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管科技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2024-08-13

深圳市城管科技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精选4篇)

1.深圳市城管科技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篇一

深圳市重点物流项目认定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规范重点物流项目的认定工作,确保有限的土地资源和优惠政策发挥最大效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重点物流项目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重点物流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第一类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国际知名物流企业(全球100强物流企业)或国际著名跨国公司(全球500强)在我市设立的物流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

2.国内知名物流企业或深圳重点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的物流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上述项目所依托的物流技术和管理水平达到当前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属于第三方物流、第四方物流或物流信息投资项目,其投资额评定标准可适当调整。

(二)第二类项目(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政府鼓励发展的远洋运输、航空货运、国际中转、多式联运、船代、货代、集装箱拼装拆箱、仓储分拨、批发市场、配送中心、采购中心、零担快运、综合物流、第三方物流、物流方案设计、物流信息等物流项目;

2.对深圳发展国际物流、区域物流和市域配送物流,建设区域物流中心城市具有一定的推进作用(含物流园区重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3.项目有明确的市场需求,所依托的物流技术和管理水平达到当前国内先进水平。

第四条认定工作由申请人自愿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认定重点物流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投资主体的工商执照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项目协议及其它补充材料。

第五条认定程序

(一)第一类项目

1.申请人领取并填报《深圳市认定重点物流项目申请书》;

2.申请人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流办)提交申请材料,市物流办复核并准备相关材料后,上报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第二类项目

1.申请人领取并填报《深圳市认定重点物流项目申请书》;

2.申请人向市物流办提交申请材料(进入物流园区的项目,先由园区物流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市物流办复核后,组织“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咨询委员会”的相关咨询委员依照本办法进行评审认定;

3.通过咨询委员会评审的项目,市物流办上报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对最终通过认定的重点物流项目,颁发《深圳市重点物流项目证书》并下发核准通知文件,报送市政府和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七条对重点物流项目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物流园区内的重点物流项目

1.土地政策按市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2.用电电价按工业用电标准收取;

3.在办理立项、建设等相关手续过程中,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对重点物流项目设立“绿色审批通道”,实行快速审批;

4.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环节、实行快速审批后仍需提速的,申请人可提请召开审批联席会议;

5.享有《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和市政府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

(二)物流园区外的重点物流项目

物流园区外的重点物流项目,在办理立项、建设等相关手续过程中,纳入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设立的“绿色审批通道”,实行快速审批,并享有市政府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

第八条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市物流办的核准文件和《深圳市重点物流项目证书》,提供政府规定的重点物流项目应享受的优惠政策服务。

第九条重点物流项目有效期为两年,市物流办每年对重点物流项目进行考核。重点物流项目有效期满后可根据需要申请延期,申请延期的程序同第五条。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物流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根据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594)号,市政府已决定将“重点物流项目”更名为“现代物流项目”。

2.深圳市城管科技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篇二

为加强我市游泳场所的安全规范管理,提高游泳救生员的业务能力,保证游泳救生工作的质量,促进游泳运动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 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及职能

1、深圳市体育局(下称:市体育局)是我市游泳救生员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2、各区体育(文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游泳救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3、市体育局委托市水上运动协会组织成立“深圳市游泳救生员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市游泳救生员的考试工作,并统一发放《深圳市游泳救生员岗位证》;

4、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在我市设立的“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培训中心”负责游泳救生员的培训工作;发放《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注册证》;

5、市水上运动协会每年12月前向市体育局上报游泳救生员管理工作的总结。

二、从事救生工作的条件

1、必须持有《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注册证》或《广东省游泳救生员资格证》;

2、必须持有当年《深圳市游泳救生员岗位证》。两证齐全,方可在深圳市从事游泳救生工作。

三、取得相关证书的办法

1、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在我市设立的“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培训中心”的培训,取得《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注册证》;

2、参加市水上运动协会组织的游泳救生员考试,取得当年《深圳市游泳救生员岗位证》;

3、已获得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注册证》或《广东省游泳救生员资格证》的,须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市游泳救生员考试,考试合格者,取得当年《深圳市游泳救生员岗位证》。

四、参加培训的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当年深圳市区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2、具有基本的游泳技能。

五、救生培训工作的要求

1、各培训中心在开课前十天,将办班时间及地点、课程安排、拟聘用教员名单及教员资格证明等材料报市体育局 产业与场馆处备案。

2、培训中心聘用授课教员必须符合中国救生协会对教员要求的规定;培训教员不得少于2人;培训班必须使用中 国救生协会制定的“中国救生员培训教材”并严格按教材的培训程序进行培训,不得随意减少课时和教学内容。

3、培训中心需在培训班结束后五天内,向市体育局递交培训小结、学员名单、学员出勤表,参加考试学员名单(含学员性别、年龄、单位、是否持证等)。

六、救生员考试要求

1、考试分理论考试和专业技能考试两大部分;

2、理论考试采用闭卷考试,理论考试不及格者可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一次补考;

3、专业技能考试分基础技能和救生技能两部分。救生技能考试不及格者可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一次补考;基础技能考试不合格者不予补考。

七、救生人员配备标准

1、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 备固定救生员2人;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平米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救生员;

2、天然游泳场(海滨游泳场所除外)按每360平米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救生员;

3、海水游泳场所按海岸线每100米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救生员;

4、至少设有流动救生员1人。

八、救生工作责任

1、凡聘用未获得救生员上岗资格的人员从事游泳救生工作,发生溺毙事故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追究用人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2、凡因游泳救生员工作失误,造成溺水事故的,视情节给予救生员如下处罚:

(1)取消当年救生员上岗资格;

(2)取消在深圳市从事救生工作的资格;

(3)凡涉及到有关法律法规责任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3.深圳市城管科技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篇三

第一条 为提高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居住在本市的非深圳户籍的人口。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暂住人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依照以证管人和以房管人相结合的原则、人口管理重心下移与社区属地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强化证件和居住管理,建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暂住人口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条 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全市人口管理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公安部门负责全市暂住人口的户政管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市综治部门负责协调各区、各职能部门做好出租屋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开展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市劳动保障、人口计生、国土房产、教育、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暂住人口的证件和居住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暂住人口的日常管理,监督、指导区域内暂住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及综合协管队伍开展工作。

第七条 街道人口综合管理办公室领导本辖区的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和社区综合协管队伍开展日常工作。

第八条 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代办暂住人口登记申报、证件发放等具体事项,定期向街道、区人口办及相关部门提供暂住人口证件与居住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第九条 暂住人员应当在本市居留满7日以前,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暂住地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应将申报信息传输至公安机关。

暂住在宾馆、旅店、招待所的暂住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住宿登记。

暂住地址变更的暂住人员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向现暂住地的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重新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第十条 拟在本市居留两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员,应当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申办暂住证。

办理暂住证应当依法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暂住证名称为深圳市暂住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两年,但不得超过持证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有效期限。

暂住证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 暂住证是持证人在本市合法居住的证明。暂住证一人一证,持有人在深期间享有下列权益:

(一)按规定申请子女就近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二)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职业资格考试、登记;

(三)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学习、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的鉴定;

(四)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和卫生防疫服务;

(五)参加市劳动模范、文明市民等光荣称号的评选;

(六)向有关部门申报科技成果并获认定、奖励及资助;

(七)按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入户手续;

(八)在暂住证有效期限内可凭暂住证进入特区,不需再办理边防证。

第十三条 暂住证的申请由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并将申请信息传输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核准并制证。申请人凭申请回执到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领取暂住证。第十四条 持证人在暂住证有效期满后要求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到现暂住地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换证手续。

遗失暂住证,持证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暂住地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申请补办。

第十五条 符合办理深圳市人才居住证的暂住人员,按《关于印发深圳市办理人才居住证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2〕4号)执行。

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在深暂住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暂住人员在深期间应携带暂住证件,接受公安部门的查验。对不能出示暂住户口登记或暂住证的暂住人员,工商、劳动保障、人口计生、教育等部门依法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计划生育证明、子女入学等手续。

第十七条 居住于出租屋的暂住人员,应由出租人在暂住人员入住后3日内带领暂住人员到所在地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申报暂住户口,并办理暂住证。出租人、承租人的租住责任按公安部、广东省和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暂住于本市户籍居民家中的暂住人员,由本人携带户主户口本到暂住地社区管理服务中心申领暂住证,其管理责任由户主承担。

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内部或工地、工厂和水上船舶的暂住人员,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社区管理服务中心申领暂住证。单位或雇主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或社区人口管理机构通报暂住人员变动情况,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在我市购买自有产权房屋的暂住人员,本人携带有效购房证明及身份证到暂住地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申领暂住证,其管理责任由社区人口管理机构、物业管理单位承担。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的、无暂住居所的暂住人员的管理,按国务院有关救助条例执行。第十九条 对拒不申报暂住户口、不办理暂住证的暂住人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其继续出租、出借房屋或提供生产经营场地,不得雇用未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暂住证的暂住人员。

第二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出租屋管理员、计划生育协管员、助理统计员等人口辅助管理人员整合为社区综合协管员,归区人口办或由区人口办授权街道人口办管理。社区综合协管员承担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口协管任务,开展维护社会治安、房屋租赁、计划生育、人口信息采集等管理事务。

社区综合协管员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市、区人口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培训及工作证件的发放工作。

社区综合协管员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着装、标识。

社区综合协管员的配置规模,参照本辖区的暂住人口规模,结合实际需要和财力由各区政府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社区综合协管员可以协助街道人口办和公安派出所执行居住管理任务和查验暂住人员证件。

第二十二条 对暂住人口居住的日常管理,采取社区、警区、安全文明小区联动,警员、社区综合协管员、物业管理员联合作业的模式。区、街道人口办根据各社区实际监督指导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采取相适应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对无稳定居所和职业的暂住人员,应强化人口登记申报制度,由辖区内公安、综治部门重点实施治安管理。

第二十三条 暂住人员居住、职业、计生等信息由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负责采集,并定期更新。暂住人员采集信息由街道人口办定期向市、区人口办、统计、公安、计生等部门上报,向辖区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反馈。

暂住人口统计数据由市统计局评估和审核,由市统计局统一对外发布。

第二十四条 违反暂住人员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社区综合协管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4.深圳市城管科技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篇四

关于试行《深圳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各区建设局,坪山、光明新区城建局,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定于2011年1月1日起在施工企业中试行六个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深圳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各施工企业需按照《9.3企业信息卡办理和更新指南(修改版)》(http:///upload/20109281115259.3.doc)的要求,申报基本信息,办理企业信息卡,建立电子信用档案。

二、请各施工企业按照《深圳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及其附件的相关规定,尽快登录深圳建设信息网,申报良好行

为信息,同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符合要求的,计入企业信用得分。

三、请各建设单位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开展对施工企业的履约评价工作。

四、请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安监、造价、检测、工程交易等执法机构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深圳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在《深圳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期间,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是否采用信用评价结果。

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以便修改完善后正式发布施行。

联系人:杨春,联系电话:83785075。

附件:

1.《深圳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2.《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目录表》

3.《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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