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鉴定期限

2024-07-09

公安机关鉴定期限(5篇)

1.公安机关鉴定期限 篇一

公安部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

(1991年7月18日公安部公发[1991]9号印发)

一、下列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军委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的有关研究政法公安工作会议的文件材料,以及历次政法工作会议、政法工作座谈会的材料;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军委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的属于公安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3.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公安工作的批示、指示、题词、讲话和声像等重要材料;

4.公安部党委会议、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记录、纪要及通过的文件;

5.全国公安会议、厅局长会议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决议、决定、纪要及重要的声像材料;

6.公安部和公安部党委(以下统称公安部)召开的各种专业会议、电话会、片会、座谈会、咨询委例会的通知、纪要、讲话、总结、报告及声像材料;

7.部长、副部长在全国党的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会议上的发言;

8.部长、副部长通过广播、电视和接见记者发表的谈话,以及在有关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上的讲话;

9.部长、副部长在机关全体干部会上和公安院校的重要讲话;

10.公安部制发的(包括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发的)公安工作方针、政策、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要业务问题的文件材料;

11.代上级机关起草的重要法规性、指示性文件的最后文稿;

12.人口普查形成的综合成果、专题成果以及工作方案、总结、报告;

13.以公安部名义派出的调查组形成的重要文书材料;

14.公安部报送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中央政法委员会的有关重大问题的请示,以及受文机关的批复;

15.反映公安部主要职能活动以上的总结、重要专题报告;

16.公安部向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请示报告,以及领导人的批示;

17.各地公安机关就有关方针、政策和其他重要问题向公安部的请示,以及公安部的批复;

18.公安部制定的公安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以及一个时期的公安中心工作规划和重要业务建设规划;

19.反映全国公安工作的综合的以上的统计数据和专项统计数据;

20.公安部机关机构设置、撤销、合并、名称更改的情况以及组织简则、工作条例、人员编制、启用印信等文书材料;

21.公安部机关的部、局、司、处和部属单位领导人以及对地方武警部队领导人的任免材料;

22.公安系统立功英模和先进工作者的重要文书材料;

23.公安部机关(包括纪检、监察、审计)对影响大、问题严重的违法乱纪人员进行处分的材料;

24.公安部机关干部职工、党员名册;

25.公安部机关组织沿革、大事记、年鉴;

26.公安部机关征购土地、房屋基建的报告、批复、合同、图纸等;

27.公安部机关涉外财产、物资、档案交接凭证;

28.《公安建设》、《人民公安》、《人民公安报》、《公安部情况反映》、《情况摘报》、《公安工作简报》、《领导参阅件》、《公安部机关工作周报》等的定稿和样本;

29.公安部与国内外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书等具有历史意义和长远利用价值的文书材料;

30.公安部机关重要的对外宣传活动以及新闻发布会的材料;

31.公安部副部长以上干部出国访问和邀请重要外宾来访的报告、会谈纪要、会见照片等;

32.公安部机关行政、业务经费的预决算;

33.公安部机关处理的来信来访中有副部长以上领导人批示和查处结果的材料。

二、下列档案列为长期保管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军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下发的文件中,虽与公安工作无直接关系,但其精神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军委、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的属公安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文件;

3.公安部机关局级单位的局务会议记录、纪要;

4.全国公安会议、厅局长会议以及专业会议、电话会、片会、座谈会印发的典型材料,代表发言、简报;

5.以局级单位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以及局级领导在重要会议上的讲话、发言;

6.公安部制发的(包括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发的)属于具体业务或技术性的文件;

7.以局级单位名义下达的通知、通报以及干部任免材料;

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工作统计报表;

9.以公安部名义派出的调查组形成的一般性调查报告,以局级单位名义派出的调查组形成的重要的调查报告;

10.下级公安机关就一般业务性问题向公安部的请示,以及公安部的批复;

11.反映公安部机关工作活动的半年的、季度的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一般专题报告,以局级单位名义向部党委、部长的请示、报告,各处级单位向局级单位领导的重要报告;

12.嘉奖公安机关先进工作者的文书;

13.公安部机关(包括纪检、监察、审计)处分一般违纪人员的文书材料;

14.干部职工录用、转正、调资、定级、离退休、聘任、抚恤、丧事活动等文书;

15.公安部机关职工调动的行政、工资、党团员关系介绍信存根;

16.公安部机关党、团代表大会通知、决议、报告、代表名单,党务、团务活动的一般情况、团员名册;

17.经领导审定的公安书稿和各局级单位印发的工作简报;

18.公安部与国内外有关单位签订的一般性合同、协定、协议书;

19.公安科技计划、报告、项目安排、成果审批方面的文书;

20.举办公安展览会的工作方案、案例说明、简报等材料;

21.公安部机关对外宣传主管部门审定的对外宣传稿件;

22.公安部派出的一般代表团、参观团、休假团和接待外国代表团时介绍情况的资料。以及接待计划、总结、来往函电、赠送礼品清单等;

23.公安部机关内部有关物资、财产、档案交接凭证以及秘书、机要、保密、档案、信访、调研、信息、统计、行政、财务工作的办法、制度;

24.公安部机关经厅局以上领导批示处理的人民来信来访中,责成有关地方查报有处理结果的案件;

25.采用的下级公安机关向公安部报送的总结、报告、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以及公安部要求报送的文件材料。

三、下列档案列为短期保管

1.全国公安会议、厅局长会议的小组记录和印发的参考材料;

2.公安部制发的(包括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发的)属于事务性但有参考价值的文件;

3.各业务局派出的调查组形成的一般性调查报告;

4.属于一般事务性的公安部向上的请示和对下的批复;

5.公安部机关党委、团委制发的简报以及党、团代表大会发言稿;

6.公安部与外国有关机关之间礼节性的贺电;

7.公安部机关同其他机关协商工作的来往文书;

8.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发来的非公安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

四、下列文件材料可不归档

1.上级和同级机关发来的参考文件;

2.下级公安机关报送的情况反映、工作简报、一般性报告;

3.公安部制发的各种文件的草稿; 4.各局级单位值班室的原始电话纪录无领导批示的;

5.各处室的一般性工作报告、简报;

6.重份文件;

7.各局级单位相互之间抄送无必要保存的文件;

8.一般转递调查材料来往函件;

9.一般介绍信和介绍信存根;

10.公安部与其他机关商谈一般问题的来往函件;

11.公安部派出的调查组带回的一般性材料;

12.公安部派人参加其他机关召开的会议带回的对公安工作无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13.公安部和局级单位印发的无保存价值的事务性文书;

14.其他无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2.公安机关鉴定期限 篇二

问责 湖南省新化县公安局局长欧阳灼亮、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局长王成良、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局长唐向阳、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高鑫。在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新化县人民医院和娄底市梅山司法鉴定所以及长沙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人员提供虚假诊断证明和虚假鉴定以及虚假复核意见多次为被鉴定人作伪证的情况下新化县公安局和娄底市公安局、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和长沙市公安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故意枉顾事实,非法包庇和袒护的形式保护新化县人民医院和娄底市梅山司法鉴定所以及长沙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人员提供虚假诊断证明和虚假鉴定以及虚假复函多次为被鉴定人作伪证,制造虚假故意伤害案进行敲诈勒索,对提供虚假诊断证明和提供虚假鉴定以虚假复核意见为被鉴定人多次作伪证,诬告陷害、敲诈勒索的人员不立案追诉,不作为,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形象和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给社会造成了极坏恶劣的影响。被举报人:新化县人民医院提供虚假诊断证明主犯 唐彦志、袁卫民、刘向峰、彭涛、娄底市梅山司法鉴定所提供虚假鉴定和虚假复函主犯主犯 戴韶元、刘建平、邹跃辉、伍锦平、长沙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提供虚假鉴定和虚假复核意见主犯 薛功世、谭利华、敲诈勒索诬告陷害首犯和主犯 邹瑞华、邹志刚、邹志强。事实:

湖南省新化县洋溪镇邹志刚和其母亲邹瑞华以及其兄弟邹志强三人是专门在社会上闹事利用其在新化县公安局和人民法院的关系(保护伞)串通新化县人民医院医生和娄底市梅山司法鉴定所以及长沙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为其提供虚假诊断证明和虚假鉴定作伪证实行敲诈牟取非法利益的人物。2008年8月26日被鉴定人邹志刚和其兄弟邹志强故意闹事与王国俊发生争执以后,邹志刚和其兄弟两人用木棍欧打王国俊,王国俊从地上捡起的一根小木棒在自卫遮挡中不小心弹到了邹志刚的头上,然后新化县公安局上梅派出所办案民警为邹志刚、邹瑞华、邹志强三人作与事实不符的虚假笔录,以暴力恐吓的方式要求王国俊在其制作与事实不符的笔录上签字按手印以后新化县公安局上梅派出所与邹志刚、邹瑞华、邹志强等人先串通新化县人民医院相关医生为邹志刚作出“右枕骨骨折”的虚假诊断证明,然后再串通娄底市梅山司法鉴定所和长沙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为邹志刚作“右枕骨骨折、脑震荡、轻伤偏重,十级伤残”等与事实不相符的虚假鉴定和虚假复核意见为邹志刚作伪证制造虚假故意伤害案向王国俊敲诈钱财,要求王国俊给16万元人民币私了。

王国俊没有满足其要求,于2008年8月26日被新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处罚,同年9月6日被撤销行政处罚改为刑事拘留处罚羁押在新化县公安局看守所。在新化县公安局上梅派出所与邹志刚、邹瑞华、邹志强串通新化县人民医院相关医生和娄底市梅山司法鉴定所以及长沙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制造的王国俊犯故意伤害罪这个虚假案件的审理中,2009年5月5日,新化县人民法院通知娄底市梅山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人员来法院出庭质证,娄底市梅山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于当日向新化县人民法院出具“被鉴定人邹志刚右枕骨骨折,损伤程度达轻伤标准”的虚假特复函。在新化县人民法院几次函告要求娄底市梅山司法鉴定所出庭质证时,娄底市梅山司法鉴定所的戴韶元、刘建平、邹跃飞为被鉴定人邹志刚作伪证都说邹志刚的伤情完全是骨折的。娄底市梅山司法鉴定所从2008年9月1日做的虚假鉴定,至2009年5月5日的虚假特复函和在法院开庭质证时的证言是一致的,四次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和证言。王国俊对此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长沙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又作出与娄底市梅山司法鉴定所一样的虚假伤情鉴定且多次作出虚假复函,因新化县人民医院相关医生作的虚假诊断证明和娄底市梅山司法鉴定所以及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虚假鉴定和虚假复函被新化县人民法院认定,2009年5月27日,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新法刑初字第392号判决王国俊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王国俊的父亲找到了新化县人民医院作虚假诊断证明和娄底市梅山司法鉴定所以及长沙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联合作虚假鉴定和作虚假复核意见的证据以后申请再审。2012年4月9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新化县人民法院重审,在新化县公安局上梅派出所与邹志刚、邹瑞华、邹志强非法串通新化县人民医院相关医生和娄底市梅山司法鉴定所以及长沙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联合制造王国俊犯故意伤害罪这个虚假案件的再审中,2012年11月9日,新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把新化县人民医院、娄底市梅山司法鉴定所和长沙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鉴定人邹志刚诊断和鉴定时拍摄的所有CT片组织专家进行了重新阅片审查,结果都显示被鉴定人邹志刚没有任何伤情,并作出了文证审查意见证明了新化县人民医院作虚假诊断证明和娄底市梅山司法鉴定所以及长沙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虚假鉴定意见和多次作虚假复核意见为被鉴定人作伪证的事实、证明了被鉴定人邹志刚的伤情不构成轻伤的事实以后,2014年3月21日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新法刑再初字第2号判决改判王国俊无罪。

新化县人民医院相关医生和娄底市梅山司法鉴定所以及长沙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等相关部门联合多次作虚假诊断证明、虚假鉴定和虚假复核意见为被鉴定人邹志刚作伪证制造虚假故意伤害案向王国俊敲诈勒索的事实背后隐藏着巨大的黑暗腐败组织链,造成了王国俊的虚假故意伤害案,使王国俊在新化县公安局看守所羁押期间由于看守所的管理混乱,把有性病、艾滋病等吸毒的各种传染病的人与无病的人混合关押,造成了王国俊在新化县公安羁押期间被传染了乙肝和艾滋病,身体和家庭经济造成了严重损害的后果。

王国俊多次要求公安机关以制造伪证罪立案追究新化县人民医院相关医生作虚假诊断证明和娄底市梅山司法鉴定所以及长沙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联合作虚假鉴定和多次作虚假复核意见以及虚假质证意见为被鉴定人作伪证的刑事责任。但新化县和娄底市的公安机关以及长沙芙蓉公安分局为了保护其继续作虚假鉴定确保业务上的稳定,一直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作出新公(上)不立字(2018)0017号不予立案通知书、新化县公安局刑事复议决定书、娄底市公安局娄公刑复核(2018)08号刑事复核决定书、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长沙市公安局刑事复核决定书充当作虚假诊断证明的新化县人民医院相关医生和作虚假鉴定的娄底市梅山司法鉴定所以及长沙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保护伞,在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新化县人民医院、娄底市梅山司法鉴定所、长沙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虚假诊断证明和作虚假鉴定、多次作虚假复核和虚假质证意见为被鉴定人作伪证制造虚假故意伤害案向王国俊敲诈勒索的情况下居然故意枉顾事实,说没有犯罪事实等等以各种非法理由对新化县人民医院、娄底市梅山司法鉴定所、长沙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非法包庇和保护。

证明新化县人民医院、娄底市梅山司法鉴定所、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联合为被鉴定人作虚假诊断证明和虚假鉴定、多次作虚假复核、虚假质证意见为被鉴定人作伪证制造虚假故意伤害案向王国俊敲诈勒索的理由:

在新化县公安局上梅派出所与新化县人民医院、娄底市梅山司法鉴定所、长沙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联合制造王国俊犯故意伤害罪这一虚假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新化县人民医院相关医生对邹志刚的伤情诊断证明和娄底市梅山司法鉴定所以及长沙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鉴定人邹志刚的伤情鉴定是否真实,以此来证明被鉴定人邹志刚是否构成轻伤和王国俊是否犯故意伤害罪。

在王国俊这一案件的再审期间,新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把新化县人民医院和娄底市梅山司法鉴定所以及长沙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为被鉴定人邹志刚拍摄鉴定过的所有CT片组织专家进行了重新阅片审查,结果都显示被鉴定人邹志刚的所有CT片没有任何伤情,并作出了文证审查意见证明了新化县人民医院作虚假诊断证明和娄底市梅山司法鉴定所以及长沙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虚假鉴定意见和多次作虚假复核意见联合为被鉴定人作伪证的事实、同时证明了被鉴定人邹志刚不构成轻伤的事实、这是一个虚假故意伤害案以后,新化县人民法院才会从原来对王国俊故意伤害罪的判决再审改判王国俊无罪。如果新化县人民医院作出的诊断证明和娄底市梅山司法鉴定所以及长沙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是真实的,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不会发回新化县人民法院再审改判王国俊无罪,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与理由。

证明娄底市和新化县的公安机关以及长沙市芙蓉公安分局等等相关单位和部门组织成巨大的黑暗腐败组织链采取故意枉顾事实、包庇和袒护的形式,充当作虚假诊断证明和虚假鉴定机构作伪证来制造虚假故意伤害案的保护伞的理由:

3.重新鉴定的期限 篇三

重新鉴定的期限

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盛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不过条例只规定了再次鉴定的申请时效,并没规定补充材料时限,除非所在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有规定,则按其规定执行。假如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补充证据材料通知书中规定了时限,你公司要确保将该通知书的复印件交予工伤职工(应签字或按手印等)。若因工伤职工本人不提供材料(不能提供的除外)或不去现场鉴定等原因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你公司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是,《证据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适用通知》)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却没有作出规定,以致当事人在收到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后虽有异议或不服,但不积极、主动申请重新鉴定,有的当事人甚至故意拖延重新鉴定的期限,使得案件不能得以及时审结,影响了办案效率的提高,造成了不良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影响。

根据《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申请重新鉴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不服该鉴定结论并申请重新鉴定。属于前一种情形的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存在《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后一种情形的当事人,必须有证据足以反驳对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

关于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在审判实践中大致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提出。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30日内提出。第三种观点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提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30日内提出。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第五种观点认为,应在二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第六种观点认为,应在再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所持的意见,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30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所持的意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为15天时间较短,不利于保护普通程序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种观点所持的意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为30天时间较长,不利于简易程序案件的及时审结。第四种观点、第五种观点及第六种观点所持的意见,不仅不符合我国的立法宗旨,而且会拖延案件的审理期限,还会浪费审判资源,给当事人造成诉累,故是不可取的。

笔者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大多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当事人能够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对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提出证据,证明鉴定结论是否存在《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也能够在15日内提出足以反驳对方当事人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的证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尽管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案情疑难复杂,权利、义务关系较难查清,且当事人的争议较大,但当事人能够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30日内,对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提出证据,证明鉴定结论是否存在《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也能够在30日内提供足以反驳对方当事人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的证据。

申请重新鉴定,是对己经作出的鉴定结论再次提出的鉴定申请。该申请鉴定的期限应当与上次申请鉴定的期限一致,否则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法理要求,也会与《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发生矛盾与冲突,还会对法律的统一性、严肃性造成不良影响。事实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将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确定为收到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举证期限的相关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将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确定为收到鉴定结论后的30日内,这与《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期限是一致的。另外,第三种观点所持的意见,与《适用通知》所规定的内容也不相矛盾。

4.公安机关鉴定期限 篇四

(2007-01-16)

国家档案局令

第8号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冬权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或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二条

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编制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在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颁发的《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件: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工会、共青团、妇联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

1.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公报、主席团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 永久

1.2大会发言,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人大议案及答复,政协委员提案及办理结果,简报,快报

永久

1.3重要的贺信、贺电,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 30年

1.4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10年 本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共青团、工会、妇联的常委会、执委会、主席团、全体委员会会议,政府常务会、办公会议的文件材料

2.1公报、决议、决定、记录、纪要、议程、领导人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参加人员名册

永久

2.2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10年 本机关党组(或实行党委制的党委)会议和行政办公会的纪要、会议记录

永久

本机关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

4.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

永久

4.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年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

5.1本机关为主办的

5.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

永久

5.1.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年

5.2本机关为协办的

5.2.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本

30年

5.2.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复制件或副本

10年 本机关承办国际性会议、大型展览会、博览会的文件材料

6.1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主要活动安排、议程、名单、主报告(原文及译文)、辅助报告(原文及译文),上级领导人贺辞、题词、讲话,会徽设计

永久

6.2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新闻报道

30年

6.3委员会、分会会议和学术会的讨论记录,会议代表登记表、接待安排

10年 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

7.1重要的 永久

7.2一般的 30年

7.3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汇报材料 30年

本机关业务文件材料

8.1本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件,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

永久

8.2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8.2.1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8.2.2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

8.3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8.3.1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8.3.2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

8.4本机关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重要法规性文件、专项业务文件的最后草稿

30年

8.5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

8.5.1本机关为主办的

8.5.1.1

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

8.5.1.2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

8.5.2

本机关为协办的

8.5.2.1

重要业务问题的30年

8.5.2.2

一般业务问题的 10年

8.6

本机关编辑、编写的文件材料

8.6.1大事记、组织沿革等 永久

8.6.2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等 10年

8.7

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7.1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程序、规定等文件材料

永久

8.7.2执法检查情况汇总、通报,整改通知等 永久

8.7.3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审批、审查、核准等文件材料

8.7.3.1固定资产投资、科技计划等项目的审批(核准)、管理、验收(评估)等文件材料

永久

8.7.3.2不动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的文件材料

永久

8.7.3.3 20年(含)以上有效或未注明有效期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

永久

8.7.3.4 20年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

30年

8.7.4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备案文件材料 10年

8.7.5行政处罚、处分、复议、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7.5.1重要的 永久

8.7.5.2一般的 30年

8.8

计划、总结、统计、调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8.8.1和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永久

8.8.2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10年

8.8.3重要职能活动的总结、重要专题的调研材料

永久

8.8.4一般活动的总结、一般问题的调研材料 10年

8.9

出国或出境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8.9.1发表的公报,签订的协议、协定、备忘录,重要的会谈记录、纪要等 永久

8.9.2出国审批手续、执行日程、考察报告、一般性会谈记录

30年 本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党、团、纪检、工会、保卫、信访工作文件材料

9.1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

永久

9.2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 30年

9.3人事任免文件 永久

9.4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

9.4.1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 永久

9.4.2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 30年

9.5对本机关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

9.5.1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 永久

9.5.2受到警告处分的 10年

9.6

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

永久

9.7

人事考核、职称评审工作文件材料 永久

9.8

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

永久

9.9

职工名册 永久

9.10

党、团、工会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9.10.1工作报告、总结,换届选举结果 永久

9.10.2重要专项活动的报告、总结等 永久

9.10.3党团员、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党团、工会组织的文件材料

永久

9.10.4情况反映、工作简报 10年

9.1

1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

9.11.1重要的 永久

9.11.2一般的 30年

9.12

保卫部门的安全检查、调查记录 10年

9.1

3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

9.13.1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 永久

9.13.2其他有处理结果的 30年

本机关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10.1

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 永久

10.2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

10.2.1重要的 永久

10.2.2一般的 10年

10.3接待工作的计划、方案

10.3.1重要的 30年

10.3.2一般的 10年

10.4机关财务预算 30年

10.5机关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 30年

10.6

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

10.6.1重要的 永久

10.6.2一般的 10年

10.7

职工承租、购置本单位住房的合同、协议和有关手续

永久

10.8

职工住房分配、出售的规定、方案、细则,职工住房情况统计、调查表、职工住房申请

30年

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

11.1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

11.1.1

重要的 永久

11.1.2一般的 10年

11.2

上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10年

11.3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本机关机构设置、领导人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永久 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10年

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

13.1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 30年

5.公安机关鉴定期限 篇五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开展新一轮民主评议机关活动的工作部署,全力抓好全市公安机关—民主评议机关工作,扎实推动公安工作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民主评议机关活动,使全市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进一步确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意识,不断强化“敏锐治安、主动治安、实力治安”理念,扎实开展“防控机制深化年”和“队伍建设推进年”活动,努力实现全市公安机关“四个能力”、“两个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对公安工作满意度和党委政府对公安工作认可度的“三大提升”,为确保社会持续稳定,助推上海世博会顺利进行,加快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二、工作目标

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深化作风建设年”的要求,紧紧围绕“改革突破年、创新提升年”的总体部署,以“创优质服务,树优良作风,做优秀公仆”为目标,着力解决公安机关在执法、管理、服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消除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深入查找和纠正公安队伍中存在的“懒、散、浮、庸”现象,不断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规范,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机关作风建设。着力建设一支政令畅通、优质高效、勤政廉洁、实绩突出、创新发展的公安队伍,使全市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在政治信念和能力素质上有新提高,在履行职责和改革创新上有新突破,在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上有新改进,在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上有新提升,力争在全市—民主机关评议活动中排名有明显进步。

(一)政令警令更加畅通。

坚持理论武装,强化党性观念,遵守政治纪律,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局党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得到坚决执行。

(二)大局意识更加牢固。

坚持立警为公,强化大局意识,密切团结协作,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积极创造和谐有序的政治、治安、服务环境。

(三)改革创新更加深入。

坚持与时俱进,强化改革创新,提升综合战斗力,现代警务机制建设等公安主体工作在全省走在前列,在全国有位。

(四)服务群众更加优质。

坚持公安宗旨,强化服务观念,密切警民关系,实现为民便民利民惠民,积极回应党委政府、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新期盼。

(五)勤政廉洁更加注重。

坚持从严治警,强化廉政建设,落实责任制度,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工作效能,积极构建和谐警营。

(六)工作业绩更加突出。

坚持实事求是,强化科学发展,努力执政为民,全面履行公安职能,各项公安任务圆满完成,“确保三个稳定,实现三个零增长”目标顺利实现。

三、实施步骤和内容

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新一轮民主评议机关工作时间跨度为两年,主要是开展评议,主要是根据评议中反馈的群众意见抓好整改工作。结合公安实际,全市公安机关的民主评议机关工作,具体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接受评议、整改提高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8日至6月30日)

1、广泛发动,统一思想。召开全市公安机关民主评议机关工作会议,对—民主评议工作进行动员部署。通过层层发动,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把广大干警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和市局党委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工作的积极性凝聚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上来。以围绕中心、恪尽职守的大局意识,以高度重视、全警参与的工作态度,以严肃认真、强力整改的自觉行动,主动接受党委政府、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评议。

2、组建机构,落实责任。调整和成立市局新一轮民主评议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抽调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各单位相应成立民主评议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民主评议机关工作的组织领导。组建专门的工作机构,加强对民主评议机关工作的协调指导,严格建立领导责任制,确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3、制定方案,明确任务。按照市局制定的民主评议机关工作实施方案,各单位结合实际,总结本单位前五轮民主评议工作经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明确民主评议机关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具体工作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为抓好新一轮民主评议机关工作夯实基础。

(二)组织实施阶段(7月1日至10月15日)为深入推进—民主评议机关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切实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1、围绕社会稳定大局,着力解决治安热点难点。

(1)(略)。

(2)(略)。

(3)(略)。

(4)进一步落实省厅五条常态严管措施,建立健全以查处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闯红灯等严重违法行为为重点的长效管12下一页公安机关民主评议机关工作实施方案第2页理机制。深化城市畅通工程,开展“排堵保畅攻坚年”活动。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集中开展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进一步完善城区道路交通监控系统,积极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推进文明交通创建。

牵头单位:交警支队

(5)深化巡卡防控机制、行业场所管控机制建设,推进专业化巡逻防控工作,加强社会面防控,提高见警率,增加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牵头单位:巡特警支队、治安支队、边防支队

(6)深化社区警务机制,建立精细化社情掌控机制、系统化社区防控机制、常态化矛盾化解机制和走访群众工作机制,切实改变“专职不专、兼职不到位”的现象。深入推进社区警务专职化,制定出台《全市社区警务室运作规范》和《全市城乡社区民警工作绩效评估细则》。牵头单位:全市社区警务室运作规范》和《全市城乡社区民警工作绩效评估细则》。牵头单位》,严格落实案件主办警官资格认证制度。

牵头单位:法制处

(2)严格依法办案,紧紧围绕规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责任等关键环节,深入细致地梳理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公安法规体系。

牵头单位:法制处

(3)进一步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全力创建“执法质量全优”工程。加强日常执法监督,完善执法监督动态跟踪机制,定期开展案件“立、销”的清理工作。坚持案件“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行政赔偿制度。

牵头单位:法制处

(4)切实加强监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深入组织开展监管场所“找隐患、抓整改,强管控、保安全”专项检查活动,保障刑事诉讼和行政执法活动顺利进行。加强执法监督动态跟踪机制建设,严防“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

牵头单位:监管支队、纪委

4、围绕提升公安形象,着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1)贯彻落实《市公安局走访群众工作长效机制》,深入社区、企业、学校、农村和住户,积极开展各项服务活动,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走访群众工作长效机制》,深入社区、企业、学校、农村和住户,积极开展各项服务活动,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牵头单位》,切实提高民警做群众工作、规范执法和警务技能体能的素质和能力。

牵头单位:政治部

(2)将机关作风纳入绩效考评范畴,制定民警日常考勤、绩效考评、内务管理等相关制度,强化养成。制定出台并严格执行《市公安局职责规范》,进一步明晰事权,理顺关系,严格执行岗位目标责任制、领导分工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政令警令畅通。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职责规范》,进一步明晰事权,理顺关系,严格执行岗位目标责任制、领导分工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政令警令畅通。牵头单位》,坚持违纪“零容忍”。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管理,深入开展协警队伍、“三项治理”、窗口单位整治、涉警车辆安全管理整治等专项活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民警违法违纪案件。充分利用“110”投诉电话、案(事)件督办和“96178廉政投诉”等平台,及时发现和解决民警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足。

牵头单位:纪委

(5)切实开展整顿学风、文风、会风、事风的“四风”活动,精简会议文件,倡导开短会、讲短话、发短文。简化办事程序,加强部门协调,杜绝部门之间相互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努力解决事难办现象。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从严控制文件数量,提高公文流转速度和公安机关办公自动化水平。

牵头单位:办公室

(6)加强机关规范化管理。机关人员仪表端庄,举止得体,文明办公,秩序良好。接听来电、接待来访态度和蔼,讲究礼仪,用语规范,讲普通话。严格落实工程招投标、物品采购等制度规定,积极倡导低碳理念,深入开展节约型机关建设。室内整洁有序,环境优美,达到净化、绿化、美化要求,公共场所禁烟。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牵头单位:后勤处

6、围绕营造和谐警营,着力落实从优待警措施。

(1)以四警活动为载体,定期召开不同层面的民警座谈会,倾听民警呼声;开设“民警之家”网页,畅通警声反映渠道;完善“五谈五访”、“七七工作法”等制度,积极探索面对面、心贴心的新时期政治思想工作长效机制。

牵头单位:政治部

(2)严格落实民警体检、带薪休假等制度,全面开展民警医疗互助保障工作,建立民警健康档案;建立困难民警数据库,探索建立民警家属110求助服务热线,重点做好中青年民警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建立警察伤亡抚恤专项基金,畅通因公负伤民警救治“绿色通道”;及时为民警做好心理健康服务工作。

牵头单位:政治部

(3)认真贯彻《浙江省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职务序列实施办法》,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及时完成民警职级工资套改革工作;重视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建立完善先进典型良性成长机制,有序选树一批先进单位和优秀民警。

牵头单位:政治部

(4)完善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维护机制,依法及时查处恶意投诉、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对遭受不实投诉的民警及时给予正名。

牵头单位:纪委

(5)大力加强警营文化建设,进一步完善“五小工程”,推进文体俱乐部建设,积极改善民警工作生活环境。

牵头单位:政治部、后勤处

(三)接受评议阶段(10月16日至11月15日)

1、明确参评程序。公安机关作为公共服务与管理部门和单位,接受以下9个方面共10000人的民主评议。

一是市党代会代表,在甬的全国、省党代会代表;

二是市人大代表,在甬的全国、省人大代表;

三是市政协委员,在甬的全国、省政协委员;

四是市直机关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含垂直管理部门和单位)离退休干部、副局级以上退休干部;

五是市委巡视组成员、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新闻工作者代表;

六是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社区主要负责人;

七是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代表;

八是部、省、市属企业、外资企业、外地投资企业和个私企业法人代表,与被评议单位接触较多的人员;

九是城乡居民代表(含外来务工人员)。

民主评议方式为填表答卷式。评议表分别对应被评议的部门和单位,设“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不满意、不了解”6个栏目,并赋予每个栏目一定分值,参加评议的人员对被评议的部门和单位,分别圈定档次。另设对被评议部门和单位的意见表,参加评议的人员根据掌握了解的情况,提出对被评议部门和单位的意见。评议表和意见表的填写采用无记名方式,具体由市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放和回收。

2、加强沟通联系。

保持与市评议办公室经常性的沟通联系,及时报送全市公安机关开展民主评议的工作信息和动态,积极了解全市民主评议机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工作措施,配合市民主评议机关办公室完成评议工作。同时,各单位要按照民主评议机关工作联系督导责任分工,制定相应工作计划,加强信息沟通、工作联动,认真落实有关任务。

(四)整改提高阶段(11月16日至底)

1、查漏补缺。对民主评议机关工作前三个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小结,重点开展自我梳理问题,及时查漏补缺;对市民主评议办反馈的有关问题迅速进行核查,情节突出的,要实行挂牌督办,并敦促责任单位迅速研究制定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2、立项整改。对民主评议机关活动中群众反映且已经解决的倾向性问题,要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对需要时间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的问题,要做到逐个立项,限时定人整改,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应,整改率达到100%。

3、建章立制。通过民主评议机关工作,对发现不适时宜的管理制度、措施和办法,要及时进进、探讨、论证或取消;对可行性的过渡性措施,要及时进行补充完善;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及时进行总结推广,并形成长效机制。

4、巩固提高。及时开展民主评议机关“回头看”活动,深入查摆民主评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制定方案,整改措施是否到位。通过严格的督促检查,进一步克服弱项,发展优势,巩固成果,提高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民主评议机关工作,是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高素质机关队伍,确保中心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民主评议机关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民主评议机关工作置于重要位置去谋划,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市局成立以市委常委、局长王惠敏为组长,市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贺富昌为副组长,其他党委委员任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抽调人员具体组织开展工作。各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进一步明确责任,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二)统筹兼顾,注重效率。

各单位要把开展民主评议机关工作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重大战略部署结合起来,与“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与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结合起来,与强化“一个理念”、开展“两年”活动、实现“三个提升”完成公安工作任务结合起来,与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安保工作结合起来,与蝉联全国文明城市和第七轮市级文明机关创建活动结合起来,通过民主评议机关的有力举措,切实推动公安各项工作,并以其他工作取得的实际效果,来促进和检验公安机关作风的改进,达到互促共赢。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切实抓好新一轮民主评议机关工作,离不开广大公安民警的理解和参与,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各单位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举办活动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民主评议机关的目的、意义,增强广大民警“民主评议机关工作从我做起”的自觉性。要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台、电视以及宣传栏等途径,向社会广泛宣传公安工作成就,通报公安工作动态,报道公安先进典型,扩大群众知情面,积极铸就“为民、亲民、便民”的良好形象,着力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公安工作的浓厚氛围。

(四)强化督查,务求实效。

纪检督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民主评议机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单位抓好评议工作。要把安全环境、执法质量、服务态度、办事效率、行业风气等作为重点,加大明查暗访工作力度,对发现在评议工作中敷衍了事、推诿不办,群众意见突出的单位、部门,要督促改正并视情予以通报批评,对严重影响评议工作的要实行责任追究。同时,要紧紧抓住整改落实这个关键环节,切实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力求以实实在在的整改效果取信于民,确保新一轮民主评议机关工作目标的圆满实现。

市公安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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