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习生自我鉴定

2024-11-01

律师实习生自我鉴定(共9篇)

1.律师实习生自我鉴定 篇一

在通过实习工作积累经验,熟悉律师业务的同时,通过与律师的交流和学习我还了解许多关于律师职业的具体情况与行业环境的细节,特别是律师事务所管理、律师业务、律师收入三方面的情况。

《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场所,律师不能独立执业、承办业务,必须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分配任务、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代理费用并代律师缴纳相关税款。律师们向我介绍道:现有的律师事务所大多采用合伙制,即几位律师共同出资组成一家律师事务所,自负盈亏,对债务负有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他们是律师事务所业务的主要来源和承办人,一般像诉讼类业务那样的大型法律服务业务都由他们负责。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职位一般都是由合伙人中的最大出资人或案源承揽人担任。此外,律师事务所还包括普通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管理人员:普通律师负责法律咨询、企业法律顾问等非诉讼类业务;律师助理负责为合伙人律师整理材料证据、起草一般性的司法文书、协助律师办理法律业务等工作;行政部门是大中型律师事务所为了适应不断扩大的业务量、达到现代企业高效管理而专门设立的负责非法律业务工作的部门,替律师打字复印材料、整理文档卷宗、翻译资料、成本核算管理、财务工作乃至接待委托人、打扫卫生等都是他们的工作。

可见,要在律师事务所一步到位担当重要的职位,发挥自己的才能开拓事业,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资质与业务经验,能够独当一面,才能在律师业这样激烈竞争和淘汰的机制中生存壮大。

从业务类型上分,律师事务所可以分为一般律师事务所和专业律师事务所。前者的业务又可分为诉讼类业务与非诉讼类业务,其中非诉讼类业务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和市场发展方向。就从我在这短短的一个月的时间内所接触到的法律业务种类来看,就包括小到制订员工聘用合同、审查房地产买卖合同条款,大到国有企业改制、审查国有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私营企业上市等各种类型,内容涉及土地转让、房地产买卖、股票证券、国有资产转让、银行金融、海运保险、建筑工程等方面,大项目的费用多是按总标的额的3%——15%不等来收取,而大型非诉讼类项目的标的一般都是几百万元人民币以上,市场之大由此可见。

专业律师事务所是近几年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出现的专门从事诸如对外贸易、银行金融、证券交易、保险、海运海事等行业法律服务的机构,其中有许多都是国外资本注入的合资律师事务所,尤以北京、上海两地最多。国内外熟悉国际商务贸易、金融运作的法律精英都云集于此,以适应我国不断扩大的对外贸易对法律保障的需求,而人们熟悉的按小时按美元计算咨询费的情况也在中国出现了。一般律师事务所的规模都较小,有很强的地区性;而有几百人规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和大型合资律师事务所都集中在京、沪、粤港澳以及像厦门这样的沿海开放城市。可以说两者在市场需求、业务方向、人才需求、规模、专业化等各方面都大相径庭。

这也提醒我们政法院校的学生,特别是像我这样的经济法专业学生,对未来职业发展方向的选择不仅要慎重,更要提前、要明确:经济法虽然是热门,但只有少数经过深造(出国留学很可能是不可缺少的一环)、具备了过硬的专业技术水平、业务素质能力、外语能力与对国际商务金融业务有深入了解的矫矫者才能享受到高人一等的收入与地位;相反,如果我们无法登上那级台阶,那么经济法的专业知识与外语能力不但无用武之地,反而会由于缺少民刑法、经济法的过硬功底而在国内普通律师事务所职位的竞争中败下阵来。

律师的收入则是我在实习中所了解到的另一项重要信息。合伙人根据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规定,将代理收费交给律师事务所,在缴税、上交一部分给律师事务所和向有关司法行政部门交付管理费用后,根据一定的利润比例与案源提供人分成,而且一般是案源提供人拿得多。打个比方说,律师承办了一个刑事诉讼代理案,合同规定代理费八千元、业务费二千元共一万元整,在扣除各项应缴纳费用后还有七千元,而提供案件人和案件承办人是按三七分成,则律师最终得到二千多元,而主任可以获得近五千元。可见律师事务所的主要赢利都集中在掌握律师事务所业务来源的主任手中。

律师私下承揽案件、收取当事人钱物、未经律师事务所而以律师身份出任企业法律顾问等违反《律师法》的行为都是十分严重的,轻则被当事人投诉、被司法行政部门警告,重则当事律师被终身吊销执业证书甚至负刑事责任,而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也会被处以大笔罚款并被通报批评。

摆脱对律师收入高、工作轻松的片面、肤浅的认识,将国内律师行业的执业状况与司法部门、政府机关、高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间进行有益的对比,充分认识律师行业的高准入、高风险、高压力以及各种各样有形或无形的潜规则,对于像我这样初出茅庐的年轻法学专业毕业生来说无疑是一本最好的事业指南。

2.律师实习生自我鉴定 篇二

总结近年来发生的律师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可以看出不在少数。2008年3月7日晚,江西博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徐亨柏夫妇在广丰宾馆和朋友一起喝茶后,回到家时已是3月8日零时43分,被三名不明身份的人砍了十余刀,险些丧命;2009年3月3日,广西梧州市某律师事务所的梁律师,因代理一起债务纠纷案件,被对方当事人雇凶,在梧州市河西区的梦之岛时代广场前,被三名手持尖刀的人捅了十多刀.这些现象的出现,突现了律师的脆弱,律师执业环境亟待净化。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面临多方面的压力与挑战,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公权力机关的压力

律师作为执业个体,介于其执业的特殊性,不可避免地会与公权力机关产生交集。尤其在一些行政诉讼案件中,律师或作为普通公民的代理人,对某些公权力机关提起诉讼。必须承认的是,现在提倡法制社会,强调执政为民是一种进步文明的标志但,同时还要关注极个别的权力滥用及上下的失衡。因此,此时律师就有可能面临公权力的机关的“特别关注”。更糟糕的是律师的所在单位,有可能为此处于直接受制或间接制裁的境地,其不良辐射面甚至可波及到整个律师行业。

二、律师自身因素

内在因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本原因,内因是事物发展的动力。这就要求律师从自身审视自我。律师执业的特殊性在于其工作是成文法律与主观意志的结合。一方面,要求律师深谙现行法律各项规定与理念,另一方面,又需要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作出主观判断,做到法律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判断能力的结合。因此,律师执业具有很强的独立性。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法律规定也随之不断修改与更定,然而现实中存在部分律师存在具体执业与现行法律的脱轨,或者对其理解的误差,这就必然导致案件处理的错误性,给当事人带来不利因素,引起代理纠纷。另外,律师工作方法的欠妥,工作态度的懈怠,不懂装懂,中饱私囊,不顾当事人利益也必然会导致矛盾出现。

三、双方当事人的不理解

每一个案件都没有百分百的胜算,倘若己方当事人一味追求胜诉,把败诉结果的责任归咎到代理律师身上,对代理律师加以报复迫害,侵犯律师权益,威胁律师安全。还应注意到,律师在执业中要时刻保留自我防范意识,谨防当事人的诬陷,做到时时有心,事事有证。同时,律师也有可能在案件处理中得罪得罪对方当事人,将自己利益的得失归咎于对方当事人,危害律师人身安全利益,这在实务中也是存在的。

律师的执业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并不意味着不可限制与规范。那么如何把律师的执业风险降低到最小化,保证律师的人身安全与家庭安全,以保证律师正常执业,充分发挥作用,,保护当事人利益,维护社会的法制秩序。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总结办案经验,提高业务水平

法律工作者,应做守法之人和用法模范作用。换个角度讲,有些法律规定,既是办案中的“高压线”,又是留给律师的“保险绳”,关键看你如何理解,如何利用。所以,辩护律师对相关的实体法程序法要了然于胸,把握得准。只有业务水平不断提高,才会使风险降低。讲求办案技巧,经验使人少走弯路,技巧使人事半功倍。一个有经验而又掌握办案技巧的人,虽同样面对风险,但往往可以化险为夷。如在侦查期间,以代理人身份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会见结束时一定要在场监督的办案人在会见笔录上签字;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被告人时,不但要做好会见笔录,让被告人签字,最好带上录音机,将会见情况录下来,以防不测。

二、强化风险防范意识

律师自身应该意识自身行业的不可预测性与风险性,在潜移默化中形成良好的防范意识。例如,做刑事辩护业务,只要你调查取证,只要你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有风险存在。特别是被告人家属或委托人提供的证据线索,主动要求律师调查取证时,往往都有委托或家属的暗示或交易。调取这样的“证据”,对被告人来说是“救命稻草”,可对取证律师来讲,无异于陷阱。刑事辩护律师只有不断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才能识破各陷阱,提高警惕,免遭不幸。

三、完善律师执业保险制度

保险制度是提高公民防范能力的重要因素,建立律师执业保险制度显得尤为必要。律师执业保险也是实现律师责任有限化的良好手段。律师在执业中一旦因为疏忽或者其他过错,导致产生危害当事人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的结果,就面临民事赔偿的问题。倘若建立律师保险制度,一方面降低了律师的风险,另一方面,保障了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真实实现。

律师在法制社会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对推进我国法制进程、构建和谐法制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律师功能发挥的好坏,直接影响公民的切实利益,影响法律的公正形象,影响我国法制社会的逐渐构造。在执业过程中,律师要不断加强保护自身权利的能力,发挥应有作用,真正实现律师的职业价值。

参考文献

[1]、郝爱军;论律师辩护权的保障[J];沧桑;2005年01期

[2]、程滔;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

[3]、王文远;律师本体的重新思考[J];中国司法;2008年02期

[4]、曹海伟;论律师个体权利保障[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3.律师实习生自我鉴定 篇三

实习律师因病死亡引发诉讼

1982年12月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东关居委会的王宪,是一个有理想有抱负的青年人。在泌阳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上班的王宪,是单位的行政执法业务能手。

持有法律专业文凭,具有一定法律素养的王宪,还于2013年3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了C证司法资格证书。国家对律师实行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双证管理,若想以律师身份从事法律工作仍需获得律师执业证书或律师工作证书。按照要求,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且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后方可以申请律师执业证书。

2013年5月16日,王宪与泌阳县的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实习协议,实习指导律师为禹某。2014年5月20日,王宪与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续签了实习协议,实习指导律师为袁某。

在泌阳,上述两位律师名气较大。在宣传中,禹某自称擅长领域为婚姻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网站资料显示,袁某是泌阳县著名律师,自2010年5月份以来,袁律师为多起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辩护,他的辩护意见大多获得合议庭的认同。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他不但利用法律知识维护了这些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也同时使他们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知道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群众以及他们的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协议约定,王宪实习期间,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不向他支付工资,也不收取王宪实习费用。2014年6月30日,驻马店律师协会为王宪颁发了实习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持有该证件的人员不得单独办理律师业务,该证件只能用来证明实习律师身份所用。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法律文书网查询得知,王宪在实习期间与实习指导律师禹某一起代理一些民事案件。

按照要求,实习律师的实习期从取得实习证之日起开始,实习期为一年。如果不出变故,到2015年6月底,王宪就有望成为一名正式律师。而在2014年9月12日16时许,王宪却因突发疾病在泌阳县人民法院大门外禹某律师所租用的泌阳县财政局房屋的复印室内去世。王宪病亡后,禹某向王宪亲属支付现金20000元,并向其家属表示慰问。但王宪亲属却没有就此罢手,而是选择了付诸法律。

2014年9月18日,王宪父母王新怀、张桂荣和王宪妻子吕宁向泌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未果。后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原告认为王宪生前与被告属于义务帮工关系,被告应当赔偿各项损失158500元。

2015年4月1日,泌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王宪生前与被告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三原告认为王宪生前与被告属于义务帮工关系,应当赔偿损失,再次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万元

泌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三原告诉称,王宪系泌阳县水政监察大队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后在河南博濤律师事务所帮助律师工作。2014年9月12日16时许,王宪在法院门口去世。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8500元。

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辩称,王宪生前已向被告方交回实习证,与被告已经解除实习协议;经法院确认王宪生前与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再次起诉要求以义务帮工,没有法律依据;王宪因突发疾病死亡在法院门口禹某租用泌阳县财政局的复印室内,与答辩人没有法律上的必然联系;答辩人是通过河南省司法厅依法批准并执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故本案不属于民法通则及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调整范围;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各项损失158500元,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综上,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提供的一个有力证据是,2014年8月5日下午16时40分,王宪与袁某双方形成了一个谈话笔录,其内容为解除实习协议。2015年11月28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委托河南司法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王宪生前于2014年8月5日下午16时40分的谈话笔录与所取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宪生前与被告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之间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因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是一种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得到赔偿的一种体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的范围内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王宪生前在被告处从事申办执业律师前所进行的实习活动,与被告之间不是帮工与被帮工或雇佣关系,对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义务帮工关系,并应依法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虽然被告对王宪的死亡后果不存在过错,但王宪是在被告处实习期间死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法院酌定由被告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支付三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

2016年2月16日,泌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新怀、张桂荣、吕宁经济补偿金1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70元,鉴定费1000元,计4770元,由三原告负担3400元,被告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负担1070元。

不担责但应给一定的经济补偿

一审宣判后,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为由,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其与王宪之间的实习关系无效,王宪死亡与其无必然的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判决其支付王新怀、张桂荣、吕宁三人经济补偿金1万元错误;被上诉人系重复起诉,应裁定驳回起诉。

被上诉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截然相反,其答辩意见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即使实习无效也不影响王宪在上诉人单位实习工作的事实;本案系被上诉人以帮工为由进行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实习律师实习期间意外身亡,律师事务所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宪是在实习期间即为博涛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死亡的,律师事务所理所当然的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律师事务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王宪系水利局在岗职工,与律师事务所既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也不构成义务帮工关系。但王宪是在被告处实习期间死亡,因此律师事务所应给与一定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最后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二审合议庭成员认为,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确立劳动关系的主要标准是是否以劳动力的使用为目的及是否是一种有偿的从属性劳动。本案中,王宪在被告处实习,虽然双方签订了实习协议,但其并非是以劳动力的使用为目的。同时在实习过程中被告不支付王宪工资,亦不收取实习费用。双方签订的实习协议不具备成立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王宪生前一直在泌阳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工作,并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兼职律师的条件。同时,其申请实习并未提供其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实习证明。因此王宪在被告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处的实习无效。综上,死者王宪与博涛律师事务所不存在劳动关系。对于王宪的死亡,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从义务帮工方面分析。义务帮工是一种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而得到赔偿的一种体现,其具有明显的劳务性。死者王宪在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实习,其实习行为不受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的指挥。同时,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不为王宪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因此其行为仅仅是一种为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所进行的实习活动,是一种事实行为,不是民法意义上的提供劳务的行为。王宪在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工作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和十四条所规定的义务帮工关系的构成条件。因此双方不构成义务帮工关系,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也就无需对王宪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王宪是在被告处实习期间死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应给与王宪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

驻马店市中院审理认定,虽然上诉人对王宪的死亡后果不存在过错,但王宪在上诉人处实习期间死亡的事实清楚,原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的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2016年5月26日,驻马店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呼吁出台强制性的工伤保险制度

据了解,一些人在单位实习期间出现意外死亡或受伤,因原因复杂,法院的判决结果和补偿数额也不尽相同。

2009年3月份,郑州某职业学院的一位学生到一家汽车制造公司实习,在工作时间摔伤,休养期间,这名学生向学校和这家汽车公司提出了治疗费及赔偿费,但是三方商谈不成。学校认为,事故是在汽车公司发生的,汽车公司理应承担责任。但汽车公司则认为,学生与其只是实习关系,并非劳动用工关系,学生是基于汽车公司与学校之间的实习合同来学习的,责任该由学校承担。随后这名学生就將学校和汽车公司一起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最后,法院调解结案,学校和汽车公司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0年上半年,哈尔滨市某建筑公司在组织施工过程中,推土机司机在倒车时,将正在辅助作业的实习学生张刚轧伤,当晚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张刚父母向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律师多次与安监部门工作人员配合,共同对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协议,建筑公司赔偿张刚父母各项费用近60万元。

上述三个案例,都是实习者在单位实习时死亡或受伤。如果实习者私自外出死亡,怎么办?

许晓安之子许洪福系湖南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08级学生,在广东东莞实习期间于2011年1月16日离厂,18日在湖南株洲火车站附近农村的水塘里溺水而亡。公安部门调查认定排除他杀,为此其家属要求学院赔偿。2011年春节前一直与学院协商未果。春节后,家属一行6人再次到学校要求赔偿,因双方分歧太大悬而未结,家属情绪激动,到湖南省教育厅上访。

湖南省维稳办要求新宁县政法委派人协助长沙县政法委参与调解,新宁县政法委立即抽调县维稳办、司法局、白沙镇和金石镇政法办的4名同志组成工作组,迅速赶赴长沙。

2月15日下午5时,工作组一行到长沙后,找到学院和许洪福家属了解实际情况。学院方面认为,其对许洪福的死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可从人道方面给予补偿。2月19日,湖南省教育厅,长沙县政法委与工作组共同主持调解,学院方同意一次性补偿15万元。随后,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王世宇说,实习者在单位实习期间死亡或受伤等原因比较复杂,必须区分不同的情况划分责任。1995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实习生不在《劳动合同法》上所指的劳动者范围,所以,实习生在工作中受伤,劳动保障部门一般不予认定为工伤。2013年人社部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大中专学生实习期间遭遇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理由是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但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已形成劳务关系,实习单位有义务给实习生提供安全的实习场地。因此,若实习者在实习期间工作受伤,可起诉到法院,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一旦发生问题,很多实习者就会面临赔偿责任不明确,相关单位互相推诿。

4.律师工作实习自我鉴定 篇四

在学习方面,我还意识到其它像英语和计算机方面的重要性,在学习上也有所规划。在大一下学期,我就以556分的成绩顺利通过cet—4,之后在大二上期成功通过cet—6,除此之外,我还不断注意自己英语口语方面的锻炼。至于计算机的学习,我更注重的是平时的动手操作能力,同时,我也顺利通过了全国计算机等级(三级)考试。身为学生的我在修好学业的同时也注重于对社会的实践。本着学以致用,实践结合理论发挥xx—xx年暑假我以熟练的计算机技术应聘入揭阳市凌先电脑公司技术部任技术员兼培训部教师。技术员兼培训部教师。xx—xx年暑假我在惠东县亿鹏印刷公司学习名片和小型广告、商标设计,自身对这方面有坚实基础和浓厚兴趣的我用一周时间就熟练了各样设计软件,之后做出了大量出色的设计方案,得到同学及老师的一致好评。

通过三年的学校生活和社会实践,我不断的挑战自己、充实自己,为实现今后人生的价值时刻准备着。三年里,对专业知识我一丝不苟,在学好本专业课程的同时我也特别注重对其他学科知识的学习与涉猎。开括了视野,为以后进入公作岗位打下了坚实的基矗为了将自己锻炼成一名复合型人才。三年里,我特别注重各方面能力的培养与锻炼,学校的各种活动我都积极、踊跃的参加。在校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力争全面发展大学毕业生。在学习上,态度端正、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曾多次获得二、三等奖学金,积极配合老师教学。

5.实习律师鉴定意见 篇五

我是在年后开始联系的实习单位。2月7日,我给三亚市的各个会计师事务所打电话。开始的几个事务所都说刚过完年,业务不多,不需要实习生,或者是说实习生已经很多,不再招人了。当我打给恒誉会计师事务所的时候,是一个姐姐接的电话,她说可以帮我问问所长。我很兴奋,终于有希望了!所长说我可以带上简历下午去面试。

那天下午我很早就去了,上午接电话的那个姐姐给我倒了一杯水,让我可以先看看报纸。到了三点钟,进来了一个个子不高的大叔,那个小吴姐姐说他就是所长,我跟着进了办公室,递上了我的简历。所长看了看,跟我简单解释了一下事务所所承担的业务都有哪些,然后说我第二天可以来实习,还给我安排了一位“师傅”——慧芳姐,我以后就跟着她,让她给我安排任务。我就这样开始了我的事务所实习。

海南恒誉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30万,现有注册会计师12人,注册资产评估师5人,现有的工作人员共21人。主要承担的业务可从事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注册资本验证、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审计、财会人员培训、代理记账等多种业务,是本市一个中等规模的事务所。

开始的几天,慧芳姐让我先看一下他们做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证据的载体,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全部审计工作纪录和获取的资料。包括注册会计师在制定和实施审计计划时直接编制的、用以反映其审计思路和审计过程的工作纪录,审计工作的全部内容是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结论、发表审计意见的直接依据。审计业务有一定的连续性,同一被审计单位前后的审计业务具有众多联系或共同点,审计工作底稿对未来的审计业务具有参考备查价值。审计工作的整个过程就反映在工作底稿中。如果能把工作底稿看明白,那就能理解审计是怎样完成的了。

以前的审计工作底稿要整齐的装订,然后装在牛皮纸盒子里。大部分企业单位的工作底稿很厚,要订成2—4本,一些事业单位如小学医院的审计工作底稿就是一本。审计工作底稿包括七个部分,一、初步业务活动工作底稿,二、风险评估工作底稿,三、进一步审计程序工作底稿,四、其他项目工作底稿,五、业务完成阶段审计工作,六、实质性程序工作底稿,七、附录。

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人员记录审计工作的轨迹,审计证据是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如原始凭证、合同等。因此每一个审计过程所需要的审计证据是不同的。例如关于库存现金,核对现金日记账与总账得到货币资金审定表,抽查大额收支得到货币资金收支检查情况表,对其他应收款采用了替代测试,后面要附上记账凭证的复印件。资本公积对企业至关重要,也是经常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因此需要资本公积审定表,追加投资款的记账凭证,收款收据和记账凭证,电子汇划划(收)款补充报单。还有要附上一些许可证的复印件,比如“琼海大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房地产开发和旅游项目为主营项目,那么就要附上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在涉及到某个审计期间签订了合同时,要有设备合同复印件等等。

在看审计工作底稿的过程中,我也只能是从表面的层次上去了解某个程序需要的证据,知道他们之间存在着相互关联的关系。但是如果让我去决定某个程序到底要查哪些证据,我就不知从何下手了。这需要清楚的了解审计准则,也需要实际工作经验的积累。

开始的这几天,我大部分的时间是在看工作底稿。刚刚过完年,每天来的客户非常少。其实是否有客户也与被审计企业的注册时间有关。事务所还承担着审计局给的工作,为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验资。事务所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软件是审计局自己研发的一个小软件。我帮助小许姐姐录入三亚市各中小学的固定资产的信息。包括固定资产的类别,存放地点,原值,折旧,净值。行政事业单位不用计提折旧,因此只要是在用的,原值和净值永远相等。之后要把汇总得到的固定资产净值总额与该事业单位当期的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数额进行核对,如果想等就证明正确了。有两次我录入的错误了,原因是我没有看到备注里面的“已停用”,都当成在用的输了进去,结果对不上。我对了好几遍找不到原因,还是小许姐姐发现的这个问题。其实这不是很复杂的工作,需要的是耐心和细心,因为大量的数据发生一点错误就会“前功尽弃”。

到了第五天,有一家名为“北狼房地产”的公司注销,要对他们的资产负债表进行审计,出具一个报告。事务所的资深注册会计师阿孙叔负责这个业务。我帮他复印各种票据,像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收款凭证等等。我以前没有用过复印机,慧芳姐说按那个键就可以了。我开始的时候做的很慢,尤其是几张小的收款凭证要印在一张纸上,比较麻烦。阿孙叔比较严厉,他就很着急说为什么还没有印好。我知道他说的对,本来我就是做的慢嘛。在印一张对账单时,原件本身就很浅,慧芳姐教我怎样加深颜色。后来我印的熟练了许多。一般他们有什么要复印的就由我来樱

6.律师实习鉴定评语 篇六

xx-x同学工作积极主动,热情,学习认真,尊敬师长,一年来技术理论水平及操作技能均有很大提高,希望今后继续努力成为国家有用之才。

xx-x同学工作积极主动认真,好学肯动脑,尊敬师长,一年来技术理论水平操作技能都有很大提高,希望今后继续努力争取更大进

xx-x同学工作积极主动,学习认真,尊敬师长,待人诚恳,一年来技术理论水平及操作都有很大提高,希望今后加强学习尽快成才。

xx-x同学工作努力,能按师傅要求去工作,尊敬师长,一年来技术理论水平及操作技能均有提高,希望今后更加努力成为一个合格的建设人才。

xx-x同学在我单位实习期间,能够做到服从领导指挥,团结同事,不怕苦不怕累,将学校所学到的知识技能运用到实际工作当中。

xx-x同学在我单位实习期间,能够做到服从指挥,团结同事,不怕苦,不怕累,将学校所学到的知识技能运用到实际工作当中。

xx-x同学在我单位实习期间,能够做到服从指挥,团结同事,不怕苦,不怕累,将本人在学校所学到的知识技能运用到实际工作当中。

xx-x同学近一年来,工作主动,踏实,肯干,和老师同事关系处理的很好,耐心学习不断的努力工作,以提高技术的自身,受到大家好评,望今后发扬成绩。

自我鉴定格式

200x年9月我考入xx-xx大学,通过四年的校园生涯和社会实践,使我在专业知识和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很的进步,为我未来的生活开启了一面窗。

7.律师品行实习鉴定证明 篇七

实习律师品行鉴定你看过了没有那么你要怎么去写实习律师品行鉴定意见呢一起来看看吧

实习律师品行鉴定证明1

某某学校:

兹有贵校fwdq学生在我单位***岗位实习。实习期xx年xx月x日至xx年x月x月,该生在我单位实习期间表现优秀,完全能够胜任本职岗位的工作。经过我单位考核,该生在本月份评为优秀员工。非常感谢贵校培养出这么优秀的员工。现在该生在我单位已经实习结束,特此证明!

***银行

**年11月1日

附:实习报告总结

时间过的真快,转眼间两周的实训时间就过了,在过去的两周内我在廊坊市卓越检测公司进行了为期十天的实训工作。通过这段时间的切身实践,不但使我体会到了将会计理论实际应用于会计实务操作中的重要性,更令我学会了一些如何在社会中为人处事的道理。

正所谓“百闻不如一见”,经过这次自身的切身实践,我才深切地理会到了“走出课堂,投身实践”的必要性。平时,我们只能在课堂上与老师一起纸上谈兵,思维的认识基本上只是局限于课本的范围之内,这就导致我们对会计知识认识的片面性,使得我们只知所以然,而不知其之所以然!这些都是十分有害的,其极大地限制了我们会计知识水平的提高。虽然我们已经历了会计模拟实验的磨砺,但那毕竟只是个虚拟的业务处理程序,其与实际的业务操作相比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的,这是会计模拟实验所替代不了的,是要我们“走出去”才能学到的。

课本上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只是为我们的实际执业注明框架、指明方向、提供相应的方法论,真正的执业技巧是要我们从以后的实际工作中慢慢汲取的。而针对实际操作中遇到的一些特殊的问题,我们不能拘泥于课本,不可纯粹地“以本为本”,而应在遵从《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可适当地加以修改。这就将从课本上所学的理论知识的原则性与针对实际情况进行操作的灵活性很好地结合起来。如课本上及会计模拟实验中都要求将记帐凭证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及转帐凭证三类凭证,但我所在的卓越公司就根据自身业务相对简单的特点考虑,而将三类记帐凭证都统一为一种类型的记帐凭证。

更重要的是,我在此次实践中深刻地体会到了会计电算化的重要性与便捷性。由于电脑技术的快速发展及电算化理论的普及,现在,大部分的企业都已采用电算化记帐。这就要求我们能将会计知识与计算机知识很好地相结合起来,一旦熟练掌握了会计的电算化技术,那将大大地简化会计帐目的处理程序,从而最终将会计人员从烦琐的手工记帐工作中解放出来。只要企业实现了电算化,企业的会计人员只需将每笔业务的相应会计分录输入电脑之中,之后电脑便会自动生成记帐凭证、明细帐、总帐以及报表会计资料,从而极大地节约了人力,提高了企业会计部门的工作效率。

在此期间,我还粗略地了解了公司的会计组织的设置情况,让我切身了解到企业会计部门是如何进行内部控制及会计职权适当分离的,这一点对于任何企业来说都算得上是至关重要的,且是必须牢抓的。

限于时间的不足,我只在该公司实习了短短的十天。虽说时间很短,但其中的每一天都使我收获很大、受益匪浅,它不但极大地加深了我对一些会计知识的理解,从而真正做到了理论联系实际;更让我学到了很多之前在课堂上所根本没法学到的东西,这对于我的学业,乃至我以后人生的影响无疑都是极其深远的。

实习律师品行鉴定证明2

兹有_________学校_________专业_________同学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 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实习该同学的实习职位是_________ 该学生实习期间工作认真,在工作中遇到不懂的地方,能够虚心向富有经验的前辈请教,善于思考,并能够举一反三.对于别人提出的工作建议,可以虚心听取.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加班加点完成任务.能够将在学校所学的知识灵活应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去,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该学生严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时间,服从实习安排,完成实习任务.尊敬实习单位人员.并能与公司同事和睦相处,与其一同工作的员工都对该学生的表现予以肯定.特此证明._________(实习单位盖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实习律师品行鉴定证明3

兹有 …………学校 ……同学于年月 日至年月日在我公司 部门实习。

该学生实习期间工作认真,在工作中遇到不懂的地方,能够虚 心向富有经验的前辈请教,善于思考,能够举一反三。对于别人提出 的工作建议,可以虚心听取。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加时加班完成任 务。能够将在学校所学的知识灵活应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去,保质保量 完成工作任务。同时,该学生严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时间,服从实习安排,完成实习任务,尊敬实习单位人员,并能与公 司同事和睦相处,与其一同工作的员工都对该学生的表现予以肯定。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实习师傅盖章)

8.律师实习鉴定书 篇八

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也遇到了很多的问题和困难,不仅是专业知识方面,还包括与人交流,融入社会的能力上,毕竟社会和校园生活是不同的,残酷的现实让我明白要想在这个行业中生存就必须使自己先强大起来。律师提供的是法律服务,在某种程度上讲提供的也是一种商品,那也就会有知名和不知名的区别,毕竟每个人能力、水平、经验不同,针对不同等级的商品服务,消费者给予不同的、有差别的待遇很正常,在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还没有完全锻炼出来的时候,实习律师不应该产生一步登天一蹴而就的思想,没有学会平稳地站立就想飞奔,是急功近利的表现。而且也不应该仅仅只看到老前辈的辉煌,要知道作为开拓者和先驱者,他们经历了比我们更为严格地磨砺。

所以,我现在要做的就是努力提升自己,抓紧充实自己,在步入社会之前让自己具备更多的技能和涵养,机会总是提供给那些早早做好准备的人,在外部机遇还未成就的时候就要抓紧时机练好基础,养精蓄锐,在一天一小步的努力中,让自己成为一个有前途的人。

以上就是我在实习过程中的心得体会,面临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和看似不太光明的前景,实习让我更加明确了自己的努力目标和前进的方向,我会努力完善自我,弥补不足,争取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和综合素质,希望将来在法律这一行里会有我的一片天地。

AA篇三

“天下之事,闻者不如见者知之为详,见者不如居者知之为尽。”通过这次的两个多月的实习工作,我深刻地明白了这个道理。我这次实习的单位是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并没有因为我年轻,尚未大学毕业,而随便给我安插个无足轻重的闲职来敷衍了事。律师们和蔼可亲,对我悉心指导,给予了我许多帮助,正由于他们的倾囊相授,令我开拓了眼界,对律师领域的工作有了相当深入的了解,了解到了这个行当的意义,其中的个中曲折,使我将来从事这个行当,或者其他与法律相关的行当时,能够更加得心应手。总体来说,这次实习相当有意义,对我帮助很大,实践出真知嘛。下面我就通过这次实习的经历,来谈谈我的收获:

刚进事务所,一张张陌生的脸孔着实让我有些恐慌。要让这一张张脸变得熟悉起来,让这一张张脸变得和善、可亲,变成会心的欢笑和帮助的善意,而不是伪装的面具,甚至是附上了屏弃、厌恶的表情,对我也是一种锻炼。平时同学之间,由于大家都没有真正踏上过社会,在待人接物、相互交往间,总是略显稚气。我们会为一点小事,一句无意间的话语而争辩不休,但一旦遇到困难时,我们又会互相帮助。在学校里,我们展示的是真实的我们。但我知道,在社会里,就是纯粹的尔虞我诈了,在一张张面具之下,心灵都是被纱布厚厚的纱布盖上一层又一层的。当然,这么说可能有所夸张,但人际交往确实是我这次实习中的一大课题。我始终保持面戴微笑,主动地向其他律师们询问是否需要帮助,帮他们倒茶,有机会的话打扫会卫生,没几天,我和他们就打成了一片。他们也放心地把一些手头工作交给我去做。负责知道我的师傅,武律师也带我出去,参加咨询、会见委托人、会见当事人、调解、庭审等等。从人际交往而言,我确实获益非浅。

转到工作上,则比较简单了。律师的工作和背背法律条款确实是两码事。律师的工作重头应该就是见委托人吧,这类事情可不是能给我经手的。我的实际工作是整理文书。江律师细心教导了我格式的写法,然后把他积存的一大堆资料交给了我。内容虽多,但熟能生巧,没几天,这些法律文书就都搞定了。其他律师也把他们积存的档案拿了出来,有的律师可真够邋遢的,居然夹着自己的律师证的复印件,我差点把它当证据整理起来。其实作为律师,在事务所呆的时间并不多。来事务所咨询的人也是少之又少。他们一般都是到处奔波,“拉生意、谈生意、做生意”一个律师这么解释的。所以纯粹呆在事务所里,能学到的东西还是相当有限的。幸好江律师经常带着我出去走走,让我眼界大开。比如去监狱会见当事人,我就了解到了律师的谈吐技巧,教当事人如何去应对,等等。根据科尔伯格的“道德辨歧”理论,人为了寻找善恶的平衡点,永远是往善恶两端不断徘徊的过程。

世上没有善人和恶人,只是在寻找平衡点时,迷失了方向。使他在恶的一端或善的一端找不到归路。基于这个已经为世界80%以上的国家作为基础教育课程的理论,我如果作为律师的话,一定会全力为当事人打拼,给他一条自新之路,一次再次寻找到平衡点的机会。跟着武律师跑了一个案子,这是一个房地产纠纷的案子,他先和当事人打包票说案子一定能圆满解决,然后就带着我去有关单位咨询这样的案子按照规定会怎么处理。原来他自己都没搞清楚啊,我恍然大悟。而民事纠纷,基本就像是两个商人在谈生意,互相商量价格,最后达成默契,而法官则像个中介,在一旁默不做声。刑事诉讼是最让人有所感悟的,真实的庭审,让人不由对被告有所同情。法庭,应该算是社会丑恶面的一部分吧,因为站在被告席上的,大多是对社会没有贡献的那类人。看着他们的哭诉,灵魂不禁得到了净化,但学习法律的人,似乎应该把感情因素完全抛开呢,法不容情啊! 所谓看人挑担不吃力。很多人觉得律师是非常轻松的职业,整天不用呆在办公室里,到处走走,钱就来了。我通过这次的实习,我体会到了律师工作也不是那么简单就能完成的,何况如今社会,这么多的律师,这么多的律师事务所,相互间的竞争如此激烈,谁还会有闲情去咖啡馆稍作休憩呢?谁还会去眷恋路边的美景呢?想到这些,我也不禁联系到了自己。所谓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通过这次的实习工作,我正确认识到了哪些东西是我所缺乏的,哪些东西是我要重点学习的。这次的实习工作成了我学习的指路针。

通过一个月的实习,发现律师一般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点:

1,忙,工作压力大。

我进律所的第一感觉就是忙碌,最具有代表性的应该就是电话铃声了。我的责任律师有三个电话:一个小灵通,一个手机,一个座机。据我统计:他的座机每一个小时响一次,小灵通每二十分钟响一次,手机半小时左右响一次,这还不包括他主动打出去的电话。往往这边正和一个“王总”聊合同纠纷,那边座机响了,当事人又向他咨询案件的进展情况,角色变化之快,令人叹为观止。与“忙”相关的就是工作压力,律所一般没有固定的作息时间,都很自由。但实际上,加班也都是司空见惯,每次晚上6点多了,还有人在电脑前忙碌,整理材料,研读卷宗,很是辛苦。

2,知识更新快,知识面很广。

中国的法规更新很快,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律师必须要与时俱进,运用最新的法规处理案件。记得一个合伙人做过房地产纠纷案件,关于二手房交易税率问题,原来规定是5%左右,可国家正好与8月1号出台新规定,为打击炒房,把税率提高到近四倍。假如律师不能及时掌握最新法规,在诉讼中就会面临败诉的危险。

9.律师事务所实习鉴定评语 篇九

**同志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在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同志在思想政治上,注意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能够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论,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去分析和观察事物,明辨是非,坚持真理,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在工作上,能够严格遵守并执行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主动配合同事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了法律文书的写作要点和技巧。尊敬他人,待人诚恳,能够积极主动的向执行律师学习,弥补自己的不足。工作中服从安排,团结同事,不怕苦,不怕累,能灵活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一年来理论水平及工作能力均有很大程度的提高,在实习期间得到事务所领导和同事们的普遍好评。

律师实习自我鉴定范文

20xx年的过去,我的律师实习期也临近尾声。通过一年的实习,对于律师这个行业有了更多的了解,对于自己也有了更多的了解。

1、业务学习

一年来,通过从事具体的律师业务,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不断加深,也越来越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的差异。一条看似明确的法律规定,运用到现实中,问题却是层出不穷,一个看似简单的实际问题,反馈到法律上,往往却是模棱两可,而在自己进入律师行业以前对这种现象可能是既看不见,也想不到,而这正是律师赖以生存的空间。实习一年,自认为在业务上最大的收获不是理解了多少法条,学得了多少技巧,而是明白了终身学习能力对于一个律师业务发展和业务能力的重要性。以前的学习只是给从事律师职业打了一些基础,或者说是仅仅为了迈过律师职业的门槛。社会飞速发展,新的情势不断出现,法律持续更新,现在是一个学习型的社会,根本不存在一劳永逸的学习,律师行业更是如此,没有自我更新能力的律师注定是要被淘汰的。终身学习能力对一个律师的生存至关重要。

2、执业态度

一年来,跟随所里各个律师办理业务,勤奋和认真是他们的共同特点,这给我感受很深,我想这是一个律师应有的执业态度,在这一点上我要检讨自己的惰性和准备不足,这反映自己对律师工作的认识和从事律师职业仍显准备不足。律师不仅不是一个轻松休闲的职业,而且还是一个充满挑战、需要付出艰辛的工作,独立、勤奋和认真是一个律师必须具备的执业态度。人固有惰性和依赖心理,但为了所从事的职业和自我实现,必须克服这种惰性和依赖,以自我实现成为习惯,而不是惰性和依赖。

3、人际交往

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是一个优秀律师的重要素质。自己在人际交往方面存在缺陷,一年实习期,这方面并未得到多大改善,紧张、无序、混乱、拘谨的场面依然如故,这应该是缺乏自信的表现。对此,在以后的执业过程中,自己要尽可能多学习,充实自己,提升自信心,人际交往从日常生活做起,从身边做起,得体表现自己,做到不卑不亢,不急不躁,在人际交往中找到自己,实现自己。

4、执业规划

一年来,自己所从事的非诉业务更多一些,这帮助我扩大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对律师业务也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认识。但诉讼业务才是律师业务的基础,也是非诉业务的基础,诉讼更能准确地理解法律,运用法律,规避风险,在接下来的执业中,自己应当加强诉讼业务的锻炼,主动参与诉讼业务,以期更全面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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