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2024-11-10

贵州省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精选10篇)

1.贵州省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篇一

内蒙古医科大学党外知识分子(留学人员)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内蒙古医科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暨欧美同学会(留学人员联谊会)

第二条 本章程根据《内蒙古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和《欧美同学会(留学人员联谊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会性质:内蒙古医科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暨欧美同学会(留学人员联谊会)由内蒙古医科大学党外知识分子尤其以无党派代表人士和留学归国人员为主所组成的具有统战性、联合性、知识性、服务性、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

第四条 本会宗旨: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和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团结和凝聚党外知识分子和留学归国人员,充分发挥广大知识分子的聪明才智,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学校的建设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本会由内蒙古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和内蒙古医科大学党委共同领导,接受内蒙古医科大学党委统战部的指导。

第六条 本会会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蒙古医科大学党委统战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违纪违法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和内蒙古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及欧美同学会(留学人员联谊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除第(二)和

(四)款以外的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等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学校拨款和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本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内蒙古医科大学党委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内蒙古医科大学党委及相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本会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2.同学联谊会章程 篇二

总 纲

××学校××届同学联谊会,是自愿组织起来的同学互助组织,以增强同学之间的友谊和团结为宗旨,达到相互了解、相互关照、相互学习、相互勉励,共同携手发展之目的。

第一章 会 员

第一条 凡××学校××届同学,只要承认本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加活动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二条 会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积极工作。

第三条 会员有资助本会和帮助本会会员解决困难的义务。

第四条 会员享有参与本会活动、发言、表决、选举、被选举及要求本会帮助等权利。

第二章 组织办法

第五条 本会活动坚持充分民主的原则,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全体会员服从同学联谊大会。本会的负责人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会设置理事会,由3人组成,设会长一人,秘书长2人。理事会任期为3年,成员可连任。

第七条 理事会是同学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会议的召集、信息收集与传递、章程的起草与修订以及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活动方式

第八条 坚持有事随时沟通,平常联系与集中活动相结合。集中活动原则上每年1次。其主要内容:通报工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会员入退会情况;修改章程;确定下一次活动方案及有关事宜;会员之间交流感情及工作经验等。

第四章 会费使用及管理

第九条 会费源于会员,用于会员。会费的筹集以同学随时自愿捐款为主,每人每年××元为起点,多者不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会的,可以转交或汇入会费。

第十条 会费使用范围及标准:

1、集中活动开支。

2、红事贺喜(仅限于乔迁新居、子女考上大学及受到省级及以上表彰),白事慰问,重大疾病的探望慰问,标准300元(以上均指父母、配偶、子女直系亲属)。若会员遇到以上情况要及时向秘书长通报,以便及时办理。第十一条 会费的管理,由理事会指定××同学管理,并要求建立专帐,收有凭、支有据,开支必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由会长及经办人签字方可入账。会费的使用要精打细算,节约开支,财务公开,一视同仁。

第五章 纪 律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自觉遵守本会章程,按时参加全体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请假),按时交纳会费。凡无故不参加全体会议,又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行退会。

××学校××届同学联谊会

3.青年人才联谊会章程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昆山市青年人才联谊会,英文译名:Kunshan Young Talents Union,英文缩写:KSYTU。

第二条 昆山市青年人才联谊会是全市外资企业、内资企业中的优秀青年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的群众组织,是昆山市青年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联谊、交流、探索、造就、服务。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秉承“凝聚人才、培养精英、扩大交流、共同发展”的理念,促进青年企业家广交朋友,增进友谊;交流经验,沟通信息;探索改革新路和企业管理新经验;为昆山的经济建设培养、造就青年人才,为提高企业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振兴昆山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会受昆山市青年联合会的领导,并接受昆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所在地为江苏省昆山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和推动本会会员进行有关经济工作的学习和研究,密切会员之间的联系和协作。业务范围包括:

1、针对昆山经济发展的特点和形势,组织会员开展调查研究、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为政府提供经济发展的决策依据和参考;

2、组织会员开展各类联谊、沙龙活动,增进会员间的友谊、沟通和交流,促进会员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为会员企业创造商机;

3、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4、举办各类培训,组织、推荐、选派会员外出考察、参观、学习、研修,帮助会员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

5、为会员提供政策和法律咨询,帮助会员及时获取有关经济、科技、管理、法律、融资、就业等方面的信息;

6、组织会员与境内外青年商社开展友好交往,学习借鉴先进经营管理经验,推进相互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7、沟通会员与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联系,扩大会员的交往范围和社会影响,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树立会员及企业的良好形象;

8、与有关部门开展评选表彰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宣传、推介会员及企业;

9、通过有关途径向组织、经济部门举荐会员,为会员个人发展提供帮助,创造条件;

10、帮助会员实现创业梦想,为会员创业提供资金、政策、信息支持。

11、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均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养和经营管理才能;

2、遵守协会章程,热心协会工作,愿意为协会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3、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3、在本市外资企业或内资企业工作、在某一领域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企业家、青年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或青年科技骨干。

4、年龄在20~45周岁,有理想、有抱负、热爱生活、注重团队精神、热衷公益事业

第九条 为体现会员代表性,入会的会员一般不能由同单位的会员推荐。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推荐。一名担任常务理事职务以上的会员或两名会员推荐;

2、考察。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会员登记表》,由秘书处进行考察;

3、审批。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4、入会。本会秘书处向新会员颁发会员证,建立会员档案。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4、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年满四十周岁的会员自动退会;年满四十周岁,尚热心本会活动的会员,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请,成为本会荣誉会员。荣誉会员除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外,其他权利义务与会员相同。荣誉会员在年满四十五周岁时自动退会。协会在适当时候为退会的会员和荣誉会员举行欢送仪式或赠送纪念品;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3、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声誉;

4、按时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6、推荐优秀青年人才入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应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均视为自动退会。

1、会员年龄超过40周岁;

2、会员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

3、特殊理由,长期不与协会秘书处联系,连续六个月不参加本会组织的任何活动;

4、一年中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少于2次;

5、会员出国或离开昆山工作、生活,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或行为不当,经多次规劝不改的,理事会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主要职权是:

1、审查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制定和修改章程;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问题;

5、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年经会员大会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3、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人代表,领导本会的全面工作。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由会长主持联谊会当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理事中产生。由本人向理事会提出申请,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会长的主要职权是: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提出工作计划;

5、提出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建议;

6、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组成。副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研究决定。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权是: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组织实施本会的工作计划;

3、与会员联系,提供服务;

4、编印联谊会的信息资料;

5、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6、处理理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将聘请有关领导、专家、企业家担任名誉会长、副会长和顾问。

1、名誉会长、副会长产生办法:为肯定会长对本会的贡献,在会长任期结束后,由理事会按章程第四章二十二条进行表决,如通过表决由理事会颁发聘书,聘请担任名誉会长;理事会按章程第四章二十二条进行表决聘请有关领导、专家担任。名誉会长直接进入理事会,参加理事会各项活动。

2、法律顾问由理事会按章程第四章二十二条进行表决聘请有关法律专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是:

1、会员会费,额度每年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2、行政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费。由联谊会秘书处统一管理,使用由理事会决定,收支情况每年由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着自愿的原则,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交纳特别会费,额度由理事会协商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行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修改章程后,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天内,经昆山市青年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昆山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昆山市青年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昆山市青年联合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昆山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昆山市青年联合会和昆山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须几个内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4.大学生村官联谊会章程 篇四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联谊会名称为“蒙城县大学生村官联谊会”。

第二条联谊会是以蒙城县大学生村官为主体,由大学生村官在自愿联谊的基础上共同发起成立的群众性团体组织。

第三条联谊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广聚才贤、联络友谊、拓宽思路,全面发展”为工作宗旨,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通过培养和造就一支能够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凝聚群众、带领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素质村官队伍,真正实现到村任职高校毕业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

第四条联谊会在中共蒙城县组织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组织部农组办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联谊会办公地点设在组织部农组办机关内。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六条联谊会的基本任务:

1、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科技知识,鼓励和动员大学生村官勤奋学习、扎实工作,1

积极投身基层工作实践,自觉经受锻炼和考验;

2、及时向上级领导部门反映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动态,反映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进行日常管理,发挥好助手、桥梁和纽带作用;

3、组织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投身新农村建设;

4、加强对外宣传,使社会了解和认同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

5、开展各种形式的有利于大学生村官身心健康的交流联谊活动,增进会员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加强团结和合作;

6、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7、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申请加入联谊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选派到我区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

2、拥护联谊会的章程,志愿加入联谊会;

3、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区选聘办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会员在本职工作中创造出优异成绩,或对本会有突出贡献,本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5、会员有依照章程规定退会的自由。

第八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

3、承担并完成本会布置的任务;

4、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第九条会员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不履行会员义务、不能承担交办工作,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条会员有违法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会员因个人原因提出退会的,应书面报告本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二年一届。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3、审议联谊会的工作报告;

4、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问题。第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实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筹备召开全体会员大会;

2、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研究制定阶段性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会员开展健康有益的交流、联谊活动;

4、及时了解会员在村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对策与措施;

5、筹措本会活动经费,审查经费使用情况;

6、处理本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联谊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人,秘书长1人,理事若干人。人员由区委组织部和团区委协商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下设秘书处、组织处、宣传处、联络处四个部门。各相关街道、乡镇、园区成立联谊小组。

第十七条各部门设置及工作职责:

(一)组织处

1、负责做好日常文字工作,会议通知及会议记录;

2、负责做好联谊会队伍建设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各成员党、团组织关系的接转;

3、负责联系接受外来援助,并对联谊会的固定资产及自筹资金进行管理;

4、负责做好各部门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的收缴工作及活动开展的督察工作;

5、负责收集、了解各成员反映的问题和建议,联系相关部门并及时解答。

(二)宣传处

1、负责协助和指导各联谊小组联络员进行活动的宣传策划;

2、负责对联谊会和各联谊小组开展的活动以及优秀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先进事迹和工作体会,进行收集整理,宣传报道,编辑《海陵区大学生村官学习园地》;

3、负责建设好海陵区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联谊会网上专栏及QQ群。

(三)联络处

1、负责指导和协调各联谊小组之间工作的横向交流,2、整合会内、会外资源,定期举办村官论坛、就业推介、创业培训等形式多样的活动,不断提高工作实效性。

3、联络处下设联谊小组联络员,负责引导各小组内开展活动,具体处理工作事务。

(四)秘书处

设秘书长1名,负责联谊会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络,秘书处设在团区委组宣部。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5.梅州城区青溪同乡联谊会章程 篇五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梅城青溪同乡联谊会

第二条本会宗旨:沟通同乡信息,联络同乡情谊,弘扬青溪人“吃苦耐劳、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自强不息”的精神,在梅州城区搭建一个相互关心、相互帮助、相互促进和共谋发展的平台。本会性质为群众性的民间组织。第二章会员 凡属梅州城区生活的大埔县青溪籍同乡,承认本章程的均可入会。会员在本会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对本会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会员必须遵纪守法,遵守本会章程,服从各项决议,积极参加组织活动和缴纳会费的义务。会员如有违法、违反本章程或损害本会权益的,经理事会议讨论责令其退会或提交会员大会决定终止会员资格。第三章 组织机构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听取会务工作报告和财务执行状况。本会设理事会,其中:会长一名、名誉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和理事若干名。下设秘书处、财务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组成常务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四章财务管理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会费每年一次,金额100元);

2、发动成功人士、热心人士捐资;

3、单位、社会赞助;

4、银行利息等。经费由财务处负责管理,主要用于机构运转、会员及其配偶患病住1

院和会员直系(三代)生、老慰问,慰问款一次300元,其他方面的支出需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凭票报销。收支情况在会员大会中公

布,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二条本会所有任职人员均属于无薪义工,不享受任何薪金与补贴,必须第十三条

6.2006级六班同学联谊会章程 篇六

郭仓乡初级中学

2006级六班同学联谊会章程

(2012年12月25日同学联谊会筹备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6日同学联谊会筹备委员会公告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郭仓乡初级中学2006级六班同学联谊会(以

下简称“同学会”或“本会”)。

第二条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

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公共道德

第三条 同学会的性质:由所有在郭仓乡初级中学2006级六班学习的同学,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联谊组织,是由同门自发

自治、自我管理、自我运行的联谊组织。

第四条 同学会宗旨:增进同学友情,加强同学之间交流,开展同学互助互

勉,促进同学共同发展。

第五条 同学会的状态:阳光奋斗,洒脱傻乐。

第六条 同学会三鼓励三反对:鼓励敢于分享、鼓励敢于表达、鼓

励敢于创新;反对欺骗会员、反对会后乱说、反对财务不

清。

第七条 同学会的议事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

是理事会,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

第八条 联谊会对外象征六班整体,代表着六班集体荣誉和利益。

全体成员都必须自觉维护、捍卫联谊会即六班集体荣誉和

利益

第二章 主要职能与任务

第九条 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同学联谊会及母校组织的庆典、专题会

议等各种活动。

第十条 充分发挥同学会的桥梁作用,加强母校及各界的交流

第十一条 定期组织会员开展联谊活动。

第十二条 建立网络平台,为会员之间有方便快捷的交流平台和窗

口。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

一、入会

同学会成员入会自愿

1、郭仓乡初级中学2006年入学的六班同学,经在本会登记,承

认遵守本章程;

2、在郭仓乡初级中学学习、由会员推荐,经在本会登记、会员

大会通过,承认遵循本章程,可成为名誉会员,享有会员的一切权利。

3、其他人士,凡协助本会活动,对本会发展做出一定贡献者,向本会申请可以成为荣誉会员,享有会员的一切权利。

二、退会:

同学会会员退会自由。

如果会员主动提出退会,应向本会理事会提出退会申请。如果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严重损害本同学会的行为,取消其会员资格;退会会员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恢复会籍。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同学会章程,执行同学会的统一决议;

2、积极登陆同学会QQ群、论坛等交流,并及时通报、更新个人

信息,并积极参与留言讨论;

3、自觉按时缴交会费;

4、承担理事会临时指定的工作。

5、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同学会的发展出谋献策。

6、维护本联谊会统一和各成员团结的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民主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2、自由参加同学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参与讨论和制定同学会的制度、规则、活动计划;

4、会员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向会员大会提出意见的权利;

5、知晓同学会及会员的相关信息;

6、审议同学会的经费情况;

7、对联谊会任何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对于本会任何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章失职行为,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力。

8、会员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

1、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其职权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及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审议表决同学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四)审议活动基金收支情况。

2、会员大会下设理事会,理事会理事由会员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职权:

(一)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做同学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定期组织会员参加同学联谊及其它活动。

(五)负责筹集活动经费、对同学会活动基金进行管理

(六)保持和所有同学的日常联系,维护同学通讯录。

3、理事会下设各专职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大会的宗旨及工作

任务。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得到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构成如下:

(一)会长1名:

1.同学会的总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检查理事会

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2.负责本会日常工作主持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并向会员汇

报,拟定同学会工作计划,召集和组织同学会的各项活动,活动

方案的起草,编辑《同学会活动通讯》和《同学通讯录》,会员

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并以书面的形式在同学大会上向每位会员予

以公布。

(二)副会长3名:

1.协助会长办理各项事务,分别负责活动与策划、宣传和外联、财

务等,表决重大的决议。

2.制作同学聚会日程表,校领导、班主任及任课老师联系邀请,收

集同学通讯录(内容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联系地址、邮编、电话号码、手机号码、传真、QQ号、MSN、电子信箱,尽

量详细准确),制作聚会纪念册、光盘,落实各项接待及聚会活

动安排。沟通信息,促进同学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积极参加各项

活动,主动做好会前、会中、会后的各项工作。

(三)财务理事2名:

负责会计事务,做好收支账,整理和记录以现金和非现金(实物)

等方式对活动基金进行募捐的会员和其他非会员人士,管理本会

经费,接受会员的监督和审计,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帐目。募集

现金的收支及管理工作,妥善保管好收支等票据。

(四)活动策划、宣传理事2名:

负责同学聚会等活动的策划、宣传等。

第十九条 理事会所设会长,副会长、理事由会员大会推选产生,任期为2

年,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的方式从会员中出,需大会

会员三分之二投票或举手表决通过,选举通过后可连任。因特殊情

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

超过1年。

第五章 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为了维持联谊会的正常运转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联

谊会征收并保留一些资金作为经费。

第二十一条 联谊会的经费由理事会财务部门管理和使用,受全

体成员监督。理事会财务部门有义务就经费的使用问题

向联谊会有关部门机构进行说明。

第二十二条经费由以下来源:

1.同学聚会中所征收费用的结余;

2.各成员的赞助;

3.其他个人、组织的赞助;

4.其他章程允许的合法来源;

第二十三条 经费主要用途

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

1.同学会的活动经费,如同学会聚会聚餐等开支;

2.补充下届同学联谊会经费;

3.同学会资料、通讯录等开支。

4.会员红白事开支。

第二十四条 本会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使用权由理

事会集体决定,实行会长负责制,以确保资产安全与合理

使用。本会须向全体会员公布资产明细,严格审计。较大

金额的经费支持必须经联谊会理事会批准。

第六章 章程制定与修改

第二十五条 章程制定:

同学会章程由同学理事会筹备委员会提出制定与修订,提请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章程修改:

由理事会或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共同提案,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立即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QQ交流群为:*******.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2012年12月26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联谊会理事会,未尽事宜,由理事会

协调办理。

2006级六班同学联谊会筹备委员会

郭仓乡初级中学2006级六班同学联谊会

7.XX县参战老兵互助联谊会章程 篇七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加深参战老兵战友情谊,本着个人自愿,共同提高、互帮互助、团结友爱的方针;坚持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指导思想,XX县参战老兵自发的成立本互助联谊会。

第一条 本会名称:XX县参战老兵互助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拥护共产党,立足战友联谊,发扬团结互助精神,维护战友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 目标:团结互助,促进友谊,共同进步。

第四条 任务:为战友及特困军烈属解决力所能及的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会员有难时,负责出面向有关部门反映交涉解决困难。

第五条 活动: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各种公益性活动和纪念活动,为会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服务。

第三章联谊会架构

第六条 本会是非营利性的战友联谊平台,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联谊会服务人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任。联谊会服务人员为:

1、会长一名;

2、副会长三名;

3、秘书长一名;

4、协助人员:(下设宣传联络小组、活动策划小组、会费管理小组);

联谊会职责:主要负责会议的召集活动安排、信息收集与传递、章程的起草与修订以及下属分会的管理和解决战友的具体问题。秘书长在会长的支持下主持联谊会的日常工作。

会长职责:总体负责互助联谊会的工作安排及计划,带领全体会员贯彻执行互助联谊会的有关纪律规定,领导召集互助联谊会会议并协商有关事项,了解和掌握互助联谊会的有关情况并及时进行处理。

宣传联络组职责:做好互助联谊会联络工作,对互助联谊会相关的事务进行联络协调并及时下达活动通知、登记、印刷和分发战友通讯录、会议照片及纪念物品等,各部队和有关县区设立一名联络人,组成小组成员。

活动策划组职责:主要是协助秘书长搞好各种工作,并积极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负责全会的工作协调和日常相关事务,协调各种关系和处理各种矛盾,向理事会建议活动主题并负责策划实施。

会费管理组职责:主要是负责会费的收缴、管理资金,定期将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在战友联谊活动时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大家的监督。

理事会成员原则上须具备的条件:

在市内居住或工作、身体健康,有充分的时间坚持正常工作,大公无私。

热心并致力于战友公益事业,在本会范围内有较大的影响力。组织协调能力强,能赞助或筹措一定数额会费者。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无违法犯罪前科。

向本会一次捐款2000元以上者,直接担任本名誉副会长,长期资助本会,每年不少于5000元者,直接担任本会名誉会长。

第四章会费的筹集和管理

第七条会员标准及条件:本着志愿加入的原则,凡是参战人退役军人,只要本人自愿,履行会员的责任和义务,经登记就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会费标准:本着自愿量力原则,原则上以城镇户口每年200元,农村户口每年100元为标准,经济确实有困难的可少缴,多缴不限。

第九条经费用途管理

1.经费主要用于本会年会和会员聚会,互助联谊会工作组织建设的必须品,因公事出差费补助等。

2.战友通讯录和照片的印制及纪念品等。

3.对困难战友会员的慰问帮助以及个别特困军烈属的探望等。

4.钱帐分离,由理事会挑选会员信任可靠的人员负责管理。

5.经费的支出需经经费管理组长、秘书长、会长同时认可后方可动用。

第五章活动方式、计划及实施

第十条1.形式多样不固定,本会常态活动,原则上会员大会每年一次,时间为“八一”建军节,遇有特殊情况时可多次不限,会员不得无故缺席。

2.活动的制订由理事会根据活动的实际情况拿出初步计划,征得大家同意后确定实施。

3.活动的实施由秘书长及其有关小组负责活动信息发布,对活动进行合理的分工并将活动情况在最快的时间里进行通报。

第六章互助联谊会制度

第十一条积极参与战友互助联谊聚会活动、互帮互助、共同提高,不拉帮结派,无论贫富、职位高低,不歧视、不排挤。

第十二条遵守战友互助联谊会各种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听指挥,自觉接受战友的监督,工作上、生活中都要互相照应,不相互拆台。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章程经互助联谊会正式成立通知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本互助联谊理事会。

XXX县参战老兵互助联谊会

8.贵州省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吉林省留学人员联谊会”,简称留联会。英文译名:JILINOVERSEASSCHOLARSUNION,缩写:JOSU。

第二条留联会是由在(来)吉工作的留学归国人员、在国(境)外学习、工作并关心吉林发展的留学人员和热心留学事业的吉林省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留联会是省委、省政府联系广大留学人员的桥梁和纽带,是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重要社会力量,是留学人员之家,是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的地方分会。

第三条留联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认真落实党的人才政策,积极有效地调动各类留学人员的创新创业精神,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实施科教兴省和人才兴业战略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留联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吉林省人事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领导和监督,业务上受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的指导。

第五条留联会秘书处办公地点暂时设在吉林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地址:长春市建设街2650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留联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省委、省政府反映留学人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省委、省政府做好留学人员服务工作,不断改善留学人员的工作、生活环境,维护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留学人员业绩和成果的宣传工作,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加强国内外留学人员和留学人员社会团体之间的信息交流、学术技术交流,促进不同领域留学人员之间的了解与沟通。

(三)推动留学人员科技与专利成果的转化,研究成果转化的途径和方式,开辟科技成果向现实社会生产力转化的“绿色通道”,有效地开展资金、技术和人才的引进工作。

(四)发挥留学人员的智囊作用,将留学人员的潜能转化为现实生产、管理能力。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留学人员投入生产、管理第一线,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展综合性管理和单项技术的咨询论证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留联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分普通会员、名誉会员和荣誉会员三类会员。

第八条会员条件

凡承认、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留联会:

(一)普通会员

1.来(在)吉工作、服务、创业的在国(境)外正规高校取得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和在国内已取得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以高级访问学者身份赴海外研修、培训、讲学等一次或多次,时间累计达1年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2、吉林籍正在在国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或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名誉会员

1.从事留学人员管理和服务的领导、相关工作人员;

2.热心留学事业的吉林省社会各界人士。

(三)荣誉会员

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或对社会和留学事业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两位会员介绍;

(二)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秘书处按照会员条件审查并报理事会通过;

(四)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留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留联会的活动;

(三)获得留联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留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按贡献大小获得留联会组织的各种科技咨询活动报酬;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留联会章程;

(二)执行留联会决议;

(三)维护留联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留联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留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及时为办好留联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积极参加留联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留联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留联会活动的,将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发生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留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人事厅审查并经省社团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会员会费标准;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留联会设理事会。由会长、名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与取消;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留联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五、六、七、八项的职权;

(二)决定召开理事会相关事宜;

(三)决定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增补、变更;

(四)决定专门委员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分会)的设立和负责人的任命;

(五)审议专门委员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分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留联会的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其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秘书长为留联会法定代表人,必须是留联会常务理事。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留联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省人事厅审查,并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留联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省人事厅审查并经省社团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留联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留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留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留联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留联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留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留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留联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留联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留联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留联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人事厅和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留联会的资产。

第三十九条留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留联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留联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人事厅审查同意,并报省社团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留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留联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人事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留联会终止前,须在省人事厅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留联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留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人事厅和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留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6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之解释权属留联会理事会。

9.贵州省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篇九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性质:“大连理工大学青年教工联谊会”是由大连理工大学青年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在大连理工大学党委领导下,以交流、咨询和联谊为主要活动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宗旨:团结、友谊、协作、交流、学习、进步。致力于凝聚、服务广大青年教工,以大连理工大学全体青年教工的共同成长为目标,促进青年教工的沟通理解,加强跨领域、跨专业、跨学科的交流与合作,提高青年教工队伍的教学、科研水平和整体素质。

第三条原则:本会开展的一切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以爱国、爱校为前提,遵守大连理工大学校纪、校规。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推动我校青年教工的交流,为青年教工学术交流、教学研讨、学习互勉、增进友谊搭建平台。

第五条在维护国家和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及时向学校反映青年教工的合理要求、意愿和建议,维护青年教工的合法权益,为青年教工排忧解难。

第六条推进校内、校际青年教工的学术交流,组织学

术报告和科研讲座。

第七条关心青年教工的成长,为青年教工创造思想交流和文化娱乐的良好环境,组织适合青年特点的各种文体活动和联谊活动。

第八条配合学校组织好青年教工的社会实践活动及进修学习。

第九条做好学校有关政策的宣传,了解青年教工思想、工作和生活上的动态,为学校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条指导和管理学院或学部分会的活动和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一条根据自愿原则,凡在大连理工大学工作且年龄在40岁以下的正式教职工,填写《大连理工大学青年教工联谊会会员登记表》后均可加入本联谊会,成为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大连理工大学青年教工联谊会章程》;

(二)热爱学校,维护本会的形象和声誉;

(三)服从本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和安排,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积极为联谊会的发展出谋划策;

(四)为其他会员提供各种信息资源,互相帮助,共同进步;

(五)发展新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本会召开的相关会议;

(二)具有本会内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召集和举办的各种活动;

(四)无偿享有本会和其他会员提供的各类信息资源;

(五)对本会的工作和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四条通过书面申请,可自愿退出本会;除任期内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外,年龄达到40周岁的会员自动退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全体会员组成,为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理事会为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由理事会召集,每两年召开一次,其任务是:制定、修改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名誉理事长;决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和任务;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通过重要决议;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由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及理事组成,理事由各学部或学院推荐产生,一般由学部或学院的分会长担任。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名誉理事长与顾问若干名。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理事会议。

第十七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学术部和活动部。全体理事除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外,均划归各部(处)。各部(处)具体职责如下:

(一)秘书处为理事会常设机构,负责本会文件和文案的起草、收发和保存,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联系会员,发

布信息,维护本会网站及其他相关数据;

(二)学术部负责会员教学研讨、学术交流和科研咨询等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

(三)活动部负责会员社会实践、考察调研及各项联谊活动的组织;

各项活动由对应部(处)牵头,各部(处)及全体理事的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合作完成。

第十八条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2年,可连任至多两届;各部(处)负责人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任命。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各部(处)负责人在任期内可由任意理事提议弹劾、理事会表决罢免。

第十九条本会各项选举和决议的确定均以“简单多数通过”为原则。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条大连理工大学人事处提供日常经费和特定活动专项经费。

第二十一条本会接受学校和国内外团体、单位、个人的资助与捐赠。

第二十二条本会秘书处负责经费管理,由全体会员监督。

第二十三条所有经费支出需提供正式发票,日常经费和特定活动经费由理事会开会通过,并由理事长签字报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大连理工大学青年教工联谊会第一届理事会由筹委会协商、推举产生。

10.民营企业家联谊会章程 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上海市新经济组织高级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民营企业家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加强学员与基地之间的联系,团结、服务广大新经济组织高管,弘扬光彩精神,推动企业发展,坚定发展信心,共同为社会的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任务是:沟通学员与基地、学员之间的联系,发挥学员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联络感情,交流人生体验,拓展人脉资源;实现优势互补、资源整合。为全体会员的事业发展、生活美满、情感交流以及精神寄托等努力创造价值并提供交流平台。为基地的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性质是:联谊会是由基地新经济组织高管学员自愿结成的公益性、学习型民间非正式组织。

第五条联谊会保持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并报告工作;联谊会同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和上海市人才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并接受其指导。

第二章活动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联谊会根据会员及其所在企业的实际需要开展各项活动,整合利用多种渠道、多种资源为成员提供信息服务体系、专家服务体系、会员自助体系:

1、请专家学者或著名企业家作报告, 举办各种专题讲座、论坛;

2、围绕企业经营与管理中的各种实际问题举办各类研讨会;

3、为成员单位的企业发展、融资扶持、管理提升提供咨询、诊断的服务平台;

4、举行各类茶话会,交流与研讨工作与生活中的各种课题与难题,开展文娱、体育和旅游活动,增进健康,愉悦身心;

5、在会员所在的企业间开展考察活动,交流经验,共同提高;

6、与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校友开展交流联谊活动;

7、与其它高层经理人社团组织进行联谊活动;

8、积极参与促就业、谋发展等公益活动,应会员要求开展其它有益的活动。

第七条联谊会每年举行5-6次较大型的专题讲座、论坛等活动;经常依照会员所在企业的不同行业与专业,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组活动。

第八条出版会刊、建立网站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

1、优先参加联谊会的各项活动;

2、有享受联谊会服务的优先权;

3、有权对联谊会的活动提出批评与建议。

4、优先获得各会员所在单位发布的有关业务的各类信息;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

1、积极参与联谊会的各项活动;

2、维护联谊会的合法权益;

3、主动向联谊会提供有益于开展各种活动的信息与建议;

4、提供所在企业人员、规模与效益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和资料;

5、有关业务的信息优先向联谊会会员提供;

6、主动热情地宣传会员所在的企业及产品,在可能的条件下协助经营。搞得好的企业积极主动地指导与帮助一时还落后的企业共同发展,实施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7、承担联谊会部分活动费用。

8、按时交纳会费,但数量不拘。

第四章组织

第十一条联谊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

第十二条全体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讨论与决定下一年度的活动内容与规划;联谊会成立大会参会的符合资格学员将被自动登记为首届会员,留存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联谊会史册。

第十三条联谊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若干,由理事会推荐代表及其它有代表性的人员组成,首届理事会理事由联谊会筹备组推荐;以后各届理事会成员由上届理事会推荐,会员大会通过产生;人数调整一般不超过上届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由理事会全体理事会议协商决定联谊会会长一名、名誉会长与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人;联谊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联谊会日常运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联谊会的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其他理事共同组成理事会。理事会全体会议由会长或授权副会长召集,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负责人事推荐,总结半年来的活动情况,安排或调整下半年的活动计划等。

第十六条联谊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七条联谊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会费、捐赠、赞助以及相关的商务活动。

第十八条联谊会实行财务公开,所有经费均由秘书处根据理事会议决定的原则安排使用;秘书处接受理事会安排的财务审计,并每年向全体会员大会公布一次帐目。

第十九条联谊会成立以后的拟加入的新会员须经本人申请,秘书处审核通过。

第二十条联谊会章程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修改后的章程经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联谊会秘书长由市人才中心委派。副秘书长为冯连启、徐亚敏、王刚、刘晓红、方展。

第二十二条联谊会委托静泊文化传播公司、谐和文化传播公司策划和参与实施联谊会的活动,负责协调对联谊会的赞助和相关的商务活动。

上海市新经济组织高级人才培训基地民营企业家联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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