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资料审查(精选8篇)
1.建筑起重机械资料审查 篇一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所需资料
一、产权备案应提交资料:
(一);
1、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3、产品合格证;
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5、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发票;
6、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所有资料,一式二份,一份交备案管理部门,另一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单位自留,所有原件要求验证,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三)备案资料如变更,应到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应重新办理备案。
二、安装告知应提供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
2、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安装(拆卸)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5、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拆卸)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6、安装(拆卸)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名单;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9、起重设备租赁合同;
三、使用告知应提供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
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告知表;
3、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4、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5、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6、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拆除告知应提供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
2、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安装(拆卸)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5、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拆卸)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6、安装(拆卸)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名单;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安装告知表和使用告知表;
2.建筑起重机械资料审查 篇二
一、原始凭证的审查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来证明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说明。在经济活动中,非法取得或填制、伪造或变造原始凭证以骗取收入,会计人员依据不真实的原始凭证进行核算,结果导致一系列的会计资料不实。因此,治理造假,应从原始凭证这一源头抓起。
利用原始凭证进行经济舞弊往往表现在以下方面:凭证的要素不全,凭证书写明显不规范,关键要素叙述模糊,如购买书籍的假凭证(实为购买其它的商品),往往只注明“书籍”两字,而不注明到底买了什么书、单价、数量等;原始凭证记载的时间与业务活动发生时间及入账时间存在明显差异;相关业务凭证不配套,有的只有一部分,而缺少另一部分,如销售货物只有销售发票而无发货单据、运输单据等;以非正规、自制的单据代替正规的单据;原始凭证加盖的印章不规范,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等。这些都是常见的利用原始凭证进行经济舞弊的手段。
利用原始凭证进行经济舞弊的手法多种多样,审查时要从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发票的使用范围、填票内容、填写格式、填票字迹、各联是否套写以及发票本身是否合法上进行鉴别和审查。审查发票是否有涂改、挖補、刮擦或其他伪造现象;原始凭证内容与发生的业务内容是否一致;原始凭证的报账审批、经办程序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二、记账凭证的审查
审查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摘要填写是否与发生的业务内容相符;所反映的业务是否真实,合法合理;红字冲销的记账凭证是否经过批准,所附的证明手续是否完备;所用会计科目、增减方向及其金额是否正确;摘要是否叙述清楚等等。
三、现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审查
货币是最直接最能满足人们对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因而常常成为不法分子窃取的对象。可以说,财务做假的最终目的大都是为了获取非法的利益,因此也应把审查重点放在这个方面。其经济舞弊的惯用手段有:收入不入账或少入账,从中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或进行贪污;用非正式的支出凭证、个人借据、白条等单据抵库存数,以挪用资金;盗取应上交国家财政的各种罚没款项和物资等。
对现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审查就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的日记账、总分类账;银行对账单与银行日记账进行核对,还应注意核对时有关的未达账款;款项的收支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是否存在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情况;出纳和会计的职责是否严格分离;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等等。
四、往来账户的审查
(一)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是企业或单位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的账款。在职务犯罪中,经常会出现签计虚假购货合同利用应收账款账户,挪用单位资金;作不真实的记录,虚设账户,贪污公款等假账现象。当发生应收款时,该账户借方只能与“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和“应交税金”等账户的贷方对应;当款项收回时,该账户的贷方只能与“现金”、“银行存款”的借方对应,如若不是,就属于异常现象应重点审查。
(1)对有疑问的或账户金额较大,时间略长的款项及时向债务人进行函证。通过函证,可以有力地证明债务人的存在和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正确性。
(2)对于超过三年的坏账或账龄较长的死账,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才作处理的,以防被不法分子贪污。
(3)对于账龄较长金额较大而突然收回的应收账款,要注意其是否有被挪用的现象。
(二)应付账款
应付账款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采购商品物资、原材料、接受劳务供应,应付未付供货单位的款项。
应付账款中舞弊主要表现为:伪造购货发票,故意扩大应付款项,计入应付账款;故意隐藏退货及退货发票,以进行贪污公款;虚设项目,虚列应付账款等。审查的重点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采购部门、验收部门、储藏部门、会计部门的职责是否分离;货物入库时是否履行了相关的手续及程序,计价、入账是否及时;对于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应查明其原因,该账户的对应单位是否真的存在,有无虚设往来单位;应付账款的去向是否真实,有无将此账户资金转达到其他地方,以挪用或贪污等。
(三)其他应收款
应收账款主要指的是货款,而其他应收款是指其他的往来款项,可以是委托收款,也可以是某种短期借款等等。站在做假账的单位的角度来看,利用“其他应收款”账户造假显然要比利用“应收账款”账户容易,因为“应收账款”毕竟是货物,需要有实物,实物销售单据被发现造假的可能性比较大。而其他应收款在造假方面比较容易,而且随意性比较大,不易被发觉。
3.风险控制之资料审查 篇三
(一)审查企业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
1、担保申请书:主要包括
A、担保机构制定的《委托担保申请书》和《担保项目申请表》 B、企业自拟的担保申请(申请担保贷款的用途及偿付能力分析;申请担保贷款的项目情况介绍)
2、企业的主体资料
A、营业执照(含年检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工作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主要领导者的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身份证复印件。B、有关公司批准成立的文件、合同、批复,公司章程(需有工商税务局印章),关于申请担保及设立反担保措施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提供董事会决议。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该单位申请担保的批复;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需提供出资人签字的有关协议),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C、公司组织机构及业务情况介绍: 1)、公司成立的背景。如果股东为法人单位,需提供股东单位情况介绍。如果发生过产权变动,需提供有关变动资料。
2)、企业内部部门设置及部门职能。3)、产品介绍。包括特点、技术水平、技术来源、产品知名度和产品的市场状况。4)、生产能力介绍和扩大生产的计划。5)、公司收入构成及比例。6)、企业的业务流程介绍,包括进货方式和进货渠道、销售方式和销售渠道、结算方式等等。
7)、市场分析。包括风险和利润增长点分析。8)、企业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方向。9)、企业的或有负债、涉诉案件。
10)、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情况。
3、企业的财务资料
A、注册验资报告、历次股权变更时的验资报告和相关实物入资的评估报告复印件(国有企业由于成立时间较长无验资报告的需提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B、贷款卡复印件、查询密码及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记录打印结果(包括企业情况基本信息、借款信息、扺质押担保信息和保证担保信息,这四条信息均为必备信息,缺一不可)。
C、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及当年近期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编制说明。财务报表编制说明又包括: 1)、存货的计价方式,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提供固定资产清单及其所有权证明文件),税务政策(如享受税收优惠,需提供税务部门的相关批复或通知)。2)、所有开户银行情况,包括开户地点、账户性质和账号,主营业务账户两年内的银行对账单。3)、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的情况说明,需根据企业的明细账具实填列,包括具体发生事项或对象以及对应的金额,其中应收款还需指明发生日、到期日或逾期天数。
4、企业的业务资料,按分类:
A、制造类企业
B、一般贸易企业 C、房地产企业
5、反担保措施的相关材料 A、信用反担保:对于提供信用反担保的,反担保企业应比照对申请担保企业的要求提供相关审查资料。
B、抵押反担保:可按不同类分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房屋土地等建筑物抵押、动产抵押,根据提供抵押物所有人的不同可以分为企业以自有资产抵押和以第三人资产提供抵押。
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又可以分为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三种。以房屋土地等建筑物抵押可以分为城市房地产抵押和预售商品房抵押两种。
1)、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提供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申请者的当事人代表证明和个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土地附着物权属证明。
2)、以出让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材料。
3)、以集体土地使用进行抵押的,应提供被抵押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合同,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地价评估报告,土地权属证明,土地管理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4)、以城市房地产抵押的,应提交抵押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明及法人资格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资料,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抵押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5)、以预售商品房抵押的,除提供上述文件以外,还必须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若建筑物属于在建工程还必须提供建筑合同。
6)、用动产进行抵押的,必须提供抵押物的所有权证明、存放状况资料,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双方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文件,若为进口货物必须提供海关纳税证明,若是海关监管货物必须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已过海关监管期的证明,以及工商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C、质押反担保
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权质押、以商标权质押、以专利权质押、以著作权质押、以有价证券质押、以新药药号质押,以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的收益权质押等形式。1)、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必须提供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
2)、以商标权质押的,必须提供商标证书的复印件,质押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授权书,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3)、以专利权质押的,必须提供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作品权利证明,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必须提供共同著作权的书面协议,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审查企业提供资料的有效性、合法性
1、查询企业银行账户的对账单,核实企业的现金流量情况及财务报表情况。
2、查询企业所得税发票和增值税发票,核实企业的销售收入是否真实可靠。
3、查询企业为其资产购买保险情况核实企业的资产价值情况。
4、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企业的房地产是否抵押。
5、查询企业的关税情况核实企业对进口机器设备的所有权情况。
6、查询企业的贷款卡信息,核实企业的对外负债、担保、开具承兑汇票和信用证的情况。
7、查询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和原材料的原始合同、协议和发票验证企业资产的真实价值。
8、让企业填写各种财务预测表,结合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审核企业的财务报表反映的信息是否准确。
4.外包队伍安全资质审查资料清单 篇四
序号
审查资料
备注
企业资质
1.1
企业营业执照
1.2
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1.3
企业安全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1.4
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工程合同、安全协议
2.1
工程合同
2.2
安全协议(安全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
三措两案
3.1
三措两案(安全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施工方案、应急预案)
人员状况
4.1
人员身份证件
4.2
人员健康证明(体检表、人员保险)
特种操作证件
5.1
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登高、电工)
5.2
起重指挥人员证件
5.3
起重机械操作证件(吊车操作证、吊车司机驾驶证)
安全防护
6.1
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检验报告(安全带、安全帽等)
6.2
安全工器具、安全用具检验报告
工器具
7.1
施工机具检验报告(吊车、吊带、吊钩、钢丝绳、保护装置等)
7.2
电动工器具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液压扳手,电动扳手,力矩扳手、手砂轮、切害机,手电钻等)
安全教育
8.1
安全教育并考试
8.2
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
安全管理
9.1
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员
5.报监备案审查所需资料 篇五
1、目 录
2、蒙自市建设工程安全备案登记表
3、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表
4、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承诺书
5、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复印件)
6、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8、管理人员持证情况,从事管理岗位的资格证及安全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9、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0、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拨付计划表
11、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图
12、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
13、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14、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保证措施(须附: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
1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须附:临时施工用电平面布置图)
16、基坑支护方案(大型或深基坑开挖超过3米含3米,须单独编制基坑开挖安全施工专项方案;超过5米含5米,施工企业需组织相关专家对基坑开挖方案进行论证)
17、人工挖孔桩、土方开挖方案
18、模板工程专项方案(模板支撑系统高于8米时需组织相关专家对支撑系统方案进行论证)
19、脚手架搭设、拆卸方案(脚手架高于30米时需组织相关专家对脚手架搭设方案进行论证)(须附:付外架搭设平面布置图、安全警示标志布置图)
20、其他专项方案(如钢结构、幕墙等)
21、机械安全措施、拟投入的机械设备型号、数量相关资料(大型机械设备须另备案)
22、监理公司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3、监理工程师授权任命书、资格证(复印件)
24、按照施工项目特点编制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25、红河州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专项方案、资格等资料审查意见书
26、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银行存款凭证
27、项目经理安全生产承诺书
28、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29、项目安全员安全生产承诺书
30、项目总监、现场监理安全生产承诺书
3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不与报监资料装订
32、环境卫生工作目标责任书不与报监资料装订
6.建筑起重机械资料审查 篇六
适用范围: 新建企业:无车辆生产资质,拟获得《公告》资质(跨大类的企业也作为新建企业包括新建子公司/分公司); 企业基本信息变化:名称、法定代表人、股权; 企业生产条件变化:新增能力条件、生产线、生产地、生产工艺、产能; 增加/扩展:增加品种、类别[跨类] ;升级(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升级为整车资质及低速货车生产企业转产专用汽车及挂车或升级为轻型载货汽车资质); 5 增加新能源汽车、专用校车 职责分工:
综合管理部:负责企业申请资料的接收、登记,发放现场审查通知、收费通知,上报审查结果以及资料存档等工作;
审核部:负责企业申请资料的审查,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组织对不符合项的整改验收,编写现场审查报告和整改验收报告,起草签报工信部审查结果文件等工作; 技术委员会:负责审定现场审查结果和整改验收结果。准入管理与考核
企业按照核准/备案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完毕后申请准入考核 企业提出申请,报送地方主管部门 地方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报送工信部 工信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考核
中介机构资料审查、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 工信部审批企业准入考核结果,发布公告 企业类型划分 制造类企业
企业完成车辆的全部制造过程,生产整车
包括生产非完整车辆的企业(底盘生产企业)
指汽车整车企业、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改装类企业:在非完整车辆上后续生产形成整车
包括在完整车辆上后续生产形成整车
指改装类客车、改装类乘用车和改装类皮卡企业
专用车及挂车整车生产企业也属于改装类企业 项目核准/备案 [根据产业政策、发改委和工信部文件] 核准项目:
新建汽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
汽车企业异地建设新的独立法人生产企业 汽车企业跨类生产其它类别汽车整车产品 备案项目:
现有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异地新建同类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
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 投资生产汽车、摩托车的零部件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指导思想---鼓励和支持 具体体现:
降低门槛:未限定资金投入、生产设备、检验设备
允许改装类商用车(含专用车)生产企业自制、自用底盘 在标准不完备的条件下允许发布产品《公告》
针对新能源汽车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多样性,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又分为有过渡期限制条件的成熟期、无过渡期限制条件的成熟期两个阶段)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分别实施不同的管理制度,并在条件成熟时,重新调整技术阶段的划分。
风险控制、保护用户和第三方利益,从而保护新能源汽车事业健康发展,体现在: 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的生产批量 示范运行或销售区域
售后服务承诺(电池回收等)
建立档案、实时监控、产品质量/安全跟踪 起步期产品需提交示范运行报告等 《规则》适用范围
新能源汽车系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企业资质要求
《规则》第八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为《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
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应按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允许生产的产品类别
《规则》第九条:企业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资格后,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可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指与《公告》中已有的常规汽车相同类别的产品);
改装类商用车企业可改装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中具备底盘生产条件的,可以自制底 盘,但自制底盘仅限于本企业自用。准入管理一般流程
企业准入阶段提交文件要求
一、纸质材料,向工信部提交: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及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企业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二、电子版资料,网上向中机中心提交:
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所要求的各项材料(详见后页)。审查方式
1、现场审查:初次申请企业准入时、产品类别发生变化时、出现安全事故时;
2、文件审查:现场审查前、在已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底盘基础上生产改装车,且未影响原车新能源部分时;
3、在中机中心技术交流:现场审查前对研发能力的初步确认、技术方案或技术来源发生变化时、增加生产地址时(必要时均可能进行现场审查)。
4、企业增加已通过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生产地址时,一般需与中机中心召开技术说明会,主要是说明新地址在生产、检验、整车和零部件贮存、充电、人员操作安全培训、技术文件准备、生产一致性保证、安全防护方面的准备工作,必要时现场审查。
5、新申报产品技术方案或技术来源与已准入产品相比,发生变化时,技术说明会主要内容是针对本次申报产品的研发能力、核心技术掌握情况,以及生产准备情况。改装类商用车企业自制新能源汽车底盘的要求
改装类商用车企业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需考核是否具备底盘生产条件(包括底盘的研发能力、生产和检验条件等,需结合132号公告中与底盘相关的研发、生产和质量控制能力。2.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审查依据
企业建设项目的申请、政府批复文件 企业投资规模
公司组织形式及框架
建设周期及主要工艺、流程
产品品种及构成,产品产能、纲领
研发中心、配套件管理体系、销售与服务等职能
准入审查的依据是工产业[2009]第45号公告
附件二共6大项22条,其中有8条为否决项,有14条一般项。
审查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
企业变化均需要准入审查 新建企业
审查要求:按照45号公告进行全项审查 企业组织经营状况有变化时
指企业发生重组、更名、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法人、变更注册地址等的变化,含道路规划造成变化
审查要求:按照45号公告进行全项审查
说明:根据企业变更的情况,可适当简化部分条款的要求
企业生产能力条件有变化时
指企业在生产规模、生产地址、生产过程及加工方式、生产组织和生产线等方面发生变化的情况。
审查要求:按照45号公告进行全项审查
企业增加品种
企业增加列入附件一的其他产品品种 审查要求:按照45号公告进行全项审查 主 要 特 点
对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在注册资金、生产和检验设备、研发(开发、试制、试验)设备提出投资要求;
明确各类企业生产能力、设备要求 ; 明确各类企业检验试验能力、设备要求 ;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 ;
专业生产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的企业(且生产纲领不大于20台),审查条件中第8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21条可适当简化。工产业[2012]344号公告将全挂车纳入到《公告》管理。6.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48号公告)
(一)48号公告简介
是对《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的修订。在产品品种中增加“罐式车辆”。(描述方式见前述45号公告产品品种划分介绍)自2014年7月15日起施行。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将暂停其相关产品《公告》,暂停受理其相关新产品申报。
(二)产品品种划分
综合考虑45号公告、48号公告,对于专用货车、通用货车挂车、罐式车辆,目前企业申请资料、审查报告中按下述描述:
如果资质为:专用货车(含自卸车)、通用货车挂车、普通罐式车辆、承压罐式车辆、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则允许企业可以生产专用货车(含3种罐式、自卸车)、通用货车挂车(含3种罐式)。
其余依此类推(比如资质中未注明含自卸车,则不能申报相关产品)。
(三)管理要求及解释
48号公告中明确了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45号公告、48号公告的要求。
对于普通罐式车辆的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按45号公告,无新增要求。但在产品检测方面,有新增参数要求,应当提交罐体的结构及尺寸简图和安全装置的有关参数进行备案,在定型报告中体现罐体尺寸和壁厚、材料、有效容积及计算过程。
对于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48号公告中新增了罐体设计、制造要求和产品追溯性要求。
(一)罐体设计、制造要求:(1)承压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罐体应当自制。罐体技术(图纸等)应当来源于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的企业或机构。
(2)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罐体的设计能力和制造能力,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罐体应当自制。(3)上述有关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解释:(包括45号公告、48号公告的要求,下面主要是关于制造能力和检验能力的内容)
1、承压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C2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罐体技术(图纸等)应当来源 于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的企业或机构(自行设计或委托设计均可,但要有设计许可证)。
2、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罐体的设计能力和制造能力,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企业应具备罐体制造能力、机加设备、起重转运设备。对于罐式半挂车,还要有车架、副车架制造能力、纵梁焊接设备、结构件校正设备。(具体见45号公告要求)
4、封头制造能力:对于承压罐式车辆,允许从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采购(要有生产许可证,直径大于等于1800mm的需要A3类许可证;直径小于1800mm的需要D2类许可证,需要热模压设备、大型旋边设备、热处理设备、超声测厚、超声探伤、射线探线等设备);对于常压危险品和普通罐式车辆,应具备制造能力。解释:(生产许可证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简介(2011-01-19 实施)
(也是强制性要求,审查时可关注,但不必逐项审查,与45号公告和48号公告相同的部分未列出):
1、对于车载玻璃钢罐体:要有罐体机械缠绕成型设备、与生产相适应的模具,玻璃钢罐体须有钢制封头模具。
2、对于钢、铝罐体,生产许可证要求的检测设备:(也应强制要求,同时考核45号公告要求)卷尺(精度0.5mm)、直尺(精度0.5mm)、游标卡尺(精度0.02mm)、塞尺(精度0.01mm)、容积测量装置(精度1L)、耐压试验装置(仪表精度1.5 级)(液压试验机、空压机或气源)、测厚仪(精度0.1mm)、焊缝尺(精度0.01mm)、无损检测设备(至少包括射线及渗透、磁粉、超声的其中一种)、工业观片灯、万用表或接地电阻测试仪、静电接地测试仪((精度0.1Ω)、装卸软管试验装置(仪表精度1.5 级)、呼吸阀试验台(仪表精度1.5 级)
3、对于玻璃钢罐体,生产许可证要求的检测设备:(也应强制要求): 卷尺(精度0.5mm)、直尺(精度0.5mm)、游标卡尺(精度0.02mm)、容积测量装置(精度0.01m³)、测厚计(精度0.1mm)、巴氏硬度计(精度0.1HBa)、试压装置(精度1.5 级)、材料性能试验设备。(注:1.塑料罐体不考核巴氏硬度计。2.缺材料性能试验设备的必须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45号公告要求自有)
注:对于生产许可证审查未明确要求的生产和检测设备,只要45号公告要求,也必须具备。如生产许可证审查要求:允许封头外购;不要求无损探伤(要求有合作协议);且对于生产铝罐体的企业,不要求卷板机,但45号公告均要求。关于罐体设计要求:
常压危险品罐:(45号公告要求)企业具备自行设计常压危险品罐的能力(包括工艺设计); 承压罐:(48号公告和许可证要求)承压罐体可以自行设计,也可委托有设计许可证的企业设计(均要核查设计许可证的相关信息)。对于常压危险品罐和承压罐:如果自行设计,还要按45号公告、GB18564.1、GB18564.2、JB 478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TSG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企业内部设计流程和规范的要求,考核设计输入、输出、评审、验证、确认、更改等内容。
例如:自行设计承压罐体的,设计流程不仅要符合45号公告条款、企业内部设计流程和规范的要求,还要依据JB 478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TSG 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相关的压力容器设计流程和规范,提供完整的设计条件(工作条件、运输方式、充装介质、罐体容积、预期使用年限、其他条件等)、设计说明书、设计计算书、设计图样(包括总图、罐体或气瓶图、管路系统图等)、制造技术条件(包括制造工艺要求、检验试验方法等)、风险评估报告(包括主要失效模式、风险控制方法等)、使用说明书等文件。
自行设计常压危险品罐,要求与自行设计承压罐体的要求类似,但要注意关注是否符合GB18564.1、GB18564.2中的设计要求。
承压罐如果委托设计,只考核设计输入、输出的文件(不考核设计过程)、设计确认(只确认最终结果符合设计输入的基本要求,不确认技术内容)的内容。应注意关注罐体设计时,是否依据GB18564.1、GB18564.2、TSG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了完整的选材、计算、分析。查阅证据/考核方式:
1、查阅许可证及附件,核对发证单位、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产品明细、证书编号、有效期等信息。企业申报的产品不可超出许可证规定的产品范围。
2、核查设备齐全性、完好性、检测设备精度、发票。
要按45号公告要求审查,同时还要关注生产许可证要求的满足情况。
3、对于承压罐,适用时,核查罐体设计委托协议及被委托方的设计许可证。
(二)产品追溯性要求(48号公告要求)
生产企业要建立产品追溯体系,重点关注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罐体检验报告,罐体及安全装置的设计、采购、制造、装配、检验、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应当建立与车辆识别代号(VIN)对应的数据库,能快速查询车辆产品的尺寸和质量参数,及防抱死制动装置(ABS)、制动器、辅助制动、限速器、轮胎、行驶记录仪的结构型式和型号、供应商等重要参数;罐体的结构、尺寸和壁厚、材料、容积、运输介质,以及紧急切断阀等安全装置的型号、供应商等重要参数。相应信息(包括由检验机构出具的罐体检验报告)存档期限应不小于车辆的设计使用年限。解释:
要建立产品追溯体系,制定《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程序》,确定从整车出厂编号(或VIN)——整车装配路径——总成编号——总成装配记录——零部件制造记录的追溯路径,能满足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应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性要求。要按48号公告的要求,增加罐体和安全装置的相应内容,可以追溯到同一型号的罐体检验报告,罐体及安全装置的设计、采购、制造、装配、检验、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
要把追溯体系要求贯彻到供方评价环节,要求关键件和安全件的供应商建立相应的体系。要建立与车辆识别代号(VIN)对应的数据库,能快速查询车辆产品的尺寸和质量参数,及防抱死制动装置(ABS)、制动器、辅助制动、限速器、轮胎、行驶记录仪的结构型式和型号、供应商等重要参数,以及罐体的结构、尺寸和壁厚、材料、容积、运输介质,以及紧急切断阀等安全装置的型号、供应商等重要参数。相应信息(包括由检验机构出具的罐体检验报告)存档期限不小于车辆的设计使用年限。
当产量较低时,可以用EXCEL软件建立简单的数据库。查阅证据/考核方式
查阅《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程序》和相关采购、制造、检验记录;
对于关键件和安全件,在采购部门考核采购管理体系时,也要关注采购管理办法和相关记录中是否包括追溯体系的要求。
现场抽车,调取VIN,追溯查询相关的信息。
查询电脑中有数据库,看信息是否齐全,是否有备份制度,保证数据的安全性。查询有关电子数据和纸质记录的保存期限,是否满足要求。其他要求
审查不应局限于罐体设计、制造要求和产品追溯性,应注意审查GB18564.1、GB18564.2、《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X)XK12-001)、TSG R0005-2011《移 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相关标准和规定是否得到贯彻,在几乎所有条款上均有相应的附加要求。如: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产品设计、工艺开发、产品检验、人员资格、采购管理、产品符合性等方面。举例:
在审查罐体设计时,应注意是否依据GB18564.1、GB18564.2、TSG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了完整的计算、分析;
审查采购管理时,应重点关注关键件和安全装置供方的评价和样件验证工作,是否有完整的型式试验报告,是否利用了公司自有设备,对相关样件进行了性能检验;TSGR0005-2011中对钢板(带)的原材料生产企业也有制造许可证的要求,对原材料有标识的要求。审查人员能力和资格时,要注意设计人员、检验人员、焊接人员的特殊资格要求。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X)XK12-001)、TSG 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均有详细要求。举例:产品符合性的审查
1、所有罐式车辆产品检验时,应在定型报告中体现罐体尺寸和壁厚、材料、有效容积及计算过程。
2、对于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定型报告中应当体现安全装置的产品名称、产品型号、生产企业以及安装位置,还应当查验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罐体检验报告。
3、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应当配置必要的安全装置:
(1)承压罐式车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设计图样和运输介质的要求,适用时应配置以下安全附件和装卸附件:紧急切断阀、安全泄放装置、液位测量装置、压力测量装置、温度测量装置、阻火器、导静电装置、装卸阀门、快装接头和装卸软管。
(2)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应按照GB 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或GB 18564.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和运输介质的要求,适用时应配置以下安全附件和承压元件:紧急切断阀、安全泄放装置、导静电装置、装卸阀门、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快装接头、装卸软管和胶管。
重点核查(包括试验报告、样车等)罐式车辆产品的尺寸和质量参数(包括罐体尺寸和壁厚、材料、有效容积及计算过程等)、侧倾稳定性、制动性能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于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还要重点审查紧急切断阀等安全装置的安装和性能,以及防抱死制动装置(ABS)、制动器的结构型式、辅助制动、子午线轮胎、限速器、标识、行驶记录仪、排气管等方面。
危险品专用货车(适当关注牵引车)的产品符合性,包括行驶记录仪、制动器结构型式、子午胎、排气管位置、限速器、ABS等。
总之,应把对于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关注,不仅贯彻到48号公告新增条款中,也要贯彻到45号公告、GB18564.1、GB18564.2、《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X)XK12-001)、TSG 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其相关引用标准、规范的每个条款中。
审查时要合理分配时间,审核员在熟悉相关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把握重点,保证对45号公告和48号公告审查的深入完整,同时也应关注其他文件的符合性。必要时,对于罐体及管路、阀门的设计、制造、检验、采购管理等可以适当简化审查,而将重点放在罐体与二类底盘、半挂车本体的匹配,半挂车本体的设计、制造、检验方面。
(四)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
企业、审查人员应关注相关规定、标准的符合性,至少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 号公布,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2011年3月2日发布)
4、《关于电线电缆等12 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 年第16 号公告)
5、《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 号)
6、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编号:(X)XK12-00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01-19 公布,2011-01-19 实施)
7、TSG 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8、TSG R100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9、TSG Z6002《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10、《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11、《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 第48号公告)
1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4号)
13、五部委《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74号)
1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354号)
15、工信部产业【2012】504号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并实施〈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补充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 注:许可证管理文件较多,未一一列出。
(五)专用标准
1、QC/T 653-2000《运油车、加油车技术条件》
2、QC/T 932-2012 罐式危险品车辆紧急切断阀(运输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第2类第2项不燃气体的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压缩气体长管拖车可根据需要选装紧急切断装置。详见工信部产业【2012】504号文)
3、GB 21668-200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
4、GB 20300-2006《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5、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6、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
7、GB 150《压力容器》
8、GB/T 19905《液化气体运输车》
9、JB 478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
10、JB/T 4783《低温液体汽车罐车》
11、JB/T 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12、GB 713-2008《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
(六)生产企业准入工作安排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354号)
对生产企业准入、产品准入、生产一致性管理做出了具体安排。
1、罐式车辆企业生产品种确认
罐式车辆生产企业梳理已登录《公告》的罐式车辆产品,填写《罐式车辆企业生产品种确 认表》,并于2014年9月30日前向中机中心提交,以确认企业的生产品种。
2、分类管理
生产普通罐式车辆(A类)产品的企业,按照45号公告管理。
自2015年7月1日起,生产承压罐式车辆(B类)产品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C类)产品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45号公告和48号公告的规定,通过生产准入审查后,方可生产、销售B类和C类罐式车辆产品。
3、准入工作安排
2015年6月30日前为B类和C类罐式车辆企业生产准入过渡期,企业应当在过渡期内完成生产准入工作。否则,将暂停B类和C类罐式车辆新产品申报及已登录《公告》的该类罐式车辆产品,且暂停上传该类罐式车辆产品的合格证信息。
申请生产准入的企业应当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企业准入材料,其要求见45号公告第八条
(一)至
(四)项。
(一)《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2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三)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四)关于专用车生产企业具备专用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未按45号公告通过审查的B类和C类罐式车辆生产企业,报送的材料和审查的内容应当覆盖企业所有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品种,申报材料还应当附上罐体有关制造、生产、设计许可证复印件。
7.建筑起重机械资料审查 篇七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
1.1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应与《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其副本变更记录页中内容保持一致;
1.2其他各项内容应与企业申报资料内容相一致;
1.3企业所在地市局对经营假劣药品情况进行核查认定并加盖市局公章。
2、证照及其他证明资料复印件
2.1《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2《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
2.3应提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准经营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 2.4应提供罂粟壳经营资格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
3、企业实施新版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3.1企业概况、性质、分支机构情况、药学技术人员数量及所占比例、经营覆盖区域、经营规模、质量保证情况等;
3.2企业组织机构和岗位人员配备、培训概况;
3.3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概况和运行情况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具体内容;包括文件体系、业务流程、计算机系统、设施设备描述等;
3.4企业开展内审情况; 3.5企业开展风险评估情况;
3.6企业开展相关设施设备验证情况; 3.7企业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情况; 3.8企业仓储改造情况。
4、企业所属药品经营企业情况表;
4.1凡具有独立采购、销售行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独立申请药品GSP认证、并提供《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
4.2提供批发企业分支机构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3提供分支机构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
4.4提供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员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相关学历和技术职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5、组织机构图
5.1应提供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能框架图,应包括法定代表人; 5.2组织机构图上应标明高层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的姓名。
6、企业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情况
6.1应提供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标明疫苗质量管理人员(如有);
6.2应提供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员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相关学历和技术职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执业药师的执业单位应为申请认证企业;
6.3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6.4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6.5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6.6质量管理员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7、采购、验收、养护人员情况
7.1应提供企业药品采购、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标明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养护人员(如有);标明疫苗验收人员(如有);
7.2应提供企业药品采购、验收、养护人员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相关学历和技术职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疫苗企业应提供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7.3验收员与养护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7.4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7.5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7.6疫苗质量管理员、验收员应当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
7.7采购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8、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 8.1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规定; 8.2质量否决权的规定; 8.3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 8.4质量信息的管理;
8.5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及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等资格审核的规格;
8.6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的管理; 8.7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规定; 8.8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8.9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 8.10药品退货的管理; 8.11药品召回的管理; 8.12质量查询的管理;
8.13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 8.1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8.15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 8.16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8.17设施设备保管和维护的管理; 8.18设施设备验证和校准的管理; 8.19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8.20计算机系统的管理; 8.21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
8.22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职责; 8.23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8.24质量管理、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财务、信息管理等岗位职责;
8.25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等环节及计算机系统的操作规程。
9、企业经营场所、仓库平面布局图 9.1标明仓库的区域划分情况,应有待验区、合格品区、发货区、不合格品区、退货区等专用区域;
9.2标明特殊药品专库或专柜的位置(如有); 9.3标明冷库的位置(如有);
9.4分支机构的平面图应注明其所在地和名称(如有)。
10、企业经营、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10.1应提供经营、仓储设施设备一览表或提供经营、仓储设施设备简介; 10.2具备特殊药品、生物制品经营范围的应提供相应设施设备情况。
11、仓库温湿度监控情况
11.1包括监测系统、监测终端及运行情况。
12、计算机系统管理情况
12.1包括硬件、软件、基础数据库、系统质量管理功能等情况。
13、非违规经营证明
13.1应提供企业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经营造成经销假劣药情况说明。
14、声明文件
14.1应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5、申办人资格文件
15.1应提供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建筑起重机械资料审查 篇八
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流程图
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一)新建、扩建项目: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2、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核准(或批准)文件
3、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4、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5、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小型煤矿必须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要求)
6、煤矿初步设计
7、安全设施设计
8、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改建项目: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2、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延伸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的项目要进行安全预评价,并提出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煤矿初步设计
5、安全设施设计
6、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程序流程图
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一)新建、扩建项目: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2、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
3、施工期间伤亡事故及其它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4、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
5、建井地质报告(大中型项目)
6、联合试运转报告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8、经国家授权单位鉴定的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报告,设计为突出矿井和设计要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高瓦斯矿井已揭露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本或上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及审批文件
9、《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反应实际情况的图纸
10、建设单位编写的安全预验收报告书
11、建设单位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所提问题的整改情况说明
12、其它需上报的材料 二)改建项目: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2、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
3、改建工程质量认证书
4、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5、建设单位编写的安全预验收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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