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案例题

2024-10-12

婚姻家庭法案例题(精选3篇)

1.婚姻家庭法案例题 篇一

2006【案例1】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10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的80万元。

(2)公司的董事长由甲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委派,经理由丙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甲按照注册资本30%的比例行使表决权;乙、丙分别按照注册资本35%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各方按照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分配红利时,出资各方依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甲享有红利25%的分配权;乙享有红利40%的分配权;丙享有红利35%的分配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成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甲以计算机软件和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甲、乙、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是否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案例2】1995年2月,吴某与个体工商户A、B共同设立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服装公司),吴某拥有公司的大部分股权,并被选聘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1996年7月,服装公司先后与凯丰服装厂签订了两份皮衣和西服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凯丰服装厂向服装公司供应某品牌皮衣120件、西服40套,共计价款9.9万元。同年9月,凯丰服装厂按约将皮衣和西服运关至服装公司仓库。10月20日,服装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资金紧张,与吴某达成协议,向其借款10万元人民币。服装公司因主客观等多方面的因素,经营状况不好,在与凯丰服装厂订立皮衣、西服购销合同前已拖欠多笔债务未还。并且,也有多个债务人拖欠其钱款未还。至1997年5月11日,服装公司虽经多方筹措,只能偿还付凯丰服装厂4万元货款。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如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张,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

(1)凯丰服装三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案例3】案情: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A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A公司。2000年3月,A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A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2003年8月,法院判决A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货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A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A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A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货款后1个月退出了A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A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龙某则认为,A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A公司成立无效,A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2004年司法考试卷四)问题:(1)甲公司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A公司的成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3)甲公司认为其已退出A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4)甲公司可否要求龙某退还其占用的120万元中的60万元?为什么?(5)甲公司应否承担A公司亏损的一半?为什么?

(6)A公司、甲公司和龙某对丙银行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任?【案例4】

A、B、C三人协商创办一家合伙企业,关于如何合伙,他们经过讨论形成以下几种方案:(1)三人共同出资,A为负责人,承担无限责任,B、C分别以各自的出资为限承担企业债务;(2)A负责找一家公司与其投资入伙,B、C为企业工作,拿固定工资,;(3)由三人共同出资,共同参与经营管理,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由三人共同出资,但B为公务员,不想辞职,也不想让单位知道,所以他要求不公开姓名,不参与企业管理,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要求:分析以上4种方案的可行性,并分别说明理由。【案例5】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l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8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l2万元。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经济法案例题 篇二

自“新政”实施以来,我国的房价开始出现了调整。部分地区出现了房价和成交量双双下措的现象,加上美国金融危机、人民币上值、出口受挫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自去年“新政”实施以来,房地产市场就步入低迷期。2008年10月,除了18个大城市政府联手“救市”之外,建设部,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多个部门也出台了刺激楼市的多项“救市”措施。除了取消营业税,降低首付,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上限外,甚至于有些地方政府对购房者给予购房政财补贴。但据调查,85%的网友对政府的“救市”行为表示反对,因为现在的楼价还是高高在上,故有学者把政府此举行为称为“救价”。结合以上资料从经济法的角度评析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

答:①政府有关部门的一系列行为是政府实行宏观调控的表现,目的是为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国人民银行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加息等行为是通过经济杠杆的作用调整市场。

②然而社会主义市场是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市场,政府调控具有自身缺陷。政府调控具有内部性,而且干预行为可能会失当。18个大城市政府联手“救市”正体现了政府调控的内部性。“救市”的本质是地方主义保护地方利益。从新政的出台,房地产市场步入低迷到“救市”抬价形成两个反差的效果,正体现了政府破坏市场经济规律和干预行为失当。

2、为了发展经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改革开放后,我国先后制定了《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针对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种种违法违规行为,2001年至2004年间证监会出台了40多个法规条例和处罚决定。亿安科技案、中科创业案、博时基金案、银广夏案及三九集团事件先后被调查和公布。从经济法的角度分析这些法律法规、条例和处罚决定的作用。

答:由于一定因素的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呈现出低效率运行的非理想状态,即市场失灵。

制定《外资企业法》《公司法》等可以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私权,可以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它们具有公共利益优势和远视优势。

3、以下资料体现了经济法的何种原则?(材料题)

(1)中新网9月20日电 美国政府最新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计划,可望于本周末出炉,下周进行立法。美国总统布什与财政部长保尔森19日都表示,金融市场岌岌可危,联邦政府有必要介入金融市场;不行动的风险更高。这项计划将花费巨资,但强调方案将借此提供金融市场稳定,保护美国纳税人。评析以上资料体现经济法的何种原则。

答:体现了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2)2006年底开始,粮食涨价了;2007年春天,食用油涨价了;到了今年5月,猪肉等副食品价格也一路水涨船高。为了积极化解和防范猪肉价格上涨引发的民生问题,财政部提出了建立母猪保险与饲养补贴相结合的制度、增加困难人群生活补助、构建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等一系列综合措施,目前正在抓紧贯彻落实。评析以上资料体现经济法的何种原则。

答:体现了社会本位原则。社会本位原则指追求社会总体利益的最大化,注重社会整体发展的均衡。保障社会整体效率的提升。政府为了积极化解和防范猪肉价格上涨引发的民生问题,财政部提出了建立母猪保险与饲养补贴相结合的制度,增加困难人群生活补助正体现了这一原则。

(3)经济学家白津夫对《中国经济周刊》说,“必须控股、必须是行业龙头企业、未来收益必须超过15%,这三点已经成为跨国公司目前在中国收购活动的基本要求。”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的用意在于整合中国的市场和资源,追求垄断地位,谋取垄断利益。只要他们在某些行业某些地区取得了市场优势地位,垄断行为的发生将不可避免,因此,必须对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进行严格的管制。评析以上资料体现经济法的何种原则。

答:体现了经济安全原则。

(4)中国在最近20年,经济得到迅猛发展,资源利用率很低,由此造成的资源的损失很多,最终未完全利用的“资源”就会排放到环境中,导致环境除去开采后的再次破坏。因此,应该加强对资源利用及环境保持方面的立法。评析以上资料体现经济法的何种原则。

答:体现了经济效益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4、从经济法的角度评析以上资料。

据《每日经济新闻》的不完全统计,境外金融机构在近几年近从国内上市银行身上已赚取金额在677亿美元(按昨日汇率约为4727亿人民币),这还不包括其投资的为数众多的未上市商业银行。但汶川地震后,其捐款总额不到4000万人民币,尚不足其在投资中国上市银行中获利的万分之一。2008年5月19日下午,在南京市新街口正洪街麦当劳,一些市民进去把餐厅里用餐的人全部赶出来。据说,这样做的理由是——麦当劳作为“国际铁公鸡排行榜”的“上榜单位”,在汶川地震中一毛不拔。2007年,钢股份和中国移动的去年净利分别高达193亿元,在汶川大地震中,“宝钢股份目前捐款1000多万元。

我国煤矿安全装备投入的缺口已经高达500亿元。在这种情况下,国有煤矿接连出现了一些重大事故,典型的有,2004年郑州大平煤矿事故、2005年辽宁孙家湾煤矿事故和2005年黑龙江省七台河东风煤矿事故。这些重大煤矿事故都有一个共同的原因,就是国有煤矿长期以来只关注于经济利益,而减少了必要的安全装备投入。

2006年度胡润百富榜中国女首富张茵的玖龙纸业(2689.HK)又被香港民间组织指是“血汗工厂”,引发了抗议活动,以及抵制玖龙纸业纸品的行动。香港“大学师生监察无良企业行动(SACOM)” 的调查后撰写的报告指出,玖龙纸业有10多条“厂规”涉嫌违反中国的劳动法规。

中国惠普有限公司品牌市场部总监沈激在接受CNET科技资讯网采访时指出,面对如今的全球变暖问题,每个人每个企业都应该行动起来。惠普制定了一个目标:即到2010年,将公司在全球运营和产品的能耗在2005年的水平上降低20%。在2008年1月举行的2008年国际消费电子展上,惠普承诺2010年前将大批台式机和笔记本电脑的能耗降低25%。

自2005年阜阳毒奶粉事件后,近日,在各地引起沸沸扬扬讨论的“三鹿奶粉疑致婴儿患肾结石”的消息,再一次引发了舆论对食品安全危机的极大关注。2008年8月6日前出厂的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的污染,市场上大约有700吨。9月11日甘肃上报59病例已有1患儿死亡,全国上报因食用含“三聚氰胺”毒奶粉的患病儿童总超过2千多人,有3个患儿已死亡。

《2008年中国上市公司100强公司治理评价》报告。报告认为,中国上市公司整体的治理水平在“企业社会责任”、“中小股东的利益平衡”等方面仍有较大欠缺。九成公司无社会责任报告“在百强上市公司中,只有10%的公司发表了社会责任报告。有50%的公司在年报中没有提及员工安全和福利内容。”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公司治理中心主任鲁桐说。她认为,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大公司显然应该做得更多。

答:企业社会责任包含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和道德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即道德责任。

道德责任是未经法定化的,由企业资源履行并且以国家强制力以外的其他手段作为其履行保障的责任。它是企业的“软约束”。

社会责任包括:

1、对雇员的责任;

2、对消费者的责任;

3、对债权人的责任;

4、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责任;

5、对所在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

6、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

①玖龙纸业与我国煤矿业并没有负起对雇员的责任,它依靠压榨企业职员的收入和福利来为所有者谋利润。企业经营者堕落成为资本的奴隶,赚前的机器。

②三鹿企业没有尽到对消费者的责任,唯利是图,自私自利,提供不合格的服务或虚假信息,与消费者争利或欺骗消费者,为富不仁。

③麦当劳没有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尽责,缺乏提供公共产品的意识,对公益事业不管不问。

④境外金融机构也是对公益事业不管不问,无视自己在社会保障方面应起的作用。

3.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篇三

案例一:离婚后财产问题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

王军与李萍于1995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王军在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现价值20万元。王军与李萍婚后一直与王军祖父母住在一起。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2002年王军的父亲去世,王军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2003年李萍的父亲去世,李萍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10万元。王军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稿酬6000元,全部用于购买了专业书籍。2000年结婚五周年纪念日,两个用存款购买一枚价值5000元的钻戒,一直由李萍戴着。2003年元旦同学聚会,李萍遇到了初恋情人刘宾,刘宾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相见,旧情萌发,李萍为了与刘宾远走高飞,辞去了工作,并向法院起诉离婚。王军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问题1:案例中的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 ①二人现住房为王军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属于王军的婚前个人财产;

②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本案中王军、李萍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继承的遗产未作只归一方所有的说明,故依法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均分;

③李萍配戴的戒指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因此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李萍给王军一半的补偿;

④王军出书的收入属知识产权的收益,依法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此款已用于购买了书籍,且为王军一人使用,但因数额较大,离婚时应由王军给李萍一半的补偿.问题2: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理: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应遵循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并参考其他因素。本案中,王军与李萍的经济条件基本相同,这时应考虑孩子与祖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所以,离婚时孩子可以由王军抚养,李萍支付一半的抚养费;法院应明确规定离婚时不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时间、方式等,以保障其探视权的实现。

案例二:领养方面继承权的问题

1993年王涛10岁时其父去世,其母无力抚养,经登记程序被黄强收养。2004年王涛与养父黄强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经双方协商,协议解除收养关系。2005年王涛结婚并开始搞个体经营,生意红火,生活富裕。王涛母亲在王涛解除收养关系后多次要求恢复与王涛的母子关系,王涛一直不同意。2007年王涛生日当天因饮酒过多,发生车祸死亡。其母要求继承王涛的遗产遭到王涛妻子拒绝。

问题1: 王涛与生母的母子关系因王涛的不同意能否恢复? 不能恢复。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义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义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由此可见,成年养子女与生 父母只要没有都同意恢复亲子关系,则不能恢复;

问题2: 其母可否继承王涛遗产? 不可以。王涛与其母没有恢复母子关系,即不享有法律上关于父母与子女间的继承权。

案例三:关于离婚后孩子抚养的问题

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03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前张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一套家用电器。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2006年初,张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张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回家。张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某在一起的开销,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费用,李某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借外债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2007年初,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张某痊愈出院后继续与田某同居。2008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抚养孩子。张某不同意离婚。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问题1: 本案应否判决离婚? 本案应判决离婚。因为张某已经与他人同居,符合判定离婚的理由的例示性规定。

问题2: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如何确定张某、李某二人父母赠与的房屋、电器及张某受伤所获赔偿金的归属? 张某父母在婚前赠与的房屋属于张某个人财产;李某父母赠与的家电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受伤所得的赔偿金属于张某个人财产。

问题3: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本案中李某所借外债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李某所借的外债应属于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案例四:近亲结婚引发的问题

小李与小刘是表兄妹,二人从小关系密切。长大以后,更是情投意合。他们不顾双方父母的强烈反对,坚决要求离婚。2001年7月,小李大学毕业后去南方某地工作,同年10月,小刘也去该地。他们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了真实的亲属关系,领取了结婚证。2002年春节,二人向亲友宣布他们已登记结婚。双方父母认为后果严重,非常着急,遂找律师咨询。律师告诉他们可以依法申请宣告二人婚姻无效。另外,小李和小刘结婚后有2万元存款。问题1:律师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律师的看法正确,因为现行《婚姻法》第10条第2项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该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7条第2项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问题2:2万元存款如何分割? 财产的分割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存款2万元可视为共同共有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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