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中与环境的补贴问题

2024-08-18

WTO中与环境的补贴问题(精选8篇)

1.WTO中与环境的补贴问题 篇一

WTO的环境政策及企业应对策略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生态危机和环境污染依然困扰着全球,与贸易有关的环境问题已成为影响国际贸易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并受到WTO的高度重视.加入WTO,我们必须履行成员国的责任,包括WTO对环境与贸易问题的规定.在与国际市场全面对接的过程中,我国企业如何适应WTO的环境政策,如何冲破西方发达国家日趋严格的环境标准、技术壁垒,提高产品的环境竞争力,成为企业所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为此提出七个方面的措施.

作 者:甄翌 Zhen Yi  作者单位:湖南商学院 刊 名: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英文刊名: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FOCUS 年,卷(期):2002 “”(3) 分类号:F7 关键词:WTO   环境政策   绿色贸易壁垒  

2.WTO中与环境的补贴问题 篇二

伴随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程度不断加强以及环境日益恶化、环境保护倍受关注, 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成为世界发展的两大潮流。作为一个全球性的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国际组织, WTO既不能以牺牲环境利益为代价促进贸易自由化, 也要防止以环境保护为幌子的贸易保护主义, 其框架下与环境有关的贸易规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序言要求“成员在处理贸易和经济领域关系时, 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 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 又以与它们各自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需要和关注相符合的方式, 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该序言包括了可持续发展目标及保护环境等方面的内容, 明确表明了倡导利用世界资源要考虑到与环境保护的合理关系。

二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GATT) 第2条规定成员国可以按照自己的环境计划, 自行决定对进口产品征收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环境税费。第20条是一般例外中对有关环境问题的规定。凡下列措施的实施在条件相同各国间不会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 或者不会形成伪装的对国际贸易的限制, 则不能妨碍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行如下措施: (b) 为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g) 用于保护可耗竭的自然资源的措施, 这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和消费一同实施。 (b) 款、 (g) 款的有关规定是WTO各成员以环境保护为由可以使用贸易限制手段的例外情况。

三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TBT协定) 要求所采取的措施不能为贸易设置不必要的障碍或超过达到合法目标所必要的贸易限制。 (1) 各国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或环境可制定技术性标准和法规, 只要不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 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2) 各国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 可以不适用有关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

四是《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定》 (SPS协定) 明确指出, 实施动植物检疫制度对于保护动植物健康和安全是必要的, 各国政府有权采取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以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第2条规定:不应阻止各成员采取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不应违反非歧视原则, 也不能构成变相的限制。第5条第7款更进一步引入了“预防原则”, 即在找不到充分的“科学证据”时, 成员方可以根据获得的有关信息, 临时采取某种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

五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TRIPs协定) 第27条第2款中规定:成员方可以出于维护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的目的, 包括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拒绝授予发明的专利权, 并可以阻止某项发明的商业性利用, 从而加强了环境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我们从WTO的这一系列协议的规定中可以看到, 协调贸易与环境关系的总目标和总原则是: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优化使用世界资源, 根据各自的需求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 寻求既保护和保存环境又达到上述目标的手段。

二、WTO体制下贸易与环境问题的现状

历史上, 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是相互平行、相互独立的两个领域, 但随着世界经济和贸易的发展以及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人们逐渐意识到二者是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从WTO对贸易与环境问题的态度来看, 对环境保护的关注程度在不断加强。但是从总体上来看, 现行的WTO协调贸易与环境问题的规则与其协调贸易与环境的目标之间的差距是较明显的。

第一, WTO框架下各国环境贸易措施使用的条款中, 对贸易与环境的规定大多比较原则, 可操作性较差, 对名词或概念缺乏解释, 对贸易与环境的关系没有明确界定, 在实际操作中具有很大的弹性, 为贸易与环境的冲突埋下隐患。WTO框架下, 如果成员实施的环境贸易措施因保护环境而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不一致, 按照GATT1994年第20条的规定, GATT对该成员的义务是可以豁免的, 即环保例外。尽管WTO也为如何适用这一环保例外条款限定了标准, 但作为环保例外的贸易措施, 在何种情况下是标准中的“必需的”, 何种情况下会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 如何把握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 没有明确规定。

第二, 由于各国发展水平的不同, 许多发达国家打着环境保护的旗帜设置单边贸易限制措施, 使得以环境保护为名义的贸易措施演变成为以环境标志为内容的绿色贸易壁垒。WTO的运行机制为各国在互惠互利、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谈判提供了有效的场所, 有利于这一目标的实现, 使得贸易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在WTO内部得以协调。我们可以用非歧视和取消一般数量限制原则及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坚决抵制绿色贸易壁垒。避免为保护环境而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和与环境有关的贸易限制措施成为新的贸易壁垒阻碍其发展。

三、我国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上的战略选择

随着中国加入WTO, 我国一直在为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两者的协调发展积极探索, 怎样才能既积极参与贸易全球化和自由化进程, 同时又注意保护环境, 这是我国面临的重要问题。

首先, 建立起健全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适应WTO体制下的环保贸易规则, 保护本国环境, 推动WTO环保贸易规则进一步完善。面对目前环境立法方面的缺失, 我国必须加大与国际条约的协调, 完善我国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法律制度, 及时调整环境法律法规中与WTO不相适应的内容。我国要在WTO有关精神和可持续发展作思想指导下, 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使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能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和保护环境两方面的协调发展。

其次, 我国应积极关注并参与国际社会现在和将来国际贸易与环境领域所进行的讨论和谈判, 表明中国在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关系问题上的立场, 扩大我国在国际贸易立法和环保立法领域的影响。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必须谨慎积极地参与其中, 充分表明自己的立场, 在全球环境事务上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保护全球环境, 承担相应的国际环境义务, 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上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利益。

再次, 可持续发展是当代人类共同的选择, 而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容, 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和环境的最终改善依靠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合作。我国应密切关注其他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贸易措施和环境措施的发展状况, 研究和总结国内外各种缓解和协调此类措施的经验, 使我国的产品尽量更加符合其他国家的环境标准等, 减少贸易摩擦, 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发展。

WTO作为一个完善运作的贸易规则体系, 可以通过自身的改革努力减少贸易与环境的冲突, 借助自身的优势实现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共同发展。我国应深入研究WTO有关环境保护的贸易争端案例, 建立与完善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法律制度, 实现贸易与环境的共同发展。

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 如何实现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的相互协调, 使环境贸易措施既不影响贸易自由又不妨碍环境保护, 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和研究的重要问题。本文对WTO框架下贸易和环境问题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剖析, 分析了WTO体制下贸易与环境问题的现状, 并从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角度出发, 分析在现存的贸易体制和国际环境关系中, 应当采取怎样的对策。

关键词:WTO框架,国际贸易,环境

参考文献

[1].李超.WTO框架下我国贸易与环境问题的法律对策[J].财贸研究, 2009, 3

[2].赵杨.WTO体制下贸易自由化和环境保护的关系[J].黑龙江对外经贸, 2007, 6

[3].李寿平.WTO框架下贸易与环境问题的新发展[J].现代法学, 2005, 1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WTO新一轮谈判环境与贸易问题研究[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5

3.WTO与改善中国电信法律环境 篇三

王春晖

中国加入WTO后,中国电信业必须作出两项最基本的承诺,那就是:遵守规则、开放市场。因此,WTO中有关GATS的规则就将成为中国电信管理层及电信运营商都必须遵守的准则。然而,能遵守WTO规则的国家,必须是一个搞市场经济的国家;一个搞市场经济的国家,也必须是一个法律环境非常完善的国家。因此,完善中国的法律环境,不仅是为加 入WTO的外部需要,也是中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要。

加入WTO,中国电信法律体系面临最大的挑战是现有的电信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与WTO规则不相符合。这实际上也是我国原有的以行业垄断为本的立法理念与市场经济立法理念的冲突。

中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电信法》,规范电信服务贸易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下称《条例》)。《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电信业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应该是我国电信立法领域的一个重大发展。《条例》确立了中国电信行业监管的十项重要管理制度:(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制度;(2)电信网间互联调解制度;(3)电信资费管理制度;(4)电信资源有偿使用制度;(5)电信服务质量监督制度;(6)电信建设管理制度;(7)电信设备进网制度;(8)电信安全保障制度;(9)外商投资电信制度;(10)电信违法制裁制度。

从世界各国电信法律环境看,我国的《条例》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与GATS的总体要求还相差很远,特别是一些地方性电信法规本位主义特别严重,而且不透明、不公开。事实上,我国多年来电信立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指导思想基本是管理本位主义,而非经济主体权利本位。太多强调电信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权,忽视经营主体的经营自主权;(2)政企职能不能实质分开;(3)部门立法、重复立法,立法时不重视法律的公平性和社会效应。可以说,中国目前的电信服务方面的立法严重滞后,已经成为中国入世后,电信业进一步发展的最大障碍。因此,电信管理层应尽快根据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规则和要求,修改完善有关的部门规章,废除那些与WTO规则相抵触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加快立法速度,特别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和档次,建立一套清晰透明,符合国际惯例的“游戏规则”。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 关于中国电信业的市场准入问题

中国电信业的市场准入应有一个渐进的过程。根据GATS逐步自由化的规定,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应取决天各个成员方的国家政策目标,以及成员方包括它的整体和个别服务部门的发展水平,在逐步扩大市场准入程度方面应根据各国的发展情况给予适当的灵活性。

中国加入WTO的身份是发展中国家,中国在电信服务领域的总体发展水平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差甚远。因此,中国应根据GATS的逐步自由化原则,来确定中国电信服务市场准入的规模、程度和时间,逐步地开放中国的电信服务市场。

二. 有关外商投资电信服务业方面的立法应按GATS的要求作出规定。

GATS第十六条规定了各国在其作出市场准入承诺的服务部门中,将不得采取六项针对市场准入的限制性措施。尽管我国对现行的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作了较大的修改,但是与GATS的要求还相差一定距离,而且截止目前为止,我国有关服务业的一般性立法,仍然是一个空白。因此,电信管理层应考虑率先制定有关“电信服务业外商投资的规定”。

目前,在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方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电信条例》就相互冲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没有上限;《电信条例》则规定: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国有股权或股份不少于百分之五十一。

三. 关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取得

目前,国家对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均实行许可证制度。颁发基础或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我国主要采用申请与审批制,即由符合条件的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提出申请,国家电信主管部门按照电信法规的条件、程序、时限进行审批。但是随着电信服务市场的开放和竞争的日趋激烈,电信服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应当考虑先取得基础电信或增值电信“建设许可证”,然后再通过招标的方式,取得电信业务的经营许可证。

四. 关于电信资费标准问题

电信资费问题,是接受电信服务的消费者都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电信条例》的规定:“电信资费标准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同时考虑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电信业的发展和电信用户的承受能力等因素。”但基本电信业务的资费标准仍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然而,电信行业的“成本”究竟是什么,又有谁去仔细研究过。我认为目前电信资费标准的确定,主要还是考虑了政策因素和投资回报率这两个因素。我国的电信产业是从自然垄断逐渐走向有限制竞争的。在这种条件下,电信资费的定价方法更多是考虑政策因素,而非市场竞争条件下的资源最佳配置;另外,电信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由于这几年对信息高科技效应的过高预期和市场开放,刺激了对电信市场的过度投资;过度投资使得我国有限竞争的电信业迅速进入了成熟期,市场成本加大,投资回报速度必然就成为投资者的关注的问题。

我们再回头研究一下电信业务的成本,比如投资者很仔细地投资,花钱很小心,并且有很强的监督,这个成本就可能很低。但是如果在垄断或有限制的竞争下,它的价格线不但没有下降的机制,反而还有往上走的趋势。虽然《电信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电信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准确、完备的业务成本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但是电信经营者都以这些数据和资料属“商业秘密”为由,不予提供。因此,电信业务的消费者对制定电信资费标准的成本、数据及资料,仍然没有知情权。我认为,中国加 入WTO后,电信资费的标准应逐步由电信服务的提供者按照市场的需求和价值规律自行确定,国家应逐步取消政府定价。

五. 中国电信业的国民待遇应先对内实行

GATS的国民待遇原则是建立在国际经济关系的非歧视原则基础上的,其核心是一缔约方对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的服务和服务的提供者,在法律规章和管理等方面给予不低于本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享有的待遇。这表明:国民待遇不仅适用于国外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同样也适用于国内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因此,笔者建议,中国电信业在对外开放之前,应先进行对内开放,在给予国外电信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之前,应先在国内电信业中实行国民待遇。

六. 中国电信业要引入真正的竞争机制,必须实行多元的产权主体,并实行公平的游戏规则

自国家信息产业部成立后,中国电信宣告解体,成立了若干独立的电信公司。目前,在基础电信业务市场,已有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卫星等几家主要基础电信公司。从这些公司经营的电信业务种类上来看,仅仅是一种业务上的专业化,原有的市场结构并没有发生实质的变化,业务上彼此独立,不可能形成真正的竞争格局。尤其是目前中国电信业的产权结构依然如故,虽然各公司之间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和目标,但从所有权主体上看,都属于中央人民政府。如果在竞争中任何一个公司受到重创,遭受损失的只能是国家。因此,国有电信公司必须

改革,改革的唯一出路就是进行资产重组,实行多元的产权主体和产权结构。因为“竞争”的内涵是竞赛和争夺,其前提是产权主体和结构必须是多元的或不同的,否则不可能形成真正的竞争。因此,笔者再次建议,国家在允许国外资本介入中国电信服务业之前,应先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介入。同时,笔者担心,中国电信业国有控股51%会影响先进技术和管理的引进。道理很简单,只有对方控股时,其利益更大时,才能把更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源源不断地配套进来。实际上,公司谁控股无关紧要,他赚钱,我收税,他获利,我就业。要明白这样一个道理,我们引进的是企业而不是国家;而且这些企业又都是私有的,只要我们有完善的监管措施,是不会影响我国的主权和安全的。

我国目前的主要电信公司均属国家控股集团公司,这种模式,笔者有几种疑虑:(1)国家电信控股集团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由政府任命,公司的决策与政府的决策的区别就不大,这又如何能减少政府对公司业务活动的行政干预呢?那么如果是这样,政企分开就是一句空话。(2)国家电信控股集团所控制的子公司不止一家,这些子公司有盈利的,也有亏损的,国家控股集团从全面利益出发;很可能把盈利的子公司的利润抽走,用于补贴亏损的子公司。这样又形成了新的“大锅饭”。因此,只有建立电信业的多元投资主体,才会解决上述矛盾。首先,由于多方出资,新增投资或技术,有利于技术的更新换代,增加竞争能力,扩大市场份额;其次,由于多方出资,董事会的成份多样化,从而政府的行政干预就会减少,董事会的独立就会扩大;再次,由于多元的投资主体,各个投资主体都关心公司的发展前景,因此,便于公司扩展业务,开拓市场。

目前,中国电信业的“竞争”是无序的、不规则的,基本上是利益导向,而非规则导向。这与中国电信管理层实行的价格不对称管制政策有极大的关系 。众所周知,电信业的竞争同市场的关系极为密切,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当在市场这一大背景下,对竞争进行博弈分析,认识企业竞争存在的客观性具有重要的意义。电信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方式无非有两类:一是价格竞争;二是非价格竞争。笔者认为,只有非价格竞争能力的提高才能显示其竞争的实力。由于电信服务本身具有无形性、可变性、易消失性,服务的生产与消费的不可分割性以及服务的全程全网和互联互通等特点 ,使得电信业的非价格竞争因素,显得尤为重要。为此,笔者建议,电信管理层在制定“游戏规则”时,应重点考虑非价格竞争机制。

七. 加快转变通信行政管理职能

WTO规则对成员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尤其对成员的政府行为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一个成员国要享受WTO的`权利并从中获得巨大的利益,必须根据WTO的有关原则、协议和要求来改革政府的行为,增强政府法治性和透明度,以保证政府为市场和企业提供公平的“游戏规则”。

目前,我国的通信行政管理部门,无论在观念上、职能上和管理方式上都不能适应加入WTO后新形势的需要。因此,我国通信行政管理必须加快转变职能,尽快由“控制型管理”向“服务型管理”转变,用“规则导向”取代“权力导向”。笔者认为,在转变通信管理职能上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按照公平原则,减少对电信服务贸易的行政干预,强化市场机制;

(2) 按照透明度原则,提高电信服务贸易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3) 按照非歧视原则,一视同仁地对待各通信企业;

(4) 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对本国和外国的电信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平等对待。

八.建立通信行政行为公开化法律体系

WTO中的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方将有效实施的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迅速加以公布,以让其他成员方政府和贸易经营者熟悉。

为适应加入WTO的需要,我国通信行政领域当务之急应解决两个公开:

1. 通信行政的信息公开

无论是根据WTO关于信息公开的要求,还是根据我国民主与法治的发展需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应当成为我国通信行政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无论是电信服务的提供者还是电信服务的消费者,都面临着对通信行政信息的欠缺和信息的歧视问题。例如,去年电信资费调整的价格听证会内容,要求公民保密;今年的模拟网退网精神,也要对社会保密。这些本来应向公众公开的信息,确以“保密”二字,成为非阳光下的行为。为此,笔者建议:为保障电信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的知情权的发展要求,必须建立通信行政信息或情报公开的法律制度。

2. 通信行政程序的公开

重实体、轻程序曾一直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大问题。由于我国通信立法速度太慢,特别是通信行政管理中急需的电信法,迟迟不能出台,致使通信行政领域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9月25日出台的《电信条例》与现行的一些通信规章、规范文件以及地方性通信法规、通信规章之间的关系交叉、重叠、冲突,特别是通信行政程序公开的法律制度几乎还是空缺。笔者认为,通信行政行为的不透明和效率低的主要原因,是通信行政程序无法可依。

目前,至少应从以下两方面作出努力:

A.在整个通信行政领域建立健全以通信行政公开为核心的通信行政程序体系;

B.加强舆论监督并建立健全舆论监督法律制度。

九. 制定反垄断法律体系,不应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近一段时期,有些学者呼吁尽快建立反垄断法。他们认为:一旦加入WTO,外国企业尤其是服务业将利用中国的商业存在,参与或独立进行服务业的经营,占领中国市场。笔者认为,建立反垄断法律体系是必要的,但是在中国制定反垄断法律体系时,不应忽视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中国目前的主要服务业----电信业,基本上是一种“政府保护式的垄断”,这与美国的“微软式”垄断是截然不同的。“微软式”垄断,它的成因是在自由竞争中暂时大获全胜的垄断,这是在公平机制中通过竞争得来的。19政府将中国电信分拆后,就允许中国联通兼并中国最大的寻呼业----国信寻呼。接着政府又指定联通与美国高通签署了CDMA知识产权框架协议。后来又将长城电信公司也并入了联通。目前,可以从事CDMA网络建设的只联通一家。中国巨大的CDMA市场就放在联通的手里,它不做别人也不能做,它想什么时候做就什么时候做,这就是典型的“政府保护式垄断”。因此,要建立反垄断法律体系,必须完全破除“政府保护式的垄断”,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否则一旦建立了“反垄断法”,也只能是干扰公平竞争的工具。

十. 遵守普遍服务

普遍服务是指对任何人都要提供无地域的、质量、资费歧视且能够负担起的电信服务,无论这位用户的居住地和工作单位在哪里。普遍服务原则是各国电信管理层对电信服务经营者进行行业管制的首要目标。美国是首先将普遍服务写入法律的国家。美国《电信法》规定:”电信经营者要以充足的设备和合理的资金,尽可能地为合众国的所有国民提供迅速而高效的有线和无线通信”。澳大利亚的《电信法》针对普遍服务作出了专门性规定:“建立普遍服务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使澳大利亚人,无论他住在什么地方,从事什么职业,都可以享受标准电话服务、公用电话服务、规定的传输服务、数字数据服务”。

近几年,尽管我国的电信业有了高速的发展,但是从我国的整体电信业的发展状况看,与发达国家的电信业相比仍存在

很大差距,加之我国地理版图辽阔,东西部差距极大,致使一些贫困地区的电信业务普及率极低。在我国的西部一些地区有近50%的农村竟然一部固定电话都没有,而在一些沿海的大城市中,固定电话的普及率几乎达到了100%。如此巨大的悬殊,不得不使电信管理层应认真考虑如何要求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尽快地切实履行法定的电信普遍服务的义务。

随着电信服务的逐步开放,竞争也日趋激烈,然而,竞争的选择势必是那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和赢利的电信服务项目,这种选择性竞争必然加剧地区间电信服务发展的更不均衡,使贫富地区信息享有的差距更进一步扩大。应该指出,保证普遍服务的实施,首先是政府的职责,同时也是电信业务的经营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笔者建议,在制定《电信法》时,对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基本业务的普及率应有一个法定的要求,同时,政府应考虑对提供普遍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给予一些补偿,补偿一定要补在明处。现阶段应考虑设立普遍服务基金或成本补偿制度,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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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入WTO后中国企业的发展问题 篇四

加入WTO后中国企业的发展问题

加入WTO后,中国经济将处于规范的国际市场经济环境中,必须调整企业经营战略的定位,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实施企业集团发展战略和跨国公司战略,迅速提升国际竞争力,使中国企业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作 者:左毅 作者单位:辽宁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辽宁,沈阳,110032刊 名:东北财经大学学报英文刊名:JOURNAL OF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年,卷(期):“”(5)分类号:F270.7关键词:WTO 企业经营战略 创新能力 企业集团 跨国公司

5.WTO中与环境的补贴问题 篇五

司业务相关条款的解读

1、第二条:预约合同的效力问题

法条内容: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业务: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前的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应适用此条款。

2、第十五条:买受人检验权利的限制

法条内容: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公司业务:招采合同中应明确标的物“检验期间”,并且在签收送货单、确认单时应慎重,对标的物的数量和外观应进行严格检验,否则,会丧失对标的物主张质量瑕疵的权利。

3、第十六条:指令向第三人供货的验货标准适用问题

法条内容: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公司业务:在甲供材料的采购合同中,往往指定施工方进行验货,因此我司应在采购合同中明确标的物的检验标准;并且将该标准与施工方进行充分沟通,确保现场验货标准与采购合同内标准一致。

4、第十八条:检验期过短的救济

法条内容: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

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公司业务:在拟定采购合同时,应当了解此类货物的检验周期,确定合理的检验期间,争取将检验期间约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对于检验周期不太确定的,可在合同中添加一句:“货到现场只验数量和外观,内部瑕疵在使用过程中随时发现随时提出异议,不因我方是否以实际接受、付款、使用,而认定货物无质量问题”。

5、第十九条:合理期间对异议权的保护

法条内容: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业务:合理期间,不会因付款、使用而丧失异议权利。

6、第二十条检验期、合理期间届满后的胜诉权的丧失

法条内容: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业务:货到现场后,公司现场人员应在检验期内充分使用异议权,对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应及时向供货方提出异议权,并保留书面证据和货物样本。若超过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则无法向买受人主张质量瑕疵赔偿。

7、第二十二条:质量瑕疵的救济

法条内容: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业务:合理期内出卖人不予修理的,买受人可以自行和通过第三人进行修理,合理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8、第二十四条:逾期付款

法条内容: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公司业务:公司应避免逾期付款情况的发生。因为,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并不代表出卖人无权再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规避风险的办法:存在逾期付款事实时,应与对方协商,对方出具放弃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承诺时,再进行付款。

9、第四十条:样品与文字说明的效力

法条内容: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6.WTO中与环境的补贴问题 篇六

随着我国加入WTO谈判进程的加快,如何实行审慎的金融开放政策是亟待研究的问题。

伴随着贸易的全球化,中国金融业面临的全球化和国际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利率和汇率的自由化问题;其二是银行业的开放问题;其三是证券市场的国际化与全球化进程。这三方面的问题构成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核心内容。

一、必须按市场化的趋向逐步建立利率与汇率的调整机制

97年出现的亚洲金融风暴在肆虐亚洲各国,甚至影响欧美金融市场时,中国能够不受太大的影响,主要是现行体制对金融冲击起到了保护作用。中国银行和证券市场尚未对外开放,不存在大量的非居民外汇存款和离岸信贷,再加上严格的外汇管理使中国不可能发生大规模的国际资本流出或称资本外逃。同样,人民币的不可自由兑换则有效地防止了挤兑风潮,在外汇流入流出方面没有对中央银行构成压力,使人民币不贬值问题成为可能。

承诺人民币不贬值对中国有效地抵御亚洲金融危机和维护亚洲地区的稳定起到积极作用。但从长期看,亚洲金融危机给我们的启示是,当一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期,如果国外需求和投资构成本国经济的重要来源时,利率和汇率与国际资本市场隔绝或脱节,将会对本国储蓄和外汇汇价带来误导。当国内利率与国际货币市场利率存在较大差距时,套利性的借贷必然出现。同样,当汇价高估或低估时,对本国进出口和币值稳定也产生不利影响。由于固定汇率制的主要缺陷在于,它钉住一国货币,而被钉住国家的货币汇价往往因其经济与金融状况变化而变化,因此它可能使钉住国家货币汇价脱离自身的价值基础。这就要求采用固定汇率制度的国家,既要维持汇率的稳定,也要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的变化情况,及时对汇率进行调整,避免固定汇率走向僵化。

中国基本上实行的是计划利率和固定汇率制度。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须改革现有的利率管理体制和固定汇率制度。从改革的方向上讲,将是逐步朝着利率市场化和汇率自由化的目标迈进。如果没有亚洲金融风暴,这项改革的进程会快一些,现在看来需要慎重研究。既要克服因噎废食,停顿利率及汇率自由化步伐的做法;同时也要避免放开汇率过急,草率开放本国市场的倾向。因为两者都会酝酿中国的潜在金融风险,前者会使我们容易产生对人民币的高估,使通货膨胀、国际收支、对外贸易及外汇储备方面矛盾不能真实反映出来,导致国际经济的失衡;后者则容易使中国经济在缺乏充分准备的条件下,过早地融入国际货币市场体系,失去抵御金融风暴冲击的制度保障。因此,研究好利率与汇率的灵活调整机制,有步骤地放松对利率与汇率的管制,是正确应对当前经济全球化战略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银行业的开放必须谨慎进行

对发展中国家而言,金融业的全球化主要指全国金融业的开放问题。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对外开放是金融业开放的`中心内容。改革开放以来,不少外国的大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了代表处,并要求开设分支机构,开展人民币存贷款业务,尤其是中国希望加入WTO,西方国家会以中国必须允许跨国性银行在华设立分行和开放本国银行业市场作为条件。因此,从长远发展需要看,中国必须认真研究银行业的开放问题,要研究中国银行业开放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时机;要研究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妥善处理银行业存在的金融风险;要研究允许外国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形式、业务范围和监管要求;要研究银行业市场开放后中国在国际金融组织的地位和作用,防止因市场开放过早而失去在国际货币体系中所应担当的角色,而且应从战略的高度研究中国参与国际金融体系的应对政策,这是确保中国对外开放过程中维护金融安全的重要课题。

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银行业的开放首先要研究银行体系存在的金融风险问题。中国银行体系中存在的金融风险是由两方面原因形成的。一是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委定项目、银行拿钱”的信贷计划

7.WTO中与环境的补贴问题 篇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升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及《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建议办理方案》要求,全面推进发电企业烟气脱硝或深度脱硫除尘、工商业锅炉改造及挥发性有机物(VOC)治理,鼓励有关经营单位加快各项治理措施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深圳市注册且具备本市环保审批手续的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完成各项治理措施且审查合格的,给予适当补贴。已经申请或取得其他财政资金补贴的改造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

第三条 申请补贴的单位,必须于2012年1月1日后停产改造,并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

2012年1月1日前已停产改造或已完成改造的企业和2012年1月1日起新建、扩建的企业或设施,不在本次补贴范围。

第四条 区级环保部门负责受理辖区企业补贴申请、资料初审、改造情况跟踪核查工作。

市环保部门负责全市申请补贴企业的资料审核及项目绩效评估。

市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合规性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对发电企业的补贴:

(一)全市现有电厂发电机组,凡按规定完成深度脱硫除尘设备治理且运行稳定,垃圾焚烧发电厂完成脱硝改造,均可申请补贴。

(二)燃煤电厂安装深度脱硫除尘设备后二氧化硫排放应低于50毫克/立方米,烟尘排放应低于20毫克/立方米;垃圾焚烧发电厂安装脱硝设备后氮氧化物排放应低于250毫克/立方米。

(三)脱硝、深度脱硫及除尘改造的补贴金额按设备改造总成本40%予以补贴。

第六条 对锅炉淘汰改造的补贴:

(一)全市现有使用锅炉的企业,按规定完成锅炉改造的,可以申请补贴。由高污染燃料改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企业不予补贴。

(二)对采用集中供热、余热或太阳能利用等新能源供热模式,淘汰原有锅炉的企业,按每蒸吨一次性给予5.5万元补贴。

(三)对原使用燃煤(含水煤浆)、木柴或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企业,改造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按每蒸吨一次性给予5.5万元补贴。

对原使用木柴锅炉的热熏蒸处理企业,改造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按设备改造总成本40%予以补贴。

(四)对原使用柴油或重油锅炉的企业,改造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按每蒸吨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贴。

第七条 对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企业的补贴:

(一)全市现有使用有机溶剂型涂料进行涂装的家具、自行车、汽车、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制造企业,凡按规定将原涂装生产线改造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末涂料或UV涂料(UV喷涂线除外)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可申请补贴。每条涂装生产线按设备改造费用总价的25%给予补贴。

(二)全市现有印刷企业,凡按规定将原印刷生产线改造使用水性、醇性及大豆油墨的,可申请补贴。每条涂装生产线按设备改造费用总价的25%给予补贴。

(三)全市现有使用有机溶剂型清洗剂的电子、电气机械制造及塑胶制造企业,凡按规定将原生产线改造使用水性涂料清洗剂的,可申请补贴。每条涂装生产线按设备改造费用总价的25%给予补贴。

第八条 对汽车维修企业涂装生产线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补贴:

全市现有使用有机溶剂型涂料进行涂装的汽车维修企业,凡按规定将原涂装生产线改造使用水性涂料或UV涂料(UV喷涂线除外)的,或对烤漆房进行有机废气治理的,可申请补贴。每条涂装生产线或烤漆房按设备改造费用总价的25%给予补贴。

第三章 补贴申报、审查程序

第九条 开展各类项目改造的企业于项目改造完成后,应通知经市人居环境委经公开招标确定的技术评估机构对改造情况进行评估,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对生产废气排放进行监测。

第十条 经技术评估机构评估符合补贴办法,且监测达标排放的企业,向辖区环保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表以及有关证明材料。

本次补贴资金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第十一条 申请补贴的企业应当向辖区环保部门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一)补贴申报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环保审批文件。

(四)项目改造工程设计方案。

(五)改造施工合同(附详细的设备、费用清单)。

(六)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废气监测报告(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的锅炉使用企业不用提供废气监测报告)。

(七)市人居环境委经公开招标确定的技术评估机构在企业完成改造后出具的评估报告(含项目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现场照片)。

(八)申请补助企业与供货商及改造工程承包方银行转帐等资金支付凭证。

第十二条 辖区环保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人居环境委。

第十三条 市人居环境委对补贴申请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确认。市人居环境委可以根据申报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现场复查。

市人居环境委做出审查决定后,应当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申请,由市人居环境委组织辖区环保部门及技术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复核,对存在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人居环境委与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签订补贴协议。补贴协议应当由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申请企业应当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二)改造后不得将生产设施改回原污染生产工艺,不得重新使用原来的污染燃料或原料。

(三)不得闲置或停用改造后的污染防治设施。第十五条 市人居环境委将已签订补贴协议的企业申请材料审核结果报市财政委进行合规性复审后,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

市人居环境委应对补贴申请企业提供的原始申请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及保管,政策到期后将进行相关的财政资金绩效审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申请补贴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谎报、瞒报相关信息骗取补贴的,取消其补贴资格。申请企业除退还补贴外,还应根据补贴协议支付与补贴金额等额的违约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申请补贴企业违反承诺,将生产设施改回原污染生产工艺,重新使用原来的污染燃料或原料,或者闲置、停用改造后的污染防治设施的,取消其补贴资格。申请企业除退还补贴外,还应根据补贴协议支付与补贴金额等额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 补贴专项资金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帮助申请企业骗取补贴的,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监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技术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废气监测及项目评估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弄虚作假帮助申请企业骗取补贴的,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参与技术评估及专家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通知其所在单位依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依本办法进行锅炉改造的差额拨款或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进行改造并获发大气污染防治补贴的企业,不得用同一改造项目再次申请其他财政补贴资金或奖励资金。

8.WTO中与环境的补贴问题 篇八

1、问:为什么你们要收设计费?其他公司都不收设计费。

答:设计是施工的灵魂,设计做好了,施工就不会返工,设计的效果直接影响您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正规的装饰公司都是要收取设计费的,那些没资质或者打价格战的小公司为了低价切入,可能会说收设计费。好的设计可以让房子的空间变大,是投资,是让您房子增值的,我们收设计费也是为了您的设计做好才收的,我们公司根据设计师等级不同,按照每平米30元到150元/平米收取。

2、问:你们公司的管理费收吗?别的公司都不收的,您们为什么要收?

答:市场上很多公司都推出免管理费活动打价格战,我们一直坚持收管理服务费,我们的宗旨是质量和服务,质量好的前提是管理,我们采用双项监理,分项验收制度,保障工程进度和质量,减少返工和以后的维修,您也不用担心装修质量问题,我们还对工地实施设计跟单和定期巡查制度,您要理解我们收管理费是用在管理您的工地上的成本.3、问:你们主材可以自购吗?辅材可以自购吗?

答:可以自购的,但是我建议您选择我们公司内合作的品牌建材,首先,这些建材是合肥地区客户认可度比较高的,质量有所保证,其次,我们公司与合作的建材商签订保价协议,保证在峰格汇内购买的主材“全市最低价,差价三倍返。”另外,您购买的这些主材,如果后期有质量问题,可以直接联系业之峰售后,所有的售后问题都是由业之峰解决的。辅材是我们公司全球采购,然后统一配送的,所有的辅材上都有“业之峰专用”的喷码或标示,能够有效的杜绝项目经理或公司后期偷工减料、以此充好。

4、问:你们的施工队伍是自己公司的,还是临时叫的呢?你们公司有这么多人吗?

答:我们公司所有的工人都是与公司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的,每位工人都是经过前期的培训考核之后才允许上岗的。

5、问:你们说现在业务多不多?如何管理这么多工地?

答:工程的质量我们采用ERP系统监管模式,分项验收制度,验收环节确保过程精品,质量好了不返工才有利润,您才会转介绍,口碑相传。(可提供一些资料标准给客户看)

6、问:你们公司在哪些地方赚钱?是不是就管理费和设计费?你们公司的利润有多少?你们比马路游击队贵多少?能优惠点吗?

答:钱每个公司都要赚一点,我们也一样,关键是赚得合不合理,我们公司的预算采用erp电子报价系统,价格和材料工班有关,材料环保,品牌等级高价格就要高一点,工人人工费在80元以下的公司质量都有问题,我们现在好师傅要付到120元/天,我们比游击队高一点,大公司与大公司之间都差不多,毛利润一般都在25%左右,净利10%左右,关键是找我们放心,找装修公司装修就是要服务好,有保障。

7、问:我已交了1000元,为什么图纸、预算还不能让我带走?是不是其中有问题?

答:图纸预算在您付了设计费后可以带出去,我们公司是按**元/平方,1000元是设计诚意金,图纸预算是公司的机密,拿去了您自己就可以施工了,您有什么问题可以我们当面交流或您把专业人士请过来一起交流,我们是软件报价,价格市场统一,您也不要为难我,我也很想把它给您。

8、问:你们公司的设计师是从哪里毕业的?你们公司用什么办法提高设计师水平?

答:家装设计师跟他的学习力有关,我们的设计师是经过培训后,公司中层领导全方面考核合格后才可上岗,公司采用设计小组工作制度以老带新的方式培养人才,定期参加各种专业培训和服务意识培训让设计师保持进步,是我们公司成功的关键。

9、问:人家装修公司多半是免费出平面,看好之后交设计费,你们公司没让我看到什么东西,就叫我交钱,这样有人叫你们装修吗?

答:设计是有很强的专业的,好的设计师才能设计出好的设计,免费的设计公司很多设计师靠运气和大量设计,我们采用全程跟单,限量设计,保障设计出精品,从测量、平面设计构思就要3到5天时间,立面构思设计5天,每月最多3套,我们以前也不收设计诚意金,设计师很消极不愿意做,现在我们收设计定金和设计费,设计师抢着做,收设计费也是保障您的设计效果,不满意您可以换设计师,一直不满意您还可以向总经理投诉推款,设计施工分流是必然趋势。

10、问:你们公司保修几年?装修后尾款留多少,你们公司如何保证以后的质量吗?答:现在国家法规统一规定保修二年,水电保修五年,我们采用分项验收制度保障过程精品品质,二年保修终生维护,我们每年都有回访制度,二年上门检测制度保障您的长期利益,为您提供服务、建立口碑,您满意了才会给我们介绍客户。

11、问:你们公司的优势在哪里?

答:我们公司的优势是专业专管,全员培训,装修行业专家咨询公司汇众咨询公司监督检查,分项验收,双项监理制度,设计全程跟单,长期服务,是品牌公司。

12、问:软装修设计师陪同选购吗?要收费吗?

答:可以,为什么我们在设计委托协议上写上‘收取相应的费用’?外出采购时设计师也要花很多时间和精力,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可以保证设计师不会拿回扣。

13、问:工程由谁来负责验收?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

答:我们采用分项验收,专业专管。工程总监对水电,泥工,木工,油漆和竣工进行验收,验收时对质量不合格部分出据整改单,确保工程质量。我们只有质量做好了才不会返工,才不要维修,这样才有口碑,才有利润。

14、问:工程是否有转包现象?

答:我们公司现在采用项目经理满意度考核制。客户满意度高,质量好,项目了解奖金就高,公司对工班统一管理并举办员工大会。我们是品牌企业,质量第一。

15、与客户接触的第一印象很重要,第一句话该如何交流?

答:与客户交流的第一印象非常重要,免不了对客户的礼貌用语‘您好、请这边坐、您喝咖啡还是茶?这是我们以前做的作品,您先看一下等类似的话语。

16、问:能保证我家的装修像看的样板那样吗?答:我们公司是按erp质量验收机制,规范标准统一,材料统一配送,分项验收,专业专管,每一套都是样板房,您也可以点将设计点将施工,我们的客户80%都是转介绍的。

17、问:装修过程我要做什么?

答:您在装修前要多参与设计,这样施工时就会轻松点,装修过程您只要做好材料验收,质量分项配合验收和主材确认就可以了,我们倡导设计施工主材代购,软饰陪购一体化服务。

18、问:你们装修能达到环保标准吗?

答:业之峰装是目前国内最环保的装饰公司,自主研发的“环保三重防护体系”从设计、施工到完工结束后的环保治理,都是国家室内装饰协会认可的。而且,业之峰装饰将“环保不达标,全额退款”的承诺写入合同,工程完工后,您可以去请权威检测机构去检测,若环保不达标,业之峰会按照合同上的承诺。进而保证了环保装修有依可循。

19、问:为什么开关面板、五金等不包括?

答:我们把主材和电器部分采用自愿代购,这样可以进行保障客户多样化选择,您也可以指定品牌由我公司代购。因为,这类东西虽然比较小,但是每个等级的价格差别太大,客户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购买。

20、问:你们公司的设计、施工资质是几级?

答:家装公司都是专业资质,我们公司是施工三级、设计乙级。其实,家装看管理和服务,工装才需要看资质。

21、问:你们设计哪些图纸?

答:我们要求设计师统一设计规范标准、平面、顶面、立面施工、效果图、节点、水路、电路图。全套图纸完善后由工程部核准才能够进场施工以保障施工进度和施工效果。

22、问:你们公司预算定额的依据是什么?国家标准还是公司标准?如果是公司内部定的,那么价格高了让我怎么办?

答:我们是根据家装市场客户调查和参照2000定额标准确定的。我们每年做一次市场调查,每一年行业协会也会开会通告预算参考报告的,价格、服务、质量和用材合理就是最好的。

23、问:公司的人工和辅料为何这么高?依据是什么?

答:现在的装修是透明报价,辅料和人工我们会含一部分利润的,其实我们的净利润最多10%,每套房子施工三个月,还要保修二年,水电五年!太便宜了做不好,是要出问题的。合理利润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

24、问:价格与工程质量成正比吗?

答:不同设计师和施工班组的价格是不一样的,价格和质量成正比。我们公司提倡质量第一,服务第一,安全第一。高薪聘请人才,价格相差在人工费上。

25、问:环保超标怎么办?

答:会有超标情况,我们尽量在用材上考虑环保选材,假如超标我们就会请专业环保治理公司进行治理,保障环保。

26、问:材料选择注意哪些问题?

答:材料的合格证和保修卡要向商家索取,最好要求开发票,到正规的市场采购材料,先让装修公司人员看好颜色型号并记下回头再买,杜绝回扣问题。

27、问:你们公司中档装修要多少每平米?

答:半包一般500-600元/平方,全包1000-1200元/平方,主要看用材,人工费都差不多的。

28、问:你们完整家居的优势在哪里?

答:峰格汇家居是家装界一个创新的商业模式,她的重要意义在于:打破了家装行业固有的主材代销模式,改主材代销为直销模式。

省钱:主材直销使消费者不再担心中间环节的成本问题,峰格汇家居向消费者承诺“谁价比我低,差价三倍还”、“价格承保,多退少不补”。

省力:峰格汇家居对入驻的材料厂商要求非常严格,多数为中高端主流品牌的主流产品,避免消费者挑选材料的麻烦,消费者无须再四处奔波。

省心:峰格汇家居的销售人员全部是厂商派驻,专业性非常强;同时,业之峰的设计师无须再陪同客户东奔西走选购主材,可以把更多的时间放在为客户服务上。

29、问:我看了很多装修公司的施工工地,走进去都差不多,也看不出好坏,你们有什么样的特色?

答:是差不多,真正还是管理和人员素质的不一样,我们公司最大的不一样就是对工班的分项培训和制度化标准化管理,工期进度、质量、卫生、安全是我们主要管理的方向。

30、问:施工过程中怎么与你们衔接?说的与做的会一致吗?

答:我们公司严格按《施工手册》、《工程管理计划进度表》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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