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本科专业规则

2024-08-12

法学专业本科专业规则(通用8篇)

1.法学专业本科专业规则 篇一

法学本科专业培养方案

一、专业代码、名称

专业代码:030101 专业名称:法学(Law)

二、所属一级学科

代码:0301 名称:法学

三、培养目标

法学本科教育要培养系统掌握当代中国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具备法律事务所需要的基本法律技能,能够正确理解和把握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具有较强法律意识,能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尤其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四、培养要求

本专业学生主要掌握法学的基本知识,具备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受到良好的法学思维和法律事务技能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处理法律事务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法学各分支学科的基本理论和知识。

2、了解法学的理论前沿和法制建设的趋势。

3、掌握并能够熟练运用法学分析方法和技术。

4、正确解读我国现行法律和党的现行政策。

5、具备法律事务所需要的良好语言表达和表述能力。

6、具有较强的正确运用法律知识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7、具有与本专业相适应的文学、历史、社会学等知识。

8、具有法律职业所需要的良好职业道德修养。

9、具备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

五、主要(核心)课程

本专业课程主要包括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劳动法学等。

六、主要实践教学环节

毕业实习、法律咨询、专业讨论和辩论、参与法律援助、社会调查、模拟审判、法律诊所教育等。

七、学制和毕业最低学分要求

学制:四年(实行3—6年弹性学制)。学分要求:最低学分152学分。

八、毕业条件

须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包括各实践环节(公益劳动、军训、社会调查与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考核合格;须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取得相应成绩;须参加全国计算机一级水平(或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五级水平)考试并取得证书;普通话达到二级乙等水平;体育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九、学位授予

经审核,符合《青海民族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条件者,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十、学分计算

1、课堂教学。普通理论教学(含实验教学)课程18学时计1学分;公共外语课程24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计算机上机课36学时计1学分。课时换算为学分时,四舍五入,小数点后不保留数字。

2、实践环节。以教学周数为基数,原则上每周计1个学分。

3、课外学分:(1)阅读专业书籍20本计1分。(2)听学术讲座20次(不限法学院组织的)计1分。(3)社会调研2次并写出两份调研报告计1分。(4)《学生课外学分登记册》中课外学分登记要求核算记载的其他计1分。

十一、学分(学时)构成1、总学分、课堂教学总学时构成课堂教学学分(学时)实践环节学分课外

学分总学分课堂教学

总学时

理论教学学分(学时)实验教学学分(学时)

学分学时学分学时

***5224962、课堂教学学分构成必修课学分选修课学分

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限选课任意选修课

专业任选课公共任选课

4157141010

十二、课程设置流程图

十三、教学计划表

课程

类别课程名称学分课内学时周学时分配

学时讲授学时课内实践学时实验(上机)学时设计学时第一

学年第二

学年第三

学年第四

学年备注

12345678

14周18周18周18周18周18周18周随机

学必

程公

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15642143+

1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3+17254183+1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3+17254183+1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2+15436182+1

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22828

2就业指导118181

英语11272272444

4计算机基础492464642

体育41361362222

普通话训练236362

大学语文2/036/036/02二选一

写作2/036/036/02

军事理论114141

 

;公共基础课程合计4***

专业课程法理学4564

宪法学342

3中国法制史3543

刑法学712643

民法学712643

刑事诉讼法学3543

民事诉讼法学354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3543

国际法3543

国际私法3543

国际经济法3543

劳动法学3543

环境与资源法学3543

知识产权法学3543

经济法学3543

商法3543

必修课程合计57998

课程

类别课程名称学分课内学时周学时分配

学时讲授学时课内实践学时实验(上机)学时设计学时第一

学年第二

学年第三

学年第四

学年备注

12345678

14周18周18周18周18周18周18周随机

课堂教学选修课程专业限选课程法律文书23622学生在所列科目中选修14学分即7门课

犯罪学23622

房地产法23622

婚姻法23622

物权法23622

合同法23622

外国法制史236112

西方法律思想史236112

金融法23622

证据学2362

专业限选课程合计14252

专业任选课程犯罪心理学2362学生在所列科目中选修10学分即5门课

中国法律思想史2362

刑事法律诊所2362

民事法律诊所2362

公司法2362

证券法2362

税法2362

法文化236&n

bsp;(美)A•L•科兵中国大百科全书1998

7欧洲合同法(德)海因•克次法律2001

8格式合同研究杜军群众2001

9合同法新论•总则王利明、崔建远中国政法大学2000

10合同法要义隋彭生中国政法大学200

311国际经济法论何力上海人民200

212WTO法律的国内适用孔祥俊人民法院2002

13国际贸易法文选(英)施米托夫中国大百科全书1993

14国际货物买卖杨良宜中国政法大学1999

15最新国际货币金融法赵威人民法院2002

16国际货物多式运输法律问题研究贺万忠法律2002

17国际投资保护的国际法制刘笋法律2002

18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朱榄叶法律2002

19国际服务贸易法律的多边化与中国对外服务贸易法制陶凯元法律2000

20信用证杨良宜中国政法大学1998

21市场法制论邱本中国检察2002

22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肖江平人民法院2002

23自由市场与社会正(美)凯斯•R•孙斯坦中政法大学2002

24探究经济和法互动的真谛史春际法律2002

25环境侵权法曹明德法律2000

26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规则(美)大卫•D•弗里德曼法律200

427反垄断法原理孔祥俊中国法制200

128环境法(日)原田尚彦法律1999

29竞争法研究王晓晔中国法制1999

30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与立法于安中国法制2001

31金融监管吴志攀中国政法大学2003

32金融全球化趋势下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贺小勇法律2002

33WTO与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研究马卫华中国人民大学2002

34美国银行法陈小敏等法律2000

35WTO与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完善研究周辉斌中国方正

36财政法新论杨萍等法律2000

37财税法论丛刘剑文法律2002

(四)法理、宪法学应读书

序号书名著者出版社版本

1比较宪法沈宗灵北京大学200

12宪法监督论李忠社会科学文献200

23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莫纪宏法律2002

4宪法诉讼原论胡肖华法律2002

5比较宪法与行政法龚祥瑞法律2001

6中国行政法学新理念刘莘、马怀德中国方正200

17论行政相对人方世荣中国政法大学2000

8行政权研究王学辉、宋玉波中国检察200

29国家、公民与行政法董炯北京大学200

310比较行政法张正钊、韩大元人民大学1999

11行政法的价值定位关保英中国政法大学2003

12中国走向行政法治探索应松年中国方正1998

13中国行政救济理论与实务林莉红武汉大学2003

14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徐晓光贵州民院2002

15民族法学评论吴大华华夏文化艺术2002

16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教程徐晓光华夏文化艺术2002

17民族法学讲座吴大华民族1997

18民族法学通论吴大华中国方正 1997

19法人类学基础(日)汤浅道男 等华夏文化艺术2001

20少数人权利的法理周勇社会科学文献2002

21民族区域自治法学赵秀玲华夏文化艺术1990

22法律文化理论刘作翔商务印书馆1999

23法哲学范畴研究张文显中国政法大学2001

24人权研究徐显明山东人民2001

25法律帝国德沃金中国大百科全书1996

26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认(奥)凯尔森中国大百科全书1996

27奥本海国际法(英)詹宁斯 百顿中国大百科全书1995

2.法学专业本科专业规则 篇二

《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 2010届本科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专业是法学, 为86.7%, 至此, 本科法学专业的就业率已是连续3年垫底[1]。的确, 中国高校尤其是众多地方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正处于“量胀质衰”等诸多危机之中, 普遍存在着专业定位模糊、培养目标单一、办学条件薄弱、教育质量低劣等问题。自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 我国新增法学本科专业的普通高校有400余所 (全国共有法学院系630多所) , 从地域分布看, 主要集中在中南部的湖北、湖南、河南、河北、广东、江西等省份;从招生院校看, 主要是公办理工、财经、农林、师范类院校以及民办独立学院等地方性、教学型高校[2]。

就河南省而言, 2011年, 在37 所省属本科院校 (含独立学院) 中, 除了2所医科院校外, 其余35所院校 (综合2所、非综合性22所、独立学院及民办学院11个) 均有招收普通法学本科生的计划, 其中17所院校另有“专升本”形式的招生计划, 可谓“百舸争流”[3]。全省法学本科的招生人数、在校生人数十年间增长651.5%, 年均增幅为65.15%, 可谓“规模宏大”[4]。但是, 法学专业专任教师的人数增长速度远远低于在校生人数年均增幅65.15%的增长速度, 由此导致在校学生与专任教师总数的生师比例失调。而且, 法学专任教师的职称分布“头轻脚重”, 初级和无职称人数所占比例很高, 将近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明显高于全国水平;而高级职称人数所占比例偏低且增长速度较慢, 正高职称多年来一直在5%左右徘徊, 2010年才达到6.92%, 明显低于2009年全国平均值9.74%;2010年副高级职称比例22.45%, 低于2009年全国平均值26.83%。[4]

同综合性大学和政法专门院校相比, 地方高校的法学本科专业开设时间普遍不长, 在师资力量、图书资源、教学设施等教学“硬件”以及生源质量、教学管理、学术氛围等教育“软件”方面均处劣势。但是, 地方高校对本地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情况更易了解, 且在某些学科或专业领域独具优势, 譬如, 工科院校的法科更便于学习机、电、算、材等自然科学知识, 财经院校的法科更易于学习经贸、财会、管理学知识, 农林院校的法科更易于学习环境资源知识等。在当前的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 多样化社会需求和多元化办学主体的国情决定了法学本科专业培养目标应定位于“多样化法律人才”, 地方高校应当走法学教育的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之路——宏观上要符合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要求和人才规格, 完成通识教育内容, 保证法律人才的同质性;微观上要找准本校在法科人才培养中的位置以细化人才培养类型, 挖掘、发挥本校的比较优势以创新法科教育模式, 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多样化法律人才。

现行本科学制下 (将学制由目前的4年增至5年更好) , 我们提出在通识教育基础上兼顾学生职业取向, 实行“基础+专业”的分方向、分类别培养[6], 即:前5个学期为通识教育阶段, 通过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的学习, 着重进行本专业的通识性教育, 帮助学生获得较为全面、宽厚的人文素养和法学专业基础知识;后3个学期的分类培养阶段, 通过分别开设学术奠基型、法律实务型和跨专业复合型等三个培养方向的专业课程群, 为学生多元化发展奠定基础。

经过近三年来的教改实践, 这种分类培养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初显成效, 法学本科生实际就业率、考研录取率和司考通过率大幅提升。现就分类培养模式的具体方案进行阐述, 以期抛砖引玉, 推动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进一步改革完善。

二、法学本科专业分类培养方案的指导思想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和本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以教育部颁布的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等规定为基础, 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走法学教育的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之路,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二是立足本校整体定位和学科优势, 按照二级学科建立校级拓展选修课平台, 促进院系之间教学资源共享, 突出办学特色, 体现本校发展战略。

三是坚持“厚基础、宽口径、重应用”, 在通识教育基础上兼顾学生职业取向, 培养目标多元化、培养模式分类化、教育内容特色化, 以不同的选修课课程模块为载体实施分段分类培养, 满足学生个性发展, 提高教育质量。

三、法学本科专业分类培养方案的培养目标

1.总目标

在我国, 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综合法律素质养成型教育, 并不与法律职业直接相联系”[6], 学生本科毕业后需要通过各种职业考试以从事多种多样的工作, 或考取法律硕士以从事高级法律实务, 或攻读法学硕士以走上“坐而论道”的学术之路。在教育体制难有根本性变革的前提下, 西方国家同职业化紧密衔接的法学高等教育模式难以在我国效行。显然, 法学本科教育要为各类与法学有关的职业提供“毛坯”, 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不应局限于培养从事法学专业的人才 (“授业”) , 还要重视培养兼具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的复合型人才 (“传道”) 。因此, 法学本科专业总的培养目标可表述为: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 具有良好的人文素质和法学知识, 了解现代法学的理论、方法和手段, 具备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学研究基础, 能够从事法律实务和相关工作的应用型人才。

2.通识教育阶段的培养目标

为前5个学期, 通过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的学习, 着重进行本专业的通识性教育, 帮助学生获得较为全面、宽厚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 形成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阶段是落实国家关于法学本科学生的基本专业教育要求, 是为学生将来进入思维方式、知识背景、意识信念具有统一性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必要基础和施教底线。我们十分赞成徐显明教授所言, “法学教育不同于其他专业教育的一个特征是其明显的政治性, 即要把推行国家价值观作为法学教育的重要目标来对待”, 在一定程度上, “法学教育就是国家意识形态教育, 也是国家价值体系教育”[7]。

3.分类培养阶段的培养目标

(1) 学术奠基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对接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各学科方向, 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 拓展理论深度和广度, 了解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具备考取硕士研究生的能力。

(2) 法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侧重实践环节和实务技能训练, 形成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具备良好职业素养, 能够考取和从事法律专业技术工作。

(3) 跨专业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依托本校学科优势和跨专业课程选修, 培养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懂法律知识又有其他专业知识的复合型管理人才。

4.毕业要求

以河南某高校为例, 法学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4年, 并实行3~7年的弹性学制。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至少应修164+7.5 (四大讲座) 学分, 可以毕业, 如下表1。

注:1. “ ( ) ”内的学分指该类课程所含实验 (践) /上机环节的学分.2. “四大讲座”指《形势与政策》、《国防教育》、《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和《省情农情》.

四、法学本科专业分类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

1.教学内容

(1) 通识教育阶段的教学内容。

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基本原理和主要制度;二是法律职业者必备的基本技能和专业素质, 尤其是法律思维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三是与法学相关的基础人文社科知识和工具性技能。其中, 前二者以专业必修课为施教载体, 第三个内容以公共基础课为主要载体。

(2) 分类培养阶段的教学内容。

学术奠基型人才教学内容应讲求理论性和前沿性。我国法学理论教育更趋近大陆法系传统, 学术奠基型人才的培养应通过对法律概念、原理的学习和研究“知其所以然”, 了解主要法学流派、各自学术要义和最新的法学前沿动态, 使学生初步奠定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一定的学术研究能力。

法律实务型人才的教学内容主要以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为导向设置相关选修课程模块。在毕业实习后、毕业离校前的两三个月中 (第八学期后半期) , 还可组织司法考试冲刺辅导, 便于学生参加当年下半年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

跨专业复合型人才的教学内容除了必要的法学专业内容外, 还需掌握同法学相关的某一领域的专业知识 (如“法商结合”、“法政结合”、“法管结合”、“文法结合”等) , 通过文文渗透、文理交差, 培养能够从事跨专业实际工作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2.课程体系

总体而言, 在设置理论教学课程方面注意以下三点:一是适当缩减专业必修课的学时比重, 增加专业选修课的总学时;二是按不同培养方向设置课程模块, 其中选修课门数增加、实行短学时;三是课时学期分布坚持均衡性原则, 考虑学生的承载能力。

除公共基础课外, 专业课程体系建议如下表2。

注:跨专业复合型方向, 除选择法律实务型专业方向限定选修课、专业拓展任意选修课以达到一定学分要求外, 还须选修一定学分的外院系开设的相关课程和全院公共选修课.

五、分类培养阶段的若干培养措施

1.学术奠基型人才的培养措施

(1) 教学方法试行研究性教学。

学术型法律人才的教学目的不再是单纯的法律知识传授、一般学识的扩充, 而应侧重于提高其科研能力。因此, 教学方法要更注重研究性与启发性, 可采取专题式与研讨式等教学法促进师生互动, 通过师生、生生之间的讨论交流、辩难解疑, 来激发灵感、习得方法, 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 配套措施要完善。

建议实行学业导师制, 在后两年中, 一名学业导师带10~20人的学术小组, 引导学生适度参与自己的科研工作, 或者围绕系列性课题展开研讨作为毕业论文的准备, 导师要指导该组学生最终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 形成连续性、一贯性。

(3) 师资配备注重校际合作、利用外校优势师资。

既包括聘请外校师资任课, 还包括邀请相关专家开展“法学名师系列讲座”, 或者播放相关学术会议录像等, 以弥补地方高校高层次师资的不足, 拓展学缘结构。

2.法律实务型人才的培养措施

(1) 课堂教学方法突出法律实务技能的习练。

不妨通过案例分析、专题辩论、案例分享、诊所教学等, 培养其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基本方法和技巧, 并潜移默化的体会和培养职业道德和法治意识。

(2) 把实践教学环节落到实处。

内容设计上要循序渐进, 构建“多层次呼应”的实践教学体系, 即第一层次为社会认知 (认识实习、社会调查) 、第二层次为模拟实验 (模拟诉讼、模拟非诉讼法律行为和模拟法律服务) 、第三层次为校外实习 (社会法律咨询、公益服务、毕业实习等综合性实践) ;组织形式上最好集中进行, 避免分散实习造成的“放羊”。

(3) 发挥“双师型”师资的作用。

“双师型”教师指既有扎实的理论功底, 又熟悉甚或精通法律实务的师资, 可通过本校教师赴外兼职 (鼓励部分法学教师到实务部门兼职锻炼) 、培训 (最好是同公检法司机关联合举办) 和外聘急缺实务型师资 (选聘具有一定理论水平的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仲裁员、律师等任兼职教师) 等多种形式形成“双师型”师资队伍。世界一流大学, 如美国的哈佛、耶鲁、英国的牛津、剑桥等大学法学院的教授们都会抽一定的间从事具体律师实务, 以丰富教学内容。

(4) 使用实务性教材。

最好吸收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参与编写必要的实物性教材, 毕竟特色的课程体系需要相应的教材体系做支撑。

3.跨专业结合型人才的培养措施

(1) 实行双专业主辅修制。

国外在培养具有其他专业知识背景的法律人才方面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种是美国模式, 其法律本科是对已获得其他专业本科学历者进行法律职业技能训练, 我国借鉴后创设了法律硕士专业。另一种是澳大利亚模式, 即把法学本科教育与其他专业的本科教育同时进行, 主要通过选课制和双学位制 (学制五年) 实现。显然, 在本科层次讨论跨专业结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 澳大利亚模式对我国更具有借鉴意义。地方高校不具备实行双学历制的条件, 但可实行专业辅修制, 修完主修和辅修专业课程成绩合格后, 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或双专业毕业证明书, 为学生拓宽就业基础。

(2) 相关专业教学内容要精炼浅显。

跨专业结合型法律人才的课程多且内容新, 学生的学习时间和精力有限, 不能简单地把几个专业的课程和学习内容叠加起来, 必须将课程、教学内容进行优化提炼, 通过范围广而内容精的课程学习提高跨专业结合型法律人才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 充分利用本校相关院系教学资源。

为学生选修一定学分的外院系开设的相关课程和全院公共选修课提供条件,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发展取向自由选择, 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的课程。

近年来, 基于分类培养、特色教育思路, 有些地方高校尝试在法学专业之下区分专业方向, 以河南省为例, 在2011年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计划中,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与河南检察职业学院联办法学 (检察方向) , 河南师范大学增加民商法学和刑法学两个方向,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增加刑事司法方向、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的增加国际商法方向等。

“没有特色的法学院就是缺乏存在价值的法学院, 也就是质量无法体现的法学院。特色既可表现为学科门类上有自己的优势研究领域, 也可表现为学生培养目标上偏重理论还是实务, 还可表现为人才培养层次上的区分。”[7]作为法学本科人才培养主阵地, 数量庞大的地方高校应当立足学校定位和学科优势, 扬长避短、突出特色, 实现法学本科教育由数量扩张向质量提高转变、由大一统培养模式向多样化转变。

参考文献

[1]麦可思研究院.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R].北京:中国社科院社科文献出版社, 2011.

[2]徐卫东.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三十年发展回顾[J].当代法学, 2008, (l) :8.

[3]河南省2011年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EB/OL].http://www.heao.com.cn/main/Html/pz/zsjh.html.

[4]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教育统计年鉴 (2002-2010) [Z].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 2011.

[5]徐英军.我国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分类培养[J].学术界, 2008, (6) :134.

[6]丁相顺.J.M.还是J.D.——中、日、美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制度比较[J].法学家, 2008, (3) :137.

3.法学专业本科专业规则 篇三

摘 要:由于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倾向和就业特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方面是就业偏好的相对集中,一方面是就业现状严峻,就业岗位紧缺。要想解决好目前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毕业就业问题,就需要国家调整有些政策,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也需要得到创新,突出专业实践能力的培养。另外,应加强在校期间的就业指导,改变当下大学生狭隘和固化的就业观念。

关键词:法学专业;就业偏好;就业指导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6-0162-02

作为从业多年的法学专业辅导员,最关切的就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问题。多年的就业工作,印象最深刻的就是严峻的就业形势。在对所带179位同学进行了就业相关情况调查后,进一步解读到本科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现状的深层缘由,并据此提出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策略创新方向。

一、本科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偏好

通过问卷调查、典型学生访谈以及各种管理数据汇总,法学专业的学生对就业方向的选择大体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种。

1.参加与专业相关性较弱的各级公务员考试进入政府行政部门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参加专业性较强的各级公、检、法、司等招聘考试进入司法部门。这一就业偏好的学生合计约90人,占总人数的50.2%。

2.继续深造,从而进入高校或科研机构从事法律教学或科研工作,或在研究生学习期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待毕业后再寻机会从事法律相关工作(司法部门职务、律师、公司法务)。这一就业偏好的人数为47人,占总人数的26.2%。

3.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后进入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这一就业偏好的学生有110人,占学生总人数的61.5%左右。

4.通过公司、企业等单位招聘,从事相关的工作。在这一就业偏好的学生中,大部分学生也表示只要能从事本专业的工作,或者用人单位不错(如薪资待遇、发展前景),即使不能从事与专业相关的工作也可以接受。

5.极个别同学由于对法律本身也无多大兴趣,因此在大学4年没有打好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因而对自己的就业方向没有任何计划,对就业一片茫然。

与此同时,在与同层同类其他学校的就业指导老师交流后得知,同层同类的学校法学院学生的就业偏好也都大致如此,偏差不大。综上所处,目前本科法学院学生的就业偏好主要集中于从事与法律专业相关的工作或进入政府机关部门工作。只有极少数学生在缺乏专业认同感的情况下,在大学中的生活学习无法明确自己的就业目标。

二、本科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偏好产生原因

1.受专业相关性影响。大部分选择法学专业的学生是因为喜欢法律专业,或者对法律有憧憬。在经过4年系统的法律专业学习后,本身就已经积累了大量的法律专业知识,并建立了稳固的法律思维逻辑,因此从主观情感上更希望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更希望将法律知识应用于实践。而政府、公、检、法、司等部门或者律所、公司法务部等就成为本科法学生就业首选。

2.受社会职业评价的影响。无论是社会还是父母,对目前社会中的各个职业都有自己的评价和定位。在官本文化盛行的今天,受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影响,法学生就业就更希望选择社会评价高,收入稳定客观的职业。很多本科法学专业学生就认为到政府、公、检、法、司等部门工作,收入稳定,福利待遇好,而且这些工作有身份,更体面。更有很多家境不好的学生会希望通过学习法律,进入这些部门,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

3.受社会发展、家庭条件的影响。自从中国进入改革开放,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就一直在提高,加上独生子女的政策影响,很多家庭都只有一个子女。这就使得很多家庭的家长出于爱,都对子女的就业要求提高了很多,更加上富足的物质条件也为有业不就提供了基础,最终造成了“宁缺毋滥”“高不成低不就”的现状。

三、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就业特点

1.就业门槛高。众所周知,如果要直接从事法律类工作(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律师),都必须要通过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而司法考试考查面广,考查难度大,通过率低,就使得只有少部分人可以最终进入司法体系。而很多公司虽然不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但都对某些部门法,如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等有较高的要求。

2.专业对口的就业机会少。首先是公务员等各类机关的招考,一方面是录用名额少之又少,另一方面的“考公”大军年年高涨,学生的竞争对象除了学生群体本身还有社会其他领域的人,高度紧张的“考公”潮就使得只有少数本科毕业生可以最终脱颖而出。其次就是法务类工作,但如今需要专门设立法务部门招聘法务人员的企业本身就少,而且企业内的法务专员大多还是由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来做的,大型公司也更加信任有丰富经验的律师。

3.就业时间相对滞后。大学4年,就业高峰期一般都会在大四的第一个学期,届时各大高校都会举办各类人才招聘会,很多专业的學生都会集中在这个时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而法学学生就业的主要目标锁定在参加公务员考试,研究生考试和全国司法考试,而这些所有考试的进行和结果都无法在该学期得到明确的答案,正常情况下,都要到大四下学期才会有明确的结果,而国家司法考试的成绩更要等到10月份左右才能公布,这就使得在本可以通过学校的人才招聘会得到就业的时期,大部分法学专业的学生都因为要准备各类考试,需要用全部的经历来复习而无法将精力分散到就业招聘上,错失很多原来很不错的就业机会。

4.竞争力越来越薄弱。首先,由于研究生(含法律硕士)的人数越来越多,加上研究生的知识结构和知识层次都要高于本科生,招聘单位必然更倾向于研究生层次的应聘者,尤其是有经济、管理、国际事务的相关专业背景的法律硕士。其次,由于法学专业研究的领域较为专一,没有相关经济或管理类知识,综合性相对其他专业较弱,除了本专业相关工作,很难向其他行业转型。

四、本科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对策

由于本科法学专业的就业现状十分严峻,就有很多主张,可以效仿美国取消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但笔者认为,美国有着几百年的法律发展和完善史,有着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充足的法律人才,但中国正处在法律完善的阶段,法律人才队伍还不够庞大,还需要大量的法律新血液流淌到司法队伍中,充实到社会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当中。因此,目前与其争论是否取消本科阶段法律培养,到不如结合目前法科大学生的就业偏好和就业特点,从现有教育培养模式着手,逐步缓解就业问题。

1.改变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制度。一是在招生的政策方面,应该适当限制法学本科生的规模,扩大法学研究生和法律硕士的招生人数,鼓励学生去获取法学双学位,这样才能提升法学专业人才的综合素养和专业素养。二是在就业的政策方面,应当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其实国家司法系统基层人员还是相对紧缺的,在保留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一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扩大岗位的招收。另外,应当鼓励各大企业和公司设立专门的法律服务岗位,而不是每次都找律师来处理法律事务。三是调整法学专业学制。在发达国家,法学和医学是齐头并重的,对专业的要求都很高。目前,我们可以消防临床医学专业的学制设置,将法学专业也改制成5年,前4年学习理论知识,最后一年专门设置实践教学,以提高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专业素养和理论结合实践的能力,提高法学本专业本科生的职业适应能力。

2.调整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和方式。一是创新法律专业学生培养模式,突出能力培养。当前各大高校对法律专业学生的培养基本上还是重在各大部门法专业知识的教授,但法学专业大学生其实依然还是大学生,传统的基础素养如言语书写和表达能力、科学文化素养以及品质等都不应该被忽视,只有能将所学知识融会贯通的用语言或问题表达出来,并通悉社交礼仪的法学专业的大学生,才更具市场竞争力,也不必再局限于传统只“法”可就的就业现状。另外,在法学教育规模庞大、竞争日趋激烈的大背景下,各法学院、系要想增加自己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就应当逐步建立有独特专业特色的教学模式,在目前的就业环境下,只有特色才能更有竞争优势。笔者倡导的特色办学是指在确保学生能掌握法学基本知框架、理论原理和思维逻辑的基础上,在特定方面突出发展,较同层次同类院校有属于自己的明显优势和特征,保证所培养的人才在特定方面拥有较其他院校培养的人才有更大的竞争优势。

二是加强就业指导,改变狭隘的就业观念。首先从入学起就引导学生做好个人职业生涯规划,各高校中负责学生工作的老师比应当帮助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在经过一段的学习和对专业的了解后,老师可以引导学生确定自己的职业生涯目标,并根据学生自己的选择告知该职业所应当具备的资质和专业能力,以帮助学生将各阶段目标和相应的行动计划具体化,并在不断探索中反复评估和检验,最终实现个人职业生涯的完满发展。其次,引导法学专业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应当引导学生放开对“法学领域”的理解,让学生的就业选择不是仅仅局限于传统的法律领域,而是放开眼界去接受所谓的“大法学”理念。其实管理、营销、文秘、行政等很多领域都是和法律密切相关的,一个具备扎实法律功底的人,在大學期间再涉猎管理、营销、人事、文秘等相关专业知识,将自己打造成复合型人才,可供选择的就业方向就自然而然地被拓宽了。目前不少应用公司企业对招聘人才已经不局限于某个专业,而更加注重选拔综合素质和学习能力,这个社会很多职业和岗位都不是和某一个专业一一对口的,而是需要从业人员具备立体复合的知识结构,而法律就是众多立体知识结构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引导学生在校期间多学习其他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就可以使学生具备复合型人才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冷凌.法学专业业务实习现状分析与途径探索[J].教育与职业,2013(6).

[2]付子堂.建立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法律实务教育体系[N].光明日报,2007-12-25.

[3]吴津.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困境和选择[J].内蒙古电大学刊,2006(1).

4.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选题 篇四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选题

一、法理学方向

1、论法的作用

2、论“程序本位”

3、论法与经济的关系

4、论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5、论法律与道德

6、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7、论法律移植

8、论公民的法制意识

9、论加入WTO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10、论依法治国

11、论“法律至上”

12、西部大开发与法制建设

13、论法律解释

14、论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

15、判例法与制定法的比较

二、民法方向

(一)民法总论

1、论民法的慨念与原则

2、我国制定民法典的现实意义

3、民法与市民社会

4、试论民法的运行机制

5、论自然人的地位和能力

6、法人制度概说

7、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构和效力

8、诉讼时效的概念的法律意义

(二)物权

1、我国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试析当前民法学界的争论

2、论财产所有权的基础作用及局限性

3、相邻关系案例解析

4、用益物权在我国的发展

5、担保物权的作用机制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与实践

(三)债权

1、债权与物权的比较研究

2、债的特征与种类

3、债的履行中的法律问题

4、合同的概念――兼论其历史发展与现实意义

5、论合同变更种种

6、融资租赁合同研究

7、建设工程合同研究

(四)人身权

1、人身权制度研究

2、人格权保护的范围

(五)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意义

2、违约责任案例研究

3、论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发展

4、民事责任竞合的处理

三、国际经济法方向

(一)国际经济法总论

1、国际经济法的由来和概念

2、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3、国家的概念及其在国际经济法上的角色

4、国际经济组织的概念和作用

5、跨国公司的法律分析

6、论国际经济法律关系

(二)国际贸易法

1、论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问题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试析

3、试论当事人的买卖合同与公约、惯例及国内法的关系

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比较

5、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法律机制

6、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特点

7、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8、产品责任法的由来和发展

9、反倾销法的比较研究

10、试论国际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国际投资法

1、国际投资法制研究

2、试论我国的外国投资法

(四)国际金融法

1、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研究

(五)国际税法

1、国际税法的现实意义

(六)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机制

1、论国际商事仲裁

2、世贸组织的争论解决机制

四、经济法方向

1、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垄断法建设的意义、主要方面

2、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关市场规则方面的法律建设及其相互补充与完善

3、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则法的关系

4、国家对市场进行行政调控的法制化

5、论合同(同时履行问题、要约撤销问题、代位权与撤销权行使问题、格式合同问题等等)

6、论公司(独立董事的义务及对公司外第三人的责任问题、公司股东会的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问题、公司章程约定条款问题等等)

7、试析新修改的保险法

8、试析关于执行商标法的若干意见

9、试析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试析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特点

五、宪法方向1、1982年后中国宪政之实证分析

2、论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及其完善

3、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政基础

4、论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中国特色

5、论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性

6论宪法规范的诉讼价值

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1、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2、论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3、论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

4、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为的界限

5、论行政授权与委托

6、论行政行为的效力

7、论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缺陷与对策

8、论我国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

9、论行政事实行为

10、论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制度

11、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七、WTO与知识产权方向

1、WTO规则的法律渊源

2、论WTO主导的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

3、论TRIPS主导的我国专立法的修改

4、论TRIPS主导的我国商标法的修改

5.2023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篇五

关键词 实质推理 司法实践 自由裁量 司法公正

一、实质推理概述

(一) 实质推理的概念

实质性推理是指通过对法律及案件事实的综合分析与评价,以一定的价值为指引进行的适用法律的推理过程,是基于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等实质内容对法律展开的推论。 实质推理是在形式推理无法找到可以适用的规范时,依据价值判断寻找大前提的过程,是一种更高层次的推理,对社会生活中的各类疑难案件也能提供更好的指导。

(二) 实质推理运用的情形

(1)法律有规定,但规定过于模糊和原则性,以至于对于同一规定的引用可以提出两种截然相反的处理结果,需要法官根据对法律的理解加以判断与选择;(2)法律有规定,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变化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导致适用该规定明显不合情理;(3)由于立法漏洞,法律本身的规定互相矛盾,对同一具体情形存在两个互相对立的法律规定,同样需要法官加以理解与选择;(4)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必须处理的情形,而且没有先前的判例和相近的法律条文可以类推适用,只能由法官根据法律意图、价值判断等实质的理由推导出可适用的规定。

(三) 实质推理的特征

1.可适用范围较小。我国是传统的成文法国家,一直推崇法律法规而拒绝判例的适用。“有法必依”的法治原则要求法官审案必须先依据现有法律条文的规定,只有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律规范出现冲突、适用现有规定明显不合理时才能采用实质推理方法。即只有不可能适用形式推理时实质推理才得以适用。实际上,实质推理作为形式推理的补充,在疑难案件的审理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如胚胎争夺案。最终就是直接参考伦理、情感、利益等价值因素对案件做出处理。

2.结论确定性程度较低。在实质推理中,大前提是法官综合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等因素归纳出的原理或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大前提的得出是法官自由裁量的结果,其推论结果融入了法官的认知、情感和价值,渗透了法官的主观因素,因而法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认知能力在审判的最终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践中甚至出现了由于不同法官对同一法律条款作出不同的解释或推论而引起“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因此实质推理的结果具有强烈的主管色彩和不确定性。

3.在价值观念上追求合理。实质推理以法律理念、价值取向、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等因素综合判断,有时甚至会照顾到特定群体的情感因素,突破法律条文的框架,真正做到情理法相容。胚胎争夺案中,二审法院将受精胚胎定义为含有家族遗传信息与双方父母有生命伦理上密切关联性的特定的物,同时,基于对双方父母“失独”之痛的情感考量,为其寄托哀思、精神慰藉等人格利益,判决双方父母共同享有胚胎的监管和合法处置权。这一判决在体现法律严肃性的同时,融入了人情与仁义,是对实质推理追求结论合理的体现。

(四) 实质推理的优点

1. 实质推理能有效地纠正形式推理的缺陷。形式推理由于大前提的固定性和推理过程的僵化性,不能对现实的变化作出及时有效的回应,因而在促进实质正义,维护社会和谐方面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在我国的司法大环境下,法官对案件审理的首选是形式推理,通过形式推理对案件有一个模糊的初断,但是随着案件从起诉、调查、辩论等各种程序的依次进行,只要法官在其中运用了实质推理,就会对自己的处理意见有一个价值评价,一旦形式推理的结果不符合公平正义等实质性要求,就能及时对其进行修正。在我国,随着法学教育的高等化和专业化,法官的专业素养和自身素质不断得到提高,经过专门性训练的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只要以认真谨慎的态度对待案件,就能关注到个案中形式推理是否有效,在无效推理的情形下自然也能运用实质推理对其进行修正。

2. 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方法。随着社会生活的迅速发展变化,新的矛盾类型不断涌现,继而出现了各种新型的犯罪手段,但固有的法律由于立法技术方面的原因和法律稳定性的考量,不能事先对所有的情形都作出相应的规定,也不可能因为社会生活的一些变化便对法律进行调整。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稳定性,法律漏洞和法律瑕疵十分明显,法律漏洞可以通过立法来弥补,但同时也需要严格的执法和守法来推动。具体来说,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尽管法律条文由于没有规定或者现有规定适用于个案明显不合理时,法官需要主动自觉运用法律推理,从现行的法律规范中提炼出符合社会公众价值观念的法律原则,以此为依据作出裁决,实现司法公正。因此,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迫切要求法官尽最大努力掌握法律推理的逻辑方法并善于运用该方法,使裁判结果的理由说明“有理有据”,以克服成文法的某些固有陷。

3. 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我国一直实行依法治国的政策,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治国的基本方针,其中公平正义是基本价值取向,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基本原则。从司法的角度而言,这些理念的落实不仅仅是一种维护秩序和追求形式正义上的价值,更应该在此基础上,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进而实现其实质正义的价值。以胚胎争夺案一审、二审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为例,两种判决都是没有错的,只是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的角度不一样,但从结果的可接受程度和社会反响来看,二审的结果显然更有“人情味”,更能体现出法律对公民的关怀,更能体现出司法的实质公正。法律是冷冰冰的条文,它的作用是规范和惩戒公民的行为,但在今天的法治社会,要以法律来治理国家,就必须在适用法律时体现出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实现真正的实质正义,实质法律推理便是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保障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一个关键步骤。

二、实质推理在实践中的运用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成文法国家,只有以规范性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才能成为正式的法律渊源,才能成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同时,司法受到行政的干预过于强烈,法官处理案件不再仅仅秉持公平正义理念,相反作为一项职业,法官考虑到自己未来的发展与升迁,断案时越来越谨慎小心,只在既有的法律规范体系内进行审理。法官审案就是单纯的寻找法条的过程,不敢越过法条的界限。面对法律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新型案件,法官往往不再依靠自己对法律精神和原则的理解做出公平合理的决断,而是直接请示上级法院处理或者层层申报最高院发布指导意见。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下,实质法律推理受到严格的限制。

刑事司法中,罪刑法定是一项古老的刑法基本原则,在定罪量刑方面直接排除了实质推理的适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官定罪量刑的依据只能是刑法的规定,自由裁量空间很小。民商事领域中,社会生活迅速变化与立法滞后性这一对矛盾始终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引入了案例指导制度,然而这一制度只是对形式推理实践缺陷的一项修正,并没有将实质推理真正地运用到基层司法实践中去。

三、完善实质推理在司法中的运用策略

(一)赋予法官适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在实质性推理过程中,最为关键与核心的一步便是由价值判断总结出大前提。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步骤的完成是法官自由裁量的结果。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进行了多年,法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已经普遍较高,因此在审理案件时,应当赋予他们适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官能够在审案遇阻是自觉运用实质推理做出合理判决。这里便要解决两个问题:

1.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实质推理的实现必须以法官得以行使自由裁量权为前提,在我国法官自由裁量的领域和范围很狭窄,而且受到外界主要是行政权力的影响较大。首先,应当完善司法体制的建设,排除一切外部因素对司法工作的干扰。其次,鼓励法官对新型复杂案件进行实质推理,在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的掌握与分析的基础上,以实质公平的理念对案件做出合理判断,在现有法律框架综合考虑社会公平正义理念、公序良俗原则、当地风俗习惯等对案件做出判决 。

2.确定合理的限度。法官的自由裁量达到一个“合理”的标准是实质推理的关键步骤,以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为界,区分对待。对于民事案件,法官自由裁量的结果应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准,不能达成合意的应当在两者之间做不断的调解与释明工作,以一方的意见另一方能消极的认同与接受,且不会对该方的生活工作造成影响与困扰为标准。对于刑事案件,法官要特别注意保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使被告人的人权在被追诉的过程中得以保障,在此前提下,法官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各项事实,做出与被告人的罪行最为相当的判决,即其自由裁量的结果应以足以惩戒被告人为限。

(二)促进实质推理中的语用学转向

法律推理与语言密不可分,法律推理不仅要借助语言来进行,而且法律推理本身就是一种法律言说行为。法律语用推理是通过正当性论证寻找与特定情境的案件事实相契舍的大前提,进而推理出结论的一种推理形式。它在命题内容的基础上,加上语用力量,通过语用行为来表达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建立一种新的法律关系,影响并指引人们的行为。

法律语用推理强调主体间性,即主体与同样作为主体的他者之间的关联性与相关性。要求对内各个主体之间进行广泛的沟通与交流,尤其是听取被追诉人的意见,对外法律推理的结论应当说服整个社会,使公众满意。其次,法律语用推理对语境的依赖性很强,法律推理过程应当是一个动态的思维模式,需要在动态的语境下去理解和明确话语含义。 实质法律推理以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等因素归纳出的原理或原则性规定为大前提,推理结论的不确定性较强,也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导致实质推理在司法实践中受到较大限制,可适用范围较小。促进实质推理的语用学转向,将实质推理逐步转变为重视主体间性的动态的推理模式,就能有效地克服实质推理的缺陷,使其在司法实践发挥更为显着的作用。当转向后的实质法律推理真正深入到审判工作中时,冤假错案出现几率一定会大大降低。

6.法学专业本科专业规则 篇六

1.总体要求: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必须为本专业学术论文,其他内容的论文无效。字数要求在6000-10000字之间。页边距上、下、右皆为2.4cm,左边距为2.6cm;行距为1.5倍;用A4纸打印。

2.论文写作提纲:

提纲内容及格式如下: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写作提纲(居中,字号为二号宋体)论文题目(居中,三黑)

论点:(4宋,以下同)

概述主要内容

本论:

一、„„

概括主要内容

二、„„

概括主要内容

三、„„

„„

结论:

„„

3.目录:

目录应单占一页,分行排列。包括“内容摘要”、“关键词”字样和正文二至三级标题,后接页码号。“目录”二字中间要有一定间距,使用小2号宋体字。“目录”下方可空1行,下面的内容为3号宋体字。页面行距及页边距可根据文面美观程度进行调整,不可全居上方而下方空余太大。

4.正文:

此为论文第1页,内容包括“内容摘要”、“关键词”和“正文”。

(1)大标题(题目)。位居此页上方正中,字号为小2或3号,字

体可以为黑体、隶书或楷体。

(2)内容摘要。位于论文大标题下空一行处,前空2格,“内容摘要”四字用方括号括起来,为小4号黑体字,例[内容摘要]。方括号完了不用“:”,方括号外的摘要内容为论文的核心内容的概括,小4号楷体字,不能超过300字。

(3)关键词。位于内容摘要下一行,前要空2格,并用方括号括起

来,为小4号黑体字,例[关键词]。方括号完了不用“:”,后面承接的关键词不应超过7个词(或短语),词与词(或词与短语、短语与短语)之间要用分号,此处为小4号楷体字。关键词要能够揭示论文的中心主题。

(4)正文内容。关键词下面空2行为正文(此处不可再有大标题)。正文内容皆为4号宋体字。

二级标题为4号黑体字,上空一行,居中或前空2格皆可。

文中注释采用脚注或尾注,全文连续注码,注码放标点之前。注码号

为[ ]。

5.注释和参考资料目录:

注释与参考资料不得与正文结尾相接,二者共为一页。

(1)注释。注释后加“:”(小4黑),另起一行分条列项写出注

释内容(小4宋)。注释前的序号及样式要与正文中的脚注或尾注相同。

著作类:[1]××(作者姓名):《×××××》(书名),××出

版社××××年版,第××页。

论文类:[1]××(作者姓名):《×××××》(文章名称),《××》(杂志名称)××××年第×期。

报纸类:[1] ××:《××××》,《××日报》××××年×月×

日。

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引用资料来自原始出处者,注明

“转引自”。数个注释引自同一资料者,注释例:前引[1],××书,第×页。引文出自同一资料相邻数页者,注释例:第×页以下。

7.法学专业教育模式变革三题 篇七

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是培养适应国家法治建设事业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这一点不仅是我国《高等教育法》确立的基本任务,同时也被明确写入各法学院校的人才培养方案之中。因为法学专业是应用性极强的文科专业,法学专业大多数学生在毕业以后要承担起运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学教育是国家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关系到法律职业素养,直接影响一国司法活动的质量和法治程度的高低。因此,法学教育在更大程度上是一种职业性教育,它承载着培养作为支撑社会公平正义大厦支柱的高素质法律人才的神圣使命。法学专业的教育教学目的不仅是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而且要培养受教育者作为法律人所必需的职业思维、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

根据法律职业的特点及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我们认为法律人才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素质: 深厚的基础知识、独特的法律思维能力、娴熟的法律运用能力、较高的法律研究能力、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1]然而一直以来,囿于办学条件和管理模式的制约,我国法学教育主要因循的是一种在课堂上立足书本,依靠教师单方面传授知识的传统教学方式。

( 1) 传统教学模式对法律思维的培养是建立在对已知结果和虚拟情节进行逻辑演绎的基础之上的,它使得教学内容和各环节的设计都是为服务于一个知识点或者一项法律理念的传输,教师举出的实践安全都服务和服从于他想表达的法律信条。这在实质上造成了理论和实践关系的颠倒,因为这种为证明一个理论命题而筛选出来的案例和事实已经扼杀了实践的生命力,动摇了它对理论的决定地位,给学生灌输了一个法律主导和支配社会生活实践的万能神话。使其逐渐养成了一种脱离生活实际去思考法律问题的习惯,凭借教师传授给他们的简化了的正义和公平理念,天马行空地去想象问题的解决办法。

( 2) 这种虚构的故事情节使学生的缜密思维训练和社会责任感教育不足。模拟法庭和案例分析这样的教学实训环节多数也是使用虚拟的或是已经有了裁判结果的案件作为分析的材料。由于是已知的或是虚拟的案件,事实与证据都可以在一定的限制范围内自由确定,所有的变化都是循着教师的设计思路,学生如同听童话故事一般,虽有悬念,但依然感到一切尽在教师掌控之中,并无主动去分析问题、探究问题解决之道的压力和动力,培养不了学生的参与兴趣和认真对待问题的责任感,所以无法真正地锻炼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由此也扼杀了学生的创造性。

( 3) 作为经院式封闭教学的必然结果,传统的法律教育体制下培养出来的学生普遍存在一旦走进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的生活现实中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时就感受到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用不上,对现实中的法律运行机制知之甚少,因而陷入对问题解决的方法不明确,一时难以下手的窘迫境地。这也是近年来随着社会需求的刚性约束机制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感觉到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也因为这种就业难的现实存在,法学专业已经被一些媒体炒作为当下十大“走投无路”专业的第一名。

二、走出童话: 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应用型人才培养价值

法律诊所教育 (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这种把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教学的教育创新源自对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教育模式的仿效,让法学院学生学会在法律实践中“诊断”并开出“处方”,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中国对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引入始于2000年。为适应我国法学教育特点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探索改革我们的传统教学方式,提高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2000年3月起,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7所院校开始酝酿引进“法律诊所教育”课程。这7所大学分别根据自己的师资力量和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开展了不同主题的“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其后,一些法学教育力量相对雄厚的院校也开始根据各自的理解推行“诊所”法律教育模式。

在本质上,法律诊所教育是一种从经验中进行学习的过程,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增强经验式学习的能力和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法律诊所利用真实的背景材料,采用有特色的教学方法,在教学中始终体现“以学生为主”的教学和学习原则。[2]学生要在诊所里亲手处理真实的案件,而且从接案开始,直到结案,其中还要出庭,就像一个律师。它也可作为一门选修课让学生们选修,可它又不同于其他课程,以课堂教学为主,而是以办案为主; 也不同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们是法学院的学生,法律诊所教育是一门课程。[3]这一教育的价值就在于,在校园里就同时把课堂教学与实际办案结合起来,受教育者既是学生又像律师,诊所既是课堂又像律师事务所。[4]与传统的法律教育模式相比较,法律诊所教育具有以下优势:

( 1) 法律诊所教育将学生从虚幻的法律童话带进真实的社会生活。法律诊所教育建立在真实的案件背景和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之上,学生通过办理真实的案件,可以切身体会到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了解和掌握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对个案和与当事人的关系的处理也使学生感受到了法律的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5]面对童话,学生最需要的是静静地听讲和丰富的想象; 而面对现实问题的解决,学生最需要的则是能力和责任心。

( 2) 法律诊所教育将法律思维从抽象理论世界带到具体生动的现实之中。诊所教育要求学生对每一个细节都要注意并认真思考,即便是对案件的处理并不会起重要作用的环节也应当注意,不能简单地对事情做出判断,而要结合具体的事实与证据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要考虑法律与事实背后的联系,甚至对法官的想法也要做出推测和判断,了解产生案件的特定的社会背景,进而做出判断,这就是立足于生活实践的具象思维方式。

( 3) 法律诊所教育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密切结合。法律诊所教育通过让学生以主体身份直接介入到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前沿,将他们未来职业可能面临的窘境直接带进学习过程中,这既是一种压力,同时也是一种动力,将大大激发他们从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出发,主动学习和消化理论知识、自觉训练动手能力。这时候,学生就能感受到教师的真实作用,教师也会因实际问题解决的需要而认真负责地开展教学活动。由于身边有指导教师的引导,学生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逐渐锻炼了实践性思维和创造性应变的能力,培养一种超出单纯学理性的实践的理性,这是形成法律精神与法律意识所必不可少的。

( 4) 法律诊所教育在潜移默化中养育了法学专业学生的公共道德,使其逐步夯实社会责任感与职业道德。学生在为弱势群体做辩护、代理抑或是对社会做公益活动的过程中,以及诊所课堂教师传授的法律思维、法律素养和法律技术中体会爱与正义。也就是说这种新颖、真实可感的在法律援助实践中学习知识与能力的教学方式,可以发挥凝聚力量、扶助弱者、推动司法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公益作用,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诚如一位选修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所说: “从未有一刻能让我像现在一样渴望全身心地投入到公益事业中去。或许我的力量很小,微不足道,但是,内心深处的那份责任感告诉我: 只要尽心尽力地去做,就会带动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其中,从而形成一股合力,共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总之,法律诊所课程的特殊性不仅仅在于它与传统法律课堂的教学方法不同,更在于它从根本上改变了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从单纯的由理论去指导实践的演绎式模式到通过实践获得更加全面的知识和技能的归纳式模式,训练学生像律师和法官那样思考,使他们能够开始全方位地认识法律的存在,不仅仅是“书本中的法律”,还有“法官的法律,当事人的法律,社会的法律”,等等。

三、任重道远: 推行法律诊所教育面临的难题

无论是从实践还是理论意义上看,我国法学专业教育实施诊所教育模式都处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各院校都尚在探索中不断积累经验,深化认识。其中也有一些具有重要价值的研究成果问世,而且不断有新生力量加入这一探索队伍之中,但适合中国办学水平的系统化的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尚未形成,大量理论与实际问题亟待解决。这些问题都是传统教学模式不曾预见也无须预见的问题,而且与作为诊所教育发源地的美国相比,中国的法治环境与教育管理体制也大不相同。笔者以为,在推行法律诊所教育过程中,我们将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面临特殊困扰:

( 1) 我们要面临的是如何克服体制的惯性和人的惰性对因循多年的教学理念进行大胆革新,在教学思维上解决若干具有根本性意义的问题: 其一是要厘清教学的主体本位问题,即从过去学生对教学过程设计缺乏参与,一切环节均由教师单方面设计的事实上的教师本位转换到全面调动学生参与意识,以适合学生能力和兴趣培养需要的学生本位; 其二是革新课程教学目标,即从过去因循简单的理论知识传授的目的惯性转变到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能力和素质培养; 其三是要在教学方法上从过去继续关起门来搞经院式的课堂讲授转变到开辟多个窗口与社会互动进而推动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充分利用各类社会资源服务于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 2) 我们将面临一个更加棘手的现实问题———诊所及学生的法律地位问题。在美国,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可以以“准律师”的身份参加具体案件的代理工作,他们除了不可以签署正式的法律文件外,其他诉讼活动都可以不受限制地参与。而在我国的实践中,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法律援助机构的准入有着严格的限制。目前法律诊所还不能作为一个独立或半独立的机构在立法上予以确认,由此导致法律诊所提供的法律援助在司法程序中只能以学生个人的名义来实施,这显然与教学活动对组织管理的内在要求相去甚远。

( 3) 存在案件来源能否满足教学需要的问题。由于司法行政管理上的原因,法律诊所的案件来源有限。一是法律诊所能够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性质受到现行制度的严格限制,影响了诊所的案件来源。以刑事案件为例,目前法律诊所几乎不能接到刑事一审和二审的法律援助案件,只能承接申诉案件。二是法律诊所提供的法律援助受到地域上的限制,影响了诊所的案件来源。如法律诊所在办理异地案件的过程中常常会受到来自当地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的重重干扰。三是由于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对其运用尚处于探索阶段,其意义与价值尚待观察,这也是导致法律诊所“门诊量”有限的原因之一。

( 4) 面临法律诊所建设中的经费保障问题,即在目前各学校教学经费仍然紧张的情况下,校方是否愿意或者有能力给予这种新的教学方式以足够的经费支持。就目前已经开展法律诊所教育的高校情况来看,其获得的经费远不能满足法律诊所的建设和生存需求。虽然有些大学得到了某些基金的支持,但资助数量有限,仅仅依靠这些基金援助还难以维持诊所的正常运转,更何况还有很多高校根本无法得到这些基金的资助,其生存的困境可想而知。而目前各校法律诊所援助的对象又主要是那些有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弱势群体,通过向这些客户群体收取法律服务费用来维持法律诊所的正常运转也是不现实的。随着法律诊所教育的广泛开展和社会影响的不断扩大,经费紧张的问题也会日渐突出。[6]

( 5) 法律诊所教育的评价考核问题。由于法律诊所教育是一种没有标准答案的开放性教育模式,与传统的教师传授式教育有着本质的区别,于是就向传统的教学评估体系提出了一系列的挑战。如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管理问题,教学过程的管理流程和教学效果的评价依据。特别是对教师的教学成效如何评价,对学生成绩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其科学性、客观性如何? ……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以全新的思维和创造性智慧来突破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教学管理体制加以解决,否则法律诊所教育在法治和教育水平相对发达国家运行得再好,在引入中国后也难以开花结果。

摘要:法学教育基本目标是培养适应国家法治建设事业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囿于体制与条件的束缚,与其人才培养目标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突破传统教育教学管理的窠臼,更新教学理念,推动教学关系、机制体制、活动经费、评价考核等方面的配套改革以满足法律诊所教育需要,是新形势下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内在需要。

8.法学专业就业形势分析 篇八

法学教育缺乏准入机制

蓝皮书指出:中国的法学教育至今没有制定出统一的教育准入制度,更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国家和省区两级教育主管部门通过控制学校的校级官员任命、人员编制、招生人数、教育经费等重大事务,对学校的法学教育行使着直接的控制权,学校在很多方面只是主管部门履行教育职能的一种方式,难以自主发展。

院系设置利益驱动明显

近年来,法学教育的经济导向更趋明显,各院校纷纷设置法学院系,不同成本却获得相同的收益,同样学位不同“含金量”,出现了经济学上所称的选劣不选优的“逆向选择”现象。

蓝皮书同时指出,过去中国的法学教育集中于高校的法学院系,教育层次也以本科为主。20世纪80年代后,各种形式的法学教育纷纷出现,呈现出从中专、大专、本科到硕士、博士共5个层次,法学教育层次、形式和机构之多、之乱罕见。一些院校在缺乏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的情况下也开办法学院系或者法律专业,师生比例严重失衡,图书资料严重不足,影响了法律人才的培养。

法学教学脱离实际

我国法学教师和科研人员大多都属于某一固定的“专业”,终生从事该专业的教学和研究,而不涉足其他专业,成为制约中国法学发展壮大的一大瓶颈。加之各法律院系的教师绝大多数以理论知识见长,对法律的实际运用所知甚少,法学教师在知识结构上的弊端越来越多地被暴露出来。

法学就业率文科中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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