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监督制度

2024-09-10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制度(精选8篇)

1.会计师事务所监督制度 篇一

2010

206

中共海原县委办公室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县农村建立村级事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各群众团体,区、市驻海原各单位:

《关于在全县农村建立村级事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委、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海原县委办公室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10日

抄送:县人大办、政协办及各领导,存档

校对:马运选

共印120份

关于在全县农村建立村级事务

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保障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有效落实,深入推进全县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区农村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党办发„2010‟73号)和《中卫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党办发„2010‟16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在全县农村开展建立村级事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促进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稳定为目标,以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为核心,以维护、实现和发展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创新和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民群众民主监督的作用,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为切实保障

理水平,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坚持党的领导,依法依规监督。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调动村民参与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建立党组织领导下的由村民广泛参与、依法监督、职责明确、程序完备、充满活力的村级民主监督机制,确保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和实施的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坚持民主监督,村民自治。村民监督委员会代表全体村民对村务办理和村干部廉政勤政情况进行监督,接受乡镇纪委和村党组织的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乡镇纪委指导为主。

(四)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安排,突出重点,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工作。根据不同行政村的经济状况、社会结构、人口分布、风俗习惯等情况,确定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成员数量和运作方式,不搞“一刀切”。

(五)坚持改革创新,求真务实。积极探索村级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规律,总结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组织的运作机制,促进监督工作从村务公开、财务管理向村干部民主决策、履职情况延伸,不断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

思想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参与监督能力和财会、管理知识等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邪教组织或其它非法组织活动,受到刑事处理的;无故拖欠村集体资金不还的;非法侵占村集体资产的;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等。

(三)资格回避。村“两委”、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和近姻亲等不得列为村民监督委员会候选人。

(四)选举与任期。村民监督委员会选举一般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期进行,待村“两委”换届选举后,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酝酿确定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报乡镇党委备案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为3-5日。公示结束后及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过半数村民代表参加有效),由村民代表选举,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村民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务必于12月10日前完成。

村民监督委员会的选举在乡镇党委指导下进行,选举结果报乡镇党委、纪委备案。

五、职责权限

4、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及“民主议政日 ” 会议的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对村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二)权限

1、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列席村委会会议。

2、收集整理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召开村民监督委员会会议,研究村务监督工作。

3、向村民委员会提交村民意见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对符合实际的建议和意见,村民委员会应予采纳。

4、对村民反映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回复。对反映属实的,应在10日内反馈所采取的措施。

5、对村民委员会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擅自作出决定的事项,应予以制止,必要时建议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对相关问题进行质询,如村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可按程序向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反映。

6、配合乡镇纪委对村干部和党员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7、依法可行使的其他监督权力。

六、监督制约

村民监督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正确履行监督责任,

政村先行试点,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工作面,确保稳妥有序推进,顺利完成选举工作。

三要分步推进。各乡镇务必于11月30日前完成宣传动员,12月10日前完成选举工作并总结上报。

四要督促检查。县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督导力度,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各乡镇党委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督促检查,建立完善考评机制,乡镇纪委要加强指导和培训,各级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大力支持村民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

五要总结验收。选举结束后,各乡镇要及时总结选举工作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以积累经验,推动工作。各乡镇要将工作总结及时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将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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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计师事务所监督制度 篇二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 财务造假案例在全球上市公司中屡见不鲜, 从美国的世界通讯、施乐舞弊事件到我国的银河科技、科龙电器、皇统等财务舞弊案件, 财务造假涉案金额日益加大, 涉案数也持续增加。在此背景下, 企业财务部门及有关学者也越来越重视企业财务舞弊行为及其危害的研究。应该说, 企业与注册会计师两方面各自存在的缺陷是导致企业财务舞弊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有的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及实践没有进行准确有效的监督与评价, 再加上企业自身对其内控体系也缺乏必要的分析与思想认识等等, 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地增加了企业发生财务造假的概率。从会计师事务所防范企业财务舞弊风险的角度来看, 注册会计师必须积极有效地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监督与评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及企业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方面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个具备公正性的社会中介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在监督企业内部控制、促进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与公众合法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 会计师事务所事业在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并非尽善尽美, 事务所间不正当行业竞争、执业环境欠规范、对监督者的监督不力等因素也在制

质量, 所以有必要鼓励国际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境内的发展, 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合并, 从而扩大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有必要加强对于审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审计聘任制度;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来提高市场对审计质量的辨认能力。

同时本文研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是数据的缺陷。由于只选取了2010年至2011年2年的数据, 代表性不强, 仍然需要大样本数据的检验。二是修正Jones模型的运用, 修正的Jones模型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反映中国公司的操纵性应计利润, 是否需要做更适应中国具体国情的改进仍需检验。

约着会计师事务所社会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例如, 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与人方便”的心态, 在执业过程中只是走个过场, 甚至“拿人钱财, 替人消灾”, 协助隐瞒企业真实财务状况, 触犯了法律的底限。

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方法逐步过渡到以风险为导向的审计方法, 审计实施程序也开始以实质性测试和以内控测试为目标的风险评估程序两者并重, 而不再主要进行实质性程序。然而, 从实际情况来看, 我国仍有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往往直接进入抽样审计下的实质性程序而有意绕过或未恰当执行企业内控符合性测试。在企业内部机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 本身就存在一定风险的审计抽样进一步给事务所监督与评价企业内控制度及实施造成了不利影响。

(二) 企业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首先, 企业文化处于“亚健康”状态, 内部控制思想与意识较为滞后。一方面, 完善良好企业文化的缺失使大多数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处于被动不利局面。作为一种具有超强凝聚力的意识形态, 企业文化直接影响着员工的工作方式及思维发展趋势, 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具备优秀企业文化的企业可以从思想高度上规范员工的具体行为, 为内部控制制度在企业的顺利实施创造了良好环境。另一方面, 从我国企业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 大多数企业 (包含民营企业、集体企业及国有企业) 的内部控制意识普遍都较为薄弱, 有些企业的领导人对内部控制缺乏最基本的认识, 而企业员工的内控思想则更为滞后或存在认识误差, 有的企业负责人甚至认为内控实施会对企业运行效率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 企业财会等管理人员综合素养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 内部控制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健全且其执行效率偏低。一方面, 部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规范性较差, 企业管理层往往实行的是粗放式管理, 他们或缺乏经验综合素质不佳, 或责任心不强, 即使有的企业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内控制度, 但在实行的时候也会遭遇诸多难题, 其中财会人员综合素养无法满足内控实施的实际需要是重要原因之一。从目前我国企业内控实施

参考文献:

[1]蔡春, 黄益建, 赵莎.关于审计质量对盈余管理影响的实证研究.审计研究, 2005 (02) .

[2]刘力, 马贤明.审计委员会与审计质量来自A股市场的经验证据.会计研究, 2008 (07) .

[3]刘运国, 麦剑青, 魏哲妍.审计费用与盈余管理实证分析.审计研究, 2006 (02) .

的现状来看, 有些企业的内控制度实施流于形式, 内控制度并未切实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与控制作用, 违纪违规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 财会人员职业道德缺失, 立场不够坚定, 综合素养偏低, 使得企业内控制度形同虚设。另一方面, 很多企业对企业内部控制缺乏必要的重视, 直接导致了企业内控制度的非健全性。此外, 仅有健全的内控制度还远不够, 企业不应使其内控制度空有其表或有名无实, 而必须使其内控制度得到有效的严格的执行, 加大内控执行力度并保证内控执行的严肃性, 才能切实协助企业进一步完善其内部管理。

最后, 企业相关的激励、约束与监督机制有待健全, 内部审计工作未能发挥实效。一方面, 从我国企业内控实施的现状来看, 部分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自身利益与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的优劣情况并未形成直接的关联, 企业内控有关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相对缺失, 管理层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尤其是部分国有企业中的领导层仍然受传统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 并未实现完全意义上的自负盈亏, 受制于经营的自主性, 其内控制度的建设也相对较为落后。另一方面, 有的企业财务审计不分家, 对本应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的部门错误地实行统一化管理, 其内部审计部门往往挂靠在财务部门之下, 给企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此外, 企业内部审计职能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内审重点放在财会账目分析上, 未能将企业组织机构执行内控的效率、内控执行评价与稽查等问题全面纳入考虑范围之中。

三、会计师事务所促进企业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有关策略

(一) 加强对企业内控的评价与监督

督促企业持续健全其内控机制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要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外部评价与监督作用, 严格监管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及质量, 为形成方便有效的企业内控监督合力, 会计师事务所还应与税务、财政等部门强化沟通, 交流有效信息。注册会计师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独立审计的过程中, 必须深入了解、分析、测试并评价企业内控机制, 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企业内控重大缺陷或失误应及时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沟通。对于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企业内控制度漏洞、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因内控不足而引发的某些经济类违法或损失情况等消极因素, 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予以披露并加以制止, 对于性质严重的情况应移交司法等有关部门妥善处置。

(二) 出具管理建议书以协助企业健全其内控制度

注册会计师顺利完成审计业务后, 需要针对执业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引发财务报表重大错误的内控重大漏洞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层书面提出有关建议, 即管理建议书。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通过实地检查企业内控体系, 能够深入了解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部分, 因其职业属性, 将企业内控制度及实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汇总记入管理建议书, 可以及时有效地督促企业强化内部控制, 防范财务舞弊行为的产生。同时企业也可以从建议书中得到有用的信息, 弥补不足, 促使其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及财会规范度。

(三) 专门审核并评价企业内控提出相关管理意见

管理建议书本身不能当作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控制定及实施情况发表的鉴证意见, 因为其所指出的企业内控重大缺陷并不具备公证性与强制性。针对企业内控框架体系的阶段性内控活动, 企业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出具专门的审核与评价报告, 以在建议书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企业内控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我国企业可以借鉴美国企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评价企业内控的监督模式, 对企业管理当局关于与财务报表内控有效性书面认定的公允性发表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与评价企业内控的主要方法有观察、检查、询问及重新执行等方法, 通过这些方法提出的管理意见有助于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有效内控系统。

(四) 与企业内审人员强化沟通深入了解企业内控机制

监查并评价企业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是企业内审人员的主要职能, 内审人员对企业内控机制设定及执行等客观评价的结果, 可作为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展开其审计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如果内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可能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或企业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 表明企业的内控机制可能存在一定的缺陷, 会计师事务所就应扩大其审计测试范围并增加审计程序。会计师事务所与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加强沟通可以避免重复审计, 节约资源提升审计效率, 同时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深入了解企业内控制度及其实行情况, 帮助其合理地对企业内控进行评价并提出有关建议。

(五) 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养

要完善地进行企业内控难度较大, 因而注册会计师需要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准确提供相应的鉴证报告。注册会计师是财务专业领域的高素质人才, 但从目前我国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情况来看, 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控进行监督评价并出具有关报告与意见, 其专业胜任能力可能有所不足, 因而, 注册会计师应当努力提升其专业素养。此外, 还可聘请工程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等专家, 根据这些专家出具的说明、意见及估价等形式的审计证据, 对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督与评价提供有效的审计支持。

四、结束语

在现代企业制度日臻完善的条件下, 企业内控机制的建立健全势在必行。会计师事务所与企业内控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事务所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得益于企业良好的内控制度, 同时后者也使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进一步降低, 审计资源得到了节约效率得以提升。以内控测试为主的审计抽样降低了企业内控环境中各不利因素的影响, 进而使企业内控机制进一步得以建立健全, 督促企业充分有效利用其有限的资源, 杜绝财务报表舞弊行为及决策工作失误, 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及经营效率, 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可见, 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有效的评价与监督对双方而言都大有益处。

参考文献

[1]李艳凤.注册会计师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难点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下旬) , 2010 (08) .

[2]庄立.企业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初探[J].国际商务财会, 2013 (02) .

3.会计师事务所监督制度 篇三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实施问题;建议措施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凭借着专业的鉴证技能,提高了财务报表的公信度,为投资者、债权人、公司内部管理层等提供了相对可靠的信息,为其提供决策的依据,所以注册会计师作为专门职业深受社会公众的尊敬。然而随着市场经济关系的日趋复杂,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非理性行为也越来越多。国内的银广夏、琼民源;美国的安然、世通、施乐等世界级大公司的财务欺诈案让很多大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卷入其中,引发了震撼世界股市和会计职业界的“诚信危机”。会计师事务所在痛定思痛之后,也在悄然进行变革,许多希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仁人志士,把关注的焦点都放在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的建立与完善上。原因极为简单,如果没有完善、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及实施根本无法重塑社会公众对行业的信心,行业健康发展也只能是虚幻的目标。

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发展沿革

1980年财政部颁发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正式允许在中国建立注册会计师制度,成立会计师事务所。198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始步人政府监督和指导、行业协会自我管理的轨道。1993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启动了注册会计师行業法规建设的步伐。1996年底,中国注协拟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准则》,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保证执业质量。2004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Ⅸ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全面建立执业质量检查制度。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了中国注协拟定的两项质量控制准则:一是《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二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进一步规范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

由于公众、审计客户以及政府机构对审计职业的批评和高标准要求,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已成为会计职业界和学术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国内外众学者针对此问题进行了很多深入的探讨。

二、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外部监管力度不足

从质量控制新准则发布至今已施行多年,但由于外部监管不到位,比如注册会计师协会自设立以来,一直扮演双重角色:既是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的守护神,又是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监管者,本身就存在着利害冲突。因限于人力和财力,各监管机构除了少量抽查外,一般不对审计报告进行核查,而是主要依靠审计行业的自我规范和同业监督,监管机构只是在问题暴露后才进行追查,因此绝大多数违规审计案件都是在某些公司突然破产后才牵扯出来的。正因为如此,不少事务所本身仍然存在侥幸心理,对质量控制制度认识不到位.实践中很多措施无法落实。

2.会计师事务所难以保持独立性

目前,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允许会计师事务所为被审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税务咨询、法律咨询等非审计服务,其初衷是希望借助注册会计师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规范被审企业的会计业务和依法纳税等。但会计师事务所过度地介入被审企业的业务活动,必然会将两者的利益紧密地捆绑在一起。在巨大的商业利益的驱使下,事务所无法保证独立性。在我国国内就曾发生过审计人员违反独立性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的案例。北京市长城机电产业公司,利用科研成果,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非法集资,集资款高达十多亿元,而该公司将大量款项挥霍和侵吞,1993年在被投资者怀疑时,该公司找到中诚会计师事务所第二分所出具验资报告。该所接受吃请,收受红包,存在超越常情的经济往来,严重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在未认真履行审计职责的情况下,按照长城公司的要求以中诚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出具了虚假验资报告,给投资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3.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不强

在我国会计体系与国际接轨阶段,许多注册会计师不注重拓展自己的知识面以适应业务发展日益复杂的需要。如果不胜任,再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也形同虚设。比如,在对“银广夏”进行年报审计时,CPA过分依赖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审计资料,未对关键证据亲自取证,在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时,若能亲自发函,亲自收函,就能查出企业的虚假业务记录,就能避免审计失败,而CPA恰恰相反,询证函的发出,收回均由被审计单位执行,结果给其伪造证据提供了机会。所以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的培养与提高已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4.事务所组织形式不完善

中国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制和合伙制两种类型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选择有限责任制的事务所占绝大多数,而选择合伙制的事务所仅占很少的一部分。对于有限责任制形式,投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审计上的法律责任,且投资人之间无连带责任,显然投资人违规成本较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降低了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以及注册会计师的道德、法律风险,使道德违规成本相对较低,不利于道德风尚德形成。

三、完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实施的建议

1.强化法律监管,明确政府监管角色

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特别是可操作性不强,这也是为什么一些质量控制制度的法规得不到落实。这种低风险的法律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偏低。所以我国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法律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行业监管制度。其中最关键的是政府角色的定位问题,政府作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裁决者,应提供市场运作所必需的制度保证,以法律和法律授权作为主要监管手段,明确审计关系各方的责权范围,并通过实施必要的监督与处罚措施来约束其行为,从而建立和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的市场秩序,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

2.限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范围等,加强独立性建设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委托人同时提供审计和非审计业务,但必须加以一定程度的限制。如果绝对禁止,虽然可以解决形式上与实质上的独立性问题,使注册会计师行业取信于社

会公众,但这种做法并不能达到社会效率的最优化,因此我们应根据重要性原则,权衡社会效率的丧失与独立性所受到的损害程度,最终做出恰当的选择,明确当会计师事务所的非审计业务收入额及其在总收入中所占比重达到某一标准时,应停止为同一委托人所提供的两种业务之一。并且,当事务所同时提供审计和非审计业务时,应注意信息披露。被审计公司应在其财务报告中披露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非审计服务的类型及程度,尤其是上市公司應该公开披露支付给注册会计师的非审计服务费用的明细数据,事务所也应该披露因提供非审计业务而增加的明细数据。只有这样,才能让投资者判断注册会计师在提供一揽子审计、非审计服务时是否恰当,是否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和独立。

3.提高和培养专业胜任能力

在高速发展的当代社会,新方法、新制度的不断涌现,要求注册会计师不断更新知识,以适应时代要求。如果没有专业胜任能力,所有的质量控制都是虚设。首先,学校教育应着重于专门知识的掌握,在我国,大学会计教育特别是注册会计师方向的会计教育应以“为学生成为执业会计师做准备、为将来其从事会计职业打基础、注重专业能力的培养”为目标,比如据此设置课程、安排一定量的实践或培训,着重于学生专门知识的掌握。其次,适当延长执业前的从业时间,积累更多实践经验。执业过程中,许多问题的解决需要借助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判断能力,这些能力都来自于注册会计师的实践经验。目前,我国申请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两年的审计工作经验。最后,完善执业后续教育十分重要。对于工作时间比较繁忙的注册会计师,空余出完整的时间参加有组织的学习比较困难,可以考虑增加适合自主化学习的方式,如网络学习等等。加强后续教育的评价与考核也是必要的,在我国,对于未完成后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可以给与暂缓注册等处罚,借此强化后续教育意识,提高整个行业的执业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4.建立健全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完善事务所退出机制

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帮助、教育、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提高职业素质和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以下简称“质量检查”),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组

织开展的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常规性检查。

第三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并结合本

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区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需要可直接开展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

第二章 检查对象

第四条 所有事务所每五年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质量检查。

第五条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积极配合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开展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确定被检查事务所名单,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事务所可予

以特别考虑:

(一)被审计单位变更委托时,可能存在重大审计风险的后任事务所;

(二)股东(合伙人)之间纠纷较大,可能影响执业质量的;

(三)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四)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的;

(五)从事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大型国有企业等审计业务的;

(六)新批准成立,或首次承接上市公司审计等业务的;

(七)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检查人员

第七条 质量检查工作应由检查小组实施,检查小组应由不少于两名的检查人员组成。

第八条 检查人员应当由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

员担任。

第九条 担任检查人员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担任事务所审计项目负责人以上的职务;

(二)在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5年以上;

(三)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

(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权查阅、记录、复印事务所的业务报告、工作底稿及内部管理的有关

文件、资料,有权向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如与被检查事务所及其客户存有利害关系,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中了解的事务所及其客户的有关情况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

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宴请、娱乐活动和礼品、礼金。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参加质量检查的时间可作为接受后续教育的时间。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可向检查人员支付适当报酬,并对有突出贡献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检查的内容、方法与程序

第十七条 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情况;

(二)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情况;

(三)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四)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均应组织开展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将质量检查工作计划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 质量检查应当采取到事务所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调阅事务所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

查。

第二十条 检查小组具体实施检查工作前,被检查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进行自查。

第二十一条 检查小组具体实施检查工作,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检查小组可通过听取汇报、向有关人员询问、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检查小组应当了解被检查事务所的人员规模、组织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情况及其内部控制

系统。

第二十四条 检查小组可通过抽取被检查事务所的业务报告和工作底稿、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检

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情况和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第二十五条 检查小组可通过查阅事务所内部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检查事务

所、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情况。

第二十六条 检查小组一般应当抽取当年出具的业务报告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追溯到以前。

第二十七条 检查小组应当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和讨

论。

第二十八条 检查小组应当在完成检查工作后编写质量检查报告,提交注册会计师协会。

质量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改进意见和建议、与被检查事务所之

间的分歧、有关政策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质量检查中形成的工作底稿,所有权属于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五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审查检查报告的基础上,对存在问题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问题严重的还应在下一质量检查中复查。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检查中发现的应予惩戒的问题,应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检查事务所、注册

会计师单处或并处以下方式的惩戒: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批评;

(三)强制培训;

(四)责令限期整改;

(五)责令书面检讨;

(六)责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七)行业内通报批评;

(八)社会公开谴责;

(九)取消注册会计师会员资格。

第三十二条 对拒绝、阻挠检查工作或者拒不按照要求改进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被检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进行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取消注册会计师会员资格。

第三十三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适合继续担任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按照《注册会计师年检办

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针对质量检查中发现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以及内部

质量控制等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和好的做法,以适当方式向行业通报。

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质量检查总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共性问题、检查

结果的处理情况、意见和建议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地区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

一、关于制定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必要性及依据 第三十五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于每年质量检查工作结束后,编写质量检查总结报告,制定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必要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为全面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与建设,中注协提出了以诚信建设为主线的工作思路,得到了社会公众的赞许和业界的积极拥护、广泛参与。诚信建设体现在行业建设的方方面面和各个环节,体现在考试、培训、注册、标准建设、技术指导等各个工作领域之中,当前的重中之重就是要强化行业自律监管体系,加强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要全面提升行业的职业素质和执业质量水平,把行业建设成为社会公众信得过的专业服务行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建立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大力开展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是行业诚信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是推进行业诚信建设的重要举措。

第二,健全和完善行业自律体制,提高自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协会在自律管理中的作用,是行业协会建设的重要任务。自律管理的核心就是要建立强有力的约束机制,保证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执业规范的贯彻实施。因此,建立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以帮助教育为主要目的并予以必要的惩戒,是协会自律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是协会自律管理的重要体现,对健全和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意义。

第三,协会监管工作过去的主要精力和任务是从事案件的查处工作,处于灭火式的被动状态。建立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组织业内自身的力量,开展常规化、经常性的检查工作,将使协会监管工作变被动为主动,变治标为标本兼治,变事后处罚为审计风险事前、事中的防范与化解,使协会监管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关于建立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检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第三条、第五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担负着对会计师行业的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职能,负责监督、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因此,中注协制定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开展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也是搞好行业自律监管的内在要求。

二、关于检查制度的研究、制定过程

检查制度从拟初稿到成文,主要经历了以下工作步骤:

1.收集、研究国内外有关资料。从2003年初开始,中注协收集研究了国外主要国家会计师协会有关检查资料,总结其经验、教训,并收集研究了我国各级协会过去的检查制度等有关资料,结合以往的监管实践,对行业协会自律检查的基本定位和目标有了明确的认识。

2.草拟初稿,听取意见。2003年8月形成初稿--《会计师事务所质量复核制度》,并在中注协9月份于长沙和西安分两片召开的“行业自律体制和自律监管会议”上进行了讨论,听取各地协会秘书长的意见。

3.发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中注协根据地方协会秘书长的意见,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复核制度》初稿进行了修改,于2003年11月发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向业界广泛征求意见。为慎重起见,中注协又于2004年1月在苏州专门召开“事务所质量检查制度征求意见会”,进一步讨论、修改了检查制度征求意见稿。

4.提请常务理事审定通过。中注协在广泛听取业界意见的基础上,对检查制度进行了反复修改,几易其稿,于2004年2月提请常务理事审定通过。

三、关于自律检查工作的定位

检查制度所规范的行业自律检查,应当不同于对投诉举报等个案的调查处理,它是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一种常规性的检查,是执业风险的事前、事中的防范、化解与控制。作为行业自律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检查制度将自律检查工作定位于以帮助、教育、督促为主,同时也要进行必要的惩戒,将监管寓于服务之中,将监管和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

检查制度对检查对象的确定、检查内容、检查人员、检查的方式方法、检查结果处理等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也体现了上述自律检查的基本定位。

四、关于检查对象

作为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都应按照《注册会计师法》和协会章程的规定,接受并积极配合质量检查工作。国外注册会计师协会通常都规定一个周期,比如三年、四年或五年,在一个循环周期内,将所有的事务所检查一遍。根据我国的国情,检查制度规定了所有事务所每五年内都应至少接受一次检查,但没有对检查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数量或比例提出具体要求,可由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关于每年检查对象的确定,国外注册会计师协会多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从我国国情出发,检查制度没有明确要求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而是要求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确定被检查事务所的名单。考虑到我国行业的实际情况,检查制度规定了可对一些特殊情况的事务所予以特别考虑,包括后任事务所和存在不正当竞争、管理层纠纷等可能影响执业质量的情形。

五、关于检查人员

检查质量的好坏,检查目标能否实现,检查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是关键。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开展的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其依赖、利用的主体力量是业内的专业人员,因此,选拔、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高水平的兼职检查人员队伍,并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是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检查制度对担任检查人员的注册会计师的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并对检查人员提出了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对检查情况应当保密和应当廉洁自律等纪律要求。同时,检查制度也赋予了检查人员的权利,提出了对检查人员的培训、支付适当报酬和奖励的要求以及注册会计师参加检查工作可视同接受后续教育等规定。

六、关于检查的内容、方法

基于《注册会计师法》对协会职能的规定和行业自律检查的性质,检查制度将检查的重点定位于行规和纪律的执行方面,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是否遵守了行业的职业道德要求,此外还包括事务所是否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进行事务所内部质量管理等,检查意见也应主要围绕着这些方面提出。

为保证检查工作的独立性,检查制度提出对事务所的检查应当以检查小组的形式进行,检查小组应当由不少于两名的检查人员组成。在检查方式上,检查制度提出应到事务所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也可根据情况通过调阅资料等方式进行非现场检查。

七、关于检查结果的处理

基于检查工作的定位,检查制度在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方面充分体现了帮助教育督促为主、与必要的惩戒相结合的思想。检查制度提出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协会应当对被检查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提出改进的意见,这样规定体现了帮助教育的功能。同时,检查制度也提出对检查中发现的应予惩戒的问题,应根据问题的轻重予以适当方式的惩戒。检查制度规定的惩戒方式,充分考虑了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所规定的惩戒方式的协调一致。需要说明的是,检查制度规定了取消注册会计师会员资格的惩戒,有意见认为无法操作,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协会的会员不是自愿会员而是当然会员,虽然协会取消了会员资格,但如果没有吊销执业证书,则依然是注册会计师,而注册会计师依法又必须加入协会成为会员,这样就出现了矛盾。我们认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员的惩戒手段当然包括取消会员资格,由于

强制入会的规定,使入会与注册连为一体,具体操作时,有必要就两种惩戒妥为协调。

检查制度同时提出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的注册会计师,可以按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为了使检查工作在更大范围内发挥其帮助教育的功能,检查制度还要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检查中发现的行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和好的做法,以通报、开会等适当方式向整个业界公布,促进全行业执业质量的共同提

5.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篇五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适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的要求,规范事务所的内部治理和财务行为,保护股东、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印发财会[20xx]14号文),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事务所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明确会计主管人员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会计制度,努力维护财经纪律,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三、会计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和本制度的具体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四、事务所行政负责人,应保证会计人员正确行使职权,支持会计人员的工作。

五、事务所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会计核算一般原则

一、事务所设置完整的会计账簿、所有收入与支出,都必须入账核算,一切会计核算业务,均须有合法、真实、正确的会计凭证。

二、事务所的收入与费用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对于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对于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

三、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编报按照公历年度确定,即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事务所的会计记账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至角分。

五、事务所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事务所的会计业务处理方法、会计报表各项目的编报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如需变更,应当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一、事务所对于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包括以下几类:

(一)各种支出款项的凭证。

(二)各种收入款项的凭证。

(三)与银行及其他往来单位的结算凭证。

(四)其他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单据、票证、表册等。各种原始凭证应当具备合法性、真实性、正确性。

二、事务所原始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凭证的名称和填制日期;

(二)填制凭证的单位或填制人、单位公章;

(三)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

(四)经济业务的内容、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

(五)本单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正确性、真实性应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退回更正、补充。

四、事务所通用一种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填制日期、编号;

(二)经济业务内容摘要;

(三)会计科目名称及金额;

(四)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五)填制凭证人员、记账、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的签章。收付款的记账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章。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时编制各种记账凭证,期末业务结转和错账的更正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五、会计人员在编制记账凭证时,必须做到:

(一)每一会计分录,都要记借方和贷方会计科目,借贷方科目应保持正确、清晰的对应关系,所记金额应平衡。

(二)记账凭证根据每项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对当天发生的同类会计事项可以适当归并后编制。

(三)记账凭证每月或第季编顺序号,连同所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六、事务所设置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三种主要账簿和各种必要的备查账簿,并根据会计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及时进行登记。

七、总账和各种明细账都必须按月结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按日结账,并经常与库存现金、银行对账单核对,做到账款、账账相符。

八、启用账簿时,必须在账簿封面上写明事务所名称、账簿名称和所属会计年度,在账簿扉页上写明启用日期、账户目录、账簿页数,并由会计主管人员、记账人员签章。记账人员调动工作时,应注明交接日期,并同交接和监交人员签章。

九、新年度开始时,除固定资产明细账可在年终结账后连续使用旧账外,其他各账必须另建新账。建立新账时,应根据上年各有关账户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有关账户。

第五章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

一、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办理交接工作,交接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事务所负责人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对于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必须填制完毕,尚未登记账目的,必须登记完毕。记账人员应在账册所记最末一笔数字处盖章,同时在所经管账册的“经管人员一览表”注明移交日期并签章。对于尚未办完的事项和文件,如不可能在移交前完成,必须把经办过程向接替人交代清楚,由接替人继续办理。

(三)办理交接时,应移交和交代的事项有:有关印鉴;库存现金、支票簿、有价证券;会计凭证、账簿和其他会计档案资料;有关的文件规定、规章制度;各种应经办的`未了事项及其他应交代的工作。

(四)编造移交清册一式3份,由移交人、接替人各执1份,一份报领导审阅后归档。

二、事务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妥善保管,并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严格执行。

第六章会计科目及核算

一、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纳税,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二、事务所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其他流动资产等。事务所的存货包括物料用品和库存账册等。存货按实际成本核算;物料用品在领用后,一次计入业务支出。

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递延资产等。

事务所按规定制定固定资产目录,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平均年限法),折旧率参照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5%确定。事务所按照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计入业务支出。事务所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业务支出。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事务所应当于年终决算前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发生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净值计入当期损益。

三、事务所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未交税金、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等。事务所按时偿还各项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作其他收入处理。

四、事务所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五、事务所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本所接受委托对外提供审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各类审计业务收入、验资收入、咨询服务收入、培训收入和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本所投资净收益、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及其他收益。

本所取得的各项收入都要及时入账,严禁收款不入账。本所的各项收入应于业务已经完成、款项已经收到或者取得收取款项的凭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跨年度的项目可根据完成进度合理确认收入。

六、事务所的支出包括业务支出和其他支出。

业务支出是指事务所开展业务所必须的各种费用开支。包括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办公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折旧费、物料用品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营业税及附加、其他税金、存货盘亏等。

1、工资是指专职人员和聘用人员的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和津贴。

2、福利费用于专职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的医药费、因工负伤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3、工会经费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4、办公费是指用于办公文具、印刷、邮电、水电等费用。

5、差旅费是指事务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费用。

6、修理费是指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和大修理费用。

7、租赁费是指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不包括融资租赁费)。

8、折旧费是指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9、物料用品费是指因消耗使用各种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而计入业务支出的费用。

10、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事务所为职工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后续教育而支付的费用。

11、业务招待费是指事务所为正常业务往来的需要而支付的费用,节约使用,据实列支。

12、营业税及附加是指事务所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城乡维护建设税。

13、其他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

14、职工待业保险费是指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金。

15、劳动保险费是指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职工退休统筹金,支付退休人员的医疗费,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退职金、丧葬费、抚恤金等。

16、存货盘亏处理是指事务所存货发生正常盘亏损失的处理。盘盈冲减业务支出,除以上开支项目以外的业务费用,如开办费摊销、财产保险费等作为其他业务支出,其他支出是指业务支出以外的开支,包括财务费用、坏账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固定资产盘亏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等。

七、事务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去支出后的净额,在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事务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为净利润,可以按规定依照程序进行分配。

第七章财务报表

一、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各种会计报表,做到编报及时,手续齐备,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说明清楚。不得借故任意做计数字、弄虚作假、篡改数字。

二、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月报:应在月份终了6天内报出;

季报:应在年度终了12天内报出;

年报应在年度终了30天内报出。

三、事务所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告,事务所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四、会计报表应按表号顺序装订,加具封面、加盖公章。

五、会计报表必须由主要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和盖章。

第八章附则

本制度(修订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会计师事务所监督制度 篇六

会计师事务所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参考文本)

甲方: 乙方: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因在甲方从事业务或管理工作,已经(或将要)知悉或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相关信息。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保密协议。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详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技术信息:技术方案、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审计软件、管理系统、数据库、工作底稿、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等相关信息;

2、经营信息:客户名单、不公开的财务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文档及业务函电、公司经营决策信息、公司财务状况、资金运营状况、职工待遇及薪水发放等相关信息;

3、其他甲方合理认为属于商业秘密的事项;

(二)、乙方的保密义务

对第一条所称的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不得有意接触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2、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不得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4、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企业报告。

(三)、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双方签定本合同之日开始,到该商业秘密被甲方认为不再是商业秘密止。本合同的效力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终止,如乙方离职时应妥善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乙方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仍负有保密和不为自己或他人的经营活动使用之义务。

(四)、竞业限制

本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对象为本所高级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其具体范围由事务所自行确定,如可限定为董事会成员)。

1、高级管理技术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未经甲方同意,离职 年内(不得超过2年)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或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

2、从高级管理技术人员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时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高级管理技术人员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 元。

(五)、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

1、如果高级管理技术人员不履行本协议第四条所规定的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2、如果因为高级管理技术人员(或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及违反保密义务造成甲方的损失,高级管理技术人员(或乙方)还应当对甲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甲方因调查高级管理技术人员(或乙方)的违约及违反保密义务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六)、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七)、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7.会计师事务所监督制度 篇七

现代企业制度是以产权明晰、权责明确和政企分开为特征的。在现代企业制度下, 由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使得与企业经营活动及其结果息息相关的企业所有者、债权人、管理者以及政府等方面的利益存在一定矛盾与冲突。为了使活动能够正常、有序地进行, 这些不同的利益集团只能依靠法规和制度约束下的会计信息来协调关系, 依靠规范的会计基础工作来表述经济活动, 根据会计提供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来评价企业的经营管理。这样, 会计监督就成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

会计监督是会计主体运用记录、计量、分析、检查的方法, 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和督促的管理活动。具体体现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中对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监督。由于会计属于单位内部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因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所履行的会计监督只能是一种内部监督。全面地看, 会计监督应有两层涵义:一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单位经济活动过程的监督;二是对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行为的监督, 以及对会计监督工作的再监督。这既包括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工作人员工作与会计行为的监督, 也包括单位外部对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行为的监督。

笔者认为, 对于会计控制, 一方面, 国家要通过发布一系列法律、法令、制度、规定来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控制, 而这些法律、法令、制度规定的很大一部分只有通过会计控制活动, 才得以实现, 这就实际上形成了国家通过会计对企业进行控制, 这种控制的施控主体是国家而不是会计部门;另一方面, 企业管理者们在经营过程中也会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 以对企业经济活动以约束, 对企业经营过程的各个方面提出不同的经营目标, 以保证企业经济活动过程的效益。这可以看成是企业管理者们通过会计对经营过程进行控制, 这就说明, 会计控制活动的施控主体, 不是会计部门, 而是国家和企业的管理者这二重机构。

在会计监督方面, 由于目前我国会计队伍整体素质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尚不适应, 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有增无减, 会计监督有名无实, 已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难点和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扩大企业自主权后, 有些单位, 一切开支由领导说了算, 会计法规可有可无, 会计人员坚持原则, 执行会计法规, 往往会受到打击报复, 并且得不到妥善处理, 严重挫伤了会计人员严格执法的积极性, 使会计监督变为事后反映, 成为理论上的假设和实践上的摆设。会计人员不仅被赋予了监督本单位经济活动的职责, 而且还要求会计人员代表政府对单位负责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会计监督被作为政府监督的基础环节, 会计人员被赋予了“双重身份”。但随着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这种“双重身份”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会计人员无法很好地行使对所在单位, 尤其是对其上级——单位负责人的监督。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已成为当前企业财务管理的难点和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外部监督, 重构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在一个单位内部, 为保护财产安全和完整, 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保证经营方针和目标的实现而对经济活动进行组织、制约、考核和调节的总称。内部控制有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控等五个方面。内部控制方式包括组织规划控制。授权批准控制、文件记录控制、实物保护控制、职工素质控制、计划预算控制、业绩报告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

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 内部控制一个关键点是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等。会计机构内部牵制制度, 也称钱账分管制度, 即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 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经济业务事项, 在执行中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决策和执行的程序应当明确, 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二是在决策和执行程序中应当使决策人员与执行人员之间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既要防止权限过于集中, 也要防止政出多头、各行其是。

要进行财产清查。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对的一种制度。保护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实存数与账面数相一致, 对财产物资实行实地盘点, 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对。

三、发挥会计监督与会计控制职能的对策

(一) 正视会计的地位, 积极改善会计履行职能的环境

从现代企业制度的构成来看, 会计监督应该是企业内部控制机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其目的是为了帮助企业管理者合法有效地完成受托责任, 并利用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向社会有关职能部门及利益相关者证明企业的经营活动及成果分配的合法有效性。但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真正发挥会计监督职能, 除了需要来自企业内部的监督, 还需要财政税务部门、政府审计部门、民间中介机构甚至司法监督部门对企业行为的监督与控制, 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监督环境, 促使会计监督职能的正常运转。

实现会计职业管理社会化, 会计人员从业前必须通过财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 并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证书。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职业道德, 受法规制度和职业纪律的约束, 并定期进行考核。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监督检查。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内容包括:爱岗敬业、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搞好服务、保守秘密等内容。

(二) 充分发挥计算机在防范会计风险中的制约作用

加强计算机应用系统的建设, 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和计算机技术的特点, 突破传统手工的原始凭证管理要求, 用计算机技术严格控制、规范日常业务处理操作, 建设实时监控体系, 以减少手工操作引起的会计信息人为差异, 进一步控制、监督会计基础操作, 从而有效防范会计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 加强对企业成本费用和利润分配的监督管理

首先, 要加强企业各种成本费用的监督管理。一是加强对跨期摊提费用的监督。递延资产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摊销期限或受益年限进行摊销, 预提费用不得跨年度使用, 待摊费用摊销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建工程项目应及时验收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按规定计提折旧。对于工程借款利息, 严格按制度规定处理, 竣工前的支出属资本性支出, 竣工后的支出进入当期财务费用。二是加强对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开支的监督, 尤其要加强对业务招待费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的监督。认真审核差旅费的报销项目。对出差人员与公务无关的个人消费性支出以及绕道支付的费用和超标准开支等, 一律不得报销。三是加强对购销活动的监督。对原材料及辅助材料的购进要严把质量关、价格关, 利用电脑建立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档案资料, 随时掌握市场信息。在销售环节中, 对企业应收账款的呆 (坏) 账损失以及产品成本高于售价的损失, 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并经严格的审批程序审批, 做到账销案存, 保留企业的追索权。

其次, 要加强对企业利润及利润分配的监督管理, 维护所有者权益。一是加强对营业外支出的监督, 不得自行增加营业外支出项目。二是加强对税后利润分配的监督, 审查分配方案以及是否按规定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监督公益金是否按规定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方面的支出。三是加强对国有资本金及权益的监督。审查国有资本金及其效益和增减变化情况, 特别是对企业改制或合并、分立、产权转让等涉及产权变动的事项, 应报经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综上所述,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 加强会计监督与会计控制, 维护会计法规的严肃性, 保证企业所有者、债权人、管理者、相关者的利益, 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报表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全面性审查, 对承包经营者期满检查以及对资产的评估、经济纠纷的调解和重大经济项目进行可行性等, 避免伪造、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情况, 避免财务报表虚报、误报、重大遗漏等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 保护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摘要:在现代企业制度下, 由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得与企业经营活动及其结果息息相关的企业所基础工作来表述经济活动, 根据会计提供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来评价企业的经营管理。这样, 会计监督就成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会计监督体系,内部监督,国家监督

参考文献

[1]王庆江.企业会计基础工作使用手册[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 2004.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课题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讲解[M].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5.

8.浅谈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会计监督 篇八

(一)会计监督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

现代企业制度是以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特征的,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由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得与企业经营活动及其结果息息相关的企业所有者、债权人、管理者以及政府等方面的利益存在一定矛盾与冲突。为了使经济活动能够正常、有序地进行,这些不同的利益集团只能依靠法律、法规和制度约束下的会计信息来协调关系,依靠规范的会计基础工作来表述经济活动,根据会计提供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来评价企业的经营管理。这样,会计监督就成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

(二)会计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企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还是国有独资公司,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进行经济活动,规范经营行为,并且依法设置会计监督。由于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所以没有有效的会计监督和控制,会计核算的质量就难以保证,会计监督如果脱离了会计核算过程,也就难以取得好的效果。会计监督寓于会计核算之中,只有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实行有效、及时、连续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会计核算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终达到预期效果。

(三)会计监督是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

政企分开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其前提是政府的双重职能分离,即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职能分离。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所有企业实施宏观调控和间接管理,以实现社会公平和经济的稳定增长。而政府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职能则是通过理顺产权关系,行使所有者的终极所有权权力。企业则按照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权责,认真组织经营,正确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达到对所有者的资本保全,保值、增值的要求。

(四)会计监督是规范经济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目前,部分企业存在着经济效益差、管理水平低、社会负担和债务负担沉重以及生产经营规模偏小、产品档次低下、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不高的状况。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就是企业整体素质不高,企业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不善,财经纪律松弛。会计监督松懈。这些现象的出现,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为此,国家三令五申要求整顿经济秩序,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出台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规定》等来规范经济行为,加强经济活动中的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这又一次印证了经济越发展会计监督越重要的真理。

(五)会计监督是现代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现代企业制度的构成来看,会计监督应该是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帮助企业实行最优化的经营管理,合理、有效地组织各项经济活动和运用各项资金,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从而保证企业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在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简而言之,就是帮助企业经营者合法、有效地完成受托责任。因此,会计监督不仅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而且其本身就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会计监督

(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1加强对企业各类资产的监督管理,控制资产损失。一是加强对企业各类资产损失的监督:限额以内的资产损失,在健全审批手续的前提下,由企业自行处理;对超出限额的资产损失,必须按规定报经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无论是自行办理还是报经审批,均须查明资产损失原因,明确造成损失的责任,屬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应追究个人的经济责任,努力降低资产损失的程度,二是加强企业对外投资的监督。对外投资要认真做好可行陸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对外投资,除按上述程序外,还应报经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三是加强企业对外经济担保的监督。对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须调查其他企业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以及偿还能力,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方可实施。

2加强对企业成本费用的监督管理,确保成本费用开支的合理、规范。一是递延资产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摊销期限或受益年限进行摊销,在建工程项目应及时验收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按规定计提折旧。对于工程借款利息,严格控制度规定处理,竣工前的支出属资本性支出,竣工后的支出进入当期财务费用。二是加强对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开支的标准监督,尤其要加强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和开支标准的监督。严禁乱支乱列,其开支总额不得超过制度规定限额。对差旅费的监督,要从严制定开支标准,认真审核差旅费的报销项目。对出差人员与公务无关的个人消费性支出以及绕道旅游支付的费用和超标准开支等,一律不得报销。三是加强对购销活动的监督。对原材料及辅助材料的购进要严把质量关、价格关,利用电脑建立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档案资料,随时掌握市场信息。在销售环节中,对企业应收账款的呆(坏)账损失以及产品成本高于售价的损失,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并经严格的审批程序审批,做到账销案存,保留企业的追索权。

3加强对企业利润及利润分配的监督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一是加强对营业外支出的监督,不得自行增加营业外支出项目。二是加对税后利润分配的监督,审查分配方案以及是否按规定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监督公益金是否按规定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方面的支出。三是加强对国有资本金及权益的监督。审查国有资本金及其效益和增减变化情况,特别是对企业改制或合并、分立、产权转让等涉及产权变动的事项,应报经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加强企业外部会计监督,维护会计法规的严肃性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性使得企业经营者的权力相对加大,企业所有者对其约束力相对有限,从而使会计监督的难度加大。为了保证企业所有者、债权人、管理者、相关者的利益,仅仅依靠来自企业内部的自我约束与控制机制远远不够,还需要来自企业外部的监督主体。

1社会审计监督。社会审计监督主要是对企业各种经济活动的鉴证与咨询。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报表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全面性审查,对承包经营者期满检查以及对资产的评估、经济纠纷的调解和重大经济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等,避免伪造、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情况,避免财务报表虚报、误报、重大遗漏等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保护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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