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活动中心制度(共9篇)
1.老年活动中心制度 篇一
一、老年活动中心,是我院离退休职工的活动场所和活动之家,非本院离退休职工一般不得入内。
二、任何人进入室内要行为文明、态度和谐,以保持团结友爱、互敬互让的良好心态和和谐氛围;
三、要保持室内安静、卫生、文明,任何人不得在室内大声喧哗,严禁抽烟、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其它不文明行为。
四、阅览报刊后都要自觉将书刊摆放整齐,以方便他人阅览,不得将报纸、凳子等物品随意搬出室外。
五、要按规定使用健身设备或电脑,在活动结束后注意切断电源、关灯、关门落锁,要爱护公物,室内物品、器材、设备无故损坏者,照价赔偿。
六、无关人员和小孩谢绝入内。
七、各活动室在上班时间内开放,开放时间:
1、乒乓球室、台球室、阅览室:
上午:8∶30―11∶30;下午:3∶30―5∶30(冬季:3∶00―5∶00)
2、电脑房必须在管理人员监管下开放,原则上每周一、二下午开放:
上午:8∶30―11∶30;下午:3∶30―5∶30(冬季:3∶00―5∶00)。
八、假期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2.老年活动中心制度 篇二
近年来, 我国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老年人, 一般定义为达到或超过65岁的人。鉴定一个国家或地区是否为老龄化社会, 一般定义为65岁及以上老人占社会总人口比重是否达到或超过7%。根据有关数据显示, 2014年我国65岁以上人数占总人数的比重为22.6%。面对如此严重的老龄化问题, 建立适用于老年人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迫在眉睫。老年长期照护主要是指为一些生活不能自理, 必须依赖他人辅助才能正常进行日常生活的老年群体提供基本生活照顾、基本护理、精神安慰、社会交往的综合性服务。刘晔翔、罗力、邓海巨等 (2016) 指出“长期照护一般是指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必须依赖他人照料的失能老年人群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社会交往和临终关怀等综合性服务。”
医疗的进步延长了人们的寿命, 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加, 再加上我国家庭模式小型化的变迁, 老年长期照护服务成为时代所需。如何建立起合理的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更好地服务于老年人生活, 成为人们关心的话题。本文在深入分析我国社会各阶层对老年长期照护保险需求的基础上, 探讨构建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约束条件, 最后提出适用于我国国情的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建议。
二、我国老年长期照护保险需求分析
我国医疗卫生水平不断发展, 人均寿命延长。建立行之有效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十分必须。首先, 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老年照护需要社会化。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广, 中国传统的家庭结构发生变迁, 家庭规模缩小, 即“421”家庭结构开始普及, 家庭对老年人的照护功能逐渐弱化。独生子女在步入中年, 在兼顾事业的情况下, 需要独立承担起照顾年迈父母和年幼子女的重任;其次, 社会老龄化严重, 老人长期照护需求巨大。老年人口、高龄老年人口和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口数目一直持续增长, 在一个人的生命周期中, 老年时期是情感脆弱、疾病高发、健康危机最为严重的时期, 老年人这种长寿但不健康的状态导致老年人晚年生活幸福感较低, 再加之传统家庭结构的变迁, 现代社会对老年长期照护产生了巨大的需求;最后, 现行的医疗照护费用较高, 引发长期照护需求。老年群体本身就处于疾病多发期, 不仅医药费支出占生活总支出的比重较大, 还需要一定人员进行照料。截至目前, 老人长期照护并不在我们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 老人的这部分费用全部需要自行解决, 这就给很多家庭带来相当大的压力。
三、我国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构建约束条件
(一)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 我国有关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政策环境不够清晰, 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这些情况使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 限制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发展完善。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支持, 一方面会使得该制度没有法律的保障;另一方面也会使得该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缺失动力, 使购买老年长期照护保险的人群产生担忧, 继而导致购买人数减少, 最终导致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难以发展, 面临崩溃。
(二) 民众对老年长期照护保险意识薄弱。
对于社区普通居民, 传统的“养儿防老”理念在他们思想中根深蒂固, 大多数老年人不愿意接受外来人员的照护服务或者入住专业的服务机构, 老人一般希望自己的晚年可以与自己的子女或亲人在一起, 接受他们对自己的照护。另外, 受社会舆论的影响, 子女也担心自己将老人送往专业服务机构会被社会人士视为不孝, 而且在自身心理上也会产生不照顾老人的压力, 因而将老人安置在家中。因此, 即使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建立起来, 此类产品也不会引起相关人士购买。
(三) 缺乏专业的照护人员和机构。
照护机构较少, 难易满足市场需求。在我国, 老年人养老机构一般由政府承办, 真正的社会性养老机构较少, 由于机构设施设备陈旧、服务的项目较窄、资金不足等问题, 使在其中生活的老人不能获得很好的照护, 老人更多的选择在家中安度晚年。
专业照护人员较少, 照护技能缺乏。目前, 在我国, 不仅仅是缺少照护机构, 专业的照护人员更是严重短缺。一般社区中, 服务于整个社区的照护人员不仅少而且整体素质较低, 不论是从数量上还是从质量上都不能满足目前老年长期照护需求。
四、我国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构建建议
老年长期照护制度是在目前社会发展情况下应运而生的一项制度, 应该在分析我国老年长期照护保险需求的基础上, 突破我国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构建的约束条件, 尽快推出符合我国国情的、适用于我国老年人口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一) 改革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构建的环境基础。
改革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构建的环境, 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各级政府应充分重视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尽早制定相应的国家政策。首先, 要规范完善老年长期照护保险事业。建立起相应主管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的部门, 制定一系列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 完善各项指标体系, 加强对相关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确保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的顺利开展;其次, 完善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各项服务体系。面对现如今未富先老的社会情况, 对于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服务体系的构建必须包含社会、社区、家庭多方面的支持, 政府应搞好医疗卫生服务、各项福利措施等方面资源的整合, 创造最大的社会效益;再次,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发展适用于我国国情的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二) 确定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首先应确定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基本定位为社会性保险和医疗照顾相结合。老年照护具有高风险和不确定性, 单纯的依靠商业保险, 难以维系和满足老年人长期照护的需求, 需要社会资源的支持和保障, 分担风险, 提高养老照护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老年照护的对象主要是基于所有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 所提供的主要保障内容为服务, 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筹措资金来源主要在于国家补贴、保险基金支持、个人缴费以及其他资金来源方面。
(三) 培育专业照护机构和人员。
人才是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 更是老年长期照护保险行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 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发展需要专业照护机构和人员的共同努力。政府应进一步关注专业照护机构和人员的培养, 培养大量高素质、技术过硬的专业照护人才、护理人才, 支持照护机构建立和发展, 培育照护品牌机构, 建立照护市场的人才准入、推出机制, 开办各项照护人才培养学校, 设置各项照护人才资格证书, 提高照护人员的素养, 从而提高我国专业照护机构、人员的服务治疗。
参考文献
[1]周延.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瓶颈分析及险种的改进探究[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4.2.
[2]赵艳.我国实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探析[J].经济纵横, 2014.8.
[3]黎赵.我国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体系研究——基于对山东两调查地老年人护理需求调查分析[J].社会管理.
[4]杨娅婕.我国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的障碍与对策[J].经济问题探索, 2011.5.
[5]孙泽宇.我国城市老年人长期护理的现状与对策[J].中国老年学杂志, 2009.
3.浅析老年人监护制度 篇三
关键词:老年人;意定监护;法定监护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但并未对其相应的措施作出具体规定。这不利于老年人监护制度的贯彻落实。
一、老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1.老年人监护制度含义及特征
老年人监护是指为保障生理年龄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通过法定或者由其本人指定的特定个人、组织、监督机构对其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老年人监护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从监护的设立来看,对老年人设立监护是基于老年人并未完全丧失认知和判断能力的特殊性,除了需要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外,老年人的个人意愿应得到更多的尊重。
从被监护人来看,在对老年人判断是否需要监护人时,不仅要从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状况及认知和判断能力等为标准进行判断,更要遵循其本人的意愿,了解其是否愿意设立监护。
从监护的内容来看,老年人监护的主要内容和其他的监护一致,以保障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一切合法财产不受侵害为主要内容。
2.设立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必要性
(1)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实要求。我国当前正处在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期,据统计,截止2014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2.12亿,占总人口的15.5%。面对人口老龄化速度高于经济发展速度、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和家庭养老负担加剧等种种现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刻不容缓。
在法律层面上,经过了修订的保护老年人相关权益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然设立了意定监护制度,但是仍不能完全解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法的滞后性等原因不能解决现实中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在社会公共保障层面上,我国虽然在坚持不懈的完善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对于一个高龄人口数目巨大,经济水平落后于老龄化进程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社会养老面临着极大的压力,与此同时,人口的老龄化将会导致每个劳动力需要承担的老年人人口数大大的增加,这不仅对个人及家庭形成了巨大的压力,社会养老金的支出大幅增长同时也导致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设立老年人监护制度,便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的压力。
(2)完善监护法律体系的客观要求。老年人监护制度的设立是我国监护制度的一大进步,在4-2-1的家庭模式下,老年人的增多不仅给其子女和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社会福利制度和法制也承担了巨大的压力,民事监护制度迫切需要根据现实的变化进行修改。将老年人纳入监护对象范围,建立完善的老年人监护制度,是完善法制的客观需求。
二、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
虽然通过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践行了“尊重本人自主决定权”及“维持本人正常化生活”等成年人监护理念,但是仍有不足:
(1)在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并未对监护人可享有的权利进行相应的规定。由于对享有的权利不明确,监护人对权利范围不明,有可能会以照护老年人为由侵害老年的权益。同时也可能会造成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除近亲属外的其他监护人不愿意从事监护事务。
(2)虽然设立了意定监护制度,但对意定监护的具体实施方法却没有进行规定。意定监护关系的性质可认为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意定监护的当事人由于年龄、精神状态或其他原因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当该所附条件成就时,监护协议生效,监护人开始执行监护职责。意定监护协议是意定监护的核心内容,而法律却未对意定监护协议做出相应的规定。
(3)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缺少关于监护行为进行监督的相关规定。在意定监护协议生效时,老年人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已经削弱或丧失了,在发生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是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老年人是不可能对监护人进行监督的。法律虽规定了“监护监督人”,但实际中一般多由居民委员会和村名委员会来充当“监督人”,但由于法律并未明确授权监护行为,所以并不能对监护人做到有效的监督,而这导致监督制度几乎形同虚设。
三、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1.扩大法定监护范围
未来应扩大成年人监护的范围,将老年人也纳入到成年人监护中,从而确认老年人监护的地位,将因随着年龄增大判断和认知能力下降的老年人也纳入监护范围加以保护。根据不同情况设立不同类型的监护。
(1)全部监护适用于因精神或身体原因严重影响其意思表示或处理特定事物的老年人。这是因为这类老年人的判断能力和意思表达能力已经衰弱,不能明确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的后果及影响。
(2)部分监护适用于因精神或身体原因部分影响其意思表示或处理特定事物的老年人。除了特定的几类民事行为需要由监护人同意或代理外,老年人拥有自主处理部分个人事务的权利,充分尊重老年人的个人意思表示。
(3)特殊监护适用于因精神或身体原因轻度影响其意思表示或处理特定事物的老年人。这类老年人仍然保有大部分判断能力和表达能力,能独立处理绝大多数的个人事务,但是在特定的几类民事活动中,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还是需要经由监护人同意或代理。
2.完善意定监护制度
(1)将意定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展适用于全部成年人,以保障在其成为老年人时能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在履行意定监护时,保留老年的部分行为能力,尊重老年人的意愿。
(2)设立意定协议登记制度来保证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协议。为保证协议的合法有效,意定监护协议应由被监护人,在尚未丧失判断和生活能力时,与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并由公证人进行公正并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3)明确监护人的相关权利。通过明确监护人的权利,防止监护人以监护老年人为由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设立监督制度,并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监护的实行情况。监督人可由被监护人本人指定,也可设立监护监督制度明确监督机关,赋予监督人和监督机关监督监护人的权利。
参考文献:
[1]龚漾.我国构建老年人监护制度之必要性与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2(9)
[2]李欣.私法自治视域下的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
4.老年活动室管理制度 篇四
为了办好老年活动室,必须加强管理优质服务,提高效益,促进发展,把老年活动室建成文明活泼、充满高品位文化气息的场所,特定此管理制度。
一、老年活动室是离退休教职工学习和娱乐的场所,是交流思想、沟通信息、建立感情、增强团结、消除孤独、扩大交往的理想园地。要把全体离退休教职工吸引过来,开展有益活动让老同志们调理好生活状态,保持好精神面貌,使退休生活丰富充实,温馨愉快。
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破除迷信、相信科学、提高活动品位、推动老年文化发展。做到不准在室内高声喧哗,争吵骂架;不准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保持清洁整齐、安静,严禁吸烟,净化室内空气。
三、服务对象范围是本院离退休教职工。其他人员参加活动者实行有偿服务。
四、老年活动室坚持自办、自养、自我巩固和发展的原则,利用对外有偿服务的经费来维修或添置文娱器材,保持老年活动室工作长期正常运转。
五、未经管理人员允许,不准擅自动用电视、影碟、功放设备、健身器材等,若需要者必须申请专管人员同意后,由专管人员按规程操作安装好后方能使用,否则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六、娱乐器材、报刊杂志等,既不外借,更不能私自拿走,每次用后,必须自觉整理归位,摆放整齐。
七、请爱护公物,节约用水电,若有损坏丢失公物者照价赔偿。
八、活动者要自觉遵守室内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对违反管理制度或不服从管理者,管理人员对离退休同志有责任做好思想工作、疏导工作。
九、本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时上下班,周到服务,礼貌待人,忠于职守,乐于奉献,把本职工作搞好,让老年人满意。
5.老年协会制度 篇五
一、每月召开一次理事会议,学习政治、时事、老年法规,总结汇报上阶段工作;部署研究下阶段工作。
二、紧密配合村“两委”做好中心工作。
三、带领全体理事成员,树立尊老敬老思想,为老年人办实事、办好事。
四、做到廉洁自律,勤劳俭朴,勤政为民。
五、从本会实际出发,发展老协经济实体;改善老年人福利设施。
六、努力关心下一代,加强对青少年的爱国主义教育,开展帮教工作,挽救失足青年。
七、开展老年人文体活动,增强老年人身体素质,使老年人晚年幸福。
八、为老年人排忧解难,做好涉老纠纷调解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九、开展经常性的老年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维新镇坪子村老年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一、协会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帐目日清月结;实行财务公开。
二、协会财务接受村“两委”监督;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三、协会财务会计、出纳按职责分开管理,做到会计管帐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帐。
四、会计人员每月出报表一次;报表及时交协会负责人审查,并报送村“两委”分管领导一份。
五、使用经费凭票据报销;票据要做到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三章齐全,方可报销。
六、需用较大的经费支出,必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报请村“两委”分管领导批准。
维新镇坪子村老年协会学习制度
一、学习时间
协会要经常组织老年人学习,做到每月一次。具体学习时间由协会自定。
二、学习内容
1、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
2、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3、学习老年电大课程及有关文化娱乐、养生保健等科普知识。
4、学习老龄工作基础知识、经验和方法,文化科技、医疗保健等方面知识,以及上级统一布置的学习文件和资料。
三、学习记录
协会秘书长要记录每次学习内容、讨论情况和学习人数,以便检查考核。
维新镇坪子村老年人活动室管理制度
一、老年活动室是老年人文化、健身、娱乐的基地。凡本村老年人,不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凭老年人协会会员证,均可参加活动室活动。
二、老年活动室由老年人协会负责日常管理,每天有理事轮流值班,一般常年定时向老年人开放。
三、老年活动室定期组织老年人学习政治、文化、科技知识,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健身、谈心活动,提倡团结互助、遵纪守法、敬业奉献。
四、老年活动室严禁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以及其他违法活动。
五、老年活动室内确保通风透光,环境整洁卫生,有专人负责打扫,无痰迹、无烟蒂、无果壳。
六、爱护老年活动室内所有器具、设施及花草树木等公共财物,如有损坏要按价赔偿。
七、老年活动室要加强安全保卫,严防火、盗。
维新镇坪子村老年协会职责
一、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老年人的法律、法规,宣传贯彻《老年法》,坚决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调解涉老矛盾,揭露和打击各种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及案件。
二、大力宣传、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及时向镇党委、政府、县老龄办汇报本村尊老、敬老、养老和为老年人服务的先进典型。
三、积极开展结对帮扶活动,为老年人送温暖、献爱心。
四、经常开展老年教育活动,提高老年人的素质,引导老年人适应时代的发展。
五、管理好老年活动室,并经常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六、认真组织开展国际老年节和敬老日庆祝活动。
6.老年电大规章制度 篇六
一、凡入学的老年电大学员需进行实名注册登记,以学习班为单位建立花名册。
二、集体收视时,由班长或学习委员点名。因事、因病等原因不能参加集体收视的,应向学习班的班长请假,包括口头、电话、书面请假。凡不请假的作旷课处理。
三、凡学员要评为“优秀学员”,参加集体收视的到课率需在80%以上。
四、教学班聘请专家、学者辅导,或请老年学员中有一定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的老干部、老教师、老医生工作者等人辅导。
五、每学期组织课后辅导不少于10次,期末总辅导时间不少于2小时。
六、每月召开不少于1次的班会,对学习情况进行讲评,表扬好人好事,指出存在问题。
七、各学期开学有仪式,期末有结(毕)业典礼。每学年进行评比,表彰“优秀老年学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八、杭州小营巷街道姚远寺巷社区老年电大统一印刷制考差卷,由各学习班组织考查。考查形式可采取先一起讨论后共同答题;也可由各班的辅导员作考前的辅导,后自行答题。
九、考查结束后,由班长或辅导员组织人员进行阅卷,并公布学习成绩。
十、凡学完一门课程后考查合格(60分以上),发给结业证书;累计学满8门课程,考查合格者发给《浙江老年电视大学毕业证书》。
十一、参加老年电大学习毕业后,可继续再加学习,但不再发毕业证书。
工作职责
一、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增长知识,丰富生活,陶冶情操,促进健康,服务社会”的办学宗旨,以提高老年学员的素质为目的,全面负责本教学点工作。
2、根据社区内老年电大学期教学规划,结合本教学点实际情况,安排制定老年电大课程教学和第二课堂活动计划。
3、负责协调联系相关单位和部门,筹措落实老年电大教学经费,保障老年教育事业发展。
二、辅导员职责
1、坚持党的领导,及时宣传党的方针、政策。
2、维护课堂秩序,指导学员课听。
3、积极组织开展第二课堂和各项适合老年人的文体活动。
4、认真备课,及时做好课后辅导工作。
5、根据学员学习情况,因材施教,寓教于乐。
6、组织期末考试,及时阅卷。
7、积极参加分校组织的辅导员培训交流活动。
三、班长职责
1、在社区两委领导下,团结班委力量做好教学点的日常管理,在学员和班委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2、充分调动发挥班委会集体领导作用,协调整个班委组织日常管理,做好班委成员分工。
3、负责做好工作台帐登记和相关教学点资料存档等工作。
4、协调组织教学辅导,为辅导员工作做好协助与服务,努力提高班级的教学质量。
5、认真抓好各学期的开学典礼和期末总结工作,做好招生报名、期末考查等。
6、做好开学前的发书和开学后一个月内收缴书款。
7、每月主持召开班委会会议一次,总结班委工作,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下阶段班级工作要求。
四、委员职责
教学点根据教学管理的要求,结合实际,设立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体宣传委员各一名,另设小组长若干名。委员分工负责专项工作,小组长协助班长和委员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学习委员主要协助班长、配合辅导员做好课堂教学工作,维护课堂学习秩序,策划组织课余学习活动;帮助学员端正学习态度;管理好班级学习档案,认真做好每次上课的点到工作,做好班内“学习园地”管理。
2、生活委员协助班长关心和了解学员生活情况,及时掌握学员身体状况,组织伤病探视和节日慰问;认真做好班级卫生值日安排、茶水供应。
3、问题宣传委员协助班长组织学员开展班级文体活动,搞好第二课堂活动,拓展第三课堂,组织各项各类知识竞赛;组织好校外的联欢、慰问、旅游等各项工作,并做好安全宣传教育;抓好老年教育重要性宣传,宣扬教学点的先进办学典型和学员中的好人好事。
7.老年活动中心制度 篇七
人口安全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意识古已有之。建国以来, 人口学传统研究最多的是死亡率或存活率及其体现的人口健康、生命安全、人口结构等人口安全问题。20 世纪80 年代初, 国际性研究机构———人口与安全研究中心 ( Center for Research on Population and Security) 的成立首次将人口与安全两个概念直接联系起来, 并从生物医学、资源环境、经济、政治、法制、社会等方面开展人口要素变化对国家乃至全球安全的影响研究。近年来, 学界对“人口安全”展开了多维度的探讨, 大大丰富了概念内涵并拓宽其外延, 从人口变量内部拓展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适应带来的人口安全问题。
老年人口安全对于人口结构安全, 甚至整个人口安全具有重大影响。笔者尝试对老年人口安全理论作出如下界定: 一是指老年人口处于其各种合法、合理需求得到保障, 并与社会保持良好协调关系的状态; 二是, 通过优化各项保障条件, 增强老年人口安全能力。希望通过就“老年人口安全”中各要素及其保障条件做特定研究, 以客体的安全促进人口系统内部个人及群体的安全, 以期丰富人口安全理论。
二、基于循证实践的老年人口安全制度构建价值追求
我国对于循证实践方法的认识和运用是比较晚的, 在人口学领域, 循证实践方法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运用; 在法学领域, 循证实践研究方法2012 年才被逐渐引入, 且仅仅被运用于法律犯罪学研究当中, 目前循证实践在立法领域的研究还非常薄弱, 在老年人口安全制度保障领域的成果更为稀缺。在老年人口安全保障制度构建过程中, 运用循证实践方法能够实现如下价值目标:
( 一) 贯彻求真, 尊重科学精神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它解决问题、改造世界的能力持续增强, 遵循经验进行实践的传统实践形态受到科学的有力挑战, 科学精神逐渐向实践领域渗透, 要求重视科学证据、进行科学管理的呼声日益高涨, 循证实践就是这样一种时代精神的产物。[1]循证的基本含义就是“基于证据”, 循证思维是指在处理问题的时候, 本着“基于证据”这样的精神进行思考。它要求立法者走出“象牙塔”, 走入科学实践当中, 不再仅仅凭借个人经验和偏好, 而是参考科学证据拟定法律制度, 提升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循证实践是保证科学立法的必要条件, 是规范制定的有力手段。[2]
( 二) 追求高效, 实现效益最大化
在老年人口安全的理论研究中, 引入“循证实践”这一较为前沿的研究方法, 对老年人口安全进行制度干预, 通过实证研究为老年人口安全保障制度的制定寻找科学证据, 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老年人口安全保障的制度构建, 能为人口社会学、制度人口学研究提供实证材料。循证实践研究遵循“需求—供给”的技术路线, 通过对我国老年人口进行社会分层并结合其人口学特征分析老年个体及群体多样性的安全需求, 能使老年人口安全保障的差异化制度供给建立在差异性安全需求的客观事实基础之上, 从多维度确保老年人口安全保障制度的科学、合理、可控, 实现“精准”养老。
三、循证实践方法运用于老年人口安全制度构建的思考
“循证”本就是为一种方法论, “循证实践”是一种具体的研究方法。基于循证实践的老年人口安全保障制度研究强调以为老年人口群体需求导向, 应当从老年人口安全保障的现实感和紧迫感出发, 遵循“需求———供给”的技术路线, 探讨老年人口安全的差异化制度供给, 用PICOSS原则构建老年人口安全干预的系统评价框架: 首先, 厘清“老年人口安全”的理论界定为相关研究及制度形成提供理论基础; 其次, 以社会分层理论结合人口学基本特征, 反映老年人口基本状况, 作为深入研究老年人口问题的出发点; 第三, 确定老年人口安全需求, “知屋漏者在宇下, 知政失者在草野”, 多维度了解保障对象的需求作为制度制定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四, 对现有相关研究进行系统评价, 选取高级别证据; 第五, 实践高级别证据, 拟定老年人口安全保障模拟制度, 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不同老年人口群体差异化需求的模拟制度; 第六, 借力循证实践研究方法, 通过对影响老年人口安全的老年人口自身行为及其行为环境、保障系统进行制度干预, 为老年人口安全保障制度的制定生产最佳证据; 第六, 通过制度筛选, 分享研究证据, 形成老年人口生命安全保障制度、老年人口经济安全保障制度、老年人口养老环境安全保障制度、老年人口社会安全保障制度等系统性、多层次的老年人口安全保障制度体系, 运用上述制度为老年干部阶层, 老年知识分子阶层, 老年工人阶层, 老年农民阶层以及失能老人、失智老人、失独老人、空巢老人、丧偶老人、高龄老年妇女等需要特殊照料的老年人口群体提供差异化的、充分的安全保障, 积极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 用制度保障“大老龄”工作格局的有效运作。
摘要:循证实践活动不仅能优化具体工作方式, 同时也能为制度改善提供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径。在老年人口安全保障制度构建过程中, 循证实践方法能够生产并分享高级别证据, 避免制度拟定过程中非理性因素影响, 为决策者提供科学的政策建议, 提高立法科学性和客观性。
关键词:循证实践,老年人口安全,制度保障,制度构建
参考文献
[1]杨文登.循证实践:一种新的实践形态[J].自然辩证法研究, 2010 (4) .
8.老年活动中心制度 篇八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步伐不断加快:2010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为1.74亿人,占总人口的12.78%;其中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2 132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2.25%;失能和半失能老人3 000多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20%左右,形势相当严峻。[1]同时“四二一”家庭结构的迅速形成更导致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实行社会养老已成为必然趋势。在这样的形势下,探寻新型的养老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在亚洲,韩国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的研究与建设最为人所瞩目。2000年,韩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达到总人口的7.2%,2010年为11%,预计2019年将达到19%。[2]随着老年人口数量的激增,老年人的护理需求也迅速膨胀。针对老龄人口的增加、高龄老人生活不便、老年痴呆病患者人数增加以及老年性疾病发病率增加等社会现状,韩国于2008年制定了以《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法》(以下简称“护理保险法”)为核心的老年护理保险制度。该制度为在人口稠密国家解决老龄化社会所面临的养老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基本思路,为我国的养老制度创新提供了借鉴。但是,截至目前我国学者关于韩国护理保险法的研究仍属凤毛麟角。本文拟以高速老龄化的韩国为研究对象,对韩国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养老制度的借鉴意义进行分析。
一、韩国护理保险制度建立的社会背景
1.少子高龄化给老年护理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韩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很快,同时人口出生率很低,2006年仅为1.08%,为全球最低,据此被称为“1.08危机国”。[3]韩国面临的最大难题是,随着老龄及高龄人口总数的急速增加及寿命的延长,需要接受护理及照料的老人总数不断增加,同时,护理长期化的趋势也非常明显,这给养老及护理体系带来了极大的压力。
2.家庭结构变化导致家庭护理功能日益减弱
随着传统大家庭模式的解体、核心家庭和单身家庭的增加,纯粹的老人家庭或独居老人的护理问题日益突出;妇女生活方式的变化,即女性外出工作,使老年人的配偶成为照顾老人的主力,这造成护理者本身的老龄化。依靠家庭模式护理老人已经不再现实,家庭护理亟需社会的支持。
3.传统老人福利及护理制度不能适应新的社会需求
韩国护理保险法建立之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无法有效地解决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养老和护理问题;同时,护理制度也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社会化。在对以往的老年社会保障模式进行反思的基础上,韩国借鉴德国及日本的养老制度,引进了护理保险法,将护理老人的家庭自觉模式通过社会保险这一社会契约形式加以规范化、社会化、制度化、专业化。制度建设以健全法律法规为主要基础,目前韩国关于老年福利保障的法律法规基本可以分为4类:以所有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人福利法》;关于老年人社会保险、老年人就业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法》和《老年人雇佣促进法》;关于老年人生活扶助的《基础老年年金法》;保障老年人福利服务的《残疾人、老人、孕产妇方便增进保障法》和《老年人亲和产业振兴法》。这套制度的核心是《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法》。这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设立为韩国从传统的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的顺利过渡做出了不同的贡献,大大提高了韩国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对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良好作用。随着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实施以及福利设施的增建,韩国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已经接近日本和新加坡,处于亚洲先进水平。
二、韩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法》的内容与成效
韩国护理保险制度的核心是《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法》,其主要内容如下:被保险者为65岁以上的老年人、年龄在65岁以下患有痴呆症和脑血管疾病等老年疾病的老年病患者以及享受医疗救助者,不包括轻度老年病患者和残疾人;其运营资金由国家财政、护理保险费和享有护理保险服务老人的自我承担费构成。2010年韩国保险福利部的统计数据显示:国家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援助额度为总运营资金的25%,缴纳的保险费是整个体系运营的主要资金来源(约占55%~60%),长期护理保险的被保险人承担部分服务开支(约占15%~20%)。[4]
长期护理保险由隶属于政府的“国民健康保险公团”(以下简称公团)进行管理,该公团在全国各地设立分部,实行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服务费用、统一保险费标准,并为参加国民健康保险的公民统一办理征收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其实施程序为:(1)提出申请:当被保险人需要护理时,由本人或家属向公团提出申请。(2)资格审查及确定护理等级:接到护理申请后,公团对被保险人进行调查,经过两轮审定以确定被保险人是否需要长期护理,如需长期护理,则按具体病情确定护理的级别。公团按申请者的病情轻重将其分为三级:一级为最重症,指卧床不起的无法自理饮食和排泄、日常生活完全需要护理的老年人;二级是重症,指虽然能够使用轮椅,但是无法保持长久坐姿并且在饮食和排泄上需要援助的老年人;三级是中等病症,指需要在饮食、排泄或外出活动时提供一定援助的老年人。划分等级的目的是首先以最重症的老人为对象给予护理援助,其次扩大到患有中轻度老年性疾患的老年人,最终惠及全体老年人。(3)制定、执行护理计划:申请者及其家人与护理机构共同协商制定护理计划,或者直接利用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保险金支付方式分为3种,即机构护理给付、居家护理给付和特别现金给付,以前两种给付方式为主、现金给付为辅。机构护理给付是老年人入住特定的设施,在该设施内接受相应的护理服务。如特别护理养老院、老人保健所、疗养病床等。居家护理给付以上门护理、上门洗浴、上门医疗、昼/夜护理、短期入所护理服务这5种类型为基础,还包括福利用具及康复援助等。特别现金给付特指3种特殊情况:一是对一些居住在交通不便或养老机构极端匮乏的边远地区的老人的家属支付的家族疗养费;二是支付给在指定设施外接受护理的老人的特别疗养费;三是在老年人专门医院住院期间给予的医院看护费。[5]
从服务内容上看,韩国的护理保险法能够真正满足老年人多样性的护理需求,在服务种类和服务时间的安排上也比较周到细致,有日常生活护理和特别护理等服务,时间上能保证24小时的全程服务,而且明确划分了详细的护理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在保险费用的收支上明确了政府、机构和个人三方的权利与义务。社会调查结果表明,从2008年4月到2010年底,韩国护理保险法的实施主要取得了以下4点成效:(1)从韩国护理制度发展历史来看,护理保险法的颁布和实施,以立法的方式将以往的老年护理政策进行整合,基本实现了护理制度规范化、社会化、专业化。(2)从家庭的角度来看,护理保险法减轻了家人的照料负担,越来越多的老人及其家庭希望接受这项服务。同时,护理保险制度开放了服务领域,允许各种服务主体参与其中,可提供丰富多样的护理服务。(3)从整合各项福利制度的作用来看,护理保险法有利于整合以往分属于老年福利和老年医疗领域各自独立的护理服务,有利于减轻使用者负担不均衡的情况,通过统一的护理保险制度来明晰护理规则、提高效率、降低医疗资源的浪费。(4)从财政、就业方面来看,护理保险法的制定引导社会重视护理服务,明晰政府、机构和个人三方的权利与义务,鼓励民间资金进入护理服务领域,缓解了政府在社会保险方面的财政压力;同时激活了老年用品市场活力,创造了就业机会。
随着护理保险法的实施及配套政策的运行,韩国的老年护理保险初步实现了护理社会化的目标,在应对人口老龄化、高龄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该制度通过兴建福利设施、社区中心、不同福利领域的系统整合以及开放护理服务领域等措施缓解了老年人家庭护理的压力,也为老年护理提供了多种选择。通过市场方式、竞争理念以及保险方式的引入,护理服务成为契约式自主提供方式,缓解了用户护理需求的压力和政府财政的压力[6],韩国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
三、韩国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韩国老年护理保险制度是独立于其他社会保险的一种制度,它是基于《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法》展开和建立的。通过这部法律的实施,韩国的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的推行被认为是韩国战后社会保障体制的一次重大革新,也是社会保障基础结构性改革的一把钥匙。
我国和韩国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具有相近的传统道德文化和类似的生活习惯以及人体机能特征。老年人的生存、医疗和护理是养老问题的三大关键,养老制度完善与否是国家文明、强盛的主要标志之一。目前我国人口老化速度快,老年人口绝对数量大,已有近1.5亿老年人口,超过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全国总人口,高龄老人、失能老人、老年痴呆患者人数剧增;我国老人血缘意识浓厚,老年人居家养老的观念根深蒂固。随着产业结构和家庭结构的急剧变迁,家庭结构核心化、农村城市化、消费多元化导致传统家庭养老功能日渐弱化。在原有单纯的居家养老模式中,传统的居家护理、居家照料,其护理时间、护理能力、护理质量都难以满足老人的需求,实行社会养老已经成为必然趋势。但是,我国是在未富先老的情况下迎来人口老龄化的,立法上、经济上、组织上和管理上对社会养老的准备都严重不足,我国的社会养老面临着比任何人口老龄化国家都严重的困难。
韩国的经验显示,作为对政府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补充,护理保险可以有效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压力。因此,我国十分有必要把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以应对国内严峻的人口老龄化问题。韩国的护理保险制度在以下这些方面值得我们借鉴。
1.建立并完善老年护理保险法律体系
我国必须高度重视老年人护理问题,采取积极措施应对日益增长的护理需求,在种种措施中,采取社会保障或社会保险这种制度化的方式被证明最为有效。韩国护理保险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政府、公团和个人三方的权利与义务,将全国的老年人都纳入护理服务体系中,确立了普惠式和契约式的服务模式,改变了以往行政化服务模式下老年护理服务落后的局面。
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还处于萌芽和起步阶段,目前市场上仅有两款长期护理保险产品[7],且都属于商业保险。我国目前针对老年人的专门法律只有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几个关于老人社会保障的政府规章和通知,不仅缺乏完整的法制规范,也缺乏相应的监督和协调机制。老年社会保障的法制不健全、法规层次低等现状已经严重制约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进程,因此必须针对老年人的经济、医疗、保健、护理等需求,建立规范的、具有强制力的老年护理保险法律制度。
2.明确政府职责,变服务提供者为宏观调控主导者
由于“政府失灵”问题很难避免,由政府全权负责老年护理这一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服务,容易引发诸如资源浪费、人员冗杂、虐老、腐败等问题的出现。故而,公民社会介入是必要的,由各个社区、非营利性组织和民间企业承担具体的服务提供是重要的途径。韩国通过实施护理保险法,让政府从具体的服务提供中脱离出来,变为政策的制定者、政策执行的监督者和保险资金的管理者,从宏观上发挥调控职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8]我国也应在相关法律的制定中明确政府应当主要承担公共政策制定者的角色和职责,并尝试以多种方式将原来政府包办的事务外包给企业和第三部门;政府脱身出来掌舵,作为利益第三方,宏观调控、整体协调老年护理产品的生产和供给,并对此进行监督和评价,以确保社区、非营利性组织和民间企业各尽其责。
3.确立护理制度的社会化
护理制度的社会化是大势所趋,应当鼓励各种主体、动用各种资金为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当前我国民政部门主办的老人福利院的护理对象基本上是农村的“五保户”和城市的“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城市老年人)。虽然一些地方也兴办了民营福利院,但并不普遍,且价格不菲。《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显示,2006年全国各类收养性福利单位床位只有175万张,收养各类人员136万人,而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为14 901万人。可见,单纯依靠国家主办社会福利机构难以解决我国老年人的护理问题。我们应借鉴韩国等国的经验,动员各种社会资源应对老年人日益增长的护理需求。韩国护理保险制度明确规定,允许各种营利性、非营利性组织尤其是民间资本进入,以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这有利于促进福利事业的发展。目前我国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剥离政府直接参与福利服务具体事务的功能,鼓励和扶持社会团体和私人参与福利服务的供给,提倡社会福利社会化。
4.加强社区老年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并重,逐步凸显社区作用
应确立一种新的社会福利价值观体系,明确老人护理的责任在于社会而不仅仅在于家庭。在重视家庭护理的基础上,应该通过社会化的方式为家庭护理提供支援。以韩国的经验来看,护理服务的基准是居家服务,但是依靠家庭的前提是为家庭提供更多的支援,这种支援表现为社区服务的兴起,通过社区资源服务中心提供多样的服务。当前我国正在提倡和推行居家养老服务,试图依靠社区的资源和力量实现“在地老化”。这个做法与韩国的护理制度思路是一致的。如何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责,明晰社区服务管理体系、理顺居家服务的管理监督体制是社区护理服务建设的关键性问题。在完善社区老年福利服务体系过程中,应着重推进福利主体多元化,在最大范围内发挥国家、社会、社区、家庭、个人以及志愿者等多服务主体对老年人的支持作用,建立完善的服务措施、专业的服务人员队伍,加强管理体系、监督体系和支援网络体系的建设。
5.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和效率
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老年人的健康。韩国护理保险制度是通过以下几方面来保证服务质量的:首先由国家制定护理服务质量标准,在全国统一推行,规范各服务机构的运作,并且通过确立监管机构来监督服务提供部门的服务质量。其次是培养专业的护理人员,通过统一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认证培养专业护理人员,同时开展一系列的后续培训教育,不断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技能。最后是一方面提供开放性的市场竞争环境,通过合理运用竞争机制,提供多功能的服务方式和多类型的服务内容,实现社会福利经营多样化,促进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充分尊重使用者的选择权利,实行信息彻底公开,给经营者和使用者双向选择的自由,费用负担与使用项目挂钩。我国也应当根据护理需求的发展,培养管理和服务人才,利用竞争机制提高护理服务水平。
6.确保制度的公平性
韩国在制定实施护理保险制度中充分考虑了低收入老人的经济状况,虽然整个制度采取了保险的方式并且规定个人负担部分保费,但是同时也针对低收入老年人规定了保费的部分减免和优惠措施;另外在不同的地区通过保险基金投入和转移支付,确保全国各个经济阶层、各个地区的老人护理需求都能得到相应的满足。我国的护理制度设计应考虑到保障的再分配功能[9],尤其是在我国目前社会贫富差异巨大、贫困老人(尤其是农村地区)相当多的情况下,如何保障低收入老年人的护理需求是我国建立护理保险体系的重大课题。
7.重视护理的预防,实现老年人健康老龄化
护理预防能够延长老年人的无病健康期、缩短带病期,从而缩短需要护理的时间,提高老年人自理自助的生活质量,减轻护理服务压力,节约社会护理资源。从重视疾病的治疗向重视疾病的预防转变、从重视护理向重视预防转变,这样的转变需要政府制定相应的规划,创建综合性的护理预防体系,整合卫生、福利等部门力量,以社区为基地,将护理预防放在与护理服务同样重要的地位,共同重视护理预防服务。
总之,护理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补充,借鉴韩国护理保险制度的先进经验,我国也应加快建立覆盖全民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的范畴,建立国家、机构、个人三方共同负担保费的机制;建立完善的配套护理体系,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及护理信息;完善康复医疗服务,建立专业化的长期护理中心。我国应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10],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互助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1] 全国老龄委.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Z].2006.
[2] 郑载旭,白泽政和.对作为介护保险制度的韩国人疗养保险制度的内容及构造的考察[J].海外社会保健研究,2007(春刊):80.
[3] 宇佐美耕一.关于各国老年人生活保障制度调查研究报告——韩国篇[J].亚洲研究所,2009(春刊):2.
[4] 金贞任.韩国护理保险制度[J].海外社会保健研究,2009(夏刊):167.
[5] 横山和彦.看韩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N].日本日经产业晚报,2007-10-23(5).
[6] 金成垣·山本克也.韩国社会与社会保障制度[J].海外社会保健研究,2009(夏刊):28.
[7] 王莉莉,郭平.日本老年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165.
[8] 朴正培.韩国年金制度的动向[J].海外社会保健研究,2009(夏刊):44.
[9] 金早雪.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J].亚洲研究所,2009(夏刊):74.
9.老年公寓规章制度 篇九
第二条 学校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按班级安排住宿的要求,按照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和学生管理分工与合作的原则,体现“重心下移、以学院为主”的管理思路,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由后勤集团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由学生处牵头负责,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充分发挥学校公寓内教育、管理、服务队伍的主导作用和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的主体作用,做到制度落实、管理落实、教育落实、服务落实。
第四条 在教育、管理、服务过程中,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要全面、真实、深入地了解学生情况,努力把解决学生的思想问题与解决生活问题结合起来,把教育管理学生与服务学生结合起来,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学校发展。
第二章 学生公寓的管理组织及主要职责
第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由物业管理和学生教育管理两部分构成。物业管理由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办公室设在后勤及产业集团。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制定学生公寓住宿安排和调整及水电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学生教育管理由公寓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后勤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后勤保障处、武装保卫处、校团委主要负责人,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支书记或书记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办公室
负责定期分析和研究学生在公寓的思想动态;牵头处理公寓中学生的教育管理等日常工作;组织处理学生公寓突发事件等相关工作。必要时公寓管理委员会和公寓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可举行联席会议,对涉及到物业管理和学生教育管理的交叉工作商议决定。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由一名副处长分管学生公寓教育管理工作。学生处思政科、学生管理科主要负责公寓内学生的思想教育及行为管理,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教育、安全警示及文明建设活动,协助做好学生公寓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后勤保障处由一名管理干部分管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工作。后勤集团学生公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寓中心),主要承担公寓物业和安全管理,协助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教育工作,落实物业管理制度。
第八条 保卫处对学生公寓安全工作负有指导、检查、监督职能。负责指导制定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警示,开展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定期牵头组织安全大检查,处理治安案件,会同各职能部门处置突发事件。
第九条 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在公寓内的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教育。安排辅导员和班主任到学生公寓值班,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处置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寝室室规、纪律卫生检查制度、住宿反馈制度等管理制度;将学生行为表现与学年鉴定、评优评先、入党、奖助学金评定等挂钩;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公寓内发生的重大违纪事件和治安案件。
第三章 学生公寓文化建设活动的开展
第十条 学生公寓文化是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营造良好的学生生活气息和文化氛围,提升学生文化品位及精神面貌,可以赋予校园文化新的内涵。学校要以公寓精神文明建设和学生公寓文化建设为“平台”,更好地实现管理与育人的统一。
第十一条 公寓管理员在校公寓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组织制定本公寓文化建设方案并积极组织开展宿舍文化艺术节等丰富多彩的公寓文化活动。
第十二条 校公寓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公寓宿舍文化艺术节的开展及其他综合表现,每年按公寓数的10%评选文明楼,每公寓评选10%的文明寝室,5%的文明示范寝室。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民主管理公寓委员会负责公寓各类文化艺术活动的宣传。
第四章 学生寝室的调整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实行公寓化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管理、统一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 期末学生寝室的调整安排,由公寓中心提出方案,在征求学生处、各学院意见的基础上报校公寓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公寓管理委员会,并通过联席会议审议后,由后勤及产业集团、各学院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寝室的零星调整,由公寓中心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调整时,学生必须按时调房或搬迁,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转让、出租,不得私自相互调整,也不得随意搬出。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时,应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公寓中心批准后方可。学生不准校外住宿,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八条 毕业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离校。凡是不按期离校并经劝说无效者,将强制其搬出宿舍。
第十九条 学生停学、休学期间,寝室床位由学校统一调配,不予保留。
第五章 学生公寓的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公寓中心负责公寓公共区卫生的清扫、保洁及寝室内务卫生检查,每周在校园网上通报检查情况。为加强卫生监督,各学院做好本学院学生寝室内务卫生的督促和抽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寝室卫生实行每天轮流清扫制度。值日生负责寝室内务卫
生清扫和物品整理工作,全天保持清洁。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天全校进行宿舍卫生集中清扫。每周星期四下午全校进行卫生大扫除。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寝室实行定期与不定期、全面检查与楼层抽查相结合的卫生检查制度。卫生检查等级分为最清洁、清洁、不清洁三个等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处、团委和后勤集团每年共同组织开展“文明楼”、“文明寝室”、“文明示范寝室”创建活动及新生“寝室美化”设计大赛和叠被比赛。每年开展一次“优秀室长”评选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实行集中统一浆洗学生公寓用品制度,由公寓中心组织实施。
第六章 学生公寓的财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的财产由公寓中心统一管理,按学校有关程序统一安排维修。
第二十七条 公寓中心负责建立公寓财产登记,做到账物相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非寝室内公共财产(如厕所、洗手间设施设备、楼梯扶手、窗户、垃圾箱等)由该幢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须持毕业离校清单在公寓管理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学生财产损失由后勤及产业集团负责,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对破坏公寓设施设备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检举揭发者,公寓中心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由后勤集团负责,并在门卫处设值班室。后勤集团负责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保卫处负责检查监督安全制度的落实、负责治安事件的查处,学生处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各学院具体负责组织学生的安全教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公寓实行定时开关门制度,昼夜值班。晚归学生,必须按规定(凭证在值班处)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实行会客管理制度。外来造访人员必须在门卫或管理员处凭证件登记,在值班室会客。未经门卫或管理员许可,不得入内。
第三十四条 进入异性宿舍,须在管理员处登记,经同意后方可进入,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开。严禁留宿异性。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学生个人财产的安全,学生离开寝室必须关好门、窗。学生贵重物品(手提电脑等)实行存放管理制。
第三十六条 严禁携带违禁品(包括黄色书刊和音像制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管制刀具和枪具)进入公寓。学生携物(箱子、大件类)离开宿舍,须持有效证件,经门卫生检查登记后方可带离。
第三十七条 加强学生公寓消防安全。严禁点蜡烛、点蚊香、使用大功率电器和应急灯。严禁在学生寝室烹饪食物、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无人状态下对各类电器充电。
第三十八条 公寓工作人员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在学生上课期间实行安全巡查制度,节假日轮流值班,重点检查,杜绝安全隐患。
第八章 学生公寓的水电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公寓用水、用电实行定额计量管理。超标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四十条 学生用水用电由公寓管理中心专人管理,每月抄表结算。学生应自觉缴纳超标费用。
第四十一条 学生离开寝室须做到随手关水、关电。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杜绝偷电行为。
第九章 学生公寓的假期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放假期间,学生因个人原因需滞留学校的,由学生本人提
出申请,经学生处审批后,由公寓管理中心安排集中住宿。
第四十三条 假期需提前返回学校住宿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值班老师同意方能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留校手续。
第四十四条 假期留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和各学院组织的安全教育大会,必须按学院规定签定《安全告知书》、办理公寓《出入证》、预交水电费,必须凭出入证进出学生公寓。
第四十五条 假期留校学生必须遵守《四川南充经济专修学院留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假期留校期间违纪的,按《四川南充经济专修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章 违纪与处分
第四十七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四川南充经济专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学生违反公寓管理规定,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 通过撬门、翻窗、翻阳台等非正常手段进出寝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寝室内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酗酒滋事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 在寝室内务卫生检查中,一学期内累计出现三次不清洁记录的寝室,给予寝室成员通报批评。
第五十一条 在寝室内私自存放或使用管制刀具、枪械(含钢珠枪)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五十二条 向阳台外或窗外泼水、扔杂物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五十三条 恶意拖欠超支水电费、损坏公物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公寓内私拉乱接电线、违章使用电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老年活动中心制度】推荐阅读:
社区老年活动总结07-19
老年健康活动11-03
老年人社区活动方案07-06
做社区老年活动策划方案08-17
县老年大学制度09-29
老年公寓档案管理制度10-06
老年病医院车辆管理制度.doc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