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厂承包合同

2024-06-23

茶厂承包合同(共11篇)

1.茶厂承包合同 篇一

饭堂伙食承包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大家庭膳食管理有限公司

为了确保甲、乙双方的权责关系,特订以下合约,希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饭堂伙食以每天单价计: 工人

元/人,荤

素;职员

元/人,荤

素(早、午、晚

三餐)。工人早餐

元/人,午、晚各

元/人;职员早餐

元/人,午、晚餐各 元

/人;夜宵为

元/人的伙食费给乙方承包。

二、甲方责任:

1、提供厨房、住宿、厨具、燃料、水电、饭厅、台凳(水电、燃料可面议);

2、提供冰柜、消毒柜、蒸饭用具、炉灶、水池、风扇等厨房大件设施;

3、第二实际就餐人数须在当天下午6时前提供给乙方;

4、提供准确的开、用膳时间;

5、负责维持饭堂就餐人员的秩序(排队秩序);

6、负责安排厨房人员体检工作(费用由乙方负责);

7、协助乙方搞好卫生环境管理工作;

8、对提供给乙方的厨房用具及电器设施须列出清单,经双方签名后各持一份。

三:乙方责任:

1、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卫生管理条例,严格执《食品卫生法》,饭菜卫生要保证,如发现有员工普遍中毒事故,经医院检验是乙方饭菜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负责;

2、保证按双方拟定的伙食标准费用供应膳食及服务,并保质保量,力求做到多样化,按季节更换菜式,每天有鱼、肉、蔬菜供应;

3、保证供应新鲜的鱼、肉、蔬菜等,若发现有腐烂变质并经双方证实后,甲方有权扣除当餐全部伙食费用;

4、保证按时开膳,做到色、香味俱全之菜式供选择,分配平均及就餐全过程各种服务,若末按时开膳而影响甲方正常工作(超过30分钟以上)须扣除乙方当餐全部伙食费用;

5、负责饭堂人员的相关费用(厨房全部人员工资)及炉具维修和购置费用;

6、提供每周更新的菜谱给甲方;

7、工人饭堂:早餐以“粥、粉、面”等为主。辅料有“萝卜干、酸菜、绿豆、猪骨、馒头、油条”等,午、晚餐供应 菜(素 肉或鱼)一汤,夜宵以“粥、粉、面”为主;

8、职员饭堂:早餐以“粥、粉、面”等为主,辅料有“萝卜干、花生、酸菜、绿豆、猪骨、馒头、油条”等,午、晚餐供应 菜(素 肉或鱼)一汤,夜宵以“粥、粉、面”等为主;

9、、若发现供应的伙食(每天每餐与本合约不符合时),甲方有权发求改善及随时抽查,出现问题仍末改善,甲方有权拾天内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10、厨房重地及物料房非相关管理人员有得随意进入;

11、要严格遵守甲方厂规,服从领导之指示,注意防火、文明经营、态度诚恳、讲 究公共及个人卫生、工作时间要穿厨房的工作服、戴帽、口罩、厂证、穿围裙、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

12、不得随意带亲友进甲方厂区内,车辆出入或物品应接受保安检查;

13、经常督促厨房员工注意卫生须知及做好饭堂膳食管理;

四、伙食费用结算方式:甲方员工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以 天结算给乙方,最迟不超过 天支付当月伙食费用给乙方;

五、本合同末尽不宜,甲、乙双方可在今后的工作中共同协商或另订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六、本合约期限为 年,从200 年 月 至200 年 月 日止期间任何一方要求解约须经双方协商

七、乙方在经营期间,如果员工达不到70%满意,甲方有权终止合约;

八、本合约经双方签字及盖章即可生效,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负责人签名:

甲方地址(单位):

联系电话:

生效日期:

乙方负责人签名:

乙方地址(单位):

联系电话:

生效日期: 

2.茶厂承包合同 篇二

EPC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是指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这种模式也被形象地称为“交钥匙工程”。但由于新税法的颁布实施,导致总承包合同模式或将被认定为混合销售的行为,而一旦被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后,总承包商将面临着全部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无法退回的风险,从而导致重复交税,税负增加了数倍。本文就应对这种情况,浅谈将总承包合同合理拆分,从经营的层面将合同分立。订立设备供货合同,总承包商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而开具增值税发票就必须缴纳增值税,这样就避免了设备部分再重复缴纳营业税;订立设计-建筑安装合同,正常上缴营业税,不涉及增值税部分。通过对合同的合理拆分,为公司减轻税负,提高竞争力。

2总承包合同模式在税务上存在的问题

在新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开始实施后,业主为满足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需要,要求承包商就承包商范围内的设备材料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要求给总承包商带来一系列税务风险问题。

2.1混合销售的风险

由于在EPC的总承包合同中,设计(E)、采购(P)和施工(C)三部分的权责利等方面实际上密不可分,总承包商往往只能在一个商务合同中,将设计、采购和施工三部分金额分项列示而已。同时,由于总承包商提供的设备部分往往都不是自产货物,因此,总承包商就面临着被税务局判定为混合销售的风险。

2.2被判定为混合销售后总承包商面临的风险

由于在EPC总承包合同中,设备部分占60%~70%的比重,因此,总承包就有可能被判定为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单位,需就合同总承包额全部缴纳增值税。这样,EPC总承包商不仅面临着税负成本上升,同时,设计和施工部分已在项目所在地缴纳的营业税基本上也无法申请退回。

2.3总承包商面临着双重征税的风险

营业税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这样,对于EPC总承包商承包范围内的设备来说,就面临着立法模糊不清的状态,一方面业主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以供其作进项抵扣,另一方面,项目所在地地税局又有可能依据该第十六条要求设备缴纳营业税。这一问题在项目所在地与总机构所在地不同的情况下变得更加复杂。且即便地方税务局同意设备部分缴纳增值税,对于总承包商来说,还面临着材料部分如何划分成设备主材和施工材料的难题。

3总承包合同拆分的目的及意义

EPC总承包业务虽然包含设计、采购、土建、安装、技术服务等不同内容,但一般只签订一个总承包合同。如果业主要求总包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客观上就要求总包方也要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质。在现行税制下,总承包商在合同谈判和签订时,主动积极地要求将一个总承包合同分拆成两个或多个分合同(视当地税法标准而定),将设备部分单列,从经营的层面将合同分立,订立的设备供货合同,总承包商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而开具增值税发票就必须缴纳增值税。这样就避免了设备部分再重复缴纳营业税。

4拆分总承包合同的方法

现以某EPC项目为例浅谈合同拆分的方法。本项目中将总承包合同拆分为设备采购合同、材料采购合同以及工程总承包合同。无论拆分为哪个合同,均要以总承包合同为蓝本进行分解。在总合同中,设备采购部分为承包商与业主共同采购;材料采购部分分为承包商与业主共同采购部分、固定单价部分以及固定总价三部分;建安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且业主方不仅要求全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且要求80%以上的材料也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在这种合同蓝本的情况下,就要考虑如何将多样性、复杂化的执行模式转化为简单化、易操作的合同模式。在本项目中,最终将合同分为设备采购合同、材料采购合同以及工程总承包合同三部分。从而在合理避税的前提下,使工作分工明确,操作简易。

4.1设备采购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的拆分

在设备和材料采购合同中既然已经定义为采购合同,首先要将“发包人”和“承包人”转化为“买方”和“卖方”。在设备采购合同中设备本体材料一定要放在设备采购合同内,将与设备相关的材料列为设备范畴,在所附的费用表中,要明确列为设备本体材料,才能达到使材料最大化地转化为设备,从而尽量减少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重复纳税。

在设备采购合同中,由于合同模式为业主与承包商共同采购,所以,购买的设备价格为平进平出,没有增值部分。但是,在当地税务机关报税的过程中,会被认作故意骗税行为,有可能会直接指定税率进行纳税,如果这样,不论承包商还是业主都会处在一个比较被动的位置。所以在设备采购过程中,应将一部分的采购服务费计为采购增值部分缴纳增值税,从而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

根据河北省税务局的要求,工程所用材料部分也可以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抵税,从而节省业主方大量的税务支出,故业主要求材料部分也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经测算材料部分由承包商开具增值税发票,可节省业主就材料部分90%以上的税务支出,承包商有义务为业主解决增值税发票的问题,且材料采购模式复杂,所以本项目中将材料采购工作也单列为独立合同。但值得注意的是承包商开具材料部分增值税票势必就存在增值税与营业税重复缴纳税费的问题,所以在合同谈判的过程中尽量要争取由业主方支付此部分费用,从而达到双赢的目的。

4.2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拆分

工程总承包合同原指项目全过程中的所有内容,但在这里所谓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实只剩下设计、建安及管理的内容。由于目前国内大部分工程公司没有单独承揽建筑安装业务的资质,就不能承接建筑安装合同,所以要将除采购部分外的设计、建筑安装合在一个合同内,从而组成工程总承包合同模式。在工程总承包合同内值得注意的是,采购服务费、施工服务费以及不可预见费用的合理处置。因增值税税率为17%,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36%,所以应尽量将上述费用放在建安合同内,从而达到合理缴税的目的。

5总承包合同拆分需注意的问题

5.1合同语言的准确性

文字表述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载体,在编制不同性质的合同时应当关注由于表述问题而可能存在的缺陷。对于此类缺陷,要尽量做到不产生歧义、不影响权利义务的明确性,可使用概括性语言加以解释。在不同性质的合同中要注意合同内语言风格要适合合同所应具备的风格;用词、用句要符合法律文书的特定表达方式;用词或词组的内涵外延要精确、指代用词的指代关系要明确;行为人、承受人必须明确;句间关系须明确、流畅,上下文应该对应性强;合同条款中绝对不能存在严重影响交易目的实现及合同履行的语言歧义现象。

5.2合同的严谨性

在编制合同时,应当注意到合同的思维是否严谨,以防止因合同约定不严谨而产生的缺陷,避免因约定不明确或冲突而产生的争议。主要应关注合同中是否由于假设不足而导致某些情况未予约定,从而导致权利义务不明确;不能存在有禁止性规定但无违约责任条款,以及类似的合同条款;不能存在由于术语或关键词不统一而造成的条款冲突,或由于表述不一致而影响权利义务的明确性;合同生效的时间要控制得当、辅助条款要有利于合同履行或争议处理。

6结论

3.农村建房承包合同 篇三

甲方在 建房屋一栋,建筑层数两层,一层约 平方米,二层约 平方米,由乙方承包施工。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确保工程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一、承包方式

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甲方提供建房所需的材料,包括:红砖、河沙、碎石、石灰、水泥、钢材、水管、下水管、铁钉、扎丝、水电等一切建筑材料。

乙方提供劳务、施工技术、施工工具及生产生活的一切用具等。

二、承建项目

乙方按照设计图纸或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甲方房屋主体工程的建筑包括:墙体、梁、柱、楼梯、楼面、装模、拆模、扎钢筋、现浇混凝土及地面、门前台阶混凝土垫层;装饰室内粗粉刷、前沿外墙贴瓷砖、后沿外墙面粉水泥沙浆、卫生间地面及墙面贴瓷砖和安装瓷盆、下水管道、落水管;顶层层面加浆磨光,同时做好防渗透水处理。

三、承包价格

承包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工程总价款: 。建筑面积按每层楼外墙计算。施工范围包括所有需要水泥沙浆抹面的墙体。

四、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完毕,工具进场,人员到位,预付工程总价款的30%。完成第一层砖砌并捣制好楼面,付总价款的50%。完成第二层以及屋顶建筑,付总价款的75%。工程全部完工,交验完毕付总体款的90%,预留10%为质量保证金,完工一年后若无质量问题,付清尾款。

五、双方责任

甲方负责水电到位保证原材料及时进场。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按设计图纸和甲方要求施工,节约材料,并保管好材料,不得丢失。

六、质量要求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房屋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施工,不合格由乙方负责返工,返工费由乙方负责或由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七、注意安全

乙方施工防护措施要到位,安全施工。如果乙方施工人员因自身原因或因乙方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出现工伤,或因施工造成他人损伤等事故,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文明施工,讲究职业道德,讲究清洁卫生。

八、工期要求

主体工程工期为 天,从签订合同之次日起计算,乙方必须在 年 月 日前完成主体工程,遇天气原因顺延,乙方不能因各种原因拖延甲方建房完工时间。乙方所需材料,应提前向甲方提出计划,以便及时筹备。

九、后期维修

因乙方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赔偿及责任。

十、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按国家及本地标准从严执行。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4.合同样本 承包荒山合同 篇四

XXX村民委员会为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户为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更好地巩固和发展XX村石榴园,增加经济收入,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甲方将部分荒山,承包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共同协议,特订以下条款,共同遵守,严格履行。

一、甲方将部分荒山承包给乙方,建猪圈搞养殖和种植,其土地所有权及其产权属甲方集体所有,乙方有管理、使用、生产、销售权,但没有买卖权。

二、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依法经营,提供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促使乙方更好地管理好果树,从而得到更好地经济效益。

三、承包范围

北起南至

东起西至

四、承包荒山亩数

五、承包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为年。

六、乙方应在承包范围内的零星荒地和空闲地,补栽石榴树,经甲方验收后,确定棵树棵从第五年元月一日开始缴纳承包金,每年每棵应缴6元,上缴承包金时间,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必须缴清,否则甲方每天按拖欠金额的3%罚乙方违约金交给甲方。

七、乙方在承包期间,交给甲方的承包金外,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

收取的税费等应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承担。

乙方应保护好承包范围内的松树,不准随意砍伐,没少一棵对乙方进行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当时交清,同时保护好桥涵等设施如有破坏,由乙方修好。

乙方有权制止在承包范围内采石、起土、埋坟、放牧。

八、乙方在承包期内如不按时交清承包金,以及甲方指定的空闲地不按期补栽石榴树,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乙方在承包期满后,可以另立合同,继续承包,或者甲方另包他人。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签订日期:

甲方:XXXXXXXXXXX村委会公章

甲方代表人(签章)

5.承揽合同与建工承包合同的区别 篇五

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有许多相似之处,经常有人将这两种合同混为一谈,这对于当事人来说非常不利,因为这两种合同的特点决定了在其覆行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也是不同的。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具体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建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具体支付价款的合同,具体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可见其完成工作的内容是不同的。再有,法律规定建工合同应当采用局面开工,而承揽合同就没有这种要式条件的规定,也就是说承揽合同既可采用局面开工,也可采用口头形式。

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这一点与建工合同规定有所不同。建工合同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根据《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如果定作人没有向承担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而建工合同只象征性规定了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在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建工合同中,法律没有赋予承包人以留置权,承包人不能扣置发包人的建设工程以实现债权。

6.土地承包租赁合同 篇六

甲方:(出租方)湟中县李家山镇金跃村民委员会

乙方:金跃村村民马玉财

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搞好高收养殖立体化,更好的实施菜篮子工程,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权益,双方协调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财产

甲方把金跃村大湾湾河滩承包给乙方搞养殖基地,土地所处位置于李家山金跃

村,土地面积为15亩.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15年,甲方从2012年1月1日起将土地交付乙方使用至2027年12

月30日.第三条.租金及租金交纳的时间

租金为每年伍仟元整(5000元),交纳租金时间为每年1月1日即上年到未交

纳下年租金.第四条.租赁财产的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租赁期间租赁财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由乙方拥有,甲方不再拥有使用权和收益

权,第五条. 甲方与乙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出租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包括征用)必须征求乙方的同意,否则不予转租或转移.2、乙方如因其他原因,将租用财产承包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五条.土地期满及征用约定事项

1、在租赁租赁期间,如乙方依法征用出租方(即土地)出租方可免去乙方征用时间截

止后的租金。土地征用权及相关收益归甲方所有。

2、在租赁期间,如乙方未能征用甲方财产本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如双方

愿意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如乙方不再使用甲方财产,乙方所投入固定资

产,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间除以上条件以外甲方无权干涉乙方地,乙方不得改变土地其他性质(既

只能是养殖产业)

2、在租赁期间,如乙方不按时交纳租金,甲方方可收取每月3%的滞纳金。

第八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租期间乙方将租赁财产(既土地)无权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条补充协议

乙方在租赁期间若不投入生产,茺废及闭置土地一年以上,甲方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乙方每年给村民委员会交纳伍佰元(500元)的管理费。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7.招、投标承包合同价的确定 篇七

工程建设实行招标承包制是市场竞争机制在建设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它打破了过去以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依附于主管部门的体制, 冲破了条条框框的限制和封锁, 可在相对平等的条件下展开激烈的投标竞争, 通过汰劣存优, 择优选择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实行工程招标承包制有利于促使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加快技术进步, 改善经营管理, 提高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以加快工程进度, 确保工程质量, 降低工程造价, 提高投资效益。

(一) 工程招标方式

1.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性招标, 就是通过国内外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及有关刊物刊登、播放招标广告, 使所有的投标者都有均等机会购买招标文件, 进行投标。此种方式采用较多。它可极为广泛地吸引投标者, 通过价比多家, 获得价廉质优的报价, 择优选定投标者。

2.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性招标, 即不公开刊登、播放广告, 而是根据招标人自己积累的经验和情报资料, 或根据咨询公司提供的投标者情况, 由招标人对投标者发出邀请进行招标。招标人邀请有经验和资信可靠的投标者来投标, 能够保证履行合同, 但容易失去技术上和报价上有竞争力的投标者。

(二) 国际建筑市场工程招标的步骤

1.发出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 招标通知。目的是使投标者了解招标项目的概况, 保证有这种工程项目承包能力的承包商, 都能获得平等的投标机会。

(2) 投标广告。主要内容为: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内容概述, 工程范围, 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索取招标文件日期、地址以及截止时间, 招标条件、价格, 项目所在地有关招标事项的咨询单位等。

2.进行投标人资格预审

3. 购买招标文件 (或标书)

4. 投标人现场勘察

5. 投标报价

6. 开标

通常多采用公开开标的形式。根据招标书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由招标机构依收到标书的先后顺序, 当众启封, 并公开宣布每个投标单位的名称及其报价书中的标价。

7. 评标、定标

开标以后, 由招标机构对投标者的报价资料逐个审查和评定。

8. 签订合同

中标者接到得标通知后, 应在指定期限内 (一般为45天) 授权其代表与招标机构协商签订合同。如逾期不签合同, 则招标机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三) 设备的招标程序

随着我国生产资料市场的逐步开放, 工程建设中设备和材料供应的招标承包制也要得到推广。

在市场经济中, 商品价格是经常波动的。设备材料供应商无论是参加投票还是答复客户的询价, 开出的报价单都须注明该报价单的有效期。

二、对招标的管理和监督

(一) 严格审查招标条件

招标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必须由业务熟练的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招标业务机构处理招标事务。为严格把关, 无论这一机构是由建设单位组成, 还是建设单位委托他人组成, 均应由政府进行资格审查。

(二) 标底的制定与审查

标底是招标者对招标工程所需工程费用的自我测算和事先控制。

对一般性的民用建筑和定型化了的简单工业项目, 概算的准确性较高, 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的方式实行招标承包, 报价与概算可以直接进行对比。在这种情况下, 概算近似于标底, 可以不另外重编标底。这是对标底编制方式的借用和简化, 不是典型的、通常的状况。

标底是衡量报价合理程度的尺子, 也是减少选标风险的有效措施。标底在开标前不得泄密。实行明标暗投的, 也要对标底进行审查, 并要向所有投标者公开, 一视同仁。

三、对投标的管理和监督

(一) 严格进行投标企业资格审查

投标资格由甲方按政府有关规定负责审查。甲方可委托咨询机构代审。目前如有实际困难, 可由建筑业主管部门协助审查。审查的重点应是企业财务状况、技术管理素质、业绩与信誉。甲方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的目的不只是看整个企业的水平, 更要看企业投入本工程的承包队伍的能力。因此, 在审查表中应对拟投入招标工程的力量的详细介绍。资格审查结果应报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备案。

在旧体制下, 履行承包任务隐含着行政担保因素, 由政府部门靠行政指令强制履行承包。所需资金, 由国家解决。这种方式已不符合当前政企分开、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形势, 因而行政担保已难以实行。因此, 应按商品经济规律办事, 建立由承包方开户银行出具履约能力的担保制度。投标企业应有开户银行的保函方可承包, 并以此来保证承包方履约, 避免冒牌企业扰乱建筑市场。

(二) 引导投标企业提出低而适度的报价

报价是投标者自己提出、自己承诺的价格, 是起结算作用的。除了工程量、特定的材料单价由招标者提供, 并由招标者承担相应的风险外, 定额、取费、一般的材料单价等自然是由投标者自己取定的。投标者既可采取统一标准, 也可在统一标准基础上作适当浮动, 更可以不计统一规定而自定标准。这也是完全不同于现行的预算编制制度的。

投标企业能否中标, 取决于多种因素。但是应该看到, 投标企业能否击败众多的甚至是强有力的对手而中标,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在对行情了解的基础上, 迅速提出有竞争力的报价。当然报价不是唯一的竞争条件, 工期、质量、施工工艺和技术能力等也是重要的竞争条件。但竞争的中心, 即首要条件, 还是工程报价。

报价是工程建设投标的一项专门业务, 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要想打开通往国内国际建筑承包市场的道路, 第一关就是必须学会投票报价。合适的报价应该是计算比较准确, 高低适中, 既能维护承包公司利益, 有把握获得一定盈利, 又能在投标竞争中为招标者所接受的报价。一般来讲, 如果招标工程标底计算考虑的依据比较充分和比较准确, 那么恰当的报价应该与标底想差不远。当报价高出标底很多时, 往往不被招标者考虑;而低于标底较多的报价, 不仅会使承包公司潜伏着亏损的危险, 而且容易导致招标者的误解, 对承包公司的实力和技术水平发生怀疑。所以只有与标底接近时, 即低而适度的报价才更有可能为招标者理解和接受。恰当的标价还应该与承包公司本身具备的技术水平和工程技术条件相适应, 并且比较符合市场行情, 能对建筑市场作出灵活反应。

(三) 工程报价的形式

1. 固定总价

这种报价形式的特点是按照承包工程的范围计算总价, 并且固定不变。由于这种价格形式能有效地控制投资, 因而颇受发包者欢迎。按固定总价报价, 要求工程内容明确详尽, 具备施工详图、详细的设备清单和详细的材料清单, 工程量计算依据充分。

在按固定总价报价时, 承包单位要承担实物工程量和工程单价双重风险。一般只有招标工程规模不大, 结构不甚复杂, 改变少, 施工工期较短, 而承包公司对该工程又比较有把握时, 采用这种报价方式才较有利。

当然, 固定总价只是招标合同价的一种形式。至于工程完工以后工程价款结算是否以此为准, 则要看双方怎样议定并如何将结论列入工程合同条款之中。例如承发包双方常常议定, 当设计变更、工程范围改变超过合同总额一定幅度后, 总价应相应调整;当工期较长, 因发包工程所在地区物价上涨导致所用工料成本增加额超过一定幅度时, 由发包者补偿。

2. 固定单价

固定单价又称工程单价, 即完成单位实物工程量所需各种费用之和。包工不包料方式下的工程单价, 包括完成单位实物工程量所需人工费和分摊的有关费用;包工包料方式下的工程单价, 则包括完成单位实物工程量所需材料费、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应分摊的施工管理费、其他间接费、计划利润、营业税等。以固定单价形式报价, 适用于已有类似技术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设计的文件, 列有较详细的设备清单和材料清单, 但缺乏施工详图, 工程内容不能明确规定的工程。在整个合同期间执行同一工程单价, 而工程量则按实际完成的数量结算, 量变价不变, 用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单价相加之和即得工程总价。

与固定总价形式比较, 采用固定单价形式对承包单位的好处是, 减少了工程量计算不准的风险, 但仍需承担工程单价方面的风险。如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招标规定的设计工程量出入较大, 因而造成所订单价不合理时, 则承包公司可以要求调整单价。一般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规定允许工程量增减的幅度, 以明确调价的界限。

3. 成本加酬金报价

这种报价形式适合于发包者工期要求紧迫, 但又不具备详细的设计和明确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的依据很不充分的工程, 或者发包者与承包单位之间具有高度的信任, 承包单位有独特的技术、特长和经验的工程。

四、科学地评标定标

定标就是按照择优的原则对所有投标企业的标书进行综合比较、分析评价, 并对可能中标的企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认证, 从中选定最佳得标者。评标、定标是一个认真严肃地、实事求是地确定最终定价和承包单位的过程。

报价水平是评选中标单位的重要条件之一, 但并非唯一条件。全面评标的原则是标价合理, 质量可靠, 工期适当, 措施得力, 信誉良好, 在全面评选以后, 合理的低价者一般能中标, 而报价最低者则不见得是理想的选择对象。具体来说, 对于在保证质量、工期的前提下, 通过加强企业管理、压缩管理费和其他间接费取费率, 采用先进施工技术或方法, 广开材料渠道降低成本从而降低工程造价的投标单位, 其中标的可能性就较大;那些为了得标而不按设计标准计算标价或少计工程量, 或没有充分计算依据, 没有切实的技术组织措施盲目报低价等不合理报价者, 则不能中标。这样做, 既能保证发包方资金的合理使用, 控制工程造价, 又能保障了承包方的正当经济利益。

五、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

8.关西老茶厂见证台湾红茶辉煌 篇八

话说北台湾的新竹县关西镇,不仅是全台排名第一的“长寿之乡”,80岁以上人口长年维持在千人以上,百岁人与90岁以上的老人家也将近260人。这里是早年台湾茶外销鼎盛时期最重要的产制重镇,勤劳俭朴的客家人在气候湿暖的关西红土上种植茶叶,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可惜上世纪80年代以后,茶园从4300公顷大幅萎缩至今日的200公顷,原本茶香飘摇的丘陵几乎被大型主题乐园或高尔夫球场所鲸吞,茶厂也从35家骤减至6家。

所幸今天关西仍保留了两家已有75年历史的老茶厂,继续在历史的洪流与环境的变迁中,逐渐转型为兼具茶叶产制与观光休闲的文化产业,见证台湾茶叶外销曾有的辉煌。那就是成立于1937年的台湾红茶公司和1936年创立的锦泰茶厂。

台湾红茶公司其实是关西罗家所创的本土私营企业,前身为“台湾红茶株式会社”,今天除了持续每年生产10万斤以上的茶叶外销外,也完整保留了当年的红砖厂房,屹立在车水马龙的中山路与老街之间。现任掌门、第三代的罗庆士说,尽管公司于1937年才正式成立,但之前就自有茶园,提供茶菁给合作洋行。他说当时台湾各地茶厂多半仅将茶青制成毛茶,经由茶贩转售至台北大稻埕精制,再透过洋行或日本商社营销至世界各地,茶农或茶厂的利润受到层层剥削。为了解决其问的不合理现象,并争取地方茶厂的最大利益,他的祖父罗碧玉乃在1937年号召罗氏家族为主要股东,会同罗家所经营的茶厂及地方仕绅,以罗家近百甲茶园为后盾,共同出资出力组成“台湾红茶株式会社”,并在大稻埕成立联络处办理外销事宜,直接与国外买家接触,不再透过洋行或商社中介,堪称当时少有的创举了。

罗庆士说早在1930年代,台湾红茶就已作为运往日本的“献上茶”(贡品),关西红茶还在1935年被选为最受欢迎的外销农产品。他说公司所建立的精致茶厂,生产符合国际规格的红茶,同时创立自有品牌“台湾红茶”,1938年即荣获台湾总督府颁发“再制红茶特等赏”。在几十年间,公司曾经直营或合作的茶厂超过19家之多,经过粗制、精制、拼堆、包装后的红茶,大量外销日本、美国、欧洲及澳洲等地,每年直接外销的茶叶高达百万磅,当时同业无人能出其右,更挤身为当时台湾十大贸易公司之一。上世纪50年代绿茶更成功外销北非利比亚、摩洛哥、沙特阿拉伯,以及东非的衣索匹亚等国,历年来外销抵达的港口多达八十多个,遍及全球五大洲,成功地;睁台湾茶叶推向国际舞台。

厂长罗庆仁补充说,上世纪70年代后公司引进日本煎茶技术与机具,造就了当时台湾煎茶外销日本的盛况,从1971年到1981年问,日本每年12000吨的煎茶,台湾供应量就占了六成。上世纪80年代后更独家研发以健康为诉求的精制蒸青绿茶粉,外销日本至今盛况始终不墬;目前春、夏、秋三季均有生产,每季约产2万斤左右。不过,红茶的产制并未停歇,盒装外观至今也沿用50年前设计的图案,同样深受国内外消费者的喜爱。

由于大环境的急遽变迁,茶青供应量严重不足,使得大型茶厂盛况不再。台湾红茶公司乃于2004年将闲置的部分木造厂房与仓库改为“茶叶文化馆”,将旧有的制茶机具、包装、茶箱、赏状,以及外销喷字的铁皮唛头等文物,配合老照片与相关文史资料作完整的展示,并不定期举办画展或音乐会。

而屹立在关西牛栏河亲水公园南畔,比台湾红茶公司更早一年成立的锦泰茶厂,目前传承至第三代的罗吉铨说:1936年祖父罗景堂以一介茶农,凭着无比的毅力与勇气,于关西中山路上创立茶厂,开张后第四年就荣获新竹郡联合茶品评会红茶二等赏,受到日本洋行激赏,从此开启红茶外销的风光岁月。至1955年更扩大规模迁址于中丰路现址迄今。尽管已成功转型为观光茶厂,厂房也挪出部分空间成立茶叶历史文物馆,锦泰茶厂的生产线却从未停歇,除了红茶、绿茶外,碳焙乌龙茶、老柚茶与茶油也是近年深受青睐的主力产品。尤以龙眼木炭烘焙的高山乌龙茶、竹香扑鼻的竹筒炭焙茶最具特色,香味馥郁且滋味甘醇,入喉后的回甘生津更是持久不退。

9.打桩承包合同 篇九

发包方: 承包方:

依据建筑法合同等法律法规精神,本着互利互惠,快速优质完成工程项目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望双方共同信守。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沭阳县阳光天地三期基础工程,位于沭阳县台州路东。

二、承包方式:

1、包工不包料,按设计图纸施工。

2、施工内容:钻孔、灌料、安放钢筋笼、成桩、保证桩质量。

三、工程价格及支付办法:

1、本工程总造价约人民币55万元,最后按实际施工内容决算。d500钻桩每根桩700元,保证工程量在800根桩以上,如没有800根桩,按800根桩计算工程数。

2、付款方式,乙方进场甲方提供生活费,工程全部施工结束,付至总造价的80%,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所有工程款。

四、工期、安全、文明施工及质量要求:

工期40天,乙方造成安全和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负。

五、双方责任:

1、甲方接通施工水电,二级配电柜二个,接至施工现场指定位置,并确保乙方用电负荷。临时道路满足乙方进料需要,确保乙方施工不受外界干扰。

2、保证主要施工材料及时到场,泥浆外运及时,保障施工顺利进展。若有甲方连续停工二天以上,甲方赔偿乙方工人工资1000元/天。

①乙方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并遵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确保工程验收合格。由于乙方施工不当,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由乙方负责。

②严格遵守工艺标准要求,并通过业主和监理现场人员的检查验收。③每根桩混凝土为3.5立方,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签字生效,工程款结清后自动废止。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篇二:建设工程打桩施工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打桩施工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由甲方施工的苏州中天品苑项目部,基础静压预应力管桩分包给乙方施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名称:苏州中天品苑工程

二、工程地点:苏州西园路

三、工程分包范围及内容:

phc500、phc400、phc600,110、100、80、60厚预应力管桩约1458米。承包范围(除甲方提供管桩方桩桩尖外),其余按甲方提供施工图,工程量全部(管桩焊接焊条,探桩,压、送桩,试桩全部技术资料等)由乙方完成。打桩如发生偏位,偏位加固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价格:按甲方提供施工图,按实际施工管桩长度,打桩机械、材料及人工费15.5远/米(含水电费)计算,乙方不再向甲方收取送桩、桩机进退场费及其它任何费用。如乙方施工原因造成桩测试不合格,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静载、小应变、抗拔由乙方施工价格按静载50元/吨、小应变60元/吨、抗拔36元/吨计算,如静载单为配合按20元/吨计算。(注:乙方必须在春节前按2台桩机进场)

五、付款方法:当工程量(一期、二期)全部完成付总工程款的50%,一期桩基工程测试、资料验收合格完毕后一个月内付至总价的75%,余款25%半年内满15天内付清,二期桩基工程测试、资料验收合格完毕后一个月内付至总价的75%,余款25%半年内满15天内付清。工程完毕后按工程全额付款。

六、工程工期:本工程工期按甲方的开工指令日起25日历天内完成,如每推迟一天,罚2000元。若遇甲方要求或场地原因,工期可顺延。

七、质量等级: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有关设计说明和建筑施工规范及国家现行验收规范进行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如乙方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八、安全施工

1、乙方在新工人进场施工前配合甲方做好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2、施工人员必须做到安全生产,乙方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十大不准及工地规定的安全生产的劳动纪律。

3、必须搞好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对进场施工人员及时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职工自身安全意识,做到班前有安全交底,及时排除各种不安全隐患,避免各种事故的发生,凡在施工期间自行造成出现、发生质量、安全、治安、保卫等一切事故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负,甲方概不负任何责任。

4、机械电气设备,乙方无证人员不得操作。

九、文明施工

1、人员管理

a、乙方协议签订人员必须长住工地,及时做好各项技术交底工作,配合甲方项目部做好各项衔接工作,特殊情况报甲方请假批准方可离岗,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b、乙方必须与施工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与劳动者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

c、乙方人员进场时,应在当天内向甲方提供进场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照片(1寸)3张,劳务证,外出计划生育证明,7天内办理好暂住证,务工证及工作证,费用由乙方自理。如不按规定办理,罚款由乙方自负。

d、乙方不得招收童工、不得收留盲流人员、不得将不在工地施工的人员留宿工地。违者罚款200元/次,并将人及时清退。

e、乙方施工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带家属小孩进工地,如特殊情况,家属探亲一般不超过10天,并及时做暂住证。如超过则收取300元/人月管理费。f、乙方应做好施工人员的思想工作,班组间关系必须搞好,相互帮助、团结,不得寻事挑斗,不得发生打架事故,遇事由班组长互相解决,甲方工地负责调解,如发生打架事件,双方先罚1000元/次,尔后再进行调解处理。工地内严禁赌博,违者罚款200元/次。g、乙方人员不得在工地发生偷盗行为,如被发现,则按偷盗财物价款的10倍予以罚款,并作开除处理,情况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文明施工 a、乙方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佩戴工作证,服从工地安全员统一指挥。b、乙方应做好施工人员的环境卫生工作,做到早上上班前,棉被叠放整齐,做到衣着整洁,不乱丢垃圾,注意公共卫生,礼貌用语,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安全用火,严防火灾。c、树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道德观念,认真履行行业职责,遵守职业道德。d、必须做到工完场清,现场材料堆放要合理布局,堆放整齐有序。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建筑垃圾,均由各工班自己清理至指定地点。

e、乙方的生活区、生产区、施工场地等乙方范围内的所有区域均须达到甲方要求的文明标化工地要求,费用均包含在单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十、甲、乙双方责任:

甲方:

1、提供宿舍、食堂及生活设施。

2、提供施工图纸各两套。

3、对乙方施工质量、安全及时检查、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协助解决。

4、确保管桩车运输道路畅通,场地基本平整。

5、若遇大面积障碍物,须由甲方处理。

乙方:

1、即使做好角桩定位及标高引测工作,严格按现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国家验收评定优良标准。

2、工种之间必须配合,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和管理,服从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提出必须返工、整改的及时进行返工整改。

3、向甲方提供打桩施工方案及材料计划书一式两份,工程完工后提供全套技术资料。

4、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不视为违约,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处理:a、不按规范进行施工:b、不服从甲方及监督部门的监督:c、质量、进度、安全不符合甲方要求。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施工完毕款清后自动失效。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盖章:盖章:

年月

日苏州中天西苑桩基工程补充协议

甲方: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苏州中天品苑项目部 乙方:苏州市中坚基础工程责任有限公司

一、工程进度

1、乙方将严格执行甲方的工期要求,除甲方要求或场地原因工

期可以顺延外,不利于桩基施工的恶劣天气同样作为工期顺延的原因。

2、甲方确保临时道路的畅通和施工材料的及时供应,如因此或

其他甲方原因而引起的延误工期,乙方将不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同时甲方应向乙方赔偿桩机停工的台班费(按3000元/台班/台)。

二、工程质量

1、乙方将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如遇到地下不明障碍物,乙方及

时向甲方汇报,但因此引起的桩位偏位和连带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三、本协议与前面的施工合同组成整个承包合同。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盖章:盖章: 年月日篇三:打桩施工合同[2] 打桩工程承包合同

甲方:。乙方:。

乙方自愿承揽甲方 工程打桩施工。为了明确甲乙双方职责,经双方友好磋商,特订以下条款,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址:

三、承包内容及方式:水泥搅拌桩;包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及资料费、水泥送检试块费、人机保险费、桩机进退场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四、工程工期: 日历天,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工程质量:合格

六、结算方式:依据甲方提供图纸设计的桩位数量(暂定 根)×每根桩长度(米)×单价每米元结算,另上浮7%作为管理费及税金。合同签订后结算方式与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计算。

七、付款方式:工程完成并办清结算七天内付至结算总价款的80%,余20%待桩位经质检部门检测合格后付10%;土建主体工程施工完成后付10%。

八、双方职责 ㈠、甲方工作职责

1、甲方提供桩基施工图纸一份和地质勘察资料一份。

2、甲方提供施工场地坐标点、标高等数据。

3、甲方负责水电费。

4、甲方负责静荷载试验费用。

5、配合乙方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有关工作。㈡、乙方工作职责

1、开工前熟悉图纸、编制施工方案及工艺流程,测量放样放桩位等。

2、开工前应对工程桩编号。编制打桩施工方案及顺序,做好施工记录,工程施工竣工后应提供5份完整的符合归档要求的技术资料。

3、乙方应配有施工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员各1人。以保证打桩准确性、垂直、位移均在规范允许范围,确保桩基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

4、乙方应自带符合标准的配电箱及施工用电电缆线。

5、乙方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对施工机械和施工人员应投意外保险。如桩基施工过程中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其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6、由于桩基数量多,乙方应提供2-4台有效桩机进场进行施工,才能满足施工工期要求。如乙方原因造成施工工期延误,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予300元/天罚款。

7、乙方精心组织按设计图纸施工,确保本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如因乙方施工引起桩位偏差或桩径、长度未达到设计要求等原因而导致基础加固或其他措施所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均由乙方负责,还要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经济赔偿;如因土质原因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由甲方自行负责。

8、若双方发生争议,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影响工程的进度、质量,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赔偿责任。

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工程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10.围墙承包合同 篇十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工程名称:有限公司围墙工程

二、工程地点:

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乙方全面负责经营承包,自负盈亏。人员组织、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均由乙方负责实施,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支付。如遇村民对围墙施工时闹事,发包方应予以调解平息,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四、承包范围和内容:

北侧、西侧围墙,不含铁艺栏杆的安装及油漆和挖土方等项目。具体施工范围以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附图)为准。

由于部分围墙土质为回填土,土壤承载力不足,如围墙砌筑完工后发生沉降或倾倒乙方概不负责。

五、价格及结算方法:

1、定价:北侧围墙(无钢筋砼基础)价格为300元/米,北侧围墙(有钢筋砼基础)价格为370元/米;西侧围墙(不含铁艺栏杆)价格为350元/米。另按总造价上浮8%(含税金)结算。如围墙墙面抹灰局部取消抹灰,取消部分按实际8元/平方米扣除。

2、付款方式:主体完工后完成部分除抹灰造价外,其余全部付清。

六、工程期限:

春节前主体全部完工,如有时间则完成所有的粉刷工程。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竣工验收结清款项后失效。

八、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发包人(公章):

负责人:负责人:

2011年月日

11.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效力探析 篇十一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是发包方将公司的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发包给承包方,同时承包经营期间的经营风险也转移给承包方,以换取承包方交付的稳定承包金的合同。在1993年制定了《公司法》后,国有企业承包经营制度逐渐被现代企业制度所代替,然而民营公司的承包经营在近年来,呈现了遍地开花的局势,这就引起了对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相关问题的探讨。

笔者在阅读了从中国知网上检索到的45篇研究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论文的基础上,发现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之争在学术界尚无定论。从实证研究的角度,笔者利用北大法法意网的裁判文书库进行了梳理。笔者检索到的公司整体承包合同纠纷判决书有55份。通过对这些判决书的阅读,笔者发现在公司承包合同纠纷的实际处理中存在以下现象:①实务中股份公司的承包经营是及其稀少甚至没有,主要还是有限公司的承包经营。②在55份判决书中,没有一份判决书否认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有些是没有涉及效力认定问题,直接处理争议问题,也就等同于默认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大部分尽管涉及到效力认定问题,但也只是草草一句“该承包经营合同系双方合意达成,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分析学术界对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研究和实务界对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处理可以看出:①理论界过于注重对合同效力的研究,忽视了现实中广泛存在的公司承包经营实例,忽视了联系实际对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具体问题的研究。②实务界尽管基本上确认了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但缺乏说理,对理论界的研究缺乏回应,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基于以上对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公司承包经营问题上的研究和处理的总结和评析,笔者对该问题作一番梳理,并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鉴于实践中出现的基本上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承包经营问题,笔者将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基点讨论。

关于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问题,有三种意见:有效说认为,公司承包合同是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应当受到保护。公司法关于治理结构和利润分配的规则并非强制性的,应当允许当事人根据合意对此改变;无效说认为,公司法关于治理结构和利润分配的规则是强行性规则,公司承包会破坏公司的分权治理结构,对承包费的约定也会破坏公司法确立的利润分配规则;折中说认为应当区分公司形式给予不同对待,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放松管制。

由理论界的争论看来,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效力认定的焦点在于公司法上强行性规范与非强制性规范分野的问题。但目前大部分人只是从公司法的发展理念和民商法的基本原则观念去分析,从具体规范的解释和实证上的考究方面去研究的人极少。因此笔者希望从这两个方面去探讨这个问题。只针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笔者就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的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既属合同,判定其效力的法律依据自然是《合同法》和《公司法》规范。《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数种情形,理论界争论的关键在于(五)项,即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由此,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认定就看其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由此,两个问题需要作出判断:一是《公司法》中关于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利润分配的规范是强制性的还是非强制性的;二是若认为其为强制性规范,此两类规范是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38条、47条、50条、54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职权范围进行了规定,这四条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司内部的分权制衡,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从文义解释上讲,该些条款没有“应当”“必须”等强制性词汇,也不好直接认定是任意性规范,因此该种解释方法无法判定其性质。从体系解释上看,《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47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50条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8条和第47条对股东会职权、董事会职权的表述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而第50条对经理职权的表述是“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体系解释可知,对于经理的职权,公司章程能够变更《公司法》的规定范围,而对于《公司法》关于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的规定,公司章程只能补充未规定的职权,不能变更已作出的规定。再者,从整部《公司法》来看,对于公司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替代的选择性或任意性规范,《公司法》都作了“例外除外”的说明,而在这几个条款所确立的公司治理结构上,并无其他选择。由此可知,立法的意图是要求公司建立该四个条款所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无疑。因此这种结构性规范应当是强制性规范。

那么这种强制性规范是效力性的还是管理性的呢?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2007年5月30日的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对两个规范作了阐述:“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我们以该观点来看公司法结构性规范的性质。首先,《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违法其结构性规范的合同条款无效;其次,有限公司利益相關者仅限于股东、管理人员、承包人、债权人等范围,而且作为有限公司来讲,所涉及的人员范围是比较小的,即使承包合同对结构性规范进行了变更也基本不会牵涉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据此,有限公司的结构性规范也仅仅是管理性规范,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即使违反了《公司法》的结构性规范也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而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的分配性规则,2005年《公司法》已经将其设置为任意性规范了,因此承包费条款也并不会违反《公司法》的哪条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二、实证的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在实践中广泛存在,如果一概认为其违反了公司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否定其效力,显然是不切实际的。从笔者阅读的公司承包的65份判决来看,都认可了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經营合同的效力。在绍兴市中院审理的A置业有限公司与B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判决书对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可作了如下解释:“三家股东以承包协议的方式发包合营公司并无不当。在承包协议中各方约定,杭州C公司有权决定合营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事任命。(下转第196页)

(上接第193页)该约定系各股东对合营公司治理方式的自主选择。该种情形虽非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之常态,但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的规定,应当认定有效。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上诉人承包经营合营公司时,对合营公司预期可得之利润应有合理的判断。在此基础上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关于由其实际经营合营公司、由被上诉人以承包款形式收取固定红利的约定,权利义务均衡。”其他判决书尽管缺乏说理,但相信也应当是与绍兴中院持相同或类似的理由从而认可了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

三、公司制度架构层面的分析

对于具体的承包合同来讲,承包人所获得的权力是不一样的,因此笼统的讲承包会突破公司法规范是不正确的。再者,承包并不意味着公司资本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会议制度、解散清算制度的“破产”。这些规则还是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的。承包经营中承包人所获取的主要是有关经营的决策权和执行权,通常也仅仅是对股东会、董事会的权力作出暂时的部分限制,这些限制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并不涉及第三方利益,且也仅仅是公司制度的一小部分改变,并不会威胁到整个公司制度架构。而且股东和监事会对承包人仍会依据公司法对承包人享有监督权和诉权,权力制衡体系仍旧存在。

综合以上观点,无论是从规范分析的角度还是实证考究的角度,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都不应轻易否定。再者,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即使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有某条款确实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不应否定其他部分的效力。

参考文献:

[1]刘俊海:《新公司法框架下的公司承包经营问题研究》,载《当代法学》2008年3月第22卷第2期。

[2]张如海:《公司承包经营的法律效力与法之规制》,载《广西社会科学》2009年12期。

[3]李志强,马宁:《公司承包经营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载《行政与法》2011年11期。

[4]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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