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4-09-01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精选7篇)

1.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篇一

在推进农村文艺辅导基地建设过程中, 河北省群艺馆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的有关文件和“千名艺术家走进基层唱河北”“专业技术人员进万村兴百业”“为企业解难, 为群众送服务”等活动意见要求, 努力寻求“基地”服务新方式、探索新途径, 推出了“四项服务”新举措:一是便捷服务, 坚持与农民群众同吃同住。为了便捷辅导农民群众文艺节目, 辅导老师们吃住在老乡家里, 随时随地进行文艺辅导, 深入田间地头, 根据老乡的空闲时间安排活动, 有时甚至工作到深夜。深受当地农民的热烈欢迎;二是常态服务, 下乡辅导工作退位不退岗。在下乡辅导过程中, 省群艺馆一直坚持每位专家带两名年轻业务干部共同开展工作, 业务上起到了“传、帮、带”的作用。当业务专家面临退休离位时, 辅导基地的工作并未受到影响, 经过长期的实践锻炼, 许多年轻同志成长为业务骨干, 顺利地接替了老专家的岗位。这种常态服务为“进万村、兴百业”活动持续、稳定地开展, 提供了人才保障;三是多方位服务, 各艺术门类全面开花。省馆非常注重培养辅导基地的文化多样性, 满足农民群众的多层次文化需求。为了准确、全面了解当前农民群众的文化需求现状, 省馆组成调研组, 在全省35个县 (区) , 以农村基本文化建设、农民文化需求为主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 进一步丰富了文艺基地的辅导方向, 拓展了艺术门类。如廊坊市安次区马头镇南响口村文艺辅导基地, 2006年建立时村里只有鼓乐队, 通过两年多的培育辅导, 在巩固原有的辅导项目基础上, 又陆续组建了书法协会和秧歌队。正定县东阳庄村原来只有“常山战鼓”队, 经过辅导和培训, 目前这里又新成立了“火凤凰”舞蹈队和河北梆子演唱队;四是特色服务, 为推动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起到积极作用。今年以来, 省群艺馆把文化部命名的32个“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和省文化厅命名的100个“农村文化之星”作为建立“基地”、辅导点的优先条件, 先后派出业务骨干到石家庄正定县新安镇北白佛村戏曲活动基地、辛集市新垒头村农民画辅导基地、保定市阜平县不老树村音乐辅导基地等地对当地的特色项目、特色节目进行辅导提高。这些特色“基地”的建立, 为推出农村题材文艺作品、推荐农村优秀文艺人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始终将服务农村、服务基层作为一项大事来抓, 把构建农村文艺辅导基地, 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以基地建设带动事业发展, 十年来共建立了廊坊南响口村民间器乐、美术、书法辅导基地、涉县王金庄村综合文艺辅导基地、沧州沧县刘吉舞狮辅导基地、盐山武术扇辅导基地、藁城战鼓辅导基地、徐水“土坷垃”版画辅导基地辅导基地、保定青苑县东吕乡北营头村戏曲辅导基地、石家庄裕华区北豆村音乐辅导基地、井陉矿区横北村美术、书法辅导基地、肃宁县解王中村内画辅导基地等193个文艺辅导基地。在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维护全省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 促进农村经济、文化、政治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推进农村文艺辅导基地建设过程中, 河北省群艺馆积极创新思路, 大胆探索文化服务新途径, 努力寻求服务新方式, 推出“四项服务”新举措:1.便捷服务, 坚持与农民群众同吃同住。为了克服辅导时间、空间受到限制, 便捷辅导农民群众文艺节目, 老师们就吃住在老乡家里, 随时随地进行文艺辅导;2.常态服务, 下乡辅导工作退位不退岗。省群艺馆一直坚持每位专家带两名年轻业务干部共同开展工作, 这样不但专家的工作多了助手, 同时也锻炼了新同志, 业务上起到了传、帮、带的作用。3.多方位服务, 各艺术门类全面开花。省群艺馆非常注重辅导基地多样性建设, 满足农民群众的多层次文化需求。为了准确、全面了解当前农村文化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省群艺馆牵头与市、县级群艺馆、文化馆联动, 多次组成调研组在全省开展了农村文化发展现状、基层文化建设、农民文化需求等专题调研活动, 进一步明确了文艺基地的辅导方向和定位;4.特色服务, 为推动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起到积极作用。省群艺馆把文化部命名的32个“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和省文化厅命名的100个“农村文化之星”作为建立“基地” (辅导点) 的优先条件, 先后派出业务骨干到特色基地进行重点辅导培训, 使各地特色文化能够继续传承, 并发扬光大。

十年来, 河北省群艺馆农村文艺辅导基地建设成就突出,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基地”辐射功能效果明显。文艺辅导基地的建设为农村培养了一大批素质过硬的文艺骨干, 在他们的带动下, 文化活动的参与人数迅速增多, 节目形式日益丰富, 村民的精神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基地”效应, 引起了当地村党支部的热情关注和高度重视, 投资搭建了文艺舞台、置办了服装和演出设备, 成立了业余文艺团体, “基地”效应还辐射到周边农村, 在推动新农村文化建设和发展中产生了积极影响;2.“基地”传、邦、带现象喜人。省群艺馆在创建“农村文艺辅导基地”中, 为了有效地解决农村文艺人才青黄不接问题, 工作重心向以老带新, 培养农村青年文艺骨干倾斜。其作法是, 充分发挥老艺人、文化热心人和“传承人”的作用, 对当地年轻人进行民间艺术传、帮、带。经过长期的实践, 不少“基地”出现了年轻人主动热情参与, 青年人成为村里文艺活动的主角和中坚力量的现象十分喜人;3.“基地”为农民搭建起了交流、展示平台。伴随省群艺馆建立“农村文艺辅导基地”工作思路的不断拓展, 为“基地”文艺人才搭建交流、展示平台的渠道也在不断拓宽, 如:推荐沧县狮舞参加建国60周年天安门广场晚会表演, 博得全国亿万观众的热情关注和广泛好评;推荐新华区北豆村“新星艺术团”参加石家庄市举办的“千人大比舞”, 并取得优异成绩;推荐清苑县北营关村曲艺队参加保定市10县西河大鼓交流会, 成绩斐然;推荐衡水宋村内画学员, 赴台湾进行文化交流及展览, 博得了海外同行们的一致好评。“基地”辅导成果的交流和展示, 为弘扬燕赵文化艺术、建设河北文化大省作出了积极贡献;4.“基地”为农村建立一支不走的文艺队伍夯实基础。省群艺馆为把“农村文艺辅导基地”做深、做实。将农村建立一支不走的文艺队伍, 作为提升“基地”建设质量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在开展此项工作中, 开拓思路, 关注“三点”即:一是坚持

保障群众文化权益加强基层文化建设

董国安 (河北省群众艺术馆河北石家庄050000)

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 向社会提供“精神食粮”。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 必须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才能实现, 否则, 势必会沦落成为一句空洞口号, 失去意义。从我省情况来看, 虽然近年来已经做出了很大的努力, 但一些地方的基层文化建设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小康社会目标要求仍然不相适应、与现实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仍然不相适应, 与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要求仍然不相适应。

其特点表现在:结构基本合理, 但发展尚不平衡;网络基本健全, 但运行尚不能高效;服务已经尽力, 但尚不能达到优质。例如:定兴县16个乡镇均建有300平方米以上的文化站, 有较充裕的群众文化活动阵地, 而玉田等个别县大部分文化站仍然处在有站无舍、待建状态。沧州市103年文化站 (2004年) 计指导文化户7255个, 而邢台市195年文化站 (2004年) 仅计指导文化户72个。邯郸、沧州等市大部分文化站为兼职人员, 缺乏群众文化知识、文艺技能和群文工作经验, 很多文化站工作人员不会使用文艺器材, 没有能力发挥有文化设施、设备及“阵地”的功能作用。

造成这种情形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县 (乡、镇) 政府在基层文化建设中缺乏行政规范, 随意性大。例如:省委、省政府对于基层文化建设年年都出台新文件, 向各地方政府布置新任务, 提出新要求, 但总是显得苍白无力, 政令不得畅通。因为一些县 (乡、镇) 政府总能以本地区所谓的特殊县情、乡情、镇情、村情为由拒绝执行, 而没有问责。这些地方在基层文化建设中总能显露出党政领导个人的意志在起着作用, 也就是说, 他们对基层文化建设的思想态度决定了所在的地方的基层文化建设命运, 同进也暴露了这些县 (乡、镇) 政府封建“人治”的残余色彩依然浓重, 与当今现代意识的现代社会文明格格不入。这是我们在基层文化建设中面临着最大障碍之一, 必须引起高度警惕。

还有一些地方的基层文化建设没有搞好, 通常的说辞是“经济欠发达”、“加财政匮乏”等, 实践证明, 这些理由都是站不脚的。例如, 地处西北山区的易县是个较贫困的“财政县”, 但该县党政领导能够认真遵循省委、省政府的文件精神, 经过调研和专家谁, 确定了依附东陵、西陵这一宝贵、珍稀文化资源作为突破口, 大力加强基层文化建设工作力度, 张扬全县的文化氛围, 努力在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同时发展旅游文化经济。于是, 在全县28个乡镇全部建有文化站, 文化站设有文体活动室、图书阅览室, 所有文化站站长全部由县财政开支。尤其在近几年里, 该县对于文化投资粗略计算就达1300余万元, 其中为建文化馆投资了260多万元, 从而营造了这个县良好的文化环境, 使得该县28个文化站中涌现出了8个先进文化站, 包括3个被

在“基地”活动中, 寻找“老、中、青”共同参与的结合点, 使之形成村里文化活动的核心力、凝聚力、向心力, 以此促进这支不走的文艺队伍健康有序的发展, 推进农村文化建设自然进入后断有人的良性发展轨道;二是将宣传地域特色文化作为开展“基地”文艺活动的切入点, 让农民群众在亲近本土文化、了解本地文化特色, 热爱家乡文化中自然融入新农村文化建设活动氛围中, 为更多人主动积极地关注和参与家乡文化建设夯实基础;三是努力寻找农民参与文化活动的兴趣点。在开展“基地”辅导工作中, 坚持把农民群众喜欢、欢迎、爱好放在第一位, 坚持“基评为省级先进单位的文化站。好的文化环境必须产生好的文化效应, 这个县新畔石村就是一个很好范例。该村除了拥有能满足村民一般性文艺活动必要的乐器外, 还建有文体活动室、图书阅览室等, 并且还依照“小康文化建设规划设计蓝图”, 动员村民搬迁以腾出场地建设了两人处文化广场。该村村民拥有了充裕的文化活动场所, 群众文化活动搞得红红火火。村民们在闲暇时间

唱歌、跳舞、练习乐器、自编自演文艺节目、自娱自乐、寓教于乐, 精神面貌焕然一新, 从而杜绝了违法犯罪事情的发生。

基于上述, 当前必须着力解决关键环节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才能把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 加强基层文化建设, 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要落实到实处。

1.各级党政领导必须与时俱进, 更新思维方式、端正思想观念, 协商好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两者之间的关系, 以执政地位的视角审视基层文化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战略意义,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致力于使基层文化建设速度迅速赶上来与经济建设并驾齐驱。

2.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把基层文化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纳入本地城乡建设整体规划, 纳入同级财政支出预算, 纳入扶贫攻坚计划, 纳入干部晋升考核指标, 切实做到思想认识、领导责任、工作措施和经费投入“四到位”、“四落实”。

3.各地方要把每一项确定了基层文化建设项目以及基层文化建设的资金投入计划, 及时报送当地“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群众团体、媒体征求监督, 做到面向社会、公开透明。对凡是不能如期完成或落实的文化建设项目, 都要公开召开“答辩会”, 建立健全问责制度。

4.把对于基层文化建设绩效的“评判权”移交给当地人民群众, 以防止发生“浮夸风”。各级党委、政府都必须尊重当地人民群众的民意, 促使基层文化建设始终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的意愿、高速可持续性地健康发展。

5.尽快为基层文化建设立法, 为政府在这方面的行政规范提供法律依据, 才能使得各级政府在基层文化建设中有法可依, 切实做到行政规范、杜绝封建“人治”残余思想的滋生, 从根本上避免行政随意性给基层文化建设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总之, 只有实现行政规范, 保证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基层文化建设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各县 (乡、镇) 党委、政府切实做到了对上级有益于基层文化建设的政令法规、文化精神不折不扣地进行贯彻执行, 认真落实, 就能够做到科学利用、整合现有可享用的文化资源, 实现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 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让人民群众满意。

地”的一切工作计划都随着满足农民群众的文化需求转, 为农村建立一支不走的文艺队伍, 聚人气、聚人心。

2.湘西农村宅基地管理思考 篇二

为此,笔者先后走访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芙蓉镇孔坪村和吉首市峒河办事处小溪村。从走访所了解的情况看,农村宅基地管理主要有建房诉求迫切、建设布局散乱、“两违”问题突出、耕地破坏严重、隐性市场活跃几大问题。

成因分析

宅基地使用管理存在以上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自然及经济因素客观造成宅基地选址困难。湘西州属山区,适宜居住的土地面积少,民居多依山而建,客观上造成村民建房选址困难,小溪村仅生态林就占该村土地面积的80%。随着人口的增加,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矛盾日益凸显。在城郊结合部,自然和经济因素的交织使矛盾更为突出。如小溪村,从实地看,可供建住宅的宅基地已经很少,很多村民因找不到宅基地,而无法实施建房。但该村生态环境好,离吉首市近,交通方便,就业、读书、医疗等生活之需无异于城市居民,即使进城,也不愿在城里买房。城市房价高是一方面,更主要是当地的宅基地“值钱”,住宅修建成本低,村民宁愿坐等宅基地 ,也不愿找其他出路。另外,该村经济来源比较好,有些嫁出去的女青年也不愿离村,致使该村人口增长更快。在自然和经济的双重因素下,宅基地需求愈发迫切。

管理缺位造成农村违法用地、违规建设屡禁不止。一是村庄建设规划滞后。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相对于乡村建设而言,还是存在诸多缺陷的。如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全部留在城镇建设区内,农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严重不足;缺少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的村镇建设规划,导致村民建房处于统筹选址无序、建房合规困难的尴尬境地。二是审批环节程序复杂。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村民建房要向村委提书面申请,乡镇审核,县政府批准;使用农用地的,还要到州级审批。村民建房多头跑,时间长,导致一些村民建房不愿去办审批手续。三是执法监管难到位。当前,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人员少、经费缺,执法工作单打独斗,执法巡查不及时、到位难。有的待发现时木已成舟,依法强制拆除也只是治标不治本,致使村民认为违法成本低,不愿走合法渠道,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违法用地、违规建设行为的产生。四是宣传工作不到位。村委会缺少介绍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的公告和便民卡,导致群众对办理宅基地申请审批手续的规定和要求不了解,严重的还会对合法的申请审批程序产生误解质疑。

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缺失造成严重土地浪费。现行农村宅基地是基于本村农户身份,通过申请方式无偿取得、长期使用的。一方面,取得的无偿性、使用的无限期性以及无留置成本性,使得村民更倾向于尽可能多地占有宅基地,而非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另一方面,宅基地流转的限制,使得众多已定居或准备移居城镇或他乡的村民不能通过让渡宅基地使用权实现宅基地财产权益,也使得这些宅基地长期处于闲置状态,造成严重的土地浪费。加之对居民主动退出宅基地缺乏必要的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使得村民完全丧失了退出宅基地的意愿和动力。

对策建议

使用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所特有的一项权能。加强和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既要依法保障农村村民这一基本权利,也要切实维护土地集体所有权益、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保障粮食安全,还要唤醒农村宅基地这一“沉睡的资本”。综合运用法律、政策和经济的杠杆,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使用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加强和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统一编制适宜规划。基层国土部门要全面摸清辖区内宅基地情况底数,要利用现有的地籍档案资料、土地调查成果,通过实地入户调查,理清辖区内各村、组农户的住房实际状况以及建房需求情况,在此基础上测算各类用地面积,细化村民宅基地规划安排。住建规划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土部门的成果及时编制科学合理的村镇建设规划,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建设规划相衔接统一。村镇建设规划要合理,并进行科学的功能分区,引导村民逐步向规划建设区转移。对于宅基地用地紧张的地方,要在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协调统一的前提下,做好集中安置规划方案。这样既考虑到了农民的实际需求,又节约集约地使用了有限的宅基地资源,还增加了农村可耕地的数量,使中央强农惠农的政策得到切实的贯彻。

优化农宅审批服务。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县市政府承接农村宅基地审批权后,要认真研究,切实简化审批程序,前移受理窗口,提高办事效率,落实工作职责,方便村民宅基地手续办理。同时,在宅基地审批时要严格把关,落实“一户一宅,应保尽保”政策,严格执行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要加强审批监管,严肃查处违规审批、徇私枉法、弄虚作假行为。推行阳光审批,确保审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保障村民“居者有其屋”的基本权利。再者,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要保障农民建房需要,不足部分要通过节约挖潜、“空心村”整治、增减挂钩等方式加以解决。

推行产权流转试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一方面,利用市场手段,把农民手中的土地资源变成可供流转、出让、开发和融资的资产,以宅基地换新房,以承包地换股权,实现不动产向“可动产”转变,低效益利用向高效益开发转变。通过成立土地专业合作社,联合政府一起出台符合政策的乡规民约,集约利用土地,规范农宅管理行为,引导居民集中居住,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建设。另一方面,通过政策手段,引导农民利用闲置资金进行房屋改造及庭院整治,并进行各种产业经营,显化农村宅基地这一物权资产。鼓励依托当地特色的资源和环境优势,发展优势产业。通过给予补助奖励,开展技能培训等措施,把农民就地变成产业员工,或兴建农家乐、种植园等,让部分农民迁入集中小区,在不征地、不拆迁的前提下,实现农民就业不出村,保证农民土地流转不失利、不失业、不失权,努力推进农村宅基地由资源性管理向资产性管理转变。

探索有偿使用制度。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多占用资源应当通过经济手段来解决。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要求,经济条件较好、土地资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允许村自治组织对新申请宅基地的住户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试点方案由村自治组织通过村民会议讨论提出,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实施,接受监督管理。根据以上政策规定,应研究出台超占宅基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范围、标准、程序、监管等,用经济手段调整解决农村宅基地浪费问题。

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首先,严格落实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做到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同时,建立以乡镇为主体的综合执法监管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协作,联合执法。其次,明确村级组织监管职责,增强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所有权意识,把切实保护耕地与维护自身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结合起来。再次,建立联络员、信息员队伍,落实协管职责。最后,加强土地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知法、守法、耕地保护意识,自觉按政策法规履行宅基地使用相关责任义务。

(第一作者系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3.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篇三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及《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申请、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

第三条 宅基地建设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屯建设规划。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建设项目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条 新建宅基地,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

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宅基地建设。

凡村内空闲宅基地和空闲地可以安排新建住宅的,不得向村外扩展,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第五条 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建设部门根据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村屯建设规划。

规划中应明确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六条 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城市近郊和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250平方米。

第七条 农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村村民;

(二)未申请和使用过宅基地;

(三)其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第八条 农民申请宅基地,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或户口证明;

(二)户主身份证明;

(三)《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

(四)村委会意见及公告材料;

(五)规划部门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农民申请宅基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民持户口簿到本村村委会填写《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经村委会审查,特殊情况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通过后,报送乡(镇)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报乡(镇)政府审核。

(二)宅基地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村委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7天,公布无异议的,村民持相关资料到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

(三)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受理宅基地用地申请后,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用地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用地标准、村屯内是否还有空闲宅基地没有利用,组织村民填写土地登记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呈报区国土资源分局。

(四)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报件,组织到现场勘察,出具勘测定界图和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组织报批材料,在7日内呈报市国土资源局。

(五)市国土资源局对土地权属、地类、用地规模、用途等进行核定,对符合规定的,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先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再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到宅基地所在村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七)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区国土资源分局,按程序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条 农民住宅改建、扩建需到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备案且不得超出原宅基地范围,超出原宅基地范围的由辖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收回原宅基地证,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村民因升学、就业、当兵、民办教师转正等情况不再使用宅基地的,允许在本村内流转,但必须按“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 以盈利为目的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非本村村民或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前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各国有农、林、牧场职工住宅及各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4.三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篇四

来源: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作者:日期:09-12-2

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6〕1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三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等,但不包括庭院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镇人民政府,河东、河西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农村集镇、村庄规划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科学编制,明确划定农村宅基地及其他各类用地的范围。

农村集镇、村庄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

农村村民的自留地和承包的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种植,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用于建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

第八条 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镇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在宅基地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二章 农村宅基地标准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具体面积标准为:使用农用地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宅基地、老宅基地的,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庄、集镇规划和根据本村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划定宅基地时给农村村民划定庭院用地,但庭院用地的面积一般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庭院用地只能用于种植庭院经济作物,不得用于建造住房等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宅基地必须退回,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排使用。地上原有房屋破损不能利用的,无偿退回宅基地;地上原有房屋完好尚可利用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

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农村村民也可以将其多余的宅基地转让给其他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多余的宅基地上有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其补偿由转让双方协商处理。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一年未退回也未转让其多余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向镇人民政府提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要求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交还原宅基地,并明确原宅基地上建筑物的处置方式。

第三章 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三、农村村民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因婚嫁等原因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四、回乡落户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五、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18周岁的;

二、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将原有住宅改作商业用房等其他用途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原有宅基地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五、无人居住的旧房不予拆除,所占宅基地又不退回的;

六、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第十五条 农村宅基地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审批。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农村村民持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当年住宅用地计划,召开村民会议,确定建房户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并张榜公布十日无异议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查;

三、经镇人民政府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手续后,再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其中,占用林地的,在办理农转用手续前应当依法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宅基地审批结果。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可以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拟划定的宅基地分期分批上报审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人民政府逐宗落实到户。

经批准的村、镇规划已明确划定的农村宅基地,镇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已批准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该范围内的用地整体或者分批次上报审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计划统一安排使用,并将安排使用情况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申请用地需占用耕地建造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验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使用证和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二、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四、自批准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建房的;

五、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

依照前款第(二)项规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对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已办理户口“农转非”手续并在外工作,在原籍仍有住宅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保留一处符合面积标准的宅基地。

第四章 农村建房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不属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 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住宅施工设计图纸及质量标准建造住宅,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体现时代特点。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免收报建行政事业收费。

第五章 农村宅基地登记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获得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户口簿、身份证及有关材料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宅基地并已建成房屋,尚未办理土地房屋登记的,农村村民应持土地和房屋权源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及有关材料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房屋权利证书。

由于历史原因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无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以书面方式确认农村村民宅基地的面积、位置、界限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十日无异议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后即具备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效力。由于历史原因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无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确定房屋权属证明。

第二十七条 由于转让、继承或其他原因发生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土地权利证书。

第二十八条 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被收回宅基地的土地权利证书交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免收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第三十条 镇、村应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地籍管理,以村为单位建立完善的地籍档案。

第六章 农村宅基地的整理

第三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采取集中建设新村、旧村改造等方式,对本村宅基地进行整理。

经整理后多余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出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交由市人民政府征收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统一公开出让,出让所得土地纯收益的80%返还给原土地所有权人。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空余宅基地拆迁平整、完善规划和配套,初步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后方可交由市人民政府征收并出让。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进行整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同镇人民政府拟定宅基地整理方案,整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整理地块的位置、面积;

(二)整理宅基地需搬迁的村民户数、人数、宅基地和房屋的面积;

(三)需搬迁的村民的安置补偿办法和安置规划方案;

(四)整理后多余宅基地的处置方式。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人民政府将整理方案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整理方案实施宅基地整理。第三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已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依法实行征收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不属于农村宅基地整理的范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的,或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七条 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造住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挠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解释。

5.盐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篇五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为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用地留足空间。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制定村镇建设规划,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集中。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镇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中心村,改造完善已有的农村居民点。在规划撤并的村庄或不在规划的农村居民点范围内,除危房修缮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房。

第四条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设住宅。严禁农村村民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

第五条 对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农村宅基地占用农村村民承包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机动田或补充的新增耕地中调整同等质量和数量的土地给农村村民继续承包,也可用经济方式给予补偿。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充,从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确保耕地总面积不减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不能补充相应的耕地面积的,应从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六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计划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年度前,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申请下一年度宅基地计划指标。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的管理,不得超计划批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集中1-2次申请办理农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城市规划区内和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多子女家庭,且其中一子女已达到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

(二)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

(四)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五)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申请;

(二)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农村村民宅基地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后再申请宅基地;

(四)迁入农业人口,不承担农业义务,无承包田、不完全从事农业生产而申请宅基地的;

(五)未达到分户条件,现申请宅基地为目的变相进行户口、房产分离;

(六)城镇户口居民迁入农村后申请宅基地;

(七)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以购买房屋方式申请宅基地。

第八条 宅基地申请及报批程序

(一)农村村民宅基地,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1、村民应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报批表》;

2、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原土地使用证、建房村民同意退出原使用的宅基地并交村委会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新建户除外);

4、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证明并经原籍国土部门盖章(迁入户提供)。

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查,讨论通过后在所在村组予以公告。张榜公告不少于7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告期满有异议的,暂缓报批,待调查核实后,符合建房条件的,方可按规定报批。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村委会上报材料后,对宅基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申请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等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管理部门一同到实地勘测,确定规划用地范围,绘制规划红线图,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经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审核批准用地的,各镇国土资源所和村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公告7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和村镇建设管理部门一同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对村民宅基地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将材料退回村委会,并说明理由。

(四)村民住宅建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到实地验收村民住宅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九条 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原宅基地范围内改建住宅或扩建面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且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经乡(镇)国土资源所和村镇规划部门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宅建成后,报乡镇国土资源所申请《集体土地使用证》附图变更登记。

第十条 农民住宅小区或中心村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根据建房户数量和实际用地需求,分期分批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申请农村村民小区或中心村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申请;

(二)县级以上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的小区规划用地许可证及红线图;

(三)拟建房户名单及用地情况说明;

(四)小区总平面布置图;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申请在小区或中心地内建设住宅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七、八条的规定申请批准,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分户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O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在办理相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可收取工本费,免收管理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村委会可以根据当地农村基础设施状况和农民承受能力,在符合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召开村民大会集体讨论采取有偿提供住宅建设用地的办法筹集资金,所筹集的资金必须全额用于本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经批准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另行安排利用。农村村民因房屋破旧等原因且原住宅不符合规划申请迁建住宅的,其原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严禁对农村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罚款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代替审批的办法予以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非法批准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农村村民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盐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6.新形势下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刍议 篇六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 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申请的条件一般是

(1)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 缺少宅基地的;

(2) 外来人口落户, 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没有宅基地的;

(3)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 (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需要搬迁的。

具体步骤为: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 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 报经乡 (镇) 审核后, 报县 (市) 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如此规定, 但在具体的落实过程中却出现种种问题, 降低了工作效率, 影响了预期目标实现。下面就此现象作一探讨。

1 农村宅基地现状及存在问题

1.1 一户多宅现象严重。

由于农村宅基地采用的是无偿、无期限的使用制度, 对宅基地的分配、使用缺乏统一、明确的政策、法规, 很多农民建了新房也不愿意交出闲置下来的老宅基地, 形成一户多宅。

1.2 对违法多占行为的处罚不到位。

乱占滥用土地建房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宅基地管理难的问题日益突出, 成为加强新农村建设的一个严重制约因素。

1.3 农村建设用地规划性差, 村容村貌差。

农村居民点布局分散紊乱, 影响排水、通风、通行和采光, 农居环境差, 造成环境卫生恶化。

1.4 农村宅基地使用面积严重超标。

有的多达1.5亩以上, 少的仍占0.5亩以上, 超标十分严重。

2 形成农村宅基地管理混乱的原因

2.1 村庄规划缺乏合理性。

一是许多村在任干部头脑缺乏“规划”概念, 长期不搞村内规划。现在就是有了规划, 也是墙上“挂挂”, 根本不会按规划去执行。不少村庄规模逐渐向外扩展, 在老村之外又建新宅, 占地面积越来越大, 老宅基地闲置越来越多。二是不少村虽然有了规划但不够科学。为了图省事只注重规划占新区建房而不考虑旧庄台改造。有的经济条件好的到县城或集镇购房后, 仍把村里宅基地不退还集体;有的五保户去世后宅基地集体没有收回, 随由他人占去。这些宅基地不能因地设宅, 好好的充分利用。加之有部分群众不愿在老地方建房, 年复一年, 造成村内宅基地空的空、闲的闲且杂乱无章。

2.2 干部思想意识落后。

一是部分村干部法制观念不强, 越权指定宅基地, 以个人感情影响标准, 不按土地管理要求研究报批宅基地。二是有些村村干部原则性不强, 老好人思想严重, 怕得罪人。三是工作不规划。对需调整宅基地的农户, 只有口头协议, 没有签订文字协议。遇到建新不拆旧的“钉子户”, 没有依据处理, 没有办法解决, 只能任其发展。

2.3 整体法律观念淡薄。

农村干部对《土地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贯彻不到位, 一些干部、群众不懂得个人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而不享有所有权, 片面认为土地是集体的, 我建房就变成我的了。有的群众观念滞后, 总认为老宅基地是祖上传下来的, 新房建起来了, 老房也不愿意拆除。因为旧宅基地建房大都不科学, 因采光、通风、排水、出路等问题, 邻里之间经常发生矛盾, 造成人际关系难以相处, 有的村民就想在村外划新宅基地建房。

3 如何做好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3.1 加大宣传, 转变农民的用地观念。

建立和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 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好事, 也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德政工程、民心工作。要通过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国情、省情、市情、县情、乡情、村情的教育, 使广大群众牢固树立土地公有观念、土地资源与资产观念和法制观念, 提高保护耕地的认识, 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紧迫感、责任感受以及依法用地的自觉性。要加大对《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 可印发一些相关便民小册子, 发到每家每户, 使他们从根本上转变思想, 树立正确的依法观念, 从主观、源头抓起, 从而来减少违章建筑的发生

3.2 加强农村各项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落实。

确保规划编制得科学合理, 易于实施, 使土地基本国策落到实处。农村宅基地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 涉及千家万户, 为确保农村宅基地治理的有序性, 必须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规划。农村村民建住宅, 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 严格按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 并不得超用地面积标准。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 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3.3 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

为协调宅基地审批环节涉及乡镇和部门关系, 加强规划审批环节的衔接, 对农村宅基地审批实行会审制。符合建房条件或因实施村庄和集镇改造确需搬迁的村民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房申请后, 由乡镇长或乡镇长委托的主管副乡镇长牵头, 组织土管所、建管所、乡包村干部等有关人员对上报的审批户进行会审。对每户的会审从申请资格、家庭人口及原有宅基处数和面积、定点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纠纷和信访隐患情况进行会审, 会审后村委会张榜公布。

3.4 建立农村宅基地登记制度。

建立统一的农民不动产登记制度, 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工作。明确登记发证中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解决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中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解决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中超占面积、一户多宅等政策性问题, 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步伐, 努力提高登记和发证率。有条件的地方应对农村宅基地进行一次普查, 健全农民宅基地地籍档案。

3.5 大力推行农民居住点集中建设。

推行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搞好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新增耕地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挂钩 (试点) 是当前土地管理的热点, 这既是优化城乡用地布局, 促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 也是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缓解用地供需矛盾、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城镇化, 缩小城乡差距的有效措施。

3.6 抓长效管理。

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宅基地管理属过度性工作, 但是只要宅基地存在, 管理就不能放松, 也不能放弃宅基地管理, 各级政府要专人负责、不能缺位, 把该项工作做实、做好、做到位, 遏制违章建筑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 所以笔者认为一是要制订措施依法行政, 二是要抓好管理落实责任, 三是要加强宣传源头抓起, 四是正确引导平安过度, 五是要一旦出现坚决拆除。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把城市化进程中的宅基地规范好, 管理好, 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刘振国, 田春华.再度热议“三农”[J].国土资源, 2008, 3.

[2]陈桂兰, 李学彬.我国土地征用政策失灵的表现、症结及对策分析[J].学术论坛, 2007, 1.

[3]胡传景等.取消划拨宅基地节约集约用地.江苏土地, 2007, 4.

[4]土地管理法.

[5]民法通则.

[6]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7.简析新形势下农村宅基地管理 篇七

关键词:新形势;农村;管理;宅基地

前言:作为农民生产、生活的根本,宅基地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未能将各方面的问题合理解决,势必会出现经营上的严重隐患,一旦遇到触发的影响因素,所产生的恶劣后果是难以估计的。从主观的角度来分析,农村居民对宅基地的依赖程度非常高,而当下的各项问题又非常的突出,所以我们必须在短时间内更好的解决问题,起码要将问题合理的控制,不能出现进一步的恶化趋向,为农民的利益做出更大的保障。

一、新形势下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

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现下的法律法规并不是特别的完善,针对某些问题的处理非常表面化,无法在客观上将问题较好的解决。首先,关于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法律非常少,很多条文的制定都没有考虑到长远的发展,仅仅是针对以往的问题进行进行分析,不考虑社会的进步和国家的需求,导致法律产生的管理效力非常低,不满足农民的基本需求,导致宅基地在管理方面,形成了较为严重的恶性循环。其次,在相关的调查中发现,部分地方虽然不断的执行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办法,但是由于地区的情况差异比较大,因此在法律管理上,不可能通过一条法律解决多项问题,这就造成了法律法规完善速度,跟不上问题发展的速度,从而产生了比较严重的法律矛盾。

(二)宅基地规划滞后

在新形势的影响下,无论是经济建设还是社会建设,速度和质量都获得了较大的提升。可对于农村宅基地管理而言,其规划工作并没有跟随时代的进步而进步,反而是出现了严重的滞后现象。首先,有相当数量的地区,其在数字规划上非常的单一,无法根据客观的位置和具体的面积进行规划,总是从理论上出发,导致农民执行起来非常的困难,根本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达到预期规划效果。其次,规划工作在落实的过程中,基本上没有按照“灵活”的原则来开展,甚至是遇到了更大的难题。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各个农村地方的宅基地规划,需要跟随政策的变化、需求的变化、矛盾的变化,做出相应的改善,由此来更好的解决问题。可从实际情况来看,死板的规划和硬性的手段都在被深入贯彻,导致现实工作陷入到了极大的困境当中。

二、新形势下农村宅基地管理对策

(一)加强宅基地立法体系建设

农村宅基地问题的积累时间非常长,所以在今后的管理工作中,必须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将宅基地的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建设,增加法律条文和处理措施,杜绝各项问题的反复发生。建议在宅基地的法律体系建设方面,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第一,应针对当前执行的法律体系进行健全,增加条文、增加惩罚措施等,要对既有的问题进行控制和解决,不能再出现新的问题。第二,健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必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各种管理办法和法律证明,都必须结合地方实际来进行处理。例如,每个地方都要执行不同的条款,包括《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土地登记条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等等。通过多项政策和规范的出台,能够将问题进一步的解决,减少损失。

(二)加强宅基地规划管理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在新形势的影响下,所有的工作都必须在效率上有所提升,不能再按照以往的工作模式来执行,否则将产生严重的困境。我们在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之所以长久达不到预期效果,与规划管理不良具有很大的关系。建议在日后的工作中,必须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农宅集聚化建设。根据经济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客观需要,科学预测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和用地规模。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编制村庄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和开展村庄治理试点,从严控制村庄建设用地及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通过充分发挥村庄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安排城乡存量建设用地,整合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和用地,从而有计划有步骤有特色地改善农村生活和村容村貌。

总结:本文对新形势下农村宅基地管理展开讨论,从已经得到的成果来看,很多地方的农村宅基地管理进入到了正确的轨道上,各项问题的解决,得到了社会和农村的双重认可,基本上未出现严重的影响。日后,应深入研究农村宅基地管理,推动社会发展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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