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担保协议

2024-08-23

房产抵押担保协议(8篇)

1.房产抵押担保协议 篇一

抵押人(甲方): 抵押权人(乙方):

鉴于债务人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了(主合同)合同,现债务到期,因债务人资金困难,无法按照主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合同货款,甲方作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自愿以有权处分的房产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向乙方作抵押担保。甲方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设定抵押的房产位于(位置和情况)。

第二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第三条 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为乙方主债权。

第四条 抵押期间甲方不得撞自转让、买卖、租抵押房产,不得重复设定抵押,未经乙方同意,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并且乙方有权要求提前处分抵押房产。

第五条 抵押房产由甲方占用与管理。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房产承担维修养护义务,负责抵押房产的安全与完好,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监督。如果抵押房产人为毁损、灭失以及发生其他使抵押房产价值减损的情况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复抵押房产,或在7天内重新提供相应的经乙方认可的其他等值抵押物。

抵押期间,房产证、土地证等证件由乙方负责保管,除上述证件外,甲方还需向乙方提供办理房产抵押所需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甲方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本合同抵押期限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止;抵押期满,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又与乙方达成延期协议的,则按法定程序处理抵押房产,清偿债务。处理抵押房产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和承担处理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后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七条 除非另有约定,抵押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各项费用,包括税费、财产保险、公证、登记等费用。

第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10日内,由甲乙双方共同到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房产被拆迁改造时,甲方必须及时书面告知乙方,且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变更抵押合同或以房产拆迁受偿价款偿还乙方债务,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抵押的房产作重大改装,减损其价值或改变其用途。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決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房产抵押担保协议 篇二

2006年9月3日, 黄某为了向银行申请贷款20万元, 瞒着妻子吴某与银行签订一份《抵押合同》, 约定将黄某与吴某的夫妻共有房屋抵押给银行, 抵押合同上吴某的签字及手印均是由黄某代签及代按, 并且在妻子吴某毫不知情下, 伪造了妻子吴某委托办理相关房屋抵押登记的手续向房产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黄某未如约还银行贷款, 银行于2008年6月向法院起诉, 要求实现抵押权以收回借款, 吴某这才知道事情的真相, 遂向法院提出了抵押无效的抗辩, 要求法院判决抵押登记行为无效。

案情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出现了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吴某应通过行政诉讼来审查抵押登记的效力, 而不应在民事诉讼中进行审查。第二种观点认为, 吴某可以在民事诉讼中直接要求法院审查该抵押登记行为的效力, 而法院也有权在民事诉讼中直接就该抵押登记行为的效力作出评判, 无须经由先行政后民事的程序。第三种观点认为, 法院有权在民事诉讼中就抵押权设定是否生效作出评价, 但由于登记机关的抵押登记未依法撤销, 故应由法院向登记机关发司法建议书, 待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后再确认抵押权的效力。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其理由是: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来, 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 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别有规定除外。本案中, 该房屋已在房产局办理了抵押登记, 故其抵押是有效的。根据行政法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同样代表国家作出的生效判决一样, 只要没有依法定程序撤消, 它就具有公定力和法律效力。即使发现登记是错误的, 也只能依法定程序撤消。故吴某应先通过行政诉讼来审查抵押登记的效力。

3.版房产抵押担保合同 篇三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同意将其购买的而尚未付清余款的房地产抵押予乙方,作为到期还清贷款的担保。甲方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为此,甲、乙双方根据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购买的该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_建设面积_________m2,系__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号_________,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划拨)。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上述房地产及其附着物之全部权益设立抵押权抵押给乙方。

第三条甲方购买房地产的价格为¥_________万元,甲方已交房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抵押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

第四条设立抵押之房地产担保范围为被担保债务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五条抵押期限从借款开始至还清所欠款项为止。

第六条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当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甲方不得拒绝。

第七条抵押期间,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再抵押、拆除、改建;不得改变其用途;未通知乙方,上述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乙方同意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八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它债权的担保。

第九条除自然耗损外,抵押物发生损坏,甲方应当采取措施,负责保养和维修,以减少损失,其费用由甲方自负,并及时通知乙方。因意外毁损或灭失,不能或不足以作为债务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或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求偿权。

第十条抵押物由于国家建设及其它政府行为而导致抵押物价值降低不足以作为债务担保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

第十一条甲方应乙方要求需要保险的,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为抵押物投保,并以抵押权人作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自行撤销保险,在保险期限结束而本合同未结束时,应继续全额投保。

第十二条抵押关系中合同主体发生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合同主体享有、承担。抵押当事人应共同到扬州市房产交易所申请办理合同变更登记手续。合同条款有变化的须重新签订合同,并征得对方同意。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_________

第十四条该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债务人如未能按主合同履行债务,乙方可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处分抵押物。在处分抵押物时,除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须先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数额外,所得款项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缴抵押物应当缴纳的税费;

(三)偿还债权人的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

(四)剩余价款交还甲方。

如果变卖原抵押物的价款不足偿还乙方债权本息或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追索应偿还部分。

第十五条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乙方有权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到扬州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依法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并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七条本合同全部条款履行完毕,甲、乙双方应在三十日内(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当事人在三个月内)到扬州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依法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本合同为单独设立抵押合同,本合同效力不受借款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十九条甲方因工作调动,变更常住地址,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另行议定,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并经扬州市房产交易所登记监证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一式_________份,甲、乙方各执_________份,登记监证部门_________份。本合同补充协议、附件有_________,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

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抵押人(甲方):

抵押权人(乙方):

为确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的____________(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作抵押。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产抵押。

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地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区________街(路、小区)_____号_____栋_____单元_____层_____户号,其房屋建筑面_______m2,占地面积_______m2。

第二条根据主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

第三条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小写)。根据主合同,双方确认:乙方债权标的额(本金):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小写),抵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乙方保证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如因乙方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抵押房地产现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的房地产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房地产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

在抵押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恢复房地产原状或提供给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房地产,在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乙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本息。

第七条抵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租赁抵押房地产不得重复设定抵押,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第八条抵押期间,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承受抵押房地产方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要要求提前处分其抵押房地产。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变更主合同条款或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执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或共同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不能协商或达不成仲裁意向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在抵押期间,抵押房地产被拆迁改造时,甲方必须及时告知乙方,且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抵押合同或以房地产拆迁受偿价款偿还乙方的本息,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抵押期满,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本息,又未与乙方达成延期协议的,按法定程序处理抵押房地产,清偿债务本息。处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本息和承担处理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本息后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向公证处公证,并经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登记,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一份,乙方执两份,公证处执一份,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存档一份。

第十七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合同签定地点:

4.XX年房产抵押担保买卖合同范本 篇四

XX年房产抵押担保买卖合同范本

立约人_________(以下简称承押人)及_________(以下简称抵押人)(抵押人资料详见附表一)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本房产抵押贷款合约(以下简称合约),承押人于即日向抵押人贷予港币(以下简称该笔贷款),并已签署欠单_________份。抵押人愿意将附表二所列之房产(以下简称该房产),抵押给承押人,赋予承押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合约全部条款。

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款,应予遵守履行。

(一)付款

(1)抵押人须依照该欠单及附表(三)规定之方式,照规定期数及付款日期,按期依时缴交应还款项予承押人或遵照承押人指定之其他方法付款。若抵押人遵照上述方式依期清缴债务,且履行合约全部条款者,可依照下列第(七)条之规定,向承押人赎回本合约抵押给承押人之房产。

(2)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缴付手续费_________‰,并必须绝对真实地提供本合约内涉及借款之一切资料,若在签约后,发现抵押人所提供之资料与事实不符,承押人有权立即收回该笔贷款及应付利息,并对依约所收之手续费,不予退还。

(3)依照附表(三)分期付款依期清缴,系本合约首要条件,抵押人如逾期未清付全部或部分应付款项,则须补交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率按月息计收,利率由承押人决定,最低按月息_________%计收,由到期之日计至该款收到之日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抵押人若不依期缴交本金及利息或其中部分时,则全部所欠款项及利息不论届期与否必须立刻一次偿还给承押人。

(4)该笔贷款未清还前,抵押人必须按本合约规定利率付利息,惟承押人可随时依市场情况调整利率,利率经调整后,立即生效。该笔贷款之本金及利息,由贷出款项后_________个月开始,照规定期数,每期付款金额及付款日期按月摊还。利率如有改变时,将由承押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该较高或较抵利率,承押人认为有必要时,有绝对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之期数。

(5)一切每月分期付款应缴金额按照规定摊还期数,倘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之利率由承押人单方面决定,最低按月息_________%计收。

(6)抵押人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引致承押人催收或因为任何原因,使承押人决定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而引起的费用(如有押品,包括处理押品的各种手续费、管理费、各种保险费等)概由抵押人负责偿还,并由各项费用确实支付之日起,按上述关于逾期利息率计至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算。

(7)抵押人必须在银行分行开立存款帐户,抵押人并特此授权承押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或透支之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

(8)所有应付予承押人之款项,应交银行分行或经由该行之总行或分行转交,此等款项必须以港币缴交。

(二)在合约期间,抵押人必须:

(1)依期清还本合约内所有到期款项,无须承押人催收;如依期付款,抵押人有权继续享有该房产;

(2)按照指定之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之利息,直至款项结清为止。无论在裁决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3)准许承押人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4)在更改地址时立即通知承押人;

(5)对该房产之损毁,不论原因如何,亦不论任何人之过失,均须负责赔偿承押人之损失;

(6)立即清付该房产之各项修理费用,并保障该房产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7)在按揭期间,缴交地税,有关部门对该房产所征收之任何税项、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他一切杂费及遵守居民公约内之条文并须赔偿承押人因抵押人不履行上述事宜之损失;

(8)遵守一切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及保持该房产整齐及完好状况(正常损耗除外);

(9)先行咨询并取得承押人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产出售、转让、抵押、按揭、舍弃或以其他交易方式处置该房产或本合约规定关于该房产之权益或该房产之承购权。

(10)在本合约签订后,立即向承押人指定之保险公司投保不少于重新购买该房产价值之全险,该保单不得附有任何特别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之数目(除非该等条件或数目为承押人所愿意接受,并已认可者)。保单须保障该房产不受意外损毁,火灾及天灾之损失,直至本合约停止生效为止。保单须过户承押人,订明承押人之利益获得补偿之前,不得对抵押人付出任何款项。抵押人如违反本条规定,承押人得依照上述方式另行代为投保,并得向抵押人收回全部费用及利息。抵押人同意任命承押人为其代表人,接收保险赔偿金及任命承押人为该项赔偿金之支配人,且此项任命系不能撤回者;

(11)将该房产之“房产权证书”之权益抵押给承押人;

(12)将上述房产权证书保险单据及有关文件,在本合约有效期内交由承押人保管,承押人得收取保管费;

(13)在承押人认为必要时,向承押人指定之保险公司投保买房产保险或抵押人之人寿保险,该等保单俱以承押人为受益人。

(三)倘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四)上述保险赔偿金如不足清付贷款额(包括利息),或抵押人应付与承押人之其他款项时,不足之数应由抵押人负责清付,所有款项结清之后,本合约即告终止,在无损于保险公司权益之前提下,该房产即归抵押人所有,除如上述者,该房产之损毁均不能使本合约失效,亦不影响本合约规定抵押人之债务责任。

(五)抵押人与承押人的权利:

(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约规定之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约各项明文规定之条款者或不遵守居民公约,承押人可以立刻进入及享用该楼宇之全部或部分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承押人认为合适之租金及年期租出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承押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代理人处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资或酬报则由抵押人负责。该等接管人或代理人将被当作为抵押人之代理人而抵押人须完全负责此接管人或代理人之作为及失职之行。每位按上述被委派之接管人,将有以下之权利:

1.要求住客缴交租金或住用费及发出有效之租单及收据并有权以诉讼、控告、扣押或其他方式追讨欠租或住用费;此等要求,收据或追讨事宜将以抵押人或承押人名义而发出,而付款予接管人,抵押将不需要问及接管人是否有权行事;

2.接管人可依据承押人之书面通知而将其所收到的款项投保于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及其内之附着物及室内装修。

(2)承押人依照第五(3)条款,有权将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按“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之程序拍卖,此等拍卖或出售并不需要抵押人或其他人士之同意,承押人有权签署有关该房产买卖之文件及契约及取消该等买卖,而一切因此而引起之损失,承押人不须负责。

(3)承押人可于下列情形下运用其出售该房产之权利:

1.承押人给予抵押人_________个月之通知,要求还款(不论届期与否)而抵押人未能遵守该项通知全数偿还给承押人;

2.抵押人逾期_________天仍未清缴全部或部分应付之款项;

3.抵押人不缴交地税或有关部门所征收之其他税收;

4.抵押人不遵守居民公约;

5.抵押人不遵守此合约之任何条款;

6.抵押人系个人而遭遇破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财产;或抵押人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

7.抵押人之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8.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4)当承押人依照上述之权利而出售该房产予买主时,买主不须查询有关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会抵押人是否欠承押人债项或该买卖是否不当。即使该买卖有任何不妥善或不规则之处,对买主而言,该买卖仍然当作有效及承押人有权将该房产售给买主。

(5)承押人有权发出收条或租单予买主或租客,而买主及租客不需理会承押人收到该笔款项或租金之运用。倘由於该款项或租金之不妥善运用招致损失,概与买主及租客无涉。

(6)承押人或按第五(1)条款委派之接管人或代理人须将由出租或拍卖或出售该房产所得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1.第一用以偿付因出租或拍卖或出售该房产而支出之一切费用(包括缴付接管人或代理人之费用及酬报)。

2.第二用以扣缴所欠之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约一切应付之费用及杂费(包括保险费及修补该房产之费用)。

3.第三用以扣还抵押人所欠之贷款及应付之利息。

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承押人须将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他有权收取之人士,拍卖或出售该房产所得价款如不敷偿还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项及利息,承押人有权另行追索。

(7)承押人运用上述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承押人概不负责。

(8)承押人可以以书面发出还款要求或其他要求或有关抵押品所需之通知书。该书面通知可以邮递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后所报之住宅或办公地址或掉留在该房产内,而该等要求或通知书将被当作于发信或掉留之后七天生效。

(六)承押人要向抵押人讨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承押人高级职员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所欠之确数证据,抵押人不得异议。

(七)抵押人向承押人付清本合约规定之贷款总额连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后(包括转归该房产权予抵押人之费用),若同时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约各项条件者,承押人应将该房产所有权转归抵押人,倘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约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抵押人应给予承押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_________个月利息之补偿金。

(八)抵押人自选购之房产如有缺点(无论显著或隐藏)引致损失或损伤,此与承押人无涉,如有第三者向抵押人提出损失或损伤之索偿,承押人不负任何责任;本合约所用(抵押人)一词,其涵义包括一家公司、或两位或两位以上共同借款之人士。此等人士应共同及个别负担合约之责任。

(九)承押人在执行本合约各项条款时之宽容、延缓或容忍,或给予抵押人额外期限,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本合约所规定承押人之一切权利及权力;不能作为承押人对任何破坏合约行为之弃权,亦不能作为对以后任何破坏合约行为放弃采取行动之权利论。

(十)抵押人使用该房产不论自住、托管或租与别人居住时,必须预先书面通知承押人,并得承押人同意,方可进行,如出租给任何人,抵押人必须要求承租人依照本合约第(十一)条之规定签具承诺书办理。

(十一)抵押人如不履行本合约内任何条款,承押人得要求该房产住客,不论抵押人自住,托管居住或租住者限期_________天内迁出,抵押人特此授权承押人得同时呈报有关部门,由该有关部门考虑是否将抵押人(业主)因购置该房产而获准从外地迁移户籍之住客户口取消,因此而造成之一切后果,全部由抵押人承担,住客向承押人追讨赔偿时,抵押人亦须补偿承押人一切损失。抵押人将该房产出租时须事先征得承押人同意,同时必须与住客订约,阐明抵押背约时,接到承押人通告_________个月即须迁出。

(十二)本合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一切关于此合约所涉及之事宜纠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裁决。如抵押人来自海外或港澳或台湾等地区,或为该等地区之居民,承押人有权在抵押人之来处或居住地执行本合约内由抵押人委托给承押人之权力及向抵押人进行追索,包括仲裁、诉讼和执行仲裁或诉讼之裁决。如承押人决定在上述该等地区执行上述权力,进行追索、仲裁、诉讼等行动,抵押人必须承认本合约同时受该等地区之法律保障,不得提出异议。如本合约内任何规定在该等地区之法律上无效或被视为非法,被认为无效或被视为非法之规定,并不影响其他规定之效力。

(十三)本合约内所述之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均为本合约之一部分。

房屋设有抵押而办不了房产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合同的效力该如何认定呢?

1、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即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2、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抵押权的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3、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同意并能够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买了设有抵押的房屋该怎么办?

1、为房屋抵押人清偿债务,注销房屋抵押后办理房屋产权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2、可以要求退房并可以要求房屋出售人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如前所述,如果卖方向您隐瞒了该房屋已抵押的法律事实,根据上述规定,不仅可以要求房屋出售人返还您已付的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您因此造成的损失,还可以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年房产抵押担保买卖合同范本

2.抵押担保法律关系

3.担保法全文XX

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XX

年最新担保法司法解释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

年党员思想汇报10月份

9.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5.解除房产抵押协议 篇五

甲方(抵押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抵押权人):身份证号码:

鉴于:

1、年月日双方签订房产抵押权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拥有使用权的房产抵押给乙方,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现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还款,解除房产抵押权,双方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现双方就上述抵押权解除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还款元,甲方还款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原抵押协议解除。

二、乙方于甲方还款后日内,与甲方共同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6.房产抵押担保协议 篇六

一、房屋征收的效力分析

(一) 征收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

房屋征收行为属于公法行为, 即行政机关单方做出的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 是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其直接导致房屋产权的转移, 由单位或个人所有转移为国家所有。抵押权在通常情况下对抵押物所有权的转移具有限制性, 抵押人处分抵押物须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限,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 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但抵押权对所有权的限制不能对抗国家公法行为, 房屋征收导致所有权转移, 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协商以及房屋所有人的处分行为, 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 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 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依据该条规定, 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在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在房屋所有权转移至国家的同时, 该房屋所属的土地使用权亦被同时收回, 《物权法》第13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征收的效力即实现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和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近而为实现拆除地上房屋, 腾出土地为实现政府规划的项目奠定物权法律基础。

(二) 征收房屋上抵押权并未消灭

征收公告虽然导致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 且对抵押权人而言, 抵押物已经灭失。但, 房屋上的抵押权并未消灭, 抵押房屋上抵押权不符合消灭的法定条件。《物权法》第177条规定了担保物权消灭的四种情形:一是主债权消灭;二是担保物权实现;三是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是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目前, 法律并未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在抵押房屋被征收时, 在抵押权人未放弃抵押权、抵押人或借款人未提前清偿的情形下, 抵押房屋上的抵押权并未消灭。

(三) 被征收人获得补偿请求权

获得征收补偿是被征收人的法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 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形式有两种:一是货币, 二是房屋。房屋价值在补偿前需要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在确定房屋价值的基础上, 被征收人有权自行选择何种补偿形式。

二、房屋征收中抵押权人的权利分析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 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1]从抵押的定义可以看出, 抵押权在本质上是以抵押物为载体的价值权, 价值是抵押权存在的基础, 抵押物是价值的载体, 如抵押物的形态、性质发生变化并不影响自身的价值, 则抵押权人的利益不受影响。[2]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其代位物, 如果抵押物毁损、灭失, 其价值如转为为其他形态或直接表现为货币, 则该其他形态的价值载体或货币就是抵押物的代位物, 抵押权人可以就该代位物行使抵押权。

(一) 抵押权人对货币补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货币补偿金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直接表现形式, 属于抵押物的代位物。基于担保物权的代位性, 抵押权人有权就房屋抵押人因房屋征收而获得的货币补偿金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损毁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 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 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物权法》第174条也规定, “担保期间, 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 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 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二) 抵押权人对产权调换房享有抵押权

学术界、实务界对产权调换房屋抵押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目前争议较大, 观点不一, 也不乏不被支持的判决案例, 其观点主要是置换房是独立的不动产, 对不动产主张抵押权需以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 未签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 不动产上不存在担保负担。笔者认为, 上述观点理论依据为抵押权首次发生依据, 但抵押权人对抵押人基于抵押房屋被征收而补偿的产权调换房主张抵押权是依据担保物权的代位性理论, 抵押权生效理论和担保物权代位性理论不相矛盾, 前者为后者的基础, 后者为前者的保障。由于征收补偿时, 首先确定的是房屋价值, 该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然后再根据确定的价值对被征收补偿相应货币或相应面积的房产, 所以产权调换房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新的载体, 依据担保物权的价值权及代位权理论, 对征收人因征收抵押房产而补偿给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 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 对产权调换房折价、变卖、拍卖而获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部分法院判决也认定抵押权人对产权调换房享有抵押权, 如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2014) 余法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3) 北民初字第2363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2014) 青法商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2015) 淮商初字第01264号民事判决书等。

三、房屋征收中相关主体的主要义务

从公布的法院判决书内容来看, 法院多是依据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来裁决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设立抵押房产被征收, 抵押权人请求实现担保物权或请求相关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中, 涉及的当事人主要有抵押权人、抵押人 (被征收人) 和征收人。

(一) 抵押权人的义务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贷前调查, 贷后管理的审慎注意义务。一是贷前要认真核查抵押物的真实状况, 特别是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业务中, 在担保期限内, 存在持续放款的, 在后续放款时, 抵押物容易产生灭失的情形。二是贷后要对抵押物定期进行监管检查, 及时掌握抵押物和借款人的真实状况, 积极关注征收信息, 定期查询征收管理部门发布的征收公告, 防止因怠于催收或情况不明导致抵押物被征收的情况发生。三是及时行使抵押权的义务。在征收人或抵押人已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房屋被征收后, 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表明自己的权利和意向, 必要时及时行使担保权利。

(二) 抵押人 (被征收人) 的义务

一是抵押人负有告知抵押权人的义务。《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因国家建设需要, 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 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二是抵押人负有认真履行与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义务, 按时搬迁、腾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是征收人和被征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为搬迁补偿之目的经充分协商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的界定, 受《合同法》的规范, 如存在争议作为民事案件处理。[3]三是抵押人负有保障抵押权实现的义务。抵押人应将基于抵押物被征收而获得的补偿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第三人提存。

(三) 征收人 (征收管理部门) 的义务

一是征收人负有核实被征收房屋权属的义务。在审判实践中, 多数法官认为基于抵押权的公示效力, 征收人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 在对房屋实施征收前应对房屋的产权状况 (包括是否设有抵押) 进行查明核实, 并以一定的形式通知物权人 (包括担保物权人) ,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二是征收人负有避免侵害抵押权人抵押权的义务。抵押权属于物权, 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 有权直接支配抵押物的价值, 任何人非经抵押权人同意, 不得妨碍其行使该权利。征收人在处分被征收房产交换价值 (包括交换价值的载体) 时, 其处理方式应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负责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三是征收人负有按时提供约定补偿标的的义务, 征收人应认真履行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其中重要内容即是按时保质的提供补偿标的,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征收时抵押权存在的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对产权调换房享有抵押权, 在诉讼或仲裁中, 存在抵押权不被法院、仲裁机构支持的风险, 该风险随着理论观点的逐步统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而逐步减少。但现实中抵押房产被征收时存在更多的法律风险是抵押权的灭失。在实际征收补偿过程中, 有时征收人在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 直接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并依据补偿安置协议将货币补偿金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 或将产权调换房直接交付并过户给被征收人。取得补偿后, 被征收人将获得的货币补偿金购物消费或偿还其他债务、出借、投资, 将补偿安置房转让给他人并已完成交付, 使通过补偿获得财产与个人其他资产混同, 失去担保财产的特定性, 致使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无法行使, 抵押权人享有的抵押权由于抵押物代位物的灭失而归于消灭, 包括事实上消灭和法律上的消灭。故房屋征收时, 抵押权人应事先做好风险防范和及时采取权利救济措施。

五、房屋征收时对抵押权的风险防范

(一) 向征收管理部门及时提出权利请求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51条规定, 抵押房地产被拆迁的, 抵押权人应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保留追偿债务权利, 取得该部门批准要求拆迁人暂缓发放补偿款、暂缓办理产权证照。为此, 抵押权人应自获悉征收人发布征收公告后, 及时就抵押物的拆除、补偿分配等相关问题向征收人书面提出权利请求, 表明自己对被征收房屋享有抵押权, 对补偿物 (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 享有优先受偿权, 进而要求征收人暂缓发放补偿款, 暂缓交付产权调换房和产权过户手续。

(二) 完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条款

在合同条款明确约定抵押房屋如被征收的后续事项, 通过合理设立合同内容防范抵押权悬空的风险。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相关义务:借款人获悉抵押物被征收之日始一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在抵押人与征收人签署补偿安置协议前, 借款人未按债权人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或抵押人未履行抵押合同义务的, 借款人应提前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人相关义务:抵押人在获悉抵押物被征收之日始一定期限内通知抵押权人和借款人;在抵押人与征收人签署补偿安置协议前或签署时, 抵押人应向征收补偿主体就补偿款提出书面受托支付请求, 请求征收补偿主体将担保范围内补偿款直接支付给抵押权人指定账户以提前清偿债务或支付至双方提前签订的质押合同中约定账户;抵押人接受产权调换房前, 抵押人应与抵押权人就产权调换房签署新的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 征收人、抵押人、抵押权人签署三方协议

在抵押人与征收人签署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前, 抵押权人以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为依据, 主动与征收人、抵押人联系沟通, 协商签署三方协议, 明确补偿款、产权调换房交付、担保、提前清偿、办理产权手续等有关问题后, 积极配合被征收人迁离被征收房屋、移交房产权利证书、涤除房产物权负担, 促进征收项目进展。

(四) 第三方统一提供连带保证

在借款人或抵押人取得补偿前, 有时无力提前偿还借款, 也难以提供有效担保, 债权人、借款人、抵押人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为加快项目进展, 避免各方产生法律纠纷, 征收人或项目承建人可联系有担保能力的第三方统一为设有抵押的被征收房屋所担保的债务提供阶段性担保, 担保期间为担保协议签署之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为补偿款办妥质押手续或为产权调换房办妥抵押手续。

六、房屋征收时抵押权人的权利救济

在借款人、担保人违约时, 抵押权人应及时行使合同权利和担保权利, 防止债权落空和抵押权消灭。

(一) 向借款人主张违约责任

出现抵押房屋被征收情形时, 债权人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 及时主张合同权利, 要求借款人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新的担保。在抵押人和借款人同一人的情况下, 抵押人在签署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 获得货币或取得置换房前, 对征收人享有债权请求权, 有请求征收人按照协议约定交付补偿标的权利, 征收人有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补偿标的的义务。在借款人拒不履行的情况下, 债权人可以提起财产保全措施, 查封或冻结抵押人对征收人享有的财产;如征收人交付补偿标的期限已过, 债权人可提起债权代位权诉讼。

(二) 向征收人主张侵权责任

抵押权属于物权、对世权, 依法登记的抵押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人都有义务维护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价值支配的权利和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违反了上述义务, 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征收人有义务调查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状况, 在签署补偿协议、交付补偿物前应通知担保物权人。在征收人应当知道或已经知道被征收房屋上存在抵押权, 而仍然将补偿金或产前调换房直接支付或交付给被征收人, 导致抵押权人无法实现抵押权的, 征收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 向抵押人主张抵押权

依据抵押合同约定, 在出现抵押权行使情形或条件时, 抵押权人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行使对征收补偿 (包括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 的抵押权, 请求法院判决抵押权人对补偿金以及对产权调换房屋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对抵押权一经确认, 抵押权人便对征收补偿获得了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

(四) 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借款合同未到期, 也未发生违反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情形下, 为确保债权的实现, 抵押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补偿款或产权调换房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规定, “在抵押物灭失、损毁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 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 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综上, 由于征收是国家强制行为, 被征收人房屋产权自征收公告生效之日转移至国家所有。抵押权人基于物权的支配性和担保物权的代位性, 对抵押人基于抵押物被征收而获得的补偿标的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议抵押权人积极行使相关权利, 同时也建议立法完善, 《物权法》明确约定抵押权人对产权调换房的优先受偿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增加征收人的对抵押权人的相关义务。

摘要:本文在分析房屋征收的效力基础上, 阐述了房屋征收中抵押权人可以主张的权利、各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抵押权存在的法律风险, 以及房屋征收时对抵押权的风险防范和权利救济建议。

关键词:房屋征收,补偿,抵押权,优先受偿权

参考文献

[1]高圣平.物权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9:286.

[2]刁胜先.论抵押权的价值化[J].东华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1, 6, 1 (2) .

7.委托抵押担保协议书 篇七

合同编号:LBSL201401001

委托人(甲方):

营业执照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担保人(乙方):

地址: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_________

鉴于申请银行贷款的原因,甲方委托乙方向受益人或债权人提供信用担保。乙方是一家饲料研发、加工、第一条担保事项

1、乙方担保的主债务为_________年____月日与甲方签订的合同项下的债务。

2、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3、担保期限为自年月日到年月日

第二条 双方约定乙方担保的范围包含以下各项中的第_________项、第_________项、第_________项、第_________项、第_________项、第_________项,未选中的不包括在担保范围中选中。

1.主债权(与甲方签订饲料销售合同的款项)

2.主债权产生的利息(饲料销售合同的款项与银行同期贷款实际产生利息)

3.乙方违约金

4.逾期不能实现主债权的滞纳金

第三条

1、乙方以以下有权设置抵押权的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可以处分的权利提供抵押担保:财产a:

财产b:

财产c:财产d:以上财产名称、权属证书编号、基本状况描述、价值评估等基本信息由乙方提供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若乙方所提供的以上抵押财产与清单不符,低于清单所描述的价值致使担保债权不能完全实现则乙方当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承诺:

乙方对抵押财产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抵押财产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

抵押财产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

④抵押物有损坏、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提供新的担保。

⑤乙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

⑥乙方应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应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应定时维修保养以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并按甲方的要求办理保险。

⑦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应有任何使抵押物价值减损或可能减损的行为;不应以转让、赠与、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3.甲方有权随时对抵押财产状况进行检查,若遇抵押人不当使用或者保管将可能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甲方有权制止不当使用或者使用有利于保护抵押物的方式保管,必要时可以要求抵押人维修,抵押人不维修的则甲方可以自己维修,保管费用和维修费用由抵押人负担。但抵押人提供其他等额的物的担保则甲方不再享有前项权利。

第四条抵押权的实现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在抵押期限内不能足额偿还主债权,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以以下方式处理抵押财产财产:

.折价处理:

.变卖:

.拍卖:

2、折价、变卖、拍卖的各财产所得价款按照以下顺序实现甲方的债权,实现全部担保债权后剩余款项归还乙方。

A 主债权

B 主债权利息

C 罚息或者复利

D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即折价、拍卖、变卖这些财产所合理支出的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逾期不归还主债权的,应按照主债权金数额的 1%,向甲方缴纳滞纳金。

第六条保证条款

1、因下列原因致使抵押权不成立或未生效的,乙方应对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若致使甲方不能实现债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乙方提供虚假或者不存在的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被征用、征收或者被查封、扣押、冻结致使甲方不能实现抵押权

抵押人在第三条项下所作陈述与承诺不真实;

④乙方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应当由其成年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作为债务人,直到履行甲方的所有债权为止。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解决:

1、向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签订地点是:

在仲裁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的争议事项仍须履行。

第八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各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或者私章、手印):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公章或者私章、手印):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乙方(公章或者私章、手印):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8.房产抵押借款协议书 篇八

抵押人(甲方):

身份证:

抵押权人(乙方):

身份证: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双方自愿、平等和协议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地产抵押一事达成协议,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抵押房地产情况

甲方所拥有的房地产(以下简称该物业)位于

,土地使用权人: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已办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占用面积为:。

第二条

产权完整性承诺

甲方保证对上述该物业享有完整所有权,能完全支配处理。有关该物业在本次抵押之前已发生的按揭、抵押债务、税务及租金等事宜,甲方应在抵押完成前处理完毕,并保证抵押 后乙方无须负责,否则甲方无条件赔偿乙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第三条

抵押价格

该物业抵押价为:

元整(¥:

元)。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同意抵押时间为: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如甲方完整性承诺存在全部或部分不真实,视同违约,甲方须双倍(200%)返还乙方已支付抵押款给乙方,并在查实违约后两天内付清。

2、除非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不得超期还款,如有发生,甲方除按额还款外,尚须按每天500元额外向乙方交纳延期罚金,且延期还款时间最长不能超过5天,否则视为违约。

3、乙方需妥善保管好甲方的资料,不得挪为他用。

4、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除支付相应违约罚金外,还须全额赔偿守约方的一切损失,且守约方保留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第五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押模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等同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保证人甲、乙双方所签合同,自愿为甲方(抵押人)提供反担保,对本合同甲方的债务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特定条约:本次借款抵押交易由

担保

,向

借到人民币

元整(¥:

元),约定还款期为

日还清,如到期没还,一切责任和损失由

一人承担偿还。

特此声明

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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