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备案管理系统

2024-07-22

设备备案管理系统(通用8篇)

1.设备备案管理系统 篇一

机械设备备案资料

产权备案证、注销表

租赁单位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设备资料(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部件的检测报告及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设备出厂检测结论)

租赁合同(法人签字盖公章)

安装单位资质(参照租赁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花名册、作业人员委派书或任命书、作业人员证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拆人员、安全员、塔吊司机司索工、维护保养人员等)、安拆合同(法人签字盖公章)

告知表、开工条件审查报告、使用登记表、安装技术交底、设备说明书 安拆方案、应急预案、临电方案、防碰撞方案、基础方案 联合验收表:机械设备进场联合验收表、机械设备基础联合验收表、机械设备安装完毕联合验收表(不过现在出了新表格,到时候你看租赁单位提供的就是)机械设备维护保养记录表

维护保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等相关制度及规范

机械设备升节告知表、升节后附着安装验收表、升节后塔吊检查验收表

第六条 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1、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起重机设备使用备案表一式四分

4、起重机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四分

5、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核验表1份

6、设备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7、建筑起重设备作业人员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8、技术资料(安装方案、技术交底)

9、应急救援预案

10、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编号证书(复印件)

11、塔吊拆卸协议

2.设备备案管理系统 篇二

因此, 有必要制定海洋功能区划备案管理办法, 建立海洋功能区划备案管理体系, 鉴于此, 笔者针对海洋功能区划备案的内涵、必要性、意义和作用、机构、内容、时限、审查、登记和公示等方面以及备案后成果的汇总、管理和利用做初步的研究和探讨。

一、海洋功能区划备案的内涵

备案的原意是备查, 即备份在案, 以供查考。备案是相对于审批而言的一种管理方式。备案制度属于国际通用的监管制度, 是依照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 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的法律性要求。最初, 备案和审查是分开的, 但随着法制建设和社会的发展, 备案制度从一种程序性的登记制度逐渐演变为一种审查方式, 即“备案审查”。在海洋功能区划备案的理论和实践中, 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造成这种不同的认识主要是由于对备案与审查关系的理解。对二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 备案是海洋功能区划编制监督的重要手段, 对报送备案的海洋功能区划, 备案机关必须进行实质审查;另一种观点认为, 备案就是将已经批准的海洋功能区划上报国家和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使其知晓, 做到有案可查, 并在必要时对其进行审查的制度, 但备案并不意味着必须进行审查。

根据第一种观点, 备案即为审查, 如果备案机关对报送备案的所有海洋功能区划都进行实质审查, 那么在现有制度下的备案机关将不堪重负。我国海洋功能区划的备案机关是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但其不是专职的备案审查机关, 都还有许多其他职责。依据第二种观点, 备案即为登记, 就是将报送备案的海洋功能区划登记存档, 此种方式可能造成无法通过备案制度来防范和处理不合理的海洋功能区划, 使备案流于形式。所以, 无论何种观点都没有正确认识海洋功能区划备案与审查的关系。

目前, 根据我国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审核和批准以及实施的实际工作情况, 笔者认为, 海洋功能区划备案应分为两个层次进行不同程度的备案, 一是经批准的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过程中, 根据《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对省级海洋功能区划进行了实质审查并起草了审查意见。所以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备案中, 应主要进行备案材料完整性审查。二是经批准的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家和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于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在报所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也已经进行了实质审查, 所以在市县海洋功能区划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 抄送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即可,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进行备案材料完整性审查;而在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实质审查, 但由于进行全面的审查一是可操作性不强, 二是也没有必要, 所以应就其市县海洋功能区划存在的重点问题进行审查, 如是否符合上级海洋功能区划等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海洋功能区划备案是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是海洋功能区划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 是对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各方质量行为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约束的行政手段, 不仅具有程序性, 还具有实质性和行政确认性, 使得《海域法》中的海洋功能区划备案更为翔实。同时, 海洋功能区划备案不免除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各方的质量责任。

二、海洋功能区划备案管理的必要性

1. 海洋功能区划备案管理是依法监管的需要

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备案管理是《海域法》赋予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海洋功能区划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查。由于《海域法》规定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因此作为用海相对人申请使用海域的基础信息的海洋功能区划, 应当加以严格管理。海洋功能区划备案管理是海洋功能区划在动态管理中事后实施监督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2. 海洋功能区划备案管理是实现区划统一的需要

《海域法》规定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编制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权力, 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编制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的权力,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审核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的权力, 国务院有批准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权力, 省级人民政府有批准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的权力, 因此, 形成了各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制定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化。要确保法律效力不同的各级海洋功能区划排列有序、和谐共存, 实现区划的统一, 除加强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水平外, 通过海洋功能区划备案管理工作的行政确认性, 也可以促进各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统一。

3. 海洋功能区划备案管理是完善海洋功能区划的需要

海洋功能区划备案工作是实现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宏观调控职能的基础, 是落实全国人大“十一五”规划对海域管理工作提出的“完善海洋功能区划”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 是为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海洋政策提供海洋功能区划信息的基础和保障。

4. 海洋功能区划备案管理是规划与区划相衔接的需要

《海域法》第十五条规定“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 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目前, 各类不同层面上的综合规划、行业规划比较多, 而且这些规划的历史大都比海洋功能区划长, 尤其是在各规划在新一轮的编制或修订中, 如何使其主动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关键在于我们如何更好地统一提供与规划相关的海洋功能区划信息。海洋功能区划备案管理有利于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 促进相关规划与海洋功能区划的衔接。

三、海洋功能区划备案管理的意义和作用

(1) 备案制度有利于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全国各级海洋功能区划状况, 了解各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审批动态, 引导和规范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修编及其成果的应用, 便于备案机关进行审查, 消除各级海洋功能区划之间的冲突。尤其是在与上级海洋功能区划符合情况的审查上, 可以有效地促进各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统一。

(2) 备案制度有利于加强海洋功能区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即后期监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的海洋功能区划信息不对称, 尤其是市县海洋功能区划,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即可对外发布并执行, 其区划的编制成果、报批和批准时间、实施情况, 作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均无从掌握。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 造成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无法对地方海洋功能区划, 尤其是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的有效监管。通过备案制度, 有利于国家监督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以及各类海洋功能区的利用效率, 有利于监督各级各类用海项目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程度。

(3) 通过备案制度可以了解省、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过程、编制方法和协调情况, 及时发现省、市、县海洋功能区划中存在的问题, 总结经验教训, 纠正下级海洋功能区划制定过程中错误的分区, 保证海洋功能区划编制质量, 实现海洋功能区划有效的动态管理, 促使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单位提高编制水平, 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利益, 促进海域使用的有效管理。

(4) 通过备案制度的施行可以明确海洋功能区划各方主体的责任, 加强对各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管理, 增进同级和上下级海洋功能区划各方的沟通与了解, 促进海洋功能区划质量保证体系的形成。同时, 审查与上级海洋功能区划不符合的地方, 也是对下级海洋功能区划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过程。

(5) 通过备案制度的施行有利于为各级各类相关规划提供服务, 尤其是为全国范围的、综合的、行业的重大规划提供服务, 有利于用海企业、海域使用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参与,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海洋功能区划备案管理制度的实行是海洋功能区划监管工作的一项重点, 也充分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行政为民的思想。

四、海洋功能区划备案管理体系的构成

目前, 海洋功能区划备案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 应合理搭建海洋功能区划备案体系框架, 明确海洋功能区划备案机构, 完善备案制度与措施。海洋功能区划备案是一项针对性很强的综合管理体系, 要组织好海洋功能区划的备案工作, 必须从管理、技术和现状等方面综合考虑海洋功能区划备案问题。

1. 备案目标

海洋功能区划备案的目标是以海洋功能区划成果为主线, 确保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从制度入手, 建立和健全海洋功能区划备案管理体系。通过备案激发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编制技术单位的积极性与能动性, 发挥海洋功能区划的应有功能, 通过对各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的监管, 规范海洋功能区划编制行为, 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海域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 确保海洋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2. 备案机构

(1) 备案机关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都有可能成为备案机关, 在缺乏明确的分工负责机制的情形下, 备案机关的多元化使备案呈送机关感到茫然, 导致备案机关相互推诿、工作效率低下, 若不同的备案机关对同一海洋功能区划作出不同的审查意见, 则如何处理又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根据《海域法》和《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 在全国范围内,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备案机关,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市县的备案工作。从分级管理的角度, 在省级范围内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作为备案机关, 但考虑到市县海洋功能区划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已经进行了审核, 如果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单独作为一级备案机关, 然后由省统一再备案至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增加许多中间的环节, 所以在备案时,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由本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抄送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即可, 这样既实现了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海洋功能区划备案的有效管理, 又减少了备案中间环节, 保证了备案的时效性。同时, 考虑到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不是专职的备案审查机关, 还有其自身的许多其他职权和职责, 因此,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备案工作职责的技术单位作为备案执行部门协助其完成海洋功能区划备案的具体工作。

(2) 备案呈送机关

海洋功能区划成果在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承担海洋功能区划编制的技术单位手中共存,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存在的管理性材料可能会多一些, 编制技术单位存在的技术性材料较多。谁作为呈送机关必需明确。基于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单位的不完全确定性, 由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单位担当备案的呈送机关, 有其先天不足。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一直负责组织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作为备案的呈送机关, 在管理上顺理成章, 但在技术上又可能有所不足。确定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备案的呈送机关, 但同时要充分发挥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单位的积极性和技术支撑的作用, 当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出现问题需要在技术层面进行说明或进一步沟通时, 编制技术单位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在海洋功能区划备案过程中两者是不能完全分开的。

3. 备案内容

《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中规定“备案内容应包括文本、登记表、图件、编制说明、区划报告及信息系统”, 但对备案内容的具体格式、份数等内容没有明确, 这样容易造成备案呈送机关报送资料的不一致性, 不利于海洋功能区划成果的有效汇总、管理和利用。因此, 必须明确备案内容的具体格式和份数。一般情况下, 除提交备案内容规定的文件外, 还应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报送海洋功能区划备案材料的函或报告, 在该函或报告中简要说明与备案相关的信息, 与正式文件一起提交备案。备案是在海洋功能区划批准后进行的, 所以还要提交批准的文件复印件以作证明。同时, 在备案材料中还应提交备案内容的电子格式, 为今后的电子备案工作的全面开展奠定了基础。其中文本、登记表、编制说明和区划报告应为word格式;图件为可编辑的通用图形文件格式, 信息系统中矢量数据应为具有空间地理坐标的通用地理信息系统文件格式, 并附坐标投影与比例尺说明等信息。提交纸质材料的份数, 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成果整理、数据利用和归档等方面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般3~6份即可, 电子版材料1份即可。

4. 备案时限

备案时限是指海洋功能区划批准后到备案结束的时间段, 备案时限包括备案呈送机关的呈送时限和备案机关的备案审查时限。

明确海洋功能区划备案呈送机关的备案时限, 有助于监管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和批准情况, 督促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承担单位尽快完成区划成果的整理, 以保证海洋功能区划备案目标的实现。备案呈送机关应当自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请备案。

明确海洋功能区划备案机关的备案时限, 有助于提高备案机关的办事效率。备案机关应当自全部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

30个工作日也是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 本级人民政府应向社会公布的时限。此时限隐含着备案应是公布前的最后一道审查程序, 但同时考虑到目前备案工作的相对滞后, 将备案与公布列为先后顺序的关系还有待进一步的探讨与明确。若将备案审查的时间提前到海洋功能区划公布之前, 即没有经过审查机关的审查, 该区划不得公布, 若30个工作日后仍未审查完毕, 制定机关可以自行公布。这样, 则更有利于海洋功能区划的备案管理工作。

此外, 对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备案者, 备案机关应通知其限期报送, 拒不报送者, 应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5. 备案审查

只有制定相关的备案审查程序, 才能做到规范备案。海洋功能区划备案审查程序是国家和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联系的纽带, 通过其纽带实现国家对海洋功能区划宏观调控和必要时的微观干预。

针对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备案, 符合提交成果要求的,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备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海洋功能区划备案登记表》。不符合提交成果要求的,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通知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补报有关材料。

针对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备案, 符合上级海洋功能区划及提交成果要求的,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备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海洋功能区划备案登记表》;不符合提交材料要求的,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补报有关材料;不符合上级海洋功能区划的,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备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批准机关提出备案审查意见, 同时应抄送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此外, 修改的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 应对有关修改部分的材料进行备案;修编的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 应按其全部成果重新进行备案。

6. 备案登记与公示

备案登记制度是要求备案机关在接到备案呈送机关提交的海洋功能区划备案材料, 经审查认为该海洋功能区划成果符合备案要求的, 应向备案呈送机关出具由备案机关统一印制的备案登记表的制度, 即通常意义上的回执制度或答复制度。备案登记表至少应包括备案文件资料目录、报送单位、联系人、备案机关 (加盖印章) 和备案登记时间等信息。虽然未取得备案登记表的区划文件是否生效有待进一步探讨, 但建立备案登记制度有利于提高备案机关和呈送机关的办事效率, 有利于增强海洋功能区划备案的法律效力。

备案公示的法理内涵是公众知情权的法律保障, 通过海洋功能区划备案监督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保证海洋功能区划制定监督的民主与公正。备案公示与海洋功能区划对外公布不同, 备案公示仅是对谁完成了海洋功能区划备案进行必要的目录公示, 而对外公布是公布海洋功能区划成果的内容。若无相关的备案结果公示, 备案呈送机关、用海单位企业和个人以及社会公众无法知道备案审查工作的进展状况, 更谈不上对审查工作乃至海洋功能区划整体工作的监督。对于已备案的海洋功能区划, 可利用网络或其他传媒定期公布目录, 有利于形成“公众参与监督”的社会效应。

7. 备案管理系统和海洋功能区划动态数据库

为了提高对各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的采集、处理和利用, 提高工作的效率和效能, 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应建立海洋功能区划备案管理系统, 作为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同时, 在各级备案呈送机关的共同努力下, 对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进行整理汇总, 以GIS技术为支撑, 结合网络技术、数据库、分析模型, 搭建和整合一个集信息丰富、科学有效的海洋功能区划动态数据库平台和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 实现海洋功能区划信息的统一整合及广泛应用, 使国家、省、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全面掌握我国海洋功能区的布局, 保证海洋功能区划成果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在备案管理系统和动态数据库建设中应充分考虑这是一项动态的长期工程, 要根据目前的实际和未来的发展趋势, 坚持统一规划和规范组织的建设原则, 形成统一的采集与应用规范, 根据互联、互动和共享的原则, 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体系架构。

五、海洋功能区划备案实施措施及注意问题

1. 提高思想认识, 明确责任人

各级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员从思想上重视是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 必须充分认识海洋功能区划备案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增强责任意识, 确保海洋功能区划备案信息的完整、全面和统一。应明确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的负责人作为备案呈送人, 同时, 也应明确各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备案工作的负责人, 配合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完成海洋功能区划备案工作。此外, 在海洋功能区划备案过程中, 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2. 避免制而不备、备而不审、审而不决的情况

制而不备是指各级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并批准后, 制定机关未按规定将其海洋功能区划提交有权主体备案。为避免制而不备的情况发生, 除加强宣传提高对备案工作的认识, 还应加强对拒不报送备案的责任后果及处理措施做明确规定。备而不审是指备案机关接受备案后并不对备案的海洋功能区划进行形式或实质上的审查, 即使审查了也不将审查结果告知备案呈送机关。审而不决是备案机关对海洋功能区划的备案和审查请求不作出某种答复或决定。制而不备、备而不审、审而不决的现象不仅会导致海洋功能区划备案工作的停滞不前, 而且还会纵容备案机关和备案呈送机关的办事效率低下, 有损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威信。

3. 发现问题, 及时沟通协调

海洋功能区划备案审查应把沟通协调作为工作的着力点。海洋功能区划备案审查工作在某种程度上比编制的难度更大。做好这项工作, 必须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协调。

经审查发现海洋功能区划存在问题或者可能存在问题的, 一般可以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批准机关进一步说明情况, 然后再提出审查意见;二是由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批准机关进行修改或者调整;三是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请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决定海洋功能区划重新进行编制, 再申请审批。

在日常备案审查中主要应采取第一种方式。对可能存在的问题,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提出备案审查意见之前, 与批准机关和制定机构之间应有一个互动机制, 而不是在审查中直接采取相应的措施。即在向批准机关提出备案审查意见前, 应充分与批准机关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沟通了解情况;有必要的情况下, 可以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的负责人和编制技术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当面交换意见;能通过沟通解决的问题, 不再通过审查意见的形式反馈, 并尽可能由批准机关主动对海洋功能区划加以修改完善。同时, 将备案审查意见结果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这样通过详细记载备案各个阶段工作的完成时间, 在时效方面加强对备案工作的监督, 保证备案工作的高效。

4. 规范管理备案资料

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进行备案、审查、登记后, 并没有完成备案的全部工作, 还应进一步规范管理备案资料, 建立和健全海洋功能区划备案审查制度、登记制度、公示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归档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和资料利用制度等, 加强备案资料的有效管理和充分利用。

5. 强化海洋功能区划备案更新长效机制

海洋功能区划是一个不断发展的领域, 备案工作是一个不断运作的过程, 海洋功能区划不应一“备”了事, 还应建立起长效的更新机制。海洋功能区划更新可以有集中更新、常规更新和专项更新三种方式。集中更新用人多、耗时长、费力大, 不易频繁进行, 可以规定5年进行一次较为合理。常规更新非常必要, 应使其制度化, 随时更新, 作为备案执行部门的工作任务之一。专项更新是对某一特定层次或特定地区的海洋功能区划进行专门的更新, 可以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协助进行。

参考文献

[1]石维斌.我国法规备案审查的问题与对策.人大研究, 2007 (6) .

[2]牛文展.《监督法》对我国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探索与争鸣, 2007 (7) .

[3]李秋芳.关于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备案的思考.广西城镇建设, 2007 (8) .

[4]许广宁, 蔡蕾.浅谈广东化妆品备案管理制度的实施.现代食品与药品杂志, 2007 (4) .

[5]王锴.我国备案审查制度的若干缺陷及其完善——兼与法国的事先审查制相比较.政法论丛, 2006 (2) .

[6]赫荣平.行政规范备案审查制度刍议.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04 (3) .

[7]高绍林.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的实践与体会.天津人大, 2007 (2) .

3.设备备案管理系统 篇三

本报讯 (记者 许磊) 日前,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宣布,未来对国产网络游戏的管理将改“备案”为“审批”,审批权或将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孙寿山称,长期以来,总署对国产网络游戏出版审批实行的是备案方式,审查标准宽泛,出版单位自由裁量权较大,加上有的地方受利益驱动而降低审查标准,使一些不良网络游戏得以上网运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经总署慎重研究决定,将国产网络游戏的审批权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委托其履行审批职责,审批结果报总署备案。

从2010年6月起,凡是没有经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并获得具有网络游戏经营范围内容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网络游戏运营服务。对那些依法经营、讲究信誉的企业将纳入许可范围;对有法不依、一再违规的要靠这个门槛加以淘汰。

同时,经前置审批和进口审批后增加新版本、新资料片,或者变更运营单位的,必须重新履行前置审批或进口审批手续,否则总署将按非法出版予以取缔。

中国存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立

本报讯(记者 郭平)日前,中国存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北京成立。联盟成员单位共30余家,包括浪潮、华为、同有飞骥等国内存储知名企业,以及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科院计算所等高校和科研机构。

4.设备备案办事指南[小编推荐] 篇四

产权单位新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设备备案机关办理产权备案手续,取得产权备案铭牌后,设备方可出租、安装使用。

一、办理新设备产权备案手续应提交材料:

1、产权备案申报表;

2、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权单位设备管理能力证明材料(组织管理网络、安全保证体系、设备管理制度,设备使用、维修、保养人力资源条件及仪器、设备、场地等技术条件,设备管理台帐及设备履历书)或行业确认证书复印件;

4、产品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复印件;

5、生产厂家及产品相关资料:生产厂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机械产品或试制的起重机械新产品必须具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进口设备为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复印件、产品铭牌复印件,生产厂家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收复印件;

6、设备全貌数码照片(6吋);

7、设备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含电气原理图、液压或传动系统图、安装工艺和维修保养规程、安全保险装置调试和使用维修说明)(只查验);

8、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二、办理旧设备(已在一个以上工地使用过)产权备案手续应提交材料: 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

1、设备履历书(应含以下资料:①维修保养、历次大修、技术改造情况资料;②运转故障记录、事故记录、累计运转时间记录;③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法定检测记录及其维修合格证明;④最近一次安装后的安全性能检测报告);

2、法定鉴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使用满8年的塔机、施工电梯或使用超过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必须提交法定鉴定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合格报告,以后设备每年必须进行安全鉴定,提交鉴定合格报告后方可重新办理产权备案,继续使用该设备)。

三、属以下情形之一的设备,不予产权备案,已办理产权的予以注销:

1、属国家、省、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如主要构件腐蚀深度达到原厚度的10%;磨损严重,基础部件已损坏,再进行维修不能保证安全运行,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3、超过制造厂家或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使用满8年的塔机、施工电梯或使用超过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当年未经法定鉴定检测机构鉴定检测或鉴定不合格,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注:所有申报材料复印件应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并用档案盒或文件袋装好)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使用登记备案手续办事指南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经自检、检测及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设备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备案手续,取得使用登记牌,置于或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以表明设备是经检测、验收合格并报登记机关使用登记备案的;同时警示操作、作业人员此设备属危险性较大设备,操作使用时要特别注意安全。安装单位办理设备拆卸告知手续时,登记机关注销其使用登记牌。

办理设备使用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使用登记备案申报表;

2、产权备案铭牌;

3、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4、相关责任主体对设备基础、锚固附着及整机安装后的验收记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记录;

5、安全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6、安装单位安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市外安装单位入泸备案手续复印件;

7、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8、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设备管理制度;

9、经审批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设备备案管理系统 篇五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陕西延长中煤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1年10月8日提交的《超限设备加工厂房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收悉。经审查,该《方案》符合《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第125号令)和陕西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装备制造、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电力国防工业信息产业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8]50号的有关规定,现予以备案。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方案》组织运行。如果在试运行过程中,发现所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存在着难以保证安全生产的缺陷和问题时,请及时完善和改正所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完善和改正后的安全措施及其说明分别报送我局备案。此外,请根据试运行方案情况,在试运行方案结束前及时向我局提出验收申请,试运行期限至2011年11月10日结束。

受理人:李强联系电话:0912-4643837

靖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致远IPICP备案管理系统介绍 篇六

致远科技前身成立于1997年,是有十余年历史的资深IT行业高科技公司,公司网址()大连市软件协会会员单位。公司独立研发的三代备案管理系统,最大的特点是从最初产品构架设计直到最终的部署使用上,都定位于中小型ISP/IDC,使之易于部署、管控。并全国首创纯软件切实实现未备案发现功能,因而购买和维护成本十分低廉。自09年推出以来,由于界面人性化和易用性非常好,特别是ICP备案信息提交和同步方面可靠性明显优于多数同类软件,用户管局双方都省心,且升级与售后服务及时,故被管局向多家新老ISP/IDC服务商推荐。

本系统使用先进的微软.net 3.5 Framework开发,采用国际上流行的B/S+C/S构架。全面实现了工信部三代备案系统所要求的备案信息采集、录入、提交、变更、注销、黑名单、未备案发现等全部功能,并已正式通过国家工信部评测。

目前备案管理系统,总体为网关式和旁路监测式,而致远科技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的是独特的中控加分布节点式结构。具体来说,网关式和旁路监测式,都是需要在ISP/IDC服务商网络的总入口处增加设备。而对于中小型ISP/IDC服务商来说,是租用基础运营商的机柜来提供经营,各机柜是独立的网络接入,没有一个所谓“网络的总入口”。如果把一个机柜作为一个独立网络入口来上一套网关式或旁路监测式备案管理设备,显然费用将极为高昂,而且日常使用繁杂,也是对设备资源和电能的极大浪费。因此,我们认为该类备案管理系统更适合于规模以上级乃至于电信级运营商采用。对于中小型ISP/IDC服务商,致远科技划时代的采用中央控制台系统结合分布式客户端的方式进行备案管理,是最为切合实际的解决方案,且该结构完全适用于未来的以硬件虚拟化为方向的应用,可用于以VMware、Hyper-V等为代表的VPS、VDS虚拟化服务器的备案管理和未备案发现,而该类备案管理,以往一直是ISP/IDC的头痛问题。

7.设备备案管理系统 篇七

1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工作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工作依据的政策性文件是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以下简称“建设部134号令”)与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晋建科字[2005]416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这两个规范性的文件在审查范围和内容、监督管理、审查资格、备案程序、审查行为和不良行为、惩罚机制六个方面,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工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审查范围方面,规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应进行审查和备案登记。审查内容方面,规定了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2)监督管理方面,规定了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包括对图审公司机构资格条件、审查行为管理和施工图审查质量三个方面。

3)审查资格方面,规定了一类、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的资金、人员情况以及承接的业务范围。

4)备案程序方面规定了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以及备案所需资料。

5)审查行为和不良行为方面,实施细则规定了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人员的审查程序、不良行为内容。审查机构规定了11项不良行为。在日常的备案管理工作中发现审查机构容易犯的错误有以下几项:a.未按规定备案,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就把合格书发放给建设单位。b.未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这个问题在后面将专门提到;施工图审查人员规定了10项不良行为,审查人员容易犯错误的有1项,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包括合格书及审查意见审查回复等均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由专家本人签字,在备案管理工作中存在代签的现象。

6)复查、惩罚机制。规定了施工图审查结构存在争议的复查程序、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进行的处罚具体措施。规定了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合格书将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对审查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动态管理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动态管理的依据是省住建厅下发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考核办法》,规定了山西省内施工图审查机构考核管理百分制评分标准。考核内容包括审查机构资格条件、审查行为管理和施工图审查质量等三个方面。下面重点谈谈在图审机构动态管理工作中,所发现的图审机构容易出错的地方。

1)审查机构资格条件分为办公场所、组织机构及规章制定、审查人员、档案管理、信息化管理5个方面进行考核。在实际工作中,前四个方面图审公司普遍都能做的比较好,关键是第五个内容信息化管理,考核内容是正确规范使用“山西省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山西省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现在执行的流程是图审公司上报合格、市级住建局开通合格书、省审核办审核通过、市级住建局备案后点击已备案。未经市级住建局备案就发放的合格书必然没有进入山西省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或者进入了未走完流程。这点我们针对未经备案就给建设单位发放图审合格书的图审公司处理得比较严厉,在考核时对未正确使用系统的图审公司按照规定进行扣分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按照考核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视为出具虚假合格书,考核等级不合格。

2)审查行为管理分审查收费、审查业务承接、审查流程、审查时限、审查质量考核、信息报送、信息公示7个方面进行考核。在日常工作中,审查流程中规定的这两项内容图审公司容易出错,一是对设计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按规定应进行试验、论证、审定,二是对设计院的修改图纸和回复意见进行复审,全套图纸加盖审查专用章。

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方面,比如某大型开发项目,采用了挤塑复合板A级材料,审查意见提出此材料是否有合格证,设计单位回复有,图审公司就通过了审查。实际情况是建设单位找的厂家提供的检测报告,根本没有对这个材料的整体评价,有外面两层材料A级的材料报告,有里面挤塑板的B1级报告,这两种材料粘贴到一起就叫挤塑复合A级板,这个复合材料没有整体评价,没有耐火、耐久、粘结性、比重等等物理力学评价报告。没有整体性能评价的材料是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第一次审查记录表中明确规定“设计中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如果采用了新型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审查人员必须对这种材料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检测报告、样品进行详细的了解,确认没有问题方可通过审查。

在对设计院的修改图纸和回复意见进行复审,全套图纸加盖审查专用章方面,按照规定,返回建设单位的资料应包括合格书、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回复、建筑节能审查表、备案表、经图审公司盖章的全套图纸及设计变更。在某中心项目审查完毕后,图审公司给建设单位的资料就没有审查意见回复,审查意见回复等同于设计变更,没有回复必然造成施工误差;图审公司给建设单位盖章的图纸也只有一套,建设单位用于办理节能设计认定书的图纸仍然是未经修改的图纸;另外在审查意见回复中把楼梯间的保温挤塑板已做了变动,但是设计变更中楼梯间仍然是挤塑板,图审单位仍然在这个变更上给盖章。

3)施工图审查质量分为审查内容、问题处理、发现安全隐患能力、错审情况、漏审情况、审查意见6个方面。这部分内容各审图机构做的比较好,在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是审查内容、问题处理两个方面。

审查考核内容中规定应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到要符合太阳能光热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强制要求,某中心项目经过图审公司审查通过,设计回复明确答复此工程不做可再生能源应用设计,图审公司在回复意见上盖章通过,然而在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备案表上又填写可再生能源应用方式为太阳能一体化应用。另外考核内容中规定对建筑节能设计进行专项审查,审查内容有错误、遗漏的要扣分。某中心项目由南方某设计院进行设计,外墙采用了40 mm厚玻化微珠保温砂浆,计算书采用权衡判断法,是用软件计算的,到了最后一页突然标注耗热量指标数字低于参照建筑。选用的参照建筑各项指标都低于此建筑,未采取任何措施,此建筑耗热量指标低于参照建筑就没有依据,这个计算书图审公司没有认真审查就通过了,这就是未按建筑节能设计进行专项审查。经备案管理机构提出有问题后,设计单位修改了计算书,外墙改为80 mm厚玻化微珠,经过图审公司重新审查通过。

某广场项目属于大型公建,勘察单位为乙级资质,不具备承揽改项目的资质,但是第一次审查记录中图审公司在“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项填写的是无,而且通过了审查。像这样的未按照规定内容进行审查的问题就非常严重,如果工程一旦出现质量安全事故,首先肯定是从设计查起,图审公司也有责任。

在某些问题处理方面存在处理不当的现象。考核办法规定对设计院的修改图纸和回复意见进行复审,复审有关问题应闭合。在某中心项目,经审查后,设计变更就多达十几份,而且设计变更对于楼梯间的保温材料还是按照原图纸写的是xps板,但是设计回复意见已经更改为玻化微珠保温砂浆,变更上图审公司仍然给盖章通过。这样造成的结果很乱,设计人员因为变更晕头转向,审查人员因为变更需要来回翻图纸,也是乱无头绪,很容易造成设计及审查错误。这样的设计变更太多的情况下,图审公司应该要求设计单位修改替换图纸,而不是出很多的设计变更。

参考文献

[1]DBJ04-241-200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S].

8.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篇八

为加强万锦星城(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提升本物业的品质,创造优良环境,根据国务院第379号令《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及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的规定,就所购物业的使用、维修、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以及应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承担等事项订立本规约。本规约适用于本物业的全体业主或使用人。本业主同意签订本临时规约,并认真且是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注: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一)权利

1、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

2、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项权利,及对其专有部分依法行使所有权;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有权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有权参加业主大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投票权。

5、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及业主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工作,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提出质询。

7、有权监督业主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8、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9、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权利。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遵守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和服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开始按照规定缴交物业服务费。

5、业主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单位审批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后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装修期间所产生的垃圾需付垃圾清运费,如有损坏公用设施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

6、业主请物业管理单位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和本业主规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单位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三)业主特别授权

1、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办法、议事程序、决策程序及权利、义务等按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进行。

2、为有利于小区安全管理和治安防范,满足广大业主对安全的需要,业主入住时,业主家庭每个成年人均应在物业公司备案,以便安全事务人员识别。

3、业主授权物业公司安全事务人员对拟进入本物业的外来人员进行询查、登记。

4、业主及使用人应对直接或间接许可进入本物业人员的行为向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他业主负责。因上述人士的行为疏忽或错误而发生损害、损失的,有关业主应承担所有因此引发的经济、法律责任。

5、当发生紧急突发事件(如火灾不、漏水、漏气、急病、刑事案件等危及业主本人、家人或相邻业主及公共场所人身财产安全)需要进入业主家中进行抢险施救、但又与业主联系不上时,业主授权物业公司在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后,有第三人在场所时,可以破门、破窗进入现场抢救,以尽力保证业主人身安全、避免或减少财产损失。

二、业主的行为规范

1、业主装修不得改动房屋结构,业主装修房屋应事先书面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遵守物业管理处有关装修制度。物业管理处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沧州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业主的房屋装修活动进行指导和监察;如业主违章装修房屋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单位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业主因违章装修房屋妨碍他人正常使用或造成使他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2、业主装修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减轻或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不得在夜间19时至次日8时(节假日、双休日为9时)及中午12时30分至~14时30分进行产生噪音的施工活动;建筑垃圾必须在每天7时前和21时后按照指定路线堆放到指定地点,能袋装的必须袋装,不能袋装的必须绑扎。

3、为维护楼宇的良好管理,保持楼宇电梯、大堂等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的完好,业主同意在该房屋交付的同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万锦星城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于装修前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装修押金人民币2000元整及装修垃圾清运费200元。如业主装修期间无违约行为,此押金在该房屋装修结束后由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退还业主(此条款同样适用于房屋的再次装修)。

4、当业主间或业主与物业管理处发生矛盾时,双方应保持冷静,通过自身或业主委员会或其他渠道沟通、协商、调解解决;解决不了的可通过法律诉讼解决,请勿采取过激行为。

5、维护房屋外部的美观和物业的整体统一,请勿在本小区外墙面、屋顶上安装任何遮篷、花架、旗杆、招牌、独立天线或其他伸出物,不堵塞任何窗户,亦不对开放式阳台进行封闭式处理。业主在安装空调时,应按照设计要求规范施工。不再有碍观瞻的窗户或外墙随意安装空调、换气扇等装置及其他固定设施,凡未经许可安装放置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清拆,其清拆费用必须由安装或放置该物的业主或使用人承担。

6、请勿占用公共区域、公共服务设施,保持楼道、通道畅通。不抛掷物品、排放、倾倒污水等请勿在有碍于小区景观的场地(如走廊、楼梯间、屋面、绿地、景观面阳台上、窗户外等)晾晒衣物、悬挂或放置垃圾桶、家具或其他物品。

7、如因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擅自移动、更改原有房屋结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配置的设施设备等,造成材料损坏、邻里渗漏、设备使用不正常等现象的,概由当事人承担一切后果,并赔偿相应损失。

8、业主使用物业过程中,不得改变用途和使用性质(严禁在绿地上搭建任何建筑物)。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业主应当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并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

9、业主请勿在小区内存放武器弹药、烟花爆竹、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请勿将拥有的物业用作非法或不道德用途,使用中请勿干扰、损害其他业主。

10、请勿污损一切公用建筑及配套设施,如水、电、气、通讯、排污、排水系统、路灯、电机设备、消防设施、园林绿化、所用外墙及屋顶等。

11、异产毗连房屋维修时请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维修工作。业主应遵守建设部1989年11月21日第5号令《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关费用。

12、公共环境卫生,不乱丢垃圾,不践踏、占用绿化用地;不损坏、涂画、张贴园林建筑小品以及各种公告、标识牌、灯杆等。树立绿色环保意识,请将生活垃圾或废旧物品按垃圾分类管理要求,分别投入相应的垃圾箱内。

13、业主及使用人需负责将日常生活垃圾用来几袋包装封口后,堆放在指定位置。使用家电、家庭聚会等,应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邻里的影响。不得有引起其他业主反对的行为,如:噪音、异味、废气污染以及政府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或使用人非正常用电、用水、用气而导致不良情况发生的,一经发现,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14、业主或使用人按《物业管理条例》和《万锦星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的有关规定,应自觉按季足额交纳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任何人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缴纳费用。停放车辆时,请服从值班人员安排,并办理相关手续。

15、业主转让物业所有权时,应主动告知物业管理单位,并结清有关费用,受让人应到物业管理单位重新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出租其物业时,也应告知物业管理单位,租用人应办理相关手续。

16、请各业主教育自家小孩,注意安全,勿擅动消防设施、不触摸电源线、不翻越护栏灯,去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需有家长或其他监护人陪同。

17、全体业主应积极支持万锦星城业主委员会工作,自觉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全体业主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单位工作,为把万锦星城建成美丽高尚的小区而共同努力。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规约业主义务条款及业主行为规范规定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单位可报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或由物业管理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责令其停止或纠正违约行为。

四、其他事项

1、本规约对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规约继续有效,新业主也应当遵守本规约。

2、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对本规约拥有解释权。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对本规约行使解释权。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规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报黄骅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3、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规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由本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4、本规约一式三份,业主、开发商、物业管理单位各执一份。

五、承诺与同意

本人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万锦星城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现承诺遵守本规约。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宅: 号 商业用房: 号 储藏间: 号

业主(签章): 黄骅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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