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业(精选8篇)
1.再保险业 篇一
再保险合同模板
篇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
保险人将分入的再保险业务转分给其他保险人而签订的转分保合同,比照本准则处理。
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二)再保险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二章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五条 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
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第六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还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七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报益.
第八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第九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间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同时.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报益;同时.转销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第十一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发出分保业务帐单时,终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入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入分保保证金.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计算存入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报益。
第十三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摊回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报益。
第十四条 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再保险分出人调整分出保费时,应当将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报益.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将该项应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 分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二)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三)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收入金额。
第十六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七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
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按照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分保准备金余额.
第二十一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出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出分保保证金.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列报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一)应收分保账款;
(二)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三)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四)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五)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六)应付分保账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一)分保费收入;(二)分出保费;(三)摊回分保费用;(四)分保费用;(五)摊回赔付成本;(六)分保赔付成本:(七)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八)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九)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分入业务各项分保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二)分入业务提取各项分保准备金及进行分保准备金充足性侧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篇二:再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
再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
再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再保险经纪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同意:
1.根据甲方的委托范围,负责与国际/国内再保商的联络、沟通与协调;
2.根据甲方要求,设计再保险方案,并向国际和/或国内再保险市场询价,根据询价结果做出汇总分析,供甲方决策参考;
3.协助甲方对项目进行风险查勘、识别与评估,并根据要求,向分保接受人提供风险查勘报告;
4.根据甲方的决定,选择分保接受人,并负责再保险安排工作;
5.负责就保单的注销和续转,沟通甲方和分保接受人; 6.出险后,负责与分保接受人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7.负责协助甲方向分保接受人摊回赔款。
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同意:
1.如实向乙方提供所有与上述再保险经纪服务有关的信息与资料,在乙方服务过程中给予必要的协助。
2.在有效期内,若甲方欲终止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三、保密条款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除应法律要求或经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将获得的任何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本条款继续有效_________年。
四、函件
1.发送对方的重要函件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或以挂号方式寄至对方地址。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其它方式,原件应随后挂号寄送;
2.邮寄函件通常被认为在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寄达对方,传真件则在传送的同时即视为收到。
五、报酬与费用
1.双方同意,在甲方将再保险业务交由乙方安排后,乙方依法有权从分保接受人处取得相关的佣金作为报酬,不再另外向甲方收取其他费用;
2.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任何超出本协议第一条范围的服务,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供费用预算报告,双方协商确定后由甲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六、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就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协议期满后,如
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继续有效。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三:保险合同样本
保险合同
甲 方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南京市雨花路396号
乙 方 :太平洋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太平洋保险公司
注册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指定乙方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独墅湖隧道运营期项目(以下统称“本项目”)的承保人,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应保险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定义:
(一)被保险人
甲方为本项目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人
乙方为本项目的保险人。
(三)经纪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13号 甲方聘请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保险经纪人,为甲方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隧道正常运行一切险项目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二、合同组成
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保险合同;
(2)保险单及批单;(3)中标通知书;
(4)保险谈判达成的书面协议;
(5)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答疑及招标文件
(7)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三、保险明细表及保险条款
详见本章附件。
四、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一)保险费率
待保险公司报价。
(二)保险费 待保险公司报价。
(三)保费支付
详见保单明细。
五、保险期限
一年,自年 月 日零时起至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六、保险服务条款
(一)服务机构与服务网络的建立
乙方应专门成立“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隧道正常运行一切险”项目服务小组,在本协议或保单生效后(以先发生者为准)立即投入正式运营,负责受理所有涉及本协议保险的索赔案件。
项目服务小组成员包括:
组 长:
副组长:
其他成员:
项目小组组长、副组长人员变动须与甲方协商确定,其他成员人员变动须通知甲方。
(二)保险培训服务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培训服务,以提高甲方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灾防损技能,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举办时间和地点由甲方、乙方和经纪公司协商确定。
(三)参加经纪公司组织的例会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参加经纪公司组织召开的保险联席会议,向甲方和经纪公司通报承保、理赔与服务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与协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七、理赔服务条款
1、受理报案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报案,若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案的,乙方应认可甲方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2、现场查勘
(1)乙方接到报案后,应向甲方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如需现场查勘,应明确告知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的时间并在承诺时间内到达,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事故现场;
(2)在乙方进行现场查勘前,如情况紧急必须尽快恢复生产运营的,乙方同意甲方先行施救、修复或人员救治,但甲方应保留相关事故现场材料和事故现场照片;
(3)对于乙方未进行现场查勘的事故,甲方应保留事故现场照片及有关实物证据,乙方同意以甲方提供的索赔资料作为理赔依据;(4)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查明出险时间、地点、原因,配合甲方做好必要的施救工作以及受损财产的保护、整理工作,查勘人员的现场查勘工作包括: a.会同甲方进行现场查勘,了解事故原因,对损失现场和损失财产进行必要的拍照;
b.估计损失情况:详细了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对受损财产的名称、数量等进行必要的分类、清点和登记;
c.对受损财产的损失程度有分歧的,应进行必要的检验; d.与甲方商定初步的后续处理方案;
e.与甲方对现场查勘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等。
3、受理赔案
(1)乙方收到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核,若认为有关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应尽快告知甲方或经纪公司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资料;
(2)乙方自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定责定损,并在上述时限内以书面或网络方式给予甲方或经纪公司定责定损意见,否则,即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
4、结案
(1)甲、乙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后,乙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缮制赔案;
(2)在已定责的前提下,乙方自收到索赔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根据甲方要求,应按照已有证明和资料将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差额。
5、赔案统计表
2.再保险业 篇二
全球航运中心主要集中在伦敦、香港、新加坡、阿姆斯特丹、汉堡等城市,他们同样是金融中心,由最初的“航运大港”逐步转变为“价值大港”,靠金融服务业的支撑和依托,提升港口的国际话语权。2014年世界第一大集装箱港口仍为我国的上海港,完成3528.5万标箱的吞吐量,以3500万标箱量级的巨大体量傲视全球,连续五年稳坐全球第一的宝座。但同一些世界航运金融中心相比,金融服务业的软实力还极度欠缺。
(一)保险立法缺乏。
我国没有一部完善的航运保险法,现在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和《海商法》,但是在海运保险上很多规定并不详细,与现行国际惯例不符。且再保险相关法律及规定更是缺乏,这使得国内航运险再保险难以发展。
(二)保险品种发展不均。
海运保险主要包括货运保险、船舶保险、保赔保险。我国在保赔保险方面几乎是空白,而船舶特殊保险产品缺乏创新。在货运保险方面,进口主要以CIF报价,出口以FOB报价,这样保险主要由国外购买,造成大量的保费流失。
(三)保险公司规模较小。
中国保险公司在全球网络分布较少,海运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在国际间流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无法进行追索。
(四)复合人才缺乏。
保险是专业性比较强的领域,涉及的知识面很广,保险人才要具有金融保险专业知识,并且对承保的相关领域有所认识,能够识别风险,而我国保险人才的知识结构相对单一。
(五)缺乏保险专利保护。
保险在前期需要进行大量的市场调查和精算,而产品开发后缺乏专利保护,使得新产品很快被其他公司模仿,削弱了开发公司的竞争优势和利润,较高的开发成本和较低的收益率,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创新积极性。
(六)保险领域的税率较高。
根据对我国大陆与香港地区及国外航运保险税收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航运保险对公司和个人而言,税率都较高,这样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利润率和工作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也不利于吸引人才。
二、我国再保险业的现状及问题
根据保监会最新发布的中国保险市场年报,截至2014年末,全国共有一家再保险(集团)公司和九家专业再保险公司。此外,据了解,还有超过200家通过离岸方式参与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境外保险公司。其中最大的再保险(集团)就是中国再保险公司。2014年11月,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常规辛迪加的申请获得劳合社正式批准。这意味着在拥有325年古老历史的保险市场中,中再集团将以独立的经营席位承保业务。中再集团按预定计划在2014年完成了辛迪加2088转型工作,2015年正式开始承接劳合社业务。中再集团加入劳合社并转型常规辛迪加,有力地提升了中国保险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对于中国保险企业乃至中国保险业“走出去”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一)保险公司缺乏再保险意识。
保险公司的再保险意识淡漠,没有充分认清再保险对于保险公司防御风险的保护作用,认为再保险是将保费分出,减少了利润。
(二)我国保险公司缺乏国际信誉。
国外再保险行业具有规模优势,历史悠久,信誉好,而我国保险业在发展过程中只追求数量和规模而不注重质量的发展模式,造成了大量违约,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形象和信誉。并且发展历史较短,从体制和产品上都无法与国外大型保险公司抗衡。
(三)缺少再保险经纪人。
由于再保险技术性强,并且需要保险公司之间联系紧密,而国内缺少再保险经纪人,不能有效协调承保人和顾客之间的权益,造成了信息不对称,限制了再保险业的发展。虽然12月18日,江泰再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宣布开业,意味着我国有了第一家专业的再保险经纪公司,但是再保险经纪人仍是供不应求。
(四)我国再保险行业公司较少。
直至2015年11月太平再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改建为太平再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获保监会正式批复,才使国内再保险市场告别了中再为唯一一家中资法人再保险机构的格局。由于我国市场化程度低,且再保险公司较少,再保险市场不够活跃,所以我国再保险公司及产品非常缺乏竞争力。根据WTO官方统计数据,2014年,我国保险服务贸易逆差179.4亿美元,巨大的进出口差额说明我国保费大量外流。其中,我国90%左右的再保险都流向了国外,因此对国内再保险的需求较少。
三、劳合社以及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的运营模式
(一)劳合社的组织性质及内部组织结构。
劳合社主要由五部分组成:劳合社委员会、劳合社会员、保险经纪人、承保辛迪加及管理代理人。劳合社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管劳合社市场内部运作以及将市场作为一个整体来管理,处理全球运营的网络布局、维护会员利益和保险市场平稳运行、制定市场规则以及代表劳合社出席国际会议。劳合社会员为辛迪加的承保提供资本,这些会员包括一些世界大型保险集团和上市公司,个人和有限合伙人也可成为会员。保险经纪人都是一些在国际贸易、法律、保险风险识别方面的专业人士,他们得到劳合社的专业授权,主要促成风险在客户与承包人之间转移,代表客户与承保人磋商保险范围、保费及索赔等相关事宜。2015年11月6日上海环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正式经英国劳合社批准成为其保险市场的保险经纪人。这意味着环亚将成为拥有三百多年历史的英国劳合社市场的第一家来自中国的保险经纪公司。承保辛迪加是由一个或几个会员组成的集团来承保风险的,核心资本的多样化和平稳性使得辛迪加的功能优势可以平稳发挥。管理代理人主要以会员的利益为主来管理辛迪加,他们主要监管辛迪加的承保,员工雇佣以及辛迪加的内部运作。
(二)劳合社的市场运作。
认购业务流程是保险客户与取得资格的保险经纪商确定需要投保的相关风险,再由保险经纪人与专业承保人讨论有关该风险的保费和合同条款,如果该承保人感兴趣,会同意承保该风险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剩下的风险和责任以相同方式在其他承保人中分担。保险经纪商再将反馈信息与客户商榷,由客户下单。剩下的保单细节问题由保险经纪人与该保单的主承包商确定。客户将保费交给保险经纪人,经纪商扣除相关经纪费后将净额交付劳合社财务中心进行定期大额结算。劳合社最终将保费交付于辛迪加的管理代理人。劳合社(中国)平台上面辛迪加的数量已达到22家,并有望持续增长。
(三)劳合社的风险保障。
劳合社主要有三层基金保障来确保投保人的利益:辛迪加自有标准基金;劳合社会员基金;中央基金。前两种是会员自有资金,后一种是集合资产。
四、劳合社模式对中国再保险业的影响
(一)劳合社再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发展情况。
2007年3月,劳合社在中国上海成立全资子公司———劳合社再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从事非寿险再保险业务。2010年5月,劳合社中国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在经营原非寿险再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扩展经营非寿险直接保险业务。2014年9月,公司累计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10亿元。目前有19家管理代理公司(Managing Agent)经营管理的22家辛迪加(Syndicate)在劳合社中国平台上成立了承保部。劳合社中国承保的所有业务均得到劳合社安全链的全面保障,因而劳合社中国享有与劳合社市场同等的信用评级,即标准普尔评级“A+(稳健)”、惠誉评级AA-(非常稳健)”贝氏评级“A(卓越)”。
(二)劳合社在中国的再保险业务发展。
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2014年实现年税前利润49亿美元(合约32亿英镑),总保费收入417亿美元(253亿英镑)。劳合社近年在中国的发展是越来越好,已成为中国再保险市场上外资公司中的翘楚,并专注于劳合社中国平台的合约再保险业务。自2016年1月1日起,将有专属核保人在劳合社中国的上海办事处工作。劳合社还将最先进的电子交易平台引入中国。这个平台能让劳合社中国的再保险业务承保人与伦敦的承保人以电子化方式交换信息,为中国的保险经纪人和分出公司提供更加快速的服务。此外,劳合社设立在上海的公司将充分利用“伦敦市场的保险人市场资源”。这是一种电子文件存储系统,能够让赔款和保费的处理既快速、高效,又无需耗费纸张。这些先进模式对上海再保险业的发展起到极大促进作用,也为上海发展双中心提供再保险业务支持。
每个辛迪加每年需按当年承保数额的百分比缴纳一定资金至劳合社市场的中央基金,在辛迪加无法支付赔偿时,劳合社将动用中央基金进行赔偿。劳合社保有的中央基金目前已经超过20亿英镑,这是辛迪加自己的财产,只有离开劳合社市场时才能取走,劳合社就会拿中央基金进行投资,但投资策略都非常保守。劳合社承担的风险大部分是其他公司不能做的风险,比如名人保险、高科技的风险、新技术风险等,还包括给很多资产很高的个人提供保险。目前在中国所做的再保险业务,顾客都是保险公司,即再保险业务居多。例如,劳合社市场是中国民航总局保险计划的主要承保人,具有多年的合作历史。同时,这个业务也是当前世界上最大的航空险业务。劳合社和中国的保险公司以及经纪公司合作密切,为他们提供各类特殊风险保障。目前其承保的大型项目和非常规风险超过了150个,已经落实的分保安排包括:某航天器;某大型国际基础设施项目的货物运输保险;防范恐怖主义保险、一批中国古代文物海外展览的保险、一位世界知名的中国运动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由此可见为了发展上海双中心建设,劳合社的再保险模式可以提高保险企业承保能力。一些特殊的或者风险过大的,以前无法承担风险的各种航运险经过劳合社的再保险可为保险公司降低风险。
五、政策建议
通过对劳合社运作的探析,结合上海航运发展的现状,我国航运再保险业发展除了要完善法律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降低税率、培养专业人才、发展航运保险经纪人、加强与国际航运中心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创新航运险种外,还应该考虑从航运保险运作模式上借鉴劳合社的成功典范。在“十三五”时期,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可以通过与国外大型保险公司共同承保再保险业务,加强业务上的学习与交流,利用“学习曲线”的作用积累我国再保险的经验和风险控制能力,引进劳合社的市场运作模式和构架,通过上海双中心建设的政策配合,促进保险服务贸易的发展。
摘要:以再保险业的发展状况为切入口,研究劳合社再保险市场的运作模式,从而促进我国再保险业发展,提高航运企业和保险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促进金融中心的软环境建设和服务贸易的发展创新。
3.我国再保险业发展路径与选择 篇三
关键词:再保险市场;保险产品;发展路径
随着我国再保险市场的逐步发展,相关问题也渐渐显露,下面我们分别从保险人、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市场的三方面逐步论述。
一、保险人存在的问题
保险人在我国再保险市场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人风险意识的强弱关系到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程度的好坏。下面来分析我国再保险市场中,保险人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人偿付能力不足.
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与公积金总和,对保险主体提供供给能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是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高低的重要标准和衡量水平。从我国在保险市场的纵向分析比对发现:我国保险市场的保险份额大多被几家大型保险公所垄断,并且保险市场的供给量多数由保险寡头公司的资本金和承保能力所决定。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保费自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和公积金总和的四倍。但是我国多数在保险公司的承保额超过了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限制。
(二)保险人分散风险的意识薄弱
保险业的逐步发展,人民群众对保险认识渐渐加深,保费收入也随之扩大。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只是把保费收入作为衡量公司发展速度快慢主要标准,有些保险公司只片面的关注短期盈利忽视了企业财务稳定性。一些应该分散的风险搁置或避而不见。长期的风险积累得不到有效的分散,风险问题的累积大大的超过了自身的承保能力限度,危机一旦爆发,造成的影响使保险公司始料未及。
二、再保险公司所存在的问题
(一)再保险公司专业技术性较低
我国再保险市场起步晚,再保险从业人员专业性较低技术性较差经验不足,再保险从业人员所掌握的技术相对落后、专业性知识欠缺。我国专业性再保险经纪公司数量较少。这足以证明我国再保险市场主体不够健全,对于出现要求承保专业性强技术高的承保项目时,我国再保险公司就会因为缺乏相关的专业性经验、知识、人才而面临着巨大的承保风险,也会错失再保险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的机会。
(二)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结构单一
中再集团作为我国再保险市场唯一的中资专业再保险公司,中再集团的保险产品结构还是以传统的财产再保险为主,寿险再保险和其他形式的再保险的品种更丰富度和业务量相对落后。比例再保险是的主要产品形式,但是针对我国时而发生的巨灾风险的保险产品却又相对较少。
三、再保险市场所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再保险市场体系不健全
再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要求:保险主体既有直接提供保险业务的服务能力,又有提供间接保险业务服务的能力。再保险市场主体不仅包括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也应有提供专业性技术服务的再保险经纪公司。但是我国再保险市场恰恰缺乏再保险经纪公司,致使我国再保险行业在航空航天等高精尖领域缺乏经验,也很难与世界再保险市场接轨。再保险市场主体单一化会减少行业竞争,阻碍保险市场发展。
(二)保险法律法规监管不健全
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环境相对不够健全,缺乏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法定分保条件》等均为原则性要求、治理办法少,遇到相关问题处理很艰难。由于保监会鼓励和促进再保险市场竞争的同时,缺乏对完善,致使我国商业保险法律制度与国际再保险的法律相差较大。保险法中对再保险公司的财务不足、资金水平的问题涉及较少。
四、适合我国再保险业的发展路径择
(一)加强保险公司的分散风险的意识
要加强保险公司分散风险的意识,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首先,政府机构加强引导作用。相关机构应该制定与再保险市场相符合的目标,加强引导保险公司力度,使之明确现阶段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方向,逐渐纠正保险公司单纯追求保费收入、扩大保险公司规模的错误经营观念,强化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内控监督机制。
其实,增强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自留额监管力度。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自留额进行核算监管,若保险公司的自留额超过资本金和公积金总额就对保险公司进行严格的处罚规定,以法律手段强制规定保险公司的自留额度、以实际行动加大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
最后,政府对相关的再保险项目提供优惠的政策。积极鼓励保险公司提高分散风险意识,保持和本公司资本金一致的自留风险,缩减自留风险。促使我国再保险市场充分发挥分散风险的主要作用,在农业在保险和巨灾在保险方面充分发挥再保险的损失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
(二)引进专业化的再保险主体,提高再保险产品的创新意识
1.引进外资再保险公司,促使我国再保险市场主体架构多元化
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中,中资再保险公司占我国再保险市场份额的1/3。国内再保险公司和国际再保险公司加强合作,使双方充分利用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的资源、资金、技术力量和人才,保证市场资源最优化的配置,促使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相互交流互通有无、相辅相成、共同进步。外资再保险公司的加入,不仅缩小了我国再保险市场和世界再保险市场的差距、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增强我国再保险公司的创新能力,也为国际再保险市场提供了大量的再保险业务量,促进国际再保险资源均衡分布。实现了国内国际再保险公司的互利共赢。
2.加强合作增强中资再保险公司竞争力
引进专业性高、技术性强的再保险经纪公司。国内再保险市场在航空航天再保险等专业性在保险项目上缺乏相关经验,引进再保险经纪公司可以提高我国再保险公司的专业素养,并且再保险经纪公会提供具体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经济效益的经营项目,保障保险项目的安全性和可行性。这样,客户不仅获得了满意的服务,国内保险公司更积累了相关专业性方面的经验,引进了先进的管理理念,在技术方面国内再保险公司也得到了增强,使客户得到了优质的再保险服务。
五、加强我国再保险市场的法律监管
(一)对中资和外资都制定相同法律效力的规范
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对中资再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制定相关政策,保证保险人的保险偿付能力,但是在对外资再保险公司监管方面法律法规却相当欠缺。因此,中资再保险公司在拓展国际再保险业务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应对外资保险公司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使中资再保险公司和外资再保险公司在法律上受到相等的对待,这样才更有利于协调发展。
(二)加强法律监管力度
近些年来,再保险业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需要经历了一个很长的法律完善阶段,监管部门需要为其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这对再保险市场是非常重要的,在最近几年里,我国再保险市场形成了以保险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框架。再保险行业是一个专业性技术强、知识密集度高、经营领域风险高的行业,只有高效、完善、严格的法律监管体系才能促使中国再保险行业朝着更良性的发展趋势发展,在再保险管理办法、机动车强制保险规定、再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自留额度监管、行业自保公司的管理会顶等方面都要进行强力有效的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
[1]王绪瑾.保险学.北京工商大学.2005
[2]兰虹.保险学原理.西南财经大学.2008
[3]肖艳颖.再保险研究综述.北京航天航空大学.2003
[4]李凌.我国再保险的发展.2006
[5]祝向军.我国再保险市场运行规则的完善与发展.2007
[6]张琳.再保险市场供给不足的原因.太平洋财险.2003
[7]魏勤.发展我国在保险市场的现实路径.2006
4.再保险合同范本[推荐] 篇四
篇一:保险合同范本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3)空中运行物体附落。
第五条 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或**:(2)核子辐射或污染;(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财产遭受第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2)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
第九条 固定资产可以按帐面原值投保,也可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下不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二、部分损失;
(一)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二)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因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账、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第十条 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账面余额。
二、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该项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二、部分损失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的费用支出时,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流动资产按最近12个月帐面平均余额投保的,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
二、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财产,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
险当时的账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可由本公司处理。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15天内按照保险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保险财产增加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七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现场。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账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日内一次支付赔款。
第二十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当向中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示,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以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从通知本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3个月内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条款第十九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账册,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第二十四条 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友好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篇二:保险合同样本 保险合同
甲 方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南京市雨花路396号
乙 方 :太平洋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太平洋保险公司
注册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指定乙方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独墅湖隧道运营期项目(以下统称“本项目”)的承保人,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应保险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定义:
(一)被保险人
甲方为本项目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人
乙方为本项目的保险人。
(三)经纪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13号 甲方聘请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保险经纪人,为甲方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隧道正常运行一切险项目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二、合同组成
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保险合同;
(2)保险单及批单;(3)中标通知书;
(4)保险谈判达成的书面协议;
(5)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答疑及招标文件
(7)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三、保险明细表及保险条款
详见本章附件。
四、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一)保险费率
待保险公司报价。
(二)保险费 待保险公司报价。
(三)保费支付
详见保单明细。
五、保险期限
一年,自年 月 日零时起至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六、保险服务条款
(一)服务机构与服务网络的建立 乙方应专门成立“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隧道正常运行一切险”项目服务小组,在本协议或保单生效后(以先发生者为准)立即投入正式运营,负责受理所有涉及本协议保险的索赔案件。
项目服务小组成员包括:
组 长:
副组长:
其他成员:
项目小组组长、副组长人员变动须与甲方协商确定,其他成员人员变动须通知甲方。
(二)保险培训服务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培训服务,以提高甲方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灾防损技能,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举办时间和地点由甲方、乙方和经纪公司协商确定。
(三)参加经纪公司组织的例会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参加经纪公司组织召开的保险联席会议,向甲方和经纪公司通报承保、理赔与服务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与协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七、理赔服务条款
1、受理报案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报案,若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案的,乙方应认可甲方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2、现场查勘
(1)乙方接到报案后,应向甲方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如需现场查勘,应明确告知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的时间并在承诺时间内到达,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事故现场;
(2)在乙方进行现场查勘前,如情况紧急必须尽快恢复生产运营的,乙方同意甲方先行施救、修复或人员救治,但甲方应保留相关事故现场材料和事故现场照片;
(3)对于乙方未进行现场查勘的事故,甲方应保留事故现场照片及有关实物证据,乙方同意以甲方提供的索赔资料作为理赔依据;
(4)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查明出险时间、地点、原因,配合甲方做好必要的施救工作以及受损财产的保护、整理工作,查勘人员的现场查勘工作包括: a.会同甲方进行现场查勘,了解事故原因,对损失现场和损失财产进行必要的拍照;
b.估计损失情况:详细了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对受损财产的名称、数量等进行必要的分类、清点和登记;
c.对受损财产的损失程度有分歧的,应进行必要的检验; d.与甲方商定初步的后续处理方案;
e.与甲方对现场查勘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等。
3、受理赔案
(1)乙方收到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核,若认为有关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应尽快告知甲方或经纪公司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资料;
(2)乙方自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定责定损,并在上述时限内以书面或网络方式给予甲方或经纪公司定责定损意见,否则,即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
4、结案
(1)甲、乙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后,乙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缮制赔案;
(2)在已定责的前提下,乙方自收到索赔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根据甲方要求,应按照已有证明和资料将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差额。
5、赔案统计表
篇三:再保险经纪服务合同
再保险经纪服务合同
甲 方(转出方):
乙 方(受让方):
使用说明
一、双方应认真阅读本合同。本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双方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亲自签订,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保险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
四、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
五、本文本仅适用于再保险经纪服务合同使用。
【律师提示】: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本合同是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再保险经纪服务达成的协议。
甲 方(转出方):
住所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负责人: 职务: 联系方式: 乙 方(受让方): 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负责人: 职务: 联系方式: 第一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同意:
1.根据甲方的委托范围,负责与国际/国内再保商的联络、沟通与协调;
2.根据甲方要求,设计再保险方案,并向国际和/国内再保险市场询价,根据询价结果做出汇总分析,供甲方决策参考;
3.协助甲方对项目进行风险查勘、识别与评估,并根据要求,向分保接受人提供风险查勘报告;
4.根据甲方的决定,选择分保接受人,并负责再保险安排工作;
5.负责就保单的注销和续转,沟通甲方和分保接受人; 6.出险后,负责与分保接受人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7.负责协助甲方向分保接受人摊回赔款。
第二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同意:
1.如实向乙方提供所有与上述再保险经纪服务有关的信息与资料,在乙方服务过程中给予必要的协助。
2.在有效期内,若甲方欲终止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第三条 保密条款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除应法律要求或经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将获得的任何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本条款继续有效 年。
第四条 报酬与费用
1.双方同意,在甲方将再保险业务交由乙方安排后,乙方依法有权从分保接受人处取得相关的佣金作为报酬,不再另外向甲方收取其他费用;
2.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任何超出本协议第一条范围的服务,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供费用预算报告,双方协商确定后由甲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第五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
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 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律师提示】:从有利于诉讼的角度出发,管辖法院最好约定明确,一般来说合同的管辖法院可以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再保险经纪服务合同一般约定由合同签署地的法院管辖。第六条 “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七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八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协议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继续有效。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再保险业 篇五
关于印发《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的通知
保监发〔2007〕50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各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我国再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我会制定了《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保险业充分发挥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自2006年“十一五”开局之年,我国彻底取消了法定分保,全面实行商业分保,再保险市场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再保险市场作为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直接保险市场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直接保险市场的发展是再保险市场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再保险市场的发展也将在资本融通、风险管理和技术传导方面,为直接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可靠的支持与保障。科学规划和培育我国再保险市场,构建一个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与国际再保险市场接轨的再保险市场体系,促进我国再保险市场与直接保险市场的协调发展,对于加强我国保险市场风险管理、扩大保险市场承保能力、促进和保障我国保险业整体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确保保险业“十一五”规划所确定的总体目标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结合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实际,借鉴国际经验,特制定《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方向、预期目标和政策措施,引领我国再保险市场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一、再保险市场的基本情况
近十年来,特别是“十五”期间,在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保监会的正确领导下,随着直接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再保险市场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再保险市场主体稳步增加,业务规模较快增长,承保能力进一步提高,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市场化程度显著增强。
(一)主要成就
“十五”期间,我国再保险市场改革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1、再保险业务稳定发展
2006年,全国直接保险公司总分出保费338.97亿元(不包括9.18亿元财务再保险业务),同比增长14.82%。其中,产险公司总分出保费291.42亿元,同比增长13.46%,占直接保险公司总分出保费的85.97%;寿险公司总分出保费47.55(不包括9.18亿元财务再保险业务)亿元,同比增长23.92%,占直接保险公司总分出保费的14.03%。
2006年,全国总分保费收入216.90亿元。其中,专业再保险公司总分保费收入210.67亿元,同比下降7.58%,直接保险公司总分保费收入6.23亿元。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分保费收入中,财产再保险总分保费收入168.21亿元,占专业再保险公司总分保费收入的79.85%,人身再保险总分保费收入42.46亿元,占专业再保险公司总分保费收入的20.15%。
1996年至2006年,全国专业再保险公司分保费收入年平均增长速度为9.16%,低于国内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速度2.23个百分点,低于直接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年平均增长速度12.76个百分点。1997年至2006年,专业再保险公司分保费收入与同期直接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之比在4%-9%之间。其中,2004年至2006年,这一比例一直保持在4%左右;2004年至2006年,财产再保险总分保费收入与同期财产险保费收入之比在11%-14%之间,人身再保险总分保费收入与同期人身险保费收入之比在1.05%-1.67%之间。
专业再保险公司资产实力增强。截至2006年底,再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312.08亿元,同比增长了5.06%。其中,专业再保险法人公司275.82亿元、外资再保险分公司36.26亿元。
2、顺利实现了从法定分保向商业分保的转变
履行入世承诺,从2003年起法定分保比例逐年递减,国内再保险分保费收入曾一度呈现负增长。此后,随着中、外资专业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相继成立,我国再保险市场以商业分保为主的竞争格局逐步形成。2005年商业分保费收入超过法定分保,达到总分保费收入的67.94%。我国再保险市场逐步完成了由法定分保向商业分保的市场化转变,再保险业务的商业化运作标志着中国再保险市场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3、改革开放深入推进,多元化的市场格局初步形成
我国再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了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股份制公司和外资公司多种形式并存、专兼业经营相结合、公平竞争、多元化发展的市场格局。截至2005年底,我国专业再保险公司共6家,其中,中资公司3家(1家集团公司、2家股份公司)、外资分公司3家。2003年,中国再保险公司完成了集团化改制,控股了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六家子公司,并参股了保险职业学院。通过改制,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成为一家集再保险、直接保险、资产管理、保险中介、行业传媒、保险职业教育于一体、涵盖保险上中下游产业的多元化经营保险集团。保险业认真履行入世承诺,全面开放再保险市场。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科隆再保险公司等国际知名的专业再保险公司先后在华开设了分支机构,劳合社获准在中国设立了经营非寿险再保险业务的全资子公司。此外,法国再保险公司和汉诺威再保险公司获准筹建分公司,分别经营非寿险再保险业务和人身险再保险业务。再保险中介市场的多元化竞争格局开始形成,再保险经纪人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再保险市场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有力地扩大了再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促进了再保险公司管理水平与技术实力的提高,加快了与国际再保险市场接轨的进程,同时也对我国保险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积极的支持。
4、再保险功能作用不断增强
再保险在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改善偿付能力、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保险市场的安全稳健运行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再保险通过和直接保险之间的技术传导,提升了保险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了行业规范与标准的健全完善;通过提供替代资本的产品及其增值服务,使直接保险公司的业务结构得以优化,风险得以有效控制。特别是,再保险有力地支持了交通、通讯、水利等基础设施和能源、钢铁、电力等基础工业的大规模投资以及其它为数众多的大型项目的建设,极大地推动了我国航天事业与和平利用核能事业的发展;同时,积极协助直接保险公司推动医疗健康保险试点,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医疗体制改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服务“三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在我国遭受地震、台风等巨灾侵害较多的地区,再保险的及时赔付有效地弥补了直接保险公司的部分巨灾损失,极大地缓解了受灾地区灾后经济衰退的压力,为我国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5、再保险监管迈上新台阶
为适应入世后再保险市场发展的新形势,中国保监会加快了再保险监管体系建设的步伐,颁布实施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专业再保险业务监管法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奠定了我国再保险专业化监管的基础,为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根本性的制度保证。此外,还颁布了《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财产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的审批规程》,建立了外资再保险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了共保业务流程,探索有限再保险的监管政策,完善再保险统计分析制度,研究制定再保险业务的现场以及非现场检查办法。再保险监管逐步步入了专业化监管道路。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近年来我国再保险市场在业务发展、主体培育以及监管制度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我国再保险市场起步晚、基础弱,功能与作用发挥还不充分,还不能适应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表现在:一是再保险市场主体数量少,竞争不够充分。二是再保险市场供给结构性不足,再保险公司的产品有限且创新能力不足,不能满足直接保险市场对再保险产品和服务多样化的需求;高精尖、高风险、新型业务在国内难以获得充足的再保险支持;服务性业务刚刚起步。三是法定分保取消后,短时间内国内商业分保市场承保能力不足以及存在一些不利于国内再保险市场发展的因素,出现再保险贸易逆差。四是直接保险公司风险意识薄弱,对再保险分散防范风险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再保险在风险管理和改善偿付能力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五是农业和巨灾再保险体系尚未建立,亟需国家政策支持。六是再保险监管工作刚刚起步,监管体系有待完善。七是再保险基础建设薄弱,再保险统计制度不完善和会计核算不规范;再保险信息化建设滞后,管理手段落后。
二、再保险市场面临的发展形势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保险业的快速增长,再保险市场将进入重要的战略发展期,机遇与挑战并存。
(一)国内社会经济环境良好
社会转型加速。近几年,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社会发展日趋多元化,法制建设日益完善,公众保险意识不断增强,保险需求更加多样化,保险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发展空间更加广阔。
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十一五”期间,我国提出2010年实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的目标,经济增长速度预期保持年均7.5%左右。经济总量、投资总额、进出口贸易规模将不断扩大,人均可支配收入进一步增加。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为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二)保险业的功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保险业“十一五”规划提出,2010年全国总保费收入争取比2005年翻一番,突破1万亿元。保险业的服务领域将更加广泛,在国家基础建设、企业年金管理、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解决“三农”问题以及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保险业功能作用充分有效的发挥,需要再保险市场的强力支持,需要再保险提供更加多样化、专业性的风险保障服务。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面临着巨大发展空间。
(三)保险监管力度不断加强
随着直接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业面临的风险更加复杂,保险监管力度也将进一步加大,三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防范保险业风险的五道屏障更加巩固。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将促进保险业调整业务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风险意识,从而更加重视再保险机制的应用,加强风险管理,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改善偿付能力状况,从而刺激再保险的潜在需求转化为有效需求,为再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四)保险市场日益国际化带来机遇与挑战
“十一五”期间,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水平将进一步提高,将会有更多拥有强大技术和资本实力的国际知名保险和再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中外资保险公司在全面开放的条件下,将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公平竞争、共同发展。这一局面,既为我国再保险市场加快与国际再保险市场接轨的进程、广泛参与国际竞争、加强与国际再保险市场的交流与合作、提升专业技术与服务水平、提高创新能力、提高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再保险市场开放性、国际性特点,也给我国再保险市场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需要我国再保险主体加强合作,整合力量,共同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需要国内直接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协调、健康发展;需要我国再保险市场深化改革,不断创新,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利用国际资本、技术和人才,提高发展的能力和水平;需要与国际再保险市场加强交流合作,实现互惠共赢。
三、再保险市场发展的总体思路、目标
(一)指导思想
“十一五”期间,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健全完善我国保险市场体系、加强保险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提高保险业抗风险能力为出发点,积极培育和发展我国再保险市场。科学规划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布局,优化配置国内再保险资源,调整再保险市场结构,重点解决好国内再保险市场发展和直接保险市场发展之间、用好用足国内再保险市场和有效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之间的关系;大力推进我国再保险市场改革、创新,着力提高我国再保险业的技术水平与资产实力,提高再保险市场的核心竞争力,加快与国际再保险市场接轨的步伐;积极借鉴国际再保险市场发展的经验,加强和改善再保险监管,为我国保险业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再保险支持。
(二)基本原则
我国再保险市场要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必须按照“速度、效益、诚信、规范”的要求,着力深化再保险改革、拓宽服务领域、调整优化结构、防范化解风险、夯实发展基础。再保险市场应遵循以下发展原则:
1、坚持改革开放、协调发展原则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深化改革,逐步完善再保险市场的宏观管理体制和微观运行机制。转变增长方式,培育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和质量,加强与国际再保险市场的交流和合作,促进技术进步,增强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2、坚持市场导向、创新发展原则
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对再保险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提高再保险资源的配置效率。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再保险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提高再保险的自主创新能力。通过再保险产品、服务和管理创新,不断提高再保险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再保险服务的附加值,为直接保险市场提供灵活多样的再保险支持及风险管理服务。加强再保险监管制度和手段创新,提高再保险市场的技术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发挥再保险在改善直接保险市场偿付能力、分散风险、引导和支持直接保险公司科学经营与创新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3、坚持防范风险、健康发展原则
按照完善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监管三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要求,加强和改善再保险监管,完善再保险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多层次的风险防控体系,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强化再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内控机制建设,提高抗风险的能力。加强再保险业务合规性监管,运用再保险风险管理机制,分散直接保险市场风险、规范直接保险公司经营,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4、坚持立足国内市场、有效利用两个市场原则
我国再保险潜在需求很大。要坚持立足国内市场、服务国内市场的原则,立足中国保险市场的实际与发展趋势,通过再保险产品与服务的创新,将潜在需求转变为有效需求,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形成直接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的良性互动。同时,要处理好再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与防范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关系,在用好用足国内再保险市场的同时,充分利用国际市场的资源优势,积极拓展海外业务。
5、坚持立足全局、有效发挥风险分散与社会管理功能的原则
发挥再保险市场作为风险分散主渠道的作用,利用再保险机制,推动国家风险保障体系的建设,特别是在农业、巨灾等特殊风险领域,充分发挥再保险的损失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与和谐社会建设。
(三)预期目标
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的总体目标是:用5年时间,把我国再保险市场建设成为市场主体数量适宜、经营行为规范、承保能力与偿付能力充足、竞争实力较强、业务结构合理、产品服务丰富多样、风险有效分散、再保险保障机制健全、监管制度完善、能够引导和支持我国直接保险市场发展的现代再保险体系。
业务发展目标。2010年,全国直接保险公司分出保费争取达到660亿元,直接保险公司境内分出保费争取达到400亿元。
综合竞争力目标。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本土的大型再保险集团和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专业再保险公司,形成主体多元化、竞争差异化的再保险市场格局。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充足、业务结构合理、产品种类齐全、服务方式多样,风险管理技术较强,基本能满足直接保险市场多元化、专业化的风险保障需求。再保险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再保险专业人才队伍逐步壮大。
功能作用目标。充分发挥再保险的资本融通、风险管理和技术传导三大功能。
在资本融通方面,充分发挥再保险机制在改善直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扩大承保能力、缓解资本约束等方面的作用,保证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有效实施。
在风险管理方面,充分发挥再保险机制在管理保险业务组合、便于从整体上分析和把握业务风险状况和特征的优势,采取积极的风险管理措施,督促和指导直接保险公司加强承保、理赔管理,改善业务质量,提高风险管理技术,降低经营风险。
在技术传导方面,充分发挥再保险人在数据积累、风险识别与防范、风险定价等方面的技术优势,探索新的风险转移技术,从而推动保险业技术进步和服务水平的全面提升。
现阶段重点是要强化再保险的风险管理和技术传导功能,不断提高再保险对直接保险市场的覆盖面与渗透力,引导和支持直接保险市场稳健发展。
风险防范目标。专业再保险公司资本实力增强,风险管理能力提高,偿付能力充足;风险防范体系和制度基本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基本完善,内控制度有效发挥作用。
直接保险公司充分重视再保险机制的有效运用,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科学制订再保险方案,从制度上强化再保险在直接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监管部门全面推进偿付能力动态化监管,再保险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市场运行规范有序,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控制。
基础建设目标。再保险市场和直接保险市场数据交换机制初步建立,重点解决再保险财务制度执行不到位、再保险业务核算以及统计管理不规范、再保险市场和直接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再保险专业化监管体系初步形成,再保险专业监管制度更加完善;再保险市场体系不断完善,公平竞争、有序发展、和谐诚信的再保险市场环境逐步确立。
四、实现再保险市场发展目标的政策措施
为实现上述发展目标,将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市场主体结构,扩大国内再保险供给能力
按照集团化和专业化并重的原则,积极稳妥的增加再保险市场主体,形成以专业再保险公司为主导,再保险集团、兼营再保险的直接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专业中介机构、自保公司以及特殊风险保险联合体等多层次、多类型、多功能主体并存,中外资再保险公司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再保险市场格局。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集团、特别是以经营风险业务为主的保险集团设立再保险公司;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再保险公司;积极引进资本实力雄厚、技术优势明显,特别是在健康险、农险、责任险、风险保障型寿险产品、年金保险、医疗保险、次标准体、财务再保险等领域有业务优势的境外专业再保险公司;引导直接保险公司科学、适度参与再保险市场供给,扩大再保险市场的供给能力。培育和发展再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引入国际保险经纪人或中外合资等形式,提高国内再保险经纪人的专业技术水平。鼓励再保险公司专业化、差异化经营,改善国内再保险市场的承保结构,满足多元化的再保险需求。鼓励通过多渠道、多种方式开展再保险交易活动,构建多层次的再保险交易平台。合理利用国内、国际再保险市场,扩大我国直接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改善偿付能力。
(二)巩固传统再保险业务,拓宽产品及服务领域
巩固和扩大传统再保险业务,充分发展传统再保险服务功能,满足市场基本的再保险需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直接保险市场的新变化和新需求,不断创新再保险产品和再保险业务管理模式,积极研究并合理使用新型风险转移工具(ART)在扩大“可保风险”范围,在运用金融工程技术、借助资本市场的强大资金实力扩充保险人承保能力与市场容量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不断扩展保险业社会管理功能,使再保险在社会转型与城市化进程、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新农村建设以及社会风险保障体系健全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加大对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产品与技术方面的支持力度。加强与直接保险公司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保险产品的开发,推动和支持直接保险公司不断提高技术与管理水平,提高产品创新能力,使我国保险市场逐步向以技术创新、服务创新为主的竞争模式转变,提升整个保险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承保技术与创新能力。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控制
专业再保险法人机构要以优化股权结构为基础,加强董事会建设为核心,健全制衡机制为关键,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和股东合法权益。加强与战略投资者的深度合作,逐步形成国有、民营和外资优势互补、风险共担、互相约束的多元化股权结构,不断提高创新能力、服务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强化董事会职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董事会决策机制,严格董事任职资格,落实董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精算责任人和合规负责人、首席核保师等关键岗位职责。强化监事会的监督作用。规范管理层运作,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内控建设,建立分工合理、职责分明、奖惩严明、制衡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
外资再保险分公司要着力提高内控执行力,规范分公司营运框架以及内部职责划分,规范管理层运作,完善再保险关联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在总公司的授权下,严格依法合规经营。
直接保险公司要科学、规范地安排再保险分出业务,审慎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健全风险评估体系和风险控制机制,建立科学的再保险业务评价体系,并纳入公司治理结构考核中。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要对包括再保险风险在内的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并定期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建立识别、评估和监控风险的机制。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发挥科技的推动作用
以提升客户服务品质为中心,以控制风险为重点,加强再保险业务信息化建设,全面优化企业资源配置,实现业务集成管理。健全再保险统计制度,推动再保险数据标准化建设,规范再保险数据统计口径、采集标准,建立统一的再保险统计指标、财务监管指标和业务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再保险市场和直接保险市场的数据交换平台与共享机制,实现行业数据集中。加快再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实现保险公司再保险信息系统与再保险监管信息系统的有效衔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五)全面推进专业化监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创新再保险监管思路和方法,健全再保险监管制度。完善再保险公司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对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定性的监管,探索建立再保险业务风险监管方法,指导直接保险公司审慎选择再保险人。加强对新型风险转移工具以及实质风险转移的监管,使新型风险转移技术得到合理、有效利用。加强对跨境再保险业务的监管,建立对境外再保险人的风险监督、结付监控与评价机制,防范金融风险。完善再保险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再保险现场与非现场检查制度,加大对再保险市场行为的检查力度,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加大对直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力度,完善保险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建立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督促直接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不断改善偿付能力状况。推动再保险经纪人提高技术水平,规范再保险经纪行为。
(六)加快建立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和农业再保险体系,充分发挥再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
按照《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以及和谐社会建设总体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巨灾风险保险体系。有效利用再保险资源,研究符合中国实际的巨灾风险模型,提高巨灾风险管理水平,推动全国性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再保险公司探索利用新型风险转移工具,促进再保险市场、直接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发展,降低巨灾事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冲击。
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完善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充分利用国内和国际再保险市场,优化农业风险组合,抵御和化解农业保险风险,特别是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农业保险的持续稳定经营。
(七)完善政策制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入世后,我国再保险市场已成为一个完全开放的市场,境内再保险公司直接面临着国际性竞争。这一特点决定了监管部门在制定再保险监管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再保险业务的经营特点和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加快发展再保险,促进再保险市场和直接保险市场协调发展。因此,要按照国际再保险市场的运行规律和行业惯例,结合我国法律环境以及市场条件的变化,优化再保险市场发展环境,加快再保险监管制度建设,完善再保险专业化监管,提高再保险监管政策的专业性和可操作性,为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
(八)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深入开展再保险理论研究
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对再保险发展至关重要。从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再保险业务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要求再保险人有较高的精算水平、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技能。特别是航天保险、核保险、电子产业、信息产业、网络保险等新兴高科技领域,都需要熟悉和了解相关领域风险性质和特点的专业人才。因此,要加快再保险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通过保险公司自主培养、与高等院校合作培养、再保险公司或行业协会组织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国际人才交流等方式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再保险专业技能培养机制。重点加强再保险精算、再保险核保核赔和再保险产品研发等方面的培养力度,加强对再保险人才的系统化教育,逐步形成良性发展的再保险专业人才成长机制。加强再保险监管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与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相适应的专业化监管队伍。
(九)加强国际交流,促进合作共赢
6.再保险业 篇六
(地震)强度-梅卡利仪测量破坏程度
(earthquake) magnitude
(地震)烈度-里氏仪测量震感强度
after shock
余震
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
新型风险转移
anti-seismic design
(房屋)抗震设计
business interruption
营业中断险
capacity
承保能力
car
construction all risks 建工一切险 或:建工险
catastrophe xl
巨灾超赔
cea
加州地震局
ceding company
分出公司
contingent liquidity
或有流动性
co-related risks
关联风险
coverage
受保范围
deductibles
免赔额
ear
erection all risks 安工一切险 或: 安工险
earthquake exposure zone
地震风险区
eq - earthquake
地震
excess of loss (xl)
超赔分保
experience fund
经验基金
exposure
暴露面
exposure rating
风险评估
facultative reinsurance
临时再 保险 (可选择的保险,非强制性的)
fas 13
no. 13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
fault
断层
financial quota shares
成数分保
financial reinsurance
财务再保险
finite risk reinsurance
有限风险再保险
finite risk transfer
有限风险转移
gnpi
gross net premium income 总净保费收入
holistic risk transfer
整体风险转移
insurance securitization
保险 证券 化
insured
被保险人
insured loss
保险损失
isoseismal
等震线
limits
投保限额
liquidity support
提供流动资金
market retention
市场自留额
natcat
natural catastrophe
natcat pooling
自然灾害共保
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非比例再保险
pml-possible maximum loss
可能最大损失
pool
共保组合、合保
pool administrator
共保组合 管理 人
post-financing
后融资
post-funding
后融资
pre-financing
先融资
pre-funding
先融资
priority (deductable)
优先(免赔额)
proceeds
收益
property covered
受保财产
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比例再保险
rate on line
premium expressed as percentage of the limit
it means that if the limit is 2 million usd and the premium is 100,000,
then the rate-on-line is 10%; if the premium is 200,000, then the rate-on-line is 20%.
recovery
追偿金
reinstated
继单
retention
自留额
risk
风险
risk carrier
风险承担人
risk modeling companies
risk premium
风险保费
run-off
securitization
证券化
spot contract
现货 合同
spread
利差
subsoil
下层土
sum insured
保险金额
tariff
费率表
written premiums
承保保费
xl
超赔分保
cxl
7.再保险证券化问题探讨 篇七
近年来, 我国保险业呈现快速发展态势。2009年全年保费收入高达11137.29亿元, 2008年为9784.1亿元, 2007年为7035.36亿元, 2006年为5641.44亿元, 2005年为4927.33亿元。而作为保险市场“安全阀”和“调控器”的再保险市场却发展缓慢。而再保费收入占保费收入的比例, 分别为2.68%、3.84%、4.7%、3.27%、3%, 远低于发达国家20%的水平。再保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具有分散经营风险、控制保险责任、稳定业务经营、扩大承保能力的重要作用。再保险业的落后成为保险业继续向前发展的一大瓶颈。
2 再保险证券化的实施
2008年初的冰冻灾害, 5·12汶川大地震, 这一系列的巨灾损失暴露出了我国再保险市场承保能力的短缺。再保险供给能力的提高可以发挥乘数效应, 将更大程度地增加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
2.1 再保险证券化的操作流程
再保险证券化是指通过高收益的证券将再保险风险证券化, 是由再保险公司发行的收益率直接与该公司的风险损失状况挂钩的一种特定证券。该证券公开发行以后未来是否偿还, 完全依据风险损失事件是否发生。设立特殊目的机构, 收取再保险证券发行所得价款, 如果合同中定义的再保险风险事故没有发生, 证券的收益将高于传统证券, 否则全部丧失。再保险公司的短期资金来源包括发行的金融证券所得价款存入信托基金后剩余的资金、信托基金所得的利息收入, 以及再保险费收入。特殊目的机构运用投资策略对资金进行运作, 如投入短期利率市场, 在货币市场进行利率互换等, 以减少其短期持有的资金的风险。
2.2 再保险证券化证券品种选择
将再保险证券化, 从资本市场引入资金, 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再保险市场供给不足的问题。基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 笔者认为, 再保险证券化应以发行再保险债券为突破口, 待条件成熟后再全面发展再保险证券化。因为从我国居民的投资需求偏好角度来看, 我国居民绝大多数属于风险厌恶者, 偏好于国债储蓄这类收益稳定的投资方式。另一方面, 由于再保险债券的收益取决于事件的风险状况, 而与金融市场所面临的风险的相关系数接近于零。从投资学角度看, 这是一种零β投资资产, 能有效地分散和降低投资组合风险, 从而形成再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
3 再保险证券化推行的障碍
再保险证券化能够解决我国再保险不足的问题, 但是在我国推行却有诸多障碍, 要一一排除为其发展提供条件。我国推行再保险证券化的障碍中, 比较突出的是交易成本太高, 监管不完善, 评级机构匮乏。
3.1 再保险证券化交易成本太高
再保险证券化的成本包括向承销商支付的承销费用, 建立信用账户的法律费用, 支付的信息费用, 支付给评级机构的评估费用, 设立特殊目的机构所需的执照费用、赔付成本和保费支出, 还包括利息费用、信用增级费用、违约风险保证金费用、证券印刷费等等。我国目前发行再保险证券存在的一大障碍就是交易成本过高。如果要降低再保险证券的单位交易成本, 就要增加再保险证券的发行量, 形成规模效应。主流观点是某一基金所占总市值比例不超过10%不会对市场造成显著影响。且发行量过大也不利于成功发行。再保险证券发行方还可以通过发行长期的风险证券来降低再保险证券的交易成本。
3.2 再保险证券化的监管不完善
我国监管、法律制度的滞后性, 不可避免地对再保险证券化这一优越的融资方式的发展产生了阻碍。由于再保险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 涉及到证券、担保、保险、投资等多项金融业务的多个方面, 运作过程极其复杂, 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制度调整当事人之间盘根错节的法律关系, 保障各个环节的良好运转, 就可能导致金融风险失控, 产生系统风险。我国应该通过立法允许相关的法人、保险人或再保险人从事证券化业务。
3.3 信用评级机构匮乏
信用评级机构对资本市场上的再保险交易的开发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对再保险连接证券评定的级别为投资者提供了有关证券风险的客观评估。他们对再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的评级有助于降低投资活动的不确定性, 克服投资者的观望心理, 更好地了解这一金融创新, 评估出特定证券的合理价格, 从而作出积极的的投资决策。
4 结束语
巨灾的频繁发生, 再保险承保能力严重不足, 影响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进而也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我国可以将资本市场引入, 来解决资金不足的缺陷。我国可以借鉴国际上再保险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发行保险风险证券和再保险证券的经验教训, 尝试着发展再保险证券这一金融衍生工具。
摘要:指出我国要解决再保险市场供给不足的现状, 需借鉴国际上再保险业发达国家的经验, 推行再保险证券化, 从资本市场上引入资金, 并将再保险风险转嫁于资本市场。同时, 还指出了再保险证券化发展道路上的障碍, 探讨解决之道。
关键词:再保险,分保,证券化,分散风险
参考文献
[1]何敏峰.保险风险证券化问题探讨[J].证券与保险, 2007, (3) .
[2]郑灿.巨灾保险证券化研究[J].经济论丛.
[3]俞自由.保险风险证券化的障碍[J].CHINA INSURANCE, 2003, (3) .
8.保险资管再扩容 篇八
此前,保监会的保险资金新政“13条”(以下简称“13条”)已引发行业震动,根据“13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将可以参与投资银行、证券和信托等发行的投资品种,还可以委托其他投资管理机构
管理保险资金。
一家非国企背景的资管公司高管杨林告诉《新财经》记者,三家保险机构资管公司获批对行业影响不大,获批更积极的影响在于帮助其母公司拿到牌照拓宽投资的业务范围,尤其在可以吸纳外部资金方面。
杨林说:“真正影响大局的是关于新政中涉及保险资产管理范围的放开,这意味着,保险资管公司的竞争对手一下子扩展到券商和公募基金,竞争压力顿时大了。”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获批的中英人寿为首家外资背景的保险资管公司,杨林说:“+1指的是外资背景的友邦,但它只是一个资产管理中心,与公司的区别在于它不能吸纳外部资金,而这一次中英人寿获批算是外资的一个突破。表明保险资源方面的一些壁垒正被打破。”
拆除中间壁垒
据公开资料显示,阳光保险早已集团化运作,作为国内七大保险集团之一,其股东背景强大,包括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和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集团。2011年度,阳光保险当年实收保费收入318.7亿元,行业排名第8位,总资产突破700亿元。
而另外获批的两家民生人寿和中英人寿资产规模则分别为300.22亿元和191.35亿元。相较而言,两家的资产管理规模较小,只能算中等。
此前,保险行业资产管理“9+1”格局延续了6年。2011年,保监会调整相关规定,将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年限,由原来的“经营保险业务8年以上”调整为“经营保险业务5年以上”。一批中型保险公司满足了设立资管公司的条件,生命和安邦先后获批并成立资产管理公司。2011年9月和11月,光大永明资产管理公司和合众资产管理公司亦获保监会批准筹建。
杨林告诉记者,保险资管经营压力非常大,他曾计算过整个行业寿险去年的投资收益,算上浮亏实际上不到1.5%,也就是3.6%减去浮亏的结果。
根据保监会5月份的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末保险行业的资产总额为6.37亿元,而2011年的投资平均收益率则仅为3.6%。随着最近银行降息,银行存款利率上限放开,银行的存款利率反而显示出竞争力。
例如6月15日,中信银行客户收到一条短信,其1年期及以内的存款利率已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至3.575%,高于过去1年期3.5%的利率。这表明,保险资管公司的收益扣除浮亏后,甚至远远不及银行收益。
投资收益差拖累公司盈利,2011年底,62家寿险公司中实现盈利的还不到四成。资管公司的经营亦挑战巨大。
杨林说:“按我们公司的规模,收益在4个百分点上才有可能实现盈利,但要实现这个收益水平非常难,资管公司的投资能力亟待提高。”
一家国企背景资管公司资深人士则回应道:“像人寿和平安这样大型的资管公司,每年的投资收益不到3%也能做到不亏,因为可以拼规模效应,投入产出比和一些中小型资管公司要求要低一些。不过各家公司经营的目标不一样,投资收益不一定是衡量经营成果与否的唯一标准。”
这位人士对新加入的三家公司竞争实力持保留意见,由于这三家属于中等规模的保险公司,加上新政“13条”中提到券商和基金可以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很多中小保险公司的资金将有可能流入管理成本更低的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竞争会进一步加剧。
保险资管机遇来临?
专业保险资管公司不断扩容的同时,保险资管公司的机遇也到来了。
根据“13条”的规定,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保险资管公司还将允许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企业委托的资金。据了解,目前保险资管公司仅取得了企业年金的管理资格,主要管理资金仍为保险资金。
这条规定意味着,保险资管公司资金来源进一步多样化,保险资管公司可根据受托资金需求,制定投资策略,开发资产管理产品,并以投资组合名义开设相关账户。乐观人士判断,保险资管甚至有望开展公募资产管理业务。
保险资管在边界拓宽的同时,不动产、股权、股指期货、融资融券、无担保债券等投资渠道将向保险资金全面开放,未来整个保险行业投资收益率有望显著提升。
上述资深人士对记者表示,保监会此番新政下了大功夫。此前由于受制于监管限制,保险业和其他金融业没有太大的交集。资金的运用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只在各自的系统内流动,相互间的壁垒重重。
“这下子,‘13条’让相对闭塞的保险资管可以参与外部竞争,而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也参与到保险资金管理的竞争中来,这大大提高了市场化程度,也迫使保险资管公司转型。”
他补充道:“这是一个历史机遇,用好了保险资管公司根本不愁资金。”
事实上,以中国人寿为代表的大型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资产规模已超过1.8万亿元,其在资金来源和使用上都具有明显优势。这可能使得强者愈强。
杨林对中小资管公司参与竞争相对悲观,现在的新政对保险资管公司的投资能力和人才贮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只有取得比较理想的投资收益率,才能吸引资金到来。本身保险行业现在面临极大的风险,明年更是一个比较危险的年份,对中小资管公司来说,明年可能会更惨。
据了解,老百姓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如果提前取出来,会损失3点几的存款利率,大家都能接受。过去大家对公募基金投资损失惨重特别不能接受,现在也渐渐理解,基金的投资也是有风险的,资金进去的时候心理已经有预期可能会亏。但是保险产品呢?
杨林说道:“2006年以前保险公司五年期的满期产品收益在18%左右,没问题,和银行存款利息也差不多,后来央行加息,2007到2008年买的保险产品明年有一大批将满期,五年期存款利息5.85*5等于29.25,而大部分五年期保险产品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一些公司保险产品满期收益甚至低于银行存款利率8到10个百分点,老百姓根本不可能接受,怎么办?”
杨林预计,明年将有2千多亿元的资金到期,比今年要多出1倍,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此次监管拟放开所有预期可开放的投资渠道,但前提是需要符合偿付能力等要求,险企才能投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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