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规章制度

2024-07-30

养老机构规章制度(精选8篇)

1.养老机构规章制度 篇一

养老机构

运营管理★制度篇

目 录

1.行政管理制度 1.1用工制度 1.1.1聘用

1.1.2解除劳动合同(辞职)1.1.3解除劳动合同(辞退)1.1.4终止劳动合同

1.2劳动纪律 1.2.1上班 1.2.2请假

1.3年休假制度 1.4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1.5奖励

1.5.1院级奖励

1.5.2部门奖励

1.6处罚

1.6.1院级处罚 1.6.2部门处罚 1.6.3其他处罚 1.7会议制度 1.7.1工作例会制度 1.7.2主任办公会制度

1.7.3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会议 1.7.4部门、部门工作会议

1.7.5全体党(团)员(或党团员代表)会议 1.8印章管理办法 1.8.1总则 1.8.2印章的制发 1.8.3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1.8.4印章的保管 1.8.5印章的收缴及销毁 1.8.6监印职责 1.8.7罚则

2.物资管理制度 2.1采购管理办法 2.1.1总则 2.1.2小额采购管理 2.1.3大额采购管理 2.1.4单一来源采购管理 2.1.5采购管理表格汇总 2.2 公用物品管理办法 2.2.1总则

2.2.2物品出入库管理 2.2.3物品借用归还流程 2.2.4物品的损坏、丢失与赔偿 2.3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办法 2.3.1总则

2.3.2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组织与职责 2.3.3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2.3.4固定资产实物盘点 2.3.5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与赔偿 2.3.6固定资产管理表格汇总

3.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3.1保密原则 3.2保密内容和范围

3.3密级的确定、保密期限及解密 3.4 保密文件的管理

3.4.1涉密会议、活动的保密管理 3.4.2计算机系统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 3.5对外宣传保密管理 3.6机要档案室保密管理 3.7涉密人员岗位管理 3.8奖惩

3.9附件:秘密范围目录

4.公共关系管理制度

4.1总则

4.2部门定位和管理目标 4.3工作职责和基本原则 4.3.1公共关系调查及规划 4.3.2社会活动与交流 4.3.3事件营销 4.3.4对外信息公开 4.3.5公关广告与宣传 4.3.6公益活动 4.3.7识别系统的设计 4.3.8危机管理

5.接待管理办法 5.1公务接待要求 5.2接待用餐管理 5.3接待住宿管理 5.4接待用车管理

6.车辆管理制度 6.1总则 6.2车辆管理 6.3车辆使用 6.3.1车辆使用范围 6.3.2车辆使用程序 6.4维修保养 6.5车辆保险 6.6违规与事故处理 6.7费用报销 6.8车辆管理表格汇总

7.人力资源制度 7.1人力资源招聘制度 7.1招聘计划 7.2招聘执行

7.2.1社会招聘 7.2.2校园招聘 7.2.3网络招聘 7.2.4内部选聘 7.3人才录用 7.3.1录用标准 7.3.2录用程序 7.4培训制度 7.4.1培训计划 7.4.2培训执行 7.4.3培训考核与评定 7.5薪酬福利制度 7.6转岗管理制度 7.7离职管理 7.7.1辞职管理 7.7.2辞退管理制度 7.7.3合同期满离职管理 7.8临时工管理制度 7.9 绩效考核与奖惩制度 7.10职务晋升管理制度 7.11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8.财务管理制度体系 8.1会计制度 8.2现金管理办法

8.3银行票据及财务印鉴管理办法8.4员工借款管理办法 8.5费用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8.6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8.7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办法 8.8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8.9财务表单附件

9.养老护理部管理制度

9.1护理行政管理制度 9.1.1护理部工作制度 9.1.2护理工作会议制度 9.2护士、护理员管理制度 9.2.1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制度 9.2.2护理员资格考试管理制度

9.3护理质量管理制度

9.3.1区、科护士长24小时值班制度 9.3.2晨会制度 9.3.3护理人员调配制度 9.3.4节假日护理安全管理制度

9.4失能老人护理计划落实制度

9.4.1业务学习制度 9.4.2理论、操作考试制度

9.5护理核心制度

9.5.1分级护理制度 9.5.2护理查对制度 9.5.3医嘱查对制度

9.5.4服药、注射、输液、处置查对制度

9.5.5饮食查对制度 9.5.6交接班制度

9.5.7医嘱执行制度 9.5.8护理文书书写制度

9.5.9消毒隔离制度

9.5.10抢救工作制度 9.5.11护理区管理制度

9.5.12护理区器材(仪器、设备、抢救物品)管理制度 9.5.13差错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9.6临床护理工作制度 9.6.1护理评估制度

9.6.2老人健康教育制度

9.6.3与老人沟通、告知制度 9.6.4老人转科交接制度 9.7护理安全管理制度

9.7.1护理风险(管道脱落、跌倒、坠床)防范管理制度 9.7.2保护性约束制度

9.7.3老人跌倒与坠床报告制度 9.7.4压疮风险评估与报告制度 9.7.5压疮管理制度 9.7.6护理投诉管理制度

9.8临床教学、继续教育、见习、实践生管理 9.8.1护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9.8.2护理教学老师培养制度 9.8.3护理人员岗前培训制度

9.8.4护理进修人员管理制度

9.8.5护理人员外出进修管理制度

9.8.6学生实践见习制度 9.8.7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9.8.8实践、见习生优秀积极分子评比标准

10.康复医院管理制度 10.1医疗业务管理制度 10.1.1医务部工作制度

10.1.2医务人员行为规范

10.1.3医保相关制度

10.1.4医务部例会制度

10.1.5医务部人员应聘条件 10.1.6查房制度

10.1.7医生交接班制度

10.1.8保健医生报告制度

10.1.9节假日工作管理制度 10.1.10抢救工作制度

10.1.11出具诊断,病休证明的规定

10.1.12医嘱制度

10.1.13医务部医疗安全防范措施

10.1.14医疗废物回收制度

10.1.15药房相关制度

10.1.16处方制度

10.1.17处方调配制度

10.1.18部门领药制度

10.1.19部门备用药管理制度

10.1.20急救药品管理制度

10.1.21药库工作制度 10.1.22药品管理

11.社工部管理制度

11.1社工部社会工作者录用条件

11.2社工专业服务规范化管理制度 11.3心理咨询师工作制度

12.后勤部管理制度

12.1人员录用条件及工作准则 12.2水电维修工工作内容

12.3物业管理、维修人员分工安排 12.4使用电、气、火的规定 12.5后勤工作考核规定

12.6维修工具管理、使用规定

12.7维护标准

12.8发电机维修、保养制度

12.9关于热水供应的规定

12.10消防设施检查制度

12.11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管理规定12.12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2.13智能化设备管理制度 12.14配电房安全管理制度

12.15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2.16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2.17车辆、人员出入的规定

13.捐赠物资管理制度 13.1总则

13.2捐赠物品的接收

13.3捐赠物品的保管 13.4捐赠物品的出库 13.5审计监督

14.志愿者服务管理制度 14.1总则 14.2招募与注册

14.3志愿者培训

14.4志愿者活动条件和范围14.5志愿者工作流程

14.6志愿者退出机制

14.7奖惩制度

第一章 行政管理制度

1.1用工制度 1.1.1聘用

1.1.1.1中心员工实行聘用制。各部门根据工作量定岗定员,当人员缺编时,向中心领导提出招聘计划,经批准并确定人数后,按程序进行招聘。

1.1.1.2应聘人员应具备的条件:身体健康,热爱工作,服从安排,热情待人,尊敬老人,愿意为养老事业做奉献;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学历;掌握操作技能,能按岗位要求进行操作。应聘人员还须承诺遵守本中心的规章制度(具体录用标准见各部门的录用条件)。1.1.1.3应聘人员应聘时须提交以下真实有效的资料:个人身份证,学历证明资料,上岗证书,资格证书、户籍证明、婚姻证明等。并告知个人和家庭的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有变更的,随时报告行政部门。

1.1.1.4应聘者经部门负责人面试合格,行政部门审查合格,中心领导同意后给予聘用。上岗工作前,需到行政后勤部门办理员工登记手续。并将个人档案转至我单位指定地点保管。如需办理个人户口转移至我单位的,中心可以为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1.1.1.5合同正式履行前,应聘者应学习和了解单位的规章制度,在试用期内接受岗前培训,掌握岗位应知的岗位责任、操作规程和工作流程,经考试合格才给予正式上岗。试用期间发放试用工资,不享受劳务费、住房补贴等其他待遇。

1.1.1.6正式聘用的员工,按中心员工分配方案领取报酬及享受福利待遇。1.1.2解除劳动合同(辞职)

1.1.2.1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经部门同意,中心领导批准后办理交接手续,正式离职的当天到行政部门和财务部门办理辞职手续。1.1.2.2不提前30日呈辞职报告而离开工作岗位的,做擅自离职(旷工)处理,并赔偿单位的损失。

1.1.2.3辞职者应交还各种领用的公物,结清各种费用,搬走个人物品后离岗。经各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中心领导同意,方可到财务部门领取工资和押金。辞职离岗当月的劳务费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1.1.2.4辞职时,应将个人户口、档案同时转移出我中心,超过一周还未转出的,中心将收取每件1元/天的保管费用。不转出户口、档案引起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1.1.2.5原在中心提供的住房居住者,辞职后不得在中心居住。

1.1.3解除劳动合同(辞退)

1.1.3.1 员工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1.3.1.1不能掌握岗位应知应会的操作规程和技能或业务考核不合格的。1.1.3.1.2不服从所在部门领导工作安排的。1.1.3.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业务学习、培训的。1.1.3.1.4期满前10天经考核,不能独立上岗操作的。

1.1.3.2员工在合同期内有以下情形的,中心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1.3.2.1严重违反中心以下规章制度的:

1.1.3.2.1.1一年内因医疗、护理和其他服务质量原因被投诉达3次(含3次)以上,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1.1.3.2.1.2月旷工累计达2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达5天的。

1.1.3.2.1.3工作推诿,一年内不完成正常的工作任务3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1.1.3.2.1.4在上班时间未经领导许可、非工作需要而离开工作岗位或虽不离开工作岗位但是在岗位上做私事、干私活、闲聊、看非相关业务书籍,月累计达3次或年累计达10次的;不服从安排,不参加值班或值班过程中离岗2次以上的。

1.1.3.2.1.5从符合参加考试条件起,在2个考试年度内不能获得应取得的执业资格的。1.1.3.2.1.6一年内有3次以上未经批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或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业务学习。

1.1.3.2.1.7采取非正当手段填写、伪造、出具虚假的诊断、治疗、死亡等医学文书、护理记录和其他工作记录的。

1.1.3.2.1.8挑拨离间,影响正常工作的;无理取闹或因私事吵架、打架的;以动作、语言等方式攻击、谩骂老人、领导、同事、客人的。

1.1.3.2.1.9偷盗、骗取、挪用老人或同事、中心的钱、财、物的。1.1.3.2.1.10因违反规章制度被调离原工作岗位后仍3次以上违反制度的。1.1.3.2.1.11财务或其他人员收款后不按规定入账的。1.1.3.2.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中心造成重大损害的。

1.1.3.2.2.1被新闻媒体做负面报道,或被上级主管部门点名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1.1.3.2.2.2因个人原因违反岗位操作规程、工作流程,造成医疗、护理、安全或其他责任事故致使我中心直接或间接损失超过1000元的。

1.1.3.2.2.3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老人财物或者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1.1.3.2.2.4利用工作岗位之便,损害本单位利益,介绍、动员和自己非亲关系老人离开本中心到其它养老机构居住的。

1.1.3.2.2.5以无中生有的文字、语言、行动在公开场所对他人或集体进行攻击,影响员工队伍团结、稳定或使集体荣誉受到损害的。

1.1.3.2.2.6利用职务之便,个人在业务联系或药品、物资采购中收取对方好处的。1.1.3.2.2.7应参加而不参加或延误紧急抢救、治疗、抢险工作的。

1.1.3.2.2.8购买、安装、制作质量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械和其它物品,致使用时发生事故的。

1.1.3.2.2.9贪污、占用、挪用公款、现金的。

1.1.3.2.3因治安、刑事事由被政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1.3.2.4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中心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1.3.2.5员工经班组、部门考核为不能胜任工作的,在班组、部门岗位竞聘中落选而不能上岗的,中心可以让其待岗,进行岗位业务培训合格后重新上岗,或调整其工作岗位,重新上岗。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再次落聘的。

1.1.3.2凡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把辞退原因和相关资料上报中心主管领导,中心主管领导同意,交工会讨论通过后由办公室通知当事人。

1.1.3.3被辞退的,应在接到通知后的5日内离开工作岗位,交清各种个人领用的公物,交纳各种应交的费用,赔偿因严重违章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同时搬走个人物品,不得在中心住房居住。1.1.4终止劳动合同

1.1.4.1若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办理完交接手续,结清费用后办理离职手续。1.1.4.2若为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劳动合同,按协商结果处理。

1.2劳动纪律 1.2.1上班

1.2.1.1中心员工实行每周休息一天制,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节假日上班者给予调休。

1.2.1.2员工要服从部门负责人、业务主管和区护士长的安排,按要求上班、值班、轮班。1.2.1.3员工要遵守各班次的上下班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上班要提前10分钟到岗,做好交接班准备。

1.2.1.4员工上班要按照各自岗位的工作流程、操作规程、工作职责、职业道德、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去做,努力完成本职工作,避免出现差错事故。1.2.1.5员工上班时间不能干私活、办私事、聚堆闲聊、离岗串岗。1.2.2请假

1.2.2.1病假:员工因病不能上班,应及时告知主管领导和业务主管,提供由康复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无病假证明者,视为请霸王假,按旷工论处。休假期间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发基本工资,不发各种津贴、补贴、劳务费、年终奖。

1.2.2.2事假:员工因急事需请事假,应提前向主管领导和区护士长提出申请,按请假天数经批假权限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3天之内的,经区护士长同意,报部门领导批准;4天以上的,经区护士长同意,部门领导核准,报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办公室备案。请事假期间,不发工资、补贴、津贴、劳务费、年终奖。未办理请假手续即不来上班,采取先休后补办请假手续的,视为擅自离职,按旷工处理。

1.2.2.3丧、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凭有效、合法证明和请假条报部门领导核准,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办公室备案。请产假的,应提前两周报批。休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不发各种津贴、补贴、劳务费、年终奖。1.2.2.4婚假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修正)》对于婚假的相关规定,制定符合我中心实际情况的婚假制度:

1.2.2.4.1职工本人在中心工作期间内到民政部门登记初婚的,可申请3天婚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休婚假期间内如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不另外安排补休。

1.2.2.4.2婚假至少提前7日,须经主管领导同意、报部门领导核准,报中心领导批准,办公室备案。

1.2.2.4.3婚假申请期限为夫妻双方登记后6个月内,且仅能申请一次。1.2.2.4.4所请婚假一次性休完。

1.2.2.4.5申请婚假需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亲笔签名的申请书一份。(2)申请人本

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1.2.2.4.6婚假期间发工资、奖金,无劳务费,不影响申请人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1.2.2.4.7若经查实不满足本制度所规定申请条件的,其已休假期按旷工处理。1.2.2.5护理假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修正)》第二十九条对于产假的相关规定,制定符合我中心实际情况的仅针对男性职工的护理假:

1.2.2.5.1申请护理假的男性职工,必须满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修正)》第二十九条中所规定的计划生育条件。

1.2.2.5.2申请护理假需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亲笔签名的申请书一份。(2)申请人本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的计生部门开具的《初婚初育证明》或《初婚未育证明》。(4)由新生儿所在医院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可在医院开出证明后补交)。(5)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1.2.2.5.3护理假至少提前7日提出书面休假申请,须经主管领导同意、部门领导核准,办公室备案。

1.2.2.5.4新生儿出生次日即开始假期,且一次性休完所请假期,男方护理假最长不超过10天。休护理假假期间内如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不另外安排补休。

1.2.2.5.5护理假期间发工资、奖金,无劳务费,不影响申请人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1.2.2.5.6若经查实不满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修正)》第二十九条中所规定的计划生育条件的,其已休假期按旷工处理。

1.3年休假制度

为了合理安排员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员工休息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3.1员工在中心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在外单位工作时间不计。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1.3.2员工在中心连续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年的,年休假为2天;已满2年不满5年的,年休假为3天;已满5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10年以上的年休假为10天。以上年休假均为次年执行。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1.3.3员工有以下情形的,不享受年休假:

1.3.3.1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1.3.3.2在本中心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1.3.3.3在本中心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1.3.3.4员工休年休假,由中心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1.3.3.5年休假最终解释权属于中心。

1.4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1月15日颁布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做好本单位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1.4.1凡中心聘用处于育龄期(18—49周岁)的女员工,用工部门应对员工的生育状况进行了解登记,报中心工会备案,并负责对其计划生育状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1.5奖励

1.5.1院级奖励

有以下表现之一者,给予院级奖励: 1.5.1.1公开发表论文或文章的奖励标准:

1.5.1.1.1在专业学术核心期刊发表的奖励800元、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发表的奖励600元;

1.5.1.1.2论文获得国家级奖励一等奖奖励800元,二等奖奖励600元,三等奖奖励400元,优秀奖300元;获得省部级奖励一等奖4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200元,优秀奖100元;获得市级奖励一等奖200元,二等奖150元,三等奖100元。

1.5.1.1.3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发行的杂志或报刊发表正面宣传我中心的新闻报道文章以及专业文章的奖励300元,省级以下公开发行的杂志或报刊发表文章的奖励100元。

同一篇论文既发表又获得论文奖的,只奖励一项。1.5.1.2获各级政府部门表彰者奖励标准:

1.5.1.2.1获得国家级劳模或行业标兵者奖励5000元;省级劳模或行业标兵者奖励3000元;获得市级劳模或行业标兵者奖励1000元。

1.5.1.2.2获得国家级各种单项优秀或先进称号的奖励2000元;获得省部级各种单项优秀或先进称号的奖励1000元;获得市级各种单项优秀或先进称号的奖励500元。1.5.1.3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竞赛获奖者的奖励标准:

1.5.1.3.1获得国家级组织的竞赛一等奖(如设奖级别不同,如设特等奖者,本级奖视为最高奖,其他级别向后顺延)奖励1000元,获得二等奖800元,获得三等奖600元; 1.5.1.3.2获得省部级组织的竞赛一等奖奖励800元,获得二等奖600元,获得省三等奖400元;

1.5.1.3.3获得市级组织的竞赛一等奖奖励400元,获得二等奖300元,获得三等奖200元。1.5.1.4获得我中心年度优秀团队的团队奖励500元,获得我中心年度优秀员工的个人奖励200元。

1.5.1.5设置职工旅游基金,每位职工在我中心连续工作满一年旅游基金为100元,在我中心工作连续2年以上(包含2年)由工会小组统一安排组织外出旅游。旅游基金可攒存,但不能转移他人,也不能兑现。

1.5.1.6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基础上,节支、节能取得成绩和带来经济效益的。1.5.1.7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医疗、护理和其他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1.5.1.8爱岗敬业,关心、爱护老人,获得老人及家属好评,给我中心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1.5.1.9全年出满勤,本职岗位工作表现优异的。

1.5.1.10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认真负责、任劳任怨、事迹突出的.1.5.1.11见义勇为、舍己为人,与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表现突出的。

1.5.1.12年终奖励:年终奖励、电话费用补助、节日补贴等其他福利补贴、补助按实际工作的时间(月数)计算发放。出勤不满一个月的不发放;发放当日已不在职的员工不发放;发放时已被正式通知解除合同的不发放;试用期间不发放。

1.5.1.13如有上面未提及的奖励项目,我中心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1.5.2部门奖励

1.5.2.1考试考核、技术操作竞赛、劳动竞赛优胜者。1.5.2.2工作质量优异、效率高者。1.5.2.3工作业绩突出者。

1.6处罚

1.6.1院级处罚

有以下表现之一但尚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者,给予院级处罚:

1.6.1.1每旷工半天,扣发当日工资、津贴、补贴、当月应发劳务费的25%;每旷工一天,扣发当日工资、津贴、补贴、当月应发劳务费的50%,半个月年终奖;每旷工二天,扣发当日工资、津贴、补贴、当月应发劳务费,当月年终奖;余此类推。当月无劳务费的,从工资津贴补贴中扣除。

1.6.1.2一月内迟到、早退或离岗10分钟之内达4次,10-30分钟2次,30-60分钟1次者,按旷工半天处理;10分钟之内达5-8次,10-30分钟3-4次,30-60分钟2次者,60分钟1次,按旷工1天处理;余此类推。1.6.1.3请霸王假按旷工处理。

1.6.1.4试用期内不交书面辞职报告而离开本中心,并因此造成中心损失的,扣发当月工资,并视损失程度,赔偿100元——1000元。

1.6.1.5工作失职,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违反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购置不符合要求的劣质食品、物品,或保管不当,致使中心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失的,按损失程度的大小扣发当月劳务费的30%——50%,同时按损失额进行赔偿,赔偿额为损失额的50%——80%。1.6.1.6出现较严重的责任差错或事故者,一年内不得报考或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1.6.1.7不服从工作安排经教育仍不改正、违反规章制度、业务不熟练经培训仍不掌握操作技术的,所在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待岗处理,或由中心重新安排工作,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或生活费。1.6.2部门处罚

1.6.2.1在工作时间干私活的。

1.6.2.2不参加中心或部门组织的业务学习或其他会议及活动的(因公缺席除外)。1.6.2.3因个人原因不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影响中心或部门工作的。1.6.2.4服务质量考核或业务考试不合格的。

1.6.2.5财务人员不及时清理债务,不及时填写报表,帐目不清,不按规定做到日清月结的。

1.6.2.6未经中心批准,私自将医疗设备、办公设备和工具拿到中心外使用的;造成设备、工具损坏的,由当事人赔偿全部损失。

1.6.2.7行政后勤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解决业务部门和客房急需解决的问题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1.6.2.8后勤维修人员不在当天维修好报修项目的;对技术难度大的故障不汇报、不请人维修的;不及时修理水电设施,出现浪费现象或影响正常工作的。

1.6.2.9值班医生、护士接到呼叫,不在规定时间出诊的,或员工不服从工作调派、分配的。

1.6.2.10各部门、部门及洗衣房丢失工作服、床单、枕套及其它工具的,由责任人按价赔偿。

1.6.2.11消极对待工作或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的。1.6.3其他处罚

有上面未列出的违反纪律或导致中心利益受损害言行的,视情况给予院级或部门处罚。

1.7会议制度

1.7.1中心工作例会制度

1.7.1.1出席人员:中心主任、副主任、福利院院级领导、党(团)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各部门正副职。

1.7.1.2列席人员: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指定)。1.7.1.3周期:每周一次,周一举行。

1.7.1.4会议内容:上周工作总结和下周工作安排;中心重大问题决策讨论;传达、学习上级文件、会议精神;专题研究。1.7.1.5主持人:综合部主任 1.7.2主任办公会制度

1.7.2.1出席人员:中心主任、副主任、福利院院长、副院长。1.7.2.2列席人员: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指定)。1.7.2.3周期:每月一次,每月第四周周五举行。

1.7.2.4会议内容:本月工作总结和重大问题决策讨论;传达、学习上级文件、会议精神;专题研究。

1.7.2.5主持人:综合部主任 1.7.3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会议

1.7.3.1出席人员:全体在册员工(或职工代表)1.7.3.2周期:每年一次,年初举行。

1.7.3.3会议内容:中心全年的经营、管理情况通报;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讨论员工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表彰优秀员工。1.7.3.4主持人:中心主任 1.7.4部门、部门工作会议

1.7.4.1出席人员:部门负责人、业务主管、区护士长、本部门员工或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人员

1.7.4.2周期:每周一次或数次。

1.7.4.3会议内容:本部门及部门前期工作总结、下期工作计划;讨论工作难点;传达中心有关会议精神;考核情况通报;学习业务知识。1.7.4.4主持人:部门负责人。

1.7.5全体党(团)员(或党团员代表)会议

1.7.5.1出席人员:全体党(团)支部成员(或党团员代表)1.7.5.2周期:每年一次,年初举行。

1.7.5.3会议内容:党(团)支部全年的工作情况通报;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表彰优秀党(团)员。

1.7.5.4主持人:党(团)支部书记。

2.养老机构规章制度 篇二

随着中国人口结构步入老龄化社会, 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社会化养老, 养老服务机构也不断发展。各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不平衡, 卫生状况也参差不齐, 其中部分养老服务机构情况不容乐观。目前, 全国无专门系统的养老服务机构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养老服务机构的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医疗服务监管都处于空白地带。为让老年人拥有一个饮食卫生安全、居住卫生整洁的生活环境, 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卫生管理迫在眉睫。

1 法制建设情况

1.1 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于1999年12月30日起施行, 是全国最早的养老服务机构立法。规定了卫生许可的前置审批及医疗机构配置要求:开办养老服务机构,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消防安全、卫生防疫证明;与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签订的提供医疗服务协议或者内设医疗机构的批准证书。

1.2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对预防性卫生监督、餐具衣物消毒进行了要求。规定:养老服务机构在开业前应当向核发《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的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使用新、改、扩建的服务设施的, 还应当提供工程验收报告和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文件,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卫生消毒制度, 定期给老年人使用的餐具消毒, 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

1.3 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

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将养老机构纳入消毒管理。规定了消毒要求和罚则的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对下列机构、场所、物品实施消毒卫生监督管理:托幼、养老机构;托幼、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毒管理制度, 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对室内空气、餐具、玩具及其他活动场所、物品进行定期消毒处理。

1.4 天津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天津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内容涉及多个方面的卫生管理要求。规定了健康档案、定期体检、传染病精神病人的隔离和转诊措施, 餐具、衣物、环境卫生的消毒要求:养老机构应当为收住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 定期检查身体, 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不得接纳患传染病、精神病的老年人。对入住后患传染病或精神病的老年人,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 并通知其托养人或亲属转送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 卫生部门应当将养老机构老年人的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卫生消毒制度, 定期消毒老年人使用的餐具, 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 保持室内外的环境整洁。

1.5 长春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长春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于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 规定了医务人员资质, 从业人员健康要求, 医保审批, 卫生监督的责任:内设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具备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养老服务机构所办的医疗机构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 经审查合格应当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卫生监测费和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应当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切实维护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确保安全。

1.6 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

重庆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了健康档案、定期体检、传染病精神病人的隔离和转诊措施, 餐具、衣物、环境卫生的消毒要求, 医疗机构及医保审批等方面的卫生管理要求。养老机构开展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为服务对象建立健康档案, 定期检查身体, 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对入住后患传染病和精神病的老年人,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 并通知其送养人转送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建立卫生消毒制度, 定期消毒老年人使用的餐具, 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 保持室内外的环境整洁。养老机构所办医疗机构, 具备对外开展医疗、康复服务条件的, 可申请纳入当地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卫生部门按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予以审批;所办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的, 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经审查合格的, 可以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2 技术规范情况

2.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国家行业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008—2001) 于2001年3月1日实施, 针对公共卫生、医疗服务、食品安全方面都提出了部分要求。

2.1.1 公共卫生要求

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每天清扫房间1次, 室内应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无异味;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 便器每周消毒1次;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m2;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m2;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m2;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m2;洗手间及浴室的设施配备;有必备的洗衣设备, 应有洗衣机、熨斗等;对患有传染病的老人要及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并对其隔离、治疗;定期或不定期地做好休养区和院内公共场所的消毒灭菌工作;组织智力健全和部分健全的老人每月进行1次健康教育和自我保健、自我护理知识的学习, 常见病、多发病的自我防治以及老年营养学的学习。

2.1.2 医疗服务要求

为老人定期检查身体, 每年1次;卫生保健人员定期查房巡诊, 每天1次;根据老人健康情况, 必须准备足够的医疗设备和物资, 应有急救药箱和轮椅车等。不设医务室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与专业医院签订合同。合同医院必须具备处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内各种突发性疾病和其他紧急情况的能力, 并能够承担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的日常诊疗任务。

2.1.3 食品安全要求

有主管部门颁发了卫生许可证的专门为老人服务的食堂;厨师和炊事员持证上岗, 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 严防食物中毒。

2.2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DB11/T 148-2002) 于2002年6月1日实施, 对养老服务机构卫生管理提出了要求:制定质量控制标准, 建立质量管理监督组织或专人管理, 每年对员工进行素质和质量标准培训, 使用质量控制的方法, 对各项服务监控, 有效避免因服务提供方或服务人员的责任使老年人受到损失或伤害, 满足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老年护理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环境卫生服务、协助医疗护理服务、医疗保健服务、膳食服务、洗衣服务。

2.3 养老服务机构院内感染控制规范

北京市地方标准《养老服务机构院内感染控制规范》 (DB11/T 149—2008) 于2002年6月1日实施, 作为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院内感染管理工作的指南, 规定了院内感染管理工作中有关的技术操作规程。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必须将院内感染控制作为养老服务机构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纳入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该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各类养老服务机构 (凡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一级以下医院医疗机构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执行) , 主要内容包括养老服务机构院内感染的管理、感染控制专业培训、养老服务机构院内感染监测、养老服务机构重点部门院内感染的管理、老年疾病感染控制和废弃物管理。

3 制度建设建议

3.1 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卫生管理立法和制度建设

3.1.1 国家层面

我国目前无统一的养老服务机构卫生管理立法, 仅有少数城市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地方立法, 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 仅有少部分涉及卫生管理的条款, 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 养老服务机构卫生管理的立法和制度建设迫在眉睫, 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立即制定有关的规定进行规范。因0~6岁儿童与老年人同属健康弱势人群, 建议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模式, 制定《养老服务机构预防保健工作管理办法》, 统一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环境卫生、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医疗服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工作要求。

3.1.2 地方层面

因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类似于宾馆, 建议将养老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管理纳入公共场所进行管理。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简称《细则》) 已将公共场所的设定范围交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目前各地的养老服务机构数量较多、发展快, 建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将其纳入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范围, 便于加强和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卫生管理水平。

3.2 完善养老服务机构卫生管理标准和规范

3.2.1 国家层面

2001年3月1日实施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简称《基本规范》) , 实施已接近10年, 随着养老服务机构的增加和发展, 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大规模的养老服务机构卫生管理现状的抽样调研, 摸清现有情况。根据调研结果, 进一步细化深化修订《基本规范》, 单独设立卫生管理专篇, 对环境卫生、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医疗服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工作技术性的规范和要求进行全面规范, 提高养老服务机构技术准入门槛, 逐步淘汰规模小、设施差、管理低的养老服务机构。

3.2.2 地方层面

3.养老机构规章制度 篇三

关键词:离退休工作;养老模式;社会机构养老

中图分类号:G6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1-0009-02

一、关注养老事业的必要性

2011年5月5月,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公布,北京市常住人口为1961.2萬人,其中60岁及以上人口246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2.5%,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170.9万人,占常住人口的8.7%。联合国关于人口老龄化的两种判定标准为,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的老人达到总人口的10%或者65岁以上的老人到达7%,则可以判定这个国家或地区处于人口老龄化阶段。由此可见,北京市已经被列为人口老龄化的地区。作为世界性的大都市,要把北京建设成全国首善之区,面临着众多的挑战。单单针对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如何真正使每位老人做到“老有所为,老有所依,老有所乐”,是摆在各级政府部门面前的重要任务,是一件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大事情,它直接关乎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以及民众幸福指数的提升。清华大学目前有离退休人员6000多人,学校设有专门的离退休管理工作处,各院系也相应配有工作人员,为离退休人员提供各种服务。文章作者从事高校院系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与离退休人员接触,比较清楚地了解离退休人员生活状况。为了掌握翔实数据,文章作者对北京市的“公办公营”、“民办民营”、“公办民营”三种经营形式的社会养老机构进行专门调研,从而更深入了解北京市社会养老院的现状与社会对养老需求之间的矛盾。

二、居住于社会养老机构人群的共性与现状

通过调研发现,当今居住于社会养老机构的老人呈现以下特点。

1.年龄结构偏大,70岁以下的较少,大多在70岁以上,个别有90多岁的老人,年龄越大选择的护理级别越高,花费越大。

2.行动不便的老人居多,多数老人患有不同程度的老年疾病,他们及时就近就医看病的要求非常突出。

3.老年公寓都有一定数量的外地人入住;他们或者为投奔子女而子女又无暇照顾的外地老人,或者为崇慕北京高端养老院的品质而选择异地养老模式的老年人。

4.养老院养老的费用普遍较高,住高端老年公寓的费用属于相对富裕的人群,他们一般自己能够用本人的积蓄负担养老院的各项费用,其他居住在相对低端老年公寓的老人养老费由子女或亲属支付;无论哪种方式,对个人家庭来说,都是一笔不薄的支出。

5.居住养老院的老人以及家属普遍对老年公寓的条件表示满意。饮食科学,荤素搭配合理,日常生活可以得到细心专业照料,居住环境相对安静,个别高端老年公寓属于类似五星级度假酒店的环境。

6.比较遗憾的是,居住在养老院的老人常常出现孤独感,在夜深人静之时,思念亲朋之情常常袭扰心头。由于每年每天接触的人员范围单一,他们的思想常常滞后于社会,对新生事物接受程度较慢。

三、不同类型的社会养老机构的优点与缺点

在调研过程中,文章作者发现不同经营模式的养老机构呈现不同特点,各具优点与缺点。

1.公办公营养老院。呈现出“一床难求”的特点,优点是公办公营的养老机构往往具有天然优势,同时属于政府财政支持,收费相对合理公正,缺点是政府需要参与到后期的维护和运营中去,如此造成政府投入过重,还有一点,就是养老院地理位置的分布不均,有的养老院条件较好,但距离市区较远,交通不便,有的养老院地处市区,但因用地紧张导致规模较小,硬件设施也相对匮乏,已无法满足如今老人们的日常需求。

2.民办民营养老院。形成高端、低端两种层次的两级分化,要么收费每月花费5000元~6000元,享受高品质生活,要么收费每月不足2000元,维持简单的日常养老需要。无论哪种规模,民办民营性质的养老院,床位资源相对宽松,比较容易入住。但是,民办民营养老机构除了屈指可数的少数高端养老机构外,规模往往较小,设施往往比较陈旧。这种现象主要缘于场地问题,“民办”的最大门槛在于土地和房屋限制。根据政策规定,养老院建设不同于地产项目,采取的是类似租赁的经营模式,养老院建成以后不能当房子卖。受此制约,民办民营养老机构主要通过租赁房屋建立养老院。然而,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租赁合同最长只有20年,因此养老机构大多不愿更新设施。

3.公办民营养老院。政府出资兴建后选择企业经营,省去了养老院的建设费用和土地费用,成本费用自然降低不少,同时加上企业管理的优点,它所提供的服务相应更加完善。这种经营模式值得提倡和发展,我们认为这将是我国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重要举措,也符合国际社会福利服务的主流趋势。

四、对当前社会养老模式的思考

1.家庭养老为基础。养儿防老是千年古训,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道德与义务,而我国在《老年人权保障法》等多部法律中,也都肯定了家庭养老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家庭中的年轻成员赡养年老成员,在物质生活及精神生活上对年长者进行关心与照顾。这种以血缘和亲情为基础的养老方式,是任何方式都无法替代的,尤其在老年人最需要的精神、情感生活中,它的作用甚显突出重要,这更加符合中国传统文化。

2.社区养老为依托。在我国城市中,老年人所居住的街道和生活小区,基本上成立了服务社区居民的组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乡村也陆续出现了类似的社区服务行业。这些服务组织采取有偿服务方式,如社区食堂、社区医院、老年活动中心、保姆、钟点工等形式,基本可以满足老年人在物质经济上供养需要、生活照料和护理需要和精神支持等。

3.社会机构为支撑。所谓社会机构指的是,国家民政部门出资建设的老年社会福利院、关荣院等以及集体或者个人出资建设的民营养老院等。这些机构可以把需要照顾的老年人集中在一起生活,提供优雅的生活环境、合理的膳食、周到的医护服务和多种文化娱乐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不同需求级别的照料服务。

4.虚拟养老为拓展。管理部门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利用互联网建立养老服务热线、养老服务求助系统,当老年人有需求时,可以通过网络或者电话联系信息服务中心,中心按照老人的要求,派服务企业员工位为老人提供上门服务,由管理部门对其提供服务进行监督。把居家养老与社区养老方式在时间与空间上进行拓展,建立起一个没有围墙的社会养老院。

5.自我服务为补充。上述四种养老方式尽管可以很好地实现养老问题,但是有没有一种可以让老年人自主选择性更强的养老方式呢?那就是实现老年人的自我管理,所谓“自我管理”就是管理部门创造条件,比如适当经费支持,宏观政策导向等方式,充分利用老年人群体自身优势,发挥其积极性,实现退休人员的互帮互助。

自我管理模式可以充分调动退休人员积极性,发挥其余热。这种方式具有自主性强的特点,老年人可以自取所需。从管理部门角度考虑,不但可以节省管理人员的人力资源,更便于老年人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是对常规养老方式的一种有益补充,是一种新的尝试。

老年人之间的自我管理方式是保证“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重要方式,大致可以分成以下几种形式:(1)老有所学。以原工作单位老年人为范畴,开展退休养老阶段的学习和提高工作。这种形式可以主要集中在理论学习和学习社会新事物方面。主要组织者由退休人员担任,这样便于结合退休人员的思想特点,因地制宜地开展各种学习互动,使得退休人员在学习中得到自我教育、自我提高。(2)老有所为。以现居住老年人地为范畴,开展生活上互帮互助工作。比如社区义务劳动、关注关心孤寡老人、空巢家庭等,这方面的工作主要表现为体力劳动,以年轻者、身体健康者主动帮助年老者和体弱者的形式表现。在政府管理部门的组织下,可以“志愿者”形式或者以“义工”方式开展工作。这种老年人自我服务的养老方式是弘扬团结友爱社会正气的必要形式。(3)老有所乐。以老年人兴趣爱好为平台,开展精神上的追求,培养共同的情操,强身健体,修身养性。兴趣小组可以打破居住地等因素限制,本着个人爱好、志同道合的原则来组建,如音乐、书画、健身等文体兴趣小组,制定大家共同认可的兴趣小组管理规则,使得每位成员在其中都能得到快乐和愉悦。老龄事业是一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又是一项综合的、多元化的社会福利公益事业。但是必须看到,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国民经济的发展还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各种需求,完全依赖政府投入来发展老龄产业,显然是不符合我国的国情的。居家养老、社区依托、机构支撑、虚拟养老以及自我管理模式,这几种模式之间互相补充,各选所需,实现我国老龄人事业中的多层次管理模式,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积极重要的作用。

4.养老机构类别 篇四

老年社会福利院——由国家出资建立、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

养老院或老人院——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

老年公寓——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

护老院——专为接待介助老人安度晚年。

护养院——专为接待介护老人安度晚年。

敬老院——在农村乡(镇)、村设置的供养“三无”,“五保”老人和接待社会上的老年人安度晚年。

托老所——为短期接待老年人,为其提供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分为日托、全托、临时托等。

老年人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综合性服务的社区服务场所。

5.郑州养老机构调研 篇五

---袁笑杰

20114130118

郑州的人口老龄化近年来有愈演愈烈的趋势。郑州市人口基数大,而独生子女政策和近些年相对安逸的生活环境,使得郑州市人口平均年龄延长。人口老龄化现象以及人们对于高生活水准的追求,建设更多更好的养老机构,成为大势所趋。

郑州市的养老机构,大致有民办养老机构和政府养老院两种。郑州市现有养老机构157家,共有床位21000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20张,其中民办45家,床位8500张,分别占总数的29%、40%,全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仅2012年,郑州市新增民办养老机构6家、床位2000多张,分别占民办总量的13%、24%,民办机构发展势头明显加快。

郑州市的民办养老机构中,郑州市扶持民办养老机构最给力的政策是对养老机构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2011年,郑州市在河南省率先出台补贴政策,对养老机构给予3000元/床的一次性建设补贴、150元/月/床的运营补贴,截止目前已发放养老机构补贴资金共计1158万元。其它扶持政策则基本没有,有的市级文件虽有规定,但均难以落实。如郑州市在土地供应方面,至今没有养老机构建设的用地计划,用地问题是制约该市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首要障碍。在税费方面,郑州市目前有30%的民办养老机构没有享受水、电、气、宽带与居民同价政策。在投融资方面,“贷款难”一直困扰着郑州的民办养

老机构,养老服务的补贴制度也是刚刚建立,标准偏低。在人才培养方面,郑州市民办养老机构尚未引入公益性岗位,补贴力度不够,致使养老护理员难招难留,护理队伍不稳定、服务人员流动快,这直接影响了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在组织领导方面,目前,郑州市的养老服务工作由老龄办牵头负责,但由于多数县(市、区)老龄办(或老龄科)都是挂牌机构、虚设单位,老龄工作人员身兼数职,工作繁重,有的县市区只有一人从事老龄工作,严重制约了该市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郑州市的这种情况在我国不少地方尤其是中部地区具有代表

性、典型性。在座谈互动中,我们了解到除了地方和基层财力有限,从而限制财力对养老服务发展的支持外,关键是地方领导的思想认识,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钱往哪里投,主要取决于领导同志的主观认识和政绩标准。

郑州市的老年人口已经突破百万,民营养老院存在价位偏高的状况,而医疗不对口,饭菜质量以及服务质量的提升难度较大,成为制约的瓶颈。

郑州还需要建多少养老机构、增加多少养老床位,才能实现

“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的目标?这些养老机构建在哪里更合适?这些事关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导向性问题,很快将有“指路明灯”。昨天,大河报记者从郑州市老龄办获悉,郑州市专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编制郑州市养老服务机构设施规划。

“郑州每千名老人大致拥有养老床位20张,离目标还有差距。”郑州市老龄办工作人员说,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包含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老年公寓、光荣院、托老所、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根据目前的测算,郑州市有60岁以上老人108万人,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机构、养老床位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统一编制郑州市养老服务机构设施规划,首先需要统计部门统计、预测各县(市、区)的人口数量,尤其是老年人口,以及到2015年末会有多少老年人。

同时,由民政部门统计、调查各区域养老机构设施现状,已有

和筹建的养老机构床位数,比照“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的目标,规划下一步如何建设养老机构。

此外,土地、规划、建委等部门,要根据土地性质和相关规

6.养老机构运营风险点 篇六

01 自杀

案例一

案例描述:老人住于某养老院内。某日女儿前来看望,老人与女儿因为某些事情起了争执,女儿离开时并未告诉护理人员(在此之前,女儿每次探访离开时都会告知护理人员)。

她走后不久,老人即从二楼翻窗跳下,致腿骨骨折。养老院的窗户设计符合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专家分析:

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老人与前来探望的女儿发生争吵,事后女儿离开养老院时,又未将此情况主动向院里反映。为此老人的女儿应负直接责任。

养老院的窗户设计符合养老机构设计标准,养老院在建筑设施上没有缺陷。同时,该老人的自杀行为不是在护理员为其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因此,院方及护理人员没有过错,院方不应承担责任。

总结:在此案中院方虽无责任,但应在加强管理上吸取教训,对老人平时的情绪和家属探访后的情绪应注意观察,加强院内巡视制度的落实,发现情况及时沟通,及时处理,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

案例二

案例描述:三级护理的周老伯入院后,其子女经常来院向他索要钱财,老人不胜其烦,情绪一直不好,渐渐的萌生了轻身的念头。院方得知后,经常与老人谈心,并告知其子女。

早期日的一个早晨,工作人员因清洗拖把,打开了院边通往鱼塘的门锁,随后关上门,插上插销。老人见状,乘没人注意拉开插销,偷偷跑出门外,跳入鱼塘,溺水身亡。专家分析:

老人系精神正常,具有正常的认知和辨识能力。老人自杀系因老人自己原因引起,自杀是老人的个人行为,老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老人自杀的起因是子女向老人索要钱财,使老人不胜其烦,过大的精神压力造成老人走上不归路,因此,老人的子女也应承担责任,机构不承担者任。总结:

院方知道老人有轻生念头并明确原因,作出了相应的处理,如开导老人,但工作不够细致。

一可在员工会议上将情况告诉大家,让大家对此事提高警惕,实行内紧外松的监护,预防万一。

二告知其子女后,用书面形式要求其子女采取有实际效果的积极措施(包括将老人带回家),稳定老人的情绪,避免事故的发生。

三院方应加强管理,院内通往鱼塘的门必须严格管理制度,出入应随手锁门,因鱼塘没有护拦,院内老人一旦进入,很容易出现事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三

案例描述:福利院一位老人,因患脑梗塞,讲话口齿不清,行动较为缓慢,护理等级为一级。因其孙子结婚,家属没有让他参加喜宴。

老人闷闷不乐,一时想不通,第二天,独自一人走到院内的养鱼池旁,跳进鱼池中溺水身亡。据了解该鱼池没有安装任何防护装置。专家分析:

老人患脑梗塞,但精神尚正常,具有正常的认知和辨识能力,因此,对于老人自杀行为,养老院并无直接过错。

但因养老机构鱼池未安装防护栏,违反了养老建筑设计标准。另,一级护理老人能独自一人走到院内的养鱼池旁也是对一级护理的老人在护理上存有疏漏的表现,所以,院方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家属没有让老人参加喜宴致使老人闷闷不乐,家属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结:养老机构内有鱼塘、水池都需要安装护栏

对于发现有自杀倾向的老人要及时作出心理干预,并及时与家属沟通 以上三个老人的自杀案例中发现,老人有自杀倾向多与家属有关,除此之外,还有与家人沟通不畅、长期生病或瘫痪导致的求生意志低下,性格原因、重大事件导致的抑郁情况等,养老机构要注意观察家属来访后的老人情绪,对于抑郁或有自杀倾向的老人及时进行心理干预治疗并沟通家属。

02 他杀

案例四

案例描述:2015年2月19日,湖南双峰县爱心养老院,六旬护工因为被拖欠半年工资,拿起砖头砸向16名无辜老人,造成8人死亡,6人重伤。分析:属于典型的养老机构管理不当导致的恶性事件

一、养老机构经营困难,长期拖欠护工工资导致护工情绪失控;

二、护理工作者压力较大,长期处于护理老人的环境中容易诱发不良情绪,所以诸多虐待老人事件发生。养老机构应注意环境建设,同时设置排压室或定期对护工进行心理咨询,有满意的护工才有满意的老人。

总结:对于经营不善的养老机构要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必要时及时止损。

案例五 案例描述:

夏女士有弟妹5人,排行老三的大弟是个下肢瘫痪的残疾人,一直由5个亲人扶养。兄弟们经过商量把夏老三送到了北京市某敬老院。他们以夏老三的名义与该敬老院签订了《入院协议书》。随后,夏老三被敬老院安置在201室。4月29日,患有严重精神病的赵某被亲属送入该敬老院。夏家亲属在探望夏老三时发现赵某有精神病症状后,他们对敬老院将赵某与夏老三安排在同室居住提出异议,但未得到处理。

6月2日晚上10点多,在201室内,夏老三与赵某因琐事发生门角,赵某就用打火机将其引燃的枕头扔到夏老三的床上,遂引起火灾,造成夏老三全身60%的烧伤。在夏老三抢救治疗期间,敬老院为其支付了住院费。9天后,夏老三治疗无效死亡。

7月14口,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了《尸体检验鉴定书》。该鉴定书写明,夏老三右面部、部分躯干大面积积烧伤后,导致多脏器功能哀竭死亡。6月4日,赵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但赵某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精神病症状支配,无责任能力。

专家分析:这是一起由于院方管理失误造成的恶性事故,院方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一赵某入住前未进行体格检查,不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规范要求;

二是夏家亲属在探望夏老三时发现赵某有精神病症状后,他们对敬老院将赵某与夏老三安排任同室居住提出异议,机构仍不采取措施,使事情从偶然走向必然。总结:养老机构不能为患有精神病和传染病的老人提供服务,所有入院老人都要接受身体检查和身体状态评估。

在这来两个案例中,护工因压力过大或院方处理不公等原因易产生暴力行为,而收住的老人之间有矛盾、收住患有精神疾病的老人或对处于痴呆二期(有暴力倾向)的老人看护不当,都会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

养老机构需把好“入口”,老人收住严格遵守标准和程序,做好管理,及时发现老人之间的矛盾、纾解护工压力,防患于未然。

03 火灾

案例六 案例描述:

2010年9月13日,敬老院一偏瘫老人因夜间蚊香引燃轮椅造成不幸呛死身亡。2013年4月24日,黑龙江省肇东市太平乡养老院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两位老人遇难,一名老人重伤。

2013年7月26日,黑龙江海伦市联合敬老院住院处发生火灾,10名老人不幸遇难。2014年11月18日,安徽六安市舒城县干汊河镇敬老院突然发生火灾,两名老人不幸遇难。

2014年12月20日,河北邯郸市复兴区一敬老院的9号房间失火,致使一名老人不幸死亡。

2015年5月25日,平顶山市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火灾事故,造成39遇难、6人受伤。原因分析:

以鲁山大火为例,建筑不合理,屋顶彩钢内部全部为易燃物品,房型结构加速火势蔓延;电路老化,未定期检修;没有响应的消防设施;

老人为取暖或其他原因,自主燃火,院方未及时巡查,导致老人烧伤或死亡。总结:消防建设和验收是养老机构前期准备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在运营期间加强内部管理,做好火源管理,定期检修机构内水电气暖相关设施、厨房等火灾易发点;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04 房屋坍塌

案例七 案例描述:

2013年8月5日,江苏宿迁市宿城区王官集镇敬老院食堂发生坍塌,造成1人死亡,部分人员受伤。分析:建筑年久失修坍塌。

总结:对于年限较老的建筑要定期检修,闲置物业改造成的养老机构尤其要注意建筑质量方面。

05 走失

案例八 案例描述:年过七旬的耿某被子女送到家里附近的一家日托站,白天老人在日托站有人照顾,子女也很安心,但是,28天后老人在站内突然走失。托老站和耿某的四个子女到处寻找,但是,两年多过去了,耿父仍旧没有任何音讯。耿氏兄妹将日托站主管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8万元,并承担为寻找老人支出的相关费用。日托站认为耿某当天情绪等各方面都很正常,如果没有其他原因老人即便出走,也应自己回来,因此怀疑老人是否患有记忆方面的疾病。

但因日托站在接收老人时没有做过体检,没有任何依据。后来,原、被告双方在法庭达成调解协议,托老站主管单位赔偿寻人费用及精神扶慰金共4万元。分析:

院方对入托老人负有保障生命、健康安全的义务,因院方过错导致老人走失,则院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特别是日托站既拿不出老人记忆力患有疾病的评估材料,也没有服务过程控制中对已有利的书面证据,承担损失在所难免。总结:

一院方应有一套规范的评估办法,确认老人是否符合日托服务的条件。签订与老人、家属三方约定的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在日常服务过程中应有相应的服务人员和制度保障,比如本案例中对有行为能力的老人应有外出请假制度,对有限制行为能力老人建立监护护理制度,确保服务对象的安全和服务质量得以实现。

三在服务过程控制中还应建立服务记录,也可以降低服务风险。

06 坠楼

案例九

案例描述:2016年6月28日,郑州9旬老太敬老院二层坠楼 3次缓冲幸无大碍 分析:本案例中,排除自杀,老人坠楼原因不明。但老人坠楼期间系护理员不在身旁,属于护理不当;且二楼未安装任何防护措施。院方负全责。总结:

养老机构的高层需增加防护措施,避免老人自杀或无意坠楼。

07 摔倒

案例十 案例描述:

某老人,女,77岁,患糖尿病、脑梗、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8月29日傍晚,护理员下楼打饭时,自行从床上爬起,导致摔跤,护理员因害怕没有及时汇报。

到8月31日早晨交接班时组长汇报了此事,后经本院医生检查,未发现四肢关节、皮肤有异样,并通知家属到院,商量是否去医院作进一步检查,家属观察后表示不用去医院,应该没事的。

9月1日早晨查房时,发现该老人精神差,就再次通知其家属,由家属把老人送入医院治疗,至9月8日,时隔8天后,家属通知敬老院,老人存在锁骨骨折,肯定是敬老院上次摔一跤造成的,现在要求敬老院赔偿全部的手术费用。分析:

老人患糖尿病、脑梗、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极易发生事故,应属于全护理服务对象。全护理区域全天24小时不能脱人。

护理员下楼打饭,区域工作人员脱岗,导致老人自行起床摔跤;老人摔跤后,当班护理人员又不及时汇报,加重了对老人的伤害,使事故的后果变得更为严重; 院方在得知老人摔跤后,又没有马上采取补救措施,组织医生对老人进行认真体检或立即送医院检查,以确认老人是否骨折或有其它伤害。为此,院方在对该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是有责任的。

现在院方难以举证老人锁骨骨折不是敬老院摔跤造成的,家属要求院方赔偿100%的手术费用,院方应主动与家属沟通,尽可能减少损失。总结:

摔伤是老人最容易出现的情况之一,养老机构每部要充分适老化,地面防滑、安装扶手等;

员工培训,避免因员工不当等动作导致的老人摔倒; 加强内部管理,比如拖地时尽量选择老人没有频繁活动的时间,随时保持地面干爽等;

摔伤后应及时处理并通知家属。

08 坠床

案例十一 案例描述:

老人顾某被家属送至养老院居住。入住时老人身体各方面状况较差,养老院评估为一级护理。按标准规定,一级护理老人的床两边必须安装防护栏。

但是,老人的家属却执意要求拆除防护栏,理由是护栏的存在会严重妨碍到老人的生活起居。无奈之下,院方只得同意他们的要求。

某晚,老人顾某夜间熟睡时从床上坠落,造成手部骨折。养老院急忙送其至医院治疗。事后,家属认为养老院照顾不周,要求赔偿医药费以及其他费用共计1 3000余元。分析:

这起事故老人家属和院方都有责任,都不重视老人的安全。一级护理老人的床两边必须安装防护栏。总结:

家属执意要求拆除防护栏,理由是护栏的存在会严重妨碍到老人的生活起居。这说明老人家属对养老院护理工作的不了解或者不信任,养老院应与家属阐述清楚,说明护栏的存在不会妨碍到老人的生活起居(如老人要下床,护理人员会及时替老人放下护栏),使老人家属放心地配合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09 噎食物

案例十二 案例描述:老人在吃饭过程中发生哽噎,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窒息。家属认为是老人因食物而导致的窒息,养老机构的则认为是老人身体疾病的原因导致的窒息。

分析:经过医院的检查诊断,老人的气管里存在大量的浓痰,最终法院认为家属主张的老人因食物导致窒息的证据不足,确定老人的死因为身体疾病导致的窒息,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总结:

在对老人进行护理时,护理院需经专业训练,采用得当方法为老人喂食; 发生噎食及时抢救,院方需培训噎食应急措施; 噎食发生后需查明原因,明确责任主体。褥疮

案例十三 案例描述:

李俊峰老人去世前住在养老院,并有专门的护理人员看护,但在其最后进入医院治疗抢救时,其家属发现老人身上竟有16块褥疮。

家属认为养老院违背了当初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遂将这养老院告上法庭,索赔2万元精神损失费及半年的护理费用8100元。

法院在经过两轮庭审及两个多月的庭外调查后对这起民事纠纷进行了判决:养老院赔偿原告、李俊峰老人之子李某1000元,理由是养老院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养老服务合同》,存有护理过失,须承担相应的责任;驳回李某索赔半年护理费用8100元的申诉请求,李某表示不服,准备提请上诉。案例分析:

养老院在规范管理上存在瑕疵,养老机构针对老人的护理需要明确细化标准,包括褥疮如何护理、全瘫痪老人几小时翻身、左翻还是右翻等最具体的细节在内都需要进行规范并对护理员进行专业培训; 老人身上16处褥疮,而机构内中层领导没有发现,说明机构内部监督体制有问题,对员工的管理方面,没有将员工的护理成果与其工资绩效挂钩,不能激发护理工作的主动性。食物中毒

案例十四 案例描述:

某日养老机构中的老人出现不同程度的腹泻现象,经过检查发现该日早餐食物中混有变质食品。

后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养老机构的食堂承包给了个人,承包人为利益驱使,在食品采购和保管中均存在不少问题,事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吊销了食堂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对于有关涉案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分析:

“衣、食、住、行”中的“食”与“住”是养老机构为老人服务的两大内容,服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老人的生活质量。

老人食堂社会化后,机构仍要对食堂予以监管,并要督促建立制度予以保证,对食品的质量要严格控制,不仅要保证老人的营养需求,更要杜绝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食堂尽管承包给个人,但由于餐饮服务仍属于养老院提供的,故养老院应承担责任。总结:

很多新建的养老机构都会为了减轻运营管理负担考虑食堂外包的问题,但是无论是自设部门提供还是外包,“食”都是为老服务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养老机构负有监管责任和保证食品安全的义务,在外包机构的选择中要严谨、并选择双方都能接受的监督管理方式,保证食品的安全、营养和符合老人需求。煤气中毒

案例十五 案例描述:

2014年11月16日,陕西安康市石泉县熨斗镇敬老院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件致3人死亡。一名老人因晚间怕冷,在屋内生炭火,晚上炭火熄灭之后无人察觉,第二天被发现时,三位老人已经死亡。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中敬老院有两处失误,一是冬季较冷,而机构内没有为老人安排相应的取暖设施,并且允许老人自生炭火;二是,没有夜间巡房,不关注老人的夜间状态。既是对老人的疏于照顾,也是严重的失职。总结:

盈利性养老机构针对老人供暖,一般建议采用集中供暖、供冷,使用中央空调或城市集中供暖渠道,减少管理难度的同时还能预防意外,如夏天老人单独开空调导致的感冒等;

夜间护理是老人护理中很重要的工作,定时查探老人情况,避免意外发生,遇见紧急情况能够及时处理。

而本案例的发生根本原因在于敬老院的工作人员没有为老服务的意识,培养员工为老服务意识是所有养老机构员工入职培训中第一步。第三方侵权

案例十六 案例描述:

张某从2010年起住进一养老机构,并与这家养老机构形成养老服务关系,每月向养老机构支付服务费、床位费等,由养老机构负责照顾他的日常生活。9月,张某在养老机构出口伤人,与养老机构另一位老人发生口角,谩骂后发生撕扯。张某受伤,花费医疗费208元。张某起诉所在养老机构,他被打是养老机构照顾、管理不善,并且纵容造成的,对他造成了心理伤害,要求双倍返还支付的养老服务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分析:

张某虽然年事已高,但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张某在养老机构与同住的老人发生纠纷,造成受伤,非养老机构的原因造成的。因此,对于张某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总结: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之间发生矛盾造成损害,只要养老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服务,对老人进行劝解,有矛盾及时处理,对老人间争执发生的损害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特别提醒:如果入住老人为失智老人,因为失智老人并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养老机构对失智老人要加强护理,如果因为护理疏忽,失智老人之间打架造成损害,养老机构有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外出风险

案例十七 案例描述:

2013年李某与福利院签订养老服务协议的附件中,李某写明:“不同意老人自主决定外出。”入院体检结论中也载明李父有抑郁倾向。

入院后的观察评估表中记载“李父不主动说话,不与人交谈,家属告知有抑郁倾向”。

9月某日上午9点,李父以购买牙膏为由,离开福利院并再也没能回来。当天下午2点,公安部门从河道里打捞上来一具尸体,经辨认,系李父。分析:

从李父抑郁倾向和入院后记录看,不允许自主外出有利于保障其生命安全,符合法律精神、人之常情和老人利益。且李父亦签字同意,“老人不能自主外出”条款,是合同的一部分,约定有效。福利院未履行合同约定,客观上为事故发生提供了外在条件,但非导致其死亡的决定性因素,同时李父情绪反常却未对其外出采取预防措施,存在过错。因此,法院酌定福利院承担李父死亡所致损失的25%,23万余元。总结:

关于老人的外出管理,应该根据老人的实际情况分类对待。对于思维及身体机能健全的老人,与家属确认后,允许其自由出入养老机构,但要有请假手续。对于失智老人,则要求必须有家属陪同的前提下,方可离开养老机构,没有家属陪同严禁离开养老机构,对此,养老机构与家属可对老人的外出行为进行双方书面确认。送养人逃避赡养义务

案例十八 案例描述:

李山坤老人共有三个孩子,大儿子早年不幸离世,与二儿子关系不善,三儿子关系尚可,在妻子离世且自己身患重病之后被儿子送入养老院。

起初儿子尚有空探望,为老人带来胰岛素,后来总是联系不上,院方为保证老人供养与老人子女签了附加协议,自从签过协议之后,两个抚养人便消失不见,再也联络不上。

2010年9月之后,李山坤老人多次重病住院,院方联络不上家属,为老人垫付医药费7000多元。无奈之下,养老院将老人与其家属告上法庭,希望能够获得老人子女的联系方式。

院方最为担心的是如果老人因病重去世,家属会赶回来索要赔偿,纠缠养老院。案例分析:

院方的担忧是完全合理的。养老机构也会面临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送养人不愿承担赡养义务。将老人送入机构之后消失不见的报道也常见于新闻。

二是送养人不能正确理解人的生老病死,自己不愿承担相应的后果,发泄不满,在被送养人出现摔伤或者死亡时,极力寻找养老机构的过错,引发纠纷。对于第一种情况,养老机构要“重预防甚于治疗”,老人家属有逃避责任、遗弃老人的征兆要及时劝退,若防不胜防,要在妥善安置老人的前提下,采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

针对第二种情况,养老机构要修好内功,做好内部管理和服务提供,并做好服务记录,保留证据。在出现纠纷时,能够很好举证,理清责任。意外死亡

案例十九 案例描述:

住在某养老院的一位男性老人,70岁,三级护理对象。某日下午,由儿子带出去吃晚饭,晚上7点钟回养老院,回院后要求护理员开浴室门洗浴。

护理员说:“洗浴时间已过,不能洗。”在该老人再三要求下,护理员给予打开浴室门让该老人洗浴。一小时后,护理员发现该老人已死在浴室内。家属提出要求养老院作出赔偿,如协商不成,将上诉法庭。分析:

老人是三级护理对象,生活基本自理。晚上7点钟回养老院后,不听护理人员劝告,要求开浴室门洗澡,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老人自己应负主要责任。护理员既然同意了老人的请求,打开浴室门让该老人洗浴,就应随时掌握老人洗浴情况,一小时后才发现老人死亡,存有监护不到位的缺陷,养老院也有一定责任。

另按照养老设施建筑要求,浴室应安装呼叫装置,是否安装本案未曾提及,如未安装,机构又存有过错。总结:

7.养老机构规章制度 篇七

美国加州的Sun Rise Senior Living就是由养老投资公司主办的连锁养老机构, 该公司在全美共投资建设约340个养老院。该养老院以低层的花园式设计、酒店式的贴心服务, 为入住的老年人提供了一流的居住环境和康复条件。

1~3.Sun Rsei养老院坐落在市区内, 呈北欧建筑风格, 在建筑空间上追求连续性, 追求形体的变化和层次感

欧式风格建筑

养老院坐落在市区内, 整体为3层建筑, 呈北欧建筑风格, 以米色、黄色、绿色为主色系, 带有浓郁的自然气息, 大气, 更贴近自然。在建筑空间上追求连续性, 追求形体的变化和层次感。

室外设有花园、凉亭和庭院, 树木和花草的配置, 相得益彰。

室内装修选用传统的欧式怀旧风格, 色彩古典, 每层的主题各有不同, 配有带图案的壁纸、地毯、窗帘、床罩、帐幔以及古典式装饰画或物件, 具有很强的文化感和历史内涵。

根据护理模式布局

养老院分为老年公寓、全护理及半护理模式单元, 以单间为主。根据老人的类型分为不同的区域, 给予不同的服务, 养老居多。老年公寓共有72个房间, 85个老人 (含夫妻) , 公寓内有不同面积的房间可供选择。

4~5.Sun Rsei养老院室外设有花园、凉亭和庭院, 带有浓郁的自然气息

注重安全和服务

门厅设有两层共享空间, 有自然采光, 配有楼梯, 而且鼓励老人用楼梯进行行走, 这是该养老院的一个特色。

门厅设专职的服务人员, 任何需求都由服务人员进行处理。该养老院营销负责人Debra说, 她们认为安全非常重要, 每一位访客都需要进行登记。

公寓内设有餐厅、活动室、健身房和康复室, 为老年人的社交活动提供场所。餐厅的空间比较大, 备有包间, 为家人聚餐提供便利, 每周五还会举行派对, 深受老人们的喜爱。还设有剧院和图书室, 供老人们演出和读书。

在服务方式上, 养老院充分考虑老年人的情感需要, 经常组织各类文化娱乐活动, 帮助老年人排解孤独;推出“结伴生活”方案, 将有相同背景或兴趣的老人搭配在一起, 鼓励他们一起参加活动, 帮助老年人较快地适应新的团体。另外, 公寓还提供酒店式的服务, 比如打扫房间、清理地毯等等。

由于美国老人不习惯于开窗, 同时考虑到患有抑郁症老人的安全, 窗户采用限口设计。房间内设有烟感与喷淋, 与附近警察局相连, 每月还定期进行防火演习。卫生间采用自动感应的灯具, 洗衣设施齐全。

6~8.室内装修选用传统的欧式怀旧风格, 每层的主题各有不同

9.门厅设有两层共享空间, 配有楼梯, 鼓励老人用楼梯进行行走

10~13.公寓内设有餐厅、活动室、健身房和康复室, 为老年人的社交活动提供场所

满足个性化需求

养老院以“家”为服务主题, 满足每位老人的需求。老人们搬入公寓内, 可以自己设计和装饰房间。在公寓内为每位老人备有一整套厨具, 使其可以根据喜好制作食物。

针对某些失智老人找不到自己房间的问题, 院方独具匠心地在房间门口走廊的墙壁上设有展示板, 可以放老人自己的照片或者家人的照片, 用照片来代替房间号码牌。此外, 为了更好地让老人识别出工作人员的房间, 采用不同颜色的门来区分老人房间和工作人员房间。

设计中的3点小遗憾

Debra说, 养老院整体呈花园式, 设计中有3点小遗憾:

第一, 规划时没有充分考虑储藏空间, 公共空间和室内空间都是如此, 老人们都有储藏物品的习惯, 室外的临时储藏空间现在都变成了长期的储藏空间。另外, 老人的辅助设施空间需求也很大, 如轮椅、助步器等都需要储藏空间。

第二, 室外花园内的绿化太多, 致使活动空间缩小, 如果要举行派对, 能容纳的人数较少。

8.如何改进养老机构绩效考核 篇八

我国公办养老机构承担着养老事业的示范和辐射功能。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公办养老机构规模日益扩大,所承担的集中养老的作用也逐步增强,但目前公办养老机构的绩效管理水平却无法与其承担的职能、规模相适应,存在考核主体单一、考核目标缺乏科学性、考核结果应用性差等问题。加之日常绩效考核又多流于形式,致使内部管理存在人浮于事等现象。

公办养老机构职能处于政府机构与企业的中间地带,既要体现它的福利性,又要体现它的微利性,绩效指标也应根据其自身特点进行设立,既不能完全参照政府机关,也不能完全参照企业,需根据自身特点进行设立。

养老机构绩效管理现状

人员配置“大而全”

目前,我国的公办养老机构主要以老年人的颐养、护理、医疗、康复、科研、教学为一体,采用“一院两型、分类管理”即以福利院为主、医院为辅的管理运行机制。虽然该运行模式具有在人、财、物等方面充分实现资源共享、协调运作等优势,但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工作分工、考核等方面却留有弊端。

因“一院两型”对人员配置提出了双重要求。如国家二级养老福利院的考核重点是老人收养和服务质量,要求护理人员比例不得低于人员总数的65%,其中护理工作是养老机构服务内容的核心;而北京市二级医院的考核重点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70%,并且与养老机构在对医护比例要求方面又有很大差异。

以公办养老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设置为例,医、技、药等卫生技术人员与护理人员所占比重几乎对等,使得护理人员的配置低于入住老人的需求,组织机构设计及岗位、人员配置都存在重点不突出等问题。同时,因护士岗位人员不足,使用大量的编外养老护理员来承担护士的部分工作,影响养老机构整体绩效水平的提高。对于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人而言,设置专门的医务科、护理部、医保办、门诊部等部门,可以解决就医、住院、医药费报销等一系列后顾之忧,但会使养老机构的工作重心难以突出,部门和岗位设置、人员配置存在“大而全”等不合理的现象。

考核体系“薄而弱”

目前,公办养老机构的单位绩效指标,和部门的绩效指标、标准、比重等,均由上级主管部门设立并定期进行考核,这些指标也可以看成是政府主管部门绩效目标的层层分解。同时,单位内部岗位目标的设定也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解的目标来设立,使绩效目标系统缺乏实用性、科学性和客观性。

此外,绩效评估主体单一。国立养老机构绩效结果评价主体是政府,缺乏入住老人(或家属)评估主体。即使采用老人和家属评估,其所占权重小、分值低,如北京某公办养老机构收养工作评定标准中,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仅占100分中的0.03分,显然不利于政府“为老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高。民政部门既是服务的提供者又政策制定者,既是球员又是裁判的双重身份,很难对自身的绩效进行公正、真实的评价。

最后,内部绩效评估的内容空泛,并且对不同岗位主体的考核标准区分不大,考核流于形式。比如,专业技术岗位的考核内容,与对行政管理人员的考核内容非常相近,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考核没能体现考核效果,致使在绩效工资的分配上存在“大锅饭”的现象,严重影响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改进措施

精简组织结构

公办养老机构应逐步引入企业管理机制,按照单位承担的职能和服务,合理设置组织结构。内部医疗部门设置应根据院内入住老人数量、身体状况以及周边社区老人就医需求,以“精简高效”为原则进行设置。

科学分解绩效指标

对于公办养老机构来讲,基于承担的社会养老责任和示范功能,其绩效指标必须强调长期和近期、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平衡。平衡计分卡追求多元目标之间平衡的思想与国立养老机构工作特点及要求一致。因此,构建基于平衡计分卡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人员绩效指标体系是切实可行的。

平衡计分卡是由财务、客户、内部经营流程和学习与成长等要素,公共构筑的一个完整的绩效指标体系。公办养老机构财务指标由上级部门制定;服务对象满意度,是一套老人服务满意程度的评价体系:内部经营指标,是指实现其工作流程的能力考评,如质量、服务速度或准确性等方面;学习发展类目标,是对单位员工学习、创新和发展需求能力的考评。平衡计分卡考评指标体系综合性优势值得公办养老机构借鉴。根据平衡计分卡,可对某公办养老机构的绩效指标进行分解(见图1)。

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办养老机构共同制定绩效目标,并对绩效目标进行逐级分解:院级总体绩效目标、院级领导绩效目标、部门绩效目标以及小组和岗位绩效目标五个层次,并对目标完成的情况进行评估。

为保证公办养老机构逐步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服务对象(老人及其家属)的满意度,应合理确定第一级别四大绩效指标的比例。即以客户指标为核心,以内部流程和学习与成长指标为支撑,以财务指标为补充来分解绩效指标,以实现客户指标值的逐步提高,真正实现公办养老机构的公共服务职能。其中,客户指标应占总权重的40%;为实现客户指标,内部流程指标和学习成长指标各占总权重的20%;为提倡节约,合理控制成本,财务指标各占总权重的10%。

通过增加客户指标的比重,保证公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同时也有利于政府在养老服务职能方面的改善和提高,增加政府在养老公共服务方面的投入,同时也实现了服务对象的高满意度。

采用360度测评法

360度测评法是一种对员工实行全面绩效评价的考评方法,是员工与员工之间相互比较、员工与工作标准进行比较,以及员工与目标相比较等评价方法的综合。360度测评要求单位综合考虑员工的上级、同事、下级、员工自己意见,同时注重服务对象的意见。

以公办养老机构养护区主任岗位为例,分解360度评估主体(如图2)。在该公办养老机构中层绩效评估中,除采用自评、上评、同级中层评估外,把与其工作联系密切的下属和服务对象纳入测评主体,以保证测评结果的准确性、客观性和全面性。其中,下属以匿名方式参与评估,能详细了解任职者的行为、实际工作情况、领导风格、协调和组织能力,会提供许多非常有价值的信息。而服务对象不受组织内部利益机制的牵制,容易提供真实和公正的信息,评价结果也最有说服力。当然,不同评估者在反馈绩效信息方面各有优势和不足,360度测评法综合了各方的信息,能较准确和客观地反映被评估者的工作业绩,从而增强公办养老机构人员绩效评估的效度和信度。

在采用360度测评法的基础上,应根据单位自身特点逐步调整各评估主体的权重。从长远来看,应逐渐降低“自我评估”的权重,相应提高“服务对象”的权重,这也是未来公共部门绩效评估发展的必然趋势。

为保证养老服务的质量,单位自评、上评、同级单位评估的比重应逐步控制在50%左右,而老人及其家属的评估也应逐步达到50%,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养老机构的服务真正面向“客户”。同样,在单位内部不同层级不同岗位也应由以上评为主,逐步转向以本岗位的“客户”评估为主,避免“自评”现象的出现,提高岗位的服务质量,实现整体绩效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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