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丧喜庆事宜相关规定

2024-08-27

婚丧喜庆事宜相关规定(精选9篇)

1.婚丧喜庆事宜相关规定 篇一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规范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坚决制止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和借机敛财,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市纪委监委关于规范婚丧喜庆事宜方面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和公职人员为本人、直系亲属操办的嫁娶事宜,为直系亲属、配偶及其父母操办的丧葬事宜以及为本人、直系亲属操办的除嫁娶、丧葬事宜之外的其他喜庆事宜。

第三条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四条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实行事前申报、事后报告制度。

申报制度。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党政主要领导、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主要领导、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操办婚丧事宜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县纪委监委申报;其他领导干部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县纪委监委申报;普通党员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向本部门本单位申报,同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县纪委监委备案;农村党员、村(居)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向所属乡镇纪委(监察组)申报,乡镇纪委(监察组)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申报情况。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会同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对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行抽查。

嫁娶事宜在操办前7个工作日内申报;丧葬事宜可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申报,事后按程序履行报告手续。同一家庭中多人适用本规定的,由职务最高的人进行申报。

报告制度。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操办情况(包括参加人数、范围、使用车辆、活动规模、操办费用和收受礼金礼品等)向所在单位和原申报的纪检监察机关如实报告。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材料要存入本人廉政档案,县纪委监委将对事后报告情况进行抽查抽检。

第五条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从严控制规模和时间,厉行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宴席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居民正常消费水平。

(一)嫁娶事宜。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嫁娶事宜,宴请席数不得超过20桌(200人)。

(二)丧葬事宜。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丧葬事宜,宴请席数一般不得超过20桌(200人),特殊原因需要增加的,须说明理由。倡导厚养薄葬,党员和公职人员要带头简办丧事,带头压缩停柩时间。

操办丧葬事宜严禁大过“三天”。操办“三天”事宜时只能邀请直系亲属参加,提倡从简用餐。不得以送请柬、打电话、发短信、打招呼、捎口信等方式,邀请非亲戚关系人员参加。

(三)其他喜庆事宜。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订婚、满月、老人寿辰、周岁生日、开锁等喜庆事宜只能以“家宴”的形式简办,只能宴请直系亲属,不得邀请非亲戚关系人员参加,也不得参加非亲戚关系人员操办的此类喜庆事宜。

第六条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以下行为: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敛财;严禁邀请或宴请管理、服务对象;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严禁使用管理、服务对象的人力、物力、财力;严禁动用公车、公物、公款;严禁以分批次、多地点或事后酬客等方式变相扩大操办规模和范围;严禁借其他人的名义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避检查;严禁干扰和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教学、交通秩序等社会秩序;严禁违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行为;严禁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条党员和公职人员在参加非亲戚关系人员操办的婚丧事宜时,礼金不得超过300元。严禁参加非亲属操办的除婚丧之外的其他喜庆事宜,并不准送礼品、礼金等财物。

第八条党员和公职人员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礼金,应于事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法退还的,应于事后7个工作日内主动上交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从轻处理,事后不退还或不上交的,一经查实,将从严从重顶格处理。

第九条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党员和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对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管辖范围内党员和公职人员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方面出现违规违纪行为,不仅要对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还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诫勉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条各镇纪委(监察组)、各便民服务中心监察组、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切实加强对监督范围内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日常监督,对违规操办、不按规定申报、违规参加、不如实报告、借机敛财、餐饮浪费等问题,一经查实,要从严从重处理,不仅追究直接责任,还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对典型案例要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

第十一条本规定适用全县所有中共党员和公职人员(含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府谷县纪委、府谷县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细则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婚丧喜庆事宜相关规定 篇二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婚丧喜庆事宜,包括党员领导干部 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婚庆、生日、乔迁、晋升、调动,直系亲 属丧葬,子女升(留)学、就业、获奖等事宜。

第二条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廉洁 自律,勤俭节约,移风易俗,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 力口;

(二)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收受本条第一项所指人员的礼 品、礼金;

(三)用公款公物操办,或由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支付 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用私款私物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 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嫁喜庆事宜,应至少在事 前10个工作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报告表见附 件),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举办,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备 案。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各地区所属单位主要负 责人操办婚嫁喜庆事宜,按干部管理权限直接向纪检监察机 关报告。

为直系亲属操办丧礼的,可当时口头或电话报告,事后 1 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补充报告。

党员领导干部要把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一种自我 约束和廉政承诺,及时如实报告,并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上说明情况,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

第四条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做好报告 的受理工作,对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提醒、打招 呼,提出整改要求;对报告内容无不同意见的,及时反馈干 部本人。

第五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事中、事后监督,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查处违纪违法问 题。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认真制止、不严肃查处的,要依 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所指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 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 团体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县直机关、乡镇(街 道)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站所党员负责人;国有 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党员领导人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 委会负责人和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七条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3.婚丧喜庆事宜相关规定 篇三

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 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 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 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 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 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4.婚丧喜庆事宜相关规定 篇四

报 告

XX纪委:

为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进一步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我处认真传达学习,积极组织贯彻落实,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健全组织,强化责任。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处党工委成立了由党工委书记为组长,相关站所负责人、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明确了责任,由处纪工委具体负责,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执行制度。并明确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要求全处党员干部要带头简办红白事,积极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婚丧习俗。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结合干部下基层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走访群众,广泛宣传节俭操办婚丧嫁娶,大力倡导文明廉洁办事的新风尚。同时通过村务公开栏、信息平台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完善制度,加大监督。严格执行婚丧嫁娶事宜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操办红白事宜5日前按要求及时填报《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并拟定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等信息,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和接受监督。同时,处纪工委加强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广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接受群众监督,1-6月份处党员干部申报婚嫁事宜8起。

四、加强责任追究力度。全处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规定,对不按规定进行申报备案的,责令其说明原因,并视情节责成本人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或一定范围内作出检查。对拒不报告、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借机敛财,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通过自查,我处党员干部没有出现违规举办婚丧嫁娶事宜的情况。今后,我处将继续加强对党员干部婚丧嫁娶事宜的监督管理,加强引导和监督,确保婚丧嫁娶事宜科学文明、规范有序进行。

5.婚丧喜庆事宜相关规定 篇五

学习《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有感--近日,儿保科全体人员学习了鄂纪发【2014】5号文件《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和房纪发【2014】9号文件《省纪委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全体人员对照检查办法认真学习,领会了省、县两级文件的精神实质,现综述如下:

一、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儿保科认认真真做好教育实践活动,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坚决按照办法执行;

二、严格要求自己,禁止大办各种喜庆宴席;

三、若婚丧嫁娶确需操办,要缩小范围,坚决控制在除亲戚外这个范围;

四、操办喜庆宴席之前,要填写房县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申报备案表,经单位审核后进行操办;

五、操办期间不动用公款、公车、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

6.婚丧喜庆事宜相关规定 篇六

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违规违纪问题的自查报告

县纪委廉自办:

根据县纪委《关于转发南阳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违规违纪问题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桐纪办【2016】12号)要求,现将我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违规违纪问题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校现有教职工97名。2015年以来,先后有3名教师举办过婚礼,他们的婚礼都是按照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的,不存在违规违纪问题。

经自查,2015年以来,我校严格执行婚丧喜庆等事宜有关规定,不存在宴请客人总数超标、“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等问题。

今后,我校会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婚丧喜庆等事宜的大操大办,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陈规陋习,弘扬社会新风气。

7.婚丧喜庆事宜相关规定 篇七

为推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营造文明节俭的校园新风尚,倡导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文明节俭,移风易俗,坚决杜绝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现对我校干部教职工婚丧嫁娶事宜,暂作如下规定:

1.严禁干部教职工以婚丧以外的名义(如调动、升学、乔迁、生日、生孩子、晋升等)发放请柬宴请;

2.严禁干部教职工以婚丧嫁娶为由大操大办;

3.严禁干部教职工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时利用职务、业务上的便利,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

4.严禁干部教职工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时到管理和服务对象所属部门报销操办费用和要求其承担有关事项;

5.严禁干部教职工操办婚丧事宜时收受近亲属以外人员的礼金;

6.严禁干部教职工操办婚丧事宜时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7.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的,向学校党组织并住教育局纪检监察组报告,其他教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向学校办公室报告;报告分事前、事后两次,第一次报告时间为办理事宜前十个工作日之内,第二次报告时间为办理事宜后十个工作日之内,事后报告时,要认真如实填写《操办婚丧事宜情况报告表》;

8.干部教职工在操办婚丧事宜中,违反本规定的,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婚丧嫁娶以外的名义发请柬宴请的,按其情节轻重,根据《中

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谈话、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免职、停岗、收缴礼金礼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教职工所在的处室或年级部负责。

10.教职工所在的处室或级部对教职工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婚丧嫁娶以外的理由发请柬宴请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或者所在处室或级部教职工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追究处室或级部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8.婚丧喜庆事宜相关规定 篇八

为进一步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自治区纪委、地区纪委和县纪委对《自治区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相关规定》的要求,我社区认真传达学习,积极组织贯彻落实,下面将贯彻落实的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传达文件要求,加强组织领导。

我社区组织所有干部召开专门会议传达学习了《自治区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相关规定》的文件精神,认真研究了严格控制婚丧喜庆事宜种类和规模的要求,进一步强调了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要求所有干部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纪委下发的《通知》要求,干部在操办配偶、子女及父母的婚丧嫁娶等事宜时,要本着勤俭节约、一律从简的原则,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的不良作风,自觉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

二、坚决制止大操大办,是对领导干部的关心爱护 社区干部严格执行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操办婚礼10日前按要求及时填报《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并拟定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等信息,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和接受监督;操办丧事事后及时报告实际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广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接收群众监督。社区干部一致认为严格落实是对干部的关心爱护。

三、形成科学文明、勤俭节约、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 当前需要领导干部集中精力抓社会稳定、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不容忽视的是,仍有极少数领导干部喜庆事宜名目越来越繁杂,操办规模越来越大,收受礼金数额越来越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面对这样的形势,遏制大操大办之风,是各族干部群众的共同心愿,《通知》的规定是合民心、顺民意之举。领导干部在婚丧喜庆事宜中带头做到从简、节约、自律,在全社会形成科学文明、勤俭节约、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

四、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个别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对文件要求落实不严。

2、宣传教育力度不到位,宣传氛围不浓厚。

3、监管力度不到位,未形成合力。

4、制度落实不到位,流于形式。

(二)对策建议

1、签订责任状,加强责任追究力度。

2、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3、加大监管力度,以良好的党风、政风引导民风。

9.婚丧喜庆事宜相关规定 篇九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员干部”包括全省各级党组织中的共产党员、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党员干部应当坚持节俭办一切婚丧喜庆事宜,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

第四条 禁止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

党员干部确需操办上述事宜的,应当严格控制在亲戚(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下同)范围内。

严禁党员干部利用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

第五条 乡(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履行报告制度,报告所办事宜与本人的关系、时间、地点、邀请对象的范围及规模、有关承诺等。报告经本人签字后一式三份,分别送本单位党组织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六条 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操办的喜庆事项。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具体情形,以及与本人的关系。

(二)参加的人员范围。包括参加婚丧喜庆事宜的人数以及人员范围,是否存在邀请或者接受除亲戚外的其他个人和单位参加。

(三)收受礼金礼品情况。是否存在接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以及礼品等财物的行为。

(四)使用公车公物情况。是否存在使用本单位、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公务用车、办公设施以及其他公物的行为。

(五)费用开支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向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转嫁、摊派、报销操办费用的行为。

(六)领导干部履行报告制度的情况。领导干部是否按照规定向本单位党组织或者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内容是否全面属实,事后实际情况是否与报告情况以及承诺不符。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依纪依法采取信访处理、明察暗访、集中检查、巡视督查等方式,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经查实的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由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报销、支付应由本人或者亲属承担的操办费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三)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或者其他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责令补缴相应费用,并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四)领导干部不按照规定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依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一百六十四条、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规定所收受的礼金、礼品,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收缴。

(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约谈或者诫勉谈话。

党员干部有前款规定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党员干部借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之机给领导干部送钱物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贯彻执行禁止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规定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对发现的有关地区和单位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屡禁不止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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