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伦理与法规论文

2024-10-31

传媒伦理与法规论文(通用6篇)

1.传媒伦理与法规论文 篇一

1.阅读下面的案例,结合课件和其他相关参考文献回答下列问题:鼓励独立完成作业,严惩抄袭。

(1)什么是公民信息自由权?主要指哪些权利?

(2)你觉得“施压行为”是否侵犯了该网站的言论自由权?为什么?

(3)请结合案例,评述如何协调公民信息自由与国家信息安全之间的关系?

正确答案:

答案及提示:(1)(1)公民信息自由权是公民依法可以自由获取、加工、处理、传播、存储和保留信息的权利,是公民重要的宪法权利和精神权利。

主要包括知情权、采集权、传播权、个人信息保护权与隐私权。其中,知情权是最为重要的基础和前提。如果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情与社情被神秘化,“知情权”就无从谈起;没有“知情权”的实现,公民也就不能按照个人所能选择的方式获取或寻求所希望得到的信息,也就谈不上“采集权”;如果没有知情的前提与采集的自由,自然就谈不上传播权,更谈不上新闻自由在宪法层面的实现。(2)随着网络的发展,言论自由在网络中的实现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首先要明确公民言论自由权、网站的言论自由权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对案例中所涉及的“施压行为”进行阐述。(3)信息自由与信息安全是一对矛盾,公民的信息自由权一般由宪法对其确认,但信息自由并非绝对自由,滥用自由。保障国家信息安全也是公民的一项义务,特别是在现代的网络社会,如何保障国家信息安全显得非常重要。本题可以从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公民信息自由权的范畴、国家信息安全的范畴以及其间的关系入手进行简单的探讨。

2.阅读下面的案例,结合课件、其他相关参考文献和工作实际回答下列问题:鼓励独立完成作业,严惩抄袭。

(1)什么是网络隐私权?网络隐私权的特征?

(2)网民的权益是否受到侵犯?请简要说明理由。

(3)请分别从信息伦理角度、法律角度,谈谈如何保障互联网行业的秩序?

正确答案:

(1)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网络隐私权的特征: 侵权产生的容易性

网络隐私的载体是具有虚拟性质的网络,其不可触摸性导致了私人空间、私人信息极其容易受到侵犯。网络的高度开放性、流动性和交互性的特性决定了个人信息一旦在网络上传播,其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以及任何人攫取之便捷将无法控制,使得侵权变得十分容易,而救济变得相当困难。

侵权主体和手段的隐蔽性。

(2)理由:

在QQ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3Q”之争又出现了更为激烈的冲突。10月29日,360又推出了扣扣保镖软件,称可以阻止QQ查看用户隐私文件。11月3日,QQ宣布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虽然QQ表示360的扣扣保镖软件导致QQ软件失去部分功能,QQ是为了保护用户QQ账号的安全,抵制360的违法行为才做出这一决定的,但这一行为还是引起了很大争议。因为QQ的这一举动实际上使网民面临只能在360与QQ之间二选一的抉择。从法律角度而言,QQ的行为可能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中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虽然保留QQ还是保留360是由网民自己决定的,但网民无法选择同时使用360和QQ,而在QQ做出上述决定之前,360与QQ是能够相互兼容和共同使用的。因此,QQ的行为可能侵害了用户自主选择同时使用两款软件的权利。

“3Q”之争一个很大的特点是牵涉其中的360、QQ都是使用极广的软件,数以亿计的网民都在使用它们。本是企业之间的纠纷,如今却延伸到了广大网民的电脑桌面上来,原来经常使用的软件却突然不好用了,网民因此也可能成了受害者。维护网民的利益应该是互联网企业的基本守则,无论发生怎样的纠纷,任何一家互联网企业都不应该损害网民的权益。

(3)为了维护互联网行业的秩序,任何企业如果发现竞争对手有违法行为损害了自己或者用户的权益,都应该通过向管理部门举报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方式来解决。任何企业都不应该让自己的维权行为越过法律的界限,而破坏互联网行业的秩序,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唯有在一个法治的环境中,行业的秩序才能得到保障。

360与QQ的这场纷争不仅可能使当事企业的商誉受到损害,不仅可能使广大网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更可能会严重破坏互联网行业的秩序。我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中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不得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根据《电信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该条例所指的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就此而言,360软件与QQ软件的运行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是一种电信服务。《电信条例》中已经列举了电信经营者不能进行的违法行为,如果360和QQ的行为被认定为是违反了《电信条例》的规定,那么它们也可能受到管理部门的处罚。

对于纷繁复杂的“3Q”之争,《电信条例》的规定可能还是相对简单。在互联网行业飞速发展的背景下,“3Q”之争也给我们带来了这样一个启示——为了网民的权益、为了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应该为互联网行业制定更为详尽的法律、法规。只有通过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才能防止类似“3Q”之争的乱局再次上演。

3.分析信息伦理与信息法律的关系?鼓励独立完成作业,严惩抄袭。正确答案:

答案及提示:(参照课件第一章2节内容,从区别与联系两方面予以回答。)法与伦理的区别与联系因调整对象的不同而进行的细化。信息法与信息伦理的调整对象——信息活动,而且是信息时代的信息活动(人类社会产生之后就存在信息活动,只有信息时代的信息活动才催生了专门化和体系化的信息法与信息伦理)。区别:(1)规范手段不一样。信息法律通过法律法规形式予以强制性地规范,而信息伦理则是通过道德伦理形式予以自觉性地规范,一个属于他律,一个属于自律。(2)信息法律具有相对的规范优势。虽然工业社会在向信息社会转变,但是工业社会所建立起来的社会体系仍然是主体。现代社会仍然是法治时代,法律的价值仍然备受推崇。法律仍然会是主要的调整手段。一旦信息法出台,伦理规范必须让位于法律规范。联系:(1)不成熟性和不规范性。两种规范的建立都需要长期的过程。从发生学上,往往是先产生伦理规范,然后再形成体系化的法。信息立法必然存在滞后性。同时由于法律是对利益分配机制的最终确认,而信息活动中利益冲突非常剧烈,因此,信息法的制定是个长期的过程,而在这之前,只能通过信息伦理来进行调整;而信息伦理建设又面对道德相对主义和信息时代的全球化背景,难以形成成熟、规范、普遍的伦理准则。(3)两种规范均乏力。信息伦理面对道德相对主义显得十分苍白无力,而信息法又必须面对各种利益的协调,以及新旧社会价值的冲突,其制定注定十分艰难。而在各种力量博弈后所制定的法是否能够准确代表新社会的发展方向,则又是很难确定的。因此,目前阶段,两种规范都十分乏力。

4.简述信息伦理有哪些功能?

正确答案:

答案及提示:(参照课件第二章1节)信息伦理的功能即信息伦理诸要素(信息伦理意识、信息伦理规范、信息伦理活动)相互作用的机理及其所表现出来的功效、能量与力度。信息伦理具有命令、调节、认识、教育和激励的作用。命令:自觉自律对道德价值的感召和呼唤。调节:道德评价纠正和规范行为。认识:道德意识和道德判断。教育:道德学习和探索。激励:自我激励和外在激励。

5.信息法律规范文件主要有哪些类型? 正确答案:

答案及提示:(参照课件第三章1节。)依据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主体必须为某种行为的规范,如公民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禁止性规范是规定主体不得为某种行为的规范,刑法中多属此类规范;授权性规范是授予主体可以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的规范,如法律规定作者享有著作权,而公民是否行使该项权利,可自行决定,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6.公民信息自由权主要包括的权利内容?

正确答案:

答案及提示:(参照课件第四章。)公民信息自由权是公民依法可以自由获取、加工、处理、传播、存储和保留信息的权利。作为公民重要的宪法权利和精神权利的公民信息自由权,具体包括:公民信息知情与获取权、公民信息传播权、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利。

7.政府拥有哪些基本信息权利?

正确答案:

答案及提示:(参照课件第五章1节。)政府信息权利从信息生产和使用过程来说,有信息获取权利、信息发布权利、信息的处理权利、信息保密权利和信息管理权利等。信息获取权利,是政府通过法定途径和方式,准确、及时和完整地获取所需要的数据和信息的权利。政府信息传播发布权 :政府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公开方式发布有关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数据和信息的权利。政府信息处理权利,是政府存储、加工和分析各种数据和信息以满足政府最终用户需要的权利。政府信息保密权 :政府为了国家安全、社会利益和个人权益需要对一些信息设置保密措施的权利。信息管理权利,是政府具有管理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及自身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权利。

8.简述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正确答案:

答案及提示:(参照课件第六章1节。)知识产权定义:或称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通常是指法律主体对其从事智力活动创造出的智力成果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即对智力成果这种无形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专有性: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地域性: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限制;依一国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领土范围内有效。时间性: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发生效力。

9.简述商业信息权利与义务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

答案及提示:(参照课件第七章2节。)商业信息,通常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以营利为目的经济、金融、证券、管理和广告信息。商业信息权利与义务,是指法律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业信息的各种权利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权利: 商业信息收集权:政府信息公开、个人与企业信用信息、证券信息披露等。保密权:商业秘密信息保护。使用权:信息资源的开发、应用。公开权(服务权):通过市场渠道提供信息,并获得报酬。信息产权:享有企业版权、商标、专利以及专有技术等信息财产权益。义务: 信息披露:必须充分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商业信息。如商标信息、证券信息等。保密:不得非法公开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的商业信息。内容规范:信息的真实、有效、充分。《广告法》等。

10.我国网络信息服务法律规范的特点?

正确答案:

答案及提示:(参照第八章1节。)第一,立法移植、延伸传统法律、新闻传播法规于网络传播环境之中,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首先,禁载主体扩大。其次,禁载手段扩大。基于这种变化,我国在进行网络信息传播立法时,参考传统新闻传播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之适应网络传播新环境的需要。第二,与我国对传统大众传媒管理的逐渐有限放开形成对照,国家对网络媒体的管理日益走向增强管制。第三,对网络新闻类信息传播行为予以特别规定。我国政府从中央到地方不但成立专门的行政管理机构,管理网络新闻传播事务,而且在立法上对此进行特别规定,这是我国网络信息传播立法的一个显著特点。第四,法律效力位阶普遍较低。我国的网络信息传播法规多以国务院及其部委的名义公布,法律效力位阶虽然较低,但便于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

11.信息规范 正确答案:

信息规范是调整、控制和规定信息活动准则与行为的各类信息管理措施和手段的总称。主要形式包括信息政策、信息法律和信息伦理等。

12.信息伦理守则

正确答案:

信息伦理守则是职业团体或社会机构制订的较为具体的信息行为准则,它是从一定的信息伦理原则中派生出来的,以凝练而富于操作性的规则既表达了一定的社会意志,又凝聚了该职业或社会团体所积累的智慧。

13.信息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 信息法律关系:依据信息法律规范产生的,并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表现形式的特殊社会关系。构成要素有三个: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权利和义务对象的法律关系的客体。三者缺一不可,一个要素的变更便会导致整个法律关系的变化。

14.隐私权 正确答案: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信息权利。

15.政府信息保密权

正确答案:

政府信息保密权 :政府为了国家安全、社会利益和个人权益需要对一些信息设置保密措施的权利。

16.邻接权

正确答案:

邻接权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英语为:neighboring rights.在我国法律中,将其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17.公共借阅权

正确答案:

公共借阅权(Public Lending Right,PLR)是指作者按其有版权的每本图书在图书馆被借阅次数收取版税的权利,但是这项费用不是直接向读者收取,而是由政府统一支付。

18.电子签名

正确答案:

电子签名是指不以特定电子技术对电子信息进行加密和确认以达到与传统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技术方案。目前,最成熟的电子签名技术就是“数字签名”。

2.传媒伦理与法规论文 篇二

本文选取了20篇报纸媒体、网络媒体以及新华社、中新社对于上海地铁“咸猪手”事件的新闻报道, 其中有消息, 也有评论。

笔者采用内容分析的方法, 尝试着从中总结出纸媒和新华社、中新社在该事件报道中是如何处理“人肉搜索”内容的, 并总结出其中的规律, 为进一步的思考和讨论提供支撑。

研究发现

笔者从20篇新闻报道中发现, 媒体对于“人肉搜索”内容的态度大致可以分为“正面”“中立”与“负面”。其中, 多数媒体在新闻报道中中立地提及了“人肉搜索”, 不少媒体使用了网民经过“人肉搜索”而得到的内容。统计结果如下:

(一) “人肉搜索”部分起到了议程设置的作用

在笔者所搜集的20篇新闻报道中, 每一篇都涉及了“人肉搜索”部分。其中既有新华社、人民网等中央级媒体, 也有新民晚报、新闻晨报等地方媒体。值得注意的是, 在“上海地铁咸猪手”事件中, “人肉搜索”原本并不应该成为新闻报道的内容。网民的“人肉搜索”行为对于新闻事件的呈现和解释并没有帮助。然而在20篇媒体的报道中, “人肉搜索”或是成为了报道的一部分, 或是成为了报道的主角, 部分地起到了议程设置的作用, 将媒体报道的专注点转移到了王某遭遇“人肉搜索”上, 而不是关注事件本身的法律、道德问题。导致媒体报道“失焦”的原因, 笔者认为主要有两点:

1.“人肉搜索“可以增加新闻的可读性

“人肉搜索”行为具有很强的煽动性, 是很能吸引读者眼球的字眼, 因此容易受到新闻记者的青睐, 随后进入新闻报道中。

2. 媒体记者受到网络情绪的裹挟

“上海地铁咸猪手”事件与历次“人肉搜索”事件一样, 其之所以能够掀起舆论旋风, 是因为事件本身挑动了网民的正义感, 以及伸张正义实施正义的想象。

在该起事件中, 当事人王某毫无疑问站在了道德有亏的一面, 容易激起网民的集体愤怒。在王某国企中层干部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员的身份被发现后, 网民的“仇官”情绪被进一步点燃, 致使其遭到大规模的“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裹挟着网络中大量极端、非理性的情绪。而在“正义狂欢”的挑唆下, 人们非常容易以行使正义的名义进行违法的行为。作为社会一员的新闻记者, 难免被这股极端情绪所感染, 在新闻报道中不自觉地使用“人肉搜索”的内容, 甚至给予正面的评价。

(二) 网络媒体对“人肉搜索”给予了更大的包容

从统计结果可以看出, 在总共进入统计视野的8家网络媒体中, 就有3家媒体对于“人肉搜索”给予了正面的评价。相形之下, 10家纸媒中仅仅有1家给予了正面评价, 7家中立地呈现了“人肉搜索”内容, 还有2家给与了负面评价。

结论与思考

(一) 媒体报道“人肉搜索”的“二次伤害”

在“上海地铁咸猪手”事件中, 网民对于当事人王某进行“人肉搜索”, 并将搜索内容公之于众, 已经构成了对于王某隐私权的侵犯。同时, 网民对于王某的一些过激言论, 已经触及了侵犯王某名誉权的程度。

而如果媒体在报道中不假思索地涉及“人肉搜索”, 并使用搜索而来的内容, 甚至正面评价“人肉搜索”, 那么就对王某的隐私权构成了第二次伤害。并且由于媒体在社会中拥有较高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因此“二次伤害”的程度, 会比第一次伤害来得更严重。

进一步来说, 由于媒体拥有较高公信力, 如果媒体肆意使用“人肉搜索”的概念和内容, 那么会给社会大众一个暗示和错觉, 即“人肉搜索”是合法合理的技术手段。当网络高手发现自己搜索的内容被公诸报端后, 这种奖励会刺激网络高手更加肆无忌惮地进行“人肉搜索”。因此, 当媒体对案件进行报道的过程中, 如果涉及到“人肉搜索”的内容一定要慎之又慎。否则非常容易对涉案人员的隐私权构成第二次伤害。

(二) 媒体报道“人肉搜索”的法律界限

2014年10月,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定》明确了“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 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从《规定》可以发现, “人肉搜索”构成了对他人姓名权、名称权、隐私权的侵犯, 并有可能侵犯名誉权和荣誉权。

媒体有权通过搜集公开发表的信息来描述犯罪嫌疑人, 比如当事人的博客、微博。因为当事人主动公开的内容, 不应被视为隐私。然而媒体不应当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隐私信息, 同样也不应当报道第三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隐私信息。“人肉搜索”中所获取的不少私人信息, 恰恰是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 比如黑客技术等, 因此媒体如果在报道中采用违法手段获得的信息, 就很有可能涉嫌构成侵犯隐私权。

(三) 媒体报道“人肉搜索”的新闻伦理界限

社会伦理高于法律法规, 而媒体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守望者, 更应当以更高的伦理道德标准约束自身, 以取得良好的社会信誉度。

笔者认为, 媒体报道在涉及“人肉搜索”内容时, 有几个伦理规范的原则是必须遵循的:

1.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个人隐私权并非是至高无上的, 当个人隐私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 个人必须向社会让渡部分的隐私权, 以维系社会公共利益。在媒体报道“人肉搜索”的过程中, 如果被搜索对象的行为对公共利益将造成“即刻而明显”的伤害, 那么网民对其进行“人肉搜索”就不再侵犯隐私权, 同时媒体对“人肉搜索”内容进行报道同样不侵犯隐私权。

在“上海地铁咸猪手”事件中, 笔者认为王某并没有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即刻而明显”的伤害, 因此在该事件中使用“人肉搜索”技术, 以及媒体报道“人肉搜索”的内容, 都应当被视为侵权行为。

2. 最小伤害原则。

在满足了公共利益原则之后, 媒体在新闻实践中还应当掌握最小伤害原则。

当“即刻而明显”的伤害可能发生的时候, 媒体有权力报道“人肉搜索”的内容, 在这种情况下, 媒体已经必然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因此, 媒体应当确保其报道内容对于当事人的伤害保持在最小的程度。具体地说, 就是媒体所曝光的当事人的隐私, 必须完全是为了且仅仅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媒体所侵犯隐私的程度, 应当与所维系的公共利益的程度相当。

3. 品位高尚原则。

即便在特定情况下, 媒体有权力报道“人肉搜索”的内容, 并且较好地掌握了最小伤害原则, 媒体仍然应当遵守品位高尚原则。

首先, 媒体在报道“人肉搜索”内容时, 应当抱着谨小慎微的新闻专业主义精神。不应哗众取宠, 依靠“人肉搜索”的泛滥来博取读者的注意力。在新闻报道中, 应当以客观、中立、冷静的文笔叙述“人肉搜索”内容, 严格保证报道内容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

其次, 媒体不应渲染“正义狂欢”的非理性精神, 尤其不应被这种极端精神所裹挟, 利用媒体公器宣泄个人情绪, 以至于在新闻报道中失去客观、中立、冷静的新闻专业主义精神。

以上都要求媒体在报道中坚持品位高尚原则, 严守端正的报格, 为社会提供优良的新闻作品。

参考文献

[1]富靓, 王芳.大学生网络信息伦理意识调查研究[J].电子政务, 2012, 07:23-30

3.传媒伦理与法规论文 篇三

实际上,在整个传媒业中,理论上说所有的新闻单位都面临这样一个难题,这是一个公职还是一个私职?如果机制不改变,它将注定面临着遭人抛弃的未来

同为传媒人,同为媒体,央视的事本是轮不到我们来议论的。自芮成钢出事以后,有识之士对他本人的言行的评论大都在行在理,人们认识到,一个“精致的利己主义者”无法获得人们内心的尊重,不论他在得意时多么令人难以拒绝,最终失势时一定落得被痛打落水狗般的境遇。

我只是稍稍感觉有点缺憾,人们对芮成钢及其同僚的行为举止的检讨集中于“价值观混乱”、“人格虚伪”、“操弄爱国情绪”和“最终还是迷恋金钱”,对于中国的媒体从业者,芮成钢等人还是凸显了这个行业的伦理困境。

一个困境就是芮成钢是被谁带走的?尽管没有正式消息发布,但肯定是被公权力部门带走的。那么芮触犯的就一定是公法,而不是民法了。在我看来,如果芮贪污,应该贪的是央视的污;如果他利用职务便利谋私,损失的也是央视的利;如果他与人合谋转移收入,流失的也是央视的收入。那么,为什么不是央视以民法权利受到侵害而控告芮成钢们?

有可能央视自己没有发现,有可能是公权力部门主动地发现了芮成钢们的嫌疑。问题就在这里,央视作为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事业单位,它与公权力部门的边界到底在哪里?实际上,在整个传媒业中,理论上说所有的新闻单位都面临这样一个难题,这是一个公职还是一个私职?

提出这个问题的意义就在于作为传媒业者,我们一直在努力探究“自律”的可能以及这个行业道德伦理的底线。我们需要弄清,诸多底线中哪些是法律的,哪些是道德伦理的;在法律的中间哪些是公法的,哪些是私法的;在道德伦理中哪些是公众的,哪些是个人的。

从目前新闻同行追逐出的一些信息看,芮成钢以个人之名持有一家公关公司的股份,这家公司又是央视的重要的服务提供商,从而他极有可能通过这家公司达成为个人谋利的目的。芮成钢如果借此获利,侵害了公众利益吗?

传说芮成钢还有一个很让人惊讶的做法,他把接受他的采访、上他的节目进行了“明码标价”。对此,人们当然难以认同,但我的问题仍然是这样做侵害了公众利益吗?

另一个困境是芮成钢到底应该怎么谋利?芮成钢成在功名、毁在金钱利益面前。他的功名来自于个人的刻苦、努力和奋斗,来自于一些公共热门话题的机巧钻营,还有他本人以及他的同僚尽心尽力的包装。他在意识形态领域里的一些挑衅言辞甚至可以成为央视的标签,他风流倜傥的形象又何尝不是央视求之不得的结果。

但显然,在拥有千万级微博粉丝的光环下,芮成钢没有得到明星级的回报。在电视业界名牌主持人千万元级收入的国际环境比较中,这是令人沮丧的。这当然触碰到了传媒业另一个伦理困境,记者、主持人究竟应该获得什么样的待遇,才能兼顾行业的名誉和个人价值。

作为国家电视台所拥有的特殊地位,央视从来无法帮助整个行业树立一个令人信服的薪资待遇体系,相反它从来都只会制造中间的争议和矛盾。人们难以说得清楚,政府管制带来的商业收入与为之贡献才智的个人之间谁的力量更大。而对于这个行业中更小些的媒体,他们一方面尽可能多地寻求来自政府力量的庇护,一方面放纵自己的雇员滥用自身的信用,让整个行业蒙羞。

4.新闻伦理与法规整理(最终版) 篇四

(整理的有问题有错误的话和我联系,晓爽)

社会利益与社会规范

1、社会利益

(1)个体之间的不同利益(2)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3)强势群体利益与弱势群体利益(4)个体利益、群体利益与整体利益(5)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

2、社会冲突

(1)社会利益的不同,必然会发生冲突(2)社会利益的日趋多元使冲突日益加剧

3、社会利益的制衡

A、原因:社会要和谐发展,就得处理好各种社会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使各种社会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得到制衡,从而消除社会冲突。B、手段:自然规范(自然规律)

社会规范

4、社会规范及其功能

社会规范的两大类型:A、权力性社会规范:即社会控制中外在的硬控制手段

主要表现形式:法律、制度、纪律等。

特性:强制性、普适性、确定性

B、非权力性社会规范:即社会控制中内在的软控制手段。

主要表现形式:道德、习俗、宗教等。

特性:自觉性、觉他性

社会规范的功能:

(1)确立标准:从人生目标、价值选择、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等方面规定人在社会中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使人能理解他人、社会、群体的要求。

(2)规范行为:用规范来引导人们参与社会生活,按照社会的要求调节个体或群体的行为。(3)制止冲突:用规范来控制个别人或群体的越轨行为,保护现实社会秩序。

法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

1、法的界定:

A、法是什么:“法平如水。”英国的法院门口站立着古希腊象征法律精神的正义女神的雕像,她左手拿着神圣的天平Libra,象征着权衡和平等;右手拿着宝剑,象征着裁决和力量;眼睛被布蒙着,象征绝对的公正无私。

B、法的科学定义:法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社会控制手段,即人类社会用来指导、约束社会上各种个体与群体的一套行为规范。

2、法制

(1)法制是法的规范化、制度化

(2)法制,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或执政者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用以维护其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法律和制度。

(3)法制,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有国家即有法制,历史上各种不同类型的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制。

3、法治是一种治国理念(1)法治是治理国家的一种政治思想(理念)。A、法治,就是依法治国,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现代社会的特性,就是法治两个字,现代社会往往被称为法治社会。

B、作为一种治国思想和治国方式,与“人治”相对立。人治是指依靠执政者个人的贤明治理国家的主张。

(2)依法治国的内涵:所谓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的意志和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和社会各方面的活动都要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4、法治与法制的关系

(1)法治所表达的主要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的过程,其关注的焦点是法律的至上权威。(法治社会状态表明在特定的社会中法律就是最高权威,法律对公民、组织和政府行为的有效规则,特别是对合理运用公共权力的有效制约,公民、团体和政府必须依从公认的法律行事。)

(2)法制所表达的是一个静态的概念,仅仅表明特定社会中存在着一种独立的、与其他各种制度不同的法律制度,可能是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

(3)法制状态虽然不能直接导致法治,但法治状态必须以完备的法制作为基础。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概说

1、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主要包括:A宪法制度(根本制度)

B立法制度(法律的创制)C司法制度(实施与保障)

2、案例分析:富士康“血汗工厂”报道引添加赔偿(案例详情参考PPT

P19-P47)

A、案例总结:

1、报道风险

2、法律规范

3、报道程序

4、用词规范

5、事实核定

6、团队精神 B、第一财经日报(了解):《第一财经日报》创刊于2004年11月,是中国第一份市场化的财经日报,由中国三大传媒集团——上海广播电视台、广州日报报业集团、北京青年报社联合主办。

《第一财经日报》为对开大报,每周一到周六出版,该报采取跨媒体的办报模式,其主要受众为中国的商界领袖、创业家、管理精英、金融投资人士、政策制定者和相关知识界等,力求覆盖中国最具消费力的高端主流人群。第一财经(CBN)隶属于中国第二大传媒集团——上海东方传媒集团(SMG)。目前,第一财经拥有:第一财经电视、第一财经日报、第一财经周刊、第一财经广播、第一财经网站、第一财经研究院、第一财经无线、第一财经新闻社及第一财经信息服务业务。

3、新闻传播活动的职业特征

(1)社会性:A、新闻传播活动的社会广泛性。B、新闻传播产品的社会影响力。(2)紧张性(3)艰苦性

(4)危险性:新闻传播活动是一项充满危险的社会活动。(环境构成的危险。值得新闻传播从业人员工作的地方,往往是出现了变动或反常现象的地方。这些出现了变动或反常现象的地方,一般都是充满危机、十分危险的地方。)

(5)自主性(新闻传播从业人员是精神产品的生产者,而在精神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个人具有很大的自主性。精神产品往往是个人主观精神的反映。最典型的情形是在新闻与信息的选择过程中。)

4、新闻传播道德及其调节对象

新闻传播道德概说:A、新闻传播道德是新闻传播从业人员在实践中形成的调整新闻传播活动的各种关系和进行自我调适的理念与规范的总和。

B、由于新闻传播活动属于职业实践活动的范畴,因而新闻传播道德属于职业道德的范畴。

C、由于网络传播的特性,特别是网络传播者的身份很难确认,因而网络传播道德具有十分明显的不同于一般职业道德的特性。新闻传播道德的调节对象:

A、新闻传播从业人员与受众的关系。B、新闻传播从业人员与工作对象的关系。C、新闻传播从业人员与工作同行的关系。D、新闻传播从业人员与所属媒体的关系。E、新闻传播从业人员与广告客户的关系。新闻传播道德的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我国新闻法制的基本原则与主要内容

1、新闻传播法的概念:

A、新闻传播法一词,通常有狭义的和广义的两种解释。狭义的新闻传播法,是指专门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一部法律。在我国,近十几年来新闻界内外呼吁早日出台的新闻法,是指从狭义上理解的新闻传播法,即一部由国家制定的、调整与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

B、广义的新闻传播法,即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体现这一国家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用于调整人们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的有关规定、有关法律、有关行政法规与规章等各种法律规范性文件。

2、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和两个服务的方向的原则:

A、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在新闻实践工作中,我们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包括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称之为新闻工作的党性原则。

B、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是我国新闻事业和新闻传播活动的根本方针和基本方向。为人民服务,是因为人民是我们国家的主人,新闻事业只能以广大人民群众为自己的服务对象。为社会主义服务,是对我国新闻事业的政治性质和指导思想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新闻事业符合和适应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从而对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发挥积极的巩固与促进作用。(2)依法行使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原则:

A、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权利。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学中被表述为新闻自由。

B、不可滥用言论出版自由权利。新闻媒介及其从业人员如果滥用新闻自由权利,违反宪法和法律,则将导致新闻违法行为的发生。

3、新闻传播违法行为的界定

A、定义:新闻传播违法行为,是指新闻传播媒介及其从业人员在主观过错的支配下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要求和法定行为模式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B、分类:a、新闻传播刑事违法行为:又称新闻传播犯罪行为,是指新闻传播媒介及其从业人员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触犯刑事法律规范、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b、新闻传播民事违法行为:是指新闻传播媒介及其从业人员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触犯民事法律规范、不履行民事法律义务、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过错行为。

4、国家发展与行政管理的原则

(1)国家发展新闻传播事业

(2)国家对新闻传播事业实行行政管理

(3)新闻传播的行政法律责任(新闻传播媒介及其从业人员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违反这些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这些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义务,将构成新闻传播行政违法行为,从而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新闻法制简史及我国新闻法制的基本内容

1、我国新闻传播法制主要内容:(1)新闻传播事业的行政管理(2)特殊新闻与信息的发布与报道(3)广告的发布

(4)新闻传播与国家安全(5)新闻传播与社会秩序(6)新闻传播与公民权益

我国新闻传播法律与伦理的主要问题

1、新闻真实性的内涵:

(1)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工作者要坚持发扬实事求是的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报实情、讲真话,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捏造、歪曲事实。

(2)力求全面地看问题,防止主观性、片面性,努力做到从总体上、本质上把握事物的真实性

(3)采写和发表新闻要客观公正。不得从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出发,利用自己掌握的舆论工具发泄私愤,或作不公正的报道。

2、新闻真实性的道德意义

(1)新闻的真实性问题,不仅仅是一个业务问题,还是一个道德问题。道德的核心是善,就新闻职业道德而言,即对社会负责、为受众服务,在社会主义社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是,道德的基础是真,就新闻职业道德而言,即通过传播真实的新闻信息,使人们受到真理的启示和道德的熏陶。新闻职业道德必须做到真与善的统一,即将社会责任或为人民服务的原则与新闻真实性的原则有机地统一起来。(2)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的道德意义,在于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充满了各种非客观的因素,而这些非客观的因素又时时处处在干扰着新闻事实的如实报道,因而必须把客观、公正的原则视作一种“信仰体系中确定无疑的那种知识”,“一种伦理学”,美国新闻学者迈克尔·舒登声把它说成是“指明人们在道德上作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何种思考方式”,从而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问题”,而是“有益的、应该力求达到的”“把‘是’和‘应该’溶为一体的途径”。

2、新闻传播失实的表现形式

(1)道听途说,捕风捉影:把正在进行说成已经完成,庄稼还在地里,就报道增产几成了

(2)以点代面,以偏概全:用不真实、不准确的只言片语代替确凿的事实,表扬好就一切都好,批评坏就一切都坏

(3)强扭角度,似是而非:把表面的、毫无联系的事情捏在一起,凑成整体加以描绘,事实成了可以随意捏来捏去的面团

(4)合理想象,夸大渲染:基本事实是真的,细节描写是假的

(5)照抄照写,以讹传讹:拿到材料就抄,不加分析,不加校对,写成稿子就发

(6)添枝加叶,任意拔高:既从具体事实、整体面貌上拔高,也从思想认识、精神境界上拔高,脱离客观实际,美化神化典型

(7)移花接木,张冠李戴:把张三的事写李四的事,把多人的事写成一人的事,把过去的事写成现在的事(8)事后导演,以假乱真:新闻事件已过去,重新摆布新闻人物,进行“实地”摄影、录相、录音或速写(9)凭空捏造,无中生有:根本没有发生某人某事,却写出了某人某事,外地读者信以为真,本地读者莫名其妙

(10)篡改事实,颠倒黑白:把好人好事写成坏人坏事,或把坏人坏事写成好人好事

2、新闻传播失实的主要原因

(1)偏听偏信,主观武断,片面性严重

(2)粗枝大叶,不求甚解,采访时怕艰苦、不深入实际;

(3)哗众取宠,随波逐流,为了追求轰动效应而歪曲事实,报喜不报忧,盲目赶浪头,贴标签,乱刮风(4)为了取悦于人,明知违背新闻真实性也满不在乎

(5)把新闻报道当作沽名钓誉的工具,有的囿于名誉地位,有的贪于金钱待遇,有的顾于人情关系,为捞取个人好处大写“关系稿”、“人情稿”,我写稿吹捧你,你给我好处,一个要名,一个要利,互相拉拢,把新闻当成了交易物,不顾事实地硬写,制造出了假新闻,或在关键地方掺假

(6)适合某人需要,依附于某种权势,不惜弄虚作假,损害党和人民的利益;也有的是屈于某种压力或从于邪恶势力。

新闻传播侵权问题

1、侵权行为及其特点

A、定义:侵权行为(Tort),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

B、特点:a、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会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

b、行为人因为过错(行为人由于过错伤害他人而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c、需要作出赔偿(旨在倡导一种社会正义)

2、新闻传播侵权行为的界定:

A、定义:新闻传播媒体或个人通过新闻传播手段(即利用新闻传播媒体),由于故意或过失,向公众传播了法律禁止的不当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等)的行为。B、特点:

(1)从主体上看,主要是通过合法的行为机构从事新闻传播活动的行为人。

(2)从具体内容看,主要是对公民的人格权造成损害。其中尤以侵害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最为多见(3)从后果看,具有广泛性和迅速性的特征。一旦构成新闻侵权,其后果一定是十分严重的。C、原因:

(1)专业素质不高

a、业务能力不强:缺乏调查研究能力,缺乏文字表达能力

b、工作作风浮夸: 作风不踏实,采访不深入,偏听偏信

c、法律知识缺陷:例如,好心办坏事,无意之中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有的人对出身贫寒、父母早亡、养子身份或养女身份等生活磨难视为隐私,但新闻记者在报道这些人人生成功的时候无意中宣传了这些隐私,构成对公民人格权的侵害。

d、道德水平低下

(2)舆论监督不当

a、习惯充当“判官”的角色:例如,不少传媒热衷于对一些法院未审结的案件加以报道,而在报道时丝毫不顾及所使用的语言、表达的情感是否足以造成法院不得不听命于传媒的舆论环境。

b、喜欢“造势”,根据自己的好恶对事实作出判断:通过新闻策划,让事实服从于报道的需要。D、表现形式:

(1)内容失实(现已发生的新闻侵权行为大部分是因为内容失实、特别是批评性的内容失实造成的。然而,新闻内容失实并不必然构成新闻侵权,事实上只有极少数失实新闻才构成新闻侵权,因为轻微的失实并不一定产生较为严重的后果。)

(2)评论不当(如果报道内容基本属实,仅是个别评论的词句表达不当,且无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不能认为侵权。)

(3)揭人隐私(一些作者为猎奇,或为扩大影响、招徕读者,未经他人同意在报刊等新闻媒介上宣扬他人隐私,甚至通过非法手段宣扬他人隐私,构成新闻侵权。

也有一些作者则因过失而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如表扬某人工作成绩突出,却在背景材料中介绍此人过去的污点,使本人极为苦恼。尽管作者出于好意,亦构成侵权)

5.新闻传播学伦理与法规学习心得 篇五

通过20世纪60年代萨立文诉《纽约时报》知道了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判决,同时也确立了美国日后的媒体诽谤之确立的重要法律原则。对比国内的政府对媒体诉讼案例我们深知我们还有好多路要走,在保障媒体的言论自由方面任重而道远。

一、对于言论自由我的理解是

1.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主张自己的观点 2.可以不接受强迫的某一主张 3.个人表达观点可以传播 4.需要有信息的知情权

5.通过各种渠道获取想知道的信息 例如

国外媒体报道

有权知道公众利益有关信息

对于政府我们需要的是信息公开

对于斯诺登事件我认为政府侵犯公民的隐私权,政府的言行应该有明确的界定,而且要有一定的透明。

但是这种自由似乎又与国家安全

社会秩序

他任何合法权益

还有也一些特殊群体的保护

存在一定的矛盾

过度的透明是否会发生社会不稳定(这个不是主要问题我是这么举得,透明才能更加体现政府的为人民服务的初衷,社会 国家才更具凝聚力,不透明致使信息传递的滞后于谣言,进而抹灰了政府,你限制多了,管的多啦,自然而然也成了”冤大头“)例如

藏独

今年的一些恐怖袭击(对于这一群人,不能完全靠镇压,我认为应该两手抓,不仅要严厉打击,而且要教化他们,提高这个地方的整体素质,解决他们基本的生活问题让他们不要受到蛊惑-发自内心)

只是希望国家能出台切实保障媒体自由的法律法规,进而更好,更大范围的监督社会监督政府官员,也就不会有官官相互勾结,民意无法的到反映,个人的权利被回事,成了法律的一纸空文,不惧法律效力。

同时也给我们里面即将从事记者职业的朋友敲响了警钟,多少钱能拿且不犯法,暗访如何保护自己的安全,在维护公共利益时候如何才能避开对采访者过度伤害,如何怎么去暗访才能做一个成功的案例。

当然也知道了与我们切身利益有关的知识;例如转发微博大于500(假的微博`微信-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之前有同学转发了用地方歧视字样的新闻,下面朋友留言就会有提醒慎重转发(套用流行语就是“且转且言”)

对于老师上课

我觉得这门课更多的调动学生的自主学习的积极性,而不是老师一直讲解案例和理论知识那些东西都是死的,而如果加入学生或者一个小组最近一直关注某一事件

就关注的事件本身进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讨论应该效果更好。(当然同学们还需要多多配合;不能以应付差事而完成任务)

对如老师的内容上 我们组认为多多取用最新的最近发生的事件进行剖析

这样的好处出就是 同学们会就得它离我们很近

而且大家都会有所关注

6.论传媒对社会伦理道德的作用论文 篇六

一、传媒与社会伦理道德释解

(一)传媒内涵

传媒是社会的精神文化的重要体现方式,是信息传递的重要载体。其主要包含了两方面的内涵。首先,传媒是指承载信息的物理形态,例如,电视节目的播出,报纸的物质形态、新闻联播的播出等。其次,指传媒机构,如电视台、广播等。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传媒分为不同的类型与种类。根据其物理形式,可以将传媒分为电子、印刷传媒;依据其所使用的科学技术,通讯技术含量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旧传媒与新传媒。传统的报纸、电视、杂志等是旧传媒,而如今的互联网、博客、微信等是在信息化时代产生的新媒体。

(二)社会伦理道德的当代表现形态

1.制度伦理

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制度理论是社会伦理道德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如今已不断走向世界。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的各项经济、政治、文化、民族制度均是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基础的。制度伦理贯穿于各项制度的制定、运行、实施、监督各个环节,使其价值取向、道德原则的重要体现。制度伦理,是指对以社会性正式组织为主体的规范体系和运行机制的内在联系的伦理思考和要求。制度伦理对于社会法律制度的实施与运行进行了合理论性思考,主要体现在了各项制度的制定、运行、实施、监督等各个环节,均以公平、正义、人民利益为主的原则为中心。

2.个体道德

个体道德,在个人、他人、社会之间关系的协调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个人对于他人、社会的态度、价值取向、品性等都是个体道德的重要体现。自觉性与自律性是个体道德的重要特点。社会公德在一定程度上是个体道德的基础。在生活、工作中,我们要诚信友爱、礼貌待人、尊老爱幼。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国家、集体的利益是置于首位的,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应当服从集体的利益。同时,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开展都是以人民的利益为主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目标。个体道德作为社会伦理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传媒对社会伦理道德的作用

(一)传媒传承社会伦理道德

传媒作品作为如今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方式,其作为社会思想、文化传播的载体,对于社会科学知识、价值理念、社会文化的传承与发扬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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