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共7篇)
1.巴塞尔协议 篇一
一、终极目标:可持续的稳定
金融稳定的简易定义可以理解为, 无危机的市场。即没有过度的反复 (volatility) 、压力 (stress) 或者危机 (crises) , 是为稳定。尽管, 金融的稳定性本身就是一个目标, 实则对于稳定性本身也需被定义:获得的稳定应具有可持续性 (sustainability) 的特征[1]。所以, 达到可持续性的稳定是为金融市场的终极目标。由此我们也为巴塞尔协议从两个层面上设定了实施目标:第一, 巴塞尔协议需要建立一个框架, 能帮助银行系统加强自我的恢复力 (self-resilience) 及牢靠性 (soundness) ;第二, 不仅止于寻求稳定, 而是在金融稳定的基础上创造持续的经济增长。所谓自我恢复能力要求银行系统所获得稳定是又自己创造而非过度的借助系统之外的辅助。而另一方面, 牢靠性是指, 这个金融系统可以承受一个短期的不稳定, 并且能从这临时的不稳定中恢复过来, 同时这次冲击不会留下隐患, 即不会对未来产生影响。总结来说, 就是金融系统能在不过度借助外力的情况下, 便能从一个临时出现的危机中解脱出来, 重回稳定, 并且这个稳定是长期的。这就是我们所追求的可持续稳定[2]。
为什么要强调不过度依赖外力, 需要自我恢复呢?引述一个例子, 如果一家银行全仰仗于政府抵押担保, 这样的情况看上去是稳定的, 然而这并不是可持续的。而最能反映这一情况的的著名和典型的案例就是, 美国提供住房抵押贷款的两大金融机构:房利美 (Fannie M ae) 以及房地美 (Freddie M ac) 。房利美和它的姊妹企业房地美通过从银行手中购买上千亿抵押贷款, 帮助这些金融机构周转资金, 使它们能向未来的购房者提供更多的贷款。为了支持地方的住房政策, 美国联邦政府提供了扶持政策, 成为了最大的资金担保。因为有了政府担保, 提供房贷的金融机构看似资金充足, 缺乏对贷款者的认真的考察。虽然有免费的政府担保, 但违约风险却时时存在。因此, 当违约发生时, 直接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和提供担保的联邦政府都一起牵连。由于联邦政府强大的外力支持, 系统风险被错误地估计。次贷危机发生后, 整个金融系统也很难自我恢复。设想在此次危机中, 没有如政府这样的外力存在, 即便危机发生, 系统会较快地恢复过来, 因为风险系数没有因为政府的这个外力的支撑而导致被错误的估计。
总的来说, 持续性的稳定要求金融机构放弃来自于外部, 尤其政府的或明或暗的的辅助, 这就是巴塞尔协议所期望到达的一点。也就是说, 通过提高自身的恢复能力及对损失的吸收能力, 来完成对风险的规避, 及在危机中的治愈。另外, 在我们谈论的持续稳定中不单单是可以处理危机, 也包括在经济稳定时, 去追求持续的盈利。这要求金融市场参与者都具备较好的风险管理意识。一般来说, 在金融危机发生时, 市场参与者都在想着如何逃脱。而在经济稳定时, 我们大部分的时候会思考如何创造利益。巴塞尔协议的作用就是时刻提醒金融部门具备危机意识。即便在经济稳定想着如何盈利时, 也要步步为营。高回报通常也意味着高风险, 只有在有效的合规及监督下, 才能保证长期的经济效益。暂时的盈利不是可持续的利益。为了追求可持续的收益, 巴塞尔协议要求所有的协议成员能完整地、有效地、坚实地完成协议中所规定的监管及合规机制。
综上所述, 巴塞尔协议的实施不单是建立稳定, 更加是建立长远的稳定, 并且这个长期的稳定是于长远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和共存的。
二、中间目标:将系统风险最小化
一旦在描述关于“金融不稳定性”的理论解释、书籍和分析报告中, 常常能看到“系统风险 (systemrisk) ”这一概念。对系统风险这一概念的解释是, 由金融系统某一个部分所触发的损失和风险, 从而导致产生对实际经济的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这一解释也广泛地用于作为对2008年以来的金融危机的一个基础解释。因此, 要维持金融市场稳定的一个实际出发点就是, 建立针对缓和和治理系统风险的规则及监管机制。巴塞尔协议正就是这样一套致力于对系统风险为研究基础从而发现管理突破点的机制。这个突破点就是, 巴塞尔协议从厘清系统风险在银行和金融系统之间关系所扮演的角色为出发点, 建立了一套针对系统风险, 适用于银行系统合规机制。总的来说, 巴塞尔协议是通过作用于银行系统这一重要金融市场的组成部分的涵盖规范机制及监督工具的一套协议。从维持银行稳定这一目标出发, 从而对整个金融市场的长期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三、结束语
总的来说, 巴塞尔协议是通过作用于银行系统这一重要金融市场的组成部分的涵盖规范机制及监督工具的一套协议。从维持银行稳定这一目标出发, 从而对整个金融市场的长期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摘要:金融风险管理是金融机构发展的三大重要任务之一, 把控行业风险是金融机构能够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为了规范银行业发展, 巴塞尔协会最为国际性银行监管组织颁布了关于银行风险管理的国际监管标注巴塞尔协议。本文主要讨巴塞尔协议在维持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时所设定的目标。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稳定性
参考文献
[1]Hendricks D.Defining systemic risk [J].The Pew Financial Reform Project.Accessed at www.pewfr.org/project_reports_detail, 2009.
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发展脉络 篇二
按照二十国集团的要求,这些标准将随着金融环境改善和经济复苏后逐步引入。对于银行业监管进行如此大规模的变革是源于2007 年至2009 年的金融危机,它暴露出新资本协议的诸多不足,例如旧有的银行业监管规则中,对于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过低,使得银行体系难以抵御突如其来的全球性金融系统风险,在危机爆发时全球银行的整体资本质量不佳;目前的监管体系尚未对杠杆率进行一致的监管;金融监管体系中存在亲周期效应未引起足够重视;以及强化对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对系统性风险考虑不足等。这些都促使巴塞尔委员会对新资本协议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巴塞尔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1988年版的巴塞尔协议包括如下要点:
1.资本的分类;
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
3.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
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波及全世界,而当时的Basel 机制却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这样的背景下,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第一次建议,决定修订1988年协议,以增强协议规则的风险敏感性。
而Basel III受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生,该协议的草案于2010年提出,并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就获得了最终通过,并于此后的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施 。该协议核心内容在于提高了全球银行业的最低资本监管标准,主要的变化包括:
(1)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到4.5%。新的一级资本规定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间执行。总资本充足率要求在2016年以前仍为8%。
(2)增设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的“资本防护缓冲资金”,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间分阶段执行。此后,“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总资本充足率分别提升至7.0%、8.5%和10.5%。
(3)提出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区间,由各国根据情况自行安排,未明确具体实施安排。
Basel III大幅提升了对于银行业的一级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水平,以有效防范在经济繁荣时期过度放贷而产生大量的隐性坏账风险,并帮助银行在经济下行周期抗击亏损,这一规则虽然未能达成最终一致,但却显示出银行监管业者更加重视加强银行体系在顺境下的资本缓冲储备,这无疑为未来进一步的金融监管规则修订指明了方向。
由于国内银行更加传统的运营模式、更加简单的资本构成以及较少的衍生工具等原因,新框架对于国内银行的影响明显小于西方银行。从短期来看,国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基本保持稳定。经计算的杠杆率、LCR和NSFR结果较高,不仅能够满足监管要求且显著优于国际同业平均水平。资产证券化、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以及交易业务风险权重的大幅度提高对国内基本没有影响。
从长期来看,新的监管标准对中国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管理的影响不容忽视。我国商业银行近几年资产快速扩张,这大大增加了资本补充压力和流动性压力。强化后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标准将约束稳定状态下的银行信贷供给能力和信贷成本控制。
总体来说,对我国商业银行影响较大的资本相关的各项指标均从20 年起进入并行期,时间较为宽裕,但监管比率的要求可能比预期的更加严格。笔者认为,各银行应提前准备,积极应对监管改革变化对自身在实施新规定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分析,为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好准备:
•建立国际监管机构改革动向和银监会监管要求的跟踪和应对机制
•进一步强化风险约束和资本约束的经营发展理念,建立有效的资本约束机制
•优化资本结构,建立建全资本的长效补充机制
•完善压力测试方法
•加强对于金融创新业务的管理
•借助定量影響测算等相关工具,监控定量指标的达标情况并相应的采取应对措施
对于正在快速国际化的中国银行业,通过满足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监管要求,促使其合理制定未来的发展战略,全面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完善治理结构和监督机制,逐步增强在全球银行业中的竞争地位,既是一次巨大的挑战,同时也是难得的发展机遇。面对未来的形势和环境变化如何及时做出响应,是国内银行需要不断深入研究的课题。
参考文献:
[1]罗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文献及评述.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12.
3.新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篇三
作者:chenyi74
【摘要】:
本文以新巴塞尔协议这一国际性银行监督管理合约为银行风险理论为指导,通过对新巴塞尔协议内容的演变,概括出新形势下国际银行业监管的趋势变化,强调中国商业银行在面临入世后的国际竞争压力以及当今全球性金融危机形势下,必须严格遵循国际银行经营管理的统一规则,接受以新巴塞尔协议为准绳的国际银行业监管原则、标准和方法。针对中国商业银行现阶段存在的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新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正文】:
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新巴塞尔协议或新协议)的终稿正式通过,这标志着国际金融界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新巴塞尔协议作为一个国际银行监管标准,提出了以“最低资本要求、监管检查和市场约束”为核心内容的三个支柱。从而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新巴塞尔协议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是在国际上具有很大的影响力。2006年,十国集团成员国银行首先实施。目前,十国集团成员(不包括美国)、欧盟成员国以及中国香港、新加坡、韩国、澳大利亚等亚洲主要经济体已经正式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
当前,我国也正在积极推进新协议的实施。在监管层面,中国银监会充分考虑中国银行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远期目标,又兼顾与国际资本监管制度接轨的需要,发布了《新资本协议实施指导意见》,体现了“分类指导、分层推进和分步达标”的原则。即对海外设有经营性机构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例的大型商业银行,要求从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新协议;其他自愿实施新协议的商业银行可以从2011年后提出申请,最迟到2013年底国内银行将全部实施新协议。
随着期限的日益临近,且在最近的几年间,国际金融界发生了许多事件,特别是2008年开始的全球金融危机,使我们迫切地感到危机感和紧迫感。对于我国银行业而言,如何在较短的时间内,全面加强风险管理水平,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改进信息披露制度,都是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只有有效的解决了这些课题,才能够摆脱与国外银行竞争所处的不利地位,才能在全球的金融危机中保持稳健的发展。
一、新巴塞尔协议内容演变的理论思考
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这些规定虽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已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较高的国家,包括十国集团乃至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均自愿地遵守。巴塞尔委员会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在制定的监管准则中,1988年版巴塞尔协议和替代的2004年版新巴塞尔协议在国际银行业风险监管方面影响巨大,具有极强的代表性。
(一)新巴塞尔协议较老巴塞尔协议的内容变化
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即通常所说的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在推进全球银行监管一致化和可操作性方面,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被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条约”。具体来说,巴塞尔协议在国际银行界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的进程。
从内容上看,协议主要包括资本的分类和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资本的分类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对各类资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地界定;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是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风险权重划分的目的是为衡量资本标准服务。可见,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是资本的分类。
而新巴塞尔协议从操作层面正式引入了全面风险监管的理念,提出了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外部监管(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和市场约束(Market Discipline)三大支柱的原则。其中,“第一支柱”重点规范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和应当达到的标准;“第二支柱”规定了监管的基本目的、主要原则、总体理念和主要内容;“第三支柱”对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的指导原则、总体要求、具体内容和时间频度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三大支柱原则的形成将对国际银行监管和许多银行的经营方式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
与1988年版巴塞尔协议相比,新巴塞尔协议的内容更广、更复杂。新协议将风险的定义扩大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各种因素,基本涵盖了现阶段银行业经营所面临的风险,并力求把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反映银行风险管理、监管实践的最新变化,以保证银行资本充足性能对银行业务发展和资产负债结构变化引起的风险程度变化具有足够的敏感性,为发展水平不同的银行业和银行监管体系提供多项选择办法。
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处理信用风险办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标准法以1988年资本协议为基础,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确定风险权重,使用对象是复杂程度不高的银行。而内部评级法则是新协议资本监管的核心内容。该方法继承了1996年市场风险补充协议的创新之处,允许使用自己内部的计量数据确定资本要求。内部评级法有两种形式——初级法和高级法。其中初级法仅要求银行计算出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其它风险要素值由监管部门确定;而高级法则允许银行使用多项自己计算的风险要素值。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是从一开始巴塞尔委员会就希望新协议的各项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全世界的所有银行,而不仅局限于十国集团国家的“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巴塞尔委员会并预计非十集团国家的许多银行都将使用标准法计算最低资本要求。客观上看,新协议对国际银行业的影响是深远的。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很可能会采用新协议来分析各国银行的资本状况,而有关国际组织也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协助巴塞尔委员会在全球范围内推广新协议,并检查其实施情况。
(二)金融一体化、多元化是导致内容演变的重要原因
新巴塞尔协议与原协议相比,最突出的是有了两个方面的改进。即在结构上确立了“三大支柱”的框架和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做出重大修订。新协议采用了由简单到复杂的多种方法来计算资本要求,允许管理水平较高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确定风险权重,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充足率计算中。
之所以造成以上的改进,其主要原因在于自1988年至2004年间,全球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全球的金融一体化、多元化导致银行业飞速发展的同时,风险也在急剧扩大。而1988年版巴塞尔协议对风险监管的范畴尚停留在信用风险,通过对不同类型资产规定不同权重来量化风险,同时信用风险权数级距区分过于粗略,扭曲银行风险全貌,加上法定资本套利的盛行,以及近几年大型银行规模及复杂度的增加,已远远不能满足银行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为此适时地对原有协议的补充和完善成为必然。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衍生金融工具及交易的迅速增长,市场风险日益突出,巴林银行倒闭、大和银行危机等事件促使国际金融界对市场风险的关注,一些主要的国际大银行开始建立自己内部的风险度量与资本配置模型,以弥补巴塞尔协议的不足。这一系列的风险事件使得巴塞尔委员会逐渐意识到应将市场风险纳入其资本监管要求范围内的必要性和迫切性。1996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及时推出了《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修订案》,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需求的计算,以作为巴塞尔协议的一个补充部分。
而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全球金融市场之间紧密联系、不同市场之间的互相影响、银行风险和金融危机在国际间的传播成为国际金融界的突出问题,并引起国际金融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以1998年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损失的事件为代表,人们更加清楚地看到许多金融机构陷入经营困境的主要原因不再是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等单一风险,而是由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外加操作风险相互交织、共同作用造成的。金融危机促使人们更加重视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的综合模型以及操作风险的量化问题,由此全面风险管理模式引起人们的重视。为此,巴塞尔委员会于1998年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集中体现了这一领域的发展,至此,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一并成为银行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对象。该文件共提出涉及到银行监管7个方面的25条核心原则。尽管这个文件主要解决监管原则问题,未能提出更具操作性的监管办法和完整的计量模型,但它为此后巴塞尔协议的完善提供了一个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监管框架,为新协议的全面深化留下了宽广的空间。
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新的资本适足比率架构咨询文件,对巴塞尔协议做了大量修改。2001年1月公布新巴塞尔资本协定草案,修正之前的信用风险评估标准,加入了操作风险的参数,将三种风险纳入银行资本计提考量,以期规范国际型银行风险承担能力。2004年6月新巴塞尔协议正式定稿,并希望在2006年年底以前,大多数的国家都能采用此架构。
可以清晰的看到金融一体化和多元化就是一把锋利无比的双刃剑,一方面促进了国际金融的蓬勃发展,另一方面又埋下了来自各方的风险隐患。这一切势必促成巴塞尔委员会根据金融变化发展情况对巴塞尔协议进行不断的修订补充,以适应风险防范和风险监管的要求,建立较为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新巴塞尔协议内容的演变是金融一体化和多元化的必然结果。
二、从新巴塞尔协议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实践
(一)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实践的历程
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探索和实践的历程来看,为时并不长远,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重要的历史阶段。
199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成为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的关键一步;1994年,三家政策性银行组建后分离了专业银行承担的政策性业务,实现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的分离;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颁布,从法律上明确了商业银行要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现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此国内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从理论走向了实践。
1997年11月,国家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改革措施,包括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将经营效益和资产质量纳入对四家银行管理者的考核等。以信贷资产质量管理为核心的国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模式逐步形成。20世纪末,随着信用风险管理经验的逐步积累,以及风险管理技术的快速发展,国内商业银行陆续成立了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开始将信用风险的监测、分析、预警和控制职能划归由一个专门部门进行独立管理。
进入21世纪,我国银行业开始探索全面风险管理。中国建设银行率先建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组织框架,成立了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统一协调和管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后随着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出台,国内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和框架日益清晰,逐步开始由被动、静态的传统管理模式,向积极、动态的现代管理模式转变,从信用风险管理,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并重的全面风险管理转变。
2008年,银监会对《内部评级体系》、《风险暴露分类》、《风险缓解处理》、《专业贷款资本计提》、《操作风险资本计提》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资本计提》等六个监管指引形成了第二轮征求意见稿,并于4月组织成立了中国银行业新巴塞尔协议实施高层指导委员会,10月银监会已发布了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第一批监管规章,包括《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等5个监管指引,为确保新巴塞尔协议如期实施奠定了基础。从银行层面看,大型银行基本都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实施机构,编制了新巴塞尔协议实施规划,各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开发都取得一定进展。
就目前情况看,新巴塞尔协议实施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实践也进入了一个成熟阶段。今年3月7日媒体报道,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七家银行正积极备战,有望率先成为新巴塞尔协议实施行。可以肯定,这七家银行的风险管理模式已基本达到或接近新协议实施要求,在未来的一年多时间内,这七家银行将采取多方措施,加强风险管理,在不同程度地尝试采用新协议要求的先进数据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方法,来对本银行的风险程度进行压力测试,以确保新协议的顺利实施。
(二)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应该说,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影响是巨大的,同时也是深远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新协议不仅是风险管理模型的变革,对于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来说,也是风险管理流程的重组,实施过程通常需要对风险管理的政策、流程、组织结构、内部授权等制度环境进行大的变革。”(注1)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从风险管理水平的角度看,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起到了促进作用。
随着新巴塞尔协议实施工作的稳步进行,新的风险管理政策、操作指引相继出台,各家银行相应制定了风险管理细则,并将风险管理纳入银行管理人员考核内容。风险管理的高度重视,有效地促进了广大从业人员对风险认知程度的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的加强,风险管理实践能力的提升。正如银监会刘明康主席在2003年7月31日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席卡如纳先生的信中所说:“在新协议的推动下,中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正在迅速提升。大银行已开始着手建立符合新协议要求的二维评级体系;小银行的积极性也很高,力求借鉴新协议的有关内容。”(注2)
2.从风险管理方法的角度看,新巴塞尔协议在风险的识别、计量和控制上提供了多种方法,其中也包括了一些已在发达国家银行采用的先进方法。而这些为我国在实施风险管理过程中方法的采用提供了多样性,同时对我国风险管理方法的制定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
新协议就处理信用风险提出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两种方法。标准法主要依赖于外部评级的广泛应用,而从我国现有的情况看,外部评级覆盖面低,同时国内的多数评级机构还未达到能够计算违约概率等风险因素的水平,必要外部条件的缺失对实施标准法可谓难度重重;而内部评级法为我国风险管理提供了新的选择,国内许多的大银行可以凭借其较为充分的数据准备和较为强大的技术力量,对客户的基础财务信息进行深度挖掘、分析研究,产生数学模型,使之标准化、规范化,逐步创造条件,使之能够在短时期内达到实施标准成为可能。
3.从风险管理制度的角度看,新巴塞尔协议作为一个制度性的纲领文件对我国的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正起到了一个高屋建瓴的作用。
新协议给出了针对银行业风险制定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原则、风险管理指引和监督透明度及问责制度,而这些制度也是中国银监会制定实施新协议监管规章的基础。
(三)我国实施新协议在风险管理上的障碍
虽然我国银行业整体风险管理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但各银行间的水平差异较大,同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较十国集团成员国在实施方面存在明显的弱势。而2008年在全球爆发的金融危机,更为我国银行业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道路上设置了新的障碍。
从风险管理层面上看,我国在实施新协议过程中主要存在五大障碍:
1.在风险管理体系采用上的障碍。对于我国的银行业而言,在实施新协议过程中,对于采用何种风险管理体系,无论大银行还是中小银行,都存在着成本较高的矛盾。
我国的大型商业银行在发达国家设立分行需要按东道国监管当局的要求执行新协议,而国内总行欲改变仍内部同时采用两种风险管理体系的现状,势必摈弃传统的风险管理体系采用新体系,而在短时期内改变,即使有一定的过渡期,也会造成银行这方面成本的急速增加。
而对于中小银行来说,一方面,需要按照银监会规定逐步向先进的风险管理模式靠近;另一方面受规模、数据、技术等因素制约,很难单独建立符合新协议要求的内部评级体系。这两方面矛盾冲突的结果,势必导致银行成本的提高。
2.在风险管理架构重组上的障碍。“在中国,新协议的实施并不仅仅是一个金融风险技术和模型的问题,还有一个风险管理架构的重组问题。相比之下,后者的难度可能更大。”(注3)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坚持的“完全或基本遵守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应作为向新协议过渡的基础”这一基本原则,对我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评判,基本上存在着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而在实行新协议的过程中,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将会更加突出。同时,国内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普遍较差,按照内部评级法对信用风险进行评级,其导致的结果就是资产风险权重的总体水平将会大幅度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将进一步下降。
3.在风险内控机制实施上的障碍。从我国银行业的风险内控机制看,总体情况不容乐观。内部评级系统很弱。而新协议基本是建立在评级基础上的,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新协议的实施进程。
国内银行虽已根据1988年老协议建立了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但资产风险测算统计工作始终未能有重大的突破,未能形成制度化、标准化。一方面,信用风险的测量面临工作量大、成本高、外部评级资料缺乏等的现实挑战;另一方面,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测量也存在诸多困难,两方面的原因加之信用环境较差直接影响了内部评级系统的建立和推行。
4.在风险数据信息管理上的障碍。风险数据信息管理主要体现在数据信息的采集、挖掘、分析和披露等方面,我国银行业在风险数据信息管理的各个层面均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
仅从新协议使用内部评级法对数据信息的要求看,需要一定年限的风险历史数据。虽然我国早在21世纪初建立了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并实现了信息共享,但由于各家银行系统的差异性、不兼容性导致上报人行时部分数据错误或是丢失;另一方面,采集到的数据不充分、不完整、不及时甚至不真实,都成为后续工作开展的障碍。
在信息披露方面,由于国内银行需要遵循的信息披露规范太多,势必造成一家银行和另一家同性质银行所遵循的规范可能不同,从而导致市场参与者难以进行有效的分析。同时国内银行信息披露与新协议要求的银行提供及时、可靠、全面、准确的信息尚存在着很大差距,在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内容也存在着规范现象。
5.在金融创新风险规范上的障碍。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使我们对金融创新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特别是对它的风险防范意识加强了。新巴塞尔协议虽在风险监管方面对金融创新的风险规范尚有所指导,但新协议并没有也不可能涵盖所有的创新内容,这是因为金融创新与生俱来的特性所决定的。因此,我国银行业在手持这把双刃剑时,如何使用和防范将成为实施新协议过程中的又一个障碍。
对于金融创新而言,新的金融需求和严的监管环境,迫使它们绕开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以达到自身所期的目的和效果。我国的金融创新还处于起步阶段,对于金融创新的负面效应我们面对的会更多一些,如何运用新协议方法有效规避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同时又要满足我国金融市场不断产生的新需求,是对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的一个严峻的挑战。
三、我国银行业推进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应对措施
离我国大型商业银行率先实施新协议的对外承诺时间已不到两年时间了,同样离最后截止日也不到五年。随着日期的日益临近,我国银行业将迎来自加入WTO后,面对国际金融业的再次发展和挑战。我们欣喜地看到,面对在新协议的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障碍,我国银行业并没有对新协议采取被动的态度,而是在积极主动地寻求应对之策。
面对在实施新协议过程中主要存在的五大障碍,我认为也应就这五点障碍进行逐一清除:
(一)加强全面合作,减少过渡成本
新巴塞尔协议所带来风险管理体系上的深刻变化必然给银行和监管者带来较大的过渡成本,但可以肯定的是其带来的收益将是深远的。应该说,在银行的资本配置和风险模型方面将会带来极大的提升,这一切必然导致银行对内提高了自身的“金融适应力”;对外增加了股东的“边际利润”。
为此面对这项高额发生的过渡成本,我们应该采取客观的态度。中国银监会应保持与市场参与者(银行)的合作与沟通,加大政策制定的透明度。普遍意义上,沟通可最大限度保证政策目标和实施计划有效性,降低银行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额外实施成本;特定到新巴塞尔协议实施上,共同研究国别自裁权,保证实施成本和制度有效之间的均衡。
因此,加强与他国监管部门的合作,这样从根本上杜绝一些因各国的法律体系、计量标准、合格标准的差异而造成我国大型银行在境外实施新协议产生的不必要的成本;而一些中小银行应尽可能利用现有的共享资源,借鉴国外银行在风险管理上的先进经验,避免重复建设所带来的成本。
(二)重组管理架构,提高资本效能
新巴塞尔协议允许银行采取三种方式计算资本充足率,允许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银行提取比较少的资本,通过这种激励机制以达到鼓励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目的。应该说,这一直接将风险管理水平与银行最宝贵的资本挂钩的做法,将迫使银行正视不同风险管理水平对银行经营与竞争力可能造成的影响。
因此我国银行业也应珍视这实施过程中所带来的机遇,重组风险管理架构,而不再像以往那样片面追求收益与业务量增长而忽视了风险管理,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从而提高资本效率。使得银行有条件和能力用较少的资本做同样金额的优质客户的信贷业务,对外,赚取更多的边际利润,或者在同等利润水平的情况下以更优惠的条件争取客户;对内,提高风险调节后的资本回报,并做到风险与收益的平衡。这样使业务拓展与风险管理成为保障银行利润长期稳定增长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
作为银行应具备一整套程序,用于评估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总体资本水平,并制定出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ICAAP),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稳健的资本评估、对风险的全面评估、监测和报告系统及内部控制的检查程序。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真正抵御新协议第一支柱可能为考虑的某些风险和整体经济风险,有效地提高银行的竞争能力。
(三)加快内控建设,选择适当模式
新巴塞尔协议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一套完备的评级机制。为此面对我国风险内控机制的薄弱环节,应该加大、加快机制的建设力度,使之制度化、标准化。
在建立完善的风险内控机制的同时,应合理的利用机制内容,对实施新协议采取相应的模式。应该说,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实施模式是新协议项目成功的关键。为此,我国银行业应该根据自身的银行特点,包括历史、未来、组织架构、管理流程、业务和数据等等诸方面的情况,才选择符合自己特色的模式。也就是说,应避免从形式上套用新协议,而是通过内外两个方面对风险管理现状及数据基础进行评估,借助外部咨询机构力量,逐步转化为内部能力。在方法的选择上,无论是风险敞口计量还是操作风险计量的方法,必须来自于内部风险管理的需要,与内部的风险管理架构相契合。
(四)夯实数据基础,规范信息披露
对于风险信息数据而言,所涵盖的面不仅是财务数据,而且还包括定性数据。历史数据清洗和整合是内部评级体系开发建设的关键环节。数据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内部评级的可靠性和可信性,为此做好数据的基础工作将是后续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所在。
应该说,新巴塞尔协议的实施为我国银行业统一全行数据定义、明确数据标准,建立广覆盖、长跨度、高质量、运行高效和管理规范的数据管理体系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契机。为此,我们应该抓住这一契机,一方面认真开展数据挖掘和数据清洗,扩展数据的历史跨度和覆盖范围,避免风险计量模型成为“空中楼阁”;另一方面建立点到点的数据管理流程及集中统一的数据仓库和专业化高效率的数据集市。
在数据建模时兼顾协议与银行的具体要求,可以适当采用成熟的数据模型作为基础,针对银行现状进行定制,快速准确的完成建模工作;在完成了逻辑数据模型的建立之后,为能提供尽可能详细的差距分析报告,银行需要通过建立数据评估模板深入到数据字段一级进行全面的分析;在新资本协议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初期的数据差距分析,可以从数据层面对银行风险管理相关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帮助银行提高综合管理的预测能力,然后重新设计前段流程,保证整个业务流程中能够收集和处理必要的数据;同时借鉴具有实施经验公司的成熟模型,进行差距分析并制定统一的改进计划,是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捷径,避免以后反复对数据模型进行修正。
与此同时,注重信息披露的规范性,逐步统一业界的规范要求,在格式和内容做到统一,并使之符合新协议所要求的及时、可靠、全面、准确的信息披露标准。
(五)注重金融创新,加强风险监控
金融创新给金融业带了高速发展,同时也埋下了风险隐患。相对于全球市场,国内银行由于处于相对稳定和封闭的金融环境,以及面对相对有限的金融产品的选择,其承受的市场风险压力比信贷和操作风险为弱。然而伴随着国内利率、汇率逐步自由化的步伐,原来并不突出的市场风险的重要性将会逐步放大。从压力测试的概念看,风险价值模型只能处理正常市场条件下的损益情况,而压力测试则可以弥补不足,对市场极端情况的损益状况进行模拟。为此,应当未雨绸缪,积极设计风险管理工具,强化风险的实时管理与追踪,并将压力测试作为一种重要手段应用于日常的风险管理工作。
今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稳健的压力测试实践和监管原则》征求意见稿。该文件是巴塞尔委员会首次发布的专门的压力测试监管文件,系统、全面地阐述了对银行和监管机构的压力测试要求。在某种程度上说,该文件是针对本次金融危机而对新协议的补充和完善。
文件要求银行开展覆盖全行范围内各类风险和各个业务领域的压力测试,提供一个全行全面风险的整体法人的情况,以便促进风险识别和控制,弥补其他风险管理工具的不足。文件认为,压力测试应成为银行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和风险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压力测试相关分析结果需要应用于管理层决策,包括董事会和高管层作出的战略性业务决策,文件特别强调董事会和高管层参与对压力测试的有效实施至关重要。
为此在监管层面,对我国银行业提出压力测试的要求,在制度上保障、规范压力测试体系的开展与运作。而我国银行业应该根据各行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理水平,制定各行的压力测试方案,搭建了全面压力测试体系的初步的制度框架。
从我国市场风险的管理情况看,主要参考了香港金管局的监管体系。其中,建行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处于国内领先地位,目前已经根据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初步拟定了市场风险限额管理体系。基本建立了风险垂直管理体系、风险价值模型(VaR)体系、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体系、模型回溯检验体系等。
我国银行业在建立市场市场风险限额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应努力实现市场风险管理全球化(Global Financial Market);进一步完善风险偏好、理清职责,明确市场风险管理在金融市场业务交易流程中的切入点;进一步加强组合管理,加强模型建设,完善相应制度流程。从而在市场风险管理取得突破。
引文注释:
(注1)巴曙松:《新巴塞尔协议引爆银行大变革》,http://magazine.caijing.com.cn/2008-06-10/110070946.html。
(注2)刘明康:《中国银监会对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意见和建议》,《国际金融报》,2003年8月1日第五版。
(注3)巴曙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中国银行业面临九大挑战》,http://media.163.com/05/0118/13/1ACPDJVH0014184G.html。
参考文献:
1.陈四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通论》,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
2.顾京圃:《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
3.周玮、杨兵兵:《Basel II在中资银行的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
4.韩军:《现代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理论与实务》,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
5.巴曙松:《新巴塞尔协议引爆银行大变革》,http://magazine.caijing.com.cn/2008-06-10/110070946.html。
6.巴曙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中国银行业面临九大挑战》,http://media.163.com/05/0118/13/1ACPDJVH0014184G.html。
4.巴塞尔协议 篇四
当前银行业大案要案频发的情况表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落后、内部控制建设不完善的问题,已成为影响银行业经营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本文重点分析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有关理论对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借鉴意义,从微观角度联系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现状,提出完善内控机制的构想。
一、巴塞尔新协议有关内控理念介绍
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公布《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资本监管制度的新框架,被称之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其中的全面风险管理、内部评级法、内部控制框架原则等理念对于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实践意义。
(一)全面风险管理概念的引入
新协议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如下:资本充足率=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资本要求+12.5×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其中的风险包括三类: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借款人和市场交易对手违约而导致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利率、汇率、证券和商品价格发生不利变动而导致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正确或错误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银行的各类业务风险都可以归结为以上三类风险。
我国一些银行把风险管理狭义地理解为授信或部分业务的授权管理,不少银行不能对各种风险进行总体研究和控制,对于风险管理的认识常常具有片面性,缺乏全面正确的风险管理观念。
(二)内部评级法(IRB)的实践意义
在内部评级法下,银行须将其账户风险暴露分为以下五个大的信用风险资产类别:公司、主权、银行、零售、股权。对每一风险资产类别,银行自行测算其违约率 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值EAD等风险要素。然后,利用新协议规定的基准风险权重BWR函数,计算出各类风险资产的风险权重;再根据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计算各类资产的加权风险资产,以及银行总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从而求出信用风险监管资本要求。
内部评级法的实践意义在于如何改进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五级分类。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没有建立起自己的贷款分类体系,一直采用财政部门和监管部门规定的贷款分类方法进行贷款管理,监管当局的五级分类内容简单,易于操作,然而欠缺之处在于过多依赖主观判断、重贷后检查而轻贷前分析、属于粗线条分类、非整个银行的信贷风险敞口、没有认真区分借款人与贷款两类不同性质风险等。而内部评级法代表了信用风险管理技术发展的大方向,值得我们学习参考。
(三)内部控制框架的借鉴意义
巴塞尔委员会1998年9月正式发布了内部控制框架,规定银行内部控制的五要素是:管理层监督和控制文化、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及职责分离、信息与沟通、监督评审活动与纠正缺陷。并提出了基于以上五要素的建设银行内部控制系统的十三条原则。
巴塞尔协议关于内部控制框架规定的特别之处在于:第一,巴塞尔委员会把内控的三大目标分解为操作性目标、信息性目标和合规性目标。操作性目标不只针对经营活动,而且包括其他各种活动;在信息性目标中还把管理信息包括进来,明确要求实现财务和管理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第二,将管理层监督纳入内控框架,进一步强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内控的影响,组织中的所有各级人员都必须参加内控过程,对内控产生影响。明确了董事会对建立和维护内控系统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最终负责。第三,对内控要素的描述更明确,在风险评估方面将风险的识别和风险的评估并举;在控制活动方面又突出了职责分离的重要性;还特别对信息与交流作了更多的解释;增加了监管当局对内控的检查和评价,把它作为内控的另一不可忽视的内容。第四,特别提出对于内控缺陷的及时报告和纠正。COSO认为,错误的纠正行动不应属于内控活动,但是巴塞尔委员会却将其列为内控的范围。因为纠正错误已成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影响到整体目标的实现。
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现状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在该指引的指导下,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通过建立客户经理制、三位一体的授信决策机制、扁平化管理等措施努力探索和构建科学的内控模式,但由于起步晚、时间短,内控制度建设仍处于初创阶段,远跟不上业务发展。笔者通过2004年某国有银行分行内控现状的调查,发现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在内控五要素方面存在缺陷。
(一)控制环境方面
1.内控意识欠缺。部分行为寻求较好的经营规模指标,重业务发展忽视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重短期业绩忽视长期效益,在业务发展中缺乏必要的审慎性,增大了风险防范成本。
2.内控制度建设滞后。一些新业务品种、新投产系统或原有系统升级后存在制度建设滞后以及无章可循的现象。
(二)风险评估方面
1.风险评估的方法简单。如,在贷款管理中,对企业的经济效益、经营能力评估以及发展的前景预测时,定性分析多,定量分析少,主观性占了很大成分,难以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状况;对借款人的现金流量没有具体分析和审查,忽略了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风险未得到合理的控制。
2.风险未得到全面识别。目前的风险识别大部分是针对信贷业务而设计的,主要识别信用风险,对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外汇风险等其他风险缺乏必要的风险分析,且个别行在办理零售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时,只注重资料表面的完整性及合规性,对借款人提供的不实收入证明、虚假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等资料未进行认真甄别和审核。
(三)控制活动方面
1.风险处理手段不合理。如,部分行在出现不良资产时,不是采取有效的对策和措施去处理风险,而是通过“借新还旧”、“调整五级分类”等方法,掩盖资产质量的真实性,资产风险状况未得到如实反映,风险没有得到切实的控制。
2.部分操作管理制度未得到较好的遵循。从内部审计报告反映的情况来看,部分行由于管理弱化和操作上的不规范,内控制度在管理和操作两个层面上未能得到认真贯彻落实,内控制度未达到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的目标。
(四)信息交流与反馈
1.文件信息传递不到位、不及时,影响了制度执行和业务的开展。调查情况表明,部分业务文件发送后,不同层次人员对同一业务的风险状况了解和掌握程度不一,造成文件下发的最初阶段实际操作与有关制度规定相脱节。
2.职能部门之间、职能部门与支行之间信息沟通、协调和反馈不够。多头管理、职责不清、部门间缺乏沟通与协调是造成目前分行部分业务环节出现漏洞的重要原因之一,如银行承兑汇票、光票托收、公司柜面等业务由于多部门共同操作管理造成职责不清,从而造成支行遇到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解决,难以及时有效地控制风险。
(五)监督评价与纠正一方面,是职能部门的检查督导作用未能有效发挥。由于职能部门对辖属机构的检查力度不够,对个别业务品种的检查不到位,导致对内部控制的检查频率和深度不能与银行机构的风险程度相适应,致使风险问题不能被及时发现、处理。另一方面,是基层机构的整改力度和深度不够。少数行在整改中,仅就检查例举的现象或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整改,未对问题的本质进行深入分析并采取措施纠正,以致同样的问题在屡次检查中依然存在。
三、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
(一)扁平化改革的误区
西方商业银行目前都采取了“大分行、大部门、小支行”的管理结构,实行了扁平化管理。近年来,各家国有商业银行也通过设立业务中心的方式上收支行业务审批的权限,达到部分业务和人员集中分行操作的目的。
扁平化必须以合理的专业分工为前提。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在矩阵型管理体制下,后台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情况较为严重,出现职责分工的误区。以某分行为例,该行个人金融部关于零售贷款下设三个科室:前台零售贷款科、中台零售贷款中心、后台风险管理科,这三个科室的职能分工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这三个部门的职能存在明显的交叉关系,表面上按照前、中、后台分离管理的流程管理模式设置了三个科室,但三个科室的职责在前、后台管理的职能上存在一些重复,三个科室对支行贷前工作均有指导职责,对支行的贷后工作也都参与指导,口径尺度不统一,不利于提高风险管理的专业化水平;第二,将属于贷款审计性质的零售贷款贷后检查职能,归在风险管理科,不符合独立审计原则,应由贷款部门以外的审计部门承担该项职责;第三,贷款中心既是业务处理部门,承担着尽职调查和放款等职责,又是职能部门,负责正常、关注类贷款的催收和律师风险代理管理,对于该科室的有效管理存在一定障碍。
(二)前中后台分离管理的困境
按照职责分离的内部控制原则,商业银行分、支行内部机构的设置正由原来以产品或客户为导向,向职责分工为主的流程控制方向改革,特别是支行的机构设置基本采取了前、中、后台科室分离管理的模式,但在领导职责分工上未贯彻职责分离原则,造成前中后台实际由一位行长负责的困境。如某支行下设行长办公室、营业部、业务发展部、业务管理部、财会部“一室四部”,营业部和业务发展部为前台,负责对零售、公司客户的服务和营销,业务管理部和财会部为中后台,负责对前台经办业务的复核、尽职调查、审批、账务处理和监督检查。但较多情况下,业务发展部和业务管理部是由一位行长分管。也就是说,一笔贷款从营销、审批到放款虽然由不同部门在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但最终还是由一个人说了算。这可能也是国有商业银行在业务流程整合中所共有的困惑,还有待于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
四、完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构想
根据目前我国金融体制和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实际,要想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其业务稳健发展,就必须在改革中学习和借鉴先进内控理念,由公司治理机制和管理层监管入手,强化内控意识,建立分工明确、职责分离的组织结构,科学地建立内控防线。
(一)培育稳健的内部控制文化
1.通过改制,使股权结构多元化,银行资本社会化,促使国有商业银行以其法人财产权承担有限责任,以市场经济规则去经营,去承担和防范风险,建立起现代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经理人员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保持他们之间的独立性,形成制衡机制。
2.要建立公正、合理、高效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关键是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合理的薪酬分配机制以薪养廉,以酬留人,将薪酬和晋升机会与工作绩效、创新成果、技术水平挂钩,还要充分考虑业绩的风险收益对比和长期效用。另外,根据每个人员的品德和业务能力,结合不同年龄、学历和工作经验,分配不同岗位,对于要害岗位,要进行人员挑选,通过岗位轮换制度建立起科学的人力资源配置体系。
3.大力提倡和营造一种“控制文化”。一方面,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负责促进在道德和完整性方面的高标准,并在机构中建立一种文化,向各级人员强调和说明内控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企业中的所有员工都需要理解他们在内控程序中的作用,并在程序中充分发挥作用。有效的内控系统的一项实质性内容就是建立强有力的控制文化。
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现状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在该指引的指导下,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通过建立客户经理制、三位一体的授信决策机制、扁平化管理等措施努力探索和构建科学的内控模式,但由于起步晚、时间短,内控制度建设仍处于初创阶段,远跟不上业务发展。笔者通过2004年某国有银行分行内控现状的调查,发现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在内控五要素方面存在缺陷。
(一)控制环境方面
1.内控意识欠缺。部分行为寻求较好的经营规模指标,重业务发展忽视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重短期业绩忽视长期效益,在业务发展中缺乏必要的审慎性,增大了风险防范成本。
2.内控制度建设滞后。一些新业务品种、新投产系统或原有系统升级后存在制度建设滞后以及无章可循的现象。
(二)风险评估方面
1.风险评估的方法简单。如,在贷款管理中,对企业的经济效益、经营能力评估以及发展的前景预测时,定性分析多,定量分析少,主观性占了很大成分,难以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状况;对借款人的现金流量没有具体分析和审查,忽略了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风险未得到合理的控制。
2.风险未得到全面识别。目前的风险识别大部分是针对信贷业务而设计的,主要识别信用风险,对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外汇风险等其他风险缺乏必要的风险分析,且个别行在办理零售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时,只注重资料表面的完整性及合规性,对借款人提供的不实收入证明、虚假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等资料未进行认真甄别和审核。
(三)控制活动方面
1.风险处理手段不合理。如,部分行在出现不良资产时,不是采取有效的对策和措施去处理风险,而是通过“借新还旧”、“调整五级分类”等方法,掩盖资产质量的真实性,资产风险状况未得到如实反映,风险没有得到切实的控制。
2.部分操作管理制度未得到较好的遵循。从内部审计报告反映的情况来看,部分行由于管理弱化和操作上的不规范,内控制度在管理和操作两个层面上未能得到认真贯彻落实,内控制度未达到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的目标。
(四)信息交流与反馈
1.文件信息传递不到位、不及时,影响了制度执行和业务的开展。调查情况表明,部分业务文件发送后,不同层次人员对同一业务的风险状况了解和掌握程度不一,造成文件下发的最初阶段实际操作与有关制度规定相脱节。
2.职能部门之间、职能部门与支行之间信息沟通、协调和反馈不够。多头管理、职责不清、部门间缺乏沟通与协调是造成目前分行部分业务环节出现漏洞的重要原因之一,如银行承兑汇票、光票托收、公司柜面等业务由于多部门共同操作管理造成职责不清,从而造成支行遇到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解决,难以及时有效地控制风险。
(五)监督评价与纠正一方面,是职能部门的检查督导作用未能有效发挥。由于职能部门对辖属机构的检查力度不够,对个别业务品种的检查不到位,导致对内部控制的检查频率和深度不能与银行机构的风险程度相适应,致使风险问题不能被及时发现、处理。另一方面,是基层机构的整改力度和深度不够。少数行在整改中,仅就检查例举的现象或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整改,未对问题的本质进行深入分析并采取措施纠正,以致同样的问题在屡次检查中依然存在。
三、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
(一)扁平化改革的误区 西方商业银行目前都采取了“大分行、大部门、小支行”的管理结构,实行了扁平化管理。近年来,各家国有商业银行也通过设立业务中心的方式上收支行业务审批的权限,达到部分业务和人员集中分行操作的目的。
扁平化必须以合理的专业分工为前提。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在矩阵型管理体制下,后台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情况较为严重,出现职责分工的误区。以某分行为例,该行个人金融部关于零售贷款下设三个科室:前台零售贷款科、中台零售贷款中心、后台风险管理科,这三个科室的职能分工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这三个部门的职能存在明显的交叉关系,表面上按照前、中、后台分离管理的流程管理模式设置了三个科室,但三个科室的职责在前、后台管理的职能上存在一些重复,三个科室对支行贷前工作均有指导职责,对支行的贷后工作也都参与指导,口径尺度不统一,不利于提高风险管理的专业化水平;第二,将属于贷款审计性质的零售贷款贷后检查职能,归在风险管理科,不符合独立审计原则,应由贷款部门以外的审计部门承担该项职责;第三,贷款中心既是业务处理部门,承担着尽职调查和放款等职责,又是职能部门,负责正常、关注类贷款的催收和律师风险代理管理,对于该科室的有效管理存在一定障碍。
(二)前中后台分离管理的困境
按照职责分离的内部控制原则,商业银行分、支行内部机构的设置正由原来以产品或客户为导向,向职责分工为主的流程控制方向改革,特别是支行的机构设置基本采取了前、中、后台科室分离管理的模式,但在领导职责分工上未贯彻职责分离原则,造成前中后台实际由一位行长负责的困境。如某支行下设行长办公室、营业部、业务发展部、业务管理部、财会部“一室四部”,营业部和业务发展部为前台,负责对零售、公司客户的服务和营销,业务管理部和财会部为中后台,负责对前台经办业务的复核、尽职调查、审批、账务处理和监督检查。但较多情况下,业务发展部和业务管理部是由一位行长分管。也就是说,一笔贷款从营销、审批到放款虽然由不同部门在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但最终还是由一个人说了算。这可能也是国有商业银行在业务流程整合中所共有的困惑,还有待于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
四、完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构想
根据目前我国金融体制和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实际,要想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其业务稳健发展,就必须在改革中学习和借鉴先进内控理念,由公司治理机制和管理层监管入手,强化内控意识,建立分工明确、职责分离的组织结构,科学地建立内控防线。
(一)培育稳健的内部控制文化
1.通过改制,使股权结构多元化,银行资本社会化,促使国有商业银行以其法人财产权承担有限责任,以市场经济规则去经营,去承担和防范风险,建立起现代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经理人员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保持他们之间的独立性,形成制衡机制。
2.要建立公正、合理、高效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关键是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合理的薪酬分配机制以薪养廉,以酬留人,将薪酬和晋升机会与工作绩效、创新成果、技术水平挂钩,还要充分考虑业绩的风险收益对比和长期效用。另外,根据每个人员的品德和业务能力,结合不同年龄、学历和工作经验,分配不同岗位,对于要害岗位,要进行人员挑选,通过岗位轮换制度建立起科学的人力资源配置体系。
5.瑞士巴塞尔大学简介 篇五
【瑞士巴塞尔大学信息全面观――院系设置】
神学院,法学院,医学院,人文学院,科学学院,商业与经济学院,心理学学院等七个学院。该校主要授课语言为德语。
【瑞士巴塞尔大学信息全面观――设施与服务】
巴塞尔大学规模相对较小,但拥有优良的学术传统,在教学和科研两方面表
现极其出色。大学的气氛友好、温馨。尽管学校有将近10,000名学生.但在这里很容易结识到志趣相投的朋友.古老而现代的建筑.激发着学生们在此勤奋学习。为今后应对现代知识经济在知识储备和职业方面的挑战做好准备。学校共设有7个学院,它们在教学和科研方面均表现卓著。学生可从众多的课程中自主选择学习课程。巴塞尔大学以其在新兴学科领域出色的研究和创新能力而闻名,生命科学和文化是其两大核心研究领域。
【瑞士巴塞尔大学信息全面观――专业设置】
本科专业有神学,法学,医学,护理学,体育学,东欧研究,考古学,外国语言与文学(英语,法国语言及文学,西班牙语言及文学,北欧语言学等等,意大利语言及文学),历史学,艺术史,伊斯兰学,哲学,音乐,东欧文化,化学,生物学,社会学,计算机科学,物理学,数学,心理学等等;研究生专业有欧洲研究,人文学,护理学,法学,牙科学,非洲研究,体育,语言及传播学,历史学,犹太研究/闪语,伊斯兰学等等。
【瑞士巴塞尔大学信息全面观――入学条件】
6.巴塞尔协议 篇六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背景及核心内容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后, 全球一致呼吁加大对金融体系的监管。2009年4月2日, G20伦敦峰会发表正式公报, 表示将创立全球金融系统所需的、通过国际社会一致认可的高标准监管框架。2009年9月底, 在G20匹兹堡峰会上, 与会各国领导人发表倡议, 在2010年前引入新的资本规则, 并在2012年前施行。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明确提出了“大幅度提高银行体系资本质量和资本数量”的改革目标。
2010年7月21日, 奥巴马签署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法案》, 根据该法案, 美国将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 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际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同时, 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下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对提供各类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法案还要求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视野, 并限制银行自营交易及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
2010年9月7日, 欧盟成员国财长通过泛欧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根据该法案, 欧盟将新设立4个机构, 从微观和宏观两方面入手加强整个欧盟层面上的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 打破成员国各自为政的现行监管格局, 建立起一套全新的泛欧金融监管体系。其中, 在微观层面上, 欧盟将新设3个监管局, 分别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和金融交易活动实施监管;在宏观层面上, 欧盟将设立一个主要由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组成的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 负责监测整个欧盟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宏观风险, 及时发出预警并在必要情况下建议应采取的措施。
2010年7月26日, 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就最早于2009年12月提出的资本和流动性改革方案中诸多关键性的内容达成了广泛的协议, 并表示将放宽对银行资本金和流动性的监督, 对银行贷款额度引入新的限制, 以控制风险。2010年9月12日, 全球27个国家和地区的央行和监管机构在瑞士经历各方讨论后通过了加强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方案———《巴塞尔协议Ⅲ》, 最终达成一致。该改革方案与全球流动性标准将会提交给将在2010年11月召开的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 形成最终方案, 通过后将从2011年初分阶段实行。
新协议的改革主要集中在三方面的内容:重新定义一级资本、最低资本金比率要求、过渡期安排。
一级资本方面, 修改后的一级资本包括权益资本和留存收益。规定纳入一级资本的非普通股资本工具应在持续经营的条件下具备足够的损失吸收能力, 新标准中将鼓励赎回的创新型混合资本工具从一级资本中剔除, 少数股权也不被允许包含在一级资本的普通股权收益中。另外, 有效的权益资本必须占一级资本的大部分, 股权溢价只有在其对应的股权列入一级资本时才能作为一级资本, 优先股的股价溢价也作为一级资本。
在最低资本金比率方面, 协议规定, 商业银行的普通股最低要求将从目前的2%提升至4.5%, 也就是所谓的“核心”一级资本比率, 另外还需要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此外, 商业银行更宽泛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则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
过渡期安排方面, 为最大限度上降低新协议对银行贷款供给能力以及宏观经济的影响, 协议给出了从2013~2019年一个较长的过渡期。新协议规定, 新的全球银行杠杆比率标准为3%, 该比率标准将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接受测试。同时还规定, 银行需要在2015年前, 也就是5年内达到最低资本比率要求, 即不包括资本缓冲在内的普通股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达到4.5%, 一级资本比率达到6%;而对缓冲资本的落实则更为宽松一些, 银行可以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分阶段实施。
二、《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分析
在《巴塞尔协议Ⅲ》中资本监管扮演了重要角色, 本轮危机表明现行资本监管制度存在一些缺陷, 在新协议中巴塞尔委员会决定全面改革现行资本监管制度, 而其中变化最大的包括改进资本定义、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提出建立逆周期资本监管和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等几点, 从中可以看出, 巴塞尔委员会最关注的地方还是通过提高对资本金水平的要求来保障商业银行在面临危机时有足够抵御风险的能力。在此, 本文重点从新协议关注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来分析对中国银行业、金融监管部门和经济方面的影响和冲击:
(一) 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1. 短期影响。
从2004年开始, 中国银监会引入了巴塞尔协议框架, 并逐步进行了完善, 建立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以资本充足率监管为核心的银行监管体系。金融危机爆发之后, 监管部门逐步提高了对国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在这一过程中, 中国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和资本充足率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目前中国的银行监管部门所设定的监管要求已超过《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2010年, 在各大商业银行进行融资后, 中报数据显示, 中国的大中型银行资本充足率均超过10%, 中心资本充足率也在8%以上, 平均拨备覆盖率则超过150%, 都大大超出了《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因此, 从短期效应和静态数据来看, 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情况满足新协议的要求。
2. 逆周期影响。
存贷利差是商业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 商业银行总有放款冲动, 在经济周期处于上行阶段时, 银行所面对的整体风险较低, 资本充足率状况也会趋于良好。一旦经济周期步入下行阶段, 风险可能会集中爆发, 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状况则可能会迅速恶化。自2004年引入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以来, 中国宏观经济运行一直处于上升期, 以这一期间的现实风险所计算出的资本充足率水平, 很可能会低估银行在完整经济周期中所面临的真实风险。中国银行业没有将逆周期资本准备考虑在内, 因此, 如果经济周期处于下行阶段, 即使是维持《巴塞尔协议Ⅱ》的标准, 中国银行业也有可能面临较大的达标压力, 更不用说新协议所制定的更高的标准。
3. 政策影响。
在中国政府为应对金融危机推出经济刺激计划、2009年银行业出现天量信贷的宏观背景下, 由于资产规模迅速扩张, 银监会为应对银行业整体扩张所带来的系统风险, 将中小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提高至10%, 大型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提高至11%。结果, 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超额资本储备急剧下降。一旦政府退出刺激经济计划, 提高准备金率, 收紧信贷, 那么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将急剧上升, 营业利润也将大幅下降。因此, 从长期效应和动态数据来看, 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情况还能否满足新协议的要求将是未知数。同时, 面对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压力, 如何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本金也将是摆在中国银行业面前的一道难题。
(二) 对金融监管当局的影响
1. 对监管当局出台指引的影响。
继2008年9月18日第一批五个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发布之后, 银监会又于2009年10月至2010年2月陆续发布第二批七个指引, 涵盖对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银行账号利率风险管理的要求以及对第二支柱、第三支柱的监管要求。
指引起草期间正值金融危机爆发蔓延, 巴塞尔委员会根据金融危机反映出来的问题对新资本协议进行了修订, 指引起草小组针对性地纳入了最新修订的有关内容。其中,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针对巴塞尔委员会强调的重点内容, 以法规形式推进第二支柱在中国的实施。指引将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目标确定为推动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机制, 实现资本要求和风险管理的密切配合, 提高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指引特别强调,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评估程序 (ICAAP) 和监管当局检查程序 (SRP) 成为实施第二支柱的核心内容。一方面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风险特征和运营复杂程度建立适合自身需要的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另一方面监管当局可以开发自己的内部监督检查程序, 即独立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视情况要求其持有高于8%的覆盖第二支柱风险的资本。
2. 对基本监管框架改进的影响。
对于改进中国资本监管的基本框架, 一个重要的建议是使资本监管框架包含一定的反周期因素。具体而言, 是让银行在经济上升时期保持更高的资本充足率, 以应付经济衰退时资本监管约束强化可能导致的冲击。从根本上讲, 就是建立一种动态资本监管框架, 在这种框架下,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将随经济周期波动而变化, 这与目前的静态的最大资本监管要求有很大的不同。
除建立动态资本要求外, 改进资本的确认和计量标准也是新资本监管框架所需考虑的重要内容。在过去一段时间里, 银行利用各种创新金融工具建立起了相当复杂的资本结构, 在危机爆发之后, 其中一些金融工具的价值急剧贬值, 没有起到缓冲风险的作用。因此, 从长期来看, 进一步严格要求资本的确认和积累标准, 并提高对资本质量的要求, 也是资本监管框架调整的重要内容。
(三) 对宏观金融经济的影响
鉴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在当今和今后一个时期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消费升级的关键阶段, 所以无论是经济建设还是社会事业的发展, 对于信贷需求还是相当旺盛的。信贷资产高增长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之内成为常态。因此, 从资本补充、风险的覆盖、资本的覆盖、反周期资本的提取以及对于重要金融机构附加值计提, 对于银行的压力还是比较大的。
提高资本的质量、透明度和一致性有助于克服银行业的道德风险问题, 防范过度追求利润导致风险的加大, 因此, 新协议的实施将增加银行业的稳健运行。但是, 这也意味着银行业将面临严格的资本环境。过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将限制银行的放贷能力, 这对于中国实现其制定的宏观金融经济增长计划无疑是不利的。在中国的金融体系中, 银行占据着绝对主导的地位, 银行信贷对于宏观金融经济的稳定增长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资本充足率提高, 导致银行大幅度降低信贷的投放, 整个银行体系的银根缩紧, 势必会对宏观金融经济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而银行业整体的经营状况也会下降。显然, 在银行稳健和经济效率上, 巴塞尔委员会更多考虑的是银行业的稳健, 而较少考虑银行资本金提高对经济增长潜在的冲击作用。
三、在《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提升中国银行业资本金要求的建议
在新协议出台后, 我们应充分了解资本金要求对于中国银行业稳健运行的重要性, 不论是金融监管当局, 还是商业银行, 都应该加大对资本的监管, 保证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能在长期内符合监管标准。因此, 我们在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下, 提出几条提升中国银行业资本要求的建议:
(一) 建立长效的多渠道资本补充机制
为适应市场的发展和竞争的需要, 商业银行有扩大规模的内在要求, 迫切需要开拓资本补充渠道, 保证资本的持续充足。坚持在“总量控制、风险可控、结构合理”的原则下, 制订银行再融资计划。合理规划自身资本结构, 选择适当的融资工具, 积极拓宽资本金补充渠道, 降低融资对资本市场的依赖度, 使商业银行既可以筹集到支持业务发展的资金, 又尽力弱化再融资对资本市场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为了保证资本金充足,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筹集资本:一是引入战略投资者;二是在境内外上市募集资本, 或通过增发股票进行再融资;三是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工具补充附属资本;四是控制利润分配, 提高未分配利润补充资本。
为了增加资本规划的前瞻性和长效性, 商业银行应通过压力测试检验不利条件下资本损耗和资产弱点, 评估在压力条件下的资本需求和筹资渠道, 制定应急预案以满足计划外的资本需求。
(二) 建立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
经济周期转换时银行体系所面临的最重要的系统性风险。逆周期资本监管的框架基于这样一个事实:信用风险产生于信贷快速扩张时期, 但显现于经济衰退时期;但按照现行的资本监管方法, 经济上行期资本要求下降, 经济衰退期资本要求却上升, 扩大了经济周期的波动幅度。
为降低银行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这种正反馈效应, 要做到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缓解最低资本要求的过度周期性波动;二是建立前瞻性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三是通过扩大留存资本推动银行建立超额资本;四是建立与银行信贷过度扩张挂钩的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
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的主要目标不是调节短期信贷运行, 而是在资本监管制度中嵌入逆周期因子, 平滑信贷供给的长期波动, 维护银行体系长期信贷供给能力, 从而降低经济周期性波动幅度。
(三) 加快银行业转型步伐
通过优化资产结构和调整业务结构, 大力发展零售银行、中间业务等不需动用银行自身资本的业务, 紧密结合当前形势和市场需求变化情况, 推动中间业务加快发展, 进一步提高手续费、佣金和非信贷资产收益比例, 提高银行定价能力, 提高非利息收入的比重, 逐渐建立起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对包括资产证券化、表外风险敞口和交易账户活动提出资本要求, 提高一级资本的质量。商业银行须稳步开展金融创新,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开发有特色的新产品和新业务, 避免低水平同质化竞争, 提高综合盈利能力。
资产结构方面, 须由高风险资产向低风险资产结构转变, 为此, 国内商业银行要在总资产中逐步降低信贷资产的比重, 适当提高对投融资的比重;在信贷资产中, 应适当降低对公贷款比重, 逐步提高个人贷款比重;在行业信贷投向上, 应逐步降低传统行业的信贷资产比重, 不断提高对朝阳行业的贷款比重。负债结构方面, 要弱化以存款为主的被动型负债, 大力发展主动型负债。为此, 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允许商业银行发行一定量的金融债, 提高主动负债的比重, 以增强商业银行对负债的整体调控能力。
总之, 《巴塞尔协议Ⅲ》代表了全球银行业监管强化的新趋向, 对国际银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对中国来讲, 对该协议的实施应持较为谨慎的态度, 必须充分评估其在长期内对中国银行业以及经济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 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 各行应根据本行情况, 不要盲目引进和实施。建议在新协议的框架内, 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 对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及实施进程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规划, 在强化银行监管的同时, 避免对中国宏观经济运行产生负面影响, 以真正达到促进银行业长期稳定发展的目的。
摘要:伴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 巴塞尔委员会最新出台的《巴塞尔协议Ⅲ》提出将提高资本的质量、扩大风险覆盖面, 并建立逆周期缓冲资本等方式克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 加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这些改革将使中国银行业面临更高的资本要求, 银行业整体的盈利能力可能会下降, 对经济的发展也会产生不利影响。本文着重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金融监管和金融经济三个方面分析了对中国银行业形成的影响, 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金融监管,中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
参考文献
[1]李彬 通过次贷危机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反思[J]现代商业2009 (4)
[2]王兆星 国际银行监管改革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J]国际金融研究2010 (3)
[3]谭青青 在次贷危机中重新审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J]经济与法2010 (6)
7.巴塞尔协议 篇七
【关键词】新巴塞尔协议;银行业风险管理;银行审计风险
1.商业银行审计风险
1.1固有风险
商业银行固有风险是指假定商业银行不存在内部控制制度时,商业银行的某一业务环节出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可能性。商业银行的固有风险较高,并且体现在经营、管理各个环节中,这是由其本身经营货币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1.2控制风险
商业银行控制风险是指商业银行的某一业务环节存在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而未被内部控制防止、发现和纠正的可能性。控制风险实质就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效性问题。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长年形成的观念,银行各级领导人员权力过于集中,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导致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执行时效果不佳,内部控制的执行力度明显薄弱,因此形成了比较高的控制风险。
1.3检查风险
商业银行的检查风险是惟一可以由审计人员进行控制的风险,它是指商业银行的某一业务环节存在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通过审计未能发现,并出具错误审计意见的可能性。控制商业银行审计的检查风险,是控制审计风险的惟一途径,同时也会对最终形成的审计意见产生重要的影响。
商业银行经营的是高风险的货币资金,分支机构多,经营网点分散,相当一部分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业务处理如可转让证券、现金等接触到货币资产,一项微小的控制薄弱环节就可能导致出现大的问题。这些原因都会导致银行较高的经营风险,因而内部控制显得尤为重要。银行经营的这种特殊性要求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重视内部控制的检查与评价。我国商业银行审计中,由于受审计力量和人员素质的限制,审计中基本不进行内部控制的检查测试,因而难以发现银行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和高风险业务,导致现阶段审计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的能力不高。因此,通过加强商业银行审计中内部控制的检查与风险评估,来推动商业银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加强银行风险管理、降低银行审计风险有着重要的意义。
2.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借鉴与启示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全球化趋势的日益显现、金融风险管理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计算机技术在银行业的广泛运用,金融创新日新月异,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银行风险管理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巴塞尔委员会为应对银行业发展的新特点,修改了1988年的资本协议,提出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新协议由三部分组成: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
2.1最低资本规定
关于最低资本规定的方案是建立在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基础上,继续使用统一的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比率,但新协议对银行风险的评估更精细、更全面,除信用风险外,操作风险也纳入了其中。法国兴业银行就曾因交易员违规操作而带来了49亿欧元的损失,并因其内部管控系统的严重缺陷而受到法国银行业管理部门的400万欧元处罚。可见,银行风险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因此,如何更加合理地计量银行风险是新协议解决的主要问题。
2.2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监管当局有效的监督检查可以保障各家银行建立起有效的内部程序,进一步评估银行在认真分析风险基础上设定的资本充足率。
2.3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根据2000年公布的六项建议,新协议在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根据重要性原则,信息披露可分为核心信息披露和补充信息披露两种情况。关于信息披露的频率,新协议指出一年披露一次是不够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市场参与者只能对滞后几个月且不能反映银行真实风险状况的信息做出反应,因此最好是每半年一次。
3.商业银行审计应对全面实行新巴塞尔协议的措施
3.1以风险审计理论为指导,增强审计风险的防范意识
根据风险基础审计理论,审计工作应从分析风险入手,在全面了解被审计商业银行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充分关注商业银行的特殊风险,确认影响实现审计目标的风险因素,选择相应审计对策,制定和实施规范的审计程序,确保审计能够发现业务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及风险隐患。
3.2以风险审计为导向,确定审计的内容和重点
在风险审计阶段,我们应根据银行业务风险的高低来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对高风险业务予以重点關注。一是重点审查银行资产质量,包括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因为银行的经营风险最终会反映到资产质量上,只要我们抓住了资产质量这条主线展开审计,就可以发现和揭露银行经营中存在的隐患和风险。二是重点审查金融创新业务。随着金融全球化,新的金融业务如网上银行、电子银行、各种理财业务和金融衍生工具不断出现,这些新兴业务的内部控制相对较弱,国家相应的法规和制度建设滞后,容易成为银行新的风险点。
3.3以业务循环为基础,将业务经营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有机结合
单纯地审计商业银行财务收支是不能完成《审计法》赋予的审计职责的,也很难揭露出商业银行存在的主要问题。商业银行的风险主要发生在业务经营环节,因此在审计中应以业务循环为基础,按照存款业务、贷款业务、中间业务、资金融通业务、联行清算业务和其他业务来分工进行。因为银行的各项业务自成体系,若按传统的会计科目法进行分工审计,势必将银行经营中的内在联系割裂开来,不便于进行内部控制测试和执行分析性复核,会降低审计工作效率,也不便于揭示和分析各业务循环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
3.4大力开发商业银行审计软件,提高计算机审计水平
计算机审计的普及和深入使审计的范围更加广泛、内容更加丰富,实现了从审计抽查向审计详查的转变。随着商业银行业务的不断发展和计算机应用水平的不断提升,需要审计人员不断地开发新的适应现代商业银行审计的计算机审计软件,建立与被审计单位的数据接口,以便更好地对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并利用计算机审计的结果发现更多的审计线索,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效率,努力降低审计风险。
3.5严格执行审计程序,规范操作行为
在商业银行业务发展不断扩大、金融创新不断发展、金融衍生产品不断增多的今天,要控制好审计风险,尤其是商业银行的检查风险,必须不断加强审计机关的自我约束,严格执行审计程序,规范操作行为。其主要措施就是对审计工作的各个阶段严格把关,审前调查充分,审计方案的制订要具有针对性。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运用重要性水平分析和内部控制制度测试方法,使审计实施过程更具有针对性,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降低审计风险;要加强对审计项目的业务审理工作,对审计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
【参考文献】
[1]冯淑霞,张伟.商业银行审计风险的成因及对策[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7,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