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撤诉的规定(精选11篇)
1.民事诉讼法撤诉的规定 篇一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我单位诉zzz银行重庆××区办事处拖欠工程垫款人民币27756。71元的纠纷一案,已由你院立案受理。在此期间,农行××区办事处要求重庆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
20××年××月××日,在区政府朱××副区长参加下,由区政府农财办公室主任谭×杰同志邀集农行××区办事处主任徐×同志、副主任张×、王××同志就上述拖欠工程垫款问题进行了协商,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并形成了20××年××月××日会议纪要(见附件),清结了上述拖欠建筑工程垫款人民币27756。7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27条的规定,特向你院申请撤诉,请予批准。
此呈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日期:
2.民事诉讼法撤诉的规定 篇二
关键词:审判监督;检察机关;完善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部分,修改了两条、新增了两条,总共用四条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作了一定程度的细化与修正。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刑事案件的检察、批准逮捕、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并且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尤其是案件的审判结果享有法律监督权。然而,随着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发展,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越来越暴露出其理想与现实的巨大冲突。
一、对刑事审判监督的理解
第242条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申诉应当再审的四种情形作了进一步的细化与修正。总体来看,新法对旧法有三处变动,一处细化再审事由,两处新增再审事由。首先,一处细化,即修正案对旧法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作了进一步限制,即除了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满足“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的要求。该处变动并不是可有可无的语词的增删,而是严格限制再审的启动,缩小再审案件的范围。“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情形较为宽泛,其中既包括了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形,也包括了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没有丝毫影响的情况。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没有影响的错误,一般而言,属于较小的错误,可以通过其他的途径予以解决;即使不能够予以解决,从维护判决既判力,限制再审程序的启动的角度而言,对于不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的错误与判决既判力的维护而言,没有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的迫切需要。因而对此种情形不予再审是再审程序的纠错与维护判决既判力之间衡平的结果,有益于社会关系的稳定,也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所以,新法对原法规定所作的进一步限制考虑到了两种利益的需要,实现了两者之间的一种相对衡平,是一种进步。
其次,新增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导致再审的情形。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较之原法,新法增加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而应当启动再审的情形。该规定可以说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一大亮点,也非常具有中国特色。据不完全统计,国际上尚没有因为原审中没有排除非法证据而导致再审的立法先例。非法证据排除,作为限制公权、保障私权的重要制度,在我国始终面临着难以执行的难题。“两个证据规定”出台以后,大家对于非法证据排除都寄予了厚望,然而非法证据排除难以执行的难题并没有得到太大的改善,非法证据排除并没有得到彻底的贯彻执行。该规定明确将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作为法院应当启动再审的事由,客观上加重了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责任。
二、关于对量刑程序审判监督的修改及贯彻建议
检察机关审判监督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而抗诉的其中一种情形就包括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可见,监督量刑是否畸轻、畸重是审判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根据“两高”颁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2009年6月1日起,全国已在司法实践中展开量刑建议工作,并已取得良好的效果。但现行刑诉法对量刑建议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缺乏高位阶的法律规定,依据不足。
新刑诉法第193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應当进行调查、辩论。”该规定明确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作出原则规定,使检察机关能够通过量刑建议制度的施行进一步拓宽诉讼监督的途径,对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也起到事前监督和预防作用。
目前,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结为:由公诉部门承担刑事审判监督职能,从而导致检察机关行使刑事审判监督职能时常表现出“缺位”、“错位”、“不到位”和“一阵风”等问题。究其原因,一是机构设置上的“缺位”问题。二是职责角色上的“错位”问题。公诉部门“一身任二职”的现实,尤其是公诉人作为同一主体同时行使两种诉讼职能,让公诉人在法庭上既承担公诉职责又承担法律监督职责。三是职能履行上的“不到位”问题。目前的刑事审判监督采用的是事后监督的方式。这些监督检查活动具有“运动式”的特征,很容易形成“来时一阵风,去时了无踪”的现象。
三、新时期我国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在新刑诉法已有明确规定的立法基础上,检察机关应进一步细化量刑建议制度,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完善及充实检察监督权
审判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前提,是司法文明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的法制文明发展较晚,司法文明建设仍处于不断发展的阶段。在这样的前提下,我国要实现审判独立,必然要加强对审判的监督力度。通过刑法审判监督制度的建立,对审判权进行一定的限制,确保审判的规范,防止审判权的“法律独裁”形成。
现行法律法规应与新刑诉法配套,高检、高法等部门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实现量刑建议制度的规范化、统一化。加强对审判权的控制,要从充实检查监督权,完善监督制度做起。检察机关夹在公安机关和法院之间,既无有效的执行力,又无强硬的审判权,其监督职能得不到保证,无法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提高诉讼的力度,既要执着于抗诉数量,又要重视抗诉过程中检察机关所发挥的作用。
2.改进刑事审判监督的运行机制
积极推进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没有证据展示,不能全面掌握被告方证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就难以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该制度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知悉权和辩护权,强化庭审功能和节约司法资源。对《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条文进一步细化、补充、完善。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实行刑事审判监督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方式,使检察人员在实践中有法可依,进一步解决刑事审判监督权力运行的法律保障问题,刑事审判监督权应贯穿在刑事侦查、批捕、诉讼及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涵盖各个环节,适用于各种诉讼程序。完善刑事审判监督体制,通过上级院派员监督、基层院异地交流监督等形式,解决检审机关人员长期接触、人情关系以及“制于人、受制于人”等实际问题,使“监督者”敢于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徇私枉法行为说“不”,并监督侦查、批捕、诉讼等环节的意见建议正常执行。
3.强化监督保障,提高量刑建议效力
3.民事撤诉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xx市xx区xx保温材料厂
住所地:xx市xx区xx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高xx,厂长
被申请人:xx市xx建材工业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xx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蔡xx,经理
原起诉案由:
申请人与2001年9月23日对xx市xx建材工业公司拖欠货款一案向你院起诉。
撤诉请求与理由:
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过协商,已达成货款支付协议,为便于双方今后继续合作,申请人请求撤回起诉。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市xx区
Xx保温材料厂(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xx(签名)
4.民事撤诉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李XX,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张XX,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原上诉案由:李XX诉张XX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人李XX于二0一0年二月二日向贵院上诉李XX诉张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李XX学习了相关法律常识,知道了自己行为的民事违法性,愿意服从XX市人民法院“(2010)民二初字第109号”一审判决,配合XX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决定撤回起诉。请予批准为盼。
此致 XXX人民法院
5.民事诉讼法撤诉的规定 篇五
关键词:刑事撤诉;分流;保护私权
法院做好对检察院公诉撤诉案件的分流处理,能够更好的避免检察院以撤诉事由作为规避自己错误的挡箭牌,也有利于防止两院之间相互包庇。更重要的是,对于更好的保障人权,保护被告人的权益,促进司法实务的可操作性和缜密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研究对象及分流处理界定
撤回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因出现一定法定事由,决定对提起公诉的全部或者部分被告人撤回处理的诉讼活动。[1]本文主要分析《规则》第四百五十九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中的前六种情况,因为第七条实际上是概括性条款,所以去之不谈。分流处理是指法院受理这六种情况的撤诉案件时,哪些情况允许撤诉,哪些情况不允许撤诉,如何在不同情况下作出一个合理合法的裁定。
二、法院应当允许检察院撤诉的三种情形
第一,《规则》第四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第二,《规则》第四百五十九条第五款,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第三,《规则》第四百五十九条第六款,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这三种情形法院应当支持检察院撤回起诉,理由如下。
前两种情况明显是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因为调查情况与当事人真实情况不相符合起诉到法院后才意识到自己的失误,所以撤诉弥补自己的过失的情形。这两种情况虽然进入到了审判阶段,检察院如果没有提出撤诉,那么法院也会作无罪判决。所以,本着节约司法资源,保护被告人利益出发,法院允许撤诉更符合实践需要。我国《刑法》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如果新的法律规定的刑罚要轻于以前的刑罚,那么就应该坚持新法,第三种情况无疑是这一原则的体现。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有可能原本需要判处更重的刑罚,正是因为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才导致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所以法院同意撤诉是对被告人的某种保护,更是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和贯彻。
三、法院可以允许检察院撤诉的三种情形
法院可以允许检察院撤诉是指,当这三种情形满足一定的条件时,法院应当允许检察院撤诉,当这三种情形因出现其他一些状况撤诉明显不利于被告人时,法院应根据事实不允许检察院撤诉。本文主要分析法院不应当允许检察院撤诉的特殊情况。
第一,《规则》第四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不存在犯罪事实。第二,《规则》第四百五十九条第三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三,《规则》第四百五十九条第四款,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在处理这三种情况的时候之所以要慎重,并分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基于以下理由。
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规则》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是否明确。同时,第八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查明,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而《规则》第四百五十九条第三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也就是说,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时候应该已经查明了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而“不存在犯罪事实”作为检察院可以提起撤诉的事由之一,法律本意应该是让检察院及时消除自己在前一环节所造成的失误。但是,在实践当中,这种权力很容易被滥用。检察院作为国家机关,具有正义性和崇高的使命。但是,如果检察院基于此种事由任意撤诉而不加以节制,那么,很容易导致检察院滥用私权,以权谋私,故意陷害等问题。对于这两种情况,按照罪行法定原则,法院应该作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但是在实践当中,过多的无罪判决案件的出现,不得不让人怀疑检察院侦查和审查起诉的能力以及法院一味依附检察院而使其公信力大打折扣的状况。
“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引起的撤诉在实践中出现的比例往往是最高的,而法院更愿意的也是允许撤诉。但是,在一些经过了延期审理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中,检察院因仍没有证据而不得不撤诉。对于这类案件,如果一味允许撤诉,被告人的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首先,检察院的撤诉是单方面的决定,被告人并不能事先知情并参与其中。其次,在检察院申請延期审理或者补充侦查的过程中,被告人很可能已经被采取了强制措施,而经过这段时间撤诉后,强制措施可能并没有及时的撤销或者改变,而且检察院在搜集到新的证据和事实后仍然可以起诉,那么就会使得案件重新走上原来的过程。最后,案件撤诉后,被告人丧失了上诉的机会与权利。[2]
综上所述,《规则》虽然是取消了法院对于公诉案件的建议撤回权,确保了撤回公诉的专属性。但是,《规则》和《解释》针对检察院的撤诉权以及法院是否允许撤诉都没有作出更加细腻可操作性实用性的条文规定,这就使得二者的衔接看起来没有问题,但实际上无形中反而加强了法院的自由裁量,这对于坚持罪行法定,追究严谨的法治社会来讲无疑是一道伤疤。所以本文从保护私权出发探析公诉撤诉带来的实务问题,以此更好的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7]高检诉发18号)第二条.
6.民事再审程序中的撤诉权探讨 篇六
摘要:具有救济功能的再审程序,在纠错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确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如果再审程序的发动者意欲撤回再审之诉,甚至原审之诉时,法院应否准许?由于立法无明文规定,导致实践中做法不一,理论界也时有争论。若该问题能得到妥善解决,则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再审;再审申请;申诉;原审;撤诉权
再审程序作为特殊的诉讼程序,是为了纠正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而设置的。出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再审程序作用的立法初衷,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发动再审程序的途径:即当事人基于诉权的申请;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抗诉;人民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再审程序现有启动途径的多渠道化,在纠正错误裁判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确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程序的发动者意欲撤回再审之诉,甚至原审之诉时,能否准许?因立法无明文规定,导致审判实践中的处理措施大相径庭,我国诉讼法理论界更是时有争论。在此,笔者也就该问题做了一点粗浅探讨。
一、当事人再审申请和申诉的撤回权
再审申请权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18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裁判生效后的2年内可向原审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权是宪法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只要当事人对生效的裁判不服,任何时候都可向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申诉。检察院或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诉有理的,可随时通过抗诉或审判监督的方式启动再审程序。可见,即使2年后当事人丧失了申请再审的权利,他们仍然享有申诉权。
(一)当事人有权撤回再审申请
法院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在未作出是否进行再审的裁定前,若当事人撤回申请,是否准许?笔者认为,只要申请人出于自愿,即使已发现案件确有错误,即符合民诉法第179、180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6种情形之一的,法院也应准许其撤回,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2年内,当事人仍可再次提出再审申请。因为就民事案件而言,当事人享有极大的处分权,其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胜于对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法院若能平纷止讼,形成双赢的局面,就是极大地发挥了民事审判程序的功能。这就是说,当事人之间互相让步达成协议后,自愿履行的,法院自然无需再审;若是当事人迫于恐吓、威胁、重大误解等原因;作了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决定,撤回了再审申请,也有相应的救济程序:在2年之内仍可申请再审,超过2年期限的,还可行使申诉权,从而给法院、检察院提供发现错案的线索。
为了防止有的当事人滥用诉权,造成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法院可向再审申请人预先收取一定的申请保证金,案件进入再审后,不管申请人最终是否胜诉,一律退还;再审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减半收取,剩余退还。这样,当事人出于经济的考虑,也会减少随意申请的次数,司法人员也不必多次进行重复劳动。
(二)当事人有权撤回申诉
我国民诉法明文规定了发动再审的途径之一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而当事人向法院、检察院、人大等机关的申诉并未纳入其内。既然申诉仅仅是当事人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是否会引起再审,完全由法院来决定。实践中往往是“重复申诉”居多,“曲线申诉”(向人大、检察院申诉或其他渠道扩大影响等)和“关系申诉”(通过领导、朋友等向能给法院施加影响的人中诉)也屡见不鲜,撤诉的却是少之又少[1]。尽管形式上当事人享有无限申诉权,但在实际情况中,法院通过申诉信访渠道立案复查的很少,只占提出申诉的很小一部分。显然,大多数情况下,无论当事人是否撤回申诉,案件的结果并未有任何实质性地改变。若正在对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复查,当事人却撤诉了,怎么办?既然笔者对作为启动再审程序途径的再审申请都主张撤回,此时更应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准许其撤回申诉,同时这也是对法院负担的减轻,当然申诉人以后还可以再次申诉。
二、再审程序发动者的撤诉权
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后,案件已进入实质性的审理阶段,有些案件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有的依第二审程序再审。提起再审的主体在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裁定之前,能否享有撤诉权?在此将分别论述。
(一)当事人申请引起的再审
1、当事人应享有撤诉权
有人认为,与一审、二审相比,再审启动条件要严格得多,法院一旦依当事人申请而决定再审,就说明原裁判确有错误。根据有错必纠原则,法院必须对原裁判作出最后的定论,而不能任由当事人随便地撤诉,更不能准许当事人的撤诉申请,否则就是与再审程序的纠错目的不符。基于以上考虑,有些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内部规定:再审程序启动后,再审申请人一律不得撤诉。
对于上述观点和做法,笔者不敢苟同。虽然民诉法对再审程序中的撤诉权未做明确规定,但从民诉法第13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可以看出立法者的原意:即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就可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当然包括撤诉权。而且,根据民诉法原理,若再审是按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只要不与再审程序的性质相悖,当事人就享有一审程序中所拥有的诉讼权利。根据民诉法第129、131条的规定:宣判前,原告可申请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若再审是参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当事人在二审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在再审程序中也同样享有。根据民诉法第15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前,上诉人可申请撤回上诉。因此在再审判决宣告之前,当事人有权撤诉,这是任何机关、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
2、法院享有准予撤诉的决定权
再审审理阶段,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在宣判前,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是否应予准许?理论界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往往是其诉讼目的已经通过诉讼外的方式得到了解决,对私权的处理,国家不应过分干预,应准许其撤诉。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错误裁判必须纠正,才能发挥再审的纠错补救功能,因此主张不予准许。
其实两种观点均有偏颇之处。一方面,裁判是一个需要公开进行的综合证据材料的推断审理过程,即使原判决可能存在错误,民事纠纷未经合法审判也不能作出最终结论。况且在司法实践中提起再审的案件,维持原审裁判的还是占有相当比例的。另一方面,实事求是是政治原则,而非法律原则,现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司法工作者的共识,限于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案件的查明达到“法律真实”即可,而不必盲目、不切实际地追求所谓的“客观真实”。故而,笔者认为,参照第一审程序的再审,即使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裁判确有错误,若申请人出于真实意愿而撤诉,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就算损害了申请人本身的利益,也应准许;若是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申请人撤诉的,也应准许,因为另一方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因为自己的利益受损,而借助再审。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法院不能越俎代庖,检察院也不能通过抗诉横加干涉。参照二审程序的再审应适用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90条:“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条文中的“一审判决”在按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中,对应的就是原二审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既然法律有明文规定,那么,一旦人民法院认为原生效判决(二审判决)确有错误的,均不应准许当事人的撤诉。因此,只要撤诉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又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法院都应尊重当事人的决定。
3、当事人撤诉后的法律效果分析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撤回起诉后,只要还未超过诉讼时效,还可另行起诉。尽管法律对当事人撤回上诉后能否再次上诉,未做相应规定,但上诉一旦撤回,第一审裁决即告生效,当事人自然丧失了再次上诉的权利。一审程序中的撤诉效果能否在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程序中同样发生?如前所述,再审程序尚未启动,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依然还可再次申请再审。因为申请再审并不影响原审裁判的执行,它依然生效。而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后,依据民诉法第183条规定,还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时原审判决效力处于待定阶段,与第二审之诉相同,一旦当事人撤诉得到法院准许,原审裁判效力即时得到恢复。当事人若再次提出再审申请,就构成对诉讼权利的滥用,法院裁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将严重动摇。而参照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固然适用有关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即当事人撤诉后,就丧失了再次申请再申的权利,同时这也符合再审程序的特性。总的来说,不论再申依一审亦或二审程序审理,当事人撤诉后,再次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均不应再次受理。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的再审
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起抗诉后,仅仅只是启动了再审程序。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院并非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也不参与诉讼对抗。尽管法院会考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但因最终要解决的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争端,诉讼活动仍旧在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进行,所以检察院不能成为撤诉主体。而且从当前抗诉案件的审理机制来看,上级法院接到同级检察院的抗诉后,一般指令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审理。而提请抗诉的检察院若要撤回抗诉申请,就要先通过上级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然后再函转审理法院。因程序相当复杂、烦琐,检察机关一旦抗诉,一般也不会撤回。
其实,检察院的抗诉一般也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诉,但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申诉权在进入再审程序的入口处借助了抗诉权,而剥夺当事人对自己申诉权的自由处分。为了便于实践中操作的统一和协调,当事人申请引起的再审中撤诉权行使的有关论述同样适用于抗诉启动的再审。即当事人享有撒诉权,只要撤诉是当事人自愿,且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应该准许。具体地说,参照一审程序的再审,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不管原审裁判是否有错,一律准予撤诉。参照二审程序的再审,除了要符合上述条件外,不存在法院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和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两种情况的,也准许撤诉。当然法院在审查撤诉的正当性时,应当征询检察机关的意见。若检察机关也同意撤诉,他就丧失了再次抗诉的权利;若检察机关不同意撤诉,与法院意见产生分歧,法院经再次审查依旧维持原来意见的,检察机关仍享有再次抗诉权。
(三)人民法院的自行再审
人民法院内部依审判监督程序发动的再审,先不论其正确与否,都是审判机关从追求公正的角度出发,对错误裁判的主动纠正。当事人是否愿意再审,则不在法院考虑之列。既然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关,那么就不存在撤诉的问题。
三、再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的撤诉权
进入再审程序后,原审原告能否申请撤回原审之诉,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一种做法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在案件尚未确定有错之前,原审原告出于自愿,且撤回原审诉讼请求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的,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角度出发,法院应当准许。根据民诉法第186条,人民检察院抗诉,法院应当再审。再审是针对原审的再次审理,既然强制性的要求法院再审,原审之诉首先必须要存在,法院自然不能准许原审原告的撤诉申请。法院自身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判而发动了再审,便于落实错案追究制,法院必须对原生效裁判作出正确的定论,而此裁判行为必须以原审裁判的有效存在为前提,自然不能让原审原告撤诉。另一种做法是:不管再审是由何种途径发动,一律不准许撤回原审诉讼请求。因为再审程序启动后,原申裁判只是暂时中止执行,而民诉法规定的撤诉权仅能在判决宣告前行使,再审案件并非不存在生效裁判,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如果准许当事人撤诉,就意味着给予当事人对原审裁判是否执行的决定权,而此种权利只能由法院行使,自然不能赋予当事人。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做法均有待商榷。再审案件的审理既然是参照一审或二审程序,原审原告是否享有撤诉权的问题,就应当遵循民诉法有关一、二审程序的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的再审,若要撤消原判,只能由法院在庭审后决定,当事人无权撤消司法裁判。对于按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根据民诉法第153条:经法院审理,若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原审裁判已被撤销的情况下,以前的诉讼过程被合理推翻,处于一审宣判前的阶段,原审当事人的地位恢复。依据民诉法第131条: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所以原审裁判是否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是原审原告在再审中能否撤回原审之诉的重要判断依据。案件发回重审后,撤诉申请出自原审原告自愿,法律又许可的,法院就应尊重原审原告的决定。
虽然原审原告在参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中不能撤诉,但是他仍然可对自己能够行使的权利进行合理地处分。《意见》第201条规定:再审案件可以调解结案,调解书送达后,原裁判即视为撤销。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赋予原审原告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就可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人民法院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这样既能达到终结诉讼的目的,又能妥善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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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民事撤诉申请书(法院通过) 篇七
原告:XXX
性别:男
出生年月:2015年10月15日 身份:301室业主
身份证号: 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被告:XX
性别:男
出生年月:2015年10月15日 身份:401室业主
身份证号: 居住地址:
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因房屋漏水纠纷一案(案号:()号),业已经贵院开庭审理,现因申请人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申请人的纠纷。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申请撤诉,请核准。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8.民事诉讼法撤诉的规定 篇八
帮助她的志愿者
今年24岁的杨俊两年前大学毕业后在河南南阳市一家公司任职。在公司与辖区街道办事处共创文明社区的活动中,他光荣地做了一名青年志愿者。
2005年7月7日上午,杨俊接到任务,帮助社区里一个因失恋跳楼自杀的女子,希望志愿者能够开导开导她,同时帮右腿骨折的她干些买米换气的力气活。杨俊答应了。
受伤女青年名叫赵琳,今年27岁,是一名中学老师。这天一下班,杨俊便来到赵琳的家。
右腿打着厚厚石膏的赵琳正斜靠在床头看电视,病痛及心理上的双重折磨使她显得十分憔悴,但仍然看得出她面容清秀,气质也不错。没想到这么漂亮的女孩也会失恋,这让杨俊在同情她的基础上又增添了几分惋惜。
杨俊向赵琳说明来意之后,她心存戒备地给他丢出了一句不冷不热的“欢迎”。杨俊简单地问了她有关病情及恢复情况后,便告诉她:他将每周来看她两次,若有急事,可随叫随到。说完这句话之后,他递给她一张名片。
临走前,他将她家中所有刀、剪之类的东西统统找了出来,然后集中放在一上锁的抽屉里,并吩咐钟点工大嫂将它们锁好。赵琳冷冷地说:“你放心吧,我已经死过一次,再也不会犯傻了。”杨俊并不介意,笑笑告辞了。
三天后,杨俊再次来看赵琳。他看见靠在床边的两只木拐杖架很粗糙,便找她要了一件不用的旧衣服,把旧衣撕成布条,然后将布条平整有序地缠绕在拐杖架上。他这一细心体贴的举动,赢得了赵琳的好感。
就这样杨俊在悉心帮助赵琳的过程中,渐渐打开了她的心结,那天,她主动向杨俊说起自己伤心的婚史:
她与她丈夫项兴原是大学同班同学。2000年大学毕业后,为了爱情,她离别家乡昆明随男友来到这里。一年后,男友以645分的托福成绩去往美国攻读硕士学位,临行前,他发誓:等他在美国立足后,一定为她办理去美国的探亲和陪读手续。为了表现他的忠贞,他们突击结婚了。
丈夫赴美后,他俩一直书信不断。2002年,丈夫为她办理了赴美探亲护照,但她三赴北京驻美大使馆签证均被拒签。这以后,随着丈夫在美时间的延长,他给她打电话和来信的次数便越来越少。有段时间,她见丈夫好久既不来信又不来电,一天,思夫心切的她主动给丈夫打了个电话,没想到接电话的竟是一个女人。不久,丈夫给她寄来了离婚的法律文书,并来信坦言道:他已与一个大他5岁取得了美国绿卡的台湾大龄女青年同居了,只等离婚就赶紧再结婚。
接到丈夫的离婚文书后,她痛苦万分,但还是同意离婚了。项兴还算有点良心,给她寄来了5万美金作为精神补偿。
但背叛带来的痛苦像噩梦一样纠缠着赵琳,因此她选择了自杀,所幸大难不死。
赵琳在向杨俊讲述自己痛苦的感情经历及自杀原因时,其实隐瞒了另一重大隐情。事实上,早在2003年学校为女教师组织的一次妇科健康检查中,赵琳就被查出子宫里长有一个核桃大小的纤维瘤,按医嘱,她每隔3至4个月应该去医院复查一次以观察病情的发展。起先那个瘤子一直保持原样不变,就在她丈夫提出离婚后的一次复查中,B超显示,那个肿瘤突然长到了鸡蛋大小。医生建议她赶紧怀孕,待孩子出生后,便将子宫切除。正是在疾病与离婚的双重打击下,精神崩溃的她选择了自杀。
听完赵琳声泪俱下的哭诉后,杨俊对她的不幸婚姻表示了同情,他安慰赵琳道:天涯何处无芳草,一旦有合适的人选,他一定替她介绍。
爱到疯狂
赵琳摔伤一个月后的一天,杨俊找来一辆三轮车,将她送到医院去拍片,见医院电梯里的人太多,杨俊担心碰到她的伤腿,便索性背起她一口气爬上了五楼的X光室。见杨俊累得满头大汗,赵琳既感动又难为情。伏在杨俊虽瘦弱但有力的背上,刹那间她对杨俊的爱慕之情油然而生。
自从赵琳对杨俊的感激之情质变为爱情时,她那曾经苍白憔悴的脸庞渐渐红润光泽了起来。尽管行动不便,但每当杨俊要来的那一天,她都会刻意将自己好好打扮一番,她常常以感激为借口,执意留杨俊在家吃晚饭。
随着对杨俊暗恋的升级,渐渐地她已不满足杨俊一周两次帮她的“志愿”行动,隔三岔五地给他找“活”干。
出于女性的矜持,她又没有勇气将自己的爱恋之情对他进行表白,为了不动声色地让杨俊明白她的心思,她在如何向他含蓄表达自己的感情而又不失女性自尊上动了不少脑筋,思来想去,最终她决定暗示、试探、提醒、甚至是勾引等多种手段齐上阵。
一天,在赵琳的一再挽留下,杨俊觉得盛情难却只好留在她家用餐,并让钟点工大嫂先走了。大嫂刚走,她便迫不及待地以开玩笑的口吻对杨俊说:“你不是说要帮我介绍对象吗?”杨俊不好意思地回答:“没有碰到合适的人选呢!不过你先说说你择偶的标准吧!以便我日后有的放矢。”她马上暗示道:“就要找像你这样相貌、身高及性格一样的人。”杨俊一听笑道:“世上绝对找不到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即便貌似一模一样的孪生兄弟也有差异。”不过他请她放心,如果遇到优秀人选,他立马帮她介绍。听了这话,赵琳很失望,杨俊如此不解风情,无奈她只好决定改用大胆而直白的“勾引”法。
那天下班后,杨俊赶往农贸市场帮赵琳买米,然后送往她家。一进门,一股汤的香味扑面而来。赵琳满脸含笑对杨俊说:“大嫂今天家里有事先走了,辛苦你了,我将用为我补钙的排骨汤来犒劳你。”两人吃完晚饭后,杨俊卷起衣袖开始收拾起碗筷来。这时赵琳一把拦住他,叫他别管,说留着钟点工大嫂明天干,但杨俊坚持将碗筷洗刷干净。洗完碗后他问赵琳还有什么活儿需要他干,赵琳故作羞怯地试探他道:“我想洗个头,但不好意思叫你帮这个忙。”
一听这话,杨俊愣了一下,犹豫片刻之后便马上动手端盆打水帮她洗起头来。洗完头后,赵琳激动得脸色绯红,她一边梳理着长长的秀发一边用挑逗的语气问杨俊:“我的发质怎么样?”杨俊回答:“很好,既黑又亮。”“那我的皮肤呢?”她接着又问,杨俊继续夸道:“也很好哇,细腻白皙。”赵琳一听更加激动,眼里放射出火辣辣的光芒,此时她置女性的自尊与虚荣于不顾,大胆而露骨地对杨俊说:“那你帮我洗个澡怎么样?”
赵琳那炽热的眼神及轻浮的举动,让杨俊顿时明白了,但他佯装木讷迟钝,推说不方便。赵琳忙说:“如果我俩恋爱或者结婚不就方便了吗?”此时杨俊只好直言相告:“对不起,我已经有了恋人,我们就等房子结婚了。”
赵琳仍然不放弃地争取道:“我早就爱上你了,只要你们还没有结婚,我就可以和她公平竞争。”为了不伤害她的自尊,杨俊只好推说道:“在‘志愿’条约中明文规定:志愿者与受助者不允许有私情,一旦两方儿女情长,这将有悖于志愿者无私助人的初衷。”赵琳进一步说服他道:“那你可以退出‘志愿者’嘛!”杨俊没辙了,最后只好拿出“年龄”这一杀手锏,说他俩在年龄上不合适,赵琳马上反驳道:“我只大你三岁嘛,有道是‘女大三,抱金砖’,我有5万美元,用这笔钱我俩买房置家绰绰有余。”
一听这话,杨俊一时语塞,再也找不出更有说服力的客观理由拒绝赵琳的爱情,幸亏还有几天她便可以拆石膏了,此时杨俊心里盘算着:在赵琳康复之后,他将赶紧当“逃兵”。
见杨俊默不做声,赵琳敏感地问他道:“怎么,你不爱我?”为了照顾她的虚荣心,杨俊只好言不由衷地答道:“不、不、不,其实你很可爱,只是她比你先到。”赵琳马上说:“情场如战场,只讲优胜劣汰而不讲先来后到。如果她比我强,我认了。”说完这话,她请求杨俊让她与他的女友见上一面。
赵琳这种以自我为中心的想法让杨俊顿生反感,他当即表示,此举不妥。见状,赵琳又换一法,提出要看杨俊女友的相片,为了让赵琳彻底死心,杨俊立马掏出钱包,将随身携带的女友照片递给了她。赵琳一见相片,脸上顿时掠过一丝醋意,然后便像警察般向杨俊询问他女友的姓名、年龄、身高、学历及家庭情况。待杨俊一一回答后,她酸溜溜地说道:“她除了在年龄上比我有优势外,哪一方面都不如我。”为了满足她的自尊心,杨俊只好附和她道:“对、对、对,她确实各方面都不如你,只是我们已恋爱了多年。”正是杨俊这句客套话,让赵琳误以为还有争取的余地,于是她决心将这场爱情争夺战进行到底。
几天后,杨俊前往赵琳家接她去医院拆石膏。自从上次赵琳向他抛“绣球”后,他便在她面前表现得不像以往那么自在了。拍片检查完后,大夫说赵琳那根断裂的腓骨长势良好。
经过三个多月的精心治疗和护理,拆掉石膏后的赵琳可以架着拐杖慢慢行走了。见自己行动自由了,她便准备辞掉钟点工,以便在杨俊前来“志愿”时,毫无妨碍地与他谈情说爱。
10月15日,这天下班后,杨俊照例前往赵琳家做义工。见赵琳伤未痊愈便辞掉了钟点工,便说她有些操之过急,赵琳听后一语双关道:“以后我就全靠你了,你可要天天来帮我哟。”一听这话,杨俊顿时领会到了她辞掉钟点工的真实意图及话中的弦外之音,看来这里不是久留之地,于是当机立断做出决定,等她再恢复半个月后,他将立马抽身走人。
因赵琳辞了钟点工,他只好下厨给她做晚饭。这时赵琳架着拐杖前来帮忙,杨俊叫她回屋歇着以免帮倒忙。不一会功夫,杨俊做好了晚饭,当他手拿盘子将饭菜往客厅里端时,却见赵琳穿着一件低胸露背的内衣坐在饭桌前。见状,杨俊不禁眉头一皱,叫她马上穿上外套,赵琳听后却不以为然道:“我热,再说我也没有把你当外人。”
见赵琳无动于衷,他推说有事便匆匆离去。赵琳的这一轻佻举动,加速了杨俊提前结束在她家做义工的计划,杨俊不辞而别后再也没有进过赵琳的家门。
告上法庭
一连好几天都不见杨俊的人影,赵琳这才感到问题的严重性,于是便给杨俊打手机。杨俊接到电话后,让她另请高明,并将南阳市好几家家政公司及志愿者协会的电话告诉了她。然而深陷单相思情感漩涡中的赵琳对杨俊痴迷得不能自拔,她天天给他打手机,并且发誓:他一天不来,她便来电不止。无奈杨俊只好关机,可她自有对策,将电话又打到杨俊单位,从他同事那里打听到他家电话号码后,更是一连几天每晚疯狂地往他家打电话。
杨俊不堪其扰,只好找到赵琳的学校,向校方反映赵琳打电话骚扰他的情况。善良的杨俊在请求学校领导规劝她的同时,还向校方反映了她目前生活不便的困难,请求校方给予解决。
接到杨俊的投诉后,学校领导当天就带着一名钟点工前往赵琳的家,在关心她的同时,对她骚扰他人的行为提出了严肃的批评。得知杨俊将她对他的“穷追猛打”向她的领导告密后,赵琳不禁恼羞成怒,觉得杨俊让她在领导面前尊严全无脸面丢尽,瞬间她对杨俊的感情由爱变恨,报复他的念头冒了出来,既然杨俊让她名誉扫地,那么她以牙还牙也要让他声败名裂。
她很快就编造了一个恶毒的谎言:即杨俊借“志愿者”之名追求她,遭到拒绝后竟然趁人之危,在她行动不便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形下强奸了她。她将这起“强奸案”的时间、地点甚至那天的天气情况都编得有鼻子有眼,然后便给杨俊单位和志愿者协会打电话,举报杨俊的恶劣行径。
赵琳的举报犹如一枚重磅炸弹,顿时在公司和志愿者协会炸开了。一时间,同事、朋友对他议论纷纷,街坊邻居对他指指点点。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流言飞语,杨俊一下子傻了,他万万没有想到赵琳会恩将仇报。接到举报后,单位领导和协会负责人分别找杨俊谈话,当他原原本本地向他们讲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他们将信将疑。在没有彻底搞清此事的真假之前,协会为了保证“志愿者”队伍的纯洁性,暂时停止了杨俊的“志愿”工作。
听说杨俊“强奸”受助者,杨俊的女友王靓信以为真,无论杨俊怎么跟她解释,她仍然是宁可信其有不愿信其无。因为事前杨俊给赵琳做义工的事一直对王靓守口如瓶,他这种做好事不愿张扬的性格却被小王误认为是他心里有鬼,才对她没有说起,此时,杨俊真可谓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他说他纵然浑身上下长满了嘴也有口难辩。而王靓却说无风不起浪,她眼里揉不进沙子,一气之下她将她与杨俊曾经一起旅游的合影撕了个粉碎,然后将杨俊送给她的所有爱情信物全部退回,最后坚决地跟杨俊说“拜拜”。
这猝不及防的人祸给杨俊造成的一连串打击让他再也不能对赵琳的诽谤保持沉默了,他决心拿起法律武器以维护自己的名誉和权利。为了取得相关的证据,那天他专门给赵琳打了个电话,并对电话进行了录音。他愤怒地质问赵琳为何血口喷人?赵琳理直气壮地答道:“你让我臭,我也不让你香!”
2005年10月26日,杨俊一纸诉状将赵琳告上了法院,状告她对他进行诽谤,毁坏他名声,要求她公开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两万元。
一周后,当法院向赵琳送达法院传票时,她却躺进了医院。得知赵琳住院后,杨俊猜想她一定是心虚才躲进医院装病。
11月19日上午,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名誉侵权案。开庭那天,赵琳没有到庭,她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称,被告刚刚在医院做了子宫切除手术而不能到庭,并当庭出示了医院的证明。一听说赵琳做子宫切除手术,联想到她前不久因遭遇丈夫无情抛弃而选择自杀的经历,杨俊对多灾多难的赵琳怜悯之情陡升,他当庭向法官提出了撤诉。
杨俊的宽容和善良唤醒了赵琳的良心。半个月后,杨俊、王靓、杨俊单位以及志愿者协会分别收到了赵琳的来信,她将她向杨俊求爱不成反诬陷的事对他们进行了澄清,并对因此导致王靓与杨俊分手以及对他们造成的伤害深表歉意,她希望他们两人消除误会重归于好。
赵琳在写给杨俊的信中,还向他透露了她患子宫肌瘤的这一重大隐情,她说她当初之所以对他那么穷追不舍,一是被他的魅力及品行深深吸引,二是想与自己的意中人在最短时间内有一个爱情的结晶,因为她子宫里的肌瘤生长迅速,一旦在她没来得及要孩子的情况下切除,她这辈子就再也做不了母亲了。
赵琳还在信中说,她起先并没有想加害于他,只因他将她狂追他的这一隐私抖露给了她的领导,这让她感到无地自容,从而才破罐子破摔地诬告他。她在信的结尾中说道:她为他善良、大度和宽容的性格深深打动,对她给他造成的伤害深感愧疚而自责,并向他诚恳道歉。
读完赵琳的信后,杨俊除了对她深表同情之外,也深感内疚起来。他觉得事情之所以闹到今天这步田地,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当初他在处理赵琳骚扰他的问题上不够冷静,从而伤了她的自尊心。
正在这个时候,他突然接到王靓打来的电话,她在电话里向他表示深深的歉意,说她错怪了他,并请求他的原谅,希望两人能再续前缘。当然,杨俊求之不得。在电话里,两人不谋而合地想到要去医院看望病中的赵琳。
12月5日,当王靓手捧鲜花杨俊手拎水果来到医院时,却扑了个空,医生说赵琳已出院了,于是两人又赶到赵琳的租住地,结果是“铁将军”把门。他们赶紧给她打手机,但她的手机已停机了,无奈他们只好给学校打电话询问,才知赵琳已辞掉工作回老家昆明去了。得知这一情况后,他们陷入了深深的遗憾之中。
9.刑事附带民事撤诉申请书 篇九
法定代表人:
我单位诉ZZZ银行重庆××区办事处拖欠工程垫款人民币27756.71元的 纠纷一案,已由你院立案受理。在此期间,农行××区办事处要求重庆市××区人民政府 进行调解。
20××年××月××日,在区政府朱××副区长参加下,由区政府农财办公室 主任谭×杰同志邀集农行××区办事处主任徐×同志、副主任张×、王××同志就上述拖欠 工程垫款问题进行了协商,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并形成了20××年××月××日会议纪要( 见附件),清结了上述拖欠建筑工程垫款人民币27756.7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试行)》第127条的规定,特向你院申请撤诉,请予批准。
此呈
重庆市××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日期: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格式
自诉人:
被告人:
案由:
诉讼请求:
1.追究刑事责任
2.要求民事赔偿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份
刑事上诉状范本: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X,男,1977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汉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XXXX年X月X日被XX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X看守所。
上诉事由:
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X月X日以(XXXX)深中法刑二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XX元而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事项:
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纠正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犯罪事实的不实认定、关于上诉人为共同犯罪的主犯的错误认定和否定上诉人立功表现的错误评判,改为认定上诉人为本案从犯,并构成立功,依法减轻处罚上诉人。
上诉所据的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严重的错误
(一)原审判决认定:“…………这是错误的。
二、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为本案的主犯,是错误的,上诉人是本案的从犯,依法应当获得减轻处罚
(一)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上诉人本无参与走私犯罪的故意,上诉人之所以参与到本案的走私活动中来,完全是受XXX和XXX的纠集、利诱、指使所致。这一事实,在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均有客观认定,原审法院的法庭调查亦已查证,足资认定上诉人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不起主要作用;
(二)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上诉人是受XXX的分工,XXX的指示下负责记帐、对帐,计算走私利润分成,与XXX、XXX核对帐目,收支货款,发放工资的。而且上诉人的行为都是在XXX监督下进行的,上诉人所做的一切,都要交由XXX最后核定,向XXX负责。
综上,上诉人在共同走私的犯罪活动中的作用是次要的,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二、原审判决否定被告人的立功表现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XXXXXX明显属于量刑(含主刑和附加刑罚金)过重。据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特具状提出上诉,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认定本案事实,改为认定上诉人为本案从犯和构成立功,同时,也恳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能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充分考虑上诉人系整个家庭的唯一生活来源,上诉人仍需尽赡养之责等等实际情况,依法据情减轻处罚上诉人。
此致
10.XX民事撤诉申请书_1 篇十
申请人:李XX,男,1953年5月8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居民,现住大理市下关镇金星三社XX号。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被申请人:张XX,男,1956年09月16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居民,现住大理市下关灯笼村XX号,身份证号532901X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原上诉案由:李XX诉张XX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人李XX于二0一0年二月二日向贵院上诉李XX诉张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李XX学习了相关法律常识,知道了自己行为的民事违法性,愿意服从XX市人民法院“(XX)民二初字第109号”一审判决,配合XX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决定撤回起诉。请予批准为盼。
此致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XX
篇五
申请人:xx市xx区xx保温材料厂
住所地:xx市xx区xx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高xx,厂长
被申请人:xx市xx建材工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xx,经理
起诉案由:
申请人于199x年9月23日对xx市xx建材工业公司拖欠货款一案向你院起诉。
撤诉请求与理由
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过协商,已经达成货款支付协议。为便于双方继续合作,申请人请求撤回起诉。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市xx区
xx保温材料厂(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xx(签章)
1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篇十一
A、诉讼前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只能向公证机关提出
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随时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C、证据保全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进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
D、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该提供相应的担保
62A B、原告撤诉的案件
C、法院按撒诉处理的案件
D、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件
63、下列案件中,法院哪些可以作出缺席判决的?
A
B、被告反诉,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C、张小明(8的父亲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D64价21万元,王大海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刘天翔
A
B、如果刘天翔被确定有间歇性精神病,法院应当判决刘天
C、A、甲县或者乙县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B、法院受理后应当发出财产招领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C、公告期内张某到法院称该手机系其丢失的,法院应在查明事实之后作出判决
D、公告期满该手机无人认领,法院应判决归王某所有
61、【答案】C
胜己者,胜天下,政法英杰与您共胜司考
政法英杰教育联系电话:010—51266975
【考点】证据保全
【解析】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保护,以保证其证明力的一项措施。它与财产保全不同,财产保50条规定:执行”。所以A项错误。《民诉法》第74条规定:保全措施”。C项正确。而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237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必须”要求其提供担保。D项错误。
62、【答案】ABC
如果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起D14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民B选项正确。《民诉意见》第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当事人撤诉或者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没有经过法院的实体审判,也即法院对案件没有作出判决,不存在既判力的问题,当事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判决。如果当事人第二次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期间的,法院也应当先予受理,经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故C、D选项正确。
政法英杰教育联系电话:010—5126697563、【答案】ABC
【考点】缺席判决
【解析】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故A席判决。故B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故D64、【答案】C
【解析】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193止原诉讼,故C选项正确。
65、【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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