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2024-07-03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共9篇)

1.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篇一

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为鼓励支付创新,防范系统性风险,规范支付服务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支付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公告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7月1日起施行,

《办法》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配套制度,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总体要求,对非银行支付机构(下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进行了规范,旨在促进其健康发展。《办法》依据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充分考虑支付服务市场创新和发展需要,清晰界定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的内涵和边界,明确了监管标准和规则,从业务和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安全、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客户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对互联网金融跨市场风险建立了必要的隔离机制,统筹把握现阶段便捷和安全的合理均衡。

《办法》建立了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分类监管机制。根据支付机构的分类评级情况和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对支付机构实施差别化管理,采用扶优限劣的激励和制约措施,引导和推动支付机构在符合基本要求和实质合规的`前提下开展技术创新、流程创新和服务创新,将在有效提升监管措施弹性和灵活性的同时,进一步激发支付机构活跃支付服务市场的动力,

《办法》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底线,要求支付机构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切实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要求,防范和遏制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办法》着重突出对客户权益的保护,在客户资金安全、信息安全、自主选择权、知情权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并要求支付机构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客户损失赔付等机制,提升客户服务水平。对于权责关系相对较为复杂的银行卡快捷支付业务,《办法》还明确了业务授权等相关要求,在确保支付便捷性的同时充分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办法》作为《指导意见》的配套监管制度,是进一步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对规范我国支付服务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平衡支付安全与效率、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支付服务创新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互联网支付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今后,人民银行将进一步研究改革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整顿支付机构参与银行间资金清算和各类跨业经营活动,切实保障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坚定维护支付市场秩序。同时,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其他问题,人民银行将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牵头会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加快转变监管理念,抓紧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强化风险监测,加强警示教育,并着手建立长效机制,实现新型金融业态监管全覆盖,有效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推动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金融稳定。

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篇二

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公司。随着中国经济持续的高速增长, 国民财富的不断增加, 金融机构理财业务进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 以下为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现状:

(一) 保险公司

2004年6月1日, 随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施行, 保险公司开始发展理财业务。针对理财业务, 保险公司聚集了大量的专业理财人员, 拥有几百万的法人客户, 强大的销售网络, 雄厚的技术基础。近几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陆续开展了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

(二) 证券公司

在中国证监会2004年12月18日宣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开始实施之后, 一些证券公司开始推出理财业务。从市场上看来, 证券公司的理财业务和基金产品的设计大部分类似, 但其理财业务在费用、期限和风险分担等方面具有自己特有的优势。从理财业务投资范围来看, 证券理财业务主要投资于国债、企债和流通于证券市场的A股。

(三) 信托公司

2001年国家颁布了《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信托公司在此之后迅速发展。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 信托公司是唯一一家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可以跨越实业市场、证券市场和货币市场。信托公司的理财业务投资组合选择多, 经营范围广泛和投资标的广泛使其具有优势。制约信托公司理财业务发展的是禁止开展异地业务, 流动性差, 销售网路较少等因素。

(四) 基金公司

国内第一只货币市场基金在2003年10月诞生, 随着我国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 基金数量不断增加, 规模不断变大。相比其他金融机构, 基金公司的起步比较早, 目前业务规模较大, 专业性强。现在基金理财业务的类型很多, 包括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型基金和保本基金等类型。基金理财业务透明度较高, 相关法制较健全, 市场形象较好。

二、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理财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 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

非银行金融机构理财市场属于中国新兴的市场, 发展的时间较短, 相关的法律不够健全。开展理财业务的金融机构分别受不同的机构进行管理。对于保险公司, 虽然保监局同意其直接开展代客理财业务, 但关于理财的法律规范显得比较杂乱, 关于开展代客理财的具体规范还没有出台。虽然证监会颁布了《证券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试行) 》, 但对于其理财业务的规范不够细致。信托公司的理财业务受《信托法》的管理。基金公司与证券公司同被证监会管理, 但证监会针对基金公司的理财业务设定的法律尚未完善。

(二) 理财业务的理财能力不足

有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注重理财业务的营销方法时忽略了其理财能力。虽然理财业务的营销手段很重要, 但最终能够打动客户的还是其理财能力。理财业务本身是提供专业化的理财服务, 一个成功的理财业务, 必然会在全球范围内寻找最好的和物有所值的投资机会, 在国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这些方面做的不购。一些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投资范围较小, 受到法律的限制, 有些领域不能涉及, 这样也会影响到理财业务的理财能力。

由于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缺少足够具有专业素质的理财人员, 对理财业务的理财能力也有一定的影响。金融机构应具备足够的具有专业的高素质和长远眼光的理财人员, 这样有利于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发展。

(三) 理财业务同质化趋势明显

目前国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公理财业务大致可分为以下3种:现金管理式的理财业务、投资于资产获取收益的理财业务和挂钩型的理财业务。其中现金管理式的理财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可以用“代办结算”的方式对资金、税款等进行代办, 从总体上增加资金收益, 节约资金成本。当代收的资金达到一定数量时, 金融机构还可以将代收的资金主动汇到客户的账户上。投资于资产获取收益的理财业务是指理财业务主要投资风险与收益相对稳定的项目, 这些项目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票据的贴现、债券和信托计划等等。收益来源于投资资产所产生的收益。挂钩型的理财业务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特点, 这些理财业务根据客户的需求投资于金融衍生品或股票等等。挂钩型的理财业务与黄金、石油、汇率等等挂钩。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提供这些理财业务时虽然侧重点不同, 但没有“个性突出”, 理财业务具有很强的相似性。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公司在提高理财业务时要做出自己的特色, 最大程度的满足客户。

(四) 理财业务潜在风险较大

相比与金融机构的其他业务而言, 理财业务起步较晚, 发展的时间较短, 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其理财业务风险认识不够充分。理财业务可能会遇到这些风险:例如外汇汇率由于国际上一些不可预见性因素大幅度变动, 尤其是人民币汇率的大幅度变动必然会对外汇理财业务产生影响, 收益不确定性逐渐增加;一些理财业务的配比债券的到期期限与理财业务的到期期限不一致, 这样使得理财业务必须对其配比债券进行第二次配比或在理财业务到期前将债券出售, 而这增加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的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在经济发展的进入新一轮经济周期时, 由于银行的基准利率上升, 会有债券的实际收益率下降的风险;理财业务涉及股票时会受到股票市场大幅度波动的风险。

三、关于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建议

(一) 推出多样化的理财业务

为了挖掘理财业务的功能, 国内的金融机构理财业务与国际很好的接轨, 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针对不同客户的需求设计不同的对公理财业务。例如推出投资年金市场的理财业务, 由于年金市场的理财业务具有收益稳定、风险小、期限较长等特点, 而且年金市场在国内发展时间较短, 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 投资年金市场的理财业务可能为金融机构和客户提供丰厚的收益, 达到“双赢”的结果。近几年国内发生了通货膨胀, 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推出与国内消费价格指数挂钩的理财业务, 以与逐渐增长的通货膨胀率相抵消, 满足客户希望通过理财业务来抵消通货膨胀损失的期望。设计多样期限、多样投资范围和多样风险收益率的委托贷款、信托理财计划、委托贴现等等理财业务。扩大外汇理财业务, 满足客户不同的需要。

(二) 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

非银行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法律应该有其遵循的原则, 该原则包括公平问题原则、保护委托人利益原则和适度规则原则。在遵循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建立法律制度才会比较合理。应针对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的理财业务各设置法律制度, 关于理财业务的细节的法律也应该制定。制定相关法律时还要考虑金融机构的义务、市场的制度、信托关系、委托人的风险等因素。

(三) 加强培育复合型金融理财专业人员

现在金融机构缺少足够的专业理财人员, 相关的部门应该加大对注册理财规划师等的投入, 让注册理财规划师行业拥有更多的人才。注册理财规划师是在2001开始筹划, 2005年开始诞生, 加快对这方面的发展, 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理财业务打造良好的人才基础。

(四)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理财业务实行统一监管

虽然不同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有着区别, 但是很可能理财业务的双方就是委托方与受托方建立了信托关系, 就应该统一按信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有些理财业务从形式上看不是信托业务, 但从功能上看与信托管理计划高度一致, 这种情况要按信托办法进行管理。无论是表明, 还是实质与信托理财业务相似, 就要按信托办法进行统一监督, 这样才能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理财业务

四、结语

综述所述, 文章从非银行金融机构理财业务进行分析, 并提出相关建议。在现实生活中, 由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理财业务发展的时间较短, 有一些弊端, 但相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制度的健全, 以及理财人员素质不断提高, 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监管不断增强, 非银行金融机构理财业务将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康建业《对公理财:银企新大陆》新理财20085

[2]李红梅《我国各金融机构理财业务分析》现代经济20098

[3]刘广《我国第三方理财业务的培育和发展》商业时代20072

[4]王鑫《理财业务的了解与规划》人口与经济20084

[5]胡丹丹《理财业务的法律体制》当代经济20088

3.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外理财业务浅析 篇三

关键词:表外理财业务 现状 分析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已经成为居民替代存款所选择的家庭金融投资的主流产品。居民不再依赖存款获取利息这一传统增值保值的方式而是选择购买理财产品来达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理财产品的高收益也意味着高风险,尤其是大量反映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外的理财产品。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外理财业务概述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理财产品分为表内和表外两种,表内理财计入资产负债表,而表外理财不计入资产负债表。表内理财通常以结构性存款科目反映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中的交易性金融负债项下,如投资货币市场和国内市场的“保本”型等理财产品、银行不承担风险的代客理财资金等。此类产品为商业银行自营并承担主要风险,投资者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归属于资产负债表的负债类。表外理财通常以备忘、备查类形式反映在资产负债表表外,如收益较高的“非保本”型等理财产品。此类产品大多属于银行代理经营的中间业务,银行收取手续费,对于银行来说并不构成信用或市场等风险,而是由投资者承担亏损风险,归属于资产负债表的表外项目。

二、表外理财业务现状研究

(一)发展规模较小

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发展规模较小,业务品种较为单一,表外业务规模占比较低,主要是传统的服务性和风险性业务。在咨询业务方面,为企业担当财务、投资顾问,提供合并、收购、重组等咨询服务很少;各类货币互换与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新兴表外业务未得到有效开展。

(二)易产生流动性风险

商业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筹集资金,通过与信托等机构的合作,将资金以高收益投放给需求方。理财产品短期负债与长期投资的期限错配,可能使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到期之际,发行新的理财产品来满足到期理财产品的资金兑付需求,以满足循环交易。一旦老的理财产品到期,而新的理财产品不能足额发行,为了维系理财产品的资金链循环,商业银行往往会借助于银行间市场资金拆借,加大对同业业务的需求。这种资金运作方式使商业银行在短期内获取可观收益,但是易造成流动性风险,使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面临巨大压力。一旦出现流动性问题,理财产品的违约或亏损风险暴露,直接影响了商业银行的经营形象,侵蚀了商业银行的利润。

(三)造成银行监督压力

银行发售的高利率理财产品以及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吸引了很多投资者,但是投资者对其资金投向及运营情况几乎一无所知。银行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严重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的判断力,导致产品购买的盲目性,投资者对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此外,商业银行容易将理财业务从表内资产转移至表外,主要出于规避合规风险、加大存款规模、摆脱贷款额度制约等目的,干扰了货币政策调控和银行行为监管,给监管当局带来了较大的压力和挑战。

三、规范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主要对策

(一)丰富理财产品的业务种类

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产品开发要按市场机制进行,并从有针对性地满足客户需要着手。应尽快建立严格的按新产品开发程序进行表外业务产品开发的机制,借鉴西方先进的表外业务,创造有效需求,推出创新产品、扩大表外业务规模,加强发展投资咨询等中间业务,转变传统以利差为主要盈利方式的经营模式。

(二)防范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该规定将逐步化解银行资产池资金期限错配的风险。在此基础上,建议:一是将银行的表外信贷项目显性化,避免过度的期限错配与收益率错配。针对资金池理财产品,应该对其中不同风险、不同类型的产品组合进行“分账经营、分类管理”,从而增强资金来源与投向之间的匹配关系,将表内和表外理财业务进行科学的界定和归集。二是建立金融机构违约追责机制。针对金融机构体系可能暴露出来的流动性风险,政府明确金融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边界,并建立合理的市场追责机制。

(三)完善理财产品的法律法规

一是加强金融立法。近年来,银监会出台了系列办法措施,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严格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等。但是,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的法律法规仍不尽完善。建议加大对理财产品的立法规定,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二是加强信息披露。建议强制要求商业银行披露理财产品尤其是表外理财产品的信息,详细披露理财产品的筹资规模、资金投向、风险等级等,建立完善的事前、事中、事后信息披露制度,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三是严惩违规行为。对于一些违规操作,通过专业手段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银行和相应的从业人员必须加以严厉打击。

参考文献:

[1]薛永明.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现状及措施[J].国际金融,2013(9)

[2]施蓓.银行表外业务风险分析——以理财产品为例[J].金融经济,2013(18)

[3]权俊良.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发展趋势及对金融调控的影响[J].金融纵横,2013(10)

[4]冯梅.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调查与研究[J].西部金融,2013(3)

4.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篇四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5-103-0

1摘 要 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剖析了发展银行理财业务的重要性,它不仅是银行业务拓展经营范围,而且也是市场的需要,更是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需要。本文根据如何完善银行理财业务风险体系提出了一些必要措施。同时,在我国发展银行理财业务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关键词 金融 资产管理 理财业务发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日益活跃,银行中的理财产品的创新和新型服务的发展速度也日益加快,如今,银行理财业务在国内外的商业银行的重要阵地中占着尤为重要的地位。但这种状况也仅仅是个初级水平,那如何根据实际的理论经验来促进银行的理财业务发展呢?

一、金融资产管理的基本内容及个人理财现状

经营业务内容:金融机构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以单一客户的资产管理业务和通过发起的管理各类型的投资基金方式两种组成。其中,针对单一客户的资产管理业务中也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通过发起和管理各类型的投资基金方式中也包括信托单位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提供标准化的资产管理产品方式。经营业务定位:目前在国际上,主要的金融机构已经形成了一些大资产管理的概念,无论是否将金融资产管理业务形成一个经营实体,它都已经作为一个整合的业务品牌在经济市场上进行营销。

金融危机的压力促进了我国理财市场的发展,各种各样的金融理财产品五花八门。现代理财业务不仅是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也时投资组合管理的银行特性化服务方式。它也将是银行提高经营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必然趋势。其中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市场的需要和拓展经营范围,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需要。

个人理财就是指个人资产通过银行的理财业务实现保值或者增值的一种过程。在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即银行根据客户的个人或企业的资产状况以及风险的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一些适合客户的专业性的投资建议,引导客户科学地投资或购买债券保险储蓄等一些金融产品中,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满足客户对投资回报与风险的不同要求。而个人理财业务在国外是非常流行的一种金融服务。把金融服务于销售类产品并驾齐驱,市场经济发展,从而从客观上博取更多的客源。目前前景非常广阔,消费者已经意识到了金融产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很多银行已经把这项业务的发展作为竞争客户和业务的重要手段和新的经济效益增长点。

二、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

1.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状况,有限的约束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空间

现我国金融业目前还处于分业经营的状态中,与金融有关的机构如银行、证券、保险这三大市场也是相互的割裂,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空间收到束缚,所导致了只能在较为低级的层面上操作个人理财业务中的个性化服务。因此目前国内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也还只在咨询、建议或者投资购买方案设计的层次上无法有新的突破,还不能完全定义为真正意义上的理财。

2.缺乏组织机构以及运行的保障

个人理财业务是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的新型综合室业务中所体现的,所以它的顺利发展完全依赖于业务整合。而在目前国内的形式,银行组织机构设置中,个人理财业务工作是归于银行的业务部。由于个人理财业务非常的广,几乎是全面包括,而其中包括的各种业务又不能在一个部门进行管理于实施,造成了业务的分割,无法提供一站式的服务。

3.系统支持的缺口

建立并且能灵活运用库户资料分析系统是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基础,客户却不是一账户为基础的客户资料库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银行可以通过剖析客户资料及时了解客户的需求,挑选优质客户,确定目标群体,以此为基础提供系统科学优质化的理财建议,实施理财服务,从而实现为客户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4.行业紧缺高素质理财规划人员

由于这项业务是一项较专业且综合性的业务,相对于理财规划的工作人员的要求比较专业,不仅需要全面了解个人银行理财业务产品的各项功能,还必须要掌握证券业、保险业等相关专业性知识,并必须要具有一定的公关交际和组织能力。目前,培养高素质的理财规划管理人员是我国金融业严重需解决的困难之一。

5.个人理财业务层次较低

个人理财主要目标实际上是在合理且安全的管理基础上,有足够的可用资金。但是在目前的国内现况,客户主要关心于资产的增值和投资收益,而在安全问题和财务自由上,减少了关注。由于社会金融投资环境在不断的变化,增值和收益目前还处于中等层次上

面,客户的要求是可以理解的,但由于可观的原因往往却难以达到。因此,客户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总之,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根本是其服务方式的演进。需要顺应市场发展需求的,针对不同的客户而进行的银行产品与服务。合理科学结合,并加以改造,使其具有较为明显的个性化理财产品。因此,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加强金融资产的管理,打破分业是打破现有状况的最重要手段。

三、措施

个人理财业务是为客户提供新型综合的服务,所以业务整合直接决定着他的发展。银行理财业务是服务方式的转变,要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其人员本身就要提高这种服务意识。提高理财规划人员的个人专业素质是银行理财业务进展的保障。

参考文献:

[1]金飞雪.试论金融资产管理发展银行理财业务.财政金

融.2010(02).[2]曾庆山.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探析.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6):69.[3]刘旭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中国金

5.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篇五

中国农业银行营业机构临柜业务

手工登记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营业机构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以下简称“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范风险,根据监管要求及《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是营业机构办理业务时,用于手工辅助记载重要业务事项、业务交接手续,以及其他需登记重要事项的特定簿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仅指与营业机构业务运行、柜面操作、办理交接等业务处理有关,由柜员(包括前、后台柜员,下同)、会计主管(包括会计副主管,下同)、管库员(包括出纳,下同)等营业机构业务人员负责登记、管理的手工登记簿。除此之外的其他各类手工登记簿,不得交由柜员、会计主管、管库员等业务人员登记和管理。

第四条

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的管理,遵循留痕管理的要求,坚持“人机配合、全面覆盖、重点突出、疑点可查、风险可控”的原则,充分考虑风险控制与工作效率的有机结合。

人机配合,是指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作为系统记录的补充。凡是系统能够记录或反映的,不再设立手工登记簿。

全面覆盖,是指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要能够覆盖临柜业务需 辅助记载的主要业务及事项。

重点突出,是指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要突出业务运行中的重要事项、重点环节。

疑点可查,是指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登记的事项,必须内容具体、事项明确、手续完备、有据可查。

风险可控,是指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要对风险环节记录完整、反映真实、责任清晰,便于风险控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停用

第六条

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的设立,实行“集中管理、归口审批”的要求,严格审批手续。

集中管理,是指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种类、格式、使用与管理要求,由总行统一确定,一级分行(含)及以下单位不得擅自为营业机构设立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

归口审批,是指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由总行运营管理部统一审批。未经总行运营管理部批准,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为营业机构设立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

第七条

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应根据业务种类,分别按照机构、业务事项或使用人设立。设立时,必须明确使用、保管责任人,以及使用、保管要求。

第八条

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要能够随时转化为纸介质形式(与纸介质登记簿格式相同),并提供联机查询和随时打印功能。第九条

总行相关部门因业务或管理需要,确需在营业机构设立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的,要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设立的原因,并提交登记簿格式、使用说明、管理要求,经总行运营管理部批准、编制统一序号后设立。

第十条

一级分行因业务或管理需要,确需在营业机构设立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的,由一级分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详细说明设立的原因,并提交登记簿格式、使用说明、管理要求,由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总行运营管理部批准、编制序号后设立。

第十一条

总行统一设立的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总行相关部门、一级分行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格式。

总行相关部门因业务或管理需要,需变更登记簿内容、格式的,由总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明确具体变更格式和使用说明,经总行运营管理部批准后调整。其中,因调整内容、格式较多需重新设立的,必须同时废止原有登记簿。

一级分行因业务或管理需要,需变更登记簿内容、格式的,必须通过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总行运营管理部,经总行运营管理部批准后调整。

第十二条

根据外部监管部门要求,由总行统一设立的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由总行运营管理部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变更和停用,任何部门和分行不得自行变更和停用。未明确统一格式的,遵循当地相关机构的规定。

第十三条

总行相关部门、一级分行因系统建设、业务发展等原因,需停用、减少总行统一设立登记簿的,由相关部门、分行向总行运营管理部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由总行运营 管理部统一下发停用、减少通知。

第十四条

一级分行经总行批准设立的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需变更格式或记载事项的,由一级分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明确具体变更格式和使用说明,由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审定后变更,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备案。需停用的,由一级分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停用申请,经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审定后停用,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备案。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应严格按照格式、内容和使用要求进行登记、使用,确保登记内容规范、完整。

第十六条

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不重复登记。需记载的一项业务或事项,只在对应的一个登记簿上登记,不重复登记其他登记簿。

第十七条

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上的一切记载,不得涂改、挖补、刀刮、皮擦或用药水销蚀。因漏记使记载栏出现空缺的,应在记载栏用红字注明“空格”字样。

第十八条

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记载错误的,应进行更改处理。将错误记载事项用红线划销,正确文字写在划销文字的上方,由经办人员在右端加盖私人名章证明。

第十九条

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记载错误无法更改的,不得撕毁。经会计主管审核同意后换页记载,在原账页上划交叉红线注销,由经办人员及会计主管签章确认。

第二十条

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纳入会计档案管理。采用电子介质的要定期备份,参照对应的手工登记簿保管要求进行保管,或转化为纸介质后装订保管。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银监会、审计署、司法机关等国家有关部门或单位在执行公务时,可凭有关证明材料,查询和复制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相关内容。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和复制,确需查询的,须经营业机构上级机构负责人书面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每年终了后,营业机构应将本年使用各种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按规定归档、保管。需连续记载的事项,转入下年新启用的登记簿。

第二十三条

各一级分行每年要将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设立、使用情况书面上报总行。

第二十四条

总行每年对各行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设立、使用情况组织抽查或专项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第二十六条

6.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篇六

业务经理派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1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分支机构内部控制,规范操作风险管理,保证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派驻管理办法(试行)》(中银人[2007]168号)、《关于印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派驻实施办法及岗位职责(暂行)〉的通知》(中银运文[2007]14号)、以及《关于发送<关于加强业务经理履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中银发[2010]606号),并结合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相关术语定义

1、“经营性分支机构”是指山西省分行辖内各级分支行营业部、经营性支行、分理处和储蓄所。

2、“业务经理”是指在经营性分支机构负责日常柜面业务重点交易授权,履行业务操作合规监督检查职责的专职人员。

3、“委派机构”是指向经营性分支机构派驻业务经理的机构或部门。

4、“派驻管理”是指业务经理接受委派机构派遣,进驻所在经营性分支机构履行柜面业务重点交易授权和合规监督检查职责,向委派机构报告,并接受委派机构管理。

5、“柜面业务”是指经营性分支机构柜员办理的个人金融、公司金融、-1-

中间业务、代理业务等面向客户的柜台操作类业务及其所涉及到的内部账务理,内部财务、客户理财、授信等与账务处理无关的业务除外。

6、“派驻机构”是指派驻业务经理履职的经营性分支机构。第三条 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实行派驻管理。即业务经理由委派机构统一派驻辖内各经营性分支机构,并对业务经理实行垂直管理。

第四条 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职责与柜面操作职责严格分离,独立行使经营性分支机构柜面业务的授权、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职责。

第五条 经营性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对未经业务经理审核授权的业务实施授权,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业务经理的业务审核及授权。

第六条 派驻经营性分支机构的业务经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监管部门和总、分行制定的各项法规制度,根据派驻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以及业务条线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业务经理派驻制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线指导”的原则,即:省分行统一制定实施细则、界定职责权限;各二级分行、直属支行对所辖业务经理派驻管理负责;各级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对业务经理承担的本条线业务职责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 省分行内控合规部和各二级分行计划财务部、太原市直属支行内控监察保卫部是业务经理派驻管理的职能部门。

(一)省分行内控合规部设臵“业务经理管理团队”主要负责全辖业务经理派驻管理、监督、考核与辅导;对省分行营业部、太原市直属支行

-2- 派驻业务经理的岗位资格进行认定、选拔、离岗退出工作;负责省分行营业部业务经理的派驻与管理;收集和处理业务经理派驻工作在管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二)各二级分行计划财务部、太原市直属支行监察内控保卫部作为业务经理的委派机构,应统一上收业务经理人事与薪酬关系,并统一组织实施业务经理的聘任、派驻、培训、轮岗、考核等工作。根据所辖经营性分支机构的实际情况,在业务经理职能管理部门设臵相应的岗位或职位,负责业务经理的管理、监督与服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 各业务条线及职能管理部门是业务经理派驻管理主要的协同管理部门,与人力、公司、个金、运营、财务板块建立共同管理派驻业务经理的管理机制。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内控合规部:作为派驻业务经理的主管部门,牵头完成“业务经理派驻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的制定;牵头组织对派驻业务经理的业务培训、履职检查等工作,同时承担相关工作的发起、计划、组织、沟通、协调,同人力、公司、个金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完善业务经理履职管理。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派驻业务经理职位配臵、薪酬规划、派驻业务经理聘任、协同业务经理管理部门组织派驻业务经理的考试和培训等工作。具体工作职能为:

1、负责核定派驻业务经理的薪酬等级,制定职位发展规划,实现派驻业务经理职位体系的规范化管理;

2、负责派驻业务经理选拔、聘任,审查业务经理的任职资格,协助内控合规部建立健全派驻业务经理资格准入制度;

-3-

3、协助内控合规部对经营性分支机构的派驻业务经理配臵职数进行指导和管理,确保下达职数落实到位;

4、优化机构流程和人力资源配臵,确保实施派驻业务经理制度后,派驻机构各项工作顺利正常开展。

业务条线主管部门:个金、公司、运营、财务等板块各业务职能管理部门为派驻业务经理的业务指导部门,具有对本条线相关制度解释的权威性,负责对派驻业务经理进行业务培训、制度指导和相关问题解答和解决。具体工作职能为:

1、制定派驻业务经理业务授权、业务监督内容与具体操作办法。负责制定有关柜面业务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操作流程,凡涉及业务经理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的,应明确派驻业务经理授权监督范围,风险防范要点,重点审核环节等,同时须经会签内控合规部后下发执行。

2、负责就本条线业务对派驻业务经理进行培训、指导,解答派驻业务经理提出的问题,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完善规章制度。

3、负责确定派驻业务经理资格考试涉及本业务条线的考试范围与试题,并进行动态调整。

4、负责协助内控合规部开展对派驻业务经理制度实施情况、业务经理履职情况的检查。各行业务条线相关部门也可以将业务经理履职检查纳入条线检查计划,在实施基层现场检查时从业务角度对业务经理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按季向业务经理管理部门反馈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业务经理所经办的业务实行分条线管理。业务经理在办理业

-4- 务时要严格执行各业务条线的相关业务规定。对业务经理违反条线管理办法与操作规程,违规操作、不按照职责权限履职的行为,由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承担相应的业务管理责任,并根据事实进行责任认定、处罚并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派驻机构日常管理

派驻机构作为派驻业务经理的具体工作场所,负责对派驻业务经理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为:

1、监督检查派驻业务经理遵守本行行规行纪等规章制度的情况;

2、协调解决派驻业务经理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3、协助委派机构监督派驻业务经理履职情况,发现派驻业务经理存在涉嫌违规或不履职行为,应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4、派驻机构负责人有责任为派驻业务经理现场履职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并积极支持派驻业务经理的正确履职。

第三章 派驻业务经理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派驻业务经理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拒绝派驻机构负责人的违规或越权要求和指示;

(二)有权对柜台业务人员违规操作进行指正,并对派驻机构柜面操作人员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可视处理结果是否到位,决定是否向委派机构和上级内控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三)有权直接向委派机构和上级内控管理部门报告派驻机构违规违纪行为。

-5- 第十三条 派驻业务经理的核心职责

派驻业务经理全面履行经营性分支机构内部运营和柜面服务的管理职责,负责经营性分支机构的业务流程、内控管理、业务指导和柜面服务管理。同时,派驻业务经理不得介入与其职责无关的行政管理事务。

(一)在业务条线相关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对派驻机构柜面重点业务、特殊业务、大额业务、错账冲正等业务的准确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与系统核准,并对所审核与核准的每笔业务负责。(具体职责详见附件一派驻业务经理职责权限)。

(二)对超出派驻业务经理授权权限范围的特殊交易无权审批,应由经营性机构负责人或上一级的相关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对所要办理的业务进行审批,但派驻业务经理应审核其资料的完整性和审批权限以及业务处理的合规性;

(三)负责审核派驻机构柜面交易业务事项和业务核算的真实与合规,监督派驻机构严格执行柜面业务规章制度,保证柜面操作的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1、对中台(事中监督)人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中台(事中监督)人员操作的合规性;

2、监督检查派驻机构在业务制度的执行落实上是否到位;

3、定期在派驻机构内对各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四)负责现金尾箱、重要空白凭证和业务印章等重要风险点的管理,对要害部位和高风险环节实施有效监控,及时纠正业务差错,督促问题整改。

-6-

(五)负责及时向派驻机构负责人沟通报告本机构内控情况,并定期向委派机构报告职责履行情况和派驻基层机构内部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及操作风险防范情况,遇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配合委派机构对派驻机构开展各项业务检查。

(六)派驻业务经理应通过优化和规范操作流程、理顺业务处理环节、加强业务人员培训以及处理和解答疑难业务问题,指导柜面业务操作,提高被派驻机构的工作质效和行业竞争力。

(七)负责对各级检查机构提出的业务问题以及事后监督中心下发的查询、差错等问题进行督促、落实和整改。

(八)在保证履行职责的前提下,协助派驻机构负责人完成内、外审检查工作。

(九)派驻业务经理在控制风险和符合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积极支持派驻机构的业务发展,对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业务,或者新产品、客户新需求等,业务经理不得拒绝办理,应及时向条线管理部门请示汇报,并按照条线管理部门的指导进行操作,不得越权操作;对文件规定中不适用业务操作的,要及时地向条线管理部门反馈,不得自作主张。

(十)承担上级委派机构赋予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业务权限由委派机构根据总分行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业务经理不负责授信业务的审批。授信业务的审批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7- 第四章 派驻业务经理的准入与退出

第十六条

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实行资格考试准入制度,其基本任职条件如下:

1、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责任心,业务能力强的我行在职员工;

2、熟悉柜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掌握柜面业务管理制度和核算手续,熟悉柜面业务操作流程和各操作系统,具有一定的风险防范和风险识别能力,具备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3、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省分行人力资源部颁发的《一线员工持证上岗证书》;

4、有5年以上银行工作经历,即从事三年以上基层柜台业务经历的(储蓄业务一年、会计业务两年以上),并具有两年以上前台业务事中授权管理工作经历;

5、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无重大违规行为,无相关处分记录,且近两年绩效考核等级均在B(含)以上,至少一年考核为A;

6、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7、按规定通过相应的资格准入考试。资格准入考试由省分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派驻业务经理主管部门组织。员工可以通过业务经理资格准入考试进入业务经理后备人才库(各行业务经理后备人才库按业务经理总人数的20%进行储备)。

第十七条 各二级分行业务经理管理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部对业务经理的任职资格进行统一审核,并建立畅通的派驻业务经理聘任程序,及

-8- 时地从业务经理后备人才库中选拔人员补充由于派驻业务经理晋升或退出形成的岗位空缺。具体聘任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位聘任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各行应按照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规模合理配臵派驻业务经理,确保分支机构业务的正常开展。一个经营性分支机构至少设臵1名派驻业务经理;考虑经营性分支机构的经营规模(存款规模达10亿元以上)、业务量(日均业务量达1000笔以上或日均大额业务、特殊业务核准量达300笔以上)、物理布局等因素多的经营性分支机构需要配臵两名以上业务经理的,应先向省分行提出申请,经省分行人力资源部协同内控合规部对申请行的实际情况核准后方可增加,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聘用。在设有两名(含)以上派驻业务经理的经营性分支机构,应明确相互间的职责分工,并须指定其中一名为负责人。

第十九条 业务经理的退出

委派机构对所辖派驻业务经理实行动态管理。对凡属于但不仅限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派驻业务经理,委派机构应取消派驻业务经理资格,强制退出:

1、派驻期间因违规、违纪行为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的;

2、派驻期间因重大失职行为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的;

3、连续两个月出勤率不足90%的(除产假之外);

4、工作责任心不强、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不服从组织工作调遣的;

5、未按派驻业务经理工作职责和权限开展工作,滥用或超权限办理业务事项的;

-9-

6、出现重大失误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的;

7、所在派驻机构内业务差错率居高不下,连续三个季度排名在后三位的;

8、对各类检查发现的、在派驻业务经理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未进行有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导致屡查屡犯现象出现,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

9、业务经理资格年审考试以及补考均不及格者;

10、绩效考核为C以下的(含C),或考核内连续三个季度考核排名末位的(按各委派机构派驻业务经理总数的15%取值计算);

11、因身体健康状况或其它原因造成不再适宜继续担任业务经理职位的。

第二十条 业务经理资格年审

建立业务经理资格审查制度,促进业务经理不断更新业务知识,有效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省分行内控合规部协同人力资源部每年组织一次业务经理的资格审查考试,考试内容全面涵盖公司、个金、运营、财会等各条线业务知识,并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委派机构应根据资格审查考试的结果,结合业务经理的日常履职能力,对有关业务经理是否适合继续聘任作出判断,并将审查报告以正式发文形式报备分行主管部门。

第五章 派驻业务经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实行营业现场坐班制度,独立行使柜面业务授权审批、内部控制、合规检查、业务培训和辅导等职责,不接受任何超出业务管理规定的行政指令等职责。同时,派驻业务经理不

-10- 得介入与其职责无关的行政管理事务。

第二十二条 各行业务经理管理部门应根据辖内经营性分支机构的数量相应配备2至3名业务经理备用人员职位。

第二十三条 备用业务经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派驻业务经理休假,生病、调休、特殊情况进行顶岗,顶岗业务范围为经营性机构的全部业务,时间一般为2至15个工作日。

(二)负责顶岗期间经营性机构的经营活动,并对一周以上顶岗代职网点在内控流程、风险控制等需予以规范的方面应向派驻机构负责人和委派机构进行书面报告,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备用业务经理在顶岗代职期间还应对该派驻机构业务经理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顶岗代职结束后向派驻管理部门汇报。

(三)负责组织委派机构派驻业务经理的业务培训、考试,对业务经理进行考核和评价。

(四)按照省分行每季度制订的检查计划,对所辖网点业务经理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指导,并完成检查底稿,根据检查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对业务经理进行考核。

(五)负责将总分行各类相关业务要求的文件及时传达给每一位派驻业务经理。

(六)负责对派驻业务经理的工作日志定期进行检查,组织业务经理的例会,汇总每月业务经理提交的工作报告,对业务经理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按业务条线向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汇报;

(七)负责委派机构每季度的业务经理工作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上

-11- 报省分行。

第二十四条 派驻业务经理与相关岗位的工作关系

(一)与委派机构的关系

1、委派机构负责派驻业务经理的选聘、派驻,并对其培训、考核、薪酬进行管理。

2、委派机构负责对派驻业务经理履职情况的检查监督。各委派机构应将派驻业务经理履职情况检查纳入日常管理,必要时可协调公司、个金等相关业务部门开展业务经理履职情况的联合检查。

3、委派机构组织开展定期例会。委派机构要定期组织业务经理开展讲评,总结工作和布臵任务,对业务经理的履职表现作出评价,开展表扬和批评;交流工作经验,提高业务经理履职能力;了解基层内控动态,发现问题苗头;邀请人力资源部门、个人金融部门等条线职能管理部门共同参与进行答疑解惑,针对普遍或突出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定期例会频率最长不超过1月一次。

4、委派机构负责统筹安排辖内派驻业务经理顶岗代职工作,负责组织派驻业务经理的岗位轮换工作及交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5、指导派驻业务经理完成履职工作报告,汇集整理后,向业务条线部门反映柜面业务操作中的问题,向内控管理部门反映内控管理中的不足。

6、委派机构负责对业务经理与派驻机构的分歧意见进行裁定,支持和保障业务经理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利。对阻挠业务经理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利、命令指使业务经理违反规章制度、损害银行利益、对业务经理进行打

-12- 击报复或者变相打击报复等的行为,委派机构应视情节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7、开展对业务经理定期访谈。委派机构应开展业务经理定期访谈,必要时可进行家访,了解业务经理对内控工作的意见与建议,了解业务经理履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了解业务经理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异常行为迹象。定期访谈频率最长不超过6个月一次。

(二)与派驻机构负责人的关系

1、派驻机构负责人作为本机构内控合规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的经营管理、各项业务的合规、合法负全面责任,对派驻业务经理的工作负有监督、评价的职责,有权要求派驻业务经理严格执行制度、履行职责,监督派驻业务经理执行“双十禁”的情况,坚决杜绝业务经理同柜员相互顶岗、串岗、混岗;了解本机构的业务操作合规性情况,对业务经理反馈的合规性问题进行组织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负责。

2、派驻机构负责人承担内控职责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按照内控原则合理安排本机构人员与岗位配臵;牵头业务及内控培训工作,制定、实施培训计划,并督促落实;组织内控合规教育,开展合规文化建设,提示员工拒绝违规指令,监督并及时纠正“一手清”等违规现象;负责督导检查工作,本机构的自查工作,不定期安排对业务的抽查,关注所在机构的关键风险点,督导内控问题整改,监控员工异常行为等。派驻机构负责人内控管理情况应在负责人工作日志中记载,备上级行检查。

3、派驻机构负责人访谈制度。派驻机构负责人对员工进行访谈,了解业务经理的履职情况,关注其社会交往是否有重大经济压力等情况,关

-13- 注其思想动态。发现业务经理有异常行为迹象的要及时向上级行报告;协调员工与业务经理在日常工作过程中的关系。

4、派驻机构负责人应对权限内的工作进行审批,但不能越权办理派驻业务经理职责范围内的业务。

5、经营性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妨碍派驻业务经理的正确履职,对业务经理在履职中存有异议的,需直接向委派机构反映。如因业务经理未履职或不能适应本机构业务发展的,可以通过管辖行向委派机构提出调换申请。

6、派驻业务经理日常应服从所在机构负责人的管理,遵守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按照报告制度规定及时向派驻机构负责人汇报工作;应服从所在机构负责人的工作安排,但不得从事与派驻业务经理岗位职责相违背的工作。

7、对于上级行及外审部门的检查或临时紧急工作,应由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统一安排、协调,派驻业务经理必须全力协助。

(三)与派驻机构中台人员(事中监督)或经办人员的关系

1、派驻业务经理严禁办理前台业务或前台顶班替岗,必须坚持派驻业务经理与事中监督岗位严格分离的原则。

2、中台人员(事中监督)或经办人员在营业期间发现的业务问题应及时向派驻业务经理汇报。

3、中台人员(事中监督)临时请假,无人接替其工作时,派驻业务经理可以临时履行中台人员(事中监督)职责。

4、因派驻业务经理参加会议、培训等临时离岗以及节假日、中午时

-14- 段经营性分支机构发生的业务,派驻业务经理可以在职责权限内向中台人员(事中监督)转授权,由中台人员(事中监督)临时履行此期间的职责。但派驻业务经理在恢复正常工作后,应听取事中监督对此期间业务情况的汇报,以及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对此期间所办理的重点业务或特殊业务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业务经理请假、休假需提前向委派机构履行请假手续,获得批准并进行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若因突发事件无法到岗,应及时报告委派机构,由委派机构调配人员到岗。若委派机构调配的人员无法及时到岗,应由业务经理在获得委派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对所在机构负责人进行转授权。委派机构调配人员最迟于第二个工作日上班前到岗。业务经理返岗后应对转授权期间发生的业务进行逐笔审核。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需建立工作日志(见附件),全面反映当日工作情况:即工作内容、授权审核业务量、异常情况及查明的原因、差错及处理情况、重要业务事项处理、监督检查、落实整改、本人培训学习以及组织派驻机构业务人员培训学习情况等内容随时在监督工作日志中进行记载。

第二十七条 派驻业务经理对业务监督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差错,必须及时要求有关人员进行改正,如所在网点拒不改正或屡查屡犯的,有权提交差错报告单至委派机构。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业务事项即时报告制度。业务经理对委派机构负责,同时向派驻机构负责人报告工作。

-15-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分支机构派驻业务经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轮岗制,业务经理的派驻由委派机构集中管理和安排,轮岗间隔时间最长为一年。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定期轮换的,应强制其休假并安排备用业务经理顶岗代职。若发生异地派驻,派驻机构要为业务经理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条件。为尽可能降低业务经理轮换对业务造成的影响,原则上设有两名(含)以上业务经理的机构的业务经理不同时轮换。

第三十条 委派机构应与人力资源部门配合对派驻业务经理执行强制休假制度。委派机构派驻备用业务经理顶岗代职,并在派驻机构业务经理离岗期间对其工作的履职,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交接制度

委派机构派驻业务经理管理部门应建立《派驻业务经理交接登记簿》,对派驻业务经理派驻期满轮岗以及其请休假(一周以上)、强制休假时,与新派驻业务经理或备用业务经理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应简要明确、责任清晰,并做好《派驻业务经理交接登记簿》的登记:

1、对柜员尾箱(包括自动柜员机)中的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代保管实物等进行查库,账实核对相符后双方签章以明确责任;

2、对柜员设臵、业务用章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检查,派驻业务经理应对岗位设臵、人员分工、工作流程等方面做简要说明,并对特殊业务或未了事宜写出书面说明;

3、派驻机构负责人应对本机构经营和业务发展情况向新派驻业务经理或备用业务经理进行说明。

第三十二条

派驻业务经理派驻期满轮岗以及备用业务经理顶岗代

-16- 职(一周以上)的交接由委派机构派人会同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共同监交。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业务经理派驻工作实行报告制度。对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业务经理应随时与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进行汇报与沟通,以确保派驻机构业务合规、及时开展;对本人履职情况及派驻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等按照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的报告路线及方式,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报告路线,业务经理实行向委派机构与派驻机构负责人双向工作汇报路线:

1、每月向委派机构汇报工作情况;

2、同时向派驻机构负责人通报制度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五条 报告方式:

1、由业务经理根据工作日志按月写出工作报告,于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提交委派机构与派驻机构负责人。报告应言简意赅,重点突出。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本月主要工作事项与业务量、重要事项说明、学习培训、检查、整改情况、以及对本人的工作做出自我评价,指出被派驻机构在制度执行、业务流程处理、业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按业务条线列示),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制定下月工作计划等。

2、委派机构管理部门应按月搜集业务经理工作报告,及时了解掌握业务经理履职情况,并就存在问题按照业务条线进行整理汇总,报本机构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各业务管理部门根据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解释、检

-17- 查、培训工作,本级无法解决的问题应继续向上汇报。

3、委派机构应于每季次月的10个工作日内,将管辖行业务经理派驻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业务经理人员考核期内的工作情况向省分行内控合规部书面报告,并附所辖业务经理档案表(见附件)。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

(1)委派机构派驻业务经理管理运行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业务经理派驻、业务经理轮岗、强制休假以及备用业务经理顶岗、转授权网点负责人临时行使业务经理职责等情况;

(2)派驻业务经理业务授权与管理情况;(3)对派驻业务经理派驻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4)派驻业务经理在制度执行、操作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按业务条线列示)。

4、省分行内控合规部“业务经理管理团队”按季汇总各委派机构报告,向部门总经理及主管行长报告全辖业务经理派驻管理、业务经理履职情况及存在问题,同时抄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委派机构如发现被派驻机构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省分行内控合规部进行汇报,并同时报省分行相关业务条线管理部门。

第八章 薪酬等级与考核

第三十七条 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的薪酬等级由委派机构统一确定。委派机构应根据业务经理工作的复杂程度、业务量大小、劳动强度大小,合理设臵业务经理薪酬等级,吸引优秀员工加入业务经理队伍。其

-18- 中:太原地区的由省分行确定,二级分行的由二级分行确定。

第三十八条 业务经理的薪酬不与被派驻机构的经营业绩挂钩,委派机构不得将考核结果交给派驻机构负责人进行二次分配,其绩效奖金分配比例比照主管部门的分配比例确定。派驻业务经理在保证正确履职的前提下,应积极为所在机构的业务发展做贡献。

第三十九条 业务经理接受委派机构和派驻机构的双线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职责履行、业务量、工作态度、客户满意度等。考核分值为委派机构占80%,派驻行占20%,具体考核办法见《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经营性分支机构派驻业务经理考核办法(2011年版)》。

1、业务经理应遵守派驻机构关于营业时间、着装等方面的要求。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若认为派驻业务经理未履职或者业务能力不能适应本机构业务发展的,可以向委派机构或本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发出调换申请,经委派机构审查属实的,可以进行调换。

2、委派机构对考核排名末位、履职情况不佳的业务经理应予以解聘。第四十条 对于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能及时发现重大差错事故、案件线索的业务经理应视不同情况给予奖励并纳入绩效考核;对于业务素质低、工作责任心不强、出现重大失误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不积极督促落实问题整改的业务经理,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在绩效考核中予以体现。

第四十一条 派驻机构如发现派驻业务经理存在涉嫌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委派机构,或直接向上级内控合规部门反映。

-19-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西省分行全辖。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分行内控合规部制定并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起执行,原《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派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版)》(晋中银会[2008]59号)同时废止。

7.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研究 篇七

“碳金融”是指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金融活动, 如直接投融资、碳交易中介服务、碳指标交易、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和银行贷款等。在中国, “碳金融”更多是指依托清洁发展机制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而派生的金融活动。

CDM 指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 把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少的排放量抵扣本国承诺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这既能使发达国家以较低成本履行减排义务, 也使发展中国家能够利用成本优势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 促进可持续发展。这种“双赢”的合作方式受到了各方的认可, 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开启了一个巨大的碳交易市场。

二、我国碳金融的发展现状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 在2012 年以前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 在我国境内所有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都可以按照《京都议定书》中的CDM 机制转变成有价商品, 向发达国家出售。我国“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 到2010 年单位GDP 能源消耗比2005 年降低20%,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减少10%。在努力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 通过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技术, 努力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必将有大批项目可被开发为CDM项目。

我国已成为目前世界上最具有潜力的碳减排市场和最大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供应方, 是全球CDM项目注册认证最多的国家。截至2010 年3 月10 日, 共有752 个CDM项目成功注册, 获得了联合国执行理事会核查认证的减排量证书 (C E R) , 占全球获认证项目总数的36.3%, 预期可产生的年均减排量可达到1.88 亿吨二氧化碳当量, 占项目总量的48.4%。而据有关专家测算, 2012 年以前我国通过CDM项目减排额的转让收益可达数十亿美元。碳交易市场在我国发展空间非常广阔。

三、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必要性

碳金融兴起后, 由于它独特的社会功能、新颖的运作机制和迅猛的发展态势, 吸引各类金融机构纷纷投身于这一新的业务领域。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预示着巨大的金融需求和盈利商机。具体而言,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1.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近年来, 商业银行积极响应国家出台的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 实现了信贷规模的大幅增长。与此同时, 信贷投向应逐渐向符合CDM 项目要求的领域和行业倾斜, 带动我国CDM 项目的发展, 可以同时实现短期保持经济增长速度和长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双重目标。此外, 通过促进新能源的发展以带动实体经济摆脱危机已成为当前各国的共识, 通过发展CDM 项目, 尤其是水能、风能和太阳能等项目, 无疑可以带动我国新能源行业的发展, 与国际经济发展趋势接轨。

2.推进商业银行经营战略转型并使其收入结构优化。首先, CDM 项目中蕴含着对金融中介服务巨大的需求, 商业银行通过提供财务顾问、资金账户管理、基金托管等业务, 可以拓宽中间业务收入来源, 逐步优化我国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其次, 碳金融作为一项全新的业务, 客观要求商业银行创新业务运作模式、金融产品服务和风险管理方式, 因而可以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提升。

3.培养良好的社会信誉。碳金融的功能和目的就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逐步改善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商业银行从事碳金融业务, 凭借信贷资金以及相关中介服务的支持, 促进节能减排项目工程的开发, 最终实现温室气体的减排, 能够产生十分良好的社会效果。碳金融业务与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开展的绿色信贷是相辅相成的, 而且同绿色信贷相比, 碳金融的社会效益具有更加客观的衡量标准和更为坚实的制度保障。目前, 我国银行业竞争程度日益加剧, 各大商业银行将履行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全新的竞争点, 商业银行近期公布的2008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大都涉及了“节能减排、环保、绿色金融”等内容, 碳金融正是商业银行践行这些理念很好的突破口。

商业银行的发展必须以实体经济的发展为基础, 顺应实体经济发展的趋势。通过金融机制的设计, 促进低碳项目的建设、温室气体的减排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已经成为各国金融机构角力的新领地, 全球新能源经济的快速兴起则会进一步深化碳金融市场。为此, 我国商业银行必须积极应对, 充分准备, 努力抢占碳金融领域的制高点, 不断开拓碳金融服务的新模式, 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实现商业银行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四、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面临的主要障碍及政策建议

1.健全碳金融交易法律法规, 完善政策制度建设, 制定操作性强的碳金融实施细则。完善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框架是碳金融健康发展的前提, 尤其是对于中国这样的新兴碳交易市场, 需要透明、长期、明确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来规范碳金融的发展。只有这样, 银行和企业才有碳金融创新动力, 才能制订相应的长期计划。一方面政府在制定气候变化、环境保护、可再生能源发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条例、标准时, 应考虑金融方面的因素;另一方面, 加快推进我国碳金融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准则、政策制度与国际接轨。

2.培养碳金融业务方面的人才。相对于传统金融而言, 碳金融业务对专业性人才要求较高。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相关机构和人才的匮乏, 碳金融业务的有效开展需要商业银行健全对应的机构和部门, 以完成碳金融的产品研究、产品设计、业务流程制定等必要的前期准备工作, 而国内大多商业银行面对这一新兴业务还缺乏专业的部门。碳金融业务需要的是具备化工、金融、法律、外语、项目管理等专业知识的综合性人才,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综合性人才的储备和积累还不到位。商业银行内部机构和人才的短缺, 使得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开展的内部动力不足。因此, 银行要加快引进专门的人才, 组建专门的团队。

3.加大银行对低碳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资金投入过度集中, 数据显示, 2009年第一季度我国商业银行新增人民币贷款5.17万亿元, 其中大部分资金都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等“两高”行业中, 对CDM项目的投入比重很小。大量信贷资金集中在某些行业, 在银行调整其信贷资金结构过程中, 可能出现多家银行同时对一家企业压缩信贷规模的“羊群效应”, 从而增大资金退出的难度。因此, 建议银行一方面压缩对“两高”行业的信贷投入, 一方面要对低碳经济的发展给予一定的信贷倾斜, 重点关注能效技术评估, 大力支持诸如新能源等行业的发展。

4.增强我国商业银行碳交易中间业务创新能力。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创新才刚刚起步, 还处于创新的初级阶段。不论是从中间业务收入占银行总收入比重来看, 还是从银行中间业务创新品种来看, 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中间业务创新与发达国家相比都有较大差距。因此, 加快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中间业务创新将促进我国碳金融发展。首先, 优先发展与碳排放权交易挂钩的理财产品业务。利用近年来我国银行理财业务无论是市场规模、投资范围、还是产品种类都发展迅速的市场优势, 继续深度发展与碳排放权交易挂钩的理财产品业务。其次, 发展碳交易代理、融资担保、咨询等中介服务业务。为了使商业银行积极地参与到低碳项目融资过程中来, 可以施行“比例担保”。再次, 引导和鼓励银行项目融资, 探索银行CDM项目融资模式。目前, 我国项目融资模式还处于不断摸索阶段, 以CDM模式来实现低碳项目、低碳产业融资的具体模式还处于试验和示范阶段, 缺乏规范且可借鉴的经验。

5.加强碳金融风险识别与防范。由于碳金融业务属于新的业务领域, 商业银行应该主要采取事前性的风险防范手段, 降低和转移风险, 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限度之内。碳金融风险极为复杂, 对于政策风险, 商业银行一方面要密切关注国际气候变化制度谈判的最新进展和相关的政策法规, 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金融创新将不可承受的风险转移给国外投资者。其次是汇率风险, 国际市场碳信用交易一般以欧元、美元等外币计价结算, 汇率的变动直接影响碳信用价格。对于汇率风险, 商业银行可以运用碳信用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进行必要的套期保值以防范汇率变化的风险。碳价格风险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碳交易市场价格低于CERs 合同协议价格, 买方受损;二是碳交易市场价格高于CERs 合同协议价格, 卖方受损。对于价格风险目前多采用碳信用期权、期货对冲的方式来应对。碳金融业务往往涉及国内外多个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关系, 会产生复杂的法律关系, 特别是与其需求方的法律关系更涉及到法律适用、地域管辖等诸多复杂问题, 因此商业银行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摘要:“碳金融”是指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金融活动。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可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推进商业银行经营战略转型并使其收入结构优化, 培养商业银行良好的社会信誉。开展碳金融业务应健全碳金融交易法律法规, 完善政策制度建设, 制定操作性强的碳金融实施细则;培养碳金融业务方面的人才;加大银行对低碳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增强我国商业银行碳交易中间业务创新能力;加强碳金融风险识别与防范。

关键词:碳金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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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龙清.碳金融与商业银行[J].武汉金融, 2010 (5) .

[5]葛兆强.循环经济、环境金融与金融创新[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 (西部论坛) , 2009 (3) .

8.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篇八

消息人士透露,随着金融危机使得海外金融机构负面消息越来越多,中国本土很多富裕人士纷纷改弦更张,将个人资产从外资“私人银行”转移到国内金融机构。

“我最近接到了很多以前在花旗、渣打转过来的客人,应接不暇。公司内部‘私人银行’部最吸引人了。”某中资银行人士说。

而刚刚获得《欧洲货币》杂志第六届“中国区最佳私人银行”奖的招商银行副行长唐志宏则坦言,确实有很多富裕人士将原来在外资“私人银行”的业务转到了招行。

波士顿咨询公司(BCG)则在第八份年度财富报告《动荡时期的财富机会》中提醒中资银行,全球动荡的时期,正是发力相关业务的最好时机。

有权威机构表示,未来几年内,中国的富人将把越来越多的资产留在国内而不是像以往那样转移到国外。

“私人银行”业务大部分属于中间业务领域,其利润率远高于传统业务。据有关资料的统计分析,欧洲“私人银行”业务平均利润率高达30%,其年均盈利增长率更达到了12%-15%,远优于一般的零售银行业务。而客户关系是“私人银行”的最核心“竞争力”。

2008年年底,金融海啸带来的冲击一波接着一波,欧美银行大多因本次金融海啸蒙受了巨额损失。中资“私人银行”则看到了机会——次贷危机的无底洞让亚洲,尤其是中国大陆成为较为安全的投资“避风港”,一些中国富裕人士可能更倾向于将其资产留在中国境内。

“为了做好自己的‘私人银行’,我考察了一年,到各地去取经。”唐志宏分析了中国“私人银行”发展的基础和市场,截至2007年底中国富裕人士达到41.5万名,拥有亚太地区22.3%的财富,仅次于日本。“中国的‘私人银行’业务发展存在需要破解的問题,首先就是要探索符合现阶段客户需求的‘私人银行’服务模式。”

唐志宏认为,“私人银行”服务模式分为全权委托和顾问咨询两大类,招商银行“私人银行”采取的是建立长期客户关系的顾问咨询服务模式,也是当前中国私人业务的首选模式。

9.注重个人金融业务和零售银行业务 篇九

——商业银行经营转型战略之一

近年以来,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不断变化,金融脱媒和利率市场化步伐加快,网络金融、移动金融等新兴金融业态蓬勃发展,我国银行业金融生态环境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传统的银行业发展模式面临严峻挑战。虽然商业银行“稳中求进”,创新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不过,金融机构调研中发现,目前商业银行自身经营管理中面临七个方面的压力,同样不容忽视,需妥善应对。第一、存款波动性加剧,流动性管理压力加大。第二、贷款有效需求不足,贷款投放压力加大。第三、直接融资加速,优质客户维护压力加大。第四、利率市场化提速,定价管理压力加大。第五、不良贷款反弹,风险管控压力加大。第六、创新能力不足,业务竞争压力加大。第七、银行社会关注度高,外部经营环境压力加大。因此商业银行的经营转型已成为银行业改革发展的“主旋律”。

我国是一个高储蓄率的国家,大量资金在银行系统内循环。受传统意识以及在变革时期对未来医疗、养老、教育、住房等大额支出预期的影响,我国居民储蓄率居高不下,居民储蓄额处于高速增长通道。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不充分,交易工具稀缺,参与主体少,特别是金融衍生产品不丰富,限制了商业银行资金交易收益。虽然近几年推出了买断式债券回购、债券远期交易、利率互换等金融衍生工具,但交易量相对于银行掌握的巨额资金而言明显过低。

中国商业银行要成功转型必须大力发展个人金融及交易类业务。

资金交易业务是商业银行成长很快的业务,但近年来受全球经济失衡、国内资本和货币市场结构性缺陷等因素的影响,商业银行存款高速增长,流动性相对过剩。在这样的背景下,目前商业银行的资金业务主要是对多余头寸的消化,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交易业务。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资金业务收入大幅增长,主要是非信贷资产的高速增长。但是从未来发展趋向看,资金交易业务有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

对商业银行而言,公司业务的主要任务是在尽可能长的时间内维持现有盈利能力不下降,尽可能扩大优质信贷资产的比例和市场份额,尽可能维持存贷利差的利润贡献度,有效途径更多的是进行结构调整,包括尝试拓展中小企业信贷市场。个人金融业务是目前中国金融市场中成长最快的业务。一方面,我国改革开放二十余年产生了强烈的财富效益,无论是增量还是现有客户中都已出现一大批高端客户。另一方面,个金业务对于商业银行有着巨大的吸引力:一是可创新性,在个人金融产品创新方面,资金流动的管制较少,国外有关个人理财产品的种类很多,创新的空间很大;二是风险分散性,由于其客户众多,风险分散,更有利于经营利润的稳定;三是业务兼容性,发展个人金融业务,对原有金融业务不产生冲击,不影响现有盈利能力,更多的是提升和优化。

建设银行自2008年8月份在全行推广零售网点转型二代以来,首批成功完成转型的100家网点。零售网点转型二代项目的改进延续了一代“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促进VIP客户服务销售工作从“产品驱动”模式向“客户需求驱动”模式转变,通过实施客户分层分析、明确客户经理职责、优化销售服务流程、设计标准化工具等措施,满足VIP客户的差别化需求,实现提高客户经理服务能力和销售业绩,提升客户满意度的业务目标。以此使个人用户更了解金融业务并扩大个人金融业务范围。

通过推广VIP客户管理、服务及销售、主管指导等11个标准化的业务流程和28个业务工具,使得客户经理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有效地改善了VIP客户一致性体验,提高了客户满意度。在实施了二代转型“六步”销售流程及相关工具后,首批转型网点在客户经理周均总销售额、合格白金卡客户增量两项关键测量指标上实现快速增长。其中,客户经理周均总销售额(包括销售的利得盈、汇得盈、财富系列、国债、保险、新增存款、基金和黄金等产品)达到60773万元,比转型前35830万元增加24943万元,增长70%;合格白金卡客户增量则由转型前的529户增长为转型后的936户,增长77%。

二代转型更注重于“以客户需求为驱动”来提升网点对VIP客户的服务能力。因此,建行还将积极开展个人客户数据分析工作,提高基于数据的决策和管理能力。对客户的历史数据进行分析和归纳,深层次地挖掘客户潜在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精准营销和差别化服务,以更好地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建设银行在银行零售网点的方面的成功转型,更说明银行业最赢利的业务是面向个人和家庭的零售银行业务,这是我国未来银行业务发展的重点。刺激消费的零售银行业务已成为银行最重要的业务之一。“十二五”时期,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将要发生重大转变,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更多发挥消费在拉动经济增长中的促进作用。为此,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必须向更多注重发展零售银行业务和个人金融业务转型。

商业银行今后必须不断优化操作型客户关系管理系统(OCRM),通过整合二代转型的流程和工具、理财规划以及交易销售功能,打造个人客户经理专属的基础工作平台;建立事件式营销体系,挖掘客户潜在销售商机,提供对客户经理实施精准营销的支持;建立个人客户综合积分系统,为建立根据个人客户的贡献大小实施差别化的服务和产品销售的定价体系提供支持;开发个人客户风险偏好评价功能,更全面地评价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从而更好地支持产品销售。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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