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承认的专业资格证书

2024-06-22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承认的专业资格证书(精选3篇)

1.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承认的专业资格证书 篇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规范管理,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使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发放本辖区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第三条 按《条例》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列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颁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每天不低于6学时,每学时为45分钟。各科目学习天数与学时可以作为本科目学习时间合并计算。一天不足6学时的,按学时计算。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必须真实准确地载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登记工作可由专业技术人员、施教机构和用人单位通过管理系统进行。

(一)参加施教机构培训、研修或者进修的,由施教机构或个人登记。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和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登记。

(三)参加远程教育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登记。

(四)参加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的网上学习系统学习,由管理系统自动登记。

第五条 登记的内容,主要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内容、形式、起止时间、考核结果、施教机构等,并上传相关学习证明材料。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指南中规定的必修内容和学习时间。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统一部署安排,每年定期发布公需科目学习指南;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内容不少于专业科目学习时间的三分之一,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全省性行业组织确定,报经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发布;选修科目由个人提出与本专业相邻或相近的学习计划商单位确定。

第七条 为鼓励学习、鼓励自主创新、鼓励产学研结合,多出成果,取得以下成果的可计算完成或部分完成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必修以外的内容和学习时间。

(一)取得以下成果的主创人员可计算全部完成当年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以外的内容和学习时间:

1.当年获得专利; 2.当年出版专著;

3.当年完成省级以上专业课题项目; 4.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

5.其他经省行业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可计算的成果。

(二)可计算部分完成当年专业科目学习时间 本条第(一)项所列成果的非主创人员,按百分之五十计算完成当年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以外的内容和学习时间。

第八条 经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各部门、单位、行业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各种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活动,经考核考试合格,均按课程或内容规定的学习时间数计算;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不计算学习时间。

第九条 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研修班,考核合格,凭证明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学习时间。

第十条 参加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活动,按实际学习天数每天6学时计算。

第十一条 在任职年限内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凭其所读院校的考试合格成绩单,计算完成专业科目必修内容以外的学习时间。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的继续教育学习网站,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学习内容符合学习指南规定的,学习时间按网上学习系统自动统计计算。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关行政部门或行业组织、人才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以下程序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一)用人单位必须对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初审,对选修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二)各地有关行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必须对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各地人才服务机构必须对提供档案托管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审核。

(三)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必须对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对专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市、县(区)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在各级人才服务机构托管档案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相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省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发放。

第十五条 《证书》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印章方为有效。证书编号由14位数字组成,前2位数字代表广东,第3至4位数字代表市,第5至6位数字代表县(区),第7至8位数字代表,第9至14位数字为各县(区)统一编排的顺序号,各县(区)顺序号均从000001开始编排。《证书》的打印与发放由系统自动登记统计,自动汇成各级《证书发放名册》。

第十六条 《证书》的登记、审核、认定、发放应当有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证书》,有违反证书管理行为的,依照《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式样)

证书编号: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经审核,已完成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特发此证。

发证单位:(盖章)勤劳的蜜蜂有糖吃

发证时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N0:

说明:证书可凭编号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核实

2.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承认的专业资格证书 篇二

一、什么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

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实际工作的需要,为了促进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业务培训,提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和职业能力,推进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用人制度改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教育司、教育培训中心与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共同推出并组织实施的岗位资格考试。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是什么关系?是否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报考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的考生可以按照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报考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专科和独立本科段)的考试。凡通过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所设置的6门考试,成绩合格,即可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同时又通过了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专科其他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者,即可获得专科学历证书。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独立本科段学习的考生,按照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考试成绩合格,通过论文答辩,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即可获得本科学历证书,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三、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者应具备什么样的能力?

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者应具备劳动和社会保障基本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能够适应新形势下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要求,具备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协调和沟通能力,基本调研能力。可以从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相关部门及其中介机构的相关工作。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格证书的考试设置

课程名称

学分

就业与培训

7劳动关系

6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与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五、什么时间考试?如何报名考试?

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分别在五月和十一月的第三个双休日。

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的考生需要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助学基地报名,领取准考证及考试通知单,考试通知单上注有考试时间和地点。

六、考生报考需具备什么条件?

劳动和保障系统干部、企业管理人员、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及有志于从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社会考生,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的限制,都可以报考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专科学历考试;以上人员凡具备相当专科或以上学历者可报考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独立本科段学历考试。

七、报名、报考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考生初次报名考试称为报名,再次报名考试称为报考。报名时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考生报考时应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及报考科目信息。

八、考生如何购买学习教材及辅导材料?

考生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可直接到当地助学基地购买教材及辅导材料,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的学历课程(非证书课程)考试需要使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的教材,可以到当地自学考试教材供应机构购买或由助学基地代为购买。

九、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由谁签署、发放?如何领取?

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

3.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承认的专业资格证书 篇三

粤人社发〔2012〕3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更多科技创新型人才脱颖而出,加快创新型广东建设步伐,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及《广东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在本专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含集体奖,以署有申报者姓名的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

(二)获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以上。

(三)获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排名前5位。

(四)获中国发明专利金奖或实用新型专利金奖或外观设计专利金奖发明人排名前2位。

(五)获“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学术称号。

(六)获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

(七)入选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

(八)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九)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十)入选国家“千人计划”。

(十一)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十二)获“南粤功勋奖”、“南粤创新奖”的个人或团队带头人。

(十三)入选“广东引进领军人才”的个人或“广东引进科研创新团队”的带头人。

(十四)申报8月31日前5年内,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一等奖排名前3位。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可根据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申报晋升相应专业高一档次或最高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

(二)申报人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不列入申报范围:

1.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成果,用欺骗手段取得上述荣誉、称号和奖项的。2.不具备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荣誉、称号和奖项相称的基本政治思想条件的。3.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受刑事处理的。4.未经所在单位同意出国(境)定居或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5.获得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荣誉、称号或奖项后,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6.在党、政、群机关工作(除国家明文规定的会计、审计和公安、安全系统的部分专业工作等可开展职称申报评审外)或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及已取得本专业系列最高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取得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荣誉、称号、奖项等的证书复印件;(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三)业绩、成果材料;(四)著作、论文;

(五)近3年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第五条 申报时间与程序

(一)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与我省每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间同步进行;(二)申报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缴付评审费。由所在单位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材料在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现行申报评审程序,经省直职称工作主管部门或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第六条 评审组织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立省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按照省的有关规定组建评审委员库,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评委会主任委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省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当申报人员相关专业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组成。评委会成员不少于11人,专家委员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五分之四。

评委会负责审核评议申报人的业绩材料,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 通过评审的人员按《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八条 获“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学术称号者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后,可不经评委会评审,直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本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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