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用地抵押合同范本(精选4篇)
1.项目用地抵押合同范本 篇一
附件2
温州市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样本)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实施意见》,在乙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甲方辖区范围内的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对乙方以及乙方在该工业用地上实施的工业投资项目包括该工业项目的建设、投产、达产等方面,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约定如下:
一、项目基本内容
(一)项目名称
乙方实施的工业投资项目名称:
(二)股东股权
乙方的股东构成及股权比例:
(三)项目用地
乙方项目用地位于
净用地面积平方米
(四)主要产品及产量
项目主要产品:
年产量:
(五)投入产出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投资强度:万元/亩
注册资本:万元/亩(外资项目注册资本:万美元/亩)
项目达产后年产值:万元(含)以上
项目达产后年税费:万元/亩以上
(六)建设规模
项目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其中生产用房面积:平方米
(七)实施期限
项目总建设期:个月
其中土建建设期:个月
设备安装调试期:个月
二、项目建设
(一)乙方项目用地的土地利用指标按甲方所属的规划建设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要求严格执行。
(二)乙方为非分期/分期建设项目应按以下第项进行。
1、乙方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内的工业投资项目必须一次建成,不能分期建设。
2、乙方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工业投资项目可以分期建设,分期一般不得超过二期,其中第一期建设规模占总建设规模的60%以上,第一期形成的产能占全部产能的60%以上。需要分期建设的工业投资项目必须在项目可行性报告中予以明确,未在项目可行性报告中
予以明确的,乙方无权申请分期建设。
(三)乙方遵循以下进场施工、土建工程竣工、完成设备调试并投入试生产的时限要求:
乙方在签定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个月内进场施工,进场施工起始时间以乙方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为准;
乙方在签定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个月内土建工程竣工,土建竣工时间以土建工程竣工验收会议之日为准:
乙方在签定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个月内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投入试生产,试生产开始日期以甲方和相关部门联合确认为准;
分期建设的工业投资项目从签定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到最后一期设备安装调试完成投入试生产之日止不得超过个月。
(四)乙方投资项目到位的设备应与项目可行性报告中列明的设备清单相符。乙方调整设备清单须提前2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设备清单调整涉及的金额不超过设备投资总额的30%,并不影响可行性报告中规定的产能要求。
三、项目验收
(一)乙方为非分期/分期建设项目应按以下第项进行。
1、乙方在完成设备安装调试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甲方书面申请项目验收,乙方在申请项目验收之前必须完成环保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
2、乙方为分期实施的工业投资项目的,根据分期建设计划,乙方必须在每一期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项目验收,乙方在申请项目验收之前必须完成环保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
(二)甲方在受理乙方项目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
门,联合组成项目验收小组对乙方的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验收。验收标准等由甲方另行规定。
(三)验收合格的投资项目由甲方或其授权部门发给项目验收合格通知书。验收不合格的投资项目由甲方或其授权部门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不合格项目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不合格项目在整改期满后1个月内必须向甲方提出二次验收申请。
四、达产考核
(一)乙方的工业投资项目必须在其签定工业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为第一个起的第六个产值要达到本合同规定的产出标准。产值指标以统计部门出具的统计数据为准,税费指标以财政部门出具的数据为准。
(二)乙方向甲方书面申请达产考核,在接到乙方达产考核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达产考核小组,对乙方进行达产考核。达产考核时间为项目规定达产下一年的一季度。达产考核合格标准由甲方另行规定。
五、项目变更
(一)乙方在以下几种项目变更情形下,应书面通知甲方,在甲方未作出书面答复同意变更的,乙方不得进行变更:
乙方在其投资项目达到本合同规定的产值和税费指标之前进行股东股权变更的;
乙方在其投资项目达到本合同规定的产值和税费指标之前,在原投资人不减少出资的情况下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以扩大生产规模的;
乙方变更经营范围的。
(二)乙方在原有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并达到本管理合同规定的产值、税费指标的情况下,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以通过增资扩建的方式增加经营范围,但必须相应增加注册资本和投资强度。
六、合同的履行
(一)乙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甲方应尽协助义务。
(二)为了保证本投资合同得到认真履行,乙方自签定本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甲方指定的方式向甲方交纳一定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但合同履约保证金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该保证金由甲方开设的财政专户进行专项管理。
(三)项目验收合格的,甲方按以下方式返还履约保证金: 乙方项目经甲方或其授权部门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返还乙方所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净额的50%;
乙方项目属分期建设的,则在其项目实施的最后一期经甲方或其授权部门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返还乙方所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净额的50%;
(四)达产考核合格的甲方按以下方式返还履约保证金:
乙方项目经甲方或其授权部门达产考核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再一次性返还乙方所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剩余部分。
乙方项目属分期建设的,则在其项目实施的最后一期经甲方或其授权部门达产考核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再一次性返还乙方所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剩余部分。
七、违约责任及惩罚措施
(一)延期进场。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延期进场施工的,乙方向
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延长进场期限,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延长进场期限,延长的进场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因乙方原因造成延期进场的,乙方按延期时间每延期一个月支付给甲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交纳额的5%的违约金。延期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
(二)延期竣工。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延期竣工的,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延长竣工期限,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延长竣工期限,但延长的竣工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因乙方原因造成延期竣工的,乙方按竣工延期时间每延期一个月支付给甲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交纳额的5%的违约金。延期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
(三)投产达产。乙方同意在取得项目验收合格通知书之前,向甲方所属的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证抵押登记手续时,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在甲方未作出明确书面答复同意的,乙方不得办理土地权证抵押登记手续。乙方同意在取得项目验收合格通知书之前,不向甲方的房产部门申请办理房产手续。
乙方同意在其工业投资项目经甲方或其授权部门组织的达产考核不合格时,乙方办理甲方辖区内的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的房产权证抵押登记手续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未作出明确书面答复同意的,乙方不得办理其房产权证抵押登记手续。
乙方的投资项目经甲方或其授权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乙方支付给甲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交纳额的50%的违约金。乙方的投资项目经甲方或其授权部门组织的达产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乙方支付给甲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交纳额的50%的违约金。
(四)土地回购。乙方及其投资项目的实施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无条件解除工业建设用地项目投资合同,且甲方有权无
条件回购乙方取得的在甲方辖区内的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分期建设。
2、因乙方原因延期进场超过6个月的。
3、因乙方原因延期竣工超过12个月的。
4、乙方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或二次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
5、乙方土建工程竣工后,自土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满12个月未投产。
6、乙方的投资项目经甲方或其授权部门组织的达产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且产值、税收不到本合同约定指标50%的。
7、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股东股权或经营范围。
甲方回购乙方的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乙方的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该工业用地上的建筑物按乙方的实际投入经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审计后,由甲方按乙方在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该工业用地上的建筑物的实际投入实施回购。
八、其他未尽事宜由本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甲乙双方发生纠纷时,依法进行仲裁和处理。
九、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时间:时间:
2.项目用地抵押合同范本 篇二
读2016.6.4)
整理 | 李舒律师[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 来源 | 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转自 |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
阅读提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财产,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李舒律师按:
1.关注农村土地政策和金融相关政策的朋友们,尤其是银行业及相关机构的朋友们,自2016年3月的两权抵押贷款新规细则出台后,一直在等待这份文件。农民穷、农村发展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村最重要的土地资源不能像城市土地一样流转变现。农村土地中,最有价值的包括此前农民或其他机构以承包等方式取得的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农民用于居住的宅基地使用权(即在今年3月广受关注的“农民住房财产权”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两权抵押贷款),以及本文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2.我在今年三月就两权抵押贷款曾撰文解读相关细则和文件。因此关于农地抵押和农房抵押的两权抵押贷款的规定和细节情况,请详阅这两篇文章《新规:农村土地和房屋均可向银行抵押贷款(完整全文 试点地区名单20160324)》和《农村房屋和土地抵押贷款新规21个重要问题解读(附:银行视角-逐条对照分析2016)》。此前虽然通过一些渠道了解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大致内容,也与一些银行界朋友讨论过具体条文内容,但官方近日才正式发布全文(银监会和国土资源部于2016年6月3日公布)。
3.与农房抵押贷款试点范围为59个县市区,农地抵押贷款试点范围为232个县市区不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试点地区为15个区县(后附名单)。《办法》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规定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办法》规定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时限保持一致。
4.《办法》共35条,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和土地管理的相关环节,从贷款的目的、依据和总体要求,贷款业务开展的范围、贷款的全流程管理、贷款的风险保障机制、监管部门的职责等方面对业务操作和细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方便阅读和理解,我对条文要点进行了逐条整理和归纳。
5.具体而言,《办法》对允许抵押的范围、不得抵押的范围、抵押人和借款人的条件、银行尽调要求、合同条款要求、抵押登记要求、银行风险管理、地方政府增信、抵押率、抵押物处置、展期等具体内容均作出了较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当然,要将这项抵押贷款政策落地生根,还需要更多更细致的规定才行。具体而言,可能还需要银监会定向制度细则、登记部门的登记细则,也包括银行赶紧制定贷款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银行需要掌握的贷前、贷中贷后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细节和执行手册(以及相关全套业务流程和合同文本模板)。
后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中国银监会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6]26号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为规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71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银监会联合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6年5月13日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政策背景和依据】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71号),规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心原则和目标】
按照金融改革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紧密衔接的原则,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第三条 【试点地区范围(后附名录)】
允许开展抵押贷款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仅限于国家确定的入市改革试点地区。
第四条 【概念和定义】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财产,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第五条 【抵押范围】
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地上的建筑物应一并抵押。
前款所称具备入市条件是指,尚未入市但已经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持有权属证书,符合规划、环保等要求,具备开发利用的基本条件,所有权主体履行集体土地资产决策程序同意抵押,试点县(市、区)政府同意抵押权实现时土地可以入市的情形;尚未入市但改革前依法使用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持有权属证书,按相关规定办理入市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形。
第六条 【不得抵押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
(二)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
(三)被依法纳入拆迁征地范围的;
(四)擅自改变用途的;
(五)其他不得办理抵押的情形。
第七条 【应坚持的原则】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惠农利民、平等自愿、公平诚信、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
第八条 【对银行的管理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综合考虑借款人和抵押财产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额度等。
第九条 【合同约定贷款用途】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挪用贷款。
第十条 【申请贷款应满足的条件】
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属证书并可办理抵押登记;
(二)用于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
(三)用于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未设定影响处置变现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受偿的其他权利;
(四)具备入市条件的,应具备所有权主体履行集体土地资产决策程序同意抵押,试点县(市、区)政府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银行尽职调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当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记录良好;
(二)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持续经营能力以及合法的还款来源;
(三)抵押财产是否真实有效、产权清晰并取得合法权证,相应手续是否合法齐备,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四)抵押财产价值评估是否合理;
(五)抵押财产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用途管制;
(六)抵押财产是否符合当地流转交易政策规定,是否容易处置变现,是否存在影响抵押财产处置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受偿的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
第十二条 【价值评估】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制度。可采用外部评估或内部评估的方式对用于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
第十三条 【抵押率】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以及抵押土地的使用年限、地理位置、规划和用途等因素,确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率。
第十四条 【利率标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参考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利率。
第十五条 【风险评价】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风险评价机制,全面审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风险因素,合理作出信贷决策。
第十六条 【风险评估】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进行全面、动态的风险评估,有效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信贷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担保变化等情况。
第十七条 【动态管理和价值重估】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加强押品的动态管理和价值重估,保证抵押权利的真实、合法、足值、有效。
第十八条 【抵押人限制转让】
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转让或处分已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第十九条 【抵押物价值减少时】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借款人不恢复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其他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二十条 【合同约定征收情形】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如国家依法征收该宗土地,抵押人应当以所得补偿费用优先偿还借款人债务,或另行提供其他足值有效担保。
第二十一条 【核心条款:处置权利,以及优先货购买权】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清偿债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折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等合法途径处置已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受偿。
土地所有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使用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风险预警和重大风险报告】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和重大风险报告制度。发生以下情形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预警、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并向试点地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国家法律法规、城乡建设规划及土地市场供求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对抵押财产价值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或导致其流转权能受限的;
(二)抵押财产对应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被列入土地征收征用或拆迁范围的;
(三)抵押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四)抵押财产被司法机关查封的;
(五)发生其他重大风险变化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展期】
需要展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综合考量贷款用途、贷款期限与额度、借款人经营状况与还款能力以及抵押财产状况,决定是否展期。
第二十四条 【地方政府增信】
鼓励试点地区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提供增信服务。
第二十五条 【地方政府风险补偿】
鼓励有条件的试点县(市、区)政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构义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抵押双方提供信息查询、抵押登记等相关服务,协调做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
第二十七条 【登记机构确定】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第二十八条 【登记手续】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共同持以下资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一)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三)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证书;
(四)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抵押权登记凭证及时限】
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试点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在登记簿加以记载,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颁发抵押权登记证明。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的监管与评估】
试点地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试点地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监管与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 【银监监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统筹研究,合理确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资本计提、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
第三十二条 【主管机关报送】
试点县(市、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情况按季度分别报送至中国银监会和国土资源部。
第三十三条 【银行制定细则】
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效力期限】
3.抵押担保合同范本 篇三
第一条 乙方担保的主债务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甲方与_________方签订的_________合同项下的以下债务:
以上约定的担保债务外的其他债务均不进入担保范围。
第二条 双方约定乙方担保的范围包含以下各项中的第_________项、第_________项、第_________项、第_________项、第_________项、第_________项,未选中的不包括在担保范围中选中。
第三条 乙方以以下有权设置抵押权的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可以处分的权利提供抵押担保:
1.其中财产_________在此之前已经设有_________担保物权,担保金额为:_________,担保方式为:_________元人民币,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第三人可以主张的物权存在。
2.法律规定不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即设立的财产为:其中财产_________在此之前已经设有_________担保物权,担保金额为:_________,担保方式为:_________ 元人民币,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第三人可以主张的物权存在。
3.甲方有权随时对抵押财产状况进行检查,若遇抵押人不当使用或者保管将可能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甲方有权制止不当使用或者使用有利于保护抵押物的方式保管,必要时可以要求抵押人维修,抵押人不维修的则甲方可以自己维修,保管费用和维修费用由抵押人负担。但抵押人提供其他等额的物的担保则甲方不再享有前项权利。
第四条 双方约定在抵押权设立前由_________方对第三条约定的以下抵押财产向保险公司上_________保险,保险金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保险期间为_________,保险费由_________方负担,续保由_________方及时办理。若乙方或者丙方违反前款约定致使抵押权设立后保险事务尚未办理完毕而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损不能完全清偿债务或者抵押财产毁损灭失,乙方或者丙方应当另行提供担保。若约定甲方办理保险,在抵押权设立前甲方没有办理完毕致使抵押财产价值减损或者毁损灭失后无法主张保险理赔则乙方有权以该抵押财产清单上所载明的评估价值抵消主债权。
第五条 抵押财产价值减损或者毁损灭失所获得的保险赔偿金由保险人向_________提存以担保债权的履行,提存费用的负担依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以下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协同甲方办理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一起办理登记的,则甲方和抵押人一起去登记单位办理。
第七条 主合同效力不影响本担保合同的效力。
依据法律规定本合同经_________审查批准后生效,由_________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_________提出申请。
依据法律规定本合同不需经过国家行政审批则本合同生效采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
(1)抵押人和甲方签字盖章则生效。
(2)本合同自向_________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由_________方承担。
(3)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
(4)本合同自_________(附某一种或者多种条件)成就时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当事人各方各执一份,经公证的公证机关执一份,各分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 各方以本合同书上载明的通讯地址和电话送达文件和口头通知,若有变动当及时通知各方。
第十条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主合同债权和债务都不得转让,否则乙方有权撤销本担保合同;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变更主合同,否则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若主合同双方均未按主合同的约定实际履行主合同则乙方免除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 若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各方经协商不成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签订地点是:_________
甲方(公章或者私章、手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公章或者私章、手印):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乙方(公章或者私章、手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公章或者私章、手印):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丙方(公章或者私章、手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公章或者私章、手印):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4.投资抵押合同范本 篇四
抵押人(甲方):
抵押权人(乙方):
为确保委托人和代理人陕西投资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第________号《创业投资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自有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
第二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债务即为主合同所约定的委托人应给付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受益人的代理资金。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人民币________万元整,抵押率为________%,实际抵押额为________万元整。
第四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财产由乙方提前处分,以所获价款优先受偿。
第七条抵押权的实现: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约定的偿还代理资金期限已到,代理人未依约偿还的;
2.主合同代理人被被宣告解散、破产或依法吊销法人资格而无法履行合同的。
第八条 主合同代理人按期偿还代理资金的,本抵押合同自行终止。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条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代理资金总额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抵押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抵押人、抵押权人和代理人各执一份,自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印章):______乙方(印章): 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抵押物清单
抵押财产名称:________规格: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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