健康发展。如父亲外出的孩子表现出胆怯、不像正常孩子那样自信;母亲外出的孩子表现出不细心、不像正常家庭孩子那样善良、有爱心、喜欢学习、有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等问题。
总之,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情况现状不容乐观,尽管政府和社会各阶层给予了高度关注,为此也出台了很好的政策,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统筹城乡教育的大背景下影响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综合因素有很多,包括政府、社会、学校、父母和孩子本身,他们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缺一不可。在整个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上,政府是中坚力量,是其他因素不可替代的。政府要通过制定政策、全面规划、兴办学校、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多种补助并统筹各方面的力量来实现。尤其要以加大农村薄弱学校建设和改造力度,进一步优化师资结构,加强对农民工子女的心理干预,促进教育公平为切入点为农民工子女提供和城里孩子等同的受教育环境,不过要真正实现这一善良愿望,需要漫长的时间。
五、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民就业创业合法权益保护情况
目前全镇农村富余劳动力19301人,城镇各类失业劳动力约135人。为了解决上述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我镇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将统筹城乡劳动就业摆上议事日程。一是根据市场用工需求及本镇实际,制订规划,整合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开展了一系列以强化技能为主,就近就地就业为辅的免费培训。二是统筹城乡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有一定进展。目前,全镇共有13个村(社区)均建立了劳动保障站,基本上做到了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开展登记、培训、职介发放等“一站式”服务。到2012年6月止已累计转移就业19458人。
存在的问题:一是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期望值偏高、技能素质偏低,导致就业难。在有些人思想中不是“我要就业”,而是政府“要我就业”,对就业岗位挑肥拣瘦,丧失了一些合适的就业机会。二是业主用工要求偏高、劳动报酬偏低,导致企业招工难。
推进统筹城乡就业的对策和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工作的力度。通过劳动监察执法,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二是增加就业经费,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三要增加投入,建立就业信息网络体系,解决村(社区)人员编制。四是企业招工应重点从高职校中招收,村(社区)级已基本无青年人员。
六、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民支农惠农政策资金落实情况
在实施退耕还林项目方面,我镇做到了大量工作,指导退耕农户按技术要求对已种林木进行抚育管理,把政策宣传到位,做到退耕农户家喻户晓,使退耕林地的抚育管护成为农户的自觉行为。退耕还林工程延长补助期生活费和管护费及时到位,涉及户数5200户,面积9240.100亩,金额1155014.14元;退耕还林工程补助粮食折现资金和生活补助费同步到位,涉及户数465户,面积3301.900亩,金额808965.69元。
粮食直补是惠农政策的重要部分。为把此项工作做好,我镇召开了粮食面积核查登记专题会议,布置核查内容和方法,督促各村按时上报数据,严把审核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粮食基础面积准确无误,惠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广大农户手中。我镇2012年发放种粮直补涉及农户12229户,补贴面积72300.921亩,补贴金额117851.78元,农资综合补贴涉及农户12229户,补贴面积72300.921亩,补贴金额5280779.65元。
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种粮直补对象的界限较为模糊,个别没有种粮的农村土地承包户也照样领着种粮直补款,这多少偏离了种粮直补的目的。
7.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之我见 篇七
关键词: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三十年来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从当前看,仍是一个特殊的、庞大的、弱势化的社会群体。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坚持科学发展过程中,必须深入研究分析农民工的生存状态,解决农民工切身利益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民工问题的重视,农民工权益保护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依然存在着以下一系列问题:
1、法律制度规定多,具体实施少。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国家相继制定了一些有关保护农民工的法律制度,如《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对保护农民工权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各地执行情况不理想。如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多数人与用人单位难以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劳动关系,甚至在一些私营企业主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中,农民工只有单方面的义务,没有相应的权益,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很难给予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也为雇主逃避责任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2、劳动时间多,工资福利少。
在实际工作中,农民工劳动时间比较长,劳动强度比较大,每天平均工作时间在10小时以上,甚至有的农民工基本没有休息权的概念。超常的劳动时间,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身体,以致频发工伤事故。而与此相对应的劳动报酬偏低,工资增长缓慢,劳动环境恶劣,社会福利和保险无着落。更有甚者,许多农民工工资还被拖欠克扣,辛苦干一年,连过年回家的钱也得不到。
3、直接用工多,正规培训少。
由于农民工文化素质较低,主要从事苦、脏、累、险等简单的工作,有的企业认为不需要培训或根本就不进行正规的培训,直接安排工作岗位。有些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舍不得花钱去参加培训,结果导致缺乏劳动技能,工作中弱势、被动的地位特别明显。另外,因为是农民工,不是非农业户口,所以得不到正式职工的身份,不是正式职工,即使工作得最好,但也得不到应有的任用、培训、升迁,更谈不上在企业中有当家作主的地位。
4、政府部门管理多,服务少。
政府为自身管理利益出发,对农民工的进城设置了种种制度上障碍,如暂住费、卫生费、治安费等各种各样的收费。而真正对农民工有帮助的服务跟不上,如在社会保障上,农民工一般享受不到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一些用人单位,根本不给农民工买保险,或为了应付检查只给少部分农民工投保,或避重就轻只买一种保险,而回避其它几个险种。特别是在保险支付上,全国不统一,难以异地支付,导致退保率居高不下。另外在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非歧视性公平待遇权、居住条件等方面都有一些限制性和不合理的规定。
5、宣传口号多,贯彻落实少。
公报报道肯定农民工为改革开放、城市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在实际上农民工却遭受到各种歧视。如,就业上受到工资歧视、雇用歧视和职业歧视,和城市工人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经济上得不到应有的福利,政治上也缺少相应的地位,并且有时还遭受人身攻击,基本人格都无法得到尊重,最基本的生命权和健康权都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二、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站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
1、解决农民工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
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统筹城乡发展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农民工促进了市场导向、自主择业、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闯出了一条城乡融合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新路。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将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协调工农关系,实现城乡共同繁荣发展。
2、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切实保障农民工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权益,为农民工创造一个公平、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才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充满活力、有序安定的社会局面。
3、解决农民工问题事关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农民工面临一些突出的问题,如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解决好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社会稳定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
三、做好农民工问题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过程出现的新事物。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最根本的是要坚持正确的基本原则。
1、公平对待,一视同仁。
就是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政策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强化服务,完善管理。
就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实现由防范式管理向服务型管理转变,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服务,提供维护合法权益和子女接受教育的服务。
3、统筹规划,合理引导。
就是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要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搞好科学规划,实行正确的政策措施,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
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就是要坚持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民工面临的各种问题。
5、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就是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靠改革和发展,逐步解决农民工利益的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与制度。
四、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具体对策
应在坚持正确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思想,结合我国国情,努力探索一套切实可行的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制度。
1、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确定农民工就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实施,加大财政投入,健全“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消除劳动力市场分割局面,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要建立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和劳务输入。
2、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在目前的信息社会,社会信息交流至关重要,要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就业信息服务系统,构建劳动力供需信息公共网络,统一各职业介绍机构的就业信息,完善信息发布渠道;各级劳动力市场信息中心、职业培训机构以及正规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信息网络,使农民工普遍能够平等获取可靠、有效、优质的就业信息。[1](P31)
3、完善就业、创业激励和援助制度。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要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给予融资担保、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采取补贴或奖励等办法鼓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鼓励农民工自谋职业或回乡创业,给予定额的税收减免,免缴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与贴息;将进城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民工分别纳入现行的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困难就业援助范围等。[1](P32)
4、建立开放的培训制度。
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提高培训质量。支持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务培训基地,发展订单式培训;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允许农民工低息或全额贴息贷款参加培训,对通过技能鉴定或获得技能资格证书的给予补助或奖励,并优先推荐就业;对农民工进行《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和维权意识。引导他们由体力型向技能型、知识型转变,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增强他们在城市的生存和发展能力。[2](P90)
5、完善劳动合同和用工制度。
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立劳动关系,应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实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业主管部门及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监管;建立市场准入制度,用工单位应当先具备支付工资的能力,再使用农民工,实行同工同酬和“一金一卡”制度;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和欠薪举报制度,加大对农民工欠薪案件的法律援助力度,对欠薪企业、拖欠工资行为用刑法进行处罚。[3]
6、建立城乡真正统一的户籍制度。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应改革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不合理的抗拒性、歧视性制度,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使他们获得合法的市民身份,与城里人享有同等的权利,从根本上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大城市要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特别是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
7、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创新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供选择、可衔接、利于统一、灵活多样的农民工社保制度,分类解决农民工参加工伤、医疗、养老保险问题。工伤、医疗、养老要在分块统筹或以地市统筹基础上过渡到以省级统筹、条件成熟时再过渡到全国统筹,破解当前农民工退保难题。调整缴费政策办法,实行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的缴费政策;对于突发困难、生活难以维持的农民工,要把他们纳入社会救助的范畴,给予临时性的最低生活保障。各级政府应该根据相关规定,为农民工提供住房保障。[4](P64
8、保障农民工话语权,建立互信制度。
加强农民工群体与政府部门的互动,通过正常的沟通渠道,使他们的利益要求能通过制度化的渠道来表达。在国家机关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时,适当增加与农民工群体的沟通渠道,听取他们的意见与建议,让他们的利益要求一方面得到正常的表达,同时也不会造成对社会稳定的影响。[5](P190
9、充分发挥工会的组织功能。
工会的职能就是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要积极吸纳农民工加入工会,通过工会组织保护他们的利益。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由工会担当农民工的维权代表,向农民工宣传法律知识,增强维权信心,找准维权方式和手段,从根本上、制度上实现对农民工权益保障和维护。
1 0、完善救济制度。
修改和制定切实可行、高效的程序法律制度和精简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应依法简化程序、减少环节、缩短时限, 及时受理, 快速审理, 减免费用;对农民工的诉讼案件原则上应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 减免诉讼费, 降低农民工诉讼的资金和时间成本, 及时采取必要的诉前与诉讼保全措施, 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及时有效维护。[1] (P3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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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视野下的农民工权益保护 篇八
【关键词】 农民工;权益;权益保护
1 我国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现状
1.1 制度层面
建立健全法律保障机制,在《劳动法》的基础上,相继出台《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等,无疑对农民的权益保护起到相当重要的意义。但是现有法律制度也存在不完善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劳动者保护力度不够。二是繁杂劳动争议解决方式,较高的救济成本,让农民工无法承受,无力寻求公力救济。 三是公力救济模式僵化。四是农民工维权观念淡漠。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指标的增长,轻视维护劳动者权益,甚至对企业主恶意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听之任之。
1.2 现实层面
在目前经济危机下,农民工面临被随意裁员、降薪的严峻形势,用人单位随意侵害农民工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农民工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有的用人单位着眼于眼前利益,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改善工作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一些企业不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和福利,特别是个体和私营企业。
2 农民工权益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农民工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历史和现实的畸形儿,其特殊的社会身份和地位决定了命运多劫的生活轨迹。因此,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深层原因成为社会亟待探究的重大课题。
2.1 以户籍管理为核心的城乡二元格局的历史原因
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实行严格的收入分配制度和户籍管理制度,这两者实际上形成了我国城乡二元化社会分离的格局,限制了农民向城市的流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这种二元格局的弊端日益凸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市场经济的步伐。由于制约着农民向城市流动,经济差距愈来愈大,更刺激了农民涌向城市的心理,也更加剧城乡两种秩序的对立。
城乡二元格局的对立秩序决定了农民工特殊身份的形成,农民和市民不同的利益观念和价值观念也决定了两种社会群体的必然对立。由于城市秩序的特殊性,城市市民享有农民可望不可及的优厚待遇,甚至对此产生了极大的惯性依赖,因而总是要极力维护这种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制度的不公正,造成农民工不能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待遇,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2.2 执法环境差、维权成本高的社会原因
农民工作为社会特殊的弱势群体,当其权益被侵害之后,会做出两种选择:妥协与抗争。妥协是农民工放弃自己的权利,默默忍受并予以逃避,或者被迫接受“裸体工资”的“高额打折”的廉价结果并继续承受;抗争是农民工争取自己权益的积极表现,他们通过上访、诉讼、甚或暴力等方式来为自己维权。
诉讼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底线,同时也是农民工最不愿意走的一条路。因为目前司法不健康环境,加之较高的诉讼成本使得农民工无力争回自己的正当权利。司法环境不理想,维权成本高、风险大是法律难以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根本原因。农民工打不起官司的原因还在于耗不起时间,即便经历艰难困苦获得胜诉,法院执行难也是一个问题,最终的胜诉只是一张仅有心理安慰作用而无实际意义的法律白条。因此,即便农民工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也不敢、不愿用法律途径来为自己维权。
2.3 农民工的自身原因
农民工自身素质的束缚也是其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农民工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现代法制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缺乏权利观念,当其权益遭受侵害之后,由于救济无门,只能自我承担。而且,中国的农民基于某种血缘和地缘的同质作用,一般不愿打破这种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相反,倒是愿意放弃一些权利,去赢得一些情理,以改善同周围的社会关系。这是中国农民传统的价值观念在作祟,这种落后的权利观念是农民工权益屡屡受损的重要原因,也是其难以接受现代法制思想、不能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关键。
3 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构建
农民工权益保护缺损是一个社会问题,但归根结底是一个法律问题。因此,必须构建一种公正的和谐秩序来对农民工进行强势关怀。
首先,调整我国工业化与城市化战略。一方面,我们既要重视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也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缓解劳动力过剩的矛盾。以避免产生单纯追求高科技产业发展而失业率居高不下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我们既要重视大城市的建设又要重视小城镇的发展。
其次,逐步建立普遍性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我国建立覆盖全国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该说不是“愿意不愿意”的伦理问题,而是一个“能不能”的经济问题。虽说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但我们也不能坐视静等,而是要根据“区别对待原则”,依托现有的乡村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农村地方社区保障模式,待条件成熟后再与城市保障体制并轨。
第三,渐进取消户籍制度,推动社会人口的自然流动。取消户籍制度一直被视为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关键环节。许多学者建议把户口审批制度改为迁徙登记制度,实现迁徙自由,居住自由。但是这种国民待遇的扩大要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此。我们建议根据城市的发展需要和财政能力而渐进地破除户籍制。
第四,推动教育改革,提高农民工素质。一方面,加强对现有农民工的教育,对农民工进行免费职业培训。另一方面,加强对农民工第二代的教育。我国应当加强对初等教育尤其是农村初等教育的投入,扩张中等教育。
第五,改善执法环境。执法环境的改善有赖于法律制度的完善,因此要健全、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并贯彻实施,地方政府真正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切实改善当地执法环境,劳动部门高效而切实地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好每一个案件;用工单位的领导或老板必须具备健全的市场法律人格,不但要具有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而且在实际行为中做到严格地遵守;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的增强,形成自己的组织力量,如建立工会之类的组织,以便与雇主就工作条件、伤残保障和工资兑现等进行谈判来协商解决。
4 金融危机下的农民工权益保障
在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情况下,我国的农民工权益面临新的困难,也给农民工权益保护提出了一些新的课题,主要是就业难、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障方面的缺位。在经济危机的形势下,为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增长,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以减轻企业的成本费用,维持企业的经营活力,其中就不乏涉及劳动者权益的一些措施,如裁员、缓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降低最低工资水平等等。搞活经营无可非议,关键是在搞活经济的同时不能以违反法律作为代价,不能以牺牲老百姓的利益及法治的精神作为代价。困难是客观存在,但困难之中总有曙光,笔者欣慰的看到,浙江省的一些地方政府级企业承诺不裁员、不减薪,尽量寻求多种方法应对经济危机,因此,解决当前困难关键是政府要有所作为,尽量从政策层面给予宏观经济信心支持,这样既保全了经济,也保全了民心,何乐而不为?
5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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