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2024-12-02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共7篇)

1.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篇一

附件1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

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认定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54号)(以下简称《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通知》第二条认定条件的说明

(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总额以上一审计报告中年末总资产数额为准。

(二)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等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科技活动的人员、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上述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等科研辅助的直接服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须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三)专职人员是指与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

员。兼职人员是指在本单位从事有报酬活动的外部人员。人员数量以上一年年末人数为准。

二、免税资格审核认定的程序

(一)民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科技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按照《通知》所列条件和本办法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免税资格证书,同时将合格单位名单抄送同级财政、海关和税务部门。

(二)获得免税资格证书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在有关科教用品进口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减税备案和减税审批手续。

三、需要报送的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表》;

(二)加盖上一年检合格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三)上一的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四)上一年年末专职和兼职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等),并对专业技术人员予以标注;

(五)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复审

(一)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每两年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免税资格复审一次。

(二)复审时重点对已获得免税资格单位的非营利性质、— 3 —

依法纳税及免税进口物品使用情况等进行实质性审查,申请复审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提供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已享受进口科教用品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对复审通过的单位,以公告形式公布名单, 名单抄送同级财政、海关和税务部门备案。

(四)在资格审核认定和复审过程中,审核部门可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查阅有关资料,了解情况,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五、监督检查

(一)财政部会同科技部、民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二)已经获得免税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如经查实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违规分配资产或利润、偷

税、骗税或者将免税进口物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行为的,按照《通知》第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2.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篇二

小微企业泛指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 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 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保障民生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发展, 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10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新闻通报会, 通报了前三季度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从通报会上了解到, 今年前三季度, 小微企业累计减免税达371.09亿元。

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开的数据显示, 按照年应纳税所得额由6万元以下提高到10万元以下的政策标准, 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小型微利企业共856.1万户, 其中盈利企业243.34万户, 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户数236.43万户, 受惠面在90%以上, 减免企业所得税74.62亿元。同时, 按照去年8月1日实施的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今年前三季度共惠及全国约2100万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减免增值税和营业税296.47亿元。其中, 增值税212.68亿元, 营业税83.79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郭晓林表示, 税务部门将继续从抓好督导落实、加强政策效应分析、深入开展政策宣传三方面入手, 落实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3.跨境电商将获利免税政策 篇三

大小卖家都称好

近年来,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已经被柯桥区许多外贸企业追捧,柯桥区商务局不完全统计,柯桥区通过阿里巴巴速卖通、亚马逊、EBAY等跨境电商平台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有500余家,占全市的一半左右。据分析,此项免税政策对于规模比较大的订单而言,短期利好就已很明显;而对于零售类、出口多的小订单卖家来说,通过建立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也可享受到税收政策的好处。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免税让大小企业都提高了国际竞争力,也给一直未敢“走出去”的企业添了新的动力。一位早期就涉足跨境电子商务项目的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司以前都是通过“淘宝”或者是快递、邮件来进行钱货交易,由于提供不了报关单材料而不能享受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如今有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免税政策后,公司在价格方面将会有更好的竞争力。

电商愿意走出国门

位于东升路市场的依喜欧纺织品公司经营者罗进为柯桥区中国轻纺城的电商们做了一个好榜样。他表示正在筹建的跨境电子商务组是年后公司新增业务的重头戏。罗进告诉记者自2014年元旦以来,他的环保袋业务通过阿里巴巴速卖通承接到了加拿大、西班牙等欧美国家的4笔订单。

“依喜欧”在开拓电子商务业务上,以“不花费一分钱,且不受限制”形式“走出去”,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成绩,让纺城的很多电商看到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大好前景,纷纷表示跨境电子商务必将成为公司新的出口增长点,值得“走出去”。

跨境电商市场被一致看好

2013年3月,作为三大国际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平台之一的世贸通也进驻中国轻纺城,据了解柯桥区大量外贸企业已与其达成合作意向,欲发展电子商务。一直以来柯桥区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前景是很广阔的,据统计,当前全区有自营出口企业3400家左右,却只有14.7%的企业利用跨境电商销售模式,这意味着市场还有很大的发展。电子商务作为新兴的销售渠道和贸易形势,突破了传统外贸销售模式所受到的制约,有利于企业简化贸易链条,建立自主营销渠道,形成新的贸易增长点。因此跨境电子商务这个平台为柯桥区中国轻纺城的商户们带来的将是更广阔的国际平台。

4.关于民办教育机构免税的一些问题 篇四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8条第1款第4项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第2款规定:上述所称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所以,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能享受“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等同于民办学校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包括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成人考试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培训机构,但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在此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条的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第46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款规定: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它优惠政策。所以,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资格的公益性民办学校,不属于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可以享受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案例:某区艺术学院老师自办舞蹈学校,招收学生进行专业舞蹈表演的培训。该老师认为自己属于民办学校,应享受教育劳务免税的政策,故前往区地税局申请办理营业税减免税备案手续。经税务人员调查核实,该舞蹈学校面向社会青年招生,学费昂贵,无颁发学历的资质,属于营利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属于非学历教育,并不属于公益性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民办学校,所以不能享受教育劳务免税政策,应正常缴纳营业税。

可享受免税的教育劳务的具体范围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文)的规定: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收。所以,即使是具备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也并非所有收入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凡超过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也应缴纳营业税

一、营业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可以看出,享受营业税减免优惠政策是以从事学历教育为条件,无论公办还是民办,只要其符合从事学历教育条件,均可享受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

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登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具体来讲,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由此可见,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优惠对象不以企业所有制的区别来划分,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适用的政策依据是一致的,即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

工会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征收的,法律并未规定任何减免的事项。

5.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篇五

(一) 利息和股息红利的减免税差异

为了鼓励公民购买国债支持国家经济建设,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对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适用税率为20%, 但应纳税所得额实行差别化政策,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 (含1个月) 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征;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 (含1年) 的, 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 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站在投资的角度而言, 我国的政局稳定, 个人投资于国债实际上是无风险的, 而其收益稳定、利息免税, 使国债市场具有股票市场所没有的优势。与国债相比较, 个人投资者持有股票分得的红利有了明显的税负;而且, 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中的确有少数出现过高额分红, 迄今为止沪深两市现金分红最高的上市公司是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该公司于2007年实施的2006年现金分红方案为每10股派现金30元, 在2006年除权日即8月24日至2007年4月11日即股权登记日之间, 驰宏锌锗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低价格为29.89元, 最高价格为154元。取其平均价格即91.95元为投资者持有成本, 不考虑交易费用及其他成本, 其现金分红的收益率仅为3.26%, 低于当时三年期凭证式国债3.39%的水平, 且股票投资还要承受市场风险, 而个人投资于国债基本是零风险的。不难看出, 这样的政策差异导致长期投资者在获得来之不易的现金分红时需要负担国债所无需负担的个人所得税, 而且所缴纳的税金对于财政收入无疑是杯水车薪, 但对于投资者来说却是影响个人投资行为的重要因素。

(二) 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的减免税差异

按照我国现行税制, 劳务报酬的基本税率为20%, 超过一定金额还要加成征收。稿酬所得目前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 即实际税率为14%。显然, 稿酬所得的税收负担要明显低于普通劳务报酬, 也低于普通的特许权使用费 (税率为20%) 。这不仅对于普通劳务提供者带有歧视的意味, 而且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获得者也体现出不公平。

(三) 外籍个人与普通中国公民的减免税差异

目前, 普通中国公民取得工资薪金的免征额是3 500元, 外籍个人的免征额为4 800元。并且, 外籍个人的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和洗衣费;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 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依据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对外籍专家、联合国专家等的一些所得实行暂免征税是有利的, 也是人性化的体现。但是, 对普通外籍个人在我国享受到的诸多暂免征税项目使他们得到了超国民待遇, 而他们的收入水平又普遍高于中国公民, 其收入与税负出现倒挂, 与量能负担原则背道而驰。

二、调整不合理的减免税政策

(一) 对个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行弹性化税收优惠

结合股票市场的波动特点、当前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水平以及国债利率水平, 宜将上市公司分红所得的税率设计为超率累进税率, 下设两个档次, 以上一个除权日至本次分红股权登记日之间的平均股价作为投资者持有成本, 以现金分红金额和持有成本之间的比率作为回报率, 依据不同的回报率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并且与国债利率水平相挂钩。当分红回报率没有超过当期国债利率时, 税率为零, 实际上是使较低水平的上市公司分红享受了免税政策。当回报率超过当期国债利率时, 其适用税率为20%, 由于没有免征额, 使得分红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劳务报酬等所得。

(二) 取消稿酬所得的减征优惠

大多数社会成员所获得的都是普通劳动所得, 包括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等。政府和社会应当鼓励文化艺术创造, 途径可以是多种多样的。现行税法对稿酬所得实行的减征优惠, 在实际上反映出的是对广泛的社会劳动群众付出的普通劳动的税收歧视。从公平原则出发, 应当将稿酬所得减征30%的政策取消。稿酬所得应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承担同样的实际税率。

(三) 减少外籍个人暂免征税项目, 统一免征额

6.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篇六

本论文以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免税政策变化和国产化率发展为研究目标,通过研究国家免税政策的不同变化阶段、不同办理方法,以及各阶段国产化率的变化,探讨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以国产化率为指标)与免税政策变化之间的关系,以了解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免税政策的发展方向,以及存在的意义,以及对于国产化率的影响。结论:国产化率的提高必然导致进口设备的减少,需要享受免税进口设备范围也相应减小;而免税进口设备范围的减少同样促进国内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业主使用国内自主生产的产品,有助于国产化率的提高。但是由于现阶段国内生产企业的技术尚未达到能够完全国产化的能力,部分核心设备仍需进口,因而免税政策在一段时间内仍然需要存在。但在不久的将来,国内生产企业将会完全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并研发出自有的先进技术设备,则对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免税扶植政策会取消。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国产化率;免税政策

一、绪论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了改善城市环境,减少空气污染,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大中型城市相继提出建设轨道交通项目。但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周期长、投资大,很多设备主要依靠进口,价格昂贵,致使建设造价畸高,地方财力难以承受,严重地制约了城市轨道交通产业的发展。在此背景下,国家计委会同铁道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国家机械工业局等进行调查研究,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国内制造业的现状以及部分拟建设轨道交通项目城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实施意见,即“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无论使用何种建设资金,其全部轨道车辆和机电设备的平均国产化率要确保不低于70%”,从生产研发、技术转让、国家鼓励等各个层面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国产化,以降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成本,促进国内企业的生产制造。基于国产化政策的支持,随着国内制造企业对于进口设备的技术转让消化吸收以及融合创新,城市轨道交通的国产化水平不断提高,从刚开始的能够达到70%的国产化率要求逐渐增加,已经有很多新建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国产化率水平超过90%甚至达到95%。

由于国内企业对于很多核心設备以及技术无法掌握,为了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国家鼓励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对于必要的设备进行进口,并对此部分进口设备予以免税。随着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发展,国产化水平不断提高,在此过程中,国家对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免税政策也不断发生变化,从原来的只要确保国产化率的前提条件下全部进口设备和零部件均可以享受免税,到需要按照重大技术装备确定的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才能享受免税,再到重大技术装备免税范围调整缩小;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免税依据从根据立项即可办理税款担保,待国家发改委审批项目确认书后再办理进口货物的免税,转变为根据国家发改委审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申请受理通知书现行办理税款担保,待财政部下发每年的免税告知单后再办理进口货物免税。

免税政策和范围的变化体现着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情况: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国产化率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国家免税政策从只要满足国产化率要求条件下全部进口设备和零部件均可以享受免税,到必须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享受重大技术装备政策免税的变化,无论从免税范围还是免税程序都随着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发展发生变化。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国产化率不断提高的情况下,进口免税范围必然会不断的缩小,进而更加促进国产化率的提升。鉴于少部分核心设备还无法实现真正国产或还不能达到稳定运营的能力,进口免税政策仍需存在,但免税范围会不断缩小并向高精尖的核心设备和原材料倾斜。

二、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国产化率的变化过程

1.国产化率的计算

国产化率是指设备国产部件的价值占总价值的百分比(设备价值以人民币为单位,外汇价按合同签订时的汇率折合人民币),国产化率是考核我国消化吸收外国技术和产品的一个硬性指标。

国产化率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999] 20号文) 和国家计委 ( [1999] 428号文、计产业[2001]564号文) 的规定执行,以建设项目档期内的全部轨道车辆和机电设备价格作为国产化率的计算基数,进口机电设备和零部件以进口到按价格为计算基础。国产化率按以下公式计算:

C=(A-B)/A ×100% (1-1)

其中:

C:国产化率;

A:设备(含软件)和材料+备品备件价格+专用工具及测试设备价格+技术服务的费用(国内部分的出厂价、或国外提供部分的CIF价,不含安装费);

B:A中的进口部分的CIF价格。

2.国产化的必要性

(1) 降低造价,减少成本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初期建设时,碍于我国自身生产企业能力限制,很多设备主要依靠进口,价格昂贵,致使建设造价畸高,地方财力难以承受,严重地制约了城市轨道交通产业的发展。为减少环境污染,加快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发展势在必行,因此降低造价、减少成本成为最重要的建设投资要素。而国产化是将能国内生产的设备全部国产,在保证安全质量的前提条件下不断创新,以取代对进口设备的依赖。这样一来,无论从成本还是生产周期上都大大降低。

(2) 鼓励国内企业发展,提高国内企业生产水平

提高了国内车辆与机电装备生产技术水平:由于国产化政策的支持,国内车辆制造企业通过技贸结合、技术转让、消化吸收、自主创新,完全掌握了铝合金车体和不锈钢车体、车内装修、转向架、车钩缓冲装置、基础制动、车门、贯通道、空调、广播、旅客信息和系统集成等设计和知道技术。截至2006年底,我国车辆企业已经成城轨车辆年生产能力1750辆,其中铝合金车辆1100辆,不锈钢车辆650辆。此外,国内众多厂家能为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供电、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电扶梯、综合监控、环控通风、防灾报警、给排水、车辆段设备等系统批量提供配套产品,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轨道交通设备制造体系,促进了城市轨道交通产业发展。

3.国产化率的变化

(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初期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初期,基本依靠进口设备,造价昂贵,地方财力难以承受,基本上不存在国产设备,国产化率极低。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试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20号),“确定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无论使用何种建设资金,其全部轨道车辆和机电设备的平均国产化率要确保不低于70%”,“并以国产化率目标作为审批立项的首要条件”后,国产化率必须不低于70%成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硬性条件,否则项目不予以审批。此阶段,满足国产化率成为很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一个难点。

(2)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发展阶段

1999年-2007年,自提出国产化率要求之后,各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均以满足国产化率作为一个硬性评价指标,对于不能满足国产化率的项目,国家发改委将对不再审批该城市的任何新项目。因此,满足70%的国产化率成为各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追求目标,但国产化率的水平也基本上只能够达标。

(3)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全面加速阶段

自2007年之后,全国各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热潮再起。在宽松的银根环境下,融资不再是难事,而且国家宏观政策扩大内需、增投资着重向市政民生工程倾斜。在此条件下,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大批建设,国产化率也不断再新高。从2010年沈阳二号线达到国产化率85%,到2011年青岛地铁的90%国产化率,再到2013年无锡一号线90%国产化率,2014年北京地铁7号线的 95%国产化率,至最新的天津二号线机场延长线接近100%的国产化率,国产化率的最高值不断刷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国产化水平越来越高。

三、 城市轨道交通免税政策及其变化过程

1.增值税转型改革前的阶段(2008年12月31日以前)

增值税转型改革前,也就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初期和发展阶段,在此阶段的基本政策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在设备国产化率达到70%时,不论采用何种资金进口其余30%的设备或零部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办理的程序和内容是:

(1)免税类别为“国内投资鼓励项目”,海关征免税代码为“鼓励项目/789”;

(2)申请免税的前提是项目通过国产化率审核;

(3)免税批准文件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展规划司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简称“项目确认书”);

(4)免税申请没有限制时间范围,取决于国产化率何时通过审核;

(5)免税的范围为在项目批准的免税额度内,免税确认书后附进口合同设备清单所列的进口设备基本全部免税。

此阶段免税政策的重点在于:在申请免税批准文件《项目确认书》前,项目要达到通过国产化率70%的要求并通过国产化率审核;进口合同中设备清单中的设备基本均可以享受免税(除不予免税目录明确规定不能免税的货物之外)。

2.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的阶段(2009年1月1日至今)

2008底年国家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后,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43号公告和海关总署2008年第103号公告指出,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在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回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但继续免征关税。此政策自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至2009年7月1日之后不再作为免税主要政策执行,其执行期较短,因此不做主要免税政策详细讨论。

现行免税政策的主要阶段(2009年7月1日至今):

“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于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的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以及开发自用生产设备的企业也可申请享受本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开始进入“重大技术装备”的免税阶段。具体办理的程序和内容是:

(1)免税类别为“重大技术装备”,海关征免税代码为“重大技术装备/408”;

(2)申请免税的前提是承担项目的企业通过免税资格认定;

(3)免税批准文件为财政部关税司出具的《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免税通知单》(简称“免税通知单”);

(4)免税申请有每年固定的申报时效,过期不予受理;

(5)免税的原则是符合《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简称“目录清单”)的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6)免税的范围为在项目批准的免税额度内,进口合同设备清单所列的进口设备符合“目录清单”的免税,不符合的不能免税(设备清单不是100%免税);

(7)原来的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政策取消,变为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同时原配套零配件不再享受免税。

此阶段免税政策的重点在于:能否免税关键看进口的设备是否符合“目录清单”:只有符合“目录清单”的设备可以免税,不符合的不能免税,进口合同设备清单所列进口设备不能全部免税;免税申请时间也增加了时效,不再是什么时候审批过国产化评审之后均可以免税,而是每年上报免税额度,超期不予受理。同时,重大技术装备的《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根据国产化情况逐年调整,范围从原来的绝大多数进口设备逐渐缩减至必要核心零部件设备,也就是意味着能够享受免税的进口零部件越来越少。

3.国产化率变化和城市轨道交通免税政策变化的关系

国产化率和免税政策的力度和范围呈逆向发展:

2007年前,城市轨道交通处于初期以及发展阶段,国产化率较低,基本上仅能完成到70%的国产化要求。此时的免税政策力度和范围为:只要批准项目要达到通过国产化率70%的要求并通过国产化率审核,进口合同中设备清单中的设备基本均可以享受免税,且没有任何必须在多长时间申请并办理完毕免税工作的硬性要求;政策扶植力度很大,免税政策非常宽松。

2007年后,城市轨道交通步入加速发展阶段,国产化率也大幅度攀升。免税政策尤其是2009年之后明显收窄:2009年7月1日起,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归入重大技术装备免税政策,确有必要进口的零部件和原材料,在满足国产化率的要求、必须符合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所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产品清单》(重大技术装备免税清单)范围的名称以及单机用量才可以免税,随设备进口的配套件以及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税收。根据重大技術装备免税清单办理与之前只要满足国产化评审即可享受免税的进口货物明显范围减少。与此同时,重大技术装备免税清单也在每年进行调整,并且范围逐年递减:

财关税2009年55号文免税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待定)包括新型地铁车辆及其信号系统、列车网络控制系统、制动系统、主辅逆变器,只要能够归为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基本可以免税;

财关税2010年17号文详细明确为: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直流供电牵引设备、火灾自动报警及气体灭火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并详细列明以上系统中可以免税的零部件名称;

财关税2012年14号文调整后,免税设备系统没有变化,但是每个设备系统项下的一级部件和二级部件减少;并且增加每年必须固定向财政部申报上一年的重大技术情况落实报告,否则第二年不予办理免税申请;

财关税2014年2号文调整后,仅保留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自动售检票系统下13个设备系统,其他全部取消免税;

财关税2015年51号文是最新一次也是最大一次的调整:调整后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自动售检票系统只剩余7个设备系统、18项一级部件名称可以免税,其余全部取消。

以上每次免税范围的调整都是结合国产化水平和能力制定的,说明国内生产企业对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和国产能力逐年提高,并且生产能力稳定增长。但在一段时间内,免税政策仍需存在,原因在于我国部分车辆与机电设备关键技术尚未完全国产化。一些高精尖涉及到核心安全技术的零部件,比如制动系统中制动电控单元(网关阀和智能阀)以及合成闸瓦等,因为技术以及原材料的问题,尚不能完全国产化,仍旧需要从国外进口才能满足使用需求;信号系统中的ATP/ATO计算机,也有部分仍旧需要进口设备以满足安装调试的精度和准确性。尽管如此,绝大多数设备的国产化已经充分说明我国生产企业已经逐渐具备国际先进生产制造能力。

四、结论

随着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国产化率的不断提高,必然导致城市轨道交通的进口零部件比率不断降低。国家对于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更加倾向于鼓励国内制造企业创新突破,学习国外的核心技术和设备,与自身生产制造能力进行融合,不断创新产品和完善生产能力,以摆脱国外先进设备技术和设备的制约,因此进口优惠政策范围不断减小,能够享受免税的设备项目不断减少。尽管能够免税的进口零部件进一步降低,能够免税的税金金额也在逐步减少,但是由于国产化率的不断提高,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整体造价成本在逐步降低。由于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现阶段还无法实现全部国产化,因此免税政策还需要扶植一段时间,但一定是向高精尖的核心设备和技术倾斜,以便于国内生产企业不断突破技术壁垒,学到核心技术并作出研发创新,真正实现全自主研发最新技术的城市轨道交通。在不远的将来,中国企业将完全具备生产全部零部件(包括核心零部件)的生产能力并保证生产设备稳定运营的能力,届时,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将可以实现完全国产化,不再需要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20号 国务院办公厅 1999年2月28日.

[2] 《浅析西安地铁二号线车辆及机电设备国产化率核算》 闫晓萍西安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机电设备处 科技创新导报2013 No.08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1(c)-0142-02.

[3]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和机电设备国产化发展现状分析》 李照星: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师;孙宁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研究员;杨润栋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 中国铁路 2008/06 P56.

[4]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实施方案的通知计预测(1999)4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1999年3月19日.

7.营业税减免税相关政策 篇七

营业税减免税分为备案类减免税和报批类减免税。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应当在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相关政策规定

(一)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及相关政策规定:

1、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2、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收入。

3、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

4、托儿所、幼儿园提供育养服务取得的收入。

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

6、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

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7、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

8、从事农牧保险取得的收入。

9、经营性公墓提供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10、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销售第一道门票取得的收入。

12、宗教场所(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取得的收入。

13、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育养服务取得的收入。

14、从事婚姻介绍取得的收入。

15、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收入。

16、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取得的收入。

17、中国信达、中国华融、中国长城和中国东方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减免税项目

(1)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销售转让借款方抵充贷款本息的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

(2)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

(3)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

(4)国有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取得的收入。

18、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取得的收入。

19、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20、1998年及以后国家将专项国债资金转贷给省级人民政府取得的利息收入。

21、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

22、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差价收入。

23、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差价收入。

2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

25、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6、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7、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2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委托境外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

29、我省地方金融机构在抵贷资产过户中取得的收入。30、铁通公司为铁路部门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

31、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

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6年12月31日止。

32、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通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

33、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34、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具体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所取得的收入。

35、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

36、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取得的收入。

37、军队出租空余房产取得的租赁收入。

38、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

39、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

40、个人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收入。

41、个人销售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取得的收入。

42、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取得的收入。

43、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

44、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包括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保管国家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

45、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

46、常驻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从事自营商品贸易而进行联络洽谈、搜集商情资料等准备性、辅助性活动取得的商品进销差价收入及其他收入。

47、美国ABS船级社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48、与我国签订互免海运、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协定、海运、空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定或者换文的国家有关外国运输企业取得的海运、空运收入。

(二)报批类减免税项目及相关政策规定:

1、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

2、由省辖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含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审批或由省辖市级确定市以下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

(1)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2)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3)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取得的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4)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取得的收入。

①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②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5)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收入。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6)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收入。

①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须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②3年内免征营业税。

(7)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取得的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8)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取得的收入。①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 ②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9)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的民政福利企业取得的收入。

安置的“四残”人员须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

(10)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取得的收入。①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等税收;

②我省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每人每年定额扣减4800元的税收优惠;

③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11)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人员取得的收入。

①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税收。

②纳税人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③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12)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

3年内免征营业税。(13)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的住房取得的收入。

(14)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取得收入。在2005年底以前给予三年免征营业税优惠。(15)从事社区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16)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

(17)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

三、减免税附报资料

(一)备案类减免税附报资料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包括纳税人上一减免税的经营收入、计征营业税收入、应缴营业税、实际缴纳营业税、减免税各项目营业收入及实际减免税金额等指标内容;

2、根据不同备案类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1)除外国企业、外籍个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应附报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以上均为复印件);

(2)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应附报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以及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许可文件;

(3)仅为总机构从事自营商品贸易进行联络洽谈、收集商情资料等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需提供:

①总机构与中国境内企业签订的商品贸易合同; ②总机构与中国境外制造厂家签订的购买合同; ③总机构将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企业的发货票。(4)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宅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下列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①居民身份证原件;

②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的复印件;

③销售该房屋时与购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复印件;

④销售该房屋时向购买方开具的发票复印件;(5)医疗机构需提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登记注册证明及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报批类减免税附报资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人为自然人的,无须提供);

3、根据不同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1)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设立的代表机构需提供总机构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

(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提供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3.5万元限额减征营业税。

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②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出具民政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纳税人与残疾人签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纳税人为残疾人交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3)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个人申请减免营业税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4)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取得的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5)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取得的收入。

①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②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与安置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和为被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办理养老保险的证明;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6)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保险公司应附报具体免税险种清单和全年的《金融保险业纳税申报表》;

(7)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取得的收入。

①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等税收;

②我省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每人每年定额扣减4800元的税收优惠;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营业税减免需提供《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组织与安置的失业、下岗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和为被安置的失业、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证明;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再就业优惠证》;

(8)从2006年1月1日起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人员取得的收入。

①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税收。

②纳税人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申请营业税减免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

(9)、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须持有与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10)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收入。

①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须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②3年内免征营业税。

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申请减免税需提供民政部门的认定证明。

(11)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承建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的,应由世行项目单位提供本项目的具体承包商、各承包商的具体承包金额(附承包合同复印件);

(1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取得的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需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1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取得的收入。①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 ②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需提供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同时随军家属需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14)承建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的,应由世行项目单位提供本项目的具体承包商、各承包商的具体承包金额(附承包合同复印件);

(1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关于安置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企业减免税相关政策规定

A、在2005年12月31日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二)报送资料

这类企业申请减免税时,均需报送: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下岗再就业减免税申请审批表》;(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由企业盖章的全体职工花名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上岗年月、现岗位;如属安置的失业下岗职工需注明就业登记证编号。)

(9)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副本);

(10)企业为职工交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11)年检报告书(原件);

(12)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服务型企业(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1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B、2006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12月31日,享受减免税新的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对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报送资料

这类企业申请减免税时,均需报送: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下岗再就业减免税申请审批表》;(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8)由企业盖章的全体职工花名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上岗年月、现岗位;如属安置的失业下岗职工需注明就业登记证编号。)

(9)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10)企业为职工交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11)劳动部门发放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12)《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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