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彝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2024-10-06

南涧彝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共7篇)

1.南涧彝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篇一

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2013-06-09 17:06:08)

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而临时使用,但不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一些临时性、辅助性、服务性、替代性事务工作,确需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的,由机构编制部门严格按照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定临时用工编制。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编制分为专业技术和工勤两类。专业技术临时用工编制用于专业性、技术型岗位临时工作人员;工勤临时用工编制用于后勤服务岗位临时工作人员。不同类型的临时编制不得混合使用。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作人员,应以使用派遣制人员为主;用人单位一般不直接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确需直接聘用的,应严格按程序报批,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临时用工编制应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性质限定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期满后自动失效。如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用人单位另行报批。

第六条

使用临时工作人员,实行计划管理。用人单位依据核定的临时用工编制申报用工计划,人事部门批准并下达用工计划。第七条

使用派遣制人员的用人单位必须与派遣机构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遣机构负责临时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人事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办理、工资发放等手续;用人单位按照派遣协议负责临时工作人员使用、管理和考核,向派遣机构支付派遣费用。

第八条

派遣机构按照用人单位提出的用工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考核、体检合格的人员,由派遣机构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上岗。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临时工作人员义务;

(三)身体健康且能胜任拟派遣岗位工作;

(四)具备岗位要求的资格或能力。

第十条

临时工作人员不得安排在执法岗位、涉密岗位和行政管理岗位工作。

第十一条

发生劳动争议时,由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员之间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除政策性安置人员外,机关事业单位需要新增工薪人员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现有在编工勤人员只出不进,如有调出、退休、辞职等情形,机构编制部门相应核减编制,相关单位要及时办理编制和人员的核减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各县区可参照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

人员劳动保障权益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5〕5号

各市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维护职工的劳动保障权益,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机关事业单位规范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驻鲁部队(以下称“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补充和使用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使用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严格控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数额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

二、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在公务员岗位或者行政执法、涉密等关键岗位使用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

三、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四、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应当制定符合同工同酬分配原则和单位实际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与本单位同性质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本单位无同性质劳动者的,参照当地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做到同工同酬。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的工资水平原则上应不低于所在地同类职业人力资源市场指导价位的低位数。

五、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考核奖惩、职称评审等工作,保障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在考核奖励、培训、考试、职称评审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劳动保障权益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合法权益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七、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应当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八、机关事业单位现有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逐步进行规范。

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在本通知下发前对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以及劳动报酬等作出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2.南涧彝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篇二

大劳发[2004]54号

第一条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与其建立临时聘用关系的人员(含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临时工,以下简称临时聘用人员)均应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时,应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临时工计划。

第三条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市属及市内四区、高新技术园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其他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四条临时聘用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实发工资额。月实发工资额低于我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我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我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我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工资额的,按我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临时聘用人员共同缴纳。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9%,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

第六条参保单位每月1—10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数和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缴纳。

第七条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不缴或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提取。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社会保障支出项目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九条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基金收支、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记入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企业职工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计息。临时聘用

人员跨统筹地区调动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一次性支取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聘用期间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参保人员退休前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余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下述条件的,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l5年以上的。

第十三条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发[2001]54号)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即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上,另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增发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

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1/120。

过渡性养老金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其建立个人帐户前缴费年限再乘以过渡系数计发,另加调剂金。过渡系数为1.2%。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单位应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个人帐户储存额,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审批的次月起,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待遇调整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被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但未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临时聘用人员,单位应持原临时聘用手续、工资发放明细,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单位和临时聘用人员可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未补缴的,其临时聘用期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和不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改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可前后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原退休待遇不变。今后调整待遇时,按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临时聘用人员,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临时聘用人员,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转移手续时,2001年7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基金按规定予以转移,2001年6月30日前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转移关系,不转移基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转移手续如实记录临时聘用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其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期间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可与按本办法参保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合并计算。临时聘用人员按规定可计算为工作年限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3.南涧彝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篇三

【颁布单位】 山东省政府

【颁布日期】 19901022

【实施日期】 19901022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临时工只限于临时性、季节性的生产和工作。凡属于常年性的生产和工作,不得招用临时工。

第三条 企业使用临时工,应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之内。根据生产需要,企业可随时提出招用计划,由所在地县级劳动行政主管部 门从当地城镇待业人员中招用。确需从农业人口中招用时,应经市、地劳 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对违反规定私自招用临时工的企业,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其限期辞退,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 临时工的用工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一次性临时工作任务,如 工期超过一年必须继续使用时,应经原批准招用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应当与临时工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 由企业上报所在地县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使用期在六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须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合同内容包括:生产、工作任务,使用期限,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和奖惩,违 反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临时工在职期间,由企业负责管理。解除劳动合同后,来自 城镇的,由企业介绍回户口所在地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并由该劳 动服务公司负责管理;来自农村的,应当返回农村。

第八条 临时工的报酬,企业可参照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标准,根据按 劳分配原则,结合临时工个人的技术水平确定。

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可与本企业合同制工人享受相同的生产性津贴和按 规定发给的生活性补贴。企业应根据其劳动态度和劳动贡献给予适当的生 产性奖励。

第九条 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工,不转户粮关系,口粮自理或供应议价 粮油。供应议价粮油的,在合同期内,按国家规定的工种定量标准,由企 业负担平议价粮油的差价款。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凭县(市、区)劳动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用证明,由粮食部门在居民粮食定量的基础上,按固 定工同工种定量标准补助差额,供应平价粮。

第十条 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负伤的,其医疗期间的待遇与所 在企业合同制工人相同。医疗终结时,根据指定医院的证明,由企业劳动 鉴定委员会确认其伤残程度,报所在县(市、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审定。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其待遇与合同制工 人相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合同期内,企业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 作,合同期满,根据伤残程度发给五百至二千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费,终 止合同,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死亡的,其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

第十一条 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 按其在本企业工作时间的长短由企业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医疗 期间的医疗待遇与本企业合同制工人相同。伤病假期间根据在本企业连续 工作年限的长短,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50-80%的生活补助费。具体 发放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确定。对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医疗期满 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三个月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医疗 补助费。

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发给二个月的本 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补助费,并按下列规定一次发给供养直系亲属 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六个月工资;二人者为死者本 人九个月工资;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十二个月工资。

第十二条 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临时工从发 放工资之月起,由企业按临时工工资总额的18%,本人按月工资额的3 %,于次月十日前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机构缴纳退休养老基金。逾期 不缴者,按日加收未缴纳数额5‰的滞纳金。为简化收缴程序,各市、地 可将应缴退休养老基金换算成绝对额计收,并建立《临时工保险手册》。

退休养老基金,企业在税前列支,机关、社会团体从行政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从事业费中列支,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机构应在银行开设“临时工 退休养老基金”专户,存入银行的退休养老基金,按照同档次城乡居民储 蓄存款利率计息(三年以上的均按三年期储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与滞 纳金均转入退休养老基金项下。退休养老基金不缴纳各种税金,基金不得 挪作他用。

退休养老基金的收缴、存储、管理、支付以及管理经费提取使用的具 体办法,参照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工是否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各市人民政府、行署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临时工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后方可上岗。起重工、电工、焊工、司炉工,以及从事压力容器操作、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建筑登高 架设等特种工种作业的,须获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合格证方可上岗

企业招用临时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给与合同制工 人相同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女工和未成年工(满 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从事不适合他们劳动的工种。

第十四条 临时工和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时,按照国 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 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 招用临时工,均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 》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4.南涧彝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篇四

【颁布单位】 民政部/财政部

【颁布日期】 19800213

【实施日期】 19800213

【章名】 通知

现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本规定》的原则,结合你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下发执行,并报我们备案。

【章名】 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在联合通知中原则规定,可给予临时或者定期的补助。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很不一致,互有影响。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生活困难,有利于安定团结,解除广大工作人员后顾之忧,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多做贡献,根据现在的情况和各地的要求,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三、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六、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七、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5.南涧彝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篇五

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

随着近几年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和福利工作的改革,现行的病、事假生活待遇政策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暂做如下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休病假的,应有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二、机关单位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七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三、机关单位的工人,休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照发,其奖金(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按百分之五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照发,其奖金按百分之六十计发。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照发,其奖金(工资构成活的部分)减发或者不发,具体比例由单位自行确定。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两个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全额发给,其津贴(活工资)减发或者不发,具体比例由单位根据内部搞活分配的办法自行确定。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全额发给,其津贴(活工资)发放的比例,由单位本着适当照顾的原则自行确定。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的方可以恢复工作;两个月内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七、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八、因公负伤人员在休养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

九、因病已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

十、工作人员为了休病假而开假证明和小病大养,对其要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要停发全部工资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待遇问题,仍按冀政[1985]149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无故旷工不上班者,扣发旷工天数的全部工资。

十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6.公车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篇六

一、车辆使用

1、学院公务车辆(车型:别克GL8,车牌号:沪J91199)为工作用车,由学院办公室进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人负责。做好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

2、各部门工作用车应提前向学院办公室填报出车登记(时间、事由、地点等),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3、驾驶员凭登记单出车,并做好行车记录(里程等),车辆加油和修理要事先告之办公室。无派车记录的,按公车私用论处(特殊情况出车的除外,但事后要及时补办出车手续)。

4、禁止公车私用。婚、丧、嫁、娶一律不准用公车;不准用公车接送子女上学、娱乐和办私事等。确有特殊情况的,需经学院领导批准方可使用。

5、公务车实行回单位(同济大厦A楼)停放制度,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封存停驶。

二、车辆的管理

1、驾驶员平时要保持车辆良好状态,无特殊原因按时上下班,保证按时出车。无工作用车时,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

2、驾驶员凭派车单每月向车辆主管核实里程,由车辆主管负责核算报销汽油费、高速费、过桥费等其他费用。

3、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交通有关法规,严禁酒后驾驶,严禁带故障行车,严禁超载人员,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4、驾驶员要确保车辆行驶安全,提高警惕,做到无事故。

5、公务用车统一定点保险、定点保养。维修必须到定点维修部维修(除外出用车等特殊情况外),维修保养时驾驶员要向学院办公室和车辆主管报告,经领导同意后维修。维修后将维修发票、维修清单(需有驾驶员签字认可)报车辆主管,由车辆主管负责维修费用报销事宜。

三、奖惩

1、公车私用经发现查实,当事人个人承担机械磨损费,燃料费、过路费、过桥费等相关费用。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2、驾驶员未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或擅自将车辆错给他人造成车辆失盗或损坏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

7.机关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篇七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车辆管理,保障机关工作正常、高效运转,更好地为机关工作、生活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派用车范围

(一)局领导工作用车。

(二)上级机关因公务用车。

(三)机关股室领导因在较大距离范围内办理公务。

(四)机关股室一般人员办理以下公务准予用车。

1、取密件、密电、急件;去市局领购发票、完税证。

2、到银行存、取大额现金。

3、因公务需要,携带较大数量物品。

4、三人以上共同去基层所等较长距离办理公务。

5、在县域内集体集中执行公务或参加大型会议。

6、去市局办理公务,时间安排较紧难以保障如期办理的。

(五)干部本人、配偶或父母及子女因婚丧、嫁娶、患急重病确须用车。

(六)经局领导批准的其它公务用车。

二、派用车原则

(一)本着“先公后私、先上后下、先申后用、先急后缓”的用车原则。遇有恶劣天气(如雾、雨雪等)和车况不佳时不派车;车辆一律不得外借。

(二)县域外出车一律实行派车单制度。

(三)凡两人以下到一地办一事且无时限要求或有时限要求但时间上允许的,无论公务、私事,一律不派车。

(四)出市区到交通不便地区学习、培训等其他公务只送到集合地或出发地,不送到目的地。

(五)节假日、公休日除留值班车辆外,坚持车辆入库封存和钥匙上交统一保管制度。

三、车辆管理使用

本着日常实行统一管理,单车核算,超额自理的办法,县内包干,县外计程,坚持科学管理,高效使用,厉行节约,工作第一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四、派用车管理权限

(一)全局车辆必须保障正常工作管理需要。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调度和维修。

(二)局领导按照局长办公会所研究决定分配的日常车辆进行使用和管理,并负责主管股室业务用车的调度。

(三)各股室因公务用车必须事先向主管局长提出申请。在县域内使用征得主管局长同意,办公室安排专职司机;在沧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登记,由主管办公室的局长批准;在沧州市行政区域以外使用一律由局长批准。司机凭派车单出车、报销过桥过路费、领取出车补助及报销其它费用。

(四)车辆用油实行在县域内每车每月100升定额包干制。本月有节余的可结存下月使用,不足的不在增加。

(五)干部因私外出,须先向办公室主任申请登记并领取派车单注明具体事项后,报经主管办公室局长(市内)或局长(市外)批准后,方可领取加油单。

(六)严禁非工作时间将车开回家,公休日车辆一律在单位存放(县局机关或市局机关大院)。

(七)干部职工因婚丧、嫁娶、病(仅限干部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等原因用车的,在县域内不收费;在县域外用车按定额单或实际公里按百公里10公升填开加油单,过桥过路费及其他费用由用车干部个人自理。

(八)办公室负责车辆的统一清洗、保养和修理。原则上每周清洗一次,专职司机每周要对车辆进行检查,排除故障,需要修理的及时提出申请。

(九)出车手续

1、车辆在县区使用,日常由各股室主管局长统一安排。

2、如车辆出县区,经股室主管局长同意,办公室登记后,按程序执行派车单制度,由办公室负责安排专职司机驾驶。如遇车辆已外出执行公务等特殊情况,由办公室进行协调轮流安排。

3、无特殊情况不准先出车,否则事后不补办外出手续。

4、需出县域用车单位,应提前一天申请通知办公室及主管局长,否则,将不保证有车或准时派车。

(十)公休日、节假日用车

1、公休日、节假日,凡局属车辆一律就地入税务机关封存,原

则上不动车,如需用车,必须事先按照程序报办公室主任、主管局长、局长批准后方可出车。

2、节假日期间要严格控制动用车辆,如有极特殊情况,必须经局领导批准,否则视为私自出车。节假日、公休日车辆钥匙一律交办公室统一管理(有上级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3、未经批准私自出车的,一切后果自负。

五、车辆安全

(一)机关车辆一律按规定定期保养和检修,不准带故障行车。

(二)严禁驾驶员超速、超载行车和飙车。

(三)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和疲劳驾驶。

(四)严禁驾驶员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车。

(五)每周组织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每年邀请车辆主管部门专职人员来单位进行一次安全法规教育,做到警钟常鸣。

六、车辆台账和档案管理

(一)分别建立单车行车、行车里程、加油、维修、保养台帐。

(二)制定规范标准的派车单、修车单、加油单。

(三)建立并认真填写出车登记表。

(四)建立驾驶员安全教育和考试档案。

(五)建立车辆定期检查和故障排除档案。

七、车辆加油、维修及保养管理

(一)实行定点加油、定量(见附表)供油和定点保养、维修。

(二)机关车辆加油采取凭票定点的方法。油票由办公室统一印制,主管局长签批。车辆加油时司机到主管办公室局长处领票签字后,持票加油。

(三)机关车辆故障须在定点维修厂维修。车辆维修前,应由司机填写《维修申请表》,办公室提出修理计划和预算,报主管局领导酌定,大额的由局长办公会商定。按结算制度结算。

(四)修车和车辆保养或更换零部件应凭《修车申请表》方可到指定修车厂进行维修。修毕厂方应在《回执联》上写明实际发生金额或工时费后,由司机交办公室(须附修车清单并注明项目、单价、金额和自己的名字)后方可生效,否则不予结帐。报销时维修发票与清单,一同入账。

(五)加油、维修和保养一律不允许以单位名义向加油站、维修厂打欠条。

(六)严格控制车辆外出加油和维修。司机在外地需加油、维修,应向主管办公室局长说明情况。

八、驾驶员出车补助标准

(一)市外省内、外省每天分别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二)发生由驾驶员的责任的交通事故,按过错追究办法执行。

九、车辆管理人员职责

(一)负责制定车辆管理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合理调度车辆,保证机关工作用车。

(二)负责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业务考核和日常管理。

(三)督促检查车辆状况,保证车辆处于最佳状态。

(四)根据行车里程,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五)负责出车登记、加油、维修、保养的管理,按时向加油站和维修厂家结算费用。

(六)负责机关车辆养路费购买和车辆及驾驶员验证、年审。

(七)车辆用油和行驶里程进行登记。每月结算油款时,同时向领导报送行驶里程。

十、驾驶员职责

(一)按规程使用、保养车辆,保证车况良好,保持车辆卫生清洁。

(二)认真学习交通安全法规,严守交通规则,做到照章驾驶。

(三)严禁在执行公务中饮酒和酒后驾车。

(四)未接到派车单不准私自动用车辆。

(五)严格遵守我局派车、登记、加油、检查、维修的有关规定。

(六)严禁以报销出车补助的名义搭车报销,谋取私利。

(七)机关车辆不经批准,任何司机无权借给外单位和个人,也不准转让本单位非专职司机使用。如违反规定的,发生事故后果自负。

(八)未经批准私自出车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如果发生事故要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政纪处分、取消驾驶车辆资格。因违规驾驶造成事故的,后果自负。

(九)公休日、节假日、工作日、晚上车辆都要入库保管,车辆入库后将钥匙上交办公室主任。所有公车除出外不在本地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单位以外过夜。出车时凭派车单方可出车,来不及开派车单时必须经程序批准后方可出车,因故晚归都要按程序打招呼,事后司机

要在两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补办手续。

十一、门卫职责

(一)按县局节假日、公休日、车辆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出入;

(二)对出入车辆进行登记。

十二、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涧彝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推荐阅读:

彝族的习俗09-11

彝族漆器说课稿06-16

南涧县农村劳动力转移特别行动工作调研报告08-10

上一篇:秣陵司法所2011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思路范文下一篇:德育教研室工作总结

热搜文章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