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

2024-08-07

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精选8篇)

1.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 篇一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新资源食品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资源食品是指新的食品原料,即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拟研制作为食品原料的物品。包括以下情形:

(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

(三)食品成分的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

(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 新资源食品应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富于营养或有益于人体健康,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危害。

第四条 新资源食品应当经过安全性审查和卫生部准予许可后,方可作为食品原料用于食品生产。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新资源食品安全性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和公布新资源食品安全性审查规程和技术规范,指定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新资源食品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审评机构负责新资源食品受理、组织安全性审查、技术审查和报批等工作。

第六条 拟从事新资源食品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审评机构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和安全性研究报告;

(三)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图;

(四)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

(五)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六)产品标签及说明书;

(七)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第七条 申请进口新资源食品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该食品在出口国(地区)的食用历史证明资料;

(二)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在本国(或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提交的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审评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映的有关意见作为技术审查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审评机构应当在受理新资源食品申请后60日内,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药学等方面专家,采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实质等同原则,对新资源食品的安全性进行技术审查,作出审查结论。

技术审查的内容包括:新资源食品来源、传统食用历史、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主要成分及含量、推荐摄入量、用途和使用范围、毒理学材料。来源于微生物的,还应当审查菌株的生物学特征、遗传稳定性、致病性或者毒力等资料及其它科学数据。

第十二条 技术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审评机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资料。

根据技术查需要,审评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现场解答有关技术问题,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需要补充检验试验或对检验结果进行验证试验的,审评机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验证试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第十三条 技术审查过程中需要对生产现场进行核查的,审评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专家,对生产现场进行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意见。参加现场核查的专家不再参与技术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新资源食品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卫生部根据技术审查结论、现场审查结果和公开征求意见等,对符合要求的新资源食品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告。

对技术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审评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的30日内向审评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由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卫生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时说明不予许可理由。

与公布的新资源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的,无需再申请许可。技术审查过程中,如审核确定申请产品为普通食品或者与公布的新资源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的,卫生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作出终止审批的决定。

第十六条 新资源食品公告包括以下内容:新资源食品名称、来源、加工工艺、主要成分、质量要求、标签标识要求等。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可以对已经批准的新资源食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新资源食品的安全性产生质疑的;

(二)有证据表明新资源食品的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三)其他需要重新审查的情形。

对重新审查认为不符合新资源食品要求的,卫生部可以公告撤销已批准的新资源食品。

第十八条 从事新资源食品生产的单位,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新资源食品公告要求组织开展生产活动,保证所生产和使用的新资源食品的食用安全性。

第十九条 新资源食品以及食品产品中含有新资源食品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卫生部公告要求,新资源食品名称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一致。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使用未经安全性审查的新的食品原料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风险评估,是指对人体摄入含有危害物质的食品所产生的健康不良作用可能性的科学评价,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的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的描述四个步骤。

实质等同,是指如某个新资源食品与传统食品或食品原料或已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在种属、来源、生物学特征、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围和应用人群等方面比较大体相同,所采用工艺和质量标准基本一致,可视为它们是同等安全的,具有实质等同性。

传统食用习惯,是指在省辖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并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

第二十二条 转基因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卫生部2007年7月2日公布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 篇二

关键词: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土地立法

一、修订草案可采纳之处

1. 土地权利的细化

修订草案第二章关于土地权利的有关内容, 与《物权法》紧密联系。其中, 第十条明确了土地的相关权利种类, 尤其对于地役权、土地抵押权等有了明确的阐释, 使得相关土地权利有法可依, 在法律层面上加强了对土地相关权利人的保护, 防止了土地权利的滥用。第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分, 加入了地上权和地下权, 与城市建设紧密相关, 为建设工程的施工运行提供了法律的基础。

修订草案强调推行土地登记制度, 使土地权利物权化, 有利于保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利益。在第二十六条到第三十一条对此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明确了土地登记的强制性、必要性、效力、登记方法和发证机关等, 对于土地登记的广泛实施做出了必要的铺垫和保障。此外, 第二十三条创造性提出了异议登记的措施, 在土地登记实施之后有充分的可借鉴性, 对于争议土地的处理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2. 耕地保护力度的加大

在我国人多地少的现实条件下, 耕地问题成为一个制约发展的突出问题, 耕地的保护涉及到社会的广泛利益。在修订草案中, 对于耕地采取了相当严格的控制机制。第一条就指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奠定了耕地保护的中心思想。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五条, 先后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划分、占用、用途、数量、转用等进行了严格限制, 保护力度尤为突出。第五十五条到第五十七条提及相关政策, 增加了先补后占制度, 结合耕地占补平衡、总量平衡的政策, 以及第一百二十一条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 有助于一般耕地的保护。再者, 修订草案中明确了耕地保护的资金保障。第四十七条指出, 国家将设立启用耕地保护基金, 对耕地保护予以补贴。第八十四条规定,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专项用于土地整治和耕地保护。资金的支持, 对于耕地的维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不仅如此, 修订草案强化了对建设用地的控制, 能够间接达到耕地保护的目的。第七十七条提出土地用途转用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 不得立项, 严格了耕地向建设用地转化的监管。第七十八条将土地用途转用许可的审批权收归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一并提出建设项目核查制度, 有利于控制地方违法违规审批的现象。第九十二条大幅度缩小了划拨用地的取得范围, 减少建设用地的调配。

此外, 对于行政部门也加强了保护耕地的要求。第四十五条将耕地保护列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基本责任, 第四十六条还将耕地保护作为地方政府的考核指标, 第一百二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对于大量耕地或者基本农田被违法占用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问责制。这些要求为地方政府保质保量地落实国家的耕地保护政策提供了强大的法律约束。

3. 权利人利益的维护

修订草案中多处体现了对土地权利人利益的保护, 符合法律以人为本的宗旨。开篇第五条明确指出:“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进而, 第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中, 明确了土地权利人的权益范畴, 对于破坏土地权利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予以追究, 使得土地权利人的维权行为有法可依。第七十二条、第一百条提出土地收益的公开制度, 结合第一百二十四条在法律上的警示, 可以加强对土地权利人直接利益的保护, 制约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占有土地收益的违法行为。对于土地权利争议, 第二十三条中去除了“三十日内”的规定, 有利于土地权利人充分准备、及时反应,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关于土地闲置, 第九十二条中去除了“无偿”二字, 有利于建设用地单位损失的减小。

对于土地使用期限, 修订草案中也有了一定的表示。第十四条将土地承包经营期限由三十年修改为“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一百零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 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 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宗土地的以外, 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 应当重新签订出让、租赁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等相关费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这些措施综合考虑了社会群体的可接受性, 对于承包地和住宅用地的使用人——农民和居民——进行了合理的保护, 对于建设用地的继续利用提供了可能, 有利于消除社会上的不确定心理。

4. 土地监督监察的强化

修订草案第六条指出:“国家实行土地督察制度。”这一制度在第十章有着详细而具体的说明。引进国家对地方的督察机制, 对于地方人民政府在土地方面的行政予以监督, 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政府土地违规行为的发生, 防止权力的滥用。同时, 加强了地方政府的土地监察职能, 赋予人民政府依法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权力, 允许调动公安部门进行配合, 使得地方政府能够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的控制, 予以合适的处理。此外,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问责制, 第一百一十九条行政不作为和错误作为的责任、第一百二十八条阻碍执法的责任等等规定, 对于土地监督和土地监察的顺利进行给予了保障。

二、修订草案值得探讨之处

在整个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中, 也体现出了诸多的不合理因素, 应评估和讨论其可行性, 进行慎重选择。

1. 土地交易的风险

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指出:“依法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土地, 不得转让、出租、作价入股或者抵押。”这就意味着, 依法登记的土地即可以进行转让、出租、作价入股或者抵押等活动。这一推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相关内容中得到了很好的印证,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描述;第二十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描述;第二十一条、第九十条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描述。无论何种土地, 均允许正常的转让、出租、作价入股或者抵押等活动。而土地市场作为土地交易的媒介, 修订草案中也予以了承认。第九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租赁, 必须通过统一的土地市场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纳入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将土地市场正式引入, 同时也间接承认了土地交易的合理性。

以上种种, 对于土地交易进行了相当程度的放开, 转让、出租、继承、入股、抵押等土地交易活动均被认可。名为转让, 实则与买卖并无异处, 这无疑会对中国现行的土地公有制制度予以强烈的冲击。修订草案第二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但是, 在土地交易制度下, 公有制的生命是否会被严重缩短?这一点不可不慎重考虑。

2. 征地政策的模糊

修订草案中, 第六十九条出现这样表述:将量化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完全废止;无独有偶, 第七十六条,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 同样没有一个量化的指标。量化指标的缺失, 势必造成土地征收中补偿方式的混乱, 双方将难以达成一致。作为弱者, 农民的利益将更加难以得到保障。第七十一条, 对于补偿争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裁决即为最终裁决”, 这显然属于一言堂现象的重新演绎。在其中, 官官相护的因素不可以不被考虑, 一旦裁决显失公平, 农民的利益将化为泡影。而且, “对裁决程序有异议的, 可以自接到裁决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的“十五日”, 对于农民来讲, 显然太少, 自己的意愿难以进行有效的表达, 甚至还来不及做出应有的反应。更为离谱的是, “征收土地补偿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土地的补偿争议无法起到应有的干涉作用, 随着土地被征收, 农民将失去最原始的谈判资本, 其利益将完全丧失。

3. 村集体权力的扩张

修订草案第十四条:“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 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 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并报乡 (镇) 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 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并报乡 (镇) 人民政府批准。”双双被废止。这无疑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赋予了扩大化的权力, 给了他们跳过农民利益, 为所欲为地承包土地的职能。这类争执在调整之前发生率明显不低, 如此调整, 想必将使农民无处申诉, 对于村集体的稳定相当不利。

4. 建设用地的潜在问题

第八十条:“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 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 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 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国务院备案。”结合第七十八条, 这一规定放大了省级政府对于土地用途转用许可和土地征收的权力, 给建设项目的扩大化进行留下了缺口, 与耕地保护的思想格格不入。

第一百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准则被删减, 似乎意味着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对于建设单位或个人的施工可以任意干涉, 建设单位或个人将无权进行申辩, 这无疑会给有关部门的职权滥用留下隐患。

3.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 篇三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广电总局电影资金办主任姜涛,青海广电局副局长许秀中,以及辽宁、河北、安徽、江苏、上海、湖北、广东、陕西、四川、青海10省市的电影专项资金省管委会办公室主任(主管电影的处长)及专资收缴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主要围绕三个议题展开:一是对《关于对新建影院实行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通知》(以下简称“先征后返”)、《关于对影院改造实行国家电影专项资金资助的办法》(以下简称“改造资助”)征求意见;二是通报财政部关于电影专项资金拨付方式改革的情况;三是通报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系统平台建设情况。

会议由姜涛主任主持。许秀中副局长介绍了青海省经济社会和电影市场的发展情况;资金办资金管理处负责人介绍了修订2004年“先征后返” “改造资助”两个文件的重要意义。资金办信息管理处负责人向与会代表通报了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系统平台建设情况。在全面、及时、准确、权威目标的指导下,新平台建设被列入国家广电总局“十二五”规划、电影局工作重点项目,新平台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安全性、全面性、流程化、人性化特点,同时还具有信息速递页面、影院管理、票房数据接收、专资收缴管理、查询统计、SSL证书认证方式上报票房数据及TMS放映数据上报接收功能等亮点。

在随后的讨论中,代表们提出了很多好的建议。比如,发挥电影专项资金的引导性作用,用宏观调控的方式解决大城市影院建设相对饱和的问题;增加对地、县级地区投资建设影院的支持力度,以人均GDP為分类标准,对县城新建影院,尤其是在“空白点”、经济欠发达地区新建影院,要优先予以扶持等均引起代表们的热烈响应。针对影院改造资助,代表建议要细化“改造资助”的申请条件,改造后影厅的标准要明确,要符合影院建筑规范的条件。代表们指出,电影资金办自去年全国会后积极行动,解决实际问题,对各项工作取得的进展给予了较高评价,对两个文件的修订情况总体上予以肯定。

代表们还一致认为,近几年城市影院建设迅速,有力地促进了电影产业发展。近年来,电影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主要体现在中小城市影院建设滞后。为了继续发挥电影专项资金宏观调控和导向性作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管委会领导及去年全国会议代表要求对两个文件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的主导思想为:在全面推进城市影院发展浪潮的同时,重视中小城市影院的建设。

4.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 篇四

深圳市特色工业园资助资金操作规程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工业区升级改造步伐,提高我市土地集约利用效率,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增强工业综合竞争力,夯实实体经济发展基础,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规〔2012〕47号)、《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规〔2016〕21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深府〔2011〕165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配套政策的通知》(深府〔2012〕90号)的精神,以及《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财规〔2016〕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特色工业园”是以区域特色产业为基础,适应市场竞争、产业转型升级和城市化进程对产业集聚的要求,以产业链完善配套为目标,以优势骨干企业为主体,适当集中布局建设、合理分工协作、主导产业突出的工业园。

第三条

特色工业园按建设方式分为新建和利用旧工业区改造两种类型。在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的前提下,政府鼓励利用旧工业区改造,通过厂房再造和产业置换,发展特色工

业园。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优势传统产业等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特色工业园的建设。

第四条

本操作规程的特色工业园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是指由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安排,专门用于我市特色工业园和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的资助资金。

第五条

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中介审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资助条件

第六条

申请特色工业园资助资金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园区产业定位明确,已制定产业规划和功能规划,符合我市工业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二)园区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利用旧工业区改造的不低于5万平方米),且作为特色工业园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属租用物业的,租用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距申请资助当年应不少于5年。

(三)园区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园区所定位的产业集聚度已达到40%以上(产业集聚度是指园区内从事同一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的企业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园区内所有企业上一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重或园区内从事同一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的企业所使用的建筑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的比重)。对主要以一家龙头企业和重大项目为核心形成的工业园,园区租售给相关配套企业的比例应不低于园区总建筑面积的30%。

资或管理机构为资助资金申请主体。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特色工业园,其投资或管理机构可获以下资助:

(一)规划费用补贴。

(二)公共服务项目和园区信息化建设费用资助。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示范园,除获得第九条规定的资助之外,其投资或管理机构还可获得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升级项目建设费用资助。

第十一条

特色工业园公共服务项目和园区信息化建设费用包括:

(一)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会议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产品展示厅的设备、设施购置费及改造装修费用。

(二)为促进园区节能减排,在原排污处理系统基础上,为特定行业需求而安装的公共节能减排和特别排污处理系统建设改造费用。

(三)为提升园区整体形象,突出产业特色而制作的园区整体形象标识和外立面改造费用。

(四)为提高园区安全生产等级,针对行业特点,在原普通输配电设施基础上,对园区内公共输配电设施升级改造费用。

(五)为提升园区综合配套能力及建设公共服务项目要求而建设公共食堂及公共教育培训场所购入的设备以及装修费用。

(六)为提升园区信息化水平而对园区内计算机专用线、局域网和园区公共网站进行建设的相关费用,以及园区安防监控系统建-4

助标准。单个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每个园区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项目实施年限为特色工业园资助前两个、资助当年和资助后一个。

第十六条

示范园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升级项目建设费用资助标准。单个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每个园区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人民币。项目实施年限为示范园资助前两个、资助当年和资助后一个。

第十七条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特色工业园和示范园招商引资工作,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市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及配套企业进入特色工业园和示范园。

第十八条

经资助的特色工业园和示范园,市、区主管部门优先推荐列入老工业区改造计划,并按规定享受鼓励老工业区改造的相关政策。

第五章 资助申报及审核

第十九条 符合资金使用范围,且在申请资助前两个、资助当年和资助后一个的项目,园区投资或管理机构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和资助申请,并附相关财务资料。资助申报每年集中办理。园区投资或管理机构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特色工业园资助申请材料包括:

(六)园区已入驻和意向入驻企业经营项目、上一主营业务收入及使用面积的清单;

(七)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说明;

(八)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及公共技术服务的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如采用与第三方合作方式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需提供相关合作协议书等材料;

(九)园区内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情况及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十)市工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资助审核程序:园区自愿申报——区工业主管部门推荐——市工业主管部门组织材料初审和现场核查—市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考核和集中评审—市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经营情况核查和中介审计—市工业主管部门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资助金额—社会公示—市工业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特色工业园及示范园资金资助计划。

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相关资助资金计划在市工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资助资金计划。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出具调查结论,并将结果函告异议者,同时抄送市财政主管部门。

5.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 篇五

稿)修订说明

一、修订必要性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是规范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制定完善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对合理有效使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及项目管理水平,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均具有重要意义。

《新安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15年7月实施以来,对进一步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项目决策及建设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产生了积极影响。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原《办法》在项目审批、合同管理、建设实施等方面的规定已不适应现实需要。突出体现为:一是近年来区发改、住建等业务主管部门先后出台了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新文件、新政策,需要及时根据上级文件进行修订。二是根据宝机编[2016]58号精神,街道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关于城建办、城管办、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等部门职能分工发生变化,原《办法》对相关管理主体责任的界定及部分条文的规范不够明晰,导致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职责不清、效率不高;三是原《办法》中关于城建办何时介入前期工作界定比较模糊,有些项目在街道城建部门没有介入的情况下,相关科办、1

社区就以工程紧急为由,已经自行开展了前期工作,导致工程建设手续经常需要后补,增加了审计廉政风险。四是一直以来街道的工程建设都是以城建部门为主,对比兄弟街道,各科办、社区作为项目申报单位主动参与建设过程的主体责任意识还比较薄弱,对城建部门的工作支持还比较少,导致建设效率不高。

综上所述,为适应当前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形势发展,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系统梳理、重新修订,并配套制定了《新安街道零星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新安街道建设工程项目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及《新安街道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拟通过修订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责任分工,在加强全过程管理的同时突出关键环节和重点内容,优化调整和补充完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流程及制度安排,实现建设工程项目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保障和发挥政府投资效益。

二、修订主要依据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宝安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试行)》,《宝安区建设工程招标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三、修订后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的主要思路是在立足实际、继承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的修订。一方面对原《办法》较成熟、合理的条款给予保留,如 2

保留原《办法》基本建设流程、项目审批发包、合同管理、施工现场管理、项目竣工验收、资金支付和附则部分条文内容;另一方面又参照兄弟街道好的经验做法,对原《办法》的框架结构及内容进行调整,对不适应形势发展的内容进行修订或删减,同时结合新政策、新要求增加部分内容。

在总体框架结构上,一方面是保留原《办法》基本框架结构,另一方面突出关键环节关键内容,整合调整部分条文和原《办法》实施以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增加管理主体及职责、前期管理、工程变更管理、工程档案管理四个章节,并对原有部分章节标题的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如将项目审批和发包与合同管理改为工程发包及合同管理、监督管理改为工程监督与履约评价、项目竣工验收和资金支付改为工程拨款、验收、移交与保修管理。此次修订后,新《办法》包括十二个章节,具体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建设流程,第三章管理主体及职责,第四章前期管理,第五章工程发包及合同管理,第六章施工现场管理,第七章工程变更管理,第八章造价管理,第九章工程拨款、验收、移交与保修管理,第十章工程档案管理,第十一章工程监督与履约评价,第十二章附则,共计六十二条,较原《办法》的二十三条增加三十九条。

(一)关于总则部分

基本保留原《办法》第一、二、四条的内容,为进一步规范 3

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增加第四条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必须遵循的三条主要原则,明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变更。

(二)关于基本建设流程部分

1、为细化建设流程,在原《办法》基础上将建设流程分为前期工作阶段和施工监管阶段,进一步明确了各阶段项目建设流程(新《办法》第五条)。

2、结合街道工作,街道零星工程建设及城管部门市政小额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及建设流程,在新《办法》中明确规定另行制定(新《办法》第八条)。

(三)关于管理主体及职责部分

该章节为新增部分,进一步明晰了街道建设工程项目各管理主体及职责。

1、明确项目不同建设阶段各单位职责。界定了项目申报单位、前期主办单位、施工监管单位、征地拆迁单位、审计监督单位和财政预算及监督单位工作职责。(新《办法》第十条)。

2、建立建设工程项目联系人制度。明确了各项目申报单位指定专人为工程项目联系人,联合城建办、城管办、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土地整备事务中心等部门开展工作。明确各项目申报单位职责主要包括:协调推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项目联系人负责全程跟踪项目进展,及时收集汇总相关材料,对接联系上级 4

行业对口部门,协助建设项目资料归档等工作。(新《办法》第十一条)。

3、建立建设工程项目评审机构。明确了由项目评审机构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工程变更等工程建设重要环节的评审把关工作。并注明工程评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新《办法》第十二条)。

4、成立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规定了由街道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招标、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等工作(新《办法》第十三条)。

(四)关于前期管理部分

该章节为新增部分,对街道建设工程项目和市、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做了区分,并进一步细化了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的前期管理规定。

1、明确了项目申报及审批流程。规定了由项目申报单位填写《新安街道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申报表》,由前期主办单位分别汇总,按规定程序分别报街道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立项,列入街道建设工程项目库。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用地、环评、消防和人防等行政审批手续以及按规定开展工程勘察(查)等相关工作。(新《办法》第十四条)。

2、明确了方案设计及评审流程。重点突出了街道建设工程 5

项目评审机构必须邀请施工监管单位和使用单位参与方案评审,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重大项目方案设计需报街道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及街道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审定,必要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新《办法》第十四条)。

3、明确了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流程。规定了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按规定委托具有专业资质审图机构审图;造价咨询单位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后,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其中,城管类项目由城管办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后,移交城建办负责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后续招标等前期工作。工程项目招标按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办法规定执行(新《办法》第十四条)。

(五)关于工程发包及合同管理部分

该章节为重点修改部分,对原《办法》第三、四章进行了整合,并增加了新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工程发包及合同管理。

1、明确了建设工程项目发包范围。规定了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设计、勘察、审图、造价咨询、监理及其它(如工程检测、鉴定,招标代理等)等工程服务类项目以及工程施工、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为发包范围(新《办法》第十六条)。

2、明确了公开招标项目执行规定。按规定需要进入区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按上级有关招标管理规定执行;按规定无 6

需进入区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零星工程发包,由街道另行制定管理实施办法执行。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严格按照上级招投标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编制,经街道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执行。所有工程项目发包,工程预算须经区造价站或街道城建办审查(新《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3、明确了工程项目发包执行标准。对施工工程和工程服务的金额、下浮率等分别作出了规定(新《办法》第二十条)。

4、明确了建设工程项目签订合同规范。规定合同由城建办负责起草,征求街道司法部门意见后,由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订,被授权人一般是街道分管建设工作领导;城管办主办的前期项目合同,授权街道城管分管领导签订;亦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授权项目申报单位分管、挂点领导或项目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新《办法》第二十一条)。

(六)关于施工现场管理部分

该章节为在原《办法》第五章基础上,增加了新条款,进一步规范了施工现场管理。

1、明确了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施工监管责任。规定了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作为施工监管单位应采取多种手段监督施工方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范进行施工作业。应当依照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采取有效方法严格监督工程质量。工程施工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工,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必须督促施工进 7

度,因施工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承包方索赔经济损失。(新《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2、明确了建筑工地实行挂牌公示制度及签到制度。规定了工程正式开工之前在施工现场显眼位置悬挂公示牌,说明工程概况,建设周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名称及项目班子成员信息(新《办法》第二十六条)。

3、明确了施工合同签订日期。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确定施工承包方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施工合同,同时由施工承包方提交开工报告,报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批准,明确开工日期。实际工期从开工报告批准之日开始计算至竣工验收之日止(新《办法》第二十八条)。

(七)关于工程变更管理部分

该章节为新增部分,进一步规范了街道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管理。

1、明确了工程变更审批动态管理制度。规定了工程变更审批实行事前控制、事中监督和事后验收的动态管理以及告知性备案制度,不得人为拆分工程变更,降低变更等级。(新《办法》第二十九条)。

2、明确了工程项目可进行变更情况。规定了街道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按图施工,出现设计及预算清单漏项、地质情况变化、8

现场条件限制等不可预测因素,恶劣天气影响等不可抗力因素,上级部门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另有要求,确需变更的方可进行变更(新《办法》第三十条)。

3、明确了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规定了街道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可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依据,按程序分级审批确认(新《办法》第三十一条)。

4、明确了工程变更原则。规定了工程变更后项目总价原则上不得突破项目概算,且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10万元以下的施工工程不得突破合同价。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应对所有工程变更进行严格把关,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严格执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及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按程序办理工程变更(新《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5、明确了设计变更流程。按照提出、论证、审批、实施及备案流程执行工程变更。强调了单项设计变更10万元以上的,须提交街道建设工程项目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新《办法》第三十四条)。

6、明确了现场签证管理。规定了街道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因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 9

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建设内容及工程量增加,确需现场签证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组织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共同确认后组织施工,及时办理工程量三方联测工作(新《办法》第三十五条)。

7、明确了工程变更其他要求。规定了工程变更应先批准后实施,直接带入结算,未按上述程序得到批准的工程变更(特殊情况如应急抢险工程除外)不得实施,街道办不予认可,不得带入工程结算。标底(预算)存在错、漏、少算的,由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会同原标底编制单位进行详细核实后,标底编制单位出具说明材料,工程开工60天内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过期不予受理。工程变更后预算清单中出现无价材料时,以最新《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中的材料单价为准,无法查到材料单价的,城建办及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应组织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成立询价小组并出具询价报告。在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情况下,经请示建设分管领导同意后, 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可对工程变更事项进行紧急处理,同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新《办法》第三十六条)。

(八)关于造价管理部分

该章节为在原《办法》第八章基础上,增加了新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建设工程项目造价管理。

1、明确了工程造价管理执行规范。规定了街道建设工程项 10

目应预先编制施工图,并根据施工图编制规范工程预算,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新《办法》第三十七条)。

2、明确了工程造价管理责任部门。城建办是街道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造价业务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对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的预算及结算进行管理(新《办法》第三十八条)。

3、明确了工程造价管理原则。规定了预算和结算的编制原则上应委托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承办。特殊零星工程项目无法出具规范施工图的,工程预算可通过工程计价清单方式列出,但必须经过街道城建办审核(新《办法》第三十九条)。

4、明确了工程造价结算执行规定。规范了申请结算的前提条件和具体办理流程(新《办法》第四十条)。

(九)关于工程拨款、验收、移交与保修管理部分 该章节对原《办法》第六、七章进行了整合,并增加了新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工程拨款、验收、移交与保修管理工作。

1、明确了服务类项目的工程拨款执行标准。规定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环评报告、水保报告、环评验收、水保验收、能效监测等服务类项目,其合同价款在成果通过评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全额支付;施工图审查费在完成审查任务后一次性全额支付;招标代理费在招标代理机构完成全部招标工作后一次性全额支付。勘察费用在承包人提交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后,支付勘察费用总额的50%,勘察费用结算经审定后支 11

付余款。工程设计费用完成初步设计阶段后,可支付至设计暂定价的30%;完成施工图设计阶段,经施工图审查通过并确定工程预算后,可支付至设计费结算价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余款。工程监理费用可参照实际施工进度比例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后支付至施工阶段监理费用的100%,剩余监理费待保修期满且未出现质量问题后付清。(新《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2、明确了施工类项目的工程拨款执行标准。规定了合同价30万元以下项目,竣工前不付款,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审定后一次性付清。合同价30万元以上项目,进度款按施工实际进度支付,但累计支付不超过合同价的70%;结算审定后支付到结算审定价的97%,其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且未出现质量问题后付清。实行预付工程款的施工项目,必须在合同条款中设定预付款起扣点,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一般从累计支付至合同价的30%起扣;预付款比例一般为合同价20%。质量保修金支付申请由施工单位提出,经征求项目管养部门或使用部门书面意见后,由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向街道申报(新《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3、明确了工程竣工验收的执行规定。规定了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执行步骤、移交手续,厘清了工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新《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12

第五十条)。

(十)关于工程档案管理部分

该章节为新增部分,明确了街道建设工程档案按照统一管理原则,设立档案室。规范了工程档案的移交、归档、提取查阅、保管等工作步骤(新《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十一)关于工程监督与履约评价部分

该章节对原《办法》第九章进行了整合,并增加了新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工程监督与履约评价工作。

1、明确了工程审计监督单位。规定了街道纪检审计办对街道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廉政监督。(新《办法》第五十六条)。

2、界定了工程项目违约违法行为。规定了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出现工程勘察、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等工作弄虚作假或者成果文件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相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新《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3、建立了政府投资项目服务及施工企业履约评价制度。规定了由城建办牵头组织对与街道建立了合同关系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监理等企业,就具体工程项目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报街道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13

抄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被评价单位。(新《办法》第五十八条)。

(十二)关于附则部分

6.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 篇六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关于“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制度”的任务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国家工商总局拟提请国务院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全面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修订《规定》的必要性

(一)修订《规定》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改革要求。

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是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制度,对《规定》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市场主体活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营商环境。

(二)修订《规定》是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

通过修订《条例》,赋予企业名称自主选择权,提高企业名称办理效率,进一步强化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规范企业名称使用,细化企业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妥善处理好企业名称公共资源管理和企业自主权益保护的平衡。

(三)修订《规定》是适应把握引领经济新常态和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客观需求。

经济新常态下,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制度,有助于解决存续企业数量庞大、新增企业快速增长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滞 后的矛盾,推进内外资企业平等准入,拓宽企业名称资源,形成公平统一、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

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原则

(一)科学民主立法原则。

坚持改革于法有据和开门立法原则,严格遵守即将生效的《民法总则》和《公司法》等法律要求,注重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衔接,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和系统研讨会议,充分吸收各地改革创新成果,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二)赋权与规制平衡原则。

赋予企业名称自主选择和申报权,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改为登记制度。企业享有名称权利,同时承担相应法律义务和责任。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予以禁止,明确企业自主权利与行政机关管理的界限。

(三)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企业享有名称权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以不侵害其他企业名称权和他人合法权益为限。建立企业名称转让、授权使用和排他使用保护制度,为企业名称之间的争议和名称与商标等其他商业标识权利纠纷提供救济途径,兼顾平等竞争与社会公平。

(四)管理与服务结合原则。

坚持服务型政府理念,在强化对企业名称禁用内容依法审查纠正的同时,强调企业登记机关提供企业名称查询、比对服务,对老字号、知名商号和创新型企业予以排他性保护等,提高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水平。

三、《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和重点问题说明

(一)《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原《规定》共三十四条,本次修改删除八条,保留并修改二十二条,新增十八条。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四十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名称的组成、第三章企业名称申报和登记、第四章企业名称使用、第五章规范管理、第六章附则。

(二)《规定》(征求意见稿)重点问题的说明。

1、适用范围。根据《民法总则》对民事主体的分类,目前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应当分别归于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中,营利法人包括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因此,对《规定》第二条调整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修订。

2、全程电子化登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企业名称全程电子化作出规定,推行工商登记便利化,开展企业名称自主查询、全程电子化登记,为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提供支撑。

3、名称构成的形式要素。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因此在第五条中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一定时期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存续的企业数量具有理论上限,一般用作字号的常用字在10个以内的排列组合,数量庞大足以满足企业选择,第九条对字号的字数作出了限制。

考虑到大多数企业经营具有很强的地域性,按照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不同行政区域的相同行业、相同字号的企业名称,并未引起社会误认和混淆,因此对第七条中名称各部分的依次组成未作修改。根据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对字号突出使用的商 业习惯,对行政区划变换位置和不使用行政区划的,在第八条中限定为企业法人,具体条件在配套规章中设定。

4、赋予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权利。企业名称登记的改革方向是简政放权,还权于企业。《规定》要求企业登记机关利用信息化手段,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通过建立企业名称查询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查询、比对、申报和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企业有权是否进行自主申报,但涉及前置审批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与企业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以及登记业务协同条件,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5、名称内容的禁止性规定。为保护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维护公序良俗,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名称的禁止性内容和有条件禁止内容作出规定。企业在自主选择名称时,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利用企业名称与党政军机关或者外国国家、国际组织等引发关联、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第十八条对制定名称在禁限用规则等做出规定,用以指引企业选择名称。

6、明确审查责任。企业名称的混淆误认是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因对企业名称的不规范使用而出现的。对企业名称在登记使用之前即作出是否构成近似的判定,主观性强,标准难以统一。《规定》要求企业登记机关通过企业名称查询系统自动提示企业申请的名称是否与在先名称类似,由当事人作出承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登记机关严格审查企业名称是否含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等内容,对企业名称是否存在近似情形不做判断。

7、限制滥用自主申报权利。为提高企业名称资源利用效率,第二十三条对名称保留期作出规定,30天和6个月的期限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一致。为避免企业恶意申请占用企业名称资源,将保留期延期次数限定为1次,并缴纳延期保留费用,对企业申报名称的个数作出限制。

8、企业名称的转让、授权。企业名称作为区别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标识作用,是承载企业商业信誉的标记,具有财产权属性。企业名称转让,对于盘活企业资源、推动企业重组等都起到积极作用;名称授权使用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通过授权协议获得他人字号的使用权有助于防止他人冒用企业名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9、名称字号的排他使用制度。经济生活和司法实践中,老字号、知名字号等企业的名称被侵权冒用,往往是侵权人恶意使用造成的。现行企业名称被侵权后的权利救济保护效率低,作用有限,往往难以挽回损失。从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角度,企业名称排他性保护制度有利于通过事前申请保护,将事后维权成本降低,企业通过缴纳一定费用的方式申请排他保护,可以使企业对字号保护谨慎提出,对占用的社会资源付出成本,有利于维护公平透明的名称登记秩序。同时明确由工商总局另行规定排他性保护的条件、程序等。

10、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企业名称实行自主申报后,可能会引发使用中在名称近似、混淆等侵权情形。对不同企业名称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由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构进行快速处理,作出行政裁决,或者由人民法院裁判。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构的性质、争议处理的程序、期限和名称保全等另行制定规章予以规定。对侵害商标等商业标识权利的,按照《商标法》 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11、强制除名制度。为强化事后管理,第三十七条对根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认定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变更。逾期未提出变更申请的,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将该企业名称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删除,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代替该企业名称,并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7.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 篇七

1、《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征求意见稿) 的新变化

1.1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由收付实现制改为权责发生制。

1.2 增加了与公共财政改革相关的会计核算内容。

1.3 计提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1.4 基建会计与高校会计核算合并。

1.5 会计科目进行了调整。

1.6 要求平行设置财务会计科目与预算会计科目。

1.7 完善了报表体系。

2、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征求意见稿) 如何与旧制度实现平稳过渡

为了新旧制度平稳过渡,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七方面变化, 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准备工作。

2.1 国库集中支付前准备

2.1.1 理解国库集中支付含义

国库集中支付是改变现行的财政资金层层拨付的程序,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由财政国库支付中心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财政资金直接拨付到收款人。

2.1.2 了解开设学院零余额账户的申请

主管部门应向省财政厅提出设立学院零余额账户的申请, 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 由主管部门汇总填制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预算单位分账户印鉴卡》, 省财政厅审核无误后, 通知代理银行为学院开设零余额账户。人民银行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 做好相关审核工作。每个学院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2.1.3 了解如何编制、申报分月用款计划

分月用款计划, 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学院应确定是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还是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目前学院一般采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学院依据批复的年度财政预算编制本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 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审核, 最终由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2.1.4 了解如何用款申请和资金拨付

国库支付中心于每月25日前根据批准的学院用款计划中月度授权支付额度, 向代理银行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代理银行由此控制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金额, 并于每月26日前向学院发送《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单书》;学院支用授权支付额度时,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上申报系统, 申报、打印《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代理银行根据有效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和现行的银行结算凭证办理资金支付。

2.2 全面清查学院固定资产, 为准确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奠定良好基础

2.2.1 固定资产清查前准备

成立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等人员组成的固定资产清查小组, 明确具体的责任分工以及问题的协调、上报和处理机制;以部门为单位归类整理打印固定资产明细表, 结合各部门实际分布情况, 制定盘点时间表及人员安排;对参与清查工作人员进行统一培训。

2.2.2 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点

在盘点固定资产时以账查物, 以物对账, 对固定资产编号及名称、规格型号、坐落位置或使用部门、购建日期、使用方向、使用状况、产权归属、变动情况、数量、原值等仔细核对, 盘点结果需经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双方签字确认, 对已盘点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贴上“已盘点资产粘贴标识”。对报废、报损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

2.2.3 实地盘点后资产管理

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 进行明细核算。对出租、出借或作为担保的固定资产, 应设置辅助簿进行管理。

2.3 做好费用归类基础工作

高校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培养人才而发生的各种耗费的货币表现, 包括提供教育服务所耗费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价值 (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资产折耗等) 。征求意见稿按费用发生的领域不同, 分为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其他费用进行核算。为此, 学院所有发生各种耗费 (如:当月发生工资、水电费、各种耗材、固定资产折旧等) 统计、计算、收集、分配和控制, 必须按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其他等进行归集。

2.4 合并前基建会计账务清理

及时清理往来账务;对已竣工, 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并交付使用的资产, 在合并前, 应办理移交资产手续。

3、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征求意见稿) 在执行中可能将面临的问题

3.1 在该意见稿中, 出现了一些难以界定的情况, 如科研支出和教学支出;参与行政管理又兼教学任务人员工资。

3.2 征求意见稿要求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 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 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以及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 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高校根据各单位的情况, 自行制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方法, 年终计算成本时有可能造成混乱的情况, 出现高估或低估成本。

3.3 按月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文物文化资产除外) 、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以及外币月末一次核算, 增加会计核算的工作量。

4、针对面临问题提出的策略

4.1 完善相关制度

对于难以界定的费用支出, 制定出相应的制度, 规范其核算。

4.2 制定统一会计处理方法

对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以及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 统一规定, 确保教育成本的具有可比性。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文物文化资产除外) 按半年计提, 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以及外币可按季度一次核算, 既减轻会计核算工作量, 又能准确反映每学年教育成本。

4.3 注重财务人员队伍建设

4.3.1 增加财务工作人员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与公共财政改革相关的会计核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预算会计科目、进入成本核算、基建账合并等内容, 加大财务人员工作量, 为了使新旧制度实现平稳过渡, 就需在原有基础上增加财务工作人员。

4.3.2 提高财务工作人员素质

征求意见稿对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政策灵活应用, 要求财务人员通过分析做出职业判断和决策, 这对财务人员理论和专业素质提出更高要求。因此, 除了增加财务工作人员之外, 还要加强财务人员队伍学习, 提高财务人员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技能水平, 以更好的应对和处理会计业务中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

摘要:10年前施行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试行) , 如今已经滞后于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和高校改革与发展, 难以满足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对会计信息需要, 财政部顺应发展需要对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进行全面修订。根据多年从事高校会计工作经验, 就《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征求意见稿) , 从会计核算基础等7个方面变化、新旧制度如何过渡、执行过程面临问题、应如何面对, 提出个人见解。

关键词:高校会计制度,新变化,平稳过渡,面临问题

参考文献

[1]财政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稿.2009

[2]财政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试行) .1998

[3]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征求意见稿) 的通知

8.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 篇八

评壹读微博:丹麦发现700年前厕所,仍臭气熏天令科学家激动异常,游客可在指定时间段参观粪便桶的挖掘过程,感受来自700年前的人类气息

11维弦舞:真的是愿闻其翔。

i干吗这么笑话人家,我们引以为傲的山顶洞人遗址也不过是当年一堆厨余垃圾。

评壹读微博:乌克兰妇女抗议俄罗斯:拒绝与俄男性发生关系

刘春:致命的武器!

i据传,西夏妇女拒绝与辽国男性发生关系,辽国皇帝一言不发惊呼西夏不可战胜。

评壹读微博:转发摄影师@张超_摇光的图片—通过显微镜,将空气中细小的霾颗粒放大1000倍,发现它们有的是复合体,有的是生物颗粒,形状各异

多雨泥泥:每天都吸大果粒空气。

i再说,再说就按流量收费了。

评壹读微博:日本专家说,社交网站上传自拍照是幼稚的体现

血泊中的碧浪:不幼稚都是因为长得丑。

i以及懒、穷,或者有很多重要的事要做。

评壹读微博:小区住户26万买高音炮还击广场舞大妈

前滚翻后空翻:肉体近身格斗,升级为远程电子对抗,活生生一部战争进化史。

i小区住户和广场舞大妈的矛盾,将取代咸甜豆腐脑矛盾……

以下是对壹读微信提问的回复

小鹿耳朵:为什么基因越复杂人长得漂亮的几率越高?

i混搭风一直很流行。

黄馥雯:请问,“老板娘”是老板他妈妈的意思吗?

i大姨妈是大姨她妈妈的意思吗?

黄伟:你真的是好强大,好幽默,我该怎么向你学习?

i经受生活的历练、风雨的摧残、不靠谱外卖的折磨、领导的责备、同龄人已经走上人生巅峰的打击……

蘑菇AI:为什么叫壹读?不叫贰读,叁读?

i虽然“壹读不仅仅是本杂志”,但我们也不想假装是好多杂志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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