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实务

2024-07-08

税收征收管理实务(通用7篇)

1.税收征收管理实务 篇一

--声明:(http:///)原创文章!对于其他网站的抄袭行为我们将联合作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是国家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的标准,通过

法定的程序,对纳税人应纳税额组织入库的一种行政行为,新的《征管法》也将加强税收征管放在了首要的地位,征管体系的改革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实践中出现一些非本质问题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如果没有一点问题才是不正常现象。我们只有在征管改革中不断认识问题,解决问题,才能早日实现改革目标。探索出一条由繁到简,提高征管效率的新路。

一、新征管模式在运行过程中,诸多因素的影响,产生的主要问题是:

(一)稽查各环节缺乏综合协调,影响整体功能发挥。

1、稽查各环节缺乏综合协调。征管改革将稽查业务分为“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本意是要强化对稽查权力制约,进一步规范稽查行为。但从调查情况看,目前存在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各环节间协调不力,相互扯皮,互不通气,各自为政,缺乏一个协调制度和一个有效的协调机构。

2、对个体稽查重视不够。调查表明,对个体户的稽查虽是月月查天天查,但在大部分的稽查过程中对案源的针对性和准确性较低,影响了稽查效果;二是投入个体稽查的人员整体素质不够,影响对个体稽查的广度和深度。

3、稽查效率低。这里既有稽查管理、稽查内容不规范方面的因素,又有稽查责任心、稽查技术水平等原因,更有纳税户偷税手法隐蔽等问题。

(二)是集中征收以后,随着税务人员和办税地点的相对集中和部分中心税务所、征收点的撤销或合并,对一些零散税源的管理有力不从心和鞭长莫及之感,出现了不少漏管户,尤其是偏街小巷和农牧区、集贸市场零散个体商户的管理力量削弱。二是对于已纳入税源管理的户数,仍然责任不明,底数不清。三是重点税源分析比较浮浅被动,说明不了什么问题。从税务机关对税源变化情况的掌握来看,对于一些经济指标,既没有运用微机实现数据共享,又没有精力深入企业收集。靠纳税人自行编报,有的资料重复收集,有些收集不到,况且企业提供的数据可信度也值得质疑。四是由于对税源掌握了解的深度不够,分析不透,预测性不强,加大了稽查难度,增加了选案的盲目性,弱化了日常税收管理。

(三)新表、证、文书设计繁杂,在实际操作使用过程中问题较多。一是栏目设计与征管实际不吻合无法操作。二是某些文书传递手续设计繁琐,不便于开展工作。如个体工商户定税要经过层层审批,个体工商户仅仅会因为定额审定委员会的延迟召开等好几个月。

(四)是对表、证、单以及税务文书使用不规范。主要表现在:

1、基层税务人员文字表述能力差,不能准确运用规范性语言填写文书。

2、对政策、法规、条例的实质把握不好,尤其是稽查文书对案件的定性,难以用准确的法规语言表述清楚。

3、部分涉税文书中缺份、少页、漏项、编号混乱。

4、对文书的审批权限界限不清,有该审批的不审批,不该审批乱审批现象。

5、征管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

上述问题表现是:一是选案不准确,计算机应用水平不高,有关业务部门提供案源资料不完整。二是结案率低。受稽查效率低、稽查力度不够和人情因素影响,达不到预期效果。三是未申报户数占应纳税户数比例较大,居高不下。

(五)一套征管业务规程,难以兼顾城市乡村。目前,在经济相对发达,业户比较集中的地区,新征管规程的运行相对平稳。但在农牧区或经济欠发达县市或地区,由于交通通讯不便,纳税业户分散,税务所与县局距离较远,运行规程的难度较大。表现在:一是执法权相对集中,税务成本增大。由于新征管规程将执法权集中在县局以上税务机关,作为一级征收机关的中心税务所面对业户停歇业、委托代征协议签字的审批等都需上报县局。而各中心税务所距离县局几十甚至上百公里远,仍要完成征管责、权分离;二是发票领购、开具渠道不够畅通。发票的领购和建筑安装、运输业发票集中在县(市)局管理,其它发票则集中在中心税务所管理。业户如果需领购或开具这两种发票,就需要既跑县局办税服务厅,又要跑中心税务所,难怪他们怀疑我们的服务质量。

二、对策及建议

(一)强化征管的改革意识,为深化改革打牢思想基础。征管体系的改革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实践中出现一些非本质问题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如果没有一点问题才是不正常现象。我们只有在改革中不断认识问题,解决问题,才能早日实现改革目标。不断强化三个意识:一是依法治税意识。二是服务意识。三是规范意识。探索出一条由繁到简,提高征管效率的新路。

(二)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科学选择和调整征管模式。应对各县(市)区的征管模式进行一次实

事求是的调查研究。根据各基层征管单位的人力、财力和辖区的税源分布,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地理交通通讯条件,本着既有利于税收征管,又方便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原则,因地、因税源条件,因纳税人情况,调整选择好利于税收管理模式,使之协调、规范、高效运作。

(三)细化完善各种制度,增强模式的可操作性。

1、制订税务稽查协调工作制度,以提高

稽查效率、质量为目标,用制度规范各环节工作,制约权力运用,使稽查各环节职责明确,指标过硬,衔接顺畅,确保运行状况良好。与此同时,可通过制订稽查要则,完善稽查组织,规范稽查内容,增强稽查力度。分税种、分行业、对稽查目标的实现,提出具体指标,增强稽查针对性,提高稽查效率。

2、建立健全税源管理制度,对税源事前、事中、事后实施有效临控:一是建立纳税人的户籍管理制度,通过与工商部门的合作,加强税务登记的发放、验证和换证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户源段管、片管责任制度。明确责任制,确定责任人,通过定期考核检查,掌握户数增减变化,从根本上杜绝漏管户。三是建立协税、护税工作制度。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协税护税员、密报员或通过地方政府强化护税协税网络建设。四是积极探索,在不违背征管改革总体原则的基础上设计出一套适合农村山区特点的简易征管业务流程,做到既体现依法征管,又方便纳税人。

(四)突出计算机管理,加快应用步伐。计算机的推广应用涉及到税收征管的各部门和各环节,涉及到人财物的统一分配与协调,绝不是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一个部门可以单独完成的。为此,要加强领导,统一协调,调动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

(五)改进和规范表、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研究

税收征收管理是国家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的标准,通过法定的程序,对纳税人应纳税额组织入库的一种行政行为,新的《征管法》也将加强税收征管放在了首要的地位,征管体系的改革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实践中出现一些非本质问题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如果没有一点问题才是不正常现象。我们只有在征管改革中不断认识问题,解决问题,才能早日实现改革目标。探索出一条由繁到简,提高征管效率的新路。

新征管模式在运行过程中,诸多因素的影响,产生的主要问题是:

(一)稽查各环节缺乏综合协调,影响整体功能发挥。

1、稽查各环节缺乏综合协调。征管改革将稽查业务分为“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本意是要强化对稽查权力制约,进一步规范稽查行为。但从调查情况看,目前存在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各环节间协调不力,相互扯皮,互不通气,各自为政,缺乏一个协调制度和一个有效的协调机构。

2、对个体稽查重视不够。调查表明,对个体户的稽查虽是月月查天天查,但在大部分的稽查过程中对案源的针对性和准确性较低,影响了稽查效果;二是投入个体稽查的人员整体素质不够,影响对个体稽查的广度和深度。

3、稽查效率低。这里既有稽查管理、稽查内容不规范方面的因素,又有稽查责任心、稽查技术水平等原因,更有纳税户偷税手法隐蔽等问题。

(二)是集中征收以后,随着税务人员和办税地点的相对集中和部分中心税务所、征收点的撤销或合并,对一些零散税源的管理有力不从心和鞭长莫及之感,出现了不少漏管户,尤其是偏街小巷和农牧区、集贸市场零散个体商户的管理力量削弱。二是对于已纳入税源管理的户数,仍然责任不明,底数不清。三是重点税源分析比较浮浅被动,说明不了什么问题。从税务机关对税源变化情况的掌握来看,对于一些经济指标,既没有运用微机实现数据共享,又没有精力深入企业收集。靠纳税人自行编报,有的资料重复收集,有些收集不到,况且企业提供的数据可信度也值得质疑。四是由于对税源掌握了解的深度不够,分析不透,预测性不强,加大了稽查难度,增加了选案的盲目性,弱化了日常税收管理。

(三)新表、证、文书设计繁杂,在实际操作使用过程中问题较多。一是栏目设计与征管实际不吻合无法操作。二是某些文书传递手续设计繁琐,不便于开展工作。如个体工商户定税要经过层层审批,个体工商户仅仅会因为定额审定委员会的延迟召开等好几个月。

(四)是对表、证、单以及税务文书使用不规范。主要表现在:

1、基层税务人员文字表述能力差,不能准确运用规范性语言填写文书。

2、对政策、法规、条例的实质把握不好,尤其是稽查文书对案件的定性,难以用准确的法规语言表述清楚。

3、部分涉税文书中缺份、少页、漏项、编号混乱。

4、对文书的审批权限界限不清,有该审批的不审批,不该审批乱审批现象。

5、征管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

上述问题表现是:一是选案不准确,计算机应用水平不高,有关业务部门提供案源资料不完整。二是结案率低。受稽查效率低、稽查力度不够和人情因素影响,达不到预期效果。三是未申报户数占应纳税户数比例较大,居高不下。

(五)一套征管业务规程,难以兼顾城市乡村。目前,在经济相对发达,业户比较集中的地区,新征管规程的运行相对平稳。但在农牧区或经济欠发达县市或地区,由于交通通讯不便,纳税业户分散,税务所与县局距离较远,运行规程的难度较大。表现在:一是执法权相对集中,税务成本增大。由于新征管规程将执法权集中在县局以上税务机关,作为一级征收机关的中心税务所面对业户停歇业、委托代征协议签字的审批等都需上报县局。而各中心税务所距离县局几十甚至上百公里远,仍要完成征管责、权分离;二是发票领购、开具渠道不够畅通。发票的领购和建筑安装、运输业发票集中在县(市)局管理,其它发票则集中在中心税务所管理。业户如果需领购或开具这两种发票,就需要既跑县局办税服务厅,又要跑中心税务所,难怪他们怀疑我们的服务质量。

三、对策及建议

(一)强化征管的改革意识,为深化改革打牢思想基础。征管体系的改革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实践中出现一些非本质问题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如果没有一点问题才是不正常现象。我们只有在改革中不断认识问题,解决问题,才能早日实现改革目标。不断强化三个意识:一是依法治税意识。二是服务意识。三是规范意识。探索出一条由繁到简,提高征管效率的新路。

(二)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科学选择和调整征管模式。应对各县(市)区的征管模式进行一次实事求是的调查研究。根据各基层征管单位的人力、财力和辖区的税源分布,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地理交通通讯条件,本着既有利于税收征管,又方便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原则,因地、因税源条件,因纳税人情况,调整选择好利于税收管理模式,使之协调、规范、高效运作。

(三)细化完善各种制度,增强模式的可操作性。

1、制订税务稽查协调工作制度,以提高稽查效率、质量为目标,用制度规范各环节工作,制约权力运用,使稽查各环节职责明确,指标过硬,衔接顺畅,确保运行状况良好。与此同时,可通过制订稽查要则,完善稽查组织,规范稽查内容,增强稽查力度。分税种、分行业、对稽查目标的实现,提出具体指标,增强稽查针对性,提高稽查效率。

2、建立健全税源管理制度,对税源事前、事中、事后实施有效临控:一是建立纳税人的户籍管理制度,通过与工商部门的合作,加强税务登记的发放、验证和换证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户源段管、片管责任制度。明确责任制,确定责任人,通过定期考核检查,掌握户数增减变化,从根本上杜绝漏管户。三是建立协税、护税工作制度。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协税护税员、密报员或通过地方政府强化护税协税网络建设。四是积极探索,在不违背征管改革总体原则的基础上设计出一套适合农村山区特点的简易征管业务流程,做到既体现依法征管,又方便纳税人。

(四)突出计算机管理,加快应用步伐。计算机的推广应用涉及到税收征管的各部门和各环节,涉及到人财物的统一分配与协调,绝不是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一个部门可以单独完成的。为此,要加强领导,统一协调,调动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

(五)改进和规范表、证、单、书的使用,加强档案资料的管理。表证单、文书的改进和规范应分级进行。建议上级税务机关研究改进和解决表证单、文书的设计问题。

2.税收征收管理实务 篇二

近年来, 我国开始大力倡导税收征收管理中引入风险控制理念, 尤其是自2007年以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2002一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中提出的“引进风险意识可以使各级税务机关更加深刻地从战略管理的角度认识自身工作的本质及其规律, 防范征管风险的举措又可以是使税收征管工作获得更多的主动性”的重要思想, 许多地方的税务系统召开过针对性的研讨会或座谈会, 学术界也开始关注相应命题的研究。不少省市已经逐步将风险管理运用于征管实践, 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

江苏省国税局通过转变管理职能, 完善管理体制, 健全工作机制, 确立省、市、县局在风险管理中的主导作用, 使各级管理层人员全面融入全省税收风险的大流程格局, 直接承担分析识别、风险排序和重要复杂事项的风险应对等工作, 把管理层的人力资源优势和信息资源优势充分释放出来, 成为全省加强税源管理的生力军。

深圳市国税局在2006年启动了非正常户预警项目, 探索利用数据分析进行预警和风险管理的方法, 实现提前预警, 将监控前移, 达到事前防范的目的。内蒙古兴安盟国税局全面引入风险管理理念, 将税收风险分类为税收征管风险、行政管理风险、思想道德风险, 并基于税收工作的实质和规律, 将各种风险有机组合在一起, 形成全面税收风险管理体系。这些成果表明, 风险管理的理念和一些技术方法等已经存在于我们的征管实践中。

然而, 税收征收管理风险控制在我国目前只是初步探索阶段, 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性地构架, 以适应新时期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

二、进一步优化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环境

(一) 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加速税收基本法的立法进程, 明晰税收权利义务的基本关系问题;提高税收实体法的立法质量, 避免晦涩和含糊语句的出现, 减少税收法律漏空, 力争做到“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尽快出台适合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的税收程序法, 加强可操作性和制度严密性。

(二) 完善相关制度建设

在税收制度方面, 深入推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税制改革, 兼顾效率和公平, 填补税制设计上的漏洞。在征管制度方面, 加强税源监控是当务之急, 同时也要注意修正分税制造成的制度上的缺陷, 提高专业化分工的工作效率, 健全高质量的税务稽查机制。在监督奖惩制度方面, 应当扩大监督范围、加强各方监督力度, 落实惩罚措施, 构建奖励机制。

(三) 加强税收人员队伍建设

开展深入、持久、广泛的税务干部教育培训, 培养他们树立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 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 同时, 在人才引进方面下功夫, 力争引进相关专业化人才, 优化税务队伍的人才构成。

(四) 确保技术支持到位

推广口径一致的数据处理软件, 假期税收征管系统的操作安全性和抵抗网络等危险因素的能力, 开发功能更强大的具有采集、筛选和处理、存储功能与一体的职能税收管理系统, 为税收征管提供便利。

(五) 净化税收征管人文环境

在倡导法制化社会的大背景中, 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 提高社会公众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认同和协助程度, 遏制腐败和官场霸权等等社会不良风气, 为税收征管风险的控制创造良好的软环境。

三、我国税收征收管理风险控制的基本构架

(一) 确定税收征管风险控制目标

1. 确定征管风险控制潜在损失目标

税收征管风险控制潜在损失目标就是在税收征管风险事故发生之前, 税务机关通过实施有效的预测和预防活动, 达到的征管风险控制目标, 包括以下内容:建立健全税收征管风险机制, 培养税务系统内自上而下的风险意识, 提高抵御税收征管风险的综合能力, 以最小成本预防潜在风险损失, 依法正确履行税收的征收管理职责。

2. 确定征管风险控制实际损失目标

税收征管风险控制实际损失目标是在风险事故发生之后达到的风险控制目标。它包括以下内容:相关税务当局尽快控制住局面, 迅速检查调整征管方法和策略, 追踪税收流失去向, 维持接下来的税收征管工作正常健康进行;积极应对争议和纠纷, 维护政府和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承担社会责任。在遭受风险损失后, 税务机关还要尽量避免将损失转嫁给其他纳税人、第三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 不阻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纳税人的微观经济活动和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

(二) 识别税收征管风险

要对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 就需要对纳税人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 搜集大量的信息并进行科学的分析。在识别风险过程中, 要注意周边环境发生了哪些变化、是否存在税务机关不能接受或不希望出现的税收征管风险、哪些税收征管风险可以得到控制等。

(三) 测量税收征管风险

1. 测量征管风险的频率

税收征管风险发生的频率可以用来表示税收征管风险某一方面的严重性, 在记录在案的税收征管风险列表中, 统计一个时期, 如一个季度、半年度或者一年度内发生税收征管风险的次数, 划分高频率、中频率、低频率的不同类别, 供下一时期的税收征管风险等级评定使用。同时, 也要考虑到目标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重心和特点, 有无区别于历史同期, 如果有所区别, 也应当将这种差异考虑进来。

2. 测量税收征管风险的损失额

测量税收征管风险的损失额度, 也是评估风险损失程度的重要一环, 最简单易行的方法是测定最大可能损失和最大可信损失。

3. 税收征管风险等级评定

根据税收征管风险发生频率的高低和损失额的大小, 依次划分出频率高、中、低三等。税收征管风险由高到底大致分为一到五级, 那些风险频率高、损失额大的风险就定义为一级风险, 相反, 风险发生频率低、损失额小的风险就是五级风险。应当注意的是, 风险发生频率高但损失额小, 或者频率低但损失额大的风险事项, 到底属于风险等级中的那一级, 应当进一步甄别对待, 一般应当界定二级或者三级。同时必须明确的是, 税收征管风险等级不是一成不变的, 而且其评级依据也不仅限于频率和损失额这两个标准。

(四) 制定征管风险控制方案

1. 规避税收征管风险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 要想做到避免税收征管风险, 只能不实施税收征管活动, 因为只要有征收管理行为就会有可能存在征收不当、管理不当的执法行为, 引发征管风险。然而, 税收具有强制性, 而由于利益关系、知识结构等方面的原因, 如果没有税收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人就不能自觉、准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所以, 税收征收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为了完全规避风险而采取征管不作为的方式, 是不可行的。

2. 保留税收征管风险

所谓保留税收征管风险是税务系统内部负责风险管理的人员在经过正确风险识别和风险评级后, 有目的、有计划地保留目前的税收征管风险水平, 并积极采取措施, 保证税收征管风险不至扩大或加重。税务机关应当将这个问题就保留下来。同时, 应该在全系统内部加强办税人员的业务培训, 吸取教训, 避免类似事情再度发生。

3. 控制征管风险损失

控制税收征管风险的损失, 是实施税收征管风险管理最重要的目标之一, 所以, 应当在风险发生之前采取措施预防损失的发生, 在意识到风险事故进行中或者已经发生风险事故后, 要尽量采取预防风险, 减少风险, 转移税收、征管风险和利用税收征管风险等各行有效手段。减少损失的程度。

(五) 税收征管风险控制方案

在实施税收征管风险控制方案时, 需要做到有计划的稳步推进, 有效配置使用资源。方案的实施需要融合多角度的意见, 保证税收征管实施方案具有理论的合理性和实践的可操作性。明晰责任人, 领导负责制是保证税收征管效果的最直接有效的办法。要加强沟通和协调。首先, 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之间要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 使得纳税人对政策有所了解, 更重要的是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实时更新。其次, 税务系统内部的沟通和协调, 尽量做到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可以实现风险信息的共享, 上传下达的信息渠道也应当保持畅通。再次, 第三方信息披露也应当在风险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 比如银行、电力、邮政、交通等部门要对纳税人涉税信息妥善保存, 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风险控制活动。

(六) 评价税收征管风险控制效果

税收征管风险控制是一个循环的动态过程, 效果评价位于单一循环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 因此也具有了承上启下的特殊地位。如果实施风险控制的效果评价不理想, 就应当及时调整税收征管风险控制的目标、风险分析和等级评定, 风险控制方案以及实施措施, 以使得税收征管风险控制体系日趋完善。

最常用的效果评价方法莫过于成本———收益分析法, 如果成本小于收益, 税收征管风险控制方案则有可能是成功的;反之, 则必定是失败的。目标对比法也是十分简单易行的效果评价方法。由于在事先已经设定了税收征管风险控制的目标, 在对最终效果进行评估的时候, 可以参照目标, 看看该风险控制流程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 如果达到或者优于目标, 则控制方案是成功的。

3.税收征收管理实务 篇三

关键词:空调配套行业 税收征收 管理

空调配套行业是苏中区域的传统产业,例如县级市靖江早在八十年代就有“中国空调之乡”美誉,全国知名空调企业格力集团、春兰集团都来参观取经,成为区域经济的老牌支柱产业。但近十年来该行业产业转型相对滞后,资金和科技投入也有所欠缺,仍然停留在传统的空调末端设备,技术含量不高,产品附加值低,尚未形成规模产业,整个行业的产能没有实现大的跨越。由于行业的特殊性,资金准入门槛低、市场欠规范,在税收征管中存在收入隐蔽性强、征管难度大的特征,如何加强对集群产业的税收征管值得我们探讨。

一、空调配套行业目前的发展现状

空调设备制造行业仅指空调末端设备,主要产品有组合式空调器、新风机组、风机盘管空调器及各种风口、散流器、防火、排烟阀等系列,属于空调制冷设备的末端产品。由于产品是配件设施,该行业形成鲜明的发展特征。

(一)准入门槛低布局相对集中

空调配套产业对技术含量要求相对较低,一般制造企业甚至是家庭作坊都能成为生产流水线,近年来相当一部分企业是由销售业务员自立门户产生,往往是先找到定单再来组织筹备生产或者找生产成本低的厂家生产。空调配件市场的品牌集中度小,规模企业少,以靖江为例,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有2户,销售在3000万元以上有4户,区域内共有空调配件企业共有400家之多,其中仅孤山镇就有将近300家,占全市空调配件企业总数的75%。

(二)配套能力强大综合优势明显

早在80年代就已经形成了完整的空调配件产业带,采购商可以采购到生产空调的所有零配件,大大提高了采购效率,这已成为全国各地多数空调企业的共识。同时,由于地处长三角地带,交通、信息十分便捷,配套产品在全国市场占有率居高不下。近年来价格优势也成为了行业发展新亮点。空调配件本身技术含量低,而且当地空调配件产业链比较完整,采购成本和制造成本低,空调配件又是以手工制作为主,劳动力成本低下,这些原因造成了空调配件的总成本有很大吸引力。

(三)市场无序管理造成税源流失

孤山镇不到10里的一条孤山路上聚集的空调配件厂家和销售门市就达到300多家,而且产品同质化相当严重,竞争相当激烈。市场管理欠缺的集中表现是各厂家相互压价无序竞争,使整个空调配件行业的利润打了折扣,同時也给当地财政造成了税源流失。手工作坊式的生产企业缺乏完备的价格机制和长远目标,产品定价机制没有完全建立,品牌保护意识相对薄弱,少数规模支柱企业虽极为不满但是也只能跟风无奈压价来保住竞争力。空调配件市场目前还处于较为低级的价格竞争阶段,虽然已经崛起了几家规模相对较大企业,但市场占有率并不是很高,品牌竞争的时代远没有到来。

(四)龙头企业发展前景向好

部分企业已经放眼未来,将产品定位在新技术、新工艺上,并不断地更新换代。一方面积极与国内多家知名院校进行广泛合作,把握市场信息,引导市场潮流,开发系列产品;另一方面,龙头企业也突破设计和工艺上的瓶颈,开发出中央空调高端系列产品,使产品在款式、性能、高效节能方面表现出独特的先进性和竞争优势。

二、空调配套行业存在的税收征管缺陷

(一)税收管理存在盲区

空调配套产业数量多规模小,生产周期不确定,有的甚至是接到订单才运营作业,造成了部分不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企业存在。经过与工商部门信息比对,靖江仅2011年度就清理了110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私营企业,对这部分企业往往只能靠信息比对才能进行事后征管,造成了税源监控的极度滞后。

(二)内控制度薄弱带来征管局限

大部分企业没有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实行的仍然是“供销员买卖制”,即由供销员采购材料并提供销售渠道,导致了采购环节取得票据入账不规范、销售环节以上游材料票直接冲抵、产品废料收入不入账等情况的发生。这些都给税务部门对查账征收企业进行全面税收征管形成了障碍,使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处于被动局面。

(三)混合销售造成税种管理脱节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可综合表述为以下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特殊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空调行业在销售上较之其他制造业有其特殊性,风机盘管、新风机组、组合式空调器中以风机盘管产销量为大,主要用于在建工程及房屋建筑物,其销售对象主要以各地的建筑安装公司为主。由于目前税制的不完善,增值税链条在建筑安装行业脱节,致使风机盘管、新风机组、组合式空调器的生产厂家可以不开具国税机关的销售货物发票,而由建筑安装企业在当地开具建筑安装发票交由总发包方入帐。由于建筑安装营业税差额征收,安装总合同可减除分包合同征税,总包方将供货方视作分包方,则在营业税环节又进行了二次税负转嫁。

三、加强空调配套行业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信息交换平台,从源头防范行业风险

通过定期举行联席会议、建立数据交换机制等方式,加强与工商、经信委、空调行业协会等部门的协作,积极拓宽信息采集渠道,及时了解行业动态,改变过去年底“一次比对集中清理”的局面,按月或按季进行数据交换,督促新办企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从源头上抓好征管的主动权,提高实效性。

(二)加强日常税源管理,促进企业的规范运作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其实质是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保护企业财产安全、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真实。税务部门在实地巡查过程中,督促引导企业完善内部财务制度,形成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与仓储、工资与人员、筹资与投资等各个环节的闭环运行,规范其纳税行为,促进行业良性运行有序竞争。

(三)抓好行业关键指标,加强区域内风险评估

及时进行风险评估是帮助纳税人“体检”的必要途径,空调行业的销售模式基本固定,企业通常采取以销定产的方式,收到预付款即作为合同成立要件,合同预付比例行业内默认为20%。可以选取合同预付比例作为测算销售收入的主要指标,并以务费结算、行业税负率、毛利率、投入产出率等作为辅助指标进行比对。通过这些指标分析,既能反映行业整体水平,又能暴露单个企业的风险,评估人员则可据此找到企业的“软肋”, 从整体上把握企业的税务违规风险,确定对企业会计核算及相关资料的依赖程度和可信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评估工作,切实评估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四)协同国税齐抓共管,积极曝光偷逃税行为

针对目前空调配套行业普遍存在的混合销售开票欠规范的现状,要加强国地税之间的部门协作,联合开展对该行业的税收清理和专项整治活动,加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针对性,集中力量对各种形式的偷逃税行为进行查处,在行业内曝光反面典型。国地税部门在各自征管体制下分别加强对增值税、营业税两大税种的用票监督和管理,积极排查企业现金流,及时监控企业销售行为,堵塞国地税体制并行之下产生的征管漏洞。

(五)加大宣传辅导力度,引导全行业诚信纳税

4.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篇四

1、税务登记范围(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办理税务登记;(2)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证件:(1)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2)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①开立银行账户;②领购发票;(3)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包括: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④办理停业、歇业;

3、税务登记的内容,我国现行税务登记制度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1)设立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的证件和资料: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2)变更税务登记:①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②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的: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3)停业、复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4)注销税务登记:①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注销税务登记;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③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4、账簿、凭证管理(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2)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4)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5、发票的领购(1)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2)临时到外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

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纳发票。

6、发票的开具(1)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逐栏、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2)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7、发票的管理(1)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妥善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销毁;(2)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3)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没接上公告声明作废;

8、发票的检查,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2)调出发票查验;(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4)向当事人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余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税务机关在进行发票检查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2)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3)税务机关需要调出空白发票查验的,应当开具收据。

9、纳税申报(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办理纳税申报;(3)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经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结算的时候,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退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支付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补征少缴的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4)纳税申报方式包括:直接申报(自行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和其他方式;

10、税款的征收方式(1)查账征收: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2)查定征收:适用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3)查验征收: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较大的税源;(4)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11、税款的缴纳方式(1)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2)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3)代扣代缴;(4)代收代缴;(5)委托代征;(6)其他方式(如利用网络、用IC卡纳税以及邮寄纳税);

12、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

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13、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14、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起10年内进行调整;

15、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16、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形(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需要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4)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纳税上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前,也须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

17、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能适用该措施。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8、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适用拍卖变卖的情形:(1)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2)设置纳税担保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担保的税款的;(3)逾期不按照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5)逾期不按照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6)其他经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9、阻止出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20、关于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税收优先权:(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执行;(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除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2)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1)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2)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3)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1、税款的追缴和退换,少缴税款,为税务机关的责任,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不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为纳税人的责任的,(1)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2)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期限追征;多缴税款,为税务机关发现的,自发现之日起10内办理退换手续;纳税人发现的,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换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自接到纳税人退换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换手续;

22、税务检查的权限:(1)查账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2)场地检检查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3)责成提供资料权: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4)询问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交通邮政检查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其他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6)存款账户检查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2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错误;(5)行政处罚行为:①罚款②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③停止出口退税权;(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①颁发税务登记②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③行政赔偿④行政奖励⑤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7)资格认定行为;(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24、税务行政复议申请:(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3)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选择:①申请人对受案范围中第1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②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各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纳税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纳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25、法律责任(1)税务登记①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2)纳税申报:①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偷税:①偷税行为的界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②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纳税人的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逃税: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抗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

5.第六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篇五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征税主体(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纳税主体(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双主体)2.征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或义务 税务机关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权利

义务 3.法规起草拟定权 税务管理权 税务检查权 行政处罚权 税款征收权 其他权力及权利 宣传税法 保密义务 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

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 进行回避的义务 其他义务 知情权 要求保密权 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

口退税优待

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 陈述权、申辩权 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

其他权力

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

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按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使用、保管有关凭证的义务

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 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

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履行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义务,然后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

6.税收征收管理实务 篇六

一、个体经济税收征管的现状及问题

(一)确定户数难。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和经营方式千差万别,有定点经营、流动经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设摊经营、经常性经营和季节性经营等,而在这些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中,证照不全的占很大比例,有些经营户即使有营业执照,也无税务登记证,以至在日常征收管理中,漏征、漏管现象不断出现,不能有效地将其控管起来,税款流失严重,并带来税负不公等负面影响。

(二)税款征收难。在我国社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公民的市场经济意识不强,文化素质、道德水准还不能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对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概念模糊,只想一心赚钱,不知依法纳税,加上个体税收的直接利益驱动,普遍存在对税收能欠就欠,能不缴就不缴的各种侥幸心理,从而难免存在税务干部和纳税人之间的抵触情绪,形成各种征收阻力和逆反心理,造成征收中的被动局面。

(三)日常管理难。由于现行税制的不完善、不健全,导致在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阻力重重”,具体表现为:一是进行控管难。现行税制对无证户和有证户适用同样的税率,没有差别的“待遇”就使得许多个体户,尤其是不常年经营或流动经营、挂靠经营的业主有意选择无证经营的方式,遇到税务人员检查就纳税,否则就不纳税,从而形成税款流失,影响了正常的税收秩序。二是确定纳税定额难。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绝大多数个体工商户没有设置健全的经营帐簿,而且进货无正规发票。而现行税制对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的纳税资料规定不严,刚性不强,致使核定经营额时无据可查或缺乏计税依据,给确定纳税定额造成很多困难。三是严格管理发票难。现行税制明确规定不能在向纳税户提供发票时进行担保和质押,因此无法从源头上规范和制约个体工商户使用及核销发票的情况。而多数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和内部管理不规范,在发票的使用上存在代开、虚开、用收据代替发票的现象。尤其是许多经营状况不稳定,流动性大,开业、停业比较频繁的个体工商户,停业时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直接关门打烊,查无音讯,致使已领发票不能及时清缴核销。

(四)行使职权到位难。对征管队伍的自身管理还有待加强,一些税务干部虽然行使了职权,却很难到位。主要原因有:一是客观上税收管理员制度没有落实到位,系统平台没有建成,干部忙于整理档案、催缴、实地核查等日常事务,基本没有时间下户或用纳税评估来有效地对其加强控管,征管质量严重受损。二是主观上部分干部思想上不够重视,日常工作缺乏热情,责任心和事业心淡薄,加之任务繁重,管理难度高,导致各项工作与征管要求还有差距,影响了征管水平的提高。

二、加强个体、集贸税收征管的途径

(一)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户籍监控管理力度

户籍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环节,在整个税收管理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其基本工作目标是做到“七个清楚”,即:

1、总量构成清,即对辖区内纳税总户数、行业类型、征收方式、重点税源户等构成情况要清楚;

2、基本情况清,即对每个纳税户的业别、经营地址、从业人数、经营范围、资金状况、生产经营规模等要清楚;

3、涉税事项清,即对每个纳税户的纳税情况、发票使用情况要清楚;

4、增减变化情况清,即每月对辖区内纳税户增减情况及原因要清楚;

5、停(歇)业情况清,即对纳税户的停业、歇业除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外,应实地核查纳税人的停(歇)业真实情况;

6、税控装置使用情况清,即对辖区内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情况清楚;

7、减税、免税情况清,即对辖区内残疾人、下岗再就业等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体工商户情况清楚。从实际管理情况来看,我们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有差距,户型不清、情况不明、漏征漏管等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急需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职责不清,目标不明,考核不严,是户籍管理质量不高的根本原因。要将户籍管理的基本目标,进一步细化到税收管理员制度中去,明确工作职责,并与税收管理员和单位的目标考核挂钩,按照岗位目标管理办法,严格考核。

二是要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日常巡查制度。只有深入实际,贴近纳税人,才能了解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后续工作提供基础和保障。专管员下户缺乏应有的制

度硬性约束,就会造成对纳税户情况缺乏基本的了解和掌握,出现管理被动的状况。以漏征漏管户的产生为例,除纳税人自身原因及特殊情况外,缺乏有效监控、管理不到位,使纳税人有机可乘,是产生大量漏征漏管户的主要原因。而通过推行税收管理员巡查制度,可以进一步规范和约束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着力解决管理人员下户过少、对税源动态情况和纳税人经营情况跟

踪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三是要建立多层次的停(歇)业核查制度。为防止虚假停(歇)业造成逃避缴纳税款现象的产生,避免管理过程中只核准不核查,进而出现“人情税、关系税”等不廉行为,必须从完善制度入手,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制度,将抽查结果列入征管质量考核的内容。将停(歇)业情况在纳税人经营地及时公布,让社会和纳税人参与监督。

四是要积极推行分类管理。个体税收客观条件千差万别,采取同一管理手段,往往顾此失彼,抓不住重点。应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对不同类别和不同地带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管理手段,以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可以按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进行分类,按照“抓住大户,建帐建制;管好中户,核准定额;稳定小户,简便征收”的原则实行分层次管理,着力解决普遍存在的“小户不轻、中户不重、大户大漏”的税负不公问题。同时,可以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稳定性分别对待,对城区、乡镇内经营稳定的固定业户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将税务登记、定额核定、发票发售、停歇业管理、税款征收全部纳入平台管理;对市场摊位经营户、岗亭经营户、农村自然村小卖店应建立台帐,简并征期。

(二)提高定额核定工作水平

定额核定是个体税收征收管理的核心环节,定额核定是否适度,直接影响着税款的征收和税负的公平。针对当前定额核定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实行平均定额审批制度。通过调查测算,结合实际,确定城区、乡镇平均定额标准,并对以此为依据上报的核定进行审核,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列入定额调整的重点。同时,对同类别的区域进行税负比较,对平均定额偏低的地方,要进行定额调整,以达到区域税负的大致平衡;对部分定额管理户每年进行定额调整,以确保税收负担大致公平。

二是逐步推行等级定税。按经营规模和市场繁荣程度,将辖区内重点市场、街道按行业进行归类,划分、确定相应等级;对每类市场、街道的每个行业设置不同档位的税额,确定相应的档距,定额时对纳税户靠档定级。等级定税有利于同行业、同等级、同规模业户的税负相对平衡,同时要在典型调查的基础上,建立不同等级的最低定额标准。

三是建立税负核定评议制度。评议制度可采取多种形式,如:定期召开不同行业纳税人例会,进行税法知识培训,征求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定额核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利于提高定额的公平性、准确性,减少征纳矛盾。

四是推行定额加发票管理方式。对不使用发票或只少量使用发票的个体工商户推行定额加发票管理方式,严格划分界限,区分管理。如:对小饭店、信息部等只就不开具发票部分定税,购票部分单独缴纳税款,以堵塞征管漏洞。

五是适时推行数学模型定额方法。在系统中建立定税模型,根据不同行业的利润率、房租、水电、人员工资、材料成本等情况确定定额标准,真正实现管理到位。

六是加强税控装置管理。包括在授权、报数、购领发票环节复核、查验;统一在征期内申报、授权、报数;在报数、缴纳税款后进行授权,防止纳税人虚报、瞒报,不缴纳税款。

(三)大力推进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

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一直是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难点,对此,一是应本着积极稳妥、重点突出、分期分批、循序渐进的原则,推进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建帐初期实行查帐征收与核定征收相结合的办法。

二是大力推行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行政许可。对未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先办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行政许可,并在确实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后再办理其他所需行政许可。税务部门要加强宣传、辅导服务,并逐步规范有关行政许可的各项工作。

三是要扩大代理建帐范围。针对目前个体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部分纳税人自己难以建帐的状况,以代理建帐工作为突破口,积极发挥税务代理的社会中介作用,为个体工商户代理建帐。

(四)增加委托代征范围

征管范围调整以后,我区城区的部分小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以前有国税委托代征的税款也早已停征,形成征收死角。由于小市场内个体工商户摊位多、流动性大,不易管理,应借鉴国税局管理经验,与市场管理中心联系,办理委托代征手续,防止出现管理不到位的现象。

(五)建立普遍的纳税公告制度

目前,纳税公告形式单调、内容不够完整,亟待改进和提高。除恢复现有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内容外,还应在纳税人集中的主要街道、集贸市场、乡镇、办事处、村委会等地设立固定的纳税公告栏。公告内容不但要有税负核定情况,还应有评议结果、停(歇)业、欠缴税款、滞纳罚款具体情况,还要有税收基本法规、服务承诺、举报电话等。同时,在网站上专门设立个体税收核定和法律法规公告专栏,让纳税人和广大群众了解和监督办税情况,保证纳税人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建立完善协税护税协调机制

个体管理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只有建立和完善各部门协调机制,才能形成控管合力。因此,应从制度上将协税护税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使其及时、长期、稳定地发挥作用。积极与市场管理中心、镇政府、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联系,发挥这些组织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纳税情况进行监管的作用: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管理;对违反税收法律的业户,协助税务机关进行查处;对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个体工商户的意见及时反馈;对税务人员的行政执法加以监督;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市场秩序。

(七)发挥税务代理作用

税务代理作为独立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中介服务机构,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这一中介组织应该成为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也是规范纳税行为的有效途径。

1、加强宣传。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税务代理的内容、作用和意义,提高广大纳税人对税务代理工作的了解和认识。

2、明确个体代理的范围、形式。个体代理业务范围包括代理申请核定、申请调整核定、申报及缴纳税款、办理停业复业、领购发票、建帐等。个体税务代理的形式有以代理建帐为主的综合代理和不需建复式帐的综合代理两种。

7.浅析税收征收中纳税人的权利保护 篇七

一、“税收中性”原理对征税权力的约束

法国政治家科尔伯特曾说过: “税收就是拔的鹅毛最多又是鹅叫声最小的艺术。”这是对税收中性最经典的表述。税收中性要求国家的征税行为尽可能小的影响正常的经济活动, 使社会所获收益大于纳税人的损失, 强调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但从当前在我国享有重要地位的流转税与所得税来看, 我国的税收制度还远远不能达到税收中性原则的要求。

流转税由于采取简便易行的比例税率, 因此不可避免的具有累退性。累进税率的档次过多阻碍着税收中性的实现, 差别税率也抑制了纳税人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其次流转税具有隐蔽性, 并不是直接对纳税人征收。例如, 消费税, 通常隐含在商品价格中, 最终由消费者承担。这种替代消费的情况在抑制通货膨胀提高消费者福利方面是无能为力的, 税率的提高会导致商品价格的提高, 税率的降低只会导致经营者营利的上升, 并不会让消费者感受到切实的福利。

所得税中对纳税人的保护问题主要存在于个人所得税方面。虽然随着新《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信息获取制度的完善, 长期存在的征收难题得到了缓解。但企业所得税在税收优惠政策设定上的混乱问题仍不容忽视。由传统的“招商引资”所带来的优惠思路和制度漏洞, 驱使着地方政府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任意进行减税、免税、退税、税收补助的设定, 产生了对其他企业的不公, 对税收中性原则的违反, 对建立规范、统一市场秩序的不利。

二、纳税人实体权利保护: 诚实推定权

诚实推定权, 也称为诚实纳税推定权, 是指纳税人有被税务行政机关假定为依法诚实纳税的权利, 是税法应当确立纳税人享有的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就是对纳税人诚实申报下不信任的表现, 在要求纳税单位和个人履行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的义务的同时, 缺乏对税务机关权力的滥用的限制, 在现实中使纳税人为证明其纳税信息花费了过多的成本, 从而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不利影响。本人认为, 从对纳税人诚实推定权利的保障角度上来看, 应增加限制条件, 即: 只有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申报信息确有瑕疵才能让税务人承担证明义务。从这个角度来看, 纳税的诚实推定权一定程度上也是无罪推定原则在税法中的体现。

三、纳税人程序权利保护: 取消先交税后诉讼的前置

取消这一前置程序在征求意见稿中已有所体现, 然而引发学界广泛热议的这一修改, 却在修正案中被取消了。被取消的原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和直接涉及税款的行政处罚上发生争议时,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应当先依照复议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解缴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然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相比于旧法第八十八条的先缴税后复议有巨大的进步。其进步之处在于税款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时无需先缴纳税款或者提供足额担保, 取消了复议前的纳税前置门槛, 是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一大促进。但很可惜, 新修法沿用了旧法此款规定, 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的修改规定。

笔者认为缴税前置应当取消, 先缴税后救济的程序设计有“花钱买救济”的色彩, 对于中小纳税人本就短缺的流动资金带来巨大影响。但针对我国目前情况来看一步取消仍不现实。可先规定纳税人可以提供一定比例的应缴税款作担保或者要求将不动产抵押, 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纳税人转移财产以逃避税务。但从长期来看, 缴税前置应当取消。

四、结语

建立健全现代化的财税制度是“十三五”计划中的重中之重, 科学的财税制度是法治国家的保证, 而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则可以倒逼行政机关提高执法、征收水平, 真正做到税收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应当加快税收实体法的制定解决当今出现的税法的多层次、低效力局面, 在税收中性原则的指导下, 在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切实加强对纳税人权利的保障。

摘要: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出现许多亮点, 例如建立了纳税自然人的纳税识别号制度, 纳税人信息的获取与互通等新制度以加强税收的征管, 解决了对自然人征收困难的问题, 但却取消了原征求意见稿中的侧重于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条款。

关键词:税收中性,诚实推定权,纳税救济程序,《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

参考文献

[1]刘大洪主编, 黎江虹, 刘水林副主编.经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上一篇:小鸟的叙事作文下一篇:企业资质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