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2024-11-04

华中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共10篇)

1.华中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篇一

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先进班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引导和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面向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班集体。

第二章 评选项目和标准 第三条 评选项目

(一)校先进班集体;

(二)校优秀学生干部;

(三)校三好学生;

(四)校三好学生标兵。

第四条 评选标准(一)校先进班集体(2名)

推荐比例不超过本学院班级数的10%(班级数不足10个的学院可推荐1个),并同时具备下列五个方面的条件:

1.班集体正气高,同学积极追求进步。

班集体理论学习制度健全,学习氛围浓厚,全班同学积极上进,申请入党同学、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含预备党员)的比例高。班集体在学年综合考评、奖助学金评定、评优评奖以及班级经费的收支与管理过程中,认真细致,无失误,且公平、公正、公开,同学无异议。

2.班集体学风好,获奖人数名列前茅。

班集体学风、考风好;当学年班级同学平均学分绩点的平均值在2.5以上,奖学金获得者比例在同年级处于前列,外语、计算机等各种等级考试通过率高,在同年级处于前列,且当学年考试平均每科不及格人次不超过该班级总人数的5%。3.班集体勇争先,集体荣誉多。

班级同学积极投身文明校园建设,认真完成学校、学院交办的任务。以班级为单位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或竞赛,获得过团体荣誉,在学校和社会上产生积极的影响。

4.综合素质高,学子风采优。

班级同学在校级以上科技学术活动、校园文化活动和职业技能等比赛中获奖人数(次)多,成果多,荣誉高。全班同学坚持体育锻炼,《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合格率达90%以上。

5.干部作风正,富有凝聚力。

班级两委坚强有力,能积极开展各项教育活动和服务工作,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全体同学拥护,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二)校优秀学生干部(10名)

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5%,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方面的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当学年综合考评的政治思想道德表现优秀;

2.学习勤奋,当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校优秀学生三等及以上奖学金;或者获得单项奖学金,工作成绩突出,并经班级50%以上同学提名推荐的;

3.当学年担任学生干部(任期一般不少于一学期),能团结同学、积极工作、乐于奉献,热情为集体和同学服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所在集体获得过院级以上的奖励,或在组织同学开展各项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

4.严以律己,以身作则,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受到同学好评,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三)校三好学生(10名)

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5%,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方面的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当学年综合考评的政治思想道德表现优秀;

2.学习勤奋,当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校优秀学生二等及以上奖学金;或当学年获得校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当学年在校级及以上“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或创业计划竞赛中获得校级三等奖(铜奖)及以上;

(2)当学年表现突出,为学校赢得荣誉。

3.积极承担社会工作或参加义务性、公益性活动,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受到同学好评,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4.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良好及以上。

(四)校三好学生标兵(2名)

参评学生数在800人以上的学院,可以推荐2名候选人;参评学生数在800人以下的学院,可以推荐1名候选人。候选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方面的条件:

1.符合“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2.当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校长特别奖学金或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 3.事迹突出,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1)当学年在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作品(仅限第一作者);(2)当学年在省级及以上“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或创业计划竞赛中获得省级三等奖(铜奖)以上;

(3)当学年表现突出,为学校赢得荣誉;

(4)能够成为引领同学共同进步的模范。第五条 对于连续两个学期以上保持“免监考”的班集体,在“先进班集体”和“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中给予优先考虑,在“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中比例各增加3%。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一)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先进集体的评选资格 1.班级同学受到警告及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2.班级同学在学校课堂纪律抽查中,出现迟到、早退、旷课的现象;

3.班级同学所在的宿舍因违反宿舍管理和文明校园建设的相关规定而受到通报。

(二)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1.在综合素质考评、评选、各种考试、申报奖助学金、助学贷款等项目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为自己及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

2.受到学院、学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有迟到、早退、旷课记录者;

4.在宿舍管理或校园文明建设中有违规记录者; 5.当学年有课程不及格者。

第三章 评选程序第七条 校先进班集体和先进个人每学年评选一次,在每学年的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结束后开始。第八条 评选程序

1.宣传发动。各学院通过会议传达、文件张贴等形式,广泛宣传,让所有学生了解评选的目的、意义及具体要求。

2.班级提名。班级两委组织同学根据评选要求,民主推选出先进个人候选人,如实填写《福建师范大学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审批表》;参评先进班集体的,由班委会全面总结本班的成绩和经验,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先进班集体审批表》。3.年级推荐。年级评优推荐小组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对侯选先进班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审核、推荐。先进班集体的推荐,要听取任课教师和其他班集体同学代表的意见。

4.学院审核。学院学生评优工作小组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对侯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审核,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推荐人选,在学院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填写《福建师范大学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审批表》、《福建师范大学先进班集体审批表》、《先进班集体、先进个人推荐名单》和《学生评选情况统计表》报送校学生工作处复核。

5.学校评审。校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报送的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推荐材料进行复审,并在校纪检部门的监察下组织人员对校先进班集体和三好学生标兵进行差额评选。复核、评选结果在校内公示5日(公示内容包括姓名、班级、举报电话、联系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6.公布表彰。根据学校审批后下达的文件在校内予以公布表彰,并以喜报的形式告知受表彰学生家长。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评优工作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学院的评选推荐工作。学生评优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学生党支部书记、学院学生会主席和团委副书记、学习部长和学生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组长。

第四章 评选监督

第十条 校先进班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要严格执行民主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推荐出的候选人及候选班集体,要广泛听取师生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失职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学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评先进的,学校将追回荣誉及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学院推荐人选不符合申请条件,其空缺名额不予递补推荐。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评选工作,认真组织,确保评选工作顺利进行。要把评选工作与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和学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并做好先进班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宣传表彰工作,充分发挥评选工作的教育、激励功能。

2.华中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篇二

(试行)

第一条 为弘扬 “勤学慎思,尊师诚信”的学风,鼓励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研究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研究生。入学第一年期间,原则上不参加各项奖励评选。

第三条 评选项目及称号

1、研究生先进班集体

2、优秀研究生

3、优秀研究生干部

4、优秀毕业研究生

5、单项奖

(1)文体活动先进个人(2)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3)科技竞赛活动先进个人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研究生先进班集体

1、有一个坚强、团结的党支部、团支部和班委会,班干部密切配合,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全班已经形成一个团结友爱,积极进取的集体,形成一种思想进步,弘扬正气的班风。能创造性的组织好经常性政治理论和形势政策的学习讨论,经常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2、学习、学术气氛浓厚,学风端正,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和社会服务中成绩突出。在同等条件下,科研成果总量较多且质量较高的班级、在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总量较多的班级优先考虑。

3、积极踊跃参加学校、学院的各种教育、服务、文体、科技、社会实践活动,同学参与率较高。班级同学获得各级荣誉称号较多、在各级竞赛中获奖较多的优先考虑。

4、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当全班无受违纪处分的同学,全班同学所在宿舍无不文明记录;

5、班级人数不少于20人。

6、研究生先进班集体按参评二、三年级全日制研究生班级的20%评选。

(二)优秀研究生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积极要求进步,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乐于助人,团结同学,作风正派。

2、综合测评排名在学院前50%(含50%)以内。

3、刻苦钻研,努力学习,并具有一定的分析、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按期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学位课成绩在80分以上,三年级研究生须有论文发表或录用(CN级以上学术期刊),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学术活动。

4、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身心健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能适应紧张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环境。

5、优秀研究生不超过二、三年级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 15%。

(三)优秀研究生干部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品德高尚,密切联系群众,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并能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为广大研究生所拥护和信任,民主测评结果优秀。

2、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能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考试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4、担任研究生干部1学年以上,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任劳任怨,在社会工作中取得一定的成绩。

5、优秀研究生干部按二、三年级全日制研究生干部总数的25%评选。

(四)优秀毕业研究生

1、在校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参加评选)。

2、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门课程或规定的总学分,并且学位课成绩在80分以上。

3、在校期间,以河南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含1篇)以上或在全国公开刊物上发表不少于2篇学术论文,篇幅不少于2个版面(不足2个版面降低一个级别),申请者应为独著、第一作者或除导师外第一作者;或参编学术著作(1.5万字以上);或参加科学研究,获得厅局级以上(含厅局级)奖励;或省部级以上各种竞赛活动的获奖者。

4、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一般不超过应届毕业研究生人数的10%;省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人选中产生,一般不超过应届毕业研究生人数的5%。

(五)文体活动先进个人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要求进步,自觉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作风正派。

2、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在全校性文体竞赛活动中表现突出,或在省级以上的文化展演、体育竞赛中有优异表现者。

3、文体活动先进个人不设比例,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人数。

(六)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要求进步,自觉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作风正派。

2、利用调研或假期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写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一定影响的实践报告;利用所学的知识进行科技服务,解决生产技术难题,为学校争得荣誉者。

3、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不设比例,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人数。

(七)科技活动先进个人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要求进步,自觉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作风正派。

2、积极参加各项科技创新和科普活动,表现突出。

3、积极参与研究生各项科技活动的筹划组织和服务工作,工作积极、认真、努力,富有开拓精神,出色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4、科技活动先进个人不设比例,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人数。第五条 评选及奖励

1、研究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由研究生工作部组织,各学院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的院长或副院长负责,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人员(或研究生秘书)具体实施,每学年评比一次。

2、在评选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若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出,立即取消其评选资格或取消已经获得的先进称号,且不递补指标。

3、学校召开表彰大会,对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分别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奖状或证书、奖品或奖金。先进个人事迹填表归入本人档案。先进集体的材料由研工部备案、归档。

4、凡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在校园网上予以公布。第六条 附则

1、研究生先进班集体、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单项奖(不含科技活动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工作在每年的3月份进行;科技活动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在每年的4月份进行。

2、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3、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3.华中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篇三

则(试行)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学生素质教育,树立优良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以及《郑州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评选类别

本细则所涵盖内容主要是我校学生工作及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的先进个人:优秀辅导员、十佳大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社会服务先进个人等六类;先进集体:学生工作先进单位、先进班集体等两类。

第二章 评选条件

一、“优秀辅导员”条件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学生教育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善于结合学生和工作实际进行探索,积极运用新的工作形式和载体,指导学生全面成长,形成了比较好的工作经验。

2、热爱所承担的学生工作,认真学习有关知识和技能,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与理论素养,关心爱护学生,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一学年内未有重大工作失误,所带年级未发生因个人工作失误而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3、有强烈的敬业和奉献精神,能够深入学生实际,关心和掌握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学习生活状况,工作扎实深入,针对性强。能够坚持落实“三深入(深入学生宿舍、深入学生课堂、深入学生活动”要求,坚守工作岗位,坚持值班制度,无缺岗现象。认真填写《辅导员工作日志》和《学生政治辅导员谈话记录本》。

4、所带学生的评议意见中,“优秀”和“称职”选项合计达到85%以上。

5、能够结合实际工作积极开展科研工作,本在主要学术期刊上发表有关学生工作研究论文一篇以上或论文获得上届“郑州大学学生工作理论研讨会”二等奖以上荣誉者可优先推荐。

6、兼职辅导员原则上要求在现工作岗位上满两年,专职辅导员要求在现工作岗位上不少于一年。

7、工作上有创新并取得良好效果,或工作成绩突出,本学年获得过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可优先推荐。

二、“三好学生”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思想进步,品行端正,勇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具备良好的群众基础。

2、以综合测评总成绩为重要依据(其中德、智、体分项测试成绩均在良好以上),通过学生班级民主评选而产生。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达标成绩优良。

三、“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优秀学生干部应从学校正式备案的校、院(系)、年级、班学生干部中产生。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重大事件中能够与各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作风正派,品德高尚,密切联系群众,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并能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为广大同学所拥护和信任;经民主测评,考核结果“优秀”与“称职”合计达到85%以上。

3、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能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考试、考察成绩优良,单科考试成绩无不及格课程,体育达标合格。

4、工作积极主动,富于开拓创新精神,在自己负责的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四、“十佳大学生标兵”条件

1、连续获得“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两次以上。

2、学习成绩优异,获得一等奖学金两次以上。

3、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项群体活动,能够在年级和院系起先进模范带头作用。

4、注意加强学科知识服务于实际需要,积极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5、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在科技创新、科研实践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五、“优秀毕业生”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思想进步,品行端正,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

2、在校期间,每学年均荣获二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3、在校期间,综合测评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

4、在校期间,在社会实践、专业实习及毕业实习、论文和设计等项目中表现突出,并取得优异成绩。

5、在科技创新、发明创造等方面获得国家级、省级表彰、奖励的或拥有个人专利的。

6、在校期间,五年制学生应获得四次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且后两年必须连续;四年制学生应获得三次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且后两年必须连续。

六、“社会服务先进个人”条件

1、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社会服务活动,包括“助研、助学”活动、第二课堂活动、社会调查活动、社团活动、科技服务、回乡劳动及其他活动,成绩突出。

2、有较强的社会服务意识,自觉地把所学的科学知识运用到各种服务实践中,得到广大同学和老师的好评。

3、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奉献精神和团队意识,为学校的各项工作和社会声誉作出了一定贡献。

4、本学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七、“优秀班集体”条件

1、班级组织健全,干部团结协作,联系群众,积极组织同学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

2、全班同学学习勤奋、严谨,无迟到、早退、旷课和考试作弊现象,考试合格率达到90%以上。

3、全班同学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能够扶正气、树新风,无违法违纪现象,本班成员未有受到纪律处分;对破坏稳定的言行能及时反映并批评制止。

4、讲卫生、讲礼貌,维护公共道德,宿舍整齐、干净,没有在公共场合起哄、喧闹等现象。

5、经常开展有利于同学综合素质、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校、院(系)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活动和文化素质教育活动,坚持晨读晨练,体育达标率在95%以上。

八、“学生工作先进单位”条件

1、院(系)党政班子重视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学生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督促。每月能够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学生工作。

2、院(系)学生辅导员专兼职配备合理,保证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经费投入,能够认真落实“学生工作目标管理实施方案”,效果良好。

3、院(系)重视对辅导员的日常管理,有制度、有检查。辅导员例会每月不少于两次。

4、学生工作有创新、有突破。每学期能够在完成学校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开展一定的特色活动,效果良好。

5、学生对院(系)学生工作的评议优秀率与满意率合计达到85%以上,不满意率低于5%。

6、院(系)能够保质保量地完成学校所安排的各项工作。

7、一学年内没有出现重大学生工作事故和学生群发性事件。

第三章 评选比例

1、“优秀辅导员”占全校专兼职辅导员总数的10%。

2、“三好学生”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15%。

3、“优秀学生干部”每班评2人,校学生会、院(系)学生会和年级学生干部按应参评干部总数的15%评选。

4、“十佳大学生标兵”每学年评选10名。

5、“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当学年毕业学生数的5%。

6、“社会服务先进个人”为参评学生总数的3%。

7、“先进班集体”不超过院(系)参评班级总数的20%。

8、“学生工作先进单位”为参评单位总数的20%。

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办法

1、党委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学生评先创优活动的评审工作。

2、各院(系)成立学生评先创优活动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评审小组由3—5人组成,具体负责院(系)学生评先工作。

3、学生工作的评先评优工作应在每年下半年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结束后进行。

4、“优秀辅导员”的评选程序是:院(系)评议推荐——→个人写出工作总结——→院(系)签署意见并加盖党委(党总支)公章——→学生工作部组织进行学生评议——→学生工作部(处)内部考核——→由学生工作部上报学校审批确定。

5、“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班集体”、“优秀毕业生”、“社会服务先进个人”的评选程序是:学生班级或年级集体评议推荐——→院(系)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同意——→公示3天——→上报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上报学校审批确定。

6、“十佳大学生标兵”候选人要从本学年“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评选程序是:院(系)领导小组集体研究产生人选——→个人写出总结——→院(系)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加盖党委(党总支)公章——→公示3天——→上报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上报学校审批确定。

7、“学生工作先进集体”的评选程序是:院(系)写出总结——→提交院(系)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加盖党委(党总支)公章——→上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组织进行学生评议——→学生工作部(处)内部考核——→院(系)之间评议——→由学生工作部上报学校审批确定。

第五章 奖励办法

1、授予“优秀辅导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十佳大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社会服务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品,记入本人档案。

2、授予“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奖金。

3、授予“学生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奖金。

4、推荐参加河南省和全国更高荣誉评比活动的集体和个人应从学校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中产生。

第六章 附则

1、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1年内取消评先资格。

2、本评选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或修正。

3、本评选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中共郑州大学委员会学生工作部

郑 州 大 学 学 生 处

4.华中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篇四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教科研工作,激发广大教师参与教育科研的积极性,形成浓厚的科研氛围,全面提高我校教育科学研究的水平和质量,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的可持续深入发展。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1、教科研先进集体评选对象为各教研组和各学部。

2、教科研先进个人评选对象为全校负责或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

二、评选要求

(一)科研先进个人评选要求:

1、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理论,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理论和教科研能力,在教科研方面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2、能协助教研组长、部长带动本学科、本学部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立足于课程与教学改革,善于发现问题,并把问题转换为课题。

3、能独立承担学校或区或市或国家级课题,或成为课题组的重要执行人,或在课题研究中能起骨干作用。

4、科研作风严谨,形成扎扎实实、实事求是的良好科研作风,科研结论要做到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客观、严密,明晰的知识产权意识。

5、科研成果突出。

(二)科研先进集体评选要求:

1、本组(学部)有教科研工作计划,科研氛围浓厚,教师能参加教科研专题培训,组内老师主持或参与校级、区级、市级、国家级课题的总人数不低于本组室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2、本组(学部)能根据部门特点和学科特点,调查本组室教育教学现状,设立校级课题,组织本组集体进行课题研究。积极承担或参与学校的区级、市级、国家级课题中重大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研究,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与课题研究相关的教科研专题研讨会。配合教科室做好科研调查、课题指导和管理工作。

3、组(学部)内老师的教科研实践能力强,能将新的教育理论运用于教学实践,课堂教学有特色,教学成绩突出,参加校级以上各种业务竞赛成绩显著,辅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奖率高。

4、组(学部)内老师的教育科研成果显著。

三、量化细则

1、近三年论著或教材:计8分

2、上一学年课题研究:承担国家、省、市、区课题(已结题)研究的负责人分别计10分、8分、6分、4分(组员的分值减半)。(课题获奖另外加分,分值等同论文获奖)

3、上一学年发表:发表在国家报刊(核心期刊)的每篇计8分、省级6分、市级4分、校级(指教科研信息或校报等)2分。

4、上一学年论文、案例或课件获奖: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计8分、6分、4分;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计6分、4分、3分;市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计4分、3分、2分;区级或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计3分、2分、1分;

5、相同内容获多种奖项取最高分;非法报刊上发表和非教育行政单位(如杂志社、民间社团等)的评奖不计分。

6、各个级别的优秀奖与该级别的三等奖计相同分数。

7、材料内容的真实性与时效性由学校组织审核。

四、评选办法:

1、先进个人由各学科组推荐到教科室,先进集体由各组(学部)自行组织申报,并填写上交教科研先进个人(或集体)申报表。

2、由教科室根据实绩组织评定后,交校主管领导审核,最后由校长室讨论确定。

3、名额:先进集体每评选1-3个,先进个人每评选2—6人,其中一人为先进集体负责人。

五、奖励办法

5.华中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篇五

为了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调动全县教师参与课改的积极性,特制订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1、先进集体:全县各中小学。

2、先进个人:全县各中小学参与课改的教学管理人、教科研人员及教师。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领导重视。对学校课改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和指导。

2、课改机构健全。有课改工作方案、计划、总结等。学校课改氛围浓厚,校园文化建设丰富多彩。

4、导学案的开发科学规范,并服务于教学实际。

5、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各类培训,校本教研有成效,教研组建设有特色,教师业务能力有明显提高。

6、承办、参加各类课改经验交流活动,课改成果在本地区有较好的示范辐射作用。能够积极申报县级以上的教育科研课题。

7、学校或教师个人教育教学事迹、心得在各类简报、报刊、杂志等有刊登、转载、引用。

8、拥有一定数量的课改信息资料、专业书刊、必要的器材、设备等,并能够广泛地运用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课程资源开发,跟进培训,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9、在课改中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健全较为合理的各种评价体系。

(二)先进个人

1、热爱教育事业,积极参与课改,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2、认真学习新课程理论,进行大胆的实践与探索。自觉进行教学反思,深入开展课堂教学改革,充分利用和开发课程资源,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积极参加各类培训活动,在校本教研中有示范带头作用。

4、有一定的教学研究能力、反思能力,有课改研究成果,论文、案例、教学心得、事迹在各类简报、杂志、报刊上有刊载或报道;有导学案入选在《导学案汇编》或在其它刊物上。

5、所承担的公开课、观摩课在其它教师中有示范、辐射作用,并在一定范围内产生良好效应。

三、评选办法

6.华中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篇六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团结奋进的精神和集体主义观念,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学生班集体在教育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促进各学生班级之间争先创优,引导广大学生勤奋学习,自觉培养集体主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先进班集体的基本条件

1、在评比学年内该班没有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法规而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2、在评比学年内该班没有学生考试作弊,没有学生因成绩不合格而受到学籍处理。

3、在评比学年内该班学生所在宿舍没有黄牌宿舍。

4、在评比学年内该班班级成员没有参加非法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二、先进班集体评选考核内容

(一)考核内容包括四个方面,满分为100分。

1、班级思想建设:(20分)

(1)能积极组织政治理论学习,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学习内容具体生动。(3分)

(2)同学们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关心国家大事。(3分)

(3)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3分)

(4)能以生动的形式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如经验交流会、报告会、知识竞赛、主题班会等。(3分)

(5)班风正,集体凝聚力强。(3分)

(6)能认真组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认真写出调查报告。(2分)(7)能定期分析同学的思想状况,找出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3分)

2、班级组织建设:(15分)

(1)班委会、宿舍长健全,分工明确,能主动开展工作。(3分)(2)班上各项制度健全,并且能认真贯彻执行。(3分)(3)定期召开班委会。(3分)

(4)班团干部、舍长能及时掌握本班、本宿舍学生的思想情况(3分)(5)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反映学生中出现的问题,汇报工作。(3分)

3、班级学习状况:(45分)

(1)班级学习气氛浓厚,学习勤奋认真。(3分)(2)全班学生能独立认真完成作业,并按时上交。(2分)

(3)课堂纪律良好,迟到、早退、旷课现象少,无考试作弊现象。(3分)

(4)能自觉上早读和晚自习。(3分)

(5)认真进行实践性环节,遵守学习、实验课纪律。(2分)(6)能坚持参加早操锻炼。(2分)(7)获得校级“优良学风示范班”。(10分)(8)学习成绩,以全班智育平均成绩的20%计。

4、班级文明建设:(20分)

(1)注重品质修养,讲文明,讲礼貌,尊敬师长。(3分)(2)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2分)(3)提倡艰苦朴素,无大吃大喝、浪费等现象。(3分)

(4)遵守学校各项纪律和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3分)(5)责任教室、宿舍环境整洁。(4分)(6)积极参加并开展各项文体活动。(2分)(7)男女之间交往得体,无不文明行为。(3分)

(二)有下列情况者给予加分:

(1)在全国、全省性学习竞赛、科技活动中获奖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每人次加10、8、6、4分,在学校、学院组织的以班级为单位学习竞赛中获团体总分前三名的,分别加6、4、2分,获一等、二等、三等奖的个人分别加3、2、1分。

(2)在全国、省、市、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如文体、精神文明建设、社会实践等,受到表彰的集体或个人,集体加3分,个人每人次加1分。

(3)通过全国外语四级、六级考试者每人次分别加0.5、1分。(4)获“文明宿舍”或三次以上获得“优秀宿舍”的加4分。

(三)有下列情况者给予扣分:

(1)有迟到、早退、旷课(包括早自习)现象者,每人每次扣0.5分。(2)有补考者,每人次扣0.5分。

(3)有考试作弊者,每人次扣4分。因成绩不合格,受到学校学籍处理者,每人次扣2分。

(4)有违纪现象,凡通报批评者扣1分,警告者扣2分,严重警告者扣3分,依次类推。

(5)在卫生、安全检查中,凡使用违章电器、点蜡烛以及宿舍不合格者每次扣2分,教室不合格者每次扣2分。

(6)有不文明行为者,每人次扣0.5分。

三、评选办法及奖励

1、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学院负责本学院所属班级的考核及评选工作。

2、参选班级在符合五个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对四项考核内容得分、加分、扣分合计得分即为该学年该班综合测评,先进班集体的综合测评分不低于90分。

3、先进班集体由学院提出初评名单并附申报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审定。

4、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班级总数的10%,评选过程中严格标准,宁缺毋滥。先进班集体每班给予一定的奖励,并颁发奖状。

7.华中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篇七

集体和先进个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争当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活动,是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创建和谐平安校园的需要。为更好地发挥校园当中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率作用,根据学校党支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月”活动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族团结进步先进评选坚持以“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创建民族团结和谐校园”为主题,大力宣传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先进典型,将评优工作与各族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机结合,积极营造良好的校风。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积极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在政治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精神风貌,单位和班级无违犯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现象。

3.高举民族团结进步旗帜,从实际出发,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丰富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主题教育,成效显著。

4.集体凝聚力和感召力强,各民族职工之间、各民族职工和学生之间以及各民族学生之间互助互爱,关系和谐,有很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集体成员共同团结进步。

5.先进集体的参评对象为各班集体、各教研组、各处室等学校基层单位和部门。

第四条 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马克思主义“四观”“两论”。

2.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坚决反对民族分裂,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认真学习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 的思想。

3.品行端正、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坚持原则,敢于同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的言论和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在维护祖国统一、增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反对宗教极端势力等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团结精神,甘于奉献,团结和关心他人,热心帮助其他同学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事迹突出。

5.先进个人参评对象为我校在校学生和在岗教职工。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五条 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学年评选一次,在每年三月开展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月”活动结束后进行。

第六条 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评选程序:由集体成员进行自我总结评议,将模范事迹汇总成书面材料,填写“德令哈市第四中学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登记表”,上报学校党支部。

第七条 学生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评选程序:由被评选人所在班级进行民主评议推荐,每个班级推荐1名,报政教处进行审核,并按照本校学生人数的1%比例筛选确定人选,并填写“德令哈市第四中学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登记表”,上报学校党支部。

第八条 教职工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评选程序:被评选人由各行政单位进行民主评议推荐,按各自行政单位职工

人数的10%比例确定拟评人选,并填写“德令哈市第四中学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登记表”,上报学校党支部。

第九条各个行政单位按照所分配的职工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数额上报推荐人选,由学校党支部研究,并确定最终入选名单。汇总后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局党委

第十条 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的申报材料,统一上报学校党支部,由党支部委员会最后确定拟评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的单位,总数控制在3个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对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入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分别获得“德令哈市第四中学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德令哈市第四中学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学校为获得先进集体荣誉的单位奖励300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支部负责解释。

8.华中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篇八

选条件及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0-09-15 浏览次数:791 作者: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 单项奖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试行)

为鼓励学生争先创优、发挥专长,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专门人才,结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项目

(一)先进班集体;

(二)三好学生;

(三)优秀学生干部;

(四)单项先进个人。

二、评定条件

(一)先进班集体评定条件

1.班委、团支部组织健全,有健全有效的班级制度;学生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在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全班同学能够自觉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等重要理论知识,积极要求进步,递交入党申请书人数占全班学生总数的60%以上;

3.班级学风严谨,同学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学风优良,实践和创新风气浓厚,达到优良学风示范班建设验收优秀标准; 4.班级能够积极开展有益身心的文化科技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宿舍内务及环境卫生成绩良好;同学自觉锻炼身体,体育达标率在90%以上;

5.全班同学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学年内无违纪行为和不文明现象发生。

(二)三好学生评定条件

1.思想品德好。自觉学习并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能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学习成绩优秀。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热爱所学专业,具有求实、严谨、创新的学风与较强的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

3.身体素质好。坚持体育锻炼,在校院组织的体育比赛和文体活动中表现积极,达到国家体育锻炼达标标准; 4.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居班级前10%。

(三)优秀学生干部评定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关心集体,热心公益活动,乐于为同学服务,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方法得当,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在同学中威信高,工作成绩显著;

3.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能积极参加科技创新、科研实践、生产劳动和其它社会实践活动。综合测评名次居全班前50%;

(四)单项奖评选条件

1.学术论文奖。在一级学报刊物发表论文可评单项一等奖;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可评单项二等奖;在普通刊物发表论文可评单项三等奖。均以第一作者为准; 2.科技创新奖。由学生开发(设计)取得的科技成果获国家发明专利、新型实用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可分别评单项一、二、三等奖;在全国“挑战杯”比赛中,获全国项目一、二等奖可评单项一等奖,获三等奖可评单项二等奖,获鼓励奖可评单项三等奖;获省部级项目一、二等奖可评单项二等奖,获三等奖可评单项三等奖; 3.学习能力奖。参加托福成绩达到90分以上、雅思成绩达到6.5分以上可评单项特等奖;代表学校参加省部级以上部门或单位举办的学习竞赛、知识竞赛中获第一、二、三名者,可分别评单项一、二、三等奖;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且成绩在523分以上,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且成绩在80分以上者,可评单项三等奖;

4.文体活动奖。代表学校参加省部级以上部门或单位举办的文体比赛并获第一、二、三名者,可分别评单项一、二、三等奖; 5.特殊贡献奖。在社会上为学校争得荣誉,事迹生动感人,影响范围大,社会评价高,可评特殊贡献单项奖。

以上同一项目申报单项奖,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评定。已受过学校专项奖励者,不再评定单项奖。

三、评选比例

先进班集体按参评班级数的10%评定;三好学生按参评学生总数的10%评定;优秀学生干部按参评学生总数的5%评定。评选考核均为上一学。

四、评选方法

各项先进集体及个人的评选由学院(系)制定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实施,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备案。

五、表彰奖励

学校给获得各类先进个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

(一)先进班集体颁发奖状,并发给奖金500元;

(二)三好学生享受一等专业奖学金;

(三)优秀学生干部一次性发给奖金300元;

(四)单项特等奖发给奖金1000元,一等奖发给奖金800元,二等奖发给奖金500元,三等奖发给奖金300元。单项奖属集体项目的,奖励金额按项目计。

六、本办法从2008级学生开始实施,2008级以前学生按老办法(《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单项先进个人评选条例及奖励办法》(校党发[2003]36号))执行。

七、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9.华中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篇九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充分调动增强广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内在积极性和责任感,用榜样的力量激励全院大学生勤奋学习、奋发成才。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环境工程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和标准 1.评选对象

我校在籍学生。2.评选标准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改革开放。积极参加党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识大体、顾大局。热爱专业,奋发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谦虚,模范遵守校纪校规,身心健康。

二、评选具体条件

(一)三好学生

1.思想好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要求自己,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质优,在各项政治活动中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2.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模范执行《中学生行为准则》

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3.学习目的明确,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秀,平时能注重培养自己适应二十一世纪需要的能力和素质,具有强烈的的现代意识,注重全面发展,或在某方向有突出表现,取得过重要成果或较大成绩。

4.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关心同学,自觉承担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主动配合班委会开展工作,成绩突出;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体育课成绩在良好以上或体育达标测试成绩合格者,身心健康。在校级以上体育比赛中个人项目获前三名(三等奖)以上或集体奖的主要成员优先。

5.积极参加校园科技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以及志愿服务活动,在校园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

(二)优秀学生干部 1.符合三好学生条件。

2.担任学生会、班级学生干部满一年以上,工作勤奋,组织协调能力强,有团结协作精神。

3.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积极带领广大同学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热爱集体、关心同学;能创造性地开展各项活动,协助老师和有关部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曾组织或参与组织较有特色和影响的活动。

4.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能起带头

模范作用。作风正派、严谨,有奉献精神,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5.在学校和同学之间,积极发挥桥梁作用,及时沟通信息,能够为维护学校的稳定做贡献,对学院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申报“先进班集体”条件

1.有一个政治上坚定、工作上团结协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密切联系同学,积极肯干的团支部和班委会,能够主动带领全班同学学习党的基本路线,能够联系同学实际,经常性地开展形势政策教育;

2.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和完成上级党团组织交给的任务;积极动员广大同学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3.有一个集体观念强、朝气蓬勃、文明健康、是非分明、互帮互助的良好班风;

4.有一个严谨求实、刻苦钻研、互助互学、奋发向上的优良学风;

5.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校园科技文化活动和文娱体育活动;保持良好的宿舍卫生、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在文明校园建设活动中积极参与,成绩突出;

6.集体成员均能遵守《中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人受到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评选时间、办法和名额比例

1.评选时间每年3月、9月份

2.评选办法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产生,均由各班级根据标准,对照条件,通过班级推荐和个人自荐两种方式产生候选人,由团总支牵头对候选人进行初审,按评选类别产生候选人,提交学校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先进班集体”由班委会向教导处提出申请,教导处对推选和申报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并广泛征求导师意见,填写登记表后,由学校领导小组讨论

3.名额比例三好学生占学生总数的10%以内,优秀学生干部占学生干部总数的30%以内,“先进班集体” 评选名额按照班级总数10%比例确定。

四、表彰与宣传

1.凡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学生由学校张榜公布获奖名单,并召开学生大会进行表彰,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2.学校将利用网站、报告会、宣传板等多种形式宣传获奖者的先进事迹。获得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其填写的审批表经学院批准后存入学生档案。

五、附则

1、凡在评选当年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处分者不得参加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2、如发现违反校纪校规,有弄虚作假行为或道德品质不

10.华中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篇十

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调动全国农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农业系统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事业编制)及其内设机构。

第三条 评选表彰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侧重基层、面向一线,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教育深入。积极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绩成果领先。解放思想,勇于开拓,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目标,在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三)领导班子团结有力。领导班子带领干部队伍团结进取,奋发向上,无私奉献,勇于探索,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业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五)精神文明建设扎实有效。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组织领导体系、保障机制、考核奖励机制、服务标准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职工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

第五条 全国农业先进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绩显著。热爱“三农”事业,爱岗敬业,开拓进取,在农业生产、农村经营管理、教育科研、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对口支援、抗灾救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群众公认。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业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团结同志,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四)能力突出。勤奋好学,勇于创新,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具有较强的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五)从事“三农”工作5年以上。

第六条 评选表彰前3年内曾发生严重违规违纪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不能作为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

第七条 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一般每3年评选一次。在完成涉农国家重点工程和重大科研项目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授予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可及时表彰。

第八条 全国农业先进集体一般每届控制在150~200个,全国农业先进个人一般每届控制在500~600名。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应考虑各行业代表性,先进个人中妇女和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应占一定比例。对县处级领导干部从严掌握,一般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副厅(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参加评选。曾获得“全国农业先进集体”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以上荣誉称号,之后未做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各行业(系统)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单位数量、职工人数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九条 成立由农业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关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司局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奖励政策、指导评选工作、确定表彰数量及名额分配、审定表彰对象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确定本届评选表彰数量、各行业(系统)名额分配等。

(二)农业部下发通知,启动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

(三)基层单位推荐,推荐集体或个人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单位党组织和行政审核,在本单位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以上农业行业主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省(区、市)本行业基层单位推荐集体和个人的先进事迹、推荐情况进行审议、汇总,同时对先进个人推荐人选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并在本省(区、市)本行业主要报纸、政府和行业网站等新闻媒体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按所分配名额报农业部对口行业(系统)主管司局。

(五)农业部各行业(系统)主管司局负责对本行业(系统)基层单位推荐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初审,并根据分配的名额向领导小组等额推荐本行业(系统)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对象。

(六)领导小组对各行业(系统)上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审核后,在农民日报、中国农业信息网等媒体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部下发表彰决定。

第十一条 对评选产生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农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对评选产生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农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和证书。

第十二条 全国农业先进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严重违反评选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因违法违纪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荣誉称号的其它情形。第十三条 应撤销全国农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由所在单位按申报程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经农业部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缴其奖章和证书。必要时,农业部可以直接撤销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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