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2024-09-29

医院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共10篇)

1.医院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篇一

平朔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为不断推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提高责任制落实对促进和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水平,根据中煤集团公司今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目前执行责任制的实际,经对近年来公司检查考核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经验进行总结改进,依照集团公司纪委和平朔公司党委要求,特制定《平朔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一、检查考核的主体

在公司党委统一领导下,公司纪委具体负责全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

二、检查考核的对象

检查考核的对象主要为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及其班子成员,对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采取抽查的形式进行检查考核。

三、检查考核的方式

公司采取月抽查、季检查、年考核的方式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四、月抽查的主要内容

1、公司年度纪检监察工作会议部署的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2、公司纪委会和纪委书记例会做出工作部署及要求落实情况。

3、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在案件查办、监督检查、审计等各项业务工作中提出的工作整改意见或建议的落实情况。

4、各单位自定工作及其他重要工作的开展情况。

具体由纪委综合办主任负责,组织纪检监察人员随机抽查。

五、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大宣教等廉洁文化工作开展情况。

2、单位制度建设情况。

3、“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和企务公开等制度执行情况。

4、信访工作情况,转办案件查办情况。

5、其他重要工作的开展情况。

具体由纪委副书记、监察审计部主任牵头,协调机关有关部门参与。

六、全年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责任是否明确

1、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明确。

2、领导班子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贯彻落实公司党委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状况,研究制订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主要领导人员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4、建立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并且本单位各部门分工任务明确。

(二)制度是否健全

1、建立符合本单位特点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把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的总体要求,以及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2、围绕责任分解、责任履行、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四个关键环节,建立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配套制度,保证责任明确、考核到位、追究有力。

(三)措施是否落实

1、党委领导并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人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2、将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按照国资委党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述廉议廉工作的意见》(国资党委纪检〔2006〕174号)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认真开展述廉议廉工作,并及时上报情况。

3、对所属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失职渎职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由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或指定纪委书记牵头,组织机关部门进行检查。

七、检查考核时间及结果运用

月抽查不定期不定单位进行,抽查结果作为全年考核评价的依据之一,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作为下次抽查和季检查的主要内容。月抽查分数占全年总分的10%。季检查对全公司各二级单位进行,时间为每季首月上旬,检查结果报公司纪委书记例会,并作为全年考核评价的依据之一,发现的问题同时是下次抽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季检查分数占全年总分的30%。年考核与四季度检查合并进行,在下年度首月上旬进行。把检查考核的内容进行量化,设定具体的分值,使考核结果以数字化的形式加以反映,使考核工作更趋标准、规范,更有利于考核结果在实际中的比较、分析和运用。

八、其他

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篇二

一、总体要求

为了加强我段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贯彻落实,促进我段各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依照日喀则公路管理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我段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结合我段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交通厅、公路管理局、日喀则公路管理分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要工作部署。

(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支部统一领 导,党政齐抓共管,股室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及领导的重视的工作格局。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目标管理,与公路养护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三)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 治政;标本廉治,综合治理;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

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责任内容

(一)党支部对全段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支部书记、段长对全段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重点抓好领导班子成员、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并对其勤政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党支部负责对全段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安排部署、监督检查、考核评比。

(二)各股室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党支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筑设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本单位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有评比。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通过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等措施和途径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利用多种形式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廉洁自律相关制度、党内法规和条例,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注重实效。贯彻落实上级的各项党风廉政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不断建立和完善制度,并抓好落实工作。

履行监督职责,多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每年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情况和党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结合实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家庭成员,防止其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三、责任考核

(一)段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和责任制情况,由分局纪委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党支部每年要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安排,党支部要与各股室、各工区负责人鉴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

(三)加强党员党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考核工作要与党员民主评议、考核等结合进行。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和处理

(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要列入总结和工作报告。

(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要记入干部廉政

3.cmec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办法 篇三

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中设党字[2009] 19号,2009年7月23日)

为加强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明确总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总公司所属部门和企业党政负责人对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应负的责任,根据国机党[2007]4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责任范围

(一)总公司党委对本企业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负总责。

(二)党委书记对本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对总公司所属企业的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对其分管的单位(部门)及其单位(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总公司所属部门和企业党政负责人对其管辖部门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总公司纪委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协助总公司党委做好党风建设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

第二条 责任内容

(六)公司党政领导班子的责任: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资委和国机集团关于党风建设和1

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2、制定本企业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立和完善本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的工作机制和制度;

3、组织开展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思想道德、党纪国法和反腐倡廉的学习教育工作;

4、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开好民主生活会,做好司务公开、述职述廉工作;

5、组织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6、维护职工权益,稳定职工队伍;

7、重视信访举报工作,及时制止、查处本企业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及时向国机集团和有关部门报告;

8、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定期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汇报。

(七)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

1、认真组织落实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

2、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认真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国资委、国机集团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议事规则和程序,维护国家、企业利益,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

3、履行监督职责,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单位(部门)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单位(部门)负责人的思想作风、学习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领导作风以及廉洁从业进行监督检查;

4、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接受民主监督,不侵害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5、信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八)总公司所属部门和企业党政负责人的责任:

1、贯彻落实总公司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对本单位(部门)干部员工的思想道德、党纪国法和反腐倡廉的学习教育工作;

3、做好内部监督工作,对本单位(部门)干部员工依法经营及廉洁从业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4、对违纪、违法案件及时向总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九)、落实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不应有下列行为和情况的发生:

1、不执行上级部署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2、掩盖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3、对发生的违反纪律和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

4、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

5、妨碍监督检查,不接受监督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责任书签订

(十)总公司与国机集团签订《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后,内部分二个层次进行落实并签订责任书。

(十一)第一层次为党委书记同总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间签订;第二层次为总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间签订。

(十二)责任书内容主要包括:责任范围、责任内容、本期工作重点、责任期限、签订人和签订日期。其中,本期工作重点根据国机集团党委、纪委每年提出的工作任务并结合总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

(十三)责任书每年签订一次。于每年年初签订,年末进行考核。

第四条 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

(十四)总公司纪委负责组织实施本企业落实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工作,纪检监察室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五)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有关责任书的落实情况;

2、责任期工作重点的完成情况;

3、发现和解决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情况。

(十六)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个人落实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的情况每年自查一次,并在民主生活会上对有关自查情况作出报告。

(十七)总公司各部门和所属企业党政负责人结合本部门(单位)的年中、年终工作总结,对落实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自评,纪委进行重点抽查和综合评价。

(十八)落实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的考核评价结果是总公司各部门和所属企业党政负责人培养、选拔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十九)每年年底召开专题总结会,听取总公司党政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情况的汇报。

参加会议人员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工会委员,以及中层领导干部、部分职工代表和离退休职工代表等。

(二十)总结会之后组织民主测评,了解职工群众对本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的评价,以及对加强和改进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参与民主测评的人员为中层干部、职工群众代表和离退休职工代表等。其中,职工群众代表不低于参与民主测评人员的30%。

(二十一)根据专题总结会和民主测评情况,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情况,撰写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内容包括:开展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基本情况;有关责任书责任内容和工作重点的完成情况;职工群众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的情况;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将要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自评报告经党委、纪委同意后于每年十二月底之前报国机集团纪委。

第五条 责任追究

(二十二)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

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

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

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附则

(二十三)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实行,原《CMEC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中设党字 [2003]17号)同时废止。

4.医院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篇四

关于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政府办公室领导班子和科级领导干部、科室工作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结合政府办公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各科室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真正促进三个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风廉政责任制,是指政府办公室党政领导班子和科室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的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政府办公室和各科室工作人员,政府办公室主任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政府办公室主任对政府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政府办公室政工副书记、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科科长对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各党支部委员、科室副职根据分工,对分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政府办公室党支部、政府办公室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下达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风廉政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三)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党风廉政制度,并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抓实效上下功夫。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政府办公室各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七条

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政府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工作专题会议,进行具体研究和安排。

(二)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加强组织协调,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着重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切实搞好教育,管好政府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科科长,带好队伍。

(六)定期组织召开政府办公室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加基层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坚持谈话诫勉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针对存在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七)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八条

政府办公室党政领导班子其他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办公室主任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分管科室,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上级和本级党政部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分管单位和科室得到落实。

(三)及时解决分管科室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四)组织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参加分管科室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六)对分管单位和科室的正职廉洁从政行为负责。

第九条

各科科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政府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对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和直接领导责任。

(二)加强领导,齐心协力,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着重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切实搞好教育,管好本科室工作人员,带好队伍。

(四)组织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大力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五)每年组织两次以上本科室工作人员参加的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坚持谈话诫勉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六)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杜绝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一)政府办公室负责领导、组织对领导班子和各科室工作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由政府办公室统一组织。考核的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改正,并上报结果。

第十一条

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一)政府办公室每年要向纪委,各科室每年要向政府办公室党支部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告内容要全面、真实地反映党风廉政建设实际情况。

(二)领导干部要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

(一)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科室工作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民主评议工作,并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

(二)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民主评议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并与考评、干部考核、民主测评等结合进行。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巡视检查制度。

(一)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政府办公室组织党风行风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听取各科室关于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汇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有下列情况之—的,给予组织处分或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产被大量贪污、造成损失,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

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选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查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查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给予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查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对照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以及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十七条

政府办公室要对各科室宣传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气氛,加强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政府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和各班组。

第十九条

5.医院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篇五

实施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组织领导责任..................................2 第三章 部门工作分工..................................7 第四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8 第五章 责任追究.......................................9 第六章 附则..........................................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储蓄银行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邮政储蓄银行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党组《邮政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暂行)》,结合邮政储蓄银行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集团公司党组、总行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邮政储蓄银行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组织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行党委对所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各级行党委要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班子其他成员担任。成员由办公室、人力资源、计划财务、风险管理、审计、纪检监察、党群等部门主要领导担任。纪委书记负责落实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部署,及时组织协调有关工作或解决有关问题并向党委汇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有关事项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级行党委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和上级行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分工,研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根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研究、提出、完善邮政储蓄银行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的政策与意见,提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逐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组织党员、领导人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洁文化建设;

(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邮政储蓄银行实际,制定具体的制度和规定并组织实施。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 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所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在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及行风方面的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九)每半年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听取专题汇报,分析工作形势,同时对进一步加强廉洁自律、行风建设、查办案件、源头治理、监督检查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第七条 各级行党委书记、行长的责任:

(一)各级行党委书记、行长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及时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和上级行党委、纪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定期分析研究本行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组织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认真实施;

(三)认真贯彻执行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政策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

(四)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严格要求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抓好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切实负起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责任,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六)做好案件防范和查处工作。注重教育,做好预防。对行内发生的重大案件要亲自组织查处。特别是对上级交办的、要结果的重要信访件要按时上报结果,努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七)严格遵守财经纪律,遵守金融法规及相关规定,管好用好业务资金、财务资金,依法合规经营;

(八)重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及时解决纪检监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各级行党委其他成员的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当好参谋和助手;

(三)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严格要求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督促和指导分管职能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五)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落实和检 查,对分管部门负责人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六)定期分析和研究分管部门案件防范的形势,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违规案件。

第九条 各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按照党委、纪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有关的规章制度,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二)认真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要求,抓好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本条线相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加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工作实际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

(四)认真落实本部门承担的案件防控工作任务,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违规案件。

第十条 各级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本行日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具体任务是:

(一)根据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提出要求,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加强以领导人员和高管人员为重点的反腐倡廉教育,推进邮政储蓄银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 制度建设,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工作,逐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三)协助同级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督促下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针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纠正、解决;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查处违纪违规案件;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针对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和部位,组织协调源头治理腐败工作;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综合反馈所辖范围内一定时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任务、措施、要求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十一条 各级行党委要注意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发挥职工群众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要充分发挥工会、群团组织的作用,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廉洁文化建设。要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监督权,组织职工群众有序参与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评价和监督。

第十二条 鉴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和对岗位廉洁从业要求的普遍性,广大职工群众要认真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守则》,加强自我教育,廉洁从业,自觉防范岗位廉洁风险。

第三章 部门工作分工

第十三条 按照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各级行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融入自身工作,加强本部门 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完成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的责任;指导本条线相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行业务经营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守金融监管规定,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按照业务授权的权限办理业务,加强授权授信审批程序管理,做好风险防范及案件防控工作,认真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投诉,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纪违规案件。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部门要认真落实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在纪检监察部门的配合下,做好领导人员述职述廉、民主评议、个人事项报告等工作。加强对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预算审核、预算目标制定和投资项目的审查,工程建设及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加强财务资金管理制度建设;检查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及物资采购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工作流程,做好集中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

第十八条 窗口服务管理部门,要加强服务体系及制度建设,做好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按照要求落实行风建设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风险合规、党群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和内控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自身承担的任务,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工作。

第四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党委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列入工作计划,统一组织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级行党委负责对下一级行党政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对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党委应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级纪委协助同级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各级人力资源部门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党委年度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于次年度1月专题报告上级行党委。专题报告内容为一年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成效、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行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系统、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三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人力资源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级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行党委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行党委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八条 各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对辖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时,应细化明确二级分行、一级支行、二级支行党组织及党员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责任,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落实 到位。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6.医院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篇六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坚持党务公开和企务公开,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对班子成员、主管以上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制度和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委员、兼职纪检监察员开展工作,及时听取工作汇报,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带头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五)主持召开民主生活会,带头述职述廉,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

(六)支持纪检委员、兼职纪检监察员依纪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严肃查处本单位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七)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业,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行为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

(一)按照公司党支部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组织实施本部门、本专业条线的反腐倡廉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并督促落实;

(二)及时纠正本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公司党支部报告;

(三)加强对专业条线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及时纠正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加强专业条线的廉洁风险防控。

7.医院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篇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残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干部职工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加强残联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工会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结合残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为主线,按照“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会,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保证各级党委、纪委和上级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指示的贯彻执行。第二条 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理事长与副理事长齐抓共管,依靠职工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残联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与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相结合,与完成残联目标责任制,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做到责权明确,奖惩严明,常抓不懈。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办公室具体组织和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各项工作。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负责残联日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五条 各科室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责任:组织本科室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文件,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法律教育,提高党员,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部室实际,按照责任范围,安排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制定和落实本部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实施办法;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理事长副理事长要在每年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时,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制度。残联党支部每年要组织人员定期不定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西乌旗残联

8.医院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篇八

集团公司各党支部、各单位:

现将《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单位、各部室遵照执行。

附: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中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日 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加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落实到位,进一步明确集团公司领导和各部门、各单位领导担负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根据市纪委全会精神及市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围绕集团公司的改革、发展,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目标,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工作,努力推进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集团公司和各单位两个文明建设更上一层楼。

二、制定原则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全面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坚持从严治党,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密监督,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谁 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和腐败堕落行为,追究领导管理失职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重点抓好集团公司各部门副职以上管理人员、各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责任规定

(一)集团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l、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规定,率先垂范,做党风廉政建设的表率。

2、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工作,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在集团公司的贯彻落实。

3、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与集团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紧密结合,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各项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扎扎实实地抓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个建设。

4、根据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5、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干部提拔任用、资金投放等重要问题、重大决策必须经班子集体讨论,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广纳众言,严格按照有关的制度、规定办事,不搞“一言堂”、个人说了算。

6、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抓好领导干部考核和任期考核,坚持领导干部述职和群众评议制度,接受群众监督,采取平时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班子成员和各级领导干部廉政、勤政的检查。

7、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法律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督促、检查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开展情况。

8、领导、组织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能,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

(二)党工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l、在集团公司党委的领导下,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能,抓好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2、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3、了解、掌握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发现违法违纪苗头应及时批评、教育、报告,把问题解决于萌芽状态之中。

4、抓好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考核内容。

5、协助公司党委和配合其他业务部门做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考察等工作。

(三)各部室、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1、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结合本部门、本单位行政、业务、项目工作,抓好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2、组织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3、了解、掌握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发现违法违纪苗头应及时批评、教育、报告,把问题解决于萌芽状态之中。

4、抓好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考核内容。

5、严格工作制度,按章办事,树立勤政、廉政的服务意识,杜绝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现象。

(四)集团公司纪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集团公司纪委是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在集团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责任。

l、全面贯彻落实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集团公司党委关于 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协助集团公司党委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划,组织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

2、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及时向集团公司党委汇报,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加强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检查、监督。

3、落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4、严肃查处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各种违法违纪案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

5、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开展党性党风和廉政教育,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

6、加强对干部任免使用、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的监督,防止在用人、项目建设、财务管理等方面出问题。

7、加强纪检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纪检干部的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为纪检工作的开展提供素质保证。

(五)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1、对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负责管好党委成员和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

2、根据上级领导机关的部署和要求,全面贯彻落实集团 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

3、检查、督促党委成员抓好分管部门、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4、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了解、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5、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能,了解案件查处情况,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纪委书记协助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抓好上述工作并具体负责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

(六)党委成员、副总经理、工会主席、经理助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l、抓好分管部门、单位及其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分管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2、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定期听取、分析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3、抓好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工作。

四、检查、考核

l、成立集团公司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和考核工作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董事长、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其他党委成员、公司领导和各部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党工部,主任由纪委书记兼任。

2、党委和纪委要定期研究、检查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各部门、各单位应将贯彻落实本细则的情况,列入工作计划和总结。

3、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单位领导每年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和纪检部门汇报所在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发现违纪、违规苗头要及时报告。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的具体工作由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

5、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考核、任期考核相结合。对检查和考核发现的问题,应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

6、本办法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干部、民主测评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7、本办法执行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表彰和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评先和考核应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

8、领导干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应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9、集团公司纪委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五、责任追究

凡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对所管辖部门、单位的党员、干部发生严重问题和重大案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2、对本部门、办单位由于失察、失职、官僚主义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影响很坏的;

3、对暴露的问题或暴露的违纪案件,压案不办、瞒案不报,对违纪违法人员袒护、包庇的;

4、授意、指使下属弄虚作假,挥霍浪费,造成恶劣影响的。

9.医院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篇九

按照集团公司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求,公司党委高度重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以及集团公司党委相关会议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重要举措,以理清责任为前提,以健全制度为保障,以责任追究为抓手,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落实主体责任制度体系,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二)目标任务。坚持以“两个责任”标准化建设为载体,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形成认识到位、责任明晰、履职尽责的责任体系;坚持以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为统揽,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形成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监督责任落实体系;坚持以完善责任考核追究制度为关键,加强督促检查,形成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问责追究体系,促进党委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

(三)方式方法。通过明确党委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三个责任”,采取图表式分责、链条式传导、网格式覆盖、倒逼式追责的“四式管理”,突出抓导向、抓整治、抓源头、抓改革、抓表率“五个重点”,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落实主体责任工作格局。

二、基本职责

明确和细化党委的集体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建立完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构建党委主动担责、主要负责人带头尽责、班子成员有效分责的工作机制。

1、党委领导班子的责任

(1)严明政治纪律。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是各级党委的首要政治担当,要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办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集团公司党委的决策部署,坚决纠正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行为,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加大对违反纪律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对上级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坚决和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维护政治纪律的严肃性。

(2)统筹谋划部署。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纳入公司发展建设总体布局,认真贯彻上级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通盘考虑、协调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与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对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推动责任落实;每年分别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一次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重要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3)选好用好干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防止出现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拓宽干部选任视野,构建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组织审核把关,严把干部选任动议关、推荐关、考察关、决定关、任职关,严把拟任人选廉政审查关。

(4)支持纪委履职。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以深化改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健全反腐败体制机制,完善细化职能,健全完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强化反腐败工作保障,保证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干部培养、交流、使用力度。

(5)健全工作机制。坚持把深化改革与防治腐败有机统一起来,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建立健全“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想腐”的教育机制,从体制、机制上堵塞腐败漏洞。落实各项反腐败工作措施,督促各部门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强大合力。

(6)做到表率引领。党委主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要管好班子,认真落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明确提出改进作风、加强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不断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带好队伍,落实拟提任领导干部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制度,坚持每年至少开展1次党员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制度,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自觉净化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

2、纪委的监督责任(1)组织协调。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党委分解任务,提出工作建议,促进任务落实。(2)纪律检查。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纪律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3)党内监督。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下级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4)作风督查。加强对作风建设各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5)案件查办。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下大力气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对腐败问题决不姑息、决不手软。

(二)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

全面承担加强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把主体责任时时放在心上、牢牢扛在肩上、紧紧抓在手上。

l、牵头抓总。及时召集会议传达学xxx中央纪委和上级党委、纪委精神,传达学习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主持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对方向性、全局性工作作出决策部署,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安排。

2、统筹协调。既对党委及其工作部门落实主体责任作出安排部署,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3、组织推动。紧扣作风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等主要任务,谋划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4、监督检查。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班子成员和直接管辖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定期不定期检查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纪委和同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

5、示范带动。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带头管好自己、配偶和子女,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

三、主要措施

紧紧围绕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学习议事、责任分解、压力传导、谈话提醒、履职报告、联系群众、督导检查、考核评价、风险防控等机制,为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提供有力保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虚到实、由宽到严、由软到硬的根本转变。

(一)组织领导机制。党委积极发挥领导、执行、推动的作用,统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建立健全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完善工作规程,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定期分析研判形势,加强对大案要案查办的指导、协调和推动。

(二)学习议事机制。党委将及时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汇报、研究重点工作、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作出部署安排。党委中心组每年集中学习反腐倡廉建设方面内容不少于2次,主要负责人做专题辅导或讲廉政党课每年不少于1次,(三)责任分解机制。党委每年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责任和履责要求,形成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任务明细表。签字背书制度,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任务逐项逐条靠实到责任主体,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对账销号,确保责任主体任务明确、履责有依、问责有据。

(四)压力传导机制。逐级约谈制度,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约谈1次下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纪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约谈1次下级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并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约谈,了解掌握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并提出相关要求。谈话提醒制度,党委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每年至少谈心谈话1次。

(五)履责报告机制。报告制度,党委每年年初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上一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履行第一责任的情况。专项报告制度,纪委每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班子其他成员思想、工作、生活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委和主要负责人报告。

(六)联系群众机制。坚持联系群众制度,党委坚持经常组织班子成员带着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职工群众真实情况,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建议,帮助解决职工群众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七)督导检查机制。党委要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作为督查重点,实行半年一督查,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从实督导,聚焦重点对象从细督导,及时通报,指出差距,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落实不力的下级党委(党组)进行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提出严肃批评并进行通报,推动任务落实。

10.医院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明确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增强“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自觉性,保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公正司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检察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坚持《规定》所确定的各项方针、原则,按照《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确定的责任分解、考核、追究等具体规定,落实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下同)、党组成员以及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

第二章 责任分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按照《规定》第六条所列内容,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本院、所辖地区检察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一)把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落实当地党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分析本院、所辖地区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本院班子成员和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党组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监督,适时进行廉政谈话,做到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管好班子,做好表率,带好队伍。

(三)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组织领导查处本院工作人员和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党组成员违法违纪案件及检察干警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查处情况。

(五)按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对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提出要求,适时组织作风纪律整顿。

(七)完善党风廉政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领导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副检察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时部署,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实施监督,适时进行廉政谈话。

(三)召集分管部门负责人分析干警思想状况,研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对分管部门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党性党风党纪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提出要求,适时开展作风纪律整顿。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总结讲评。

(五)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分管部门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

第七条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组织干警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文件、要求及规定,联系实际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对本部门干警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实施监督,适时进行廉政谈话。

(三)对干警进行廉政教育,安排工作时,提出遵守工作和办案纪律的要求,并进行检查监督;总结工作时,对执行廉政规定和纪律的情况进行讲评。

(四)掌握干警思想动态,发现违法违纪苗头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积极主动做好工作,防微杜渐。

(五)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本部门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组织干警查找原因,汲取教训,制定措施,加强整改。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由检察长任组长,纪检组长、政工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日常领导工作,研究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 责任考核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政工部门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配合。

上级人民检察院政工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政工部门、机关党组织负责对本院所属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可与领导班子考核、干部考核、考核以及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结合进行,每年一次。

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以及一个地区(单位)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人对该地区(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专项考核。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下级人民检察院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时,应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的情况作出评价。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可以通过参加有关会议,查阅有关记录、文件、材料,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生严重违法违纪的单位和部门,要进行跟踪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限期整改。各省级检察院组织检查工作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应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检察长,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带头落实《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有关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情况的汇报,适时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政工部门根据《规定》和本实施办法,制定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客观公正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掌握政策,区别对待的原则。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正确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凡属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主持研究的领导干部负主要领导责任,参加研究的其他领导干部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决定的问题提出正确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负领导责任;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决定或批准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按照《规定}和本实施办法,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问题负直接领导责任的。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按照《规定》和本实施办法,对应管的工作或

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问题负次要领导责任的。

第十七条 凡因领导干部工作不负责任,失职、失教、失察、失管、失究而导致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该领导干部要承担领导责任。

(一)干警严重违法违纪,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部门负责人严重违法违纪,追究主管领导和检察长的责任;

(三)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追究检察长的责任;

(四)发生干警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刑讯逼供的案件或违法办案致当事人死亡、伤残、脱逃以及其他重大责任事故,在追究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责任的同时,还应视情追究该院检察长的责任;

(五)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违反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的,该领导干部承担

领导责任;

(六)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严重违法违纪的,追究借调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党纪处分、检察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批评教育等。本实施办法适用检察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批评教育三种形式。

检察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织处理包括调整工作岗位、引咎辞职、免职、调离检察机关;

批评教育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到上级检察机关检讨责任。

上述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或批评教育: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问题以及上级检察机关明令禁止的问题不制止、不报告、不查处或者支持、纵容、授意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给予负重要领导责任者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不依法依纪处理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给予负重要领导责任者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职责范围内发生违反中央政法委员会“四条禁令”、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卡死”硬性规定、《检察人员廉洁从检十项纪律》、《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及其他有关办案纪律,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刑讯逼供的案件,或违法办案致当事人死亡、伤残、脱逃及发生其他重大责任事故,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

劣影响的案件,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给予负重要领导责任者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四)职责范围内发生违反《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贪污、侵占、挪用、使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或用其他方法擅自处理扣押、冻结款(包括孳息)物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给予负重要领导责任者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五)职责范围内发生乱收费、乱罚款、拉赞助或私设“小金库”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给予负重要领导责任者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调进不合格人员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明知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仍予提拔任用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给予负重要领导责任者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七)对配偶、子女违反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从业的规定或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包庇纵容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八)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的,或者对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给予负重要领导责任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九)其他违反《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的行为,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第十九条所列情形虽构不成撤职以上处分,但领导干部本人不再适合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的,应当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追究责任时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自查自纠,敢于揭露问题、主动发现问题并严肃查处的。

(二)对发生的问题不隐瞒、不袒护,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认真吸取教训并切实整改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拒不承认错误,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对上级的调查处理不配合、不支持或设臵障碍的。

(三)发生问题后不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第二十三条 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的,所在单位和负有责

任的领导者,当年不得评为先进。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纪律处分,政工部门负责组织处理。批评教育等其他追究方式,纪检监察和政工部门都可以运用。

第二十五条 对各级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负责人、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追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和政工部门负责实施;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其他班子成员的责任追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和政工部门负责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商请当地纪委实施。

第二十七条 需要给予检察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政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应当追究领导责任而不追究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要追究对不追究行为负有责任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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