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模拟法庭剧本

2024-07-23

校园暴力模拟法庭剧本(共5篇)

1.校园暴力模拟法庭剧本 篇一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编写

(一)85中学“模拟法庭社团”

【案件聚焦】17岁的魏兵是沈阳市皇姑区A高中的学生,曾被评为三好学生,学习成绩在班级名列前茅,老师夸他有出息,父母为他高兴,同学们羡慕他。但魏兵自从结识了社会一帮游手好闲的“朋友”后,他的思想变了,经常和这帮“朋友”看录像,去网吧,去餐馆吃喝,穿着讲名牌。魏家里不富裕,家长给的零用钱很有限,远远不够他的开销。他开始小偷小摸,可仍不能满足他的消费需要。于是魏某把手伸到了同学家里,偷配了几个同学家的钥匙,先后几次到同学家里行窃,共窃得现金四千多元和两千多元的财物。2014年11月20日晚上8时许,当他潜入一同学家中行窃时,被这位同学的父亲碰上,把他当场抓获,扭送到派出所。公安部门根据魏某作案的特点查清了他前几次入室盗窃的事实移送至皇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角色】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被告人、公诉人、辩护人、法警、法定代理人:魏某的母亲)

一、庭前准备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律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旁听公民,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

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魏兵、王东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书记员坐下)

二、宣布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法警将被告人一一带到法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审判长: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魏兵罪一案。合议庭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等三人组成,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魏兵委托,沈阳市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魏兵辩护,被告人魏兵,你听清楚了吗?

魏兵:听清楚了。

三、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1:(站起)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

审判长:(望着被告)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们听清楚了吗? 魏兵:听清楚了。

审判长: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 魏兵:一致。审判长:

四、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发表诉词

公诉人:

二、量刑情节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四、法庭教育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教育,请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1: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言。辩护人:

审判长:下面请法定代理人魏兵的母亲发言

审判长:被告人魏兵,刚才公诉人、辩护人,和你母亲说的话,你听清楚没有? 被告魏兵:听清楚了。审判长:有什么想法?

被告魏兵:

审判长:被告人还享有最后的陈述权,被告人魏兵,有何要向法庭陈述? 魏兵:

审判长:现在休庭15分钟。带被告人魏兵退庭。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被告人退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审判人员退庭后)请大家坐下。

五、法庭宣判(审判人员入庭就座)审判长:传被告人到庭。(被告人到庭)现在继续开庭。

(站起)经合议庭评议: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法庭对本案的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皇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5年法刑初字第5号

本庭认为,被告人魏兵多次入室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处有期徒刑3年。

如不服判决,在收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可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三份,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长: 现在闭庭!(敲锤)将二被告人带下法庭。(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退庭)

皇姑区法院少年庭

审判长:×××

书记员:××× 2015年3月24日

2.模拟法庭(偷窃剧本) 篇二

[书记员]:公诉人是否到庭,被告及辩护人是否到庭,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鼓掌、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依次就座。)

[审判长]:大家请坐。

[书记员]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北京师范大学克拉玛依附属学校西月潭校区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刘闯到庭。(法警带被告人刘闯到被告席。)

审判长::你叫什么名字?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家庭住址?被告:刘闯。2000年2月21日。汉。新疆克拉玛依市。在读初中二年级。天和小区48栋14号。

审判长: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没有。

审判长: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

被告:三月20日。

审判长:何时被逮捕?

被告:三月30日。

审判长:克拉玛依市北京师范大学克拉玛依附属学校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告:收到。

审判长:何时收到?

被告:十天前。

审判长:克拉玛依市北京师范大学克拉玛依附属学校西月潭校区少年法庭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师范大学克拉玛依附属学校西月潭校区刘闯偷窃一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的,可以请求换人。

2.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

北京师范大学克拉玛依附属学校西月潭校区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刘闯,男,200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在读北京师范大学克拉玛依附属学校西月潭校区六年级,新疆克拉玛依人。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闯伙同同班学生张城(已另案处理),于2014年3月17日下午1时许在天和小区商店,趁原告商店老板李伟在柜台后取货时,将其未关紧的收银抽屉打开,偷人民币现金289元后,携赃物逃离。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闯伙同他人,采用偷盗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为严肃法纪,维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审判长:本庭现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被告人刘闯,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明白了没有?

被告:听明白了。

审判长:有无补充?

被告:没有。

公诉人:你是什么时间到天和商店的?

被告:放学后,大概1点20分。

公诉人:来干什么?

被告:买零食

公诉人:到商店后怎么想起来去偷钱?

被告:我看那个老板到后面的仓库去了,而且放钱的柜子也没有关,很容易拿,就拿了一些。

公诉人:谁想起打开抽屉去拿钱的?

被告:我。

公诉人:偷走后打算干什么?

被告:没想好。

公诉人:那张城(同伙)呢?

被告:他在旁边看着有没有人来。

公诉人:你们偷到了什么?

被告:200多块钱。

公诉人:谁拿钱物的?

被告:我。

(公诉人向张城提问)

公诉人:打开抽屉去拿钱是谁的主意?

张城:他的主意。

公诉人:那他告诉你当时的想法吗?

张城:告诉了。

公诉人:当他打开抽屉拿钱的时候,你在干什么?

张城:在门口看有没有人来。

公诉人:讯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向被告辩护律师问道。)辩护人:有。

审判长:辩护人,你现在可以向被告讯问了。

辩护人:你是否平时放学后按时回家?

被告:是的。

辩护人:你以前有没有私自拿过别人东西的行为?

被告:从来没有。

辩护人:你平时学习成绩如何?

被告:还可以。

辩护人:你经常去网吧玩吗?

被告:从来没有。

辩护人:你是如何到案的?

被告:父母发现后,带我到公安局主动投案自首的。

辩护人:讯问完毕。

审判员1:原、被告双方有补充讯问、发问的可以申请。

原、被:没有。

审判员1: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赵晓磊到庭。

审判员1:本庭准许传证人赵晓磊到庭。(法警带证人到证人席。)审判员1:你叫什么名字?

证人:赵晓磊。

审判员1:年龄?

证人:10岁。

审判员1:班级?

证人:四年级三班。

审判员1: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赵晓磊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人:能。

审判员1: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陪审员一拿出保证书让证人签字。)审判员1: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你能否把当时的情况再陈述一遍。

证人:2014年3月17日中午1点多,我刚放学便去商店买零食,在商店最里面的货架上挑零食,就听见两个人在门口叽叽咕咕地小声说话。我探头看了看,只见两个人伸手拿了柜子里的钱就跑了。

公诉人:你当时看到的两个人,有没有在现场?

证人:有。就是他。(证人手指向被告人。)

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员1: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1:证人赵晓磊X退庭。

审判员1: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宣读原告证言:(原告宣读)

原告:2014年3月17日下午1点左右,我在店里做生意,正好有一种货物刚买完,我就去了后面的仓库去拿货了。结果等我回来时,发现收银抽屉大开着,抽屉里的钱只剩几张,地上也掉了几张钱。经我一清点,发现丢了289元。原告:赵晓磊

2014年4月日

审判员2:被告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2::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辩护人:没有.审判员2: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现在向法庭提交追缴的物品:(由法警出示封闭在塑料袋内的289元人民币和监控录像的储存卡。)

审判员2:被告人、辩护人对该物证有何异议?

被、辩:没有。

审判员2:公诉人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

公诉人:举证完毕。

审判员2:被告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2:辩护人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

辩护人:没有。

审判员2: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作为公诉人,就刘闯偷窃一案提起公诉,本案证据确凿,案情清晰。被告人还很年轻,理应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得幸福美好的生活,但被告人企图不劳而获,走上犯罪道路。为教育犯人,为严肃法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最后要求合议庭给以被告人处罚40小时社区公益服务,并打扫本班教室卫生两周。

辩护人: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们是北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接受韩流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开庭前,本辩护人通过与被告人的见面,基本了解案情,刚才又听了法庭对案件的调查,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首先,对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我有几点需要澄清。

第一,我的当事人在学校,他的表现一向良好,学习成绩比较优异; 第二,他从来没有偷窃的行为;

第三,他诚实善良,孝顺父母,从来不去网吧;

第四,我的当事人目前还是未成年,所受的法制纪律教育还比较少,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但我并不是说不懂法就不要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如果他懂法,结果可能不是这样。我的当事人在被抓后在公安机关交待态度良好,且无犯罪前科。请法

庭基于以上各点考虑,给予从轻量刑。

公诉人:被告人律师的意思是不是说,不懂得法律,就不应该给以法律制裁。辩护人:当然不是这个意思,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我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到这一点。

公诉人:我们的确对被告人怀有深切的同情,但是同情不能代替法律,相反我们认为只有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才能真正教育被告人,才能真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偷窃行为在青少年中时有发生,虚荣心、贪小便宜、社会不良影响、家庭管教不严都会使他们沾染上不良恶习,如不及时予以教育纠正,会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果这次不对被告加以严惩,那么,将会有更多的刘闯(被告名字)出现!

辩护人:处理学生偷窃事件,不能简单草率,要善于分析,采取妥善办法解决。对有偷窃行为的学生,应从思想教育入手,循循善诱,因势利导,使其认识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给予改错的机会,自我纠正。只要其主动退赃,都应给予从轻量刑。

公诉人:校园中的偷窃问题日趋严重,呈上升趋势,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偷窃行为危害青少年,危害家庭社会,如不及时发现制止,今日校园中的小偷就可能成为明日社会上的大盗!

辩护人:原告律师说得很对。但是,关键是偷窃事件发生后,我们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处理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如上面这个案例,设想案件发生以后,如果我们简单省事,那么结果是当事人就会因触犯法律而被校方开除,那么这个同学就可能被推向社会,沦为社会青年而无法继续读书。所以我们应该采取一种“攻心”的处理方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品德不良的同学心灵上受到震撼,感到内疚,主动退出赃物,交还失主。这样,就给了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使他继续完成学业,以后一样会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公诉人:(沉默,无语)

审判长:(问公诉人)公诉人有无新的辩解?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问辩护人)辩护人有无新的辩解?

辩护人:被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后,主动投案自首,归还赃款,认罪态度诚恳,这样的情况从轻处理,有利于被告悔过自新,改正错误。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你现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

被告:我当时只是想去买零食的,并不是打算去偷东西的。后来发现我身上的钱不多,而且收银台的抽屉没关,出去好奇,才走过去看看,看到钱,就跟张城提

议拿走一些。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危害。我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审判长:现在休庭,待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判长左右分别跟两个陪审员商议一会儿)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现在进行宣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闯偷窃他人财物,已构成偷窃罪。被告人刘闯犯偷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中的被告人毕竟还是未成年人,思想幼稚单纯,有时受虚荣心或利益驱动,难免会有贪心,贪小便宜的想法,但只要我们教育方法得当,是可以挽救的。鉴于被告人刘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被告人予以酌定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站)

审判长:

一、被告人刘闯犯偷窃罪,判罚30小时社区公益服务,并打扫本班教室卫生一周,当庭退还偷窃物品。

3.模拟法庭剧本(民事普通程序) 篇三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现在开庭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评议与宣判。

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诉讼代理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买房后的附加物13万元;重置区位补偿价30万元;原告一年多没有进行创作,造成的经济损失8.8万元,共计51.8万元。

事实及理由:

2002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买卖房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房屋8间,并取得了当村地委会的认可。原告对原有的房屋进行了翻新及装修,共计花费了约十三万元人民币。2006年12月,被告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与原告签署的上述《买卖房协议书》无效,要求原告向被告返还房屋。

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原告向被告返还房屋,被告向原告支付原房及添附部分的折价补偿为人民币93808元。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此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予以公正审理。

原告:没有

答辩人:答辩人因原告诉xx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在协议签订时,原被告双方都明知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属禁止流转范围,即双方都有过错,因此让答辩人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是没任何依据。

2、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求偿13万元的附加物损失赔偿属于“一事不再理”范围,针对这一赔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终审判。

3、被答辩人所求偿重置区位补偿价30万元不应由答辩人承担。原被告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因此30万元的损失应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

4、被答辩人xx要求的8.8万元赔偿与答辩人xx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

被告:没有

审: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诉讼代理人:我方有三组证据要向法庭提交。其中,第一组证据包括证据

1、证据2和证据3,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曾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完全履行协议;第二组证据包括证据4用以证明被告在导致合同无效中存在主要过错;第三组证据包括证据5证据6用以证明原告经济损失的具体内容。

证据1房屋买卖协议一份。房款自签字后一次性交清,双方遵守协议落款处除有买卖双方签字,并加盖村民委员会印章。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1:证据2收条一张。是被告xx开具给原告xx的购房款收条。其内容为:“xx于2002年7月1日收到xx购房款人民币45000元整。” 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1: 证据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份。记载“马海涛于2 0 02年7月1日将房8间出售给李玉兰使用”。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2:证据4民事判决书。是2007年12月17日,判决书证明了被告在导致合同无效中存在主要过错。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对于判决书的真实性我们没有异议,但是我们认为原告所读到的判决书中是法院建议性的结论,因此不能证明被告在导致合同无效中存在主要过错。

原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我方认为判决书中的内容符合第四点的规定,对证明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有证明力。

被告:没有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2:证据5原告xx与上海务色艺术车间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每年向上海务色艺术车间提供画作六幅,支付原告报酬八万元人民币。原告就损失了8.8万元。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我们认为原告求偿的损失与被告的诉讼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原告诉讼代理人3:证据6房屋添附部分评估报告。

原告房屋添附部分进行了评估,得出房屋添附的价值为十三万。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有异议。首先对于涉案房屋的添附部分的赔偿已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决书中的98308元就包括了添附部分的价值,认为此项请求应属“一事不再理”。其次,评估报告是原告单独委托,认为其结论不公平。

原告:没有审判长:原告还有没有其他证据?

原告:没有

被告:有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xx与xx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期间依法委托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证明了原告所提交的证据6不真实,不具有可采性。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原告。原告对被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下面出示由本庭依职权调查的证据。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北京中企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宅基地区位价值进行了评估。下面我读2008年3月13日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264700元请法警将证据交给原告与被告。

原告方: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经过法庭质证,本庭对以下证据予以认定:原告出示的证据

一、证据

二、证据三。被告出示的证据一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各方已经对争议的事实发表了充分的意见,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2002年7月1日,原告xx与被告xx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xx支付xx房屋及添附部分价款93 808元。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入法

庭辩论阶段。根据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基于对事实的认定,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原被告在导致合同无效中需要承担责任的比重;

2、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损失赔偿的具体内容。

原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127条的规定。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原告:我方发表以下两点辩论意见。

1、民事判决书中已明确指出出卖人在出卖时即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禁止流转范围,出卖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故出卖人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我方针对原告方提出的辩论意见发表以下观点:

1、我方坚持认为原告提到的判决书中的内容只是合议庭的建议性结论,不是对事实的认定。

2、在房屋买卖协议签订时,原被告双方都明知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属于禁止流转范围,即双方都有过错,因此让被告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是完全没有依据的。

被告:没有。

原告:没有。

原告:我方主要有以下辩论意见:

原告的经济损失是信赖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有效而遭受的损失,这些损失均因被告的缔约过失行为而产生,因此被告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原告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

被告:

1、关于原告要求的13万元的附加物赔偿金,我方认为它属于一事不再理范围。2原被告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因此264700元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3、原告要求的8.8万元赔偿与被告的起诉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被告:没有。

原告:没有。法庭辩论阶段结束。现在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首先,请原告方作最后陈述。原告:由于被告的反悔,我陷入了无休止的诉讼,我一直没有时间进行新的创作,不但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还花费了2万多诉讼费用等。希望法庭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做出合理判决。

被告:我认为原告要求我赔偿的51.8万元实属不和情理,如此巨大的索要对于我这个农民来说简直就是天文数字!作为一个朴实但曾经法律意识淡薄的农民,我会因当年的错误行为对原告的某些经济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原告作为一名知识分子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应该更清楚,她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十五分钟进行评议。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考虑到xx作为出卖人在出卖时即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于我国法律禁止流转范围,其在出卖房屋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故其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

鉴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xx出售给xx的房屋,所以,合议庭认为,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买房后的附加物13万元属于“一事不再理”范围,合议庭不再进行审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在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一、被告xx赔偿原告xx损失十八万五千二百九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评估费三千元,由原告xx负担一千五百元;由被告xx负担一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八千五百元,由原告xx负担四千四百九十四元(已交纳四千二百五十元,其余二百四十四元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被告xx负担四千零六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xx,审判员:

2008年5月10日今天是口头宣判,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2008年5月12日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当事人的上诉期从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上诉期限为十五日。133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法庭笔录当庭宣读或者由当事人自己阅读,如认为笔录无误应当签名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

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模拟法庭剧本 篇四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兼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张喜寿,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吴家田146号

审判长:由被告兼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武汉某饭店,住所地:新洲区阳逻街工业园,法人代表人:王瑛,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兼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喜寿与被告武汉某饭店劳动合同纠纷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担任审判长,(),()担任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被告是否清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原告:清楚

被告:清楚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请求?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审: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法庭宣判。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该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

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支付:

1、赔偿金92000元;

2、一个月的工资850元;

3、2006年9月至2009年3月期间工资报酬9000元,并且额外支付低于部分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2300元;

4、医疗补助费5100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我于1993年8月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厨师工作,我与饭店的劳动合同期限的截止日为2011年8月31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被告同意我休病假,但没有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我病假工资。2009年4月1日,被告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单方面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且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我,也没有另行安排工作。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您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予以公证的裁决!

审判长:原告对诉讼内容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审判长说:现在交由审判员进行审理)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被告:答辩人因原告张喜寿投诉我饭店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的规定,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文件已不再是有效文件,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应按照原劳动

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文件规定的单位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赔偿金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所以答辩人不予支付被答辩人一个月的工资850元.2、答辩人认为,由于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文件已不再是有效文件,申请人主张额外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所以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额外支付低于部分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2300元的仲裁请求。还有被答辩人认为应按其每月实得工资计算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差额,由于该项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故答辩人对此也不同意。

3、被答辩人长时间向答辩人请病假,一年两年拖下去,且没有好转的迹象,考虑到饭店的正常运营及利益,答辩人才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诉,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被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案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传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的载明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诉讼代理人:我方有四组证据要向法庭提交。

证据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合同上写明了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是2008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2,张喜寿病例及医疗证明,上面显示:细菌性感染型肺炎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3,原告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计算清单的复印件,该复印件载明医疗补助费为6个月的最低工资(即850元),但原告并未领取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4被告在2006年10月至2009年3月期间给原告的银行卡上每月汇了606元,根据国家规定的每月员工最低标准显示,武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月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异议。

审判长:经过法庭调查,本庭对以下事实给予认定:原告与被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方式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与被告均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原告于2006年9月因患病开始进入医疗期,根据原告的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被告单位的工作年限,原告应享有的医疗期为十二个月。在本案中,直至原告于2009年3月27日接到被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口头通知之前,原告一直向被告提供医疗证明和病历,被告也给予原告享受医疗期待遇。由此可见,被告是同意申请人享有医疗期待遇的。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根据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基于对事实的认定,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论焦点为:

1、被告是否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2、被告是否应按照规定补足原告医疗期内工资待遇。

原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员说:现在交由人民陪审员进行审理)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综合性发言。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在法律范围内尊重客观事实,以理服人,不应涉及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被告双方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被告是否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发表辩论意见。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我方发表一下两点辩论意见

第一,原告与被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方式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

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直至原告于2009年3月27日接到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口头通知之前,原告一直向被告提供医疗证明和病历,被告也给予原告享受医疗期待遇。由此可见,被告是同意原告享有医疗期待遇的,但是被告在既没有通知原告医疗期已满、也没有另行安排原告工作的情况下,就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告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我方针对原告方提出的辩论意见发表以下观点:

第一:张某因长时间向我方饭店请病假,一年两年拖下去,且没有好转的迹象,考虑到饭店的正常运营及利益,答辩人方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2009年4月14日,我方已向原告邮寄一份《通知》,通知原告于2009年4月18日前来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养老保险手册和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及一个月工资共计19975元。但由于原告的住址迁移,原告未收到该份《通知》。这与我方无关,所以我方坚持不予以申请人任何赔偿。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原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按照规定补足原告医疗期内工资待遇”。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我方主要有以下辩论意见:被告未按规定支付其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实际对比医疗期内被告支付原告的应发工资,确实存在低于规定标准的情形,故被告应按照规定补足原告医疗期内工资待遇。要求被告支付2006年9月至2009年3月期间工资报酬9000元。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由于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文件已不再是有效文件,申请人主张额外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所以我方坚持不予黄某额外支付低于部分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2300元的请求。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重复的不用再说。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人民陪审员说:现在交还给审判长进行审理)

审判长:围绕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法庭辩论阶段结束。现在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首先,请原告方作最后陈述。

原告:自从我请了病假后,家里为了给我治病已经负债累累。2009年4月1日,公司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单方面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且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我,对我也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希望法庭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做出合理判决。

被告:我认为原告要求我公司赔偿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及一个月工资共计约2万元实属不和情理,如此巨大的索要对于我们这个小公司来说是不小的数字!而且公司已于每月10日前通过银行转帐的形式向申请人发放当月的工资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审判长: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十五分钟进行评议。审判长:下面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

书记员:休庭时间到,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坐下。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经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

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27000元。

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06年9月至2009年3月期间的医疗期工资差额1300元。

三、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补助费5100元。上述第一、二、三项合计人民币33400元,被申请人应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付清。

四、对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5.校园暴力模拟法庭剧本 篇五

各小学、幼儿园:

为深入推进青少年法制教育,加强对青少年法制观念的培养,让他们切身感受法律的庄重威严、公平公正,有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铜官区教育局、铜陵日报社·铜陵新闻网准备联合开展“模拟法庭进校园”系列活动(附本次活动的策划方案),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活动对象

铜官区辖区小学四至六年级学生。

二、活动时间

4月至月

三、活动内容

1.学校开展“模拟法庭进校园”活动,让学生们扮演法官等角色,由法官辅导完成庭审前的准备工作。2017年4月-6月依次由师范附属小学、人民小学、田家炳小学组织开展活动;10月—12月依次由淮河路小学、西湖中心学校、实验小学组织开展活动。

2.该活动在实施过程中,参与活动的学生独立完成庭审现场的程序,如举证、答辩、判决等。

3.活动前,由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准备案例、流程和相关道具;铜官区教育局确定参与活动的学校, 并组织学校教师和学生家长关注铜陵新闻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官方微信(下附);铜陵日报社·铜陵新闻网负责活动前后的宣传,铜陵新闻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在活动期间,用视频、文字和图片的形式播发相关法制教育内容。

四、活动意义

通过该活动,让学生切身感受法律的庄重威严、公平公正,让他们知法、守法,强化他们的.法制观念。

五、活动奖项

活动结束后,将评选出最佳法官、最佳辩护律师、最佳原告、最佳被告、优秀辅导教师等奖项。

附:铜陵新闻网微信、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二维码:

铜陵新闻网微信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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