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共8篇)
1.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篇一
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材料分析:社会治理法治化
2018年8月24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成立,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自此有了统一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这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不仅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宏大命题,而且也关乎每一个普通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安全感”。
2018年,舆论场上颇不平静,从“高铁扒门”到“博士霸座”,从“疫苗之殇”到“滴滴顺风车命案”,种种令人匪夷所思的新闻事件在社交媒体激起排浪式舆论,这些事件对常识和底线的挑战加剧了人们的不安全感,增加了政府和社会的运行成本。社交媒体上关于这些新闻的热烈的公共讨论,从一个侧面看,正是对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呼唤,是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推进的民意基础。
[权威论述] 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必然要求。——习近平
要强化依法治理,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城市治理顽症难题,努力形成城市综合管理法治化新格局。——习近平
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发挥好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习近平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习近平
着力推进社会治理系统化、科学化、智能化、法治化,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习近平
要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习近平
[重要意义] 法治化治理顺应社会治理转型趋势,契合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治理理念。当前,我国正处在转型期,面临着较为严峻的发展挑战。社会关系更趋多样化、人民利益诉求更加多元化、国际格局更为错综复杂,这些都要求必须转变固有的发展观念,顺应时代演变趋势,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提高社会治理水平。而以法治化治理为突破口,不仅能够有效促进我国现有治理模式的双向化、多元化转变,而且也能不断驱动社会发展观念与制度的创新,催生出更符合中国基本国情、能提升社会治理实效的新模式,逐步构建起由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新型治理模式,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发展新格局,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法治化治理有利于推动社会治理变革,进一步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随着我国主要矛盾的深刻转变,如何有效改善民生水平,成为现阶段必须着力解决的难题之一。原有的以行政命令为主的管理模式,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的社会生态,而通过加强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力度,使“法治化社会治理”逐渐取代“命令型社会管理”,强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权威性与主导性,不仅符合当代社会的发展规律,而且也能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服务作用,维护社会公正、增进民众福祉,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由此也能有效提高、改善全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使人心更稳固、社会更和谐、国家更安定。
法治化治理助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交互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彼此促进的关系。一方面,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支撑,为其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则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而加强法治化治理,首先,是对全面依法治国理念的具体化;其次,是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拓展;再次,则是将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进行有机整合,使二者充分结合、相互助益。这不仅要从宏观角度提高党政机关人员的法治意识,要求其依法行政,而且也要通过各项工作的法治化完善,促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法治思维约束自身,提高思想认识、改进工作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面临困境] 治理主体法治意识相对淡薄,偶尔会出现行政权力干预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各别党员干部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契约观念,倾向于以官本位思想去处理各类社会问题,所以,在实际的工作之中,仍有一些行政机关有意将法律法规与行政权力进行分割,一味通过行政干预去处理问题。而民众的法律、维权意识的缺乏,也导致其在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之时,倾向于以讲人情、托关系等方式去寻求调解,而不是积极采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去解决。法治意识的淡薄,无疑成为了阻碍社会治理法治化有效落实的障碍之一。
法律约束力、震慑力不足。近年来,中央多次出台文件,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在中央统一部署、领导下,发挥地方的能动性,不断优化机构设置、职能,逐步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治理体系。而由于一些基层政府对中央精神认识不够全面、落实不够充分,加之又受到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因此,对自身职能定位存在一定的认知偏差,会有意淡化或排斥法律对行政权限的制衡,这就容易导致行政机关出现权力滥用、以行政权力干扰市场运转,甚至直接配置资源、越权限制一些社会组织发展等情况。同时,当前我国法律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仍有待提高,对犯罪行为的威慑力偏低,难以发挥有效的约束、管制作用。
行政执法不尽规范,职权滥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有待遏制。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一直都是困扰我国社会法治化发展的问题。尤其是在地方基层,部分行政人员滥用行政职权问题突出。而对于明文规定的法定程序,也有相当一部分基层行政人员出于各种利益考量,去人为改变原有的执法步骤、执法顺序,并不采用规定的执法形式、不遵循公开的执法时限,严重损害了法定程序的威严。此外,个别基层行政机关还存在强制执法的问题,这会影响地方治理秩序、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对策] 整体来讲,社会治理法治化:
一是明确基本目标。法治社会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一方面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动社会治理由“强政府、弱社会”向“强政府、强社会”转变;另一方面要进一步确立法治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保障地位,形成国家、政府、社会建设以法治为基本导向的发展模式,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二是培育良好环境。应着力破除长期存在的管控思维,强化合作意识、协商意识,使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充分发挥政府对法治社会建设的推动作用,提高政府决策效能与效率,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注重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通过健全市场规则、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营造政府治理与市场治理、社会治理有机衔接、良性互动的法治环境与人文环境,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实现多元治理主体合作共赢。
三是加快法制建设。把社会领域的立法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推进相关法律的出台和完善。科学界定政府、社会组织、个人在社会治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强化政府的社会治理责任,明确社会组织、个人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义务及程序,实现社会治理权责关系明晰化、法治化,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激发社会活力,形成党政善治、社会共治、基层自治的良好局面。
具体来讲,全社会都应当树立对尊崇法治、敬畏法治、践行法治的信仰。对个体而言,法治思维就是一种契约思维、规则思维、程序思维,公民的法治素养体现为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对法律法规和社会规范的自觉遵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受到相应的惩罚。
对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而言,必须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决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对企业主体而言,法律法规也应该成为企业经营中不可违反的“高压电线”。市场经济必须是法治经济,资本逻辑决不可凌驾于法律之上,铤而走险、心存侥幸只会让企业陷入不可挽回的境地,而企业经营者也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
[精彩标题] 1.全面依法治国托举每个人的安全感 2.善用法治手段实现社会安定有序 3.树立法治治理常态化思维 [精彩开头] 示例一
“法者,治之端也”。法律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是实现善治的起点,而背离法治则会造成种种难以预期的社会乱象,这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历程中被反复证明的经验和规律。
示例二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现代治理本质上是一种法治化治理。实践证明,在法治的规范下,治理将更具有规范性、权威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阶段,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显现。在这种情况下,让法治治理成为常态,既是治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需要。
[精彩结尾] 示例一
“小智治事,大智治制”。历史一再证明: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全面依法治国与每个人、每个家庭都息息相关,必须弘扬法治精神,让每个人都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唯其如此,人们才能获得可预期的安全感,迎来社会善治的美好明天。
示例二
法治建设没有完成时,法治化治理永远在路上。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这一进程不是平地起高楼,而是一场漫长的接力赛。唯有坚持不懈地推进法治普及,才能为善治跑好这一棒。
2.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篇二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提出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要求和目标并特别强调要“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社会治理法治化就是要建立法治社会。为了更好地理解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内涵,我们需要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这三个非常相近又相互关联的概念进行比较和区分。这三个概念的共同点都是把法律作为判断依据和行为准则,把依法治理作为主要治理形式,但三者体现出不同视角和不同范畴: 法治国家是指依法治理国家,是对党、中央政府和社会制度的要求,即党要依法领导国家,政府要依法管理国家,社会主义制度要充分体现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依法治国包括依法依规对党的治理、对政府的治理、对军队的治理、对社会的治理和对思想文化领域的治理等。法治政府包含两层基本含义: 一是依法对政府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是政府依法行政。法治社会的含义是: 国家依法对社会各个领域进行管理; 公民行为要以法律为基本准则,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法律是公民行为的底线。法治国家主要强调的是制度的法律化特性; 法治政府强调的是政府行为的法律化特征,即依法司政和依法管理; 法治社会强调的依法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依法保障公民的各种社会经济权益,公民要遵章守法,其行为要在法治规范内进行。
社会治理法治化与“人治”是不相容的,但它不排斥德治。《决定》指出: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这里的德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道德是法治文化的重要支撑,是法治精神的重要基础,社会治理法治化既要坚持以法治为主,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也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社会管理民主化和社会生活民主化是社会治理的应有之义,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基础。只有法律而没有民主,法律就不能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法律就会被滥用,法治就会被扭曲和变形,法律就会就成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工具。民主和法治是一对孪生兄弟,二者不能偏废和割裂。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监督执法和自觉守法,法治才能保证其权威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而法律的有效实施是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和民主生活的必要条件。法治化与人性化也不是对立和矛盾的两个范畴。所谓人性化管理就是要充分考虑不同人、不同群体或阶层的实际状况、利益诉求、自身需要与人格尊严等,这些个体的情况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都会得到尊重和保护,法律本身就体现了强烈的人性特点,因为它就是为人制定的,是为保护人的权力、利益、尊严而制定的,它一方面保护和弘扬人性善的一面;另一方面是抑制人性恶的一面。法律是无情的,这是对违法者而言,但即使是对违法者,执法过程和执法方式也可以充分体现人性化特点,保障人的尊严并给以必要的人文关怀。
二、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条件和路径
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需要创造必要的前提和条件,其中包括:
1. 在全社会培养和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建设法治社会不仅仅是政府和官员的任务,而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目标。只有在全社会培养和树立起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才能形成“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这样一种社会运行模式和社会调解机制。
2. 要健全和完善社会法律体系
法治社会意味着人们的一切行为都要以法律为准则,社会一切不能调解的矛盾和纷争最终都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为此,就需要有法可依。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不完善,很多社会问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出现矛盾和纠纷找不到相应的适用法律,这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一个“硬缺口”。
3. 法治社会呼唤法治政府
政府是社会执法的主体,承担着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主要责任。政府能不能依法施政,能不能秉公执法和廉洁执法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因素。所以,建设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打造法治政府,没有法治政府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
4. 建设法治社会需要有必要的、充分的司法资源保障
依法治理社会需要有充分的司法资源作为支撑,这些资源包括财政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和必要的设施与装备等物质资源。没有这些必要的司法资源支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就会遇到困难,治理效率就会大打折扣。
依据中央《决定》的精神,我们可以将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路径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是以司法部门为主导、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司法部门起着主导性作用,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其它部门和基层组织也肩负着依法管理的责任; 各种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也要依法依章进行自我管理; 而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构成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必要补充。
二是各种治理方式实现有机对接。各类社会矛盾的解决可依其性质和程度采取不同的方式,在其它方式都无效的情况下才最终提交司法机关裁决。因此,一方面应充分发挥调解、仲裁、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在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中的功能和作用; 另一方面,应实现社会调解、社会仲裁、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与司法诉讼的有效对接。
三是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同时并举。源头治理是治本,是消除社会矛盾、社会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它应归为社会治理的战略范畴,是社会治理的长期任务。对于社会问题的个案处置和专项治理具有针对性特点和短期化效应,因此需要对相关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进行系统治理,以获得社会治理的整体效应和长期效应。由于有些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因此需要各部门协调与合作进行综合治理。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应把源头治理与届时治理结合起来,把专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结合起来,实现三种治理方式同时并举。
三、社会治理法治化需要体制机制创新
要全面、有效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这一系统工程,需要进行包括体制机制在内的全方位创新:
1. 立法创新
这里所说的立法创新,不是指立法权力和立法程序上的创新,而是指立法内容和立法功能的创新。目前有很多社会问题的处置无法可依,无所适从,有些法律不具体、不明确,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因此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立法创新:
一是要尽快出台关于处置网络犯罪的法律。
二是应尽快制定关于处置家庭暴力、虐待儿童和保护在校学生权益的专门法律。
三是应制定在反腐领域、信访领域和各类刑事案件中有效保护举报人、起诉人和证人的法律。
四是应制定处置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的法律,如非法聚众示威游行、封堵政府办公场所,到医院、学校闹事、跳广场舞干扰居民休息等。
五是应制定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包括赡养、照顾、居住、医疗等,要明确、具体,不仅涉及子女,也涉及社区、政府的法律责任。
六是应制定保护人权的专门法律,包括生存权、救助权、隐私权、申诉权、言论自由权和人格尊严等。保护人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应有之义,也是法律的神圣责任,这个法律制高点不应被西方所垄断,我们应切实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人权,用事实来粉碎西方的诬蔑和诽谤。
七是各省市等立法机构应在不违宪、不与国家法律冲突的前提下,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社会治理需要,制定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各地方立法、司法机构不要总是在等待国家法律,只要不违宪,国家没有的法律地方就可以立法; 如果与国家法律相冲突,以国家法律为准,撤销地方性法律。
2. 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形式与机制创新
在依法进行社会治理的形式和机制方面,可探索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创新:
一是法治与“自治”相结合。这里所谓的“自治”就是指自己管理自己,包括个人自治、社区自治、校园自治、企事业单位自治和村屯自治。自治就是依据法律原则和相关规章制度、乡俗民约等,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把法律规范与自治管理结合起来,将成为社会治理的创新方式。
二是探索警民合作的有效模式。在阻止和侦破重大刑事案件时,警方非常需要民众的合作,甚至经常悬重赏奖励提供线索者。实践证明,维护社会治安和侦破重大刑事案件需要打“人民战争”。但不能临时抱佛脚,而是应建立起一种长效的警民合作机制,这就需要与社区、片警、楼长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建立起稳定、长期的合作机制,甚至可考虑聘任社区及公共场所“治安情报员”和相关志愿者。
三是建立“官民合作”的“司法咨询援助中心”,并可在此类机构框架内设立“模拟法庭”。由政府出资并派出少量司法管理人员建立“司法咨询援助中心”,由大专院校法律专业的教师、硕士实习生及律师界的志愿者组成主要工作队伍。
3. 司法监督体制机制创新的思路
一是建立起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下级司法部门的有效监督机制。
二是建立“司法巡视组”和特聘的“司法巡视员”( 如人大、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代表等) 进行随机的、多形式巡检,使其成为“司法宪兵”。
三是构建新的司法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不能只关注出警率和破案率这些量的指标,而应把反映司法质量的重要指标纳入考核体系,如错案率、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度和办案人员自身的廉洁度与公正度等。
摘要:建设法治社会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又有区别。社会治理法治化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和长期的战略任务,需要创造必要条件和选择正确路径推进这一进程,尤其是需要进行体制机制创新来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战略目标。
关键词:社会治理,法治化,体制机制创新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新晚报,2014-10-2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M].人民出版社,2005.
[3]刘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思考[M].中国友谊出版社,2014.
3.创新社会治理 建设法治社会 篇三
一、建设法治社会的主要瓶颈和制约
(一)社会法治思想观念淡薄
由于我国长期受封建社会的影响,一方面,“官本位”思想非常严重,特权思想根深蒂固,领导干部乐于以人民的“父母官”自居、习惯于依靠权力发号施令,权大于法、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干预司法无处不在;另一方面,我国人民“奴役思想”还有残留,民主法治意识淡薄,信访不信法、信大不信小、信上不信下。
(二)社会治理相关法律制度缺位
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观念的增强,我国的法律内容还需要进一步丰富、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备、制度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特别是有关社会治理方面的公共服务立法、行政组织立法和社会组织立法还相对滞后,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需要加强和完善。
(三)当前社会治理任务繁重
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对公共服务和社会资源需求快速增长,住房、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社会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突出;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频发,公共安全事件增多。社会治理问题又多又难,对法治社会建设提出了巨大挑战。
二、建设法治社会的重点和努力方向
(一)科学规划社会治理法律体系
第一,从立法上界定社会治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明确和规范立法的目的和任务,从源头上保障社会治理的各个环节能够有法可依。第二,加快社会治理领域立法进程,尤其要加大规范社会组织、城乡社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立法力度,制定社会组织法和社区矫正法、社会稳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第三,健全和完善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遵循社会发展、运行的客观规律,把握社会民生动态,更新社会治理理念、体制机制、运行方式,健全包括公众参与制度、信息公开与透明制度、社会治理应急处置制度、法律救济与责任追究制度等基本程序制度。
(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第一,加强政府职能体系的法制建设,实现政府职能运行的法治化。全面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为社会组织很好地履行相应职能提供自由空间。第二,进一步推进政社分开。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把政府行政管理与社会自我管理分开,促进实现社会各类角色的合理分化,放开对社会组织在人事权、财政权等方面的控制,给予社会组织发展的主动权,还原社会组织应有的社会地位。第三,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机制,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更多地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让社会组织发展成为真正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激发社会活力。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第一,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护机制,为各利益主体提供充分的表达利益诉求的制度平台,使各个利益主体的诉求能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进入公共决策过程,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能保障。第二,加强应急管理,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化解消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第三,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第四,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通过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查权,以司法独立促进司法公正,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完善的司法保护体系。
(四)培养全民法治意识
第一,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公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针对不同的社会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社会理念教育,使之树立自由、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第二,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只有树立法治权威,才能确保权力在法治的框架下运行,确保权利在法治的保障下行使。第三,确立规则意识和契约意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公民要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理性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篇四
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和革命建设实践的基础上长期形成、内生演化的”,是一个系统完备、环环相扣的逻辑结构,纵向上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不同层级的治理,各个层级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其中,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维度,且历来是国家治理的难点。基层社会治理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整个国家治理的状况。习近平同志在重要讲话中多次提到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性:“只有基础牢固,国家大厦才能稳固。”基层依法治理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基层的具体实践,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甚至基石。步入新时代,落实“四个全面”特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依法治国,基层是重点亦是难点。
“枫桥经验”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一面旗帜,是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充分发挥作用的典型、样板。从20世纪“依靠和发动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社会主义教育经验,发展到今天的“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枫桥经验”在各个历史背景下持续探索、优化提升,内涵不断丰富。深入挖掘、研究、实践和发展“枫桥经验”,对于新时代充分发挥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在基层社会治理中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具有深刻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时代意义
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社会结构和利益结构深刻调整,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日趋复杂,影响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进程。我们必须从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的背景出发,从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出发,来认识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依法治国在基层的具体实践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在顶层设计,基础在基层推进。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引领下,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法治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目前看来,基层仍然是法治中国建设的薄弱之处。基层人口文化水平偏低,法治意识淡薄,法治力量不足,社会矛盾多发高发。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法治中国建设的活力源泉也在基层。基层在法治方面的创造性实践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丰富和完善,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和落实。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必须把依法治国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基层的每一寸土地、每一个角落,这样法治中国建设才能获得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和坚实有力的支撑。
(二)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是实现转型期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实保障
只有基层实现了法治,才能为全面依法治国、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实的基础。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基层的法治建设,自1986年开始,国家组织实施了六次全国性的普法活动,司法行政机关深入基层“送法下乡”,运用法律化解矛盾纠纷,有效维护了基层社会的稳定和谐。然而,从需求侧来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基层社会治理日益复杂,任务加重;从供给侧来说,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既存的问题日益凸显,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滞后。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最优模式,程序规范、可预期性强、权责清晰。实践告诉我们,当法治成为全社会的价值追求和行为模式时,很多难题会迎刃而解。6面对新的形势,要有效解决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问题,必须运用法治的手段,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是应对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重要举措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社会发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公平正义的需求日益增强,民主意识、参与意识、权利意识不断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直接面对群众,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和城乡基层的和谐稳定。7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8新形势下的基层社会治理,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基层依法治理的最重要目标,把依靠人民有序参与作为推进基层依法治理的根本方式,把人民的满意度作为检验基层依法治理成效的根本标准。
二、新时代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问题与挑战
基层法治建设水平的高低关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整个国家法治化的进程。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我国基层法治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明显成效。具体表现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继修订完善,基层自治组织建设不断加强,载体不断健全,群众自治组织基本实现全覆盖,新型城乡自治组织不断涌现。可以说,经过改革开放以来四十年的发展,我国基层社会治理已经步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但也要认识到,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新的阶段,基层法治建设与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是在立法方面,地方立法中存在着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不同部门的立法之间相冲突的现象;
部分领域存在立法真空和立法不足,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防止家庭暴力、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的立法亟须加快和完善。“城乡二元分治”的法律制度安排给基层社会带来了许多障碍和制约,如户籍制度、教育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成为造成目前城乡差距的重要原因。一些立法过多地体现部门和地方利益,为部门和地方谋取自身利益创造了条件;一些地方立法的起草、审查过程中公众参与度很低,未体现立法的民主性。另外,一些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及时“立改废”,在一些基本法和单行法之间、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之间、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缺乏配套制度。总之,国家和地方的某些立法短板已经成为制约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科学发展的体制性瓶颈,立法的需求强烈与立法的供给不足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产生了张力甚至矛盾。二是在执法方面,随着基层经济社会的发展,基层政府旧的治理思维与执法方式之间出现了不适应和不相容。
执法基本上仍按照传统的“命令———服从”模式,大多以行政命令强制推行。执法人员普遍水平能力有限,执法队伍有待充实,执法机构权力重叠,执法追责机制缺失,执法程序不规范,存在“钓鱼执法、寻租性执法、非文明执法、限制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疲软式执法、滞后性执法等”,损害了国家法治的权威和尊严。执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化、执法碎片化现象突出。有的执法主体不合法,存在临时聘用人员执法的现象。综合执法、联合执法不够规范,距离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有很大差距。三是在司法方面,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存在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
司法体制不健全、司法职权配置失当、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等,是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四是在基层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方面,我国基层尚未形成完善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人大监督刚性不够、监督方式和手段匮乏、监督效果不显;监察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还有待加强。对行政执法过错和司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机制不健全、配套措施不具体、落实不到位。五是在基层法治队伍建设方面,目前我国基层公检法力量和行政执法力量严重不足,政府和政府部门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力量较为薄弱,难以满足高效履职的要求。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西部,问题尤为严重。六是在社会法治意识方面,部分基层干部群众法治观念淡薄,做决策往往仅凭经验和个人想法,依法办事观念薄弱,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
部分基层群众法律意识不强,学法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氛围不浓,依法维权意识缺乏,往往“信访不信法”。七是在群众法治获得感层面,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不健全,未能有效满足群众的诉求。
法律服务进村庄、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单位的普惠性做得不够。法律服务供给不充分,服务产品不丰富,服务的整体性、系统性不强,服务质效不高。公共法律服务亟须由政府任务主导向民意需求导向、由粗放管理向精准服务、由被动服务向主动作为、由司法行政机关自我评价向群众评判转变。此外,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基层民主治理难以真正实现。三、新时代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基本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要充分发挥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逐步实现基层依法治理,必须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前提下,在县乡村居各级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将各项工作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
(一)在党的领导下有序推进,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党的十九大报告重申“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要深刻认识到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的重大意义,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法治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前行。党的领导示范作用在“枫桥经验”中得到了深化与验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枫桥经验”保持正确方向长足发展的政治保障,是发挥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作用时必须坚持的原则和宗旨。
(二)围绕全面依法治国这个大局,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
基层依法治理应紧紧围绕“全面依法治国”的整体和大局,基层政府、组织、行业、部门都必须将局部工作和利益置于这个大局和整体利益之下。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法治领域改革逐渐进入深水区,基层治理会遇到更多难啃的硬骨头,需要遵从中央顶层设计,整合基层各方面的资源力量,形成攻坚克难的合力。基层治理必须围绕全面依法治国的大局,自觉融入大局、服务大局、保障大局,反对一切形式的特殊化,反对一切形式的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和部门保护,反对立法、行政、司法过程中的地方利益、行业利益和部门利益导向。
(三)约束和规范公权力,增进人民福祉
基层政府必须严格落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基层监察机关切实履行监察职能,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和处置;基层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运用法律机制抵制任何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在强化对基层政府公权力行使的制约的同时,推动基层政府在增进人民福祉方面积极作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快形成均等化、普惠性、可持续的公共服务体系。
(四)鼓励公众参与,激发基层社会活力
基层民主自治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基层政府应为社会主体保留充分的自治空间,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社区公约、行业协定等在日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同时,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务透明度,构建基层政府与民众之间良性顺畅的沟通机制,为民众参与公共决策和法治建设提供平台。近些年来,“枫桥经验”中新乡贤坚持德治、法治、自治“三治合一”的路径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既是对传统基层社会治理经验的推陈出新,反映了对基层精英和民众代表的尊重,也是激发基层社会活力、鼓励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良好范例。
(五)培育法治文化,树立法治信仰
法治文化是推进基层依法治理的灵魂。在枫桥地区,用文化或文学艺术的载体和形式进行宣教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日常治理实践。普法标语口号在此俯拾皆是,内容涉及对“枫桥经验”及其工作方法的整体阐释、枫桥派出所的职业道德要求、信访改造和帮教的经验、调解的要求等,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达到“送法下乡”、培养法治氛围、培育法治文化的目的。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法治的信仰”,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推进法治宣传教育的普遍化、常规化和制度化。
四、新时代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我们的执政党将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在总结治国经验教训基础上的正确抉择。法治国家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制度性保障和基本途径,而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基层安则天下安,基层善治则天下善治。我们应通过总结提炼基层实践探索中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经验,实现基层社会治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一)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关键作用
“依靠群众、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观;以人为本、仁爱的人本价值观;不断制度创新、尊重群众智慧的社会发展观”是“枫桥经验”的基本内容。其中,坚持党的领导被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改善乡村治理机制,加强农村基层党的建设、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创新基层管理服务,为基层依法治理提供了路径方式。一是要充分发挥党在理论、政治、组织、制度等方面的优势,将基层党组织的资源转化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资源。二是要把抓基层、打基础摆在关键位置,引导基层党组织围绕基层法治建设确立工作的目标、内容、方式和机制。三是强化街道党工委和社区党组织对辖区内党建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四是抓好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廉政教育和法治教育。
(二)建立健全基层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枫桥经验”对法治的遵从不仅体现在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国家制定法
(“硬法”)的遵守上,而且体现在对“软法”的重视上。枫桥通过乡规民约
(村规民约)这类群众内部高度认可的软法治理方式促进了基层社会自治、法治、德治三者相融合,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取得了卓越的成就。要建立健全基层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应从三方面着眼:一是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基层社会领域法制体系,形成配套完备的基层社会治理制度体系。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修改基层社会治理法律法规。二是加强重点领域
(例如土地流转、征收补偿等)的立法,准确回应地方治理的规则需求,提高立法的水平和质量,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三是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要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村规民约、自治章程、议事决策规则、居民公约等,创新乡村治理的有效载体,有效引导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增强村民遵法守法意识。
(三)健全基层社会治理科学决策体系
在决策机制方面,枫桥镇创新了村(居)民公益社会事务“五议一创”机制
(“五议”是指村“两委”负责人建议、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一创”是指民主法治村创建),建立健全了“三上三下”民主决策程序
(“三上三下”是指“一上一下”征集议题、“二上二下”酝酿论证、“三上三下”审议决定),保障村
(居)民对村级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了村
(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水平。要健全基层社会治理科学决策体系,一是要建立政府公共决策机构,将其作为基层党委政府的辅助决策和社情民意收集机构,由基层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为党委政府的决策提供专业参考意见;二是要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领域、各部门的办事公开程序,推进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基层政务、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公开,建立重大事项、重点工程项目决策征询公开制度。
(四)建立健全基层社会治理监督体系
要运用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手段,构建全方位监督网络,形成监督合力。建立和完善基层监察体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形成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强化民主监督的职能,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类群众团体的监督作用,推进民主监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加强群众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监督,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五)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和法治队伍建设
枫桥地区一向重视基层法治队伍的建设,充分挖掘和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制的政治优势、组织体系优势、人民群众创新能力优势的资源,有效整合村(居)委员会基层组织、民间社会组织、民营企业等多元力量,创设综合治理工作中心,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社区群众参与社会治理,为推进社会治理社会化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在新时期,要解决法治机构设置不完善、法治机构队伍不稳定和人员配备不足、法治工作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努力提高基层法治机构工作能力,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基层大法治网络。横向整合县一级公检法司力量,纵向在县乡村建立综合综治工作机构,构建县乡村三级联动的法治网络。二是加强基层社区网格化管理和治保网络建设,加快形成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区自治组织为主体、各类中介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新型社区组织机构。三是建立健全将人、财、物更多投放到基层的长效机制,确保资源下沉到基层。四是人员编制要向基层一线倾斜,加强和充实基层法治队伍力量,同时提高基层法治队伍整体素质、能力和水平。
(六)建立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
枫桥在55年的治理实践中总结出的“立足基层组织,整合力量资源,就地化解矛盾,保障民生民安”的“枫桥经验”,对于我国目前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针对我国基层法治资源比较匾乏的现实,要推动法治工作重心下移到基层、力量下沉到基层,要强化乡村司法所、人民调解站等基层法治单位建设,探索整合基层法治力量的体制机制,健全基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发生。同时要把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结合起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化解、处置机制,变事后处置为事前预防,变治标管理为治本管理,努力掌握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主动权。
(七)健全基层矛盾调处化解工作机制
枫桥构筑了纵横交叉的防控网络系统,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并举;创建了矛盾分立调解法,根据不同的类型予以区别对待;建立了协调联动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现了由单一调解向多元化解调解转型升级。借鉴“枫桥经验”,健全基层矛盾调处化解工作机制,一是要建立健全矛盾化解机制,整合政法、综治、维稳、司法行政等力量,完善基层矛盾排查调处化解机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有效解决群众诉求及困难,确保“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乡镇社区、难事不出县区、矛盾不上交”。二是要深化联动工作机制,做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联动、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的联动、人民调解与其他行政调解的联动,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刑事和解联动工作机制。三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矛盾的化解,促进社会和谐。
(八)推进公众有序参与
“枫桥经验”作为一种多元、动态、开放的治理模式,有着丰富的民主、参与和协商的内涵。可以说,“枫桥经验”历经55年仍生机勃勃,其核心动力就在于人民群众的创造。“枫桥经验”表明了“以人为本”的宗旨,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党的十九大报告就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理念新战略,明确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具体而言,要推动公众有序参与:一是基层政府要深化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前提,公众了解政府公共决策信息才能有效参与决策。二是拓宽公众的参与渠道,包括制度化的参与和非制度化的参与。三是加强公众参与的有效互动。公众参与是为了影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以使公共政策更为科学,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并保障多数人的利益。参与效果的提升需要政府和公众的共同努力,政府要尊重、依靠民众;公众则要发挥主体性,认真准备、积极参与。
(九)健全基层社会治理考核评价体系
一是建立科学的考评指标体系。
通过改进考评方式,健全考评机制,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完善基层干部年终述职考核制度。将基层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守法情况列为日常考核评价和考核的重要内容,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水平和个人遵守党纪国法的情况纳入述职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励惩处、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三是坚持对滥政乱政行为问责。依据《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发生责任事故或违法行政案件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十)依托“互联网+”推进基层依法治理
近年来,枫桥依托乡村信息化和数字乡村建设的加速推进,成为利用互联网优化基层社会治理的“赢家”。枫桥镇实施了基层社会治理“一张网”工程,依托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微博建立了“党员群”“村‘两委’群”“村民代表群”“护村队群”“志愿者调解群”以及“村民群”等多个网络群,形成村
5.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篇五
文章标题:200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及“法治建设”工作责任书 200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 创建”及“法治建设”工作责任书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省、市及句容市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法制建设有关文件精神,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扎实推进平安华阳建设的深
入开展,进一步增强全镇党政干部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华阳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工作责任书。
一、组织领导与保障
(一)各村、企事业单位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和工作计划,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党政“一把手”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把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绩作为干部考核、晋职晋级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单位责任制以及警示制、一票否决制和领导责任查究制。
(二)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华阳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执法队伍。不发生执法人员作恶性案件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犯罪案件。
(三)综治委成员单位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创建责任。
(四)各村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党支部书记任综治领导小组负责人,各村配备综合治理的专职人员,定期研究综治工作。
(五)加强各村综治办(创建办)建设。综治办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人,相对应的创建办(含综治办人员)人员分别达到综治办人员的2倍。加强对综治专职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加强综治办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有效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六)加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基层政法组织建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达到上级要求。
(七)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组织网络。村及大中型企业调解室的建成率达100,并配备专职调解员。村民小组以及有一定规模的事业单位建立调解站,建立健全行业调解组织,广泛建立调解信息员队伍,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网络。
(八)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委会以及民调、治保组织建设。年底之前,所有的村建立治安联防、矛盾纠纷调处、外来人口管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禁毒以及情报信息收集等多项职能于一体的综治办,人员配备、办公用房、装备建设达到上级要求。
(九)努力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提供有力的经费保障。村综治办工作人员的报酬待遇落实到位。
二、责任目标
(十)认真落实维护稳定的各项措施,有效预防和处置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不发生围堵公路、冲击党政机关和要害部位,教师集体罢课以及聚集人数在500人以上的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群体性事件,不发生赴京集访和敏感时期重点控制对象进京上访事件,不发生因矛盾激化赴京、省、市或在当地造成重大影响的自杀、自焚、自残或以极端方式报复社会的事件,赴京上访批次和来省、市集访批次低于上年。一旦发生重大集访和群体性事件能依法果断处理,不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flg等邪教组织的破坏活动得到严密控制和坚决打击,各项工作目标达到上级要求。民族宗教工作网络健全,责任落实,不发生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或事件。各村(单位)综治办对本地散居社会境外人员有关数据资料要每年定期更新上报,情况力争做到详实、准确;明确专人,制定切实的防范措施,不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重大案件或事件。
(十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健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人民调解机制。严格落实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对各类矛盾纠纷做到发现、疏导、化解及时。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检查督导,对重大矛盾纠纷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民间纠纷调处率达98,调处成功率达95以上,“民转刑”案件得到有效控制。
(十二)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斗争。刑事案件破案率达到全市平均水平。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排查整治机制健全、效果明显。公众安全感调查中,满意和基本满意度达90以上。
(十三)深入推进平安华阳建设。切实加强对平安建设的组织领导,广泛发动群众,强化工作措施,加大保障力度,严格检查督办。深入开展平安村、无毒村、平安企业、平安学校(零犯罪校园)、平安医院、平安场所、平安大道、无邪教村以及平安家庭等各种形式的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继续坚持和推行党员干部义务巡防、契约化保险式联防、校园警务站(室)建设,巩固、发展创建成果。辖区范围内平安建设覆盖率达100。
6.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篇六
今年以来,*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先易后难、试点先行”的工作思路,探索构建了“九个一”县域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支撑体系,至此,排查主要靠“脚”、统计主要靠“表”、监测主要靠“问”的“人海战术”被现代化的社会治理模式替代。“将*建成全省乃至全国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标杆示范县”目标不是空谈。
一个保障。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党建引领为首位,成立以县委书记,县长为组长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技术支持、项目建设、后勤保障四个职能组。以精准对接群众需求为路径、以网格化服务为抓手、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共建共治共享为导向,健全完善了党w领导、zf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一个团队。即组建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团队。建设一支集政法干警、综治维稳队伍、镇干部、村(社区)干部、律师、专兼职辅警、专兼职网格员、调解员、社会群团组织等多元多专多能的社会综合治理团队,实现职责明晰、统筹协调、人员整合、分类保障、横纵贯通、上下联动。
团队将重点推进革命化、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培养一批政治合格、业务精湛、勇挑重担的政法基层社会治理青年骨干力量。
重点推进“一村(社区)一辅警”警务工作模式,对全县*个城镇社区配备一名专职辅警、*个村配备一名兼职辅警,协助辖区开展平安建设工作,实现“治安防范到位、信息采集到位、矛盾化解到位、法治宣传到位、服务群众到位”。
重点推进网格化联动联情服务管理,吸纳大中专应往届毕业生、乡贤能人、社会治安积极分子、平安志愿者、基层党员干部、退役军人、优秀农民工等作为专兼职网格管理员,实现“信息掌握到位、矛盾化解到位、治安防控到位、便民服务到位、特殊人群管理到位”。
重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总结法治扶贫经验基础上,选优配强*名法治辅导员,把加强和改进乡村社会治理作为主要任务,开展普法用法护法宣传。充分发挥司法所功能作用,推进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建设覆盖城镇、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化公共法律服务网络。着眼村(社区)法律服务,配备法律顾问,开展“以案说法”活动,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解决纠纷、维护权益。一个阵地即规范建设县、镇、村三级综治中心。县综治中心总占地面积*平方米,计划分两期实施,其中一期投入*余万元,已完工并投入使用,建设任务为县级指挥中心、数据中心规范化建设和*个镇、*个社区和*个重点村综治视联网平台建设。
综治中心集监控研判、指挥调度、联合会商、综合服务为一体,设置群众接待室、矛盾纠纷调解室、监控研判室、社会心理疏导室、联合指挥室、办公区、多功能会议室等*余个区域。特别是多功能会议室的现代化办公会议系统和硬件设备为应急联动指挥调度提供了科技支撑。财政专项投资*万余元新建独立变压器为综治中心智慧大脑提供用电保障。
一个机构。即设立*基层社会综合治理指挥服务中心(简称*综治中心)。整合原有的各中心、平台全部或部分职能职责,新融入综治中心职能职责,融合形成综治维稳、党建扶贫、应急指挥、调度协调、舆情管控等相关职能。成立由县委政法w直接领导下的实体化、实战化、联动化基层社会综合治理指挥服务中心,实现重点工作联动、突出问题联治、服务管理联抓的实战化、扁平化、合成化的效能。
一个网治。即构建“*”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全科网格作战体系。将现有综治网格扩展为覆盖基层主要工作的大联动、微治理全科网格,建设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即一个网格总长、一个网格副总长,一个网格总长办公室主任,县、镇、村、组四级网格长)领导指挥体系,实现“一网铺开、一网多格、一格多员、多员联动”的网格化模式。
全县*个镇*个城镇(社区)*个村划分为*个网小格,设计作战体系“社会治理一张图”管理系统,分层分级精确管理网格内人、事、地、物、情,减少重复采集和重复上报,为基层人员减负。
一个平台即打造全域可视指挥调度平台。平台采用“*+*”模式整合建设为大整合、高共享、深运用的全域可视智能指挥调度平台。“*”即*大信息基础平台,含维稳综治、心连党建服务、公安*指挥、智慧城市管理、应急指挥调度平台;*即为预留接口,可统一标准、按需融入的平台或拓展的运用模块,打造“信息研判+协同联动+应急指挥”的可视智能应急指挥体系。一套“高速畅通”的网络传输系统、一套“全域可视”的视频监控系统、一套全县贯通“协同可视”的视频会商系统、一套直达一线“调度可视”的可视化调度系统将在该平台上全部呈现,实现县、镇、村三级综治中心应急资源、人力资源可视化管理,对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统一协调指挥。
一个门户。即打造集政务服务和指挥调度等为一体的“*·心连网”APP。将“心连网”平台全面升级,推出包括“*·心连网”“*”APP、社区服务公众号和服务热线等,集办事服务、生活缴费、新闻资讯、医院挂号、旅游景点、医保查询、违章查询、政策咨询、个人信息登记和查询、网格信息、问卷调查等服务板块为一体,群众也可通过“*”APP反映身边各类事件、问题或建议,工作人员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
7.坚持依法治理建设法治社会 篇七
1 坚持党的领导, 牢牢把握正确方向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 从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这个变化反映的是国家治国思路的新突破, 只有在党领导下依法治国, 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 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1) 各级党委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 党领导立法不是说党大于法, 反而更加严格强调了党的领导必须严格遵守法宪法和法律, 从严治党的要求, 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到了法治轨道, 目的就是要逐步改变重权、重德的思想为重法治思维, 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 不以主观意志为导向, 变行政手段为主为法律手段为主。
(2) 要加强党对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市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规划, 坚决做到改革有法可依。根据实践经验我们看到在增值利益和政绩观的驱动下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不规范的现象, 比如盲目扩大城市边框, 滥用征地, 无规划开发, 工业引进泛滥, 土地城镇化远远超过了人的城镇化, 出现了“鬼城”、“癌症村”等等一些无序发展带来的恶果。因此法治城市的建设过程中, 必须要以党委为领导核心, 统一规划部署, 通过立法将惩治条理化, 效益综合考核, 通过法律和制度保障城市改革有序健康的发展, 利于地方政府结合各地工作基础、资源差异, 制定出长远有效的城镇化发展规划, 保障了可持续性, 有利于树立尊重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 注重资源的科学开发, 可持续发展的科学观念。
2 坚持科学立法, 切实保障地方发展
科学立法的目的是服务发展, 对此, 我们应该未雨绸缪, 提前开展立法准备工作, 做好立法职权配置, 探索重点领域立法, 完善立法体制机制。社会治理所涉及的问题是方方面面的, 当前, 我国出台的现行有效的法律目前已有240余部, 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 但社会在发展, 事物在变化, 形成的法律体系不可能一成不变、一劳永逸, 因此必须坚持立改废释并举, 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推进立法与发展相衔接, 将行之有效的决策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确保改革发展于法有据。
同时我认为法学是一门不完整科学, 它属于一种不断探索和完善的学科, 因此现行法律就不可能延伸到社会管理的各个细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3月15日, 立法法修正案扩大地方立法权范围至全部284个设区的市, 以及不设区的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根据草案, 只要省人大认为一个设区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经过省人大的批准, 该市就可以制定法规。草案提出设区的市均享有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 可就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因此要依法治理, 就需要各地依据自身情况制定详细法规, 赋予地方立法权后, 才能有针对的解决相应的问题。比如城市执法问题, 不同区域, 甚至是同一地域不同层次不同民族的人, 对同一问题的都会产生不同看法。所以类似的问题更应该有具体的, 可操作性的规范, 因地制宜的法规条文可以更好的更有效解决地方政策的连续性问题。
3 坚持依法行政,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坚持依法行政,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应当将服务合法、保护守法作为基点, 公众只有通过正当、合理的程序参与到政府行政之中, 才能充分表达需求, 引导政府行政方向。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必须在职权法定, 依法行政, 权责一致实现的前提下才能实现, 所以说服务型政府首先必须是一个法治政府。
3.1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因此必须加强执法的统一性, 尽可能减少市、县 (区) 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 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综合执法。执法过程应该是相互协作而不是各自独立的过程, 也只有相互协作才能更好的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 只有在问题出现的时候能够依据法规明确责任主体, 才能避免“功”则多方有功, “错”则多方推诿的现象。由此我们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民生的敏感领域管理可以学习“微集群”的管理模式, 快速及时的跟踪监督, 将功能职责相互“链接”。
3.2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坚持依法行政, 推进依法治市的根本保证是加强执法监督。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比如有些地方政府已经提出的建立“权力清单”, 实行行政权力具体化, “笼子”之外无权力, 纠正越权行为的同时可以依据清单及时纠正不作为、懒作为等失职行为。
第一, 各部门的执法标准, 工作程序, 保障措施, 审批运行要依法成文具体落实, 明确每个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严格公开违规执法的处罚规则;第二, 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规定, 明确重大决策范围、程序和权限, 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 无论大小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重大、疑难和专业性决策事项, 必须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凡涉及公共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分歧的决策事项, 必须以第三方听证活动为决定, 要充分保证听证参加人的平等参与, 以及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3.3 提高领导干部的依法能力
依托党校的教育平台, 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基地把法治教育纳入领导干部培训教学内容之中, 掌握和运用法律知识应该成为现代社会干部必备的一项技能。可以有针对性开展公务员学法用法比如举办《劳动合同法》、《行政许可法》等培训班专题培训班。同时作为治理中的主导者和决策者, 其法律观念的强弱和法治素养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依法行政的水平, 应该在选拔时增加法律知识考核将依法执政能力考核, 这是适应领导决策和管理工作的需要, 也是带领社会人员学法、用法、守法的需要。
4 坚持公正司法, 努力维护公平正义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 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 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起草情况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说明时, 习近平总书记援引了英国哲学家培根的这句话。由此说明司法公正, 如同源头治理, 这道防线一旦失去公信力, 结果就会使社会公正受到普遍质疑, 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
4.1 提升司法公正保障
司法独立是司法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 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因为司法权它是一个判断权, 受到干扰越少越好, 所以要改变头痛医头, 脚痛医脚, 疲于应付的局面, 我们应该注意在源头上改变, 确保司法的对立性, 这就需要进一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比如十八届四中全会针对现在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提出“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且有效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制度, 保证司法人员在判案的时候能够不受内部、外部的干扰, 完全按照事实依据和法律做出裁判, 这是一种精神和环境的自由。
4.2 保障群众参与
单纯的强调司法的独立性, 也会带来司法的权利过于集中导致司法官僚化、专制化, 所以群众参与才能确保了司法公正不脱离社会公正, 不脱离群众监督。
确保有群众效参与司法活动需要我们对已有的一些制度进行改进, 与时俱进。首先, 简化群众参与流程, 丰富参与方式, 完善参与程序;其次,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和司法公开程序的同时,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现代技术健全司法公开平台的建立, 完善平台互动;再次, 必须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对于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等各项权利依法明确保障, 建立完善的冤假错案防范纠正问责机制, 从而构建一个真正开放、生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4.3 做好司法为民
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才能加强政法队伍的建设, 探索资格认证和定期培训相结合的模式, 进一步架构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体系, 有了正规专业的司法队伍, 还要保证将司法工作从各种指标中拖出来, 比如2015年政法会议坚决要求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结案率等等的一些不合理的指标, 这些指标的取消关系的司法系统究竟用什么样的思路和方法展开工作, 把“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作为司法工作的主要思维特征, 要积极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 积极地运用政策考量、利益衡平、柔性司法等司法方法履行司法的审判职能, 转向真正的法治思维, 完善监督和责任制度, 切实具体的推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任, 增强司法公信力, 加强司法为民思维。
5 坚持普治共举, 全面构建法治良序
每个市民都有建设法治城市的职责, 只有将法律知识渗透到每个个体, 将法治文化送到基层, 才能形成社会性的法治氛围。四中全会指出, 要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形成全民尊法信法守法用法的社会风尚。如何做?如何才能做得更好?
5.1 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法治宣传教育本质上不能简单的执行“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制, 普法规划应该是一项需要长期全面实施的计划, 可以模仿道德讲堂, 在全市上下各级单位开展法治课堂, 一周一课, 学规章, 引案例, 警示教育等等的形式;还有法律知识进中小学的做法, 我们必须改变将法治教育内容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部分的现象, 必须有针对的出台相关部门应出台指导性文件, 有针对性的编写适应中小学各阶段学习法治教材, 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和操作细则, 规定性的形成考试机制, 切实保障中小学法治教育全面贯穿于中小学课程体系之中等, 作为一门基础性的课程列入相关教育课程, 从而真正做到法治教育从小抓起。
5.2 加快社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积极培育社会组织
利用社会化的新媒体, 政务微博和政务微信平台的便捷开放的特点, 创新工作功能, 比如开通法律咨询快车, 围绕权益保障、平安建设和生活常识, 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社会志愿者作答, 还可以聘请专家进行微访谈。通过网站公开司法行政职能、司法所和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及法律援助流程等, 聘请专业律师开通个人微博, 类似公安机构建立的微博集群化模式, 每周定期与群众开展“法律之约”, 集中优势, 整合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和纠纷调解等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摘要: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真正做到以法治促改革发展、促公平正义、促和谐稳定, 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提高区域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为此, 必须通过“五个坚持”的践行, 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 切实有效的落实依法治省, 依法治市之举。
8.社会治理不能偏离法治轨道 篇八
“胆子要大,下手要狠。” 复旦投毒案凶手林森浩在看完《牯岭街少年杀人事件》后在QQ空间里写下这八个字。缺乏自信的他反省自己不够强势,刻意参加社团锻炼自己,然而自卑并没有离他而去,以至于“开玩笑都要占上风”。同样执著的还有24岁刚到深圳打工的田云洪,因为无法忍受租房管理员彭秋荣本意安慰他的“那种女人给钱就能睡”,他掏出了水果刀将其捅死。
“你说的案例中,大部分犯罪人有人格偏执的特点,它决定了一个人可能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去应对应激性情境,发挥着决策作用。一旦将刺激或事件判断为对自己有危害、对方有敌意,引起自己负性情绪,如愤怒、狂躁、抑郁,就会产生挫折感。一旦控制不住,就会酿成惨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皑告诉《方圆》记者。
在因琐事而杀人的30起事件中,大多数犯罪人都存在或多或少的性格缺陷,而琐事成了压垮他们心理防线的最后一根稻草。面对频繁发生的因琐事杀人案件,我们该如何应对?
增强自我控制
“人格特质中具有攻击性甚至本身属于人格障碍。”马皑分析道,“性格是我们每个人在日常当中能代表自己态度的行为特征,它是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简单地说,人与人的差别在心理层面就是人格的差别。在你提到的案件里,犯罪人的问题解决能力缺欠,如缺乏自我情绪调节能力。”
缺乏情绪调节能力的背后其实是自我控制能力的缺失。“自我控制的核心一个是情境判断,一个是情绪控制,一个是行为控制。这类案件中都明显表现出自我控制能力欠缺。” 马皑认为在突发事件中,人们往往进入应激状态,思维狭窄,很难做出理性决策,因此自控能力变得更为重要。
自我控制,也就是自制力。生活中很容易出现各种误解,若是不及时消除误会,而是采取极端行为,就会造成冲突。自制的人往往能够抑制自己的冲动,表现出更积极的处理问题的态度,而自制力不足的人却往往会使矛盾激化。
尽管性格缺陷被认为是犯罪人行凶的原因之一,但这并非不可克服的。新南威尔士州大学的托马斯·丹森教授曾通过实验证明,通过练习用自己不惯用的另一只手使用鼠标、搅拌咖啡、开门等,可以练习自我控制,进而能很好地限制人们的攻击性。他的另一项实验也证实,那些练习了自我控制的人对于侮辱者的回应具有更少的攻击性。
“自我控制能力完全可以后天培养,其途径从生活中来,而非专门性学习。首先是对自己有客观的定位,有自知力。它可以减少过于自我的情绪与行为。其次是有挫折预期,知道生活中挫折在所难免。当遭遇不顺心的事情时能够启动心理防卫系统自我说服与化解。再次是从结果中发现问题,主动提高自己调节情绪的能力。”马皑认为,当人们认识到,每次以伤害他人达到情绪宣泄,其结果损人不利己,就应吸取教训。
针对因琐事杀人案件中常见的激情犯罪,马皑告诉《方圆》记者,在社会环境中,每个人都应培养共情的能力,学会换位思考。站在别人而非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多些宽恕与包容。安定的人际环境可以减少激情犯罪。
马皑最后分析道,建立广泛的社会支持系统,如果有可以倾诉苦恼的亲朋,就有更多解决问题、化解冲突的方法。
重塑社会底线
“整个社会上上下下渗透着戾气,整个社会的氛围很难温和起来,优雅起来。温良恭俭让五个字,现在这五个字,我们的社会一个都没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邓子滨认为因琐事杀人更大程度上是由于社会环境的失范,“多少年来,我们处于一个重刑社会,习惯用震慑、恐怖维持社会秩序,日久天长,从日常的电影充斥着暴力的东西,把打打杀杀当做一种儿戏、游戏。甚至出现了像手撕鬼子这样的抗日‘神剧’,这是对生命的极端的不尊重,认为是坏人就可以这样杀,我们的社会氛围和重刑主义起了很坏的作用。”
有同样观点的还有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我形容当下中国的情形为‘溃散’。主要指人心,人们没有敬畏之心,只有恐惧。没有敬畏的后果是,老百姓做事会没有最后的底线。”在于建嵘看来,因为一个人有太多的不确定性,他在打拼的过程中,感到自己的努力是不会得到回报的。他在许多条件都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只剩下了恐惧,做事更加不计后果。
“我们所理解的琐事,对犯罪嫌疑人来讲是最大的事,为什么常人眼里的小事成了最大的事?你提到很多案件发生在群租房,很多人都是被迫群租,这是由于他们的经济收入,所处的阶层决定的。而社会对他们关心又不够,他们就像是这个国家的逃难者。”邓子滨认为,因琐事杀人案件中,以杀亲案件居多是因为犯罪人常年处于的弱者状态,整个心理和生理认为自己是一个懦弱的人,已经没有能力去对整个制度、陌生人施暴。家人、朋友反而因为熟悉,所以不恐惧,成了犯罪人的目标。7月20日,余杭特大杀人案中,犯罪嫌疑人臧纪超的施暴对象就是自己的两个侄女。
“治理一个社会的成功之处不在于它的经济如何发达,而在于能让社会比较平稳、比较温和地发展,让社会心态正常地发展。我们过去一直都是上对下的施压状态,缺乏调解的手段。”时事评论员杜平评论称,要激发正义,政府需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对过去不公正的制度的修复上。事实上,我们一直有社会文明建设机制,但遗憾的是这种机制长期不知道如何发挥作用。我觉得政府必须对此投入资源,让弱势群体有投诉的机制,有能幫助和值得他们依赖的渠道,从而解决矛盾。
“从根本上讲,要改变他们的生存状态。”邓子滨总结说,“说到社会公平,就是对底层人要有关怀,你不关怀他,他仇视你。绝望到最后,拿熟人开刀。”
回归法治轨道
“在我看来,法律就是我们最高的信仰,法律也是解决公平正义的最关键一环。”于建嵘认为树立规则是当下最需要做的事。
“一直以来,我们的规则意识都很缺乏。”邓子滨认为,长期以来,我们的教育偏重于英雄教育,就是坏人教育,说难听点,怎么成为英雄?杀了这个坏蛋!这些都不符合法治社会公民社会的一个基本要求,实际这种英雄教育是一种泛英雄教育,不是一种把好坏人的判断交给法院的教育。他告诉《方圆》记者:“英雄主义教育有时候不好。因为我们一旦被心情左右,对于人命的尊重,对规则敬畏就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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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也认为,发展规则教育是解决因琐事杀人案件最根本的途径。“我们这里所说的教育,并不是平时所说的知识、技能的教育,而是对于遵守规则的教育。”
“到现在,中小学教材里还有《水浒》,一帮匪徒!法治社会怎么能容忍梁山好汉?《水浒》还被列在四大名著里面。这部‘名著’从没有教人好好遵守规则!”邓子滨感叹道。
“对于规则的教育应该从小抓起,比如从幼儿园开始,就应该有这样一种教育,两个孩子发生矛盾然后打架,事后老师和家长就该告诉孩子,打架只会让双方受伤,并不能解决实际的问题,发生矛盾的正确处理方式是寻求老师的帮助。” 李玫瑾举例称。“当然,这里对于老师有一个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做到不偏不倚、公正的处理问题,借此树立孩子们正确的是非观,如果老師做不到这个基本要求,偏袒任何一方,只会让孩子产生找老师不靠谱,还不如自己动手解决。”
另一个让邓子滨感慨的是法治事件中民意的摇摆。“许霆案发生的时候,有人说如果是别人,也抵挡不住诱惑,所以不应该判。可是,取款机里的钱并不是许霆的,他有什么权利去拿呢?所以我们应该加强的是法治教育、规则教育、细节教育,也要守法,人民守法,政府守法,良性循环,每个人都应该守法,都强调规则意识,破坏规则的极端事件就会迅速下降。”
转变治理模式
除了规则教育,心理教育也是因琐事杀人案件中最为人诟病的地方。“每次学校杀人事件,大家都讨论要加强生命教育,但没有具体措施,从而一次又一次地循环。国外一个大学心理咨询师有37个人,而中国一个大学只有5~6个人。”上海交通大学教授、教育学者熊丙奇说:“虽然现在开设了心理学课程,比没有要好。但人员配备远远不够,处理事务性的事情就了不起了,很难有个性化的心理咨询和辅导。”
“民族教育应该有一个转变,不应该天天英雄教育、口号教育,再加上开会,这种社会治理模式必须改。”邓子滨则认为教育背后其实关系到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变。
面对群租房治安差、管理难的问题,政府也推出了一系列举措。2013年年底,北京市出台了《关于在全市开展房屋违法出租问题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房屋管理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等文件。文件明确提出要严厉打击房屋租赁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恢复“群租房”原有规划格局,对违反人均面积低于5平方米等出租房屋面积限制条件的群租行为,情节严重的,最高罚3万元,并限制该套房屋买卖。
“有效的治理群租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因琐事杀人’的隐患。”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罗颖说。群租房的清理不可谓不快,作为北京市群租房最多的三个区之一,海淀区政府7月9日发布消息称,西三旗街道、海淀街道的整治成效显著。截至目前,海淀街道800多套群租房的整治已完成超七成,7月底前全部整治完,7月中旬西三旗地区的群租房整治也已结束。
然而在邓子滨看来,简单的群租房整治并不能解决琐事引发命案的问题。“禁止群租房的同时,也要提供廉租房。如果只是将人赶走,是一种懒政思想,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社会治理是一项很细致的工作,需要区分不同人群,比如北京的低收入阶层,外来务工人员,需要有不同的住房保障政策。”
“社会治理应当引入社会机构的力量,包括NGO(非政府组织)、媒体等,通过外部的建言献策,打破单一的内部决策机制。”熊丙奇说。邓子滨也认为目前政府对NGO限制仍然过多,不利于其开展工作。
“我觉得NGO在其中更多的是起辅助的作用,在我们大政府的国家体制下,政府应当负主要责任。最重要是改变他们(犯罪人)的生活环境和生存状态。”邓子滨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