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33号令

2024-11-16

教育部33号令(精选10篇)

1.教育部33号令 篇一

据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自费出国留学人数增多,中外教育机构之间的合作日趋频繁。但是,由于部分留学人员、留学中介机构和国内院校对国外学校情况缺乏真实和全面了解,影响了正确选择学校和正常开展合作,有的留学人员到国外后发现上当受骗,损失很大。这次新增公布12个国家学校名单,是教育部保护留学人员利益,引导留学人员到国外资质比较可靠的学校学习,规范自费出国留学活动,加强对自费留学中介和其他涉外教育活动监管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及时准确地反映国外学校的实际情况,教育部将定期对所公布的国外学校名单进行调整。

2.教育部33号令 篇二

1.影响孩子成绩的主要因素不是学校,而是家庭。

2.如果家庭教育出了问题,孩子在学校就可能会过的比较辛苦,孩子很可能会成为学校的“问题儿童”。3.成绩好的孩子,妈妈通常是有计划而且动作利落的人。父亲越认真,越有条理,越有礼貌,孩子成绩就越好。

4.贫穷是重要的教育资源,但并非越贫穷越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做父母的,需要为孩子提供基本的文化资料,不让孩子陷入人穷志短的自卑深渊。

6.不要做有知识没文化的家长。有些人有高学历,但不见得有文化。如果家长不懂得生活,不知道善待他人,甚至不懂得善待自己的孩子,无论他拥有多高的学术水平,他也是没有文化的人。8.父母需要承担教育孩子的责任,不过,也不要因为教育孩子而完全取消了自己的休闲生活。“没有责任感伤害别人,太有责任感伤害自己。”(吴稼祥语)5.富裕是另一种更高级的教育资源,西方人的经验是:“培育一个贵族需要三代人的努力。”“阶层是会遗传的。”但是,更高级的教育资源需要有更高级的教育技艺,如果没有更高级的教育技艺7.父母可以把孩子作为世界的中心,但是不要忘了,父母也要过独立的生活。如果父母完全围绕孩子转而没有了自己的生活主题,这样的父母常常会以爱的名义干扰孩子的成长。有时侯,并不是孩9.如果孩子一哭闹父母就赶紧抱起孩子,那么,孩子就会利用父母的这个特点经常纠缠父母,提出更多的要求。所以,孩子哭闹,不要着急把孩子抱起来,父母最好让自己有事情做,让孩子看着自10.夫妻关系影响孩子的性格。一个男人如果不尊重他的妻子,那么,他的儿子就学会了在学校不尊重他的女同学。一个女人如果不尊重她的丈夫,那么,她的女儿就学会了在学校瞧不起她的男同学11.教育就是培育人的精神长相。家长和教师的使命就是让孩子逐步对自己的精神长相负责任,去掉可能沾染的各种污秽,培育人身上的精神“种子”,让人可以呼吸高山空气,让人可以扬眉吐气。13.让孩子成为既有激情又有理智的人。“没有激情,任何伟业都不可能善始,没有理智,任何壮举都不能善终。” 14.让你的孩子成为有教养的人,有教养从守时,排队,在公共场合不大声说话,不轻易发怒开始。

15.做人要厚道。如果你的孩子比较厚道,请不要嘲笑他的软弱。喜欢占小便宜的人,往往吃大亏,因为他被别人厌恶。愿意吃小亏的人,将来会占大便宜,因为他被人喜欢。16.身体的活力能够带来精神的活力。身体好的人,性格阳光。身体不好的人,做事犹犹豫豫,躲躲闪闪,说话吞吞吐吐。

18.经常和孩子一起做三件事:一是和孩子一起进餐,二是邀请孩子一起修理玩具,家具或衣物,偶尔邀请孩子帮忙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三是给孩子讲故事并邀请孩子自己讲故事。19.如果没有特别困难,父母最好每天赶回家和孩子一起进餐。家庭的共同价值观,就在全家人围着一张桌子吃饭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父母。

21.孩子的成长有三个关键期:第一个在3岁前后,第二个在9岁前后,第三个在13岁前后。如果错过了成长的关键期,后患无穷。

22.不是“三十而立”,而是“三岁而立”。孩子三岁前后,就必须建立自食其力的勇气和习惯。凡是自己能够做的,必须自己做,凡是自己应该做的,当尽力去做。23.如果你的孩子在13岁的时候喜欢弗罗斯特的诗句:“两条路在树林里分岔,我选择走人少的那一条”,这很正常,不要担心,他以后也许会选择人走的多的那一条。24.人的一生充满了大量的暗恋。如果孩子暗恋某个异性,请不要嘲笑他。“暗恋是世界上最美丽的爱情。”(苏格拉底语)12.有修养的父母是“伏尔泰主义者”,“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他们从孩子出生的那天就开始跟孩子讲道理,耐心的征求孩子的意见。不要指望打骂孩子就能让孩子学17.不要以为孩子1到6岁只是长身体的年龄。如果父母让孩子1到6岁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那里度过,等到孩子6岁时父母再把孩子接回来上小学,那么,这个孩子在小学要么成为默默无语的沉默20.给孩子讲故事并邀请孩子自己讲故事,让孩子从听故事开始建立阅读和写作习惯,让孩子尽早学会独立阅读,尽早养成终身阅读的习惯。“只要还在读书的人,就不会彻底堕落,彻底堕落的人是25.父母给孩子讲道理是必要的,但给13岁前后的孩子讲道理时,要注意自己讲话的姿态,姿态比道理更重要。否则,孩子会厌恶,反抗。孩子会说:你讲的话都是对的,但你讲话的那个样子很令26.心底秘密是人成长,成熟的标志。如果孩子有心事,他不想告诉你,那么,不要逼迫孩子把他的秘密说出来。

27.在孩子3岁前后,他的身边最好有一个无为的放任型父母。在孩子9岁前后,他的身边最好有一个积极的权威型父母。在孩子13岁前后,他的身边最好有个消极的民主型父母。有效的教育是先28.必须留意你的孩子的学习成绩,但也不必太在意他的名次。倒是需要警惕那些学习成绩总是第一名的孩子。有些孩子学习成绩好,性格也好,有些孩子学习成绩很好,但性格却自私,缺乏同情心30.孩子的成长需要同伴,让孩子有自己的朋友,但不要有太杂乱的伙伴,在孩子没有形成成熟的理性和判断里之前,警惕孩子沾染同伴的坏习惯。虎,狼都是坏的。不要以为豺狼都是吃人的,豺狼只吃比他弱小的。

3.教育部33号令 篇三

活动实施方案

今年5月,是自治区第33个民族团结教育月。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民族团结创建工作,切实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条例》,广泛开展新疆“三史”、马克思主义“五观”教育,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中华民族精神,激励各族师生更加坚定自觉地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根据自治县关于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的安排,结合幼儿园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强化各族师生的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教育,不断完善教育系统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长效机制,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将民族团结工作深入到学校、班级、年级组、食堂、家庭(六进)等,做到广大师生爱党、爱国情感和民族团结意识普遍增强,达到“巩固阵地、抵御渗透、立德树人、团结友爱”的目标,为伊犁州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州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主要任务。

1.大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运用校园广播、多媒体、宣传标语、简报、LED显示屏等宣传手段,对广大师生进行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主题鲜明的(双语)民族团结教育宣传。

4.教育部33号令 篇四

教育部公布33个国家学校名单

(所公布名单根据有关情况定期调整,目前为第十二版,更新时间为2012年2月29

日)

教育部第一批公布的10个国家部分学校名单

教育部第二批公布的11个国家部分学校名单

教育部第三批公布的12个国家部分学校名单

为帮助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正确选择国外学习学校,加强对自费留学中介活动的监管,引导自费留学中介机构与国外正规学校开展合作,教育部通过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和中国留学网()公布了33个我国公民主要留学国家1万多所学校名单,基本涵盖了我公民主要留学目的地国正规高等学校。

据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自费出国留学人数增多,中外教育机构之间的合作日趋频繁。但是,由于部分留学人员、留学中介机构和国内院校对国外学校情况缺乏真实和全面的了解,影响了正确选择学校和正常开展合作,有的留学人员到国外后发现上当受骗,损失很大。一个时期以来,针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等教育涉外活动中的突出问题,教育部采取了建立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发布留学预警、公布国外学校名单、与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留学中介服务示范合同等多项措施,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秩序逐步规范。但是,近期发现,还有个别机构或个人借留学中介活动广告不再事先审批之机发布虚假信息,或利用留学服务合同欺骗消费者,或以境外院校“办事处”“招生代理”名义等从事留学中介活动。为此,教育部将继续推进有关工作措施的实施,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查处力度。公布国外院校名单是教育部保护留学人员利益,引导留学人员到国外资质比较可靠的学校学习,规范自费出国留学活动,加强对自费留学中介和其他涉外教育活动监管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及时准确地反映国外学校的实际情况,教育部将定期对所公布的国外学校名单进行调整。同时,为了引导留学人员接受国外优质教育资源,鼓励和支持国内教育机构与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合作,还将依托相关机构适时向社会公布得到公认的国外知名大学、专业等优质教育资源名录。

这位负责人强调,出国留学人员、留学中介机构及国内院校在选择国外留学学校或合作学校时,一是要注意各国的教育管理体系不尽相同,学校的规模大小不一, 教育、教学质量参差不齐,应通过正规渠道了解学校的实际办学资质、条件等。二是如果选择提供学历、学位教育的学校,尤其是选择某些国家的私立学校,务必弄清学校所颁发的学历、学位是否经所在国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权威机构承认或注册,不要选择那些虽经所在国有关部门批准合法办学并能授予学位,但是其颁发的学历、学位却不被所在国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权威机构承认或注册的学校。三是一些国家的私立学校、大学预科学校特别是私立语言学校与高等教育机构并不接轨,而有的国家根本就没有大学预科,对这些情况应全面了解,以免被虚假广告宣传误导。四是对于那些资质情况不够了解的国外学校,务必注意通过可靠 渠道了解其实际情况。此外,还要注意签署能保护自身利益的留学中介服务合同。建议留学人员使用或参考使用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4月28日联合发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此次公布的第十二版名单主要更新了南非、瑞

典、瑞士、加拿大、奥地利、比利时、丹麦、德国、日本等10个国家的名单。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建议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了解有关情况和信息。一是通过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和中国留学网进行查询;二是咨询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外国驻华使馆等公正可靠的渠道。

5.23号令学习心得 篇五

8月24日,哈尔乌素露天矿组织我矿全体职工学习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这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出台的一个重要文件。这个通知从以下各个方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如:工作要求及主要任务、企业安全管理、技术保障体系、监督管理、高效应急救援体系、行业安全准入、政策引导、积极发展方式转变、考核责任追究等。《通知》是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安全生产面临的深层次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的基础上印发的,进一步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负责。不仅对于当前,而且对于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都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和指导意义。

一、该通知在很多方面都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新对策、新举措,如对隐患治理和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监部门综合监管职责、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高危行业企业准入安全标准前置、扶持发展安全成品装备产业,建立国家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提高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等方面。

二、提出安全生产必须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处理经济增长与安全生产的关系方面,既不能以放慢经济增长速度来保安全,也不能以牺牲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来换取一时的发展,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安全发展观。努力使经济和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发展。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必须搞好安全生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生产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是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及以人为本的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时规划、同步实施,实现协调的可持续发展。

三、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否则,就会出现“企业不急政府急”的现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内因”、根本,必须要紧紧抓住企业这个“主体”,通过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强化技术准备、严格安全监管、严肃责任追究等有力措施,督促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只有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才能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有效的遏制重特大事故。

四、要严格企业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特别要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严格行业安全准入,制定和完善各行业生产和安全技术标准;以及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和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加快我矿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和预警预报体系,更加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各种应急演练。

五、应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加大对发生事故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处罚力度,积极推进重点行业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和落后技术、工艺、装备。

6.国家档案局9号令 篇六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已经2011年11月11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冬权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为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的、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划定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要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

第二条各级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

1.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所属各部门;

2.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 3.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4.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6.各民主党派机关;

7.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8.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各级综合档案馆可全部或部分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的档案。

乡镇机构形成的档案列入县级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

第三条新中国成立前本行政区内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

本行政区内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

经协商同意,综合档案馆可以收集或代存本行政区内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也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获取。

第四条各级部门档案馆,收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但其中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档案,要按有关规定定期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五条各级专门档案馆,收集本行政区内某一专门领域或特定载体形态的专门档案或档案副本。

第六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档案馆,收集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国有企业发生破产转制,事业单位发生撤销等情况,其档案可按照有关规定由本级综合档案馆接收。

第七条省级以上(含省级)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和30年以上(含30年)的档案。

第八条档案馆要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收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有条件的档案馆应根据国家灾害备份的要求,建立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开展电子文件备份工作。

第九条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应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立档单位历史的资料,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

第十条各级各类档案馆要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馆的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经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施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7.政府十四号令 篇七

第14号

沈阳市学前教育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沈阳市学前教育管理规定》业经2009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沈阳市学前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和管理,以及学前教育机构的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学龄前儿童实施的教育。

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幼儿园以及其他对学龄前儿童实施的全日制、计时制、寄宿制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捐资赠物等形式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综合协调学前教育的发展,将学前教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的学前教育工作,对学前教育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

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学前教育的管理工作,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发改、财政、工商、物价、建设、规划、民政、卫生、人口计生、残联、妇联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学前教育工作。

第六条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地点、建筑设计、面积定额、人员配备、设施设备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向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审批手续,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登记事项或者停办,举办者应当提前1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或者停办手续。

第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场所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垃圾及污水处理站等环境喧闹、杂乱或者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早期教育指导中心,不能在办公楼、商场、超市等处选址。

学前教育咨询服务机构举办学前教育培训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申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办理学前教育机构申请和方案;

(二)举办者和法人的资格证明;

(三)学前教育机构章程及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名单;

(四)教职员工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

(五)房产和场地证明及必备资金证明;

(六)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证明、社区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七)餐饮服务许可证;

(八)其他需要的有关文件。

联合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办协议书。

第十条学前教育机构按照设施条件、管理水平、保育教育质量等实行定级管理。学前教育机构的级别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卫生保健及安全责任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保障儿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疫情、意外伤害事故、儿童走失等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卫生、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并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学前教育场所内不得设置威胁儿童安全的危险设施;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玩、教具。

第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选择保育、教育的内容与方法,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

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学龄前儿童,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龄前儿童。

第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教师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教师资格;

(二)保健医生应当具有《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三)保育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婴、幼儿保育职业技能培训;

(四)炊事员应当受过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学前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身体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每年应当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从事学前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园、所长负责制,园、所长全面主持学前教育机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

(二)主持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教育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学前教育课程标准,促进儿童身心和谐发展;

(四)宣传正确的教育思想和科学育儿知识;

(五)其他管理等事项。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加大教育经费投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克扣教育经费。

第十七条在城镇规划中应当合理确定学前教育场所的布局和位置,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的过程中,应当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学前教育场所。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的学前教育场所由政府统筹规划,利用各种资源安排。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学前教育机构的房舍和设施,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学前教育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九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按照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乱收费。

第二十条实行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学前教育发展计划的落实、经费投入和使用、保育教育质量、管理水平、教师待遇等进行督查。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

(一)改善学前教育机构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顿或者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因失职造成学龄前儿童伤害的;

(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龄前儿童的;

(三)克扣、挪用学前教育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学前教育机构房屋、设施设备的;

(五)干扰学前教育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学前教育机构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建筑和设施的;

(七)无证收费、乱收费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8.教育部33号令 篇八

依法履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职责做法和效果

幕村小学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方法,以关爱儿童为主要内容的“共享蓝天”行动计划,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了让儿童接受平等优质的教育,保证他们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幕村小学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儿童“上好学”。

1、是建立“爱心热线”。学校设立了专线电话,协调解决儿童入学问题以及子女教育问题。是让儿童充分享有平等的教育条件。幕村小学注重发挥环境育人作用,让学生在良好的学习环境和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中得到熏陶。是积极开展爱心承诺活动。针对儿童学习基础普遍薄弱,学校建立了“爱心辅导站”、“阳光心语室”,并及时开展了“手拉手献爱心”、“心语对话”等活动,倾听儿童的心声,及时疏导心理问题,培养儿童健全的人格和高尚的品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2、建立决策机制,完善领导机构。幕村小学把保障流动儿童接受平等受教育权利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希望工程和民心工程。每年召开2-3次未成年人教育保护工作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流动儿童教育等重点问题,使流动儿童教育纳入全区工作重要议程,各项措施切实得到落实。建立投入保障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幕村小学坚持优先发展教育的方针,从2005年起每年设立扶贫帮困资金,用于贫困儿童生活补助。

3、克服困难,确保适龄儿童及时入学。幕村小学认真落实儿童就地就近入学的政策落,想方设法克服校舍紧张等困难,学校将专业教室、教师办公室腾出来接纳儿童入学,全校没有出现儿童因找不到学校而不能入学的问题。同时,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免收外来农民子女借读费政策,保证外来务工农民子女顺利就学,维护了流动儿童受教育的权益。因执行免收外来务工农民子女借读费政策。

9.建设部 2004-135号令 篇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35号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已于2004年9月29日经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国务院决定所列涉及建设部职能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如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建设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该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一、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条件

1、初始注册登记

(1)在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3年内;(2)经所在单位同意。

2、续期注册登记

(1)注册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

(2)具备建设部认可的城市规划继续教育证明;

(3)经所在单位同意。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1)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内离退休且所在单位不再聘用;

(2)所在单位名称发生变化;

(3)工作调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条件

1、甲级资质

(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3)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4)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5)近3年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O万元;

(6)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7)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8)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9)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10)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乙级资质

(1)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2)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工程或者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3)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

(4)在暂定期内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5)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6)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7)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8)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9)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3、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三、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条件

1、甲级资质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

(2)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2、乙级资质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其他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

(2)达到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标准;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3、丙级资质

(1)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

(2)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达到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标准;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五、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条件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5)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2)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城市生活垃圾中转及处置单位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六、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条件

接通和准备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并填写《排水许可申请表》;

2、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3、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和地方制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4、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5、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6、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

7、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8、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第3条规定的标准。

七、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条件

1、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

2、改动后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安全等相关规定;

3、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4、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八、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条件

1、外方是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2、具有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以及相关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其中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5%,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专业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管理部门计算机普及率不低于6O%;数字化仪或者扫描仪;宽幅绘图仪、高分辨率彩色打印机和普通彩色、黑白打印机及较完善的网络系统及相关软件;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九、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条件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并符合以下条件:

1、有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文件及批件;

2、有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报告;

3、有建设项目专家论证报告。

十、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条件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

2、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3、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4、专家组论证、公众听证会意见一致。

十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条件

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且结论为“通过。

十二、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条件

1、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4、有安全评估报告;

5、有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6、有管线架设设计图纸;

7、有桥梁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十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条件

1、一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2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2、二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 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5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3、三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 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2名以上(含2名)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制度、估价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4、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十四、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3、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8、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9、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10、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1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十五、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条件

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城市出租汽车发展规划。

1、经营资格证

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

(2)有符合规定质量、数量要求的出租车辆、配套设施、设备、标志;

(3)出租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符合国家标准、建设部有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有关规定;

(4)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停车场所;

(5)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6)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的驾驶员,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

(7)符合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营方式符合有关规定;

(2)有符合规定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设施和设备;

(3)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符合国家、建设部有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有关规定;

(4)有符合规定的资金;

(5)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停车场所;(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7)符合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车辆运营证

(1)已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2)有符合经营资格证要求的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

3、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1)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2)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龄,并安全行车,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3)经培训考试合格;

10.教育部33号令 篇十

教育月活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深入开展自治区第33个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的安排意见》精神,结合黄三平书记在自治州第33个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我校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活动和教育教学工作实际,为全面提高各族师生员工的道德素养,夯实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各民族大团结的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考察新疆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自治区、自治州党委各项重要部署,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活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活动,教育引导各族干部职工、师生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五观”、“四个认同”和“三个离不开”思想,努力推动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推动我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健康发展,实现我校教育事业稳定和长治久安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活动主题

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的主题是“共居 共学 共事 共乐”。

三、明确七个认识

1、中国是各民族的祖国

2、新疆是各民族的新疆

3、各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

4、民族团结是各民族的共同利益,也是各民族的最终利益

5、国家好、民族好、大家才能好

6、打击暴恐犯罪不是宗教问题,也不是民族问题,暴恐份子是各民族的共同敌人

7、敢于发声亮剑,勇于同暴恐份子作斗争,是维护民族团结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活动内容

在组织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时,要与学校的各项中心工作相结合,与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与围绕长治久安抓发展、抓改革、抓民生相结合,与传统节庆、重大活动相结合。把民族团结教育融入到教育教学全过程。抓住重点,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要强化教育、注重实践,坚持以月促年,常抓常新,长抓不懈。

(一)广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

1、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的教育。要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宣传教育,充分发挥科学理论的力量、伟大实践的力量,通过多种宣传教育形式,不断增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要抓好中国梦宣传教育,重点把中国梦在国家、民族、个人三个层面的深刻内涵讲清楚,把伟大梦想的实现路径讲明白,引导人们更加坚定自觉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为实现中华民族伟

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团结奋斗、不懈追求,谱写好中国梦的新疆篇章。

2、深入开展“去极端化”的教育。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自治区党委11号文件精神作为重要任务,深入开展“三非”专项整治行动,全力以赴“去极端化”,要深入开展党的民族宗教理论和民族宗教政策宣传普及活动,讲清党的民族宗教理论的科学内涵,讲清党的民族政策是民族团结的生命线,讲清民族区域自治是适合我国国情、增进人民福祉的制度保障;组织各族党员干部,师生员工召开座谈会,开展声讨揭批活动,深入揭批“三股势力”制造暴力恐怖活动的滔天罪行,在各族师生中间营造坚决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信心和决心,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教育引导各族师生认清团结稳定是福、分裂是祸,牢固树立民族团结大于天、民族团结一家亲的思想,倍加珍惜和共同维护来之不易的民族大团结局面。

3、通过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岗”和“三亮、三比、三评”等活动,使党员在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活动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结合“35436”育人工程,开展新疆“三史”、“一反两讲”主题教育,动员广大干部职工、师生深入学习《新疆历史》、《新疆巨变》、《民族团结在新疆》、《“四个认同”教育读本》等教材,进一步认识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的重要性;组织各族干部职工、师生收听收看新疆人民广播电台、新疆电视台和天山网开办“天山大讲堂”专题讲座,新疆电视台《新疆三史》系列纪录片,新疆人民广播电台《新疆三史》系列连播节目;动员骨干教师大力宣讲新疆“三史”,让各族师

生深刻认识到自古以来新疆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新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区,新疆是多宗教并存的地区,是各族人民共同开发建设、共同生活的美好家园。不断引导广大师生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五观”、“四个认同”和“三个离不开”的思想。

(二)组织开展主题实践活动

1.结合 “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活动,在各族师生中,在结对社区、乡村和共建单位中确定不同层面的、不同形式的主题教育。广泛开展“肩并肩、爱国情”团结共建活动,“手拉手、兄弟情”结对帮扶活动,“根连根、骨肉情”温暖入户活动,“心连心、鱼水情”党群心连心活动。开展走访慰问各民族贫困党员、贫困学生、老教师及特殊家庭教师活动。把党的恩情,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组织的关爱,送到困难教师、学生和离退休老党员手中。

2.抓好青少年学生“七个一”实践活动。即,参加一次民族团结教育主题班队会,体验一次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了解一个民族团结模范,讲一个民族团结的故事,学唱一首民族团结的歌曲,写一篇民族团结的作文,参观一个民族团结教育基地。

3.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五比”、“五争”活动。通过在工作、学习、生活中开展“比重视支持、比团结和谐、比文明守法、比敬业奉献、比互助友爱”活动,积极营造争当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学校,争当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班组(科室),争当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宿舍,争当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教师(干部),争当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学生的氛围。在完成规定任务的同时,积极创新活动载体。

(三)积极开展主题文化教育活动

1.组织学生参加歌咏比赛、文艺汇演、征文、演讲、讲座、知识竞赛、社会调查等活动,认真落实升降国旗制度并加以严格规范,大力开展弘扬民族精神、缅怀革命先烈,不断深化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2.开展全国书信文化比赛(伊犁赛区)活动。以开展书信比赛活动为契机,以民族团结教育为指导,进一步开展民汉同学之间互帮、互学、互助、互动等手拉手活动,使全体青少年强化民族团结意识,结交不同民族、不同班级、不同学校的手拉手好伙伴,通过书信的形式与手拉手好伙伴沟通交流。

3.认真落实上级文件要求,组织参与“我是新疆人 我为新疆喝彩”少儿双语讲故事大赛;积极参与“美丽伊犁—庆祝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成立60周年书画展摄影图片展”活动。以学校为单位积极参与各类作品的征集,遴选工作,将优秀作品上报相关单位。

4.开展“学唱一首民族团结的歌,做一件民族团结的事”活动。每个汉族干部、教师、学生每周要学一句少数民族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用语,每个少数民族干部、教师、学生每天要学一句汉语。并利用节假日开展以爱国主义教育、感恩教育为核心的民族团结教育。

(四)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1.在创建过程中要将创建内容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与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结合起来,与学校创建“六个好”党支部结合起来,与德育达标校创建、法制教育、精神文明等工作结合起来。认真落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细胞

工程”。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教师、学生)、进步模范班级(教研组、处室)、进步模范年级、进步模范宿舍、进步模范学校等典型选树活动,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表彰活动,引导各族干部职工、师生在创建实践中增进相互信任、密切血脉深情。

2.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工作“三进”活动。即通过创建进班级、进宿舍、进科室,以民族团结进步为主题,开展各类活动,使“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思想深植人心,从而达到陶冶情操、增强团结、凝聚力量、鼓舞士气的教育目的。

3.召开民族团结创建工作分析研究会,对创建情况进行督查指导,6月底完成初评。6月中旬,教育局将组织全县各学校(幼儿园)开展一次教育系统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观摩学习交流会,进一步交流学习创建工作经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各学校要充分认识在当前形势下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各类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做到活动有安排、有小结、有成效。

(二)扩大教育覆盖。要广泛动员,最大限度地组织教育系统各族干部师生参与,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把民族团结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始终。

(三)做好舆论宣传。要精心策划选题,统筹安排,开辟专题、专栏,充分运用短信、QQ平台,在干部职工手机中适时发送创建宣传标语、工作信息、民族团结事迹等,要利

用宣传橱窗、黑板报、宣传画廊、单位网站、家长学校、校园广播、校报(团刊)等阵地,加大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宣传报道力度,及时反映活动进展和成效,广泛宣传典型经验。

(四)狠抓工作落实。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重在实践,把教育月活动各项工作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具体科室和人员,做到有方案、有要求、有载体、有抓手。责任明确到人、任务落实到位,定一件干一件,干一件成一件,务求各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在教育月活动中,找准与师生的结合点、契合点、共鸣点,了解师生的所思所想、所忧所盼,把活动开展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把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成果转化为各族师生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浓厚感情,转化为各族师生团结互助、同心同德、携手奋进的实际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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