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实践报告法学(共8篇)
1.社会实践报告法学 篇一
导语:法学专业的学生们在社会的实践当中学习到了什么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法学社会实践报告,欢迎借鉴!篇一:法学社会实践报告
通过社会实践,我在我的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专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践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做到将自己所学的理论与社会实践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一个月间,我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求教,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了自己在学校所学到的知识,始终保持谦虚谨慎、落落大方,始终以学习的态度做人做事,我的工作得到了社会实践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在社会实践中,我参加了一次案件的开庭审理,到XX市人民法院观摩庭审,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地了解了行政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了庭审的举证、质证、认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适用问题,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行政诉讼的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律师做好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社会实践期间,XX市东部蚊尾洲测绘有限公司王律师的指导下,我能够虚心向他人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这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王律师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难得的宝贵财富。这次社会实践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
在短暂而充实的社会实践过程中,我深深地感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得不错,一旦接触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同时,我感觉到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有一段距离。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地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尽量避免毕业后出现眼高手低的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我发现法律普及非常重要。我国为推进法治建设所进行的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存在一些不足。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地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的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社会实践期间,我参加了很多实务性活动,接触到许多公司经济案件,学到许多活知识,而从庭审观摩和典型案例中获益最多,是对法学专业知识的再学习和再认识。
xxxx有限公司,经常会就疑难案件进行讨论,有时候是很正式的全事务所讨论形成结论,但更多的时候是平时很随意的探讨。我从中获益匪浅,很多的法学专业知识拿到实践操作领域来讨论,又可以有更深入的理解。而一个多月来的锻炼,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法律实体问题上,我的收获是可以和两年的专业学习所得相媲美的,这也是我在毕业社会实践中最大的财富。在一个月的社会实践期间,我基本上学会案卷的整理、清卷、订卷、贴封条等工作具体操作细节,在实践中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的书写,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具体的司法程序知识。另有一点很值得一提的是,以前在学校学习时,说中国的司法系统只重实体,不重程序,以至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不够。通过社会实践我发现,这个问题确实存在也不可回避。但让人欣慰的是,程序问题已经得到了很大的重视,这仅从我们要完成的大量程序性文书就可以看出来,这个问题远没有像以前在学校里想象的那般严重。
这次社会实践是我第一次真正面对案例,还没有来得及大展拳脚的时候就这样结束了,难免有一些不舍和遗憾。都说大学生对社会的认识不够,所学到的知识实践性不强,这回的毕业社会实践让我对这些说法有了足够的认识。在社会实践的日子里,我逐渐认识到扎实的专业基本功的重要性,认识只有学好专业知识才能不断的进步。
篇二:法学社会实践报告这是我迈入大学校园的第一个暑假,一年的法律专业的学习为我打开了一扇通向法律殿堂之门,但法院对我们这些还生活在象牙塔里的大学生来说还是既神秘又好奇。而今年暑假我有幸来到家乡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实践,在近一个月的实践过程中,让我深深感到作为一名法官是多么令人骄傲。在这里我不仅找到学术理论体现和验证,更找到了一种神圣的使命感。
进大学校门,就接受了这份新鲜而有挑战性的社会实践活动,感觉到很能锻炼自己的能力和增强自己的勇气,毕竟己经开始尝试着用天真的思想去触摸这个社会。尽管有些思想和观点还比较稚嫩和单纯,但毕竟已经迈出了第一步。
进法院实践后,我虚心地向法官们学习,并与他们建立了良好的关系,积累了一些社会经验,这是在学校和课本上学不到的,让我终生受益。与此同时,我也看了许多实际案例和一些专业书籍与杂志,让我初步地进入了角色。
一开始实践的时候,我就旁听了庭审,了解到法庭审判的大致流程;通过整理卷宗、翻阅案例、合议庭笔录等都让我逐渐熟悉了法院的实务操作。通过实践,让我了解了本专业在实际中的应用,将理论用于实践中,这样才能使我今后更好地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加深对本行业的了解,为以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较好的基础。不久我还很幸运的有机会同法官去豫章监狱处理一起离婚案的调解,第一次走进高墙之内,仅仅一道铁栏之隔,却是两个不同的世界,看着他们眺望远方的眼神,那是一群向往自由的灵魂。
而实践中整理卷宗是我们一项很重要的工作,这个是我在以前的学习中没有接触过的,鉴于卷宗将成为永久性的档案,在整理前我都问得很仔细,然后做得很认真,整理完后觉得自己很有成就感。尽管做的事情都比较微小、繁杂,而且第一次上手,但每一件看似平凡琐碎的小事都蕴藏着丰富而深刻的学问,特别对于法律这门彰显公平与正义的学科,每一个细微的环节都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在处理每个细节时都抱着“处处小心,时时留意”的态度,虚心地向法官们请教,他们也不厌其烦地对我进行传帮带,使我从中受益匪浅,同时我也深深地明白了作为一名法律人身上所肩负的崇高使命与社会责任,我为将来能成为其中的一员而感到无比地骄傲和自豪,但更感到重任在肩,任重而道远。
旁听庭审也是一个学习的好方法,庄严的国徽下,现实中并非我们想象的那样严肃,因为民一庭处理的很多案件是婚姻家庭案,而当事人也基本上是第一次参与庭审,有时双方会激烈的争吵,这时总要法官一遍遍讲诉法庭纪律。甚至有当事人因为不肯离婚差点在庭上服敌敌畏自杀。而法官就必须马上控制局面,安抚当事人。
我深刻地体会到: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仅有基本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的是实务操作、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作一名法官不仅需要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更需要有崇高的法律素养。作为刚跨入法律门freshman,我们有激情、有干劲,但是我们在拥有这些年轻财富的同时,缺乏经验与理性是我们的致命弱点,我们有时对于案件的庭审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有时过于感性和头脑发热,甚至会因为当事人情绪的波动而产生恻隐之心,这些都是我们在法律职业化的过程中需要克服与避免的我们还需要一个冷静的头脑和一颗正直的心,我们的心中必须时时都有一杆天平,公平与正义是我们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我们永远的精神目标和价值追求!
篇三:法学社会实践报告暑假实践是我们每个大学生必须经历的一段人生过程,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到了社会,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这些经历使我增长了见识、丰富了视野、受益匪浅,为今后的专业知识学习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带着敬畏的使命感,我“闯”进了法院的大门,迎接我的是民一庭的副庭长XXX,他将我领进办公室。就这样我开始了在这个新鲜而又刺激的环境中的法律工作。虽然我的工作繁琐而且大多有些重复,但我依然保持着浓厚的兴趣处理每项事情。总体来说对我影响最大的应该是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工作作风以及在工作过程中专业知识对整个工作的指导与引导作用,因为这些都是我在校学习中不曾接触过的方面,所以我将在报告中首先讲述我在实践期间积累的这方面的认识和经验、总结。
20xx年7月14日至8月4日我在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实践,我在人民法院民庭进行了将近一个月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实践期间,我在工作与学习中得到了XXX法官和XXX书记员的悉心指导,在此我对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这期间我不仅学会了填写诸如立案审批表、受理应诉通知书之类的诉讼文书,整理证据材料,装订卷宗和归档,而且通过几次旁听也对民事诉讼程序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一、实践期间的主要内容
实践中有很多事情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并让我从中汲取了不少经验知识。
(一)学习民庭日常办公工作
如制作并送达相关的刑事诉讼法律文书,具体包括了民事判决书及各类民事裁定书、出庭通知、开庭传票、开庭公告、宣判笔录和执行通知等,另外还有寄送挂号信、制作邀请人民陪审员通知、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交换证据等。
(二)旁听民事案件审判
通过旁听法庭审理,学习法官在法庭上对庭审过程的指挥,了解法庭审理民事案件各个阶段,进一步加深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了解和具体的适用情况。法官一向贯彻“调节为主,判决为辅”的原则。因此。
(三)学习有关书记员的跟案工作
移送有关案卷材料,制作各种笔录和记录工作,了结刑事判决生效后的执行工作。在案件终结后,装订卷宗、封存案卷,日后备考。全面了解法院的部门设置,积极学习民事案件的审判、熟悉各部门的基本工作,初步知悉法院现行的工作模式与工作流程。
二、理论结合与实践总结
在这将近一个月的学习与工作中,我圆满的完成了实践计划中的各项内容。通过实践期间法院各位老师的指导,我学会了制作部分法律文书、整理刑事案件材料,了解了民事案件审判流程、法院各部门工作模式等实际性质的工作。通过这些学习与实践,我看到了法律在实践中的完美运用,真正体会到民法的任务是伟大而现实的。当今社会的发展变化使得出现各种新型民事案件,民法体系不断地进行着发展与完善,因此人民法院民庭的工作也在不停的改革与与时俱进当中。
旁听民事案件审判是我这次社会实践中的最主要部分,我旁听了盗窃、离婚等各种民事权利、义务性质的纠纷案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所以采取的多是协调、和解的方式,民法、婚姻法、经济法运用的是较多的法律依据。其中有的适用普通程序,有的则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开庭之前由检察院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人民法院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这类案件一般是犯罪后果较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时犯罪分子悔罪态度好,依法判刑不重的案件,或者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使我又重新加深了对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掌握。法官在量刑的过程中,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首先是考虑是否有自首或立功表现和协调、和解的手段化解矛盾,同时也要看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认罪表现,综合以后,酌定量刑,这也是我国民法以人为本的重要表现。
通过这一个月的实践活动,使我的所学与实践充分结合在一起,这不仅使我的理论水平又得到了提高,同时也是我增加了实践工作经验,我相信在以后的学习中会大有帮助,我也会更加努力地继续学习。
三、焦点问题思考与建议
在社会实践期间,我也发现不少现实问题,例如取证难问题、执行难问题、有利于公诉方问题、法庭秩序问题等,但是我最关注的还是有关简易程序的问题。
(一)现行的简易程序,其经济性是通过忽略被告人的权利来实现的。
法院受理的案件,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情况下,检察院和法院就可以达成合意适用简易程序,完全不考虑被告人的意见,而且在开庭之前被告人根本无从知晓自己是在何种程序下受审。在简易程序下,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帮助作用微乎其微,因为简易程序的效率是建立在被告人完全认罪的条件下的。简易程序的启动完全由法院或法官的操控来实现,立法上简易程序过于简单,缺乏基本权利保护规则和程序性制裁规则,既没有指定律师的程序也没有告知适用简易程序后果的义务。
所以,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创设新型简易程序。辩诉交易由于其理念基础与我国司法理念相差很大,不适合我国司法实践,但是处刑命令程序值得借鉴。这种程序又叫处罚令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立案后不需要过多侦查,量刑较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由检察院建议法院适用处罚令程序,也可由犯罪嫌疑人或其代理人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若检察院驳回还可复议一次。法院认为不符合适用该程序的条件时,则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这样更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法院工作效率。
(二)精神损害赔偿应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侵害人格权,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这个问题在今天已经不是疑难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和法学界的共识。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做出了肯定的司法解释,2001年3月8日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包括侵害人格权、其他人格利益、身份权,甚至是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受害人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应当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这里的精神损失,应当是侵犯人身权利而造成的精神损失,而不包括侵犯财产权利而造成的精神损失,并且人身权利应作扩大解释,不仅仅局限于一般的生命、健康、身体权,而是包括《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各项人格权和身份权。
四、实践体会与总结
大学生社会实践是引导我们走出校门,走向社会,了解社会现实,投身社会实际的良好形式;同时也是促进我们向社会群众学习,培养锻炼自身的良好渠道,是提升思想、提高自己专业素质的有效途径,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我们更新观念,了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面。
而我真正得益于这次实践的却是观念的转变。以前曾经认为法学这门学科暗淡无光,现在却有了一种从未有过的豁然开朗的感觉。我愈来愈发现自己对法学有了兴趣和信心。从法官们的身上,我感觉到了他们对法律工作的热爱,而他们的行动也证明了这一点。正是这种强大的信仰力量使他们能够年复一年、日复一日的在如此压力和强度之下始终保持勤奋踏实的状态为社会为人民带来公平与正义。我想,要达到这种境界我的路还很长。当下所能够做的就只有用大量的理论知识武装自己,培养法律思维和其他基本社会人文素养。
一个月的社会实践一晃而过,却让我从中领悟到了很多的东西,使我更加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明白了学习的可贵。同时拉近了我与社会的距离,也开阔了自己的社会视野。对于学习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接触到更多的社会现实,了解当事人的心态特征,也可以避免走入理论的极端,促使我能够将所学知识灵活运用,达到理论与实际完美结合,让我真正成为一个能够满足社会需要的人。社会实践,让我明白了自己和别人存在的差距,也更加明确了自己的一份责任,而我也将会以此为契机,努力学习自己的专业知识的同时,拓展自己的综合才能,在以后的学习中完善自我。
2.社会实践报告法学 篇二
一法学实践教学常用方法及分析
(一) 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法学专业较早采用且比较普遍的实践教学方法, 是将法学理论用于实践的较直接、有效的教学方法。采用案例教学法, 一般有两种模式:一是在课堂中安排单独的时间, 引用相关案例, 通过案例的分析、讨论、讲授, 达到理论联系实际的目的, 获取较好的教学效果。二是单独开设案例课程, 配备专门教师, 有单独的教学大纲和教案, 以期达到最大程度地发挥案例教学的作用。两种教学方法都有各自存在的问题:
第一, 对于在课堂中安排单独的时间进行的案例教学。一方面, 案例的教学势必减少理论课程的讲授时间, 所以为了保证理论课程的完整, 案例的数量和质量都很难保证。如果教师对理论知识讲解再过于细化, 那么所谓案例教学就更是无从谈起。另一方面, 课堂中引用案例有三个特点, 一是案例必然是针对刚刚讲完的理论知识而准备的, 这就无法锻炼学生自主思考的能力。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第一步就是对事实的“定性”问题, 然后根据确定的法律性质引用相关法律知识解决问题。而在课堂中, 讲完某个知识点后, 直接进行案例教学, 学生无需进行任何有关定性的分析, 而这恰恰是法学实践能力的关键一环。二是所用案例只能涉及学生已经学过的知识, 复杂程度较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例往往是比较复杂的, 法学实践能力培养的目标应当是使学生能在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分清案件涉及多少个法律事实, 存在多少个权利义务关系, 找到解决问题的关键点和突破口。而在理论讲授过程中, 特别是课程初期, 学生学习的法律知识少之又少, 很难针对解决复杂案例的能力进行案例教学。三是即使在学期末, 案例也只涉及本门课程所讲知识。而法学实践能力应当是全方位的, 以民事纠纷为例, 纠纷的解决至少涉及民法、民事诉讼法, 还可能涉及仲裁法、人民调解法以及相关专门法律, 如房地产法、土地法和环保法等, 如果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就更为复杂。如此, 在一门课程当中如何培养学生这种全方位、综合的实践技能的确是个难题。
第二, 对于单独开设案例课程进行的案例教学, 恰恰能够解决上述课堂中案例教学的某些不足, 但其也存在不可回避的问题。一是对案例课程的设置存在认识上的不统一。如在设有“民法学”课程的同时再设一门“民法案例课”, 从课程论角度讲, 两者的教学内容、教学目的都是一样的, 唯一不同的是后者的教学方法不同于前者。原本一门课程却因教学方法的不同而设置为两门课程, 这不仅在教育理论上是不成立的, 在实践中也会出现重复设课的情况。因为“民法学”中, 不可能不引用案例, 而“民法案例课”中也不可能不讲解理论知识, 最后两者的区别就是, 以理论为主辅以案例的就是理论课, 以案例为主阐释理论的就是案例课。二是教学大纲、教案及教材的编排的科学性问题。单独的案例课一般都没有合适的教材。教学大纲和教案也只是任课教师自己编写而没有经过任何的讨论和论证。其所选之案例多源于市面上相关的“以案说法”或配套习题之类的辅导书。这样的案例根本不能满足案例教学的要求。案例教学作为一种独立的教学方法, 其所选之案例, 不同于理论课中任课教师为了说明某一问题而信手拈来的案例。其要有相当的代表性、知识面的广泛性、权利义务关系的复杂性和贴近生活的现实性。因此, 案例教学中的案例要精挑细选, 要形成体系, 教师对案例的分析和把握要准确、深入、全面和缜密。三是案例课程与理论课的相互协调问题。单独开设案例课程不可回避的问题是, 在理论课中不可能不讲案例, 在案例课中也不可能不介绍理论知识, 而二者如何做到相互补充又不至重复是比较困难的。而在实践中, 两门课程可能由不同的教师授课, 要做到不重复、不遗漏、不冲突就更加困难。
(二) 模拟法庭教学法
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各大院校法学专业普遍采用的一种实践教学方法。以模拟真实法庭开庭的方式, 通过学生亲身的参与, 锻炼学生将课堂所学知识运用于司法实践的基本技能。模拟法庭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增强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独立解决问题能力等。
采用模拟法庭教学法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是作为诉讼法课程的一部分, 在诉讼法学习过程中由任课教师组织和指导;二是每个学期由法学院 (系) 的学生会或某个学生社团在教师的指导下组织一到两次模拟法庭。无论哪一种方式, 都存在比较明显的缺陷。前者诉讼法学习过程中的模拟法庭, 任课教师更注重程序问题, 而不大可能对实体问题作比较详细周全的讲解和指导, 教学目的单一, 无法发挥模拟法庭的最大效用;后者由于教师参与的弱化, 更多地会流于形式, 表演成份重于临场发挥。组织者更多的是想举办一场圆满的活动, 而追求“圆满”恰是与现实相违背的。在现实的法庭审判中, 无论是原、被告还是代理人, 甚至是法官都无法预知将会发生什么, 甚至法庭审判会因意外而中断。因此, 改革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势在必行。
(三) 分组讨论 (辩论) 教学法
分组讨论教学法是指为解决某一问题, 将学生分为若干组别, 每一组经过讨论得出本组的论点和论据, 从而与其他组别进行相互辩论的教学过程。分组讨论方式比较灵活, 在课堂上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对解决单个的实体法问题效果较好, 非常适合在实体法教学中进行推广。但分组讨论会占用较多的课堂时间, 对于教师对课堂的掌握要求较高, 为避免个别学生发言过于繁杂冗长, 教师对问题的选择、授课的过程, 要做好各方面的设计和准备。另外, 分组讨论适用的范围比较狭窄, 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作用也相对较小。
(四) 法院旁听教学法
法院旁听的方式能够让学生身临其境, 感受司法威严, 培养法律人的情操。但由于法院旁听受到的制约因素较多, 不具有经常性。因此应着重注意法院、法官、案件的选择。法院的级别尽量上提, 法官的素质要过硬, 听审后对学生要有正向的引导作用。案件要复杂且存在较大的分歧, 给学生思考的空间。做好听前的指导和听后的评议。
(五) 法律诊所教学法
法律诊所教育是20 世纪60 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法学教育新方法。2000 年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等七所院校率先在全国开设法律诊所教育课程, 开始把诊所式教学方法引入法律教学实践中。
所谓法律诊所就是效仿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 由教师在法学院开设法律诊所, 学生在诊所学习, 为当事人诊断“病情”。在法律诊所中, 学生可以接触到真实的案件, 直面各种社会冲突和纠纷, 并且亲自参加到纠纷的解决过程中, 从而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诊所法律教育有着案例教学和模拟法庭没有的现实性, 有着分组讨论和法院旁听没有的亲历性。因此, 在众多法学实践教学中, 是效果最好的一种实践教学方法。但是, 诊所法律教育同样存在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 法律诊所的性质需要明确。法律诊所代理案件不是在模拟而是真实的案件, 无论它收费与否都是在提供法律服务, 这种法律服务组织是否需要司法行政部门审批, 目前还不明确。实践中, 有的学校是挂靠在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 有的学校挂靠在律师事务所, 但如此解决也会带来次生问题。其次, 学生进行案件代理或文书写作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行为, 责任如何承担?诊所虽然有指导教师, 但教师本身也不可能做到不出任何问题, 那么出问题后, 诊所本身没有主体资格当无异议, 如此是由指导教师承担, 还是由学生自己承担, 抑或由挂靠的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事务所承担?再次, 诊所的案件来源如何保证?案件的多少直接影响有多少学生可以参与到实践中来, 如果不能保证所有学生或者大多数学生都能接受诊所教育, 那么, 作为一种教育方法的创新就不具有普遍性和可推广性。最后, 诊所教育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这些对于一个学院或一个系来说都不是小事。首先从人力角度讲, 在诊所中做指导教师的一定是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且在从事兼职律师的教师, 这样的教师只占全部法学教师的一部分, 甚至可能是一小部分。让如此少的教师来指导全部学生, 效果必定不会理想。另一方面, 办案需要经费, 从实践来看, 开设法律诊所的学校都是在做法律援助, 这也是现实的选择, 有能力花钱聘请代理人的不会聘请毫无经验的学生, 如此办案经费从何而来?
(六) 义务法律咨询
义务法律咨询是指学生在教师的带领下深入基层, 到社区、农村或者广场、集市, 为百姓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其有着与法律诊所相似的真实性和亲历性。其复杂程序不如法律诊所, 但对学生知识广度的要求较高, 能够很好地培养学生的临场发挥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但义务法律咨询要想达到理想中的效果也并不容易实现。笔者曾带学生参加过多次此类活动, 但多数效果甚微, 甚至是在走过场, 拉个条幅, 照个像, 就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咨询。不仅学生学不到任何知识, 反而给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带来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 法学实践教学方法可以说林林总总, 笔者认为创造新的教学方法已无必要, 只要能把现有的实践教学方法运用得当, 就会起到良好的实践教学效果。
二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的运用与协调
教学方法本身无所谓优劣, 如何运用和协调各教学方法之间的关系才是取得良好教学效果的关键。笔者认为, 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的运用应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 发挥案例教学法的最大效用
案例教学法是法学实践教学的王牌方法。法学教育离开案例教学必将失去其存在的价值。进行案例教学, 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设计:第一, 将单独的案例课程合并到理论课程中, 这种合并不是简单的课时相加, 而是在理论课程中加入一些单独设计的案例教学内容。这些教学内容要在教学大纲、教案和教学日历中体现出来, 并在整个教学中占有一定的比例。这样既可以解决重复设课问题, 也可以避免不同的人讲一门课的理论与实践部分的冲突问题。第二, 案例的选择和编排要有代表性和科学性。教学后期所选案例要适当涵盖前面所学知识, 体现案例的综合性和复杂性, 并适当选择一些有争议性的案例, 启发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发表独立见解的能力。第三, 案例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培养学生法学思维习惯, 教授学生分析案例的正确思路和角度, 注重思考过程的训练而不仅仅是告诉学生案例的结论和原因。第四, 如前所述, 在理论课堂案例教学过程中, 无法解决的是综合性案例的训练问题, 此问题可以通过模拟法庭的方法解决。
(二) 模拟法庭教学法和法院旁听的协调
应该打破现有的模拟法庭组织规则, 不应交由学生会或学生社团来组织, 也不能成为诉讼课堂教学的一部分。模拟法庭教学改革应从以下几点入手:第一, 每学期组织一次全院 (系) 模拟法庭, 由诉讼法教师牵头, 实体法教师参与, 各负其责, 分别就自己主讲的部分进行相应的指导。法庭审判人员和代理人由高年级同学担任, 当事人和旁听人员由低年级同学组成。第二, 审判案例的选择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所涉法律关系要复杂, 综合性要强。第三, 在模拟法庭开始筹备时, 组织一次法院旁听, 且旁听案件性质应与模拟法庭一致。在旁听前, 负责组织的教师要对旁听同学分配与模拟法庭担任职责相关的任务, 强调在旁听过程中, 每位同学要着重注意的相关问题, 做到有的放矢。第四, 整个模拟法庭过程中, 教师都只负责组织、协调和个别指导, 要特别强调由学生自主完成相关工作的重要性。
(三) 法律诊所的取与舍
如前所述, 法律诊所是众多实践教学中效果最好的一种教学方法, 但其组织的要求却又是最高的。因此并不适合所有的学校选用。依笔者之见, 法律诊所的设立应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 只有具备条件的学校才可选用。是否设立法律诊所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要素:一是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法律诊所的案件皆来源于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的专门机构是司法行政部门下设的法律援助中心, 其依据是《法律援助条例》。因此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是开展法律援助的前提条件, 更是诊所案件来源的重要保证。二是法学师资队伍中从事兼职律师的人数与指导的学生人数达到一定比例, 且保证有相应的时间指导学生办案。指导教师中有资深律师做总指导, 有解决疑难案件的能力。三是有持续不断的资金来源, 保证办案经费开支。依笔者之见, 经费可以通过胜诉当事人捐赠、校友捐赠、社会赞助、各种基金会的资助和学校划拨的实践教学经费来筹集。四是有能力成立办案责任风险基金。虽然办案责任一般不会发生, 但一旦发生则直接关系法律诊所的存亡。如果学生在办案过程中有侵害当事人权利的情形, 可优先从基金中支付相关赔偿。
(四) 义务法律咨询的筹备
义务法律咨询要避免走形式, 重要的是咨询地点的选择。从实践教学效果角度来说, 首选地点是广场、商业中心等地带。笔者曾多次去过基层社区, 甚至是农村集市, 几乎无一例外地走走过场就结束了。分析原因主要是这些地方人员相对较少, 法律意识淡泊, 对法律几乎没有需求。而广场和商业中心地带则不同, 人员密集, 城市人口集中, 咨询的热情比较高。从普法效果角度来说, 农村恰是最需要进行法律启蒙的地区。因此要想达到普法和实践教学双丰收, 就要在义务法律咨询前期, 做好调研工作。事前与当地村委会联系, 由村委会进行摸底调查, 对需要相关帮助的村民进行预先登记, 当需求量积累到一定程度时, 再安排进行义务法律咨询。
三法学实践教学的制度设计
每一学期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都会发生很多变化, 这一点不同于内容相对不变的理论教学, 因此实践教学的设计和运用要花费教师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如果由教师自主决定实践教学的方法和内容, 甚至决定是否采用实践教学方法, 在可做可不做或可多做也可少做的情况下, 势必无法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不做或少做将成为必然, 那么法学实践教学也必将成为一个口号。因此, 笔者认为, 应当对法学实践教学方案进行系统化地设计, 而且应当上升到制度层面, 由教学管理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讨, 充分听取教师和学生的意见, 将实践教学规范化和制度化。
这种制度化的设计, 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内容:一是各学科的实践教学的主要方法;二是根据具体的教学方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如果是课堂实践教学, 则需要制定教学大纲、课时计划、经过讨论的教案以及考核方式等;如果是课堂外实践教学, 则需要明确实践教学的周期、组织分工、经费使用制度以及教学工作量的计算等制度。
制度化的法学实践教学, 将实践教学效果纳入教师教学考核体系, 使得实践教学成为教师必需完成的教学任务, 同时增加教师教学工作量, 获得相应的回报。如此才可提高教师的教学积极性, 把实践教学的效果落到实处。
3.法学实践教学问题研究 篇三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国情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21—0091—02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继承的大陆法的传统,理论基础深厚,法律规范体系化。注重思维的逻辑性,追求概念准确、结构严谨,表现为偏爱推出统一、明确的结论的思维方式[1]。这种法学传统下,法学者偏愛理论的研究,法条的研究,尤其是过去几十年我国的立法一直是在继受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这要求我们的法学者要重点研究外国法的各种理论,要求比较法的研究,及法律本土化的研究。这同样要求我国的法学教育偏向了理论的传授、概念的介绍,通过法学教育培养出更多的法学研究者,当时培养出来的学生大部分都进入了立法、司法及学校等法律研究机构。可以说当时的法学教育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而今天,我国的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学教育在大部分学校都得到建立,法学院或法学系所培养出来的学生,不再是单纯的进入立法、司法机构和学校工作,而更多的是进入公司、金融、保险、律师事务所等要求有法律实践能力的地方①。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学教育要从注重理论灌输转移到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的培养上来。
一、法学实践教学的方法
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使学生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人多方面的需求,毕业生不能迅速适应法律职业岗位的需求,因此要建立以实践教学为主的法学教学模式,有人提出了五位一体的实践性教学方法整合的模式,即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模仿法、假期社会实践法、诊所式教学法和专业实习法的整合模式[2]。
1.案例教学法。教师不是直接讲授法律的教义,而是不断推出案例、提出问题,改变每一个问题的假设条件,启发学生思考,针对学生的回答,老师再推出相关或相反的案例,将思想推向更深或更广的层面。通过个案的学习和训练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逻辑思维能力及表达能力,掌握司法实践需要的技巧——雄辩的口才,娴熟的辩论能力,高超的写作技巧。
2.模拟法庭模仿法。模拟法庭模仿法是按照法律程序模仿法庭审理。它是由教师预先选择出相应的典型案例,让学生事先有个了解,并根据需要做出分工,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和做特定角色的准备,模仿一定的情景,按照法庭审理的程式完成一个案例的审理过程。模拟法庭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教师和学生的互动结合,全面完整地再现和重复法律程序,模拟对案例的裁判,学生可以扮演不同的角色体验不同角度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和体会,在模仿中体验和思考,在法律程式的再现中培养运用法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一项行之有效地实践训练方法。
3.假期社会实践法。假期社会实践法则是学生自主型的自我实践活动。非常有利于学生增长社会知识与实践技能。学校的职责就是动员和组织、提示和引导,要求学生深入现实生活充分运用所学知识,观察、分析、判断社会问题,把抽象的知识具体化和实践化,将具体的社会现象和问题抽象、归纳,从而做出相应的判断和认识。假期社会实践法是一项有效地学生自我教育法,学生利用假期的时间和广阔的社会空间,自由地选择思考对象,自由地参与社会活动,自主地发挥主体意识,能动地运用所学知识,积极地参与社会实践,实现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功能。[2]
4.诊所式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型教学方法,它移植医学院诊所教育模式于法学教育中,学生通过真实的事例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处理真实的案例过程,学习和运用法律,其目标是训练学生如何应对法律事务和处理法律纠纷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3]。诊所式教学法的核心观念是: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观念[3]。
5.专业实习法。专业实习是法学教育的传统做法,一般在学生毕业前安排相应的时间组织学生到政法部门专业实习,学生的动手能力、口头表述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综合素质的培养与提高,主要是通过专业实习来完成,因此,专业实习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环节,是实践性教育的主要方式。
二、适合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
当前,在我国各方面都处于改革的时期,教育作为国民成长的重要产业,教育水平和教育结构都有待完善。这个时期,并非所有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都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有些方法只能作为过渡或是暂时作为研讨的对象,等时机成熟再运用;有些方法则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加以运用。
首先,对于案例教学法来说,在教学中穿插案例教学能增加课堂教学的形象性,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生的学习情趣,培养学生的理解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而且,案例教学与我国当前的教学结构、教学模式能够合理的融合,不会产生任何不适应。因此案例教学法是适合我国法学教学的。但是,由于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我国只有案例,没有判例,也没有建立判例体系。因此,案例教学法在我国大陆法学教学中,应以讲授法为主(讲授法学的基本原理、概念、法律条文),以案例教学法作为辅助方法。案例的设计应注意:1、在设计案例时首先要知道了解通过案例,准备让学生学习、掌握哪些基本理论和法律条文;2、案例尽量是开放的真实的无争议的已决案例,应尽量包含两三个小案例;3、案例必须能够激发学生的动机,鼓励他们去探索学习;4、案例的选择要考虑到教学的具体目标、学习内容以及学生掌握的知识层面、技能水平的高低、动机和态度等多个因素。[4]
其次,对于模拟法庭模仿法和诊所式教学法来说。这两种实践教学方法不能适应我国当前的教学结构或教学模式②。一是因为这两种教学方法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法学四年的教学时间本来就很短,很难使法学学生全身心的投入到这两种教学中。二是我国的大学生在大学前都是接受的理论灌输式的教学方法,也已经习惯了这种教学方法,对于模拟法庭和诊所式教学根本无法适应这种教学,他们只会觉得好玩,从实践中总结知识的技能,他们还没有完全掌握,大学四年是大学生改变学习方法的四年,甚至四年也没有得到改变。三是组织模拟法庭或诊所式教学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我国当前还不能满足这个需求。组织模拟法庭本身不需要太多的人,参加的人又多是高年级的,有一定法律基础的,而且从准备到完成时间很长,虽然大学四年每年都会有,但能够参加的人并不多。四是能够参加模拟法庭或诊所式教学的只能是大三或大四的,有一定法律基础的,而这时对于他们来说又不能完全投入,因为他们除了其他的学习外,还要面临找工作或考研等。
基于这些原因,笔者建议延长法学的教学时间,延长至五年或六年,并允许法学学生在大四就可以报考国家司法考试,一是通过考试可以增加学生的法律知识和对法条的认识;二是如果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参加诊所式教学时也会减少一些麻烦,比如说调档、阅卷等。只有法学教育做出这种改革后,这两种教学方法才能获到适合我国的法学教学条件。
再次,对于假期社会实践法和专业实习法,这是我国法学生获得实践锻炼的两种非常有效的方法,他们没有上面模拟法庭和诊所式教学法所有的弊端,又能够锻炼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增长知识。
三、总结
因此,基于以上各种原因,笔者建议我国在法学实践教育中采用案例教学、假期社会实践法和专业实习法这三种方法,而对于模拟法庭模仿法和诊所式教学法只能作一些尝试,而不能作为我国法学教育的一个普遍适用的教学方法。
注释:
①笔者注:我这里并不是说司法机构不需要法律实践能力,而是在当时的法学研究成为法学者学习的主体内容或主要目标时,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被忽视了。而像公司、金融、保险等单位更看中法律实践能力而将法律研究能力放在第二位。
②我不赞成将模拟法庭作为一种教学方法,但可以作为我们法学生组织的一个课外生活。
参考文献:
[1]宋忠廉.法学教育与案例教学刍议[J].经济经纬,1998,(03):94.
[2]陈铁水.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重构[J].云南大学学报,2006,(04).
[3]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03).
[4]宾雪花,蒋学雷.对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探讨[J].2006,(02).
[5]杨秀英,张云.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J].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6,(01).
[6]刘泽军.加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探索[J].中国高等教育.2006,(12).
[7]邹玉政,金伟.“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本土化反思[J].教育与职业,2006,(18).
[8]浦纯钰.“法律诊所”教育若干问题探讨[J].社会科学家,2005,(06).
[9]王海霞.“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的设计与选择[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6,(05).
4.最新法学社会实践报告 篇四
在社会实践中,我参加了一次案件的开庭审理,到中山市人民法院观摩庭审,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地了解了行政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了庭审的举证、质证、认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适用问题,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行政诉讼的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律师做好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社会实践期间,珠海市东部蚊尾洲测绘有限公司王律师的指导下,我能够虚心向他人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这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王律师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难得的宝贵财富。这次社会实践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
在短暂而充实的社会实践过程中,我深深地感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得不错,一旦接触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同时,我感觉到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有一段距离。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地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尽量避免毕业后出现眼高手低的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我发现法律普及非常重要。我国为推进法治建设所进行的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存在一些不足。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地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的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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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期间,我参加了很多实务性活动,接触到许多公司经济案件,学到许多活知识,而从庭审观摩和典型案例中获益最多,是对法学专业知识的再学习和再认识。
XXXX有限公司,经常会就疑难案件进行讨论,有时候是很正式的全事务所讨论形成结论,但更多的时候是平时很随意的探讨。我从中获益匪浅,很多的法学专业知识拿到实践操作领域来讨论,又可以有更深入的理解。而一个多月来的锻炼,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法律实体问题上,我的收获是可以和两年的专业学习所得相媲美的,这也是我在毕业社会实践中最大的财富。在一个月的社会实践期间,我基本上学会案卷的整理、清卷、订卷、贴封条等工作具体操作细节,在实践中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的书写,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具体的司法程序知识。另有一点很值得一提的是,以前在学校学习时,说中国的司法系统只重实体,不重程序,以至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不够。通过社会实践我发现,这个问题确实存在也不可回避。但让人欣慰的是,程序问题已经得到了很大的重视,这仅从我们要完成的大量程序性文书就可以看出来,这个问题远没有像以前在学校里想象的那般严重。
5.电大法学社会实践报告 篇五
电大法学社会实践报告 1
20xx年1月28日至3月8日,在密云县人民法院我参加了社会实践活动,在这期间我参与了一个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引起的诉讼案件,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我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执法与处理谈一谈自己的见解: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下面就交通执法工作中这一原则的适用和把握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一,案情主要内容如下
20xx年1月的一天,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广源贸易货栈(以下简称广源货栈)雇佣司机尹某驾驶载有文具,小百货,小电器等货物的东风牌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我市101国道密云段西大桥上时,由于该车右后轮螺丝断裂发生侧翻,占用了两条机动车道(该路有三条机动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密云交通大队接报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赶赴事故地点,清理现场,疏导交通。为保证道路畅通,需要迅速清理货物。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非常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由于现场系101国道主路,车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货车居多,故民警拒绝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运方式。先后调集,拦截了1辆铲车,5辆自卸车,耗时4个多小时,清运7车次,至清晨8时30分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事故车及所载货物运至密云县事故停车场,由尹某及随车人员保管。在清运过程中,该车部分货物发生损坏,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气下雨,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也有部分丢失,受损。3天以后,广源货栈在密云县公证处见证下,与6名货主共同对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进行清点,后将所有货物拉回赤峰市。20xx年2月,广源货栈向密云交通大队申请国家赔偿。密云交通大队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为不违法确认书。20xx年3月,广源货栈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事故科的清理行为违法,赔偿损失38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
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现场职责中有无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现场时,调来铲车和翻斗车象铲砂石一样将货物铲装到翻斗车上,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车场,致使货物绝大部分损坏,部分丢失,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万余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交通大队事故科答辩认为,原告单位的车辆在西大桥上发生故障,造成101国道西大桥由东向西一带主路和辅路严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时赶到现场,为保证勤务和交通畅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现场,履行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构成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经过
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不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亦应符合法律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正当履行上述职权。交通民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警察,在处理现场时,应当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车辆的型号,损坏程度,货物的种类,数量等相关因素,采取适当措施以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避免因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失。由于被告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只是采取了严重不当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现场,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坏,违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清理交通事故现场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已构成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被告因为违法清理事故现场,致使货物严重受损,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0xx年5月作出(20xx)密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20xx年2月在101国道密云西大桥段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方式违法;同年5月作出(i20xx)密行初字第67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交通大队事故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余元,诉讼费6497元亦由交通大队事故科承担。
交通大队事故科和原告分别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分别作出(20xx)一中行终字第177,180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交通大队事故科不服,于20xx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xx年6月再次申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裁定再审。同年6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清理事故现场行为合法。当日,被告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行政补偿人民币19万元。
电大法学社会实践报告 2
京,顾名思义为北京;鸿,寓意我们当代学生如鸿雁般展翅翱翔;异,意指我们调研的主体是外国人;瞥,意为我们的视角只是小小一隅。京鸿异瞥,合并来说,就是以北京人的视桔察foreigners在京的职业发展与社会融入状况。
京鸿异瞥,也许从决定组队开始,就注定将不同于一般团队的暑期实践活动,因其调研的群体涉猎面广泛,面向中外不同肤色、不同职业的人群,所以对于我们这群一学生来说,它将是一次有趣味性,同时也更富挑战性的实践。
前期准备困难多
这天的北京,天空有些阴霾,但是“京鸿异瞥”团队的全体成员还是早早地来到虹远西北会客厅,开始了团队暑期实践第一次正式集体会议。经过分工,我们决定将问卷调查分为两个方向,面向北京居民的中文版,和分别面向外国留学生和在京工作者的英文版,并且定于下午在图书馆集合,正式开始收集资料以及问卷的分组设计工作。
图书馆六层空荡荡的,但是有两张桌旁的八个人却正在紧张地分模块进行问卷的设计以及讨论。图书纸质资料、网上查阅问卷设计方法、问卷的英文翻译……家都紧张地忙碌着。期间,年龄如何分段统计、要不要询问月收入情况、调查问卷的名称该如何翻译等问题虽遇到了瓶颈,但是经过与老师的沟通和组员间的互相助,这些问题都顺利得以解决。
后期思韵味长
一路走来,从填写团队申请,全队集思广益敲定选题和团队名称,第一、二次会议上家对问卷初步方向的讨论以及对可能会遇到的种种困难的设想,直到7号最终确定实践时间表和具体实施路线,对预想困难提出解决方案,在征询指导老师意见的前提下,将中文版问卷一份和英文版两份最终设计完成并完善,“京鸿异瞥”团队付出了很多,也收获了很多。
看着辛苦努力最终以一份初步实施方案和沉甸甸三百份问卷的形式出现在眼前的时候,家的心里满是收获的喜悦与幸福。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每个人都经历了各自的成长。从一开始不知如何下手,对于选题和调研形式的困惑,担心各种困难问题出现不知如何应对,到如今对我们的实践和“京鸿异瞥”团队信心十足,也许暑期实践的意义就在于这个使家共同成长的过程。它不仅仅是一个让学生们走出象牙塔、走向社会的契机,更是一个可以同时将我们所学用于实际并且锻炼我们的组织协调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的机会。希望我们的后续实践能够顺利完成,同时也能够通过我们的调研得出一些有价值的信息和意见,这也是我们这次暑期实践最的意义所在。
电大法学社会实践报告 3
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那么在暑假期间需要社会实践的,怎么写一份报告呢?下面请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三周之中我一直待在神马纸业有限公司,因为是第一次去哈城,我边旅游边实践,完成了我的实践报告。
在公司期间,我不是在固定的某个职位任职的,哪里需要人,经理就叫我去哪里忙,所以他们都叫我“员工的副手”:有时我会他们联系业务,有时会去忙清理帐目……一个人经历什么就会有什么样的经验,这是一定的,虽然只有20天,对于如何做一个称职的员工,我却也有我自己的心得:
1、普通话是一项基本素质。我从来没意识到过普通话会有如此的重要性,在那里联系业务,如果一个人不能说流畅的普通话,他跟客户几乎处于两个不会相交的世界,也就不必谈成功联系业务的可能性了。
2、维护本公司的利益是底线。现在是一个竞争的时代,在商场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在业务联系的过程中,两个人代表了不同的利益,不论是价格、数量还是涉及公司其他利益的各个方面。一个员工要时刻记住自己的使命,因为公司的利益就是自己的利益,往往一句话的失误或软弱就让公司蒙受很的损失。
3、管理是一种技巧。在实践期间,我当然没有去管理员工的权力,但是通过我对公司管理者的观察,他们有的管理得很成功,但有的却遭到员工的抵触。我真正明白了管理不需要多强硬的手腕,关键是一种协调能力,每个员工都有自己的个性,管理者的使命就是让员工的个性更好地融入到公司的共性中。
20天之中,我能对公司的实在少的可怜,但我学到的东西却多得让我一辈子都会受益。在那些天里,我与几位管理者都有过沟通,对其中一部分员工也做了调查。让我的诧异的是他们对现在的学生都有所排斥,因为过去的学生员工在他们的印象里懒散、不负责、不塌实……当时我脸都红透了,因为这些个别的学生员工却是学生群体的一个缩影,包括我自己身上也有这样的缺点,在我的要求下,他们给我列出了他们欣赏的学生应有的素质:
1、塌实务实。在管理者的眼里,塌实务实是一个学生最基本的素质。
尤其在对专业素质要求不是很高的经济活动中,每个公司的管理者需要的不是高学历的员工,他们需要的员工是高素质,而没有这项基本素质,再高的素质也是空谈。
在他毛司有一个学韩语的学生,因为一时没有找到本专业的工作,于是来到了他们这里。
但他在这里表现却很差:不停地拿着手机发短信、工作不积极……因此公司里的其他员工对他的印象都很差,公司的负责人对他也颇有微词。经理对我说过一句让我一辈子都会受用的话:“是金子你就要发光,在哪里都要发光,用尽全身的力,不管你是埋在土里还是在水里,因为不是每块金子都会被打成首饰的”。
2、责任心强,勇于承认错误。
社会上评价80后的人说这一代的人责任心差、软弱,在做错事之后不敢承担责任,的确是这样。在实践期间,不管是经理还是员工,他们都告诉我他们欣赏的是那种谦虚、责任心强、不怕犯错误的学生员工。他们不怕新员工犯错误,怕的是他会不停的犯错误,因为这样不管是对公司还是其他的员工都有很的不利影响。
3、合群的能力。
现在学生虽然越来越多,但不是每个单位里的人都会是学生,学生员工的比例在很多情况下都很下,剩下的当然是低学历、年龄一些的员工,很多学生自恃自己的高学历瞧不起别的员工,这是很不可取的。一个公司只有成为一个团结的群体才能取得进步,这就要求学生很快的融入到他们当中。我们要找到与其他人之间的共同语言,找到一个切入点,因此在看书等方面就要有所调整。实践期间在与很多客户的交谈中,我一般很难找到话打开局面,他们所谈论的很多都是历史、战争等方面的话题,他们看的书也多是传记性质的。可能我的专业是法律这是一个隔阂,但我觉得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平常自己课余时间看的书都是小说之类的,因此有了这么多的差异。当然我说的不是抛弃自己的专业去向他们靠拢,而抒泛的阅读,加自己交际的广度,提高自己的交流能力。
4、一个好的身体。
这一点很多学生都会忽视,也达不到,因为多数学生平常锻炼太少,课余的时间都是上网、看小说或者是睡觉,所以学生体质状况差的现象很普遍。去一个单位,不管你干什么,都需要有一个好的身体,公司不会一直在等一个员工把病养好,因为市场不会等这个公司。
除了这几点外,还有一些不需要赘述,因为每个学生都清楚这些:包括诚信、良好的态度……但我们每个人也都知道要做到很难。
通过我对他们的调查我发现,现在的企业对学历的要求不像前些年那么盲目了,每个公司的管理者都在等待高素质的员工,这种素质不仅是专业素质,也是成为一个优秀的“人”的最基本的东西美德。
五周的寒假我在哈除了三周,除了了解到了不同于家乡的文化、地域风情,也极的增长了我的阅历。作为法学院的学生,我知道我应该追求法律,从事法制工作,这是一个学法学的学生的本分,但我也知道我们法科专业的学生不是每个人都会走上这条路,就像经理在寒假期间告诉我的:不是每块金子都会被打成首饰,不管在哪里,我们还是要发光、发光……
电大法学社会实践报告 4
暑假实习是我们每个学生必须经历的一段人生过程,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到了社会,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这些经历使我增长了见识、丰富了视野、受益匪浅,为今后的专业知识学习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带着敬畏的使命感,我“闯”进了的门,迎接我的是民一庭的副庭长XXX,他将我领进办公室。就这样我开始了在这个新鲜而又刺激的环境中的法律工作。虽然我的工作繁琐而且多有些重复,但我依然保持着浓厚的兴趣处理每项事情。总体来说对我影响最的应该是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工作作风以及在工作过程中专业知识对整个工作的指导与引导作用,因为这些都是我在校学习中不曾接触过的方面,所以我将在报告中首先讲述我在实习期间积累的这方面的认识和经验、总结。
20xx年7月14日至8月4日我在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民一庭实习,我在人民民庭进行了将近一个月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实践期间,我在工作与学习中得到了XXX法官和XXX的悉心指导,在此我对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这期间我不仅学会了填写诸如立案审批表、受理应诉通知书之类的诉讼文书,整理证据材料,装订卷宗和归档,而且通过几次旁听也对民事诉讼程序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一、实践期间的主要内容
实习中有很多事情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并让我从中汲取了不少经验知识。
(一)学习民庭日常办公工作
如制作并送达相关的刑事诉讼法律文书,具体包括了民事判决书及各类民事裁定书、出庭通知、开庭传票、开庭公告、宣判笔录和执行通知等,另外还有寄送挂号信、制作邀请人民陪审员通知、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交换证据等。
(二)旁听民事案件审判
通过旁听法庭审理,学习法官在法庭上对庭审过程的指挥,了解法庭审理民事案件各个阶段,进一步加深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了解和具体的适用情况。法官一向贯彻“调节为主,判决为辅”的原则。因此。
(三)学习有关书记员的跟案工作
移送有关案卷材料,制作各种笔录和记录工作,了结刑事判决生效后的执行工作。在案件终结后,装订卷宗、封存案卷,日后备考。全面了解的部门设置,积极学习民事案件的审判、熟悉各部门的基本工作,初步知悉现行的工作模式与工作流程。
二、理论结合与实践总结
在这将近一个月的学习与工作中,我圆满的完成了实践计划中的各项内容。通过实践期间各位老师的指导,我学会了制作部分法律文书、整理刑事案件材料,了解了民事案件审判流程、各部门工作模式等实际性质的工作。通过这些学习与实践,我看到了法律在实践中的完美运用,真正体会到民法的任务是伟而现实的。当今社会的发展变化使得出现各种新型民事案件,民法体系不断地进行着发展与完善,因此人民民庭的工作也在不停的与与时俱进当中。
旁听民事案件审判是我这次社会实践中的最主要部分,我旁听了盗窃、离婚等各种民事权利、义务性质的纠纷案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所以采取的多是协调、和解的方式,民法、婚姻法、经济法运用的是较多的法律依据。其中有的适用普通程序,有的则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开庭之前由检察院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人民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这类案件一般是犯罪后果较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时犯罪分子悔罪态度好,依法判刑不重的案件,或者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使我又重新加深了对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掌握。法官在量刑的过程中,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首先是考虑是否有自首或立功表现和协调、和解的手段化解矛盾,同时也要看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认罪表现,综合以后,酌定量刑,这也是我国民法以人为本的重要表现。
通过这一个月的实践活动,使我的所学与实践充分结合在一起,这不仅使我的理论水平又得到了提高,同时也是我增加了实践工作经验,我相信在以后的学习中会有助,我也会更加努力地继续学习。
三、焦点问题思考与建议
在社会实践期间,我也发现不少现实问题,例如取证难问题、执行难问题、有利于公诉方问题、法庭秩序问题等,但是我最关注的还是有关简易程序的问题。
(一)现行的简易程序,其经济性是通过忽略被告人的权利来实现的
受理的案件,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情况下,检察院和就可以达成合意适用简易程序,完全不考虑被告人的意见,而且在开庭之前被告人根本无从知晓自己是在何种程序下受审。在简易程序下,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助作用微乎其微,因为简易程序的效率是建立在被告人完全认罪的条件下的。简易程序的启动完全由或法官的操控来实现,立法上简易程序过于简单,缺乏基本权利保护规则和程序性制裁规则,既没有指定律师的程序也没有告知适用简易程序后果的义务。
所以,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创设新型简易程序。辩诉交易由于其理念基础与我国司法理念相差很,不适合我国司法实践,但是处刑命令程序值得借鉴。这种程序又叫处罚令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立案后不需要过多侦查,量刑较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由检察院建议适用处罚令程序,也可由犯罪嫌疑人或其代理人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若检察院驳回还可复议一次。认为不符合适用该程序的条件时,则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这样更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二)精神损害赔偿应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侵害人格权,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这个问题在今天已经不是疑难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和法学界的共识。最高人民已经做出了肯定的司法解释,20xx年3月8日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包括侵害人格权、其他人格利益、身份权,甚至是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受害人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应当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这里的精神损失,应当是侵犯人身权利而造成的精神损失,而不包括侵犯财产权利而造成的精神损失,并且人身权利应作扩解释,不仅仅局限于一般的生命、健康、身体权,而是包括《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各项人格权和身份权。
四、实践体会与总结
学生社会实践是引导我们走出校门,走向社会,了解社会现实,投身社会实际的良好形式;同时也是促进我们向社会群众学习,培养锻炼自身的良好渠道,是提升思想、提高自己专业素质的有效途径,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我们更新观念,了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面。
而我真正得益于这次实践的却售念的转变。以前曾经认为法学这门学科暗淡无光,现在却有了一种从未有过的豁然开朗的感觉。我愈来愈发现自己对法学有了兴趣和信心。从法官们的身上,我感觉到了他们对法律工作的热爱,而他们的行动也证明了这一点。正是这种强的信仰力量使他们能够年复一年、日复一日的在如此压力和强度之下始终保持勤奋踏实的状态为社会为人民带来公平与正义。我想,要达到这种境界我的路还很长。当下所能够做的就只有用量的理论知识武装自己,培养法律思维和其他基本社会人文素养。
一个月的社会实践一晃而过,却让我从中领悟到了很多的东西,使我更加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明白了学习的可贵。同时拉近了我与社会的距离,也开阔了自己的社会视野。对于学习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接触到更多的社会现实,了解当事人的心态特征,也可以避免走入理论的极端,促使我能够将所学知识灵活运用,达到理论与实际完美结合,让我真正成为一个能够满足社会需要的人。社会实践,让我明白了自己和别人存在的差距,也更加明确了自己的一份责任,而我也将会以此为契机,努力学习自己的专业知识的同时,拓展自己的综合才能,在以后的学习中完善自我。
电大法学社会实践报告 5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一年的学习下来,说实话,我并不清楚,我在学什么,学这为了什么。而这次的经历一个月的生活,我体会到了公平与正义的真正价值。
有时候,我在想我会不会就是传说中那个永远也长不的小孩。因为我发现,真的,我依然年少轻狂,不识“愁的滋味”。
为了能通过面试,顺利地进入实习,我前一天在家复忖度他可能涉及到的问题的答案。比如:“你为什么想进实习?”那我会亳不犹豫地说:“定纷止争,维护正义,成就一个法律人应有的价值。”
第二天,我一路紧张而兴奋地到达。仔细端看,门庄严肃穆,旁边的二尊石狮巍然矗立,整个笼罩在一层等级与森严的暮纱下。不禁,一阵畏然。
看到“门口禁止停放一切车辆”的告示牌后,我好容易才找了个地方把我的爱车给安顿下来。刚往门方向走去,门卫就远远地问我,“干什么的?”“我找院长!”我底气十足地回答。“你找哪位院长?”“啊…”哑然。“哦,一个会有几个院长么?”我纳闷。“那你有什么事啊?”“我是个学生,来这儿实习的。”“哦,这样啊,那你先过来坐吧。我们这儿下午是三点上班,现在还没到时间,你在这儿等会儿。”没办法,只能这样咯。
没过一会儿,一位领导模样的人从门经过,门卫告诉我“这是我们季庭长,你去找他看看”。看他走远,我忙奔过去,他显然觉察到什么,回过头来,我急急地上去,一下子却不知说些什么。“季庭长,您好。”“你好,有事吗?”他温和地回答。“我是来这儿实践的。”“哦,这事,你去找处吧。”“好,谢谢。”我不得不重新回到传达室。
终于,在两点五十左右,处有人上班了。门虚掩着,我敲门进去,说明情况后,他说:“好,我跟领导汇报一下,可以的话,我这两天打电话通知你。”而我想象中那些求职应聘的问题,竟只字未提,不禁黯然。什么可以的话打电话通知,这明明就是婉的拒绝嘛。哎,没戏,歇菜般我离开了。
憧憬的破灭,犹如怒放后的烟花,瞬间的璀璨浮华后,天空一无所有,留下寂寞的回忆顾影自怜。
回家后我死死地睡了一觉。“哼,有什么不了的,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我再找就是了呸。”我想了想,若谈专业对口的话,那就还有检察院和司法局这两个国家机关了。正当我琢磨着先去找哪个单位的时候,电话铃响了。“是陈海杭吗,我是……”啊,真的吗,我可以去工作出了?这份意外的收获来得太措手不及,我都有些蒙了。
7月5日,我正式开始了第一天的生活,被安排在处工作。我也不知道那里是做什么的,只是隐约感到我的工作似乎与案件审理没有什么关系。
嗬,没想到我竟会在前一天面试的地方工作。也许缘份就是这样简单而神奇。走进办公室,一切都异常陌生,所以干的每一件事都很新鲜,自然十分卖力。家对我这个新手显得十分客气,端茶倒水的也没让我干些什么。第一天,我差不多就在翻看材料中渡过了。三五天熟络了以后,他们似乎把我看成他们中的一员,称呼上也从以前的“小丫头”直接改叫“小陈”了,有什么要忙的,也很自然地安排我去。虽然工作量一下增加了许多,但我却做得很开心。因为我终于不是在这儿参观了。
这样的状态约持续了近半个月左右,每天似乎是稀松平常地上班、工作、下班,俨然一位上班族。令我欣慰的是,办公室的同事很照顾我,因为所在部门性质的关系,差不多全院各类人群我都有机会接触到,家对我的工作也给予了一致的首肯。
电大法学社会实践报告 6
土地是国之根本,没有土地就没有粮食,我国是人口大国没有粮食将是什么样子!但目前违法使用土地,非法占用土地越来越严重,为了进一步了解土地现状,特点和规律,减少土地流失,针对目前的情况进行了一次社会调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违法使用土地,非法占用土地呈上升趋势,主要违法使用土地和非法占用人员是土地承包人和开发商以及政府。
(二)特点
1、违法使用土地主要在广大农村和城乡集合部占现有土地的30%;
2、农民在承包地上私自种植非粮食植物(比如载树,)或农田改为鱼塘和建房,政府划地,开发商圈地;
3、外出打工,年纪大的农民违法使用土地的占40%,由于左右栽树无法再种植农作物的占20%,政府以及开发商占40%;
4、违法使用土地、非法占用土地居高不下,据调查由于外出打工的人越来越多,人口老年化越来越重在自家承包地栽树和其它非农业行为的也会越来越严重,政府为了加大开发速度也会不断的占用农田,开发商利益驱使圈地也会越来越大。
二、违法使用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的危害
1、粮食减少。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粮食问题始终是关系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问题,与自然灾害相比,违法使用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是影响我国粮食生产的主要因素,造成的粮食损失更为严重。据统计分析,(按一村民小组)有60亩违法使用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按每亩每年500公斤粮食计算,一村民小组每年就减少30000公斤粮食。所以说违法使用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是始终困扰着我国经济、社会特别是农业的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2、对环境的影响。
随着城市企业向农村转移,工业废水、废气、废渣的污染向农业环境蔓延。违法使用土地使土地荒漠化,植被减少间接影响气候。
3、粮价飞涨。
由于违法使用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使粮食种植面积减少粮食产量减产,直接导致粮食涨价。
三、违法使用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原因分析。
1、无法农作物种植,由于承包人土地少种地已不能满足家庭开资,只有离地外出打工,土地要么栽树或挖塘,或托付亲友做非农业用途。
2、不能农作物种植,由于承包人年纪大已不能农业种植。
3、无奈放弃农作物种植,由于承包人的土地左右原因自己的土地已无法再种植农作物。
4、政府划地,由于政府规划。
5、开发商用地,由于利益驱使圈地。
四、对策。
1、法制宣传。
加大土地法等相关法的宣传,做到每个村民及村干部,乡领导,以及政府,开发商,都要知法,懂法,依法。
2、依法执法。
加大打击违法使用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使用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的个人和集体。
3、优化土地承包,有效合理的利用土地。
根据目前现况让所有进城农民回乡种地是不可能,只有现在把农民的土地集中成片以承包人名义自愿的情况下转包给他人(不改变种植结构),开发商不开发的地要无常还给原先农民,政府谨慎划地。
4、加大农业投入。
政府要加大农业投入,加大对现在确实还在种植的农民的直补,做好基础农田,道路、水利合理化规划建设,解决农民种地难的一系列问题。
电大法学社会实践报告 7
在我实习的一个月时间里我主要从事了两大方向的工作:第一是文书、材料整理、发送文件之类的具有文秘性质的工作。第二是亲自参加了地方法制宣传、林业案件纠纷调解工作。当然这些工作中主要还是随从人员起辅助作用。我的第一项工作是对那些不重要的政府文件进行电脑输入,这些对于我这个刚刚开始实习工作的学生来说还是没有难度的。
(一)工作要求:
这项工作的要求是将文件以文本的形式输入电脑,存入局内的统一档案文件夹,由于各级部门的签发文件需要加盖公章,和上级负责人签名,所以不能用电脑文件的方式下达。一般为传真形式。我使用扫描仪扫描之后形成图版文件,再以文本文件的方式进行记录和登记。
由于林业派出所文件不是很多,且内容较少,我的工作量不是很大,因此,这项工作几乎没有难度。当然我的内心也没有包含一种轻视的态度。首先,作为文件的存稿。必须在格式和字体上没有丝毫的错误,必须怀着严谨的态度和认真负责的精神将
它完成。其次,作为我实习的第一项工作,必须要将它做好,给我的老师和实习单位留下好的印象。
接县政府通知,对冬季期间我县护林防火和林木盗伐、毁林等案件进行排查,这次排查共涉及全县10个乡镇、4个林场。作为实习人员,在石所长的安排下,我也参与了这次行动中。随同同事进行防火知识宣传和林业普法宣传、案件调查等相关工作。
(二)关于材料的准备:
作为护林防火知识宣传和林业普法宣传活动,材料是必须准备的,这些需要的材料包括,去年的宣传材料,今年国家,省,市关于护林防火、林业普法宣传新的法律法规以及下达的各类文件。
由于材料都是现成的,只需要我从档案室,和电脑里将这些文件一一找到,打印成册,送到相关人员的办公桌上,交由专业人员负责写出新的可行的计划。
我在石所长的指导下一一询问了同事们,这几年的林业普法宣传的主要工作和细节并具体到每一个步骤。我新的任务是做出一个类似的计划。
(三)制定林业普法宣传计划:
对于我这个从来没有这方面丝毫经验的实习生来说还是很有难度的,正好在这里有现成的近几年的计划书可以参考,以及专业人士为我解答疑问,困难就小多了
(四)工作要点:
第一,突出三大重点,积极提升宣传效能。三大重点是,1. 围绕宣传主题。2. 围绕乡镇群众。3. 围绕活动中心。
第二,以宣传林业法律法规知识为重点,努力提高群众法律素质。
第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宣传网络。
高度重视,加强联系,为宣传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2. 加强人力物力配备,满足宣传工作需要。3. 健全宣传工作网络,建立一支信息敏锐、反应迅速的宣传队伍。
电大法学社会实践报告 8
这是我迈入学校园的第一个暑假,一年的法律专业的学习为我打开了一扇通向法律殿堂之门,但对我们这些还生活在象牙塔里的学生来说还是既神秘又好奇。而今年暑假我有幸来到家乡x市西湖区人民民一庭实践,在近一个月的实践过程中,让我深深感到作为一名法官是多么令人骄傲。在这里我不仅找到学术理论体现和验证,更找到了一种神圣的使命感。
进学校门,就接受了这份新鲜而有挑战性的社会实践;活动,感觉到很能锻炼自己的能力和增强自己的勇气,毕竟己经;开始尝试着用天真的思想去触摸这个社会。尽管有些思想和观点;还比较稚嫩和单纯,但毕竟已经迈出了第一步。
进实践后,我虚心地向法官们学习,并与他们建立了;良好的关系,积累了一些社会经验,这是在学校和课本上学不到;的,让我终生受益。与此同时,我也看了许多实际案例和一些专;业书籍与杂志,让我初步地进入了角色。
一开始实践的时候,我就旁听了庭审,了解到法庭审判的;致流程;通过整理卷宗、翻阅案例、合议庭笔录;等都让我逐渐熟悉了的实务操作。通过实践,让我了解了本;专业在实际中的应用,将理论用于实践中,这样才能使我今后更;好地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加深对本行业的了解,为以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较好的基础。不久我还很幸运的有机会同法官去豫章监狱处理一起离婚案的调解,第一次走进高墙之内,仅仅一道铁栏之隔,却是两个不同的世界,看着他们眺望远方的眼神,那是一群向往自由的灵魂。
而实践中整理卷宗是我们一项很重要的工作,这个是我在以前的学习中没有接触过的,;鉴于卷宗将成为永久性的档案,在整理前我都问得很仔细,然后;做得很认真,整理完后觉得自己很有成就感。尽管做的事情都;比较微小、繁杂,而且第一次上手,但每一件看似平凡琐碎的小;事都蕴藏着丰富而深刻的学问,特别对于法律这门彰显公平与正;义的学科,每一个细微的环节都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在处理每个细节时都抱着“处处小心,时时留意”的态度,虚心;地向法官们请教,他们也不厌其烦地对我进行传带,使我从中;受益匪浅,同时我也深深地明白了作为一名法律人身上所肩负的;崇高使命与社会责任,我为将来能成为其中的一员而感到无比地;骄傲和自豪,但更感到重任在肩,任重而道远……
旁听庭审也是一个学习的好方法,庄严的国徽下,现实中并非我们想象的那样严肃,因为民一庭处理的很多案件是婚姻家庭案,而当事人也基本上是第一次参与庭审,有时双方会激烈的争吵,这时总要法官一遍遍讲诉法庭纪律。甚至有当事人因为不肯离婚差点在庭上服敌敌畏自杀。而法官就必须马上控制局面,安抚当事人。
我深刻地体会到: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仅有基本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的是实务操作、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作一名法官不仅需要有;立的法律人格,更需要有崇高的法律素养。作为刚跨入法律门freshman,我们有激情、有干劲,但是我们在拥有这些年轻财;富的同时,缺乏经验与理性是我们的致命弱点,我们有时对于案;件的庭审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有时过于感性和头脑发热,甚至;会因为当事人情绪的波动而产生恻隐之心,这些都是我们在法律;职业化的过程中需要克服与避免的我们还需要一个冷静的头脑和一颗正直的心,我们的心中;必须时时都有一杆天平,公平与正义是我们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我们永远的精神目标和价值追求!
有人说民一庭处理的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案子,每天都是家长里短的。而且人少案子多,可我看到的是民一庭的法官们任劳任怨
的敬业和实干精神,他们常说关乎百姓的事就无小事。法律追求正义,有些人一辈子也就进这么一次,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让他们尽量的感受到法律诗平的,是他们权益的捍卫者。只有这样这种法制的观念才会不断地传播下去。
在实践期间,我能主动配合实践部门开展有关法律业务的;工作,认真收集和整理有关资料,作好实践日记。在这两个星期;的实践过程中,我对的业务有了初步的了解,对促进今后专;业课程的学习起了一个很的作用。然而,由于我们的专业课程;才刚刚开始,许多专业知识还没有学到,但我相信,在今后的学;习过程中,在老师的指导下,这些问题都能迎刃而解。
实践结束了,但我感觉并不是那么轻松似的,我觉得自己;面临着更多的压力与挑战。一切都得从头开始,一切还得靠自己。;实践时曾不断告诉自己:在今后的学生涯中必须要更加努力读;书,学好一些实实在在的本领,塑造好自己的法律人格和法律修;养,这样才有资格立足于法律事业中。
我一直很喜欢这样一句话:人生因为经历而美丽。我想在;实践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永远成为我记忆中一抹靓丽的色彩,;因为它教我懂得了如何立地生活,如何凭借法律人的智慧和真;诚赢得他人的尊敬和信赖,如何尽己所能关心需要助的人……;我成长了,也成熟了,这里包含了我的努力与付出,但我更 要感;谢我们西湖,因为她给了我这次机会;还要感谢民一庭的所;有前辈们,因为他们给予了我很的信任、助与肯定;感谢我;所遇到的所有好心人,因为他们的鼓励与助。
电大法学社会实践报告 9
一、基层农民的法治基本情况
(—)法律意思有所增强,开始信仰法律
从我了解到的情况来看,现在很多人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的人们都在有形、无形之中有了一种意识,就是遇到纠纷、权利受到侵害时,会多考虑集中解决方法,而很多时候会想到运用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我认识来自连平县留潭乡的一位姓王得建筑工,他是农民工,年龄也比较大,50大几了,家里负担也比较重,还有个上大学的孩子要他供着,对于那种农民1
家庭,供一大学生是比较困难的,就靠这么一点工资,根据他说,也幸好现在建筑工资提高了些,因此还算不是很穷。到年末了,其工资还有被拖欠的,为了拿回拖欠工资,他们已经不像以前建筑工人那样,把建筑工地上的东西全部拿走,也不是像以前那样带了一大堆的人去跟老板闹事了,索回工资。而是,先跟建筑老板商议,交涉。之后见未果,就去找县政府,请求政府出面干涉要回了拖欠工资。当时,他们还有一种想法就是如果实在不行就是会去法院对建筑老板提起民事诉讼。基于这种认识我相信,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相信法律是解决争议,维护权利的重要方式,便开始信仰法律了。对这点我感到很欣慰,因为我们国家封建历史太长,受历史影响,人治色彩太浓了,能够树立法治意识已经很不错,即使不是很深。
(二)对法律知晓不够,认识不足
我就是来自农村的,所以对于农村生活还是有较深的了解。相对来讲是比较深入的,每次,我回家的时候,跟家乡的村民聊天时发现,他们基本不知道多少法律知识,只是通过电视、别人当面讲的知道点法律,当权益被侵犯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这样开始对法律有种崇拜感、高深感。一般村民是了解不到,知晓不多。当得知我的专业就是法学时候,在他们看来,那是个很好的专业,很有前途的。可他们并不清楚,法律其实就是调整社会普遍生活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规范。就是与他们生活有关,也是从他们的生活中抽象出来的用于指导以后的社会生活的。而且,他们有很多人对法律的看法也很偏激,认为法律只是给有钱、有权势的人准备的,总结起来就是为有地位的人准备的,一般的农民根本就得不到什么好处。犯了罪,只要有钱,也只要给钱,就会有相对轻的结果,就能赢得官司,平头老百姓因为既没钱也没有地位,所以总是吃的哑巴亏。这种看法对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目标是种曲解,对法律认识不到位,这样对法制建设会产生影响,偏离正常法治轨道,对我国深入实施依法治国产生不良影响。
(三)运用法律解决纠纷较少
基层人民,特别是广大农民虽然对法律有了一些了解,也知晓了一些法律知识,也稍微增强了法治意识。但是,真正会运用法律途径来解决的纠纷、维护自己的权益的人很少,假期我去县人民医院看望我一个因交通事故而造成右腿骨折的舅舅,在骨科住院部,从其他病人口中了解到,他们很多人是因为交通事故而造成的骨折。且有些家属也遇到这种情况,当我得知他们很多人为了要求行为人支付医疗费,很多要么就是通过联合亲戚朋友,强制威胁行为人赔偿,要么就是与行为人私下协商,或者有些怕事的根本就是自己全部支付所有费用。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私下解决,即私了。私了,解决起来更迅速,但是,这样的话容易引起打击报复,相互之间,由于威胁或者忍气吞声都容易引起一方的心里不平衡,容易引发之后一系列的不良潜在的影响,而且,私了,赔偿的数额很多要么具有敲诈性,要么就是让受害人受损。尽管如此,他们还是不愿意让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干涉。
(四)农民提起的诉讼少
我从县人民法院了解到,现在法院受理的案件虽然在增多,特别是,民事案件增多,这说明人民越来越接受司法解决争议,人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增强。后来我才发现那些提起诉讼的原告很少有农民,听法院内部人说就民事案件,农民提起诉讼比例不足民事诉讼的10%,基本都是些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一些收入相对较高的县城居民。这也说明了,农民中的法治建设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五)弄明对运用法律解决争议心存恐惧
经过多年的法治建设,广大农民虽然意识到了,可以运用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但是,在他们心中仍旧认为法律并不是最好的途径,因为在他们看来,打官司容易引起对方的打击报复。因为在我们农民心中,一向喜欢得到心理上的平衡,也不管其他后果,所以特别是在对方或者对方的亲戚朋友,有些权势,会利用聚集众人用暴力方式威胁,那势必对今后的生活引起不良影响。特别是有些党、政干部,由于没有严格的监督,极易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到处鱼肉农民。同时还有个问题就是,当广大农民与政府有关部门闹矛盾,那么,农民处于弱势地位,而政府及相关部门又有一定的地方立法权,加上执法者的身份,那就是很强势了。可以通过给农民办理各种事情通过拖延,敲诈勒索等各种方式来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因为与农民关系密切的还是政府,从出生到死亡都是离不开的,也正是如此,即使当时通过法律维护了权利,但是在以后就不好办了。会惹上更多不必要的麻烦。
二、原因简析
(一)司法成本高,效率低
在我国,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很少由农民会运用法律来维权,原因可能是是因为他们不懂法,害怕法,也可能是害怕缠上国家机关,但最主要的是费用问题,因为不懂法,所以如果真的要进行司法救济那么就请懂法的律师,那么就得花费很多,好像最少也是总费用的百分之十以上。同时由于我国法律不是很完善,很多案件还多是谁告谁举证,因此花费的时间、精力很多,加之法律知识缺乏。同时,在农民看来就那些诉讼费用也是很高的,诉讼费用可能由于我国人口多,问题也多,而国家给予的经费有限,因此不能完全满足办案需要,这可能与诉讼费用高有些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我国比较少,一个县就一个法院,一个律师事务所,少量的人在农村地区做法律服务者。据估计也就差不多十万农民就两个法律服务者,五到七个司法工作人员。而且,因为案件多,各种旧案,新案都拖沓,堆积,办案效率地下,一般的民事案件至少需六个月,更甚至一年多之后才有结果也很正常。我村一个王姓村民,因为交通事故,造成右腿骨折,因治疗花费大,家里条件不好,很多亲戚朋友凑齐钱进行治疗,当对肇事者要求赔偿时,肇事者只赔偿小额之后就没有支付。为此,就请律师打官司,但是,由于自己费用没有,又不好向大伙借时,律师便提议有律师提前按照一定比例支付一定资金给我舅先行治疗,而由律师进行诉讼,而对于胜诉而得到的赔偿就归律师所有。从上述可知,如果真的要运用法律来解决的话,那么就得拖延很久,对治疗就非常的不利。因为不能及时得到赔偿。有点远水救不了进火。
(二)观念上不愿打官司
在农村生活久了就会发现,现在的农村受传统的思想影响大,很多人都是排斥国家机关干预他们的生活,特别是司法机关干预他们的纠纷。在我村调查过程中,当问到村民对打官司的看法时,普遍的反应是他们都是害怕,在他们一向看来,打官司都是些不安分的人,感觉都是坏人似的,好像都不是什么好人,都是有错的。而且他们也根本就不想跟国家机关接触,有种对国家机关的恐惧感,而且农民还会感到他们在司法中地位卑微,认为即使有理由也很难站的住脚,也容易被借用种种理由敲诈。
(三)司法工作人员及相关法律服务人员素质不高
由于我国实行法治不久,很多司法人员专业素质不过关,很多农村的法律工作者都是非专业人员,或者一些干部只是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因此他们中很多人,素质低,办理案件容易出现错案,同时很多司法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也比较差,道德素质也比较差,没有站在公正的第三者的位置公正的依法审查,合理解决纠纷,相反很多人还利用职权,假公济私,以权谋私,把这种机会当作是发财机会,到处收受钱财。把法律要求的公正抛于脑后,给农民以很不良的影响。
(四)法律意识不深,对法律知之甚少
在农村,法制宣传不够,农民们对法律知道的很少,也很模糊,只知道些大概,而且很多也都是从别人那听来的,很多都是不准确的,没有深刻的法治教育,因此也没有形成很深刻的法治意识,很多农民遇到正义,首先想到的并不是用法律来解决,而是用比较惯常的手段,闹或者威胁,只有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会想法设法去运用司法解决。这就足以说明农民不了解法,也没有形成很深的法律意识。
(五)中国法治建设大背景
在我国,法制建设是在政府的推动下进行的,因此存在着集中明显特征,即是政府推进型、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型、法制观念缺失型。因此在政府推进型法治中,政府权力很少受限,这种情况在农村比较典型,很多的法治宣传都是由政府推进,而且很多的法治执行无形之中也让基层政府插手了;再者在政治体制改革中,权力制约问题还不完善,这更是阻碍了法制建设,而在农村,这种状态体现在政府与其他权力机关的权属不明确,职权错位;就法制观念来说,我国距西方发达国家大概相差3,而就硬件来说,和西方国家没有多大差异,科技的差别也很小,制度差别也不大。就比如“法律至上”的观点现在才提出,而人家几百年前就提出来了,这就是差距。再与我国农民的法治意识中,更是有距离。
(六)经济基础
在我国,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所以我们的法律本质的认识也是以马克思主义为立场,采取阶级意志划分的。而根据马克思的相关理论的理解。阶级是有掌握一点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人组成的一个社会阶层,就为统治阶级,相反,则为被统治阶级。而在现实的中国,真正掌握大多数财富的那些认为人数不多的党,干部,以及相当多的富有阶层。而广大农民,收入少,自然也就谈不上统治阶级。这虽然是有些人的想法,但是呢,这对农民来说,就他们的切身体验来说,是很贴切的。即使这样,把党和人民,干部和人民割裂了开来。因此,在经济基础都不牢靠的农民,很少会真正运用法律,树立法制观念。
三、相关对策
为了真正贯彻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的方略,深化法制建设,特别是加快基层、尤其是农民的法制建设是关键。因为我国农民人数众多,对我国整体提高法治水平是一个挑战。为此:
首先,我们得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渠道,提高他们的收入,增强农民阶层的经济基础,使他们可以有更多可以自由支配的财产,以便于他们负担各种司法费用,以及相关因为运用法律而产生的各项支付。
然后就是加强对从事司法工作以及与司法工作有关的服务人员的素质教育,使他们的服务水准更上一个台阶,更好的服务,具体说来,应该加强对司法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严格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准入和考核,招收大量受过大学专业法学教育的大学生入司法服务系统,充实整个队伍,注入新的血液;同时还得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思想、道德教育,提高他们思想、道德水平,使他们真正树立公正司法,为人民司法,而不是以权谋私。
还有,对司法机关进行改革和监督,加强管理,加大简易程序,降低司法成本。加快对旧案、积案的处理,在保证公正的基础上尽快结案,及时解决争议。
再有,我们应该加大法治宣传,加强法治教育,发挥各种媒体宣传作用,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向广大农民宣传,同时也引导农民去学习法律,增强法治观念,增强运用法律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同时,也去积极监督其他主体守法。如,对政府,对党员,对干部进行监督。
最后,广大干部,自己要积极主动守法,维护法律权威,同时司法部门应对违反法律的行为人依法处理惩罚,为全社会建设法治社会树立榜样,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更是要树立典型。为全社会法制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我相信,我县农民法治问题,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会取得长足进步的。
电大法学社会实践报告 10
为了完成“广播电视学人才培养模式与开发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加强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培养和训练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以及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我对当涂县整体耻执法状况进行了调查,现就调查情况做如下报告:
一、我县耻执法状况的总体评价
(一)调查问卷中的评价。
外部对本县耻执法的总体评价:满意32.35%,比较满意44.12%,不满意23.53%。其中,对耻执法实施前、后效果比较,认为明显好的20.53%,较好54%,不明显25.45%;对城市管理难点问题处理的满意度,满意32.44%,基本满意41.34%,不满意26.17%。参加调查的人代表的评价:比较满意。耻队内部的自我评价:满意56%,比较满意44%,不满意没有。从调研情况看,调查问卷中的评价与座谈和谈中的评价基本一致,外部与耻内部对综合执法的总体评价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二)耻执法的作用和成效。
县 镇总面积110平方公里,人口15万,辖区内有企业20xx余家。当涂县在新旧产业更替中,产生了量下岗和失业人群,加上地处城乡结合部,各类市场集中,流动人口和外来暂住人口较多,经济落后,造成环境卫生、公共服务,社区治安等发展参差不齐,与其它区相比稍显滞后,因此流动摊贩、乱贴乱画、乱搭乱建等现象严重,治理城市“八乱”的压力较重。近年来,县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把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作为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城市综合功能、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城市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当前耻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相对滞后的问题比较突出,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建设效益的发挥,影响了城市化总体水平。
(一)对城市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社会支持参与度不高。
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还没有真正在全社会形成共识,特别是在当前城市面貌“一年一变样、三年变样”的新形势下,城市建设战线长、任务重、压力,政府及其部门正全力以赴推进、集中力量攻坚,尚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去研究和推进城市管理,致使城市管理滞后于城市建设,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同时,由于宣传教育等诸多方面的原因,社会公众对城市管理要求高,但部分市民对城市管理认知度和支持度、参与度不高,以自我为中心、我行我素的现象普遍存在,市民文明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体制不顺,管理职能交叉分散。
虽然我县采用了“7+X”城市管理机制,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落实”的城市管理体系未能真正形成,管理体制上存在条块纵横,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部门分散执法力度不到位,形成“都管都又不管”局面。比如现有的城市管理涉及到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市场管理、噪声和环境污染及车辆管理等职能,相应地分散在建设、耻、工商、环保、等部门,职能过于分散,又没有综合的职能机构予以牵总协调,工作难以衔接,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和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削弱了管理权威,使城市管理整体功能难以得到最发挥。
(三)规划控制及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加了城市管理难度。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县城人口逐年剧增,部分老城区的规划由于受诸多因素的限制,详细规划滞后,加之受体制的影响,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乱搭乱建、违规建设、无序开发的问题非常突出,进一步加了城市拆迁改造成本,增加了城市管理难度。另外,我县集贸市场、公厕、停车场、垃圾转运站等配套设施建设总量不足且布局不合理,导致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与民生之间的矛盾突出。占道经营、乱行乱走、乱停乱、乱搭乱建、乱排乱放、建筑工地乱象等问题屡禁不止,严重影响和制约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老城区部分建成区排污管网设计不合理、管网陈旧,下水道经常堵塞,依靠社区治理难,开发的力度在不断加,但排污管网建设却一直滞后,社会响强烈。
(四)城市管理投入不足,耻机构职能有待加强,执法难较突出。
由于历史欠帐多,我县的市政基础设施普遍存在简陋老化、数量不足等问题。随着城市的扩容,城区市政设施幅增加,城市管理运行成本提高,但城市维护费没有同步增加,远远不能适应现行城市管理的需要。耻机构的职能有待加强,目前县行政执法局尽管有行政执法人员49人,协助执法人员32人,但我县城市建设起步晚,市民的文明意识不强,增加了管理难度,相应增了城市管理压力,耻任务艰巨。同时因其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行政处罚权该集中的不能完全集中,执法难问题比较突出。
(五)城市管理的制度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我县城市管理执法目前主要依据的竖家和省的一些法律法规,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制度办法,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特别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未能建立起有利于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的新机制、新办法。
三、耻和谐执法的建议及相应解决对策
(一)进一步加宣传教育,营造全民参与氛围。
要切实加对城市管理的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增强广市民的道德意识和综合素质。要充分发挥市民自治作用,积极引导市民加强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并利用新闻媒体等多种平台加强对市民的耻相关法律法规教育,不断增强市民的城市意识、环境意识、社会公德意识,提高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使广市民和企、事业单位积极支持理解并自觉参与到城市管理中去,强力推进“除陋习、树新风”活动,努力增强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责任感,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整合力量,形成城市管理合力。
县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提升现行“7+X”耻工作模式,积极探索职能部门之间双边或多边联合执法和托执法,探索职能部门适当地有针对性地将相关管理职能托与街道办事处,切实增强条块管理的互补性。按照“管理、服务、执法”三位一体的“耻”格局,进一步加强耻机构职能和社区在管理城市中的职能,全面整合现有耻资源,着力完善城市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协调,在条块之间、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联系沟通、事前告知和定期通报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制度体系,建立有利于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的新机制、新办法。
(三)进一步加城市建设管理投入力度,确保基础设施配套。
县政府要继续加对城市建设管理的投入力度。要着力完善城市管理配套公共设施,不断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努力解决好各种基础设施不配套、不完善的问题 。
(四)进一步加强职能部门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水平。
要加强对职能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理念,力推行阳光执法、文明执法,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纪律严、作风硬、善于打硬仗、群众满意的行政执法队伍,以此适应城市管理不断发展的需要。
电大法学社会实践报告 11
这个寒假,我走进了xxxx刑庭,进行了为期不长的两周的实习。
虽然以前在专业老师的带领下也参加过刑审,但这一次,却是如此真实地深入到庭审的背后,期间,我的实习主要有以下内容:旁听;填写卷;发送达回证及判决书;装订档案;打执行通知书及结案审结表;助书记员整理卷宗;查阅及复核卷宗。
下面我来分享一下我的实习收获及感悟:
一、无论所做的事情轻重缓急,到要做到谨慎细微
我到刑庭的第一天,是跟书记员。由于她所负责的法官的执行通知书及结案审结表比较急用,让我也加入了其行列中。其实打这些文书,模版已经拟好了,关键是运用的计算机操作技术将犯罪嫌疑人的档案资料填入其中。书记员把需要注意的问题讲述了一遍,如刑号、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学历、是否有前科、犯罪事实等等,最关键的是刑期了,若稍有松懈,正义和公平就会在这不经意的一刹那间被抹煞。这关乎当事人的切身的人身权利也将因自己的疏忽遭受了损害。本以为这是简单的手脚功夫,但真正做起来时,才发现,必须逐一校对,细致入微,方可保证无错。而且,要真正地做到快、准、狠,还需些时日来训练埃
同时,我还发现,刑庭的电脑里面存有很多法律条文以及对应案件的资料,这在法庭是很方便的,真的提高了法庭工作的效率。并且在以后的工作中这个“作战武器”是有裨益的。
二、工作者人员应该树立的中立地位
的每一项工作都牵动着双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心,他们每一双注视焦急的眼睛都注视着事态的进展。作为一名的工作人员,包括我这样的实习生,都深深地感到身上肩负起的责任。面对一件案情简单的案件要作出一个判决或者裁定也许并不难,在电脑上修改的时间可能只消十来分钟,但我们保证的是判断的正确,符合“内心的确信”、法律的规定。的责任在于重新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的角色是中立的,不可偏袒,一方当事人不管是被害者还是加害人,应该承担的需要承担,不需要的不能强加。主观臆断或者有感情倾向都不是一位裁判者应该具有的。
还记得第一次庭审的旁听,是七位犯罪嫌疑人涉嫌绑架罪。其中年纪最小的初中未毕业,而父亲,作为他的辩护人,在法庭上,竟难过得激动地流下了泪,或许是痛苦又心疼的泪吧。看着泪痕印在他那沧桑的脸上,同情之情立马燃起。他儿子年纪如此的小,肯定是被骗过去的了。然而,当看到法官那义正严辞的方脸时,心中警钟即时敲响,作为法学人员,扶弱之心需有,但追求正义公平更需有一颗中立之心!
三、关于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运用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基本与课本的条件要求符合。并且花都区也属基层,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也早有结论。
然而,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准备工作也是不容疏忽的,而且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几件的案件在同时审理宣判,也地节省了资源,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关于绑架罪的认定
在书上学习时,只是抽象地认为,绑架罪就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当然必须考虑的使成要件。而在实践中,需做到实际的运用。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强制手段违背被害人意志威胁及其他手段来所取财物就是勒索财物了吗?当然不是。如果只是甲骗取了乙的手机,乙不平,以手段实际控制甲,威胁其返还。这并不构成绑架罪,而为拘禁罪。只有当乙索取超过手机价值以外更多的财物才有可能构成绑架罪。
理论的知识真的需要通过实践的运用,才可以说是属于自己的。
五、关于社会人员的法律意识问题的认识
在实习过程中,从接触到的案件中,发现有较多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因缺乏正确的法律意识才导致了犯罪。看来依法治国的方针,法律意识入人心的措施还未贯彻得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的提高。特别是教育水平对法律意识的影响最。有很多的犯罪嫌疑人的学历都是中小学的,还有就是未成年犯罪也越来越成熟,这些问题都不容忽视,需要深入思考。就目前而言,普法宣传还需进一步地扩深入。
实习的时间或许不长,但是却让我接触并初步了解到实际的刑事审判工作及其程序,也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巩固了理论知识。同时也由此看到了自己需要努力的方向。希望能够抓紧每一次的社会实践机会,使得学习到的理论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全面提升专业能力。
电大法学社会实践报告 12
记得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曾说过:“法乃善与正义之科学。”然而对于善与正义的把握却离不开经验的积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为了拓展自身的知识面,扩大与社会的接触面,增加个人在社会竞争中的经验,锻炼和提高自己的能力,今年下半年,我有幸到***律师所实习,开始了我的社会实践。
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让我学习也感受到了很多之前所没有想像到的东西,让自己对法律工作的性质和环境,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相信这些见识对于将来无论是否会成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我来说,都是受益匪浅的。
实习期间,律师所安排了某律师为我的指导律师,我的主要工作是协助律师解答法律咨询,我还跟着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期间还跟随律师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从中了解到庭审的各环节,还能观摩律师举证、质证、认证、辩论等全过程,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将理论用于实践,这样能很好地为我以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较好的基础。
每天上门法律咨询的客户很多,民事方面的法律咨询相对较多,不外乎是离婚财产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借款纠纷、房地产买卖纠纷、合同纠纷等等。社会上的弱者总是老弱病残、老人、妇孺,当中就有一位老人家来寻求法律帮助,据说这位老人家被儿子媳妇赶出家门,无奈之下来到事务所咨询解决办法,最后律师建议老人家先去当地居委会、民政局反映问题,寻求帮助,还是不行的再走法律途径。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有法可依的,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还有较多的是妇女门来咨询离婚方面的问题,因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居多的是单纯的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缘由系“第三者”插足所致的个案也越来越多,由此可以看出当今社会妇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提高了,不再忍气吞声,一旦对婚姻不满,就可依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涉及财产、子女的离婚案件较为复杂,如果处理不好或不妥,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各类报纸也经常登有这类报道。
期间我有幸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虽然只是负责庭审记录,可真切地让我见识了庭审标准的司法程序,认真观摩律师们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相关法律的适用范围,这是最直接、非常好的学习方法。庄严的国徽下,原来现实中并非我们想象的那样严肃,因为民一庭处理的很多案件是婚姻家庭案,而当事人也基本上是第一次参与庭审,有时双方会激烈的争吵,这时总要法官一遍遍讲诉法庭纪律。而律师的答辩均是按法庭纪律有序地发言,庭上律师精湛的答辩技巧让我受益匪浅。
我还跟着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查询拜访取证,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青少年犯罪是我此次实习中感触比较深的一个话题。在与律师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时,了解到有很大一部分被告人是九十年代以后出生的。我们律师会见的被告人是涉及到抢劫的案件,这个案子的两个被告人均是九七年出生的。在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当今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已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等新特点。据统计:90年代,青少年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3岁,14岁以下的犯罪案例明显增多,年龄最小的还不满10岁!自我分析了一下,我认为导致青少年犯罪的根本原因是:
1、受家庭不良教育的影响;
2、青少年自身的心理、生理因素;
3、外在社会环境因素对青少年的影响;
4、法制道德教育滞后。
家庭环境和教育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很大,家庭的教育培养,深刻影响着子女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在我国的普法教育、法制宣传不够深入化,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青少年自身更是不重视此方面的学习,只重视学习成绩,关心是否能考上大学,对于学校设立了法律知识和品德教育课也是表面应付,被动接受。因而,这部分青少年缺乏是非、荣辱、善恶观念,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另外一主要原因是受社会不良文化影响。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等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以及其它有损人民群众健康的内容;学校及社区周围的非法网吧、游戏厅、录像厅等场所,这种受污染的社会文化生活环境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都是诱发青少年犯罪上升的重要社会因素。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我认为国家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通过近两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过渡的作用,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有很大帮助。每一件看似平凡琐碎的小事都蕴藏着丰富而深刻的学问,特别对于法律这门彰显公平与正义的学科,每一个细微的环节都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它仅有基本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的是实务操作、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社会才是学习和受教育的大课堂,在那片广阔的天地里,我们的人生价值得到了体现,为将来更加激烈的竞争打下了更为坚实的基础。
法律最终是面向群众,服务大众,健全社会法治,为我国的“依法治国”政策服务的.。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人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作为国家一些最根本的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各单位由于相互的制约和利益的牵扯,致使一些法律法规不能落到实处,严重阻碍了我国的法制化进程。我认为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社会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实践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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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发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加强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培养和训练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以及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我对当涂县整体城管执法状况进行了调查,现就调查情况做如下报告:
一、我县城管执法状况的总体评价
(一)调查问卷中的评价。
外部对本县城管执法的总体评价:满意32.35%,比较满意44.12%,不满意23.53%。其中,对城管执法实施前、后效果比较,认为明显好的20.53%,较好54%,不明显25.45%;对城市管理难点问题处理的满意度,满意32.44%,基本满意41.34%,不满意26.17%。参加调查的人大代表的评价:比较满意。城管大队内部的自我评价:满意56%,比较满意44%,不满意没有。从调研情况看,调查问卷中的评价与座谈和访谈中的评价基本一致,外部与城管内部对综合执法的总体评价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二)城管执法的作用和成效。
县镇总面积110平方公里,人口15万,辖区内有企业20xx余家。当涂县在新旧产业更替中,产生了大量下岗和失业人群,加上地处城乡结合部,各类市场集中,流动人口和外来暂住人口较多,经济落后,造成环境卫生、公共服务,社区治安等发展参差不齐,与其它区相比稍显滞后,因此流动摊贩、乱贴乱画、乱搭乱建等现象严重,治理城市“八乱”的压力较重。近年来,县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把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作为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城市综合功能、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城市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当前城管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相对滞后的问题比较突出,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建设效益的发挥,影响了城市化总体水平。
(一)对城市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社会支持参与度不高。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还没有真正在全社会形成共识,特别是在当前城市面貌“一年一变样、三年大变样”的新形势下,城市建设战线长、任务重、压力大,政府及其部门正全力以赴推进、集中力量攻坚,尚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去研究和推进城市管理,致使城市管理滞后于城市建设,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同时,由于宣传教育等诸多方面的原因,社会公众对城市管理要求高,但部分市民对城市管理认知度和支持度、参与度不高,以自我为中心、我行我素的现象普遍存在,市民文明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体制不顺,管理职能交叉分散。虽然我县采用了“7+X”城市管理机制,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落实”的城市管理体系未能真正形成,管理体制上存在条块纵横,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部门分散执法力度不到位,形成“都管都又不管”局面。比如现有的城市管理涉及到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市场管理、噪声和环境污染及车辆管理等职能,相应地分散在建设、城管、工商、环保、公安等部门,职能过于分散,又没有综合的职能机构予以牵总协调,工作难以衔接,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和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削弱了管理权威,使城市管理整体功能难以得到最大发挥。
(三)规划控制及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加大了城市管理难度。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县城人口逐年剧增,部分老城区的规划由于受诸多因素的限制,详细规划滞后,加之受体制的影响,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乱搭乱建、违规建设、无序开发的问题非常突出,进一步加大了城市拆迁改造成本,增加了城市管理难度。另外,我县集贸市场、公厕、停车场、垃圾转运站等配套设施建设总量不足且布局不合理,导致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与民生之间的矛盾突出。占道经营、乱行乱走、乱停乱、乱搭乱建、乱排乱放、建筑工地乱象等问题屡禁不止,严重影响和制约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老城区部分建成区排污管网设计不合理、管网陈旧,下水道经常堵塞,依靠社区治理难,开发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但排污管网建设却一直滞后,社会反响强烈。
(四)城市管理投入不足,城管机构职能有待加强,执法难较突出。由于历史欠帐多,我县的市政基础设施普遍存在简陋老化、数量不足等问题。随着城市的扩容,城区市政设施大幅增加,城市管理运行成本大大提高,但城市维护费没有同步增加,远远不能适应现行城市管理的需要。城管机构的职能有待加强,目前县行政执法局尽管有行政执法人员49人,协助执法人员32人,但我县城市建设起步晚,市民的文明意识不强,增加了管理难度,相应增大了城市管理压力,城管任务艰巨。同时因其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行政处罚权该集中的不能完全集中,执法难问题比较突出。
(五)城市管理的制度体系需进一步完善。我县城市管理执法目前主要依据的是国家和省的一些法律法规,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制度办法,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特别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未能建立起有利于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的新机制、新办法。
三、城管和谐执法的建议及相应解决对策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营造全民参与氛围。要切实加大对城市管理的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增强广大市民的道德意识和综合素质。要充分发挥市民自治作用,积极引导市民加强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并利用新闻媒体等多种平台加强对市民的城管相关法律法规教育,不断增强市民的城市意识、环境意识、社会公德意识,提高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使广大市民和企、事业单位积极支持理解并自觉参与到城市管理中去,强力推进“除陋习,树新风”活动,努力增强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责任感,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整合力量,形成城市管理合力。县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提升现行“7+X”城管工作模式,积极探索职能部门之间双边或多边联合执法和委托执法,探索职能部门适当地有针对性地将相关管理职能委托与街道办事处,切实增强条块管理的互补性。按照“管理、服务、执法”三位一体的“大城管”格局,进一步加强城管机构职能和社区在管理城市中的职能,全面整合现有城管资源,着力完善城市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协调,在条块之间、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联系沟通、事前告知和定期通报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制度体系,建立有利于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的新机制、新办法。
(三)进一步加大城市建设管理投入力度,确保基础设施配套。县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城市建设管理的投入力度。要着力完善城市管理配套公共设施,不断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努力解决好各种基础设施不配套、不完善的问题。
(四)进一步加强职能部门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水平。要加强对职能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理念,大力推行阳光执法、文明执法,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纪律严、作风硬、善于打硬仗、群众满意的行政执法队伍,以此适应城市管理不断发展的需要。
电大法学社会实践报告 14
在我院近两年受理的案件中,出现了一个本不该出现的犯罪群体:大学生。这些生活在象牙塔中、备受社会关注的天之骄子们为何走上犯罪的道路,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怎样才能减少大学生犯罪现象?带着这些问号,笔者对我院受理的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大学生犯罪特点
(一)犯罪类型:大学生犯罪涉及的罪名十分单一,从目前统计情况看,仅涉及盗窃和故意伤害这两种罪名,笔者在调查前主观认为应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没有一例;涉案大学生男女比例为7:1,男大学生主要涉嫌故意伤害罪,女大学生无一例外全部是涉嫌盗窃罪;
(二)涉案金额(后果):涉嫌盗窃罪的大学生们下手的目标都是移动性强的个人物品,如移动电话、信用卡、随身听等,且涉案金额都比较小,多数都在千元左右,仅有一例涉案金额为七千元(审查结果为不起诉);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情节最高是“轻伤偏重”,绝大多数为轻伤;
(三)侵害客体:大学生犯罪侵害的客体多是同学,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如同宿舍同学。不认识的人被侵害权益的仅有两例(故意伤害罪一例、盗窃罪一例);
(四)强制措施:大学生犯罪以取保候审为主要强制措施,且被取保人一般能遵守法律,仅有一例因传唤不到而改变强制措施的;
(五)处理结果:处罚一般都较轻。不起诉案件占15%,其余均三年以下刑罚;在审理程序上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六)人员成分:在涉案大学生中,以民办高校的本专科、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学院的本专科和公立高等院校的专科为主。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尚未出现公立高等院校本科学生犯罪的情况。
(七)年龄结构:以本科一、二年级和专科一年级的学生为主。本科三、四年级学生犯罪的情况没有出现一例。
(八)户籍特征:以外地来京上学的大学生为主。仅有两例本地学生犯罪案例。
(九)犯罪主观故意:这些大学生主观恶性比较小,没有顽抗情绪,全部都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稳定,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均未出现翻供现象。
二、大学生犯罪原因分析
1、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中小学的课本当中没有关于普法教育的内容,就算是在大学,也仅仅是在大学一年级时开一门必修课“法律基础理论”。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
2、社会大环境和学校小环境的影响。
大学生们虽然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由于绝大多数属于自幼上学、很少接触社会,其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围的环境对他们影响不容忽视。
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学生们从小接触最多的就是电视和书报杂志。一些港台不良影视作品和杂志从视觉和心灵上冲击着学生们的人生观、道德观,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们的一言一行。某些长期浸淫其中的学生在脱离中学的“高压管理”进入较为自由的大学后,思想放松,有可能会走上歧途。虽然绝大多数犯罪的大学生案发后都后悔不已,但已无济于事。
从学校小环境来看,在犯罪大学生所属的学校中,民办大学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位居第二的是成人教育学院。不可否认,某些民办大学为吸纳高考落榜学生和低分学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成人教育学院也为社会上希望继续进修的人员提供了机会,但二者注重经济效益、实行松散管理的办学模式也为当地的社会治安埋下了隐患,更不利于大学生的成长。
3、犯罪大学生心理原因分析
(1)侥幸心理、冲动心理作祟。大学生犯罪当中,蓄谋犯罪的几乎没有,多是冲动型犯罪,即临时起意。犯盗窃罪的大学生多存在贪慕虚荣,贪图享乐思想。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鬼使神差般地将他人物品“顺手牵羊”,仅有一例是出于好奇、刺激的心理去偷窃;犯故意伤害罪的大学生多是头脑发热、一时冲动,待到把人打伤后又追悔不已。
(2)受心理失衡感、失落感的影响。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犯罪主体全部是大学一、二年级(包括大专)的学生,尤以外地学生居多。外地大学生初来北京求学,远离家乡和亲人,周围环境变动很大,心理处于学生向成人过渡的转型期;再加上自己囊中羞涩,心理易产生失衡或彷徨,孤独感也油然而生。自制能力差或是思想一贯懒散的学生这时如果没有人从旁开导,容易走上歧途。
4、诱使大学生犯罪的“导火索”分析
诱使大学生犯罪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诱使犯罪的导火索是被害人自身防范意识不强,给思想不良大学生以可乘之机。在盗窃案例中,被盗物品多是由被害人随手放置在暴露于公共视线之内的地方,引发了思想不良的大学生顺手牵羊;故意伤害案例中,被害人对有暴力倾向(或醉酒)的大学生缺乏防范意识,不懂得适时避让,以退为进,结果造成自身不必要的伤害。
三、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1、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犯罪案件中,应以挽救为主,以攻心为上,针对个案制定案件审查方案,对不同性质的大学生犯罪要采取不同策略。对一贯表现良好仅是一时糊涂的大学生,要给予其适当安慰,鼓励其继续学业;对于确属主观恶性较大、劣迹斑斑的个别“害群之马”,承办人员也应注意将其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区分,仔细审查后作出适当的结论。
2、承办人员应及时与学校、家庭沟通,深挖犯罪大学生的思想根源,不能草草结案了之。大学时代是一个学生心理从幼稚走向成熟的转折期,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如果我们在办案中忽略了对犯罪大学生身边环境的了解,就不可能做好大学生犯罪预防工作。承办人员应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学校(以民办学校为主)健全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校风,尤其做好新生入校后的入学引导工作,加强大学生日常法律基础教育,加大对大学生的管理力度,使学校在教育产业化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完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3、承办人特别应注意办案后的回访工作。犯罪的大学生主观恶性不大,多是轻型犯罪,一般在一年左右的时间就会刑满回归社会,还有不少被判处缓刑的大学生回归社会时间更短。在很短的时间里,这些大学生经历了自己人生最惨痛的一次教训,凭自身的努力很难做到“哪里摔倒哪里站起来”,更多的是需要周围的亲人朋友的帮助。然而一些学生家长“恨铁不成钢”,又是断绝家庭关系,又是对刑满归来的孩子冷嘲热讽,进一步打击了犯罪大学生的生活信心,很有可能会促使这些大学生破罐破摔,再次滑向犯罪的深渊。承办人员应该关注自己经办的大学生犯罪案件,通过写信、通电话等方法了解其近况,鼓励其改过自新,及时帮助犯罪大学生打消消极的念头,重新扬起生活的风帆。
4、承办人员应针对大学生犯罪个案或同类案件及时调研,找出相似之处,及时与案发大学联系,以讲座、宣传材料等各种形式强化大学生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要求大学生们平时注意保管好钱财,遇事要冷静沉着,不能意气行事等等,均能起到很好的犯罪预防作用。
电大法学社会实践报告 15
调查目的:
关注酒后驾驶对自身家庭以及社会的危害,对酒后驾驶提出防范措施。调查时间:20xx年3月18日—20xx年4月18日调查地点:律师事务所、交警队等。调查对象:法律工作者、干警等。
调查方式:
本调查报告采取网上收集资料、电话、面谈等方法进行调查。
为了完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专科教学计划;加强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培养和训练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以及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我于20xx年3月18日至4月18日在峨眉山市某律师事务所和某交警队进行了关于酒后驾驶的社会调查,现就调查情况做如下报告:
一、酒后驾驶的基本情况
首先,我们先来分析酒后驾车的原因,在交警部门的帮助下,我在网上从个人角度和社会监管角度分别做了调查,得出的结论显示酒后驾车的主要原因从驾驶人个人角度来看,依次是朋友的怂恿,占44.65%;侥幸心理,占24.73%;以为自己酒量大和技术高,占30.62%。从社会监管角度看,依次是:现有法律法规处罚力度不大、占29.87%;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占27.00%。从客观因素来看,依次是担心车辆停放在外不安全、占24.65%;担心次日早上需要用车、占19.53%。此次调查共有194名网友提交了调查意见,其中,绝大多数为男性,共134人,占94.69%;中青年网友居多,31到40岁的占44.51%;学历层次丰富,大专以上学历占到70.79%,高中及以下的占29.21%。
根据来自网上的调查显示,有93.45%的被调查者同意酒后驾驶属于违法行为,但被问及是否有过酒后驾驶行为时,仅有24.68%的被调查者从未有过酒后驾驶行为。在被问及酒后驾驶人员存在何种心理时,有38.64%的被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人员过高的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46.75%的被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强,另外,有的14.61%被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人员存在侥幸心理。
这里我们来区分两个概念:酒后驾车与醉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其实,酒量的好坏和血液酒精浓度没有必然关系,有的人虽然自己觉得很清醒,根本没醉,但血液酒精浓度却已经达到0.8mg/ml以上了。一般来讲,如果喝得极少,血液酒精浓度不到0.2mg/ml,但啤酒喝三瓶左右,红酒喝半瓶左右,或者白酒喝3两左右,人的血液酒精浓度就可能已经超过0.8mg/ml了。
二、酒后驾驶的危害
清华大学汽车碰撞实验室曾进行了“远离酒后驾驶”的活动,在实验室证明了酒后驾驶的危险性。未饮酒前,他们的刹车反应时间分别为0.75秒、0.56秒和0.56秒。在饮一听350毫升啤酒30分钟后,酒精开始在体内发挥作用,同样的机器测试结果显示,三人的反应时间分别提高到1.22秒、1.38秒和1.05秒。实验证明交通事故的危险度随着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增加而增加。酒精对驾驶的影响包括:
1.视觉能力变差。
一般人在平常状态下的视觉角度为180度,酒后的视觉角度将会缩减,喝越多,就越无法看清旁边的景物;此外,亦可能抓不准目标,看不清楚车道线,对光的适应也变差了。
2.运动反射神经迟钝:
驾驶人以为脚提起来要踩煞车,其实已慢了一两秒。车速如果是60公里,一秒钟车子就已经跑了16.67公尺,若是时速100公里,一秒行驶距离则为27.78公尺,这种相差其后果是相当危险的。根据研究指出:呼气酒精浓度达0.25mg/L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05%(50mg/dL)以上,将产生复杂技巧的障碍、驾驶能力变坏,肇事率比未饮酒时高二倍。而在呼气酒精浓度达0.55mg/L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11%即110mg/dL以上时,其平衡感与判断力障碍度升高,肇事率比未饮酒时高十倍;其实身体中酒精浓度在这样的标准以上,大多数人会感觉很不舒服,头晕、心跳急促、呕吐等。
3.触觉能力降低。
由于酒会对人的中枢神经起麻醉抑制作用,酒后人的手、脚触觉反应较平时降低,踩制动踏板时软弱无力,方向盘掌握不稳,车辆容易失控,驾驶人脚提起来要踩刹车,其实已慢了一两秒。而一辆车时速60公里,一秒钟跑出16.67米;若时速100公里,一秒则为27.78米,这种相差其后果是相当危险的。
4.判断能力降低:
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操作错误增加,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实验证明,饮酒者每100毫升血液中含酒精50毫克时,反应能力即有所下降。达到100毫克时,下降约35%,达到150毫克时,下降50%,并使人动作失调,手脚失控。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的驾驶人,越不能正确思考和判断车宽与路宽的关系,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
三、酒后驾驶的防治对策
6.法律法学社会实践报告 篇六
此次实践,主要岗位是审查起诉科,因此主要实践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实践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践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在实践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一些案例表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践中所接触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践,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次实践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7.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的原则 篇七
法学实践教学是通过真实或模拟的教学形式, 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教学形式。法律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的基本思路是转变传统教学观念, 高度重视法学实践教学的地位和作用, 以学生为本, 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 正确处理好法学理论教学与法学实践教学的关系及校内实践教学与校外实践教学的关系。
2001年, 教育部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 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指出, “实践教学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特殊作用。高等学校要重视本科教学的实践环节”。2007年, 教育部在《关于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指出:“高度重视实践环节, 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要大力加强实验、实习、实践和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环境。”可见, 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体系中都强调法学教学中实践环节的重要性。
在法学人才的培养过程中, 法学实践教学处于与法学理论教学同等重要的地位, 完善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建设对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与理论课程相比, 我国目前法律教学体系中实践课程尚处于配角地位, 内容零散、缺乏统一明确的目标, 致使理论与实践处于相对脱节状况, 亟须构建科学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
根据法学专业的目标和实践教学体系的一般特点, 笔者认为, 法律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至少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目标性原则———确立法学实践教育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相结合
法律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应当始终围绕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来进行。一般说来, 法学专业培养的目标是培养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 掌握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 能适应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律事务工作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一) 实现法学实践教学与应用性人才培养的结合是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指出:“坚持以人为本,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 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 其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 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 重点的面向全体学生,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着力提高学生服务于国家人民的社会责任感, 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现代法律人才应当既掌握法学专业基本理论知识, 又拥有处理各种法律实务专业技能的应用型人才。学生必须进行大量的理论学习, 扎实的法学专业理论基础是法学专业学生必不可少的基本素质。同时, 运用知识的能力是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法学理论不是法律现实, 学生将在校学习的法学知识运用到具体的司法实践是一个法律知识的转化过程。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知识, 最好的途径就是法学实践教学。通过为社区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诊所、专业实习等途径, 达到学以致用, 深化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 培养学生知识的应用能力, 形成公平公正的法律理念。
(二) 实现法学实践教育与应用性人才培养的结合是法律教育模式创新的尝试
美国法律教学一个基本的出发点, 就是将学生设想为一个肩负为当事人服务任务的出庭律师, 因此, 美国的法律教学自然极其重视实践教育, 教会学生辩论技巧是法学实践教学重要内容, 法律诊所和两造对抗等法律教学方式被系统开发。
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比较注重向学生传授法学原理和基本的现行法律规范, 相对轻视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培养。这种模式不利于学生素质的提高, 也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法学教育以社会需求为本位, 以个体能力的提高为重点, 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实践教学体系, 已成为法学专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法律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正是围绕这一目标来进行, 任何脱离这一培养目标的建构都会流于形式, 难以取得实效, 失去其应有的意义。
二、整体性原则———构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互支撑的教学体系
戴尔蒙德教授所言:“优质教育的产生不是偶然的, 它需要周详的计划, 娴熟的教学, 以及能确保每位学生有机会达到所修课程之目标的总体结构安排。”法律实践教学体系是一个整体, 或者说是一个系统, 作为一个整体或一个系统, 必然由许多环节和方面组成。法学教学各个部分的相互衔接、相互配合是非常重要的, 直接决定这一教学体系的运作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
(一) 培养法律人才需要构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互支撑的教学体系
传统教学侧重于理论教学, 以培养研究性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这一现象表现在法律教学环节为重视理论知识的传授, 轻视实践能力的训练。实践教学的比重不大, 毕业实习一度成为法学专业学生实践教学课程的唯一课程。鉴于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技能形成的密切关系。法学实践教学应首先坚持的原则是与理论教学相衔接, 构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互支撑的体系。一方面, 通过理论教学为学生实践技能的形成奠定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实践教学, 深化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中, 突破原有理论课和实践课所占课时的比例, 实践教学在教学计划中占较大的比重, 同时增加真正的现场岗位技能训练。实现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互相渗透, 目标一致的格局。
(二) 法学实践教学的各环节, 需要构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互支撑的体系
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包括知识和技能训练两个环节。理论教学是系统学习法律知识的最佳途径, 在学习过程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精神。实践教学是理论知识转化为职业技能和法律信仰的决定性环节。从实践教学的内容来看, 包括基础专业技能的训练和实践技能的锻炼两个环节;从实践教学的过程来看, 包含实践教学的设计、实践技能的传授、示范、引导, 实践技能的训练等环节;从实践教学的环境来看校内实践教学和校外实践教学。这些环节都是法律实践教学互相联系、必不可少的部分。在整个教学体系的构建中, 各环节全盘考虑, 认真研究学生实践技能形成和发展的规律, 正确处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 科学确定课时分配的比例, 在保证学科知识体系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前提下, 力争实现实践教学达到最佳效果。
三、多元化原则———实现技能训练与人格培养相统一
(一) 法学实践教学内容的多元化
既要重视学生的基本专业法律知识的训练, 又要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在具体的设计上应遵循从理论到实践, 从简单到复杂, 循序渐进, 逐步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 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 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在教学实践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开设辩论技巧课, 为了保证上课的质量, 在口头辩论课中, 教师应注意三点:第一, 分组对抗:将学生分为两组, 两组分别为原告和被告;第二, 证据力相当:选择证据力“势均力敌”的案件进行辩论;第三, 教师筛选辩题:教师可以根据学生辩论的情况, 从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中选择三个问题进行重点辩论;第四, 教师在教学前应对案例内容进行研究, 确定是否符合辩论课的需要, 以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训练学生知识的能力的教学目的。
(二) 法学实践教学形式的多元化
法学实践教学中通过采取案例教学、判例教学、模拟法庭等形式为学生提供一个应用法律的环境, 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有利于克服传统课堂教学的依赖性, 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综合能力, 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法律诉讼能力。
(三) 实践教学基地的多元化
实践教学要达到目标, 不仅实践教学的内容和形式多元化, 而且教学实践基本建设也多元化。判例案例、法律援助、社区法律诊所、专业实习可以使学生直接接触具体的法律问题, 使学生毕业后能够充分胜任具体的法律实务工作, 克服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的问题, 培养学生探究法律事实的精神, 提升学生的法律信仰。
多元化的实践教学模式为培养学生的法律人格提供了真实的实践场所。在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 课堂教学受其形式和内容的限制, 缺乏真实的情感交流和经验的积累, 学生能形成一定的法律道德认知, 但对学生的法律道德品行的形成, 影响甚微。实践教学为学生创设真实情感交流场所, 为学生提供培养法律情感的机会, 可以推动学生的法律认知向法律道德的转化。“因为一个人的人格或道德若不好, 那么他的学问或技术愈高, 愈会损害社会。学法律的人若没有人格或道德, 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 作奸犯科”。
四、具体化原则———坚持实践教学方法与受教育对象相匹配
有效的实践教学方法是实现实践教学目的的必要手段。不同的教学方法对学生技能的训练是不同的, 应当按照学生技能形成的规律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
《国家中长期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2010-2020年) 》明确指出高等教育的发展:“区别不同的地区、科类和学习, 确定发展目标和重点, 使各类型的学校合理分工, 在各自的层次上办出特色。”法学专业核心的竞争力就是专业特色, 所以, 要走特色办学之路, 扬长避短, 积累优势。在实践教学的内容选择上, 重点突显学校优势学科。
具体化原则就是从实际出发,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应针对不同的学生个体、不同的年级群体, 因地制宜, 有的放矢地制定相应的实践教学体系, 防止一刀切。不同年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理解能力、接受程度存在差异, 在实践教学的内容、方法和环节上要循序渐进, 不同层次、不同年级的学生应做不同的设计。
大一的学生, 刚接触法律, 不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 对于法律学科的认识, 还处于感性认识阶段。大一学生开展实践教学可以结合审判观摩、法律讲座等方式进行。
大二的学生, 已经接触了一定的法学知识, 在理论课的学习过程中可以附带相应的实践教学, 如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形式。案例教学法通过对真实案例和模拟的案例的分析, 进行法律思维训练, 培养学生的法律逻辑性, 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依托模拟法庭, 学生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 进行模拟审判, 在审判过程中不同的角色履行不同的职责, 学生在职责的完成过程中提高了自己的综合实务能力。
大三的学生, 实践课可以采取法律诊所等形式接触一些真实的案例, 训练学生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
大四的学生, 他们已经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 具备一定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可以指导他们去法院、检察院、监所等机关,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培养他们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责任和掌握法律工作的操作技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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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文翠.法学教育中的法学实践教学原则[J].中国大学教学, 2010 (6) .
8.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的运用 篇八
一法学实践教学常用方法及分析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法学专业较早采用且比较普遍的实践教学方法,是将法学理论用于实践的较直接、有效的教学方法。采用案例教学法,一般有两种模式:一是在课堂中安排单独的时间,引用相关案例,通过案例的分析、讨论、讲授,达到理论联系实际的目的,获取较好的教学效果。二是单独开设案例课程,配备专门教师,有单独的教学大纲和教案,以期达到最大程度地发挥案例教学的作用。两种教学方法都有各自存在的问题:
第一,对于在课堂中安排单独的时间进行的案例教学。一方面,案例的教学势必减少理论课程的讲授时间,所以为了保证理论课程的完整,案例的数量和质量都很难保证。如果教师对理论知识讲解再过于细化,那么所谓案例教学就更是无从谈起。另一方面,课堂中引用案例有三个特点,一是案例必然是针对刚刚讲完的理论知识而准备的,这就无法锻炼学生自主思考的能力。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第一步就是对事实的“定性”问题,然后根据确定的法律性质引用相关法律知识解决问题。而在课堂中,讲完某个知识点后,直接进行案例教学,学生无需进行任何有关定性的分析,而这恰恰是法学实践能力的关键一环。二是所用案例只能涉及学生已经学过的知识,复杂程度较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例往往是比较复杂的,法学实践能力培养的目标应当是使学生能在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分清案件涉及多少个法律事实,存在多少个权利义务关系,找到解决问题的关键点和突破口。而在理论讲授过程中,特别是课程初期,学生学习的法律知识少之又少,很难针对解决复杂案例的能力进行案例教学。三是即使在学期末,案例也只涉及本门课程所讲知识。而法学实践能力应当是全方位的,以民事纠纷为例,纠纷的解决至少涉及民法、民事诉讼法,还可能涉及仲裁法、人民调解法以及相关专门法律,如房地产法、土地法和环保法等,如果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就更为复杂。如此,在一门课程当中如何培养学生这种全方位、综合的实践技能的确是个难题。
第二,对于单独开设案例课程进行的案例教学,恰恰能够解决上述课堂中案例教学的某些不足,但其也存在不可回避的问题。一是对案例课程的设置存在认识上的不统一。如在设有“民法学”课程的同时再设一门“民法案例课”,从课程论角度讲,两者的教学内容、教学目的都是一样的,唯一不同的是后者的教学方法不同于前者。原本一门课程却因教学方法的不同而设置为两门课程,这不仅在教育理论上是不成立的,在实践中也会出现重复设课的情况。因为“民法学”中,不可能不引用案例,而“民法案例课”中也不可能不讲解理论知识,最后两者的区别就是,以理论为主辅以案例的就是理论课,以案例为主阐释理论的就是案例课。二是教学大纲、教案及教材的编排的科学性问题。单独的案例课一般都没有合适的教材。教学大纲和教案也只是任课教师自己编写而没有经过任何的讨论和论证。其所选之案例多源于市面上相关的“以案说法”或配套习题之类的辅导书。这样的案例根本不能满足案例教学的要求。案例教学作为一种独立的教学方法,其所选之案例,不同于理论课中任课教师为了说明某一问题而信手拈来的案例。其要有相当的代表性、知识面的广泛性、权利义务关系的复杂性和贴近生活的现实性。因此,案例教学中的案例要精挑细选,要形成体系,教师对案例的分析和把握要准确、深入、全面和缜密。三是案例课程与理论课的相互协调问题。单独开设案例课程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在理论课中不可能不讲案例,在案例课中也不可能不介绍理论知识,而二者如何做到相互补充又不至重复是比较困难的。而在实践中,两门课程可能由不同的教师授课,要做到不重复、不遗漏、不冲突就更加困难。
(二)模拟法庭教学法
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各大院校法学专业普遍采用的一种实践教学方法。以模拟真实法庭开庭的方式,通过学生亲身的参与,锻炼学生将课堂所学知识运用于司法实践的基本技能。模拟法庭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增强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独立解决问题能力等。
采用模拟法庭教学法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作为诉讼法课程的一部分,在诉讼法学习过程中由任课教师组织和指导;二是每个学期由法学院(系)的学生会或某个学生社团在教师的指导下组织一到两次模拟法庭。无论哪一种方式,都存在比较明显的缺陷。前者诉讼法学习过程中的模拟法庭,任课教师更注重程序问题,而不大可能对实体问题作比较详细周全的讲解和指导,教学目的单一,无法发挥模拟法庭的最大效用;后者由于教师参与的弱化,更多地会流于形式,表演成份重于临场发挥。组织者更多的是想举办一场圆满的活动,而追求“圆满”恰是与现实相违背的。在现实的法庭审判中,无论是原、被告还是代理人,甚至是法官都无法预知将会发生什么,甚至法庭审判会因意外而中断。因此,改革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势在必行。
(三)分组讨论(辩论)教学法
分组讨论教学法是指为解决某一问题,将学生分为若干组别,每一组经过讨论得出本组的论点和论据,从而与其他组别进行相互辩论的教学过程。分组讨论方式比较灵活,在课堂上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解决单个的实体法问题效果较好,非常适合在实体法教学中进行推广。但分组讨论会占用较多的课堂时间,对于教师对课堂的掌握要求较高,为避免个别学生发言过于繁杂冗长,教师对问题的选择、授课的过程,要做好各方面的设计和准备。另外,分组讨论适用的范围比较狭窄,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作用也相对较小。
(四)法院旁听教学法
法院旁听的方式能够让学生身临其境,感受司法威严,培养法律人的情操。但由于法院旁听受到的制约因素较多,不具有经常性。因此应着重注意法院、法官、案件的选择。法院的级别尽量上提,法官的素质要过硬,听审后对学生要有正向的引导作用。案件要复杂且存在较大的分歧,给学生思考的空间。做好听前的指导和听后的评议。endprint
(五)法律诊所教学法
法律诊所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法学教育新方法。2000年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等七所院校率先在全国开设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开始把诊所式教学方法引入法律教学实践中。
所谓法律诊所就是效仿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由教师在法学院开设法律诊所,学生在诊所学习,为当事人诊断“病情”。在法律诊所中,学生可以接触到真实的案件,直面各种社会冲突和纠纷,并且亲自参加到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从而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诊所法律教育有着案例教学和模拟法庭没有的现实性,有着分组讨论和法院旁听没有的亲历性。因此,在众多法学实践教学中,是效果最好的一种实践教学方法。但是,诊所法律教育同样存在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法律诊所的性质需要明确。法律诊所代理案件不是在模拟而是真实的案件,无论它收费与否都是在提供法律服务,这种法律服务组织是否需要司法行政部门审批,目前还不明确。实践中,有的学校是挂靠在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有的学校挂靠在律师事务所,但如此解决也会带来次生问题。其次,学生进行案件代理或文书写作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行为,责任如何承担?诊所虽然有指导教师,但教师本身也不可能做到不出任何问题,那么出问题后,诊所本身没有主体资格当无异议,如此是由指导教师承担,还是由学生自己承担,抑或由挂靠的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事务所承担?再次,诊所的案件来源如何保证?案件的多少直接影响有多少学生可以参与到实践中来,如果不能保证所有学生或者大多数学生都能接受诊所教育,那么,作为一种教育方法的创新就不具有普遍性和可推广性。最后,诊所教育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些对于一个学院或一个系来说都不是小事。首先从人力角度讲,在诊所中做指导教师的一定是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且在从事兼职律师的教师,这样的教师只占全部法学教师的一部分,甚至可能是一小部分。让如此少的教师来指导全部学生,效果必定不会理想。另一方面,办案需要经费,从实践来看,开设法律诊所的学校都是在做法律援助,这也是现实的选择,有能力花钱聘请代理人的不会聘请毫无经验的学生,如此办案经费从何而来?
(六)义务法律咨询
义务法律咨询是指学生在教师的带领下深入基层,到社区、农村或者广场、集市,为百姓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其有着与法律诊所相似的真实性和亲历性。其复杂程序不如法律诊所,但对学生知识广度的要求较高,能够很好地培养学生的临场发挥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但义务法律咨询要想达到理想中的效果也并不容易实现。笔者曾带学生参加过多次此类活动,但多数效果甚微,甚至是在走过场,拉个条幅,照个像,就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咨询。不仅学生学不到任何知识,反而给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带来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法学实践教学方法可以说林林总总,笔者认为创造新的教学方法已无必要,只要能把现有的实践教学方法运用得当,就会起到良好的实践教学效果。
二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的运用与协调
教学方法本身无所谓优劣,如何运用和协调各教学方法之间的关系才是取得良好教学效果的关键。笔者认为,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的运用应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发挥案例教学法的最大效用
案例教学法是法学实践教学的王牌方法。法学教育离开案例教学必将失去其存在的价值。进行案例教学,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设计:第一,将单独的案例课程合并到理论课程中,这种合并不是简单的课时相加,而是在理论课程中加入一些单独设计的案例教学内容。这些教学内容要在教学大纲、教案和教学日历中体现出来,并在整个教学中占有一定的比例。这样既可以解决重复设课问题,也可以避免不同的人讲一门课的理论与实践部分的冲突问题。第二,案例的选择和编排要有代表性和科学性。教学后期所选案例要适当涵盖前面所学知识,体现案例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并适当选择一些有争议性的案例,启发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发表独立见解的能力。第三,案例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培养学生法学思维习惯,教授学生分析案例的正确思路和角度,注重思考过程的训练而不仅仅是告诉学生案例的结论和原因。第四,如前所述,在理论课堂案例教学过程中,无法解决的是综合性案例的训练问题,此问题可以通过模拟法庭的方法解决。
(二)模拟法庭教学法和法院旁听的协调
应该打破现有的模拟法庭组织规则,不应交由学生会或学生社团来组织,也不能成为诉讼课堂教学的一部分。模拟法庭教学改革应从以下几点入手:第一,每学期组织一次全院(系)模拟法庭,由诉讼法教师牵头,实体法教师参与,各负其责,分别就自己主讲的部分进行相应的指导。法庭审判人员和代理人由高年级同学担任,当事人和旁听人员由低年级同学组成。第二,审判案例的选择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所涉法律关系要复杂,综合性要强。第三,在模拟法庭开始筹备时,组织一次法院旁听,且旁听案件性质应与模拟法庭一致。在旁听前,负责组织的教师要对旁听同学分配与模拟法庭担任职责相关的任务,强调在旁听过程中,每位同学要着重注意的相关问题,做到有的放矢。第四,整个模拟法庭过程中,教师都只负责组织、协调和个别指导,要特别强调由学生自主完成相关工作的重要性。
(三)法律诊所的取与舍
如前所述,法律诊所是众多实践教学中效果最好的一种教学方法,但其组织的要求却又是最高的。因此并不适合所有的学校选用。依笔者之见,法律诊所的设立应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只有具备条件的学校才可选用。是否设立法律诊所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要素:一是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法律诊所的案件皆来源于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专门机构是司法行政部门下设的法律援助中心,其依据是《法律援助条例》。因此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是开展法律援助的前提条件,更是诊所案件来源的重要保证。二是法学师资队伍中从事兼职律师的人数与指导的学生人数达到一定比例,且保证有相应的时间指导学生办案。指导教师中有资深律师做总指导,有解决疑难案件的能力。三是有持续不断的资金来源,保证办案经费开支。依笔者之见,经费可以通过胜诉当事人捐赠、校友捐赠、社会赞助、各种基金会的资助和学校划拨的实践教学经费来筹集。四是有能力成立办案责任风险基金。虽然办案责任一般不会发生,但一旦发生则直接关系法律诊所的存亡。如果学生在办案过程中有侵害当事人权利的情形,可优先从基金中支付相关赔偿。endprint
(四)义务法律咨询的筹备
义务法律咨询要避免走形式,重要的是咨询地点的选择。从实践教学效果角度来说,首选地点是广场、商业中心等地带。笔者曾多次去过基层社区,甚至是农村集市,几乎无一例外地走走过场就结束了。分析原因主要是这些地方人员相对较少,法律意识淡泊,对法律几乎没有需求。而广场和商业中心地带则不同,人员密集,城市人口集中,咨询的热情比较高。从普法效果角度来说,农村恰是最需要进行法律启蒙的地区。因此要想达到普法和实践教学双丰收,就要在义务法律咨询前期,做好调研工作。事前与当地村委会联系,由村委会进行摸底调查,对需要相关帮助的村民进行预先登记,当需求量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再安排进行义务法律咨询。
三法学实践教学的制度设计
每一学期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都会发生很多变化,这一点不同于内容相对不变的理论教学,因此实践教学的设计和运用要花费教师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如果由教师自主决定实践教学的方法和内容,甚至决定是否采用实践教学方法,在可做可不做或可多做也可少做的情况下,势必无法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不做或少做将成为必然,那么法学实践教学也必将成为一个口号。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对法学实践教学方案进行系统化地设计,而且应当上升到制度层面,由教学管理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讨,充分听取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将实践教学规范化和制度化。
这种制度化的设计,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内容:一是各学科的实践教学的主要方法;二是根据具体的教学方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如果是课堂实践教学,则需要制定教学大纲、课时计划、经过讨论的教案以及考核方式等;如果是课堂外实践教学,则需要明确实践教学的周期、组织分工、经费使用制度以及教学工作量的计算等制度。
制度化的法学实践教学,将实践教学效果纳入教师教学考核体系,使得实践教学成为教师必需完成的教学任务,同时增加教师教学工作量,获得相应的回报。如此才可提高教师的教学积极性,把实践教学的效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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