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处分决定

2024-07-16

违纪处分决定(精选11篇)

1.违纪处分决定 篇一

水秀二中关于

闫顺利等学生违纪的处分决定

2009年4月16日晚,46班学生闫顺利纠集本班学生王帅、成峰、赵振华,对因和闫顺利发生口角的46班学生史滋超进行殴打。导致史滋超同学左脸部红肿有淤血,而且嘴里出血。

闫顺利等同学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水秀二中《学生一日常规》、《十不准》、《住校生管理制度》,本该对违纪事件的纠集人闫顺利给予除名的处分。但我校本着严格校风校纪、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违纪学生闫顺利等人给予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闫顺利的处分决定:

1、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限2009.4.20——2009.9.20。

2、学校通报批评,班内做出深刻检查。

3、取消住校资格,责令其跑校。(因该同学来自较远的清徐,特保留其住校资格)

4、处分其间,不得享受学校各种奖励。

5、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

备注说明:

1、该同学在本次违纪之后,如再有逃宿、上网、打架等严重违纪行为,家长主动提出转学。

2、家长签定违纪处分决定。

二、对赵振华的处分决定:

1、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限2009.4.20——2009.9.20。

2、学校通报批评,班内做出深刻检查。

3、取消住校资格,责令其跑校。

4、处分其间,不得享受学校各种奖励。

备注:处分期间,如本人表现一贯良好,可由家长写出书面住校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入住。家长签定违纪处分决定。

二、对王帅、成峰的处分决定:

1、给予警告处分,处分期限2009.4.20——2009.7.10。

2、学校通报批评,班内做出深刻检查。

3、处分其间,不得享受学校各种奖励。

水秀二中政教处 2009.4.20

2.违纪处分决定 篇二

学生违纪处分预警是指在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 学生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出现不良情况时, 学校及时提示, 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通过学校、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警示制度, 是学生违纪处理的新途径和新办法。

1 建立学生违纪处分预警制度的意义

1.1 有利于贯彻执行新《规定》的有关精神

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是法制社会对学生的基本要求, 是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新《规定》要求“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 学校应当对其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违纪处理作为一种行政制裁, 既是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需要, 也是学校基于与学生之间的特殊关系, 完成法律所赋予的义务的需要, 同时还是学生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基本形式, 关系到每一位学生的切身利益, 关系到学生对学校教育的认同, 关系到教育目标的全面实现。新《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 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含休学) 未完成学业的学生应对其给予退学处理;第四款规定: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生也应对其给予退学处理;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而旷课的学生, 学校可根据有关规定对其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学生, 对其给予纪律处分。这些规定只注重了对结果的处理, 但从学生管理的角度来讲, 也应注重过程管理。例如, 当发现学生的学习成绩有下降趋势时, 或其心理出现问题时, 学校有责任也有义务对这类学生实行预警制度管理。通过收集相关信息, 对出现的情况进行分析, 尽可能地把出现的危机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只有这样, 才不至于让学生的问题达到不可挽救的地步[1]。

1.2 有利于促进建立和谐校园

构建和谐校园是构建和谐社会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建立和谐校园, 就能在无形中形成一股强大的力量, 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和谐。和谐能够凝聚人心, 和谐可以团结力量, 和谐可以促进事业发展。通过建立学生违纪处分预警制度, 能促使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广大师生互相尊重、融洽相处, 在校园内形成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环境, 从而建立和发展平等、友爱、高尚、和谐的人际关系, 形成相互尊重、彼此关心的良好育人环境[2]。

1.3 有利于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

处分仅仅是手段, 教育才是真正的目的。学生违纪一直以来都是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工作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虽然从总体上说, 违纪人数只占很小一部分, 但违纪事件在校内和社会上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却不可低估, 它影响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和进步, 成为学校不安定的一种因素。因此, 在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同时, 要严格学校管理, 整顿校风校纪, 切实加强对违纪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工作。传统的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是采取当众、公开点名的办法, 这样既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 又起不到应有的教育作用。新的处理办法严格遵循“调查研究, 实事求是, 协调统一, 客观公正”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 依照校规校纪, 对违纪的学生采取处分前预警的办法, 根据“以人为本”的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从教育的宗旨和目标出发, 将学生的违纪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从而达到了教与学、教与管“双赢”的良好效果。

2 建立学生违纪处分预警制度的基本原则

在建立学生违纪处分预警制度的过程中, 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2.1 合法性原则

要根据“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的立法原则, 严格按照《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 确立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管理规则, 明确和规范违纪处分的标准、程序、内容, 建立起有效保护学生权益的制度;对哪些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预警, 哪些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 要有严格的界限, 不可混淆, 且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范围。

2.2 教育性原则

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预警是对学生的一种特殊形式教育, 对学生的心理和行为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 要充分体现“育人为本, 德育为先”的基本原则, 贯彻以人为本、管理育人、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理念, 把纪律处分与思想教育结合起来, 使学生在受处分的过程中感受到关爱、真情和尊重。

2.3 规范性原则

一是指违纪处理预警制度的建立过程要规范, 要以新《规定》中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内容和制度为依据, 对原有的纪律处分制度进行全面的清理, 在此基础上覆盖、消化和扬弃原有的制度或政策, 履行起草、认证、审议、公示、通过、公布等程序;二是指文本体例要符合相应的规定, 以增强纪律处分预警制度的严谨性和权威性。

2.4 实践性原则

要增强违纪处分预警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一是要处理好创新与继承的关系, 要采取扬弃的态度, 对原有制度中的合理部分加以保留, 对不合理部分进行全面调整和完善;二是要处理好一般化与个性化的关系, 在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的基础上, 形成与培养目标和办学特色一致的违纪处理制度;三是要明确定性依据、定量标准和实施程序, 克服含混不清、模棱两可的倾向, 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2.5 参与性原则

要让广大学生和专业法律工作者参与到学生违纪处理预警制度的制订过程中, 多方面听取意见和建议。

3 对违纪处分预警制度中几个关键问题的具体设计

学生违纪处分预警就是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 对学生的日常行为如考试、出勤、打架斗殴等即将出现的问题进行提示或预先告知, 以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为了促使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建立相关的运行机制和系统程序设计, 其内容主要如下。

3.1 信息和数据等预警处理依据的设计

学生处分预警制度的建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学生相关信息的收集与整理, 这是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之一, 主要内容有学生基本数据库及相关信息的建立。信息管理设计有两个层面的工作要做: (1) 建立信息采集系统, 根据学生管理工作的需要, 建立相应的信息采集系统, 通过各种渠道建立可靠的信息系统[3]。 (2) 信息加工系统, 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规定比较多, 且每项管理均有相对独立的管理指标规定, 这就需要学生管理工作者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首先要建立实施处理的基本依据, 规定并告知学生应该坚持什么样的正确行为和避免哪些不良行为, 违反这些规定会受到什么处罚。以《治安管理处罚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的基本内容和相关要求为依据, 制订《学生秩序管理办法》, 从报到注册、请假销假、课堂纪律、学生活动、公寓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做到既简洁明确, 又全面系统。学生违纪处分预警系统必须依靠具体数据的充实才能发挥作用, 但所用数据是非常庞大的, 所以, 必须建立依靠计算机辅助管理的数据管理系统。这个系统由数据库和计算机模块组成, 数据库的任务是完成数据的分类、录入、汇总、储存和更新;计算机模块则由学生的学籍、考勤、违纪、考试及德育素质测评等模块组成。

3.2 预警处理程序设计

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都有明确的量化规定, 学生违规达到什么程度, 就应对其给予相应的处理, 在新《规定》中, 对具体的处理程序未作明确规定, 这就需要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的管理实际加以明确。新《规定》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5种, 违纪处分预警制度就是在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间设置“违纪警示”, 对有较严重违纪行为, 但尚未达到纪律处分程度的学生给予违纪警示, 如对违反作息制度、放养宠物、穿着不雅、私自调整宿舍等违“规”不违“纪”、更不违“法”的行为给予警示。同时, 建立警示与处分之间的转换关系制度, 可以规定“连续受到两次违纪警示者, 对其给予警告处分”, 把违纪警示和纪律处分联系起来, 体现教育管理的渐进性。

3.3 对学生旷课的处理设计

目前, 大多数高职院校都没有实行完全学分制, 学校还在承担着“看护”学生和维护稳定的责任。但如果没有纪律规定仅靠思想教育, 对学生经常离校等外出的约束力就显得明显不够, 因此, 可以对学生不请假离校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加以限制, 规定对旷课达6学时的学生即给予违纪警示。这样, 通过违纪警示与违纪处分的转换机制, 给予了学生恰当的纪律处分, 增强了对学生不假离校行为的约束。

3.4 信息反馈设计

当学生的学习、生活出现问题时, 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者必须对信息进行反馈和沟通。辅导员、班主任等应及时了解情况, 发现问题, 加强对学生特别是某些学习、生活习惯不良学生的管理, 将可能出现的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4 完善与强化学生违纪处分预警工作的措施

4.1 统一思想, 进一步加强学生处分预警制度的组织领导

学生处分预警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 是学校的基础工作, 需要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有检查、有指导。因此, 必须统一领导, 统一认识。深刻认识预警工作对学生、家庭、学校和社会的重要性以及对提高学校声誉和形象的意义。做好预警工作的同时, 也转变了学风和教风, 教学管理者应对教学信息、考试信息、成绩信息、违纪信息等通过各种合理渠道给予及时反馈。

4.2 建立预警生档案和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实行跟踪管理

系部学工办同教务办, 对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思想 (心理) 素质等信息进行实时跟踪, 建立预警生档案, 实行跟踪管理。明确督促、帮助、引导学生充分认识学习是学生的工作任务和职责, 对不及格课程的累计临近试读或退学处分的学生提出警示, 对旷课时数临近6学时的学生提出预警, 根据警示情况, 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做好对学生的帮扶工作。

4.3 提高学生工作管理水平, 加强对预警生的学习指导, 提高被预警学生的转化率

学生工作管理人员必须与时俱进, 加强学习, 更新观念, 紧跟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脚步。因此, 学生工作管理人员必须重视自身学习的提高, 研讨新形势下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 以求接受新信息, 掌握新知识, 吸纳新的教育理念[4]。在日常工作中, 管理者也要注意预防与转化的有机结合, 防止只预防而不转化, 并且要把转化放到更重要的位置。根据学生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跟踪调查, 从而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同时, 学生工作管理人员必须加强责任心, 深入学生, 了解和获得学生日常表现的第一手资料。对于被预警的学生要有针对性地不定期开展包括学习目标、学习方法和专业思想教育的讲座、谈心、沟通等, 引导和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问题, 有针对性地为被预警学生制订具体的措施和办法, 做好被预警学生的转化工作, 提高被预警学生的转化率。

4.4 加强规章制度建设, 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校或本系的实际情况制订学生违纪处分预警制度的实施或管理办法, 在全校或全系范围内予以公示并严格遵照执行。

学生违纪处分预警是一个连续性、长期性的工作。帮助学生解决违纪危机只是一个开始, 要真正使学生化违纪危机为机遇, 从有关危机中得到警示, 从危机中得到成长, 这就需要教师后续的跟踪教育, 这不仅是对预警效果的保证, 也是促进学生思想素质提高的需要。因此, 要充分重视对出现危机迹象的学生进行跟踪调查和后续教育, 强化预警的转化效果, 从而有效促进大学生的健康成长, 构建真正的和谐校园。

参考文献

[1]鲍勇剑, 陈百助.危机管理——当最坏的情况发生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3.

[2]刘茜.危机管理团队 (CMT) 与危机沟通:一个“释经阶层”的视角[J].中国软科学, 2005 (1) :78-83.

[3]薛澜, 钟开斌.科学应对危机[J].科学中国人, 2004 (2) :12-13.

3.如何正确运用违纪解雇处分制度 篇三

A公司是一家跨国知名金融机构。A公司与吴先生签订自2011年6月1日起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岗位为投资部高级经理,基本工资为税前每月18,000元。2012年6月28日,A公司以吴先生在劳动合同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2010年7月1日,吴先生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A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仲裁期间工资。

庭审中(1)A公司提供2012年6月15日、6月19日考勤监控录像,该录像显示吴先生在2012年6月15日8时41分21秒、8时49分10秒各打卡一次,17时22分56秒、17时24分34秒各打卡一次, 2012年6月19日8时40分 46秒、8时41分38秒各打卡一次,证明吴先生存在代他人打考勤卡的严重违纪行为,A公司据此与吴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经质证,吴先生辩称不知谁的考勤卡放在其办公桌上,与其考勤卡混在一起,无法辨别。一直以来,A公司均不允许代打卡,但究竟哪张考勤卡是自己的,吴先生无法辨别。由于害怕同事见到自己连续刷卡,而引起“明目张胆地代人打卡”的误会,故在刷第一次卡后,看看周围无人再刷第二张卡。因不存在主观恶意,故不属于违纪行为;(2)A公司提供《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该《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公司严禁代打卡行为,一经发现,代他人打卡者将给予警告处分,并罚款60元,请他人打卡者当日按旷工处理,代他人打卡或请他人打卡在一个月内累计超过三次(含三次)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行为,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且尾部载有吴先生的签名,证明A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代人打卡累计达到三次以上,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A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无须经过警告、记过等程序。经质证,吴先生确认知晓该规章制度;(3)A公司提供告知函,证明已将解除吴先生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工会。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劳动者负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基本义务。吴先生作为劳动者有依法维护其权益的权利,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亦有依法行使管理职能的权利。A公司提供的吴先生工作考勤录像显示,吴先生的确存在上班期间重复打卡的行为。对于吴先生对监控录像的解释,吴先生完全可以将两张卡交由人事部门鉴别这一更为简单有效的办法来解决自己无法辨认考勤卡的困境,而不必明知A公司不允许员工代打卡而小心翼翼地重复打卡,吴先生的上述解释不具有合理性,不予采信,故确认吴先生系代他人打卡。根据A公司规章制度,吴先生代人打卡在一个月内累计达三次,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A公司据此解除与吴先生的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吴先生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案件。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吴先生的工作单位是知名金融机构,其企业性质要求员工应秉持诚信品德,合法合规提供劳动。A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代人打卡累计达到三次以上属于重大违纪行为,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吴先生明知公司上述禁止性规定,仍实施了该等违纪行为,应属故意违纪。因A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将吴先生的这种行为列为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行为,故仲裁委员会认定吴先生行为构成严重违纪行为成立。

违纪解雇处分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的重要手段,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用人单位解雇犯类似错误的员工都会得到法律上的支持。滥用解雇权对劳动者工作权利造成的侵害是“致命的”,故法律对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的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是相对严重的,包括用人单位应恢复劳动关系或者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选择权通常在于劳动者,而非用人单位),并且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裁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即使劳动者在该段期限内未提供任何劳动)。

用人单位如何才能正确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并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可以作为司法机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履行告知义务,是一个有效规章制度必须符合的三个条件,三者缺一不可。

第二,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在处理违纪员工时可以提供的证据形式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当然当事人的事件说明或者检讨书也是证据的形式之一。

第三,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被列为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是其应有的基本职业道德。规章制度应事先树立明确的行为规范,列明“严重违纪”范围并公布施行。如违纪处罚方式“缺位”,势必使企业在处理违纪员工时陷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尴尬局面。

此外,从解雇程序上看,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固然不必提前通知,但做出解除时仍要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相应的签收手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前述案例中A公司在解雇程序上做的比较完善,也是最终获得法律支持的一个重要因素。

最后,企业还应当正确认识违纪解雇制度的目的及价值。制定并完善违纪解雇制度的目的并不是在于解雇员工,而应在于督促员工切实履行劳动义务,依法维护企业运行所需的客观秩序。也并不是全部违纪行为都需要采取解雇手段进行调整,只有在警告、记过、调岗均已无法维持经营秩序时,才最终动用解雇作为终极惩戒手段。违纪解雇制度的实际运作与企业正常运营的必要管理建立客观合理的联系,才能保障用人单位解雇决定和人力资源管理的正确性与有效性,促进企业增效与用工管理协调发展。

4.学生违纪处分决定(文件)送达书 篇四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文件)送达书

受处分学生所在系部:

同学:

你于年月日因的违纪行为,学院依据《安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你处分(安职院字[]号)。现将处分决定书(文件)送达给你本人,请签收。

如果你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填写人签名:送达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接收人(受处分学生、委托人或受处分学生家长)签名:

年月日时

送达方式:

备注:

说明:

1、本送达书一式二份,学生所在系部、学生本人各执一份;

2、送达方式填写“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必须寄挂号信,寄挂号的凭证必须粘贴在本送达书背面),送达日期以接收人(受处分学生、委托人或受处分学生家长)签收日期为准;

3、如接收人拒绝签收,送达人须在备注栏作文字说明,并有2名以上证明人签名;

5.违纪处分决定 篇五

鲁商务学处字[ ]第 号

被处分学生: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籍贯 所在系 班级 专业 学号 违纪事实:

处分依据:

处分结果:

如你对以上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违纪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同意学校的处分决定。

你如拒绝签收本决定书,学校将采取当面宣布、邮寄、校内公告等方式之一予以通知通告,视为送达。

签发部门(章)

6.违纪处分决定 篇六

1 法律保留原则的内涵

法律保留原则是民主宪政体制对行政权提出的一个基本要求, 是我国行政法上依法行政原则的重要子原则。具体来说, 所谓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时, 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方可作出合法的行政行为。这一原则应包括两层含义。其一, 任何行政职权的存在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授权, 据此, 行政主体可以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其二, 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职权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职责是统一的, 行政职权不是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私权利, 而行政职权是国家权力。行政主体不仅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 同时还必须履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职责。

2 高校校规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原则

从引子中的案例来看, 笔者认为高校校规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原则下面我从两个方面来阐释高校校规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原则法理学依据与法律依据。

(1) 从高校职能与法律性质来看, 高校校规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原则。《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明文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第三十九条又规定:高校校长的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 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从这两个法律条文我们知道, 高校除了进行日常教学外, 还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的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任务, 同时要行使法律授权的教育管理职能。比如《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了学校有招生权、学籍管理及奖励与处分权等, 这些权利的行使无论从行为的单方性、强制性来看, 还是从对相对人的约束来看, 都具有行政职权性质。因此, 从这个角度来讲, 高校与学生并非完全平等民事法律关系, 在执行教育管理职能时, 高校与学生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在绝大多数时候表现为内部行政管理关系, 比如警告、记过等。但在学位授予权以及开除等涉及学生受教育权等的管理时, 其影响的是《宪法》中规定的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 是最高层次的权利。因此, 近年来国内学生起诉高校的案件均按照《行政诉讼法》来处理。据此可以认为, 在司法实践中, 高校可以被认定为行政主体。

如前述, 法律保留原则规范的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既然高校具有公共管理职能, 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行政主体性质, 那么高校在行使教育管理职能与制定校纪校规时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就应当是顺理成章的事。

(2) 从高校校规的性质来看, 高校校规是高校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校规具有高校实施管理的“法律依据”的性质, 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原则。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规定, 我国高校有权自主制定规范性文件, 也就是校规, 校规是高校内部行之有效的“法律”, 依据这些规范性文件, 高校可以进行自主管理。对全校学生乃至教职员工都具有拘束力, 其效力大致相当于村规民约、住宅小区业主公约等文件的效力。但高校在依据校规实施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等管理措施时, 涉及的是公民受教育权。如前述, 受教育权是公民最高层次的权利, 按照“重要性理论”1以及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学生的上述管理理应实施法律保留原则。

据此, 高校校规中的规定和高校管理都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原则。校规中的所有规范都必须依据法律授权, 更不能与法律相冲突。否则, 高校在教育管理中将时时处于被动地位。

3 泸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之效力举证

法律保留原则所涉及的事项通常而言是重要事项, 依据公民受教育权是宪法基本权利的这一法律属性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笔者认为, 高校校规中涉及剥夺学生高等教育权的内容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因此, 在学生违纪处分中, 没有国家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 高校不能自行制定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等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条款。

在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退学或开除学籍的事项时, 除受到刑事处罚外,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所规定的退学6项事项即为关于学生退学的最高效力之法。高校应当在此6项范围内制定细则, 如高校可以依据其规定休学学生提出复学申请的期限或最长修业年限等。

详审泸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几乎每条涉及或可能涉及开除学籍或退学处分事项。这里笔者举证若干需要研究和探讨之条款, 供学校及有关部门参考。

(1) 泸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关于违反道德规范者, 每项都可能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 笔者认为有违法律保留原则, 故此条需细酌。 (2) 泸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笔者认为有违法律保留原则, 故此条需细酌。 (3) 泸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租房居住, 经教育不改者, 最高可以开除学籍。笔者认为有违法律保留原则, 故此条需细酌。 (4) 泸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私自下江、下河、下塘游泳者, 最高可处以开除学籍。笔者认为有违法律保留原则, 故此条需细酌。

笔者认为, 在泸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有部分条款是需要认真研究和探讨的, 鉴于篇幅, 仅举证四项, 供参考。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在教育领域中的体现, 尤其是高校, 除应依法管理外, 还应当充分运用各种教育资源, 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和教育氛围, 使学生在学校日常的学习与生活中, 在潜移默化间受到法治的教育与熏陶。作为教师,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 应自觉贯彻法治精神和法律要求, 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影响学生, 促进学生法律素质的养成。

参考文献

[1]胡锦光.以案说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7.违纪处分决定 篇七

王丽是某三星酒店员工,2013年11月,她在单位工作到凌晨1点多才下班,想到自己第二天一早又要上班,王丽没向领导汇报,自行开了一间客房,在客房里睡了5个多小时。

第二天,酒店发现客房被人打开过,随后进行了调查。在领导的多次询问下,王丽一开始不承认自己开房休息,随后又承认自己私下开了房间,并向单位书面提交了情况说明,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检讨。

酒店调查后将王丽私开客房行为定性为“隐瞒严重危害酒店利益的行为”,开除了王丽。王丽不同意酒店的开除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裁审结果

在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王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王丽擅自开客房休息确实违反了酒店管理规定,但她的行为尚未达到“严重危害酒店利益”的程度,更不符合“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开除条件。酒店将王丽解雇的行为违法,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根据王丽的工作年限,法院最终判令酒店赔偿7.2万元。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员工王丽的违纪违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

第一,王丽擅自开客房休息的行为经查实只发生了这一次,其违纪违规行为尚属首次,系初犯。

第二,按照市场价格,该三星级酒店客房一晚的消费价格大约为300-400元左右。假设员工王丽确实因占用酒店的客房导致酒店损失了300-400元的收入,仍然属于较轻微的损失,尚未达到“重大损害”的程度。而事实上当晚王丽占用的是空客房,并未造成酒店营业额损失(充其量增加了酒店轻微的运营成本,如换洗床被、打扫卫生、更换易耗品)。

第三,王丽下班的时候已经是凌晨,无法立即向领导汇报申请客房一事,情有可原,故将其定性为“故意隐瞒”未必成立。

第四,王丽并没有经常性实施此行为,也没有以此谋求个人私利,而是为了方便个人休息,其行为与“严重危害酒店利益”相距甚远。

综上所述,王丽确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但尚未达到“严重程度”,法院最后判决酒店败诉并无不妥。

建议

用人单位在行使管理职权时,应做到合法合理合情;在处分或解雇违纪违规员工时,应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既包括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也包括用人单位内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依法制定”是指,(1)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应合法合规、公平合理、符合公序良俗。企业在撰写违纪违规条款时应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明确哪些情形属于较轻的范围(如上班睡觉),哪些情形属于较重的范围(如辱骂领导),哪些情形属于严重的范围(如打架斗殴)。本案中,酒店将王丽的行为定性为“严重危害酒店利益”,明显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2)制定程序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关于“共同讨论、共同确定、公示或告知”之规定,否则规章制度原则上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事实依据是指员工不承认违纪违规事实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员工确实实施了违纪违规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证据不充分,那么往往会被认定缺乏事实依据,进而要承担败诉等不利后果。

综上,在依法治国、依法治企的今天,用人单位在处分或解雇违纪违规员工时,若缺乏法律依据或事实依据,均很可能被认定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

8.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篇八

违 纪 学 生 处 分 条 例

培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需要的合格人才,是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贯彻《德育大纲》、《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学生纪律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是实现学校根本任务的保证。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纪律教育要坚持正面疏导为主,同时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学生,视其情节也要给予适当的处分,以达到教育本人及其他学生的目的。为此,根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上级教育部门对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一般性违犯《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纪、班规,情节校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成其检讨,或点名通报等。此项处理由保卫科,班主任决定和执行。

第二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全其迟到,早退累计达到20次,或无故旷课15节者。

2、抽烟,喝酒,不佩戴学生证或佩戴不规范、涂改、转借学生证三次以上者。

3、卫生习惯差,有乱丢果皮、纸屑、食品盒袋,乱倒饭菜等影响环境卫生行为三次以上者。

4、穿拖鞋进入教室,或在教室内单穿背心,内裤,或穿戴打扮不适合学生身份,经教育不改者。

5、损坏公私财物或公共设施,或私翻墙、翻门,翻窗者。

6、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或邀约校内外人员结伙打架、肇事未造成事故的。

7、进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室,网吧等不允许中学生进入的场所者。

8、攀摘花草树木、践踏绿地花园者。

9、不尊重师长及他人,或接受教育态度不端正,无理顶撞老师,或者有影响、干扰课堂秩序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在学校统一举行的考试中违犯考纪,有作弊行为的。

11、在校内外有小偷小摸行为的。

12、参与赌博,情节轻微的。

13、乱写乱画、乱擦学校墙报、通知的。

14、带头起哄、或出风头、干扰班级或学校正常秩序,违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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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在社会上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违背社会公德,影响校群关系,损害校誉的。

16、冒领、隐匿或撕毁他人信件的。

17、违反《寝室公约》、《安全规则》等其它校规,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受到警告或重警告处分,仍不吸取教训,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校纪校规的。

2、私自下河、堰洗澡的。

3、携带危险品或管制刀具进入学校的。

4、打架斗殴,或邀请校内处人员结伙在校内肇事,造成伤害事故的。

5、传抄,传阅黄色淫秽书画、小报。观看黄色影视、光盘,访问黄色网站,影响较坏的。

6、翻门,翻窗,撬锁,砸门进入他人室内偷盗的。(同进赔偿经济损失)

7、损坏公私财物,公共设施,行为恶劣的(同时赔偿经济损失)

8、参与赌博,情节严重的。

9、夜间外出上网,或夜不归宿者。

10、盗窃他人钱财,物品,情节严重的(同时赔偿经济损失)

11、诈取他人钱财者。

12、道德品质恶劣,屡教不改的。

第四条: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确有明显进步,学生要求撤销处分的一般应从处分宣布之日起,一学期后,由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经所在班级学生讨论通过,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同意,报政教处审查批准后,方可撤销其所受处分。

第五条: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后可不记入档案,记过以上处分记入学生档案,撤销后将其处分的决定同时装入档案。受记过以上处分,到毕业时仍未撤销处分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

9.违纪处分送达书 篇九

受处分学生所在系:

(公章)

同学:

你于 年 月 日因 的违纪行为,学校依据《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你 处分。现将处分决定书(文件)送达给你本人,请签收。

如果你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诉。受理学生申诉的部门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室)

经办人签名: 送达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接收人(受处分学生、委托人或受处分学生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时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备注:

说明:

1、本送达书一式三份,学生处、学生所在系、学生本人各执一份;

2、送达方式填写“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必须寄挂号信,寄挂号的凭证必须粘贴在本送达书背面),送达日期以接收人(受处分学生、委托人或受处分学生家长)签收日期为准;

3、如接收人拒绝签收,送达人须在备注栏作文字说明,并有2名以上证明人签名;

10.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遵纪守法的观念,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构建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促进我校育人质量和办学水平稳步提高,保证职业教育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实事求是、教育为主的原则,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真正达到警示惩戒的效果。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开除留校查看;6.勒令退学;7.开除学籍。

第四条 受上述处分的学生(除开除学籍外)由本人申请,班主任评议,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在3-6个月期间可按程序办理处分撤销。

第五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仍教育不改的,令其退学;毕业时处分未撤销者,按结业处理,只发学历证明,不发毕业证;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业证明;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公布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该生应在生效处分后一天之内办理离校手续。凡无理取闹,拒绝离校者,学校可以采取合法的强制措施限其离校。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六条 反对党的基本路线,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在校组织或带头罢课、罢操、罢餐、罢考,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条 触犯国家刑法,构成违法犯罪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偷窃、诈骗、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下,经教育认识态度端正且有悔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除送公安机关处理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作案两次以上者(含两次),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提供伪证或窝藏、销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偷窃试题、机密文件、重要资料或篡改学习成绩,弄虚作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故意浪费、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罚款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损坏财物价值不足50元者,除按原价2倍罚款,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2.故意损坏财物价值50元以上者,除按原价2—5倍罚款,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随意攀折树枝、采摘花果,破坏学校绿化者,在墙壁、课桌等处乱涂写、乱刻画、乱踢蹬脚等行为者,除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违犯学校防火消防管理规定,故意破坏消防设施,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给予记过处分;

5.破坏消防设施,造成严重损失,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理,并赔偿经济损失;

6.对故意纵火,造成严重损失,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7.违章用电(私接电线、乱用电器等),未造成其他损失者,收缴电器,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打架、聚众斗殴及其肇事者、策划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窝藏管制刀具、木棍的或策划、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2.策划、动手打人致伤他人的,负担伤者的医疗、误工等费用,致受伤的,给予留校查看处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邀集校外人员到校滋扰闹事或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参加聚众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聚众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以“劝架”为名,促使事态发展的,视后果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殴打教职工,除赔偿有关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故意殴打别人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致其受伤,情节较严重的给予劝退学处分。应由公安机关处理的,送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酗酒、吸烟、起哄、打麻将、打扑克牌、赌博,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严禁喝酒,学生在校期间喝酒的,给予警告处分;两次以上喝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于酗酒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于酒后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严禁吸烟,违反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再犯者升级加重处分;

3.严禁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起哄,敲击脸盆、碗等,燃放烟花爆竹有意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严禁打扑克或麻将,禁止打扑克或麻将,凡参加者给予警告处分,再犯者升级加重处分;

5.严禁赌博,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物品为赌注(包括以请吃东西为条件)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注、赌具外,对参与赌博者(含通风报信者或望风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或做庄)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重犯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不正当处理同学之间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下列处分:

1.利用信件、短信侮辱、诽谤、骚扰、威胁他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私拆信件妨碍他人通讯自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不文明上网,阅览或传播不健康内容,利用贴吧攻击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4.在校内公共场所举止不得体、搂抱接吻不听劝告、态度恶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男女学生同室居住,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凡有严重违纪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凡有违反学校寄宿生管理规定及门卫制度者,根据情节轻重和认识程度,进行处理:

1.不按时熄灯、就寝,在宿舍区域大声喧哗、起哄,妨碍他人学习、休息、生活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不按时起床,不准时出操、上课,影响宿舍关门的,给予警告处分;

3.食堂就餐时,插队者或变相插队者,给予警告处分; 4.未经食宿科同意不得进入异性宿舍,凡进入异性宿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未经批准而擅自留宿外来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不服从统一管理,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者,给予警告处分;

7.严格请假制度,一经查房发现有夜不归宿的、私自在外面租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再犯者升级加重处分;

8.学校大门、学生宿舍大门关闭后,爬墙进出校园或宿舍者,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再犯者给予勒令退学处理;

9.衣冠不整、不按规定着装、不戴胸卡(校牌等)的,转借或伪造胸卡(校牌等),烫发、染发的,戴首饰的,男生留长发的,第一次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屡教不改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0.阻挠学生会、团委会、校卫队队员、宿舍管理人员或保安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谩骂管理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凡有违反学校卫生及安全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以下处理:

1.在公共场合吃零食,随手乱扔垃圾的,给予警告处分; 2.在校内随意燃烧废纸杂物、乱倒垃圾的,给予警告处分; 3.往教室、寝室的窗外乱扔垃圾的,给予警告处分; 4.不参加班级、卫生区、宿舍卫生值日者,给予警告处分; 5.卫生习惯差,又不听从教育的,给予警告处分; 6.宿舍、教室或公共场所,随意用明火的给予警告处分; 7.私自下河游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根据考场规则,凡擅自缺考和考试作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1.无故旷考者以及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记载;

2.该门课程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根据今后对错误的认识和表现,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作弊者,该课程按零分计;

3.作弊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除该课程以零分计外,取消补考资格,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为他人代考或协同作弊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旷课按以下规定处理:

1.迟到、早退2次按旷课1节计,规定要到校的自习课按正课计;

2.一周旷课累计超过8节给予警告处分;

3.一次连续旷课超过12节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20—30节的给予记过处分; 5.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31—40节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6.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41—50节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51节以上者,的给予勒令退学或留校察看处分;

8.无特殊原因一学期连续旷课超过10天,经动员不返校的,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假期社会实践、实习期间有严重违反有关规定,不服从厂方安排,不听从师傅指导,并造成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上课、课外活动、劳动实践、实习实训,学生要遵守操

作规程,服从老师、师傅指挥。不按规定执行者,要照价赔偿损失,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不接受老师教育,扰乱课堂秩序,给予警告处分,威胁殴打老师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章 宣传处分的方式

第二十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的,学生科及时通知其班主任,班主任及时找其谈话并跟踪教育,视其悔改表现可在班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理。

第二十一条 如果学生有记过处分的违纪行为的,班主任要及时与其家长联系,向家长通报子女违纪的事实,一般情节不严重的在班会上宣布处分决定,严重违纪的、影响极坏的在校会上宣布处分决定或写成布告形式张贴于学校,并在校会上作书面检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受到开除学籍或劝退学处分的,不得再返回本校就读。

第二十三条 凡参与打架或勾结社会青年在校内外报复同学致伤者,除受纪律处分外,还必须赔偿受伤者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等;有必要的扭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是故意破坏公物的,要处于公物2—5倍的罚款(非故意的,按原价赔偿,并给予批评或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记过的次数要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相应的处分,违纪达两次记过(含两次)以上或被留校察看处分的,班主任务必通知学生家长到校进行协助管教,并写保证书。

第二十六条 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 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的认识、悔改表现好、主动向学校汇报思想及表现并有较大进步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批准给予按期解除察看期;表现差者,给予延长察看期后再不悔改者(延长察看期不得超过2个月)则实行劝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后,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好坏以及认识程度,可以作为从重或从轻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如果违纪行为超出学校处理范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被学校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学校将停止其办理本学期的一切(国家或政府)资助申报手续,并取消其本学年校内外的一切评优评先资格及在校的所有职务。

第三十条 受学校处分的学生,如果在本学期内能彻底悔改,为班级、学校争得荣誉或作出贡献,将获得学校对其违纪处分的解除,学校将为其补办本学期的一切(国家或政府)资助申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凡被学校处分的学生,如果未能获得学校对其违纪处分的解除,学校将不发给毕业证书,不推荐就业(工作)。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处分权限和程序

1.学生在各科室、各部门管理的范围内,触犯纪律和规定,由各科室、部门调查核实违纪经过,将其情况用书面报学生科;

2.学生科根据报告情况,通知班主任找学生本人谈话核实,然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3.记大过以下(含记大过)的处分,由学生科审批执行,其他处分由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处分撤销权限和程序:

1.受处分学生(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3-6个月考察后可申请撤销处分;

2.撤销处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根据其表现,提出书面意见并签字,报学生科审核批准;

3.受处分满2个月后,方可提出申请。

4.处分被撤销后,处分材料从学生个人档案中取出,存入学生科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如确应给予处分,可参照相近条款类推给予处分,如确不能参照,可按处分权限研究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科每天、每周、每月、每学期、每学年把受处分学生的情况汇总建档保存,作为今后学生评优评先的参考依据或毕业时的纪律处分登记。

11.学生撤销违纪处分程序 篇十一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建筑学部、各专业、班主任、任课教师在学生教育管理中的作用,为学生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环境。结合我校学生成长的实际,对违纪的同学按《东阳技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进行处分,受到学校处分的同学符合撤销条件者可予以撤销处分,特制订定本程序。

一、处分程序

1.一般违纪由班主任负责调查,全面查清学生违纪发生时间、地点、参与人员、事件、起因,发展过程及造成后果,重大违纪由学生处负责调查,班主任提供相关线索并协助调查。

2.违纪学生填写违纪处分登记表,写清违纪情况,作好认识,班主任结合违纪学生平时表现、当事人对违纪事件认识态度及《东阳技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好违纪处分登记表及其他违纪事实相关材料及时上交学生处。

3.学生处接到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后,根据班主任意见、本人认识态度、事情性质、学校处罚条例,于每周五由学生处集体讨论作出处分决定,记过及以上处分上报学校审批,并由学生处相关人员找违纪学生谈话,宣布处分决定,并让学生填写反馈意见。留校察看处分须通知家长来校签订共同教育学生协议,家长与学校签订协议前学生不得擅自来校就读。

4.学生处分结果班主任及时告知家长,记过及以上处分另由学生处口头或书面告知家长。

5.学生处每月通报违纪处分情况。

二、撤销程序

(一)处分撤销时限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试读等处分可在处分结果公布6个月以后,进行申请撤销处分。若有两次以上处分时,以最近一次处分登记时间为准。

(二)撤销处分程序

1.为了教育受处分的学生早日改正错误,不再重犯,鼓励他们逐渐进步,巩固转化成果,使之成为一位遵纪守规的学生,处分决定下达后,受处分同学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确有进步表现的,可以申请撤销处分。

2.学生受处分后,自己应制定转变计划,写好表现汇报,记过及以上处分一个月一份(寒假、暑假各一份)共计6份;记过以下处分写一份表现汇报。表现汇报须由班主任、各任课老师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盖章后由学生本人保管。高三实习生的思想汇报须有带班师傅签字,实习单位盖章,然后由学生自己本人三个月一次到学生处审核盖章,后由学生本人保管。

3.学生受处分后,本人表现突出,敢于揭发、制止不良行为,各方面表现有较大进步,主动为学校、班级、老师、同学做好事者(以具体事迹记载为准),可视具体情况提前撤销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缩短留校察看的期限。(1)在市级以上各类竞赛取得荣誉,为学校争光者。(2)做好人好事或德育方面有突出成绩受到学校通报表扬者。(3)提供线索或坚持原则在重大违纪事件处理中立功者。

4.受处分其间无违纪行为,违纪不参与、不围观,知情能报。5.符合以上条件者,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撤销处分登记表》,内容包括对处分的认识,受处分后的进步表现,今后的态度和努力的方向。然后由课任教师签字,班主任评定并签字,最后报送学生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则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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