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分类管理

2024-07-11

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共8篇)

1.社会组织分类管理 篇一

区党委年度基层党组织分类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基层党组织建设管理,增强基层党组织活力、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基层党建科学化水平,根据市委、区委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有关法规,今年决定对全区各基层党组织实施分类管理,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对象范围

实施分类管理对象包括全区各级各领域基层党组织,含总支下的各类党支部(不设总支的村级党委包含下属各支部)。

二、时间安排

实施分类管理从2015年3月起至12月止,按照“分类定级、分类管理提档晋级,总结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三、方法步骤

(一)分类定级(时间:3月—4月)

按照中组部组厅字〔2012〕6号文件“各领域基层党组织分类定级参考标准”,结合2012年基层组织建设年分类定级工作和2014年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评定工作,以“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等五个方面作为主要评价内容,对基层党组织进行评分,根据分值(总分100分)确定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好”,80-89分为“较好”,60-79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较差”。其中“较差”等级的党组织统一认定为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具体详见评分标准)1.基层党组织自查自评。(3月31日前)

(1)撰写自查自评报告。基层党组织根据评价内容(参照附件1)撰写自查自评报告,报告主要包括该组织基本情况、自身建设情况、发挥作用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改进措施等内容。自评报告应客观、真实,不得漏报、瞒报、虚报。

(2)召开测评会。各基层党组织召开有挂村领导、支部党员、群众代表、“两代表一委员”等人员参加的测评会,与会人员听取基层党组织的自评报告,采取无记名测评方式评定党组织等级(参照附件2)。挂村领导负责指导和监督测评工作,确保测评结果客观、准确。

(3)党组织自查自评。按支委会议相关要求召开基层党组织支部委员会议,对照分类定级参考标准,结合党员群众测评结果,实事求是地作出自我评价,提出等级初步认定意见(填写附件3),经表决通过后报上级党(工)委审核评定。

2.基层党(工)委初审初评。(4月10日前)

各基层党(工)委根据评定标准,派人对各基层党组织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束后,召开党(工)委班子会议,综合考核结果和基层党组织自我评定意见,形成各基层党组织等级初评意见(填写附件4、5),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委组织部审批。

3.区委组织部综合考评。(4月20日前)

(1)区委组织部根据基层党(工)委的评价意见,采取实地了解、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听取纪检部门意见等形式,对基层党(工)委的评价意见进行评估,形成评价结果并通报基层党(工)委。(2)基层党(工)委、党支部(党总支)对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材料报区委组织部复核审定。如有重大信息遗漏、重大判断失误等情况,由区委组织部对原评价结果作出重新调整。

(二)分类管理提档-晋级(时间:5月—11月)

区委组织部根据分类定级结果,对不同等级基层党组织实行差异化、针对性管理。

1.对评为“好”等级的党组织,确定为“红旗支部”。由乡镇(街道)帮助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巩固工作成果;对特别优秀的“红旗支部”由区委组织部确定为全区党建示范点,加强宣传推介,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

2.对评为“较好”等级的党组织,确定为“赶超支部”。由上级党组织加强教育引导,激发学先进、赶先进、争先进的工作热情,增强工作信心。可以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具体指导帮扶,帮助查找差距、找准问题、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强化措施,营造比学赶超浓厚氛围。

3.对评为“一般”等级的党组织,确定为“后进支部”。由上级党组织指定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和一名机关干部挂点联系包干,落实包干责任和奖惩措施。可以采取与“红旗支部”结对共建、示范引路的办法,帮助党组织对比分析,找准问题,明确目标,狠抓整改,实现提档晋级。4.对评为“较差”等级的党组织,确定为“软弱涣散支部”。由上级党组织派驻工作组进驻并开展专题调研,找准问题和症结,建立整改工作台账,逐个明确整改目标和措施,确定整改计划和时限。整改措施要把党组织班子选优配强放到首位,对选不出合适党组织书记的,可从上级部门中选派,对现有党组织书记难以完成整顿转化任务,但又不宜调整的,要选派优秀党员干部兼任第一书记。工作组驻点整顿直至党支部彻底转化并验收通过再撤离。区委组织部不定期对“软弱涣散支部”整顿转化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全区通报。

(三)总结验收。(时间:12月)

1.申请复核。12月10日前,对实现提档升级目标或需要降级处理的基层党组织,由所在党(工)委按相关程序组织人员进行量化考核和重新评级,评级意见报区委组织部审批(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不力的需以党委或工委名义书面向区委报告)。

2.考核定级。12月20日前,区委组织部对党(工)委提出复核评定意见的党组织进行重新评级,具体步骤参照综合考评环节。

3.总结评比。各基层党(工)委全面总结本系统实施基层党组织分类管理的主要做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和经验材料1-2篇,于12月20日前报区委组织部(邮箱:gbzzka443@163.com)。区委组织部根据各基层党(工)委实施开展分类管理情况,按一定比例评选出优秀组织奖,作为党内表彰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基层党(工)委要加强对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注意探索规律、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工作,确保分类管理工作健康开展。实施分类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信息、相关材料由基层党(工)委统一保存,综合评定结果逐级上报。2.科学评定,重点管理。等级评定要注意把握等级的梯次结构,原则上评为“好”等级的党组织一般不能超过20%,年底复核评定时方可适当扩大“好”等级党组织比例。开展分类管理时要按照“抓两头带中间”的思路,在对“较差”等级党组织全面进行整顿的同时,其它各级都要采取倒排的办法,对排序靠后的基层党组织进行重点提高,防止下滑降档,促进基层党组织整体晋位升级。

3.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基层党组织等级评定与评优、奖惩挂钩。原则上推荐评选区级以上先进基层党组织,必须从评为“好”等级党组织中产生;被评为“较差”等级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年度绩效考核一般评为“称职”或“称职”以下等级,所在党组织书记下年度内不能提拔使用。

2.社会组织分类管理 篇二

在2014 年9 月的夏季达沃斯论坛上,李克强总理在公开场合发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之后国务院为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给出了若干新政策。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环境下,笔者大胆设想,对民办学校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创新,以使民办学校稳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一、建立民办学校具有高、中、低档缴费基数选择权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

《 决定 》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 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 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五险”缴费比例合计为32.1%,个人“三险”缴费比例合计为10.2%,如果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负担过重,难以持续。

公办学校采用财政预算制度,学校预算社会保险费后由中央财政或者地方财政拨付。 而民办学校主要靠自筹经费,如果强制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负担过重。 那么,民办学校如何降低成本呢? 可能雇用更多兼职人员或者干脆外包, 有些难以保证效果;可能想涨工资而不敢涨,只是通过课题经费、骨干等奖励提高部分工作人员的收入,使得大部分工作人员因物价提高而相对收入下降,导致可能因工资低招不到理想人才或者人才外流。 如果涨工资,个人在心理上就很难接受其再降下来。 一涨工资,就意味着还有超过50%、甚至超过60%的社会保障等附加成本要支出,其中除了住房公积金能使工作人员直接受益外,其他的支出,至少近期不能看到其收益。 如果民办学校没有足够的可持续的经费来源,涨了工资,被强制负担了社会保险,可能后果将更加严重。 民办学校可能因无法负担过重的成本,而被迫裁员,甚至破产,被迫停业,使得大量学生失学、工作人员失业,增加了社会负担。 民办学校因各种原因停办的很多,其中经费不足是其停业的重要原因。

民办学校属于公益性的单位,不同于企业也不同于培训机构, 而民办教育在教育整体格局中占有重要比重, 民办学校在提供优质教育服务上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们当然希望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社会保障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如果不能,我们期望立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对待民办学校的社会保险问题应该有特殊的政策倾斜, 授予民办学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问题上有一定的选择权, 民办学校在不低于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的前提下, 降低民办学校在社会保险问题上的资金成本和法律风险。

北京城镇居民, 在户口所在区的人才流动中心或者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办理个人存档,并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人,即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2015 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时,个人可选择三个档次作为缴费基数, 分别为北京市2014 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高档)、60%(中档)和40%(低档),即6 463 元、3 878 元和2 585 元;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014 年月平均工资的70%, 即4 524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逐年随社会平均工资调整。 存档人员需选择一家银行(如北京银行) 作为社会保险的缴费银行,并持与该银行签订的社会保险扣缴协议,与存档人才流动中心签订社会保险代办协议即可。 这种方法非常好,灵活、便捷,授予参保人员一定的选择权,解决了一大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可以说这是一个便民、利民的好政策,也正是这惠民的灵活创新政策引发了我们对民办学校负担过重的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

2014 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7 560 元、 月平均工资为6 463元。缴费基数上限按照北京市2014 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最高不超过19 389 元;参加养老和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北京市2014 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最低不低于2 585 元;参加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职工, 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北京市2014 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低不低于3 878 元。

在这个法律框架内,本文借鉴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提出建立民办学校具有高、中、低档缴费基数选择权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方案, 以引起立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对民办学校社会保障问题的关注, 希望能充分考虑民办学校经费上的特殊困难, 改革有关民办学校的社会保障制度。

本文以民办学校8 000 元工资为例, 分别以高档8 000 元(工资的100%)、中档4 800 元( 工资的60% )、低档3 200 元(工资的40%), 作为2015 年“五险”的缴费基数。 如果低于2 585 元的,按2 585 元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如果低于3 878 元的,按3 878 元作为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 即保证缴费基数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北京城镇职工社保险缴费基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逐年随社会平均工资调整。本文拟定2015 年北京市民办学校城镇职工高、中、低档的基本社会保险缴纳方案(见下页表1、表2,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可供单位和其工作人员选择。 其他地区民办学校可根据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调整可供选择的社会保险缴费方案。 如果单位与其工作人员达成协议, 在合同期内的, 签订社会保险问题的相关补充条款; 如果需要签订或者续签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在合同内另加社会保险问题的相关条款。

二、 建立民办学校以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职业年金制度

《决定 》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 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 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据调研,目前大部分民办学校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普遍低于公办学校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 公办学校为其工作人员建有职业年金,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将来民办学校工作人员退休后,其退休工资因缺少职业年金部分,又拉大了与公办学校退休人员退休待遇的差距。 显然,这种局面不利于民办学校引进高端人才, 不利于稳定教师队伍,当然就更不利于民办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

为此, 本文建议民办学校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 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民办学校所建立的职业年金, 可以在原单位专款专用管理、发放,也可以交由第三方信托管理、发放,同时民办学校应当成立职业年金监督委员会, 负责监督民办学校所建职业年金的管理和使用。

以8 000 元工资为例, 单位应当按640 元(8 000×8%)缴费,个人应当按320 元(8 000×4%)缴费。 民办学校在原来已经很重的社会保障成本上,又增加了一个保障或者说是负担。 如果“建立民办学校具有高、中、低档缴费基数选择权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议被采纳,从表1、表2 中可以看出,如果选择中档,与高档相比,单位可以节约成本1 028 元(2 568-1 540),个人可以节约成本326 元(819 -493);如果选择低档,与高档相比,单位可以节约成本1 465 元(2 568-1 103), 个人可以节约成本476 元(819-343)。 可见, 节约的成本, 足够用来为在职人员建立职业年金,除此之外,还可以作为如涨工资的一部分经费补充。

三、 建立民办学校以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 五险一金” 中的 “ 五险” 和 “ 一金”强制程度不同。 单位基本上都给其工作人员缴纳了“五险”,但还有不少单位没有给工作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也只是要求缴纳“三险”,而没有要求缴纳住房公积金。 “五险一金”中的“五险”和“一金”缴费基数也可以不同。 机关事业单位在“五险”视同缴费期间,也为其工作人员缴纳了住房公积金;有的单位按当地最低缴费基数缴纳了“五险”,但按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本文提出建立民办学校具有高、中、 低档缴费基数选择权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 并不希望民办学校以降低“五险”缴费基数作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理由, 而应当建立由单位按工作人员工资的12%缴纳和按个人工资的12%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3.社会组织分类管理 篇三

第一条 项目管理分类原则 按照省级示范村项目建设和管理水平,将省级示范村划分为标兵村、先进村、达标村和差距村进行分类管理。

标兵村应达到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投入放大作用10倍以上,项目建设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无违规违纪违法现象,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基础设施完备,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完善配套,产业支撑作用明显,农民收入有大幅提高,农民生产生活环境明显改善,新农村建设成为本地区的标兵单位。

先进村应达到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投入放大作用5~9倍,项目建设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无违规违纪违法现象,基础设施相对完善,社会事业快速发展,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实现村屯绿化、美化,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新农村建设成为本地区的先进单位。

达标村应达到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投入放大作用2~4倍,项目建设管理较为规范,资金使用无违规违纪违法现象,集体经济有收入、产业发展有项目、农民收入有增长、农民素质有提高,实现村屯净化和绿化,新农村建设成为本地区的达标单位。

差距村是指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投入没有放大作用,或出现项目建设不达标、资金使用不规范,或受到有关部门查处发现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上述四类村由市(州)和县(市、区)每年年末评定一次,报省里备案。

第二条 项目管理分级职责 对于项目建设标兵村和先进村由市(州)和县(市、区)管理为主,省里定期抽查和宏观指导;达标村和差距村是省、市(州)和县(市、区)管理的重点,省里要加强检查,现场指导,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 项目管理常态机制 年初,各示范村要按照省里规定的要求申报项目,并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省、市(州)在深入县(市、区)复核申报项目时,与每个示范村进行对接,对上个年度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对当年建设项目提出合理性意见。年中,省、市(州)和县(市、区)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对省级示范村上年和当年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并查阅有关账目,检查面达到100%。年末,省里集中听取市(州)和县(市、区)关于示范村项目建设情况的汇报,并结合年度省新农村建设督查和全年工作检查情况,提出加强项目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第四条 项目管理内容 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公开公示情况。检查示范村是否对申报项目、项目招投标、项目建设预决算等,对村民进行公开公示情况。

项目招投标情况。检查示范村是否按照相关规定,需要招投标的项目,切实履行招投标手续,并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有效合同。

项目监理情况。检查示范村是否根据所建项目类别,需要聘请监理的项目,聘用相应的行业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全程监理。

项目进度和质量情况。检查示范村是否完成当年批复项目建设任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项目验收情况。检查示范村是否对建设项目组织验收,并完备相关手续。

项目建后管理情况。检查示范村是否对已建成的项目建立长效管护机制,特别是对大型秸秆气化站运行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确保最大限度发挥项目建设效益,确保项目建后安全运行。

专项资金管理情况。检查示范村是否对省级专项资金使用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票据是否真实,杜绝白条入账。

档案管理情况。检查示范村是否建立新农村建设工作档案,将建设规划、相关文件、原始资料等及时归档立卷。

第五条 项目管理覆盖范围 以加强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管理为重点,统筹管理好投向省级示范村的其它财政专项、部门帮扶、社会捐助、集体投入、农民自筹等建设资金和项目,确保省级示范村各类项目建设平稳有序向前推进。

第六条 项目建设高风险区域和部位 对于连续出现或多发违规违纪或违法的县(市、区)列为新农村项目建设高风险区域,对于发生问题的示范村列为项目建设高风险部位,作为省、市(州)、县(市、区)严密管理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同时对于补助资金额度大的建设项目也作为管理重点。

第七条 项目调整处理程序 经检查发现示范村因环评未通过、建设用地无法安排、遭受自然灾害、资金筹措无法到位等原因,无法开工建设或者实施不了需要调整的项目,须履行村民委员会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县(市、区)农业部门签署意见等程序,报市(州)备案,省里批准。

第八条 项目建设奖惩措施 对于新农村项目建设成效好、资金账目管理规范的示范村,在下个年度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于项目建设和管理不到位,适当削减下个年度专项资金支持规模;出现问题的,取消示范村资格,对所在的县(市、区)削减下个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条 项目管理人员组成 省里选定18名干部,每2人负责1个市(州)所辖的县(市、区)新农村建设项目管理。每个市(州)、县(市、区)各配备2名新农村建设项目管理员,负责本辖区内新农村建设项目的管理。要求配备的项目管理人员具有原则性强、业务过硬、廉洁自律的基本素质和条件。管理人员由省里统一考核选定并持证上岗,每年考核一次,工作不胜任的进行调整。

第十条 项目管理组织方式 省管理员开展工作由省其他工作人员、市(州)管理员配合,市(州)管理员开展工作由市(州)其他人員、县(市、区)管理人员配合,县(市、区)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可以由其他工作人员或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有关人员配合或联合进行。

第十一条 管理人员廉政要求 各级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介绍、插手、干预或统一组织项目建设;不准索要或收取示范村、工程承包方、材料供应商等各种钱物;不准出现不履行工作职责、程序和对上虚报、瞒报等问题,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里报告。

第十二条 管理工作组织领导 省、市(州)和县(市、区)要切实把新农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定期召开会议和下发文件进行部署落实。要按照项目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及时开展项目检查工作,工作要实,检查要细,确保管理到位。要积极为各级管理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他们正常开展工作。

(省新农村办 供稿)

4.社会组织分类管理 篇四

《 人民日报 》(2016年08月22日 01 版)

新华社北京8月21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现就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

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国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目前社会组织工作中还存在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支持引导力度不够、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问题,从总体上看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还不够充分,一些社会组织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全面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党中央明确的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功能定位,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注重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支持群团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增强联系服务群众的合力,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改革创新。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改革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体制机制,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促进社会组织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重要力量。

——坚持放管并重。处理好“放”和“管”的关系,既要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积极培育扶持,又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抓好试点,确保改革工作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规政策更加完善,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明显,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建立,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三、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一)降低准入门槛。对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采取降低准入门槛的办法,支持鼓励发展。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优化服务,加快审核办理程序,并简化登记程序。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

(二)积极扶持发展。鼓励依托街道(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服务站等设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活动经费、人才队伍等方面支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等措施,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扶持力度,重点培育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农民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定群体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机制,设立孵化培育资金,建设孵化基地。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三)增强服务功能。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社区治理格局。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居民融入、纠纷调解、平安创建等社区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共服务和基层政府委托事项,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建立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建设、社会工作联动机制,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把社区社会组织建设成为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的重要载体。

四、完善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政策措施

(一)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改革,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

(二)完善财政税收支持政策。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扶持一批品牌性社会组织。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财政、税务部门要结合综合监管体制建设,研究完善社会组织税收政策体系和票据管理制度,改进和落实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社会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

(三)完善人才政策。把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纳入国家人才工作体系,对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专门人才给予相关补贴,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制度,引导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积极向国际组织推荐具备国际视野的社会组织人才。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将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纳入有关表彰奖励推荐范围。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的意见。

(四)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支持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支持社会组织在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繁荣科学文化、扩大就业渠道等方面发挥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

五、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

(一)稳妥推进直接登记。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精神,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国务院法制办要抓紧推动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分类标准和具体办法。

(二)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

(三)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对全国性社会团体,要从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等方面认真加以审核,业务范围相似的,要充分进行论证。活动地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组织比照全国性社会组织从严审批。

(四)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民政部推动将社会组织发起人的资格、人数、行为、责任等事项纳入有关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建立发起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经批准担任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批准机关要严肃问责。

六、严格管理和监督

(一)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二)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建立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机制,共享执法信息,加强风险评估、预警。民政、财政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财政、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罚并及时通报民政部门。税务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对于没有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要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完成登记手续;加强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监督,严格核查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落实非营利性收入免税申报和经营性收入依法纳税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税务检查,对违法违规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消税收优惠资格,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社会组织和主要责任人。审计机关要对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账户的监管、对资金往来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的监测,防范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国人民银行要会同民政部加快研究将社会组织纳入反洗钱监管体系。

(三)加强对社会组织活动的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对外交往的管理。民政部门要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将社会组织的实际表现情况与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挂钩。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各类非法社会组织。对被依法取缔后仍以非法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理。行业管理部门要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本领域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做好对本领域社会组织非法活动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外交、公安、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的事项事务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

(四)规范管理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综合监管以及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参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及配套政策执行,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已经成立的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本着审慎推进、稳步过渡的原则,通过试点逐步按照对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性社会组织试点方案,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地方社会组织试点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试点方案要根据当地情况研究制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探索一业多会。已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要根据本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

(五)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各类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探索建立社会组织报告制度,规范公开内容、机制和方式,提高透明度;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评估信息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建立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及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和取缔情况。

(六)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要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撤销登记;对未经许可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完善社会组织清算、注销制度,确保社会组织资产不被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七、规范社会组织涉外活动

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对外交流,参加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发挥社会组织在对外经济、文化、科技、体育、环保等交流中的辅助配合作用,在民间对外交往中的重要平台作用。完善相应登记管理制度,积极参与新建国际性社会组织,支持成立国际性社会组织,服务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确因工作需要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负责其外事管理的单位批准。党政领导干部如确需以个人身份加入境外专业、学术组织或兼任该组织有关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

八、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一)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针对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特点制定章程示范文本。社会组织要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推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

(二)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社会组织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保证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加强对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对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督促其及时建立党组织。对住所地不在北京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全国性、跨区域社会组织,除按有关规定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加强党的领导外,住所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党委应当按照“条块结合”的要求,加强对有关社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党组织的日常指导和监管服务。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一般从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规模较大、成员较多或没有合适党组织书记人选的社会组织,上级党组织可按规定选派党组织书记。积极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公开承诺等活动。注重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中培养和发展党员。坚持党建带群建,推动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支持工会代表职工对社会组织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监督。

(三)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建立行业性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导社会组织建立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强化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意识,社会团体设立机构、发展会员要与其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探索建立各领域社会组织行业自律联盟,通过发布公益倡导、制定活动准则、实行声誉评价等形式,引领和规范行业内社会组织的行为。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切实防止只收费不服务、只收费不管理的现象。

(四)推进社会组织政社分开。支持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作用。贯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稳妥开展脱钩试点。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政府部门不得授权或委托社会组织行使行政审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指定交由行业协会商会继续审批。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

九、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

(一)完善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完善研究决定社会组织工作重大事项制度;党委常委会应该定期听取社会组织工作汇报。各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制定本部门管理规定,配齐配强相关管理力量,抓好督促落实。中央建立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地方各级要建立相应机制,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社会组织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善社会组织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

(二)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加大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组建条件的应同步建立党组织。经党中央批准,全国性重要社会组织可以设立党组。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检查、评估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督促推动社会组织及时成立党组织和开展党的工作。

(三)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基础保障。推动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基础保障,提倡企事业单位、机关和街道社区、乡镇、村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党组织资源共享、共建互促,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根据实际给予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和专职党务工作者适当工作津贴。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推动将党的建设写入社会组织章程。

十、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快法制建设。加快修订出台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研究制定志愿服务和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的单项法律法规。加快调研论证,适时启动社会组织法的研究起草工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本意见精神出台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二)加强服务管理能力建设。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要寓服务于管理中,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县级民政部门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日常工作。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服务到位、执法有力、监管有效。加快建设全国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推进社会组织法人库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建设和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及时总结、宣传、推广社会组织先进典型,加强社会组织理论研究和文化建设,提高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认识,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5.社会组织入会管理办法 篇五

一、会员入会管理制度

1、热爱本会,用户本会的章程,自觉遵守《本会章程》和相关规定;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本会会员退会管理制度

1、会员主动申请退会

根据本会章程关于会员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因个人和单位等其它原因主动提出退会的,应当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向本会秘书处办理好各项有关事项的交接后退出本会。

2、会员因下列行为退会 1)会员未提出申请自动退会的; 2)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被劝退本会的;

3)因严重违反本会规章制度,给本会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被劝退本会;

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被劝退本会; 5)其它不良行为已不适应继续在本会任职退会的;

6)会员有以上1、2项行为导致被劝退本会的,再次申请入会的,须经秘书处进行严格审查考核,并报理事会讨论,由会长决定是否同意入会;会员有以上3、4、5项行为导致被劝退本会的,5年内不得再申请加入本会组织。

三、本会会员的奖励处罚

1、会员的奖励

优秀会员单位。一年评选一次,本会年会时表彰。评选对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会长单位,表现特别优异的普通会员单位等。

2、本会会员的处罚细则 1)通报批评

会员有违反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不经本会批准,以本会的名义实施宣传传播、洽谈商务、项目合作、举办活动等各种行为的,给本会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给予本会通报批评。以书面文件通知到每一个会员。

2)记过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各项规章制度,未经本会批准,以本会的名义开展商务活动、项目合作、商务洽谈、文化交流、信息传播等开展各类商务活动的行为,给本会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并造成损失的。经理事会研究通过,给予记过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会员资格降级处理。

3)取消会员资格

6.社会组织分类管理 篇六

课题调研提纲

(社会组织)

1、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分析;

2、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如何完善社会组织;

3、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

4、社会管理创新对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带来哪些新要求、新挑战;

5、社会组织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遇到什么问题、困难;

6、今后,以党建创新推动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主要工作思

路和对策;

7、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中党组织、党员在社

区管理创新中积极作用的对策、建议;

8、行业协会在党委政府指导下,在对所在行业进行管理过

程中,有什么新做法新成效;

9、社会中介组织在行业协会的指导、管理下,在为社会提

供服务方面有什么新做法新成效。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社会管理创新中作用研究”

课题调研提纲

(社区)

1、对社区党组织在社区建设管理中发挥作用的基本评估;

2、社会管理创新对社区党组织带来哪些新要求、新挑战;

3、当前,社区社会管理创新遇到什么问题、困难;

4、今后,以党建创新推动社区管理创新的思考与建议对

7.社会组织分类管理 篇七

( 一) 社会组织的定义

在社会学中社会组织, 指单位或组织为了实现某个目标而聚合起来形成的社会群体。它由公民群体自发组成, 为实现参与成员的共同目标, 并按照一定的章程行动的非赢利性社会团体。就目前的形势看, 社会组织正在发展壮大, 这是我国改革深化的必然产物。[1]而在这里主要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公益性或互益性活动、独立于党政体系之外的正式组织。具有不同程度的非政府性、社会性、自治性、组织性和公益性, 是社会组织最基本的特征。笔者所探讨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按照法规, 经由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获得社会团体或相应法人地位的社会组织, 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类; 第二层次则指那些在街道或社区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2]

二、社会服务管理中社会组织的地位

目前, 我国工业化进程还不完善, 什么样类别的社会组织和制度适应我国当前的发展进程还需要探索, 在社会组织管理这块缺少经验。实质上根据我国的国情, 重点要处理社会怎样得以保持前行和安稳的问题, 怎样在社会管理与社会建设两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的关系, 这是社会工作组织管理中所必须面临的挑战和难题。社会工作组织的成长是处理症结的有用路线之一, 当下这个时段我们须要反省, 而不是要盲目地照搬西方的经验, 需要找寻到适应中国国情的方式与方法。[3]

( 一) 民政与主管相结合的双管理体制

当前我国民政部门和主管单位对社会工作组织进行共同管理的双重机制。民政部门主要工作是年检和登记, 而主管单位起管理和监督的作用。所以, 社会工作组织不但需要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 而且还要在所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注册, 这样的管理体制有利于对社会组织进行严格的管理登记, 且增强对它运作当中的监督管理。

( 二) 构建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良性循环

社会工作组织应该被政府部门创建有一个实际的理解。在“小政府、大社会”的共同管理下, 不但政府要在“全能型”政府的理念中走出去。而且政府要分清边界, 明了本身的权利跟义务, 明确社会组织的紧要地位和作用, 政府和社会工作组织还应当达成平等对话的合作伙伴关系。有意识地收缩手中的权力。改变传统上大包大揽的局面。把本应属于社会的职能归还给社会组织。[6]

( 三) 社会组织是政府管理不可或缺的助手

社会组织能够与政府形成一种在管理上的互补, 在公共服务领域发挥各自的作用, 社会组织能够帮助政府将服务与管理相互渗透形成一种合力, 共同发挥作用。因此, 建立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的战略伙伴关系, 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 同时也是社会改革的需要。此外, 社会工作组织都要依照社会需求给自身量体裁衣。社会工作组织必须要保持本身的代表性、自主性和独立性, 且找出自身应饰演的角色, 可以确实达到给人民群众解难, 给政府分忧, 公共服务要供应有用的, 而且把提升社会公信力做为目标, 获得合作伙伴政府的支持和信任, 建造互助合作的良好氛围。同样。社会工作组织还应真心实意为民众谋福利, 解决他们的困难。赢得人民群众的认同和信赖, 形成政府和人民群众益处传达的桥梁, 加强效益传达机制。支持政府在公共行政领域取得的本质成就。化作政府和人民群众交流的纽带。

由此可见, 一个包括合作体制、支持体制、监管体制、管理体制与运行体制在内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能够取得一个全新的突破, 围绕政社分隔、责权明晰、依法自治的平稳前行, 我国社会组织的改革发展一定能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景象, 社会组织的发展也必将取得重大突破, 我们政府的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也必然能够平稳推进, 社会组织的地位与作用也必将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 社会组织的春天也必将到来。

摘要: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我国的社会结构产生了巨大变迁, 社会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是其中一个显著的变化。如今社会组织触及社会生活的每个畛域。并且社会工作组织也对社会介入、社会管理、社会责任以及公共服务等各个方面产生了巨大作用。在新形势下, 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 权力下放, 这也就给社会组织在社会服务管理中提供巨大的成长空间。

关键词:社会工作组织,社会服务,社会管理

参考文献

[1]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J].学会, 2011 (5) .

[2]赵凌云.分类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对策研究——以北京市东城区为例[J].中国民政, 2011 (2) .

[3]王然.关于社会服务发展演进与概念定义的探析[J].中国民政, 2011 (8) .

[4]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组.关于社会服务发展演进与概念定义的探析[J].中国民政, 2011 (6) :5.

[5]枢纽型社会组织与政府的互动模式探析[J].理论界, 2012 (10) .

8.“人才社会化”冲击组织管理 篇八

共享经济模式下,组织转型

的一个趋势,即人才的社

会化开始显现。人力资源管

理将如何应对这种趋势?

物尽其用的共享经济模式,将具有高价值、低使用率的物品提升使用效率。于是,很多App的生意开始涉足这个领域,比如租高端照相设备,租晚会用服装,租价格不菲的珠宝首饰等。其实融资租赁的概念一直都有,但原来一直涉及的仅是大型设备等,很少涉及民用物资,而共享经济的到来,使得人们更关注物品的最大化利用,以及不用再攒钱去购买偶尔使用的物资,使得“断舍离”也没那么困难。

而越来越昂贵的“人”,更是如此。

种种迹象表明,在共享经济模式下,组织转型的一个趋势,即人才的社会化趋势开始显现。人才不再被固定在一个岗位,或者员工不再依附于某一个组织,使得“共享员工”也逐渐成为一种现象。

而这种模式,显然也会极大地利用社会上的富裕资源,使得人尽其用。

何种业务适合人才共享

不知从何时起,北京的道路更加拥堵了。究其原因,众说纷纭,而有一种说法是:那些平时使用率低的私家车全部出动了!因为滴滴、Uber的到来,使得这些剩余资源可以作到资源盘活、价值再造。

一些餐饮企业,特别是有送餐业务的,自己不需要再养全职的快递员,而是利用其他行业的快递员,当单子出现的时候,周边所有的快递员(甚至于非快递员)均可抢单,然后送餐。我见过一个送餐员,他是某个电商公司的快递员,因为送餐与他送货的是一个小区,于是,他就抢了送餐的单,一举两得,且时间成本节约了,而且还挣到了双份钱。不仅如此,车辆的油耗也随之节省了……因此,你能说这不是一件好事吗?

于是,你会发现,很多快递公司、物流公司都开始裁员,即和员工间的雇佣关系发生了改变,从雇佣改为合作。一来企业降低了管理成本和风险;二来这些员工可以从多渠道挣钱,何乐而不为?

其实我更想和各位沟通的是,哪些业务以及哪些岗位适合使用共享员工?

第一类是高端技术人才,或是比较稀缺的技术人才,他们的报酬是按成果取费。

第二类是计件工(如快递、司机、保洁等),他们可以通过劳动时长或件数获得报酬。

众所周知,滴滴、Uber的司机并非有牌照的出租车司机,且不乏有很多企业白领甚至老板。我也兴奋地感觉到,这些司机比出租车司机素质高了很多,不是因为管理,是因为这些人本身的背景及职业素养。

于是,这里面就出现了第一个问题,即如何保障服务效果?如果提供服务者本身素质较高,则不需要过多的约束均可以达成不错的服务效果;但如果这些从业者的综合素质偏低,那么会在不断的共享服务中,通过顾客评价监督其改善或者将其淘汰掉。而管理者此时充当的,更多是规则的制定者和服务者的角色。

共享与独享将并存

一个企业的组织机构设计以及员工管理,并非完全依赖于我们的专业和传统,更多的是对于组织的价值。一直以来,管理大师都在告诉我们,要通过1+1>2来达到企业业绩的最大化。同时,组织中重要的是团队的作用和价值,不强调个人英雄主义,而强调团队协同作战的能力。再者,通过管理流程的梳理、信息技术的实现,使得组织效能更高。

这些理念在当今社会是否不存在了?不是,一定是存在的,很多工作必须协同才能产生效益,但这种协同,随着社会的进步及个人特质的出现(比如:85后员工多是独生子女,他们更喜好单兵作战,更愿彰显个性及强调个人价值),从管理学的角度,要学会顺势而为,即找到适合当前状况的突破点。于是,我们可以去看,很多工作是可以独立存在的,只要管理流程清晰,系统支持到位,比如快递员、司机、软件开发工程师等。只要他们能够提供一个小闭环的边界清晰、且资源由企业掌控的工作成果,则可以独立,不依附于组织,同样可以创造价值。

但组织中不可能所有的岗位均可独立且边界清晰,比如管理类工作、资源类工作。拿人力资源管理来讲,其各模块间需要环环相扣,且信息具有极强的保密性,并且如果对企业中的业务不了解,根本无法达成管理和服务目标,这样的工作不适合共享员工;又比如技术支持类工作,其技术是公司独有的,且产品具有个性化的程度,除了给本公司做技术支持外,无法帮助其他公司服务,这样的工作也很难独立于组织之外。

因此,我认为企业中是可以有两种类型的员工必须存在的。

共享员工的管理难点

既然上面提到了企业中既可以有共享员工,又可以有独享员工,两种类型的人员同时存在的时候,其管理方式一定是不一样的。于是,如何解决这两类员工的管理问题,便成为一个难点。

根据笔者的经验,这两类员工因其特性不同,管理方式可以不同。比如共享员工,如果基于可以简单衡量的岗位,则可以定出管理标准,予以培训及考核,并按标准计酬并确定是否继续合作。举个例子,对于司机,可以请用车人按照工作标准来评价,即服务礼仪:是否主动开车门、是否主动告知车上有水、是否将导航置于静音状态等;沟通方式上:上车主动打招呼、说明车上的设备如何使用、确定到达地点、确定按导航走还是按照乘客指定的路线走等;卫生状况:司机是否身着衬衫、车上是否干净、是否有异味等。这些标准一旦制定出来了,考核人不是公司,而更多的是乘客,根据这些客观的考核结果来支付薪水及奖励等。其他共享类岗位相同,均按照标准或者结果来衡量,且均应让使用者来衡量。

管理变得似乎更容易了,但如何保留这些员工呢?这似乎成了难点。如果运用更市场化的保留机制,即人员缺少时服务费翻倍等,是不是可以解决这些问题呢?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但我认为,将这些问题都推向市场,会比企业自己更容易解决。

而对于独享员工,其实管理似乎看起来更难了。独享员工应该更关注融入感、集体荣誉感、团队价值、合作价值,也许这些人在选择的时候就要关注,看看是不是群居类动物。比如:笔者就是典型的群居类动物,不喜欢一人玩耍。可见,共享与独享员工在考核与激励体系上更不尽相同。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共享经济这一趋势不可阻挡,而随之而来的人才社会化,共享员工也成为必然的一种趋势。但组织不会因此消失,仅是部分工作及岗位变为共享人才,从目前看,将仍会有大部分人才只属于某个企业,仅是企业与员工的关系会慢慢发生改变,更强调合作,而非雇佣。

无论何种趋势,既不要盲目跟风,也不要无谓固守,适合企业的人才管理方式才是最好的。管理

责任编辑:庄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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