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红包回扣记录(10篇)
1.收受红包回扣记录 篇一
重庆同心医院
严禁索要、收受红包和各种回扣谋取不正当利益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医院管理规章制度,完善监控制约机制和管理措施,制止索要、收受“红包”和各种“回扣”的违法违纪行为,特作如下规定:
一、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院行风纪律“八不准”
(一)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二)医院一切财务收支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准实行与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和擅自收费、卖药、设立小金库;
(三)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四)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六)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或提高标准收费;
(七)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八)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二、医务人员违反以上规定之一的,视其情节,按以下原则予以处理:
(一)给予批评、通报批评;
(二)取消当年评优,考核评为不合格,解职待聘,直至解聘;
(三)执业医师给予警告,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医务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不按病情需要开人情处方、人情诊断或开大处方者;利用手中权力弄虚作假、伪造病历、出具假诊断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职检查、停止1-3个月处方权、解聘等处分。
四、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不论数额多少,一经查实,一律按《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条款处理。同时,补充如下规定:
(一)医务人员对病人或其家属送的“红包”、钱物,对无法拒绝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院办公室或科室领导,违者,按收受红包处理。除如数追缴外,还将处以所收金额的5倍处罚,当年职业道德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二)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向病人或其家属暗示、索要“红包”的,将从重处理。除如数追缴外,还将处以所收金额的10倍罚款,停止1-3个月执业活动。
(三)凡在行风检查或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科室、个人收受“红包”、药品(包括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试剂以及其它维修、办公用品购买等)回扣,或以出国、旅游等形式变相接受回扣,收受“红包”的科室和个人,事实清楚,给予所收“回扣”金额3倍罚款;后果严重,影响恶劣,追究科室领导责任,直至依法查处。
(四)凡被举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试剂以及其它物资的供应商)违反规定,用各种回扣等手段腐蚀、贿赂医院工作人员,事实清楚,医院立即停止履行与其签订的供货合同,并进入“黑名单”。
五、对不执行财务制度和物价标准,多收或徇私少收病人医疗费或克扣病人药品(包括科室、个人私自卖药等)的科室和个人,除将多收部分如数退还病人,少收部分全部由当事科室和个人补收补齐,扣罚私收(非法所得)款额的3-6倍,同时对当事人和有关科室负责人给予告诫或处罚。
2.医生收受回扣案案例简介 篇二
系
别 : 专业(班级):
生物与食品工程系 2012级制药工程
作
者: 谷仁超(51206032002)指导教师:
徐世晶
完成日期:
2015年11月27日
案例简介:
2001年上半年,某市人民医院(系国有事业单位)外科医生瑞某分别与5名药品和医疗器械商事先约定,瑞某在诊疗过程中开具处方时,尽量使用5名供应商已进入医院药房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事后由供应商按实际销售量的一定比例支付回扣给瑞某。至2003年10月,5名供应商按瑞某开具处方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在该医院的实际销售量,先后送给瑞某回扣8万元,瑞某均予以收受。
案例分析:
关于瑞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瑞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有;一是瑞某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公务员。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而刑法意义上的公务员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和履行经济职能等具有社会管理性质的活动。公务活动的性质是一种管理活动,然而临床医生运用其医学专业知识给病人诊断,治疗,行驶《执业医师法》赋予的处方权开具处方,是一种技术性的劳务活动,并不具有管理性质,因此处方行为并不属于公务活动范畴,单纯具有处方权的医师也就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其收受回扣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二是瑞某收受回扣利用的是职业上的便利,而非职务上的便利。此外,医院不是公司,企业,所以瑞某的行为亦不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瑞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处方权是医院管理权的延伸,医生的处方行为也对国有医院的药品销售和民事责承担由直接的影响,属于“从事公务”。拥有处方权的医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在开处方过程中收受药品回扣构成受贿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两种分歧意见的焦点在于医生的处方行为是否属于“从事公务”。处方是医生预防、治疗疾病时为病人开写的取药凭证。开具处方是医生根据病人病情选择药物治疗方案,与其他医疗人员一起共同负责病人安全合理用药的整个过程。因此,笔者认为,国有医院医生的处方行为具有公务活动的管理性特征,当属“从事公务”,理由如下: 首先,处方权是医院药品管理权的一部分。国有医院对药品的管理包括采购、保管、销售等环节,其中销售环节包括处方开药、药房配药、病房(病人)用药。药房仅仅是根据处方销售药品,故决定药品销售情况的是医生的处方。现行医疗体制下,“医”、“药”关系尚未完全分开,病人拿到医生的处方后一般都会在该医院购买药品,有的医院则干脆剥夺病人的知情权,将医生的处方直接通过局域网传送至收费处,病人缴费后才能知悉处方内容。
其次,处方行为虽是技术性活动,但同时也具有管理性。医生诊断某一病情后,根据处方权,他有权在不同类型的药品、同一类型药品中的不同厂家中进行自由选择,并决定用药量的多少。对此,医院行政领导、业务科室和药品采购部门都无权进行干涉。虽然医院的药事委员会决定进入药房供医生选择使用的具体药品,但最终使用什么药、用多少药才能“药到病除”,决定权仍然归属于医生的处方行为。正因如此,实践中部分供应商在药品进入药房后,还根据有关医生开处方的药品实际销售量,送给医生回扣。
最后,在法律后果上,处方行为直接影响国有医院对处方内容的责任承担。虽然开具处方本身是执业医师的专业技术活动,但对病人而言,处方不仅是医生意志的体现,也是医院意志的体现。病人服药后发生医疗事故,如果是医生开错处方所致,则向病人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医生所在的国有医院。从这一点来看,医生是代表医院开具处方,不仅是医生的职业要求,也是医生的职务行为。
综上,国有医院医生的处方权在行使过程中直接关系到该医院的财产利益和责任承担,从属于管理国有资产的行为,符
3.收受红包回扣记录 篇三
根据区卫生局《关于对收受医药回扣持续开展自查排查的通知》的通知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迅速行动全面部署健全有关制度扎实开展医药回扣自查自纠工作现将工作回报如下:
一、深入动员宣传教育全面启动专项治理工作。
1.加强领导办公室
医药回扣自查自纠领导小组和主任陈海建任组长,副主任郑典明为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由王倩同志具体负责并开展日常工作,做到党政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职能科室配合抓。院领导班子多次召开会议学习上级文件精神重申了纪律统一思想,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行动。
2.采取多种形式
我院于1月9日召开了治理医药回扣自查自纠工作动员会,努力营造一种廉洁从业、廉洁行医的氛围。通过活动使全院职工进一步明确专项治理工作的意义、目标任务、工作举措以及相应政策规定。使全院职工人人参加学习、人人受教育、人人提高思想认识。使广大医务人员认清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营造拒腐防变氛围。
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采取业务主角戒勉谈话,药品采购和医用设备、医用耗材采购相关负责人重点约谈及相关责任落实。
三、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健全防腐拒变能力。
在自查自纠工作中坚决纠正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使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建立了七项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制度并认真实施。
一 是切实加强信息系统管理。对信息系统中的药品、耗材使用信息实行专人负责、加密管理,严格管理人员的权限和审批程序,切断药品回扣信息渠道。提高医务人员的警觉性提高自律性,加强增强了廉洁从医的意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三 是完善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集中采购招标制度和工程建设招标制度。在采购药品、医用器械材料时与药品经销单位医药公司、医药企业等签订《药品经销廉洁承诺书》医院与药品经销单位双方做出承诺明确约定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营销人员不得以回扣、提成等不正当手段促销合法经营坚决抵制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四 是建立《药品使用动态监控制度》及《医师不当处方院内点评公示制》。每月对医务人员用药数量和金额情况进行统计和排序对乱单提成和开大处方的行为。对药品使用波幅较大的进行动态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监控对用药不合理的予以公示以不断规范医务人员处方行为。
五 公布黄岩区卫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账号: ***2526 开户行:工商银行
六 实行用量前三(重点抗生素、中成药)首轮对7样药品实行暂停销售;并已此为契机,实行月销量监控,不定期对处方进行点评,对不合理用药相关医生进行谈话、警告甚至取消处方权等方法,对乱用药情况加大处罚力度,有效遏制,做到以防为主。
三、大力开展群众合理用药、安全用药教育,接受群众监督。
高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收受红包回扣记录 篇四
湛江中心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 程仁光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竞争日益激烈,市场经济呈现经济成分多样化,利益主体多元化的趋势。在一些行业中,商业贿赂的现象较为严重,医疗卫生行业中的医药购销也是商业贿赂的重点,医务人员也成了收受回扣的重点对象。
一、医务人员收受药品回扣的特点。
从自查自纠和查办的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医务人员收受药品回扣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人员多、范围广。在医药购销中,所有的医疗机构、医院都不同程度存在医务人员收受药品回扣的现象,医务人员收受药品回扣成为行业的“潜规则”,不论医务人员是否使用何种药品,只要有利润空间的都会给医务人员一定的回扣。
二是回扣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医药公司为了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想了很多办法进行开拓市场业务,不仅有给现金的,也有给实物的,还有赞助外出考察、学习、旅游等。回扣的形式多种多样,无其不有。
三是收受回扣的金额数量大。如广东省疾控中心免疫规划所原所长罗耀星利用自己主管全省疫苗采购推广的职务便利,个人收受贿赂高达1118.5万元。罗耀星坦承自己都不知道收受多少贿赂,“收到后 来已经麻木了。”卫生部查处2005年8月至2006年7月全国卫生系统的医药购销领域案件790件,涉案金额超过5700万元。
四是权力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成为重点受贿对象。如四川省有36名医院院长和部分副院长受到查处,卫生局长、医院院长、药剂科长、药品采购员和一些控制药品购销和使用的关键环节部分人员都成为重点受贿对象。
二、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原因。
通过对查处医务人员收受回扣问题的分析,医务人员收受回扣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既有领导方面的原因,也有个人方面的原因;既有制度体制方面的原因,也有教育方面的原因。医务人员收受回扣是各方面因素的综合反映。
(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产生了回扣的土壤。如药价的虚高就留有了回扣的空间,如在美国,一个肠壁管装吻合器才12美元,但在我国,同样的东西患者要花3000元人民币,有的药品在药厂出厂价才十几元,而到了招标价已成为100多元,甚至还要高,药品的虚高就是回扣滋生的源头。虚高定价给药品流通使用的各个环节留足了回扣运作的空间,因此也就产生了回扣的土壤。
(二)、法律的不健全使回扣的处罚无法可依。多年来,卫生行业治理红包、回扣都是靠行政处罚,因此缺乏力度。而医药购销中的回扣行为从质和量上看,有的早已超过法律应处罚的界限,但法律上没有相关的法律界定,导致无法可依。今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刑罚才界定了商业贿赂主体对象。
(三)、医务人员的劳动价值缺乏机制保障使收受回扣成为普遍现象。在国外,医务人员的待遇和社会地位是较高的,完全能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动价值。但在我国现行的分配制度,医务人员除部分医院是差额拨款外,很多医院在职人员都是自收自支,有的甚至连社保养老问题也没有落实。医务人员普遍存在职业风险高,退休后不如公务员的后顾之忧,当回扣的诱惑到来时,也就顺其自然地接受了。
(四)、医务人员缺乏自律和职业道德下降使收受回扣恶性发展。一些医务人员甚至有些中层以上领导近年来受一些社会不良现象的影响,职业道德意识下降,忘记了为患者服务的宗旨,理想信念产生了偏移,法纪意识逐渐淡薄,对金钱的追求欲望膨胀,缺乏自我约束。有些中层以上领导以身作则不好,还带头收受回扣,因而导致了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造成了恶性发展。
三、解决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对策。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不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2006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六项重点工作之一。强调要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解决药品购销中的商业贿赂问题已取得阶段性成效。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问题,应从体制、机制、制度和教育、预防、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的措施。
第一、要从药品购销的源头上治理,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要 合理制定药品的价格,要减少药品流通环节,要完善对药品生产、购销各环节治理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从根本上解决药品价格虚高的问题才能解决回扣的空间问题,同时也解决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要改革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医务人员的待遇问题,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公共卫生的责任,解决医务人员的后顾之忧和从业的风险。
第二、建立健全解决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教育、预防、监管的长效机制。要强化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人生观、价值观、金钱观、得失观教育;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和正反典型教育。用正确的思想教育人、引导人,使医务人员从思想上筑起抵制回扣的坚固防线。要从机制、制度上解决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条件,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要制定完善采购招标制度、财务预算管理制度、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院务公开制度、医德医风考评制度、奖惩制度、处方管理制度。通过完善制度,建立一套治理医药购销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5.严禁收受红包 篇五
为深入贯彻落实《卫生厅关于医疗卫生服务中索要和收受回扣、“红包”行为的处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员工自律水平,切实维护患者利益,有效遏制和预防商业贿赂和不正之风的侵蚀,特制订“严禁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的规定”如下:
1、严禁医务人员接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和其他馈赠。医务人员对患者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必须于24小时之内上交医院行风办或医院指定的部门、科室,由有关部、科室及时退还患者。难以退还的,由医院统一处理或转成病人住院押金。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红包处理。
2、严禁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3、严禁医务人员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和提成。
4、有关科室在与药品、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试剂以及其他物资生产商或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必须载有“禁止生产供应商用回扣手段腐蚀、贿赂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违反,医疗卫生单位可以终止履行合同”的条款。
5、违反上述规定,经查属实,按《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卫生服务中索要和收受回扣、“红包”行为的处理规定(试行)》(苏卫监【2005]5号)和各级有关违反职业纪律有关规定和医院员工手册从严处理。
6.药品购销收受红包自查总结 篇六
2014年,根据X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为推进XXX药品安全监督责任体系的建设,我院药剂科特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报告如下: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
我院为保证药品质量安全配备、药品采购流程、药品验收入库流程以及药剂科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配备有以下组织机构: XX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 主任:X 副主任:X 委员:X X 药剂科主任:X 药品会计:X 药品保管:X 药品调剂人员:X
二、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及使用等相关制度的制定及落实
1、药品购进:均应注意批准文号、注册商标、批号、有效期限等。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者不得采购入库。采购新药要经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并审批。并经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采购人员严格执行采购中标单位及中标价格的药品,严格按照2014年XXX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采购目录每月制定药品的计划并购进,对于特殊药品执行指定地点采购,并进行专册药品登记管理。
2、药品验收:药品到达医院后,由药事管理委员会监督,药品会计和保管负责根据药品计划和药品采购清单共同核对无误后,方可验收入库,对于特殊药品执行双人双签名验收入库。
3、药品储存与养护:药库设有专用设施、设备及温湿度环境,定期对药品进行养护并建立相应的养护记录,对于特殊药品执行“五专”管理。
4、药品调配及使用:药学调剂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处方医嘱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发出准确无误,配发特殊药品处方,按照特殊药品使用办法规定执行,掌握先进先出的原则,做好“五专”登记,内服、外用、注射剂等药品应分开定点存放,并贴有明显标记,做到排列、有序、整洁,每月定期预报药品效期及抗生素使用检测和特殊药品网报及药品不良反应的上报。
三、质量管理体系的落实
每季度由我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对药剂科所有人员在药品流通过程中的操作进行考核,并有药事管理委员会针对药剂科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讨论、组织学习,综合以上情况对每位工作人员进行奖惩。药剂科定期进行药品、卫材、物资盘点,做到账务相符。
四、医疗机构制剂配置情况
我院药品共有300余种,其中西药242种,占国家基本药品的70%,中药饮片59种,占国家基本药品的63%。2014年药监局下半年来我院进行药房落实指导工作,对特殊药品购进登记及安全储存防护措施提出改进,现已完善药品购进登记记录,新安装红外线监控、防盗门。
五、2014收受红包现象。
在下一步的管理工作中,我们将以自检自查为新起点,扎实有效地开展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药品质量管理,确保用药安全,确保医疗安全。
(二)提高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三)建立药品质量科学管理的长效机制,严格贯彻执行药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
报告单位:XX医院
7.医院拒收红包回扣承诺书 篇七
一、积极响应院部“不收红包”医院活动号召,自觉投身于无“红包”主题活动之中,个人绝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病人以及家属索取、暗示和收受红包,并要做到加强医患沟通,廉洁行医,文明行医;
二、积极组织实施无“红包”医院活动的开展,有效推进科室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疗服务的满意度和医疗质量的信任度。
三、杜绝吃、拿、卡、要行为,监督科室和个人均无收受“红包”等不良行为;对“红包”问题“潜规则”说不,有效抵制“红包”问题,坚决拒绝和不收“红包”。明确红包的危害性以及收受红包的严重性,改善服务,切实做到一视同仁。
四、病人或者家属给予的“红包”,要在第一时间(24小时内)设法退还;对无法拒收的“红包”,要及时上缴院办,做好登记,另设法退还。
五、对私自收受“红包”的科内人员,科室将提出处理意见,绝不护短;并愿意接受院部和上级的检查和考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对有损医院和科室形象的行为,个人将负主要责任。
承诺人签字:
8.收受红包回扣记录 篇八
“拒绝回扣、远离红包”从业承诺
为规范医疗行为,更好地为广大患者服务,自觉抵制“回扣”、“红包”等不正之风,本人向科室郑重承诺:
一、从我做起,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坚守正确的执业行为。
二、恪尽职守,廉洁行医,决不以医谋私,千方百计做到让患者满意。
三、坚决执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拒收“回扣”,远离“红包”,努力用比较低廉的医疗费用提供优质的服务。
四、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抵制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
五、时刻铭记服务宗旨,竭尽全力解除人类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维护医术的圣洁和荣誉。
六、救死扶伤,不辞艰辛,诚信服务,取信于民,维护医院形象。
以上承诺如有违背,甘愿接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并加盖手印)
二○一三年 月 日
9.收受红包回扣记录 篇九
为坚决纠正收受患者红包、药品回扣、开单提成和乱收费等不正之风,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索要、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和宴请。对无法拒收的“红包”,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上交所在单位。否则,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取消当年职称评定资格或解聘处理。
二、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药品、器械设备、试剂等生产、经销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取消当年职称评定资格或解聘,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医疗单位科室及工作人员为药品经销单位“统方”,提供用药数据。凡违反规定者,对“统方”人员给予待岗或辞退处理。
四、严禁医疗单位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患者推销(代销)药品、器械、卫生材料、保健品、美容化妆品,或通过介绍、转诊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等从中收取费用。凡违反规定的,按第二条收受回扣处罚。
五、严禁医药代表到医院临床科室搞促销活动。对违反规定,用各种回扣、提成等手段腐蚀贿赂医务人员的药械经销企业,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冻结药款,停止与其业务往来,通报批评,取消该企业2年内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六、严禁医疗单位及其科室对用药处方、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或用不正当手段拉病人。凡违反规定的,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评优资格、免除其主要负责人职务。
七、严禁医务人员违反诊疗用药原则,开贵重药、大处方和开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物及辅助检查。凡违反规定的,对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停止处方权或给予待岗处理。
八、严禁医疗卫生单位、科室和个人违反国家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分解项目收费、多收费,或私自收费。违反规定的,责令将乱收、多收的费用如数退还患者;对乱收、多收、私收费者予以经济处罚、停止处方权、取消当年职称评定资格或解聘处理;科室乱收费、私收费的,追究该科科主任的责任;医院乱收费的,追究该院院长的责任。
九、严禁医疗机构违反招标规定,不履行中标药品购销
合同,不使用中标药品。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评比先进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对举报属实、提供证据者,各单位可给予一定奖励。
十一、本规定中的“红包”,是指医疗单位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支付凭证等不正当利益。
10.收受红包回扣记录 篇十
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在市直卫生系统开展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精神,我站决定,在本单位开展“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现结合我站工作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施市委“一三二”发展思路为主线,以深入开展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为主题,紧紧围绕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纠风部门的决策部署上来,坚决纠正违背职业道德、损害群众利益和行业形象的不正之风。
二、目标意义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是卫生系统内部的行业集体自律活动,以自我教育、自查自纠、完善制度、执行纪律为主。这次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治理医务人员及其他行政管理人员在医用耗材、设备、其它物资采购和使用过程中收受销售方贿赂和“回扣”的问题。通过这次集中治理,坚决遏制医用物资购销领域收受回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提高广大医务人员廉洁从医的自觉性,推动我站医德医风建设上新台阶,保障医改工作顺利推进。
三、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学习教育(2010年12月中旬前)
1、动员部署。l2月20日前召开单位动员大会,对“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在市局动员大会后,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广泛的思想发动。
2、深入学习。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组织全体医务人员认真学习。一是把《广东省纠风工作专题暗访片
(二)》作为基本警示教育材料,组织全体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观看。要把观看专题片作为政治要求,确保一个不漏,人人受教育。二是学习领会《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10]59号)精神,指导专项治理工作。三是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法规文件。
3、组织讨论。积极开展以“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为主题的大讨论活动。通过观看专题片,认真组织讨论,谈认识,表态度,深入开展一次抵制“红包”、“回扣”的党纪政纪法纪教育讨论活动。通过讨论提高认识,重申严禁收受“回扣”、“红包”的各项规定和制度。不断扩大专项治理工作的影响,扩大教育辐射范围。
4、表明决心。通过观看专题片和专题教育,以科室为单位组织医务人员谈认识,表态度,表明本部门纠正“回扣”、“红包”不正之风问题的坚定决心,促使全体工作人员牢固
树立党纪、政纪、法纪观念,做到警钟长鸣,增强拒收“回扣”、“红包”和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2011年1月底前)
组织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联系本职岗位工作实际,对照《专题暗访片
(二)》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四个问题”:即“回扣”问题。凡是已收受“回扣”的人员,要将收受的“回扣”上缴单位。对在专项治理期间主动上缴的,不作为受贿对待。组织排查,根据举报线索和收集的其它信息,提出重点治理的问题。对问题清楚而认识不到位的人员,要进行诫勉谈话。送“回扣”的销售代表问题。要注意对在本单位送“回扣”的产品销售代表进行追查,掌握其个人资料和所在企业的名称,对证据确凿的,应向检察机关举报。送“回扣”的产品企业问题。对在本单位行贿和送“回扣”的医用产品企业,要建立黑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停止采购该企业的产品。各科室在自查自纠中缴交的款项和其它物品,按有关规定登记造册,逐级上缴。也可以由缴交人直接汇入上级纪检部门设立的专门帐户。
第三阶段:整改和完善制度(2011年2月底前)
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完善各项制度,提高落实制度的执行力。要根据专项治理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单位特点,对存在的其他行业作风问题一并进行自查自纠和整改,建立
健全相关制度。一要建立医用产品企业人员站内活动暗访排查制度,行贿企业不良记录、停止采购行贿企业产品制度、血站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等。二要建立完善血站内部耗材、设备及其它物资的“阳光采购”、“阳光物流”制度,形成监督制约机制。切实抓好物资集中采购有关制度规定的落实,加强一切物资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物资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对容易产生“回扣”的采购项目进行严格监控。要合理确定血站领导的职责分工,对涉及基建、项目招投标、采购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实行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三要完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本单位2010年度医德考评工作要与“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相结合,根据《广东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完善记录考核制度,深化医德医风建设,将医德医风状况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绩效工资、晋职晋级、评先评优、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和激励作用。探索建立医务人员不良记录制度,对有不良记录的人员要限制使用。
第四阶段:检查总结(2011年3月底前)
本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各阶段时间,但必须在3月底前完成。整个专项治理工作,各阶段内容可穿插进行。“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将接受市卫生局和市纠风办对我站专项治理工作的检查。对专项治理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科室,要责成补课,在全站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严重酌量处理。
四、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
这次专项治理,是我市第一次针对医疗卫生行业医药回扣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治理,领导班子、科室负责人要增强政治敏感性,提高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务必取得实效。
(一)落实领导责任。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并结合各自分工建立联系点制度。成立XX市中心血站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xxx同志,副组长:xxx同志、xxx同志,成员:各科室负责人。办公室设在血站办公室,办公室主任:xxx。
(二)加强督促检查。“血站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需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及时了解反映本单位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建议,总结经验、解决问题。
(三)讲究政策。专项治理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政策性强。既要坚决治理医用产品购销领域回扣问题,又不影响医疗卫生业务的正常开展。要正确处理好专项教育活动和做好业务工作的关系。这次专项治理,坚持教育为主、整改为主,关键是管住今后。要注意把握好政策,在专项治理
中发现的问题,只要认识到位,积极整改,可在单位自律范围内进行处理。对存在问题拒不自查自纠和整改的,经群众举报查实的,要严肃查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抓典型。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相结合,及时发现、总结、宣传一批医德医风建设好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发挥正面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用身边的典型教育身边的人,带动血站的行业作风建设。同时,要抓反面典型,在专项治理活动过程中,对那些不听招呼、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并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和治本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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