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学《执业医师法》

2024-10-10

选学《执业医师法》(10篇)

1.选学《执业医师法》 篇一

执业医师考试六条经验(临床执业医师)

执业医师考试六条经验(临床执业医师)-06-03 18:41第一:千万不要与别人比赛谁看得多、看得快。在这阶段的复习中,我们要记住一个字--慢。一定要花时间打好基础关哦。不管你是中专、大专、本科或者更高的学历。一味图快,不夯实基础,以后的复习会很吃亏的哦。坚持学一遍就要有一遍的收获。

第二:有朋友要问,我慢没问题,可是我学到后面还是要忘了前面啊?我认为,这个不是问题的。只要你认认真真的过了一遍,相信多少都会留下些映像。现在花1个小时看完的知识点,到了第二阶段复习是,你只需要花一半或者更少的时间可以了,到了第三遍、第四遍的时候,时间是越来越少。到了最后进考场,所有的知识点都已经装在你的脑海中了。当然,对于克服短时遗忘的.办法,你可以采用第四、第五点的方法。如果你复习开始的比较早,还是应该从基础知识开始,当然了,如果能有医学教育网的老师领着就更好了,思路会更加清晰和明了。

第三:你也可以采用交叉学习法学习考试的科目。在今天学习之前,一定要把昨天和前天学的内容过一遍。交叉学习,遗忘率低,学习效果好。

第四:采用听-看-听的方法学习。先听,再看,再听,再看的方法。不断强化,必能马到成功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第五:这个阶段,对于重点考点一定要深入学习,要学会刨根问底,争取把知识点能够串联起来,网校的老师都会有总结。但是对于不是重点考试的问题就不要过分去钻牛角了。呵呵,遇到难点了,就马上去向老师提问,不要给自己留下尾巴。

第六:一些综合性的题目不要过早做(现在还不到火候,也等着上了一个台阶再做吧)。

2.选学《执业医师法》 篇二

1 研究目的

主要通过文献研究、现场调研及专家座谈形式收集相关资料, 并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资料进行梳理, 进行中医师执业范围立法研究, 探讨符合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及中医医师自身特点的执业范围, 以加强对中医医疗人员从业的规范化管理, 促进我国中医药事业的良性发展。

2 研究方法

主要采取文献研究法、调查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作为基础研究方法。

2.1 文献研究法

通过对国内外有关师承教育的文献资料的查阅、搜集、梳理分析, 初步形成整体建构中医医师执业范围实施的理论框架, 为深入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为整体建构中医师执业范围界定提供依据。

2.2 研究调查情况

2.2.1 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为广东省内各级卫生管理部门中医药管理人员、医院的管理、临床人员, 分别对广州、深圳、佛山、汕头和潮州等地的中医院、综合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间中医师 (师承及确有专长者) , 进行现场调查和专家座谈会咨询。

2.2.2 问卷调查。

本研究共形成3份针对管理人员、临床人员、师承及确有专长人员等不同人员的调查问卷, 了解相关人员对目前执业范围的意见及对执业范围立法的意见。共回收108份有效问卷。问卷中, 各地卫生局9份, 省级中医院22份, 市级中医院26份, 县级中医院19份, 个体从医者32份。

2.2.3 专家座谈会访谈。

分别在广州、汕头、潮州、深圳、佛山等市开展了六次座谈会, 包括当地 (市级、区级) 卫生局、省、市、区级中医院、个体诊所等。了解相关人员对目前执业范围的意见及对执业范围立法的意见。参会人员包括中医药专家、管理工作者、民间中医师等人员, 共61人次。

2.2.4 统计分析方法。

运用SPSS11.5 For Windows 、Excel2003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3 研究结果

3.1 中医师执业范围现状分析

3.1.1 国家逐步立法规范中医师执业范围管理。

建国后, 国家重视中医药事业发展, 对中医药进行一系列立法, 其中包括关系中医师执业范围的法规、条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 、《中医药条例》、《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等等。

3.1.2 目前中医师执业范围仍未明确界定。

目前, 与中医师执业范围相关的条例散见于各法规中, 如《执业医师法》将医师执业范围分为临床类及中医类, 中医类分中医、中西医结合、蒙医、藏医、维医、傣医等专业, 临床类分为内科、外科、妇科等等专业, 因此, 中医专业作为独立的执业范围与内科、外科、骨科等专业平行。又如《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指出, 医师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从事执业活动。根据以上条例, 中医师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 如到内科、妇科、儿科等科执业即为超范围执业。但是, 目前各相关法规并未对中医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明确的规定, 如能否运用现代医学诊疗知识、技术, 或者是运用到哪种程度则没有明文规定。

3.1.3 目前我国中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各地情况不一。

由于法律不明确, 各地对中医师执业范围的管理办法不一, 如在中医院, 中医师执业范围相对较宽, 只要经过相应培训, 可从事影像学检查、外科、麻醉科等工作;但在综合医院, 中医师执业范围多数受到程度不等的限制, 中医师一般只能在中医科执业。本课题对中医师正在或曾经从事的现代医学诊疗项目进行了调研, 发现中医师运用现代医学诊疗技术的现象并不少见:中医师曾经或正在从事的现代医学诊疗项目, 有西医处方药、开具验单、西医诊断、手术治疗及器官移植, 其中, 前四大项目使用频率在60%以上。

3.2 存在问题分析

3.2.1

中医师执业范围的不明确导致卫生执法困难重重。《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规定, 医师应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检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以及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但相关法律仍未明确中医师是否可从事现代医学诊疗活动, 具体是什么, 如中医师能否开具西药处方、开具检单;能否从事检验、影像学检查等工作;能否运用手术治疗手段等等。法律的不明确导致卫生执法中对非法行医、超范围执业认定困难。

3.2.2

中医师执业范围的不明确导致中医师在执业中产生困惑, 影响从业积极性。在我国, 中医临床类学生在校期间除系统地学习了中医理论和临床实践知识外, 还接受了现代医学从基础到临床的系统知识教育, 他们具有同时运用中医及现代医学手段处理临床问题的知识储备,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临床考核中, 现代医学知识的掌握也作为一个相当重要的部分, 所以他们都习惯了运用两种思维模式诊疗疾病。但是执业范围界定的模糊使中医师在执业中缺乏法律依据和保护, 对可以从事的执业活动产生困惑, 即使熟练掌握了现代医学的诊疗技术, 运用起来也是如履薄冰, 执业时备受制约, 影响了从业积极性。

3.2.3

中医师执业范围的不明确导致管理部门无法可依, 管理难度大。中医师执业范围界定模糊不清, 医疗管理难以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 这使各地卫生管理部门、中医院管理无可适从, 他们对中医师参与、运用现代医学技术的权限管理产生了疑惑, 各地中医师执业范围管理情况不一。

3.3 建议

通过立法或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适当修改, 明确中医师执业范围, 规范中医师执业范围管理, 使其适合中医药自身规律、有利于中医药事业及人类卫生事业发展。

3.3.1

赋予中医师运用一切人类文明成果的权利, 为构建人类完美医学而努力。根据《宪法》中西医并重原则, 从有利于中医药发展, 有利于人类卫生事业发展出发, 根据科学合理的原则, 重新界定并明确中医师执业范围。中医师与临床西医师同是致力于人类健康事业的发展, 应有权利及义务运用一切人类文明成果, 为构建人类完美医学而努力[2]。基于中医师的教育背景和所具备的知识储备, 应鼓励中医师在运用传统医药理论知识从事疾病的诊疗工作的同时, 结合现代医学技术。本课题研究中发现, 大部分理论和实践研究对中医师执业范围态度较为一致, 认为中医毕业生完全具有同时运用中医及现代医学技术手段处理临床问题的知识结构及能力, 应允许其运用现代医学进行诊疗[3,4,5,6,7,8,9]。在问卷调查中, 认为“现代医疗项目哪些可以直接纳入中医执业范围”一题中, 开具验单 (89.47%) 、西医诊断 (85.52%) 、西医处方药 (84.21%) 以及影像检查 (78.95%) 。这四个项目都在75%以上。

3.3.2

明确中医师的执业范围, 确保中医师执业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保护。明确中医师执业范围, 鼓励中医师结合现代医学进行诊疗的同时, 建立相应的准入、考核制度, 对权限、运用范围进行限定。如取得中医师执业资格证者, 可使用第一类医疗技术进行诊断治疗 (即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 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经住院医师培训合格后, 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 鼓励中医师使用其所注册专科范围内第二类医疗技术 (即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 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有涉及注册专科的第三类医疗技术 (即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涉及重大伦理问题;高风险;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需要使用稀缺资源;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 中医师则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考核准入后, 才具备使用资格。

3.3.3

适当修改相关法律, 保证中医师依法执业, 管理部门监管有法可依。根据以上提法, 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适当的修改。修改意见:《执业医师法》中, 中医师、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作为与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等并列的类别, 中医类别、中西医类别以下再分为内科、外科、骨科等, 与临床医学相对应, 体现中西医并重原则。使中医师可以到各相应专业如内、外、妇、儿等科就业, 发挥所长, 避免超范围执业的控诉。

本文通过文献研究及实地调研等方式, 揭示中医师执业范围现状及存在问题, 认为目前中医师执业范围仍未完全明确, 导致中医师执业管理无法可依, 医师对执业产生困惑, 卫生执法困难重重。提出应通过立法或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适当修改, 明确中医师执业范围, 赋予中医师运用一切人类文明成果的权利, 为构建人类完美医学, 以促进人类卫生事业的更好、更全面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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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师多点自由执业的困窘 篇三

2013年7月,各大媒体纷纷报道,深圳拟实现医生自由走穴、即执业地点无数量限制、无需经原单位同意,引发人们对医生多点执业政策的大讨论。

然而,9月底,“深圳试点医师多点自由执业‘夭折’”、“深圳版多点执业改革方案‘搁浅’”等消息频见报端,引来坊间一轮高度关注。深圳方案是“夭折”还是“搁浅”,尚没有确切的说法。事实上,作为全国医改的试点城市,深圳近几年在推行医师多点执业方面做了不少尝试。而在具体的试点方案中,不少内容具有创新和超前意识,被业界认为是改革的新亮点,也有很多人认为这种改革“步子迈得太大”。

根据深圳之前多点自由执业细则规定,多点执业就是允许一名医生在多个医疗机构执业。这样的方式在欧美等国家已经非常成熟,但在国内仍是个新鲜事物。

允许医生自由走穴意味着医生将从“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医疗资源共享,也可以增加医生收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化解开大处方、吃回扣的利益冲动,让他们从“以药养医”转向“以技养医”,凭本事吃饭,多劳多得,其积极意义自不待言。 然而也有医生认为,在现有的医疗大环境下,真正实现医疗人才的自由流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单位体制成为“牢笼”

深圳某三甲医院的刘医生了解了医师多点执业的政策后,表示自己不会选择多点执业。“我现在供职的医院,管着我的晋升、职称评定以及福利待遇,如果我为了多赚一点钱选择去别的医院多点执业,很有可能丢失医院内部晋升的机会。而且去别的医院做手术,因为对合作手术的人技术不了解,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会给自己的职业生涯留下污点。”

刘医生说,瞒着供职的医院,去多点执业,对于不少有一定学术地位的医生来说,是一件非常愚蠢的事情,得不偿失。医疗圈子就那么大,即使不用向医院报备,自己到别的医疗机构供职的事情,迟早也会被院方知道。

和医生不敢流动的态度相比,医院也并不鼓励医生流动。记者了解到,一些公立医院为了杜绝名专家流动,特别规定双休日专家必须在单位坐诊半天,例如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出诊排班表上显示,不少主任医生在周六、周日都有半天的坐诊。医院这样的做法很正常,因为每一名专家的培养,医院都耗费了大量的心血。

此外,长期以来,公立医院是事业单位,医生有事业编制,是体制内的人员。体制的优势在于这是铁饭碗,旱涝保收,工作稳定,福利丰厚。这也是为什么近年来每一次的公务员考试都火爆异常,就连招个有编制的清洁工,都能引来硕士报名。

体制不破,医生自由流动的问题就不可能解决,年轻医生好不容易挤进体制,大多不愿意承受来自单位体制的风险,更谈不上外出执业的动力。

“我个人觉得,要让医生能够流动起来,解决的措施之一,就是国家承担医生的福利待遇,只有这样,院方才不会干预医生流往别的医疗机构。”有业内人士如是说,也有观点认为,像欧美国家一样,将医生完全转变为社会人,即不再由医院承担福利待遇,但是更多的人觉得这样的改革步子迈得太大,无法保证基本的医疗服务。

国外的多点执业是分层次的,从医保制度到医疗体系,都基本发展成熟了。但是,国内让医生完全转变为社会人,以目前的制度,很难行得通。

医疗资源分配制约发展

也有不少医生认为多点执业最大的问题是精力问题,在本职工作已经非常繁重的情况下,再到其他医院坐诊,会感到力不从心,甚至有损健康。医生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吃五谷杂粮的人不是永动机。医生多点执业,频繁走穴,会不会影响医疗质量?医生走穴可能出现医生对其他医院医疗设备不熟悉,对患者情况不了解的情况。由于医生身兼多职,就会出现看完病就走,才离开甲医院手术室,又奔向乙医院手术室的情况。由于时间紧迫,对患者前期治疗与术后观察与随访,也可能出现照顾不过来、处理不当的情况,甚至可能酿成医疗事故、引发医患纠纷。这些问题显然不可小视。

此外,以深圳市为例,公立医院医疗资源紧张几乎是不争的事实,医院像菜市场,总是熙熙攘攘。不少医院的医务人员都抱怨加班加点,没有休息时间,工作压力极大。超负荷工作让医生分身乏术。有能力被其他医院邀请走穴的,基本上都是三甲医院的知名专家,而这些专家的门前每天患者排起长队,应接不暇。即使医生有走穴的想法,却也只能是有心无力。在这种情况下,医生显然只有先在本单位完成工作量,才有可能外出执业。那么他们是否有空余的时间再去其他地方执业?而且,医院到底有多少富余的医疗资源?

另外,医生不是“一个人在战斗”,需要其他医护人员的支持,依赖于高科技的医疗设备。离开了原单位的“天时地利人和”,再有经验的专家恐怕也唱不了独角戏。加之,一些病人病情复杂,需要全面的术前检查和术后观察,有些走穴医生由于“档期”限制,不能前期介入了解病情,也做不到后期跟踪帮助康复,这不免带来一系列风险和隐患。

另一方面,在目前的医疗大环境下,医患矛盾如此突出,从前医院的口号是“一切为了病人”,如今已经变成了“一切安全第一”。如此,多点执业也就意味着多担风险。

因此,从理论上讲,医生多点执业有助于统筹共享医疗资源,方便基层群众看病就医,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然而在现实中,医生自由“走穴”却遭遇“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局面。

缺乏相配套的制度

可以看出,医生多点执业遇冷的关键是缺乏相配套的制度。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医生自由流动方能“飞入寻常百姓家”。对此,有业内专家给出建议:第一,应把个人行为转变为一种单位行为,这样既可以约束医生的行为,又可以为他们承担一定风险;第二,规定必须在完成本职工作后才能外出行医;第三,依据医生级别限制他们出去的次数等;第四,从医生个人角度来讲,也应加强自律。

医生外出时应综合自己的水平、当地的医疗条件等因素进行医疗行为;手术结束后,必须持续关注患者病情发展,一旦发生意外应给予及时的指导,千万不要把“人命关天的大事”当作了“一锤子的买卖”。但是,有一部分医生频繁外出是“钱”字当头。可考虑将异地行医价格公开化、透明化,这样就有利于监管了。医生多点执业的顺利实施需要各医疗机构之间通力协作,更需要医生讲医德,讲责任,不能只顾走穴利益,不管走穴责任。如果医生多点执业只剩下多点创收,将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

因此,目前看来,深圳计划实施的允许医师自由走穴的改革方案,着实有些“操之过急”,缺乏周密细致的考虑。或许这会是今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但必须要有完善的法规制度保障为前提,否则,不但会欲速而不达,还可能会适得其反,使得改革陷入迷途。官方需要做的是如何制定周密细致的方案,先从建立和完善制度开始,最终摸索出一条既让医生自由走穴,又能实现走穴医生、公立及民营医院、百姓和政府等“多赢”的路子,再行全面推开。

4.执业医师法培训总结 篇四

为提高我院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根据卫生局依法职业的要求,在全院开展一次全员《执业医师法》的培训工作,现就培训结果小结如下:

我院领导班子非常重视对本单位职工的培训工作,认真准备培训相关资料,专门安排培训时间,并要求除值班人员外,都要参加学习,培训主要内容为《执业医师法》相关内容,为检验培训效果,于学习结束后进行书面考试。考试抽取27名临床医生人员进行闭卷考试,有考试结果看:最高分100分,最低分是92分,考试通过率100%,平均分达到98.9分,由此可见培训效果较理想,达到了全部医疗人员知晓的目的。

从培训效果来看,通过学习使本院医生对《执业医师法》的认识进一步提高,知道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的健康的神圣职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篇五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5、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6.执业医师多点执业协议书 篇六

甲方:

乙方:

根据《卫生部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9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卫医字[2011]103号)等文件精神,为整合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经双方共同商定,通过签订协议形式,开展执业医师多点执业合作。双方为规范执业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管理,明晰双方责任,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达成协议如下:

1.执业范围医师 月日。在双方约定期限内,甲方另出具同意该医师到乙方执业的书面证明及申请人近2年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在双方约定期限内,乙方出具书面聘用证明以及关于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时与执业医师责任分担约定的协议书或声明书;乙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医师在甲方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须在乙方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在乙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在甲方时一致。

4.在乙方执业期间,执业活动由乙方负责监督管理。在此过程中出现的超范围执业的情况,应由乙方负责监督纠正并通知甲方。发生

医疗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

5.乙方需明确医师在乙方的执业是以不影响在甲方的工作为前提。

6.医师在乙方执业期间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由乙方负担。

7.进行执业医师定期考核时,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该医师在乙方执业的情况。

8.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到期,续约事宜另议。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遇以下情况自动失效:

1.甲方不再续聘该医师(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2.乙方不再续聘该医师(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3.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协议不能履行的情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

7.上海市医师多地点执业立法初探 篇七

1 对象与方法

本文以“医师兼职”、“医师走穴”、“医生多地点执业”等为关键词,检索了2000年至今的国内国外相关文献,以及全国及上海有关医师多地点执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并对本市建立有医院集团或合作医疗机构的10家三级甲等医疗机构、2家二级医疗机构、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处负责人进行深入访谈,以及分别来自三级和二级医院的医师代表进行焦点组讨论。

2 结果

2.1 医师多地点执业国内政策沿革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生在其执业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同时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医师执业地点在两个以上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可见,《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均没有对医师多地点执业有禁止性规定,而至今并没有任何有关医师两个以上执业地点注册的管理规定出台。2000年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医疗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方式,聘用部分兼职技术骨干。”从人事制度上允许了医师兼职的合法存在。标志着矛盾的中心不再是“医生能否兼职执业”,而是“如何对医生兼职进行科学、有效、规范的管理,如何让医师执业社会化” [1]。随即2002年国家十一部委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指出“欢迎三级医院中的医生、护士在社区医院兼职,同时欢迎退休的医务人员到社区卫生机构服务。”直到2005年《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以及2007年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师外出行医管理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颁布,都旨在逐渐放开并加强对医师异地执业的管理。

2.2 上海市医师多地点执业现状

由于目前医师“单位人”的特征,可以将本市医师异地执业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医师依据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经注册医疗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义诊、对口支援执业活动;二是各医疗集团内,合作医疗机构之间调遣医学专家到对方医疗机构执业, 此类医师执业行为的主体是发邀医疗机构和应邀医疗机构,而不是依职务[2]受指派前往执业的医务人员个人,旨在完成组织任务,实现组织的发展目标,因此是组织行为;三是医师个人受邀自发进行的异地执业。

2.2.1 组织性多地点执业。

目前本市很多医疗机构均组建有各种形式的医疗集团和合作医疗机构,如:分院性质的设置地点、医疗集团、医院托管、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对口双向转诊和援助关系。组织性多地点执业一般由核心的医疗机构定期派遣医师长期固定或每周1~2次到其他医疗机构执业,依据是医疗机构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或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

2.2.2 自发性多地点执业。

医师自发的外出行医行为适用《指导意见》的规定,即通过医师、注册医疗机构、医师外出行医聘用机构之间三方协议来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并对外出行医医师资质、外出频率进行了规定。另有部分医师未通过注册医疗机构擅自外出执业情况,调查中获知由于近年来医疗纠纷增多,医师守法意识增强,此类情况有所减少。但是一旦注册医疗机构在医师外出行医上不放宽尺度,医师“冒险”私自外出行医的行为依然存在。

2.3 医师及医疗机构对开展多地点执业的意见和建议

三甲医院高年资医师数量多、水平高,大多具有国外医师自由执业理念,有很高的输出意愿。但是他们也提出在放开多地点执业的同时,需要配套相应的人员资质等要求及标准以降低医疗风险。他们比较赞同医师主要在本院执业,以另一个自由执业地点为辅,同时反对被长期固定派遣至二级医院执业,认为如此会降低医师的业务水平。二级医院的医师代表也支持放开医师多地点执业。他们认为到来的专家将同时带来复杂的病例,加上专家的业务指导可以提高二级医院医师的业务水平,也可以给二级医院带来效益。

被调查三甲医院的管理者认为允许医师多地点执业可以给下级医疗机构和医生带来经济利益,给病人带来方便,减轻三甲医院的管理负担,但是作为医师的主要输出方,可能会从某种程度上削弱三甲医院的力量,因此他们仅支持有限制的医师多地点执业,例如:对医师职称限制在副高以上,区域限制在上海市内的公立医疗机构范围内,执业地点不能多于3个,并且医师必须要由注册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批准后方可允许其在另一处执业。二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是医师多地点执业的承接方,他们接受来自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的专家业务指导以及大量的分流病人,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业务水平上都能通过医师多地点执业而受益,因此都持积极的欢迎态度。

3 讨论

3.1 医师多地点执业立法必要性分析

3.1.1 医师多地点执业现象原因分析。

目前医师异地行医的现象普遍,原因主要有:(1)基层医院和外地医院需要通过专家坐诊来吸引病源,并满足就诊病人对较高医疗技术的需求。(2)医师有通过多地点执业增加收入实现个人专业技术价值的愿望;(3)大医院床位紧张,高年资医师多,有向基层或外地拓展业务的需要[3]。在实际操作中,本市各大医疗集团内组织性医师多地点执业现象普遍,长期的合作使得供需双方已经熟悉了彼此的诊疗流程和环境,稳定了医疗集团内医师多地点执业的医师队伍。

3.1.2 医师多地点执业的法律法规尚是空白。

由于公立医院医师从人事制度上归属于注册医疗机构,按照干部编制进行管理,因此组织性多地点执业现象随着医疗资源的整合(如政府组建的医疗集团)而普遍存在,属于具有我国国情特色的部分,但是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此类现象。对于自发性多地点执业,目前本市均参照《指导意见》执行,但《指导意见》作为卫生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较低,且没有相关罚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医师在执业注册后,必须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类别、范围执业,变更执业地点必须到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医师异地兼职执业是一种典型的变更执业地点行为,如果兼职医疗行为被视为合法,前提是经有权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审批,审批的执业地点才能成为合法的兼职所在地。但就目前的状况来看,卫生行政部门并未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具可操作性的兼职医生资格审查、批准制度。政策意见与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矛盾,政策内视为合法的医生兼职执业,在法律属性上尚存在争议[1]。

3.1.3 缺少医师多地点执业立法规范的弊端。

(1)由于目前医疗机构组织性医师多地点执业尚无法可依,医疗机构为规避法律风险,常将此类医师异地执业操作为会诊,存在管理混乱、不利于属地化管理等问题;(2)医师自发性多地点执业缺少法律明文许可,而根据《指导意见》,医师、注册医疗机构、聘用医疗机构需签订三方协议明确法律责任,旨在通过注册医疗机构来控制和管理医师自发性外出行医,此规定的本质在于强调医师“单位人”的性质,一方面增加了医师所在医疗机构的管理成本和法律风险,另一方面限制了医师自由执业的权利,“堵”的后果反而会增加医师私自外出行医的风险。此外,《指导意见》没有相应罚则,不利于监管。

3.2 医师多地点执业立法可行性分析

3.2.1 动力分析。

在许多国家,医师人力资本的产权都被认为私有,因此医生的价值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体现。医务人员可以自行开业、联合开办医疗机构或受雇于大型医院,一人可分时段在多个地点执业[3]。例如英国对不同职称的医技人员的工作量作出了明确规定,业余时间可以外出兼职;美国医生以州为单位注册,只要经过合法注册,就可以同时在本州内不同医疗机构执业[4]。从本次调研的结果来看,医师多地点执业的现象目前普遍存在,对于进一步放开医师多地点执业的政策,医师和基层医院都表达了支持意愿,三甲医院对于在适度范围内的放开多地点执业也表示欢迎,并呼吁解决组织性多地点执业的法律规范问题,因此医师多地点执业的制度实施阻力较小,可以填补当前法律上的空白,且有利于医师资源的合理配置。

3.2.2 阻力分析及相关建议。

放开医师多地点执业可能会面临以下阻力,需要在医师多地点执业的规范中或者通过相应的配套措施来予以解决:(1)医疗事故风险。多地点执业医疗行为可能涉及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医疗事故伤害的法律后果,根据统计,全国因医生兼职或“走穴”导致的医疗事故占事故总数的1/100[1]。因此在对医师多地点执业进行立法规范时,需要考虑以下问题,一是对多地点执业医师的资质限制、兼职量限定, 这些在《指导意见》已经有所规定,可供参考;二是对手术治疗行为实施更为严格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定手术准入制度;三是对医师兼职行为进行注册,并进行属地化管理。(2)医疗机构人事制度。医师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依然是单位人的关系,这种情况在短期内无法改变,因此目前的多地点执业改革只是在现有人事制度基础上对医师执业自由一定程度上的放开,还远没有达到将医师从“单位人”转化为“社会人”的程度。放开医师多地点执业如何平衡医师与人事关系所在医疗机构的关系是立法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在现有人事制度下,建议对于组织性医师多地点执业,只要经人事关系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需进行注册,但固定执业地点一般不超过三个;对于自发性多地点执业,需要得到双方医疗机构的批准后到兼职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注册。(3)监管问题。放开医师多地点执业将增加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增加监管难度。建议一是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多地点执业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师及同意其执业的医疗机构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二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执业医师进行处罚时,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多地点执业医师的发证部门和注册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该医师在本辖区内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三是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多地点执业医师必须接受所有执业地点所在考核机构的定期考核;任一执业地点考核不合格,医师受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时应暂停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四是建立医师行医档案信息系统并逐步将医师执业信息对社会公开。

参考文献

[1]章程,苏维.浅析医生兼职问题[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6,22(10):582-583.

[2]吴烨青,陈强.医师异地执业的法律探讨与对策思索[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23(7):469-470.

[3]金虹.让医生成为自由职业呼声渐高[J].医院管理论坛,2007,(6):23-25.

8.新聘执业医师必须下乡服务农村等 篇八

卫生部、人事部前不久提出:“逐步清退不具备规定学历的非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计划地安排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有上述资格的新聘人员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同时规定,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聘人员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要定期到农村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所谓定期到农村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是指五年内以及今后由政府举办的城市二、三级医院(不含军队)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新聘人员,要到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期限为1年,这也可作为城市医师在晋升主治医师前必须到农村服务的时间。(北京 师晓京)

北京首创农村养老保险“普惠制”

北京市大兴区前不久决定由政府分3年注入4500万元补贴奖励金,为占全区2/3的24.6万农民每人都设立一个独立的保险账户,以“普惠制”参保形式在国内率先推开。

这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与,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筹资,政府为农民出资建立个人账户,储蓄积累与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相结合。个人交费标准以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低于本地区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确定,16 ~ 60岁的农民均可参保,60岁后开始领取相应数额养老金。实施前三年对参保农民按补贴标准分别给予100%、60%、30%奖励,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北京 李红利)

湖北建立城乡统一就业登记制

湖北省前不久打破户籍限制,打破外来人员与本地城镇职工的身份界限,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登记制。

规定劳动者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必须先参加就业登记,领取《湖北省劳动者就业证》。《就业证》记载劳动者就业情况、就业和失业登记记录、接受职业培训和介绍服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内容。

湖北省规定以下人员应当登记:被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录用,并与之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以灵活多样形式就业的人员,农民进城自谋职业者。(湖北 何红卫)

新疆不签劳动合同的企业最高罚款两万元

9.选学《执业医师法》 篇九

考试的助记歌谣,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细胞膜,双层脂,单扩脂溶气分子

非脂易化载体道,主动钠泵出入胞

二十氨基酸八必需

色苯蛋,亮异亮,赖缬苏

必需脂肪酸亚麻油

坏死核缩核碎核溶

大发作,卡马西平,苯妥英

苯巴比妥林米酮

小发作,乙琥胺

微生物,分三种

非细胞原核真核成。

原核无仁无膜相

真菌真核构全上

细菌球杆螺

壁内才是膜

二毛荚芽合

噬菌体,是病毒,专门感染微生物

外霉素与内霉素阳外阴内

外为蛋白质,内为胞壁脂多糖

菌死释放

阿托品化看扩瞳

唇干舌燥面转红

心率增快罗音失

到此用药减或停

左心衰

端坐位,腿下垂

吸氧打吗啡

快强心,速利尿

茶碱扩管药

影响氧离曲线的因素:

[H+],PCO2,温度,2、3DPG升高,

均使氧离曲线右移。

微循环的特点:

低、慢、大、变;

影响静脉回流因素:

血量、体位、三泵(心、呼吸、骨骼肌);

激素的一般特征:

无管、有靶、量少、效高;

糖皮质激素对代谢作用:

升糖、解蛋、移脂;

醛固酮的`生理作用:

保钠、保水、排钾等等。

植物性神经对内脏功能调节

交感兴奋心跳快,血压升高汗淋漓,

瞳孔扩大尿滞留,胃肠蠕动受抑制;

副交兴奋心跳慢,支气管窄腺分泌,

瞳孔缩小胃肠动,还可松驰括约肌。

生物化学

人体八种必须氨基酸(第一种较为顺口)

1.“一两色素本来淡些”(异亮氨酸、亮氨酸、色氨酸、苏氨酸、苯丙氨酸、赖氨酸、蛋氨酸、缬氨酸)。

2.“写一本胆量色素来”(缬氨酸、异亮氨酸、苯丙氨酸、蛋氨酸、亮氨酸、色氨酸、苏氨酸、赖氨酸)。

3.鸡旦酥,晾(亮)一晾(异亮),本色赖。

生糖、生酮、生糖兼生酮氨基酸:

生酮+生糖兼生酮=“一两色素本来老”(异亮氨酸、亮氨酸、色氨酸、苏氨酸、苯丙氨酸、赖氨酸、酪氨酸),其中生酮氨基酸为“亮赖”;除了这7个氨基酸外,其余均为生糖氨基酸。

酸性氨基酸:

天谷酸--天上的谷子很酸,(天冬氨酸、谷氨酸);

碱性氨基酸:

赖精组--没什么好解释的,(Lys、Arg、His)。

芳香族氨基酸在280nm处有最大吸收峰

色老笨---只可意会不可言传,(色氨酸、酪氨酸、苯丙氨酸),顺序一定要记清,色酪苯丙,今年西医考题-19。

一碳单位的来源

肝胆阻塞死--很好理解,(甘氨酸、蛋氨酸、组氨酸、色氨酸、丝氨酸)。

酶的竞争性抑制作用

按事物发生的条件、发展、结果分层次记忆:

1.“竞争”需要双方--底物与抑制剂之间;

2.为什么能发生“竞争”--二者结构相似;

3.“竞争的焦点”--酶的活性中心;

4.“抑制剂占据酶活性中心”--酶活性受抑。

糖醛酸,合成维生素C的酶

古龙唐僧(的)内子(爱)养画眉(古洛糖酸内酯氧化酶)

内科学

新旧血压单位换算

血压mmHg,加倍再加倍,

除3再除10,即得kpa值。

例如:收缩压120mmHg加倍为240,再加倍为480,除以3得160,再除以10,即16kpa;反之,血压kpa乘10再乘3,减半再减半,可得mmHg值。

其实,不用那么麻烦,我们只要记住“7.5”这个数值即可,用不着记一长串糖葫芦。题目中若给出Kpa值,乘以7.5即可;反之,除以7.5就OK了。

10.执业药师法(模版) 篇十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9年4月1日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人发[1999]34号发布、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⑴ 考试科目: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和(二),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其中后两门为必考科目,前两门可根据报考人所从事的专业选考上述的(一)或(二),考试以两年为一周期,但须在两个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⑵ 考试条件:凡中药学徒、药学(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或药学(中药学)专业大专毕业、连续专业工作15年,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

(一)和

(二), 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但须在一内通过应试科目(这是部分免考的)。以下是四门中须考 3 门的)①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专业工作满 7 年;②--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的;③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的④本科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的,--工作满 1 年的;⑤博士学位的,未需工作即“0”年。2、注册①——注册管理机构②——注册具备条件

1、职责①必须遵守职业道德;②严格执行政策;③有责任劝告、制止、拒绝、执行报告相关违反行为。

2、继续教育①执业药师要不断学习提高;②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③接受继续教育考核合格、发证、再次注册。

罚则(执业药师的法律责任)

①对未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限期配备;②对已配备但未进行资格考试者限期达要求;③对经培训仍不获资格考试者须调离岗位;④对不正当获证者由发证机关取消其资格和注销注册,追究责任者法律责任; ⑤ 对执业药师执业中违法的由药管局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护士执业法——是指调整加强护士队伍建设,提高护士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和保障人民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立法概况1993年3月26日由国家卫生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执业注册制度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二、护士执业注册制度

(一)首次注册

1.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制度,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仍不是法律上的护士,要成为能开展执业活动的护士,还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2.审核审核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注册审核合格的,主管部门予以注册。获得注册意着获得者取得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的国家许可。---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①服刑期间;②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③因违反《护士管理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者;④其他不宜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对审核不合格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二)再次注册

《护士管理办法》规定,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5年。护士连续注册者,在前一注册期满前60日,对《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中断注册5年以上者,必须按省、白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习3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护士—是指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它不同于护理职称序列中的“护士”,而是护士职业的从业人员的统称。

护士执业资格—是指从事护理职业所应具备的依法独立工作或开业所必需的,由国家认可的个人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资质证明,是法律规定的护士行业的准入资格,是具有从事护士工作的基本理论和实践能力水平的标志。

护士资格考试制度—是指为保证护理行业执业人员的业务水准,正确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者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加强行业的监控,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国家所规定护士执业资格的考试制度。

申请资格

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专业要求,即必须接受过护理专业教育;二是学历要求,即必须取得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的毕业文凭或高等医学院校大专以上毕业文凭。

《护士管理办法》规定:①获得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②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考试内容

考试采用标准化考试模式,分中、西医两个专业。考试内容包括基础护理学、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 5个科目。

《护士执业证书》的取得符合护士管理法的免考条件者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由卫生部监制的《护士执业证书》,该证全国有效

护士执业规则

①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患者的身心状态,对患者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②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③护士在执业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④护士在执业中不得泄露就医者的隐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⑤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⑥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1. 门诊部护士职责(八项)

①在门诊部护士长领导下进行工作;②负责器械的消毒和开诊前的准备工作;③

协助医生进行检诊,按医嘱对患者进行处置;④经常观察候诊患者的病情变化,对较重的患者应提前诊治或送急诊室处理;⑤保持诊疗室的整洁、安静,维持就诊秩序,做好卫生防病、计划生育宣传工作;⑥做好隔离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感染;⑦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严格查对制度,做好交接班,严防差错事故;⑧按照分工,负责领取、保管药品器材和其他物品。

2.急诊室护士职责

①在急诊室护士长领导下进行工作。②做好急诊患者的检诊工作,按病情决定是否优先就诊,有困难时请求医生决定。③急症患者来诊时,应立即通知值班医生在医生未到之前,遇特殊危急患者,可行必要的急救处置,随即向医生报告。④准备各项急救所需用品、器材、敷料,在急救过程中,应迅速而准确地协助医生进行抢救工作。⑤经常巡视观察室患者,了解患者病情、思想和饮食情况,及时完成治疗及护理工作,严密观察与记录留观患者的情况变化,发现异常及时报告⑥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做好查对和交接班工作,努力学习业务技术,不断提高分诊业务能力和抢救工作质量,严防差错事故。⑦护送危重患者及手术患者到病房或手术室。

3.病房护士职责(九项)

①在护士长领导和护师指导下进行工作;②认真执行各项护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正确执行医嘱, 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护理工作,严格执行查对及交接班制度,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③做好基础护理和精神护理工作,经常巡视病房,密切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发现异常及时报告;④认真做好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⑤协助医生进行各种诊疗工作,负责采集各种检验标本;⑥参加护理教学和科研,指导护生和护理员、卫生员的工作;⑦定期组织患者学习,宣传卫生知识和住院规则,经常征求患者的意见,改进护理工作,在出院前做好卫生保健宣传工作;⑧办理入院、出院、转科、转院手续及有关登记工作;

⑨在护士长领导下,做好病房管理,消毒隔离,物资药品材料请领、保管等工作。★

4.手术室护士职责(六项)

①在护士长领导下担任器械或巡回护士等工作,并负责术前准备和术后整理工作;②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督促检查参加手术人员的无菌操作.注意患者的安全.严防差错事故;③搞好卫生清洁工作,保持手术室整洁.肃静,调节空气和保持室内适宜的温度;

④负责手术后患者的包扎、保暖、护送和手术标本的保管和送检;⑤按分工进行器械、敷料的打包消毒和药品的保管,做好登记统计工作;⑥指导进修、实习护士和卫生员的工作。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取缔,非法取得证书的,由卫生部门缴销,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或者违反护士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卫生部门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非法阻挠护士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子以治安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刑事责任护士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

究其刑事责任,非法阻挠护士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情介绍:某研究所退休工人付某因患乙状结肠癌,于2007年4月和2007年10月,先后两次分别在某医院和某省肿瘤防治研究所施行了乙状结肠癌根治手术和腹部开放手术及人工肛门手术。术后患者出现腹痛,以为是癌症所致,遂做化疗。但化疗后腹痛不但没有减轻,反而越来越重。2008年1月28日,付某来到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做膀肤镜检查,X线拍片发现腹中有金属异物,系止血钳。(以下医学法学评析---)

医学法学评析: 手术是一项需要主刀医生、助手、麻醉师以及手术室护士之间密切配合才能顺利完成的复杂工作,不论哪一个人出现了失误,都可能影响到手术的成功,以至给病人带来巨大的痛苦,甚至是死亡。器械护士也不例外。可遗憾的是某些

器械护士意识不到这一点,错误地认为手术是医生的事,自己有点差错影响不了大局,因而术中粗心大意,术后也不认真清点手术器械,造成了一起又一起止血钳、纱布、护肠巾等手术用品遗留病人体内的事故,给病人身体带来了不同程度的伤害。※

启示:在临床手术治疗工作中,作为护士人员,我们只有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规章制度,互相之间要密切配合,认真协助和配合医生开展临床手术治疗工作,才能避免和杜绝差错和违法现象的发生,在实现病人身体康复中顺利完成护理本职工作。否则,就走向历史的反面。

一名50多岁的张某胸口疼痛已经10多年,2007年4月,因病情加重,他来到市南一家医院就诊,经过医院诊断,张某患有冠心病、心绞痛、高血压等多种病症,医生随即建议他住院治疗。5月,一名护士在给张某打点滴时,错将其他病人含有青霉素的药物加进了他的点滴里,而张某对青霉素过敏。点滴打完后的第二天凌晨,张某病危,医院发现后立即进行施救,但是张某还是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后,张某的家人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认为医院用错药致使张某身亡,医院方面存在明显的医疗失误,请求法院判令医院支付26万余元的赔偿。而医院方面则将病人身亡的原因归结为患者有多种疾病,且一些还是高危病情的,都可以导致患者身亡,同时,患者年龄偏大,导致患者机体对外界的不良刺激反应过大。护士误将青霉素类药物给患者使用,发生了药物不良反应,这方面确实存在医疗过错,但是患者身亡的原因是多方面因素所致,所以医院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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